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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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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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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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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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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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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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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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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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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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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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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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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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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5-1 阳光人寿健康成长免疫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 寿健康成长免疫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的声明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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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化验证明其已感染本保险合同所指埃博拉病毒 ; ( 四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初次感染埃博拉病毒并身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 二 ) 战争 军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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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 安全工具 ( 包括 U 盾 物理口令卡 绑定手机 / 手机验证码 数字证书等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投保人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的 ; ( 六 ) 金融机构在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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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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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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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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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分设被保险人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保险责任和附属被保险人出生缺陷保险责任, 供选择投保 第六条被保险人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因产科急性并发症 ( 包括且不限于产后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 三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 四 ) 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 财付通 易付宝 微信钱包 ) ( 五 ) 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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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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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 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保险金 但本合同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且已按社会医疗保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中融人寿 [2018] 医疗保险 00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安心呵护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 或电子保险单 ) 或其它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 投保单 ( 或电子投保单 ) 被保险人( 见 8.1) 名

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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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 ( 六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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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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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自身原因 : 被保险人因自身主观原因自愿取消预定项目 以上 ( 一 ) 非自身原因 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 二 ) 自身原因 为可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 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 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的为准 任一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

(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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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Transcrip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A 款 ) ( 众安备 - 健康 2014 主 32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二十周岁 ( 释义见 8.1) 至四十周岁, 孕周未满 20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该孕妇所孕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为本保险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1.3 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1.1 唐氏筛查染色体异常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至二十孕周内在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唐氏筛查, 筛查结果染色体异常 ( 释义见 8.2) 为高风险的, 且后期经过羊水穿刺或无创 DNA 复核确认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唐氏筛查染色体异常保险金 2.1.2 婴儿听力障碍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附加被保险人经三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听力障碍 ( 释义见 8.3),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 : (1) 患有双侧听力障碍, 按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 ; (2) 患有单侧听力障碍, 按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唐氏筛查的结果为高风险或胎儿患有听力障碍 ;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4)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5)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被保险人非在第十一至二十孕周期间进行唐氏筛查 ; (2) 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8.4) 期间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附加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 保险金额在附加保险人进行均分, 保险人仍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释义 8.5)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2-

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释义见 8.6) 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 释义见 8.7)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4.1.1 唐氏筛查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凭据 ; (3) 被保险人 ( 产妇 ) 的身份证明文件 ; (4) 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唐氏筛查报告 页码连续的历次产检病历等 ;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凭据 ; (3) 被保险人 ( 产妇 ) 的身份证明 ; (4) 婴儿的出生证明 ; (5) 婴儿的户籍证明 ; (6) 三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听力检验报告 病历等 ;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 4.1 所列的材料后, 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保 -3-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至第十孕周结束前,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凭据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 3.2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2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3 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7 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 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染色体异常指 21- 三体综合症 18- 三体综合症 13- 三体综合征及其他对染色体异常疾病 8.3 听力障碍经三级医院多频稳态和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测试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 听力损失程度达中度耳聋及以上 (>40db) -4-

8.4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5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7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 / 监护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