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Similar documents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十一 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 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腦中風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四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直式條款--第一產物安心久久重大疾病健康保險_乙型_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FB_p7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

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商 人壽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_乙型_條款

台灣人壽新真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遠雄人壽保險單條款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_樣本條款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Microsoft Word - VDA_ doc

保誠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96)_樣本條款_Final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

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_甲型_暨特定傷病保險_乙型_條款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

JV_DDR橫式條款_final_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

條款

Microsoft Word - -A

保德信國際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重大疾病關懷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五 ) 保字第 003 號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Microsoft Word - SWA1商品內容說明 _V1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安達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康健人壽億富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5C3B164AF53A977B6CBAF66B2D7A8AD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484E325F E646F63>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C0F9AF67A4ADA67EA977B4C1C2E5C0F8AB4FC049AAFEACF95F39365F5FBE50B0E2B1F8B4DA5F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2.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富邦人壽真心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條款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日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

安達保險住院手術健康保險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Microsoft Word - SIN-A01.doc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ADABA46AAF65AF66B9CEC5E9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8A441ABAC2920B1F8B4DA >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EM_p10

條款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40A67EB4C1AF53A977B6CBAF6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 E646F63>

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 三 )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四 )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

疾病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 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的本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定義之疾病或第七款定義之 癌症( 重度 ), 不受前述三十日或九十日之限制 : 一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日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

條款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四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

條款

JV_RPC橫式條款_

險別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4D F736F F D20A4A4AEF5A448B9D8AF75A4DFA675C540A440A67EB4C1ADABA46AAF65AF66BA5BAF53A977B6CBAF6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AB4FB3E6B1F8B4DA5F E646F6378>

全球人壽多重重大傷病保險 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號備查日期 :99 年 9 月 21 日修正文號 :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修正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 給付項目 : 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

條款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保單契約條款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條款

台壽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Microsoft Word - 45_264391R11AZPZ04-A 定稿.doc

富邦人壽金永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主要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詳參條款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561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1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untitled

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 祝壽 特定傷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無解約金 ) ( 本保險 特定傷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4D F736F F D20415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977C342ABACA977B4C1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39375F5FBE50B0E2B1F8B4DA5F >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Microsoft Word - SWC條款樣張_

友邦人壽

保單契約條款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B162A4E1ABACAF53A977B6CBAF6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 E646F63>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富邦人壽安心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新 險

國泰新平安團體保險條款

條款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Transcription:

中國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 ) ( 本險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傳真 :(02)2712-5966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5.16 保誠總字第 970257 號核准日期及文號 :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號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年 09 月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中國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 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 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 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後 ( 或復效 日後 ), 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傷害者 一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 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 一 ) 典型之胸痛症狀 ( 二 )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 三 )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 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 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 VDDR -1-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三 )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五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 一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 二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三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四 )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十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十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十三 )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六 癱瘓 ( 重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 一 )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本附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或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後 ), 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或傷害者 一 再生不良性貧血 : 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 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 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 並曾接受下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 ( 一 ) 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仍需定期輸血 ( 二 ) 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 三 ) 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VDDR -2-

( 四 ) 骨髓移植 二 良性腦腫瘤 :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 或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 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一 ) 植物人狀態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 三 ) 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 四 )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第一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 : 腦下垂體腺瘤 腦囊腫 肉芽腫 腦血腫 腦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三 心臟瓣膜手術 : 係指心臟瓣膜病變, 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四 嚴重頭部創傷 : 係指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 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全須他人扶助之狀態 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五 肝硬化症 :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 ( 一 ) 腹水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 三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 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六 猛暴性肝炎 :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 診斷需符合下列條件,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 中毒 藥物過量 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 一 ) 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 二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 三 ) 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 四 ) 黃疸持續加深 七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 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 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 (mmhg), 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八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 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 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九 嚴重燒傷 : 係指第三度燒燙傷, 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 經教學醫院確診者 其計算方法如附件一 十 脊髓灰質炎 : VDDR -3-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 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 一 )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 二 ) 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十一 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 導致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 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二 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 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 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 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三 急性腦炎係指由病毒或是細菌感染所致腦部 ( 大腦 腦幹 小腦 ) 急性發炎, 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 ( 一 )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二 ) 一眼失明 ( 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 ( 三 ) 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 1. 聽力的測定, 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a.500 b.1000 c.2000 d.4000 赫 (Hertz) 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 a b c ddb( 強音單位 ) 時, 其 1/6(a+2b+2c+d) 的值在 80dB 以上 ( 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 ) 且無復原希望者 ( 四 ) 喪失言語機能 (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之內 十四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 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 導管術除外 十五 運動神經元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 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 進行性延髓癱瘓, 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 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十六 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 眼球震顫 共濟失調 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 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 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 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七 肌肉營養不良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 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 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 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八 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 其診斷需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 VDDR -4-

