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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27 May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2 LEGISLATIVE COUNCIL 29 April 2015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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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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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Revised) ( 重 訂 本 )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Paper for the House Committee meeting of 3 June 2016 LC Paper No. CB(3) 646/15-16 Questions scheduled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f 15 June 2016 (Subject to change by Members before expiry of formal notice period) Questions by: (1) Dr Hon CHIANG Lai-wan (Oral reply) (2) Hon Tony TSE (Oral reply) (3) Dr Hon Kenneth CHAN (Oral reply)(new question) (Replacing his previous question) (4) Dr Hon KWOK Ka-ki (Oral reply) (5) Hon WONG Yuk-man (Oral reply) (6) Dr Hon LAM Tai-fai (Oral reply) (7) Hon Andrew LEUNG (Written reply) (8) Hon Michael TIEN (Written reply) (9) Hon Gary FAN (Written reply) (10) Hon NG Leung-sing (Written reply) (11) Hon CHAN Chi-chuen (Written reply) (12) Hon CHAN Han-pan (Written reply) (13) Dr Hon Fernando CHEUNG (Written reply) (14) Hon Albert CHAN (Written reply) (15) Hon Frankie YICK (Written reply) (16) Hon Steven HO (Written reply) (17) Hon Mrs Regina IP (Written reply) (18) Hon CHAN Kin-por (Written reply) (19) Hon LEUNG Che-cheung (Written reply) (20) Dr Hon Priscilla LEUNG (Written reply) (21) Prof Hon Joseph LEE (Written reply) (22) Hon KWOK Wai-keung (Written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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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蔣 麗 芸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Measures to attract more tourists to Hong Kong 本 港 旅 遊 業 危 機 重 重, 2016 年 第 一 季 經 濟 報 告 顯 示 首 季 訪 港 旅 客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跌 10.9% 至 1, 370 萬 人 次, 其 中 內 地 旅 客 下 挫 15.1% 至 1,040 萬 人 次 旅 客 消 費 方 面, 與 入 境 旅 遊 相 關 的 總 消 費 在 去 年 縮 減 7.5% 至 3,323 億 元, 是 自 2003 年 業 界 受 沙 士 重 創 以 來 首 次 全 年 下 跌 面 對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及 台 灣 等 鄰 近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激 烈 競 爭, 有 建 議 認 為 香 港 應 發 展 更 多 旅 遊 景 點, 推 出 有 效 措 施 及 宣 傳 吸 引 旅 客 訪 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曾 於 韓 國 首 爾 東 大 門 設 計 廣 場 展 出 的 LED 玫 瑰 庭 園 展 引 起 極 大 迴 響, 而 今 年 2 月 於 本 港 舉 辦 的 玫 瑰 燈 海 園 香 港 站 展 覽 亦 吸 引 數 以 萬 計 的 市 民 前 來 觀 賞,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與 本 地 藝 術 家 或 藝 術 團 體 合 作, 透 過 LED 燈 或 其 他 媒 介 製 作 藝 術 裝 置, 並 在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或 西 九 文 化 區 等 新 旅 遊 區 設 立 永 久 展 示 場 地, 給 予 創 意 藝 術 更 多 發 展 空 間, 藉 此 吸 引 旅 客 來 港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近 年 外 國 相 繼 以 壁 畫 美 化 城 市, 馬 來 西 亞 檳 城 藝 術 壁 畫 韓 國 首 爾 梨 花 洞 壁 畫 村 台 灣 彩 虹 眷 村 等 大 受 遊 客 歡 迎,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將 本 港 赤 柱 上 環 深 水 埗 觀 塘 及 坪 輋 等 地 區 現 有 的 街 頭 壁 畫 及 壁 畫 村 打 造 成 新 景 點, 及 發 展 藝 術 壁 畫, 為 舊 區 增 添 色 彩 和 宣 揚 本 地 文 化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香 港 近 年 興 起 賞 花 潮 和 影 花 相, 每 逢 花 期 不 少 市 民 前 往 本 港 各 地 欣 賞 花 卉, 如 長 沙 灣 元 州 邨 的 簕 杜 鵑 長 廊 沙 田 公 園 及 南 昌 公 園 的 黃 花 風 鈴 本, 當 局 有 否 考 慮 於 全 港 各 大 公 園 及 街 道 兩 旁 種 植 各 有 主 題 的 特 色 花 卉, 配 合 花 廊 或 樹 廊 設 計, 令 市 民 及 旅 客 賞 心 悅 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2) 謝 偉 銓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Regulation of greening projects 今 年 5 月 20 日,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運 動 中 心 發 生 罕 見 的 屋 頂 倒 塌 事 件, 塌 下 部 分 涉 及 過 千 平 方 米 的 綠 化 天 台,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關 注 各 類 型 建 築 物 的 天 台, 加 添 綠 化 元 素 及 裝 置 額 外 設 施 涉 及 的 工 程 監 管 樓 宇 安 全 等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與 綠 化 工 程 ( 包 括 綠 化 天 台 ) 相 關 的 建 造 安 全 審 批 監 工 驗 收 維 修 保 養 及 環 保 等 問 題, 主 要 涉 及 哪 些 部 門 和 條 例 ; 另 外, 政 府 有 否 就 已 完 成 有 關 綠 化 工 程 的 建 築 物 進 行 定 期 巡 查 ; 若 有, 具 體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涉 及 哪 些 部 門 和 人 員 數 目 每 年 巡 查 次 數 是 否 抽 樣 巡 查 後 續 跟 進, 包 括 發 出 的 口 頭 書 面 警 告 及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等 ; 若 沒 有 巡 查, 原 因 為 何 及 日 後 會 否 進 行 巡 查 ; 此 外, 有 否 就 維 修 管 理 方 面, 為 業 主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相 關 指 引 及 作 業 備 考 ; ( 二 ) 因 應 新 舊 不 同 類 型 和 用 途 的 建 築 物, 當 局 對 這 些 建 築 物 的 綠 化 工 程 ( 包 括 綠 化 天 台 ) 的 處 理 會 否 有 差 異, 包 括 審 批 監 工 驗 收 和 維 修 保 養 等 各 方 面 的 要 求 ; 若 會, 具 體 詳 情 為 何, 及 會 否 就 有 關 處 理 安 排 進 行 檢 討 ; 若 處 理 上 沒 有 差 異, 日 後 會 否 全 面 檢 討 及 調 整 有 關 處 理 安 排 ; 及 ( 三 ) 有 否 規 定 建 築 物 的 綠 化 工 程 ( 包 括 綠 化 天 台 ), 必 須 由 認 可 的 專 業 人 士 負 責 監 管 有 關 工 程 的 進 行 及 驗 收 等 各 方 面 ; 若 有, 涉 及 哪 些 範 疇 的 專 業 人 士, 其 中 有 否 包 括 專 業 園 境 師 ; 若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原 因 為 何?