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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名 放 榜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02)2905-3134 招 生 中 心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問 題 詳 見 系 所 分 則 各 招 生 系 所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02)2905-304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簡 章 公 告 詳 見 簡 章 第 20 頁 招 生 中 心 教 務 處 及 招 生 中 心 服 務 台 : 野 聲 樓 2 樓 YP203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

目 次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及 報 考 注 意 事 項..1 總 則...3 壹 招 生 系 所.4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5 參 報 名 手 續.6 肆 考 試 (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8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15 陸 放 榜.16 柒 成 績 複 查.16 捌 報 到. 17 玖 註 冊 入 學. 20 拾 獎 助 學 金. 20 拾 壹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20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21 系 所 分 則.... 22 * 文 學 院 ( 中 文 歷 史 哲 學 ).....23 * 藝 術 學 院 ( 音 樂 應 美 景 觀 )...26 * 傳 播 學 院 ( 大 傳 所 ).....32 * 教 育 學 院 ( 體 育 圖 資 教 育 所 )...33 * 醫 學 院 ( 護 理 公 衛 臨 心 基 醫 所 )....36 * 理 工 學 院 ( 物 理 化 學 數 學 資 工 生 科 電 工 )...40 * 外 語 學 院 ( 跨 文 化 英 文 法 文 西 文 日 文 德 語 )...46 * 民 生 學 院 ( 博 館 所 織 品 餐 旅 兒 家 食 科 營 養 ).....53 * 法 律 學 院 ( 法 律 財 法 )...60 * 管 理 學 院 ( 管 理 學 金 融 會 計 資 管 應 統 )...62 * 社 會 科 學 院 ( 心 理 社 會 社 工 經 濟 宗 教 )....67

附 錄 72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73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77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79 *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80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81 * 輔 仁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85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收 費 標 準 表...86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87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88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89 * 具 結 書...90 *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91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截 止 日 寄 發 考 生 應 考 證 103 年 12 月 15 日 104 年 1 月 13 日 上 午 10:00 至 104 年 1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止 104 年 1 月 21 日 104 年 2 月 11 日 公 告 甄 試 招 生 回 流 後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104 年 3 月 4 日 筆 試 104 年 3 月 6 日 口 試 ( 甲 類 系 所 ) 104 年 3 月 7 日 放 榜 ( 甲 類 系 所 錄 取 名 單 及 乙 類 系 所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 104 年 3 月 24 日 寄 發 甲 類 系 所 及 乙 類 系 所 初 試 不 合 格 考 生 成 績 單 104 年 3 月 24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 甲 類 系 所 )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3 月 24 日 至 104 年 3 月 30 日 現 場 報 到 104 年 3 月 24 日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複 試 ( 乙 類 系 所 ) 104 年 3 月 29 日 前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甲 類 系 所 ) 104 年 4 月 1 日 公 告 甲 類 系 所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104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甲 類 系 所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104 年 4 月 13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 甲 類 系 所 )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4 月 13 日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現 場 報 到 104 年 4 月 13 日 至 104 年 4 月 17 日 放 榜 ( 乙 類 系 所 錄 取 名 單 ) 104 年 4 月 21 日 寄 發 乙 類 系 所 複 試 考 生 成 績 單 104 年 4 月 21 日 公 告 甲 類 系 所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104 年 4 月 22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 乙 類 系 所 ) 通 訊 報 到 104 年 4 月 21 日 至 104 年 4 月 24 日 現 場 報 到 104 年 4 月 21 日 至 104 年 4 月 29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乙 類 系 所 ) 公 告 乙 類 系 所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公 告 乙 類 系 所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通 訊 報 到 備 取 生 報 到 ( 乙 類 系 所 ) 現 場 報 到 公 告 乙 類 系 所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備 取 生 後 續 遞 補 截 止 日 104 年 4 月 30 日 104 年 5 月 4 日 104 年 5 月 5 日 104 年 5 月 5 日 至 104 年 5 月 8 日 104 年 5 月 5 日 至 104 年 5 月 11 日 104 年 5 月 14 日 104 年 9 月 17 日 1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如 有 不 符 報 考 規 定 者, 本 校 得 逕 行 取 消 其 報 名,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回,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報 考 系 所 ( 組 ) 選 考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等 欄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填 寫 錯 誤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權 益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更 改 系 所 ( 組 ) 別 選 考 ; 報 名 期 間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而 放 棄 報 名 者,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二 分 之 一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五 身 心 障 礙 ( 含 行 動 不 便 )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於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及 下 載 ) 六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七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 含 僑 民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但 依 兵 役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國 民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學 生 可 保 留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總 則 註 冊 入 學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2

總 則 3

壹 招 生 系 所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系 所 分 則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依 考 試 辦 理 方 式, 分 為 以 下 2 類 : 一 甲 類 : 考 試 一 階 段 辦 理 完 畢 文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傳 播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醫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護 理 學 系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物 理 學 系 數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碩 士 班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金 融 碩 士 班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統 計 碩 士 班 心 理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二 乙 類 : 分 初 試 複 試 兩 階 段 辦 理 醫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化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語 言 學 碩 士 班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所 簡 章 所 列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係 依 據 本 校 提 報 至 教 育 部 名 額 而 定, 如 與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不 同 者,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為 準 本 次 招 生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甄 試 招 生 缺 額 結 果 而 定, 其 缺 額 得 於 本 次 招 生 補 足 相 關 資 訊 考 試 前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4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生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證 明,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訂 頒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附 錄 ) 之 資 格 ; 且 符 合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者 二 在 職 生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境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生,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並 持 有 證 明,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訂 頒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附 錄 ) 資 格 之 在 職 人 員 ; 且 符 合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者 工 作 年 資 除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係 以 取 得 報 考 學 歷 之 學 位 後 之 專 職 年 資 起 算 ( 不 包 括 同 等 學 力 之 自 學 年 限 當 兵 年 限 義 務 役 與 替 代 役 年 限 ),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計 算 工 作 年 資 均 計 算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止 外 國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僑 生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逕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學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考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law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相 關 規 定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香 港 各 校 院 學 生,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證 明 ( 須 附 學 籍 核 准 文 號 ),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始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 持 大 四 下 學 期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註 冊 入 學 二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現 役 軍 人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院 校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生 師 資 培 育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四 依 據 教 育 部 89 年 12 月 15 日 台 ( 八 九 ) 師 ( 二 ) 字 第 八 九 一 五 五 一 四 九 號 函 規 定,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5

參 報 名 手 續 : 時 間 方 式 網 址 104 年 1 月 13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4 年 1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止 如 需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內 完 成 請 儘 量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2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務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 http://exam.fju.edu.tw/stu/ 費 用 1. 1,40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除 外 ) 2.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應 繳 1,7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300 元 ) 3.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應 繳 2,0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600 元 ) 4. 音 樂 學 系 各 組 應 繳 費 用 如 下 : 指 揮 組 :4,4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3,000 元 ) 演 奏 ( 唱 ) 組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音 樂 學 組 :3,2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1,800 元 ) 5.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中 英 組 及 中 日 組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起 至 104 年 3 月 26 日 止,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頁 下 載 術 科 測 驗 費 繳 費 單, 自 行 至 郵 局 繳 交 測 驗 費 1,200 元 整 複 試 當 日 持 繳 費 單 收 據 至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報 到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申 請 優 待 者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4 年 1 月 26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各 縣 巿 政 府 或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104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 報 考 二 系 所 組 以 上 者, 以 優 待 一 系 所 組 為 限, 勿 重 複 申 請 流 程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記 下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列 印 郵 局 劃 撥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或 列 印 轉 帳 帳 號 用 ATM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或 轉 帳 明 細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寄 出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1. 以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A4) 貼 在 郵 寄 資 料 之 信 封 上 2.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3. 104.1.21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各 招 生 系 所, 郵 戳 為 憑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本 校 將 於 104 年 2 月 11 日 寄 發 應 考 證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6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報 名 時 列 印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一 般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 1,40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1,700 元 ;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2,000 元 ; 音 樂 學 系 指 揮 組 4,400 元, 音 樂 學 系 演 奏 ( 唱 ) 組 作 曲 組 音 樂 學 組 3,200 元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 1,40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1,700 元 ;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2,000 元 ; 音 樂 學 系 指 揮 組 4,400 元, 音 樂 學 系 演 奏 ( 唱 ) 組 作 曲 組 音 樂 學 組 3,200 元 )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不 得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或 (ATM)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7

