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碩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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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學年度產業碩士專班招生簡章 105年春季班 報名期間 104 年 12 月 1 日 二 9 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二 止 繳費期間 104 年 12 月 1 日 二 9 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二 止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招生系統 招生信箱 icare@cycu.edu.tw 服務電話 及各系所服務電話 傳真專線 地 址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維澈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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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 10 月 104 年 11 月 104 年 12 月 105 年 1 月 105 年 2 月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 學年度產業碩士專班 (105 年春季班 ) 入學考試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項目日期 104 年 11 月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第六條曾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教師或第七條卓越成就之報考資格審查申請期限 請注意 : 資格審查請儘早提出, 報名結束前資格審查尚未完成, 請先行報名, 如審查不通過, 本校將取消其報名, 並予以退費, 不得以本校已先受理報名為由, 要求准予報考, 逾報名期限未完成報名者, 不得以資格審查未完成為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104 年 12 月 15 日 ( 二 ) 前 網路報名 ( 請依右列期限完成下列相關程序 ) 一 線上報名並取得繳費帳號 網路報名 二 繳費 ( 取得繳費帳號後, 請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 三 列印准考證明 ( 入帳後 30 分鐘, 即可於系統列印 ) 網路報名 登入後列印准考證完成准考證明列印, 才表示報名成功 1 報名期間 104 年 12 月 01 日 ( 二 )0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繳費期間 104 年 12 月 01 日 ( 二 )0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5:30 審查資料繳交截止日 ( 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考試及面試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 五 ) 放榜日期 : 開放查詢榜單及成績單另郵寄成績單 資訊查詢 ( 榜單公告 ) 成績複查申請 成績複查正 備取生登錄就讀意願 就讀意願 ( 就讀意願登錄後請至招生資訊系統資訊查詢功能查詢確認 ) 開放查詢可報到名單 資訊查詢 ( 榜單公告 ) 可報到者現場入學驗證報到及簽約請參閱網路榜單, 不另行通知,105 年 1 月 15 日公告之榜單中 可報到 者, 即需辦理報到, 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5 年 01 月 13 日 ( 三 )12: 年 01 月 14 日 ( 四 ) 止 105 年 01 月 13 日 ( 三 ) 至 105 年 01 月 15 日 ( 五 )15:00 止 105 年 01 月 15 日 ( 五 )17: 年 01 月 22 日 ( 五 ) 報到時間 :9:00~9: 年 02 月 19 日 ( 五 ) 105 年 2 月 4 日 ( 四 )~2 月 15 日 ( 一 ) 春節暫停受理

4 報名流程圖 開始報名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 : 點選 網路報名 請先詳閱招生簡章, 並依據簡章日程及時間辦理 招生簡章下載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點選 最新消息 並選擇 招生類別 分類查詢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同意 不同意 離開報名系統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生日 同一考生可報考不同系組, 若因考試時間相衝突請自行考量並擇一應考, 因故放棄報考者請注意退費時間, 逾時一律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輸入個人資料, 確認資料無誤後, 按下 確認報名 後送出 產生繳費帳號 報名表中所有欄位, 請輸入正確資料, 並仔細核對是否正確, 以利聯繫並確保個人權益 點選 確認送出 後資料不得更改 持繳費帳號至銀行或郵局臨櫃匯款或 ATM 轉帳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所組是否正確,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填報正確之系 ( 所 ) 組再以新帳號繳費, 以完成報名程序 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進入招生資訊網 : 點選 網路報名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列印 准考證明 或郵寄審查資料之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准考證明列印完成即表示報名成功 不同意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及 生日 不成功 同意 顯示繳費交易結果 成功 離開報名系統 請使用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若無法於系統中列印准考證明時, 有可能是繳費未完成, 請於繳費期限截止前電洽招生專線 (03) 請列印報名表自行存查 ( 不須寄回 ), 若發現有誤, 請於報名表上直接手寫更正後簽章傳真回本校,Fax:(03) , 或 icare@cycu.edu.tw 依簡章規定如須繳交審查資料者, 請列印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並以限時掛號或親送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 2

5 目錄 一. 招生目的 04 二. 報考資格 04 三. 修業年限 05 四. 合作企業及修業規定 05 五. 入學後 學雜費 及 學分費 收費標準 06 六. 報名日期 繳費 07 七. 報名程序 07 八.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08 九. 招生系所分則 09 十. 成績 名額處理方式 10 十一. 放榜 成績複查規定 10 十二. 入學資格 11 十三. 報到 11 十四. 附則 12 附錄 附錄 01 中原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規定 13 附錄 0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4 附錄 03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8 附錄 04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22 附錄 05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3 附錄 06 繳費方式及成績複查申請 26 附錄 07 試場規則 27 附錄 08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28 附錄 09 中原大學路線圖 29 附錄 10 中原大學校園地圖 30 附表 附表 01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資格審查申請表 31 附表 02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資格審查申請表 32 附表 03 持 境外學歷 入學報到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33 附表 04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34 附表 05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方案 35 附表 06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申請表 36 附表 07 中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 37 附表 08 企業合約書 ( 參考格式 ) 38 3

