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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簡章 104 年 11 月 30 日 ~ 12 月 04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i

2 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104 年 11 月 6 日 ( 星期五 ) 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一 )~104 年 12 月 4 日 ( 星期五 ) 寄准考證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二 ) 前 退費申請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前 甄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104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日 ) 依簡章各學系之規定 錄取放榜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寄成績單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前 申請複查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一 ) 前 正取生報到截止日 :105 年 2 月 4 日 ( 星期四 ) 前 備取生遞補報到 :105 年 2 月 16 日 ( 星期二 ) 起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止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可免費由本校教務處網站首頁自行下載列印, 未發售紙本簡章 下載網址 :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企劃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獎學金相關資訊, 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 網址 : 有關本校交通資訊請查閱網址 : ii

3 目 錄 共同規定事項招生目的 報考資格 修業年限 報名 1 報名注意事項 2 准考證 甄試時間及地點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3 錄取公告 成績單 成績複查申請 4 報到 放棄入學資格及註冊入學 4 附註 5 學系規定事項 01 國文學系 6 02 英語學系 7 03 化學系 8 04 生命科學系 9 05 資訊工程學系 美術學系國畫組 體育學系 應用華語文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14 附件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5 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20 附件三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21 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22 附件五 境外學歷切結書 24 附件六 退費申請書 25 附件七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6 附件八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 27 附件九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29 附件十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30 附件十一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31 附件十二公館校區分佈圖 33 iii

4 共同規定事項 壹 招生目的 本校希望藉由特殊選才招生管道, 招收具有特殊才能 經歷或成就之學生, 讓本校多元入學招生更加完整, 學系可依其特色設定錄取條件, 以更適當的方式招收到能力與志趣相符的優秀學生 貳 報考資格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普通型 技術型 綜合型及單科型學校 ) 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且符合報考系所訂定之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第 6 頁至第 14 頁 ) 者, 得參加本校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 一 參加各類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二 參加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三 獲選國際科學展覽正選代表者 四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類全國性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參 修業年限 肆 報名 4 至 6 年 ( 詳細規定請詳本校學則 ) 一 報名日期 : 自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一 ) 起至 104 年 12 月 4 日 ( 星期五 ) 止,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郵戳為憑 ) 二 報名方式 : 一律通訊報名, 請使用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附件七, 第 26 頁 ), 將報名應繳交相關表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系收 三 應繳驗資料 : 1.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 ( 附件八, 第 27 頁至第 28 頁 )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 3.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一份 : 適用對象 應繳資料 已畢業者應屆畢業生 ( 預定於 105 年 6 月畢業者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須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報考者 ( 須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畢業證書影本 檢附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註冊章應清晰可辨 ), 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 第 28 頁 ) 請依本簡章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 15 頁 )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 並應繳交 :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五, 第 24 頁 ) 2.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 並應繳交 :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件五, 第 24 頁 )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1 -

5 共同規定事項 4. 符合各學系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之證明文件, 以及書面審查資料 ( 第 6 頁至第 14 頁 ) 5.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考生如對報考資格之認定有疑義者, 請於報名前洽詢該招生學系 四 報名費 : 1. 報名費金額 : 依各學系規定, 詳見各學系分則 ( 第 6 頁至第 14 頁 ) 2. 繳費方式 :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 並請留存購買匯票之收據 ), 匯票抬頭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連同報名相關表件一併以限時掛號寄出 低收入戶考生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 得免繳報名費 ; 惟須於報名時檢附由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 市 )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非清寒證明 ) 影本一份, 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並於該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及聯絡電話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 考生繳交之報名表件通訊地址 電話及電子郵件地址應確實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致權益受損 ; 個人通訊基本資料若有更正, 請以傳真方式告知並來電確認 如因未收到通知, 後果請自行負責 傳真號碼 :(02) ; 聯絡電話 :(02) 二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者, 除取消其報名 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三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第 20 頁 ), 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四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報名及書面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而影響報考資格或考試成績,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一概不予退還, 若各學系 ( 組 ) 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五 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 若繳交之證明文件不符者, 其報名費不予優待,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六 身心障礙考生有特殊需求者, 請填妥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附件九, 第 29 頁 ), 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影本, 隨同其他報名表件一併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 七 退費 1.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1)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2)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3)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未郵寄報考資格審查資料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2. 申請時間及手續若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 請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前填妥附件六 退費申請書 ( 第 25 頁 ), 以傳真方式 ( 傳真電話 :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本校將於 105 年 1 月底前匯入個人指定帳戶, 或以退還報名所附匯票方式辦理退費, 考生購買郵政匯票時, 請自行留存購買匯票之收據 3.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者, 不得申請退費 - 2 -