肆 考 試 : 一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 1. 甲 類 招 生 系 所 : 考 試 一 階 段 辦 理 完 畢 2. 乙 類 招 生 系 所 : 初 試 成 績 達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104 年 3 月 24 日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布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請 自 行 查 閱 公 告, 以 免 耽 誤 複 試 時 間 網 址 : http://www.adm.fju.edu.tw/ 3. 語 文 能 力 一 科, 除 各 系 所 註 明 僅 考 英 文 者, 佔 100 分 外, 其 餘 各 系 所 考 試 內 容 一 律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各 佔 50 分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是 否 須 延 後 考 試 日 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16:00 17:30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中 國 思 想 史 中 國 文 學 史 文 字 學 暨 聲 韻 學 歷 史 學 系 英 文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形 上 學 知 識 論 倫 理 學 西 洋 哲 學 史 中 國 哲 學 史 英 文 哲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9:00 報 到 地 點 : 文 華 樓 LI310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理 論 音 樂 學 ( 僅 音 樂 學 組 )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組 主 修 ( 術 科 )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考 試 地 點 : 藝 術 學 院 2 樓 音 樂 系 備 註 : 術 科 考 試 順 序 及 場 地 於 考 試 前 3 天 公 布 於 本 校 藝 術 學 院 2 樓 樓 梯 口 及 本 系 網 站 (http://www.music.fju.edu.tw) 創 意 思 考 ( 術 科 )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30 報 到 地 點 : 藝 術 學 院 3 樓 AA310 口 試 順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將 於 考 試 前 2 天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站 (http://www.aart.fju.edu.tw) 傳 播 理 論 與 當 代 問 題 分 析 專 業 英 文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管 理 學 組 體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運 動 企 劃 與 經 營 8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甲 組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乙 組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護 理 學 系 乙 組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甲 組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乙 組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9:00 10:30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11:00 12:30 14:00 15:30 選 考 一 科 圖 書 資 訊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 甲 ) 選 考 一 科 圖 書 資 訊 學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 乙 ) 16:00 17:30 語 文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心 理 學 語 文 能 力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30 報 到 地 點 : 國 璽 樓 2 樓 MD243 選 考 一 科 產 科 護 理 學 兒 科 護 理 學 精 神 科 護 理 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選 考 一 科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報 到 時 間 : 下 午 1:00 起 詳 細 複 試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於 本 系 網 站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國 璽 樓 3 樓 MD379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選 考 一 科 生 物 統 計 學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報 到 時 間 : 下 午 1:00 起 詳 細 複 試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於 本 系 網 站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國 璽 樓 3 樓 MD379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心 理 學 方 法 基 礎 心 理 學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本 系 將 於 104 年 3 月 26 日 於 本 系 網 站 公 告 複 試 報 到 時 間,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國 璽 樓 5 樓 MD570 9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生 物 醫 學 組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醫 學 藥 學 組 9:00 10:30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11:00 12:30 14:00 15:30 選 考 一 科 生 物 化 學 生 理 學 選 考 一 科 生 物 化 學 藥 理 學 物 理 系 物 理 組 普 通 物 理 近 代 物 理 物 理 系 光 電 組 普 通 物 理 工 程 數 學 化 學 系 甲 組 化 學 系 乙 組 16:00 17:30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有 機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物 理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詳 細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報 到 地 點 : 耕 莘 樓 1 樓 CH119 基 礎 化 學 語 文 能 力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詳 細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報 到 地 點 : 耕 莘 樓 1 樓 CH119 數 學 系 甲 組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數 學 系 乙 組 微 積 分 機 率 與 統 計 數 學 系 丙 組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軟 體 與 數 學 計 算 機 系 統 生 命 科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甲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乙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丙 組 選 考 一 科 普 通 生 物 學 ( 一 ) 普 通 生 物 學 ( 二 )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語 言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複 試 前 30 分 鐘 本 系 將 於 104 年 年 3 月 26 日 於 本 系 網 站 公 告 詳 細 複 試 時 間 及 順 序,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耕 莘 樓 生 命 科 學 系 館 1 樓 LS111 辦 公 室 選 考 一 科 通 訊 系 統 機 率 與 線 性 代 數 電 子 學 選 考 一 科 計 算 機 概 論 線 性 代 數 10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16:00 17:30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語 言 學 碩 士 班 語 言 學 組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語 言 學 碩 士 班 華 語 教 學 組 中 文 分 析 英 文 作 文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時 間 : 下 午 1:00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5 樓 LB505(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中 文 分 析 台 灣 社 會 與 文 化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時 間 : 下 午 1:00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5 樓 LB505(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國 文 測 驗 英 文 測 驗 中 英 翻 譯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中 英 組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時 間 : 詳 細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16:00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宜 真 學 苑 右 側 門 直 上 3 樓 (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術 科 測 驗 費 繳 費 收 據 報 到 國 文 測 驗 日 文 測 驗 中 日 翻 譯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中 日 組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時 間 : 詳 細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16:00 前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宜 真 學 苑 右 側 門 直 上 3 樓 (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辦 公 室 )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術 科 測 驗 費 繳 費 收 據 報 到 英 美 文 學 批 判 寫 作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文 學 與 文 化 組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詳 細 口 試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3 樓 LA303( 英 文 系 辦 公 室 )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英 文 作 文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多 媒 體 英 語 教 學 組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詳 細 口 試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5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3 樓 LA303( 英 文 系 辦 公 室 )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11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16:00 17:30 法 文 作 文 翻 譯 ( 中 法 互 譯 )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30 起 詳 細 口 試 時 間 將 於 考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1 樓 LA115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西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00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2 樓 LA216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日 文 ( 中 日 互 譯 暨 作 文 )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詳 細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1 樓 LA113( 日 文 系 辦 公 室 )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到 德 文 寫 作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9:30 報 到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1 樓 LA103 博 物 館 時 事 評 論 博 物 館 學 概 論 語 文 能 力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所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甲 組 複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口 試 前 30 分 鐘, 詳 細 口 試 時 間, 將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中 午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地 點 : 秉 雅 樓 2 樓 紅 色 門 (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選 考 一 科 西 洋 藝 術 史 設 計 與 文 化 個 案 分 析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00 起 報 到 地 點 : 朝 橒 樓 1 樓 走 廊 備 註 :1.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2. 口 試 地 點 時 間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於 考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12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乙 組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9:00 10:30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11:00 12:30 14:00 15:30 選 考 一 科 管 理 學 消 費 者 行 為 紡 織 纖 維 學 16:00 17:30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00 起 報 到 地 點 : 朝 橒 樓 1 樓 走 廊 備 註 :1.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2. 口 試 地 點 時 間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於 考 前 一 週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選 考 一 科 餐 旅 管 理 管 理 學 語 文 能 力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心 理 學 婚 姻 與 家 人 關 係 語 文 能 力 食 品 科 學 系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營 養 科 學 系 生 物 化 學 營 養 學 選 考 一 科 膳 食 療 養 學 ( 含 人 體 生 理 學 ) 分 子 生 物 學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組 法 律 學 系 民 商 法 組 法 律 學 系 刑 事 法 組 民 法 憲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 事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民 法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民 法 商 事 法 法 學 英 文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碩 士 班 甲 組 經 濟 學 選 考 一 科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語 文 能 力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碩 士 班 乙 組 經 濟 學 選 考 一 科 管 理 學 機 率 與 統 計 微 積 分 語 文 能 力 13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16:00 17:30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金 融 碩 士 班 統 計 學 選 考 一 科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會 計 學 系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語 文 能 力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語 文 能 力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統 計 碩 士 班 統 計 學 選 考 一 科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語 文 能 力 心 理 學 系 甲 組 ( 工 商 衡 鑑 與 應 用 認 知 心 理 學 組 )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社 會 學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社 會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40 報 到 地 點 : 羅 耀 拉 大 樓 3 樓 SL312 室 備 註 :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辦 理 報 到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 含 直 接 服 務 間 接 服 務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 不 含 統 計 )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經 濟 學 系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語 文 能 力 宗 教 學 系 宗 教 學 14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系 所 組 別 時 間 9:00 12:00 14:00 15:30 16:00 17:30 景 觀 創 意 提 案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口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8:30-9:00 報 到 地 點 : 藝 術 學 院 1 樓 AL104 備 註 : 須 攜 帶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二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1. 104 年 3 月 4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並 開 放 查 詢 考 場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 2. 104 年 3 月 5 日 下 午 2:00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證 件 不 齊 者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處 理 攜 帶 證 件 2. 考 生 應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1. 筆 試 時,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系 所 分 則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攜 帶 用 具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2. 語 文 能 力 一 科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相 關 考 試 規 定 如 各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系 所 分 則 規 定 二 除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考 試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之 和 考 試 數 各 考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小 數 第 3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三 每 一 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四 資 料 審 查 未 交 者, 資 料 審 查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15

錄 取 方 式 一 各 招 生 系 所 在 開 啟 彌 封 前 將 總 成 績 及 各 考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序 名 次 於 各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各 ( 系 ) 所 考 生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二 各 招 生 系 所 得 訂 定 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加 重 計 分 之 及 其 百 分 比 或 各 到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不 予 錄 取 之 百 分 比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除 各 招 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各 系 所 考 試 欄 各 科 目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經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呈 報 教 育 部, 經 核 准 後 增 額 錄 取 四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招 生 系 所 分 組 招 生 者, 除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分 組 名 額 概 不 流 用 陸 放 榜 (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 甲 類 招 生 系 所 104 年 3 月 24 日 上 午 10:00 日 期 乙 類 招 生 系 所 104 年 3 月 24 日 上 午 10:00 (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 104 年 4 月 21 日 上 午 10:00 ( 錄 取 名 單 )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時 間 放 榜, 不 另 行 通 知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應 先 行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柒 成 績 複 查 : 甲 類 招 生 系 所 104 年 4 月 1 日 前 日 期 乙 類 招 生 系 所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作 業 費 用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見 簡 章 附 錄 ), 並 檢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方 式 郵 信 封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同 一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16

捌 報 到 : 報 到 遞 補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 一 甲 類 招 生 系 所 : 正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者,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3 月 3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3 月 31 日 下 午 3:0 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說 明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寫 具 結 書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具 結 期 限 內 未 補 繳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104 年 4 月 10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104 年 4 月 13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請 名 單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起 至 4 月 15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證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17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起 至 4 月 17 日 下 午 3:0 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說 明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寫 具 結 書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具 結 期 限 內 未 補 繳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公 告 備 取 生 完 成 104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自 104 年 4 月 23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二 星 期 四 下 午 1: 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104 年 9 月 17 日 )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務 必 採 現 場 報 到,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到 二 乙 類 招 生 系 所 : 正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者,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起 至 4 月 24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起 至 4 月 29 日 下 午 3:0 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說 明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寫 具 結 書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具 結 期 限 內 未 補 繳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8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104 年 5 月 4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104 年 5 月 5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一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以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1. 通 訊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起 至 5 月 8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將 下 列 文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列 印 通 訊 報 到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後 寄 出 )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2. 現 場 報 到 : 請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起 至 5 月 11 日 下 午 3:0 0 止, 將 下 列 文 件 交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1)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具 結 書, 見 說 明 1;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備 註 3)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說 明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寫 具 結 書 並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具 結 期 限 內 未 補 繳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二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04 年 5 月 14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自 104 年 5 月 15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二 星 期 四 下 午 1: 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104 年 9 月 17 日 )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務 必 採 現 場 報 到,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到 備 註 : 1. 同 時 錄 取 二 系 ( 所 )( 含 ) 以 上 者, 以 報 到 一 系 ( 所 ) 為 限 2.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4)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之 國 家 之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學 生 向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證 明, 並 由 學 校 逕 寄 輔 仁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4.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5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6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7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19

玖 註 冊 入 學 : 一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註 冊, 並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無 故 未 完 成 繳 費 註 冊 者, 即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在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 學 生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pdf 三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依 法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1 年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再 申 請 延 長 1 年 展 緩 期 滿, 如 在 營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無 需 繳 納 任 何 學 雜 費 用 四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電 話 (02)2905-3042,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regrule.pdf 五 原 住 民 僑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學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記,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六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兩 項 情 節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追 繳 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具 第 一 項 情 節 者, 本 校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七 各 學 系 所 ( 學 位 學 程 ) 入 學 生 修 課 及 畢 業 等 相 關 規 定,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閱 各 招 生 學 系 所 ( 學 位 學 程 ) 網 頁 之 修 業 規 則 拾 獎 助 學 金 : 一 本 校 設 有 教 宗 若 望 保 祿 二 世 獎 學 金, 研 究 生 亦 可 申 請 校 內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獎 學 金 資 訊 ( 網 址 :http://life.dsa.fju.edu.tw/scholarship/default.htm) 二 本 校 設 有 完 善 的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研 究 生 成 績 優 異 且 自 願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者, 均 可 申 請 教 學 助 理 助 學 金 ( 網 址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tasetreg.pdf) 三 各 院 系 所 亦 多 設 有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詳 見 各 院 系 所 網 站 或 洽 詢 各 院 系 所 辦 公 室 拾 壹 簡 章 公 告 : 103 年 12 月 15 日 起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以 供 瀏 覽 及 下 載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 20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 一 由 於 校 區 及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來 本 校 二 捷 運 新 莊 線 輔 大 站 (1 號 出 口 ) 三 公 車 資 訊 99 111 235 299 513 615 618 635 636 637 638 聯 營 公 車 639 663 797 799 802 810 842 845 859 880 883 1503 藍 2 橘 21 橘 22 橘 23 三 重 客 運 9 桃 園 - 新 莊 桃 園 - 北 門 (9102) 國 光 客 運 中 壢 - 基 隆 (1803) 桃 園 客 運 桃 園 - 新 莊 (5009) 桃 園 - 北 門 (9102) 桃 園 - 新 莊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5075) 新 竹 客 運 新 莊 - 楊 梅 (5675) 四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交 通 易 生 雍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衡 量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時 間, 提 早 出 門 五 交 通 路 線 圖 : 21

系 所 分 則 22

系 所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3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專 業 一 國 文 二 中 國 文 學 史 三 文 字 學 暨 聲 韻 學 四 中 國 思 想 史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國 文 須 達 60 分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錄 取 方 式 依 考 試 欄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1 樓 LI107 電 子 郵 件 G01@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27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hinese.fju.edu.tw/ 23

系 所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專 業 一 英 文 二 中 國 通 史 三 世 界 通 史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考 試 欄 各 錄 取 方 式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在 師 資 課 程 及 研 究 方 向 上, 著 重 西 洋 史 的 傳 統 特 色, 也 兼 及 備 註 基 督 宗 教 史 文 化 交 流 史 等 領 域 二 碩 士 班 新 生 ( 含 一 般 考 試 及 甄 試 錄 取 ) 頒 發 辜 嚴 倬 雲 女 士 獎 學 金 每 名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獎 學 金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2 樓 LI208 電 子 郵 件 G02@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0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history.fju.edu.tw/chinese/ 24

