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烟 大 法 学 院 2016 6 号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更 好 地 落 实 学 校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的 工 作 理 念, 进 一 步 提 高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 以 下 简 称 学 院 ) 研 究 生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推 动 研 究 生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鼓 励 我 校 研 究 生 勤 奋 学 习 刻 苦 钻 研 成 为 全 面 发 展 的 卓 越 法 律 人 才,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激 活 研 究 生 创 新 潜 质, 激 励 研 究 生 自 主 学 习 主 动 创 新, 鼓 励 和 支 持 研 究 生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将 学 术 创 新 社 会 实 践 与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实 施 遵 循 民 主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测 评 的 标 准 办 法 程 序 以 及 结 果 全 部 公 开, 接 受 广 大 师 生 的 监 督 第 四 条 凡 在 校 正 式 注 册 且 学 满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每 年 度 均 需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测 评 结 果 将 作 为 评 奖 评 优 就 业 推 荐 等 事 项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五 条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由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A) 智 育 素 质 (B) 实 践 素 质 (C)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D) 拓 展 素 质 (E) 五 部 分 要 素 构 成, 针 对 不 同 学 习 阶 段 的 要 求 设 置 相 应 权 重, 原 则 性 要 求 如 下 : 1. 对 于 课 程 阶 段 研 究 生 : 重 点 考 察 智 育 素 质 (B) 和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D) 专 业 型 硕 士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T=0.15*A+0.40*B+0.30*C+0.15*D+0.10E 学 术 型 硕 士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T=0.15*A+0.35*B+0.15*C+0.35*D+0.10E 2. 对 于 论 文 阶 段 研 究 生 : 不 再 考 察 课 程 成 绩, 重 点 考 察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D)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T =0.20*A+0.30*C+0.50*D+0.10E 第 二 章 分 则 第 一 节 测 评 组 织 及 程 序 第 六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非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测 评 完 毕, 毕 业 班 学 生 在 最 后 一 个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测 评 完 毕 第 七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工 作 由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测 评 委 ) 组 织 实 施, 测 评 委 由 法 学 院 党 总 支 书 记, 分 管 研 究 生 学 工 的 副 书 记,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研 究 生 业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组 成, 负 责 组 织 并 监 督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的 开 展 与 实 施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委 员 会 下 设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测 评 办 ), 测 评 办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研 究 生 业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兼 职 辅 导 员 研 究 生 会 常 委 及 各 班 班 长 团 支 书 组 成, 在 测 评 委 的 领 导 监 督 下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第 八 条 各 班 设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和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负 责 本 班 的 测 评 工 作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由 班 长 学 习 委 员 文 体 委 员 和 2 名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由 班 长 任 组 长, 负 责 本 班 的 评 定 工 作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成 员 由 团 支 书 组 织 委 员 宣 传 委 员 和 2 名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由 团 支 书 任 组 长, 负 责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监 督 工 作, 并 对 本 办 法 未 涉 及 的 测 评 加 分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评 定 学 生 代 表 由 班 级 推 选 产 生 第 九 条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工 作 流 程 大 体 如 下 : 1 测 评 委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测 评 工 作 动 员 ; 2 测 评 办 负 责 部 署 具 体 测 评 工 作 ; 3 班 级 初 评 ; 4 初 评 结 果 班 内 公 示 ; 5 测 评 办 审 核 复 评, 复 评 后 由 测 评 委 审 查 确 定 ; 6 测 评 结 果 院 内 公 示 第 十 条 测 评 委 成 立 后,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始 后 一 个 月 