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公報影響試析 巫明學 與 IFRS 2 接軌對企 業財報無重大影響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係參考 IFRS 2 制定而成, 然開帳日之調整項目主要集中於採用三十九號公報 (2008/1/1) 之前所發生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及台灣主管機關為因應台灣環境而發布之解釋函令, 但該些調整皆僅為帳上重分類, 整體而言, 對企業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因 2011/9 專刊並未介紹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之內容, 故本文將分為二大部分介紹 IFRS 2: 首先, 簡單介紹 IFRS 2 之定義 成本認列及後續衡量之方式, 第二部分說明 IFRS 2 與 TW GAAP 之主要差異, 並以上市櫃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差異調整範例之說明 一 IFRS 2 簡介 給付方式 : 權益交割 現金交割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IFRS 2 主要為規範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之會計處理, 所謂股份基礎給付交 易係指企業或集團內之其他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時, 企業依照股份基礎給付協 議, 對商品或勞務提供者產生交割義務 一般而言, 依給付方式之不同可分為下 列三種類型 :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1 2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及得 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3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認列時點應為商品及勞務取得時, 一般而言, 商品取得時點可以非常明確, 但取得勞務的時點卻無法如此清楚界定 因此,IFRS 2 特別定義 既得 是指取得應得之權利, 當交易對方應得之權利, 不再因既得條件之達成與否, 而具不確定性時, 即屬既得, 將有權取得現金 其他資產或企業權益工具 既得條件 : 服務條件 績效條件 然而, 有些權益並非可立即既得, 故亦衍生出何謂 既得條件? 所謂既得條件 ( Vesting condition ) 一般有服務條件 ( Service condition ) 及績效條件 (Performance condition) 二種, 服務條件係要求交易對象須完成特定期間服務之條件 ; 績效條件則是要求交易對象於特定服務期間內, 須達成特定績效目標 ( 如 : 營收及盈餘成長一定幅度等 ) 而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之期間則稱為既得期間 在明瞭 既得 既得條件 及 既得期間 之定義後, 即可決定股份基礎 給付認列之時點及其應攤提之期間 1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交易, 係以企業本身權益工具 ( 股票及認股權等 ) 作為支 付對價 2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交易, 其所產生之負債金額係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 益工具之價格 ( 或價值 ) 決定, 並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償付 3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 此交易模式係包含上述二類型, 指允許企業或交易對象得選擇以權 益工具或現金方式交割, 故其會計處理將包含權益 ( 權益工具交割 ) 及負債 ( 現金交割 ) 二部份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93
圖一 股份基礎給付時程 認列時點 認列期間 結束日 給與日 既得期間 : 達成既得條件之期間 既得日 資料來源 :TEJ 整理 大部分股份基礎給付並非立即既得, 故於每一會計時點之續後認列及衡量方法, 則為股份基礎給付之另一重要議題, 而認列及衡量方法將會因給付方式之不同而有差異, 故以下分三大類做介紹 : I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衡量日 : 員工 : 給與日 非員工 : 取得商品或勞務之日衡量基礎 : 員工 : 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 非員工 : 商品及勞務之公平價值 衡量日將依給付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 當給付對象為員工時, 衡量日為給與日 4 ; 非員工則依取得商品或勞務之日 而衡量方式是以公平價值為基礎, 然公平價值之決定有一優先順序, 首先以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為準, 其次為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 5, 若皆無法可靠衡量, 方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 因此, 當給付對象為員工時, 則為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 ( 因員工提供之勞務通常無法可靠衡量 ); 若為非員工則先以取得商品及勞務之公平價值衡量, 惟無法可靠估計, 方採用所給與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衡量 此外, 因股份基礎給付並非立即既得, 