民進黨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改革主張(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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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我 國 2013 年 的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不 成 功?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林 萬 億 (2015,5,14)

內 容 大 綱 前 言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沿 革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趨 勢 我 國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民 進 黨 的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公 務 人 員 的 主 張 勞 工 的 主 張 教 師 團 體 的 主 張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失 敗 結 語

前 言 2012/10/10 各 報 頭 條 新 聞 再 度 報 導 我 國 勞 保 基 金 將 提 前 於 民 國 116 年 破 產 於 是, 行 政 院 罕 見 的 帶 頭 發 動 一 場 大 動 作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觀 諸 世 界 各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的 壓 力 均 來 自 人 口 老 化 造 成 的 潛 藏 債 務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出 現 的 保 障 不 足, 以 及 保 險 費 分 擔 帶 來 的 政 府 與 雇 主 的 財 政 負 荷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目 的 並 非 要 取 消 老 年 年 金, 而 是 同 時 要 達 到 保 障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又 能 兼 顧 年 金 基 金 財 務 健 全 與 世 代 正 義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選 項 通 常 包 括 :1. 降 低 給 付 2. 提 高 保 險 費 率 3. 延 後 退 休

前 言 不 論 如 何 改 革, 這 不 只 是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與 國 家 財 政 的 課 題, 也 是 一 個 高 度 政 治 性 的 議 題 年 金 改 革 要 成 功 就 必 須 有 跨 世 代 跨 階 級 跨 黨 派 的 合 作, 才 能 成 就 此 一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改 革 的 大 工 程 1985 年 以 來 的 日 本 如 此, 1992-1994 年 的 瑞 典 1992-1995 年 的 義 大 利 1995 年 的 法 國 2005 年 的 德 國 都 一 樣 臺 灣 的 年 金 改 革 不 只 涉 及 世 代 正 義, 也 牽 涉 到 職 業 別 的 差 距 族 群 間 的 對 立, 以 及 階 級 的 不 均, 故 改 革 難 度 更 高

壹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沿 革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進 制 度 的 沿 革 (1/4) 1943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1944 年 學 校 教 職 人 員 退 休 條 例 1950 年 勞 工 保 險 1950 年 軍 人 保 險 1958 年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我 國 職 業 分 立 的 退 休 金 與 社 會 保 險 ( 老 年 給 付 ) 制 度 確 立 1958 年 陸 海 空 軍 退 伍 除 役 官 兵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辦 法, 種 下 至 今 仍 爭 議 不 休 的 退 伍 ( 休 ) 金 18%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的 前 因

壹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沿 革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進 制 度 的 沿 革 (2/4) 1960 年 公 務 人 員 1965 年 教 育 人 員 分 別 比 照 辦 理 1972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及 慰 問 金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濫 發 缺 乏 法 源 的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與 年 終 慰 問 金 1974 年 發 布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要 點, 將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納 入 18%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範 圍 隔 年, 學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比 照 辦 理 1980 年 通 過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條 例

壹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沿 革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進 制 度 的 沿 革 (3/4) 1989 年 通 過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條 例,199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通 過 後 醫 療 給 付 部 分 已 劃 歸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唯 並 未 包 含 老 年 與 遺 屬 給 付 1995 年 通 過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2004 年 2006 年 2008 年 2012 年 分 別 加 碼 1000 元, 到 目 前 的 每 人 每 月 7000 元 1995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將 退 休 金 由 恩 給 制 改 為 儲 金 制 1999 年 將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改 為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2002 年 敬 老 福 利 津 貼 暫 行 條 例

壹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沿 革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進 制 度 的 沿 革 (4/4) 2005 年 實 施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2007 年 通 過 國 民 年 金 法 2008 年 通 過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修 正 案, 將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失 能 遺 屬 給 付 年 金 化 2009 年 通 過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私 校 教 職 員 有 退 休 金 2010 年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修 正, 將 18% 優 惠 存 款 法 制 化 2013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讓 保 障 未 臻 完 善 的 私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得 以 彌 補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一 制 度 分 歧 複 雜 分 歧 在 於 依 職 業 身 分 不 同 分 別 建 立 制 度, 全 體 國 民 依 職 業 別 加 入 不 同 的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制 度, 且 保 障 水 準 參 差 不 齊 複 雜 在 於 各 種 職 業 身 分 不 同 的 國 民 先 有 退 休 金 制 度, 後 又 有 老 年 遺 屬 失 能 保 險, 且 分 別 規 定 於 不 同 法 律 中 ; 其 給 付 型 態 又 分 別 包 括 : 一 次 給 付 (lump sum payment) 與 年 金 給 付 (pension/ annuity); 對 於 保 險 費 分 擔 或 基 金 提 撥 制 度 也 混 雜 著 恩 給 制 確 定 給 付 制 (defined benefit, DB), 以 及 確 定 提 撥 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DC)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制 度 分 歧 複 雜 的 困 境 : 1. 分 別 立 法, 使 保 費 分 擔 與 給 付 水 準 不 易 一 致 2. 受 僱 者 職 業 轉 換, 其 給 付 權 利 在 各 制 度 間 難 以 銜 接 3. 易 為 政 治 選 舉 操 作, 恩 庇 特 定 群 體, 造 成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嚴 重 4. 基 金 分 散, 不 利 經 營 與 管 理 5. 各 自 為 政, 整 合 不 易, 改 革 更 難 若 要 改 革 我 國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制 度 就 要 動 到 5 種 社 會 保 險 6 種 退 休 金 制 度 1 種 社 會 津 貼 ; 涉 及 的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行 政 院 立 法 院 考 試 院 ; 影 響 所 及 包 括 內 政 部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教 育 部 國 防 部 農 委 會 勞 動 部 衛 福 部 銓 敘 部 等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給 付 型 態 / 制 度 設 計 一 次 給 付 年 金 給 付 確 定 給 付 制 確 定 提 撥 制 恩 給 制 軍 人 退 伍 金 勞 工 保 險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教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金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教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勞 工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勞 工 退 休 金 私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勞 工 退 休 金 私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金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教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1995 年 以 前 ) 老 農 津 貼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 我 國 兩 層 制 年 金 ( 退 休 金 ) 示 意 圖 退 公 教 退 休 金 ( 月 退 ) 公 保 優 存 兼 有 85,02,01 前 後 年 資 的 公 教 人 員 休 時 領 取 公 教 休 退 休 金 ( 月 退 ) 私 校 公 教 保 險 金 ( 一 次 給 付 ) 退 時 領 取 85,02,01 以 後 進 入 公 校 及 公 職 者 ( 一 次 領 或 年 金 保 險 ) 公 教 保 險 金 ( 一 次 給 付 ) 退 休 時 領 取 102,12,11 修 法 前 私 校 教 職 員 勞 工 新 制 退 休 金 ( 一 次 領 或 年 金 保 險 ) 勞 保 年 金 ( 月 領 ) 98,01,01 以 後 仍 在 職 之 勞 工 60 歲 起 領 取 60 歲 起 領 取 7 年 後 延 後 國 民 年 金 65 歲 起 領 取 97,10,01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主 婦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第 一 層 是 社 會 保 險, 第 二 層 是 職 業 別 的 強 制 退 休 金 制 度, 也 是 確 定 給 付 制 這 也 是 世 界 少 見 的 制 度 設 計 通 常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的 兩 層 制 年 金 制 度 是 指 : 第 一 層 基 本 年 金 ( 或 保 證 年 金 ) 第 二 層 是 公 共 的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 或 附 加 年 金 ) 如 果 還 有 第 三 層, 則 是 私 人 的 確 定 提 撥 制 職 業 年 金 此 外, 只 要 是 確 定 提 撥 制 年 金 通 常 國 家 只 負 最 低 額 度 保 證 給 付, 不 會 負 最 終 保 證 給 付 責 任 否 則, 就 與 確 定 給 付 制 年 金 無 異 第 一 層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勞 工 保 險 已 經 年 金 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則 仍 採 一 次 給 付 制 農 民 雖 有 老 農 福 利 津 貼, 但 卻 不 是 繳 保 險 費 的 社 會 保 險 年 金 給 付 軍 公 教 人 員 第 二 層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爭 議 最 大, 不 但 保 障 重 複, 且 過 多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二 基 金 財 務 潛 藏 鉅 額 債 務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統 計,102 年 度 我 國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撫 基 金 的 潛 藏 債 務 超 過 17 兆 元 究 其 原 因, 首 先 是 軍 公 教 退 休 金 舊 制 的 過 度 保 障,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負 擔 於 2015 年 達 到 高 峰 的 1400 億 元, 之 後 逐 年 降 低, 持 續 到 2054 年 左 右 才 會 結 束 其 次, 每 一 種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都 出 現 給 付 偏 高 費 率 太 低, 而 入 不 敷 出 第 三,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年 金 給 付 請 領 年 數 不 斷 延 長, 基 金 準 備 事 先 未 考 慮 壽 命 延 長, 而 提 撥 不 足 第 四, 少 子 女 化 與 人 口 老 化 的 結 果 導 致 隨 收 隨 付 制 (pay- asyou-go) 的 確 定 給 付 年 金 繳 費 人 口 減 少, 不 足 以 支 應 人 口 老 化 下 退 休 人 口 增 加 的 年 金 給 付 需 求, 除 非 依 精 算 結 果 不 斷 提 高 保 險 費 率 最 後, 基 金 投 資 獲 益 率 低 雖 然, 這 影 響 有 限 但 是, 常 被 過 度 誇 大 其 效 益