6 共同規定事項 陸 准考證 一 考生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 即同時以限時信函及電子郵件寄發准考證 考生繳交之報名表件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地址 通訊地址等應填寫清楚無誤, 否則因無法通知致延誤考試時間或影響權益時, 其後果自行負責 考生如逾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期四 ) 仍未收到准考證時, 請撥考生服務電話 :(02) 洽詢 二 考生收到准考證後, 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或換發, 否則影響權益, 自行負責 三 考生應試時需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便查驗,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 向報考學系助教申請補發後, 始准應試 四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結束後不再補發 柒 甄試時間及地點 詳見各學系分則 ( 第 6 頁至第 14 頁 )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3. 總成績計算方式 : (1)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該項 ( 科 ) 所佔比率 (2) 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4. 筆試總分係指筆試各科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初試總分係指初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複試總分係指複試各項 ( 科 ) 原始得分乘以所佔比率後之合計成績 5. 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 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6.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1.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學系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2.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3. 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學系 ( 組 ) 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如有二人以上錄取生之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 由各學系 ( 組 ) 提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 - 3 -

7 共同規定事項 玖 錄取公告 一 公告時間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公告 二 皆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首頁, 網址 :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考生若逾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期三 ) 仍未接獲錄取通知, 務請撥電話 :(02) 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拾 成績單 一 成績單預定於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前寄發, 考生若逾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尚未收到成績單, 請撥電話 (02) , 查詢或申請補發 二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 1 年, 逾期不予補發 拾壹 成績複查申請 一 申請表件 :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第 頁 ) 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與期限 : 一律以通訊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請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一 ) 前以限時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 至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企劃組 ) 收, 逾期概不受理 三 注意事項 :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規定,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三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拾貳 報到 放棄入學資格及註冊入學 一 入學報到日期 方式 : 1. 正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報到日期及方式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備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期限及方式辦理 遞補登記 手續, 逾期未辦理遞補登記者, 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遞補登記單 將隨同錄取通知寄發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備取生遞補報到截止日期為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3. 報考本校同時錄取二學系以上者, 僅能擇一學系登記報到 二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 1. 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填具附件十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第 30 頁 ), 並於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傳真或掃描後電郵至本校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件 : pei717@ntnu.edu.tw), 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 因其他特殊事由而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仍應於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 4 -

8 共同規定事項 三 已報到之錄取生, 應另依本校新生入學通知 ( 預定於 105 年 8 月中旬寄發 ) 辦理註冊手續,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 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1. 應屆畢業生考試錄取後, 因故未能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並繳驗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2. 持國外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一份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3.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4. 持香港澳門學歷報考經錄取者, 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辦理 四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者, 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五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六 錄取考生均係自費生, 入學後依本校甄選規定錄取為師資培育生者, 始得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有關教師資格之取得,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相關諮詢請逕洽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電話 :(02) 拾參 附註 一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 應於考試放榜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及其成績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及辦理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三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 5 -

9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1 學系名稱 國文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2 名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 生, 且曾獲得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 1.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各類組前 3 名 報考資格 2. 中央各級機關或各縣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 非專題性文學獎前 3 名 附加規定 3. 全球華文學生文學獎 ( 前身為全國學生文學獎 ) 前 3 名 4. 台積電青年學生文學獎前 3 名 5. 其他與梁實秋文學獎 聯合報文學獎同等級之各項文學獎前 3 名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1. 自傳 ( 限 2000 字以內 )1 式 4 份 2. 高中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3 份 書面審查 3. 全國性 文學獎項獎狀影本及作品或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前 3 名獎狀影本 各 4 份 請依序將上列 3 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共計 4 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6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系網站 (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四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文學院勤大樓 7 樓教室 ( 屆時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近公告 )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相關規定 4.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校及本系相關規定之外語能力檢定, 始符合畢業資格 5.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曾得過 全國性 文學獎 ;(2) 口試 ;(3) 書面 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蔡助教 ) 系所網址

