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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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包括前言, 释义, 声明与承诺,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私募基金的募集,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私募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让,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私募基金的投资, 私募基金的财产,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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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 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附件1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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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最新解答汇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


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和投资者财产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 管理人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 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证监发[200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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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产品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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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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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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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序言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 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 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 私募基金迅速增长, 投资产品日益丰富, 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 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 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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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说明 1. 使用方式 1) 请在一栏填写 是 或 否 或 不适用 ; 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注明 2) 如果为 否 或未能确定填写内容的, 请参考法律依据栏内容进行整改或处理, 未能确定整改方式或方案的, 可咨询律师处理 3) 本所律师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 按最新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合规问诊表进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监发[2000] 号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动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规定, 中国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附表 私募股权 ( 含创业 )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 (0X 年 XX 月 XX 日 -0X 年 XX 月 XX 日 )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基金编码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到期日期 认缴金额 ( 如有 ) 已实缴金额 估值方法 期末总资产 期末净资产 关键人士 / 投资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

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 ; 普通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 基金募集机构义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 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 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恪尽职守, 防止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合理的注意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调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 基金销售协议 :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须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应明确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2008 年 4 月 15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2 年 3 月 1 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发行债务融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了解私募基金 防范非法集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4 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 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 申请材料在真实 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 (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 一致, 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 重要章程 制度文件 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 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于 2018 年 04 月 0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 二 ) 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自觉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和水平 ( 三 ) 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升经营管理的稳定度 透明度和投资运作的专业度 ( 四 ) 引导行业相关合作机构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的信用记录 ( 五 ) 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政府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证监发[2000] 号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证监发[2000] 号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

已实缴金额期末总资产期末净资产关键人士 / 投资团队 ( 如有 ) 投资者数量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如有 ) 名称姓名信息披露联系电话负责人电子邮箱传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3 基金投资者情况 ( 选填 ) 序号投资者名称 2 投资者类型 认缴

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 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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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 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 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 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 括 : ( 一 ) 基金合同 ; ( 二 )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 ( 三 )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 如有 ); ( 四 ) 基金的投资情况 ; ( 五 )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 ( 六 )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 ( 七 )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 ( 八 )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2

( 九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 十 )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 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 ( 二 )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 四 )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五 )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 六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七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3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应当尽量采用简明 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如有不一致,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 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 ( 如招募说明书 ) 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 ( 一 ) 基金的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基金架构 ( 是否为母子基金 是否有平行基金 ) 基金类型 基金注册地( 如有 ) 基金募集规模 最低认缴出资额 基金运作方式( 封闭式 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 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基金托管人 ( 如有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注册地 / 主要经营地址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 ( 三 ) 基金的投资信息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方向 业绩比较基准 ( 如有 ) 风险收益特征等; ( 四 ) 基金的募集期限 :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 如有 ); 4

( 五 ) 基金估值政策 程序和定价模式 ; ( 六 )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 出资方式 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 基金费用承担方式 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 ( 七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 ( 八 )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 ( 九 ) 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 ( 二 ) 基金的财务情况 ; ( 三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 ( 四 ) 投资者账户信息, 包括实缴出资额 未缴出资额 5

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 ( 五 )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 ( 六 )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包括计提基准 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 (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 ( 一 ) 基金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 (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 ( 四 )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 五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 ( 六 )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 ( 七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 ( 八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 ( 九 )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 ( 十 )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 ( 十一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 ( 十二 ) 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 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 ( 十三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仲裁 ; 6

事项 ( 十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 披露频度 披露方式 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 ( 二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 ; ( 三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流程 渠道 应急预案及责任 ; ( 四 )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 7

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 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 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七 ) 所述行为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 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或取消基金 8

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