項 目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102 重 年 度 大 缺 失 中 央 地 方 合 計 政 府 政 府 合 計 171,411 123,684 47,727 1. 舊 制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57,932 26,359 31,573 1. 將 隨 已 退 休 可 支 領 人 數 漸 減 少 而 減 少 2.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金 25,826 10,713 15,113 1. 潛 藏 負 債 主 要 係 每 年 度 收 繳 率 遠 低 於 最 新 精 算 最 適 提 撥 率 * 42.65%( 公 ) 47.77%( 教 ) 及 39.65%( 軍 ), 如 102 年 度 收 繳 率 僅 為 12% 2.102 年 度 較 101 年 度 增 加, 主 要 係 參 加 人 數 62 萬 人, 新 增 1 年 服 務 年 資 增 加 服 務 成 本 等 所 致 3. 勞 工 保 險 81,034 81,034-1. 據 勞 動 部 表 示,101 年 度 勞 工 保 險 原 以 100 年 底 為 基 準 日 精 算 為 6 兆 7,066 億 元, 其 在 最 新 精 算 假 設 下, 以 101 年 底 為 基 準 日 估 算 後 為 7 兆 4,285 億 元, 本 表 配 合 調 整 其 列 數 2. 潛 藏 負 債 主 要 係 每 年 度 保 險 實 收 費 率 遠 低 於 精 算 最 適 平 衡 費 率 27.84%, 如 102 年 度 僅 為 8% 3.102 年 度 較 101 年 度 增 加, 主 要 係 投 保 人 數 945 萬 人 增 加 1 年 服 務 年 資 所 致 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1,334 1,334-1. 將 隨 已 離 退 可 支 領 人 數 漸 減 少 而 減 少 5. 國 民 年 金 2,388 2,388-1. 潛 藏 負 債 主 要 係 保 險 費 率 遠 低 於 最 新 精 算 最 適 提 撥 率 23.18%, 如 102 年 度 僅 為 7.5% 2.102 年 度 較 101 年 度 增 加, 主 要 係 參 加 人 數 581 萬 人, 新 增 1 年 保 險 年 資 等 所 致 6. 軍 人 保 險 356 356-7.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1,485 1,485 - 說 明 8. 地 方 政 府 等 積 欠 健 保 等 保 險 費 補 助 款 暨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1,056 15 1,041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1. 給 付 偏 高 費 率 太 低 2.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3. 人 口 老 化 4. 基 金 投 資 獲 益 率 低 例 如,2010 年 8 月 到 2012 年 9 月, 勞 保 基 金 委 託 國 內 的 幾 家 投 顧 公 司 操 作, 獲 利 率 國 泰 14.61% 安 泰 -9.36% 統 一 0.46% 得 勝 安 聯 -8.25% 永 豐 -13.62% 復 華 -12.9% 富 邦 -9.45% 亦 即 賺 少 賠 多

參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給 付 偏 高 費 率 太 低 2008 年 7 月 17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行 政 院 修 正 自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期 所 推 出 的 勞 保 年 金 化 版 本, 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但 國 民 黨 政 府 為 討 好 職 業 團 體 勞 工, 將 年 資 給 付 率 從 1.3% 提 高 到 1.55% 雖 然, 同 時 也 將 保 險 費 率 定 為 7.5%, 施 行 後 第 3 年 調 高 0.5%,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0.5% 至 10%, 之 後, 再 每 2 年 調 高 0.5% 至 上 限 13% 止 但 是, 年 金 給 付 與 老 年 一 次 金 給 付 的 平 均 月 投 保 薪 資 也 同 時 調 整 為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期 間 最 高 60 個 月 的 投 保 薪 資 平 均, 使 得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大 幅 提 高, 給 付 水 準 也 跟 著 成 長, 但 保 險 費 率 調 漲 有 限, 勞 工 保 險 財 務 不 嚴 重 赤 字 也 難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臺 灣 2000 年 預 期 壽 命 男 性 平 均 73.8 歲, 女 性 79.6 歲 ;2013 年 臺 灣 男 性 零 歲 平 均 餘 命 76.91 歲, 女 性 83.36 歲 推 估 到 了 2025 年 時 將 是 男 性 79 歲, 女 性 86 歲 亦 即, 過 去 10 年, 退 休 人 口 將 多 活 2-3 歲, 未 來 15 年 退 休 人 口 會 再 多 活 3 年 每 多 活 一 年, 就 會 多 領 老 年 年 金 一 年, 除 非 退 休 年 齡 不 斷 同 步 延 後, 或 將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因 素 納 入 保 費 計 算 公 式 否 則, 就 會 將 入 不 敷 出 的 問 題 留 給 下 一 代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25 實 際 值 推 計 值 百 萬 人 20 15 10 5 0 7% 68% 25% 11% 73% 16% 14% 74% 12% 20% 69% 11% 65 歲 以 上 高 齡 人 口 15-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14 歲 以 下 幼 年 人 口 42% 49% 1993 2010 2017 2025 2060 高 齡 化 高 齡 超 高 齡 ageing aged super-aged 9% 年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已 退 休 者 (1956 年 以 前 出 生 ) 10 年 後 退 休 者 (1961 年 以 前 出 生 ) 20 年 後 退 休 者 (1967 年 以 前 出 生 ) 30 年 後 退 休 者 (1977 年 以 前 出 生 ) 退 休 世 代 346,347 402,620 416,068 386,823 的 平 均 生 育 人 數 工 作 世 代 398,258 379,048 356,296 309,597 的 平 均 生 育 人 數 世 代 負 債 13.03% -6.21% -16.77% -24.94%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基 金 別 勞 保 基 金 軍 職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國 保 基 金 精 算 最 適 費 率 23.84% 36.74% 40.66% 42.32% 21.16% 現 行 費 率 9.00% 12.00% 12.00% 12.00% 7.50% 法 定 上 限 費 率 13.00% 12.00% 15.00% 12.00% 12.00% 首 次 出 現 收 支 不 足 年 度 累 積 餘 額 出 現 虧 損 年 度 106 年 100 年 109 年 103 年 121 年 116 年 108 年 120 年 116 年 135 年

