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 也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对 于 清 单 中 明 确 不 再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改 由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的 事 项, 纳 入 行 政 程 序, 一 律 由 审 批 委 托 开 展, 不 得 再 增 加 或 变 相 增 加



Similar documents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COP中文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D F736F F D20BAECB1A6C0F6A3BA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0CAB9D3C3B5C4BFC9D0D0D0D4B1A8B8E62E646F63>


1 适 用 范 围 本 使 用 说 明 书 适 用 于 强 化 木 地 板 的 铺 装 前 准 备 铺 装 及 使 用 过 程 2 主 要 特 征 2.1 定 义 浸 渍 纸 层 压 木 质 地 板 ( 商 品 名 称 为 强 化 木 地 板 ) 是 以 一 层 或 多 层 专 用 纸 浸 渍 热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

Microsoft Word - AQSI doc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田小琳.doc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Microsoft Word - 第5章.doc

untitled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untitled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确 定 并 公 布 本 部 门 和 本 行

安徽财经大学2016年MBA(秋季入学)招生简章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浙江评审中心

目 录 一 学 校 概 况 基 本 办 学 条 件 办 学 经 费... 7 二 政 府 履 职...8 三 招 生 情 况...9 四 师 资 队 伍...10 五 专 业 布 局 结 构 合 理, 形 成 满 足 卫 生 事 业 及 健 康 产 业 发 展

<4D F736F F D20CDA8D3C3B9E6B7B6BABAD7D6B1ED5FB0B4B1E0C2EBC5C5C1D05F2E646F63>

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八).doc

铁岭卫~1

粤机编办〔2016〕 号 签发人:

北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湖南省食品院2016年第1期简报(总66期)1.26初稿.doc

部 门 项 目 国 家 级 市 级 众 创 空 间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区 创 新 创 业 扶 持 办 法 ( 试 行 ) ( 大 渡 口 府 办 发 ) 第 三 条 众 创 空 间 项 目 培 育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类 大 渡 口

招 标 文 件

中国科学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4D F736F F D20BDA8C9E8B9A4B3CCB9A4B3CCC1BFC7E5B5A5BCC6BCDBB9E6B7B6A3A D A3A92E646F63>

第九届全国省级道路运输协会 秘书长联席会议在杭召开 2011 年 10 月 10 日 第 九届全国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秘 书长联席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 召开 来自全国 23 个省 市 湖北省道协秘书长石俊杰发言 广东省道协会长肖玉堂发言 江西省道协会长邱金女发言 山西省道协常务副会长秦启荣发言 自治区道路

2 版 综 合 新 闻 全 国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服 务 联 盟 成 立 7 月 30 日,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组 建 的 全 国 危 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服 务 联 盟 ( 简 称 DGTAC) 正 式 成 立 全 国 31 个 省 ( 市 ) 交 通 运 输

苏建科〔2015〕932号:检查通报.doc

标准吊称

住户表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_征求意见稿 doc

GBJ R C M W T S U G D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代替GB )

童 或 老 人 在 吸 食 果 冻 时 存 在 进 入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的 隐 患 建 议 三 周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必 须 在 监 护 人 的 指 导 下 食 用 学 龄 儿 童 和 老 人 用 小 勺 取 食, 细 嚼 慢 咽 此 外, 果 冻 可 以 给 人 以 饱 腹 感, 儿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九江职业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贵 州 红 星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一 现 场 会 议 议 程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4:00 地 点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北 区 济 阳 路 8 号 青 岛 红 星 化 工 集 团

人 全 面 考 察 充 分 评 议, 形 成 团 支 部 意 见, 并 由 团 员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 2. 制 度 建 设 好 团 员 教 育 评 议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制 度, 团 课 制 度, 健 全 落 实 好, 工 作 制 度 健 全 ; 明 确 团 支 部 工 作 职 责

untitled

18. 每 到 周 末 假 日, 各 個 景 點 往 往 擠 滿 了 遊 客, 人 山 人 海, 萬 頭, 空 格 填 入 何 字 正 確 (A) 攢 (B) 欑 (C) 竄 (D) 鑽 19. 他 做 任 何 事 總 是 不 得 要 領, 治 絲 益, 讓 事 情 變 得 更 複 雜 空 格 中

关于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

合, 采 取 有 效 的 跟 进 和 配 套 措 施,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防 止 出 现 管 理 脱 节,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法 治 化 水 平 附 件 :1. 省 政 府 决 定 取 消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2. 省 政 府 决

河北美术学院

<4D F736F F D20B7F0C9BDCAD0D6CAC1BFBCC6C1BFBCE0B6BDBCECB2E2D6D0D0C4434D41462E646F63>

标准名称

院系▲

中山黄圃马安村吊村建设规划

临安监发〔2016〕34号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doc

欢 听 课 件, 课 件 可 以 听, 我 认 为 最 多 听 两 三 遍, 听 多 也 无 用, 帮 助 不 了 记 忆 的 在 看 图 集 和 条 文 解 释 完 成 后 接 着 看 综 合 能 力 的 第 二 篇, 然 后 接 着 看 案 例 书 的 建 筑 防 火 案 例, 这 样 结 合

重点国有林区局、场址饮水工程

Microsoft Word - 人生感悟

13县(市、区)概况.FIT)

关于报送《西安科技大学

<4D F736F F D20BEBAD5F9D0D4CCB8C5D0CEC4BCFEB7B6B1BE2E646F63>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与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5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分 布... 5 二 毕 业 生

关于要求审批《衢州市道路交通组织管理规划( )》的请示

BP % 67.5% 17.8% 5.1% % 5.1% 1.5% 0.9% 17.8% 67.5% BP 2 BP28.5 1=


目 录 一 学 校 概 况... 3 ( 一 ) 学 校 基 本 情 况... 3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7 二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报 表...7 表 1: 高 等 学 校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8 表 2: 高 等 学 校 收 入 决 算 表...

2012 年, 我 省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和 海 洋 生 态 建 设 工 作 在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正 确 领 导 和 国 家 海 洋 局 的 关 心 指 导 下,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力 服 务 蓝 黄 两 区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海 洋 生 态 文

,,,,, ( [2001 ]318 ),,,,,,,,,,,,,,,,,,,, : : (010) : (010) : ,,,,,,,,;,,, :

Microsoft Word - 环办〔2015〕77号附件1.doc

国 家 图 书 馆 年 鉴 0 重 点 文 化 工 程 一 中 华 古 籍 保 护 计 划 0 年, 国 家 图 书 馆 ( 国 家 古 籍 保 护 中 心 ) 根 据 文 化 部 要 求, 围 绕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弘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系 列 讲 话 精 神, 对

[2000]

安 联 财 产 保 险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2016 版 ) 1. 合 同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竞赛报名与报名审核

环氧乙烷灭菌验证指南.doc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2

30.00% 25.00% 25.00% 22.50% 20.00% 15.00% 12.50% 15.00% 12.50% 10.00% 7.50% 5.00% 2.50% 2.50% 0.00% 文 学 理 学 工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管 理 学 历 史 学 艺 术 学 ( 三 ) 学 生

Microsoft Word doc

FA-002¥æ´«.PDF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9 号 韶 关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韶 府 规 审 号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1 日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发 布,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时 连 续 48 小 时 ) 根 据 各 地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的 实 际 要 求, 开 展 未 来 3 天 空 气 污 染 趋 势 预 报 预 报 业 务 产 品 信 息 包 括 空 气 质 量 级 别 范 围 及 首 要 污 染 物 等 省 级 环 保 部 门 负 责 每 日

