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梵大學職員服務規則 79 年 8 月 16 日院務會議通過 82 年 01 月 07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82 年 01 月 14 日董事會通過 85 年 06 月 1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5 年 06 月 25 日董事會通過 88 年 06 月 0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 年 06 月 10 日董事會通過 89 年 01 月 0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 年 06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 90 年 10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10 月 23 日董事會通過 92 年 01 月 0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 02 月 17 日董事會通過 95 年 06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1 月 03 日董事會通過 97 年 04 月 0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06 月 26 日董事會通過 100 年 11 月 02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1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 100 年 12 月 21 日華梵人字第 1000003919 號令修正發布 104 年 06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6 月 25 日董事會通過 104 年 08 月 11 日華梵人字第 1000003920 號函頒修正施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華梵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參照政府有關公務員法令及教育人事規章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校專任職員之任免 待遇及服務事項, 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為佛教界法師所創辦之莊嚴學府 校區以內禁止喝酒 吸毒 賭博 以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本校實踐 覺之教育 有賴師生之共識, 以建樹華梵良好之學風 特請本校職員關懷與投入 每學期舉辦之教職員同仁薰修活動, 希能於大崙校園中以有意義之休閒活動禪行安養, 心身利樂, 俾分享學子之感受, 故職員應予參加 第二條之一本校職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二章任免與離職 第三條本校新進職員之任用資格須符實下列規定 : 一 行政人員 : ( 一 ) 書記 1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2 具同等學歷, 並有適宜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 二 ) 辦事員 1 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者
2 專科學校畢業, 具有三年以上行政工作經驗者 3 具同等學歷, 並有適宜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 三 ) 組員 1 具有碩士學位 2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 具同等學歷, 並有適宜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 四 ) 組長 秘書 編審 專員 輔導員 護理師 1 具有講師或碩士以上資格者, 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且任有關業務之行政主管二年或行政經驗七年以上者 二 技術人員 : ( 一 ) 技佐 1 高工以上畢業而成績優異者 2 具有同等學歷, 並有技術經驗者 ( 二 ) 技士 1 大學或獨立技術學院畢業而成績優異者 2 專科學校畢業, 曾在技術機構工作三年以上, 且有技術經驗者 3 具有同等學歷, 且任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而成績優異者 ( 三 ) 技正 1 具有講師或碩士以上資格, 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2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且有四年以上工作經驗而成績優異者 ( 四 ) 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之資格, 比照公立大專院校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辦理 三 職員聘任年齡標準 : ( 一 ) 書記 辦事員 技佐 技士未滿四十五歲, 組員未滿五十歲 ( 二 ) 組長 技正未滿五十五歲 ( 三 ) 遇有特殊情況得經職員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 請校長核定 有關前項各職務任用之最低資格, 須符實下列規定 另有關職員之晉升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職級名稱 學歷 總務長 主任秘 書 圖書資訊長 博士碩士大學三專二 五專高中 ( 職 ) 5 10 13 15 17 - 室 中心主任 3 8 11 13 15 - 秘書 技正 0 6 9 11 13 - 組長 編審 專 員 輔導員 護理 師 - 3 6 8 10 - 組員 - 0 3 5 7 10 管理員 辦事員 技士 - - 0 3 4 6 書記 技佐 - - - 0 0 0 備註 一 表內數字表低工作經驗年資, 內部升選者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為校內服務年資, 其餘校外工作經驗年資須為相關工作經驗年資 二 初次升遷至少須在本校服務滿三年 三 同一學歷內上下職級之最低年資差距即所需 停年 數, 未滿停年數不得晉升 四 升遷須考慮職缺 工作表現 品德 學識能力等 表列最低資格係其中一項, 因此不得以符合最低資格即擬以辦理晉升 第四條本校職員之任免, 依照本校 職員工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新進職員一律先行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間薪降三級 ; 試用期滿, 經審核成績優良者, 始予任用 佔實缺之約僱人員如納編為職員時, 其約僱期間得視同為試用期 第六條試用人員於試用前, 應向人事室繳交下列文件 : 一 學經歷證件 二 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文件乙份 三 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四 本校教職員履歷表乙份 第七條本校職員之職務與財物管理暨出納有關者, 應立具保證書, 其保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職員因故辭職, 須在一個月前提出辭職書 經核准, 並辦妥離職手續後, 始可申請發給離職證明 第三章待遇 第九條本校職員待遇按照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之規定辦理 每學年度並依 職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規定辦理晉薪 第十條凡本校之職員, 均得享有本校之員工福利
