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临 港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商 城 管 委 会, 蒙 山 旅 游 区 管 委 会, 各 县 级 事 业 单 位, 各 高 等 院 校 :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31 日 - 1 -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为 切 实 加 强 我 市 乡 村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政 办 发 2015 60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基 础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的 意 见 ( 鲁 办 发 2014 55 号 )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工 作 目 标 把 发 展 乡 村 教 育 和 乡 村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摆 在 优 先 发 展 的 战 略 地 位, 努 力 造 就 一 支 下 得 去 留 得 住 教 得 好, 数 量 适 当 结 构 合 理 素 质 优 良 甘 于 奉 献 的 乡 村 教 师 队 伍, 为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提 供 坚 强 有 力 的 师 资 保 障 二 主 要 措 施 ( 一 ) 落 实 县 管 校 聘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1. 建 立 编 制 总 量 控 制,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全 面 落 实 中 小 学 教 师 县 管 校 聘 管 理 改 革, 建 立 县 ( 区 ) 域 内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编 制 总 量 控 制,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县 ( 区 )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生 源 变 化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需 要, 定 期 核 定 教 职 工 编 制 适 当 向 乡 村 学 校 倾 斜, 达 不 到 标 准 班 额 的 村 小 学 教 学 点, 按 生 师 比 与 班 师 比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核 定 编 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核 定 编 制 总 量 内, 按 照 班 额 生 源 以 及 师 资 结 构 等 情 况 拟 定 编 制 分 配 方 案, 具 体 分 配 到 各 学 校 - 2 -
2. 落 实 农 村 学 校 机 动 编 制 政 策 机 动 编 制 全 部 用 于 补 充 乡 村 学 校 急 需 的 学 科 教 师 中 小 学 有 空 编 的 县 ( 区 ), 原 则 上 按 照 中 小 学 申 报 情 况 足 额 安 排 用 编 进 人 计 划, 及 时 招 聘 教 师, 严 禁 有 编 不 补 使 用 临 聘 人 员 中 小 学 现 有 编 制 总 量 达 不 到 规 定 标 准 总 量 的 县 ( 区 ), 可 在 县 域 事 业 编 制 总 量 内 调 剂 部 分 事 业 编 制 用 于 补 充 中 小 学 教 师, 县 域 内 难 以 调 剂 的, 可 在 市 事 业 编 制 总 量 内 调 剂 解 决 中 小 学 满 编 超 编 的 县 ( 区 ), 由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根 据 乡 村 学 校 实 际 需 要, 在 事 业 单 位 编 制 总 量 内, 利 用 中 小 学 教 师 临 时 周 转 编 制 专 户, 对 确 需 补 充 专 任 教 师 的 满 编 超 编 乡 村 学 校 予 以 补 充 乡 村 学 校 使 用 临 时 周 转 编 制 的 管 理 方 式 与 城 镇 学 校 相 同 妥 善 解 决 公 办 幼 儿 园 成 人 教 育 中 心 等 机 构 占 用 乡 村 学 校 教 职 工 编 制 以 及 提 前 离 岗 长 期 借 调 人 员 等 问 题, 严 禁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形 式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乡 村 学 校 教 职 工 编 制 鼓 励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解 决 教 学 辅 助 和 后 勤 服 务 问 题 3. 建 立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以 县 ( 区 ) 为 单 位,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编 制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核 定 和 调 整 中 小 学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和 各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在 分 配 专 业 技 术 中 高 级 岗 位 时 应 向 农 村 学 校 薄 弱 学 校 倾 斜, 分 配 情 况 定 期 向 人 社 部 门 备 案 取 消 行 政 级 别 的 学 校, 由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教 职 工 人 数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分 布 4. 调 整 提 高 乡 村 中 小 学 中 高 级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市 人 社 部 门 - 3 -
根 据 乡 村 教 师 人 才 队 伍 结 构 变 化 情 况, 调 整 优 化 农 村 中 小 学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标 准 乡 村 学 校 中 高 级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可 在 规 定 比 例 上 限 基 础 上 上 浮 1-2 个 百 分 点 5. 完 善 乡 村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评 聘 办 法 市 教 育 部 门 完 善 乡 村 教 师 职 称 评 聘 办 法, 办 法 要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注 重 师 德 素 养, 注 重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实 践 经 历, 不 作 发 表 论 文 的 刚 性 要 求, 取 消 或 降 低 论 文 在 学 校 职 称 竞 争 推 荐 中 的 比 重 在 一 级 教 师 评 审 过 程 中, 乡 村 学 校 教 师 和 城 镇 学 校 教 师 分 开 评 审, 对 长 期 在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教 师 予 以 倾 斜 在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 支 教 )3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表 现 突 出 并 符 合 具 体 评 价 条 件 的 教 师,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聘 6. 