FIT Document(\\Pc qal\黑马-rip (e)\RIP\平顶山工人第七期\内文改.FIT)

( 扉 页 ) 注 意 事 项 1. 依 据 本 附 表 提 供 的 数 据, 用 于 贸 易 出 证, 产 品 质 量 评 价, 环 境 卫 生 安 全 评 价, 成 果 鉴 定,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2. 取 得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的 实 验 室, 在 向 社 会 出 具 具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

标准名称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

<4D F736F F D20322D3220BACFD6DAB8BDBCD3BEB3CDE2C2C3D0D0BEC8D4AED2BDC1C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首都高速1.FIT)

% 98.6% 99.0% GB GB


目 录 第 一 章 商 品 概 况... 3 一 菜 籽 油 简 介... 3 二 菜 籽 油 的 生 产 工 艺... 3 三 分 类 和 国 家 标 准... 3 四 用 途... 4 第 二 章 我 国 菜 籽 油 市 场 概 况... 5 一 菜 籽 油 生 产 及 分 布... 5 ( 一

<4D F736F F D C4EAB5DA33C6DAA3A8D0DEB8C4A3A9>

<443A5CCED2B5C4CEC4B5B55CB2BFC3C5B9A4D7F7A3A8C4EAB6C8A3A95C C3135A1A2BFC9B3D6D0F8B7A2D5B9B1A8B8E65CCCECBDF2CAD0BDF2C8D9CCECD3EEBEABC3DCBBFAD0B5D3D0CFDEB9ABCBBE C4EAB6C8C9E7BBE1D4F0C8CEB1A8B8E62E646F63>

目 录 章 节 内 容 页 数 1. 前 言 4 背 景 调 查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原 因 包 身 工 的 前 世 今 生 廿 一 世 纪 的 建 筑 行 业 的 包 身 工 8 3. 调 查 方 法 9 4. 新 世 界 中 国 的 基 本 资 料

邛 崃 支 公 司 都 江 堰 支 公 司 龙 泉 驿 支 公 司 邛 崃 市 临 邛 镇 长 安 大 道 号 ( 疾 控 中 心 斜 对 面 ) 都 江 堰 市 彩 虹 大 道 南 段 360 号 ( 都 江 堰 中 学 校 门 正 对 面 ) 成 都 市 龙 泉 驿 区 建 材

<4D F736F F D20B0B2BBD5BCA8CFAAB3E9CBAED0EEC4DCB5E7D5BEBBB7BEB3D3B0CFECB1A8B8E6CAE9BCF2D0B4B1BE2DD0DEB8C42E646F63>

广东商学院

目 录 一 办 学 基 本 情 况...1 ( 一 ) 学 校 概 述...1 ( 二 ) 办 学 基 本 条 件...2 ( 三 )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政 府 履 职 管 理 机 制 大 学 章 程 建 设 办 学 经 费...4 二

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2015年)

二 反 思 : 为 什 么 能 放 任 三 聚 氰 胺 为 非 作 歹? 在 奶 粉 中 添 加 三 聚 氰 胺 来 冒 充 蛋 白 质, 是 利 用 了 国 家 标 准 的 漏 洞 :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在 测 定 食 物 中 的 蛋 白 质 含 量 时 采 用 的 是 凯 氏 定 氮 法

Transcription: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 政 发 暡 2016 暢 11 号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省 政 府 行 政 事 项 的 决 定 各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直 各 委 办 厅 局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省 行 政 制 度 改 革,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放 管 结 合 优 化 服 务,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促 进 市 场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89 项 国 务 院 行 政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暡 2015 暢 58 号 ) 精 神,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清 理 规 范 108 项 省 政 府 行 政 事 项 ( 详 见 附 件 ) 对 于 清 单 中 明 确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受 理 条 件 的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中 介 服 1

务, 也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对 于 清 单 中 明 确 不 再 由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改 由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的 事 项, 纳 入 行 政 程 序, 一 律 由 审 批 委 托 开 展, 不 得 再 增 加 或 变 相 增 加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义 务, 审 批 在 过 程 中 委 托 开 展 的 技 术 性 服 务 活 动, 逐 步 通 过 竞 争 方 式 选 择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费 用 一 律 由 支 付 并 纳 入 预 算 ; 对 于 清 单 中 保 留 的 强 制 性 事 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对 各 类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同 等 对 待, 对 申 请 人 已 委 托 机 构 开 展 的 服 务 事 项, 不 得 再 委 托 同 一 机 构 开 展 该 事 项 的 技 术 性 审 查 ; 对 于 专 业 性 强 市 场 暂 时 无 力 承 接, 短 期 内 仍 需 由 所 属 ( 主 管 ) 单 位 或 指 定 的 机 构 开 展 的, 必 须 明 确 过 渡 期 限, 提 出 改 革 方 案, 由 省 审 改 办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后 按 照 程 序 报 批 现 有 或 已 取 消 的 行 政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转 为 已 下 放 州 市 县 区 的 事 项, 相 应 行 政 事 项 由 各 州 市 县 区 按 照 国 务 院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要 求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省 直 各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严 禁 将 一 项 拆 分 为 多 个 环 节, 变 相 增 加 行 政 相 对 人 义 务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明 确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资 质 资 格 许 可 作 出 规 定 2

外, 其 他 各 类 机 构 资 质 资 格 一 律 取 消,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中 介 机 构 的 资 质 资 格 作 出 要 求, 也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今 后 确 需 新 设 行 政 事 项 的, 必 须 进 行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合 法 性 审 查 论 证,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设 定 并 纳 入 清 单 管 理 有 关 要 在 本 网 站 将 事 项 目 录 及 有 关 信 息 与 行 政 事 项 一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对 于 清 单 中 保 留 的 必 须 由 法 定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或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的, 有 关 应 在 行 政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公 布 本 行 政 事 项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资 质 资 格 条 件 以 及 获 取 资 质 资 格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等 有 关 信 息 省 审 改 办 要 加 强 对 清 理 规 范 的 跟 踪 督 查, 有 关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认 真 做 好 清 理 规 范 行 政 事 项 的 落 实 工 作, 加 快 配 套 改 革 和 有 关 制 度 建 设,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保 障 行 政 质 量 和 效 率 要 制 定 完 善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指 导 监 督 本 行 业 机 构 建 立 有 关 制 度, 规 范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行 为, 细 化 服 务 项 目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破 除 垄 断 优 胜 劣 汰 的 市 场 竞 争 环 境, 促 进 我 省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3

水 平 附 件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的 省 政 府 行 政 事 项 目 录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22 日 4