故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及交割日均須衡量權益之公平價值, 並將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II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衡量基礎 : 內含價值法評價 現金交割與權益交割基本上處理方式相同, 如為立即既得, 則應立即認列, 但若非屬立即既得, 則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既得期間認列 惟其衡量方式是採取內含價值法 6, 以衡量所產生負債之公平價值 而續後會計處理亦與權益交割相同須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及交割日衡量負債之公平價值, 並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 4 給與日係指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 同意乃指一方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倘若雙方非於同一日對股份基礎 給付協議所有內容及條件達成共識, 則以達成所有共識最終之為給與日 5 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是以選擇權評價模型 (B-S model,binomial model,monte Carlo model 等 ) 評價, 考量因素 則包含無風險利率 履約價格 存續期間 預期股利發放率及預期標的股票波動率等 6 內含價值法係僅考量標的股票市價與履約價格二者間之差異, 並不考量時間價值 標的股票預期波動率 預期股 利率及無風險利率等因素 94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III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衡量日及續後會計處理與前述相同, 惟公平價值估列有其先後順序 : 1. 商品及勞務 2. 負債組成要素 3. 權益組成要素 此類包含權益交割及現金交割, 故認列時點及續後會計處理則與上述相同, 惟衡量基礎上, 則有些許差異, 主要為公平價值之衡量方式, 其公平價值之估列有一先後順序, 而順序標準則取決於各給付估列金額之可靠性 首先, 先決定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 ( 給付對象非員工 ), 其次衡量負債 ( 現金交割 ) 組成要素之公平價值, 而權益要素則以二者差額估列 然若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格無法可靠衡量 ( 給付對象為員工 ) 時, 則先決定負債組成要素之金額後, 再決定權益要素應認列之金額 二 會計處理準則之差異 :IFRS 2 VS. TW GAAP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係參考 IFRS 2 制定, 而企業財報適用日則為 2008/1/1 起, 亦得提前適用 雖然 TW GAAP 係依據 IFRS 2 編製, 但於適用上仍因公報豁免條款及財會基金會與證期局對財會三十九號公報發佈之解釋函令規範而有所差異 接下來, 本文整理了 IFRS 2 與 TW GAAP 之重大差異, 將會逐一來討論採用 IFRS 2 後, 各項差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以及財務資訊使用者將如何因應 此外, 本文亦彙整台灣上市櫃公司在股份基礎給付項目於開帳日時會計調整數大於 1 億元之公司供讀者參考 表二 IFRS 2 及 TW GAAP 差異彙總表項目 IFRS 2 TW GAAP 影響公司 I IFRS 2 與 TW 首次採用可忽略於轉換日前股份基礎協議之給與日於 2007/12/31 日前者, 除因義隆 GAAP 豁免條款已既得及已清償之權益或負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產生之負債, 須按公平價值衡量聯強差異債工具 調整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外, 得不適用本公報 2007/12/12 發佈之金管證六字第 0960065898 號函規 II 未上市櫃及興櫃所有公司均採用相同之認列定, 未上市 ( 櫃 ) 及興櫃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之衡量方法及衡量原則 憑證應以內含價值法評價 給與日在 2007/12/31 以前之股份基礎給付,2008/1/1 後因股權變動須調整認購價格時, 會計處理方式則 III 股份基礎給付協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增加因反稀釋公式制定時點而有所不同 若反稀釋公式議於合約條款或或加惠員工, 則應認列 為原協議中明定, 也就是於 2007/12/31 前制定, 則條件修改時之會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減少適用於 (93) 基秘字第 073 號函辦理 ; 反之, 則依計處理或不利員工, 則不調整 財會 39 號公報規定辦理 給與日於 2008/1/1 以後之股份基礎給付, 則皆依財會 39 號公報規定辦理 員工認股之給付日皆為確定轉讓價格及股數之日, 給與日係雙方同意股份基礎但會因認股標的來源不同, 在實務上會有所差異 : IV 給與日之決定給付協議之日, 同意係指一方 1. 庫藏股 : 決定認股基準日之日 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2. 現金增資 : 決定除權基準日之日 3. 海外存託憑證 : 給與日為訂價日 資料來源 :TEJ 整理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95
