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試題評析本年度考題非常特別, 從來沒有像今年這樣的出法, 考生拿到考卷, 必定會嚇一跳, 但細看之下, 才知題目並不難, 但很繁雜 四個題目均非常符合時事, 並以簡答方式且配合實務例子來考考生的理解能力, 並不是死背題目, 這種考法相當具創意且令人讚賞 程度好且上課用功理解的同學應可得相當高的分數! 一 下表是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 : 公務人員俸表 的局部( 第三職等到第六職等 ) 試依此表回答以下問題 : ( 一 ) 表中方格 ( 俸級 ) 內的三位數阿拉伯數字稱為什麼? 其意義為何? 公務人員俸給法為何不在俸級內直接標示新臺幣, 卻以這些數字來表示?(9 分 ) ( 二 ) 俸表上可見到一條彎曲的黑色粗線, 以第三職等為例, 黑線之下有五個俸級, 黑線之上有八個俸級 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分別說明黑線上 下的俸級各代表何意?(8 分 ) ( 三 ) 某甲參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應自何等級開始起敘?(3 分 ) ( 四 ) 某乙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應自何等級開始起敘?(5 分 ) 第三職等 等四職等 第五職等 第六職等 六 535 十 520 五 520 九 505 四 505 八 490 三 490 七 475 二 475 六 460 一 460 八 445 五 445 五 445 七 430 四 430 四 430 八 415 六 415 三 415 三 415 七 400 五 400 二 400 二 400 六 385 四 385 一 385 一 385 五 370 三 370 五 370 四 360 二 360 四 360 三 350 一 350 三 350 二 340 五 340 二 340 一 330 四 330 一 330 五 320 三 320 四 310 二 310 三 300 一 300 二 290 一 280 -- 1 --
( 一 ) 表中方格 ( 俸給 ) 內的三位數阿拉伯數字稱為 俸點 係指 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而以此數字表示乃在反映物價指數之高低趨勢, 因此不以新台幣之實際數字來表示, 以維持俸給表之一定格式 ( 二 ) 黑線之下之五個俸級代表 本俸, 係 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 而黑線之上之八個俸級代表 年功俸, 係指 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 三 ) 參加普通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某甲應自委任第三職等第一級開始起敘 (280) ( 四 ) 參加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應自荐任第六職等第一級開始起敘 (385) 高分閱讀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三回, 第 6 7 11 12 14 頁 二 試回答以下有關公務人員撫卹制度之規定 : ( 一 ) 撫卹金的種類及其意義 (10 分 ) ( 二 )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 其撫卹金如何計算? 此一設計的立法旨意何在?(15 分 ) ( 一 ) 撫卹金之種類及意義依新修訂公布之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 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給與遺族撫卹金 : (1) 病故或意外死亡 (2) 因公死亡 ( 第三條 ) 2. 病故或意外死亡之撫卹金給與標準規定 : (1) 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 : 一次撫卹金 :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一次撫卹金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任職未滿十年者, 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 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已領退休 ( 職 伍 ) 金或資遣給與者, 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 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一次及年撫卹金 :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 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 其滿十五年部分, 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 第四條第一項 ) (2) 基數內涵之計算, 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準 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 ( 年功 ) 俸調整支給之 ( 第四條第二項 ) (3) 本法所稱等級, 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本 ( 年功 ) 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 第四條第三項 ) ( 二 ) 由上列二條可知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 則其可領 一次撫卹金, 不能再領 年撫卹金, 主要乃對久任公務人員之一種敬卹之意 高分閱讀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五回, 第 75 76 頁 三 下表是一張 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等表 的局部,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回答以下的問題 : ( 一 ) 何謂職務列等表?(5 分 ) ( 二 ) 官等和職等的涵義各為何?(10 分 ) ( 三 ) 從 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等表 可以發現, 其中人事室主任係跨第十和第十一兩個職 -- 2 --
等 試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為何會有此種職務跨等的設計?(10 分 ) 官等 職等職務名稱 簡任 ( 派 ) 薦任 ( 派 ) 委任 ( 派 ) 機關 十四十三十二十一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總 務 長 錧 長 主 任 秘 書 處主任 室主任 ( 一 ) 館主任 中心主任一 會計主任一 人事室主任 ( 一 ) 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編纂秘書技正 ( 一 ) 所謂 職務列等表,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條之規定 : 係將各種職務, 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二 )1. 所謂 官等,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條之規定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2. 