附 件 序 号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第 一 批 清 理 规 范 的 省 政 府 行 政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108 项 ) 设 定 依 据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规 章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1 号 ) 第 九 条 :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向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一 式 5 份 )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当 由 项 目 单 位 自 主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其 中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项 目, 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当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甲 级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编 制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53 号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须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目 录 外 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按 照 本 目 录 执 行 5 甲 级 乙 级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批 现 有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序 号 食 盐 批 发 企 业 2 管 理 质 量 等 级 认 定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3 体 系 认 定 4 产 品 质 量 认 定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核 发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 第 十 条 : 国 家 对 食 盐 批 发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经 营 食 盐 批 发 业 务, 必 须 依 法 申 请 领 取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未 取 得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经 营 食 盐 批 发 业 务 第 十 一 条 : 经 营 食 盐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盐 业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颁 发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并 报 国 务 院 盐 业 主 管 机 关 备 案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制 盐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盐 产 品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盐 产 品 不 得 出 厂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第 十 三 条 : 制 盐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盐 产 品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盐 产 品 不 得 出 厂 6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食 盐 批 发 企 业 管 理 质 量 等 级 认 定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定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序 号 设 定 依 据 5 无 线 电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电 磁 兼 容 分 析 报 告 无 线 电 频 率 分 配 无 线 电 台 ( 站 ) 设 置 使 用 ( 跨 州 市 以 及 省 直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规 章 建 立 卫 星 通 信 网 和 设 置 使 用 地 球 站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7 号 ) 第 二 十 条 : 申 请 设 置 使 用 属 于 某 个 卫 星 通 信 网 的 地 球 站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或 者 地 球 站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下 列 材 料 :( 三 ) 地 球 站 站 址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报 告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2003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九 条 : 设 置 使 用 无 线 电 台, 应 当 向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书 选 址 方 案 和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型 号 核 准 证 设 置 使 用 下 列 无 线 电 台, 还 应 当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 一 ) 双 向 卫 星 地 球 站 卫 星 通 信 网 批 件 运 营 许 可 证 拟 选 站 址 的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干 扰 分 析 报 告 ;( 二 ) 微 波 站 路 由 图 各 站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干 扰 分 析 报 告 ;( 三 ) 无 线 通 信 网 网 络 建 设 ( 扩 容 ) 方 案 和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四 ) 雷 达 站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干 扰 分 析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 机 场 电 力 航 运 公 路 铁 路 等 涉 及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和 电 磁 辐 射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其 选 址 方 案 的 论 证, 应 当 征 求 当 地 无 线 电 管 理 机 构 的 意 见, 并 将 电 磁 兼 容 性 分 析 评 估 报 告 作 为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的 重 要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无 线 电 电 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8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十 五 条 : 一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确 需 设 置 保 护 台 ( 站 ) 以 外 的 其 他 无 线 电 台 ( 站 ) 的, 应 当 进 行 无 线 电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电 磁 兼 容 分 析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设 置 使 用 微 波 接 力 通 信 台 站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无 管 1996 19 号 ) 附 件 第 八 条 :( 一 ) 设 置 使 用 微 波 接 力 通 信 台 站 的 单 位 应 在 微 波 接 力 通 信 台 站 开 始 土 建 前 一 年 向 国 家 无 线 电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为 适 应 电 磁 兼 容 分 析 计 算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参 数 ( 包 括 设 置 微 波 接 力 通 信 台 站 的 理 由 通 信 任 务 通 信 容 量 调 制 方 式 拟 使 用 的 频 段 拟 建 微 波 电 路 的 路 由 图 和 各 微 波 站 的 站 址 经 纬 度 天 线 高 度 等 ) 7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无 线 电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和 电 磁 兼 容 分 析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6 7 年 综 合 能 耗 1 万 吨 标 准 煤 及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技 术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检 验 或 鉴 定 年 综 合 能 耗 1 万 吨 标 准 煤 及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公 安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第 十 五 条 : 国 家 实 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制 度 不 符 合 强 制 性 节 能 标 准 的 项 目, 依 法 负 责 项 目 或 者 核 准 的 机 关 不 得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建 设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使 用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制 定 规 章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1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 ) 第 七 条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有 能 力 的 机 构 编 制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第 九 条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云 政 办 发 2007 145 号 ) 第 四 条 :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经 委 ) 是 本 省 的 节 能 工 作 的 行 政 主 管, 负 责 全 省 节 能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会 同 有 关 审 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的 节 能 分 析 篇 ( 章 ) 规 章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安 部 令 第 12 号 ) 第 八 条 : 生 产 实 行 生 产 登 记 制 度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的 企 业, 应 当 持 下 列 材 料 到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一 ) 生 产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营 业 执 照 ;( 三 )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产 品 标 准 ;( 四 ) 法 定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鉴 定 证 明 8 有 能 力 的 机 构 法 定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或 鉴 定 证 明,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8 9 设 立 公 司 出 具 股 东 出 资 验 资 证 明 和 注 册 资 本 验 资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在 省 内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申 领 经 营 许 可 证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床 审 批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发 (2010 年 中 国 银 监 会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第 3 号 ) 第 十 一 条 :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应 向 监 管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五 ) 股 东 出 资 的 验 资 证 明 及 持 有 注 册 资 本 5% 以 上 股 东 的 资 信 证 明 和 有 关 材 料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云 政 办 发 2011 127 号 ) 第 十 二 条 : 申 请 设 立 担 保 公 司 应 当 向 监 管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三 ) 注 册 资 本 验 资 报 告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 在 建 设 铁 路 工 厂 水 库 输 油 管 道 输 电 线 路 和 各 种 大 型 建 筑 物 或 者 建 筑 群 之 前,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向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了 解 拟 建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的 矿 产 资 源 分 布 和 开 采 情 况 非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批 准, 不 得 压 覆 重 要 矿 床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37 号 ): 四 规 范 报 批 要 求 :( 一 )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向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查 询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矿 产 资 源 分 布 和 矿 业 权 设 置 情 况, 各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应 为 建 设 单 位 查 询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不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出 具 未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证 明 ; 确 需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规 范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范 围,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9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股 东 出 资 验 资 证 明 和 注 册 资 本 验 资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或 指 定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审 批 应 当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有 关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具 有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0 11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编 制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规 范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10 29 号 ): 一 申 请 探 矿 权 新 立 延 续 变 更 ( 扩 大 勘 查 范 围 变 更 勘 查 矿 种 ), 需 提 交 经 评 审 通 过 的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和 评 审 意 见 书 二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应 由 具 备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按 照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大 纲 ( 附 件 1) 的 要 求 编 制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矿 业 权 管 理 促 进 整 装 勘 查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1 55 号 ):( 二 )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对 国 民 经 济 具 有 重 要 价 值 的 矿 区 整 装 勘 查 区 的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编 制,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 其 他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组 织 编 制 并, 其 中 涉 及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号 ) 和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规 定 的 34 个 重 要 矿 种 的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报 部 备 案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未 经 批 准 或 备 案, 不 得 新 设 低 风 险 勘 查 和 无 风 险 矿 种 的 矿 业 权, 不 得 新 设 整 装 勘 查 区 高 风 险 勘 查 的 探 矿 权, 国 家 为 编 制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开 展 的 勘 查 工 作 除 外 各 地 应 根 据 矿 业 权 出 让 的 需 要, 选 择 重 点 地 区 优 先 组 织 编 制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行 政 应 保 证 时 效, 及 时 批 复 对 各 类 已 设 矿 业 权, 凡 不 符 合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要 求 的, 应 按 方 案 逐 步 推 进 矿 业 权 整 合, 促 进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采 合 理 布 局 涉 及 整 合 的 勘 查 许 可 证 采 矿 许 可 证 的 要 件 办 理 程 序 发 证 权 限, 以 及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按 现 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整 装 勘 查 区 内, 按 照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矿 产 资 源 整 装 勘 查 区 暂 停 受 理 新 立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申 请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电 发 2011 22 号 ) 要 求, 暂 缓 的 已 受 理 矿 业 权 申 请, 如 不 符 合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应 按 方 案 调 整 后 进 入 程 序 10 具 有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勘 查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编 制 和 提 交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12 13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编 制 无 需 汇 交 地 质 资 料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认 定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00 54 号 ): 一 申 报 1. 申 报 时 间, 凡 需 要 评 审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的 单 位 或 企 业, 须 提 前 20 日 向 有 关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评 审 机 构 申 报, 并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评 审 机 构 自 收 齐 送 审 材 料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应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申 报 单 位 2. 申 报 材 料,(2) 有 效 勘 查 ( 或 采 矿 )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承 担 勘 查 工 作 的 勘 查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固 体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报 告 编 写 规 定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7 26 号 ): 二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工 作 技 术 要 求 ( 一 ) 基 本 要 求 :2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工 作 及 报 告 编 制 应 由 具 有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并 对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必 要 的 现 场 检 查 和 核 实, 对 核 实 报 告 的 真 实 性 规 范 性 和 科 学 性 负 责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探 矿 权 人 放 弃 勘 查 区 块 范 围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11 51 号 ): 三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凭 证 与 意 见 表 是 探 矿 权 人 履 行 申 请 放 弃 区 块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义 务 的 凭 证 探 矿 权 人 在 申 请 探 矿 权 延 续 保 留 变 更 时, 申 请 放 弃 的 区 块 开 展 了 地 质 工 作 的, 应 提 交 地 质 资 料 汇 交 凭 证 ; 申 请 放 弃 的 区 块 没 有 开 展 地 质 工 作 的, 应 提 交 意 见 表 探 矿 权 人 未 能 按 规 定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的, 探 矿 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其 探 矿 权 延 续 保 留 变 更 申 请 11 具 有 相 应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核 实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无 需 汇 交 地 质 资 料,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对 现 有 的 无 需 汇 交 地 质 材 料 的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序 号 设 定 依 据 14 矿 业 权 转 让 鉴 证 和 公 示 勘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45 号 ): 三 推 进 矿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进 场 公 开 ( 二 ) 以 申 请 在 先 方 式 出 让 探 矿 权 探 矿 权 转 采 矿 权 ( 含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申 请 和 采 矿 权 登 记 申 请 ) 和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矿 业 权 ( 协 议 出 让 采 矿 权 的 含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申 请 和 采 矿 权 登 记 申 请 )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在 政 务 大 厅 和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开, 设 立 交 易 机 构 的 还 应 在 交 易 机 构 大 厅 中 公 开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申 请 矿 业 权 的 取 得 方 式 申 请 的 矿 业 权 范 围 ( 含 坐 标 面 积 ) 及 地 理 位 置 勘 查 开 采 矿 种 开 采 规 模 等 ( 三 ) 委 托 交 易 机 构 寻 找 受 让 方 和 自 行 寻 找 受 让 方 的 矿 业 权 转 让 一 律 在 交 易 机 构 中 进 行 公 开 交 易,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在 交 易 机 构 的 鉴 证 下 进 场 签 订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合 同 签 订 后, 矿 业 权 转 让 人 受 让 人 的 主 要 事 项 应 在 交 易 机 构 大 厅 同 级 国 土 资 源 和 国 土 资 源 户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方 可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矿 业 权 交 易 规 则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1 242 号 ) 第 八 条 : 矿 业 权 出 让 交 易 必 须 在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提 供 的 固 定 交 易 场 所 或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提 供 的 互 联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上 进 行, 矿 业 权 转 让 必 须 在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提 供 的 固 定 交 易 场 所 或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提 供 的 互 联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上 鉴 证 和 公 示 第 十 条 :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依 据 出 让 人 转 让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发 布 出 让 转 让 公 告, 编 制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相 关 文 件 第 三 十 四 条 : 转 让 人 受 让 人 通 过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协 商 议 价 或 自 行 达 成 协 议 的, 须 在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鉴 证 下 签 订 矿 业 权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人 受 让 人 主 要 事 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鉴 证 文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应 在 矿 业 权 交 易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同 时 在 国 土 资 源 户 网 站 ( 矿 业 权 出 让 转 让 公 示 公 开 系 统 ) 同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门 户 网 站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交 易 大 厅 或 互 联 网 络 交 易 平 台 公 示 交 易 结 果 和 相 关 情 况,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 有 必 要 采 取 的 其 他 公 示 方 式, 公 示 期 也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云 南 省 矿 业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进 行 鉴 证 和 公 示, 改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负 责 发 布 矿 业 权 转 让 公 示 信 息 并 出 具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意 见 12