I IFRS 2 與 TW GAAP 豁免條款之差異 豁免條款差異 : IFRS 2: 既得日 TW GAAP: 給與日 既得日與給與日為 IFRS 2 和 TW GAAP 於豁免條款規範上之關鍵差異, 亦為雖 TW GAAP 係參考 IFRS 2 編製, 但與 IFRS 2 接軌時, 仍有差異調整項目之主要原因 然差異項目主要是給與日在 2008/1/1 以前, 且至 2012/1/1 仍未既得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故須調整之交易筆數所剩無幾, 且影響金額亦不大 IFRS 2 於規範豁免條款之規定首次採用者若有以下情況, 得不適用 IFRS 2: A. 權益交割 (1)2002/11/7( 含 ) 以前給與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2)2002/11/7 以後給與, 轉換為 IFRSs 之日或 2005/1/1( 兩者孰晚者 ) 以前已既得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3) 轉換為 IFRSs 之日或 2005/1/1( 兩者孰晚者 ) 以前修改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條件 B. 現金交割 (1) 轉換為 IFRSs 之日以前已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2)2002/11/7 以前給與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無須重編其比較資訊 IFRS 2: 給與日 2002/11/7 之前 IFRSs 轉換日前已既得或已清償 將上述條文簡言之, 首次採用者對於給與日在 2002/11/7 之前及 IFRSs 轉換日前已既得或已清償之權益及負債工具, 得適用豁免追溯調整 該條文強調已既得及已清償之交易, 主因為已既得及已清償代表該次交易已正式結束, 後續不得再調整該商品或勞務原認列之金額, 加上給與日於 2002/11/7 以前之股份基礎給付幾乎已既得, 故此規定將不易造成新舊交易於後續衡量及認列上有不一致情況 TW GAAP 於規範豁免條款之規定 TW GAAP: 給與日於 2007/12/31 之前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中, 第 78 段 7 規範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 2007/12/31( 含 ) 以前者, 除第 80 段規定外, 得不適用本公報 但企業於 2008/1/1( 含 ) 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者, 應依本公報第 53 至 58 段規定辦理 由公報條文可知,TW GAAP 規範豁免是以給與日於 2007/12/31( 含 ) 以前者, 得不適用, 將使未既得及未清償之股份給付協議仍適用 (92) 基秘字第 070 071 072 號函之規定, 按內含價值法評價 故於 2008/1/1 後, 產生新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會計處理不一致之情況, 亦為與 IFRS 2 接軌主要調整之項目之一 7 第 80 段載明對於本公報適用日已存在因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而產生之負債, 企業應將流通在外者, 於適用日以公平價值衡量並將其與適用本公報前帳面價值之差額認列為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96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圖三 TW GAAP 豁免差異調整項目 資料來源 :TEJ 整理該差異調整為評價方法應由內含價值法改為公平價值法, 於既得期間內認列, 調整保留盈餘, 簡言之, 為權益間 ( 資本公積 - 認股權與保留盈餘 ) 之相互轉換 加上, 差異調整主要針對給與日於 2008/1/1 前之股份基礎給付, 所以須調整之企業及金額就相對較少, 故整體而言, 此差異調整對台灣上市櫃公司財報並無重大影響 僅義隆及聯強調 整金額超過 1 億元 檢視台灣上市櫃公司財報發現, 豁免條款差異之調整數僅義隆及聯強二家企業調整金額超過 1 億元 ( 如表四所示 ), 義隆及聯強二家公司係將給與日於 2004/1/1 2007/12/31 間之股份基礎給付, 評價方法由內含價值法改為公平價值衡量, 使認列給付金額增加, 故調減保留盈餘, 並同時調增資本公積 - 認股權 表四 台灣上市櫃公司揭露之股份基礎給付豁免條款差異影響數 公司資本公積 認股權 ( 減 ) 保留盈餘增 ( 減 ) 說明 單位 : 百萬元 義隆 185 (185) 聯強 181 (181) 資料來源 :TEJ 研究 各公司 2012Q1 財報 2008/1/1 前之股份基礎給付改採公平價值法評價 2004/1/1-2007/12/31 之股份基礎給付改採公平價值法評價 II 未上市櫃及興櫃之衡量方法 IFRS 2 及財會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並未針對非上市櫃公司做特別規定, 但台灣金管會卻於適用三十九號公報前, 發佈解釋函令規定台灣非上市櫃公司若無法可靠估計員工認股權之公平價值, 應以內含價值法評價 又於 2010/3/15 將此解釋函令廢止, 使適用三十九號公報後, 給與日於 2008/1/1 2009/12/31 間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仍採內含價值法評價 故於 2012/1/1 開帳日, 仍應將衡量基礎由內含價值法調整成公平價值法 IFRS 2 對於非上市櫃公司衡量公平價值之規定 非上市櫃公司之公平價值衡量 : IFRS 2: 公平價值法優先, 極少數採內含價值法 IFRS 2 對於所有公司均採用相同之認列及衡量原則 若公司無歷史資訊來評估預期價格波動性時, 可參考同業上市櫃公司之價格波動性, 或採取其他評價模型 僅在極少數情況下, 企業無法可靠衡量權益工具之公平價值時, 才以內含價值法衡量 基於上述規範下, 對於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皆以公平價值法作為權益工具之衡量方式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97
