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特定肝脏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 ( 释义一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 初次投保时年龄为 18 至 60 周岁 ( 释义二 ), 身体健康且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或未罹患肝癌及肝硬化的患者,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 释义三 ) 后,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地区 ) 医院 ( 释义四 ) 的专科医生 ( 释义五 ) 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特定肝脏疾病 ( 释义六 ), 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肝脏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已出现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特定肝脏疾病相关的症状 ( 释义七 ) 或体征 ( 释义八 ), 即使在等待期后才确诊, 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特定肝脏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终止 但被保险人为续保的, 则不受本项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肝脏疾病, 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特定肝脏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特定肝脏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 三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释义九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十 ) 的机动交通工具 违章驾驶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释义十一 ); ( 六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七 ) 遗传性疾病 ( 释义十二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释义十三 ) 第八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续保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肝脏疾病 (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如果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投保人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内容 年龄所对应的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 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续保时, 保险人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 自续保合同生效时起适用 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 如本保险统一停售, 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 第三部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提示和说明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 一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 )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 三 )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 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 本合同不生效,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应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确定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发生错误, 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释义十四 ); ( 二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 三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释义十五 ) 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保险金申请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 释义十六 )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凭据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报告书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被保险人死亡的, 应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尸检证明 不能提供尸检证明而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七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除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凭据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七部分释义一 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 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五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 一 )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 二 )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 三 )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 四 )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六 特定肝脏疾病本合同所规定的特定肝脏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 (1) 特定肝脏恶性肿瘤本合同所保障的特定肝脏恶性肿瘤, 是指起源于肝脏上皮组织的原发性肝癌, 经医院明确诊断, 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中的 C22 下列疾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 1) 肝转移癌 指肝脏以外的其他系统或器官的恶性肿瘤转移至肝脏 ; 2) 肝肉瘤 ;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肝脏恶性肿瘤 (2)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 ( 释义十七 ) 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 症状指疾病过程中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 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病人主观上的异常感觉或某些客观病态改变 八 体征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九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十二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三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十四 未满期净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 按 10% 的退保手续费率及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
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退保手续费率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十五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六 保险金申请人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十七 酗酒是指酒精摄入过量 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 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 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 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