第四章出勤 第十一條本校職員除准予公差 休假或請假者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出勤辦公, 否則以曠職論 全學年曠職達七日者, 應予免職 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俸薪外, 並應依本校績效考核辦法之相關規定懲處 曠職期間之例假應予扣除, 但仍視同繼續曠職 第十二條本校職員除一級主管外, 每天均應親自簽到退 如有代簽者, 同受申誡之處分 第十三條職員簽到退應於規定時間內為之, 逾時十五分鐘以上簽到者, 視同遲到, 逾時一小時以上而當日未補請假者, 視同曠職半天 每月遲到三次者以曠職一小時計 第十四條本校職員到勤, 如因故遲到, 經申述理由, 報請單位主管核准後, 得當日准補請假 第十五條職員如未經奉准自動提早退公者均以曠職半日論 如因公 或事請假而早退者, 亦需親自簽退 第五章差假 第十六條本校職員因公出差, 應按照本校 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 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職員因公出差, 或因事請假, 均應先於請假日二天前, 上網填寫請假單, 述明事由,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完成請假手續 如因病或臨時公差或偶發事故而臨時請假, 應於請假日後三日內填妥補請假單,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由人事室更正登記,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本校職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假 家庭照顧假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須報請校長核准, 並應按日扣除俸薪 二 病假 生理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二日以上者,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每學年合計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期限者, 以事假抵銷 但患重病者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 應以支給本俸方式處理 倘超過六個月仍不能上班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一學年 逾期尚未能上班者應即免職 三 婚假 : 職員結婚者, 得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產假 陪產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
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 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七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男職員之配偶生產者, 得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五 喪假 : 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請假人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 公傷假 : 因執行公務而受意外傷害者, 檢具醫院證明, 按實際醫療情形准假 七 公假 : 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期限視其實際需要酌定之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者 ( 二 ) 依法接受各種兵役召集者 ( 三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者 ( 四 ) 奉派訓練進修或講習,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 五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者 ( 六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 經核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各項會議或活動者 ( 七 )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職員參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者 八 育嬰假 : 任職滿一年後,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應依本校 教職員工育嬰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前項所定准給事 病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各款請假期情形, 如無中斷情形, 仍視同繼續辦理請假 ; 如有超過五日以上時, 應送校長核示 請假期間含例假日者, 視同繼續請假 第十八條之一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年者, 第四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服務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服務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初任人員於九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學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八月起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八月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辭職再任者之年資, 須服務滿一年後, 始得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 休假期間, 如學校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令其銷假, 並保留其假期 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得適用本條文之規定
第十九條公差及公假依下列規定分別之 : 一 公差 : 基於本校公務上之需要奉派外出辦理公務者, 謂之公差, 得支領出差旅費 出差旅費支領依本校 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 辦理 二 公假 : 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七款之規定, 經核准者為公假 第二十條本校各一級單位主管 ( 含專任教師兼任者 ) 請假, 由校長核准 其他職員或二級主管 ( 含專任教師兼任者 ) 請假, 應向各單位主管提出, 其連續請假, 在五日以內及二日以內之公假, 須由各一級單位主管 ; 連續請假超過五日及公假超過二日者, 由一級單位主管及校長核准 例假日前後之請假, 視同連續請假, 惟例假日不列入請假日數 本校職員 ( 含專任教師兼任主管者 ) 之公差, 由校長核准 第二十一條職員請假須於事前提出, 並先行覓得一職務代理人, 或由各單位主管人員另行指定人員暫時代理 短期職務代理人不支給代理津貼 ; 因公 病 差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 酌予代理人津貼 若無法就原有人員中指定代理人時, 得另遴選合格人員代理, 並核支代理人薪津 第二十二條本校職員申請延長病假之日數, 如屆學年結束尚未期滿者, 得延長至次學年度, 如合併計算達半年尚未治癒者, 即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未經請假核准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而未銷假上班者, 以曠職論第二十四條人事室應按月將職員 ( 含助教 ) 勤惰情形統計列表, 報請校長核閱, 並分別通知各處主管及其本人 第二十五條凡捏報請假原因, 經查明屬實者, 得經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同意, 報請校長核定後得予以免職 第六章考績獎懲 第二十六條本校職員之績效考核與獎懲, 依照本校 職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辦理 第七章撫卹 退休與資遣 第二十七條本校職員之退休撫卹與資遣,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退休 ( 職 ) 撫卹資遣辦法 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有關本規則未盡規定之事項, 得參照政府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准, 陳請董事會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