系 所 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名 一 般 生 9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在 職 生 3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專 業 一 形 上 學 知 識 論 倫 理 學 二 西 洋 哲 學 史 三 中 國 哲 學 史 四 英 文 五 口 試 : 口 試 內 容 為 基 本 哲 學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專 業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2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錄 取 方 式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非 哲 學 系 畢 業 之 入 學 生, 須 於 提 交 論 文 前 依 規 定 補 修 形 上 學 知 識 論 學 分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3 樓 LI307 電 子 郵 件 G03@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09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hilosophy.fju.edu.tw/ 25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21 名 演 奏 ( 唱 ) 組 : 鋼 琴 5 名 ; 聲 樂 2 名 ;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古 典 吉 他 豎 琴 ) 擇 優 錄 取 5 名 ; 管 樂 與 擊 樂 ( 敲 擊 樂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小 號 法 國 號 長 號 ) 擇 優 錄 取 5 名 指 揮 組 ( 樂 團 指 揮 合 唱 指 揮 ):1 名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 作 曲 應 用 音 樂 ):1 名 音 樂 學 組 :2 名 一 共 同 應 繳 資 料 :( 一 ) 考 生 資 料 表 ( 請 於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表 格 ) ( 二 ) 學 士 班 或 專 科 歷 年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三 ) 自 傳 ( 含 學 習 背 景 獲 獎 紀 錄 生 涯 規 劃 等 )1 份 ; 報 考 音 樂 學 組 者 請 繳 3 份 二 各 組 應 繳 資 料 : 演 奏 ( 唱 ) 組 : 考 試 曲 目 及 曾 學 習 過 之 曲 目 表 1 份 ( 請 於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考 試 曲 目 專 用 表 格 ; 主 修 敲 擊 樂 者 請 於 考 試 曲 目 表 中 註 明 樂 器 編 制 ) 指 揮 組 : 1. 樂 團 指 揮 : 考 試 曲 目 表 1 份 ( 請 於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考 試 曲 目 專 用 表 格 ) 2. 合 唱 指 揮 :( 一 ) 考 試 曲 目 曾 指 揮 過 曲 目 及 曾 演 唱 過 曲 目 表 各 1 份 ( 請 於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考 試 曲 目 專 用 表 格 ) ( 二 ) 合 唱 指 揮 或 合 唱 音 樂 作 品 心 得 報 告 1 份 ( 三 ) 自 選 曲 樂 譜 15 份 ( 含 曲 目 名 稱 )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 一 )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3 份 ( 二 ) 三 首 不 同 風 格 及 編 制 之 作 品, 並 附 樂 曲 解 說 及 CD 或 DVD 音 樂 學 組 :( 一 )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3 份 ( 二 ) 曾 閱 讀 過 的 音 樂 學 專 書 目 錄 3 份 請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7 月 30 日 上 班 時 間 (8:00-16:00), 親 自 到 本 系 領 取 ; 若 委 託 他 人, 請 帶 委 託 書 ; 或 寄 繳 資 料 時, 請 內 附 足 資 回 郵 及 信 封 袋, 由 本 系 寄 還 給 考 生 ( 若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處 理 );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演 奏 ( 唱 ) 組 指 揮 組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音 樂 學 組 專 業 專 業 一 主 修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二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理 論 一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理 論 二 音 樂 學 三 術 科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續 見 下 頁 26

續 前 頁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一 演 奏 ( 唱 ) 組 指 揮 組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 主 修 佔 總 成 績 70%,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理 論 佔 總 成 績 30% 二 音 樂 學 組 :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理 論 佔 總 成 績 25%, 音 樂 學 佔 總 成 績 25%, 術 科 佔 總 成 績 50%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但 演 奏 ( 唱 ) 組 指 揮 組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主 修 成 績 未 達 80 分 以 上 者, 音 樂 學 組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70 分 以 上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流 用 原 則 如 下 : 各 組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其 他 組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及 非 音 樂 科 系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各 組 專 業 課 程 二 可 攜 帶 2B 鉛 筆 作 答 三 主 修 ( 術 科 )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考 試 前 3 天 公 布 在 本 校 藝 術 學 院 2 樓 樓 梯 口 及 本 系 網 站 (http://www.music.fju.edu.tw) 四 主 修 及 術 科 考 試 已 於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但 輪 到 該 順 位 時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應 試 辦 公 室 藝 術 學 院 2 樓 AM206 電 子 郵 件 muscdept@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7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usic.fju.edu.tw/ 27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各 組 主 修 ( 術 科 ) 內 容 演 奏 ( 唱 ) 組 所 有 考 試 曲 目 除 該 組 另 行 規 定 外, 其 餘 一 律 背 譜 主 修 指 定 曲 目 鋼 琴 任 選 三 首 不 同 樂 派 曲 目, 需 包 含 一 首 完 整 古 典 奏 鳴 曲, 考 試 曲 目 總 時 間 至 少 20 分 鐘 小 提 琴 1. 任 選 J. S. Bach: Six Violin Solo Sonatas & Partitas 其 中 一 組 之 兩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2. 巴 洛 克 時 期 外, 任 選 一 首 協 奏 曲 及 一 首 奏 鳴 曲 其 中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1. 任 選 J. S. Bach: Six Suites for Cello Solo 其 中 之 兩 段 舞 曲 ( 一 快 一 慢 ) 中 提 琴 或 J. S. Bach: Six Violin Solo Sonatas & Partitas 其 中 一 組 之 兩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2. 中 提 琴 奏 鳴 曲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或 中 提 琴 協 奏 曲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大 提 琴 1. 任 選 J. S. Bach: Six Suites for Cello Solo 其 中 之 兩 段 舞 曲 ( 一 快 一 慢 ) 2. 奏 鳴 曲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或 協 奏 曲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1. 一 首 J. S. Bach 賦 格 或 選 自 魯 特 琴 組 曲 之 兩 首 舞 曲 ( 一 快 一 慢 ) 古 典 2. 一 首 古 典 奏 鳴 曲 變 奏 曲 或 幻 想 曲 吉 他 3. 一 首 現 代 樂 派 作 品 豎 琴 任 選 三 首 不 同 樂 派 之 完 整 作 品, 曲 目 總 時 間 至 少 20 分 鐘 1. 一 首 中 文 藝 術 歌 曲 聲 樂 2. 二 首 詠 嘆 調 ( 選 自 歌 劇 及 神 劇 各 一 首 ) 3. 三 首 外 文 藝 術 歌 曲 ( 至 少 選 唱 一 首 德 文 藝 術 歌 曲 ) 長 笛 任 選 三 首 不 同 樂 派 之 作 品 ( 須 包 含 一 首 W. A. Mozart: Flute Concerto KV 313 或 KV 314) 另 加 考 視 奏 雙 簧 管 任 選 三 首 不 同 樂 派 之 作 品 ( 須 包 含 W. A. Mozart: Oboe Concerto KV 314) 另 加 考 視 奏 1. W. A. Mozart: Clarinet Concerto KV 622 2. 自 以 下 曲 目 任 選 一 首 : 單 簧 管 a) Igor Stravinsky: Three Pieces for Clarinet Solo b) Olivier Messiaen: Abîme des oiseaux(from Quatuor pour la Fin du Temps ) c) Béla kovács: Hommage à Manuel de Falla 3. 一 首 完 整 自 選 曲 另 加 考 視 奏 1. 自 下 列 二 首 曲 目 中 任 選 一 首 : a) A. Tansman: Sonatine for Bassoon and Piano b) Henri Dutilleux: Sarabande et Cortège for Bassoon and Piano 低 音 管 2. 自 下 列 二 首 曲 目 任 選 一 首 :(1. 含 裝 飾 奏 2. 過 長 之 前 奏 間 奏 請 自 行 刪 除 ) a) W. A. Mozart: Bassoon Concerto KV 191, 1st & 2nd movements b) C. M. Weber: Bassoon Concerto Op. 75, 1st & 2nd movements 3. 一 首 完 整 自 選 曲 另 加 考 視 奏 1. 一 首 1970 年 之 後 出 版 的 現 代 樂 派 作 品, 伴 奏 或 無 伴 奏 均 可 ( 無 須 背 譜 ) 2. 一 首 巴 洛 克 古 典 或 浪 漫 樂 派 時 期 改 編 作 品, 須 搭 配 鋼 琴 伴 奏 ( 須 背 譜 ) 薩 克 斯 管 3. 上 述 兩 首 以 外 不 同 風 格 的 任 何 一 首 作 品, 需 搭 配 鋼 琴 伴 奏 ( 須 背 譜 ) * 任 何 型 式 的 薩 克 斯 風 均 可, 但 必 須 按 照 原 樂 譜 配 器 另 加 考 視 奏 小 號 任 選 三 首 不 同 樂 派 之 作 品 另 加 考 視 奏 法 國 號 1. W. A. Mozart: Concerto for Horn in E b, No. 4, KV495 之 兩 個 樂 章 ( 一 快 一 慢 ) 2. 一 首 完 整 浪 漫 樂 派 或 現 代 樂 派 作 品 另 加 考 視 奏 長 號 1. F. David: Concertino for Trombone and Orchestra, Op. 4( 一 快 一 慢 樂 段 ) 2. 一 首 20 世 紀 長 號 作 品 ( 單 樂 章 亦 可 ) 另 加 考 視 奏 1. 木 琴 Markus Halt: Marimbic ( 鍵 盤 樂 器 一 律 背 譜 ) 敲 擊 樂 2. 一 首 綜 合 敲 擊 樂 獨 奏 (Solo Multiple Percussion) 作 品 或 綜 合 敲 擊 樂 與 鋼 琴 伴 奏 曲 ( 無 須 背 譜 ) 另 加 考 視 奏 演 奏 ( 唱 ) 組 所 有 考 試 曲 目 除 該 組 另 行 規 定 外, 其 餘 一 律 背 譜 續 見 下 頁 28

作 曲 及 應 用 音 樂 組 樂 團 指 揮 合 唱 指 揮 音 樂 學 組 續 前 頁 一 作 曲 1. 筆 試 : 動 機 創 作 2. 口 試 二 應 用 音 樂 1. 筆 試 : 影 音 錄 音 電 腦 以 及 樂 理 綜 合 專 業 測 驗 2. 口 試 1. 鋼 琴 演 奏 自 選 二 分 鐘 之 快 板 樂 章 2. 自 選 一 種 樂 器 演 奏 或 演 唱 ( 請 自 備 伴 奏 及 樂 器 ; 主 修 鋼 琴 可 免 試 ) 3. 指 揮 視 奏 4. 指 揮 以 下 曲 目 :L. v. Beethoven: Symphony No. 1, Op. 21, 3 rd Movement, Menuetto. Allegro molto e vivace ( 需 全 部 按 照 樂 譜 反 覆 ) 5. 現 場 指 揮 訓 練 樂 團 (10 分 鐘 ) 考 生 請 自 選 約 2 分 鐘 之 樂 段 總 譜 3 份 及 分 譜 各 1 份 請 自 備, 並 於 考 試 當 日 發 給 評 審 及 團 員 1. 現 場 指 揮 合 唱 團 演 唱 指 定 曲 William Byrd: Agnus Dei from Mass for three voices 2. 鋼 琴 彈 奏 合 唱 譜 William Byrd: Agnus Dei from Mass for three voices 3. 聲 樂 獨 唱 曲 一 首 : 自 選 4. 視 唱 5. 現 場 指 揮 訓 練 合 唱 團 (10 分 鐘 ) 自 選 曲 一 首 (3-5 分 鐘, 請 選 自 浪 漫 時 期 德 文 或 法 文 歌 曲 ) 口 試 及 演 奏 ( 唱 ) 自 選 曲 一 首 29

系 所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6 名 一 般 生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在 職 生 4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在 職 生 須 取 得 目 前 在 職 單 位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一 考 生 資 料 表 (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 表 格 下 載 中 下 載 ) 二 具 有 名 次 或 百 分 比 之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在 職 生 除 成 績 證 明 外, 另 須 繳 交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三 自 傳 與 研 究 計 畫 ( 各 約 600 字, 自 傳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四 成 果 證 明 1 份 ( 包 括 1. 論 文 摘 要 或 作 品 集 ( 以 10 件 為 限 )2. 獲 獎 證 明 3. 特 殊 表 現 等 證 明 ) 請 考 生 將 上 述 資 料 依 序 編 輯 成 pdf 檔, 可 另 附 動 態 影 音 檔, 以 avi mov 或 swf 檔 為 限, 燒 錄 光 碟 乙 份 ( 光 碟 檔 名 請 命 名 為 "104_ 應 美 碩 _ 考 生 姓 名 _ 聯 絡 電 話 "), 請 勿 繳 交 紙 本, 並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1 月 21 日 ) 前, 將 光 碟 乙 份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輔 仁 大 學 應 用 美 術 系, 以 便 審 查 所 繳 光 碟 恕 不 發 還, 並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術 科 : 創 意 思 考 三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5%,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35%, 創 意 思 考 佔 總 成 績 25 %,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資 料 審 查 創 意 思 考 口 試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1. 術 科 考 試 以 表 現 創 意 設 計 之 概 念 發 想 試 卷 為 8 開 尺 寸, 紙 張 由 本 系 提 供, 其 餘 繪 圖 用 具 由 考 生 自 備 ( 限 鉛 筆 色 鉛 筆 麥 克 筆 三 種 任 選 ) 2. 非 美 術 或 設 計 科 系 考 生, 入 學 後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士 班 2 門 課 學 分 辦 公 室 藝 術 學 院 3 樓 AA315 電 子 郵 件 aart@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7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aart.fju.edu.tw/ 30

