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令依據 貳 何謂建物使用執照 參 何謂建物權狀 肆 變更申請 伍 安檢及室內裝修申請檢討項目 陸 建立學校各棟使用情形監控及變更事項履歷表
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二 室內裝修審查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供公眾使用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2.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 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 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三 電梯使用許可證 :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非經竣 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不得使用 四 建築物變更使用 :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 不得接水 接 電及使用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 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 為以外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 施 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者, 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 在此限
五 罰則 :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 有違反以上之一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等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限其改善或補辦手續, 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 得連續處 罰, 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 並停止 供水供電 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有供營業使用事 實之建築物, 其所有權人 使用人違反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 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 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 傷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 下罰鍰
一 建物使用執照內容載明包含 : A 建築物地址及本建築物土地地段地號 B 建蔽率 容積率 C 樓層( 地上樓 地下樓 ) D 各樓層使用用途( 學校教室 辦公室 會議廳 游泳池 體育館 宿舍 餐廳 廚房 樓電梯間 儲藏室 廁所 機房 防空避難室 停車場等 ) E 各樓層樓地板面積及本執照總樓地板面積 F 建築物高度及簷高 G 防空避難室面積 H 停車部數 I 原申請建築執照核准及本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二 建物使用執照原核准書圖包含 : A 項目一項次 A 位置標示及項次 B~H 各項檢討內容 B 各樓層核准平面圖及立面圖及剖面圖 C 結構計算書圖 各樓層樓板載重計算等
一 建物權狀內容載明包含 : A 建築物地址及本建築物土地地段地號 B 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 C 各樓層面積 ( 包含室內面積 陽台 平台 雨庇等) D 使用執照字號( 新權狀才有 ) E 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謄本另標示如抵押 設定 貸款等其他登記事項註記 二 建物權狀各樓層面積即為使用執照各樓層樓地板面積, 再加上原使用執照核准圖上標示之陽台 平台 雨庇等面積 三 除了以上敘述以外, 自行未經許可增設之部份即為違建
一 變更使用 ( 使用空間改變 ) 或空間名稱調整 1 使用類組使用強度不同時需辦理: A 跨使用類組變更( 教室改餐廳 教室改演講廳 ) B 同使用類組變更( 教室改辦公室 教室改會議室 ) C 防空避難室 停車空間 必要機房等不可變更 D 增設或改變電梯位置需辦理( 涉及結構改變 ) E 變更時需檢討樓板載重量 ( 如實驗設備機器等 ) F 跨組變更有些需重新檢討原核准停車位數量 2 申請: A 檢具資料及書圖經委託之建築師辦理 B 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 工務局及消防局 ) C 申請時間掛件起依案件大小約 2~4 個月
二 室內裝修審查及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 1 使用空間形態與原核准圖不同時需辦理 A 使用空間隔間改變 B 使用空間增加天花板 牆裝修材料之改變 C 120 公分以下裝修不用檢討 ( 不含逃生走廊及樓梯內 ) D 窗簾 壁紙 地毯需防燄 ( 消防單位管轄 ) 2 申請 : A 檢具資料及書圖經委託之建築師辦理 B 主管單位為新竹市政府 ( 工務局及消防局 ) 等, 或委由主管機關所委派之單位代審 C 申請時間掛件起依案件大小約 1~4 個月 備註 : 1 辦理變更時建築及消防法規需以現行法令檢討 2 辦理變更時其現行法規檢討或為區域性檢討, 或為全面性檢討, 應視變更區域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一 防火區劃 : 1 每 1500 平方公尺設一防火區劃, 設自動滅火 ( 灑水及排煙設備 ) 得以每 2250 平方公尺設一防火區劃 ( 詳照片 4) 照片 4
2 會議廳 演講廳 體育館 游泳池 大型實驗 教室等無法區劃者可無須依上述標準區劃 ( 詳照片 5 6) 照片 5 照片 6
3 93 年以後之建築物昇降機間應與其他區域以一小 時以上防火門窗牆區劃 ( 詳照片 7 8) 照片 7 照片 8
二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 1 學校 寄宿舍等應為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磚瓦 鐵鋁 玻璃等, 耐燃一級防火板亦可 )( 詳照片 9) 照片 9 2 餐飲業之廚房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及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3 具放射線之實驗教室及區域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三 內部裝修材料 : 1 居室 寄宿舍等需使用耐燃材料裝修 2 逃生走廊 樓梯間需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3 地下室及無窗戶居室需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4 廚房 鍋爐等燃氣設備間需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5 面積小於 100 平方公尺自成一防火區劃免檢討 6 設有自動灑水及排煙設備空間免檢討
四 避難層出入口 : 1 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 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出入口, 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2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 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 3 山坡地高低差時, 可有不只一樓層為避難層, 通常避難層即為標示之 1F 4 大禮堂 演講廳 游泳池等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且不得封閉及阻塞, 每處門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 ( 詳照片 19) 照片 19