序 号 15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编 制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16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编 制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第 五 条 : 采 矿 人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理 采 矿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三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加 强 对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审 查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1999 98 号 ): 一 今 后, 凡 新 建 矿 山 申 请 采 矿 权 时, 申 请 人 必 须 按 编 写 内 容 的 要 求 编 报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采 矿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必 须 按 审 查 大 纲 的 要 求 对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并 将 其 作 为 采 矿 权 授 予 中 必 经 的 重 要 的 程 序, 纳 入 采 矿 权 的 内 部 管 理 责 任 制 中 附 件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审 查 大 纲 开 采 下 列 矿 山 矿 区 和 矿 种 的, 其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必 须 由 具 有 国 家 批 准 矿 山 设 计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编 写 :1. 开 采 海 域 矿 产 资 源 ;2. 外 商 投 资 矿 山 企 业 ;3. 开 采 能 源 和 金 属 矿 产 ;4. 上 述 之 外 的 大 中 型 矿 山 小 型 以 下 矿 山 企 业 的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可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地 矿 主 管 认 定 的 具 有 设 计 能 力 的 单 位 进 行 编 写 规 章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2009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44 号 令 ) 第 十 二 条 : 采 矿 权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理 采 矿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编 制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报 有 批 准 权 的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的 编 制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或 者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资 质 和 相 关 工 作 业 绩 13 具 有 设 计 能 力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设 计 能 力 的 单 位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具 有 相 应 等 级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资 质 或 者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复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序 号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17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报 告 书 编 制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采 矿 权 申 请 范 18 围 核 查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2 号 令 ) 第 十 一 条 : 土 地 复 垦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土 地 复 垦 标 准 和 国 务 院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的 规 定 编 制 上 报 复 垦 方 案 第 十 三 条 : 土 地 复 垦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申 请 或 者 采 矿 权 申 请 手 续 时, 随 有 关 报 批 材 料 报 送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土 地 复 垦 义 务 人 未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或 者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批 准 建 设 用 地, 有 批 准 权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不 得 颁 发 采 矿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条 : 土 地 复 垦 义 务 人 不 依 法 履 行 土 地 复 垦 义 务 的, 在 申 请 新 的 建 设 用 地 时,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批 准 ; 在 申 请 新 的 采 矿 许 可 证 或 者 申 请 采 矿 许 可 证 延 续 变 更 注 销 时, 有 批 准 权 的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不 得 批 准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组 织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编 报 和 审 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7 81 号 ):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报 告 书 的 编 制 应 当 由 具 备 省 级 以 上 有 关 核 发 的 乙 级 以 上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等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或 具 有 从 事 土 地 复 垦 规 划 设 计 业 绩 的 单 位 承 担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调 整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申 请 资 料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土 资 源 部 公 告 2009 年 第 17 号 ): 一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新 立 探 矿 权 登 记 申 请 和 探 矿 权 勘 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各 省 ( 区 市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申 报 的 规 定 要 件 中, 一 律 提 交 基 于 1980 西 安 坐 标 系 测 算 的 经 纬 度 范 围 拐 点 坐 标, 同 时 需 提 交 所 在 地 县 级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行 政 签 署 的 探 矿 权 申 请 范 围 核 查 表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登 记 与 矿 业 权 实 地 核 查 工 作 衔 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09 54 号 ) 14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等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或 具 有 从 事 土 地 复 垦 规 划 设 计 业 绩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报 告 书,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部 门 现 有 的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具 有 资 质 的 测 量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测 量 单 位 出 具 采 矿 权 申 请 范 围 核 查 意 见, 改 由 地 方 国 土 资 源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核 查

