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

Similar documents
條款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ISA500

銷售條款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鑽美金美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_條款.doc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目  錄】

險別

(Microsoft Word - YT\261\370\264\332[1].doc)

條款

條款

JV_RPC橫式條款_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_日額型_條款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確定診斷因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約定之 癌症 而致身故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康健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 一 )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 ( 三 )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 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本契約所稱 首次投資

PowerPoint 簡報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EM_p10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康健人壽歡喜防癌二十年定期保險

( 二 ) 帳戶型附約保險費 :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附約每月應扣除的保險費 十一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

友邦人壽老當醫壯定期健康保險

新 險

<4D F736F F D FA4A4B0EAA448B9D8B773A6EDB07CA4E9C342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 E646F63>

(Microsoft Word - UVVT\261\370\264\332[1].doc)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本契約所稱 放射線治療 係指為治療癌症, 由腫瘤專科醫師 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合格之醫療專業人員, 以離子放射線進行的放射線療法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保險範圍 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初期 ) 和癌症 ( 輕度 ) 以外之癌症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保德信國際終身壽險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F8CAB855A751B2D7A8ADB9D8C049BE50B0E2B1F8B4DA>

保單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G3\261\370\264\332[1].doc)

保單契約條款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AF8B4C1ACDDC540B0B7B164AB4FC049AAFEACF9BE50B0E2B1F8B4DA5F F2E646F63>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條款

完全照護手冊

遠雄人壽保單契約條款

台灣人壽金采保本外幣變額壽險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FWX_排版條款 _總統令文字

台壽定期壽險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PowerPoint 簡報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 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 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條當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 您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富邦人壽心安滿福防癌健康保險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款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友邦人壽老有所醫定期健康保險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28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1 條 第 32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3 條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

條款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台灣人壽新增美成雙美元終身保險

條款

新 險

遠雄人壽保險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4D F736F F D FAAFEA5F3365F315FA4A4AEF5A448B9D8AAF7ACFCBAA1C5DCC342A67EAAF7AB4FC0495FAB4FB3E6B1F8B4DA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PU_ _全球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101A__定稿條款_.doc

【保險契約的構成】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條款

保誠人壽誠心防癌2.0健康保險_條款樣本

條款

富邦人壽天行健定期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費表 Premium Table CIGNA HEALTHFIRST ELITE MEDICAL PLAN 信諾尊尚醫療保 Premium Table 保費表 Effective from 1 April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險別

Microsoft Word - OY_980801_國華人壽新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

0401優活年年

各公司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修訂建議意見表

台灣人壽步步盈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FB_p7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安聯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主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主契約 ) 要保人之申請, 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費率表

UL0042_Provision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A675C540A45BA45BC2E5C0F8B2D7A8ADAB4FC0495F484B345F >

統一安聯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本附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 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

Transcription:

國泰人壽新超犀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 年金給付,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0110001 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國壽字第 103010030 號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證期間 : 指依本契約約定,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 年金金額 : 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 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 宣告利率 : 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 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 最低不得為負數, 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宣告利率可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holdings.com/life) 依本契約所對應之險別代號查詢之 五 預定利率 : 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不得超過年金給付日當月本公司之宣告利率, 最低不得為負數 六 保險年齡 : 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費的交付本契約之保險費, 應照約定方式,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 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 一 第一保單年度 : 1 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 ( 如附表一 )

2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1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2 每日依前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條年金給付的開始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 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 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 應為自投保日起算十年以後之特定日 第八條年金金額的給付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 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 一 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 分期給付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 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 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被保險人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 ; 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 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 其貼現利率適用第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九條年金金額的計算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二萬元時, 本公司改採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額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 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 其解約金額計算,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身故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 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 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 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 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 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返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條年金金額的申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年金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給付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 第一次申領時 )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年金開始給付前,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保險單借款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年金開始給付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80%,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 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溢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 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條變更住所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一條時效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批註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九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附加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之各保單年度 附加費用率 百分之二點三 附加費用 = 當期保費 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百分之二點五 2 百分之一點五 3-6 百分之一 第 7 年及以後 零 解約費用 = 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費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