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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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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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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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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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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R3 RR ( ) ( ) ( ) 法規函令動態 ( ) ( )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ETF ( ) % 103

存 / 匯款繳費 : (1) 依據法令, 外幣壽險保單以自行繳費管道繳付保險費者, 僅接受以匯款方式繳費 匯款人僅限以保單關係人 (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 依下列方式交付保費 : 以新台幣結購外幣,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由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外匯存款戶, 匯入本公司指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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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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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4 段 296 號 9 樓 ( 三 )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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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本基金並未試圖利用機會以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 有關本基金投資

本基金可將超過 20% 的淨資產價值投資於新興證券市場發行機構的證券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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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中環干諾道中四十一號盈置大廈九樓電話 :(852) 傳真 :(852) 電子郵箱 網址 : 本半年度報告之中英文內容如有歧義, 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報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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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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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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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之經理費分成 : 不多於 1,000 元 (100,000*1%=1,000 元 ) 3. 其他報酬 : 本公司 106 年度自境外基金機構獲得贊助達 100 萬元揭露門檻,107 年預估未達 100 萬元揭露門檻 本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係自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代理人及境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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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積極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風險 高風險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參見本基金投資人須知之 參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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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穩健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以本基金計價貨幣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

18 Prulifloxacin PLx Pharma PLx Pharma RegeneRx Biopharmaceuticals, Inc. Thymosin Beta 4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tics Treprestinil United Therapeu

* B0335H J (1) 7 (2) 42 (3) 63 (4) 67 (5) 7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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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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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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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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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霸菱傘型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及總分銷機構為關係人, 均為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之子公司 一 總代理人 : 1. 事業名稱 :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霸菱投顧 ) 2. 營業所在地 :11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1 樓 ( 台北世貿中心國貿大樓 21 樓 2112 室 ) 3. 負責人姓名 : 林志明 4. 公司簡介 : 霸菱投顧 (Baring SICE (Taiwan) Limited) 係由香港商 1 Baring Asset Management(Asia) Holdings Limited 所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於民國 79 年 3 月 27 日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而設 立 營業執照字號 : 一百零六金管投顧新字第零零貳號 二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傘型基金 (Barings Umbrella Fund plc) 2. 營業所在地 :70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Julian Swayne, James Cleary, Timothy Schulze, Barbara Healy, David Conway 及 Peter Clark 4. 公司簡介 : 霸菱傘型基金係於 2010 年 11 月 15 日在愛爾蘭設立之可變資 本投資公司 ( 註冊編號 491487) 並經愛爾蘭中央銀行依據 UCITS 規則 授權之可轉換證券集合投資計畫 (UCITS) 如組織大綱與公司章程所 述, 霸菱傘型基金目的係依據 UCITS 規則並奉行風險分散經營原則, 透 過公開募集集合投資之資本於可轉讓證券及 / 或其他流動金融資產 霸菱

傘型基金係屬於各檔基金間責任分離之傘型基金 投資人得投資霸菱傘型基金募集之一或多檔獨立信託基金, 以達到一或多項投資目標 依據章程, 霸菱傘型基金創設之各檔基金, 其所屬之資產與債務係由存託機構分別處理 然而, 投資人應注意公開說明書中 風險考量 一節所載之風險因子 公司債務 各級別並未維持獨立之資產池 三 基金管理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 愛爾蘭 ) 公司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70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Julian Swayne, James Cleary, Timothy Schulze, Barbara Healy, David Conway,Peter Clark, Alan Behen, Paul Smyth 4. 公司簡介 : 基金管理機構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 愛爾蘭 ) 公司係西元 1990 年 7 月 16 日在愛爾蘭設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係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間接完全擁有之子公司, 後者為 MassMutual 金融集團旗下成員 該金融集團為一成長導向的多元化全球金融服務機構, 提供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殘障收入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 退休計畫商品 結構性福利年金 信託服務 財富管理以及其他金融商品與服務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 愛爾蘭 ) 公司迄今所管理之總基金資產規模 :58.636 億英磅 ( 迄西元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1. 事業名稱 :State Street Custodial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78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愛爾蘭 3. 負責人姓名 : Ken Barry, Ó rla Horn, Shane Ralph, David Shanley 及 David Suetens 4. 公司簡介 : State Street Custodial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係依法在愛爾蘭設立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78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基金保管機構之主要任務係擔任集合投資計畫資產之存託人 存託機構係接受中央銀行監管 基金保管機構不得委託他人執行其受託人義務 State Street Custodial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為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之子公司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之長期信用評等為惠譽 AA- 及短期信用評等為惠譽 F1+( 資料查詢日期 :2019 年 7 月 26 日 ) 2