19 20 矿 山 储 量 年 报 编 制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 省 级 核 准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 国 家 级 核 准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初 审,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预 审 )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矿 产 资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87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 第 二 十 条 : 报 销 矿 产 储 量, 应 当 经 矿 山 企 业 地 址 测 量 机 构 检 查 鉴 定 后, 向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管 提 出 申 请 行 政 法 规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号 ) 第 四 条 : 探 矿 权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采 矿 权 申 请 前, 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地 质 勘 查 储 量 报 告,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划 定 矿 区 范 围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矿 山 储 量 动 态 管 理 要 求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8 163 号 ):9. 矿 山 储 量 年 报 行 政 法 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在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应 当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未 包 含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结 果 的, 不 得 批 准 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时, 应 当 对 规 划 区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第 二 十 二 条 : 国 家 对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取 得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颁 发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后, 方 可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业 务 :( 一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二 )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程 地 质 环 境 地 质 和 岩 土 工 程 等 相 应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 三 )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装 备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 ) 第 七 条 : 已 批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类 建 设 项 目 与 需 备 案 的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用 地 预 审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四 ) 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拟 选 址 位 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的, 提 交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15 具 有 资 质 的 地 质 测 量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矿 山 储 量 年 报,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矿 山 储 量 年 报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1 22 编 制 闭 坑 ( 停 采 ) 地 质 报 告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或 调 查 报 告 矿 山 闭 坑 地 质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152 号 ) 第 三 十 三 条 : 矿 山 企 业 关 闭 矿 山,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 一 ) 开 采 活 动 结 束 的 前 一 年, 向 原 批 准 开 办 矿 山 的 主 管 提 出 关 闭 矿 山 申 请, 并 提 交 闭 坑 地 质 报 告 规 范 性 文 件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固 体 矿 产 资 源 / 储 量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和 勘 查 规 范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7 68 号 ) 第 六 条 : 矿 山 停 采 闭 坑, 由 矿 山 企 业 自 行 委 托 具 备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闭 坑 ( 停 采 ) 地 质 报 告 行 政 法 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第 十 九 条 :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进 行 监 测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13 号 ) 第 十 二 条 : 对 主 要 因 排 放 污 染 物 对 环 境 产 生 污 染 和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交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表 ) 对 主 要 对 生 态 环 境 产 生 影 响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应 提 交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 表 ) 第 十 三 条 :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表 ),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站 编 制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 表 ),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站,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单 位 编 制 承 担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的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承 担 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 表 ) 的 编 制 工 作 承 担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或 者 验 收 调 查 工 作 的 单 位, 对 验 收 监 测 或 验 收 调 查 结 论 负 责 规 范 性 文 件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建 设 项 目 三 同 时 监 督 检 查 和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管 理 规 程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9 150 号 ) 第 十 七 条 :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试 生 产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及 时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验 收 监 测 或 调 查 单 位 开 展 验 收 监 测 或 调 查 工 作 16 具 备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闭 坑 ( 停 采 ) 地 质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部 门 现 有 的 闭 坑 ( 停 采 ) 地 质 报 告 的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经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站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表 ) 或 调 查 报 告 ( 表 ), 改 由 审 批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或 调 查

23 24 编 制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能 力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及 转 移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转 移 固 体 废 物 出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贮 存 处 置 的, 应 当 向 固 体 废 物 转 出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提 出 申 请 移 出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应 当 商 经 接 受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同 意 后, 方 可 批 准 转 移 该 固 体 废 出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规 章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5 号 ) 第 四 条 :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在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前,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划 ; 经 批 准 后,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向 移 出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申 请 领 取 联 单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十 九 条 : 接 受 委 托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考 核 审 查 合 格 后,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资 质 证 书 规 定 的 等 级 和 评 价 范 围,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服 务, 并 对 评 价 结 论 负 责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的 资 质 条 件 和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制 定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对 已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的 名 单, 应 当 予 以 公 布 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不 得 与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关 系 第 二 十 条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中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应 当 由 具 有 相 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为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对 其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机 构 行 政 法 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第 六 条 : 国 家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条 : 预 审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17 具 有 相 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能 力 评 估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行 政 必 须 统 一 制 作 并 公 开 所 需 评 估 报 告 的 标 准 样 本, 供 申 请 人 下 载 编 制 申 请 人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序 号 设 定 依 据 排 污 许 可 证 25 排 污 监 测 报 告 核 发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 排 放 工 业 废 水 的 企 业, 应 当 对 其 所 排 放 的 工 业 废 水 进 行 监 测, 并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污 染 源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环 发 1999 246 号 ) 第 四 条 : 凡 从 事 污 染 源 监 测 的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或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局 的 资 质 认 证 第 十 三 条 : 不 具 备 监 测 能 力 的 排 污 单 位 可 委 托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局 所 属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经 环 境 保 护 局 考 核 合 格 的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排 放 污 染 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云 环 控 发 2001 806 号 ) 第 十 二 条 : 排 污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排 污 许 可 证, 应 当 填 报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签 署 承 诺 书, 并 提 交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 ( 二 ) 经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认 定 的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最 近 一 年 的 监 测 报 告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局 所 属 环 境 监 测 站 或 经 环 境 保 护 局 考 核 合 格 的 监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申 请 人 具 备 相 应 监 测 能 力 的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排 污 监 测 报 告 ;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监 测 能 力 的,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排 污 监 测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8

序 号 设 定 依 据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26 合 格 证 书 医 疗 使 用 的 Ⅰ 类 放 射 源, 销 售 使 用 Ⅱ Ⅲ Ⅳ Ⅴ 类 放 射 源, 生 产 Ⅰ 类 射 线 装 置,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Ⅱ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生 产 医 疗 自 用 的 短 半 衰 期 放 射 性 药 物, 销 售 使 用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质 核 技 术 利 用 单 位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三 条 : 核 设 施 营 运 单 位 核 技 术 利 用 单 位 铀 ( 钍 ) 矿 和 伴 生 放 射 性 矿 开 发 利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放 射 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护 安 全 措 施 行 政 法 规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与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号 ) 第 七 条 :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活 动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知 识 和 防 护 知 识 及 健 康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机 构 或 专 职 兼 职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人 员 规 章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18 号 ) 第 十 七 条 :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审 定 的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试 大 纲, 对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活 动 的 操 作 人 员 以 及 辐 射 防 护 负 责 人 进 行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并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上 岗 第 二 十 条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对 从 事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单 位 进 行 评 估, 择 优 向 社 会 推 荐 环 境 保 护 部 评 估 并 推 荐 的 单 位 可 以 开 展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评 估 并 推 荐 的 单 位 可 以 开 展 初 级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其 推 荐 的 从 事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单 位 名 单, 并 定 期 对 名 单 所 列 从 事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予 以 除 名,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 从 事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单 位 负 责 对 参 加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并 对 考 核 合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格 式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规 定 从 事 辐 射 安 全 培 训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规 定 参 加 环 境 保 护 部 或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评 估 并 推 荐 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 应 当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环 境 保 护 部 及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评 估 推 荐 的 培 训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19