系 所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名 一 般 生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在 職 生 2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參 加 口 試 當 天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二 自 傳 (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資 料 )1 份 三 學 習 成 果 報 告,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四 碩 士 班 研 讀 方 向 及 計 畫 ( 以 3000 字 為 限 )1 份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僅 供 口 試 評 分 參 考, 口 試 結 束 當 場 領 回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一 景 觀 創 意 提 案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景 觀 創 意 提 案 佔 總 成 績 7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景 觀 創 錄 取 方 式 意 提 案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本 系 所 歡 迎 不 同 領 域, 對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報 考, 出 題 方 向 朝 多 元 化 選 題 方 式 進 行, 考 生 可 針 對 自 我 專 長 進 行 選 擇 作 答, 景 觀 創 意 提 案 命 題 為 景 觀 設 計 環 境 生 態 休 閒 遊 憩 文 化 地 景 之 概 念 性 提 案 二 景 觀 創 意 提 案 考 試 用 紙 由 本 系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繪 圖 用 具 由 考 生 自 備 辦 公 室 藝 術 學 院 1 樓 AL104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91 電 子 郵 件 D82@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landscape.fju.edu.tw/ 31

系 所 大 眾 傳 播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1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一 傳 播 理 論 與 當 代 問 題 分 析 二 專 業 英 文 一 傳 播 理 論 與 當 代 問 題 分 析 佔 總 成 績 70%, 專 業 英 文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學 生 須 於 一 年 級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應 達 IBT TOEFL87 分 或 TOEIC 700 分 或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或 IELTS 5.5( 含 ) 以 上 並 繳 交 檢 定 成 績,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能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學 生 入 學 前 之 考 試 成 績 若 已 達 本 所 標 準 者, 得 予 採 計 有 效 成 績 為 : 入 學 前 2 年 之 內 的 成 績 二 本 所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文 友 樓 2 樓 LF234 電 子 郵 件 G09@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295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smc.url.tw 32

系 所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體 育 學 組 運 動 管 理 學 組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8 名 體 育 學 組 11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運 動 管 理 學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1 名 ) 各 組 以 非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錄 取 名 額 不 超 過 該 組 招 生 名 額 20% 免 繳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運 動 生 理 學 二 運 動 心 理 學 三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一 體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二 運 動 企 劃 與 經 營 一 體 育 學 組 : 運 動 生 理 學 佔 總 成 績 40%, 運 動 心 理 學 佔 總 成 績 30%,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佔 總 成 績 30% 運 動 管 理 學 組 : 體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佔 總 成 績 50%, 運 動 企 劃 與 經 營 佔 總 成 績 5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各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一 本 碩 士 班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先 行 上 網 參 閱 二 非 體 育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者, 依 本 系 規 定, 入 學 後 須 補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辦 公 室 積 健 樓 3 樓 LP307 電 子 郵 件 G08@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28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hed.fju.edu.tw/ 33

系 所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7 名 甲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乙 組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乙 組 甲 組 限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 備 註 一 ) 乙 組 限 非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註 : 非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完 成 以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者, 可 報 考 甲 組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完 成 其 他 學 系 雙 主 修 者, 可 報 考 乙 組 免 繳 共 同 專 業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2 選 1): 圖 書 資 訊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 甲 )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2 選 1): 圖 書 資 訊 學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 乙 )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30%, 專 業 佔 總 成 績 7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語 錄 取 方 式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各 組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時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一 甲 組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認 定 : 台 灣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輔 仁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淡 江 大 學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玄 奘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世 新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若 有 疑 義 時 悉 依 本 系 認 定 為 準 二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參 加 以 下 所 列 任 何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的 檢 定 考 試, 在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單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向 本 系 申 請 畢 業 英 檢 資 格 審 查 ( 不 計 成 績 高 低 ), 審 查 無 誤 後,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學 生 在 碩 士 班 入 學 前 所 參 加 之 上 述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亦 可 憑 該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於 研 一 入 學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系 上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包 含 :(1) 托 福 測 驗 (TOEFL) (2) 多 益 測 驗 (TOEIC) (3) 雅 思 (IELTS) (4)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含 ) 以 上 (5)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6) 大 專 院 校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7)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8)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辦 公 室 文 開 樓 5 樓 LE507 聯 絡 電 話 (02)2905-2333 電 子 郵 件 G10@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eb.lins.fju.edu.tw/ 34

系 所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一 般 生 8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在 職 生 7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教 育 概 論 二 教 育 心 理 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在 職 生 名 額 已 於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收 完 畢, 於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名 額 將 流 用 至 一 般 生 備 註 一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閱 本 所 修 業 規 則 並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二 暑 假 七 月 份 將 安 排 新 生 座 談 會, 八 月 底 九 月 初 安 排 期 初 研 習, 錄 取 考 生 請 注 意 相 關 公 告 辦 公 室 文 開 樓 6 樓 LE614 電 子 郵 件 050023@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38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lead.fju.edu.tw/ 35

系 所 護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4 名 甲 組 5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乙 組 9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持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二 報 考 乙 組 之 考 生, 近 5 年 內 (99.08.01~104.07.31) 須 於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 含 衛 生 所 ), 從 事 內 外 科 婦 產 科 兒 科 精 神 科 或 社 區 護 理 工 作 經 驗 1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證 明 者 三 學 校 老 師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經 驗, 每 2 年 可 折 算 臨 床 經 驗 1 年 一 學 士 班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二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三 工 作 證 明 正 本 四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所 繳 資 料 若 需 取 回, 請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於 學 校 上 班 時 間 親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領 回 ; 若 委 託 他 人, 請 攜 帶 委 託 書 ; 或 檢 附 足 額 之 回 郵 及 信 封 袋, 由 本 系 寄 還 (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處 理 ) 逾 期 未 領 回 者, 資 料 由 學 系 辦 公 室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乙 組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選 考 :(4 選 1) 產 科 護 理 學 兒 科 護 理 學 精 神 科 護 理 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乙 組 :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30%,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4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乙 組 依 口 試 語 錄 取 方 式 文 能 力 選 考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或 通 過 本 系 能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公 室 國 璽 樓 2 樓 MD245 聯 絡 電 話 (02)2905-3410 電 子 郵 件 G91@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nursing.fju.edu.tw/ 36

系 所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乙 組 初 試 複 試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20 名 甲 組 (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組 ) 一 般 生 5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在 職 生 1 名 ( 含 甄 試 生 1 名 ); 乙 組 ( 健 康 促 進 與 管 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在 職 生 5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丙 組 (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組 ) 在 職 生 4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初 試 合 格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者, 請 於 複 試 當 日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一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名 次 證 明 正 本 若 係 轉 學 生 請 加 繳 現 就 讀 學 校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之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 限 700 字 內,1 頁 A4 為 限 ) 三 讀 書 計 畫 書 ( 含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 限 2000 字 內,3 頁 A4 為 限 )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學 術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實 務 成 果 或 公 共 衛 生 核 心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 相 關 資 料 請 附 指 導 老 師 或 單 位 主 管 證 明 函 ) * 以 上 資 料 一 至 三 項 一 式 3 份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 第 四 項 1 份 ( 正 本 ) * 所 繳 交 資 料 請 於 104 年 7 月 起 至 8 月 底 上 班 時 間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回 或 附 足 回 郵 信 封,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專 業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2 選 1)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專 業 生 物 統 計 學 健 康 行 為 科 學 (2 選 1)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60%( 語 文 能 力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分, 但 須 達 本 系 所 訂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0%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總 成 績 複 試 總 成 績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各 組 在 職 生 名 額 已 於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收 完 畢, 於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甲 乙 組 流 用 至 各 組 一 般 生, 丙 組 流 用 至 乙 組 一 般 生 備 註 生 物 統 計 學 環 境 與 職 業 衛 生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辦 公 室 國 璽 樓 3 樓 MD356 聯 絡 電 話 (02)2905-2066 (02)2905-3430 電 子 郵 件 D92@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edph.fju.edu.tw/ 37

系 所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一 履 歷 ( 含 自 傳 及 學 習 計 畫 ) ( 格 式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二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三 其 他 證 明 個 人 學 習 與 研 究 能 力 之 相 關 資 料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請 依 以 上 次 序 裝 訂 成 1 冊 ( 均 為 正 本 ), 並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下 午 4:00 前 寄 ( 送 ) 達 本 系 辦 公 室 所 繳 交 資 料 於 放 榜 後 2 星 期 內 親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回, 逾 期 未 領 取 者, 本 系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複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一 心 理 學 方 法 :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二 基 礎 心 理 學 : 變 態 心 理 學 發 展 心 理 學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0%, 心 理 學 方 法 佔 總 成 績 30%, 基 礎 心 理 學 佔 總 成 績 2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5%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心 理 學 方 法 一 科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口 試 時 不 受 理 任 何 書 面 資 料 之 補 件 三 非 心 理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規 定 補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四 本 碩 士 班 課 程 符 合 專 技 高 考 心 理 師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公 室 國 璽 樓 4 樓 MD474 聯 絡 電 話 (02)2905-3443 (02)2905-3929 電 子 郵 件 D95@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psy.fju.edu.tw/ 38

系 所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0 名 生 物 醫 學 組 5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醫 學 藥 學 組 5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生 物 醫 學 組 醫 學 藥 學 組 一 教 師 推 薦 信 2 封 ( 推 薦 信 之 格 式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學 生 專 區 下 載 ) 二 自 傳 ( 含 履 歷 及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限 1000 字 內 ) 三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四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公 職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服 務 單 位 報 考 證 明 書 上 述 資 料 一 式 2 份,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前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所, 以 郵 戳 為 憑 同 時 請 檢 附 足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俾 便 寄 還 審 查 資 料, 未 附 者 本 所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專 業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選 考 (2 選 1): 生 物 化 學 生 理 學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專 業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選 考 (2 選 1): 生 物 化 學 藥 理 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0%,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50% 語 文 能 力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分, 但 須 達 本 所 所 訂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選 考 資 料 審 查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辦 公 室 國 璽 樓 7 樓 MD746 電 子 郵 件 gim@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42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im.fju.edu.tw/ 39

系 所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物 理 組 9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光 電 組 6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物 理 光 電 科 學 相 關 科 系 之 畢 業 生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學 士 班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發 還, 本 系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物 理 組 光 電 組 專 業 專 業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筆 試 : 1 普 通 物 理 2 近 代 物 理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筆 試 : 1 普 通 物 理 2 工 程 數 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物 理 組 :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40%, 普 通 物 理 及 近 代 物 理 各 佔 總 成 績 30%; 光 電 組 :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40%, 普 通 物 理 及 工 程 數 學 各 佔 總 成 績 3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筆 試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提 供 郝 思 漢 神 父 還 願 助 學 金, 內 容 請 參 考 物 理 系 網 站 辦 公 室 耕 莘 樓 2 樓 PH218 電 子 郵 件 013859@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43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hy.fju.edu.tw/ 40