五 總分銷機構 : 1. 事業名稱 :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 愛爾蘭 ) 公司 (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 70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Ireland 3. 負責人姓名 :Julian Swayne, James Cleary, Timothy Schulze, Barbara Healy, David Conway,Peter Clark, Alan Behen, Paul Smyth 4. 公司簡介 : 霸菱國際基金經理 ( 愛爾蘭 ) 公司係於西元 1990 年在愛爾蘭設立, 專責於全球 共同基金之經營管理 六 行政管理及登記註冊機構 : 1. 事業名稱 : State Street Fu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2. 營業所在地 :78 Sir John Rogerson s Quay, Dublin 2, 愛爾蘭 3. 負責人姓名 :Patrick Collins, John McGarry, Akbar Sheriff, Aisling Teggart 及 Tadhg Young 4. 公司簡介 : State Street Fu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係於 1995 年 5 月 5 日依法在愛爾蘭 設立之私人有限責任公司 State Street Fu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已向愛爾 蘭中央銀行登記註冊為經核准之基金行政管理公司 State Street Fund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 為全球多家公司及合夥企業提供行政管理服務, 且係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之全資子公司 貳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投資人請注意, 投資人為申購 買回及轉換基金交易, 須經行政管理機構確認後始生效 一 最低申購金額 除分銷機構另有決定者外, 每位股東之首次申購金額均應至少達到一定額度 該額度因級別及貨幣而有不同, 其詳情載於公開說明書中相關增補文件 後續申購概不適用最低申購金額規定 類股 C 類股份 D 類股份 E 類股份 G 類股份 各幣別 USD USD USD USD 最低申 購金額 10,000,000 EUR 1,000,000 EUR 100,000 EUR 100,000 EUR 7,500,000 1,000,000 100,000 100,000 3

GBP GBP GBP GBP 6,500,000 1,000,000 100,000 100,000 AUD AUD AUD AUD 11,000,000 1,000,000 100,000 100,000 CAD CAD CAD CAD 10,000,000 1,000,000 100,000 100,000 每一類別之最低持有及最低首次申購金額得酌情調低或豁免適用 二 價金給付方式 : 1. 非綜合帳戶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 ): 僅接受法人投資人, 目前暫不接受投資人以自已名義直接向總代理人申購霸菱基金 2. 綜合帳戶 ( 投資人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 ): 投資人係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透過集保綜合帳戶至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者 (1)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至信託業辦理基金申購投資人應依其與信託業約定之匯款方式與截止時間辦理轉帳或匯款, 並由信託業匯至基金管理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 以辦理款項之支付 匯款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若非以基金計價幣別支付基金價款時, 匯率風險及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 例如 : 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投資人交易之匯率依各銷售機構作業而定 投資人與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宜請洽各銀行 透過集保綜合帳戶至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 (2) 銷售機構應通知投資人於申購當日下午三時前, 將申購款項 ( 含申購手續費 ) 匯入下列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集保公司 ) 款項收付之指定銀行專戶, 並由集保公司匯至基金管理機構於境外指定之帳戶辦理款項之支付, 並須確認投資人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投資人應將辦理匯款之水單證明影本提供銷售機構辦理申購作業 透過銷售機構申購 / 買回之相關匯款費用 ( 如銀行手續費及銀行匯費等 )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考量境外基金係以美元 / 歐元等外幣計價 / 交易, 國人如以新臺幣進行投資, 若非以基金計價幣別支付基金價款時, 匯率風險及相關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 例如 : 於贖回時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須承擔匯兌風險 ) 投資人交易之匯率依集保公司作業而定 4

投資人應依其與各銷售機構約定之截止時間辦理開戶以及交易事宜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銀行一覽表 銀行別 華南商業銀行 幣別 戶名 匯入銀行 新台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匯款帳號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外幣匯款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HNBKTWTP127)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兆豐國際商銀 台新國際商銀 永豐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017) 匯款帳號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812) 匯款帳號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807) 匯款帳號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ICBCTWTP008)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BANK SINOPAC (SINOTWTP)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822) 匯款帳號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TBC BANK CO., LTD. (CTCBTWTP)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5