10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2 學系名稱英語學系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及成績計算 書面審查 複 其 試 他 相關規定 一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 生 二 符合下列 1-3 項其中一項 : 1. 參加全國性英語相關競賽獲首獎 2. 母語為英語或畢業自英語授課學校 3. 達到等同以下其中一項檢核標準 : (1)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C1( 流利級 ) (2) 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高級初試 (3) 托福 TOEFL ibt 110( 含 ) 以上 (4) 國際英語測驗 (IELTS)7.5 級 ( 含 ) 以上 (5) 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 (Cambridge Certificate)CAE Grade B( 含 ) 以上 (6) 多益測驗 (TOEIC) 聽力及閱讀 945( 含 ) 以上, 且口說及寫作 360 分 ( 含 ) 以上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複試口試 50% 一 高中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1 份及影本 2 份 二 英文自傳 ( 限 1,000 字以內 )1 式 2 份 三 中文自傳 ( 限 1,000 字以內 )1 式 2 份 ( 參考用可省略 ) 四 下列 1-3 項其中一項 : 1. 全國性英語相關競賽獲首獎 獎狀影本 2 份 2. 母語為英語或畢業自英語授課學校 證明影本 2 份 3.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2 份 請依序將上列四項資料合併裝訂成冊, 共計 2 份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三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6 號本校 本部誠大樓 8 樓專題討論室 I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項資料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4. 錄取生須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檢定 ( 或等同之國際標準化測驗 ), 始得畢業 5.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孫助教 ) 系所網址

11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3 學系名稱 化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8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對於化學有興趣熱誠之高中生, 曾參加國際 / 國內數理學科競賽選訓營等活動, 表現 優異之高中學生 : 報考資格 1. 國際科展 ( 數理 資訊 自然科學 ) 競賽 附加規定 2. 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或冬令營結訓者 3. 高級中學學科能力競賽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書面審查檢附自傳 高中歷年成績單 以上參賽得獎證明 結訓證書等資料各二份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 段 88 號公館校區理學院大樓 F322 會議室 其 他 相關規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林彥慧助教 ) 系所網址

12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4 學系名稱 生命科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具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 : 1.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高中組生物科 ( 生命科學科 ) 前三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2. 全國高級中學數理學科能力競賽三等獎以上 3. 國際科技展覽獲獎 4. 入選國際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 5. 已發表生命科學相關領域 SCI 文章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一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二口試 50% 以下資料繳交一份 : 1.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正本 書面審查 2. 自傳 ( 學生自述 ) 及進修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3. 競賽成果證明 4. 成果作品 學生幹部證明 口 試 1. 口試名單及順序將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站 2. 口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 時 3. 口試地點 : 臺北市文山區汀洲路 4 段 88 號本校 理學院大樓 2 樓生命科學系會議室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3. 招生目標 : 對生命科學具特殊性向與才能者, 期能培育優秀的生命科學人才 相關規定 4. 有辨色力異常 視覺障礙或肢體障礙者, 宜慎重考慮 5. 錄取之新生須於畢業前通過本系規定之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 資格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賴俊祥助教 ) 系所網址

13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5 學系名稱 資訊工程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8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對於資訊工程領域有興趣熱誠之高中生, 曾參加下列國際 / 國內數理或資訊學科競賽 等活動之一, 表現優異之高中學生 : 報考資格 1. 國際科展 ( 數理 資訊 自然科學 ) 競賽 附加規定 2. 國際奧林匹亞競賽選訓營結訓者 3. 高級中學學科能力競賽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初試成績特優者, 考試項目初試得免複試逕行錄取, 逕取生錄取總成績佔分比例為初及成績計算試 100% 50% 複試 口試 : 必要時得辦理口試進行甄選 50% 書面審查檢附自傳 高中歷年成績單 以上活動參賽得獎證明或結訓證書等資料各一份 複 試 1.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2.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三 ) 3. 複試地點 : 臺北市汀州路四段 88 號應用科學大樓資工系 2 樓會議室 其 他 相關規定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陳姿婷助教 ) 系所網址

14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6 學系名稱美術學系國畫組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及成績計算 書面審查 其 他 相關規定 1 名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普通型 技術型 綜合型及單科型學校 ) 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並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 得參加本系國畫組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 1. 參加美術類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2.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各類全國性美術等展演類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一術科考試 - 水墨畫 30% 二書面審查 20% 三口試 50% 1. 自傳 ( 學生自述 ): 請以打字呈現,1500 字 2. 成果作品集 : 列印或相片方式呈現 3. 競賽成果 ( 或特殊表現 ) 證明 ( 請以影本繳交 ) * 以上資料請以 A4 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5 份 ) 1. 各科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考試時間訂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二 ) 假本校美術系館舉行 ; 術科考試 - 水墨 畫 時間訂於上午舉行 口試訂於下午舉行, 詳細考場位置及時程安排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三 ) 公告於本校美術系館及本系網頁 3. 書面審查資料請於報名時一併繳交, 逾期恕不接受補繳 4. 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惟服兵役不在此限 ) 5.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6. 有視覺障礙或辨色力異常者, 宜慎重考慮 7.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術科考試 - 水墨畫 ;(3) 書面審查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曾斐莉助教 ) 系所網址

