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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增强投资者信心,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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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 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 公司决定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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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基于对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武永强先生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

证券代码:00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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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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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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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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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拟定了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该预案已经 2018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因素, 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减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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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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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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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具

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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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简称 公司 本公司 或 易尚展示 )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的价格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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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 公司经营情况 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情况,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 公司决定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 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 为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决定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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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5.8 元 / 股 ( 含 )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金额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8 元 / 股 ( 含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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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7.67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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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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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 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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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 审计 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 1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 结论的适当资格 3 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本次回购股份履行的法律程序 1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3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 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18 年 12 月 1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回购股份的通知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 序, 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等有关法律 2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规定根据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资金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 含 10,000 万元 ), 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含 5,000 万元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 / 股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或依法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等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事项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所在地工商 税务 质量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网站,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务 质量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 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为 3,557,420,544.70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451,441,275. 82 元, 流动资产为 1,963,655,821.14 元 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10,000 万元, 占公司总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81% 4.08% 5.09% 根据公司目前的 3

经营和财务情况, 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 定 4 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为 23 元 / 股进 行测算,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4,347,826 股, 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如下 : (1)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则公司的总股本 不发生变化, 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增加 4,347,826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 减少 4,347,826 股 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 单位 : 股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 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094,877 50.63% 243,442,703 51.55% 二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3,168,116 49.37% 228,820,290 48.45% 三 总股本 472,262,993 100.00% 472,262,993 100.00% 下 : (2)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 则公司总股份减少 具体变化情况如 单位 : 股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 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094,877 50.63% 239,094,877 51.10% 二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3,168,116 49.37% 228,820,290 48.90% 三 总股本 472,262,993 100.00% 467,915,167 100.00% 根据上述测算, 本次回购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不会对公司 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4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 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 1 2018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及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 2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3 2018 年 12 月 1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及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公 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主要来自于公司的经营利润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 5

律程序 ; 本次回购符合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并拟以公司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6

( 此页无正文, 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马群 经办律师 : 颜爱中 经办律师 : 唐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