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生系所(組)、名額、申請資格、甄試項目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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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碩士班甄試入學 105 學年度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報名方式 : 網路報名並通訊寄件 報名繳費期間 :104 年 10 月 2 日 ( 五 ) 至 104 年 10 月 13 日 ( 二 )23:59 止報名填表期間 :104 年 10 月 2 日 ( 五 ) 至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17:30 止報名寄件截止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 郵戳為憑 ) 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為準 本招生簡章經 104 年 8 月 31 日本校碩 博士班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學校網址 : 電話 :(02) 傳真電話 :(02) 校址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公告版

2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公告簡章 ( 自行下載列印, 不另發售紙本 ) 受理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申請 報名 步驟一 : 網路取得報名繳費帳號並繳費 步驟二 : 網路填寫報名表 步驟三 : 郵寄報名表件及書審資料 報名資料補件截止日期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起網址 :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 星期四 ) 104 年 10 月 2 日 ( 星期五 )9:00 至 104 年 10 月 13 日 ( 星期二 )23:59 止 104 年 10 月 2 日 ( 星期五 )9:00 至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期三 )17:30 止 ( 請於 10/14( 三 )17:30 前完成網路填表, 報名時間內若 網路填表有問題請電洽註冊組協助處理 )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期三 ) 前, 以郵戳為憑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期二 ) ( 限 10 月 14 日前郵寄 報名表件且被通知應辦理補件者之送達截止日 ) 第 1 階段報名費退費申請截止日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公告第 1 階段甄試通過名單 104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一 )14:00 以後 第 1 階段甄試成績複查截止日 第 2 階段甄試費用繳費時間 104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三 ), 以郵戳為憑 104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一 ) 至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甄試報到前 第 2 階段甄試 ( 筆試 面試 )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公告錄取名單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三 ) 第 2 階段甄試成績複查截止日 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 ( 逾期以自願放棄入學或遞補資格論 )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以郵戳為憑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三 ) 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一 ) 止 104 年 12 月 1 日 ( 星期二 ) 公告甄試入學新生名單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期四 ) 申請提前入學 新生入學報到日 ( 逾期未報到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期四 ) 起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止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期三 )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5 年 9 月本校正式上課日 ( 含 )

3 碩士班 教育學院 各系所頁碼索引 頁碼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8 二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9 三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10 四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11 五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12 六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13 七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14 八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15 九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16 十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17 人文藝術學院 十一 臺灣文化研究所 18 十二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19 十三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20 十四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21 十五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22 理學院 十六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23 十七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24 十八 體育學系碩士班 25 十九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26 二十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27 博士班 教育學院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28 二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29

4 簡章目次 壹 修業年限 1 貳 簡章公告 1 參 報考資格 1 肆 報名一 報名方式 1 二 報名日期及時間 1 三 報名費 1 四 報名作業流程 2 五 應繳交文件資料 3 六 郵寄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 4 伍 甄試日期 4 陸 放榜 成績單寄發及成績複查 5 柒 錄取規定 5 捌 報到 5 玖 註冊 6 拾 注意事項 6 拾壹 碩士班招生系所 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備審資料等規定 8-27 拾貳 博士班招生系所 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備審資料等規定 附錄附錄 1 繳費方式說明 30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31 附錄 3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 35 附錄 4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37 附錄 5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40 附錄 6 本校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41 附件附件 1 退費申請表 43 附件 2 成績複查申請表 44 附件 3 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45 附件 4 網路報名需要造字申請表 46 附件 5 境外學歷切結書 47 附件 6 工作證明書 48 附件 7 智慧財產切結書 49 附件 8 特殊需求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50 附件 9 受理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表 51

5 壹 修業年限 : 一 碩士班 :1 至 4 年, 依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博士班 :2 至 7 年, 依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貳 簡章公告 :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起於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士班甄試入學 或 博士班甄試入學 - 最新消息 公告, 網址 : 參 報考資格 : 一 碩士班 : 於已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並獲 有學士學位以上 ( 含應屆畢業生 ),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二 博士班 : 於已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畢 業並獲有碩士學位以上,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三 系所另有規定者, 應符合各系所報考資格規定 四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另依本簡章肆 報名之 五 報名注意事項 第 3 點辦理 ; 以同等學 肆 報名 : 力報考者, 報名資格請詳閱簡章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一 報名方式 : 上網取得繳費帳號 繳費 繳費 1 小時後,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表件 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 上網確認報名結果 二 報名日期及時間 : ( 一 ) 第 1 階段報名費繳費時間 ( 逾期不受理 ): 104 年 10 月 2 日 ( 星期五 )9:00 至 104 年 10 月 13 日 ( 星期二 )23:59 止 ( 二 ) 網路報名填表時間 ( 逾期不受理 ): 104 年 10 月 2 日 ( 星期五 )9:00 至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期三 )17:30 止 為避免網路問題, 請儘早上網登錄, 逾期不受理 請留意截止時間, 以免因延遲繳費或報名系統關閉, 無法完成網路報名 ( 三 ) 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寄送期限 : 三 報名費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期三 ) 截止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親自送件者請於期限內之 上班時間送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簽收, 當場只收件, 不審核報名表件 ) ( 一 ) 報名費 : 分兩階段收費 : 第 1 階段報名費碩士班為 1,500 元 博士班為 2,400 元 ; 通過第 1 階 段甄試者, 請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一 ) 至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甄試報到前繳 交第 2 階段甄試費用 1,000 元 ( 低收入戶免繳第 2 階段甄試費用 ; 中低收入戶考生繳交 700 元 ), 未繳費者 ( 低收入戶除外 ) 不具備第 2 階段甄試應試資格 ( 二 ) 退費申請 : 除因報名表件逾期寄件或未寄件 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輸入報名資 料,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合於前述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填妥 退費申請表 ( 詳附件 1), 以傳真 ( ) 或掛號郵件 方式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傳真後請來電 轉分機 確認 ) 第 1 階段報名費退費金額於扣除行政處理費用 200 元後, 餘款於 104 年 11 月底前以匯 款方式退還, 第 2 階段甄試所繳費用, 一律不予退還 ( 三 ) 中低 ( 低 ) 收入戶考生 : 凡屬各直轄市 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等所界定之中低 ( 低 ) 收入戶 考生, 請於報名時先行繳交第 1 階段報名費, 並檢附 104 年度有效之 中低收入戶證明 1