2012 年 勞 保 財 務 現 金 流 量 表 20,000 0 5,359 8,978-4,098-20,000-40,000-46,857-60,000-80,000-100,000-120,000-128,733-140,000 單 位 : 億 元 年 度 101 107 117 127 137 收 2,658 3,466 3,865 2,589 94 支 1,647 3,405 6,362 8,171 10,945 淨 值 5,359 8,978-4,098-46,857-128,733 註 : 收 入 為 保 費 收 入 加 上 投 資 效 益 或 借 貸 資 金 成 本 22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 比 勞 保 更 危 急 的 是 教 育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單 位 : 億 元 350 300 250 200 年 度 收 入 金 額 撥 付 金 額 85 38.37 0.1 86 104.68 2.73 87 113.53 6.1 88 117.53 11.53 89 174.95 30.26 90 128.2 33.73 91 140.59 42.72 92 142.97 51.93 93 158.6 76.61 94 179.45 84.91 95 199.7 95.97 96 201.94 105.34 97 206.64 115.78 98 205.9 127.03 99 207.34 140.54 100 211.88 159.85 101 215 181 102 210 203 103 208 225 104 206 250 105 204 275 106 202 295 教 育 人 員 退 撫 部 份 ( 左 表 內 的 紅 綠 數 字 為 預 估 ) 說 明 : 假 設 條 件 103 年 以 後 不 調 高 費 率, 維 持 在 12 % 已 經 考 慮 少 子 化 之 後 的 教 師 減 少 但 本 次 精 算 的 作 法 竟 加 上 孳 息, 所 以 107 年 才 會 收 支 逆 轉 收 入 金 額 撥 付 金 額 150 100 50 0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三 職 業 不 同 保 費 分 擔 差 距 大 由 受 僱 者 全 額 自 付 : 荷 蘭 的 私 人 強 制 隨 收 隨 付 制 年 金 由 受 僱 者 負 擔 較 多 的 國 家 : 以 色 列 斯 洛 凡 尼 亞 由 受 僱 者 與 雇 主 平 均 分 擔 的 國 家 : 加 拿 大 德 國 日 本 韓 國 美 國 盧 森 堡 波 蘭 瑞 士 等 由 雇 主 負 擔 較 高 比 率 的 國 家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捷 克 芬 蘭 法 國 希 臘 匈 牙 利 義 大 利 斯 洛 伐 克 西 班 牙 瑞 典 土 耳 其 OECD 國 家 平 均 是 雇 主 負 擔 11.2%, 受 僱 者 自 付 8.4%, 約 略 是 6:4 的 分 擔 比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月 投 保 薪 資 保 險 費 率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法 令 現 行 自 付 雇 主 政 府 軍 人 保 險 月 支 薪 俸 3%~8% 8% 35% 無 65%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本 俸 或 年 功 俸 4.5%~9% 7.15% 35% 公 務 人 員 0% 私 校 教 職 員 32.5% 依 勞 保 月 投 保 薪 資 金 額 級 距 表 18,780~43,900 7.5%~13% 9.0% 有 雇 主 20% 職 業 工 會 60% 有 雇 主 70% 職 業 工 會 0% 公 務 人 員 65% 私 校 教 職 員 32.5% 有 雇 主 10% 職 業 工 會 40%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10,200 6%~8% 2.55% 30% 無 70% 17,280 6.5%~12% 7.5% 60% 無 40%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四 職 業 不 同 保 障 差 距 大 五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勞 工 保 險 自 從 2008 年 修 正 給 付 年 金 化 之 後, 給 付 水 準 調 高, 預 期 35 年 年 資 的 勞 工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54.25%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例 如 某 一 勞 工 最 高 60 個 月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為 32,000 元 X35 年 ( 加 保 年 資 )X1.55 ( 年 資 給 付 率 )=17,360 元 ( 每 月 年 金 ), 占 其 投 保 薪 資 32,000 元 的 54.25% 若 再 加 上 勞 工 退 休 新 制 提 撥 6%, 預 期 所 得 替 代 率 總 計 可 能 超 過 70% 大 部 分 勞 工 所 得 替 代 率 約 在 50%-70% 間 因 為 有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規 定, 薪 資 越 高 者, 所 得 替 代 率 越 低 而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更 高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類 型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投 保 人 數 ( 人 ) 給 付 基 數 上 限 ( 年 資 ) 給 付 額 度 最 低 平 均 最 高 國 民 年 金 3,788,597 40 6,739 6,739 8,968 勞 工 保 險 9,877,890 -- 8,035 12,986 20,414 公 教 人 員 589,991 36 366,480 1,184,724 1,853,280 保 險 軍 人 保 險 -- 45 863,100 -- 2,287,575 退 休 金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勞 退 舊 制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 新 制 )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1,457,596 -- 老 農 津 貼 7,000 3,557,042 45 777,600 1,536,709 一 定 上 限 5,651,526 -- 所 得 替 代 率 預 期 最 高 27.4% 612,755 53 916,200 1,480,905 4,633,200 89,231 61(81) 1,221,449 2,007,449 8,339,760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我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休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長 期 以 來 偏 高, 甚 至 高 達 90%~100% 30 年 年 資 者 所 得 替 代 率 在 1990~2020 間 都 超 過 90%, 並 有 13 年 超 過 100% 25 年 年 資 者 所 得 替 代 率 在 2009 前 多 數 超 過 90%, 此 後 開 始 快 速 下 降, 預 估 2019 年 降 至 64% OECD 國 家 以 毛 所 得 來 計 算, 平 均 所 得 替 代 率 男 性 約 57.3%, 女 性 較 男 性 低 約 2%; 若 以 淨 所 得 來 計 算, 所 得 替 代 率 約 68.8% 所 得 替 代 率 超 高 的 國 家 是 希 臘, 平 均 高 達 毛 所 得 的 95.7%, 淨 所 得 的 111.2%, 是 造 成 其 政 府 財 政 潛 藏 債 務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30 年 新 舊 制 年 資 月 退 休 所 得 所 得 替 代 率 5 等 7 等 9 等 12 等 5 等 7 等 9 等 12 等 1980 10160 12299 14912 18152 93.2 91.6 90.3 89.3 1989 22487 28052 34208 42200 88.4 87.6 87.1 86.6 1992 36080 40919 49213 55434 86.9 86.7 86.3 86.2 1994 40084 45476 54721 61655 86.7 86.5 86.2 86 1995 42056 47723 57436 64722 86.6 86.4 86.1 85.9 2000 50904 57669 69268 77966 95.3 95.1 94.8 94.7 2007 60030 68040 81757 92050 105.8 105.6 105.3 105.2 2010 61533 69746 83812 94366 108.4 108.2 108.0 107.8 2011 60698 68798 82670 93079 106.9 106.7 106.5 106.4 2012 61699 69924 84026 94607 105.4 105.2 105.0 104.9 2016 57740 65429 78612 88504 98.6 98.5 98.2 98.1 2018 56607 64142 77063 