6 簡章說明 一. 招生目的 : 本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專班依據教育部 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核要點, 為促進學用合一, 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高階人才, 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 經教育部審核同意由本校與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辦理 二. 報考資格 : 本考試採先報名 考試, 錄取後報到時再審查報考資格, 請考生自行確實審視資格, 若資格不符將無法報到入學 ( 一 ) 學歷 ( 力 ) 資格,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 1.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2.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請參閱簡章附錄 )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3.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 第七條且不具備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 需經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 (1)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 第六條 ) (2)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 第七條 ) (3) 以上列 (1) 或 (2) 資格報考者, 需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 二 ) 前向本校提出資格審查申請, 通過者始得報考 審查申請方式請依簡章附錄之審查申請書內說明, 填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限時掛號寄至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收或傳真至 , 資格審查不論通過與否, 皆不退件 (4) 請注意 : 資格審查請儘早提出, 報名結束前資格審查尚未完成, 請先行報名, 如審查不通過, 本校將取消其報名, 並予以退費, 不得以本校已先受理報名為由, 要求准予報考, 逾報名期限未完成報名者, 不得以資格審查未完成為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4.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另需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1) 持國外 大陸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4

7 (2)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需於報名截止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前填具本簡章附錄之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簽名後附上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傳真至 , 獲錄取者於報到時應繳驗報名時所陳明之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正本無誤後始得入學 (3) 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 最遲應於 104 學年第二學期註冊日後一個月內前完成補繳, 若未如期繳驗,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 二 ) 符合前項學歷 ( 力 ) 資格外, 並須符合本簡章系所分則另訂之報考學經歷之資格 條件及要求 ( 三 ) 考生資格 ( 含學歷 ( 力 ) 經歷( 含年資 )) 之認定, 以網路報名成功送達本校之報名資料為準, 所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 除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外 ), 均於報到時驗證審查 ; 若經驗證與登錄之報名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 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 四 ) 考生能否應試 錄取後能否就讀,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 修業年限 : 以 4 學期 (1 年 5 個月 ) 為原則, 學期之授課除本校訂定之學年學期, 暑假期間得增設學期授課 四. 合作企業及修業規定 : ( 一 ) 政府辦理產業碩士專班主要目的為補充產業不足之碩士級高階人才缺口, 教育部核給本校之招生名額均為額外之員額 ( 國家教育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 ), 故本專班課程所需之培訓經費, 由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諾負責每位學生修業期間 (4 學期 (1 年 5 個月 )) 部份經費, 學生另自行支付部份學雜費 ; 學生並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本專班錄取生須與公司簽約方可入學就讀 ( 二 ) 分發規定 : 正 備取生入學驗證報到後, 由企業代表與學員面談 面談結束後, 依據企業之錄用順位與學員志願序進行媒合, 學員與企業配對完成即進行與企業簽約 並由學系另行安排學員至企業實習 ( 三 ) 本專班暑假為一個學期 ( 暑假期間需至企業實習 ), 修課 4 個學期共 1 年 5 個月 畢業學分原則為 36 學分 ( 含必修 : 暑期實習 6 學分 ; 選修 :30 學分 ), 技術報告 6 學分另計 學期別 起迄 ( 民國年 / 月 ) 必修課程 選修課程 第 1 學期 105/02 ~ 105/06 - 任選 4~5 門 第 2 學期 105/07 ~ 105/08 暑期實習 - 第 3 學期 105/09 ~ 106/01 - 任選 4~5 門 第 4 學期 106/02 ~ 106/06 - 任選 1~2 門 預計修業為 :1 年 5 個月 5

8 ( 四 ) 休 退學規定 : 1. 本班錄取生不得保留學籍, 就學後如因非自願性因素需要暫時休學, 須由學校 ( 或會同合作廠商 ) 審酌同意後始得辦理 2. 若同意學生辦理休學, 復學後若本專班已停止辦理, 未完成之課程得經該系系務會議同意後, 始可繼續修讀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 ( 申請修讀碩士在職專班者須符合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規定 ) 課程, 並依本校研究所相關規定辦理收費 修業年限 論文撰寫及復學 3. 退學者視同未履約, 須負贊助企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4. 修業年限與延畢規定 : 依大學法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年限為 1~4 年, 惟依計畫性質本班修業年限以不超過 4 個學期 (1 年 5 個月 ) 為原則, 另延畢期間產生之學雜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 五 ) 若學生無法準時畢業, 得視贊助企業之選擇結束契約或繼續執行, 延長畢業期間, 企業不補助任何費用, 由學生自行支付 ( 六 ) 本班學生應於取得畢業證書後, 至企業任職, 完成就業履約義務, 畢業後經錄用者服務年限不得高於接受補助就業年限, 惟若企業另提供獎助金或研究津貼, 得酌予增加 ( 七 ) 錄用後的待遇不低於各合作企業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 八 ) 畢業後合作企業保證至少錄取 70% 學生, 未經錄用的 30% 學生不得有異議, 但未被錄用之學生無任何就業履約義務 ( 九 ) 本專班學生仍需履行兵役義務者, 得申請資助該學生企業的研發替代役 ( 各合作企業是否提供研發替代役, 視畢業年度申請情形而定, 不保證提供 ), 如經企業甄選錄取者, 其於企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是否計入服務年限, 依合約規定辦理 ( 十 ) 凡退學及畢業後未依約就業之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以不高於企業已補助經費加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利率利息之總額 畢業後未遵守服務年限者, 依所任職期間與約定服務期間之比例折扣賠償 ( 十一 ) 依教育部規定, 為確保畢業證書之明確性, 畢業證書之系所班組將依教育部核定之名稱登載, 註明 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專班 ( 十二 )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專班開辦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入學後 學雜費 及 學分費 收費標準 : 本專班設置所需之培訓經費, 由合作企業承諾分擔每位學生修業期間部份經費 10 萬元 ( 以 4 個學期 (1 年 5 個月 ) 為原則 ), 學生另支付部份學雜費 (104 學年度學生支付之學雜費為 元,105 學年度之學雜費支付標準以公告為準 ); 學生並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若學生無法準時畢業, 得視贊助企業之選擇結束契約或繼續執行, 延長畢業期間, 企業不補助任何費用, 學生須自行支付基本雜費 4,500 元, 另行修課時, 學分費每學分 1,550 元整 6