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the Central District # (3) 陳 家 洛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最 近, 政 府 當 局 正 密 切 跟 進 多 個 中 區 範 圍 內 的 建 築 物 保 育 項 目 如 重 置 皇 后 碼 頭 的 安 排 和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群 的 外 牆 倒 塌 事 件 等 ; 鑒 於 有 民 間 團 體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對 中 區 範 圍 內 的 歷 史 建 築 物 保 育 項 目 的 強 烈 關 注 以 及 對 政 府 處 理 最 近 的 相 關 保 育 事 宜 的 表 現 感 到 憂 慮, 發 展 局 局 長 作 為 古 物 事 務 監 督 實 在 有 需 要 在 這 些 方 面 向 社 會 作 出 更 詳 細 的 交 代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就 皇 后 碼 頭 重 置 一 事, 政 府 當 局 並 沒 有 把 有 關 重 置 方 案 建 議 提 交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進 行 討 論, 而 就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群 場 牆 事 件, 政 府 當 局 亦 同 樣 只 把 調 查 工 作 交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負 責, 當 中 似 乎 亦 未 有 包 括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說 明 未 有 把 上 述 兩 個 項 目 提 交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社 會 對 重 置 皇 后 碼 頭 方 案 和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群 項 目 的 關 注, 在 就 兩 個 項 目 採 取 進 一 步 跟 進 工 作 前, 把 兩 個 項 目 交 予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提 出 建 議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 二 ) 較 早 前 政 府 當 局 就 皇 后 碼 頭 重 置 方 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支 持 在 愛 殅 堡 廣 場 原 址 或 最 接 近 原 址 處 重 置 皇 后 碼 頭 建 議 的 意 見 數 目 遠 多 於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的 三 個 重 置 方 案 建 議 ; 政 府 當 局 在 把 重 置 方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前, 是 否 已 決 定 不 會 考 慮 原 址 重 置 的 方 案 ; 若 是, 政 府 當 局 是 根 據 甚 麼 理 據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 若 政 府 當 局 仍 未 全 面 否 定 原 址 重 置 的 方 案,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就 此 建 議 再 次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和 諮 詢 工 作 ; 及 ( 三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除 檢 查 前 中 區 警 署 建 築 群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外, 同 時 就 建 築 群 範 圍 內 所 有 的 戶 外 公 共 空 間 的 結 構 進 行 檢 查, 確 保 有 關 空 間 的 安 全 ; 若 會, 有 關 檢 查 工 作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完 成 塌 牆 事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及 建 築 群 內 所 有 範 圍 的 檢 查 工 作 後, 公 開 整 份 調 查 報 告, 並 指 出 責 任 誰 屬 ; 若 會, 有 關 的 具 體 安 排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4) 郭 家 麒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luenza 本 港 近 日 有 兒 童 感 染 嚴 重 流 感 於 晚 間 入 院, 但 院 方 無 即 時 為 病 人 安 排 快 速 流 感 測 試, 亦 無 適 時 處 方 特 敏 福, 結 果 病 童 最 終 不 治 的 個 案, 包 括 今 年 二 月 初 於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求 診 的 17 個 月 女 嬰 及 五 月 初 於 仁 濟 醫 院 求 診 的 六 歲 男 童 兩 宗 個 案, 及 後 醫 管 局 公 布 六 月 初 起 安 排 瑪 麗 醫 院 及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提 供 24 小 時 化 驗 服 務,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提 供 緊 急 化 驗 服 務, 為 嚴 重 流 感 患 者 做 快 速 測 試,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新 計 劃 下, 在 夜 間 由 決 定 為 病 人 進 行 快 速 測 試, 到 將 樣 本 送 到 兩 間 設 有 24 小 時 化 驗 服 務 的 醫 院, 及 主 診 醫 生 得 悉 化 驗 結 果 所 需 的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與 日 間 化 驗 所 需 的 時 相 比, 相 異 為 何 ; 請 按 各 間 醫 院 所 需 的 時 間, 分 別 詳 細 列 出 ; ( 二 )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公 立 醫 院 使 用 率 極 高, 於 五 月 初, 屯 門 醫 院 兒 科 病 房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約 為 138%, 更 有 醫 護 人 員 指 出 高 峰 達 318%; 而 在 每 年 的 冬 季 流 感 高 峰 期, 各 公 立 醫 院 均 出 現 急 症 室 大 量 求 診 市 民 及 部 份 病 房 平 均 使 用 量 極 高 的 情 況, 如 今 年 仁 濟 醫 院 的 內 科 病 床 佔 用 率 曾 高 達 144%, 而 屯 門 醫 院 的 內 科 病 床 佔 用 率 亦 曾 高 達 128%; 就 此, 請 問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病 房 使 用 量 超 出 百 份 百 的 情 況 下, 該 病 房 內 病 人 互 相 感 染 的 機 率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長 遠 措 施 作 改 善, 以 確 保 病 房 使 用 率 爆 滿 的 情 況 不 會 再 出 現, 如 有, 改 善 措 施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曾 表 示, 擬 於 下 年 度 擴 展 疫 苗 注 射 資 助 計 劃 至 小 學 生, 請 問 相 關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實 施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 (5) 黃 毓 民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Police officers giving false testimonies at court 警 察 在 刑 事 檢 控 及 司 法 程 序 中 作 不 實 證 供 的 情 況, 引 起 公 眾 擔 憂 有 些 警 員 在 審 訊 中 作 供 前 言 不 對 後 語, 多 次 被 辯 方 證 供 證 明 並 非 事 實, 更 曾 經 有 作 供 警 員 被 裁 判 官 批 評 為 不 盡 不 實 的 證 人 去 年 沙 田 一 宗 懷 疑 兇 殺 案 中, 更 有 警 員 被 指 偽 造 口 供 以 蒐 集 足 夠 證 據 檢 控 市 民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警 方 如 何 確 保 警 員 在 刑 事 檢 控 及 司 法 程 序 中, 精 確 和 如 實 地 蒐 集 和 提 供 證 供 ; ( 二 ) 警 方 會 否 確 立 機 制 懲 處 作 不 實 證 供 的 警 員 ; 及 ( 三 ) 曾 有 被 控 襲 警 的 中 學 生, 因 上 述 情 況 獲 控 方 撤 控 後, 僅 獲 賠 償 訟 費 五 百 元, 有 關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賠 償 水 平?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Review of section 39E of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 (6) 林 大 輝 議 員 ( 口 頭 答 覆 ) 鑒 於 當 局 曾 表 示 放 寬 第 39E 條 的 限 制 存 在 實 質 困 難, 包 括 該 些 在 內 地 使 用 的 機 械 或 工 業 裝 置 是 否 產 生 應 在 香 港 課 稅 的 利 潤 是 否 只 用 作 製 造 售 給 有 關 港 商 的 貨 品 有 否 曾 被 轉 售, 以 及 是 否 已 被 其 他 人 申 索 了 有 關 的 折 舊 免 稅 額 等,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與 內 地 協 商 解 決 該 些 實 質 因 難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當 局 曾 表 示 如 放 寬 第 39E 條 的 規 定, 可 能 會 出 現 避 稅 漏 洞, 有 否 仔 細 評 估 出 現 所 謂 的 避 稅 漏 洞 的 可 能 性 和 影 響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為 何 提 出 這 個 說 法?