銀行別 台北富邦銀行 幣別 戶名 匯入銀行 新台幣匯款 外幣匯款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台北富邦銀行 (012) 安和分 BANK LTD, TAIPEI 行 (TPBKTWTP715) 匯款帳號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第一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FIRST COMMERCIAL BANK, 第一商業銀行 (007) 民權分 TAIPEI, TAIWAN 行 (FCBKTWTP) 匯款帳號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TAIWAN DEPOSITORY AND 有限公司 CLEARING CORPORATION CATHAY UNITED BANK,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13) MINCHUAN BRANCH, TAIPEI, 民權分行 TAIWAN (UWCBTWTP019) 匯款帳號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彰化商業銀行 戶名 匯入銀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民生分行 (009) 匯款帳號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CHANG HWA COMMERCIAL BANK Min-Sheng Branch (CCBCTWTP523)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說明 : 統一編號 11 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 編碼方式為 : 本國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 B 為 02, 依此類推 ) + 數字 9 碼 ; 華僑及外國人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 1 碼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 B 為 02, 依此類推 ) + 英文字母第 2 碼轉為數字 1 碼 (A 為 3 B 為 4 C 為 5 D 為 6) + 數字 8 碼 ; 6

法人 :000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 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完成匯款之日為申購日, 若投資人申購 匯款於申購當日完成, 申購基準日為當日 ; 若未於申購當日完成匯款者, 其申購 日則應以其實際完成匯款日期為申購基準日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 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完成匯款之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 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投資人透過銷售機構以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 買回境外基金及受理基金 配息時, 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 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該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三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 買回及轉換申請截止時間, 及對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 方式 : 1. 本系列基金目前僅接受法人投資人, 不接受投資人以自身名義向總代理人申購基金 2. 於交易日的申購 買回及轉換申請, 必須於愛爾蘭時間中午 12 時前經行政管理機構確認, 在上述時間後提供的申購或買回申請, 除董事另有決定外將移交至下一個交易日 3. 投資人至銷售機構申購 買回及轉換基金時, 應在各銷售機構規定之截止時 間內辦理 總代理人將依據銷售契約或交易流程文件約定之收件截止時間, 受理銷售機構之申請 若逾收件截止時間或非基金交易日辦理者, 則視為次 一基金交易日 投資人應注意, 於不同之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時, 應以該銷售 機構之交易截止時間為準 投資人申購 買回及轉換基金交易時, 須經行政 管理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4. 本系列基金所稱之 交易日 定義 : 都柏林與倫敦當地銀行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均有營業之日 董事另行決定之其他日期, 惟須事前通知所有基金股東, 且每 14 日至少須有 1 個交易日 5. 逾時交易之認定與處理 : 銷售機構透過總代理人傳送於行政管理機構之交易 指示需於下午 5 時以前送達總代理人 惟若銷售機構之交易指示因內部系統 相關問題而有導致延遲送達總代理人之虞, 銷售機構應於下午 5 時前通知總 代理人, 而因銷售機構之內部作業問題需於下午 5 時後更正該交易內容, 銷 售機構應即時通知總代理人, 前述情形並皆須於國內營業時間內 ( 台灣時間 下午 6 時前 ) 提供總代理人書面聲明及相關資料, 證明其投資人係於銷售機 構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 該交易指示經行政管理機構確認無誤後將視 為當日之交易 四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投資人應依其與各銷售 7

機構約定之截止時間辦理開戶 匯款以及交易 五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作業流程 : ( 一 ) 投資人透過信託業 ( 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交易 1. 申購交易流程 投資人 申購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通知下單 (T 日 ) 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總代理人 或行政管理機構 辦理申購匯款 (T 日 ) 銷售機構信託業 ( 特 定金錢信託 ) 2. 買回交易流程 辦理結匯匯出 (T 日 ) 收到全額申購匯款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投資人 買回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買回指示 (T 日 ) 買回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總代理人 或行政管理機構 入帳通知 銷售機構信託業 ( 特定金 錢信託 ) 3. 轉換交易流程 買回款匯出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投資人 轉換申請 (T 日 ) 銷售機構 信託業 ( 特定金錢 信託 ) 轉換指示 (T 日 ) 轉換確認書 (T+1~T+3 日 ) 總代理人 或行政管理機構 * 上述作業流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修訂, 應依最新公告辦理 8