9 六. 報名日期 繳費 : 請注意 : 未於期限內報名並繳費者, 將無法繼續完成報名程序 ( 一 ) 報名期間 :104 年 12 月 1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止 ( 二 ) 繳費期間 :104 年 12 月 1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5:30 止 ( 三 ) 報名費 :1400 元 請依本簡章所規定之繳費期限及方式繳交報名費, 繳費方式詳見本簡章附錄, 請審慎操作, 繳費完成後若因故無法考試, 得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16:00 前提出退費申請 ( 請填寫附表 : 中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 ), 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四 ) 中低或低收入戶報名費全額減免 : 凡檢附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享有報名費全免之優待 各次考試中低或低收入戶報名費全額減免以一次為限 ( 五 ) Hot 歡迎原報考本校 105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備取生, 惟未獲遞補錄取之考生, 再次報考本次產業碩士專班考試, 提供優惠報名費方案, 詳情請參閱簡章附錄之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方案 七. 報名程序 : 請依規定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可同時參考本簡章之報名流程圖 操作 程序 步驟 1: 線上報名 步驟 2: 繳費 規定期限 作業方式 104 年 12 月 01 日 ( 二 )0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止 報名網址 : 招生資訊網 網路報名 選擇招生項目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104 年 12 月 01 日 ( 二 )09:00 至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5:30 止 持繳費帳號至自動櫃員提款機 (ATM) 轉帳, 或至銀行 郵局臨櫃匯款, 繳費方式詳見本簡章附錄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毋須繳費, 請於報名截 7 注意事項 1. 報名前請先確認報考資格 2. 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 不受理通訊及書面報名 3. 本校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於報名期間上班時段提供現場線上報名服務 4. 線上報名資料填寫完成, 系統會於畫面上顯示繳費帳號, 並以簡訊傳送繳費帳號至考生報名時提供之手機號碼, 報名後亦可於報名系統查詢繳費帳號 5.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亦需於線上報名, 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 暫毋須繳費 ) 6. 為免權益受損, 網路報名所登錄之郵遞區號 收件地址 手機 電話 信箱等聯絡方式, 請謹慎確認 如有因登錄資料不齊全或有誤, 而遭退件及延誤等情事, 由考生自行負責 7. 同時報名一系 ( 所 ) 組以上者, 請自行注意面試時間地點相關事宜, 遇有時間衝突或其他情事時, 不得要求招生委員會調整面試時間或要求退費, 其結果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1.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 ( 所 ) 組是否有誤,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報名並選擇正確之報考系 ( 所 ) 組, 取得新繳費帳號後再行繳費 2. 繳費後, 請確認轉帳或匯款交易是否確實入帳 3. 於規定期限內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請立即至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明, 如無法列印准考證明, 請儘速持金融機構之 繳費明細存根 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確認 4. 繳費完成後, 若發現報名個人資料 ( 除報考系 ( 所 ) 組別 選考科目 應試考區外 ) 有錯誤, 請列印後

10 操作 程序 步驟 3: 列印准考證明 步驟 4: 繳交審查資料 規定期限 作業方式 止前將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註明聯絡電話及報考系所傳真 (Fax:(03) ) 或親送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逾期者請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於期限內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列印准考證明 考生完成繳費後, 請於網頁上自行以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完成此步驟即完成報名手續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前以郵戳為憑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列印報名封面 將系所指定繳交資料放入信封, 報名封面貼於信封外, 以掛號方式郵寄, 或直接交至本校 八.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 注意事項 直接以手寫更正, 並簽名傳真至本校修正 (Fax: (03) ) 1. 完成列印准考證明方可確保報名成功 2.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證明核驗後符合報名費減免資格者, 本校將以簡訊通知考生, 考生至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明後, 即完成報名程序 3. 報名成功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系 ( 所 ) 組別及選考科目 4. 任一招生初 複試時考生應依本校招生試場規則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 ( 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以備查驗 5. 准考證明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前自行於招生網頁上列印准考證明 1. 繳費成功後方可上網列印審查資料繳交之信封封面, 依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順序排列文件, 寄送前請再次檢查確認 2. 可於本校上班日每日 8:30~17:00 至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登錄收件或以掛號郵寄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收,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退費不退件 未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者, 若遺失信件將無憑證可追查 3. 審查資料請務必列印專用信封封面, 以免影響收件速度, 收件狀態可至招生資訊網查詢 (http : // 資訊查詢 資料收件查詢 ) 4. 報名繳交所有資料, 本校審核後, 不論錄取與否, 依規定均留校存查 1 年後銷毀, 概不退還 重要文件, 請勿以正本送審 5. 考生如繳交之報名資料不全而遭取消報名無法應試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請考生郵寄報名資料前, 務必再次確認 6. 未繳交書面資料者, 其審查資料等成績以 缺考 計 7.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另將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及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傳真至 (03)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 地點 筆試 : 綜合測驗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09:00~10:30 另行公告 面試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11:00~ 面試結束 工學 205 說明 : 1. 筆試地點 面試順序詳見招生資訊網 最新消息 2. 面試另含廠商 考生簽約公聽會, 不另行寄送書面通知 8