27 28 编 制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建 筑 业 企 业 勘 察 企 业 设 计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申 请 人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区 域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核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 综 合 资 质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认 定, 专 业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和 事 务 所 资 质 认 定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设 定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12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二 十 三 条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有 关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报 送 有 关 批 准 或 者 核 准 前, 应 当 向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申 请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并 提 交 申 请 和 地 形 图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等 材 料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8 年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公 告 第 9 号 ) 第 十 条 : 区 域 性 重 要 的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影 响 较 大 的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州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确 定 的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进 行 选 址 的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对 城 乡 规 划 进 行 调 整 的 建 设 项 目 等, 应 当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 对 编 制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的 建 设 项 目,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应 当 对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组 织 评 审 经 组 织 评 审 通 过 的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的 结 论, 作 为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20 号 ) 20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审 计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编 制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论 证 报 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应 当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明 确 和 公 布 编 制 论 证 报 告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资 质 资 格 条 件 及 目 录 清 单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29 30 31 乙 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人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申 请 人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申 请 人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甲 级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认 定, 乙 级 认 定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 一 级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认 定, 二 级 认 定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2007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第 十 二 条 : 申 请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八 ) 出 资 证 明 及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规 章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37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 注 册 工 程 师 在 每 一 年 注 册 期 内 因 达 到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规 定 的 本 专 业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注 :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规 章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153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 注 册 建 造 师 在 每 一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应 当 达 到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注 : 工 作 中 要 求 申 请 人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2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审 计 机 构 地 方 确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云 南 省 建 造 师 协 会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申 请 人 可 以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以 参 加 有 关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申 请 人 可 以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以 参 加 有 关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序 号 设 定 依 据 保 障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32 量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占 用 挖 掘 穿 越 跨 越 公 路 审 批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行 政 法 规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 进 行 下 列 涉 路 施 工 活 动,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一 ) 因 修 建 铁 路 机 场 供 电 水 利 通 信 等 建 设 工 程 需 要 占 用 挖 掘 公 路 公 路 用 地 或 者 使 公 路 改 线 ; ( 二 ) 跨 越 穿 越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埋 设 管 道 电 缆 等 设 施 ;( 三 ) 在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架 设 埋 设 管 道 电 缆 等 设 施 ;( 四 ) 利 用 公 路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涵 洞 铺 设 电 缆 等 设 施 ;( 五 ) 利 用 跨 越 公 路 的 设 施 悬 挂 非 公 路 标 志 ;( 六 )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或 者 改 造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 七 )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埋 设 管 道 电 缆 等 设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 申 请 进 行 涉 路 施 工 活 动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 二 ) 保 障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 三 ) 处 置 施 工 险 情 和 意 外 事 故 的 应 急 方 案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的, 应 当 征 得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的 同 意 ; 涉 及 经 营 性 公 路 的, 应 当 征 求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的 意 见 ; 不 予 许 可 的,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22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编 制 保 障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3 评 定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及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 第 八 条 : 申 请 从 事 客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车 辆 规 章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4 号 ) 第 三 十 五 条 : 客 运 经 营 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营 运 车 辆 综 合 性 能 要 求 和 检 验 方 法 (GB18565) 和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和 质 量 限 值 (GB1589)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出 具 全 国 统 一 式 样 的 检 测 报 告, 并 依 据 检 测 结 果, 对 照 行 业 标 准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划 分 和 评 定 要 求 (JT/T198) 进 行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1998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十 二 条 :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二 级 维 护 和 检 测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每 年 进 行 1 次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其 中 营 运 线 路 里 程 在 200 千 米 以 上 的 班 车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车 辆 每 年 进 行 2 次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或 者 检 测 报 告,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的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符 合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和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的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可 以 从 事 相 应 的 教 学 租 赁 活 动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 第 四 十 九 条 :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依 据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法 人 规 章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五 条 : 申 请 从 事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活 动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已 经 取 得 国 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法 人 ;( 四 ) 拟 投 入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运 输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达 到 一 级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1998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十 二 条 :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应 当 定 期 进 行 二 级 维 护 和 检 测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每 年 进 行 1 次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其 中 营 运 线 路 里 程 在 200 千 米 以 上 的 班 车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车 辆 每 年 进 行 2 次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或 者 检 测 报 告,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营 运 客 货 车 辆 的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符 合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和 教 练 车 租 赁 车 的 技 术 状 况 是 否 可 以 从 事 相 应 的 教 学 租 赁 活 动 23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评 定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等 级,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4 35 评 定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人 注 册 资 本 证 明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经 营 及 客 运 班 线 经 营 许 可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农 作 物 种 子 草 种 食 用 菌 菌 种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农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 第 八 条 : 申 请 从 事 客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车 辆 规 章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4 号 ) 第 十 条 :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的 客 车 :2. 客 车 类 型 等 级 要 求 : 从 事 高 速 公 路 客 运 旅 游 客 运 和 营 运 线 路 长 度 在 800 公 里 以 上 的 客 运 车 辆, 其 车 辆 类 型 等 级 应 当 达 到 行 业 标 准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评 定 (JT/T325) 规 定 的 中 级 以 上 规 范 性 文 件 交 通 运 输 部 运 输 司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交 运 便 字 2014 181 号 ) 第 九 章 第 二 节 ( 三 )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评 定 :3. 县 级 以 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对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和 等 级 评 定 开 展 实 车 查 验 工 作 具 体 实 车 查 验 工 作 可 委 托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规 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十 七 条 : 申 请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二 ) 验 资 报 告 或 者 申 请 之 日 前 1 年 内 的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及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报 告 等 注 册 资 本 和 固 定 资 产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24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者 审 计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评 定 营 运 客 车 类 型 划 分 及 等 级,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注 册 资 本 证 明

