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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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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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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行政會議提案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教職員服務規則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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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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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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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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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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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A

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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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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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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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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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91 年 3 月 18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 月 3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7 年 12 月 1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99 年 10 月 26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第 條 100 年 1 月 27 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四 因應社會現實就業環境及高學歷普及, 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應作適當之修正, 以做為農會考試及人員進用之依據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五 依農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 全國農會成立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之, 直轄市農會將不再辦理, 另為保障農會考試合格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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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差勤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21 日董事會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30 日第十四屆第 13 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第十四屆第 14 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第十四屆第 15 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 : 一 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辦法辦理 二 依本校教職員實際需要辦理 第二條本校職員工上 下班時間, 應依規定時間出勤, 每日應親自刷卡簽到 刷卡簽退, 如有虛偽情事者, 應予懲處 但校長 副校長 董事會祕書 招生組長 研發處主任 國際交流組長 一級主管, 得免刷卡簽到退 除另案簽奉校長核准者外, 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日間部上 下班時間 : ( 一 ) 上午時間 : 起訖時間為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下午時間 : 起訖時間為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 二 ) 全日請假 : 起訖時間為七時三十分至十六點三十分 未滿全日者以上 下午上班時數分別請假 導師請假 : 若十二時欲先以外出為由後再請假者, 應派代理人至班級巡視, 並於十二時刷退, 假單以十三時起算, 代理人應於代理期間負導師之職責 < 依本校擔任導師及代理導師實施辦法辦理 > 二 進修部上 下班時間 : ( 一 ) 下午上班時間 : 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 二 ) 進修部夜間上班時間 : 十七時四十分至二十二時十分整 三 教職員工上下班時, 請確依規定刷卡進出, 十五分鐘後未到校打卡者以曠職論 請假 公務外出 臨時外出等所有進出, 均須刷卡, 並於所屬之處室填具外出登記或假單, 人事室將收回處室登記表與假單, 統計出勤紀錄 四 寒暑假期間, 因配合建教班上課, 上下班時間比照日間部上班時間

五 上班刷卡後即行離校, 概以曠職論 六 上課鈴響 5 分鐘後到堂授課者, 視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 視為早退 ; 上課鈴響 10 分鐘後到達課堂者, 或下課鈴響 5 分鐘前離開課堂者, 視為曠職 七 教師及職員無故不參加各種會議 集會, 分配勤務不到及不假外出或其他應到 而未到者, 均予登錄, 並以曠職論 八 教師及職員曠職 曠課者, 按日扣除薪俸 ; 連續曠職 曠課 5 日或一年內曠職 曠課合計 7 日以上者, 予以解聘或免職 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 而無故缺課 自行任意代 調課者, 以曠職論 十一 以上 各條所列, 曠職 曠課均以一次計, 每次以半日計, 如超過半日 含 者, 以一日 計 另遲到 早退三次, 以曠職一次計 曠職 曠課者按日扣薪 第三條出差規定 : 一 職員出差所遺職務, 請自覓適當人員代理, 教師出差三日以上, 所遺課務得另遴合格人員代理,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二 教師及職員出差, 應事先填具出差請假單 請假單及檢附核准證明文件, 送請單位主管 會計 分別核章後, 由人事室轉呈校長核定 三 出差人員於銷假後 7 日, 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暨工作報告表 出差請假單等, 送至人事室, 由人事室簽證出差日期後, 一併送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第四條請假規定 : 一 請假手續 : ( 一 ) 一律於請假三日前, 將請假單簽會代理人 單位主管及相關處 室後, 並送至人事室, 由人事室統一送核 另公假 差假等, 應檢附校長核准之公文或簽呈等佐證資料 ( 二 ) 無法於規定時間前, 提出申請的產假 喪假, 須請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電話臨時請事假 病假或急事, 日校同仁須於早上 08:00 以前, 進校同仁須先在上班時間前告知人事室 單位主管及相關處 室, 並需委託代理人當日代辦請假手續, 未依規定時間前告知與辦理請假手續者, 以曠職論處, 並不得補辦請假 請假均以小時 日計, 未滿一小時, 以一小時計 二 教師及職員之事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婚假. 娩假. 陪產假. 喪假. 依下例規定辦理 : ( 一 ) 因故必須親自處理者請敘明事由, 每學年得請事假 7 日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勞基法 14 天均無薪 ( 二 )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得請 7 日 併事假列計, 需檢附當日證明 ( 三 ) 每學期得請病假 7 日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病假需檢附當日門診證明, 超過二天以上者, 需檢附醫療診斷或住院證明, 一學年合計 14 日, 超過 14 日者, 併入事假計, 應按日扣除薪給 勞基法 30 天均半薪 ( 四 ) 因疾病或經醫生診斷, 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

