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認定篇 C-1
C 老屋認定篇 序號提問事項頁碼 01 02 03 04 05 什麼是 合法建築物? 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 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若建造當時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令並無建築物高度 院落 ( 防火巷 ) 等規定, 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之表單如何填載 檢討依據? 危老條例 施行細則 第 2 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 房屋稅籍資料 所指為何? 危老條例 施行細則 第 2 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 門牌編釘證明 所指為何? 3 3 6 6 6 06 何謂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要如何辨識? 7 07 08 09 10 11 12 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 擬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 能否以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作所有權人? 無產權登記 無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 可適用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嗎? 某 4 層老舊建物, 其 2 樓餐廳內設有昇降機, 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某地面 5 層老舊公寓, 近年已增設昇降機, 能否視同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危老重建基地範圍內有長期遭人竊佔的既存違建, 能否報請市政府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如何查明危老建築物 非指定具歷史 文化 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須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8 8 8 9 10 10 C-2
01 什麼是 合法建築物? 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上, 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得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 本市合法建築物之認定方式如下 : 一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 領有合法房屋證明三 檢送臺北市申請危老合法建築物書件及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依 危老條例 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建築物之屋齡認定方式如下 : 一 領得使用執照者 : 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 至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 至申請重建之日止 : ( 一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 二 ) 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 三 ) 房屋稅籍資料 門牌編釘證明 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 四 ) 其他證明文件 02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 須補領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擬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者, 基於簡政便民考量, 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32 條 C-3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 危老條例 之合法建築物書件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 免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本市符合 合法建築物 之簡化認定條件, 概述如下表 : 適用對象類別適用書件表單 實施都市計畫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都市計畫發布後至 60.12.22. 建築法修正前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舊市區 34.10.25 前 景美 木柵 58.04.28 前 南港 內湖 58.08.22 前 士林 北投 59.07.04 前 已領有營造執照或建造執照者 未領有營造執照者 須檢討符合表四 (D4) 所列規定 須檢討符合表三 (D3) 所列規定 須檢討符合表一 (D1) 及表二 (D2) 所列規定 註 1: 相關表單格式, 可於建管處網站首頁 危老重建專區 下載 註 2: 民國 60 年 12 月 23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後興建之建築物, 均須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故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礙難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此外, 為便利類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能及早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允由開業建築師先行簽署 臺北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開業建築師簽證說明書, 具結案址建築物符合危老重建之簡化認定條件, 即可逕向評估機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至於合法建築物之相關書圖文件, 允俟申請重建計畫時, 再一併檢附報核 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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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若建造當時都市計畫或建築法令並無建築物高度 院落 ( 防火巷 ) 等規定, 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之表單如何填載 檢討依據? 有關合法建築物開業建築師簽證檢核表, 檢討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規事項, 原則上係依建築興建當時的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檢討 但若建造當時無規定者, 開業建築師簽證表之檢討依據可註記 無規定, 設計檢討可勾選 免檢討 04 危老條例 施行細則 第 2 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 房屋稅籍資料 所指為何? 稅捐單位所核發的 房屋稅籍證明書, 載有稅籍號碼, 證明 該房屋之構造別 面積 起課年月 折舊年數等資訊, 可供作佐證 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文件 05 危老條例 施行細則 第 2 條規定用以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時間的 門牌編釘證明 所指為何? 戶政單位所核發的門牌證明書, 略可分為門牌初編證明 門 牌增編證明 門牌合併證明 門牌整編證明 門牌證明 ( 呈現該 C-6
門牌所有之歷史紀錄 ), 危老屋申請重建, 須能提具現址門牌最初 編釘時間之證明, 用以佐證建築物之屋齡 06 何謂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要如何辨識? 所謂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指新建或 舊有合法 之建物, 為確保其權屬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之登記 依行政院 57 年 6 月 5 日台 (57) 內字第 4423 號令核示, 建築改良物必須為合法房屋始能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首次登錄於登記簿並建立完整資料之登記, 故又俗稱 保存登記, 其建物登記謄本之建物標示簿登記原因載為 第一次登記 C-7
07 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 擬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 能否以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作所有權人? 領有使用執照但未登記產權的建築物, 可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 並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故本案當俟地政機關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程序後, 再據以申辦危老重建事宜 08 無產權登記 無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 可適用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嗎? 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的老舊建築物, 無使用執照者, 可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9 條第 3 項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 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俟地政機關完成產權登記程序後, 再據以申辦危老重建事宜 至於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的建築物, 若無使用執照且無產權登記者, 當以違章建築論處, 礙難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 09 某 4 層老舊建物, 其 2 樓餐廳內設有昇降機, 能否適用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由於為數眾多的 5 層以下老屋並無昇降設備, 現行 危老條例 規定, 凡屋齡 30 年以上且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 未設置昇降設備 者, 即符合重建資格, 無須再辦理詳細評估, 只要全體土地及建 C-8
物所有權人同意, 就可提送重建計畫申請重建, 旨在建構樂齡友善的無障礙環境, 鼓勵無電梯的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本案 4 層老舊建物, 僅其中 2 樓餐廳內部設有昇降機, 專供特定場所或空間使用, 並非服務整棟建築物之各樓層 類此情形, 當可視為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10 某地面 5 層老舊公寓, 近年已增設昇降機, 能否視同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因應高齡化社會, 內政部近年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 放寬 100 年 2 月 27 日前領有使用執照 5 層樓以下既有建築物, 可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昇降機,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 且不受鄰棟間隔 前院 後院 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俾利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 改善建築物機能 同時, 訂有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明定申請建築執照時, 其土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證明文件, 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則不予計算 由於該等增設之昇降設備, 往往受限於既有建築物之空間尺度, 設計上顯得捉襟見軸, 也未必能服務整棟建築物之各樓層, 是為鼓勵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以創造優質的樂齡友善環境, 類此情形, 仍可視同 危老條例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C-9
11 危老重建基地範圍內有長期遭人竊佔的既存違建, 能否報請市政府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依 危老條例 申請重建, 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 100%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再者,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 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但大型違建 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據此, 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長期遭人占用之既存違建, 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 得提請建管處列入專案處理, 簽報市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12 如何查明危老建築物 非指定具歷史 文化 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須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為查明危老重建基地內的合法建築物是否經指定具歷史 文化 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建築物所有權人可行文向市政府文化局查詢 另本市大同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範圍 ( 即民權西路 延平北路東側進深 30 公尺 南京西路南側進深 30 公尺 環河北路一段所圍地區 ) 內之建築物, 須再行文向都市發展局查詢確認 C-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