* 上述基金申購 轉換及買回交易, 可能因不同之銷售機構而有差異, 因此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 二 ) 綜合帳戶 (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以銷售機構名義交易 ) 1. 申購交易流程 9. 交易確認書 (T +1 或 T+2 日 ) 銷售機構 3. 輸入申購資料 T 日 10. 單位數分配查詢 集保公司 6. 取得申購資料及確認 (T 日 ) 8. 輸入交易確認 (T+1 或 T+2 日 ) 總代理人 7. 轉送申購交易資料 (T 日 ) 行政管理機構 1. 申購申請 (T 日 ) 投資人 5. 申購款項匯入通知 (T 日 ) 2. 匯款或轉帳 (T 日 ) 投資人銀行 4. 申購款項匯出 (T 日 ) 銀行 ( 集保指定之款項專戶 ) 11. 申購款匯出 (T+3 日 ) 境外基金 保管機構 9

2. 買回交易流程 銷售機構 2. 輸入買回資料 (T 日 ) 7. 買回款項分配查詢 集保公司 3. 取得買回資料及確認 (T 日 ) 5. 輸入交易確認 (T+1 或 T+2 日 ) 總代理人 4. 轉送買回交易資料 (T 日 ) 行政管理機構 1. 買回申請 (T 日 ) 投資人 9. 通知付款 (T+5 日 ) 11. 款項匯入 投資人銀行 款項收付銀行 10. 買回款項匯入 8. 買回款匯入 (T+3 日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6. 交易確認書 (T+1 或 T+2 日 ) 3. 轉換交易流程 銷售機構 2. 輸入轉換資料 (T 日 ) 集保公司 3. 取得轉換資料及確認 (T 日 ) 總代理人 4. 轉送轉換交易資料 (T 日 ) 行政管理機構 7. 單位數分配查詢 5. 輸入交易確認 (T+1~T+3 日 ) 1. 轉換申請 (T 日 ) 投資人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 6. 交易確認書 (T+1~T+3 日 ) * T 日為交易日 * 上述作業流程, 相關法令及集保公司作業規定如有修訂, 應依最新公告之規定辦理 * 上述基金之各申購 轉換及買回交易, 各銷售機構間之規定或有差異, 悉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10

参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一 霸菱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作業流程及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1. 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基於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拒絕全部或部分投資人申購霸菱基金的權利 倘募集或銷售不成立時, 基金管理機構將在合理期間內, 將投資人之申購款項或其餘額以支票或電匯方式退還投資人, 相關風險及可能導致之費用由投資人承擔 2. 上述募集或銷售不成立時, 基金管理機構將同時通知總代理人, 並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協助完成退款之責任 二 於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相關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境外基金支付所生之費用應由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肆 總代理人與基金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投資人於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時及與投資人權益有關等事項, 總代理人與基金管理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如下 : 一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等有關事項 ( 一 ) 總代理人 1. 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等相關資訊, 並交付予銷售機構或投資人 2. 要求首次申購之投資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並填具基本資料 3. 依投資人申購 買回或轉換之交易指示, 轉送基金管理機構 4. 依規定確認交易指示及執行 5. 為執行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禁止短線交易之規定, 拒絕被視為短線交易之申購指示或延遲處理被視為短線交易之轉換或買回指示 6. 負責與基金管理機構連絡, 提供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7. 按季更新投資人須知 8.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提供基金相關資訊及辦理公告事項 9. 其他依法令或金管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基金管理機構 1. 提供公開說明書及申購 買回或轉換申請表予總代理人 2. 依規定確認交易指示及執行 11

3. 為執行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禁止短線交易之規定, 拒絕被視為短線交易之申購指示或延遲處理被視為短線交易之轉換或買回指示 4. 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5. 提供基金每一營業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予總代理人 6. 提供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適時通知總代理人下列事項 : (1) 基金成立地主管機關就基金核准所設之任何限制或撤銷該核准 ; (2) 基金或基金管理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 (3) 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 (4) 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之情事 ; (5) 基金公開說明書之任何變更 ; (6) 基金與國內基金投資人間的任何訴訟或重大爭議 ; 二 其他與投資人權益有關事項 ( 一 ) 總代理人 1.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 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基金管理機構 2. 擔任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項 4. 其他依法令或金管會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基金管理機構依本投資人須知處理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之爭議 伍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一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該基金之相關資訊 二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霸菱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四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五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12