86758 93.9 93.7 93.5 93.4 2019 55188 62532 75123 84571 91.5 91.4 91.1 91 2024 47319 53598 64362 72440 76.2 76 75.8 75.7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25 年 新 舊 制 年 資 月 退 休 所 得 所 得 替 代 率 5 等 7 等 9 等 12 等 5 等 7 等 9 等 12 等 1980 9840 11904 14427 17554 89.4 88.0 86.9 86.0 1989 21738 27111 33053 40767 85.2 84.5 84.1 83.7 1990 25234 31441 38231 47092 84.7 84.2 83.8 83.5 1991 32824 37223 44764 50414 84.1 83.9 83.5 83.4 1994 38724 43930 52853 59546 80.1 79.9 79.7 79.6 2001 51328 58146 69848 78626 93.2 93.0 92.7 92.6 2005 54855 62163 74679 84070 96.6 96.4 96.2 96.1 2012 49476 56047 67313 75766 84.5 84.3 84.1 84.0 2018 40826 46226 55484 62431 67.7 67.5 67.3 67.2 2019 38875 44011 52816 59424 64.5 64.3 64.1 63.9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2010 年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利 率 存 款 18% 改 革 未 竟, 其 不 合 理 的 現 象 如 下 圖, 在 於 年 資 與 基 數 計 算 過 高 1995 年 以 前 舊 制 時 期, 公 保 養 老 金 一 次 給 付 年 資 計 算 基 數, 第 5 年 起 至 第 10 年 每 年 1 個 基 數, 第 11 年 起 到 15 年, 每 年 2 個 基 數, 第 16 年 起 至 20 年 每 年 3 個 基 數, 最 多 36 基 數 ( 圖 中 下 條 曲 線 ) 但 新 制 實 施 後, 年 資 短 基 數 反 而 高,5 年 已 是 16 個 基 數, 第 10 年 已 有 26 基 數 第 15 年 基 數 已 達 31 個 ( 如 圖 中 的 上 條 曲 線 ) 使 得 年 資 基 數 被 墊 高,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可 優 存 金 額 就 可 增 加 很 多, 存 入 18% 優 惠 利 率 後, 再 加 上 退 休 制 度 的 年 金,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就 可 能 超 過 90%, 甚 至 是 100%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1995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後, 加 入 軍 公 教 行 列 者, 其 年 資 不 再 適 用 18%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但 舊 制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負 擔 逐 步 加 重 的 原 因 有 二 : 1. 由 於 市 場 利 率 逐 步 降 低, 政 府 補 助 軍 公 教 人 員 18%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的 利 息 差 額 也 逐 年 增 加 2. 符 合 18% 優 惠 存 款 年 資 的 大 多 數 人 員, 預 估 在 2015 年 將 達 到 支 出 的 高 峰, 政 府 年 支 出 將 達 1400 億 元, 之 後 才 會 逐 漸 減 少 直 到 最 後 一 位 1995 年 以 前 任 職 的 軍 公 教 人 員 死 亡 為 止, 以 預 期 壽 命 來 看, 應 該 會 到 2054 年 左 右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 不 同 世 代 公 教 人 員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光 月 退 就 已 99.2 %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18% 優 惠 存 款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OECD,2013) 國 別 公 共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強 制 私 人 確 定 給 付 年 金 志 願 確 定 提 撥 年 金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 不 含 志 願 DC) 總 毛 所 得 替 代 率 (%) 法 國 58.8 58.8 德 國 42.0 16.0 42.0 58.0 瑞 典 33.9 21.7 55.6 丹 麥 30.6 47.9 78.5 比 利 時 41.0 15.1 41.0 56.1 荷 蘭 29.5 61.1 90.7 義 大 利 71.2 71.2 西 班 牙 73.9 73.9 日 本 35.6 35.6 韓 國 39.6 39.6 中 國 77.9 77.9 澳 洲 13.6 38.7 52.3 英 國 32.6 34.5 32.6 67.1 美 國 38.3 37.8 38.3 76.2 加 拿 大 39.2 33.9 39.2 73.1 墨 西 哥 3.8 24.7 28.5 智 利 4.8 37.2 41.9 巴 西 57.5 57.5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OECD,2013) 國 別 公 共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強 制 私 人 確 定 給 付 年 金 志 願 確 定 提 撥 年 金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 不 含 志 願 DC) 總 淨 所 得 替 代 率 (%) 法 國 71.4 71.4 德 國 55.3 21.1 55.3 76.4 瑞 典 33.7 21.5 55.3 丹 麥 30.1 47.3 77.4 比 利 時 50.1 18.5 50.1 68.6 荷 蘭 33.0 68.2 101.1 義 大 利 78.2 78.2 西 班 牙 80.1 80.1 日 本 40.8 40.8 韓 國 45.2 45.2 中 國 84.7 84.7 澳 洲 17.5 50.1 67.7 英 國 38.0 40.2 38.0 78.1 美 國 44.8 44.2 44.8 88.9 加 拿 大 50.6 43.8 50.6 94.4 墨 西 哥 4.2 27.3 31.5 智 利 5.9 45.9 51.8 巴 西 63.5 63.5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六 太 早 退 休 不 利 人 力 運 用 與 年 金 財 政 負 擔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中, 有 關 退 休 年 齡 的 規 定, 公 保 為 55 歲, 軍 人 可 能 更 早 退 休 實 際 上, 目 前 平 均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是 55 歲, 教 育 人 員 是 54 歲, 軍 職 人 員 更 僅 僅 44 歲 勞 保 由 60 歲 往 後 延 長 至 65 歲 近 年 勞 工 退 休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的 平 均 年 齡 已 高 達 62 歲, 相 較 於 軍 公 教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52 歲, 已 足 足 多 工 作 了 10 年 國 民 年 金 老 農 津 貼 也 是 以 65 歲 為 領 取 年 金 ( 或 津 貼 ) 年 齡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年 金 給 付 年 齡 瑞 典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紐 西 蘭 美 國 法 國 德 國 義 大 利 英 國 一 般 67 65 65 65 65 67 61 67 65 68 提 早 61 60 60 60-62 - 63 60 - 各 主 要 工 業 民 主 國 家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貳 當 前 社 會 保 險 與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重 大 缺 失 早 退 年 金 或 減 額 年 金 (early pension/ reduced pension) 提 早 5 年 領 取, 依 加 保 年 資 比 率 減 額 展 延 年 金 (deferred pension) 到 70 歲 有 些 國 家 考 量 職 業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的 領 取 年 金 年 資 規 定 例 如 高 危 險 粗 重 有 年 齡 限 制 的 行 業, 例 如 : 礦 工 芭 蕾 舞 者 警 員 飛 行 員 職 業 運 動 員 安 全 警 衛 等 都 可 享 有 較 短 的 年 資 限 制 年 資 的 計 算 通 常 會 納 入 服 兵 役 親 職 假

