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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China 电话 : 传真 :

2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接受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顺丰控股 或 公司, 证券代码 ) 的委托, 为公司 2017 年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 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已出具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草案法律意见书 ) 现对其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与 草案法律意见书 一并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 草案法律意见书 含义一致 2

3 正文 一 关于顺丰控股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实施情况暨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年 10 月 25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年 10 月 25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05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进行了公告, 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30 日, 顺丰控股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等相关事宜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17 年 12 月 01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3

4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具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 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符合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 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发表了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同意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认为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和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顺丰控股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的获授条件为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5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公司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7) 第 号 审计报告 并查阅巨潮资讯网信息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顺丰控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 5

6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经核查,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共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元 / 股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认为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且满足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共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元 / 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人数及授予价格和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一致, 没有差异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满足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 6

7 予条件 五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事项顺丰控股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六 结论性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顺丰控股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授予条件已成就, 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合法 有效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此页以下无正文 ) 7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负责人 : 陈峰 经办律师 : 张小英 经办律师 : 吴晨尧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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