六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 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 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 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且超過其註冊地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七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 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或註銷情事 八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 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者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者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九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陸 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一 境外基金機構對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議之處理方式及管轄法院 13

凡因銷售契約或違反該契約所導致之任何糾紛 爭議或歧見, 應提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台北市依該協會仲裁規則, 以仲裁方式解決 如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需要, 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總代理人擔任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三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14

柒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一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 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提出反應 2 個營業日內通知總代理人 投資人提出反應 銷售機構 如有必要應通知銷售機構及 / 或基金管理機構協助處理 總代理人 銷售機構及 / 或 基金管理機構 協助處理 ( 總代理人於收到後 5 個營業日內回覆投資人 ) 滿意 結束 投資人仍有疑慮 協助處理 進行協商 滿意 結束 協商不成立 協助處理 提起國內仲裁或訴訟 向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訴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 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代理之霸菱基金於台灣募集及銷售發生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時, 總代理人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並於次月五日前同業公會彙總申報轉送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5

二 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提出反應 投資人提出反應 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機構 2 個營業日內通知總代理人 立即通知 總代理人 ( 總代理人於收到後五個營業日內回覆投資人 ) 滿意 結束 協助處理 投資人仍有疑慮 立即將結果轉知 基金管理機構, 協助處理 並協助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溝通協商 滿意 結束 協商不成 總代理人協助投資人與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仲裁或訴訟 向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申訴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 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因代理之霸菱基金於台灣募集及銷售發生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時, 總代理人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並於次月五日前同業公會彙總申報轉送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16

三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1.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相關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如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地址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電話 :(02)8773-5100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地址 : 台北市 104 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電話 :(02)2581-7288 電子郵件 :cservice@sitca.org.tw 2.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投資人應依相關程序提出調處申請書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如投資人委任代理人為之者, 應出具委任書 投資人得連結至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網站取得相關資訊, 其連絡方式如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投資人服務專線 :(02)2712-8899 網站 :www.sfipc.org.tw 電子郵件 :sfipc@sfipc.org.tw 3.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其連絡方式如下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0800-789-885 網站 :www.foi.gov.tw 電子郵件 :contact@foi.org.tw 捌 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一 本系列基金僅接受法人投資人, 目前暫不接受投資人以自已名義直接向總代理 人申購霸菱基金 17

二 投資人同意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境外基金者 : 總代理人目前僅接受投資人至與總代理人簽訂銷售契約之銀行或證券經紀商, 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或集保綜合帳戶申購霸菱基金 單位憑證僅在申購人以書面提出申請時始發行 於通常情況下, 任何單位憑證之發行均在配發單位之交易日後 21 日內為之 除上述之情況外, 基金之股份或單位係以無實體憑證方式發行, 行政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或指定之銷售機構將以下述方式交付相關表彰投資人權益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 1. 交易確認書 : 於交易日後次一營業日將成交確認單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銷售機構, 再由銷售機構提供予投資人 2. 對帳單 : 於每月結束後之次月, 將銷售機構於上月月底前所持有之基金單位 ( 或股份 ) 之對帳單送達銷售機構 若銷售機構之帳戶於上月曾進行基金交易, 則該帳戶將收到額外之月結單, 詳列上月所有交易資料 3. 若投資人未收到上述文件, 可連絡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要求補發 玖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一 基金清算標準及程序霸菱傘型基金 ( 下稱 本公司 ) 及各基金之存續期間不受限制, 且資產額度亦無限制 惟若發生下列情形, 本公司得買回任何基金或級別已發行之全部股份 : (a) 經級別或基金之所有持股人簽署書面決議, 表示同意買回該級別或基金之股份 ( 視情況而定 ) (b)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未超過或低於 2500 萬美元 ( 或由董事不時決定之其他金額 ); (c) 根據影響本公司 相關基金或級別股份之不利政治 經濟 財政或監管變化, 而由董事認定為適當之時 ; (d) 存託機構業已通知有意退出, 且於該通知發出後 90 日內尚未指定接替之存託機構 請參見公開說明書中 存託機構 一節 ; 或 (e) 相關增補文件所載之其他情況 一旦終止或合併, 如法律規定應事先通知所有持股人, 則於該通知發出後, 可買 回本公司 相關基金或級別之股份 前述通知期間至少為兩週且最長可達三個 月 股份買回將以相關交易日之每股淨資產價值, 按比例減去本公司不時裁量之 18