年准給 28 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或安胎, 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後, 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新起算 教師須自行負擔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 ( 五 ) 婚假 : 給假 14 日 勞基法不含例假日 8 天, 得連續申請 應自結婚登記之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六 ) 娩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 8 日 ( 勞基法 5 天不扣薪 得分次申請 ) 分娩者給娩假 42 天 不含例假日 勞基法含例假日 8 週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 42 天 不含例假日 勞基法含例假日 8 週 ; 懷孕滿十二週以上, 不足二十週者, 給流產假 21 天 不含例假日 勞基法含例假日 4 週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14 天 不含例假日 勞基法含例假日 3 週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4 週為限 含例假日,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 七 )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 5 日, 可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內請畢, 例假日得順延之 勞基法規定含例假日 ( 八 ) 喪假 : 1. 編制內教職員 : a.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假 15 日 b.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假 7 日 c.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死亡者,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假 5 日 d.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2. 編制外教職員 : a.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工資照給 b.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工資照給 c.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工資照給 3.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 九 ) 前項之喪假, 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 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 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 十 ) 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等得以小時計 另婚假. 陪產假. 喪假等, 每次請假應至少以半日計算 ( 十一 ) 具原住民身分者, 依紀念日及節日施行辦法, 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得申請放假

( 十二 ) 教師請婚假 娩假 陪產假 喪假及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期間, 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 且不予扣薪 三 教職員請假應親自辦理, 一律使用請假單, 並檢附相關請假證明 : ( 一 ) 出差或公假 : 填寫出差單及影印核准公文或簽呈 ( 二 ) 病假就醫證明 : 病假當日應檢附就診單,2 日以上之病假 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隨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 未附證明者視同事假論 ) ( 三 ) 婚嫁 娩假 陪產假 喪葬假 : 請檢附請帖 出生證明 訃聞 ( 四 ) 事假 : 需事先親自提出申請或緊急事故, 得由他人代為申請, 經權責主管或校長核准後行之, 另請假單需三日內, 送至人事室登記 ( 逾期以曠職論 ) 四 教師及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請公假 :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考試, 經學校同意者 ( 六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者 ( 七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者 ( 八 ) 其他重大情事, 經校長核准者 五 教師及職員之各種事由請假, 以及補呈假單, 須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或報備, 未經准假, 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 而不銷假者, 均以曠職論 六 教師及職員請假, 應由本人親自填具請假單 ( 含代調課單 ),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但因疾病或意外事故, 無法親自辦理請假者,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七 考評 :( 列入年終考核之人事部分成績 ) ( 一 ) 事假每一天扣 0.5 分 ( 二 ) 病假每一天扣 0.1 分 ( 三 ) 曠 ( 課 ) 職每一次 ( 小時 ) 扣 0.5 分 ( 四 ) 遲到 早退每次扣 0.1 分 第五條教職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或職務之處理,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師因事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定時間補課, 或商請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課, 如須支給代課鐘點費, 由請假人負擔 二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職務應由學校在校內遴員兼代, 不支給兼代人津貼 如必須支給兼代人職務加給差額者應由請假人自理, 請假較長而其兼職無人兼代時其兼職得調整之 第六條教職員捏造請假原因, 經查明屬實後, 即依本校獎懲辦法懲處 第七條除婚假 喪假 陪產假外, 其請假日數之計算, 准予扣除星期日及例假日, 但因病延長請假者,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第八條人事單位應將出勤 遲到 早退 曠職 缺席及請假公出等勤惰情形, 登入 教職員工差假勤惰紀錄, 並按月班列教職員工差假勤惰一覽表, 送校長核閱後彙存 每學期 ( 年 ) 結束, 應彙編全期 ( 年 ) 統計表, 呈校長核閱, 作為考核參考 第九條本辦法未規定者, 悉依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董事會審議通過後, 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