完 善 学 校 教 职 工 聘 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学 校 用 人 自 主 权, 聘 用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评 先 树 优 职 称 评 聘 工 资 分 配 等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中 小 学 教 师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做 好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负 责 教 师 的 使 用 和 日 常 管 理 搞 活 内 部 用 人 机 制, 加 强 教 师 工 作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岗 位 工 资 及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人 员 要 进 行 转 岗 或 低 聘, 真 正 建 立 人 员 能 上 能 下 能 进 能 出 的 竞 争 性 用 人 机 制, 激 发 中 小 学 人 才 活 力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依 托 现 有 机 构, 统 筹 负 责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集 中 管 理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管 理 以 及 有 关 服 务 工 作 ( 二 ) 加 大 教 师 补 充 力 度, 选 拔 优 秀 人 才 到 乡 村 任 教 7. 建 立 以 县 为 主 的 教 师 招 聘 体 制 从 2016 年 起, 按 照 县 管 校 聘 管 理 改 革 精 神 和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由 各 县 (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本 县 ( 区 ) 普 通 中 小 学 教 师 招 聘, 按 照 立 足 解 决 大 班 额 问 题 补 充 教 师 和 退 补 相 当 的 原 则, 不 分 城 区 农 村 学 校 岗 位, 统 一 招 聘 择 优 选 岗, 并 向 乡 村 学 校 倾 斜, 也 可 按 学 校 组 织 招 聘 按 照 教 师 专 业 标 准 和 任 教 学 科 设 置 考 试 科 目, 重 点 考 察 教 师 专 业 素 养 和 职 业 能 力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县 ( 区 ) 探 索 采 取 先 面 试 后 笔 试 的 方 式 招 聘 教 师 8. 大 力 补 充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按 照 国 家 课 程 改 革 和 开 齐 开 足 课 程 的 需 要, 各 县 ( 区 ) 以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区 为 单 位, 全 面 测 算 乡 村 学 校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现 状,2016 年 起 统 一 启 动 乡 村 学 校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补 充 计 划, 用 2 年 时 间 补 齐 乡 村 学 校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县 ( 区 ) 确 有 实 际 情 况 无 法 在 编 制 内 补 足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的, 各 县 ( 区 )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 三 ) 推 进 县 ( 区 ) 域 内 校 长 教 师 交 流 和 轮 岗, 促 进 教 育 资 源 均 衡 配 置 9. 推 进 城 乡 校 长 教 师 交 流 轮 岗 根 据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校 长 教 师 交 流 轮 岗 的 要 求, 县 (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定 期 组 织 校 长 教 师 定 岗 选 岗, 开 展 校 长 教 师 交 流 岗 位 要 依 据 各 学 校 学 生 数 教 学 班 数 现 有 教 师 数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设 定 并 向 农 村 小 学 倾 斜, 要 制 定 政 策 鼓 励 名 师 名 校 长 到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促 进 名 师 名 校 长 和 中 学 富 余 教 师 向 乡 村 小 学 流 动 每 年 7 月 底 前 县 (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中 小 学 校 长 教 师 选 岗 定 岗 交 流 轮 岗 方 案 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乡 村 学 校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1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将 作 为 省 市 评 聘 高 级 教 师 正 高 级 教 师 和 评 选 特 级 教 师 的 必 备 条 件 - 5 -
10. 以 义 务 教 育 学 区 为 单 位 开 展 走 教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义 务 教 育 学 区 为 单 位 配 齐 学 科 教 师, 实 行 学 区 教 师 资 源 统 一 调 配, 实 现 优 质 师 资 共 享 在 学 区 内 推 行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信 息 技 术 等 乡 村 学 校 短 缺 学 科 教 师 走 教, 由 学 区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学 校 给 予 一 定 补 助, 所 需 费 用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走 教 工 作 与 校 长 教 师 交 流 工 作 同 步 开 展, 走 教 计 划 在 中 小 学 校 长 教 师 选 岗 定 岗 交 流 轮 岗 方 案 中 体 现 11. 