内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部 署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的 具 体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测 评 办 应 制 作 统 一 的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表, 各 班 均 需 依 此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表 的 格 式 如 实 填 写 第 十 二 条 各 班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应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召 开 班 会 进 行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动 员 班 会 结 束 后, 班 级 成 员 填 写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表,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计 算 出 本 班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并 在 班 内 公 示 班 级 成 员 若 对 公 示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班 级 成 员 若 对 答 复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测 评 办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测 评 赋 分 事 项 由 相 应 班 委 签 字, 其 他 未 涉 及 的 测 评 赋 分 事 项 由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集 体 讨 论 评 定, 通 过 须 由 半 数 以 上 的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同 意 各 班 班 长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所 有 学 生 赋 分 情 况 一 览 表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交 至 测 评 办 审 核 复 评 第 十 三 条 测 评 办 对 初 评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对 于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查 明 情 况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应 追 究 本 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取 消 其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资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测 评 办 复 评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将 测 评 结 果 报 测 评 委 审 查, 审 查 后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测 评 结 果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学 生 若 有 异 议,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测 评 办 应 在 接 到 复 议 申 请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学 生 若 对 复 议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可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委 应 在 接 到 复 核 申 请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测 评 委 的 答 复 意 见 为 终 局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各 测 评 机 构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严 禁 徇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学 院 教 职 工 研 究 生 有 权 对 测 评 工 作 予 以 监 督, 如 发 现 上 述 行 为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公 平 的 行 为, 可 向 学 院 党 总 支 测 评 委 举 报 第 二 节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测 评 第 十 六 条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测 评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基 本 得 分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附 加 分 和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减 分 三 部 分 组 成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测 评 (A)=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基 本 分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附 加 分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减 分, 其 中,A 0 第 十 七 条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基 本 分 包 括 政 治 表 现 (20 分 ) 法 纪 观 念 (20 分 ) 道 德 修 养 (20 分 ) 团 队 意 识 (20 分 ) 劳 动 卫 生 (20 分 ) 五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具 体 标 准 按 表 1 进 行 评 定 表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基 本 分 评 分 表 序 号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1 政 治 表 现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中 华 民 族,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反 对 邪 教 和 台 独, 以 及 思 想 和 行 为 的 先 进 性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2 3 4 5 法 纪 观 念 道 德 修 养 团 队 意 识 宿 舍 卫 生 学 生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宪 法 法 律, 校 规 校 纪,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举 