參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趨 勢 私 有 化 1981 年 智 利 將 隨 收 隨 付 制 (PAYG) 年 金 保 險 改 為 強 制 確 定 提 撥 (DC) 的 個 人 儲 蓄 帳 (MIA), 史 稱 智 利 模 式 玻 利 維 亞 (1997) 墨 西 哥 (1997) 薩 爾 瓦 多 (1998) 仿 效 之 阿 根 廷 (1994) 則 將 個 人 儲 蓄 帳 納 入 第 三 層 年 金, 成 為 公 私 混 合 制 度 哥 倫 比 亞 (1993) 秘 魯 (1993) 的 工 人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公 共 年 金 保 險 或 私 人 年 金 方 案 烏 拉 圭 (1996) 則 開 創 了 一 個 兩 層 制 的 公 私 混 合 年 金 體 系 哥 斯 大 黎 加 (1995) 在 其 原 先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年 金 保 險 之 上 附 加 一 個 強 制 雇 主 提 撥 的 個 人 儲 蓄 帳 制 度

參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趨 勢 然 而, 在 美 國 推 不 動, 卻 由 智 利 模 式 擴 大 的 拉 丁 美 洲 年 金 私 有 化 模 式 卻 因 為 涵 蓋 人 口 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低 個 人 儲 蓄 帳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經 營 利 潤 過 高 轉 銜 行 政 成 本 也 偏 高, 以 及 無 法 證 實 會 帶 來 經 濟 效 益 等, 而 被 認 定 為 不 成 功 的 改 革, 必 須 再 改 革 智 利 政 府 於 實 施 年 金 改 革 20 年 後, 改 革 聲 浪 再 起 終 於 在 2008 年 另 建 立 一 個 由 稅 收 支 應 的 最 低 保 證 年 金, 將 所 得 較 低 的 60% 人 口 納 入 這 無 異 給 強 力 推 動 年 金 私 有 化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學 者 上 了 一 堂 改 革 不 成 功 的 課

參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的 趨 勢 歐 洲 的 老 人 團 體 (Ageing in Europe, AGE) 與 關 心 老 人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提 出 他 們 的 優 先 順 序 訴 求 : 老 人 有 權 利 獲 得 不 差 的 年 金 水 準, 公 共 年 金 應 隨 著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保 證 足 夠 的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給 予 女 性 公 平 的 年 金 權, 鼓 勵 老 人 延 長 工 作 年 限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05/12/31 軍 公 教 退 基 金 試 算 報 告 顯 示, 軍 職 人 員 的 部 份 將 於 民 國 105 年 破 產, 教 育 人 員 的 部 份 預 計 於 民 國 117 年 破 產 2008/09 軍 公 教 退 輔 基 金 已 虧 損 469 億 退 撫 基 金 的 損 失 比 率 高 達 -15.821%, 遠 高 於 勞 退 基 金 的 -5.8% 2010/6/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應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要 求 於 100 年 度 預 算 中 首 度 公 布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潛 藏 負 債, 中 央 和 地 方 合 計 達 13 兆 7,819 億 元, 是 到 今 年 3 月 底 止 實 際 累 計 債 務 餘 額 的 2.84 倍 其 中 的 9 兆 元 潛 藏 負 債 是 給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占 了 逾 六 成 五 2012/08/18 全 教 總 辦 理 私 校 年 金 座 談 會 2012/09 全 教 總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軍 公 教 退 休 金 分 段 救 分 段 改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2/10/10 各 報 頭 條 新 聞 披 露 勞 保 基 金 將 提 前 於 民 國 116 年 破 產 2012/10/12 行 政 院 長 陳 冲 於 立 院 備 詢 時 表 示 :2 至 3 個 月 內 提 解 決 方 案 2012/10/12 媒 體 披 露 軍 人 退 撫 基 金 將 於 民 國 107 年 破 產 2012/10/18 行 政 院 長 陳 冲 向 勞 工 喊 話 別 急 著 請 領 勞 保 給 付 2012/10 民 進 黨 智 庫 成 立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專 案 小 組 2012/10/28 勞 工 團 體 舉 行 1028 政 府 混 蛋 人 民 完 蛋 大 遊 行 2012/11/14 經 建 會 提 出 軍 公 教 退 撫 長 期 將 朝 向 確 定 提 撥 制 改 革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2/11/21 馬 總 統 召 開 記 者 會 說 明 我 國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改 革 方 式 及 方 向 2012/11/21 年 金 改 革 小 組 召 集 人 江 宜 樺 表 示 將 在 一 月 中 提 出 初 步 改 革 方 案 2012/11/23 立 法 院 通 過 全 部 社 會 保 險 及 退 休 待 遇 改 革 決 議 文 2012/11/29 行 政 院 設 年 金 改 革 專 案 辦 公 室 由 江 宜 樺 領 軍 辦 100 場 座 談 2013/01/02 勞 保 局 公 布 10 月 及 11 月 提 領 潮 領 走 勞 保 基 金 768 億 2013/01/19 勞 工 團 體 舉 行 顧 老 本 拚 生 存 勞 工 自 救 119 大 遊 行 2013/01/30 勞 保 年 金 改 革 馬 總 統 親 率 行 政 考 試 立 法 三 院 院 長 公 布 甲 乙 兩 案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3/01/30 考 試 院 公 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2013/01/30 民 進 黨 公 布 該 黨 社 會 團 結 模 式 的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2013/02/01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反 對 考 試 院 版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2013/02/19-03/19,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主 辦 33 場 次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座 談 會 ; 其 中 中 央 機 關 6 場, 地 方 機 關 27 場 2013/03/02 勞 工 團 體 於 高 雄 市 舉 行 顧 老 本 戰 到 底 大 遊 行 2013/4/11 考 試 院 院 會 通 銓 敍 部 所 報 送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2013/04/25 行 政 院 通 過 軍 公 教 勞 工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3/04/17 勞 委 會 決 定 勞 保 年 金 選 擇 乙 案 直 接 衝 擊 近 19 萬 人 2013/05/01 勞 工 團 體 舉 行 勞 工 要 安 全 拚 未 來 五 一 遊 行 102/05/01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年 金 改 革 小 組 召 集 人 李 來 希 發 表 我 們 的 意 見 與 主 張 - 向 不 公 不 義 的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宣 戰 反 對 考 試 院 版 的 年 金 改 革 2013/05/23 勞 委 會 鬆 口 表 示 可 提 高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2013/05/23 立 法 院 國 民 黨 團 大 會 決 議, 勞 保 年 金 年 資 給 付 率 維 持 1.55%, 給 付 基 準 由 最 高 60 個 月 平 均 值, 逐 年 調 整 到 144 個 月 平 均 值 2013/05/25 全 教 總 發 起 525 打 掉 爛 案 導 正 改 革 行 動 要 求 導 正 年 金 改 革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3/05 立 法 院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國 民 黨 籍 立 委 未 達 成 共 識, 停 擺 2013/06 立 法 院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修 正 案 委 員 會 一 審 後 停 擺, 等 待 政 黨 協 商 2014/1/14 立 法 院 正 式 通 過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私 校 教 職 員 納 入 年 金 保 障 2014/10/21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昨 審 查 考 試 院 預 算, 國 民 黨 立 委 廖 正 井 以 召 委 身 分 嗆 銓 敘 部 長 張 哲 琛, 若 還 敢 繼 續 推 動 前 考 試 院 長 關 中 的 改 革 版 本, 絕 不 再 幫 銓 敘 部 排 任 何 法 案