適當準備金而為計算, 該準備金係用於支應因基金資產預估實現成本以及股份買回及其註銷所生之稅款及費用 本公司若經結束營業或解散 ( 不問該清算係出於自願 受機關監督或由法院執行 ), 清算人得由本公司普通決議之授權, 按持股價值比例 ( 依據章程規定 ) 向本公司股東實物分配本公司之全部或部分資產, 惟需獲得相關股東同意, 且不問資產是否由單一種類財產組成, 以及基於相關目的, 可能依據章程估價規定估算任何類別財產之價值 清算人如具同等權限, 其認為合適且本公司可能結束清算並解散時, 得為股東利益信託部分資產予受託人, 但任何股東並不因此必須接受屬於負債之資產 如遇股東要求, 投資管理機構應出售股東所受分配之資產並分配該現金收益予股東 股東需承擔所受分配證券之任何風險, 且可能需支付經紀佣金或其他費用以處分該等證券 終止時尚未攤銷之設立及發起費用, 應由相關基金負擔, 並依據當時流通在外股份之資產淨值, 按比例減少該股份之每股淨資產價值 截至清算本公司之有效決議通過為止, 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有權針對該段期間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二 暫時性借款依據章程規定, 董事在 UCITS 規則之限制下, 有權行使本公司之全部借貸權利且有權將本公司之資產作為任何該等借貸之擔保品 依據 UCITS 規則, 基金不得給予貸款或為第三人擔任保證人, 亦不得借入金錢, 惟金額不超過其淨資產 10% 之暫時借貸及 UCITS 規則許可之借貸, 不在此限 基金得藉背對背貸款契約 (back to back loan agreements) 之方式取得外幣 若基金之外幣借貸高於背對背存款之價值, 本公司為 UCITS 規則之目的, 應確保超額部分被視為借貸 三 流動性風險管理基金管理機構業已制定流動性管理政策, 其得以藉此辨識 監控並管理本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並確保各基金投資之流動性概況有助於履行基金基礎義務 基金管理機構之流動性政策係考量基金之投資策略 流動性概況 買回政策以及其他基礎義務等事項 流動性管理系統與程序則包括適當之呈報機制, 以解決本公司預期或實際之流動性短缺或其他不良狀況 總而言之, 流動性管理政策係用以監控本公司及各基金持有投資概況, 並確保該等投資適合於上述股份買回段所載之買回政策, 且有助於履行基金基礎義務 此外, 流動性管理政策亦包括投資管理機構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之細節, 以管理各基 19

金於例外及特殊情況下之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機構力求各基金之投資策略 流動性概況及買回政策均能保持一致 投資人買回投資其方式, 若係符合公允對待所有投資人之原則, 且遵守基金管理機構之買回政策及其義務, 本公司之投資策略 流動性概況及買回政策即視同一致 評估投資策略 流動性概況及買回政策是否一致時, 基金管理機構應考量買回對於各基金個別資產之基礎價格或價差造成何種影響 四 配息政策本公司擬以後述收益宣告發放股利 : 淨投資收益, 以及 ( 經董事自行裁量 ) 各基金於或約於每個日曆季度末日歸屬於配息級別股份之淨實現及未實現收益 ( 或僅在 G 級別股份之情形, 於或約於每個日曆月末日 ) 該股息需於 10 個營業日內, 支付予相關基金業經登記之配息級別股份股東 基金就相關基金流通在外股份宣告配息, 得依各股東選擇, 以現金或相關基金之額外股份支付 股東一開始即應於申購書內註明其選擇, 並得於特定股息或分配之基準日 (record date) 前, 以書面通知相關基金以變更其選擇 如未予選擇, 所有股息分配均以額外之股份支付 該等再投資係以該等股息支付營業日之相關基金每股淨資產價值計算 一旦基金宣告對其股東發放股息, 相關基金配息級別股份之每股淨資產價值即需扣除該等股息金額 股息款項應按股東申購書所載之方式 ( 得不定期修改 ) 撥付至股東名冊登記之地址或帳戶 以基金股份支付之任何股息, 若未於宣告發放日起 6 年內經認領者, 則收回並歸入相關基金之資產 任何股息支付均不含利息 五 暫時中止交易及暫停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諮詢存託機構後, 董事得於下列期間內隨時暫停發行 計價 銷售 購置及 / 或買回任何基金之股份 : (a) (b) (c) 任何組織完備且接受相關基金大部分投資報價 上市 交易或買賣之交易所, 其非例假日之休市期間, 或其交易受限或暫停之期間 ; 鑑於政治 軍事 經濟或貨幣事件, 或董事無法控制 負責及掌管之其他情況影響, 董事認為相關基金投資之處分或估價無法按通常條件執行或完成, 或無法不損害股東利益之任何期間 ; 通常用以判定相關基金投資當時價值之通訊故障時, 或董事認為因其他情況導致無法迅速或準確認定該等價值時 ; 20