11 九. 招生系所分則 : 招生系所 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專班 組別代號 招生名額 合作企業 4391M 5 名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生對象理 工科系相關專長背景之大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入學資格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以上或具有大學以上之同等學力 項目 滿分 占總成同分參績比例酌序 檢定標準 日期 考試科目及配分 系所指定繳交資料及要求 書面審查 % 2 -- 筆試 : 綜合測驗註 : 綜合測驗含基本工程用數學 物理 % 1 面試 % 3 筆試全程缺考者, 不予錄取 本項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前繳交指定資料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1. 符合入學資格之學歷證件影本 2. 歷年成績單 3. 專題研究報告或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等 4. 語文能力檢定或與創意 創新 創業活動有關之參與表現等 ( 無則免交 ) 5. 以上審查資料需於報名截止日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 前繳交, 繳交方式請參考簡章第 8 頁 系所規定畢業規定請參考本校應修科目表 系所資訊 學系服務電話及傳真系所辦公室系所網址 TEL: FAX: 工學館 系所聯絡人 謝慧芳 TEL:(03) 楊純萍 TEL:(03) candysha@cycu.edu.tw chunping@cycu.edu.tw 9

12 十. 成績 名額處理方式 : ( 一 ) 成績處理方式 : 1. 本招生委員會得依公平原則將筆試成績標準化 2. 筆試全程缺考者, 不予錄取 3. 依成績相關規定, 由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決定錄取名單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各學系相關規定者, 雖有名額, 亦得不足額錄取 4. 各系所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簡章所列同分參酌科目順序之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若各考科分數完全相同者, 則正取生以增額方式全部錄取, 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5. 凡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而未正取者, 均列為備取生 ( 二 ) 名額處理方式 : 1. 招生名額呈報教育部核定, 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2.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 ; 不足額錄取者, 不得列備取生 十一. 放榜 成績複查規定 : ( 一 ) 錄取考生公告於網路, 並專函通知 ( 二 ) 網路查榜 : 本校招生網站 ( 資訊查詢 / 放榜查詢 ) ( 三 ) 未收到成績單, 可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 服務專線 :(03) ) 查詢 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各階段報到期限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四 ) 成績複查規定如下 : 請上網申請成績複查, 網址 : 點選 成績複查, 繳費方式請參考簡章附錄 1. 複查時間 :105 年 1 月 13 日 ( 三 )~105 年 1 月 14 日 ( 四 ) 截止 2. 複查成績為筆試科目時, 以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3. 成績複查費用 50 元 / 科, 一律以 ATM 轉帳 ( 繳費請參考簡章附錄 ) 4. 考生成績經複查後如有更異, 招生委員會得依實際情況重新計算成績排序後重新訂定最低錄取標準, 原已錄取之考生成績低於新錄取標準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5. 如產生考試糾紛時, 得依本校考試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10

13 十二. 入學資格 : 本校於入學驗證報到時審查入學資格, 若資格不符將無法報到入學 考生須通過考試並達招生委員會議決之錄取標準及符合下列學經歷之要求 : ( 一 ) 凡取得學士學位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 二 )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 且不具備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 經本校審查通過, 視同大學同等學歷 ( 力 ), 取得報考資格者, 並獲錄取者方可入學 ( 三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經錄取後報到時須繳驗之文件請參照簡章附錄, 驗證無誤後方可入學 學歷證明文件如無法於報到日備齊, 可先簽立切結書, 最遲延至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日後一個月內, 否則視同資格不符, 取消入學資格 十三. 報到 : 報到分為二階段 ( 一 ) 第一階段 : 就讀意願登錄 1. 正備取生均應於放榜後, 使用招生資訊系統之就讀意願登錄功能, 登錄並傳送就讀意願, 逾期未成功傳送即以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論 2. 登錄時間 :105 年 1 月 13 日 ( 三 )12:00 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 五 )15:00 止 3. 同意就讀者請於期限內完成登錄就讀意願, 為確保自身權益, 登錄後請於截止日前, 再次進入就讀意願中之 意願查詢 確認個人之 就讀意願 欄是否已變更為 同意就讀, 以確保個人權益 ( 二 ) 第二階段 : 入學驗證報到 1. 請至招生資訊網系統查詢榜單, 報到狀態為 可報到 者即可辦理入學驗證報到 2. 報到日期及時間 :105 年 1 月 22 日 ( 五 ) 上午 9:00~9:30 3. 地點 : 本校工學館 2 樓 4. 繳驗 : 報考學歷證書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 驗核用 ) 5. 上述入學驗證報到除遇不可抗力之情事, 不再另函通知 ( 三 ) 報到注意事項 : 1. 碩士專班入學報到經前項程序報到 ( 名額內報到 ) 後之缺額, 將不定時以簡訊或 通知遞補報到, 請考生留意手機及 2.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04 學年度公告之第二學期開始上課日 3. 入學驗證報到 應繳交網路報名時所提之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如報到時尚未取得證書者, 應填具切結書, 保證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凡逾報 11