# (7) 梁 君 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Promoting organic farming 在 2000 年 12 月 漁 護 署 開 始 了 一 個 有 機 耕 作 轉 型 計 劃, 鼓 勵 常 規 耕 作 的 農 友 們 轉 型, 改 以 有 機 方 法 種 植, 直 至 2016 年 2 月, 香 港 的 有 機 農 場 數 目 估 計 有 556 個 其 中 包 括 傳 統 農 友 家 庭 作 業 式 的 農 場 自 稱 的 有 機 耕 作 農 場 機 構 經 營 的 農 場 及 以 教 育 休 閒 為 主 要 目 的 的 假 日 農 場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剛 通 過 設 立 5 億 元 農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向 農 戶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加 強 推 動 農 業 科 技 研 究 及 人 才 培 訓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何 政 策 措 施 增 加 有 機 農 場 的 數 量,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會 如 何 有 效 地 推 廣 及 協 助 有 意 參 與 有 機 耕 作 的 機 構 團 體, 如 學 校 辦 公 室 天 台 等?

# (8) 田 北 辰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filling stations 環 保 署 於 2012 年 4 月 獲 得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撥 款 1.5 億 元, 一 次 性 資 助 全 港 約 21,000 輛 汽 油 和 石 油 氣 的 士 及 小 巴 車 主 更 換 催 化 器 及 含 氧 感 知 器 自 願 更 換 計 劃 在 2013 年 8 月 展 開, 分 3 階 段 接 受 申 請, 並 在 2014 年 4 月 完 成 可 是, 有 的 士 和 小 巴 業 界 反 映, 政 府 一 方 面 鼓 勵 公 共 小 巴 或 的 士 更 換 成 石 油 氣 小 巴 或 的 士, 另 一 方 面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的 配 套 極 之 不 足 香 港 現 時 只 有 67 個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只 有 12 個 是 專 用 加 氣 站, 且 地 區 分 布 極 不 平 均, 不 少 司 機 抱 怨 繁 忙 時 間 要 大 排 長 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全 港 供 公 共 小 巴 使 用 的 柴 油 和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專 用 加 氣 站 的 數 目 所 在 地 區 和 所 在 地 點 全 港 石 油 氣 和 柴 油 的 公 共 小 巴 數 目, 以 及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與 專 用 加 氣 站 的 比 例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與 地 區 的 比 例 和 全 港 石 油 氣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巴 與 加 氣 站 的 比 例 ; ( 二 ) 一 般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和 專 用 加 氣 站 的 分 別 為 何, 包 括 加 氣 的 收 費 ; ( 三 ) 有 指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需 要 定 期 作 檢 查 而 停 止 為 小 巴 提 供 加 氣 服 務, 當 中 的 政 策 目 的 和 運 作 程 序 為 何 ; ( 四 ) 政 府 會 否 協 調 同 一 地 區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因 定 期 作 檢 查 而 停 止 提 供 加 氣 服 務, 避 免 同 一 地 區 有 多 個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暫 停 提 供 加 氣 服 務, 令 公 共 小 巴 未 能 在 當 區 加 氣 要 跨 區 加 氣 ; 及 ( 五 ) 鑑 於 業 界 投 訴 加 氣 排 隊 所 需 的 時 間 太 長, 特 別 是 行 走 大 嶼 山 的 藍 色 的 士, 由 於 受 到 牌 照 限 制, 只 能 於 大 嶼 山 範 圍 加 氣, 而 大 嶼 山 是 沒 有 專 用 加 氣 站, 變 相 只 能 入 較 昂 貴 的 石 油 氣, 政 府 有 否 時 間 表 和 決 定 增 加 各 區 石 油 氣 加 氣 站 或 專 用 加 氣 站 的 數 目?

# (9) 范 國 威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Private recreational leases 本 人 辦 事 處 過 去 多 次 接 獲 市 民 投 訴, 懷 疑 部 分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在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土 地 上, 進 行 違 反 用 途 限 制 的 商 業 活 動,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14 年 6 月 成 立 了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列 出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以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批 出 土 地 營 運 的 設 施 資 料, 包 括 i) 承 租 人 ii) 地 址 iii) 設 施 用 途 iv) 土 地 面 積, 及 v) 約 滿 日 期 ; ( 二 ) 列 出 局 方 在 過 去 5 年,i) 曾 接 獲 有 關 違 反 用 途 限 制 和 轉 讓 規 定 的 投 訴 ii) 主 動 巡 查 而 揭 發 違 反 用 途 限 制 和 轉 讓 規 定 的 個 案, 及 iii) 經 調 查 後 證 實 違 規 的 個 案 ; ( 三 ) 局 方 在 證 實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違 反 用 途 限 制 後 的 處 理 程 序 為 何, 契 約 是 否 賦 予 政 府 權 力 懲 罰 承 租 人, 甚 至 收 回 土 地 ; 及 ( 四 ) 局 方 能 否 承 諾 在 2016 年 內, 完 成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的 檢 討 報 告, 並 將 報 告 的 建 議 向 公 眾 諮 詢?