6 文件 或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並填妥 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 詳附件 3), 經審核通過後, 報名費予以減免並退還 ; 報名時未檢附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 報名結束後不受理申請 四 報名作業流程 : ( 一 ) 取得繳費帳號進入本校首頁 -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或直接進入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 1. 點選碩士班甄試入學或博士班甄試入學 2. 點選報名作業 3. 點選取得繳費帳號 4. 查詢出欲報考之系所 組別後, 按下 進入 鍵 1. 考生應於 104 年 10 月 13 日 ( 二 ) 前取得繳費帳號並完成繳費 2. 請考生輸入個人身分證字號及聯絡資料, 按下 送出 鍵後, 系統將會產生 報名費繳費單, 請自行列印, 並依其說明繳交報名費 ( 同一考生僅限報考一系所, 請慎選欲報考之系所及組 類別 ) ( 二 ) ( 三 ) ( 四 ) 繳費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網路報名 1. 繳費 1 小時後, 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 點選碩士班甄試入學或博士班甄試入學 點選報名作業 - 網路報名 2. 查詢出欲報考系所後, 按下 進入 鍵 3. 請考生輸入身分證字號, 按 送出 鍵, 系統查驗已繳費成功, 方得以繼續輸入報名資料 4. 完成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 按確認鍵 列印報名表件 1. 報名表 2.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利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或使用 ATM 轉帳繳費 ( 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 繳費方式說明如附錄 1 1. 考生應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17:30 前完成網路報名 2. 網路報名系統同一考生僅允許上網報名一次, 一經網路報名完成, 嗣後即不得再行上網更改, 請務必核對報考資料無誤後再行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3. 繳費截止 資料確認送出並郵寄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所報考之系所 組 類別及選考科目別 4. 報名資料若需造字部分, 請先以 * 代替, 再填寫 網路報名需要造字申請表 ( 詳附件 4), 並與報名表件一同寄出 1. 考生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招生考試報名表 及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黏貼於 A4 以上規格信封 ( 五 ) 郵寄報名表及備審資料請於報名期限內以 限時掛號 郵寄報名表 學歷證 件影本及其他系所規定之備審資料 考生應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 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應繳交之各項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 ( 詳見 五 應繳交文件資料 ) 裝入黏貼有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招生考試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之信封袋內,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六 ) 上網確認報名結果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1. 點選碩士班甄試入學或博士班甄試入學 2. 點選查詢作業 - 查詢報名結果 考生報名完畢後, 請於 2 日後上網確認報名收件結果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電話 :(02) 轉

7 五 應繳交文件資料 ( 含報名表件及系所審查資料 ): 考生請將下列文件依序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平裝放入信封內 ( 一 ) 報名表 :( 網路登錄完畢後請自行列印報名表 ) 其上黏貼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以及最近 1 年內之 2 吋半身脫帽彩色照片 1 張 報名表上填寫之通訊地址須為 105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地址, 若有變更, 請以傳真告知, 教務處註冊組傳真號碼 :(02) ( 二 ) 學歷證明文件 :( 以下各項文件資料影本, 請使用 A4 規格 ) 1 已畢業者: 繳交學位證書影本 2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預計 104 學年度畢業者, 包含學士班延長修業生及符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 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各 1 份, 並請黏貼於 A4 影印紙上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之註冊章須清楚 ; 學生證未加蓋註冊章者, 須檢附在學證明書 ) 符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須出具證明並附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 空中大學應屆畢業生, 請繳交 應屆畢業證明書 3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 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請參閱附錄 2) 第四條之報考資格者, 繳交下列文件之一 : (1) 符合第一 二款資格者, 繳交附歷年成績單之大學修業證明書 (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 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附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2) 符合第三款資格者, 繳交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四年且修畢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 以本項資格報考並經錄取之考生, 須於入學報到時繳驗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畢該學系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之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 ) (3) 符合第四款資格者, 繳交專科畢業證書 ( 資格證明書 考試及格證書 ) 影本 (4) 符合第五款資格者, 繳交高考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符合第六款資格者, 繳交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並附 3 年以上工作證明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繳交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並附 5 年以上工作證明 4 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者, 所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併同本簡章所附之 同等學力資格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表 ( 附件 9) 及書面審查費新臺幣 1,000 元整之匯票 ( 匯票抬頭請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於 104 年 9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 星期四,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信封上並請註明 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之相當碩士論文學術論著審查資料 並詳列所附資料內容 前述資料由本校委請相關專長教授審查認定合格後, 方可報名 報名時除須符合前開認定資格外, 應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之報考資格, 並繳交下列學歷證明文件之一 : (1) 符合第一 二款資格者, 繳交附歷年成績單之碩士班修業證明書 (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 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附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2) 符合第三款資格者, 繳交學士學位證書影本及二年以上之專業訓練證明書 (3) 符合第四款資格者, 繳交學士學位證書影本及五年以上工作證明書 ( 需與報考系所相關 ) (4) 符合第五款資格者, 繳交高考或一等 二等 三等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六年以上工作證明書 ( 需與報考系所相關 ) 3

8 5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交以下文件影本 : (1)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 1 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 包括修畢國外學歷之起迄期間 ) (4) 境外學歷切結書 ( 附件 5) 6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附錄 4), 繳交境外學歷切結書 ( 附件 5) 經認證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單 (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 7 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辦理 ( 詳附錄 5), 繳交境外學歷切結書 ( 附件 5) 經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 外文應附中譯本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 ( 三 ) 各系所規定繳交之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名次證明 研究或進修計畫 推薦函 自傳 學習計畫 研究報告 代表作品等, 依系所規定繳交 ( 四 ) 其他表件 : 例如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或造字申請表等 ( 無特殊條件或需求者免附 )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同一考生僅限報考 1 系所,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致影響甄試成績者,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論錄取與否,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一概不予退還 ( 系所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 二 )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三 ) 凡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如經錄取,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檢具應附文件正本辦理入學報到 ; 報考時得先繳交未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將於報到前依規定補繳各項經完成驗證之文件影本並於報到時繳驗文件正本, 否則視同自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 5) ( 四 ) 男性考生任職年資之計算, 不包括服兵役期間 ( 五 ) 報名審核通過之考生, 如於報到或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應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 但學士班延畢生報考時如同時符合應屆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 若無法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到時, 得使用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六 ) 考生雖於報名期間內寄達系所規定報名審查資料, 但未完成上網填寫報名資料者, 不予受理報名 ( 七 )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及相關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提供相關資料於考試時供試務人員查核 公告名單及錄取後轉入本校學籍系統用 六 郵寄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 : 請自網路列印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黏貼於信封上, 將五 應繳交文件資料依序裝入信封袋內,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期三 ) 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 伍 甄試日期一 第 1 階段 ( 資料審查 ):104 年 10 月 19 日 ( 星期一 ) 至 104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各系所就考生繳交之資料表件進行資料審查 二 第 2 階段 ( 面試 筆試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4