止 大 方, 文 明 礼 貌, 尊 老 爱 幼, 诚 实 守 信, 珍 惜 能 源 资 源, 遵 守 社 会 秩 序, 维 护 公 共 道 德 学 生 参 加 必 要 的 集 体 活 动 以 及 在 活 动 中 团 结 协 作 的 情 况 学 生 宿 舍 平 时 的 卫 生 情 况, 是 否 有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等 行 为 考 核 办 法 : 政 治 觉 悟 法 纪 观 念 道 德 修 养 和 团 队 意 识 这 四 项 内 容 采 用 班 级 成 员 互 评 方 式 打 分, 取 平 均 分 作 为 每 项 内 容 的 基 本 得 分,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签 字 认 定 宿 舍 卫 生 检 查 分 别 学 校 社 区 管 理 人 员 院 研 究 生 会 副 主 席 带 领 各 宿 舍 长 和 学 院 组 织 的 检 查 小 组 分 别 打 分, 三 者 平 均 分 为 该 项 内 容 的 基 本 得 分,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分 管 卫 生 工 作 的 班 委 或 组 长 签 字 认 定 第 十 八 条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附 加 分 的 主 要 内 容 为 学 生 获 得 的 思 想 政 治 方 面 的 相 关 荣 誉, 具 体 按 表 2 进 行 计 算 得 分 表 2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附 加 分 评 分 表 序 号 项 目 加 分 标 准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获 得 相 关 部 门 表 彰 2 获 荣 誉 称 号 获 国 家 级 表 彰 的, 加 30 分 ; 获 省 级 表 彰 的, 加 15 分 ; 获 学 校 表 彰 的, 加 10 分 ; 获 学 校 通 报 表 扬 学 院 表 彰 的, 加 4 分 ; 获 院 级 通 报 表 扬 的, 加 2 分 省 级 优 秀 党 员 党 务 工 作 者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的, 加 15 分 ; 获 校 级 优 秀 党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的, 加 10 分 ; 获 院 级 相 应 荣 誉 称 号 的, 加 4 分 考 核 办 法 :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提 交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申 报,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表 2 进 行 认 定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办, 测 评 办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办 的 答 复 仍 不 认 可, 可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办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委, 测 评 委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该 答 复 意 见 为 测 评 终 局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减 分 包 括 受 到 学 校 学 院 纪 律 处 分 或 其 他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1 受 到 学 校 学 院 纪 律 处 分 的, 根 据 批 评 和 处 分 的 种 类, 按 表 3 进 行 扣 减 表 3 校 级 / 院 级 处 分 减 分 表 批 评 和 处 分 种 类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校 级 处 分 -4-6 -10-20 -30 院 级 处 分 -2-4 -6-10 2 旷 课 者,1 次 扣 1 分 ( 以 任 课 教 师 记 录 和 学 校 课 堂 抽 查 结 果 为 依 据 ) 3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院 系 组 织 的 活 动, 无 故 不 到 会 或 者 中 途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予 准 许 而 离 开 的 学 生, 每 次 扣 1 分, 测 评 年 度 内 可 以 累 计 扣 分 4 恶 意 拖 欠 学 费 者, 每 次 扣 20 分 5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者, 扣 50 分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者, 故 意 犯 罪 扣 100 分, 过 失 犯 罪 扣 50 分 考 核 办 法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减 分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向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相 关 部 门 提 取 学 生 所 受 处 分 证 明, 对 班 内 成 员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和 表 3 进 行 减 分 绩 构 成 第 三 节 智 育 素 质 测 评 第 二 十 条 智 育 素 质 测 评 成 绩 由 本 学 年 所 学 习 的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专 业 任 选 课 的 考 试 ( 考 查 ) 成
考 核 办 法 : 智 育 素 质 测 评 成 绩 以 烟 台 大 学 URP 系 统 中 加 权 平 均 成 绩 为 依 据 第 四 节 实 践 素 质 测 评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践 素 质 测 评 主 要 由 专 业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素 质 测 评 组 成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业 实 习 包 括 学 生 按 学 院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的 实 习 和 由 个 人 单 独 联 系 公 检 法 等 有 关 单 位 的 实 习 组 成 ( 一 ) 按 学 院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的 实 习 1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实 习 : (1)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实 习 或 实 习 期 未 满 规 定 时 间 的 1/4 者, 按 零 分 处 理 ; (2) 实 习 期 达 到 规 定 时 间 的 1/4 但 未 满 规 定 时 间 的 1/2 者, 参 加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两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 (3) 实 习 期 达 到 规 定 时 间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但 