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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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一 本說明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 規定辦理, 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7 月 06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之內容 二 本公司自 105 年 01 月 01 日 ( 含 ) 起,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甲型或乙型之現售保險商品清單如下表 :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 ( 甲型 ) 全部或部分之疾病項目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3)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103)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照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保安心 B 型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 ( 乙型 ) 全部或部分之疾病項目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第 1 頁
2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2.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2.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9.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3. 癌症 ( 重度 ) 3. 癌症 ( 重度 ) 10. 癌症 ( 輕度 ) 4. 癱瘓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11. 癱瘓 ( 輕度 )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末期腎病變 6. 末期腎病變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 重大疾病定義如下表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 2 頁
3 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輕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第 3 頁
4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下列項目除外 :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 2 第一期惡性類癌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 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皮纖維肉瘤 )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癱瘓 ( 重度 ) 癱瘓 ( 輕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第 4 頁
5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二 ) 適用 107/09/14( 含 ) 以後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2.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2.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9.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 ) 3. 癌症 ( 重度 ) 3. 癌症 ( 重度 ) 10. 癌症 ( 輕度 ) 4. 癱瘓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11. 癱瘓 ( 輕度 )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末期腎病變 6. 末期腎病變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 重大疾病定義如下表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 5 頁
6 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輕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第 6 頁
7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下列項目除外 :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 2 第一期惡性類癌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 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皮纖維肉瘤 )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癱瘓 ( 重度 ) 癱瘓 ( 輕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 且經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 且經六個 1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引力 )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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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及乙型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商品保險商品之重大疾病定義重大疾病定義差異說明 重大疾病項目甲型包含下列 7 項 : (1) 癌症 ( 重度 )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乙型包含下列 11 項 ( 前 7 項同甲型 ): (1) 癌症 ( 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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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 乙型 ) 修正內容對照表 修正定義現行定義修正說明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I>0.5ng/ml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I>0.5ng/ml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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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甲 / 乙型定義差異對照表 重大疾病定義 急性心肌 梗塞 甲型 乙型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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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障 礙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 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等 7 項 2 乙型 : 除上述甲型約定項目之外, 另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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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重大疾病甲型 / 乙型保險商品之疾病定義差異對照表依據 : 104 年 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核定發布維護日期 :105/03/31 維護單位 : 產品開發與策略部 全享保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 ( 甲型 ) 一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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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項目名稱 各項商品重大疾病保障項目對照表 : 有提供該項保障 : 未提供該項保障 ZDDR NTDD PDD NPHI 10NPHI WOP BGCI GCI NGCI GLSI GSICH 癌症 腦中風後殘障 急性心肌梗塞 癱瘓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末期腎病變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癌症 ( 輕度 )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癱瘓 ( 輕度 ) 其他非重大疾病保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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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DM1051101 1/7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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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 :0800-0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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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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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05.03.31 康健 ( 商 ) 字第 10500000140 號函備查 107.09.07 按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逕行修正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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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 ) 樣本 ( 本附約所稱 輕度重大疾病 或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 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備查文號民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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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鍾福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 給付項目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 ( 本保險 輕度特定傷病 與 特定傷病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 但 癌症 ( 含重度 輕度 ) 則為九十日 ), 本公司對 輕度特定傷病 與 特定傷病 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 但 癌症 ( 含重度 輕度 ) 則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 ) 或自復效日開始,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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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186 號函核准 105.1.4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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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90087 號函備查 105.3.10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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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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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本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保險責任 :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 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自加保日 ) 起第六十一 ( 計畫 A) 或第九十一日 ( 計畫 B) 開始,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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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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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保倍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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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關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96) 樣本 ( 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 ) ( 繳費年期超過十年期無解約金 ) ( 本附約所稱 等待期間 係指本附約被保險人於下列之期間內罹患 特定傷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之期間 : 一 特定傷病 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 二 特定傷病 第八款至第十八款之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內 但本附約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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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鍾安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 本險 特定傷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 ( 但 癌症 ( 重度 ) 則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九十日 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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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 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101A)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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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備查文號 :(98) 全球壽 ( 市產 ) 字第 041701 號 備查日期 :9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文號 :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5 年 1 月 1 日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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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美麗佳人婦女終身保險 ( 商品代號 :XWM2) 商品內容說明 壹 備查文號 :105.01.01 依 104.0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商品開發部提供 貳 投保利益 : 名詞定義 : 一 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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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特定傷病給付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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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重大疾病及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備查文號 :(98) 全球壽 ( 市產 ) 字第 041701 號 備查日期 :9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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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 特定傷病給付 ) (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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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保倍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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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退還未到期保費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本附約所稱 特定傷病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之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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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稱 本公司 )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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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鍾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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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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