9 陸 放榜 成績單寄發及成績複查一 第 1 階段 : ( 一 )104 年 11 月 2 日 ( 星期一 ): 放榜 成績單寄發並開放網路查詢成績 ( 二 )104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三 ) 前 : 成績複查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第 2 階段 : ( 一 )104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三 ): 放榜 成績單寄發並開放網路查詢成績 ( 二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星期三 ) 前 : 成績複查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本校除寄發成績單外, 並於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專區內公布各階段通過名單 三 考生錄取通知除以掛號郵件寄送外, 並公告於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若於放榜後 4 日仍未接獲通知者, 應來電查詢或申請補發 ( 電話 : 轉 82223); 考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 申請複查成績, 應填具 成績複查申請表 ( 如附件 2), 以 限時掛號 郵件方式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複查 ; 並附上複查費每科新台幣 50 元整 複查費一律收取郵政匯票, 受款人戶名請寫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五 複查成績僅就複查試卷內有無漏閱 成績卷面分數 累計分數或總成績為限, 考生不得要求重新閱卷 調閱 影印答案卷或提供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六 第 2 階段甄試時須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繳費收據俾憑查驗 柒 錄取規定一 任何一考試項目缺考或零分 ( 若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之成績扣至零分者, 不受此限 ) 者, 不予錄取 二 放榜前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最低錄取標準,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考生考試成績未達本校各系所錄取標準得採不足額錄取 ;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如有同分情形, 依各系所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之規定, 依序錄取, 若經逐一比較仍同分時,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得增額錄取之 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相同 三 同系所各組或同系所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如錄取不足額時, 所餘名額之流用方式除學籍分組間不得互為流用外, 得依各系所簡章規定或提招生委員會決議後辦理 四 本項招生考試放榜後, 各系所如有不足額錄取情形或經由備取生依序遞補後仍有缺額產生時, 其缺額即併入本校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之名額內, 或依招生委員會決議後辦理 五 錄取新生須於錄取通知規定之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同放棄入學資格並另行通知已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次遞補 捌 報到 經錄取之考生分兩階段辦理報到 : 一 第 1 階段報到 : 網路報到 ( 由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碩士班甄試入學 或 博士班甄試入學 - 報到作業 進入) ( 一 ) 正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一 ) 前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點選 報到作業 報到登錄 辦理網路報到程序; 逾期未完成網路報到手續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由已登記遞補意願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5

10 ( 二 ) 備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一 ) 前進入本校日間學制招生系統, 點選 報到作業 遞補登錄 辦理遞補意願登記; 逾期未辦理遞補登記者, 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公告正取生網路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意願登記情形 :104 年 12 月 1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博士班甄試入學 或 碩士班甄試入學 之最新消息 ( 請自行上網檢視公告情形, 若有疑義應於 12 月 1 日 ( 星期二 ) 17:00 前與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查詢, 逾期概不受理 備取生獲遞補以 12 月 3 日 ( 星期四 ) 公告之新生名單為準 ) 公告新生名單 : 正取生已網路報到及備取生已獲遞補之名單於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期四 ) 公告於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 日間部 - 博士班甄試入學 或 碩士班甄試入學 之最新消息 本校以掛號信函寄發正 備取生錄取知單並公告於招生資訊專區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第 2 階段報到 : 入學報到 ( 一 ) 報到方式 : 已完成網路報到之正取生及已獲遞補之備取生, 應依入學報到通知單規定之日期及方式, 備齊相關學歷證件及資料, 至本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 二 ) 入學報到通知單預定於 105 年 5 月中旬以掛號郵件另函通知, 並公告於本校首頁之 招生資訊, 屆時錄取生應依規定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逾期未入學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並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玖 註冊一 本校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之錄取生, 如於 105 年 1 月 31 日 ( 星期日 ) 前取得學位證書或符合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者, 得於公告新生名單後至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前, 向各學系所申請提前入學, 經學系所同意後始得於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註冊入學 其修業規定比照 105 學年度之入學新生, 請先向各學系所查詢第 2 學期課程開設情況 二 新生應依規定完成註冊繳費, 不能如期完成者, 應申請延期註冊, 逾期未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拾 其他事項 : 一 本校 105 學年度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分科學教育組 應用科學組, 上述學籍分組業經教育部核定在案 其餘系所分組招生係考量研究生課業學習及研究論文之需求, 將來不另行於學位證書上註明組別 二 本校在籍 ( 含休學 ) 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三 離校時間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四 考取本校研究所之學生須依本校 105 學年度收費標準繳交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用,104 學年度收費標準請逕至本校首頁 - 熱門連結 - 學雜費專區 查詢參考, 入學年度之收費標準以公告為準 五 錄取本校日間部研究生在校期間如欲修讀教育學程, 依本校修讀教育學程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 依據教育部函示 : 入學後獲甄試修讀教育學程之新生, 如欲取得教師資格者, 悉依教育部所頒 師資培育法 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 6