# (10) 吳 亮 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Decline in domestic loans 據 金 融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信 貸 資 料 顯 示, 香 港 銀 行 業 的 本 地 貸 款 在 2016 年 3 月 份 較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1.5%, 是 2009 年 12 月 以 來 的 首 次, 其 中 貿 易 融 資 自 2014 年 第 4 季 已 出 現 負 增 長, 而 在 本 年 第 1 季, 三 大 信 貸 領 域 ( 貿 易 融 資 製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均 錄 得 降 幅, 只 有 物 業 貸 款 維 持 升 幅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探 討 本 地 貸 款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預 測 中 短 期 的 本 地 貸 款 走 向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本 地 貸 款 下 降 對 本 年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表 現 的 影 響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1) 陳 志 全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Gluing slabs on pavements 早 前, 路 政 署 分 別 在 金 鐘 添 美 道 及 灣 仔 港 灣 道 一 帶 行 人 路 地 磚 塗 上 膠 水, 令 原 有 方 便 疏 水 的 地 磚 路 面 罅 隙 被 封, 行 人 路 在 下 雨 時 容 易 積 水, 途 人 容 易 滑 倒 可 是, 經 過 五 月 的 一 場 紅 色 暴 雨, 相 關 行 人 路 面 出 現 輕 微 水 浸, 膠 水 懷 疑 被 雨 水 溶 化, 在 地 磚 間 釋 出 大 量 白 色 粉 末, 散 落 行 人 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路 政 署 在 本 次 工 程 涉 及 的 範 圍 開 支 工 人 人 數 物 料 數 量 和 所 涉 及 的 膠 水 成 分 為 何 ; ( 二 ) 署 方 使 用 膠 水 填 封 路 面 罅 隙 的 作 用 為 何, 有 否 考 慮 到 工 程 會 減 低 地 磚 路 面 疏 水 的 能 力, 該 膠 水 物 料 曾 否 應 用 在 其 他 行 人 路 面 上, 當 中 的 效 果 為 何 ; ( 三 ) 有 媒 體 透 露, 路 政 署 是 因 應 全 國 人 大 委 員 長 張 德 江 訪 港, 預 計 屆 時 會 有 團 體 示 威, 並 指 是 避 免 有 人 掘 起 地 磚, 故 此 要 在 張 德 江 到 訪 前, 短 時 間 進 行 及 完 成 整 項 工 程, 有 關 媒 體 報 導 是 否 屬 實 ; ( 四 ) 路 政 署 指 在 工 程 展 開 前, 已 與 相 關 部 門 商 討 和 落 實 有 關 安 排, 就 此 請 列 出 曾 與 署 方 商 討 的 政 府 部 門 為 何 ; 署 方 是 否 因 應 保 安 局 及 警 務 處 的 要 求, 配 合 張 德 江 訪 港 的 保 安 安 排, 才 決 定 進 行 工 程 ; ( 五 ) 路 政 署 指 在 多 年 前 已 開 始 於 一 些 街 道 使 用 不 同 方 法, 加 強 穩 固 路 磚 鋪 砌 的 行 人 路 面 ; 就 此,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署 方 曾 在 哪 些 街 道 應 用 哪 種 方 法 來 加 強 穩 固 路 磚, 當 中 涉 及 的 開 支 工 人 人 數 使 用 物 料 和 加 固 路 磚 的 理 由 為 何 ; 及 ( 六 ) 經 過 5 月 10 日 的 一 場 紅 色 暴 雨, 金 鐘 添 美 道 的 地 磚 膠 水 懷 疑 溶 化, 署 方 有 否 檢 討 工 程 的 效 果, 若 有, 效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Torture/non-refoulement claimants committing crimes in Hong Kong # (12) 陳 恒 鑌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日, 香 港 飽 受 假 難 民 問 題 的 困 擾, 有 部 分 酷 刑 聲 請 者 更 在 各 區 涉 嫌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影 響 市 民 安 全 及 治 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於 過 去 三 年, 每 年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的 數 字 為 何 ; 以 及 每 宗 聲 請 最 長 最 短 及 平 均 所 需 處 理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於 酷 刑 聲 請 者 中, 涉 及 干 犯 或 懷 疑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數 字 為 何 ; ( 三 ) 過 往 曾 有 意 見 提 出 設 立 禁 閉 營 限 制 正 在 申 請 酷 刑 聲 請 人 士 的 部 分 自 由, 以 減 少 其 來 港 的 誘 因 ; 就 此, 當 局 會 否 加 以 考 慮 ; 如 會, 詳 請 及 進 度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當 局 會 否 立 例 將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的 酷 刑 聲 請 者 作 出 即 時 的 遣 返 ; 如 會, 詳 請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意 見 認 為, 少 數 族 裔 的 警 務 人 員 可 以 較 高 效 率 處 理 南 亞 人 士 的 刑 事 案 件 ; 就 此, 當 局 會 否 推 廣 及 協 助 本 地 少 數 族 裔 投 考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位 ; 如 會, 詳 請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3) 張 超 雄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sidents affected by redevelopment projects 2011 年 新 修 訂 的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列 明 市 建 局 進 行 重 建 的 目 的 是 減 少 居 住 在 惡 劣 環 境 人 士 的 數 目, 進 行 重 建 時 會 緊 守 受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住 宅 租 戶 必 須 獲 得 妥 善 的 安 置 的 原 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自 市 建 局 成 立 以 來 至 今 每 個 重 建 項 目 的 下 述 有 關 區 內 住 戶 的 資 料 ( 按 項 目 名 稱 於 附 件 一 列 出, 若 未 能 提 供 所 有 重 建 項 目 資 料, 請 提 供 2011 年 迄 今 ); (i)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時 的 各 類 住 戶 數 目 ( 自 住 業 主 住 宅 租 戶 天 台 構 築 物 佔 用 人 其 他 住 戶 佔 用 人 戶 數 及 總 數 ); (ii) 接 受 市 建 局 各 項 安 置 或 賠 償 方 案 的 住 戶 數 目 分 類 ; 及 (1) 獲 安 置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公 屋 ; (2) 獲 安 置 於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公 屋 ; (3) 獲 安 置 在 市 建 局 物 業 ; (4) 接 受 基 本 特 惠 金 及 額 外 現 金 補 償 ; (5) 因 不 合 基 本 特 惠 金 資 格, 而 接 受 相 等 於 政 府 特 惠 津 貼 的 特 惠 金 ; (6) 於 凍 結 人 口 日 後 遷 入, 接 受 相 等 於 政 府 特 惠 津 貼 兩 倍 的 特 惠 金 補 償 ; 附 件 一. 