开 展 乡 村 学 校 支 教 市 教 育 部 门 继 续 做 好 三 区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教 师 专 项 计 划 工 作 对 义 务 教 育 学 段 跨 市 跨 县 ( 区 ) 支 教 教 师 和 到 乡 村 学 校 支 教 的 特 级 教 师 名 师 名 校 长 及 退 休 教 师 等, 通 过 省 财 政 安 排 的 资 金 予 以 补 助 各 县 ( 区 ) 在 三 区 人 才 支 持 计 划 教 师 专 项 计 划 外 要 独 立 开 展 本 县 ( 区 ) 的 乡 村 学 校 支 教 工 作 开 展 大 学 生 乡 村 学 校 支 教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安 排, 从 2016 年 春 季 开 学 起, 省 教 育 厅 分 配 给 我 市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生 全 部 安 排 到 乡 村 学 校 进 行 实 习 支 教 安 排 在 财 政 困 难 县 的, 由 省 财 政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40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生 活 补 贴 其 他 县 ( 区 ) 接 收 实 习 支 教 人 员 所 需 费 用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不 低 于 400 元 的 标 准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四 ) 加 强 师 德 校 风 建 设 和 教 师 培 训,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德 育 水 平 和 业 务 素 养 12. 大 力 加 强 师 德 校 风 建 设 实 行 全 员 育 人 全 科 育 人, 提 高 教 师 立 德 树 人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开 展 寻 找 最 美 乡 村 教 师 大 型 公 益 活 动, 组 织 师 德 演 讲 系 列 活 动, 广 泛 宣 传 乡 村 教 师 无 私 奉 献 的 感 人 事 迹, 营 造 更 加 浓 厚 的 尊 师 重 教 氛 围, 激 发 乡 村 - 6 -
教 师 的 工 作 热 情 坚 持 依 法 治 教, 引 导 乡 村 教 师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从 教 有 关 规 定, 做 到 依 法 依 规 执 教 加 强 师 德 考 核, 依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性 强 的 师 德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行 为 的 规 范 要 求, 把 教 师 师 德 考 核 管 理 纳 入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完 善 师 德 考 核 档 案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在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岗 位 聘 用 评 优 奖 励 时, 实 行 违 反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13. 大 力 培 训 乡 村 教 师 市 加 大 中 小 学 师 资 培 训 对 乡 村 教 师 倾 斜 力 度, 各 县 ( 区 )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积 极 支 持 乡 村 教 师 培 训 加 强 乡 村 学 校 音 体 美 等 紧 缺 学 科 教 师 培 训 鼓 励 乡 村 教 师 在 职 学 习 深 造, 提 高 学 历 层 次 实 施 送 教 下 乡 培 训 计 划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名 师 名 校 长 特 级 教 师 等 对 乡 村 小 学 校 长 和 教 师 进 行 培 训 14. 提 升 教 师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市 教 育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以 短 期 培 训 网 络 培 训 为 主 要 手 段, 结 合 名 家 讲 座 校 本 培 训 技 术 下 乡 等 方 式, 积 极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教 师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培 训 适 应 当 前 互 联 网 + 教 育 新 形 势, 依 托 三 通 两 平 台 建 设, 加 快 学 校 录 播 室 建 设, 努 力 构 建 以 精 品 视 频 课 为 主 的 本 地 中 小 学 师 生 公 共 资 源 平 台 在 线 课 堂 网 络 直 播 平 台 教 师 应 用 能 力 展 示 平 台 教 改 教 研 合 作 交 流 平 台, 推 进 城 乡 教 师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共 享 2017 年, 建 成 市 县 两 级 乡 村 教 师 网 络 课 程 资 源 平 台,2018 年, 建 成 全 省 互 联 互 通 的 乡 村 教 师 网 络 支 持 平 台 15. 市 县 两 级 教 研 机 构 开 展 城 乡 一 体 化 教 研 完 善 市 教 研 员 - 7 -
定 点 联 系 乡 村 学 校 教 研 制 度, 每 位 市 教 研 员 联 系 乡 村 学 校 不 少 于 2 处, 联 系 期 2 年, 联 系 期 内 每 学 期 到 联 系 学 校 指 导 教 学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不 少 于 5 次 全 面 实 施 县 ( 区 ) 教 研 员 包 扶 乡 村 学 校 制 度, 以 学 区 为 单 位 完 善 乡 村 学 校 集 中 教 研 制 度, 努 力 提 高 教 研 质 量 引 导 城 区 学 校 与 乡 村 学 校 组 建 教 研 共 同 体, 支 持 乡 村 教 师 参 与 城 区 学 校 教 研 活 动 16. 建 立 城 乡 学 校 发 展 共 同 体 城 镇 学 校 和 乡 村 学 校 采 取 1 对 1 或 1 对 多 方 式, 形 成 城 镇 学 校 与 乡 村 学 校 手 拉 手 共 同 发 展 机 制, 城 乡 学 校 同 学 科 教 师 建 立 教 研 备 课 上 课 作 业 布 置 与 批 改 课 外 活 动 等 协 同 教 学 与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学 校 发 展 共 同 体 捆 绑 式 评 价 机 制, 切 实 提 高 乡 村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五 ) 提 高 乡 村 教 师 待 遇 和 生 活 保 障 水 平 17. 要 依 法 保 障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市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真 落 实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督 促 落 实 乡 村 教 师 工 资 及 时 足 额 发 放, 全 面 落 实 乡 镇 工 作 人 员 津 贴 补 贴 政 策 到 乡 村 学 校 交 流 轮 岗 的 校 长 教 师, 符 合 乡 镇 工 作 补 贴 政 策 范 围 的, 发 放 乡 镇 工 作 补 贴 研 究 落 实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向 乡 村 教 师 倾 斜 政 策 可 根 据 教 师 居 住 地 与 执 教 的 农 村 学 校 距 离, 由 学 校 适 当 发 给 交 通 补 助, 纳 入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具 体 办 法 和 标 准 由 各 县 ( 区 ) 制 定 依 法 为 教 师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将 公 办 乡 村 学 校 缴 纳 的 教 师 住 房 公 积 金 纳 入 财 政 保 障 范 围 实 施 乡 村 教 师 年 度 健 康 体 检 制 度, 所 需 费 用 从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中 列 支, 有 条 件 的 可 由 同 级 财 政 单 列 资 金 予 以 保 障 落 实 到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 8 -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加 大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确 保 乡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足 额 发 放 18. 