11 七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範校院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 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屆時無法入學時, 考生需自行負責 八 依特殊教育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 : 各級學校入學事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 程度, 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 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 故有特殊需求的考生, 請於報名時提出申請 ( 如附件 8 ), 以利提供服務 九 教育部 臺 (84) 體 號函規定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 於大學聯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 考試時須攜帶相關證件正本以供查驗, 本校 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如附錄 6) 務請考生詳細閱讀 十一 本項考試若遇有招生糾紛或爭議, 考生應於各階段應試日或放榜日 1 週內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覆, 並得由承辦單位依權責或依招生委員會決議予以函覆 ( 一 ) 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 ( 組 類 ) 別 聯絡地址及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敘明疑義或損及權益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十二 考生繳驗 ( 交 ) 之各種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 不實或不符報名資格者, 除取消入學資格外, 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 研究所新生須自行至公立醫院或衛生所辦理體檢 ( 體檢項目 : 一般體檢加 X 光檢查 ), 並於入學報到時繳交 十四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五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7

12 拾壹 碩士班招生系所 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備審資料等規定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碩士班 招 生 名 額 5 名 報 考 資 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之資料, 錄取 15 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50% 第 2 階段面試 ( 含專業素養 含研究計畫 )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1 份 2 研究計畫書 1 份 (2,000-3,000 字 )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4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資料 ( 例如 : 得獎證明 外國語文成績 參與 相關研究案經驗 ) 第 1 至第 3 項資料皆為必備資料, 缺一不予錄取至第 2 階段甄試 所繳交之相關報考資料與表件, 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 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本系將於甄試結束後寄回 第甄 2 試 階段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甄 2 試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32( 何助教 ) 或 gi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錄取 15 名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得不足額錄取 2 預定正式錄取 5 名, 但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其名額流用至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3 錄取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甄試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40% (2) 研究計畫書 (2,000-3,000 字 ):30% (3) 大學歷年成績 :20% (4)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資料 ( 例如 : 得獎證明 外國語文成績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10% 5 第 2 階段甄試之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1) 研究計畫報告 :20% (2) 研究計畫問答 :40% (3) 專業素養問答 :40% 6 有關考試方式相關資訊, 請留意本系網站公告 8

13 二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招生名額 6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 必備 )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50% 第 2 階段面試 ( 含專業素養 研究計畫 ) 50%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2 文教法律相關專題研究計畫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242( 顏如芳 ) 或 jufang@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請將書面審查資料依照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共計 1 式 1 份 2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接受抽換 3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寄件信封之封面加註 自行取回 字樣或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亦可 4 第一階段預定錄取 18 名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得不足額錄取 5 預定正式錄取 6 名, 但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其名額流用至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6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7 非法律相關系所畢業之新生, 入學後除了本班必 選修學分外, 應修習本班訂定之主要法律科目至少 20 個法律學分 8 第 1 階段甄試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30% (2) 文教法律相關專題研究計畫 :40% (3) 大學歷年成績 :10% (4)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資料 ( 例如 : 得獎證明 外國語文成績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等 ):20% 9 第 2 階段甄試之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1) 專題研究計畫相關問題 :50% (2) 文教法律相關議題 :50% 10 有關考試相關資訊, 請留意本系網站公告 9

14 三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招生名額 9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 ( 含學習計畫以及個人作品 ) 加以審查, 錄取 18 名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面試 : 學習計畫 課程與教學素養 英文理解與表達 40% 60% 1 自傳 1 份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3 學習計畫 1 份 ( 關於個人入學本所後的學習重點 自我學習方式 可能的研究方向及未來發展的規劃 ) 4 個人作品 ( 至多 3 篇 ): 大學修業期間之學期報告或小論文 ( 附授課教授簽名 ), 其他曾公開發表之文章 ( 如研討會 期刊文章 ), 或參與競賽之教學設計相關作品 ( 需填招生簡章附件 7 之智慧財產切結書 ) 5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文件 ( 例如 : 執行科技部大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 參與相關研究案或其他得獎事蹟 ) 除第 5 項資料外, 其餘資料缺一則不予錄取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回郵信封 第甄 2 試 階段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甄 2 試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所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43( 請洽助教 ) 或 gici@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預定錄取 18 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2 預定正式錄取 9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不足之名額併入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資料審查及面試評分標準 : 第 1 階段 :(1) 自傳 大學歷年成績 :25% (2) 學習計畫 :30% (3) 個人作品 :25% (4) 其他個人特色資料 :20% 第 2 階段 :(1) 對課程與教學的理論 政策及實務現況的了解 :40% (2) 思考與表達的邏輯性 :40% (3) 英文理解能力 :20% 5 英文理解與表達之面試方式為 : 考生於報到後至面試前, 以 30 分鐘時間閱讀一篇英文短文, 面試時再就該篇短文內容進行詢答 ( 考生可以中文或英文回答問題 ) 10

15 四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傳播與科技碩士班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 含實作作品 ) 35% 第 2 階段面試 ( 含英文表達及實作作品說明 ) 65%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繳交資料如下 : 1 個人經歷及自傳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 請自本所網站下載表格 手寫 以 2 頁 為限 ) 2 讀書 ( 進修 ) 計畫 4 份 (A4 繕打 5 頁之內 )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4 實作作品資料及說明 1 份 ( 含程式設計 多媒體教學設計, 影像傳播設計或電 腦美術設計方面的作品, 如自製之多媒體光碟及網站 美術作品集 教案 作品集 報導作品集 企畫案等 ) 5 招生簡章附件 7 智慧財產切結書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2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 註於寄件信封之封面並附足額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所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 請洽蔡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錄取 14 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惟可視報名人數多寡而酌予調整 2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3 預定錄取 7 名, 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不足之名額併入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標準 : (1) 個人經歷 自傳 大學歷年成績 :30% (2) 讀書 ( 進修 ) 計畫 :25% (3) 實作作品資料 :25%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20% 5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標準 : (1) 創意思考 :25% (2) 書面資料及作品回答 :20% (3) 口語表達及分析 :55% 11

