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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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學生代表提案: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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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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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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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始得僱用為工友 校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工友, 各級單位主管 ( 含二級主管 )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僱用, 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 不在此限 工友應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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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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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教職員服務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行政會議提案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範例)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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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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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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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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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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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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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與老師相關的假

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88 年 7 月 1 日訂定 91 年 6 月 1 日修訂 94 年 10 月 1 日第二次修訂 98 年 1 月 1 日第三次修訂 100 年 2 月 1 5 日第四次修訂 第五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101 年 7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1010088076 號函核備 第六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104 年 2 月 11 日府勞動字第 1040031060 號函核備 第七次修訂並經新竹市政府 106 年 06 月 22 日府勞動字第 1 0 6 0 0 9 2 2 4 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勞動基準法暨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工友, 係指本校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 含駕駛 ) 第三條工友之工作項目, 應由本校各單位予以明確規定, 以資遵守 第二章僱用 第四條 工友之僱用應依照工友管理要點第三 四 五點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刪除 ) 第三章服務守則 第六條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 不得遲到早退 無故離開, 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 得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 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 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完成請假手續 第七條 上 下班刷卡規定 : 一 全日上班刷卡二次, 分為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上午上班刷卡時間為早上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下班刷卡時間為下午十六時四十分至十七時四十分二 請假 休假或出差均須事先以差勤電子假單系統辦妥請假手續,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未能事先請假者, 須於當日先以電話向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報備, 至遲於七日內補辦完成 三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 仍應於到校時間刷卡, 並應依逾時之時間於當日辦理請假手續 (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算 ) 四 忘記刷卡 ( 漏刷 ) 者, 應於當日自行以差勤電子假單系統辦理, 請服務單位主管簽核 五 刷卡需親自為之, 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 代刷卡者及被代刷卡者, 第一次記過一次, 第二次記大過一次, 并於當年之年終考核, 予以丙等考績 第 八 條 工作內容及方式應服從單位主管調度及指示或遵循相關專業工作準則, 不得逃避推諉, 並應專心本職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 上班時間不得從事外務 藉故在外遊蕩或不假外出 第九條 儀容衣履要整潔 禮貌要周到 態度要和藹 端莊 第十條 接聽電話, 答詢聲調, 均應謙和有禮 第十一條 傳遞公文, 對於文件內容, 不得翻閱, 並不得延誤時效 ; 對於公物用品, 應保管 愛護, 節約使用 第十二條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 互助合作 ; 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第十三條 不得洩漏機關機密或傳播謠言, 並應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 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及其他有關辦理事務維持中立之規定 第十四條 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學校 - 1 -

第十五條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 及影響本校聲譽之行為 第四章工作時間第十六條工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不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作時間, 得經工友同意後, 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十七條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但依晝夜輪班制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十八條工友工作得採輪班制或得視工作性質採彈性上班方式 第十九條工友其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 ( 集 ) 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 ( 集 ) 乳時間六十分鐘 工友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 雇主應給予哺 ( 集 ) 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為應工作需要, 經勞資雙方同意後, 得延長工作時間如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上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如因天災突發事件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等, 得專案報請核准延長工作時數 二 其他工作性質特殊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辦理 第二十一條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惟須專案報請核准 本校使工友於第二十二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述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 ;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 以八小時計 ;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 以十二小時計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第二十二條工友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前述例假日之休假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二十三條工友於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放假, 薪資照給 但得配合本校辦公時間調移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日為 : 一 紀念日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一月一日 ( 二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三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二 下列民俗節日, 除春節放假三日外, 其餘均放假一日 : ( 一 ) 春節 ( 二 ) 民族掃墓節 - 2 -