肆 2013 年 我 國 年 金 改 革 大 事 紀 2014/10/22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對 軍 公 教 勞 年 金 改 革 之 聲 明 : 1. 我 們 感 謝 廖 正 井 委 員 王 惠 美 委 員 楊 麗 環 委 員 及 陳 學 聖 委 員 等 等 在 年 金 改 革 上 的 協 助 支 持 及 發 聲 2. 我 們 支 持 年 金 改 革, 但 反 對 關 中 版 的 冒 進 或 暴 衝 式 的 改 革 3 我 們 建 請 立 法 院 退 回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並 請 考 試 院 開 啟 與 公 務 人 員 ( 含 退 休 ) 協 商 年 金 案 立 法 事 宜 4. 我 們 支 持 軍 公 教 勞 年 金 制 度 併 同 檢 討, 同 步 修 正, 一 起 實 施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現 職 公 教 人 員 維 持 二 層 制 年 金 (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金 與 保 險 給 付 ) 評 論 銓 敘 部 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當 成 是 第 一 層 基 礎 年 金 (basic pension) 根 本 是 錯 誤 的 解 讀 依 照 世 界 銀 行 的 定 義, 基 礎 年 金 是 均 一 給 付 (flat rate) 亦 即, 繳 同 樣 保 費 領 同 額 給 付, 或 不 須 繳 保 費 ( 以 稅 收 支 應 ), 領 同 額 給 付 據 此, 我 國 只 有 國 民 年 金 屬 於 基 礎 年 金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都 不 是 基 礎 年 金, 而 是 公 共 強 制 的 所 得 相 關 給 付 (income related benefits) 的 職 業 年 金 亦 即, 保 險 費 繳 交 與 給 付 額 度 隨 薪 資 所 得 高 低 而 連 動 而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與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 年 金 化 ) 都 屬 強 制 的 所 得 相 關 給 付, 且 是 確 定 給 付, 而 非 確 定 提 撥 雖 然,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繳 交 保 險 費,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提 撥 退 休 金, 其 實, 意 義 相 同, 都 是 為 了 保 障 老 年 ( 退 休 ) 後 的 經 濟 安 全 而 設 計 實 不 宜 一 分 為 二 否 則 很 難 計 算 總 所 得 替 代 率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現 職 公 教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不 超 過 80% 評 論 所 得 替 代 率 80% 仍 然 偏 高 偏 高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必 然 以 高 年 資 給 付 率 高 平 均 薪 資 高 費 率 ( 提 撥 率 ) 來 達 成 必 然 造 成 基 金 沈 重 負 擔 年 金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應 包 括 : 公 教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退 休 金 如 果 只 計 算 退 休 金, 而 不 納 入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還 是 會 偏 高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 自 105 年 起 逐 年 調 降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 從 本 俸 2 倍 逐 年 調 降 至 109 年 為 平 均 俸 額 1.6 倍 純 新 制 : 從 本 俸 2 倍 逐 年 調 降 至 108 年 為 平 均 俸 額 1.7 倍 評 論 調 降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是 必 要 的, 否 則 所 得 替 代 率 無 法 下 降 又 為 何 現 職 人 員 兼 具 新 舊 制 年 資 者, 基 數 內 涵 會 調 降 到 1.6 倍 比 純 新 制 人 員 低? 因 其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但 得 將 其 舊 制 年 資 改 按 新 制 年 資 計 算 ( 第 32 條 )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未 來 新 進 公 教 人 員 擬 改 為 三 層 制 年 金 第 一 層 : 公 教 保 險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15% 第 二 層 公 教 退 休 撫 卹 提 撥 制, 所 得 替 代 率 30% 第 三 層 私 人 提 撥 商 業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30% 總 計 75% 評 論 第 三 層 私 人 商 業 年 金 提 撥 屬 非 強 制 性 提 撥 年 金, 不 能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且 不 能 規 定 提 撥 多 少 第 二 層 雖 然 名 為 強 制 提 撥 制 年 金, 其 實 也 是 確 定 給 付 制,; 與 第 一 層 社 會 保 險 制 年 金 無 異 因 此, 第 一 二 層 年 金 制, 應 該 合 併 為 社 會 保 險 年 金 制 如 果 未 來 公 教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只 有 45%, 違 反 世 代 正 義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公 務 人 員 提 撥 率 政 府 相 對 提 撥 率 合 計 提 撥 率 1% 2.2% 3.2% 2% 2.4% 4.4% 3% 2.6% 5.6% 4% 2.8% 6.8% 5% 3.0% 8.0% 第 二 柱 確 定 提 撥 年 金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其 實 是 不 確 定 給 付 的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如 何 計 算 得 知 是 20%? 勞 退 新 制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27.4% 是 提 撥 率 6%, 假 設 每 年 薪 資 成 長 率 1%, 投 資 報 酬 率 4% 事 實 上, 薪 資 成 長 率 不 必 然 以 每 年 1% 調 高, 且 投 資 報 酬 率 也 難 達 到 4% 水 準 據 此, 低 階 公 務 人 員 可 能 會 不 提 撥 或 低 提 撥, 其 退 休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偏 低, 造 成 政 府 補 貼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的 所 得 逆 分 配 現 象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軍 公 教 退 休 年 齡 逐 步 延 長 為 90 制 公 務 員 退 休 改 採 90 制, 須 年 資 滿 30 年 年 滿 60 歲, 或 年 資 滿 25 年 年 滿 65 歲 才 能 領 月 退, 預 計 105 年 起 實 施, 有 10 年 過 渡 期,115 年 全 面 上 路 警 消 護 士 國 中 小 教 師 幼 兒 教 育 老 師 除 外 評 論 投 入 職 場 起 始 點 不 該 成 為 決 定 退 休 年 老 的 關 鍵 例 如, 一 家 人 兄 弟 姊 妹 有 22 歲 大 學 畢 業 進 入 公 職,56 歲 退 休, 年 資 34 年 25 歲 碩 士 班 畢 業 進 入 公 職,58 歲 退 休, 年 資 33 年 30 歲 博 士 畢 業 進 入 公 職,60 歲 退 休, 年 資 30 年 比 起 勞 工, 不 但 太 早 退 休, 且 兄 弟 姊 妹 間 也 不 公 平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18%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調 降 到 9% 1.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退 休 者 : 維 持 18% 2.84 年 7 月 2 日 以 後 退 休 且 兼 具 新 舊 年 資 者 ( 含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月 退 休 金 ): 自 105 年 起, 從 18% 逐 年 調 降,106 年 調 降 至 12%, 之 後 逐 年 調 降 1%, 至 109 年 調 降 至 臺 灣 銀 行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固 定 利 率 +7%, 並 以 9% 為 上 限 評 論 18% 領 取 者 組 成 複 雜 有 全 部 年 資 全 部 一 次 給 付 者 全 部 年 資 部 分 一 次 給 付 者 部 分 年 資 一 次 給 付 者 部 分 年 資 部 分 一 次 給 付 者 且 目 前 實 施 的 18 % 優 惠 存 款 法 制 化 的 基 數 計 算 就 不 公 平 立 基 於 不 公 平 的 基 礎 上, 調 降 9 % 之 後, 雖 然 減 低 國 家 部 分 財 政 壓 力, 但 是 仍 然 不 公 平 應 回 歸 總 體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不 管 18 % 調 降 多 少 因 為 目 前 18 %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即 已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公 式 計 算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退 休 金 薪 俸 計 算 基 準 改 為 最 後 12 年 平 均 銓 敘 部 原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計 算 基 準, 傾 向 以 最 後 在 職 12 年 平 均 俸 額 來 計 算 評 論 目 前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薪 俸 計 算 基 準 以 最 後 一 個 月 的 薪 俸, 非 常 不 合 理, 因 為 繳 保 費, 或 提 撥 均 以 任 職 該 月 月 薪 俸 計 繳, 致 產 生 繳 少 領 多 情 事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提 撥 ( 保 費 ) 分 擔 比 例 擬 改 為 40%vs.60% 退 撫 提 撥 費 率 自 行 負 擔 比 率 將 逐 年 由 35% 調 高 到 40% 評 論 目 前 雇 主 受 僱 者 分 擔 比 率 參 差 不 齊, 宜 改 為 60%( 雇 主 )vs.40%( 受 僱 者 ) 比 較 吻 合 國 際 趨 勢 也 不 致 造 成 受 僱 者 反 彈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調 降 年 資 給 付 率 行 政 院 規 劃 勞 保 年 資 給 付 率 月 退 休 金 3 萬 到 43,900 元 者, 下 修 至 1.3%; 月 投 保 薪 資 由 最 高 5 年 平 均, 改 為 採 計 最 高 12 年 平 均 評 論 年 資 給 付 率 在 2007 年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期 所 推 出 的 勞 保 年 金 化 版 本 就 是 以 1.3% 計 算, 在 立 法 院 被 國 民 黨 團 調 高 為 現 行 的 1.55% 才 會 出 現 勞 保 年 金 化 後 增 加 的 財 務 潛 藏 負 債 薪 資 3 萬 元 以 上 者 回 復 到 1.3%, 以 下 者 維 持 1.55% 這 也 不 合 理, 年 資 相 同, 年 資 給 付 率 不 應 該 有 差 別 要 改 的 反 而 是 投 保 薪 資 高 的 人 政 府 補 貼 保 費 比 率 低 才 合 理 退 休 時 薪 資 30,000 元 :30,000 元 x30x.0155=13,950 元 /30,000=46.5%x98.91%x97.7%( 平 均 最 高 12 年 投 保 薪 資 占 最 後 薪 資 比 率 )=44.93%( 現 行 45.99%) 退 休 時 每 月 可 領 年 金 13,480 元 減 少 318 元 退 休 時 薪 資 43,900 元 :(30,000 元 x.0155+13,900 元 x.013)x30=19,371 元 /43,900=44.12%x98.91%x97.7%( 平 均 最 高 12 年 投 保 薪 資 占 最 後 薪 資 比 率 )=42.63% 退 休 時 每 月 可 領 年 金 18,716 元 每 月 少 領 1,430 元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勞 工 保 險 月 投 保 薪 資 由 現 行 最 高 60 個 月 平 均, 改 為 採 計 最 高 144 個 月 平 均 評 論 在 2007 年 民 進 黨 版 的 勞 保 年 金 化 薪 資 採 計 就 以 最 高 15 年 平 均 計 算,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時 被 國 民 黨 團 修 正 為 最 高 60 個 月 改 為 最 高 12 年 也 可 接 受, 但 是 必 須 與 公 教 人 員 同 步 調 整 不 能 只 調 整 勞 工 如 果 要 調 高 保 險 費 率, 又 要 調 低 年 資 給 付 率 與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標 準, 就 是 繳 的 多, 領 的 少 這 是 非 常 離 譜 的 調 整 方 式 顯 示 馬 政 府 改 革 步 調 的 慌 亂 無 章 法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勞 委 會 指 出 不 調 整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國 民 黨 立 委 主 張 調 高 為 45,800 元 評 論 調 整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對 薪 資 高 的 勞 工 有 利, 以 民 國 100 年 資 料 為 例, 製 造 業 平 均 薪 資 43,533 元 但 是, 其 中 職 員 54,615 元, 工 人 35,660 元 服 務 業 平 均 薪 資 47,058 元 但 是, 其 中 運 輸 倉 儲 通 訊 金 融 保 險 科 技 服 務 醫 療 服 務 薪 資 高 於 43,900 元 之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亦 即,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對 大 部 分 勞 工 沒 有 好 處 一 旦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政 府 雇 主 的 保 費 將 負 擔 增 加, 形 成 所 得 逆 分 配 因 此, 可 主 張 隨 年 平 均 薪 資 成 長 累 率 計 達 5% 時, 即 調 漲 5%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勞 保 費 率 依 現 行 費 率 調 整 機 制 在 2015 年 達 9%, 之 後 每 年 調 整 0.5% 至 現 行 上 限 12% 2021 年 達 到 12% 後 設 有 評 估 機 制, 屆 時 精 算 如 未 來 20 年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以 支 應 保 險 給 付 時, 其 後 每 年 繼 續 調 高 0.5%, 上 限 為 18.5% 評 論 既 然 已 調 較 平 均 薪 資 與 年 資 給 付 率, 剩 下 就 是 考 慮 人 口 老 化 因 素, 因 為 所 得 替 代 率 只 有 50% 左 右, 費 率 似 乎 無 調 高 到 18.5% 的 必 要

