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bright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6178 13.10B (www.sse.com.cn) 2018 3 27
A 股代码 :601788 A 股简称 : 光大证券公告编号 : 临 2018-009 H 股代码 :6178 H 股简称 : 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 13:30 在北京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A 座 1320 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11 人, 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 其中, 高云龙先生授权委托葛海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 葛海蛟先生 薛峰先生 居昊先生 徐经长先生 熊焰先生 区胜勤先生现场出席会议 ; 殷连臣先生 陈明坚先生 薛克庆先生 李哲平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薛峰主持, 公司监事长和部分监事 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经认真审议, 通过了以下决议 : 1
一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A 股和 H 股总股本 4,610,787,639 股为基数, 向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00 元 ( 含税 ), 共派发现金股利 922,157,527.80 元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六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SG 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七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合规工作报告的议案 2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八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九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十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度风险偏好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十一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度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 同意 : 1 2018 年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 240%( 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 500%); 2 2018 年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上限为净资本的 60%( 监管标准为不超过净资本的 100%); 3 管理层应严格遵循审慎原则进行自营业务操作, 公司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自营额度进行调整并予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十二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 / 连交易, 关联董事高云龙先生 葛海蛟先生 薛峰先生 居昊先生 殷连臣先生 陈明坚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发行境外债券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如下 : 1 品种: 按实际发行情况可分为商业贷款 债券 次级债券或结构性票据 2 期限: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 10 年 ( 含 10 年 ), 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 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3 利率: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 如有 ) 根据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 4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境外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公开或私募发行 在符合以下 1 2 3 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 可由公司在境外设立的 4
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作为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 在境外发行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境外债务融资工具 1 该等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合适的离岸法域设立 2 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 1 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公司名称以审批和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为准 3 获得股东大会授权, 并已履行必要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港币 200 亿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 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 以外币发行的, 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 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具体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发行时机 分期 币种和发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 发行价格: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6 担保及其他安排: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符合资格的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为发行主体, 并由公司 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公司及 / 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出具支持函 维好协议 5
及 / 或其他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方式, 按照每次发行结构而定 7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 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 / 或项目投资等用途 8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 具体配售安排 ( 包括是否配售 配售比例等 ) 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9 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就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公司董事长 公司执行总裁 ( 以下简称 获授权人士 ) 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10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 如果董事会及 / 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 许可 备案或登记的 ( 如适用 ), 则公司可在 6
该批准 许可 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1 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为有效协调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公司董事会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所获授权转授权给获授权人士, 共同或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全权办理发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据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 制定及调整本次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 发行时机 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 发行条款 发行对象 期限, 是否一次 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 各次 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 面值 利率的决定方式 币种 ( 包括离岸人民币 ) 定价方式 发行安排 担保函 支持函及 / 或维好协议等市场惯用的信用增级安排 评级安排 具体申购办法, 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 具体配售安排 募集资金用途, 登记注册 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 降低偿付风险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等 ( 如适用 ) 与 7
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 2 根据有关规定全权办理与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全资或控股的附属离岸公司设立的所有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境内外的核准 备案 注册登记手续等 3 决定聘请中介机构, 签署 执行 修改 完成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 担保协议 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 债券契约 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 受托管理协议 清算管理协议 登记托管协议 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 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 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 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 通函等 ); 4 为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 清算管理人, 签署受托管理协议 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 ( 如适用 ); 5 办理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 ( 如适用 ),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修改 报送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上市及公司 发行主体及 / 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 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 8
6 除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依据监管部门意见 政策变化, 或市场条件变化, 对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 7 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 8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 董事会同意授权其获授权人士, 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 ( 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本次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 )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 : 1 发行主体 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发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 发行规模 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 年度末 半年度末或季度末 ) 净资产额的 50%, 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 ( 含当前已发行待偿还资产支持证券 ), 可一次或分期发行 9
3 基础资产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可以产生独立 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融出资金形成的债权资产 股票质押回购债权资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利,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发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4 载体期限 不超过 10 年 ( 含 10 年 ) 每期的预期存续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 资金需求 基础资产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5 预期收益率 可以为固定收益率和/ 或浮动收益率, 具体的收益率及其支付方式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6 上市场所 拟申请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交易场所交易 7 担保事项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每次发行结构依法确定 8 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时, 将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 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补足 ;(2) 原始权益人在特殊目的载体到期日 资产池无法存续 基础资产不符合标准及原始权益人有权购回等情况下对基础资产进行购回 9 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 10
议及届时的市场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具体办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项 10 决议有效期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前次授权将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到期 本次申请将授权自 2018 年 11 月 18 日起延续 36 个月, 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到期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审议通过了 2018 年度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十六 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 1 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审计服务 ; 2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 3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 11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通过了 关于办公场所装修工程总预算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十八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分公司 营业部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 1 授权分公司 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 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咨询 ;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 融资融券业务 ;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 证券承销与保荐 ( 仅限项目承揽 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 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具体内容以监管机构核准为准 ; 2 未来新设分公司 营业部适用上述经营范围; 3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分公司 营业部经营范围变更的报批 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 4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分公司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十九 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加入证监会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监 12
管试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加入证监会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监管试点,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十 审议通过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专项考核办法 ( 试行 ) 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十一 审议通过了 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本公司股东发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 : 同意 11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事会审计与稽核委员会 2017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 2018 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报告 2017 年历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 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附件 :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对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 我们认真审阅了该事项的相关资料, 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相关的境内 外审计服务 ;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针对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 ; 2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 56 号 ) 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监发 2005 120 号 ) 的要求,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并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如下 : 1 报告期内, 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 : 为全资子公司光证资管提供净资本担保及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Double Charm Limited( 倍昌有限公司 ) 发行首期境外债券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 54.72 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包括 :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及其子公司, 为满足下属子公司业务开展, 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 融资性担保等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 81.78 亿元 2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 报告期内, 公司未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 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关联 / 连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人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所涉及的日常关联 / 连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 认为该日常关联 / 连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将此项日常关联 / 连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所涉及的日常关联 / 连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 发表意见如下 : 1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时, 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 公司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 连交易均客观公允 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利益,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 连交易执行情况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 连交易执行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 发表意见如下 : 1 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 连交易于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达成 2 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 连交易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 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 连交易按照规限这些关联 / 连交易的协议进行, 条款公平合理, 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对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公司章程 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 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光大集团相关不竞争承诺的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光大集团 ) 在筹备公司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 H 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作出的不竞争承诺, 对光大集团遵守及执行不竞争承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内, 光大集团 光大集团正常经营的全资附属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光大集团控制的公司经营的业务与光大证券或光大证券的附属公司的受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以证券公司为经营主体的业务不存在实质性竞争, 也不存在会产生实质性竞争的可能性, 因而光大集团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政年度内遵守了相关不竞争承诺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了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2017 年, 公司已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 报告期内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 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 有效,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符合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独立董事 : 徐经长 熊焰 李哲平 区胜勤 2018 年 3 月 26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