(d) (e) (f) 相關基金無法匯回資金支應買回款項, 或董事認為無法按通常價格變現相關基金投資 移轉或支付此處所需資金之任何期間 ; 董事認為受不利市場條件影響, 可能導致買回所支付款項對相關基金或該基金其餘股東產生負面影響之任何期間 ; 大部分金融工具或部位之主要市場或交易所休市 其交易受限或暫停之任何期間 ( 不含例假日及週末例行休市日 ); (g) 本股份銷售或買回款項無法匯入或匯出相關基金帳戶之任何期間 ; (h) 董事認為股份買回會導致違反相關法律之任何期間 ; (i) (j) 通知股東清算本公司決議之任何期間 ; 或 董事認為符合股東最佳利益之任何期間 如發生前述暫停或延期情況, 應立即通知中央銀行 股東以及泛歐交易所 股東於前述暫停期間開始前提出且尚未處理之股份發行 申購 轉換或買回申請, 需至暫停情況解除後首個交易日方為處理, 除非該等申請於暫停情況解除前已經撤回 於暫停期間內, 應視同股東尚未申請買回, 相關股份仍由該股東持有 本公司將盡快採取一切合理措施, 以解除該暫停或延期情況 六 買回遞延政策基金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任何交易日之可能變現股數為該基金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以下稱 買回遞延政策 ) 該買回遞延政策需依比例適用於擬在相關交易日變現股份之所有股東, 於此情況下, 基金管理機構應以 累計達該基金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10% 方式進行買回 倘若基金管理機構決定採納買回遞延政策, 超過 10% 且尚未實現之股份應遞延至次一交易日, 並於次一交易日實現 ( 需依據買回遞延政策於次一交易日之其他作業規定 ) 買回請求如依前述情形遞延, 基金管理機構應立即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七 稀釋調整於任何交易日如有淨申購或淨買回, 霸菱傘型基金之董事得決定 ( 依據其認為適當之合理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當前市場條件, 以及股東或準股東其申購或買回申請程度與基金規模之關係 ) 於該交易日在該申購 ( 或買回 ) 價格中增加 ( 或酌情扣除 ) 反稀釋費用, 以支應交易成本 ( 例如買賣差價 ) 並為既有股東保留基金標的資產之價值 於任何交易日可能增加至申購或買回價格之反稀釋費用, 其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相關增補文件所載之額度 21

為保護現有投資人, 霸菱優先順位資產抵押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得適用反稀釋費用, 當在任何一交易日, 本基金之淨申購或淨買回超過特定之門檻, 則將對該日之申購 / 買回 ( 視其情形 ) 收取費用, 以負擔諸如買賣價差之交易成本及用於為現有投資人保護本基金標的資產價值 在正常市場狀況下, 反稀釋費用不會超過相關申購或贖回款項之 1% 八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倘若在相關時點無法取得於相關認可市場報價 上市或交易之證券價格, 或董事或適任人員認為該價格不具代表性時, 應按後述方式估算證券價值 : 係由董事或由董事指定且經存託機構為此目的而核准之適任人員 ( 可能為投資管理機構 ) 依誠信原則審慎評定之可能變現價值, 或以其他方式依誠信原則審慎評定之可能變現價值且經存託機構核准者 任何證券 ( 含債務與股權證券 ) 如通常未於認可市場或依據其規則報價 上市或交易, 或董事或適任人員認為上述最新價格不足以代表該證券之公允市場價值, 則該證券價值應相當於董事或其指定且經存託機構為此目的而核准之適任人員依據誠信原則審慎評定之可能變現價值 如經存託機構事先核准, 董事或其代表 (a) 得調整任何上市投資之價值, 或 (b) 若認為有必要調整價值或以其他方式估價, 以更加公允反映價值時, 得允許使用其他估價方法, 其考量因素包括貨幣 適用之利率 到期日 流通性及 / 或董事或其代表認定之其他相關因素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