14 十四. 附則 : 到日期未完成報到手續, 或逾切結日期未繳交應考學歷證書正本者,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4. 正取生未依程序及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遞補之備取生須按遞補錄取報到通知之規定方式 時間 地點辦理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5. 完成報到後須依規定與合作公司簽約方可入學就讀 ( 一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責 ( 二 ) 有關考試規則及處理辦法, 悉依本校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 見簡章附錄 ) ( 三 ) 權利與義務 : 1. 本項招生錄取生不得辦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2. 錄取新生或入學後學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入學資格或所繳證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或入學考試舞弊, 經查証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有關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 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3. 如有考試糾紛得依本校考試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 四 ) 本簡章公告於網路, 請自行下載 ( 五 )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2

15 附錄 1 中原大學產業碩士專班招生規定 103 年 10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條中原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特依據行政院 93 年 8 月 5 日第一次財經會報通過 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方案 教育部 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核要點 大學法第 24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校秉持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並成立招生委員會, 其成員依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準則 之規定組成之 具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三條本校產業碩士專班由學校依據合作提案企業之需求共同規劃開設, 入學以單獨招生考試方式辦理之, 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 30 名為原則, 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受教育部總量管制之限制, 但需報經教育部核定 第四條凡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 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它有關之條件者, 得報名參加招生考試,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男性兵役狀況應符合招生簡章規定之條件 第五條本招生分春 秋二季入學, 學生修業年限以不超過四個學期為原則 本專班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六條招生考試入學考試科目及口試所佔比例由各系所自訂並載明於簡章, 評分資料應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終結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錄取成績相關規定, 由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決定錄取名單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學系相關規定者, 雖有名額, 亦得不足額錄取 第七條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招生糾紛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 20 天公告 第八條招生過程若有糾紛, 依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辦理之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 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定 第九條錄取生 合作企業與本校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未履約規則應明列於招生簡章 第十條本規定之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

16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4 年 9 月 29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14

17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 15

18 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 16

19 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17

20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21 附錄 3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08 月 0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 19

22 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20

23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24 附錄 4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 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2

25 附錄 5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23

26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24

27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28 附錄 6 報名費 :1400 元 ; 成績複查每科 50 元 報名費繳費期間 : 104/12/01( 二 )09:00~104/12/22( 二 )15:30 成績複查申請及繳費期間 : 105/01/13( 三 )12:00~105/01/14( 四 ) 報名繳費成績複查繳費 先申請轉帳帳號 : 網路報名 申請報名轉帳帳號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網路報名 查詢轉帳交易明細 繳費後請保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存根聯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流程 方式一 : 持兆豐商銀金融卡至兆豐商銀自動櫃員機轉帳 ( 免轉帳費用 ) 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選擇 自行轉帳 項目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補登 ) 先申請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 申請成績複查 ATM 轉帳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最高 17 元, 由轉出帳號負擔 ), 恕不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成績複查 查詢轉帳帳號 若成績複查轉帳金額或帳號忘記, 可上網至 成績複查 複查轉帳查詢 方式二 : 持其他銀行或郵局金融卡至任何一銀行或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輸入密碼後, 銀行提款機請選擇 跨行轉帳 項目, 郵局提款機請選擇 非約定帳戶 輸入 行庫代碼 : 請輸入 017 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或郵局補登後 ) 注意 :1.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 ( 或郵局 ) 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2. 完成轉帳後, 請至 網路報名, 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 只能將存款轉出而無法轉入, 請小心查證以免上當 臨櫃繳款流程 方式一 : 至兆豐商銀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用 ) 方式二 :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臨櫃繳款 ( 匯款手續 費 30 元 ) 填寫 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 ( 一式二聯 ) 繳款編號 ( 代收碼 + 銷帳編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戶名 : 中原大學 填寫 跨行匯款單 ( 一式二聯 ) 受款行 :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 代號 ) 帳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填入應繳金額 戶名 : 中原大學 匯款人 : 考生姓名 至櫃台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收據留存備查 備註 : 報名費 或 複查費 ( 無則免填 ) 至櫃台繳費 ( 手續費 30 元 ), 收據留存備查 26

