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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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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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环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中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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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天投资 )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保利科技 ) 发行股份购 买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及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 84% 股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 同时拟向航天 气动院 航天投资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航天财 务 ) 航天长征国际贸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目 录 一 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2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5 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8 四 结论意见... 8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唐人神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秋华及龙伟华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以下简称 购买资产协议 ) 及其补充协议和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以及唐人神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4D F736F F D D B9D8D3DAB5F7D5FBD6D8B4F3D7CAB2FAD6D8D7E9B7BDB0B8B5C4B9ABB8E62E646F63>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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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润源股东吴玉华 陈晓琦合计持有的九润源 49% 的股权 ( 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 ); 同时, 公司拟向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吉祥大酒店 )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配套融资 或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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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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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阳晨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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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董事朱松青 独立董事张保华 独立董事何德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报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第三部分 签署页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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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 根据美的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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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董事赵江滨先生, 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 3 董事会秘书陈加武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 公司部分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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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上海件称 长兴悦凯 上海柜汤 长兴和盛源 东阳阿里 耀客传媒 杨洋 宋茜 刘颖合计持有的悦凯影视 100% 股权 2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的调整调整前 : 经初步评估及各方确认, 悦凯影视 100% 股权的预估值为 亿元, 宏宇天润 100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受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与 格式准则 26 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 出具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法 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5 人, 董事长杜应流先生 董事丁邦满先生 董事胡晓玲女士 董事李威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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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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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356,4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 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 合计 24 人, 代表股份 37,919,7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

4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同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来源 : 巨潮网 ) 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03 日发布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暂停转让进展公告 ( 公告编号 : ), 自该公告日起因该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 公司应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重大事项

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独立

本回复仅供西水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 一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合理, 相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Transcription: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 21 6267 6960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11 月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五洲新春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向五洲控股 吴岳民 吴晓俊 五龙投资 俊龙投资 悦龙投资 张鉴和潘国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新龙实业 100% 的股权, 同时拟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 本次重组 或 本次交易 ) 所涉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重组, 本所已经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 以下简称 原 ) 2018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 ( 一 ) ) 国浩律师(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 ( 以下简称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 );2018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 ( 二 ) ) 1

结合本次重组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 本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 补充 ( 一 )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和补充 ( 二 ) 的补充, 构成原 补充 ( 一 )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和补充 ( 二 ) 不可分割的部分 ; 本所在原 补充 ( 一 )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和补充 ( 二 ) 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 如无特别说明, 原 补充 ( 一 )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和补充( 二 ) 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 补充 ( 一 )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数量之和补充 ( 二 ) 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仅供五洲新春为本次重组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现出具如下资产过户法律意见 2

正文 一 五洲新春本次交易方案根据五洲新春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相关会议决议 五洲新春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以及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等相关资料,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构成, 主要内容如下 : 五洲新春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五洲控股 吴岳民 吴晓俊 俊龙投资 悦龙投资 张鉴 潘国军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龙实业 77.50% 股权, 总计发行 29,204,683 股 ;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吴岳民 吴晓俊 五龙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龙实业 22.5% 股权, 总计支付现金 134,521,600 元 五洲新春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 五洲新春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交易金额中股份支付部分的 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资产重组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 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资产重组的实施 如配套融资未能实施, 五洲新春将自筹资金支付该部分现金 ( 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主要内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新龙实业 100% 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五洲新春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决议公告日, 即 2018 年 4 月 8 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五洲新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人民币 20.87 元 / 股 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五洲新春如有派息 送股 配股 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 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 二 )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洲新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募集不超过 15,000.00 万元, 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该等股份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 三 ) 本次交易方案因 2017 年度分红除息后的调整 五洲新春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2,4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5 元 ( 含税 ),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7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实施完毕 五洲新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原 20.87 元 / 股调整为 15.87 元 / 股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由原 22,207,872 股调整为 29,204,683 股, 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交易对方成交金额 ( 万元 ) 调整前 ( 股 ) 调整后 ( 股 ) 发行 股份 五洲控股 26,910.00 12,894,106 16,956,521 吴岳民 18,045.50 4,722,370 6,210,200 4

购买 资产 吴晓俊 9,716.81 2,542,815 3,343,953 潘国军 277.62 133,024 174,935 张鉴 416.43 199,537 262,403 俊龙投资 2,082.17 997,686 1,312,018 悦龙投资 1,499.16 718,334 944,653 五龙投资 852.30 - - 合计 59,800 22,207,872 29,204,683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 一 ) 五洲新春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4 月 8 日, 五洲新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通过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18 年 5 月 2 日, 五洲新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的议案 五洲新春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下述议案 : 关于公司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部分内容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5

根据 重组管理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的规定,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仅涉及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 二 ) 交易对手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3 月 17 日, 五龙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2) 2018 年 3 月 17 日, 五洲控股股东会通过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3) 2018 年 3 月 17 日, 俊龙投资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4) 2018 年 3 月 17 日, 悦龙投资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 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 三 ) 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3 月 17 日, 新龙实业股东会通过决议, 同意吴岳民 吴晓俊 五洲控股 五龙投资 俊龙投资 悦龙投资 张鉴和潘国军将其持有的新龙实业 100% 股权转让给五洲新春 ( 四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8 年 10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核发 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8]1607 号 ), 核准五洲新春向五洲控股发行 16,956,521 股股份 向吴岳民发行 6,210,200 股股份 向吴晓俊发行 3,343,953 股股份 向潘国军发行 174,935 股股份 向张鉴发行 262,403 股股份 向俊龙投资发行 1,312,018 股股份 悦龙投资发行 944,653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 6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五洲新春与交 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等交易协 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 一 )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截至本出具之日, 五洲新春已完成收购新龙实业 100% 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对手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五洲新春的法律义务 ( 二 ) 过渡期损益的处理情况根据五洲新春与吴岳民 吴晓俊 五洲控股 五龙投资 俊龙投资 悦龙投资 张鉴和潘国军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约定,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和收益归五洲新春享有, 亏损和损失由吴岳民 吴晓俊 五洲控股 五龙投资 俊龙投资 悦龙投资 张鉴和潘国军根据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 四 本次交易后续事项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述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本次交易尚有如下后续事项有待办理 : 1. 五洲新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 7

2.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五洲新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 五洲新春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 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重组的实施 3. 五洲新春尚需按照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4. 五洲新春尚需向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因注册资本增加 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5. 五洲新春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 一 )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 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 ( 二 )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对手已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五洲新春的法律义务 ; ( 三 ) 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第四部分所述的后续事项, 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

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 为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 本于 2018 年月日出具, 正本一式五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负责人 : 李强 经办律师 : 秦桂森 罗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