36 37 提 供 种 子 生 产 涉 及 计 量 的 检 验 设 备 检 定 材 料 伐 区 采 伐 作 业 设 计 报 告 转 基 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属 国 有 林 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农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八 条 : 申 请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二 ) 计 量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涉 及 计 量 的 检 验 设 备 鉴 定 证 书 复 印 件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 国 有 林 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采 伐 许 可 证 时, 必 须 提 出 伐 区 调 查 设 计 文 件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第 三 十 条 : 申 请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除 应 当 提 交 申 请 采 伐 林 木 的 所 有 权 证 书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书 外, 还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提 交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一 ) 国 有 林 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还 应 当 提 交 采 伐 区 调 查 设 计 文 件 和 上 年 度 采 伐 更 新 验 收 证 明 25 具 有 资 质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具 有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检 验 设 备 检 定 材 料, 检 验 设 备 的 检 定 依 法 由 质 监 开 展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伐 区 采 伐 作 业 设 计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应 当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编 制 采 伐 区 调 查 设 计 文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序 号 38 采 挖 移 植 报 告 因 城 市 建 设 绿 化 和 科 研 教 学 需 要 移 植 野 生 树 木 移 植 珍 贵 树 种 活 立 木 出 省 省 林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森 林 条 例 (2002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二 十 三 条 : 因 城 市 建 设 绿 化 和 科 研 教 学 需 要 移 植 野 生 树 木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 移 植 一 般 树 木 不 到 四 十 株 的, 由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 二 ) 移 植 一 般 树 木 四 十 株 以 上 不 到 八 十 株 的, 由 地 州 市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 三 ) 移 植 一 般 树 木 八 十 株 以 上 或 者 移 植 出 省 的, 由 省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严 格 规 范 树 木 采 挖 移 植 管 理 的 通 知 ( 林 资 发 2013 186 号 ) 第 三 条 : 省 级 林 业 ( 森 工 ) 主 管 要 结 合 本 地 保 护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实 际, 对 采 挖 树 木 的 申 请 设 计 作 业 林 地 恢 复 运 输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加 强 树 木 采 挖 移 植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云 林 林 政 2014 1 号 ) 第 六 条 : 办 理 采 挖 移 植 野 生 树 木 移 植, 须 提 交 具 有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采 挖 移 植 报 告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珍 贵 树 种 保 护 条 例 (2002 年 修 订 ) 第 十 条 : 移 植 珍 贵 树 种 活 立 木 出 县 境 的, 应 当 经 县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审 核, 报 地 州 市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 出 省 的, 应 当 逐 级 报 省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和 严 格 规 范 树 木 采 挖 移 植 管 理 的 通 知 ( 林 资 发 2013 186 号 ) 第 三 条 : 省 级 林 业 ( 森 工 ) 主 管 要 结 合 本 地 保 护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实 际, 对 采 挖 树 木 的 申 请 设 计 作 业 林 地 恢 复 运 输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关 于 加 强 树 木 采 挖 移 植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云 林 林 政 2014 1 号 ) 第 六 条 : 办 理 采 挖 移 植 野 生 树 木 移 植, 须 提 交 具 有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采 挖 移 植 报 告 26 具 有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采 挖 移 植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对 采 挖 移 植 报 告 的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9 40 41 木 材 经 营 ( 加 工 )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 仅 针 对 申 请 年 加 工 木 材 能 力 5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木 材 初 级 加 工 项 目 ) 驯 养 繁 殖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 划 采 集 移 植 作 业 设 计 在 林 区 经 营 ( 含 加 工 ) 木 材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核 发 采 集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核 ( 报 国 家 林 业 局 审 批 )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监 督 管 理 的 通 知 ( 林 资 发 2006 109 号 ) 第 二 条 各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审 核 批 准 木 材 经 营 加 工 单 位 设 立 的 具 体 标 准 权 限 程 序 和 申 请 材 料 要 件 等 规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公 告 (2012 年 第 3 号 ) 第 四 项 : 五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申 请 年 加 工 木 材 能 力 5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木 材 初 级 加 工 项 目, 除 满 足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必 须 提 交 具 有 乙 级 以 上 资 质 的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1991 年 林 业 部 公 布 ) 第 三 条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申 请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证 :( 一 ) 有 适 宜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的 固 定 场 所 和 必 需 的 设 施 ;( 二 ) 具 备 与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种 类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人 员 的 技 术 ;( 三 ) 驯 养 繁 殖 野 生 动 物 的 饲 料 来 源 有 保 证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采 集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林 护 发 2014 224 号 ): 三 申 请 采 集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应 填 写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2),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用 于 人 工 培 育 的, 提 交 采 集 作 业 区 野 生 植 物 资 源 状 况 培 育 基 地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培 育 基 地 规 模 和 技 术 力 量 说 明 及 采 集 作 业 办 法 ( 二 ) 用 于 科 学 研 究 文 化 交 流 等 其 它 用 途 的, 提 交 科 研 或 交 流 项 目 文 件 相 关 背 景 资 料 及 采 集 作 业 办 法 ( 三 ) 因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移 植 的, 提 交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及 工 程 实 施 相 关 背 景 资 料 移 植 原 因 移 植 方 案 及 移 植 后 管 理 措 施 说 明 27 具 有 乙 级 以 上 资 质 的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木 材 经 营 许 可 证 时 提 交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木 材 加 工 许 可 证 时 可 以 按 求 自 行 编 制 林 木 经 营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应 及 时 公 布 编 制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驯 养 繁 殖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总 体 规 划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进 行 采 集 移 植 作 业 设 计

42 43 出 具 湿 地 生 态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湿 地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入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实 验 区 建 立 机 构 和 修 筑 设 施 审 核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地 方 性 法 规 云 南 省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2013 年 审 议 通 过 ) 第 三 十 四 条 : 湿 地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湿 地 保 护 规 划,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同 意,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行 政 法 规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1985 年 林 业 部 公 布 ) 第 十 一 条 :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自 然 环 境 和 自 然 资 源, 由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未 经 林 业 部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林 业 主 管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进 入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和 修 筑 设 施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加 强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林 护 发 2005 55 号 ) 第 十 八 条 : 涉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要 在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同 时, 编 制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制 定 恢 复 补 救 方 案 和 经 济 补 偿 措 施,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06 年 第 6 号 第 24 项 : 在 林 业 系 统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和 修 筑 设 施,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包 括 : 由 具 有 甲 级 咨 询 资 质 单 位 编 制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通 过 的 拟 建 机 构 或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资 源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影 响 及 减 轻 影 响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项 目 生 物 多 样 性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 国 家 林 业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2 号,LY/T 2252-2014) 要 求 : 建 设 项 目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影 响 评 价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应 由 具 有 甲 级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28 具 有 甲 级 咨 询 资 质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出 具 湿 地 生 态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物 多 样 性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4 45 46 从 境 外 引 进 种 质 资 源 风 险 评 估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表 )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生 产 地 点 检 疫 证 明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审 批 占 用 征 收 征 用 林 地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十 条 : 国 家 对 种 质 资 源 享 有 主 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提 供 种 质 资 源 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 从 境 外 引 进 种 质 资 源 的, 依 照 国 务 院 农 业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林 业 局 关 于 印 发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检 疫 与 监 管 规 定 的 通 知 ( 林 造 发 2013 218 号 ) 第 十 六 条 : 属 于 国 内 已 进 行 过 引 种, 但 拟 引 种 种 植 地 所 在 省 级 行 政 区 没 有 引 进 过 的, 由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35 号 ) 第 七 条 : 占 用 林 地 和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的 用 地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出 使 用 林 地 的 申 请, 应 当 填 写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同 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四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作 出 的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或 者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表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 申 请 领 取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二 ) 具 有 无 检 疫 性 病 虫 害 的 种 子 生 产 地 点 规 章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5 号 ) 第 七 条 : 申 请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二 ) 生 产 地 点 检 疫 证 明 29 省 级 植 物 检 疫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或 者 林 地 现 状 调 查 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生 产 地 点 检 疫 证 明,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序 号 编 制 水 利 基 建 47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水 利 基 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48 水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流 域 治 理 开 发 保 护 要 求 或 者 防 洪 要 求 专 题 论 证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核 发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14 年 水 利 部 第 46 号 令 修 订 ) 第 六 条 :1. 初 步 设 计 是 根 据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必 要 而 准 确 的 设 计 资 料, 对 设 计 对 象 进 行 通 盘 研 究, 阐 明 拟 建 工 程 在 技 术 上 的 可 行 性 和 经 济 上 的 合 理 性, 规 定 项 目 的 各 项 基 本 技 术 参 数, 编 制 项 目 的 总 概 算 初 步 设 计 任 务 应 择 优 选 择 有 项 目 相 应 资 格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依 照 有 关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2.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应 按 照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 电 力 部 水 利 部 电 办 1993 113 号 ) 编 制 3.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报 批 前, 一 般 须 由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或 组 织 行 业 各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设 计 施 工 咨 询 等 方 面 ) 的 专 家, 对 初 步 设 计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设 计 单 位 根 据 咨 询 论 证 意 见, 对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优 化 初 步 设 计 由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审 查 后,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权 限 向 主 管 申 报 4.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承 担 初 步 设 计 的 合 同 责 任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经 批 准 后, 主 要 内 容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变 更, 并 作 为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的 技 术 文 件 基 础 如 有 重 要 修 改 变 更, 须 经 原 行 政 复 审 同 意 规 章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7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31 号 ) 第 九 条 : 水 工 程 所 在 江 河 湖 泊 的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尚 未 编 制 或 者 批 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有 相 应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编 制 单 位, 就 水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流 域 治 理 开 发 保 护 的 要 求 或 者 防 洪 的 要 求 编 制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30 项 目 相 应 资 格 的 设 计 单 位 有 相 应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编 制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水 利 基 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改 由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水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流 域 治 理 开 发 保 护 要 求 或 者 防 洪 要 求 专 题 论 证,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单 位 编 制, 审 批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9 50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在 山 区 丘 陵 区 风 沙 区 以 及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确 定 的 容 易 发 生 水 土 流 失 的 其 他 区 域 开 办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采 取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和 治 理 措 施 没 有 能 力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条 件 的 机 构 编 制 规 章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报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水 利 部 第 24 号 令 修 订 ) 第 五 条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编 报 工 作 由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负 责 具 体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并 由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该 行 业 组 织 制 定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 对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水 土 流 失 的 大 中 型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具 备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资 质 的 机 构, 对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进 行 监 测, 并 将 监 测 情 况 定 期 上 报 当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31 有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相 应 能 力 和 水 平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从 事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工 作 相 应 能 力 和 水 平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技 术 条 件 的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完 善 标 准, 按 要 求 开 展 现 场 核 查