系 所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0 名 甲 組 26 名 ( 含 甄 試 生 19 名 ); 乙 組 4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乙 組 初 試 複 試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之 化 學 系 及 應 用 化 學 系 之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得 報 考 甲 組 非 上 列 科 系 者 得 報 考 乙 組 ( 限 理 工 醫 農 民 生 學 院 系 ) 二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以 前 項 所 列 相 關 院 系 為 限 甲 組 : 一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須 加 註 名 次 及 班 級 總 人 數 ) 二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論 文 其 他 特 殊 專 長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乙 組 : 一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須 加 註 名 次 及 班 級 總 人 數 ) 二 讀 書 計 畫 1 份 ( 請 詳 述 個 人 專 業 與 化 學 之 銜 接 ) 三 研 究 報 告 研 究 論 文 其 他 特 殊 專 長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前 述 資 料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前 送 或 寄 (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系 以 上 資 料 如 需 索 回 請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上 班 時 間 (8:30-16:30), 親 自 到 本 系 領 取 ; 若 委 託 他 人, 請 帶 委 託 書 ; 或 寄 繳 資 料 時, 請 內 附 足 資 回 郵 及 信 封 袋, 由 本 系 寄 還 給 考 生 ( 若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處 理 );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專 業 一 有 機 化 學 二 無 機 化 學 三 物 理 化 學 四 分 析 化 學 ( 含 儀 器 分 析 化 學 ) 一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二 資 料 審 查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國 文 英 文 各 為 50 分 ) 專 業 基 礎 化 學 一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二 資 料 審 查 一 甲 組 : 專 業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1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5% 乙 組 :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5%, 基 礎 化 學 佔 總 成 績 3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5%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甲 組 依 口 試 專 業 總 成 績 資 料 審 查 之 次 序 ; 乙 組 依 口 試 基 礎 化 學 語 文 能 力 資 料 審 查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一 無 機 化 學 物 理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3 科 考 試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乙 組 錄 取 考 生 若 未 於 學 士 班 修 過 有 機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物 理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中 之 任 2 科 或 曾 修 習 但 未 超 過 60 分 者, 依 規 定 須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補 修 通 過 ( 及 格 分 數 60 分 ) 始 得 畢 業, 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辦 公 室 耕 莘 樓 1 樓 CH119 聯 絡 電 話 (02)2905-2472 電 子 郵 件 002277@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h.fju.edu.tw/ 41

系 所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名 甲 組 ( 數 學 ) 3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乙 組 ( 統 計 ) 4 名 ( 含 甄 試 生 1 名 ); 丙 組 ( 醫 學 資 訊 ) 5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 數 學 ) 乙 組 ( 統 計 ) 丙 組 ( 醫 學 資 訊 )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微 積 分 二 線 性 代 數 一 微 積 分 二 機 率 與 統 計 一 微 積 分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錄 取 方 式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各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流 用 方 式 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之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備 註 一 每 名 入 學 新 生 第 一 學 年 皆 可 獲 得 伍 萬 元 獎 學 金 ( 分 兩 學 期 頒 發 ) 二 碩 士 班 學 生 得 申 請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及 教 學 助 理 等 相 關 工 作 三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本 系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耕 莘 樓 4 樓 MA407 電 子 郵 件 pesce@math.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733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ath.fju.edu.tw/ 42

系 所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0 名 ( 含 甄 試 生 21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由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 二 讀 書 計 畫 (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領 域 與 目 前 修 課 關 聯 ) 三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四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以 上 資 料 如 需 索 回 請 於 104 年 7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上 班 時 間 (8:30-16:30), 親 自 到 本 系 領 取 ; 若 委 託 他 人, 請 帶 委 託 書 ; 或 寄 繳 資 料 時, 請 內 附 足 資 回 郵 及 信 封 袋, 由 本 系 寄 還 給 考 生 ( 若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處 理 );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一 軟 體 與 數 學 : 線 性 代 數 演 算 法 專 業 二 計 算 機 系 統 : 資 料 結 構 作 業 系 統 三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軟 體 與 數 學 佔 總 成 績 30%, 計 算 機 系 統 佔 總 成 績 30%,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4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學 士 班 未 修 習 作 業 系 統 3 學 分 演 算 法 3 學 分 計 算 機 組 織 3 學 分 以 上 或 曾 修 習 但 未 及 60 分 者, 須 依 本 系 規 定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在 本 校 學 士 班 補 修,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本 系 辦 公 室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聖 言 樓 6 樓 SF604 電 子 郵 件 skb@csie.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44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sie.fju.edu.tw/ 43

系 所 生 命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4 名 一 般 生 22 名 ( 含 甄 試 生 18 名 ); 在 職 生 2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在 職 生 : 須 取 得 目 前 在 職 單 位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現 任 主 管 出 具 之 報 考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1 份 在 職 生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目 前 在 職 單 位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現 任 主 管 出 具 之 報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1 份, 寄 至 生 命 科 學 系 ( 郵 戳 為 憑 ) 初 試 合 格 准 予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當 天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工 作 履 歷 或 研 究 報 告 等 三 在 職 生 應 加 繳 主 管 推 薦 函 及 工 作 履 歷 ( 工 作 履 歷 內 容 應 含 工 作 經 驗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及 工 作 性 質, 格 式 自 訂 )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複 試 資 料 若 需 退 還, 請 一 併 繳 交 回 郵 信 封, 未 附 者 本 系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選 考 (4 選 1): 普 通 生 物 學 ( 一 )( 細 胞 動 物 生 理 領 域 ) 普 通 生 物 學 ( 二 )( 微 生 物 植 物 生 理 領 域 )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統 計 學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0%, 專 業 佔 總 成 績 6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專 業 科 目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 但 在 職 生 成 績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若 在 職 生 名 額 已 滿, 得 佔 用 一 般 生 名 額 備 註 本 系 教 師 均 積 極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執 行 多 項 校 內 外 公 民 營 研 究 計 畫, 參 與 之 研 究 生 可 領 有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補 助 辦 公 室 耕 莘 樓 1 樓 LS111 聯 絡 電 話 (02)2905-2468 電 子 郵 件 G54@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bio.fju.edu.tw/ 44

系 所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0 名 甲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乙 組 15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丙 組 8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由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 二 讀 書 計 畫 ( 說 明 未 來 研 究 領 域 與 目 前 修 課 關 聯 ) 三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資 料 若 須 領 回 請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至 6 月 30 日 上 班 時 間 (9:00-16:00), 攜 帶 身 分 證 親 自 到 本 系 領 取 ; 若 委 託 他 人, 請 攜 帶 考 生 及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及 委 託 書 ; 或 請 在 寄 繳 報 考 資 料 時, 內 附 足 資 回 郵 信 封 袋, 由 本 系 寄 還 給 考 生 ( 若 郵 資 不 足, 請 自 行 領 回 ),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甲 組 專 業 一 選 考 (2 選 1): 通 訊 系 統 機 率 與 線 性 代 數 二 資 料 審 查 考 試 科 目 乙 組 丙 組 專 業 專 業 一 電 子 學 二 資 料 審 查 一 選 考 (2 選 1): 計 算 機 概 論 線 性 代 數 二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一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60%,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40% 二 各 科 成 績 均 達 本 系 碩 士 班 各 組 錄 取 標 準 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各 排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各 組 如 經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各 組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流 用 方 式 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乙 組 之 順 序 循 環,1 組 1 名 依 序 遞 補 ; 第 1 輪 遞 補 結 束 後 仍 缺 額 時, 始 進 入 第 2 輪 遞 補, 餘 以 此 類 推 一 應 試 時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學 士 班 未 修 課 通 過 電 子 學 與 電 路 學 合 計 6 學 分 及 專 業 倫 理 相 關 課 程 2 學 分 以 上 者, 依 本 系 規 定 須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在 本 校 學 士 班 補 修,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三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請 繳 交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至 系 辦 公 室 四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聖 言 樓 7 樓 SF725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38 電 子 郵 件 ee2010@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e.fju.edu.tw/ 45

系 所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語 言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4 名 語 言 學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華 語 教 學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免 繳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語 言 學 組 華 語 教 學 組 初 試 複 試 初 試 複 試 專 業 一 中 文 分 析 二 英 文 作 文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專 業 一 中 文 分 析 二 台 灣 社 會 與 文 化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初 試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4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0%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口 試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兩 組 如 經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一 初 試 可 使 用 紙 本 字 典 ( 潔 本 ), 但 不 可 使 用 電 子 字 典, 亦 不 可 攜 帶 其 他 資 料 入 場 二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本 所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5 樓 LB505 電 子 郵 件 G28@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53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iccs.fju.edu.tw/ 46

系 所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7 名 中 英 組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中 日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複 試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一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中 英 組 : 最 近 2 年 (2013 年 1 月 以 後 ) 托 福 成 績 ITP 達 600 分, 或 IBT 達 100 分, 或 IELTS 平 均 7 級 以 上,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1 份 ( 不 可 領 回 ), 或 其 他 有 助 於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之 文 件 於 英 語 系 國 家 取 得 各 級 學 校 ( 含 中 學 至 碩 博 士 ) 學 歷 者, 得 提 交 成 績 單 正 本 ( 修 業 年 數 應 達 3 年 以 上 ) 或 經 駐 外 館 處 公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以 資 檢 核, 免 繳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二 考 生 資 料 表 : 請 於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表 中 語 言 組 合 項 目 說 明 如 下 : ( 一 )A 語 言 : 即 母 語, 或 受 教 育 期 間 所 使 用 之 主 要 語 言 能 充 分 掌 握 語 言 精 緻 之 處, 各 種 語 域 能 運 用 自 如 B 語 言 : 理 解 ( 聽 或 讀 ) 近 似 母 語 ; 能 充 分 掌 握 ( 說 或 寫 ) 的 外 語 ( 二 ) 考 生 語 言 組 合 中 須 包 括 中 文, 且 其 中 至 少 有 1 種 語 言 必 須 是 母 語 上 述 一 二 項 ( 中 英 組 適 用 ) 或 第 二 項 ( 中 日 組 適 用 ) 資 料,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報 名 截 止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所 所 繳 資 料 之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及 考 生 資 料 表 恕 不 發 還 其 他 繳 交 資 料 如 須 歸 還, 請 於 104 年 5 月 4 日 起 至 6 月 30 日 止, 前 來 本 所 領 取, 逾 期 將 逕 行 銷 毀 專 業 一 中 英 組 :(1) 資 料 審 查 (2) 國 文 測 驗 (3) 英 文 測 驗 (4) 中 英 翻 譯 二 中 日 組 :(1) 國 文 測 驗 (2) 日 文 測 驗 (3) 中 日 翻 譯 一 中 英 組 : 術 科 測 驗 暨 口 試 中 日 組 : 術 科 測 驗 暨 口 試 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二 中 英 組 :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 國 文 測 驗 英 文 測 驗 中 英 翻 譯 各 佔 總 成 績 20%, 術 科 測 驗 暨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5% 中 日 組 : 初 試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25%, 術 科 測 驗 暨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初 試 A 語 言 測 驗 B 語 言 測 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兩 組 如 經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細 節 務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查 詢 104 學 年 度 跨 文 化 研 究 所 翻 譯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注 意 事 項 辦 公 室 宜 真 學 苑 3 樓 ( 由 右 側 門 上 樓 ) 電 子 郵 件 G29@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66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giccs.fju.edu.tw/ 47

系 所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文 學 與 文 化 組 7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多 媒 體 英 語 教 學 組 8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文 文 學 化 與 組 多 語 媒 教 體 學 英 組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以 專 科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1 份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發 還, 本 系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專 業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英 美 文 學 二 批 判 寫 作 三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英 文 作 文 ( 包 含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及 英 文 寫 作 能 力 )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文 學 與 文 化 組 : 英 美 文 學 佔 總 成 績 35%, 批 判 寫 作 佔 總 成 績 3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二 多 媒 體 英 語 教 學 組 : 英 文 作 文 佔 總 成 績 7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文 學 組 依 口 試 英 美 文 學 批 判 寫 作 之 次 序 ; 多 媒 體 英 語 教 學 組 依 口 試 英 文 作 文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一 入 學 研 究 生 若 筆 試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須 依 系 務 會 議 之 決 議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相 關 學 分,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惟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二 本 系 提 供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詳 細 辦 法 請 洽 系 辦 公 室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簡 介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寄 輔 仁 大 學 英 文 系 索 取, 信 封 上 註 明 索 取 碩 士 班 簡 介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3 樓 LA303 電 子 郵 件 G20@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536 系 所 網 址 http://english.fju.edu.tw/ 48