TW GAAP 對於非上市櫃公司衡量公平價值之規定 TW GAAP: 內含價值法 雖然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規範與 IFRS 2 相同, 但金管會先後出具之解釋函令, 卻使非上市櫃於 2010/1/1 前後之衡 量基礎產生差異 依 2007/12/12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65898 號 公開發行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會計處理, 其股份之價值衡量方式 函 ( 以下簡稱 65898 號函 ) 所示, 未上市櫃之公發公司及興櫃公司若無法可靠估計員工認股權之公平價值, 應以內含價值法評價, 並於後續之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 並規定於上市上櫃前, 內含價值法所採用之股票價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 然若公司續後上市上櫃, 員工認股權之評價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 惟股票價值衡量將由淨值改為市價 2010/3/15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06370 號 修正未上市 上櫃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 函規定, 未上市櫃之公發公司及興櫃公司, 自 2010/1/1 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 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 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之規定辦理, 不適用 65898 號函 然而,2010/1/1 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 65898 號函辦理者, 應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 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 所採用公平價值之衡量, 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由上述二號解釋函令可知, 在 65898 號函發佈至廢止這段會計期間內, 未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所發放之員工認股權, 其給與日落於 2008/1/1 2009/12/31 內, 仍應以內含價值法評價 故於 2012/1/1 IFRS 開帳日, 仍應將衡量基礎由內含價值法調整成公平價值法 圖五 非上市櫃企業適用解釋函令差異時程表 資料來源 :TEJ 整理檢視台灣上市櫃財報並未發現此差異有超過 1 億元之調整數, 加上部分公司係將股份基礎給付之所有差異合併揭露, 故本文以台達電為例作介紹, 台達電部分未上市櫃之子公司於 2008/1/1-2010/1/1 期間, 依 2007/12/12 發佈之金管證六字第 0960065898 號令規定採內含價值法評價, 認列 故於 2012/1/1 IFRS 開帳日時, 應改採公平價值評價, 調增資本公積 - 認股權 0.48 億元, 同時調減保留盈餘 0.48 億元 98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III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於合約條款或條件修改時之會計處理 IFRS 2 及財會準則第三十九號公報對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條件修改之規範相同 當公平價值增加或對員工有利, 則應增額認列 ; 反之, 不考量此合約修改, 按原始條件認列 然而, 給與日於 2007/12/31 前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因尚未適用三十九號公報, 則依 (93) 基秘字第 073 號函辦理, 此部分即為接軌 IFRS 應調整之項目, 但因時間久遠及影響金額小, 故檢視台灣上市櫃公司財報, 並未發現有公司做此差異調整 IFRS 2 對於合約條件修改之規定 合約修改之規定 : IFRS 2: 對員工有利則認列, 不利則按原條件認列合約修改之規定 : TW GAAP: 給與日於 2008/1/1 前後有不同規定 IFRS 2 對於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合約條件修改之規範, 主要是以對員工是否有利及公平價值是否增加作為會計處理區分之原則 A. 公平價值增加或對員工有利 : 應認列增額公平價值 B. 公平價值減少或對員工不利 : 不考量此合約修改, 依原始條件認列 TW GAAP 對於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修改之規定關於合約條件修改之會計處理,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與 IFRS 2 規定相同, 但 (96) 基秘字第 330 號函卻針對給與日於 2008/1/1 前後卻有不同之規定 : A. 給與日於 2007/12/31( 含 ) 以前 :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當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認購價格須依反稀釋的認股價格調整公式進行調整, 然而反稀釋調整公式是否於原契約中明訂, 則牽涉到後續會計處理所適用之條文規範 (1) 原契約載明反稀釋調整公式 : 應依 (93) 基秘字第 073 號函辦理, 因辦理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 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 致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 ( 或兩者皆同時變動 ), 在下列兩種情況同時符合時, 公司不需調整原先所認列之酬勞成本 : a. 