15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7 學系名稱 體育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普通型 技術型 綜合型及單科型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學校 ) 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並具有下列情形者, 得參加本系特殊選才招生, 經錄取後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 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前三名名次者 ( 限亞奧運運動種類 )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 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 複試口試 50% 書面審查 1.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2. 競賽成績證明 3. 個人簡歷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 ( 得不足額 ) 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三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本校 體育館三樓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本系為師資培育學系 相關規定 3.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審查資料 洽詢電話 (02) ( 請洽謝助教 ) 系所網址

16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8 學系名稱 應用華語文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或已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 報考資格 1. 參加 全國語文競賽 國語演講 / 朗讀獲得前三名次者 附加規定 2. 參加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性 國語文競賽或 全國性 英 語文競賽獲得前三名次者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3. 自傳 ( 學生自述 ) 一份 書面審查 4. 讀書計畫 ( 含申請動機 ) 一份 5.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 如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多益 全民英檢 新制托福等等 ) 社團參與證明影本一份 6. 其他有力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 參考用可省略 ) 7. 個人資料表一份 請至本系網頁下載 ( 入學管道 / 學士班 )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5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期五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29 號本校 綜合大樓 7 樓應華系會議室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相關規定 3. 所繳之各項資料均不退還, 請自存底本 4. 錄取之學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洽詢電話 (02) ( 請洽姚淑婷助教 ) 系所網址

17 學系規定事項 學系代碼 09 學系名稱 企業管理學系 報名費 新臺幣 1,000 元 招生名額 1 名 自國內外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 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 學力資格, 英文與數學成績優異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1. 曾獲有國內外營銷實務活動或財務金融領域相關競賽展現實績能提出具體證明 2. 獲有企業營銷或財務金融領域相關證照者 3. 曾投入個人或集體創業領導經驗能提出具體證明 4. 曾有獨特創新產品之創作表現並提出具體證明 考試項目各項目所占比率 (%) 考試項目初試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及成績計算複試口試 50% 1. 符合報考資格相關證明資料 書面審查 2. 高中 ( 職 ) 在校成績證明 ( 含歷年學業成績名次占全班人數百分比 ) 3. 自傳及個人讀書計畫 1 份 4. 推薦函 2 封 複 試 1.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4 名參加複試 2. 複試名單將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本系網站 3. 複試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三 ) 4.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31 號本校 管理學院 1 樓教室 ( 屆時公告於本系網頁 最新公告 ) 其 他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1) 口試 ;(2) 書面審查 相關規定 3. 錄取之新生須通過本系外語能力檢定標準, 始符合畢業資格 4. 本系為非師資培育學系 洽詢電話 (02) ( 請洽洪助教 ) 系所網址

18 附件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19 附件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 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 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 級 :

20 附件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1 附件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

22 附件一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件二 :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9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3,5,6,8~16 條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6,9,10,12,1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本校 9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場, 於考 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 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 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未辦 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第四條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 二十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 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亦不得攜 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 再予歸還 第六條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 電腦 第七條 第八條 劃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 ; 第十條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 十,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 或 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 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4 附件三 :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 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 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 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 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 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 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5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姓名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報考學系學系組 複查科目名稱 複查結果 (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填寫, 考生勿填 ) 查覆分數複查回覆事項 申請人簽章 : 複查人簽章 : 申請日期 :105 年月日複查日期 :105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申請成績複查請一律使用本表, 否則不予受理 2. 列印本表時請將第 頁單面列印成 2 張, 本頁 ( 第 22 頁 ) 申請日期 准考證編號 姓名 聯絡電話或手機 報考學系 ( 組 ) 及複查科目等各欄應逐項填寫清楚 ( 雙線以右各欄請勿填寫 ) 3. 本表第 2 頁 ( 第 23 頁 ) 收件人姓名 收件地址及郵遞區號請填寫正確, 並貼足回郵郵資 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 以便回覆 4. 請於 105 年 1 月 25( 星期一 ) 前以通訊方式將本表 ( 共 2 張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 教務處企劃組 ) 收 ; 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5.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26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寄 請 自 行 貼 足 回郵郵資 收件人 : 收 收件地址 :