未 全 勤 者, 参 加 良 好 (40-45 分 )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三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 (4) 实 习 期 全 勤 者, 参 加 优 秀 (46-50 分 ) 良 好 (40-45 分 )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四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考 核 办 法 : 由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者 根 据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表 现 单 独 打 分, 由 学 院 负 责 实 习 的 指 导 老 师 根 据 实 习 报 告 和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者 给 定 的 成 绩, 对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2 分 散 实 习 ( 指 按 培 养 计 划 由 个 人 单 独 联 系 公 检 法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的 实 习 ): 考 核 办 法 : 参 照 上 述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实 习 的 评 分 标 准 ( 二 ) 个 人 单 独 联 系 公 检 法 等 有 关 单 位 的 实 习 考 核 办 法 : 由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者 根 据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表 现 单 独 打 分, 由 学 院 负 责 实 习 的 指 导 老 师 根 据 实 习 报 告 和 实 习 单 位 指 导 者 给 定 的 成 绩, 对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其 中, (1) 不 参 加 实 习 或 实 习 期 未 满 一 周 的, 得 零 分 ; (2) 实 习 期 满 一 周 但 未 满 两 周 者, 参 加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两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 (3) 实 习 期 满 两 周 但 未 满 三 周 者, 参 加 良 好 (40-45 分 )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三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 (4) 实 习 期 满 三 周 的, 参 加 优 秀 (46-50 分 ) 良 好 (40-45 分 ) 合 格 (35-39 分 ) 不 合 格 (30 分 ) 四 个 等 级 标 准 的 考 评 第 二 十 三 条 社 会 实 践 主 要 考 查 学 生 参 加 公 益 活 动 和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撰 写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的 能 力 未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的 学 生, 本 部 分 成 绩 为 零 分 ;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并 提 交 调 查 报 告 的 学 生, 本 部 分 成 绩 按 表 4 计 算 得 分 表 4 社 会 实 践 评 分 表 赋 分 标 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社 会 活 动 国 家 级 社 会 调 查 和 公 益 活 动 28-30 25-27 20-24 15 地 方 政 府 组 织 的 社 会 调 查 和 公 益 活 动 27-29 23-26 19-22 15 校 级 社 会 调 查 和 公 益 活 动 25-27 22-24 18-21 15 院 级 社 会 调 查 和 公 益 活 动 25-27 21-24 16-20 15 学 生 自 发 性 社 会 调 查 和 公 益 活 动 25-27 21-24 16-20 15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所 参 加 活 动 的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照 片 视 频 及 其 他 与 活 动 相 关 的 材 料 ) 和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及 表 4, 由 学 院 进 行 认 定 若 有 在 本 学 年 内 参 加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级 别 的 社 会 活 动 者, 则 分 别 计 分, 取 其 中 最 高 分 作 为 本 项 测 评 得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社 会 工 作 考 查 学 生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或 其 他 社 会 工 作 的 情 况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由 四 种 级 别 组 成 :
一 级 : 省 市 级 学 生 联 合 会 成 员, 校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院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党 支 部 书 记 ; 二 级 : 校 研 究 生 会 各 部 部 长, 院 研 究 生 会 副 主 席 各 部 部 长,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校 社 团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校 电 视 台 台 长, 校 广 播 台 台 长, 校 报 记 者 团 团 长, 各 班 班 长 团 支 书 ; 三 级 : 党 支 部 委 员, 团 支 部 委 员, 班 级 委 员, 学 校 和 学 院 统 一 招 聘 的 助 理 岗 位 ( 勤 工 俭 学 岗 位 除 外 ), 校 友 办 秘 书 ; 四 级 : 校 研 究 生 会 干 事, 院 研 究 生 会 干 事, 社 团 各 部 部 长, 勺 海 法 律 评 论 编 委 会 成 员 表 5 学 生 工 作 岗 位 评 分 表 赋 分 标 准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级 一 级 20 18 16 8 二 级 18 16 14 6 三 级 16 14 12 4 四 级 14 12 10 4 考 核 办 法 : (1) 学 生 有 担 任 省 市 级 学 生 联 合 会 成 员, 校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校 研 究 生 会 各 部 部 长, 校 研 究 生 会 干 事, 校 社 团 协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社 团 各 部 部 长, 校 电 视 台 台 长, 校 广 播 台 台 长, 校 报 记 者 团 团 长,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任 职 情 况 提 交 述 职 报 告, 报 告 中 需 有 相 应 负 责 