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實施辦法 88 年 10 月 08 日 第 10 屆第 0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08 月 26 日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10 月 19 日 第 11 屆第 04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02 月 09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10 月 08 日 第 11 屆第 1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08 月 30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1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3 月 25 日 第 14 屆第 0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6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10 月 01 日 第 14 屆第 10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6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7 月 29 日 第 14 屆第 15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6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06 月 14 日 第 15 屆第 06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06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私立正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本校教師及職員 ( 工 ) 之出勤 差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教官 職員 工友及臨時雇員等人員 第二章出勤第 3 條 : 出勤時間規定如左 : 一 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兼導師每日上午 07:30 分前上班, 下午 16:20 分以後下班 二 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不兼導師或行政工作者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6:20 以後下班 三 專任教師兼行政工作者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6:20 以後下班 四 行政人員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7:00 以後下班 第 4 條 : 本校教職員工非經核准差假, 均應依規定時間到 ( 離 ) 校, 並親自到守衛室打卡 第 5 條 : 在規定上班時開始 10 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20 分鐘未到者為曠職 ; 下班時間 10 分鐘前離校者為早退,20 分鐘前離校者為曠職 第 6 條 : 教師授課及查堂規定如下 : 一 教師應於每一節授課開始在學生點名簿上簽名 二 教師於上課鈴響 5 分鐘後始行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堂者, 視為遲到 早退, 上課鈴響 10 分鐘後始行到達或下課鈴未響前 5 分鐘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 教師未經本校同意, 自行調 ( 代 ) 課者, 以缺課論 四 教師授課時由巡堂人員負責查堂並登記, 資料送人事室, 列入考核, 教師如有遲到 早退 缺課 曠課者, 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 五 教師無故曠缺課者, 除以曠職處理外, 並規定時間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經 3 次通知, 而拒不補授者, 予以解聘 第 7 條 : 教職員未經校長同意, 不得擅自在校外兼課或其他工作 第 8 條 : 學校於星期例假日舉行各項活動時, 有關人員仍應到勤
第 9 條 : 教職員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 ( 校務會議 教學研究會 開學典禮 畢業典禮 休業式 各處室召開之重要會議 ( 主管會報 導師會報 教評會 考評會.), 或因教學上需要之各種考試 研究會 觀摩會 課外活動指導者, 除扣平時考核成績外, 第 1 次勸告, 第 2 次書面糾正, 第 3 次起以曠職半日計 第 1 0 條 : 上班後中途擅離職守者, 經調查屬實, 以曠職論 第 1 1 條 : 學生期中 ( 末 ) 考試當日, 不論監考與否, 學生在校時間內導師均應上班 第 1 2 條 : 寒暑假職員 工友 雇員全天上班 ; 寒暑假, 兼行政工作教師 ( 官 ) 上半天班 第 1 3 條 : 人事室應將教職員工勤惰情形, 隨時登記呈校長核閱後公佈 第三章請假第 1 4 條 : 一 本校教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二 )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 ;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8 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3 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職員工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前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 向服務學校申請放假 八 教師任職滿 1 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第 1 5 條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與公假 其期間由本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二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四 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五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六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校長核准者 七 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校長核准者 八 因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但其期間逾半年以上者, 應辦理留職停薪 九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十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十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十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應給予公假 第 1 6 條 : 請病假已滿第 14 條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第十五條第三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停職 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停職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校長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 1 7 條 : 依前條規定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病癒者,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本校申請復職 第 1 8 條 : 行政人員至學年末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以後每滿一年即多 1 日休假 逐年遞增最高至 30 日 初任人員於學期中到職者, 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 得按當月至學年末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第一學期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 1 9 條 : 教職員工因轉調 任 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 2 0 條 : 同一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 2 1 條 : 教職員工符合第 18 條休假規定, 當年未休假者, 則視為放棄 第 2 2 條 : 教職員工補休假規定 : 一 教職員工一般性加班 出席家長會議, 比照公務人員 : 一般性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一個月內補休完畢, 但因業務或工作特性或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 得由首長核准在加班後二個月內補休 二 教職員工於星期假日出差參加會議, 比照公務人員 : 各機關員工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之紀念日奉派參加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性紀念或慶祝活動者, 如當天係放假日或星期日准於十四日內補假 1 天 三 本校教職員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執行職務於差畢十四日內, 無法擇期補休假時仍不宜改發加班費 第 2 3 條 : 教職員工請假由本人向人事室領取請假單, 並按下列程序辦理之 : 一 教師請假須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二 教師兼導師請假須經學務主任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三 行政組長及職員請假由各單位主管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四 工友及約雇人員請假由各單位主管或總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五 請假單經批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六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第 2 4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 應委託同事代理 校長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 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 所遺課 ( 職 ) 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第 2 5 條 :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第 2 6 條 :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 2 7 條 : 教職員工在休假期間, 如學校遇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 2 8 條 : 教師於學期中, 除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者外, 不得請假出國 但因公假出國者, 不在此限 於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出國者, 雖無需請假, 但仍需向主管單位及校長報備 除有重大事由經校長同意核准後, 始得請假出國
第 2 9 條 : 教職員外出規則一 上班時間, 行政人員 ( 含兼行政教師 ) 有事外出, 應向人事室報備始可外出, 時間不可超過 2 小時, 外出次數每星期以 1 次為限, 外出若超過 2 小時以上者, 應按規定請假 二 各班導師如有事外出, 應到學務處登記後, 始可外出, 時間不可超過 2 小時 ( 必須是無課時間 ), 外出次數每星期以 1 次為限, 外出時間若超過 2 小時以上者, 應按規定請假 三 專任教師 ( 含專任代理教師 ) 由教務處規範上下班時間與外出規定 第 3 0 條 : 行政人員刷卡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 卡片功用 : ( 一 ) 上 下班刷卡出勤 ( 二 ) 識別證 二 忘帶卡者 : 請至人事室登記 (5 分鐘內 ), 一個月内至多三次, 超過者以未刷卡處理 ( 必須請假, 否則以曠職論 ) 三 刷卡時請注意刷卡機上之卡號顯示, 如有出現卡號者, 則為刷卡正確, 未出現卡號者, 請重新刷卡 ( 同一張卡片, 同一時間不能重複刷卡, 須等待 1 分鐘後, 方能再刷卡 ) 四 請同仁妥善保管卡片, 如損壞或遺失者, 請至人事室申請補發, 並繳交卡片製作費 50 元 五 同仁如有發現刷卡機故障時, 請速告知人事室, 以便及時處理 六 遲到抵銷方式 : 當日遲到 5 分鐘以內 ( 除每月最後一天外 ), 隔日提早 5 分鐘以上到校者, 准予抵銷, 但每月至多 8 次 第 3 1 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