妥 善 解 决 乡 村 教 师 住 房 问 题 各 县 ( 区 ) 要 落 实 无 房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政 策 逐 步 提 高 乡 村 教 师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提 高 至 规 定 上 限 适 当 放 宽 乡 村 教 师 购 房 贷 款 条 件, 利 用 各 地 消 化 库 存 商 品 房 的 有 利 时 机, 支 持 乡 村 教 师 使 用 公 积 金 贷 款 低 息 贷 款 购 买 住 房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乡 村 教 师 居 住 或 工 作 地 点, 统 筹 就 近 就 便 妥 善 解 决 其 子 女 入 园 入 学 问 题 19. 推 动 乡 村 教 师 周 转 宿 舍 建 设 市 发 改 财 政 教 育 等 部 门 指 导 各 县 ( 区 ) 结 合 实 际, 统 筹 考 虑 土 地 资 金 交 通 等 因 素, 选 定 合 适 的 方 式, 纳 入 当 地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范 围, 科 学 编 制 乡 村 教 师 周 转 宿 舍 建 设 规 划, 积 极 推 进 乡 村 教 师 周 转 宿 舍 建 设, 妥 善 解 决 乡 村 教 师 特 别 是 新 教 师 交 流 轮 岗 教 师 及 实 习 支 教 师 范 生 等 的 居 住 问 题,2018 年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新 建 设 周 转 宿 舍 按 照 每 套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35 平 方 米, 具 备 基 本 生 活 功 能 ( 一 室 一 厅 一 厨 一 卫 ) 和 水 电 暖 齐 全 的 标 准, 在 乡 镇 学 区 驻 地 建 设, 山 区 及 偏 远 学 校 也 可 在 校 内 建 设 ( 六 ) 建 立 完 善 乡 村 教 师 荣 誉 制 度 20. 建 立 乡 村 教 师 荣 誉 制 度 各 级 政 府 对 在 乡 村 学 校 从 教 30 年 20 年 10 年 以 上 的 教 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对 在 乡 村 学 校 长 期 从 教 的 优 秀 教 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建 立 专 项 基 金, 对 长 期 在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的 优 秀 教 师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在 评 选 表 彰 教 育 系 统 先 进 集 体 和 - 9 -
先 进 个 人 等 方 面 向 乡 村 学 校 倾 斜 名 师 名 校 长 特 级 教 师 选 拔 时, 乡 村 学 校 实 行 计 划 单 列 21. 实 施 乡 村 学 校 特 级 教 师 岗 位 计 划 以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区 为 单 位, 每 个 学 区 设 立 1 个 特 级 教 师 岗 位, 实 行 任 期 制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优 秀 教 师 竞 聘 上 岗 用 5 年 左 右 时 间, 为 每 个 学 区 配 备 1 个 特 级 教 师 岗 位 三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各 级 政 府 是 落 实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的 责 任 主 体, 要 把 乡 村 教 师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把 实 施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情 况 纳 入 地 方 政 府 工 作 考 核 体 系, 并 加 强 考 核 和 监 督 ( 二 ) 健 全 保 障 机 制 进 一 步 明 确 市 县 教 育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健 全 教 育 经 费 分 担 和 成 本 补 偿 机 制, 积 极 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加 大 乡 村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投 入 力 度 制 定 严 格 的 经 费 监 管 制 度, 规 范 经 费 使 用, 加 强 经 费 管 理,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坚 决 杜 绝 截 留 克 扣 虚 报 冒 领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 三 ) 开 展 督 导 检 查 市 政 府 定 期 开 展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专 项 督 查, 对 乡 村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不 力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各 级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对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及 时 通 报 督 导 情 况 并 适 时 公 布 定 期 委 托 第 三 方 发 布 临 沂 市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报 告 各 县 ( 区 ) 要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研 究 制 定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 10 -
实 施 方 案, 并 于 2016 年 6 月 底 前 报 市 教 育 局 备 案, 同 时 向 全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1 -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临 沂 军 分 区 各 人 民 团 体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4 月 12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