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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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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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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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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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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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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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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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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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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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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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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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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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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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裝訂線 退 上下樓梯 搭乘電梯 領用文具物品 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 奉派公差期間 2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 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 肇事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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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5 年 8 月 17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50515699 號書函暨 97 年 2 月 13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70501454 號書函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親自簽到 簽退但校長及未兼行 政職務之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 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 並由人事室負責管理 三 教師每日出勤八小時, 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 一 ) 兼行政職務教師 : 以行政職務及學生作息時間為準 ( 二 ) 專任教師 ( 含兼任導師 ): 以學生作息時間為準 四 兼行政職務教師以於學校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應列入考核 五 教師 ( 含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 應按課程表授課,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 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 二 ) 授課時由教務處協調安排相關人員查堂, 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 者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 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 授課, 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 三 ) 未經學校同意, 自行調代課者, 以缺課論 ( 四 ) 無故缺課者, 除以曠職處理外, 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 五 ) 請假未符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者, 所遺課務應作妥適之調配, 俟其假 滿後另定時間補授 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 改以曠課處理 ( 六 )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 並將教師遲到 早退 缺 課 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 教師曠職 曠課, 按日扣除薪給 曠職 曠課日數之計算方式依第十六點規 定辦理

七 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 監試 研究會及其它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告, 第 二次書面糾正, 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 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九 教師出差, 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 由單位主管及主計 人事單位分別核章 後送校長核定 十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 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 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 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 二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 年准給二十八日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 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 其 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三 )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 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 四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 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 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 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 娩假日數 ( 五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 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 六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 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 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

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七 )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 婚假 喪假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 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十一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核給 :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 六 )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 七 )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 八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九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十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十一 )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 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 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 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 十二 ) 寒暑假期間, 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 事先擬具出國計畫, 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究 ( 十三 ) 高中職校際間因教學需要, 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 十四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二 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 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2 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十三 未辦請 ( 補 ) 假 公假 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 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十四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 教師經請延長病假或因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期限屆滿, 仍不能銷假者, 應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 不能勝任工作 ) 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六 請事假 病假之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教師請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 二 )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算 十七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應給予休假, 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 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 自第二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 ; 服務滿三學年者, 自第四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滿六學年者, 自第七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滿九學年者, 自第十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滿十四學年者, 自第十五學年起, 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 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 於次學年續兼時, 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 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 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 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十八 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依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教師因公差 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 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二 ) 教師因事 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 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 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三 ) 教師請婚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分娩假 流產假 喪假 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 請假期間所遺課務, 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 核支代課鐘點費 ( 四 ) 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 其請假期間 ( 含公差 公假 ) 所 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接替, 並停發請假期間之兼課或代課鐘 點費 ( 五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應經學校同意, 委託同事代 理, 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 六 ) 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 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時, 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 ( 均不含星期例假日 ), 以一週五日為計算基準, 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十九 教師請假, 由學校自行核定, 並列冊登記 但因公出國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十 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 除例假日 返校服務 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 餘可不必到校 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 全體教師均應返校 ; 教師寒 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本校據以實施 前二項返校服務 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 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十一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