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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第二条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3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4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5 第五条资金来源... 5 第六条股票来源和数量... 5 第七条员工

为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的实施与管理,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了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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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 三 )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专项意见 ( 四 )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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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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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报股东大会审批, 并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 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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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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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〇一五年四月 1

特别提示 1.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系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京电子 公司 或 本公司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 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或 本持股计划 ) 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 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已设立并存续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4.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 : (1) 员工合法薪资及自筹资金 ; (2) 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时起算 ; 一旦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存续期届满前决定继续延长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锁定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时起算 2

6. 本持股计划的认购情况 :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总计不超过 60 人, 全部为公司员工, 其中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6 人, 分别为 : 刘德威 傅道臣 余祥斌 刘德林 黄生荣 钱翼, 其所合计持有的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 58.64%; 公司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4 人, 其所合计持有的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 41.36%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的具体情况以董事会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为准 本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62 万份, 每份份额的价格为人民币 17.54 元, 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41.48 万元 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持股计划的金额及份额以其实际出资为准 7.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 代表员工 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专业机构 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8.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进行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9.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3

目录 释义... 1 一 设立目的... 2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2 三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2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3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六 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3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4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4 九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 十 持有人及持有人会议... 5 十一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及议事规则... 8 十二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1 十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管理费用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2 十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清算与分配... 13 十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14 十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15 十七 其他... 15 4

释义 简称 全称 中京电子 公司 本公司指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指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指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管理规则 指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参与对象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指实际出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标的股票指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证券账户 指 以员工持股计划为证券持有人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指托管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份额 财产 权益 收益 指 均代表并包括持有人所拥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及对应的财产 权益 收益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1

一 设立目的 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了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持股计划设立的目的为 : 1.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 2.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对员工长期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3. 倡导公司与员工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更灵活的吸引各种人才, 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 持续 健康发展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须遵循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备忘录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员工持股计划各相关主体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3.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 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 ) 监事 ( 不含外部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员工 其中, 其他员工的确定标准为 : 2

1. 公司 ( 含下属子公司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2. 公司 ( 含下属子公司 ) 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骨干 ; 3.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对象可以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自筹资金 盈亏自 负 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最终认购情况确定, 公 司监事会将对参与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 所持已设立并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 : 1. 员工合法薪资及自筹资金 ; 2. 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参与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的, 所需资金应当由参与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参与对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应当按照公司指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对象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的, 将失去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的权利 六 参与对象认购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认购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总计不超过 60 人, 全部为公司员工, 其中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6 人, 分别为 : 刘德威 傅道臣 余祥斌 刘德林 黄生荣 钱翼, 其所合计持有的份额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58.64%; 公司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54 人, 其所合计持有的份额占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41.36%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认购的具体情况以董事会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为准 本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62 万份, 每份份额的价格为人民币 17.54 元, 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2841.48 万元 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本持股计划的金额及份额以其 实际出资为准 七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 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 一旦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管理委员 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存续期届满前决定继续延长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36 个月, 自公司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算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 票也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本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4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本持股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的 或卖出后 6 个月内买 入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存续期内, 本持股计划可以依法参加公司非公开发行 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项, 具体实施方案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后提交持有人 会议审议 十 持有人及持有人会议 ( 一 )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参与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的, 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每份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 2. 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 依照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的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 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享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 5

(1) 遵守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管理规则的规定; (2) 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并按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 (3)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除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另有规定外, 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或转让员工持股计划财产 ; (4) 遵守持有人会议的生效决议 ; (5) 承担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持有人会议 1. 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 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并按所持份额行使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有权行 使以下职权 : (1) 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 (2)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3)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具体方案 ; (4) 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 ; (5) 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 (6)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7) 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 ; (8)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9) 法律 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6

2.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 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 ; 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公司董事会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管理委员会收到书面请求后 5 日内应发出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持有人没有按期发出通知的, 董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5 日前 ( 包括通知发出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各持有人, 会议书面通知可以直接送达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持有人,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i) 会议的时间 ; (ii) 会议的地点 ; (iii) 会议的召开方式 ; (iv)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v)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 (vi) 持有人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 (vii) 会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viii) 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 召集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集人以口头形式通知持有人的, 通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 第 (i) (ii) (iii) (iv) 项内容 (4) 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7

3.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 本持股计划每 1 份份额代表 1 票表决权 (2) 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包括同意 反对和弃权 参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或未明确表决意向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份额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审议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 经召集人决定, 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书面表决 ; 召集人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和进行书面表决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方式 (5)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 除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另有规定外, 每项议案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及议事规则 ( 一 )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 1.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 作为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2. 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 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委员任期为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8

( 二 )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 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 员 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行使以下职责 :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 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 (3)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4)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 ; (5) 制定 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 (6) 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 (7)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 (8) 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 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受让对象 ; (9) 根据管理规则对持股计划的财产进行处置 ; (10) 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 增加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变动 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等事项 ; (11) 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2. 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 (1) 负责主持持有人会议 ; (2) 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3) 督促 检查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4)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 管理委员会委员对本持股计划负有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 不得侵占 挪用本持股计划财产或从事其他损害本持股计划利益的行为 ;3)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不得将本持股计划的财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将本持股计划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 9

提供担保 如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故意损害持有人的利益, 持有人会议有权通过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并要求其赔偿给持有人 造成的损失 4. 管理委员会应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不得与持有人存 在利益冲突, 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 三 ) 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 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2.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日期和时间 ; (2) 召开方式 ; (3) 会议地点 ; (4) 审议事项 3. 管理委员会会议, 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 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10

5.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6.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形成书面决议记录和会议记录, 参会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决议记 录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7. 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十二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 除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另有规定外,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申请退出或转让亦不得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 偿还债务 2. 收益分配 : 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 员工持股计划 每个会计年度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持有人按其持有的总份额占持股计 划总份额的比例取得收益 3. 现金资产分配 : 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 本持股计划资产 将股票陆续转换为现金时, 持有人有权按其持有总份额占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比例享有本计划权益 4. 存续期内, 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 该转让行为无效 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认购金额与当时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孰低的原则作价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 : 11

(1) 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 (2) 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 (3)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 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 (4) 持有人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 (5) 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 降级, 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5. 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的, 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6.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 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7. 持有人死亡的, 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十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管理费用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 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 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 常管理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 2.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 服务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全体持有人根据所持份额比 例承担, 全体持有人应自管理委员会发出相关费用缴纳通知之日起三 12

日内及时足额支付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 公司不得侵占 挪用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资产 混同 5.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职权, 管理委员会对全体持有人负责, 向持有人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十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清算与分配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发 生变化 持有人名单发生变化等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 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若存续期未延长,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即告终止 一旦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若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 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决定将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 3.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按持有人 13

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十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披露要求 1.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参与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等 5.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资金及股票来源 期限及规模 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6.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上述法律意见书 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相关议案, 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时,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 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审议通过的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14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文件 9. 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选举成立管理委员会, 开始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 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 1.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 增加持有人 持有人份额变动 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 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2.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3. 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方 托管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4.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在实施年度内, 若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 法规 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5.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七 其他 1.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 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 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3.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