16 五 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1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之資料, 錄取招生名額 第 1 階段 50% 倍人數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幼教專業素養與研究計畫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1 份 2 個人研究計畫書 1 份 (2,000-3,000 字 ) 此項計畫書不得為已完成之在校專題 作業, 或是正在執行中之專案研究或專題作業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4 幼教相關作品至多 3 件 研究 ( 參與 ) 經歷或獲獎證明 幼教相關作品如 : 大學修業期間之個人學期報告 研究報告 論文或文章 前述作品如為分組 團體完成者, 請說明個人負責範圍 5 無需檢附推薦信 第 1 至第 3 項資料皆為必備資料, 缺一不予錄取至第 2 階段考試 所繳交之相關報考資料等表件, 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報名時請註 明於寄件信封之封面 ( 收件人地址下方 ), 並請檢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47( 請洽王嘉苑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錄取招生名額 倍人數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得不足額錄取 2 預定正式錄取 11 名, 得不足額錄取 3 錄取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標準 : (1) 個人經歷 ( 包含研究或獲獎經歷 ) 及自傳 :50% (2) 研究計畫書 :30% (3) 幼教相關作品 :20% 5 第 2 階段甄試之面試評分標準 : (1) 研究計畫報告 :20% (2) 研究計畫問答 :20% (3) 幼兒教育與家庭教育相關專業知識與經驗 :60% 12

17 六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社會與教育發展組 5 名區域發展組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每組錄取 15 名為第 1 階段 60% 原則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 含研究計畫 ) 40%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2 大學歷年成績單 ( 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為佳 ) 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3 研究計畫書 4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 上述資料請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一式 3 份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須寄回, 請於報名時 加註說明並附回郵 80 元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 請洽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每組預定錄取 15 名為原則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2 每組預定正式錄取 5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所餘名額流用至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 ; 入學後, 應依照報考組別修課, 不得轉組 4 面試進行方式: 考生報告 15 分鐘, 另有 10 至 15 分鐘問答, 每場休息 5 分鐘 5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1) 大學歷年成績 :20% (2) 研究計畫書 :50% (3)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 :30% 6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1) 研究計畫報告 :30% (2) 研究計畫問答 :30% (3) 相關專業知識問答 :40% 13

18 七 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0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自傳 1 份 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招生名 額 2-3 倍人數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40% 筆試科目 : 心理學常識 20% 面試 : 專業素養 40% 2 學習或研究計畫 1 份 3 師長推薦函 2 封, 請由本系網站下載正式表格 (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 後由考生隨報名資料一併寄交 ) 繳 交 資 料 4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5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文件 第 1 至第 4 項資料皆為必備資料, 缺一不予錄取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 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及座位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246( 請洽王俞文助教 ) 或 counseling@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1 第 1 階段預定錄取招生名額 2-3 倍人數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預定正式錄取 10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2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3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基礎知識 ( 知識準備度 成績 相關科目之修習 ):30% (2) 相關實務經驗 :30% 註 (3)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 思考深度 邏輯性 結構 形式 文筆 ):30% (4) 特殊專長加分 :10% 4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專業實務 :50% (2) 專業反思 :50% 5 第 2 階段面試順序依報名序號做先後排序 14

19 八 教育學系教育創新與評鑑碩士班 招生名額一般生 5 名在職生 2 名 報考資格 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持國外 學歷報考者, 其學歷及學業成績須經本系 審核通過始得報考 合於一般生報考資格, 且為公 私立 ( 立 案 ) 學校 教育行政機關之現職合格專任 教師或銓敘合格之正式編制內人員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自傳 資料審查 ( 歷年成績 40% 研究計畫 30% 特殊表現 30%) 面試 ( 研究能力 50% 專業表現 50%) 40% 60% 2.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國科會專題計畫 獎學金證明 服務證明 社團 負責人或幹部證明 得獎證明 偏遠地區任教證明及各式證照等 ) 3 研究計畫 (10~15 頁 ) 上述 1-3 項資料各 2 份, 請依序裝訂成同式 2 冊 繳交資料 4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班級名次並註明全班人數 )1 式 2 份 ( 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 5 請申請者推薦二位任職單位同仁或過去就讀學校教師之姓名聯絡方式以供諮 詢 6 在職生應檢送所屬單位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 可參考附件 6 格式 ) 報名時請於寄件信封封面加註報考一般生或在職生 曾於偏遠或特偏遠國小任教者, 得酌予加分 ( 偏遠地區 定義, 依教育部統計處 103 學年度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錄 認定 )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46( 請洽陳郁菁助教 ) 或 haha@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一般生及在職生之錄取名額可互為流用 2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3 以錄取人數之 2-3 倍名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預定正式錄取 7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15

20 九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身障組 5 名資優組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招生名第 1 階段 50% 額至多 2 倍人數, 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與研究計畫 5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2 個人經歷及自傳 3 研究計畫書 ( 含研究構想 )(6 千字為上限 ) 4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資料 ( 例 : 與特教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 / 榮譽證 明 外國語文成績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生相關證明 執行國科會大學生參 與專題研究計畫或參與相關研究案 大學修業期間之學期報告或小論文 或 其他曾發表之文章 近五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 等 ) 以上 4 項資料繳交份數 :1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 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李佩樺助教或 larinal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1 預定正式錄取身障組 5 名 資優組 5 名 ; 但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其名額流用至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2 錄取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3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基礎知識 ( 知識準備度 成績 相關科目之修習 ):30% (2) 相關實務經驗 :30% 註 (3)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 思考深度 邏輯性 結構 形式 文筆 ):30% (4) 特殊專長加分 :10% 4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專業素養 :50% (2) 研究計畫 :50% 5 第 2 階段面試順序, 依報名序號先後排序 16

21 十 特殊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招生名第 1 階段 50% 額至多 2 倍人數, 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與研究計畫 5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2 個人經歷及自傳 3 研究計畫書 ( 含研究構想 )(6 千字為上限 ) 4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資料 ( 例 : 與特教相關領域之得獎證明 / 榮譽證 明 外國語文成績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生相關證明 執行國科會大學生參 與專題研究計畫或參與相關研究案 大學修業期間之學期報告或小論文 或 其他曾發表之文章 近五年內參與相關領域服務性社團或組織之相關證明 等 ) 以上 4 項資料繳交份數 :1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 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李佩樺助教或 larinal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1 預定正式錄取 5 名, 但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其名額流用至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2 錄取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3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基礎知識 ( 知識準備度 成績 相關科目之修習 ):30% (2) 相關實務經驗 :30% 註 (3)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 思考深度 邏輯性 結構 形式 文筆 ):30% (4) 特殊專長加分 :10% 4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專業素養 :50% (2) 研究計畫 :50% 5 第 2 階段面試順序, 依報名序號先後排序 17