各 重 建 項 目 住 戶 資 料 開 展 年 度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時 的 各 類 住 戶 戶 數 自 住 總 住 宅 數 業 租 主 戶 戶 戶 數 數 天 台 構 築 物 佔 用 人 戶 數 其 他 住 戶 佔 用 人 戶 數 獲 安 置 在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公 屋 住 戶 獲 安 置 或 賠 償 數 目 獲 安 置 在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公 屋 獲 安 置 在 市 建 局 物 業 接 受 基 本 特 惠 金 及 額 外 現 金 補 償 因 不 合 基 本 特 惠 金 資 格, 而 接 受 相 等 於 政 府 特 惠 津 貼 的 特 惠 金 的 租 戶 數 目 於 凍 結 人 口 日 後 遷 入, 接 受 相 等 於 政 府 特 惠 津 貼 兩 倍 的 特 惠 金 補 償

2015-2016 2014-2015 2014-2015 2013-2014 2013-2014 2013-2014 2013-2014 2013-2014 2012-2013 2012-2013 2012-2013 2012-2013 2011-2012 2011-2012 2010-2011 2010-2011 2009-2010 2009-2010 DL-11: 大 角 咀 槐 YTM 樹 街 KC-008 九 龍 城 春 田 街 / 祟 志 街 DL-10: 觀 塘 恆 安 KT 街 SSP- 016 DL-8:K C DL-6: YTM DL-4: SSP DL-5: SSP SSP- 015 DL-1: SSP DL-2: SSP DL-3: YTM YTM- 010 深 水 埗 青 山 道 / 元 州 街 馬 頭 角 啟 明 街 大 角 咀 福 澤 街 / 利 得 街 深 水 埗 九 龍 道 / 僑 蔭 街 深 水 埗 通 州 街 / 桂 林 街 深 水 埗 東 京 街 / 福 榮 街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29A 至 G 號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05 至 211A 號 大 角 咀 杉 樹 街 / 橡 樹 街 旺 角 新 填 地 街 / 山 東 街 KC-007 馬 頭 角 九 龍 城 道 / 上 鄉 道 SSP- 深 水 埗 福 014 榮 街 KC-006 馬 頭 角 北 帝 街 / 新 山 道 TKW/ 1/002 SSP/ 3/001 馬 頭 角 馬 頭 圍 道 / 春 田 街 深 水 埗 順 寧 道 2009- MTK/ 馬 頭 角 新

2010 1/002 山 道 / 炮 仗 街 2008- MK/01 旺 角 上 海 2009 街 / 亞 皆 老 街 2008-2009 2007-2008 2007-2008 2007-2008 2007-2008 2007-2008 2007-2008 2006-2007 2005-2006 2005-2006 2005-2006 2005-2006 2005-2006 2004-2005 2004-2005 2004-2005 MK/02 旺 角 太 子 道 西 / 園 藝 街 TKT/ 2/002 TKW/ 1/001 MTK/ 1/001 K28 K1 H18 K7 H14 K9 SSP/1/ 003-005 TKT/ 2/001 SYP/ 1/001 大 角 咀 晏 架 街 / 福 全 街 馬 頭 角 浙 江 街 / 下 鄉 道 馬 頭 角 北 帝 街 / 木 廠 街 旺 角 洗 衣 街 黃 大 仙 衙 前 圍 村 上 環 卑 利 街 / 嘉 咸 街 觀 塘 市 中 心 筲 箕 灣 西 灣 河 街 旺 角 麥 花 臣 室 內 場 館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 桂 林 街 及 北 河 街 大 角 咀 福 全 街 / 杉 樹 街 西 營 盤 第 三 街 / 餘 樂 里 / 正 街 WC/001 灣 仔 茂 蘿 街 / 巴 路 士 街 SSP/1/ 001-002 K32 深 水 埗 荔 枝 角 道 / 桂 林 街 及 醫 局 街 大 角 咀 杉 樹 街 / 晏 架 街

2004-2005 2004-2005 2004-2005 2004-2005 2004-2005 2003-2004 2003-2004 2003-2004 2003-2004 2003-2004 2002-2003 2002-2003 2002-2003 2002-2003 2002-2003 2001-2002 2001-2002 2001-2002 K20 K21 K22 K23 K31 H15 H21 K33 K25 K23 H19 K19 K27 H20 H17 K26 H16 K3 深 水 埗 青 山 道 / 昌 華 街 深 水 埗 青 山 道 / 元 州 街 深 水 埗 元 州 街 / 福 榮 街 深 水 埗 青 山 道 / 興 華 街 大 角 咀 洋 松 街 / 松 樹 街 灣 仔 利 東 街 / 麥 加 力 歌 街 筲 箕 灣 筲 箕 灣 道 紅 磡 必 嘉 圍 深 水 埗 保 安 道 / 懷 惠 道 大 角 咀 洋 松 街 / 必 發 道 上 環 士 丹 頓 街 / 永 利 街 深 水 埗 保 安 道 / 順 寧 道 旺 角 新 填 地 街 西 營 盤 第 一 街 / 第 二 街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深 水 埗 福 榮 街 / 福 華 街 灣 仔 莊 士 敦 道 大 角 咀 櫻 桃 街

( 二 ) 自 市 建 局 成 立 以 來, 房 委 會 每 年 可 為 市 建 局 提 供 最 多 1 000 個 公 屋 單 位, 以 安 置 受 清 拆 影 響 住 戶, 而 據 悉 每 年 三 月 前, 市 建 局 會 通 知 房 委 會 下 一 財 政 年 度 須 預 留 哪 類 ( 即 何 種 面 積 和 位 於 哪 個 地 區 ) 公 屋 / 中 轉 屋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以 下 房 委 會 歷 年 向 市 建 局 提 供 公 屋 安 置 單 位 的 詳 情 ( 接 年 度 於 附 件 二 列 出 ); (i) 市 建 局 於 該 年 度 可 使 用 於 安 置 居 民 的 房 委 會 公 屋 單 位 總 數 ( 即 過 去 已 預 留 但 尚 未 用 作 安 置 及 該 年 度 新 預 留 單 位 的 總 數 ); (ii) 房 委 會 歷 年 預 留 給 市 建 局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 (iii) 市 建 局 歷 年 實 際 使 用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 (iv) 市 建 局 歷 年 向 房 委 會 交 還 公 屋 單 位 的 數 目 ; (v) 市 建 局 歷 年 向 房 委 會 預 留 單 位 的 費 用 (vi) 市 建 局 歷 年 安 置 住 戶 時 所 繳 交 的 費 用 總 額 附 件 二. 房 委 會 歷 年 向 市 建 局 提 供 公 屋 安 置 單 位 的 詳 情 年 度 市 建 局 該 年 度 可 使 用 於 安 置 居 民 的 房 委 會 公 屋 單 位 總 數 ( 即 過 去 已 預 留 但 尚 未 用 作 安 置 及 該 年 度 新 預 留 單 位 的 總 數 ) 房 委 會 預 留 給 市 建 局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字 市 建 局 實 際 已 使 用 作 安 置 的 房 委 會 公 屋 單 位 市 建 局 向 房 委 會 交 回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量 2015-2016 2014-2015 2013-2014 2012-2013 2011-2012 2010-2011 2009-2010 市 建 局 因 預 留 公 屋 單 位 而 向 房 委 所 繳 交 的 預 留 費 用 總 額 市 建 局 因 實 際 安 置 住 戶 而 向 房 委 所 繳 交 的 費 用 總 額

2008-2009 2007-2008 2006-2007 2005-2006 2004-2005 2003-2004 2002-2003 2001-2002 ( 三 ) 過 去 多 個 由 市 建 局 開 展 的 重 建 項 目 均 有 不 少 租 客 在 市 建 局 成 功 收 購 有 關 物 業 前 被 業 主 要 求 於 租 約 期 滿 或 終 止 後 遷 出, 市 建 局 於 2011 年 新 的 市 區 重 建 策 略 公 佈 後 實 行 一 項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讓 有 關 租 客 在 市 建 局 完 成 收 購 有 關 物 業 或 由 政 府 收 回 有 關 物 業 後, 可 取 回 特 惠 金 此 外, 租 戶 若 但 不 符 合 申 請 該 援 助 計 劃 的 資 格 而 有 實 際 困 難 者, 經 由 該 項 目 的 市 區 重 建 社 區 服 務 隊 評 核 後, 市 建 局 會 根 據 酌 情 權 給 予 該 受 影 響 租 戶 搬 遷 補 助 金 就 此,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自 有 關 政 策 實 施 以 來 的 詳 情 ( 按 項 目 名 稱 於 附 件 三 列 出 ): (i) 各 重 建 項 目 中 申 請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的 住 宅 租 戶 數 目 ; (ii) 因 有 關 計 劃 而 得 到 安 置 的 租 戶 數 目 ; (iii) 因 有 關 計 劃 而 得 到 特 惠 金 補 償 的 租 戶 數 目 ; (iv) 因 不 符 合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的 資 格, 但 被 業 主 迫 遷 時 成 功 申 請 市 建 局 搬 遷 補 助 金 的 租 戶 數 目?