系 所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法 文 自 傳 ( 含 競 賽 表 現 及 交 換 經 驗 等 ) 二 中 文 及 法 文 選 課 計 畫 書 三 中 文 及 法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 各 以 A4 一 頁 為 限, 含 研 究 動 機 及 研 究 目 的 ) 四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繳 ) 除 語 言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外,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繳 交 正 本 1 份 及 影 本 2 份 請 檢 附 足 額 回 郵 信 封, 俾 便 寄 回 所 繳 資 料 ; 未 附 者 本 系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資 料 審 查 二 法 文 作 文 三 翻 譯 ( 中 法 互 譯 ) 四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5%, 法 文 作 文 佔 總 成 績 25%, 翻 譯 ( 中 法 互 譯 ) 佔 總 成 績 2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考 試 時 可 攜 帶 法 法 法 漢 漢 法 字 典 ( 電 子 字 典 除 外 ), 字 典 均 須 為 潔 本 備 註 二 考 試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簡 介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寄 輔 仁 大 學 法 文 系 索 取, 信 封 上 註 明 索 取 碩 士 班 簡 介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2 樓 LA203 電 子 郵 件 G22@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8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fren.fju.edu.tw/ 49

系 所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個 人 簡 歷 ( 含 讀 書 計 畫 ) 中 西 文 各 一 份 ( 合 計 最 多 5 頁 ) 應 繳 資 料 僅 供 口 試 參 考, 不 另 計 分, 不 繳 交 者 會 影 響 口 試 分 數 所 繳 資 料 如 需 領 回, 請 檢 附 足 額 回 郵 信 封, 未 附 者 資 料 由 學 系 辦 公 室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專 業 一 西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西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佔 總 成 績 7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西 文 閱 錄 取 方 式 讀 與 寫 作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2 樓 LA217 電 子 郵 件 G23@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98 系 所 網 址 http://www.span.fju.edu.tw/ 50

系 所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6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具 備 新 舊 制 N2( 含 ) 以 上 日 語 能 力 一 新 舊 制 N2( 含 ) 以 上 日 語 能 力 認 定 書 二 研 究 計 畫 ( 以 中 文 / 日 文 書 寫 各 一 式 5 份 各 約 1500 字, 須 含 動 機 目 的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方 法 參 考 文 獻, 撰 寫 格 式 請 參 照 本 系 網 頁 招 生 專 區 ) 繳 交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1 月 21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至 本 系 研 究 計 畫 僅 供 口 試 參 考, 不 另 計 分, 不 繳 交 者 會 影 響 口 試 分 數 所 繳 資 料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一 週 後 寄 回, 請 內 附 足 額 郵 資 及 填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牛 皮 紙 信 封, 未 附 者 本 系 將 逕 行 銷 毀 專 業 一 日 文 ( 中 日 互 譯 暨 作 文 ) 科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目 一 日 文 ( 中 日 互 譯 暨 作 文 ) 佔 總 成 績 7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1 樓 LA113 電 子 郵 件 G24@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9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jp.fju.edu.tw/ 51

系 所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1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專 業 科 目 一 德 文 寫 作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德 文 寫 作 佔 總 成 績 7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德 文 寫 作 口 錄 取 方 式 試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可 攜 帶 德 漢 德 德 漢 德 紙 本 詞 典, 詞 典 均 須 為 潔 本 辦 公 室 外 語 學 院 1 樓 LA103 電 子 郵 件 G26@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7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de.fju.edu.tw/ 52

系 所 博 物 館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自 傳 二 履 歷 表 ( 須 貼 2 吋 半 身 照 片 1 張 ) 三 最 高 學 歷 成 績 單 四 學 習 計 畫 (3-5 頁 ) 各 項 資 料 一 式 3 份,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至 本 所, 繳 交 資 料 請 檢 附 足 額 回 郵 信 封, 俾 便 寄 回 若 無 檢 附 者, 本 所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初 試 複 試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專 業 一 博 物 館 學 概 論 二 博 物 館 時 事 評 論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0%, 博 物 館 學 概 論 佔 總 成 績 30%, 博 物 館 時 事 評 論 佔 總 成 績 2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二 初 試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三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口 試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英 檢 中 級 同 等 標 準 包 含 :(1)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2)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ALTE Level 2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95 與 口 試 S-2 (3)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進 階 級 )Threshold (4) 托 福 (TOEFL) 紙 筆 型 態 457 以 上 與 電 腦 型 態 137 以 上 (5) 多 益 測 驗 (TOEIC)550 以 上 (6) 大 學 院 校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230 與 第 二 級 240 IELTS4 以 上 辦 公 室 秉 雅 樓 2 樓 電 子 郵 件 must@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15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useumstudies.fju.edu.tw/ 53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碩 士 班 20 名 甲 組 ( 設 計 與 文 化 組 )8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乙 組 ( 經 營 消 費 與 科 技 組 )12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一 個 人 資 料 表 1 份 ( 表 格 請 逕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二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 表 格 請 逕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三 自 傳 ( 以 A4 紙 張, 內 文 12 級 字 繕 打, 不 超 過 2 頁 ) 四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1. 須 包 含 排 名 百 分 比 或 名 次 2. 考 生 為 轉 學 生 另 須 附 上 轉 學 前 就 讀 學 校 之 成 績 單 正 本 3. 二 年 制 技 術 校 院 畢 業 生 須 加 繳 專 科 學 校 成 績 單 五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應 屆 為 學 生 證 ), 繳 交 校 方 出 具 之 影 印 本 六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資 料 : 1.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論 文 發 表 或 個 人 作 品 集 等 證 明 2. 專 業 檢 定 證 明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3. 獲 獎 證 明 特 殊 表 現 七 以 台 灣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加 繳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上 述 資 料 請 於 104 年 1 月 21 日 報 名 截 止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TC101 室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所 繳 資 料 請 於 104 年 4 月 9 日 起 一 週 內 自 行 取 回, 逾 期 本 系 將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乙 組 共 同 專 業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選 考 (2 選 1): 西 洋 藝 術 史 設 計 與 文 化 個 案 分 析 二 資 料 審 查 三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選 考 (3 選 1): 管 理 學 消 費 者 行 為 紡 織 纖 維 學 二 資 料 審 查 三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甲 組 :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5%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25%,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2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乙 組 :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30%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30%,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15%,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具 台 灣 原 住 民 資 格 之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各 組 優 先 錄 取 1 名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總 分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兩 組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54 續 見 下 頁

續 前 頁 備 註 一 學 生 於 研 二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單 若 成 績 未 達 IBT TOEFL71 分 或 TOEIC700 分 或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或 IELTS5.5 者, 須 補 修 本 系 核 可 之 相 關 英 文 課 程, 修 畢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二 學 生 入 學 後 須 依 修 業 規 則 之 規 定 補 修 相 關 學 士 班 學 分 ( 參 閱 本 系 考 試 簡 介 ) 三 本 系 考 試 簡 介 參 考 書 目 及 相 關 表 格, 可 逕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四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朝 橒 樓 1 樓 TC101 電 子 郵 件 G43@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45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tc.fju.edu.tw/ 55

系 所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8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2 選 1): 餐 旅 管 理 管 理 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40%, 專 業 佔 總 成 績 6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依 規 定 由 本 系 視 其 專 業 背 景 決 定 是 否 須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學 分 辦 公 室 秉 雅 樓 1 樓 HE101 聯 絡 電 話 (02)2905-3757 電 子 郵 件 057909@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rhim.fju.edu.tw/ 56

系 所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一 般 生 9 名 ( 含 甄 試 生 4 名 ); 在 職 生 6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在 職 生 : 具 有 兒 童 與 家 庭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在 職 工 作 者, 須 取 得 目 前 在 職 單 位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般 生 : 免 繳 在 職 生 : 一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1 份 二 現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正 本 1 份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發 還,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本 系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3 選 2):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婚 姻 與 家 人 關 係 心 理 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成 績 加 總 ( 專 業 加 重 計 分 5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之 總 成 績,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缺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辦 公 室 秉 雅 樓 1 樓 HE106 電 子 郵 件 046927@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0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fs.fju.edu.tw/ 57

系 所 食 品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7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凡 於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食 品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輔 系 資 格 持 有 證 明 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亦 同 免 繳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一 食 品 化 學 二 食 品 加 工 三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 專 業 加 重 計 分 5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1 份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二 入 學 研 究 生 須 具 備 入 學 必 備 課 程 ( 內 容 請 查 閱 本 系 網 站 ), 若 有 缺 修 或 專 業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須 依 輔 仁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修 業 規 則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補 修 或 重 修 學 分,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系 提 供 優 秀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輔 仁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宏 昇 獎 學 金,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辦 公 室 食 品 科 學 大 樓 EP102 電 子 郵 件 fs@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51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fs.fju.edu.tw/ 58

系 所 營 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7 名 ( 含 甄 試 生 8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凡 於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具 有 營 養 科 學 相 關 學 系 輔 系 資 格 持 有 證 明 者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亦 同 免 繳 共 同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考 試 專 業 一 生 物 化 學 二 營 養 學 三 選 考 :(2 選 1) 膳 食 療 養 學 ( 含 人 體 生 理 學 ) 分 子 生 物 學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 專 業 加 重 計 分 5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1 份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二 入 學 研 究 生 須 具 備 入 學 必 備 課 程 ( 內 容 請 查 閱 本 系 網 站 ) 若 有 缺 修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須 依 輔 仁 大 學 營 養 科 學 系 修 業 規 則 第 十 條 之 規 定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或 重 修 學 分,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辦 公 室 秉 雅 樓 1 樓 NF151A 電 子 郵 件 043621@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610 系 所 網 址 http://www.ns.fju.edu.tw/ 59

系 所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8 名 公 法 組 6 名 ; 民 商 法 組 12 名 ; 刑 事 法 組 7 名 ; 基 礎 法 學 組 3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法 律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者 ( 含 法 律 學 系 輔 系 畢 業 者 ) 二 前 項 所 稱 法 律 學 系, 包 括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系 司 法 系 政 治 法 律 系 科 技 法 律 學 系 財 金 法 律 學 系 以 及 法 政 學 系 法 律 組 三 非 法 律 系 畢 業 得 報 考 之 認 定 標 準 : 通 過 司 法 官 特 考 律 師 行 政 人 員 法 制 組 金 融 人 員 法 務 組 公 證 人 公 設 辯 護 人 觀 護 人 高 考 以 及 司 法 事 務 官 檢 察 事 務 官 行 政 執 行 官 及 三 等 書 記 官 免 繳 一 憲 法 二 行 政 法 三 民 法 公 法 組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民 商 法 組 一 民 法 二 商 事 法 ( 保 險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證 劵 交 易 法 ) 三 民 事 訴 訟 法 一 刑 法 二 刑 事 訴 訟 法 三 民 法 刑 事 法 組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科 成 績 加 總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4 組 名 額 不 流 用 一 本 班 學 生 其 就 讀 學 士 班 時 未 修 滿 4 學 分 之 第 二 外 文 課 程 者, 須 另 至 本 院 各 學 士 班 選 修 補 足 4 學 分 (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 始 得 畢 業 二 本 班 學 生 畢 業 學 分 為 26 學 分, 須 含 一 門 法 律 學 院 研 究 所 開 設 全 外 文 授 課 之 法 律 專 業 課 程 2 學 分 三 本 班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達 到 法 律 學 院 學 習 護 照 之 學 習 認 證 標 準,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辦 公 室 樹 德 樓 3 樓 LW319 電 子 郵 件 041827@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63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laws.fju.edu.tw/ 60