伍 馬 政 府 的 年 金 改 革 主 張 勞 工 保 險 撥 補 勞 保 基 金 入 法 ( 最 終 支 付 責 任 ) 評 論 應 將 2009 年 勞 保 年 金 化 以 前 的 潛 藏 債 務 撥 補 入 法, 計 畫 分 年 撥 補 但 必 須 精 算 收 支 失 衡 情 形, 而 非 以 基 金 完 全 準 備 的 前 提 下 計 算 潛 藏 債 務 額 度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一 整 體 制 度 設 計 ( 一 ) 先 逐 步 延 長 年 金 請 領 年 齡 到 65 歲, 再 適 度 延 後 勞 工 退 休 年 齡 必 須 在 延 後 到 65 歲 的 半 路 上, 隨 人 口 老 化, 再 規 劃 將 請 領 年 金 年 齡 再 延 後 軍 公 教 人 員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年 齡 更 須 要 延 後 第 一 階 段 先 趕 上 勞 工 的 退 休 年 齡 延 到 65 歲 ; 接 著, 與 勞 工 同 步 再 延 後 因 為, 新 的 世 代 進 入 職 場 時 間 一 再 延 後, 如 果 退 休 年 齡 不 延 後, 其 完 整 年 金 權 (35-40 年 ) 將 無 法 取 得 同 時, 設 計 減 額 年 金 與 展 延 年 金 各 7 年, 以 適 應 不 同 職 業 特 性 身 體 條 件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的 受 僱 者 的 需 求 減 額 年 金 依 提 前 退 休 年 數 比 例 遞 減 年 金 額 度 ; 展 延 年 金 則 不 再 等 比 例 增 額 發 給 年 金 ( 二 ) 檢 討 各 職 業 別 社 會 保 險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各 職 業 別 的 社 會 保 險 受 僱 者 與 雇 主 的 保 險 費 分 擔 ( 或 提 撥 金 ) 應 趨 於 一 致 分 擔 比 例 多 寡 應 進 行 社 會 對 話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一 整 體 制 度 設 計 ( 三 ) 制 度 改 革 應 明 訂 選 擇 年 金 給 付 的 最 後 期 限 明 訂 實 施 新 制 的 起 始 點, 並 給 予 被 保 險 人 一 定 期 限 的 彈 性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年 金 給 付 的 過 渡 期 間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必 須 於 該 期 限 內 完 成 制 度 選 擇, 以 利 財 務 規 劃 ( 四 ) 老 年 給 付 均 應 規 定 保 留 年 資 權 利 以 利 不 同 職 業 間 互 轉 ( 五 ) 將 保 險 財 務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入 法 隨 人 口 老 化 經 濟 景 氣 波 動, 自 動 調 整 收 支 平 衡 ( 六 ) 提 升 基 金 投 資 效 率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二 軍 公 教 人 員 ( 一 )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合 併, 並 同 步 年 金 化 修 正 軍 人 保 險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改 為 確 定 給 付 制 年 金 同 步 將 軍 人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分 別 整 併 政 府 規 劃 新 進 軍 公 教 人 員 三 層 式 年 金 ( 第 一 層 : 確 定 給 付 公 保 年 金 ( 基 礎 年 金 ), 所 得 替 代 率 15% 第 二 層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 職 業 年 金 ), 所 得 替 代 率 各 30%, 總 計 75% ), 以 降 低 新 進 軍 公 教 人 員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為 代 價, 來 換 取 政 府 未 來 的 財 政 負 擔 減 輕, 卻 明 顯 升 高 世 代 衝 突 ; 何 況 把 屬 私 人 理 財 的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立 法 強 制, 也 不 宜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二 軍 公 教 人 員 ( 二 ) 調 降 軍 公 教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到 60-70% 間 將 軍 公 教 人 員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納 入 所 得 替 代 率 計 算, 並 合 理 化 所 得 替 代 率 ( 三 ) 調 整 薪 俸 計 算 方 式 : 1. 調 降 年 金 給 付 的 薪 資 基 礎 為 本 俸 的 1.7 倍 2. 調 降 年 金 給 付 的 平 均 薪 俸 計 算 基 準 為 平 均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平 均 15 年 為 基 準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二 軍 公 教 人 員 3. 年 金 給 付 的 調 整 應 與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5%) 同 步 4. 年 資 給 付 率 調 整 為 一 年 1.3% ( 四 ) 改 革 後 的 新 制 另 立 基 金, 改 革 前 的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由 獲 益 者 及 其 雇 主 共 同 補 提 撥 1995 年 軍 公 教 退 撫 新 制 實 施 以 來 所 造 成 的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應 由 已 退 休 者 和 有 舊 制 年 資 而 即 將 退 休 者, 及 其 雇 主 ( 政 府 ) 共 同 分 擔 補 扣 繳 有 一 年 舊 年 資 者 補 扣 繳 一 年, 依 此 類 推, 目 的 是 不 讓 過 去 的 債 務 留 給 年 輕 的 世 代 承 擔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二 軍 公 教 人 員 ( 五 )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給 付 年 金 化, 並 調 高 其 給 付 額 度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暫 時 不 做 調 整 而 將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所 缺 少 的 老 年 生 育 失 能 遺 屬 給 付 年 金 化, 並 調 高 其 給 付 額 度 有 兩 種 選 項 : 一 是 修 正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將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與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給 付 同 步 年 金 化, 並 提 高 其 給 付 額 度 ; 二 是 將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納 入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只 是 其 保 費 分 擔 比 例 可 有 別 於 勞 工 ( 六 ) 公 部 門 退 休 轉 任 私 部 門 人 員 暫 停 年 金 領 取 權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轉 任 私 部 門 擔 任 全 職 給 薪 人 員, 或 領 取 相 當 於 年 金 給 付 額 度 以 上 之 報 酬 者, 直 到 從 該 私 部 門 機 構 離 職 日 起, 始 恢 復 其 年 金 或 月 退 休 金 領 取 權 ( 七 ) 刪 除 公 教 保 年 資 超 過 30 年 以 上 者, 享 免 繳 健 保 公 保 費 的 補 助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1 條 )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三 勞 工 ( 一 ) 確 認 政 府 負 最 終 保 證 支 付 責 任 屬 2009 年 年 金 化 之 前 的 債 務, 應 精 算 其 數 額, 政 府 訂 定 計 畫 分 年 撥 補, 於 民 國 103 年 起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其 財 源 來 自 18% 優 惠 利 息 存 款 改 革 與 年 終 慰 問 金 刪 減 預 算 移 撥 ( 二 ) 合 理 化 勞 工 保 險 的 保 費 與 給 付 : 1.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與 軍 公 教 人 員 同 步 調 整 為 平 均 最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平 均 15 年 ; 並 避 免 高 薪 低 保 2. 隨 平 均 薪 資 成 長, 適 度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上 限 3.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應 將 人 口 趨 勢 變 數 納 入 精 算 公 式 中, 以 利 精 準 推 估 保 險 費 率 倘 若 無 法 維 持 長 期 收 支 平 衡, 則 需 調 整 保 險 費 率, 或 降 低 年 資 給 付 率, 以 免 造 成 世 代 不 正 義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三 勞 工 ( 三 ) 確 認 職 業 工 人 採 定 額 加 保 比 照 國 民 年 金 方 式 繳 費, 投 保 薪 資 固 定 為 基 本 工 資, 並 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5%) 調 整 ( 四 ) 勞 退 基 金 收 益 應 以 複 利 計 算 ( 五 ) 勞 退 監 理 會 應 提 升 其 獨 立 地 位 與 行 政 位 階, 主 委 與 委 員 應 有 任 期 保 障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 試 算 結 果 ) 甲 教 師 於 民 國 85 年 任 職, 到 105 年 ( 改 革 生 效 日 期 ) 有 20 年 年 資,105 年 之 後 再 服 務 15 年, 共 計 35 年 年 資 1. 前 20 年 :20( 年 )X 本 俸 X2( 改 革 前 給 付 薪 資 基 礎 )X2%( 改 革 前 年 資 給 付 率 )=80% 本 俸 2. 後 15 年 :15( 年 )X 本 俸 X1.7( 改 革 後 給 付 薪 資 基 礎 )X1.4%( 改 革 後 年 資 給 付 率 )=35.7% 本 俸 3.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但 可 以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月 退 休 金,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22.75% 本 俸 4. 1+2+3=80%+35.7%+22.75%=138.45% 本 俸 X 最 高 120 月 平 均 薪 資 =88.7% 毛 所 得 替 代 率 5. 但 須 在 退 休 後 補 扣 繳 改 革 前 20 年 之 提 撥 不 足 部 分 ( 以 104 年 費 率 與 在 職 同 薪 級 為 準 ), 如 此 一 來,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再 下 降 部 分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 試 算 結 果 ) 乙 教 師 於 民 國 100 年 任 職, 到 105 年 有 5 年 年 資,105 年 以 後 再 服 務 30 年, 共 計 35 年 年 資 1. 前 5 年 :5( 年 )X 本 俸 X2( 改 革 前 給 付 薪 資 基 礎 ) X2%( 改 革 前 年 資 給 付 率 )=20% 本 俸 2. 後 30 年 :30( 年 )X 本 俸 X1.7( 改 革 後 給 付 薪 資 基 礎 )X1.4%( 改 革 後 年 資 給 付 率 )=71.4% 本 俸 3.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但 可 以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月 退 休 金,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22.75% 本 俸 4.1+2+3=20%+71.4%+22.75%=114.15% 本 俸 X 最 高 120 月 平 均 薪 資 =73.2% 毛 所 得 替 代 率 5. 但 須 在 退 休 後 補 扣 繳 改 革 前 5 年 之 提 撥 不 足 部 分 ( 以 104 年 費 率 與 在 職 同 薪 級 為 準 ), 如 此 一 來,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再 下 降 部 分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 試 算 結 果 ) 丙 教 師 擬 於 民 國 106 年 任 職, 服 務 到 141 年, 共 計 35 年 年 資 1.35( 年 )X 本 俸 X1.7( 改 革 後 給 付 薪 資 基 礎 )X1.4%( 改 革 後 年 資 給 付 率 )=83.3% 本 俸 2.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但 可 以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月 退 休 金,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22.75% 本 俸 3.1+2=83.3%+22.75%=106.05 本 俸 X 最 高 120 月 平 均 薪 資 =67.99% 毛 所 得 替 代 率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 試 算 結 果 ) 1. 以 上 假 設 係 以 任 職 滿 35 年 之 中 小 學 教 師 為 例, 若 年 資 未 滿 35 年 則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比 例 遞 減 ; 若 年 資 滿 35 年 尚 未 到 達 領 取 年 金 年 齡, 則 可 選 擇 減 額 年 金, 每 提 早 一 年, 減 3/100 總 金 額 ; 若 繼 續 服 務, 則 繼 續 累 積 採 計 年 資, 最 高 以 40 年 為 限 公 務 人 員, 情 形 相 似 大 專 學 校 教 授 之 本 薪 替 代 率 也 完 全 一 樣, 只 是 和 在 職 毛 所 得 相 比, 較 為 低 ( 因 其 學 術 研 究 費 占 較 高 比 率 使 然 ), 高 階 文 官 或 主 管 職 也 類 似 ( 因 主 管 加 給 和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超 過 本 俸 ) 2. 形 同 對 95 年 以 後 退 休 舊 年 資 在 20 年 以 下, 而 選 擇 領 月 退 的 大 部 分 人 員 的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完 全 廢 除, 因 這 類 人 員 光 是 月 退 休 金 已 達 本 俸 x1.7 的 75%~95% 間