22 十一 臺灣文化研究所 招生名額 文學組 史學組 一般生 在職生 一般生 在職生 4 名 2 名 4 名 2 名 一般生 : 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報考資格在職生 : 符合一般生報考資格, 且需檢附在職證明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 試 項 目佔總成績比例 資料審查 第 1 階段 文學組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一般生錄取 12 名 在職生錄取 6 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史學組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一般生錄取 12 名 在職生錄取 6 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50%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 含研究計畫 ) 50%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1 式 3 份 ( 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 2 自傳 3 研究計畫書 (3000 字左右 )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正式發表之期刊 研討會 其他論述性文章及得獎作 品等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 以 3 件為限 ) 上述 2-4 項資料各 3 份, 請依序裝訂成 3 冊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如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說明並附足額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所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231( 陳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文學組 :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一般生錄取 12 名 在職生錄取 6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可視情況不足額錄取 史學組 :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一般生錄取 12 名 在職生錄取 6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可視情況不足額錄取 2 各組分別錄取 ( 同組一般生 在職生得互相流用 ),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不足之名額併入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標準 : (1) 基礎知識 :20% (2) 研究計畫書 :30% (3) 論述性文章 :30%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20% 5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標準 : (1) 研究計畫報告 :20% (2) 研究計畫問答 :40% (3) 台灣文史相關知識與實務經驗問答 :40% 18

23 十二 語文與創作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第 2 階段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3 筆試成績 資料審查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 21 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筆試選考科目 :(2 選 1) 1 中國文學史 2 文學創作與分析 35 % 30 % 面試 : 專業素養 35 %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 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 ) 2 自傳 (1000 字以內 ) 3 研究計畫或文學創作計畫 4 論述性文章或文學創作 5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上述 1-5 項資料請合訂成一式 3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不予退回, 須退回者, 請於報名資料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及座位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233, 請洽吳明真助教, 或 mingchen@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選取 21 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選取 2 預定錄取 7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大學歷年成績 :20% (2) 研究計畫或文學創作計畫 :40% (3) 論述性文章或文學創作 :20% (4)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20% 5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研究計畫或文學創作計畫說明與答問 :60% (2) 相關基礎知識與研究能力 :40% 6 第 2 階段選考科目成績化為 T 分數, 併入總成績計算 自 96 學年度起, 本系碩士班同意以文學創作取代畢業論文, 其審查方式及標準 比照論文相關作業要點辦理 19

24 十三 語文與創作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招 生 名 額 6 名 報 考 資 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 試 項 目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第 1 階段 資料審查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 18 名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 含研究計畫 ) 口語表達能力等 70%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 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 ) 2 自傳 3 研究計畫書 ( 含修課計畫 未來研究主題或方向 初步擬訂之大綱說明等 )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教師資格證書或認證 海內外教學經驗或實習 外國之學習經驗 外國語程度考試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發表之學 術論文 專題報告等 ; 專題報告如非以中 英文撰寫者, 請附中文或英文翻 譯本 ) 上述 1-4 項資料請合訂成一式 3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不予退回, 須退回者, 請於報名資料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30%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233, 請洽吳明真助教, 或 mingchen@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選取 18 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選取 2 預定錄取 6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大學歷年成績及自傳 :20% 備 註 (2) 研究計畫書 :40%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40% 5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研究計畫說明與答問 :30% (2) 相關基礎知識與研究能力 :40% (3) 口語表達能力 :30% 20

25 十四 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3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 9 名進第 1 階段 50% 入第 2 階段甄試 面試 :(1) 專業能力 :40% (2) 表達能力 :30% 第 2 階段 (3) 研究能力 :30%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3 自傳 (A4 繕打 10 頁以內 ) 4 研究或學習計畫 (A4 繕打 20 頁以內 ) 5 推薦函 2 份 ( 請推薦者務必彌封, 並在封口上簽名 ) 50% 6 近 3 年個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資料 (A4 繕打或印製 40 頁以內 ) 7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 格式請參見附件 7) 以上資料請各備 1 份,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 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於寄件信封封面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1314, 請洽助教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擇優選取 9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視情形可不足額選取 2 第 2 階段甄試預定錄取 3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個人基本資料 ( 含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自傳 推薦函 2 份 智慧財產切結書 ):30% (2) 近 3 年個人參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資料及研究或學習計畫 :70% (3) 欠缺證件 ( 畢業證書影本或學生證影本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推薦函 2 份 智慧財產切結書 ): 每份扣 5 分 5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專業能力 :40% (2) 表達能力 :30% (3) 研究能力 :30% 6 第 2 階段面試順序依報名序號做先後排序 21

26 十五 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5 名 ( 藝術教育組 5 名 藝術理論與評論組 5 名 產品設計組 5 名 )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 試 項 目佔總成績比例 資料審查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每組以預定錄甄試項目第 1 階段取人數之 3 倍名額為原則, 進入第 2 階段及甄試 成績計算 50%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 含研究計畫 )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一 考生繳交之各項資料一概不退還, 亦不接受抽換 二 各組規定 : ( 一 ) 藝術教育組 : 1. 簡歷自傳 1 份 ( 以 A4 繕打,2 頁以內 ) 2. 研究所學習計畫 ( 以 A4 繕打,2 頁以內 ) 3. 大學中文成績單 ( 須加蓋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 4. 其它有利審查之資料 ( 二 ) 藝術理論與評論組 : 1. 下列 2 項資料擇 1 繳交 : (1) 學習計畫 1 份 ( 以 A4 繕打,500 至 2000 字 ) (2) 藝術理論 評論相關作品 ( 以 A4 繕打, 不限字數 ) 2. 大學中文成績單 ( 須加蓋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 3. 其它有利審查之資料 ( 三 ) 產品設計組 : 1. 簡歷自傳 1 份 ( 以 A4 繕打 2 頁 ) 2. 研究計畫 3. 作品集 ( 近 5 年內之個人相關作品資料 ) 4. 作品清單 ( 清單請註明 : 名稱 規格 材質 年代及操作方式 ) 5. 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6. 大學中文成績單 ( 須加蓋畢業學校證明戳章 ) 7. 得獎記錄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 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洽詢電話 轉 63383( 請洽蔡助教 ) 系所網址 1 甄試項目各科原始分數最高為 100 分 2 各組皆分為兩階段考試, 各組將依考生第 1 階段總成績擇優通知擬錄取人數之 3 倍考生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3 各組分別錄取, 但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不足之名額併入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4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 5 在職身分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備註 6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例 ): (1) 大學歷年成績單 ( 藝術教育組及產品設計組含簡歷自傳 ):30% (2) 學習計畫 / 藝術理論 評論相關作品 / 研究計畫 作品集 :50% (3)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20% 7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例 ): (1) 研究計畫說明與問答 :30% (2) 專業素養 :40% (3) 表達能力 :30% 22