系 所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6 名 一 般 生 15 名 ; 在 職 生 1 名 ( 含 甄 試 生 1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限 相 關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二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亦 可 報 考.. ( 一 ) 通 過 司 法 官 特 考 律 師 行 政 人 員 法 制 組 金 融 人 員 法 務 組 公 證 人 高 考 者 ( 二 ) 取 得 其 他 相 關 類 科 之 學 士 學 位, 經 本 系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免 繳 考 試 專 業 一 民 法 二 商 事 法 ( 保 險 法 證 劵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票 據 法 ) 三 法 學 英 文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法 學 英 文 100%+ 民 法 200%+ 商 事 法 20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民 法 商 事 法 錄 取 方 式 法 學 英 文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法 學 英 文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二 以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第 二 條 之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須 至 本 系 學 士 班 加 選 下 列 課 程 中 之 12 個 學 分, 均 必 須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加 選 課 程 如 下.. 經 濟 學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國 際 貿 易 法 經 濟 法 租 稅 法 三 本 班 研 究 生 須 補 選 大 學 部 開 設 之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4 學 分 (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 如 大 學 時 已 修 過 第 二 外 國 語 文 課 程 者, 得 持 相 關 證 明 向 系 上 申 請 免 補 修 四 畢 業 學 分 數 中 須 含 一 門 碩 士 班 開 設 之 全 外 文 授 課 之 法 律 專 業 課 程 2 學 分 五 本 班 研 究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符 合 本 院 學 生 學 習 護 照 實 施 辦 法 所 定 學 習 認 證 標 準,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辦 公 室 樹 德 樓 3 樓 LW305 電 子 郵 件 049919@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399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financelaw.fju.edu.tw/ 61

系 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0 名 甲 組 20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乙 組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2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甲 組 乙 組 免 繳 共 同 專 業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經 濟 學 二 選 考 : 會 計 學 統 計 學 (2 選 1) 語 文 能 力 一 經 濟 學 二 選 考 : 管 理 學 機 率 與 統 計 微 積 分 (3 選 1)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0%, 專 業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4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三 各 組 名 額 如 有 缺 額 時 可 互 相 流 用 備 註 一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管 理 學 ( 企 業 管 理 ) 統 計 學 4 科, 錄 取 考 生 於 學 士 班 未 修 習 修 課 未 及 60 分 或 招 生 考 試 未 及 50 分 者, 須 於 碩 士 班 第 1 學 期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參 與 免 補 修 檢 定 考 試 或 暑 修 課 程,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二 同 學 於 研 一 時 自 行 參 加 TOEIC 或 TOEFL 考 試, 並 於 研 二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成 績 單 若 TOEIC 成 績 未 達 700 分 或 TOEFL CBT 成 績 未 達 213 分 或 ibt 成 績 未 達 79 分 者, 請 補 修 本 系 指 定 之 相 關 英 文 課 程 三 在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金 額 名 額 由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決 定 之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3 樓 LM308 電 子 郵 件 003447@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669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ba.fju.edu.tw/ 62

系 所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金 融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9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統 計 學 二 選 考 (3 選 1):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一 統 計 學 佔 總 成 績 50%,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5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本 碩 士 班 專 業 領 域 分 成 財 務 金 融 組 與 財 務 工 程 組, 經 錄 取 同 學 在 研 一 上 學 期 末 前 須 選 定 其 中 一 組, 並 完 成 相 關 修 課 之 規 定 二 經 錄 取 之 同 學 於 研 一 下 學 期 末 前, 自 行 參 加 TOEIC 或 TOEFL 考 試, 並 繳 備 註 交 成 績 單 若 TOEIC 成 績 未 達 700 分 或 TOEFL 成 績 未 達 對 應 等 級 分 數 者, 於 研 二 補 修 本 系 指 定 之 相 關 英 文 課 程 且 及 格, 始 可 畢 業 三 新 生 入 學 ( 含 甄 試 ) 及 在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依 專 業 領 域 分 別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金 額 名 額 由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決 定 之 四 本 系 依 課 程 需 要 提 供 教 學 及 研 究 助 理,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錄 用 之 五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3 樓 LM305 電 子 郵 件 finance@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692 系 所 網 址 http://www.fib.fju.edu.tw/master.htm 63

系 所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0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三 審 計 學 一 總 成 績 為 各 成 績 加 總 ( 專 業 成 績 加 重 計 分 5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總 成 錄 取 方 式 績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專 業 各 科 考 試 時 可 攜 帶 基 本 功 能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經 錄 取 同 學, 若 於 學 士 班 未 修 習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3 科 或 曾 修 習 但 未 達 60 分 者, 須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通 過 者 ( 及 格 分 數 60 分 ) 始 得 畢 業, 惟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但 若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該 科 考 試 成 績 達 正 取 生 該 科 平 均 分 數 以 上 者, 或 畢 業 前 曾 參 加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備 註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會 計 師 考 試 該 科 及 格 ( 及 格 分 數 60 分 ) 者, 該 科 可 免 補 修 三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金 額 名 額 由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決 定 之 四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五 本 所 學 生 須 於 碩 一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碩 二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有 畢 業 資 格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2 樓 LM206 聯 絡 電 話 (02)2905-2682 電 子 郵 件 076962@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acct.fju.edu.tw/ 64

系 所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6 名 ( 含 甄 試 生 13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0%, 專 業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45%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分 成 電 子 商 務 雲 端 服 務 及 資 料 科 學 三 個 學 群, 經 錄 取 同 學 須 於 研 一 上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其 中 一 個 學 群, 並 於 修 業 期 間 完 成 相 關 修 課 之 規 定 二 經 錄 取 同 學, 入 學 後 未 通 過 本 系 JAVA 程 式 語 言 機 測 者, 須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內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學 分,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碩 士 班 新 生 擬 訂 定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待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11 月 下 旬 ) 通 過 後, 將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四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金 額 名 額 由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五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3 樓 LM306 電 子 郵 件 013763@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940 系 所 網 址 http://www.im.fju.edu.tw/ 65

系 所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應 用 統 計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1 名 ( 含 甄 試 生 10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統 計 學 二 選 考 (2 選 1):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0%, 統 計 學 佔 總 成 績 60%, 選 考 佔 總 成 績 3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錄 取 方 式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專 業 均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碩 士 班 新 生 於 入 學 前 需 修 畢 統 計 學 課 程 未 修 畢 者, 須 於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期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或 參 與 暑 期 課 程 備 註 三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頒 發 金 額 名 額 由 本 系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小 組 決 定 之 四 若 入 學 前 未 通 過 中 高 級 英 文 檢 定 者 ( 或 TOEIC 未 達 750 分 TOEFL 未 達 83 分 ), 必 須 於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前 自 行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並 將 成 績 登 錄 學 生 檢 定 系 統, 始 得 畢 業 五 本 系 另 設 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在 職 人 士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2 樓 LM204-1 電 子 郵 件 085722@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935 系 所 網 址 http://www.stat.fju.edu.tw/ 66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心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22 名 甲 組 : 工 商 衡 鑑 與 應 用 認 知 心 理 學 組 11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乙 組 : 社 會 文 化 與 諮 商 心 理 學 組 11 名 ( 含 甄 試 生 11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科 目 工 用 商 認 衡 知 鑑 心 與 理 應 學 組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含 專 業 英 文 50%)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工 商 衡 鑑 與 應 用 認 知 心 理 學 組 :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0%;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佔 總 成 績 8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非 心 理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各 組 修 業 規 則 之 規 定 補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二 統 計 學 心 理 測 驗 與 心 理 學 實 驗 法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辦 公 室 聖 言 樓 8 樓 SF844 電 子 郵 件 G39@mail.fju.edu.tw apsy@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122 (02)2905-2137 系 所 網 址 http://www.psy.fju.edu.tw/ 67

系 所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6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社 會 學 二 口 試 :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筆 試 口 試 時 程 表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5% 社 會 學 佔 總 成 績 5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5%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口 試 社 會 學 錄 取 方 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羅 耀 拉 大 樓 3 樓 SL312 聯 絡 電 話 (02)2905-2641 電 子 郵 件 G63@mail.fju.edu.tw 系 所 網 址 http://www.soci.fju.edu.tw/ 68

系 所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一 般 生 10 名 ( 含 甄 試 生 3 名 ); 在 職 生 5 名 ( 含 甄 試 生 5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一 考 生 經 歷 說 明 表 1 份 請 用 本 系 制 式 之 表 格, 表 格 索 取 方 式 如 下 : 1. 來 電 告 知, 以 e-mail 轉 寄 ; 2. 直 接 由 本 系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 招 生 下 載 二 具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籍 考 生 : 加 繳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如 需 領 回 者, 請 於 104 年 4 月 14 日 後 兩 星 期 內 至 本 系 取 回, 期 限 內 未 領 回 者, 本 系 將 逕 行 銷 毀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 僅 考 英 文 ) 一 社 會 工 作 ( 含 直 接 服 務 間 接 服 務 ) 二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 不 含 統 計 )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20%, 專 業 各 科 各 佔 總 成 績 40%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欄 所 列 順 序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具 台 灣 原 住 民 資 格 之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優 先 錄 取 1 名 三 在 職 生 名 額 已 於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收 完 畢, 於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缺 額 將 流 用 至 一 般 生 備 註 非 社 工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生 應 依 本 系 修 業 規 則, 於 畢 業 前 加 修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與 學 士 班 實 習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辦 公 室 羅 耀 拉 大 樓 3 樓 SL309 電 子 郵 件 G64@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988 系 所 網 址 http://www.socialwork.fju.edu.tw/ 69

系 所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免 繳 考 試 共 同 專 業 語 文 能 力 一 經 濟 學 二 統 計 學 一 語 文 能 力 佔 總 成 績 10%, 經 濟 學 佔 總 成 績 50%, 統 計 學 佔 總 成 績 4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專 業 總 成 錄 取 方 式 績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語 文 能 力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統 計 學 考 試 時 可 攜 帶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備 註 二 錄 取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不 得 有 專 職 工 作 三 入 學 成 績 優 異 者, 經 本 系 研 究 所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得 發 給 獎 學 金 四 其 他 本 系 相 關 資 訊 請 查 詢 本 系 網 站 辦 公 室 羅 耀 拉 大 樓 3 樓 SL307 電 子 郵 件 G65@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790 系 所 網 址 http://www.economics.fju.edu.tw/ 70

系 所 宗 教 學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4 名 ( 含 甄 試 生 7 名 )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考 試 科 目 一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 含 相 關 學 經 歷 及 生 涯 規 劃 ) 三 研 究 計 畫 四 以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繳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上 述 一 二 三 項 資 料 請 準 備 3 份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 資 料 若 需 領 回 請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後 2 週 內 親 自 到 本 系 領 取, 若 需 本 系 寄 還, 請 於 報 名 寄 繳 資 料 時 附 足 資 回 郵 信 封, 由 本 系 寄 還 考 生 若 未 於 時 限 內 領 回 或 未 檢 附 足 資 回 郵 信 封 者, 本 系 將 於 時 限 屆 滿 後 逕 行 銷 毀 專 業 一 資 料 審 查 科 二 宗 教 學 目 一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50%; 宗 教 學 佔 總 成 績 50% 成 績 計 算 及 二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具 台 灣 原 住 民 資 格 之 考 生, 成 績 錄 取 方 式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優 先 錄 取 1 名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資 料 審 查 宗 教 學 之 次 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備 註 一 本 系 所 歡 迎 不 同 領 域, 對 宗 教 研 究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報 考 二 非 宗 教 學 系 畢 業 者, 依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須 補 修 學 士 班 基 礎 學 科 之 學 分,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三 經 錄 取 並 完 成 註 冊 者, 本 系 將 頒 發 獎 學 金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辦 公 室 羅 耀 拉 大 樓 3 樓 SL341 電 子 郵 件 049946@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2905-279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rsd.fju.edu.tw/ 71

