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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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修正條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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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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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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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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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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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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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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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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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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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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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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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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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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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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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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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人員甄補 歡送主任秘書榮升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歡迎本局替代役新血加入大家好, 我叫林泓屹, 畢業於中臺科技大學牙體技術暨材料學系, 我的興趣是上網 看電影 LOL 聽音樂 打工, 很高興來到都市發展局這個大家庭, 希望下次我拿公文給大家的時候, 大家可以多聊聊天 打招呼 2

單位 職稱 姓名 異動別 生效日期 備註 合團司 科員杜安芳 他機關原職為臺北市 調進大安區公所課員 人事處 專員戴溱閱 他機關原職為消防署 調進專員 民政司 科長戴淑篁 本機關原職為民政司 調陞秘書 地政司 科長何圳達 本機關原職為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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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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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臺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差假實施辦法 文件編號: OBR901 920701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629 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60129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60307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自 960801 起實施 96120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52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25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003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6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729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221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0926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更改組織或單位名稱 第一章出勤 第一條本校教職員工之有關差勤請假事宜, 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全學年度請假時日之計算, 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本校教職員日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跨日夜上班時間為十五時卅分至廿二時 各單位因應實際業務需求非於上述時間出勤, 得於當學期開學前, 由單位擬定所屬職員工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簽請主管核定後, 送至人事室審定 如有異動需重新提出申請 經人事室審定後請繳交相關排班資料至人事室存查 星期假日需固定排班者亦同 上述彈性調整上班時間總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日間上班或跨日夜上班之總時數 寒暑假辦公時間, 由人事室另行公告 如因公務需加班, 應事先填具加班申請單, 依規定呈奉核定始得申請補休 第四條上下班時間職員須親自至刷卡處刷卡, 不得委託他人代刷 如因事必須請假或公出,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五條未兼行政工作之各級專任教師上班時間, 依本校 專任教師上班時間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請假 第六條教職員工請假相關規定如下 : 一 請假日數二天 ( 含 ) 以內者, 授權由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超過二天以上者及一級主管請假, 由校長核定 二 到職至該學年結束或離職時未滿一學年者, 在該學年內事 病 休假日數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三 請假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專兼任行政工作人員則需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並第 1 頁, 共 5 頁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日 ), 職務代理人得支給主管加給, 代理加給之核算方式以請假人每日職務加給之全額乘以實際代理之天數 職務代理人原已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代理期間擇給較高職務加給金額, 不得重複支領 六 職員工因連續請假 ( 除事假 休假外 ) 日數逾十四日, 其職務代理人得支領代班津貼, 代班津貼之核算方式係以職務代理人每日專業加給之全額乘以實際代理之天數 七 出國觀光 探親, 為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 以寒暑假期間或學校統一放假日辦理為原則 學期中不得安排超過五天以上之連續性休假, 如因業務需要, 單位主管得隨時通知其停止休假 八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並按日扣薪 九 請假按 時 計算, 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滿八小時為一日 休假請畢, 方可請事假 十 在休假期間, 如服務單位遇有緊急情事, 得隨時令其銷假上班, 並保留假期 十一 奉校長核准之公差假外, 教師公出或請假期間如有排課者, 請填寫 調補課單 送交教務處 十二 教職員工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一次至少一學期 第三章出差 第七條本校教職員工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檢附核准之公文, 得給予公差假並支給差旅費, 期限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一 有關機關或他校行文本校參加各種會議, 由承辦單位簽請指派人員, 經校長核准者, 或由校長指派代表本校出席各種會議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類活動 ( 如招生宣傳 ) 或比賽者 三 校長指派參加之各項與校務發展直接有關之會議或研習會者 四 在本校申請通過之研究計畫案, 因研究所需公出者 五 奉核參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 研討會等, 並經審核通過 第 2 頁, 共 5 頁