五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1 大禮堂 演講廳 游泳池等每處門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並應裝設甲種防火門, 且不得封閉及阻塞 六 走廊 : 1 教室兩側有居室者寬度為 2.4 公尺, 其他走廊寬度為 1.8 公尺以上 ( 詳照片 20) 2 其他建築物兩側有居室者寬度為 1.6 公尺, 其他走廊寬度為 1.2 公尺以上 3 走廊不得封閉 阻塞及堆積雜物, 地板面有高低時, 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並不得設置台階 4 大禮堂 演講廳 集會堂等另從其他相關規定 ( 原建築設計時需計算, 本次不做介紹 )
六 走廊 : 照片 20
七 直通樓梯 : 1 依建築原設計即可, 不需檢討樓梯數及逃生步行距離 2 樓梯寬--1.2 公尺以上, 平台同 ( 詳照片 24.25) 3 大禮堂 演講廳 集會堂等另從其他相關規定 ( 原建築設計時需計算, 本次不做介紹 ) 4 迴轉半徑 開向樓梯平台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照片 24 照片 25
七之一 室內安全梯 :( 詳照片 26) 1 地上 6F 以上至 14F 以下或地下 2F 以下各樓層 需設置, 其他依建築原設計即可 2 安全梯四周天花板及牆面裝修以不燃材料 或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 詳照片 27) 3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 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且有半小時阻熱性之防火門, 並不得 設置門檻 安全門需設自動歸位裝置 ( 地絞鏈或門弓 器 ), 並張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標誌 安 全門需與梯同寬 ( 詳照片 28.29) 4 安全梯內需設置緊急電源之照明裝置 消防緊急照明燈或接發電機之照明燈 5 開窗或開口需與其他地方開口相距 90 公分 以上
七之一 室內安全梯 :( 詳照片 26.27.28.29) 照片 26 照片 27 照片 28 照片 29
七之 2 戶外安全梯 :( 詳照片 30) 1 安全梯寬度 90 公分以上 2 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 不得小於 2 公尺 3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 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有半小時阻熱性之防火門, 並不得設置門檻 安全門需設自動歸位裝置 ( 地絞鏈或門弓器 ), 並張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標誌 安全門需與梯同寬 4 戶外安全梯設計需檢討開口面積, 故如不另檢討, 建議不再戶外安全梯開口設二次工程阻礙排煙效能 照片 30
七之 3 特別安全梯 :( 詳照片 31) 1 地上 15F 以上或地下 3F 以下各樓層需設置 2 除上述安全梯設置標準外, 另增加排煙室設計 3 排煙室 有強制排煙設備 4 立方 / 秒排煙量, 或連動式自然排煙窗設置者 4 排煙室內應維持淨空, 且不得違規使用 因排煙室與建築執照申請時需檢討, 故不建議二次工程做固定式隔間 5 進風及排風閘門或消防箱 水帶箱等不可裝修封閉, 或隱藏無法使用或影響及功能 照片 31
八 屋頂避難平台 : 1 依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設置區域, 該區域並 不得設置妨礙逃生之設施 九 緊急進口 :( 詳照片 32) 1 2 樓 ~10 樓需設置, 窗戶即為緊急進口, 故 不應加設鐵窗, 倘已設置, 應每 10 公尺有 可開啟之部份, 並至少為寬 75 公分 高 120 公分 2 如每 40 公尺有一處 1 公尺寬 4 公尺長之陽台亦符 3 如未臨 4 公尺以上道路或私設通道, 無需規定 照片 32
十 昇降設備 :( 詳照片 33) 1 電梯需有使用許可證, 並應於期限內更新 2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需設置緊急昇降機 照片 33
十一 避雷設備 :( 詳照片 34) 1 高度超過 20 公尺以上建築物需設置 2 避雷設備應無拆除及損壞 照片 34
十二 緊急供電系統 :( 詳照片 35) 1 設備無拆除或損壞, 且配線需正常 2 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排氣及進氣措施 照片 35
十三 舞台 :( 詳照片 36) 1 舞台電氣設備配線盤前面應無活線露出情形 2 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 其外型須為全密閉式 3 簾幕應為防燄材料( 消防單位管理 ) 照片 36
十四 游泳池 :( 詳照片 37) 1 游泳池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2 游泳池設備使用鍋爐 瓦斯加熱者另從以下規定 照片 37
十五 空調風管 :( 詳照片 38.39.40) 1 空調風管貫穿牆壁 樓地板等防火構造時, 貫穿處周圍應以不燃材料封閉, 並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2 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 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 照片 38
十五 空調風管 :( 詳照片 38.39.40) 照片 39 照片 40
十六 燃氣設備 :( 詳照片 41) 1 燃氣用具裝有電氣點火裝置者, 應另裝有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自動裝置 2 燃氣設備設置於地下室或密閉空間時, 應依規定設置開口, 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空氣或其他流通空氣之空間 3 供氣管路為橡皮管者, 長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 並不得隱蔽於構造體或牆壁內 照片 41
十七 鍋爐 :( 詳照片 42) 1 鍋爐應安裝在防火構造鍋爐間內 2 鍋蓋間具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室面積樓地板十分之一或依規定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3 鍋爐設備經證明具有可直接至屋外導進空氣, 並能將所生之廢氣直接排出屋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性能 照片 42
備註 : 1 建築物安檢部份可依當時建築物建 造時之建築法規檢討, 亦即可出示 使用執照原核准圖對照 2 無建築物使用執照書圖或違建部份 依現行法令檢討 3 原無建築物使用執照書圖者辦理變 更或室內裝修審查時, 應先辦理該 建築物程序補照 4 配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不在本次贅述
一 建立各系所各棟建築物之原始使用執照書圖建檔, 以利各系所如有需要調整空間時, 可立即查詢 當然該資料涉及專業部份, 仍應由專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設計人員代為分析並報告二 配合變更申請核准後, 該變更之各層消防逃生動線圖應配合更改三 變更申請核准後, 該核准之書圖應檢具副本或影本予營繕組或環安中心存查四 委辦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設計人員提交變更後之 CAD 檔予各單位存查五 建立各系館變更事項管制表制度 ( 詳照片 43)
照片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