附 件 三.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的 實 行 情 況 開 展 年 度 2015-2016 2014-2015 2014-2015 2013-2014 2013-2014 2013-2014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DL-11: 大 角 咀 槐 樹 街 YTM KC-008 九 龍 城 春 田 街 / 祟 志 街 DL-10:K 觀 塘 恆 安 街 T SSP- 016 深 水 埗 青 山 道 / 元 州 街 DL-8:KC 馬 頭 角 啟 明 街 DL-6: YTM 大 角 咀 福 澤 街 / 利 得 街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的 申 請 數 字 因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而 得 到 安 置 的 租 戶 數 目 因 住 宅 租 客 體 恤 援 助 計 劃 而 得 到 補 償 的 租 戶 數 目 因 不 符 合 有 關 計 劃 的 資 格, 但 獲 得 搬 遷 補 助 金 的 租 戶 數 目 2013-2014 DL-4: SSP 深 水 埗 九 龍 道 / 僑 蔭 街 2013-2014 2012-2013 DL-5: 深 水 埗 通 州 街 / SSP 桂 林 街 SSP- 015 深 水 埗 東 京 街 / 福 榮 街 2012-2013 2012-2013 2012-2013 2011-2012 2011-2012 DL-1: SSP DL-2: SSP DL-3: YTM YTM- 010 KC-007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29A 至 G 號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05 至 211A 號 大 角 咀 杉 樹 街 / 橡 樹 街 旺 角 新 填 地 街 / 山 東 街 馬 頭 角 九 龍 城 道 / 上 鄉 道 2010-2011 2010-2011 SSP- 014 深 水 埗 福 榮 街 KC-006 馬 頭 角 北 帝 街 / 新 山 道

# (14) 陳 偉 業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Aircraft noise 政 府 在 二 一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航 道 附 近 社 區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然 而, 本 人 得 悉, 至 今 上 述 時 段 的 飛 機 噪 音 仍 經 常 對 不 少 屋 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令 他 們 難 以 入 睡 近 月 本 人 更 接 獲 不 少 市 民 投 訴, 指 不 少 飛 機 起 飛 後, 飛 越 馬 灣 時 飛 行 高 度 仍 在 5000 英 呎 以 下, 並 會 以 7500 英 呎 以 下 的 高 度 飛 越 市 區, 令 市 區 居 民 亦 飽 受 航 機 噪 音 滋 擾, 亦 違 背 了 當 局 多 年 前 有 關 所 有 離 港 飛 機 均 會 以 不 低 於 7000 英 呎 的 高 度 飛 越 馬 灣 上 空 的 承 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以 表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以 5000 英 呎 以 下 的 高 度 飛 越 馬 灣 上 空 以 5000 英 呎 至 7000 英 呎 高 度 飛 越 馬 灣 上 空 以 7000 英 呎 以 上 的 高 度 飛 越 馬 灣 上 空 的 離 港 航 機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二 ) 二 一 五 年 五 月 及 二 一 六 年 五 月 期 間, 每 月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上 述 時 段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70 至 74 分 貝 75 至 79 分 貝, 以 及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數 據 ; ( 三 ) 去 年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機 種 及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的 名 稱 ; 及 ( 四 )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的 滋 擾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15) 易 志 明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oad harbour crossings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為 期 30 年 的 專 營 權 將 於 今 年 8 月 7 日 屆 滿, 立 法 會 已 於 5 月 1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2015 年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法 例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將 可 於 8 月 8 日 有 法 律 依 據 下 接 管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多 次 表 示, 政 府 會 展 開 隧 道 收 費 水 平 的 檢 討, 透 過 收 費 水 平 改 善 現 時 三 條 海 底 隧 道 分 流 不 均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展 開 隧 道 收 費 水 平 檢 討 的 具 體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 ( 二 ) 現 時 距 離 政 府 於 八 月 正 式 收 回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只 有 不 足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為 配 合 收 回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政 府 是 否 已 制 定 紓 緩 中 環 和 周 邊 地 區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的 措 施 及 規 劃,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 三 ) 在 未 完 成 隧 道 收 費 水 平 檢 討 及 作 出 任 何 收 費 水 平 的 調 整 前, 對 於 現 時 三 條 隧 道, 紅 隧 已 超 標 東 隧 則 已 近 飽 和, 西 隧 只 達 設 計 最 高 車 流 的 一 半,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改 善 三 條 海 底 隧 道 的 分 流 情 況 ; 及 ( 四 ) 現 階 段 會 否 考 慮 回 購 西 隧, 以 便 政 府 收 歸 三 條 隧 道 後 統 一 管 理,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Provision of spaces to facilitate operation of shops # (16) 何 俊 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及 阻 礙 罪 行 )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已 經 通 過, 並 將 於 2016 年 9 月 24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有 市 民 花 農 及 商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對 於 條 例 的 實 施 執 法 存 在 憂 慮, 亦 擔 心 對 經 營 環 境 構 成 影 響 認 為 政 府 應 作 進 一 步 的 規 劃, 並 與 地 區 市 民 各 行 業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共 同 解 決 店 舖 阻 街 及 經 營 環 境 之 間 的 矛 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盡 快 於 條 例 實 施 前 諮 詢 各 持 分 者 檢 討 酌 情 容 許 範 圍, 甚 或 在 不 會 對 行 人 和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造 成 危 險 的 前 題 下, 考 慮 制 訂 酌 情 容 許 時 間,( 例 如.. 