29 附錄 7 27

30 附錄 8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102 年 6 月 3 日 101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各項招生考試公平性 保障考生權益及有效處理招生考試糾紛, 訂定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第二條考試糾紛之處理,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之常務小組 ( 以下簡稱常務小組 ) 研議之 第三條常務小組應有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糾紛之處理, 應有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 方得決議 第四條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對本校招生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決議, 認為不當致有損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提出申訴處理 第五條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 一 考生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常務小組提出申請 逾期原則上不受理, 惟因不可抗力, 致逾期者, 得向常務小組聲明理由, 請求許可 申訴處理書應記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處理之事實及理由 二 常務小組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考生到會說明 三 常務小組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議正式回復考生, 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四 常務小組會議中之言論, 涉及考生之隱私及其基本資料, 應予保密 決議書由主席署名, 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 (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決議書, 其內容包括主文和理由 ) 五 原則上, 同一案件之申訴處理, 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考生不服申訴處理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訴願時並應檢附本校決議書 第七條申訴處理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經常務小組會決議, 得推派委員三人成立 調查小組 為之 第八條申訴處理案提起後, 若考生就申訴處理事件,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常務小組 常務小組於接獲通知後, 應即中止研議, 俟中止研議原因消滅後繼續研議 考生於常務小組未作成決議書前, 得撤回申訴處理案 第九條常務小組做成決議書後, 呈校長核定時, 應副知招生委員會, 招生委員會如認為有與法規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呈報校長, 並副知常務小組, 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常務小組再議 ( 以一次為限 ) 決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 常務小組應將決議書送考生及招生委員會, 並應即採行 第十條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者, 學校即應依規定完成撤銷原處理, 保障考生權益 第十一條本程序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31 附錄 9 交通指南 : 29

32 附錄 10 各學系辦公室樓館位置分布 : 學系 學系辦公室位置 學系 學系辦公室位置 應用數學系 科學館 5 樓 商學博士學位學程 管理大樓 4 樓 物理學系 科學館 1 樓 企業管理學系 商學大樓 2 樓 化學系 理學大樓 2 樓 國際與經營貿易學系 商學大樓 3 樓 心理學系 科學館 7 樓 會計學系 商學大樓 4 樓 生物科技學系 生科館 1 樓 資訊管理學系 資館樓 2 樓 奈米碩士學位學程 科學館 3 樓 財務金融學系 商學大樓 3 樓 化學工程學系 工學館 3 樓 設計學博士學位學程 設計學院 1 樓 土木工程學系 土木館 3 樓 文化創意設計碩士學位學程 設計學院 1 樓 機械工程學系 工學館 2 樓 設計學院設計學士原住民專班設計學院 1 樓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工學館 4 樓 建築學系 建築館 2 樓 環境工程學系 生科館 3 樓 室內設計學系 望樓 1 樓 通訊碩士學位學程 電學大樓 B1 商業設計學系 商設館 2 樓 電機資訊學院學士班 電學大樓 B1 景觀學系 景觀館 1 樓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 莊敬大樓 1 樓 特殊教育學系 全人村南棟 1 樓 電子工程學系 篤信大樓 1 樓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 全人村南棟 5 樓 資訊工程學系 電學大樓 2 樓 應用華語文學系 全人村南棟 1 樓 電機工程學系 電學大樓 3 樓 教育研究所 全人村南棟 4 樓 財經法律學系 全人村北棟 2 樓 宗教研究所 全人村南棟 9 樓 30

33 附表 1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曾任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教師報考中原大學 產業碩士專班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報考系組系組 申請人姓名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姓名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電話 ( 夜 ): 資格條件 檢附證明文件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由任職學校出具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 申請說明 : 1. 考生不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如簡章附錄 )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 擬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之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者, 請於指定期限內寄送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報考, 報名結束前資格審查尚未完成, 請先行報名, 如審查不通過, 本校將取消其報名, 並予以退費, 不得以本校已先受理報名為由, 要求准予報考, 逾報名期限未完成報名者, 不得以資格審查未完成為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2. 審查標準 :(1) 依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或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所聘之專 兼任技術或專業教師 (2) 年資不限 3. 請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將證明文件連同本表一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收 ), 或傳真至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齊備, 方可進行審查, 如有缺件, 將不予審查 報考人簽章 : 年月日 審議階段審查結果 ( 本欄考生勿填 ) 招生中心審查 執行長簽核 招生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 承辦人簽章 : 簽核意見 : 執行長簽章 :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 年月日 年月日 經年月日招生委員會議審議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31

34 附表 2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報考中原大學 產業碩士專班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報考系組系組 申請人姓名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 : 夜 : 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資格條件 ( 請勾選 ) 送審文件 姓名 : 行動電話 : 電話 ( 日 ): 電話 ( 夜 ):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符合本校訂定之資格條件之一 : 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 獲得第三名 ( 含 ) 以上獎項 擁有專業書籍著作, 或發表專業論文, 具有學術卓著或實務應用價值者 具有技藝 實務 學術等方面之卓越成就, 於特定專長領域之地位享有聲譽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份證明者 運用專業知能, 在服務社會 從事公益 造福人群等方面著有成效 獲得推崇, 且提出充分證明者 請條列或另冊說明並附上送審證明文件 : 申請說明 : 1. 考生不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如簡章附錄 ) 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 擬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規定, 以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之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者, 應符合上列本校所訂之資格條件之一, 並於指定期限內寄送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始得報考, 報名結束前資格審查尚未完成, 請先行報名, 如審查不通過, 本校將取消其報名, 並予以退費, 不得以本校已先受理報名為由, 要求准予報考, 逾報名期限未完成報名者, 不得以資格審查未完成為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2. 請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連同本表一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收 ) 3. 各項證明文件均需齊備, 方可進行審查, 如有缺件, 將不予審查 報考人簽章 : 年月日 審議階段審議結果 ( 本欄考生勿填 ) 審議通過 審議不通過, 原因 : 系所審議系所主任簽章 : 招生委員會審議 審議通過 審議不通過, 原因 : 年月日 經年月日招生委員會議審議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32