老 师 的 考 评 意 见, 由 研 究 生 业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和 兼 职 辅 导 员 根 据 述 职 报 告 和 表 5 进 行 最 终 评 定 (2) 院 研 究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各 部 部 长 的 考 评 由 院 研 究 生 会 常 委 成 员 和 学 院 研 究 生 业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3) 院 研 究 生 会 各 部 门 干 事 的 考 评 由 各 部 部 长 和 本 部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4) 各 班 班 长 团 支 书 的 考 评 由 研 究 生 业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或 副 主 任 ) 研 究 生 辅 导 员 和 其 他 班 委 成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5) 班 级 委 员 团 支 部 委 员 的 考 评 由 班 长 ( 或 团 支 书 ) 和 其 他 班 委 ( 或 团 支 部 ) 成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6) 勺 海 法 律 评 论 编 委 会 成 员 的 考 评 由 相 应 负 责 老 师 和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7) 校 友 办 秘 书 的 考 评 由 相 应 负 责 老 师 和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8) 各 业 务 办 公 室 助 理 的 考 评 由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和 其 他 助 理 按 照 表 5 分 别 评 分, 各 占 50% 的 分 值 第 五 节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测 评 第 二 十 五 条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测 评 主 要 由 学 生 的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科 研 项 目 和 日 常 科 研 素 养 评 价 三 部 分 组 成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最 终 得 分 (D)=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最 终 得 分 +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最 终 得 分 + 科 研 素 养 评 价 得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表 现 突 出 且 科 研 素 养 评 价 在 10 分 以 上 者, 在 按 照 第 二 十 七 条 分 配 方 法 分 配 后,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总 分 超 出 40 分 或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总 分 超 出 30 分, 可 申 请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特 别 评 价, 即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和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得 分 之 和 ( 最 高 分 为 100 分 ), 外 加 两 项 的 获 奖 加 分, 为 科 研 创 新 素 质 最 终 得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我 院 学 生 与 他 人 合 作 承 担 完 成 的 科 研 成 果 科 研 项 目 获 得 的 奖 励, 首 先 按 单 位 排 位 系 数 (1/2 m-1 ) 计 算 我 院 得 分, 再 按 表 6 所 示 分 值 比 例 计 算 我 院 学 生 得 分 表 6 科 研 创 新 合 作 分 值 分 配 比 例 表 位 次 主 持 人 其 他 参 加 人 (%) 人 数 (%)
1 2 3 4 5 6 7 1 100% 2 60% 40% 3 50% 30% 20% 4 50% 25% 15% 10% 5 50% 20% 15% 10% 5% 6 50% 20% 10% 10% 5% 5% 7 50% 15% 10% 10% 5% 5% 5% 超 过 7 人 50% 由 主 持 人 参 照 上 列 方 式 分 配, 但 不 得 超 过 50% 第 二 十 八 条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最 终 得 分 包 括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基 本 得 分 和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获 奖 加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基 本 得 分 为 40 分, 评 分 标 准 根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后, 按 表 7 计 算 得 分 表 7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基 本 得 分 表 发 表 作 品 期 刊 类 别 得 分 值 A 类 100 分 B 类 80 分 除 A 类 B 类 之 外 的 CSSCI 60 分 论 文 北 大 中 文 核 心 刊 物 30 分 综 合 类 高 校 学 报 ( 刊 名 为 ** 大 学 学 报 ) 15 分 一 般 公 开 期 刊 物 ( 不 包 括 增 刊 ) 5 分 增 刊 专 刊 勺 海 法 律 评 论 2 分 出 国 出 境 参 加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发 言 并 纳 入 论 文 集 ( 正 式 出 版 或 有 证 明 ) 8 分 论 文 集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发 言 并 纳 入 论 文 集 ( 正 式 出 版 或 有 证 明 ) 5 分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发 言 并 纳 入 论 文 集 ( 未 正 式 出 版 或 有 证 明 ) 2 分 著 作 专 著 80 分 合 著 每 部 60 分 编 著 主 编 20 分 参 编 ( 需 有 明 确 标 注 ) 每 万 字 2 分 注 :(1) 期 刊 的 级 别 划 分 按 学 校 学 院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认 定 学 院 认 可 学 生 在 其 他 专 业 期 刊 或 综 合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的 作 品, 评 分 标 准 根 据 期 刊 类 别 参 照 表 7 计 算 得 分 (2) 以 上 各 类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需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上 查 询 可 得, 上 表 所 列 为 非 正 式 出 版 物 除 外 第 三 十 条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获 奖 加 分 标 准 根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后, 按 表 8 计 算 得 分 表 8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获 奖 加 分 表 获 奖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或 位 次 一 等 奖 或 第 一 名 二 等 奖 或 第 二 名 三 等 奖 或 第 三 名 其 它 奖 针 对 各 类 研 究 人 员 设 教 育 部 ( 含 钱 端 升 法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300 200 100 50 省 级 200 100 60 30