在 情 人 節 農 曆 新 年 前 夕 或 其 他 特 別 時 間 酌 情 處 理 花 墟 擺 賣 範 圍, 或 將 花 墟 馬 路 設 為 行 人 及 集 散 專 用 區 ), 既 有 機 會 發 展 出 具 旅 遊 潛 力 的 天 光 墟 市, 增 添 姿 采 和 營 造 獨 特 的 地 區 特 色, 亦 能 進 一 步 平 衡 商 戶 佔 用 行 人 路 擺 賣 問 題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2015 年, 本 地 出 產 鮮 花 佔 本 港 消 耗 量 達 27%, 然 而 至 今 卻 仍 未 有 批 發 市 場 作 集 散 批 銷 之 用, 除 了 未 能 讓 行 業 有 合 理 的 空 間 發 展, 錯 失 舒 緩 店 舖 阻 機 問 題 的 機 會,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於 內 地 及 外 國 地 區 甚 或 能 成 為 熱 門 景 點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於 花 墟 附 近 或 其 他 可 行 地 點 撥 出 空 間, 設 立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供 本 地 花 農 批 發 鮮 花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活 化 部 分 人 流 較 旺 的 天 橋 底 或 旯 旭 位 等 閒 置 地 點, 研 究 發 牌 予 補 鞋 匠 鐘 錶 修 理 匠 磨 刀 匠 和 鎖 匠, 或 部 分 利 錢 較 少, 負 擔 不 了 高 昂 租 金 的 特 色 行 業, 容 許 上 述 行 業 於 有 關 地 方 作 適 度 擺 賣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條 例 推 行 初 期, 執 法 人 員 難 免 與 部 分 人 士 產 生 衝 突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相 關 指 引 ; 有 何 宣 傳 策 略, 或 其 他 工 作, 方 便 前 線 執 法 人 員 執 法, 以 及 讓 公 眾 及 商 戶 了 解 及 適 應 條 例, 將 條 例 正 式 實 施 後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突 減 低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商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店 舖 阻 街 亦 包 括 街 道 發 展 讓 原 有 商 戶 經 營 空 間 縮 小, 以 及 當 局 未 有 妥 善 規 劃 配 合 行 業 發 展 當 局 有 何 政 策, 平 衡 店 舖 商 戶 與 社 會 整 體 的 發 展?

Bounty award for auxiliary police # (17)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有 輔 助 警 察 隊 的 警 員 向 我 表 示, 他 們 每 年 工 作 滿 規 定 時 數, 會 獲 得 到 一 筆 獎 金 然 而, 他 們 認 為 這 筆 獎 金 的 金 額 太 少, 並 已 經 有 二 十 年 以 上 沒 有 調 整, 未 能 合 理 地 反 映 輔 助 警 察 近 年 工 作 量 及 工 作 危 險 性 的 上 升, 更 無 助 鼓 勵 他 們 積 極 參 與 輔 警 職 務 有 鑒 於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輔 助 警 察 隊 的 編 制 人 數 多 少? 佔 全 體 警 察 ( 輔 警 加 上 正 式 警 察 ) 的 比 例 為 何 ; ( 二 ) 現 時 輔 助 警 察 的 每 月 最 低 和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為 何? 其 薪 金 和 超 時 津 貼 ( 如 有 ) 為 何 ; ( 三 ) 當 初 設 立 輔 助 警 察 每 年 獎 金 的 背 景 為 何? 其 現 時 的 金 額 及 獲 取 的 資 格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輔 助 警 察 的 工 作 近 年 愈 見 繁 多 和 危 險,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定 期 調 整 其 薪 金 及 上 述 獎 金 的 金 額, 以 合 理 反 映 輔 助 警 察 的 付 出? 如 會, 具 體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Development of tourist night markets in Hong Kong # (18) 陳 健 波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期, 有 機 構 針 對 本 地 旅 遊 業 的 調 查 中 指 出, 近 九 成 旅 遊 業 從 業 員 表 示,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前 景 表 示 憂 慮 或 十 分 憂 慮 為 提 升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旅 遊 熱 點 的 吸 引 力 和 競 爭 力, 近 年 有 意 見 指, 香 港 政 府 應 發 展 觀 光 夜 市, 可 以 增 加 過 夜 旅 客 的 比 率 之 餘, 亦 能 推 廣 本 地 美 食 文 化, 並 為 基 層 市 民 創 造 就 業, 推 動 經 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曾 表 示, 正 與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研 究 開 設 夜 市 就 此, 目 前 的 討 論 和 研 究 進 度 如 何, 各 區 區 議 會 所 持 的 意 見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向 本 地 市 民 及 外 國 旅 客 調 查 對 觀 光 夜 市 的 潛 在 需 求 及 意 見 ; 當 局 估 計, 研 究 及 諮 詢 區 議 會 需 時 多 久, 以 及 整 個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為 何 ; ( 二 ) 過 去 一 年, 當 局 對 無 牌 小 販 所 提 出 的 檢 控 數 目 為 何 ; 在 十 八 區 中, 無 牌 小 販 的 檢 控 情 況 為 何, 例 如 無 牌 小 販 擺 賣 情 況 較 嚴 重 的 地 區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無 牌 小 販 較 集 中 的 地 區 及 街 道 的 衛 生 情 況 如 何 ; 當 局 目 前 研 究 發 展 觀 光 夜 市 時, 對 夜 市 的 衛 生 要 求 為 何, 有 否 針 對 夜 市 出 售 的 食 物 而 列 出 特 別 的 衛 生 準 則,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近 年, 為 慶 祝 真 君 大 帝 寶 誕 及 天 后 寶 誕, 青 衣 設 有 青 衣 戲 棚, 戲 棚 內 有 粵 劇 表 演, 以 及 數 十 個 傳 統 小 吃 攤 檔 的 夜 市, 由 晚 上 七 點 半 開 設, 大 受 市 民 及 遊 客 歡 迎 當 局 會 否 以 青 衣 戲 棚 作 為 例 子, 進 一 步 研 究 觀 光 夜 市 可 以 為 香 港 飲 食 業 旅 遊 業 或 酒 店 業 等 帶 來 什 麼 經 濟 刺 激 和 增 長 ; 當 局 會 否 將 青 衣 戲 棚 的 經 驗, 應 用 於 日 後 各 區 的 農 曆 新 年 夜 市 或 發 展 其 他 本 地 觀 光 夜 市 之 上,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Regulation of private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 (19) 梁 志 祥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近 日 有 傳 媒 報 導, 去 年 被 揭 發 安 排 長 者 在 露 天 平 台 洗 澡 的 大 埔 劍 橋 護 老 院 將 於 7 月 易 名 轉 手, 新 經 營 者 懷 疑 與 前 經 營 集 團 有 緊 密 關 係 鑑 於 該 護 老 院 曾 經 有 違 規 紀 錄, 為 保 障 入 住 長 者 的 權 益 及 獲 得 合 理 的 照 顧,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關 部 門 在 審 批 牌 照 前, 會 否 參 考 經 營 者 及 有 關 聯 人 士 的 過 去 營 運 表 現 及 違 規 紀 錄 ; ( 二 ) 當 局 如 何 有 效 地 確 保 曾 有 違 規 紀 錄 的 院 舍, 在 申 請 轉 換 持 牌 人 及 更 改 安 老 院 名 稱 後 會 妥 善 營 運, 不 會 再 次 違 規 ; ( 三 ) 過 去 三 年, 牌 照 處 發 現 院 舍 出 現 經 營 違 規 的 數 字 以 及 相 關 部 問 跟 進 的 情 況 為 何 ; 及 ( 四 ) 當 局 在 未 來 有 沒 有 計 劃 加 強 監 察 院 舍 質 素, 如 有 的 話,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推 行 時 間 表 為 何?

