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 制度化, 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平 公正 公开 有序 有效开展, 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好就业, 就好业,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法规 政策,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 学以致用 人尽其才 公平竞争 的原则, 采取 市场导向 学校推荐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的就业机制, 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 学校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面利益, 坚持政策导向和思想教育,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 基层岗位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 政策性 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 系统性的工作, 涉及到毕业生切身利益, 备受社会关注 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水平反映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影响我校的声誉和信誉, 全校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各学院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全校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共同为我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氛围, 保证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 一把手 负责制, 校级领导机构为广东白云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就业工作副校长担任, 其他成员包括 : 就业指导中心 学生处 教务处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 党总支书记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负责本学院日常就业工作 组长由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担任, 其他成员包括 : 学院教学副院长 办公室主任 系主任 实习就业干事和毕业班辅导员 学院院长是院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一负责人, 学院党总支书记是第二负责人 学校领导与二级学院院长 党总支书记签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 把二级学院的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 第二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 根据国家 的就业方针 政策 规定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 讨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方针 政策, 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就业指导中心是负责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 职业咨询与就业管理等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 : ( 一 ) 根据国家就业方针 政策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 制 2
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和经费预算 ; ( 二 ) 负责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采集 审核并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 发放和管理毕业生推荐表 协议书, 制定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相关手续, 办理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和改派手续等 ; ( 三 ) 组织二级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各地人事部门 人才交流中心的沟通和联系, 积极开展就业市场调查, 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协助各学院建立学生实习就业基地 ; ( 四 ) 负责为毕业生收集 筛选 发布需求信息, 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和双向选择活动, 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 ( 五 ) 成立就业指导教研室, 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大学生职业发展课程的教学研究 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和教学研究 ; 负责大学生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的评审 ; 负责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就业创业心理辅导, 指导各学院开展就业创业辅导工作, 组织培训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等 ; ( 六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 就业 ( 创业 ) 指导 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课外活动 ( 如大学生创业训练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 行业岗位分析大赛 赢在广州 大学生创业大赛等 ); ( 七 )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查与反馈, 就业情况统计, 做好学校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 3
( 八 ) 开发 维护 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网络平台, 做好就业工作通讯报道和宣传 ; ( 九 ) 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 一 ) 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研究决定本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向本学院教职工定期通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 ( 二 ) 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 多途径开展就业市场调查, 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建立学生实习就业基地 ; ( 三 )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撰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和发放 鉴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利用 NewGIMS 平台, 排查 上报毕业生就业数据 ; 同时做好本学院毕业生信息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活动等 ; ( 四 ) 在学生课外活动平台开展以 就业 ( 创业 ) 指导 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课外活动 ; ( 五 ) 负责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和企业用人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 ( 六 ) 对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 按时向学校上交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报告 ; ( 七 )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4
第三章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第九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服务为宗旨, 以启蒙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转变就业观念, 增强就业能力为目标, 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 建立和完善 全程化 全员化 专业化和信息化 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条就业指导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结合专业特点和毕业生的实际, 突出针对性 适应性和实效性, 可采用授课 报告 讲座 咨询等多种形式, 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教育, 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艰苦创业思想教育, 角色转换教育等 第十一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纳入全院本科生教学计划, 由学校就业指导教研室统筹管理, 各学院成立教学小组负责所在学院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 授课教师可由各学院负责就业工作的教师和辅导员担任 第四间就业推荐与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是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的文字证明, 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 由各学院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 现实表现填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校意见并盖章 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 5
推荐介绍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 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 是毕业生 用人单位双方签订, 由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 以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就业意向和录用意向, 明确双方在就业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 也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 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保持就业诚信, 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 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和管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 必须签订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由各学院集中保管, 使用时发放 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时, 由各学院登记毕业生预计落实的就业单位并发放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 鉴证完毕后, 毕业生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联寄送签约单位, 学校联交回就业指导中心, 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程序 : ( 一 ) 学校审核毕业生生源资格, 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 ( 二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 签订就业协议书, 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所在学院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并盖章 ; 6
( 二 )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 符合就业政策规定的, 将其就业信息编入就业建议方案上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 三 )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我校上报的毕业就业方案后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给准予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 四 ) 毕业生凭毕业证 毕业生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五条毕业时还未就业且又未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将被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其档案 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 要严格信守承诺, 履行协议条款 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 规范双方的行为, 学校对毕业生因违约而提出的调整改派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申请出国 ( 出境 ) 的毕业生, 毕业时学校将其档案 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毕业时可根据个人的意愿将其档案 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在地或派遣到同意接收的人事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 应回家休养, 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满两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 7
落实就业单位者, 档案 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九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 违反法律法规 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原因, 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五章暂缓就业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派遣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 暂缓就业期间, 毕业生的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党团组织关系暂留在学院, 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签订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暂缓就业期间, 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 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 暂缓期满, 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 其党团组织关系 户口和档案材料被转回生源所在地, 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8
第六章 学校就业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就业工作评估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 ( 一 ) 院级领导对就业工作重视情况 ; ( 二 ) 就业创业指导和大学生职业发展课程教学情况和效果 ; ( 三 ) 就业创业指导课外活动的开展情况 ; ( 四 ) 就业资料的发放 就业推荐 就业辅导咨询 就业信息发布 就业招聘活动的组织和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等日常就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 ( 五 ) 毕业生就业率 ; ( 六 ) 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情况 ; ( 七 ) 就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 ( 八 ) 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及企业用人需求调研情况 ; ( 九 ) 就业工作理论研究和撰写文章等情况 ; ( 十 ) 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各学院就业工作总结基础上开展学校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奖励工作, 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就业考核评价和奖励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9
第七章就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 三公开 原则, 即政策公开 信息公开和就业方案公开 第二十七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广大师生对我校就业工作有意见, 可以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坚持依法办事, 正确行使权力, 恪守职业道德, 严守就业工作纪律, 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宴请, 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 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 具体做到 : ( 一 ) 认真学习, 自觉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 二 )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就业单位, 自荐材料要实, 不得随意涂改学习成绩单, 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和学校, 不制作假证明 假证书 假材料, 恪守诚信, 不随意毁约, 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 三 ) 毕业生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要以就业工作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 正常上课时间在学校内外进行就业笔试 10
面试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随意旷课 ( 四 ) 毕业生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文明离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 ( 专 ) 科毕业生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法规 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 以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