立 的 奖 教 育 厅 100 60 30 15 国 家 级 100 80 60 40 仅 对 学 生 设 立 的 奖 项 省 级 80 60 40 20 教 育 厅 60 40 30 15 校 级 40 30 20 10 院 级 30 20 10 5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作 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获 奖 证 书 和 复 印 件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及 表 6 表 7 表 8,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认 定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办, 测 评 办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办 的 答 复 仍 不 认 可, 可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办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委, 测 评 委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该 答 复 意 见 为 测 评 终 局 意 见 第 三 十 一 条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最 终 得 分 包 括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基 本 得 分 和 科 研 创 新 成 果 获 奖 加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基 本 得 分 为 30 分, 评 分 标 准 根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后, 按 表 9 计 算 得 分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类 别 国 家 级 项 目 省 部 级 项 目 市 级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校 级 研 究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校 级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院 级 重 点 项 目 院 级 项 目 表 9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基 本 得 分 表 30 分 20 分 20 分 20 分 10 分 分 值 100 分 50 分 30 分 立 项 :20 分 结 项 :10 分 立 项 :12 分 结 项 :8 分 立 项 :12 分 结 项 :8 分 立 项 :12 分 结 项 :8 分 立 项 :5 分 结 项 :5 分 注 : 校 级 研 究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校 级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基 金 项 目 和 院 级 项 目 只 对 主 持 人 按 所 列 得 分 进 行 赋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科 研 创 新 项 目 获 奖 加 分 标 准 根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比 例 分 配 后, 参 照 表 8 进 行 评 分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作 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获 奖 证 书 和 复 印 件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及 表 6 表 8 表 9,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认 定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办, 测 评 办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办 的 答 复 仍 不 认 可, 可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办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委, 测 评 委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该 答 复 意 见 为 测 评 终 局 意 见 第 三 十 四 条 科 研 素 养 评 价 由 导 师 评 价 和 学 生 参 加 学 术 类 讲 座 评 价 两 部 分 组 成 第 三 十 五 条 科 研 素 养 评 价 基 本 分 由 指 导 教 师 负 责, 按 照 研 究 生 科 研 态 度 科 研 能 力 科 研 素 养 以 及 团 队 合 作 精 神 等 方 面 综 合 打 分, 满 分 为 20 分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日 常 各 方 面 的 科 研 素 养, 由 学 生 导 师 出 具 书 面 材 料, 测 评 办 负 责 组 织 评 价 第 三 十 六 条 参 加 学 术 类 讲 座 评 价, 主 要 考 查 学 生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学 术 类 讲 座 的 情 况, 满 分
10 分 考 核 办 法 : 参 照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参 加 学 术 讲 座 认 定 办 法 进 行 计 分 第 六 节 拓 展 素 质 测 评 第 三 十 七 条 拓 展 素 质 测 评 主 要 由 文 体 素 质 和 学 业 拓 展 素 质 两 部 分 组 成, 注 重 考 察 学 生 参 加 文 艺 活 动 体 育 活 动 及 其 他 拓 展 学 习 的 能 力 第 三 十 八 条 文 体 素 质 加 分 根 据 个 人 的 获 奖 名 次 或 等 级, 按 表 10 计 算 得 分 获 奖 级 别 获 奖 名 次 表 10 文 体 素 质 获 奖 名 次 加 分 表 第 一 名 或 一 等 奖 第 二 名 或 二 等 奖 第 三 名 或 三 等 奖 第 四 ~ 八 名 或 其 他 奖 国 家 级 40 30 20 10 省 级 30 20 12 8 市 级 校 级 20 15 10 6 院 级 15 10 6 4 注 : (1) 集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上 述 分 值, 其 他 成 员 按 50% 分 值 计 算 (2) 获 得 以 上 奖 项 的 同 学 需 有 获 奖 证 