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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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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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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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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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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上市法律意见书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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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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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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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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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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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 主任委员 ) 独立董事朱晓东先生 董事刘国华先生 提名委员会 :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 主任委员 ) 董事长张成康先生 独立董事王惠芬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董事朱晓东先生 ( 主任委员 ) 董事长张成康先生 独立董事曹惠娟女士 战略委员会 : 董事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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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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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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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存在下列情形 : ( 一 )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 二 ) 发行人的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石观群, 男,1971 年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湖南大学会计系大专毕业, 会计师, 中共党员 2005 年 4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 副总裁 财务总监,2010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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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 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实 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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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一 ) 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 3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5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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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7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二〇〇九年七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与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创业板首发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主体资格 实质条件等事宜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 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理解,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3-1-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而发表法律意见 : 发行人已经按照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原始文件 正本或副本文件 口头陈述, 不存在任何遗漏和隐瞒 ;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或陈述均为真实 准确 完整的, 所有文件的签名或盖章均为真实的, 副本文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始文件一致 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 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发行与上市申请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证监会 )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发行人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3-1-2

目录 一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债权债务... 1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 十五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13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1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1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 二十二 结论意见... 14 3-3-1-3

一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 一 ) 发行人已按法定程序召开了 2009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 并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决议, 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但是,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审核同意 ( 二 ) 发行人 2009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事宜, 符合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 ( 一 ) 证券法 公司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 发行人本次发行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5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3-3-1-4

据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新 股的条件 ( 二 ) 创业板首发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2)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 (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 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且持续增长 ; (3)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4)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 专利 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3-3-1-5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 发行人依法纳税, 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 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1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3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4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5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6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 勤勉, 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 (2)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3-3-1-6

公开谴责的 ;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8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19 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据此,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 创业板首发办法 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一 ) 发行人由西安宝德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宝德有限 ) 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设立的程序 资格 条件 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得到必要的有权部门的批准 ( 二 ) 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以下简称 发起人协议 ) 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 三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和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 )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3-3-1-7

( 一 )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 二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 三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四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五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据此,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业务及人员 财务 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 一 )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为赵敏 邢连鲜 赵伟 宋薇 赵紫彤 严宇芳 杨小琴 李昕强 周增荣, 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 二 )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 住所 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起人以其所拥有的宝德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 四 ) 发行人法定承继宝德有限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 债务,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财产或权利已经由发行人合法享有,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 五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敏 邢连鲜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一 ) 虽然宝德有限 2001 年设立时的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资产评估, 以及 2004 年增资时 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 无形资产出资存在部分不符合当时 3-3-1-8

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但是, 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除此之外, 宝德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二 )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 三 )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 四 )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受到权利限制的情形, 发起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方委托 信托为其他方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 : ( 一 )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 ( 三 )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许可,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五 )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一 )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 1 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赵敏 邢连鲜 赵伟 宋薇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即邢连鲜控制的企业 : 西安宝鼎电气有限公司 3 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赵国辉 马坤茹 邢斌武 赵昕 赵伟 赵斌 邢风连 邢银虎 邢玲鲜 4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赵敏 邢连鲜 严宇芳 周增荣 3-3-1-9

许娟红 汪诚蔚 胡省三 李昕强 孟志林 王东 张敏 ( 二 ) 发行人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 : 发行人向赵敏 邢连鲜借资金周转 ; 发行人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无偿使用赵敏的房屋,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租赁赵敏的房屋 ( 三 ) 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允,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 四 ) 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 五 )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六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赵敏 邢连鲜, 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的股东赵伟 宋薇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其承诺真实有效 ( 七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已经在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 ) 中对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无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一 )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 : 1 产权证书编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105010605-22-1-A0604 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 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广场 A0604 室的房产 1 处 2 注册号分别为 4134046 4134048 4134047 4134049 的注册商标 4 项 ; 发行人另有 3 项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 申请号分别为 6550275 7414876 7450344 3 专利号分别为 ZL03218761.0 ZL03218762.9 ZL03218760.2 ZL200420042196.2 ZL200520078367.1 ZL200520078369.0 ZL200520078368.6 ZL200720032800.7 ZL200720032838.4 ZL200720032839.9 ZL200820028387.1 的实用新型专利 11 项, 以及 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 相关的专有技术 3-3-1-10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及其他资产 ( 二 )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 三 )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 ( 四 ) 发行人租赁厂房的出租方未取得产权证, 发行人有权依据出租方的承诺对出租方主张赔偿, 对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除此之外, 发行人的其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债权债务 ( 一 ) 除厂房租赁合同外, 发行人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 二 ) 发行人法定承继宝德有限的债权债务, 无需要变更合同主体, 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 三 )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 四 )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 五 )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 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一 ) 除宝德有限的历次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外, 发行人设立至今 无合并 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3-3-1-11

( 二 ) 发行人现在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一 )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 二 ) 发行人现行 公司章程 以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草案 )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上市草案 ) )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制定的 公司章程 ( 上市草案 ) 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一 )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二 )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述规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三 )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四 )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一 ) 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 3-3-1-12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 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增加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 而且, 增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有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三 )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 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一 ) 发行人现在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二 ) 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政策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 ( 三 )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依法纳税,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一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有关部门出具了意见 ( 二 ) 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 三 )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 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3-3-1-13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根据相关 规定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 募股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一 )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 二 ) 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 5% 以上 ( 含 5%) 的主要股东 ( 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的董事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解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审阅了 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特别核查 本所认为, 招股说明书 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 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 招股说明书 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3-3-1-14

创业板首发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 陆份, 本所留存壹份, 其余伍份交发行人,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 3-3-1-15

( 本页无正文, 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邹棒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袁爱平 廖青云 二〇〇九年七月 日 3-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