變動後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並未大於變動前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 b. 認購價格對市場價格之比率並未降低 (2) 原契約未定, 續後期間方增加反稀釋調整公式 : 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處理 B. 給與日於 2008/1/1( 含 ) 以後 : 若協議進行調整, 致認購價格或認購股數發生變動時, 不論是否以原契約所訂之反稀釋調整公式進行調整, 皆應視為修改合約條件, 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之規定處理 綜合以上所述, 當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合約條件修改時, 除給與日於 2007/12/31 ( 含 ) 以前, 且原契約載明反稀釋調整公式外,IFRS 2 與 TW GAAP 之規定相符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 99
IV 給與日之決定 給與日之定義 : IFRS 2: 雙方達成共識之日 TW GAAP: 解釋函令說明 ❶ 庫藏股 : 認股基準日 ❷ 現增 : 除權基準日 ❸ 海外存託憑證 : 訂價日 給與日之決定亦為 IFRS 2 與台灣會計實務上之差異, 主因 IFRS 2 規範較廣泛, 並無明確時點 故雖 IFRS 2 與 TW GAAP 間並無差異, 但實務上則以認股基準日 除權基準日及訂價日作為給與日, 且預期與 IFRS 接軌後, 台灣應會延用實務上之認定標準, 縱使不延用, 亦僅為主觀認定之差異, 並不會產生差異調整項目 IFRS 2 給與日之定義給與日係指雙方同意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日, 同意乃指一方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TW GAAP 給與日之定義企業與交易對方 ( 含員工 ) 對於股份基礎給付協議 ( 含條款及條件 ) 有共識之日 於給與日企業同意給與交易對方若符合約定既得條件, 則可取得現金 其他資產或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權利 若該協議須經核准 ( 如須經董事會通過 ), 則核准日為給與日 雖公報定義與 IFRS 2 相似, 員工認股之給付日皆為確定轉讓價格及股數之日, 但會因認股標的來源不同, 在實務上會有所差異 : A. 庫藏股 : 決定認股基準日之日 B. 現金增資 : 決定除權基準日之日 C. 海外存託憑證 : 給與日為訂價日 三 總結 整體而言, 與 IFRS 2 接軌, 對企業財報無重大影響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9 號係參考 IFRS 2 所編製而成, 故二公報規範內容差異不大 而開帳日之主要差異來自於初次適用財會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豁免條款 金管會及財會基金會發布之解釋函令, 造成不同給與日之股份基礎給付於同一時點, 會採取不同之衡量方法, 故於採用 IFRS 2 時, 仍將調整該差異, 惟主要差異調整皆為資本公積與保留盈餘間之重分類, 對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參考資料 : 1 鄭丁旺, 中級會計學 上冊 ( 第十版 ),2009/9 2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IFRSs 應用問答 第一冊,2009/8 3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iGAAP-IFRS 全方位深入解析 2010 上冊,2010/11 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六字第 0960065898 號 公開發行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會計處理, 其股份之價值衡量方式,2007/12/12 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審字第 0990006370 號 修正未上市 上櫃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2010/3/15 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 基秘字第 070 071 072 號函 員工認股選擇權會計處理疑義,2003/3 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 基秘字第 073 號函 員工認股選擇權有關認股價格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2004/4 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 基秘字第 330 號函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反稀釋條款處理疑義,2007/12 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 基秘字第 266 號函 企業以庫藏股票轉讓與員工之會計處理疑義,2007/12 10 溫芳郁, 資誠通訊 股份基礎給付議題 產學面對面,2009/7 11 溫芳郁 洪嘉謙, 解析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股份基礎給付,2009/4 100 TEJ 信用風險評估專刊 2012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