书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若 证 书 上 只 有 主 要 成 员 的 姓 名, 其 他 成 员 须 提 交 相 关 视 频 等 证 明 材 料 (3) 代 表 学 校 院 系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级, 市 级 校 级, 院 级 的 文 体 活 动 且 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者, 无 论 是 否 取 得 表 10 所 列 名 次 或 等 级, 参 与 即 可 分 别 加 2,1.5,1,0.5 分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获 奖 证 书 和 复 印 件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及 表 10 表 11,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认 定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办, 测 评 办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办 的 答 复 仍 不 认 可, 可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办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委, 测 评 委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该 答 复 意 见 为 测 评 终 局 意 见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业 拓 展 素 质 主 要 考 察 学 生 的 外 语 能 力 职 业 能 力 以 及 学 生 所 具 备 的 其 他 与 成 长 成 才 的 相 关 技 能 ( 一 ) 外 语 能 力 加 分 1 通 过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者, 加 5 分 ; 2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专 业 四 级 者, 加 5 分, 通 过 全 国 英 语 专 业 八 级 者, 加 10 分 ; 3 雅 思 成 绩 7.0 以 上 托 福 成 绩 90 分 以 上,GRE 成 绩 320 分 以 上 者, 加 10 分 ; 4 BEC 初 级 证 书 加 3 分,BEC 中 级 证 书 加 6 分,BEC 高 级 证 书 加 10 分 ; 5 口 译 笔 译 初 级 证 书 加 3 分, 口 译 笔 译 中 级 证 书 加 6 分, 口 译 笔 译 高 级 证 书 加 10 分 ; 6 WSK( 全 国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 合 格 者, 加 10 分 注 :(1) 申 报 以 上 外 语 能 力 成 绩 者, 需 提 交 成 绩 单 或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2) 通 过 其 他 语 种 全 国 考 试 者, 由 学 生 申 报, 测 评 办 审 查 适 格 者, 酌 情 加 分 ( 二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技 能 证 书 加 分 1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者, 加 10 分 ; 2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者, 加 10 分 ; 3 取 得 CFA 中 级 资 格 证 书 者, 加 6 分 ; 取 得 CFA 高 级 资 格 证 书 者, 加 10 分 ; 4 取 得 导 游 证 者, 加 8 分 ; 5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者, 加 6 分 ; 6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加 4 分 ; 7 取 得 普 通 话 二 级 驾 照 者, 加 3 分 ; 8 取 得 报 关 员 秘 书 等 由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国 家 部 委 颁 发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者, 按 照 获 取 证 书 的 相 应 等 级, 分 别 加 分 其 中, 四 级 五 级 加 3 分, 三 级 加 5 分, 二 级 加 8 分, 一 级 加 10 分
9 取 得 计 算 机 二 级 水 平 考 试 证 书 者, 加 4 分 ; 取 得 计 算 机 三 级 水 平 考 试 证 书 者, 加 6 分 注 :(1) 取 得 以 上 成 绩 或 资 格 证 书 者, 需 提 交 成 绩 单 或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2) 其 他 与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就 业 有 关 的 由 国 家 政 府 部 门 颁 布 的 资 格 证 书, 由 学 生 申 报, 测 评 办 审 查 适 格 者, 酌 情 加 分 考 核 办 法 :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学 业 拓 展 素 质 方 面 获 得 的 证 书 和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参 照 上 述 内 容, 由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认 定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工 作 小 组 的 认 定 有 异 议, 可 向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反 映,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在 两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向 测 评 办 申 请 复 议, 监 督 认 定 小 组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办, 测 评 办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若 班 级 成 员 对 测 评 办 的 答 复 仍 不 认 可, 可 向 测 评 委 申 请 复 核, 测 评 办 应 将 相 关 材 料 移 至 测 评 委, 测 评 委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该 答 复 意 见 为 测 评 终 局 意 见 第 四 十 条 本 节 所 涉 及 各 类 参 与 测 评 的 奖 励 成 果 等, 学 生 应 按 取 得 证 书 的 日 期 就 近 申 报, 参 加 学 年 的 综 合 测 评 ; 参 与 该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后, 不 得 再 用 于 其 他 学 年 的 综 合 测 评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研 究 生 综 合 测 评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施 行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201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