附 錄 7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73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74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75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76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02.9.18.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及 試 場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學 生 及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但 特 定 考 試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吸 煙 進 食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以 聲 音 動 作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並 主 動 置 放 考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考 生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攜 帶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中 心 查 核 者, 扣 減 其 當 日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而 無 法 證 明 其 考 生 身 分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要 求 考 生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七 條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備 註 欄 各 招 生 系 所 允 許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獲 者, 如 尚 未 使 用,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已 使 用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應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應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考 生 名 冊, 並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於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藉 此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提 報 議 處 77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或 顯 有 疑 義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作 答 時, 答 案 卷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筆 作 答, 並 應 依 規 定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內 頁,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但 簡 章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答 案 卡 未 以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污 損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充 當 草 稿 紙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則,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考 生 身 分 二 不 得 任 意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及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彌 封 三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四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紙 攜 出 場 外 五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暗 示 其 他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以 另 紙 或 其 他 物 品 抄 錄 答 案 或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夾 帶 抄 錄 之 答 案 離 開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前 五 分 鐘 內 完 卷 者, 暫 停 繳 卷 ; 待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坐 在 原 座,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畢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場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第 一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第 二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經 第 三 次 勸 阻 始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有 遺 失 者,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有 違 法 或 舞 弊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查 屬 實 者, 得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規 或 舞 弊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註 明 其 違 規 或 舞 弊 情 節,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甄 試 口 試 或 術 科 測 驗 等,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該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8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94.12.15.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3.09.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10.18.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認 為 錯 誤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申 訴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訴 應 由 申 訴 人 擬 具 申 訴 書 敘 明 事 實 理 由, 由 申 訴 人 簽 章 後, 向 招 生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人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影 印 或 提 供 考 試 有 關 資 料 或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申 訴 最 遲 應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四 條 招 生 中 心 收 受 申 訴 書 後,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影 印 送 請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於 一 週 內 研 提 回 復 理 由, 收 受 回 復 理 由 後, 除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得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與 回 復 理 由, 一 併 送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議 決, 於 議 決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回 復 申 訴 人 ;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申 訴 有 理 由 者, 並 應 議 決 補 救 措 施, 一 併 回 復 第 五 條 依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研 提 之 回 復 理 由,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者, 招 生 中 心 得 報 由 執 行 長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會 商 後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情 事 重 大 者,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並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回 復 申 訴 人 前 項 情 形, 應 列 入 最 近 召 開 之 相 關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之 第 六 條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回 復, 應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名 義 為 之 第 七 條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事 件 之 處 理, 應 本 公 正 公 平 之 原 則 為 之,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應 協 助 說 明 及 輔 導 第 八 條 招 生 中 心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對 於 申 訴 事 項, 均 應 虛 心 研 究 改 進, 避 免 再 次 發 生 相 同 之 申 訴 事 件 一 年 內 發 生 二 件 以 上 申 訴 事 項 之 系 所, 經 查 明 應 負 申 訴 責 任 者, 得 由 執 行 長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酌 減 其 補 助 款 第 九 條 本 要 點 應 收 錄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十 條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9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輔 仁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進 行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請 詳 細 閱 讀 一 機 構 名 稱 : 輔 仁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識 別 財 務 者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個 人 描 述 移 民 情 形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資 格 或 紀 錄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服 務 紀 錄 服 役 紀 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 二 )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本 校 各 單 位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報 到 查 驗 註 冊 入 學 生 管 理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請 求 查 詢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由 本 人 填 寫 輔 仁 大 學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暨 處 理 回 覆 單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須 另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同 時 提 供 受 託 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對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七 前 條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不 得 妨 礙 本 校 依 法 所 負 之 義 務 八 考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將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請 特 別 注 意 十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80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教 育 部 令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20142619B 號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香 港 或 澳 門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第 3 條 前 條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港 澳 居 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其 每 曆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百 二 十 日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二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三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四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五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六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七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八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九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台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符 合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4 條 港 澳 居 民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當 年 度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準 但 其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須 計 算 至 申 請 入 學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始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之 申 請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始 得 受 理 其 申 請, 其 經 錄 取 後,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就 其 自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起 至 當 年 度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實 際 居 留 情 形 予 以 審 查, 其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有 未 符 合 前 二 條 規 定 者, 應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港 澳 居 民 依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自 行 來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者, 其 第 二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採 計, 以 計 算 至 距 申 請 當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 依 第 六 條 第 五 項 自 行 在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以 計 算 至 距 自 行 入 學 時 最 近 之 來 臺 灣 地 區 之 日 為 準 第 5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港 澳 學 生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81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學 校, 應 將 不 得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情 形 載 明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6 條 第 7 條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達 就 學 年 齡, 並 具 有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 一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者, 向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二 就 讀 下 列 學 校 者, 向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 ( 一 )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華 僑 高 中 ) ( 二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 三 ) 職 業 學 校 ( 四 )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其 為 中 文 或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作 成 時, 應 同 時 提 出 其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請 求 驗 證, 或 驗 證 其 原 文 文 件 後, 再 由 國 內 公 證 人 辦 理 譯 文 認 證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六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之 影 印 本 或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七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八 申 請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者, 應 先 取 具 擬 就 讀 學 校 同 意 函 前 項 第 二 款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於 申 請 入 學 國 民 小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免 附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時 已 逾 學 校 學 期 上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申 請 就 讀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華 僑 高 中 或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分 發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隨 班 附 讀 ; 附 讀 以 一 年 為 限, 經 學 校 認 定 其 成 績 及 格 者, 應 承 認 其 學 籍 ; 申 請 就 讀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之 五 年 制 專 科 部 者, 應 俟 下 學 年 度 再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期 間 申 請 而 自 行 於 來 臺 之 次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入 學 者, 得 至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並 以 該 次 來 臺 灣 地 區 入 學 時 年 級 為 認 定 入 學 之 年 級 依 第 一 項 申 請 分 發 來 臺 就 學 者, 於 畢 業 後 欲 繼 續 升 學, 應 依 台 灣 地 區 學 生 各 有 關 招 生 入 學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居 民 符 合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規 定 者,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 一 向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82

第 8 條 第 9 條 二 向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前 項 申 請, 應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 一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加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應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但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及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之 學 歷 同 我 國 同 級 學 校 學 歷 ( 五 ) 以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入 學 大 學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志 願 序 但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申 請 者, 免 附 六 招 生 簡 章 中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第 一 項 所 稱 海 外 聯 招 會, 指 各 大 學 為 聯 合 辦 理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及 分 發 等 事 宜, 所 成 立 之 組 織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大 學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資 格 認 定, 必 要 時, 得 委 任 或 委 託 學 校 或 有 關 機 關 ( 構 ) 辦 理 經 依 前 條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或 補 辦 分 發 手 續 者, 不 得 再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經 依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入 學 各 年 級,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訂 定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詳 列 招 生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資 格 甄 選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大 學 因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計 畫 或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成 立 港 澳 學 生 專 班 者, 應 依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及 資 源 條 件 相 關 規 定,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大 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來 台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資 料 送 請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港 澳 身 分 : 一 招 生 簡 章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三 申 請 人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四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五 有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之 情 形 者, 應 依 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填 具 切 結 書 六 各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名 冊 前 項 經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並 達 學 校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入 學 可 海 外 聯 招 會 或 其 指 定 機 構 受 理 港 澳 居 民 入 學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之 申 請 表 件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彙 整 依 其 志 願 成 績 及 分 配 各 校 之 名 額 核 定 分 發, 並 通 知 所 分 發 學 校 及 申 請 人 但 入 學 研 究 所 者, 應 先 通 過 申 請 學 校 之 審 核, 再 核 定 分 發 83

港 澳 居 民 分 發 就 讀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或 其 他 藝 能 性 質 之 所 系 科 者, 各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加 考 術 科 ; 其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另 行 分 發 至 其 他 所 系 科 或 學 校 就 學 第 10 條 港 澳 居 民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分 發 入 學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向 原 核 定 分 發 機 關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或 華 僑 中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港 澳 居 民 經 分 發 在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 其 確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由 學 校 協 助 轉 所 系 科 港 澳 居 民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亦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第 11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結 業 資 格 者, 由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檢 具 結 業 生 成 績 名 冊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送 海 外 聯 招 會 核 定 分 發 就 讀 大 學 第 12 條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港 澳 學 生, 得 檢 具 臺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分 發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其 志 願 轉 請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核 定 分 發, 核 定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自 行 報 考 碩 士 以 上 學 程 者,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已 依 前 項 規 定 分 發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同 級 學 程 之 申 請 第 13 條 各 級 學 校 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前 條 規 定 錄 取 港 澳 學 生 採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 其 外 加 之 名 額, 併 入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比 率 計 算 第 14 條 港 澳 居 民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應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歷 證 件 第 15 條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之 港 澳 學 生 輔 導 事 項, 準 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第 16 條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前, 將 已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及 未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者 分 別 列 冊, 通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與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休 學 退 學 自 行 轉 讀 或 變 更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應 即 通 報 前 項 學 生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已 屆 役 齡 男 子, 自 十 九 歲 之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依 兵 役 法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17 條 港 澳 學 生 畢 業 退 學 或 休 學 期 滿, 且 未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在 臺 灣 地 區 之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但 大 學 畢 業 後 經 學 校 核 轉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在 臺 灣 地 區 實 習 者,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最 長 得 延 長 至 畢 業 後 一 年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經 中 止 者, 於 繼 續 升 學 轉 學 或 復 學 後, 回 復 其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第 18 條 港 澳 學 生 有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學 校 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規 定 處 理 學 校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處 理 者,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調 整 其 相 關 招 生 名 額 第 19 條 港 澳 居 民 受 聘 僱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者, 其 子 女 得 準 用 外 國 僑 民 子 女 相 關 規 定, 進 入 外 國 僑 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幼 兒 園 就 讀 第 20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84

85

輔 仁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 每 學 期 ) 碩 士 班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表 日 間 部 ( 研 究 所 ) 理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 資 管 系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文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社 科 學 院 學 院 別 醫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工 學 院 資 管 國 際 經 營 管 學 程 ( 經 濟 體 育 理 碩 士 學 位 品 牌 與 時 尚 心 理 除 大 傳 心 理 學 程 除 外 ) 經 濟 系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外 ) 教 育 學 院 ( 體 育 除 外 ) 學 費 39,420 39,420 39,420 39,420 37,670 38,460 37,670 雜 費 13,430 12,990 13,430 12,990 8,290 28,530 7,600 總 計 52,850 52,410 52,850 52,410 45,960 66,990 45,270 103 學 年 度 資 料 僅 供 參 考,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實 施 86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系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郵 局 局 號 : ( 含 檢 號 )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 ( 含 檢 號 ) 銀 行 代 號 : 銀 行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帳 號 : ( 請 靠 左 填 寫 ) 1. 各 直 轄 市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104 年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審 核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 考 生 勿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備 註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4 年 1 月 26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420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以 供 審 核 並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4. 招 生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2905-3134 87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網 路 報 名 時, 如 有 個 人 資 料 以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無 者 免 填 姓 名 系 所 組 別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日 ) ( 夜 )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份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不 相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並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到,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02)2904-9088 電 話 :(02)2905-3134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林 小 姐 88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系 所 組 別 應 考 號 碼 彌 封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招 生 中 心 存 查 考 生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 說 明 事 項 一 申 請 表 及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上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輔 仁 大 學 ), 且 須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連 同 本 表 請 寄 2 4 2 0 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三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四 申 請 期 限 : 甲 類 系 所 考 生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乙 類 系 所 考 生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勿 撕 開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系 所 組 別 應 考 號 碼 複 查 複 查 後 分 數 台 端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查 招 生 委 員 會 89

具 結 書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 電 話 :(02)2905-3042 系 所 別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E-MAIL: 本 校 存 查 具 結 書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 電 話 :(02)2905-3042 系 所 別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E-MAIL: 考 生 存 查, 並 請 留 意 具 結 期 限 因 情 況 特 殊 無 法 於 具 結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持 本 聯 申 請 書 於 104 年 7 月 30 日 下 午 3:00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 再 次 辦 理 具 結 延 期 延 長 具 結 申 請 書 本 人 為 103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下 列 原 因 尚 未 領 到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暫 訂 於 104 年 月 日 取 得 成 績 未 到 齊 ( 因 暑 修 者, 另 附 暑 修 證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原 因 )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輔 仁 大 學 具 結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90

碩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2 4 2 0 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收 ( 請 填 寫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名 稱 )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 請 在 內 打 ˇ) 系 所 指 定 應 繳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黏 貼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91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 2 4 2 0 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電 話 :(02)2905-3134 傳 真 :(02)2904-9088 輔 仁 大 學 網 址 :http://www.fju.edu.tw/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www.adm.fj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