所謂 職等,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條之規定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 三 ) 職務跨等之用意 : 職位分類的人事法制, 對每一個職位都限定歸列一個職等 例如 : 第八職等專員 第九職等科長 第十二職等司處長 不具備該一職等資格的人員, 即不能合格任職 職位分類被評為窒礙難行, 這也是主要病根之所在 現行人事分類法制將之放寬 規定 : 一個職務可以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例如 : 一個專員職務, 職位分類原歸列為第八職等, 依新制度則可能列為跨第七 八 九三個職等 這種設計的優點有三, 其一 : 無論具有第七 第八 或第九職等資格的人員, 均可合格擔任專員職務 其二 : 一位只有第九職等資格的人, 很可能合格擔任專員 科長 專門委員 甚至副司處長的職位 其三 : 如初任專員是第七職等, 積資多年仍無較高空缺可以陞遷, 照原來的規定, 只好留任第七職等之專員 而依新制度, 則縱使在專員原職上不動, 但仍可以依考績條件逐步累計升到第九職等 所以這種跨等的設計, 具有彈性任用 激勵人員和安定人員的多重價值 高分閱讀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二回, 第 36 37 頁 四 以下三個敘述 ( 或情境 ) 中, 都有錯誤 請找出錯誤之處, 並以正確的規定予以說明 ( 或更正 ) ( 一 ) 某局局長有一天將人事室主任找到辦公室, 跟他說 : 本局目前有 2 個三職等 1 個六職等的職缺, 我已經從高普考增額錄取人員的候用名冊中找到適當的人選, 請你趕快備函請銓敘部同意由本局自行遴用 (8 分 ) ( 二 ) 某位支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上個月因病死亡, 其成年子女到該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的人事室要求改發給月撫慰金 (8 分 ) ( 三 ) 林科員 ( 為公保被保險人, 而且未退保 ) 打算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育嬰 -- 3 --
留職停薪津貼 他的同事蔡技佐提醒他 : 你的太太才剛銷假上班, 並停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據我瞭解, 夫妻都在同一機關服務, 雖然是同一子女, 也只能由其中一人請領該項津貼, 不可以接續支領 更何況, 你是男生! 那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9 分 ) ( 一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之規定如下 : 1. 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 第二條第一項 ) 2. 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侯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 第二條第二項 ) 由上列條文可知, 本題該局長不可從候用名冊中自行遴用 而必須先經分發機關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先依序分發任用, 才能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再由分發機關配合該局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才合該條文之意旨 ( 二 )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如下 : 1.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 依下列順序領受 : (1) 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 第十八條第一項 ) 2.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 (1)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領受 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 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2)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無第一順序遺族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 第十八條第二項 ) 3.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1)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2)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3)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 第十八條第四項 ) 4.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 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 從其遺囑 如未立遺囑, 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 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 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 第十八條第七項 ) 5. 由上列條文可知 : 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上個月因病死亡, 其成年子女不得要求改發月撫慰金, 除非其為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乃可, 同時, 該退休人員於生前是否已預立遺囑, 亦要列入考慮之列 ( 三 )1.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八之一條規定 公務人員因育嬰 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機關核准, 得留職停薪, 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 為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1)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2)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3)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4)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5)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 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 3. 由上列條文可知, 林科員對於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是可以提出留職停薪, 但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 -- 4 --
限, 故林員之太太已申請過且已銷假上班, 並領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自不得再次申請, 否則即違背該法條之規定 高分閱讀 1.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二回, 第 15 頁 2.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五回, 第 59 60 頁 3. 蘇老師, 現行考銓制度第二回, 第 69 70 頁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