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D30362D333020A5BFB871B0AAA4A4A558B6D4AE74B0B2BADEB27AB9EAAC49BFECAA6B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修正條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4D F736F F D20AAFEA5F3312DB1D0AE76BDD0B0B2B357AB68B3A1A4C0B1F8A4E5ADD7A5BFAFF3AED7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行政會議提案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教職員服務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與老師相關的假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Microsoft Word - 差勤辦法_行政會議、董事會通過_ docx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中學暨附設補校人事管理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學生學藝競賽陳順獎學金申請辦法

私立華梵人文科技學院職員服務規則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Microsoft Word 教師服務規則.doc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差勤 -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差假Q&A專區[1]

檔  號:

A

PowerPoint 簡報

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1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職員服務規則.doc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勞動部

NAME OF PRESENTATION

合聘、改聘案:

( ) (1) (2) (3) (4) 2

國立清華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Microsoft Word - OBR901教職員工差假實施辦法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Microsoft Word - \244\345\245\3631)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document

Microsoft Word - 102F00D [1].docx

< D31A6ADADD7AD5EC5A5A4E9B4C1BDD5AC64AAED2E786C73>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47 裝訂線 退 上下樓梯 搭乘電梯 領用文具物品 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 奉派公差期間 2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 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 肇事責任之


第一商業銀行團體協約修訂草案

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範例)

人事室

私立慈濟醫學院教職員工差假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請假規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企業工會第 屆第 次理事會議議程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私立慈濟醫學院教職員工差假作業要點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66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4D F736F F D20B1D0C2BEADFBA475AE74B0B2A4CEBDD0B0B2AD6EC2495F 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4D F736F F D A658A740AAF7AE77B0D3B77EBBC8A6E6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9CEC5E9A8F3ACF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6134A4BDB0C8A448ADFBAE74B6D4AA41B0C8AA6BB357BB50B9EAB0C82E646F63>

Transcription: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實施辦法 88 年 10 月 08 日 第 10 屆第 0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08 月 26 日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 年 10 月 19 日 第 11 屆第 04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02 月 09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3 年 10 月 08 日 第 11 屆第 1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08 月 30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1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3 月 25 日 第 14 屆第 03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6 月 29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10 月 01 日 第 14 屆第 10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6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07 月 29 日 第 14 屆第 15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4 年 06 月 3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06 月 14 日 第 15 屆第 06 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105 年 06 月 30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私立正義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本校教師及職員 ( 工 ) 之出勤 差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教官 職員 工友及臨時雇員等人員 第二章出勤第 3 條 : 出勤時間規定如左 : 一 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兼導師每日上午 07:30 分前上班, 下午 16:20 分以後下班 二 專任教師 ( 含代理教師 ) 不兼導師或行政工作者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6:20 以後下班 三 專任教師兼行政工作者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6:20 以後下班 四 行政人員每日上午 08:00 前上班, 下午 17:00 以後下班 第 4 條 : 本校教職員工非經核准差假, 均應依規定時間到 ( 離 ) 校, 並親自到守衛室打卡 第 5 條 : 在規定上班時開始 10 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20 分鐘未到者為曠職 ; 下班時間 10 分鐘前離校者為早退,20 分鐘前離校者為曠職 第 6 條 : 教師授課及查堂規定如下 : 一 教師應於每一節授課開始在學生點名簿上簽名 二 教師於上課鈴響 5 分鐘後始行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堂者, 視為遲到 早退, 上課鈴響 10 分鐘後始行到達或下課鈴未響前 5 分鐘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 教師未經本校同意, 自行調 ( 代 ) 課者, 以缺課論 四 教師授課時由巡堂人員負責查堂並登記, 資料送人事室, 列入考核, 教師如有遲到 早退 缺課 曠課者, 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 五 教師無故曠缺課者, 除以曠職處理外, 並規定時間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經 3 次通知, 而拒不補授者, 予以解聘 第 7 條 : 教職員未經校長同意, 不得擅自在校外兼課或其他工作 第 8 條 : 學校於星期例假日舉行各項活動時, 有關人員仍應到勤