35 附表 3 持 境外學歷 入學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境外學歷類別檢覈之證明文件法規依據 境外學歷 ( 非香港澳門或非大陸學歷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二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三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香港 澳門學歷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學歷 一 持大陸地區學士 碩士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1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2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 3 歷年成績單影本 4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 網址 : 5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 網址 : 6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7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8 臺灣地區人民,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 ) 9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0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11 如經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持大陸地區學士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1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2 歷年成績單影本 3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與歷年成績單影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4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33

36 附表 4 中原大學 產業碩士專班 入學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報考系組系組准考證號 考生姓名英文姓名 ( 請填寫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 身分證號 ( 或居留證號 )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國籍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學校所屬國家 / 州別 ( 城巿別 ) 系所全稱 所 持 境外學歷 學校全稱 取得學位 修業起迄年月日至年月日 學校地址 應備審查文件 ( 請考生選勾選 並檢核 ) 境外學歷 ( 非香港澳門或非大陸學歷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分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外國人士 僑民免附 ) 香港 澳門學歷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大陸學歷 : 一 持大陸地區學士 碩士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臺灣地區人民,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二 如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三 持大陸地區學士學歷 ( 肄業 ) 入學者 :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 肄業證 ( 明 ) 書影本與歷年成績單影本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說明 : 1. 請於報名截止 104 年 12 月 22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影本連同本切結書一併寄送或傳真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FAX: ) 2. 應於入學報到時至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日後一個月內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驗證無誤後, 方可入學 切結聲明事項 1.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並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 2. 本人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 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二分之一 3. 本人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將於報到驗證時繳交上列審查文件正本 4.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結果有不符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即由貴校取消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中原大學年月日 立書人 ( 報考人 ) 簽章 : 34

37 附表 5 一 目的 :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方案 103 年 11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二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為鼓勵參加本校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未獲錄取之備取考生, 能再接再厲報考本校同一學年度舉辦之碩 博士班相關考試, 特實施優惠報名費方案, 以促進具有潛力 有心向學 認同中原的學生努力不懈, 繼續 問鼎中原 進而 入主中原 二 優惠報名費適用對象 : 凡參加本校碩 博士甄試入學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 ( 一 ) 至本校招生資訊系統完成登錄就讀意願之備取生 ( 二 ) 至簡章所訂之甄試入學遞補期限未獲正式錄取者或自第三條所列之考試項目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者 ( 三 ) 未提出放棄入學資格聲明者 三 優惠報名費之考試項目 : 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如繼續報名參加本校同一學年度舉辦之下列碩 博士相關招生考試之一並完成繳費, 且各評分項目及筆試均未缺考者, 得享有該項考試之報名費優惠 : ( 一 ) 碩士班考試 ( 二 ) 博士班考試 ( 三 ) 碩士在職專班考試 ( 四 ) 國際碩士班考試 ( 五 ) 產業碩士專班 ( 春 秋季 ) 考試 四 優惠報名費金額 : ( 一 ) 碩士班相關考試 : 全額 ( 二 ) 博士班考試 : 全額 ( 三 ) 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報考二 ( 含 ) 系以上者,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條件之系數, 優惠其報考第三項各項考試之相同系數 ( 四 ) 自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之備取生, 如已報名第三條所列考試項目且完成繳費, 無論有無缺考, 得全額退費 ( 五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免收報名費, 不予優惠及退費 五 申請方式 :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方案採申請制, 考生參加第三條之碩 博士班相關考試, 於該項考試之招生簡章公告放榜日期之後至當年度 6 月 30 日前, 符合享有優惠者須自行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匯款帳號, 審核通過後核退報名費, 逾期恕不予退費 35

38 附表 6 再接再厲問鼎中原 優惠報名費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聯絡電話行動 : 市話 : 申請優惠報考系組 ( 可填多系組 ) 原甄試報考系組及名次 ( 可填多系組 ) 碩士班考試 博士班考試 碩士在職專班 產業碩士專班 碩士班甄試 博士班甄試 系 系 組 組 准考證號 備取名次 銀行 ( 分行 ) 退費匯款帳號 ( 請勾選銀行或郵局 ) 帳號 : 戶名 : 郵局 ( 立帳郵局 : ) 局號 : 帳號 : 戶名 : 請附上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申請人簽名欄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簽名後請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送達本校招生中心, 逾期恕不受理 一 申請條件, 凡參加本校碩 博士甄試入學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 1. 至本校招生資訊系統完成登錄就讀意願之備取生 2. a. 至簡章所訂之甄試入學遞補期限未獲正式錄取者, 報名考試且各評分項及筆試均未缺考 b. 自參加之考試報名日起至甄試入學遞補期限前獲正式錄取者 3. 未提出放棄入學資格聲明者, 且非中低或低收入戶考生 審核欄 ( 申請人勿填 ) 二 共計可申請 系組之優惠報名費, 優惠報名費共計 元, 明細如 下 : 碩士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博士班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碩士在職專班 : 系組, 共計 元 產業碩士專班 ( 春 秋季 ) 考試 : 系組, 共計 元 碩士班 : 每一系優惠 1400 元 博士班 : 每一系優惠 2500 元 三 其他審核意見 : 招生中心承辦人 : 年月日 簽核欄 ( 申請人勿填 ) 招生中心主任 教務長 優惠報名費核發紀錄 銀行 郵局匯款 : 年月日匯款完成 ( 申請人勿填 ) 36

