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A 款 ) ( 众安备 - 健康 2014 主 32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二十周岁 ( 释义见 8.1) 至四十周岁, 孕周未满 20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该孕妇所孕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为本保险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1.3 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1.1 唐氏筛查染色体异常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至二十孕周内在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唐氏筛查, 筛查结果染色体异常 ( 释义见 8.2) 为高风险的, 且后期经过羊水穿刺或无创 DNA 复核确认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唐氏筛查染色体异常保险金 2.1.2 婴儿听力障碍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附加被保险人经三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听力障碍 ( 释义见 8.3),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 : (1) 患有双侧听力障碍, 按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 ; (2) 患有单侧听力障碍, 按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唐氏筛查的结果为高风险或胎儿患有听力障碍 ;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4)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5)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被保险人非在第十一至二十孕周期间进行唐氏筛查 ; (2) 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8.4) 期间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附加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 保险金额在附加保险人进行均分, 保险人仍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释义 8.5)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 -2-
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释义见 8.6) 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 释义见 8.7)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4.1.1 唐氏筛查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凭据 ; (3) 被保险人 ( 产妇 ) 的身份证明文件 ; (4) 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唐氏筛查报告 页码连续的历次产检病历等 ; (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婴儿听力障碍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凭据 ; (3) 被保险人 ( 产妇 ) 的身份证明 ; (4) 婴儿的出生证明 ; (5) 婴儿的户籍证明 ; (6) 三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听力检验报告 病历等 ;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 4.1 所列的材料后, 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保 -3-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至第十孕周结束前,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凭据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 3.2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2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3 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7 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 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染色体异常指 21- 三体综合症 18- 三体综合症 13- 三体综合征及其他对染色体异常疾病 8.3 听力障碍经三级医院多频稳态和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测试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 听力损失程度达中度耳聋及以上 (>40db) -4-
8.4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5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7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 / 监护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