( 一 ) 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 二 ) 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 三 ) 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九 慢性肝病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 一 ) 黃疸 ( 總膽紅素 2mg% 以上 ) ( 二 ) 腹水 ( 三 ) 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 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二十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 ( 一 ) 接受全結腸切除術 ( 二 ) 於不同住院期間, 接受多次部分腸切除手術 ( 三 ) 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 但藥物性肝炎除外 ( 四 ) 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二十一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併狼瘡性腎炎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 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 合併持續之蛋白尿 (++ 以上 ), 經教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 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 如盤性狼瘡, 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 第一級 : 微小病變型 (minimal) 第二級 :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sangial) 第三級 :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focalsegmental) 第四級 :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第五級 : 膜行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之 教學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 其教學 研究 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 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 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VDDR -5-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 重大疾病 或 特定傷 病 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 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主契約停效期間, 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主契約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 一 )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 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VDDR -6-

附約的終止 ( 二 ) 第 十 條 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 一 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 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失能 時,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若要保人身故則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如符合第十二條之給付條件時, 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 本附約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繳費方式改採年繳方式, 本附約繼續有效, 但不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之約定 ; 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 本附約當年度保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 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比例計算應繳保險費, 要保人並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所稱 完全失能 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加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給付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接受外科手術者, 應詳載手術名稱 部位及方式 (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 重大疾病 或 特定傷病 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保險費的墊繳 第十五條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 於主契約繳費期間內, 適用主契約墊繳條款之約定一併辦理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未還清者, 本公司 VDDR -7-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七條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 一 ) 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 第十九條 本附約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一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廿二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廿三條因本附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VDDR -8-

附件一 身體表面積計算方法表 0 歲 1 歲 5 歲 10 歲 15 歲 16 歲以上 頭部 19% 17% 13% 11% 9% 7% 頸部 1% 1% 1% 1% 1% 1% 軀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臂 ( 雙側 ) 8% 8% 8% 8% 8% 8% 下臂 ( 雙側 ) 6% 6% 6% 6% 6% 6% 手 ( 雙側 ) 6% 6% 6% 6% 6% 6% 臀部 ( 雙側 ) 5% 5% 5% 5% 5% 5% 生殖器 1% 1% 1% 1% 1% 1% 大腿 ( 雙側 ) 11% 13% 16% 17% 18% 19% 小腿 ( 雙側 ) 10% 10% 11% 12% 13% 14% 腳 ( 雙側 ) 7% 7% 7% 7% 7% 7% 年齡未出現於上表歲數者, 依各發生部位取相鄰兩歲數之百分比較大者計算 附件二 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一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前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VDDR -9-

中國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保單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2.01.01 中壽商二字第 1020101006 號 傳真 :(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7 年 09 月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網址 :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批註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中國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 僅適用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 詳附表一 二, 以下簡稱本附約 )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 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 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 適用本附約條款之相關規定 但 環球瑞泰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 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份不生效力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附加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因下列情形終止時, 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 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 一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二 主契約累積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總給付金額上限 附約延續權利義務之行使 第 三 條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 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 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若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者, 則以本附約各被保險人為附約延續後之要保人, 如要保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書面委任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使 但被保險人為未成年者, 以法定代理人為要保人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 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書面同意, 並於各附約要保人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變更生效前, 各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 仍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 受任人之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之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第四條本附約延續效力後, 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 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別及繳費方式繳納其應 繳交之保險費 附約延續之期間 第五條本附約延續之期間以主契約 本附約兩者保險期間較早屆滿者為限 VDDR -10-

附表一 ( 僅適用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銷售之商品 ) 編號商品名稱 1 中國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 2 中國人壽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 3 中國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4 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定額型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97) 5 中國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6) 6 中國人壽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 (96) 7 中國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96)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1 中國人壽安康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 中國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 中國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4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5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95) 6 保誠人壽初次罹患癌症終身保險附約 (95A) 7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2) 8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2A) 9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2) 10 保誠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2A) 11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 (93) 甲型 12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 (93) 乙型 13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95) 14 保誠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95) 15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16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2) 17 保誠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2A) 18 保誠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3) 19 保誠人壽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95A) 20 保誠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1 保誠人壽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A) 22 保誠人壽婦女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5A) 23 保誠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24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 25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3A) 26 保誠人壽婦嬰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5A) 27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 型 28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B 型 29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配偶附約 A 型 30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配偶附約 B 型 31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子女附約 A 型 32 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子女附約 B 型 33 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 34 瑞泰家家寶配偶健康保險附約 35 環球瑞泰新防癌終身保險附約 36 環球瑞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7 環球瑞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38 環球瑞泰豁免保費附約 ( 親子型 ) 39 環球瑞泰人壽豁免保費附約 ( 親子型 ) 40 環球瑞泰豁免保費附約 ( 標準型 ) 41 環球瑞泰人壽豁免保費附約 ( 標準型 ) 42 豁免保費附約 ( 標準型 ) VDDR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