39 附表 7 中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招生類別 : 碩士班甄試 碩士班考試 國際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甄試 博士班考試 產業碩士專班 學士後第二專長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四技二專甄選 原住民專班 運動績優單獨招生 寒假轉學考 陸生 寒假轉學考 暑假轉學考 陸生 暑假轉學考 考生身分別 : 一般生 申請異動別 : 在職生 放棄報名 : 茲因 ( 放棄原因 ) 於報名期間申明放棄原報考系組, 並依簡章規定申請退回報名費, 事後絕無反悔或任何異議, 立此切結為證 退費匯款帳號 : 戶名 : (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郵局局號 : 帳號 : 改報系組 :( 限已完成繳費者填寫, 未繳費者無須申請, 請直接以新報考系組繳費 ) 原報考系組別 : 系 組 更正報考系組別 : 系 組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核欄 此致 准考證號 : 考生姓名 : 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日期 : 年月日 承辦人 招生中心主任 教務長 退回 NT$ 元 無需退費 異動欄 放棄報名, 系統資料已刪除 更改系組, 原系組資料已刪除, 並將資料轉入新系組承辦人 : 37

40 附表 8 企業合約書 錄取生 同意接受分發至 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參與中原大學辦理之 光機電及資電控產業碩士專班 ( 以下簡稱本專班 ), 先生 / 小姐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本專班錄取後, 依志願序分發至甲方, 甲乙雙方均充分了解本專班開辦之目的並願參加本專班培訓內容 在培訓期間, 甲乙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以茲共同遵守 一 本專班培訓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完成本專班所規定的學分數, 並通過技術報告審查為畢業條件, 未完成者得以延長一個學期為原則 二 乙方就讀本專班所需之培訓費用 ( 不含膳宿 ) 由甲方負擔新台幣拾萬元 ( 分四學期攤繳 ), 乙方每學期繳費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元, 合計繳交壹拾萬零壹仟貳佰捌拾元整, 延期畢業時, 乙方自行繳交學分費 三 乙方於獲得本專班之碩士畢業證書且甲方確定僱用後, 應於畢業一個月內至甲方任職, 服務年限為二年, 待遇不低於甲方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內容及福利依甲方之相關規定辦理 ( 如附件 :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服務契約所示 ) 四 本專班學生仍需履行兵役義務者, 得申請資助該學生企業 ( 甲方 ) 的研發替代役 ( 各合作企業是否提供研發替代役, 視畢業年度申請情形而定, 不保證提供 ), 如經甲方甄選錄取者, 其於甲方服研發替代役之役期是否計入服務年限, 依甲方工作服務契約所示規定辦理 五 乙方有下列事項之一者, 本專班得經 專班負責人 指導教授及甲方代表 決議, 終止本合約, 乙方不得異議 1. 所提供之報名表內容及所附相關資料與事實不符, 未能舉証更正或影響入學資格者 2. 違反本專班所訂之各項規定 規則及辦法或違反本校學生操行獎懲辦法達休 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3. 曠課合計達 24 小時, 或請假超過合計達 240 授課小時者 4. 無法於培訓期限內 ( 二年 ), 完成本專班碩士學位, 且未獲甲方之展延同意者 5. 有其它重大事件發生, 經本專班負責人 指導教授代表及甲方代表認定有嚴重影響培訓成效之虞者 六 因乙方所致之終止合約, 若乙方仍在學期間, 除乙方須賠償甲方其個人補助款, 甲方不再攤繳負擔該生之培訓費用 七 考核及罰則 1.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 乙方須依本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甲方 : (1) 乙方於培訓期間有合約第四條之事項之一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合約者 (2) 乙方於培訓期間或結訓後, 不同意受聘於甲方 (3) 乙方於培訓期間任意離訓或自請解除合約者 (4) 乙方於甲方服務時間未達第三條所約訂之期限者 ( 含乙方自請離職或因乙方績效不彰 不適任致被甲方終止聘僱 ) 2. 賠償金額等同於甲方已付之個人補助款, 經 專班負責人 指導教授代表及企業代表 議決確認後執行 3. 上列罰則發生時, 在乙方不履行賠償時, 乙方保證人須負擔乙方的賠償責任 八 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 得經雙方同意後修訂之 九 本合約書 ( 含附件 ) 乙式四份, 由甲乙雙方 本專班及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簽約人甲方 : 乙方 : 乙方保證人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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