27 十六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1 式 2 份 2.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 ) 3.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研究計畫 論文報告 競賽得獎證明 榮譽證明 已 發表之文章 專題報告等 ),1 式 2 份 4. 師長推薦函 1 封 ( 請推薦者密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一併寄 交, 推薦日期在 104 年 9 月 11 日後方有效 ) 以上資料請按照順序裝訂成 1 式 2 份後, 分置 2 個信封袋, 並於袋上註明姓名 報 考組別及內裝資料名稱 以上資料不全或不符者第 1 階段資料審查成績以 0 分計 凡報名時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需寄回, 請於 報名時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3302( 請洽李宥蓁助教 ) 或 m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擇優選取 10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視情形採不足額選取 2 第 2 階段甄試錄取 5 名, 但視情形採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本系 105 學年度入學之新生, 可參加師資培育課程共計 3 名 ( 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 ), 入學後辦理甄試, 擇優錄取 5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重 ): (1) 學業 學術表現 :60% (2)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40% 6 第 2 階段面試之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重 ): 報告佔 40%, 問答佔 60% 7 在職生身份得報考一般生類別 23

28 十七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科學教育組 6 名應用科學組 3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 18 名為原第 1 階段 50% 則,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第 2 階段面試 : 專業素養 50%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1 資料審查成績 2 面試成績 1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2 學習或研究計畫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人數 ) 4 師長推薦函 1 封 ( 推薦函格式請使用本系專用格式, 表格請至本系網站下載, 請推薦者彌封並在封口上簽名後, 交由考生隨報名表件一併寄交 ) 5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 如大學時期學術競賽得獎證明 學術報告或作品 ( 只限個人單獨完成者 ) 語文能力證明 等 ( 需提供影本 3 份 ) 凡繳交之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留備份, 如有珍貴資料須寄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說明並附回郵信封 除彌封後之推薦函及歷年成績單外, 其餘資料包含 : 個人學經歷及自傳 學習或研究計畫 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或特殊專長證明請以 PDF 檔案方式燒錄於光碟片一式 3 份繳交 ( 考生應自負光碟在一般電腦可讀性之責任 ), 以上資料 (1 至 4 項 ) 缺一不予錄取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3303( 請洽邱秀玲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預定錄取 18 名 ( 科學教育組 12 名 應用科學組 6 名 ) 為原則,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2 正式錄取 9 名 ( 科學教育組 6 名 應用科學組 3 名 ), 但視情況得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重 ): (1)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40% (2) 學業及學術表現 :60% 5 面試進行方式為報告 10 分鐘, 問答 10 分鐘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面試成績之比重 ): 科學教育組 : 條理清晰 20% 研究計畫評析 20% 研究計畫創新 20% 科學教學實務 40% 應用科學組 : 條理清晰 20% 研究計畫評析 20% 研究計畫創新 20% 自然科學實務 40% 6 錄取生未來研究論文方向 : 科學教育論文 ( 科學教育組 ); 科學研究論文 ( 應用科學組 ) 24

29 十八 體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7 名 報考資格 1 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2 主修體育或體育相關科系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甄試項目資料審查 : 就考生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以錄取 21 名第 1 階段 50% 及為原則, 進入第 2 階段甄試 成績計算第 2 階段面試 : 專題研究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 50% 總成績同分 1 資料審查成績參酌順序 2 面試成績 1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2 專題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繳 交 資 料 3 說明個人特色與專長之證明文件 1 式 3 份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式 3 份 ( 如研究著作或論文 )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3413( 請洽陳奕璋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錄取 21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2 預定錄取 7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經換算比例後, 總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算 5 面試進行方式 : 考生就研究計畫報告 10 分鐘, 師生交互問答 15 分鐘 6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標準 : (1)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40% (2) 學業 學術表現 :60% 註 7 第 2 階段面試評分標準 : (1) 研究計畫報告 :30% (2) 研究計畫與專業素養問答 :70% 8 體育相關科系之認定由體育學系審查,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以報考 : (1) 體育運動相關科系 ; (2) 休閒運動事業或管理或健康相關科系 ; (3) 非上列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但取得體育雙主修學位或輔系資格者 25

30 十九 資訊科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0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 及 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資料審查 : 就考生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錄取 20 名為原第 1 階段 40% 則,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第 2 階段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面試 :(1) 專業及學術知識 :70% (2) 表達能力及敬業精神 :30% 一 學經歷及專長資料 :1 式 3 份 ;( 限 A4 格式 ) 請按照順序裝訂成冊 ( 一 ) 個人經歷及自傳 ( 二 ) 讀書或研究計畫 ( 三 ) 其他有利審查之參考資料 1. 學術報告 2. 作品集 3. 專科 ( 含 ) 以上學術類競賽得獎紀錄 ( 請詳列主辦單位 競賽名稱 日期 所獲獎項, 並附獎狀影本 ) 4. 語文能力證明 5. 特殊專長證照 二 大學歷年成績單 : 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 數 ) 三 智慧財產切結書 :1 份 ( 格式請參照附件 7) 書面審查資料為考試項目內容, 繳交後不接受抽換及補交資料, 亦不接受親送繳 交資料 繳交資料不予退還, 請自行備份留存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甄試地點 洽詢電話 轉分機 63327( 請洽張曉芬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預定錄取 20 名為原則, 參加第 2 階段面試 2 正式錄取 10 名, 但視情況得不足額錄取 3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各項百分比為資料審查成績之比重 ): (1) 研究計畫 / 學習計畫 :40% (2) 學業及學術表現 :60% 60% 26