27 附件五 : 境外學歷切結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以學歷 ( 請填寫姓名 ) (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全稱 ) 參加貴校 105 學年度 學系 組特殊選才招生 考試 一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確為教育部認可, 並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以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 ) 之規定, 並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 二 本人謹此具結保證, 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前述法規規定之程序, 繳交下列文件, 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 ( 一 ) 經相關權責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證件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一份 ( 二 ) 經相關權責單位驗證之境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一份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中文或英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具結日期 : 年月日

28 附件六 : 退費申請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退費申請書 一 考生報名貴校學系組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 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 敬請核 辦 二 退費申請原因 :( 符合下列各項原因之一者 )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報名資格不符者 已繳交報名費但因未郵寄報考資格審查資料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三 本人存款帳戶 ( 非考生本人帳戶無法受理 ) 資料如下, 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 郵局戶名 : 存簿帳號 : ( 請填寫 14 位數字 ) 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 戶名 : 帳號 :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電話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退費申請方式與期限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期五 ) 前, 以傳真方式 ( 傳真電話 :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29 附件七 :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考生姓名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系收 學系電話 ( ) 請將下列表件依序整理齊全裝於一個 B4 信封袋中,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以限時掛號郵寄,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項次 應繳交資料 請自行檢核打勾 一 報名表與報名證件黏貼表 ( 附件八 )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請黏貼於附件八之報名證件黏貼表 ) 三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一份 四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 學系規定之書面審查資料 份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七 報名費匯票

30 附件八 : 報名表及報名證件黏貼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報名表 填表說明 :1. 報名資料寄出後, 除個人通訊基本資料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2. 各欄位請考生據實填寫, 灰色 欄位請勿填寫 准考證號碼 ( 由本校填寫 ) 報考學系學系組 姓名性別 男 女 貼照片處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 限最近三個月內二吋 正面 半身 脫帽照片 聯絡電話 日 :( ) 夜 :( ) 手機 : 通訊地址 (105 年 2 月前通訊地址 ) 戶籍地址 同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 ( 必填, 寄發准考證用 ) 就讀學校 ( 請填寫學校全名 ) 應屆畢業 (105 年 6 月畢業 ) 非應屆畢業 ( 年月畢業 ) 低收入戶 否 是 ( 應有縣市政府核發證明 ) 緊急聯絡人 關係姓名聯絡電話 本人對本招生簡章內容及相關規定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瞭解, 同意依所列事項辦理 考生簽名 : 於年月日 報名資格審查 審查事項 項目報考資格報名費繳交文件 審查結果 資格符合, 准發准考證 資格不符合招生簡章第 條規定 是否符合簡章規定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符合退費申請規定 : 是 否 不符合之原因 審查人員核章

31 附件八 : 報名表及報名證件黏貼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證件黏貼表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 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試用, 不得為其他用途 可簽名, 但所有文字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應屆畢業生學生證正面影本黏貼欄 請於影本正面註明 此影本僅作為報名考試用, 不得為其他用途 可簽名, 但所有文字不要遮住姓名及字號 應屆畢業生學生證背面影本黏貼欄 低收入戶證明 ( 非清寒證明 ) ( 請沿虛線浮貼, 黏貼後請於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及聯絡電話 )

32 附件九 :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性別 男 女 聯絡手機 身心障礙類 別及狀況 聯絡電話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 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其他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註 1. 申請方式 : 請於報名期間, 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與其他相關報名文件一併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申請日期年月日

33 附件十 :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學生 ( 准考證號碼 ) 參加貴校 105 學年 度特殊選才 ( 獅子座計畫 ) 招生, 經錄取為 學系 ( 組 ) 新生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聲明 * 放棄原因 ( 請勾選 / 可複選 ): 出國進修 服兵役 經濟因素考量 興趣不合 ( 師資 研究領域等 ) 就業 無法兼顧工作 健康因素考量 地域因素考量 ( 離家遠 ) 家人反對 考上他校 ( 請填校系名稱 ): 擬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因故未能畢業, 且無法提供符合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應繳證明文件 其他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立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行動電話 : 家長或監護人 : ( 簽章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填具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並於 105 年 2 月 23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點前傳真或掃描後電郵至本校 ( 傳真號碼 : ; 電子郵件 : pei717@ntnu.edu.tw), 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以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 因其他特殊事由而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仍應於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3.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34 附件十一 :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129 號

35 附件十一 :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36 附件十二 : 公館校區分佈圖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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