( 三 ) 端午節 ( 四 ) 中秋節 ( 五 ) 農曆除夕 ( 六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 下列節日, 由有關機關 團體 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並按下列規定放假 : ( 一 ) 兒童節 : 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 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 二 ) 勞動節 : 勞工放假 第二十四條工友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未滿一年者, 給休假三日 二 服務本校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每年准給特別休假七日 三 服務本校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每年准給特別休假十日 四 服務本校滿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每年准給特別休假十四日 五 服務本校滿五年以上六年未滿者, 每年准給特別休假十五日 六 服務滿六年者, 第七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七 服務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八 服務滿十四年者, 第十五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工友排定之 當年度之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休畢 工友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離職退休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休假補助費按下列方式核發 : 一 應休畢日數 ( 十四日以內 ) 之休假部分 : 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 並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規定辦理 ; 全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二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 按日折半支給, 於年終一併結算 第二十五條基於工作上需要, 休假日經徵得工友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 得擇期予以補休, 惟對無法補休者, 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第二十六條工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十四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五日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餉給 二 因疾病或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工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 含產檢假 ) 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 - 3 -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給喪假六日 ; 曾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工友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工友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工友請假時, 應於事前以差勤電子假單系統請假 ;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服務單位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 除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以各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 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准予併計 : 一 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 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 曾受僱為各機關 ( 構 ) 編制內職員 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 四 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 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 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核給休假 第六章工資第三十二條工友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但死亡當月之待遇按全月支給 第三十三條工友之工餉, 分本餉 年功餉, 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之 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 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辦理 但以提敘至本餉最高級為限 第三十四條工友工資配合本校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第七章考核與獎懲第三十五條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核 ; 服務未滿一年, 但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 另予考核,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年資銜接, 具有證明文件者, 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 一 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 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之年資 - 4 -

三 在同年度內, 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 均准辦理另予考核 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三等, 其各等分數如下 : 一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三 丙等 : 不滿七十分 第三十七條年終考核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 : 一 甲等 : 晉本餉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 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乙等 : 晉本餉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 晉年功餉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 丙等 : 留支原工餉 另予考核之獎懲, 列甲等者, 給予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列丙等者, 不予獎勵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 包括工餉 職務加給 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第三十八條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 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 年度內請事 病假日數合計超過規定假期者 二 有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者 三 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四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者 五 無故違抗長官命令或指揮, 影響公務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六 對主辦 ( 管 ) 業務或交辦事項無故延誤時效, 致造成不良後果, 情節較重者 七 洩漏公務機密, 情況尚非嚴重, 但已引起處理困難者 八 誣控濫告長官 同事, 經查屬實 第八章勞動契約之終止第三十九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 一 因精簡 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 業務緊縮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工友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四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規定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四十一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且符合退休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給資遣費, 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給與標準如下 : - 5 -

( 一 ) 繼續工作每滿一年, 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依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第四十二條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主管人員或其家屬 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壞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學校機密, 至學校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第四十三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辦妥離職手續者, 應發給工友服務證明書 第八章退休第四十四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自願退休 : 一 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 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 ( 構 ) 編制內職員, 且年資銜接者 二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第四十五條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予以命令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 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僱用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 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二 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致不能工作者 並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前二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 依戶籍記載, 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 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 本校將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第四十六條退休金之給與,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應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辦理 ;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年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辦理, 並自工友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四十七條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章撫卹及因公受傷 第四十八條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予以補償 第四十九條 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依勞動基準法所訂退休金標準法給撫卹金, 服務未滿三年者, 以三年計發 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第五 十條 工友在職亡故火化者, 核發七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 採行入棺土葬者, 核發五個月之殮葬補助費 殮葬補助費之發給標準, 以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之薪俸額計算 工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 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 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九條第四款 第六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6 -

第十一章福利及申訴措施第五十一條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 依行政院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辦理 第五十二條工友均應參加勞工保險, 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第五十三條為促進學校與工友良性互動, 提高工作效率, 得召開座談會, 檢討工作 生活 福利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之一工友對於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應於知悉該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並依 國立清華大學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署及評議要點 辦理 工友對於其工作環境之性別平權 性別歧視 性騷擾等情事, 應依 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及工作實施辦法 辦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 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經陳報校長核准後, 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發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