51 52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评 估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 依 法 应 当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验 收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投 产 使 用 规 章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16 号 ) 第 九 条 :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负 责 验 收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先 进 行 技 术 评 估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负 责 验 收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负 责 验 收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直 接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第 十 条 : 技 术 评 估, 由 具 有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咨 询 评 估 资 质 的 机 构 承 担 承 担 技 术 评 估 的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水 土 保 持 水 工 植 物 财 务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依 据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批 复 文 件 和 水 土 保 持 验 收 规 程 规 范 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结 合 本 地 区 水 资 源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统 一 调 度 开 发 开 源 与 节 流 相 结 合 节 流 优 先 和 污 水 处 理 再 利 用 的 原 则, 合 理 组 织 开 发 综 合 利 用 水 资 源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布 局, 应 当 与 当 地 水 资 源 条 件 和 防 洪 要 求 相 适 应, 并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 在 水 资 源 不 足 的 地 区, 应 当 对 城 市 规 模 和 建 设 耗 水 量 大 的 工 业 农 业 和 服 务 业 项 目 加 以 限 制 规 章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水 利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5 号 ) 第 六 条 : 业 主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其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水 资 源 论 证 32 具 有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评 估 工 作 相 应 能 力 和 水 平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编 制 能 力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改 由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评 估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也 可 委 托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序 号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53 置 论 证 江 河 湖 泊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大 排 污 口 审 核 规 划 符 合 性 专 54 题 论 证 报 告 编 制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核 发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七 条 :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书 ;( 二 ) 建 设 项 目 依 据 文 件 ;( 三 )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 四 )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件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对 水 功 能 区 影 响 明 显 轻 微 的, 经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可 以 不 编 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只 提 交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对 水 功 能 区 影 响 的 简 要 分 析 材 料 第 十 条 :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以 下 资 质 之 一 的 单 位 编 制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 二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 三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 规 章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07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31 号 ) 第 九 条 : 水 工 程 所 在 江 河 湖 泊 的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尚 未 编 制 或 者 批 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有 相 应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编 制 单 位, 就 水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流 域 治 理 开 发 保 护 的 要 求 或 者 防 洪 的 要 求 编 制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33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工 作 相 应 能 力 或 环 境 保 护 部 批 准 的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的 单 位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编 制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规 划 符 合 性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者 防 洪 规 划 的 单 位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5 56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防 洪 评 价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设 定 依 据 法 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 在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就 洪 水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洪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规 范 性 文 件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水 汛 2013 404 号 ) 规 范 性 文 件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水 利 部 国 家 计 委 水 政 1992 7 号 ) 注 : 工 作 中 实 际 由 申 请 人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34 具 有 相 应 水 利 ( 水 电 )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资 质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编 制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能 力 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部 门 现 有 的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现 有 的 防 洪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序 号 编 制 馆 藏 文 物 57 修 复 方 案 从 事 馆 藏 文 物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的 资 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58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资 金 证 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设 定 依 据 行 政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馆 藏 二 级 文 物 和 馆 藏 三 级 文 物 的, 应 当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馆 藏 一 级 文 物 的, 应 当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批 准 规 范 性 文 件 国 家 文 物 局 关 于 发 布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复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文 物 博 发 2014 25 号 ) 第 十 七 条 : 文 物 修 复 的 申 报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不 符 合 的, 不 予 批 准 或 者 要 求 申 报 单 位 补 充 齐 全 后 ( 一 ) 文 物 修 复 方 案 应 当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规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 35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馆 藏 文 物 修 复 方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应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编 制 文 物 修 复 方 案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金 证 明

59 60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资 信 证 明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资 金 证 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 规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 36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金 证 明

61 62 63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资 信 证 明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资 产 评 估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可 行 性 报 告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 规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2009 年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 规 章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15 号 ) 第 八 条 : 申 请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一 )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可 行 性 报 告 ;( 三 ) 拟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第 十 条 : 卫 生 部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的 初 步 意 见 和 材 料 后,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并 在 收 到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的, 发 给 人 类 精 子 库 批 准 证 书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37 银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人 类 精 子 库 可 行 性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应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编 制 人 类 精 子 库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序 号 精 子 库 建 筑 设 64 计 平 面 图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65 技 术 可 行 性 报 告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许 可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设 定 依 据 规 章 人 类 精 子 库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15 号 ) 第 八 条 : 申 请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一 )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可 行 性 报 告 ;( 三 ) 拟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的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第 十 条 : 卫 生 部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的 初 步 意 见 和 材 料 后,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并 在 收 到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的, 发 给 人 类 精 子 库 批 准 证 书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规 章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14 号 ) 第 七 条 : 申 请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 可 行 性 报 告 第 八 条 : 申 请 开 展 丈 夫 精 液 人 工 授 精 技 术 的 医 疗 机 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审 查 批 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收 到 前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后, 可 以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并 在 收 到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的, 发 给 批 准 证 书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第 九 条 : 卫 生 部 收 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的 初 审 意 见 和 材 料 后,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并 在 收 到 专 家 论 证 报 告 后 4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同 意 的, 发 给 批 准 证 书 ; 审 核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38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设 计 精 子 库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应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设 计 精 子 库 建 筑 设 计 平 面 图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 申 请 人 可 以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可 行 性 报 告, 也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编 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审 批 应 在 本 目 录 公 布 后 及 时 公 布 编 制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可 行 性 报 告 的 中 介 机 构 目 录 清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