陸 民 進 黨 年 金 改 革 建 議 ( 試 算 結 果 ) X 年 Y 年 Z 年 本 俸 5%~1% 本 俸 x2x2% 本 俸 1.7x1.4% 85 105 恩 給 制 儲 金 制 年 金 制 這 部 份 退 休 後 要 補 繳 Y 年 ( 最 多 補 繳 20 年, 自 105 年 起 ) 0 費 率 費 率 8-12%( 本 俸 x2) 費 率 14% ( 本 俸 x1.7)

柒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的 主 張 ( 摘 要 ) 1. 支 持 年 金 改 革, 但 反 對 冒 進 或 暴 衝 式 的 改 革 2. 支 持 修 法, 但 反 對 倉 促 性 與 毀 滅 性 立 法 3. 支 持 軍 公 教 勞 年 金 制 度 併 同 檢 討, 同 步 修 正, 一 起 實 施 4. 主 張 軍 公 教 勞 年 金 制 度 共 通 的 部 分 應 一 致 化 修 正 ( 例 如 : 計 算 給 付 之 基 準 年 資 5 年 10 年 或 15 年 ); 並 應 比 照 勞 保 採 逐 步 漸 進 方 式 調 整, 而 非 一 次 到 位 冒 進 式 調 整 5. 主 張 軍 公 教 年 金 制 度 所 得 替 代 率 應 一 致 化, 不 應 有 差 別 待 遇

柒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的 主 張 ( 摘 要 ) 6. 主 張 年 金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計 算 基 礎 仍 應 以 原 任 職 薪 俸 所 得 或 維 持 本 俸 乘 2 為 準, 堅 決 反 對 毫 無 學 理 依 據 且 背 離 現 實 的 所 謂 本 俸 乘 1.6 倍 或 1.7 倍 的 基 本 俸 額, 亦 即 是 主 張 計 算 實 質 所 得 替 代 率, 而 非 虛 胖 不 實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7. 主 張 軍 公 教 年 金 制 度 不 分 職 等 職 位,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一 致 化, 不 應 有 差 別 待 遇, 所 得 替 代 率 應 力 求 單 純, 採 一 定 比 率 作 為 上 限 即 可 8. 支 持 年 金 費 率 適 度 提 高, 但 應 採 逐 步 漸 近 方 式 分 年 分 階 段 調 整 9. 堅 決 主 張 維 持 現 行 提 撥 費 率 政 府 與 軍 公 教 人 員 負 擔 比 例, 即 政 府 負 擔 65%, 軍 公 教 人 員 負 擔 35%

柒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的 主 張 ( 摘 要 ) 10. 主 張 全 面 廢 除 退 休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但 對 中 低 收 入 退 休 人 員 應 建 立 補 救 配 套 政 策 11. 堅 決 反 對 由 政 府 主 導 或 開 辦 所 謂 第 三 層 年 金 制 度 及 所 謂 各 層 次 年 金 制 度, 確 保 現 行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12. 主 張 全 面 性 檢 討 軍 公 教 年 金 制 度, 而 不 是 分 段 切 割 性 不 公 平 的 處 理 ( 軍 公 教 人 員 分 成 多 階 段 適 用 不 同 制 度,105 年 以 後 叫 純 新 制,84 年 至 104 年 者 叫 現 制, 跨 越 84 年 前 後 者 叫 新 舊 制 併 行 制,84 年 以 前 退 休 者 叫 純 舊 制, 政 務 官 與 法 官 又 另 成 一 套 特 別 優 惠 的 制 度, 嚴 重 的 工 作 歧 視 待 遇, 應 予 以 導 正 ) 13. 主 張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與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應 分 別 立 法, 不 應 合 併 修 正, 現 行 月 撫 卹 金 制 度 與 給 付 標 準 尚 屬 合 理, 撫 卹 法 顯 無 修 正 之 必 要

捌 勞 工 團 體 的 主 張 拒 絕 年 金 縮 水, 反 對 甲 案 乙 案 勞 保 費 率 須 在 政 府 負 擔 撥 補 過 去 潛 藏 債 務 的 前 提 下, 計 算 出 合 理 費 率, 且 計 算 方 式 理 當 公 開 透 明

玖 教 師 團 體 的 主 張 官 方 宣 稱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以 財 務 健 全 社 會 公 平 世 代 包 容 務 實 穩 健 為 原 則 然 而,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以 給 付 任 意 制 階 級 踐 踏 制 績 效 免 責 制 本 末 顛 倒 制 過 河 拆 橋 制 推 卸 成 本 制 痛 宰 新 人 制 部 會 矛 盾 制 中 學 割 裂 制 形 容 官 版 改 革 其 具 體 主 張 : 反 對 大 砍 軍 公 教 小 砍 勞 工 來 縮 短 公 私 落 差,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反 對 提 高 受 僱 者 分 擔 比 例 至 50% 反 對 新 進 人 員 退 撫 朝 確 定 提 撥 制 轉 進 反 對 大 幅 降 低 新 進 人 員 所 得 替 代 率 反 對 大 學 教 授 維 持 原 給 付 率 中 小 學 教 師 打 八 折 給 付 反 對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之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不 一

反 對 支 持 公 務 員 協 會 考 試 院 施 壓 國 民 黨 政 府 競 爭 合 作 立 法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民 進 黨 軍 人 勞 工 團 體 教 師 團 體 圖 : 臺 灣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動 員 與 競 爭 場

拾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不 成 功 師 出 名 不 正 : 以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將 提 前 於 民 國 116 年 破 產 作 為 年 金 改 革 之 藉 口, 正 當 性 不 足 因 為 軍 公 教 退 休 金 與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政 缺 口 更 嚴 重 不 理 在 野 黨 : 國 民 黨 想 一 手 主 導 年 金 改 革 博 得 美 名, 忽 略 各 國 年 金 改 革 從 來 都 是 政 黨 合 作 的 結 果 程 序 不 民 主 : 馬 政 府 低 估 年 金 改 革 的 複 雜 性, 未 能 將 被 改 革 者 ( 軍 公 教 勞 ) 納 入 改 革 提 案 討 論

拾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失 敗 未 能 先 說 服 : 降 低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抵 觸 軍 公 教 人 員 自 利 原 則, 引 發 公 務 人 員 大 反 彈 勞 工 當 祭 旗 : 降 低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挑 起 勞 工 長 期 處 在 經 濟 不 安 全 條 件 下 的 傷 痛, 引 發 勞 工 反 彈 業 別 仍 不 公 : 雖 然, 馬 政 府 版 宣 稱 大 砍 軍 公 教 小 砍 勞 工 來 縮 短 公 私 落 差 但 是, 軍 公 教 年 金 給 付 所 得 替 代 率 80%, 仍 比 勞 工 高 很 多

拾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失 敗 世 代 不 正 義 : 刪 減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給 付 矛 頭 指 向 不 在 場 的 新 進 人 員, 引 發 柿 子 挑 軟 的 吃 的 撿 便 宜 批 評, 徒 生 新 的 世 代 不 正 義 爭 議 退 休 仍 太 早 : 公 務 員 退 休 採 90 制, 須 年 資 滿 30 年 年 滿 60 歲, 或 年 資 滿 25 年 年 滿 65 歲 才 能 領 月 退 不 符 各 職 業 別 相 同 退 休 年 齡 的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且 未 能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延 後 退 休 的 潮 流 財 政 未 抒 解 : 未 能 有 效 解 決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帶 來 的 國 家 財 政 負 擔 與 公 平 正 義 的 議 題

拾 2013 年 年 金 改 革 為 何 失 敗 社 團 勤 遊 說 :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動 員 與 文 鬥 的 力 道 之 大 是 馬 政 府 所 低 估 的 部 分 國 民 黨 立 委 已 被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與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施 壓, 考 量 選 票 利 益, 不 理 馬 政 府 決 策 以 致, 官 方 版 在 立 法 院 栽 在 國 民 黨 自 己 人 手 上 勞 工 卡 政 黨 : 民 進 黨 的 先 改 革 軍 公 教 退 休 制 度, 再 談 勞 工 保 險 改 革 的 策 略, 雖 獲 得 勞 工 認 同 但 也 埋 下 政 黨 合 作 的 障 礙 要 單 獨 改 革 軍 公 教 退 休 制 度 也 變 得 不 可 能

結 論 馬 政 府 錯 失 一 次 絕 佳 的 年 金 改 革 時 機 明 知 民 氣 可 用, 且 民 進 黨 也 支 持 改 革 但 卻 一 意 孤 行, 又 袒 護 既 得 利 益 者 當 然, 引 發 被 改 革 者 的 反 彈 民 進 黨 也 就 此 失 去 一 次 與 國 民 黨 合 作 改 革 年 金 制 度 的 大 好 機 會 即 使, 再 次 政 黨 輪 替, 要 改 革 臺 灣 的 年 金 制 度, 其 難 度 更 高 以 後 在 野 的 國 民 黨 絕 不 會 輕 易 配 合, 否 則 將 失 去 軍 公 教 選 票 一 旦, 國 民 黨 失 去 軍 公 教 選 票, 等 同 於 瓦 解 悲 觀 地 說, 我 國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將 是 執 政 長 久 有 時 盡, 改 革 綿 綿 無 絕 期

簡 報 結 束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