# (20) 梁 美 芬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Regulation of electronic cigarette products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於 2014 年 發 表 報 告 建 議 規 管 電 子 煙 後, 全 球 多 個 國 家 相 繼 立 法 規 管 電 子 煙, 但 香 港 相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遲 遲 未 見 進 展 早 前 有 傳 媒 拍 到 一 名 女 童 在 公 眾 場 所 吸 食 果 味 電 子 煙, 令 社 會 嘩 然, 擔 心 本 港 青 少 年 和 兒 童 吸 食 電 子 煙 已 變 得 普 遍, 認 為 有 急 切 需 要 立 法 規 管 製 造 進 口 銷 售 分 發 和 宣 傳 電 子 煙, 尤 其 是 要 涵 蓋 不 含 尼 古 丁 的 電 子 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提 到, 政 府 會 研 究 立 法 規 管 電 子 煙, 並 就 電 子 煙 的 潛 在 禍 害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近 月 亦 向 傳 媒 表 示 當 局 正 在 進 行 立 法 工 作 政 府 的 立 法 工 作 時 間 表 及 具 體 詳 情 為 何? 鑑 於 現 時 不 少 電 子 煙 和 煙 液 都 是 在 網 上 交 易 平 台 銷 售, 較 難 監 管, 政 府 的 立 法 工 作 會 如 何 對 網 上 交 易 電 子 煙 作 出 規 管 ; ( 二 )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在 已 立 法 規 管 電 子 煙 的 國 家 中, 有 關 法 例 條 文 如 何 規 管 不 含 尼 古 丁 的 電 子 煙 產 品, 當 中 有 哪 些 措 施 值 得 香 港 參 考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的 調 查 發 現, 有 2.6% 的 小 學 生 和 9% 的 中 學 生 曾 吸 食 電 子 煙 當 局 進 行 公 眾 控 煙 工 作 和 青 少 年 控 煙 工 作 時, 有 沒 有 針 對 性 地 宣 傳 不 要 吸 食 電 子 煙?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去 年 曾 就 (i) 更 改 香 煙 的 封 包 或 零 售 盛 器 上 健 康 忠 告, 以 及 焦 油 量 和 尼 古 丁 量 的 訂 明 式 樣 ;(ii) 把 位 於 隧 道 出 入 口 範 圍 的 巴 士 轉 乘 站 訂 為 法 定 禁 煙 區 ; 以 及 (iii) 規 管 電 子 煙 諮 詢 本 會 衛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其 中 (ii) 已 正 式 生 效, 規 管 電 子 煙 的 立 法 工 作 卻 未 見 有 進 展 既 然 社 會 對 盡 快 立 法 規 管 電 子 煙 已 有 共 識, 當 局 可 否 承 諾 在 今 年 內 將 法 案 交 予 本 會 審 議?

# (21) 李 國 麟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Vertical greening projects 九 龍 塘 城 市 大 學 胡 法 光 運 動 中 心 的 陳 大 河 綜 合 會 堂 發 生 天 花 倒 塌 事 件, 有 關 事 件 懷 疑 與 屋 頂 綠 化 工 程 有 關, 而 除 了 屋 頂 或 天 台 的 綠 化 工 程 外, 其 實 建 築 物 外 圍 的 垂 直 綠 化 工 程 對 公 眾 亦 會 構 成 危 險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全 港 有 多 少 建 築 物 有 進 行 垂 直 綠 化 工 程? 該 等 工 程 的 規 管 情 況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已 加 設 垂 直 綠 化 工 程 的 建 築 物? 當 局 是 否 有 定 期 檢 視 有 關 工 程 的 安 全?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是 否 會 全 面 檢 討 現 時 全 港 設 有 垂 直 綠 化 工 程 的 建 築 物 的 規 管 情 況?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22) 郭 偉 强 議 員 ( 書 面 答 覆 )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據 報, 終 審 法 院 推 翻 了 勞 工 處 自 1985 年 沿 用 至 今, 計 算 申 請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破 欠 基 金 ) 有 關 遣 散 費 中 特 惠 款 項 的 方 式, 認 為 特 惠 金 應 為 申 請 人 的 遣 散 費 直 接 對 沖 強 積 金 或 公 積 金 後 的 餘 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過 去 5 年, 每 年 向 破 欠 基 金 申 請 特 惠 款 項 的 人 數 及 涉 及 的 金 額 ; ( 二 ) 在 過 去 5 年, 有 多 少 名 申 請 者 因 其 強 積 金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已 高 於 法 例 規 定 破 欠 基 金 須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而 不 獲 發 特 惠 金 ; ( 三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如 以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的 方 法 計 算 遣 散 費 特 惠 款 項, 破 欠 基 金 自 成 立 以 來, 被 錯 誤 計 算 特 惠 金 的 人 數 及 涉 及 的 金 額 ; 及 ( 四 ) 對 於 終 審 法 院 裁 定 勞 工 處 一 直 以 錯 誤 的 方 式 計 算 特 惠 金, 當 局 有 何 應 對 措 施 ; 有 否 計 劃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條 例 中 的 相 關 規 定 ; 以 及 容 許 過 往 被 錯 誤 計 算 特 惠 金 的 人 士 可 獲 發 差 額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