第 9 條 : 教職員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 ( 校務會議 教學研究會 開學典禮 畢業典禮 休業式 各處室召開之重要會議 ( 主管會報 導師會報 教評會 考評會.), 或因教學上需要之各種考試 研究會 觀摩會 課外活動指導者, 除扣平時考核成績外, 第 1 次勸告, 第 2 次書面糾正, 第 3 次起以曠職半日計 第 1 0 條 : 上班後中途擅離職守者, 經調查屬實, 以曠職論 第 1 1 條 : 學生期中 ( 末 ) 考試當日, 不論監考與否, 學生在校時間內導師均應上班 第 1 2 條 : 寒暑假職員 工友 雇員全天上班 ; 寒暑假, 兼行政工作教師 ( 官 ) 上半天班 第 1 3 條 : 人事室應將教職員工勤惰情形, 隨時登記呈校長核閱後公佈 第三章請假第 1 4 條 : 一 本校教職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假, 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二 )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 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 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 ;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 10 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 8 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 3 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職員工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 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前項所定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 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 向服務學校申請放假 八 教師任職滿 1 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第 1 5 條 : 教職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與公假 其期間由本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一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二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四 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五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六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校長核准者 七 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經校長核准者 八 因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但其期間逾半年以上者, 應辦理留職停薪 九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十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十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十二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 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應給予公假 第 1 6 條 : 請病假已滿第 14 條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第十五條第三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停職 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但其停職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 得由校長審酌延長之, 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 1 7 條 : 依前條規定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病癒者,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本校申請復職 第 1 8 條 : 行政人員至學年末連續服務滿一年者, 第二年起, 每年應給休假 7 日 ; 以後每滿一年即多 1 日休假 逐年遞增最高至 30 日 初任人員於學期中到職者, 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 得按當月至學年末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 其計算方式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年第一學期起, 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 1 9 條 : 教職員工因轉調 任 者, 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 2 0 條 : 同一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 應依年資長短 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 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第 2 1 條 : 教職員工符合第 18 條休假規定, 當年未休假者, 則視為放棄 第 2 2 條 : 教職員工補休假規定 : 一 教職員工一般性加班 出席家長會議, 比照公務人員 : 一般性加班補休應於加班後一個月內補休完畢, 但因業務或工作特性或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 得由首長核准在加班後二個月內補休 二 教職員工於星期假日出差參加會議, 比照公務人員 : 各機關員工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之紀念日奉派參加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性紀念或慶祝活動者, 如當天係放假日或星期日准於十四日內補假 1 天 三 本校教職員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執行職務於差畢十四日內, 無法擇期補休假時仍不宜改發加班費 第 2 3 條 : 教職員工請假由本人向人事室領取請假單, 並按下列程序辦理之 : 一 教師請假須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二 教師兼導師請假須經學務主任 教學組長 教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三 行政組長及職員請假由各單位主管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四 工友及約雇人員請假由各單位主管或總務主任 人事主任核轉校長批准 五 請假單經批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六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 應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 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第 2 4 條 : 請假 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 應委託同事代理 校長於必要時, 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 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因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 所遺課 ( 職 ) 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第 2 5 條 : 未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第 2 6 條 :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 2 7 條 : 教職員工在休假期間, 如學校遇有緊急事故, 得隨時通知其銷假, 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第 2 8 條 : 教師於學期中, 除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者外, 不得請假出國 但因公假出國者, 不在此限 於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出國者, 雖無需請假, 但仍需向主管單位及校長報備 除有重大事由經校長同意核准後, 始得請假出國

第 2 9 條 : 教職員外出規則一 上班時間, 行政人員 ( 含兼行政教師 ) 有事外出, 應向人事室報備始可外出, 時間不可超過 2 小時, 外出次數每星期以 1 次為限, 外出若超過 2 小時以上者, 應按規定請假 二 各班導師如有事外出, 應到學務處登記後, 始可外出, 時間不可超過 2 小時 ( 必須是無課時間 ), 外出次數每星期以 1 次為限, 外出時間若超過 2 小時以上者, 應按規定請假 三 專任教師 ( 含專任代理教師 ) 由教務處規範上下班時間與外出規定 第 3 0 條 : 行政人員刷卡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 卡片功用 : ( 一 ) 上 下班刷卡出勤 ( 二 ) 識別證 二 忘帶卡者 : 請至人事室登記 (5 分鐘內 ), 一個月内至多三次, 超過者以未刷卡處理 ( 必須請假, 否則以曠職論 ) 三 刷卡時請注意刷卡機上之卡號顯示, 如有出現卡號者, 則為刷卡正確, 未出現卡號者, 請重新刷卡 ( 同一張卡片, 同一時間不能重複刷卡, 須等待 1 分鐘後, 方能再刷卡 ) 四 請同仁妥善保管卡片, 如損壞或遺失者, 請至人事室申請補發, 並繳交卡片製作費 50 元 五 同仁如有發現刷卡機故障時, 請速告知人事室, 以便及時處理 六 遲到抵銷方式 : 當日遲到 5 分鐘以內 ( 除每月最後一天外 ), 隔日提早 5 分鐘以上到校者, 准予抵銷, 但每月至多 8 次 第 3 1 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