假別原因日數 ( 以學年計 ) 備註事假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 之獎助者, 如審核未獲通過則給予公假 六 經系所務會議核准, 前往醫療院所訪視實習生者 第八條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 得給予公假 公假不得支領差旅費 一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三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四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以致傷害, 必須休養或治療, 其間在二年以內 五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六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七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擔任委員, 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做證 ( 含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 ) 答辯 八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至支援學校兼課 九 因產學合作需要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 參加國內外學術性論文發表或國際會議 第九條教職員工出差前應事先提出申請, 依規定呈奉核定始得離校 第十條出差人員於銷假後, 應檢附經單位主管簽核之公出工作報告表, 併同出差請示單及差旅費報告表, 依本校差旅費支領要點向會計室報支 第四章請假規定簡明表 第十一條教職員工請假規定分述如下簡明表, 本表適用於專任教師暨職員工 ; 約聘僱人員請假規定則依本校 約聘僱人員給假要點 辦理, 其要點另訂之 1. 因事須親自處理者 2.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者, 得請家庭照顧假七日 十四日 1. 須事前經陳請核准 2.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逾請假逾十四日者, 應按日扣薪 3. 請假期間自行調補課者, 照支超鐘點費 ; 由學校安排代課者, 停支超鐘點費, 代課鐘點費則由學校支付 4.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5. 扣除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病1. 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 女性教職員每月得請生理假假一日 3. 女性教職員經醫師診斷因 二十八日 1. 逾三日者, 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診斷書 2. 逾二十八日規定期限, 以事假扺銷, 如短期仍難治癒者, 須經校長核准延長, 惟延 第 3 頁, 共 5 頁

6. 陪產假五日喪葬假假別 原因 日數 ( 以學年計 ) 備註 婚安胎需治療 照護或休養者 十 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且銷假後一個月內再請假者, 其假期合併計算 3. 逾病假總天數者按日扣薪 請假期間自行調補課者, 照支超鐘點費 ; 由學校安排代課者, 停支超鐘點費, 代課鐘點費則由學校支付 4. 病假之計算扣除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 延長病假則不扣除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 ( 含 ) 以上者只支給本俸之薪資, 延長病假超過一年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1.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 假四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 日 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2. 檢附結婚證明書或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 本人結婚 戶籍謄本 3. 請假期間停支超鐘點費, 其代課鐘點費則 由學校支付 4. 寒暑假期間結婚, 不論是否請假, 視同請 娩1. 產前假 八 日 1. 除產前假外, 須附合法醫療機構診斷書或 2. 正常分娩 3.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 四十二日四十二日 出生證明書 2. 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 4.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二十一日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月流產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 5.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 十四日 數 娩假及流產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 假, 不予補假 假數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或配偶死亡 4. 請假期間停支超鐘點費, 其代課鐘點費則由學校支付 5. 左列各項如必須超過規定之假期時, 得另請假 ; 手續同病假 6.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 二十一日 1. 均須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有關文件 2. 可分別申請, 惟應於死亡日起百日之內請 第 4 頁, 共 5 頁

假別 原因 日數 ( 以學年計 ) 備註 2.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 十四日 畢, 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3. 扣除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4. 請假期間自行調補課者, 照支超鐘點費 ; 3. 曾祖父母 祖父母 外祖七日由學校安排代課者, 停支超鐘點費, 代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 外課鐘點費則由學校支付 祖父母死亡 4. 兄弟姊妹死亡 三 日 1. 教授休假進修 : 滿七學年以上者 一年或半年在本校連續任專任教授職滿七學年以上且成績卓著 ( 相關辦法另訂 ) 2. 兼行政職務教師 職員服務滿下列年限者 : 1. 在本校服務滿左列年限, 且參加各該學年之考績無列丙等以下者 ( 因病致丙等者除 一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七 日 外 ), 於次學年休假 三學年以上未滿五學年者 十 日 如留職停薪則次學年休假依月數比例計算 休五學年以上未滿十學年者十四日 2. 兼辦行政職務教師, 以其兼任行政期間計算休假天數, 行政年資中斷者得以累計計 假十學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算, 行政年資之計算以學年為計算單位, 一天, 加至三不足部份依比例辦理 5. 子女死亡七日 十日為止 3. 各單位主管得依其任務需要, 要求所屬人 員預先排定休假時間表 4. 學年度休假以安排在寒暑假為原則, 學期 中不得安排超過五天以上之連續性休 假, 如因業務需要, 單位主管得隨時通知 其停止休假 5. 職員離職後再聘任者或約聘人員轉為正 式職員時, 其休假天數重新起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 5 頁,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