31 二十 數位科技設計學系玩具與遊戲設計碩士班 招生名額 12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 及 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 試 項 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 資料審查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讀書或研究計畫 大學歷年成績單 推薦函 :40% (2) 專業表現 ( 作品集 得獎紀錄或教案設 40% 計 其他有利審查相關資料 ):60% 第 2 階段 面試 :(1) 研究計畫說明與問答 :50% (2) 相關領域知識與研究能力 :50% 6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個人經歷及自傳 2 讀書或研究計畫 3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 需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 ( 組 ) 人數 ) 4 推薦函 2 封 ( 如推薦者有既定格式, 依其格式 ; 若無, 可於本系網站 招生資訊 下載推薦函格式參考使用 請務必由推薦者彌封 ) 5 作品集作品 ( 請繳交智慧財產切結書, 格式請參見附件 7) 得獎紀錄 ( 請詳列主辦單位 競賽名稱 日期 所獲獎項, 並附獎狀圖檔 ) 或教案設計 ( 教案內容與教學照片 ) 6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參考資料 上述各項書面資料 1 份, 除歷年成績單 推薦函及智慧財產切結書外, 得以電子檔案燒錄製作 DVD 格式光碟 ( 限 1 片, 考生應自負光碟在一般電腦可讀性之責任 ), 裝入資料袋內予以彌封並於彌封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逾期將不再收件且已繳交之資料不接受抽換, 亦不接受親送繳交資料及補件, 缺件或格式不符者則不予錄取至第 2 階段且不另行通知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需留存請自行備份 考生依選考領域分別錄取互動科技領域 4 名 遊戲設計領域 4 名 創意設計領域 4 名 第 1 階段以預定錄取人數之 3 倍名額進入第 2 階段面試為原則, 並得視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各領域名額可相互流用 報名時請務必於寄件信封封面加註報考領域別 本系僅招生區分領域, 各領域錄取入學後, 適用同一課程架構 歡迎電機 機電 資訊 多媒體設計與商業設計等相關學系學生報考外, 亦歡迎其他領域 ( 如 : 玩教具設計或教育相關等 ) 學生報考, 惟應注意本系碩士班課程屬性 ; 錄取之考生須遵守本系碩士班相關選課及修業規定 第 2 階段甄試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 2 階段甄試地點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洽詢電話 轉分機 63533( 請洽陳珮如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依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錄取順序 2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27

32 拾貳 博士班招生系所 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備審資料等規定 一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班 招生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50% 第 2 階段面試 ( 研究計畫 專業素養 研究潛力 ) 5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請備妥一式 2 份 : 1 個人學經歷 自傳及著作目錄 2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 3 碩士論文 ( 如以中 英文以外之文字寫作, 請附中文摘要 2000 字 ) 4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5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文件 ( 例如 : 教育相關工作資歷 發表文章 獲獎事蹟 競賽獲獎作品 參與相關研究案經驗 推薦信 ) 第 1 至第 4 項資料皆為必備資料, 缺一不予錄取至第 2 階段考試 所繳交之相關報考資料與表件, 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 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並於甄試結束後一個月內通知本系寄回, 逾期不負 保管責任 第甄 2 試 階段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甄 2 試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系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32( 何助教 ) 或 giee@tea.ntue.edu.tw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甄試預定錄取 15 名參加第 2 階段甄試, 但視情況不足額錄取 2 預定正式錄取 5 名, 得不足額錄取, 名額流用於考試入學招生考試 3 錄取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4 第 1 階段甄試資料審查評分參考標準 : (1) 碩士論文 歷年成績及相關著作 :40% (2) 研究計畫 :30% (3) 個人特色資料 教育相關工作資歷 未來學習規劃 :30% 5 第 2 階段甄試之面試評分參考標準 : (1) 研究計畫 :30% (2) 專業素養 :40% (3) 研究潛力 :30% 6 考取本系博士班學生, 須修讀博士課程 32 學分以上, 通過博士侯選人資格考 試, 並依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論文發表審查要點之規定發表相關論文, 完成博 士論文, 經審查通過始得畢業 28

33 二 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 招生名額 3 名 ( 課程與教學組 2 名 ; 教學傳播科技組 1 名 ) 報考資格符合本簡章參 報考資格規定者 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佔總成績比例 第 1 階段資料審查 40% 第 2 階段 面試 : 1. 博士班研究計畫 2. 英文理解與表達 3. 課程與教學組 (A 組 ): 課程與教學發展趨勢教學傳播科技組 (B 組 ): 教學科技理論與發展 60% 1 面試成績 2 資料審查成績 1 個人經歷與自傳( 含著作目錄 )1 式 3 份 2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3 碩士論文 3 份 ( 如以中 英文以外之文字寫作, 請附中文之內容簡述 2000 字 ) 4 博士班研究計畫 1 式 3 份 5 個人作品( 至多 5 件 ): 曾公開發表之論文 ( 含研討會 期刊文章 ) 競賽獲獎之作品 ( 需填招生簡章附件 7 之智慧財產切結書 ) 6 其他足以說明個人特色或專長之文件( 例如 : 參與相關研究案或其他獲獎事蹟 ) 除第 6 項資料外, 其餘資料缺一則不予錄取進入第 2 階段考試 所繳有關報考資料之各項表件不予退回, 如有珍貴資料須取回, 請於報名時加註於寄件信封之封面並附足額回郵信封 第甄 2 試 階段日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六 ) 第甄 2 試 階段本校 ( 最晚於考試前 1 日下午在本校及本所網頁公告考場位置及面試時間 ) 地點 洽詢電話 轉 62143(A 組洽施助教 ) 63453(B 組洽蔡助教 ) 系所網址 備 註 1 第 1 階段預定錄取 A 組 8 名,B 組 6 名參加第 2 階段考試,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2 預定正式錄取 3 名, 但視情況可不足額錄取 3 A B 兩組之錄取名額, 可視情況相互流用 4 錄取之新生需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5 資料審查及面試評分標準 : 第 1 階段 (1) 自傳 碩士班歷年成績 :20% (2) 研究計畫 :30% (3) 個人作品 :30% (4) 其他個人特色資料 :20% 第 2 階段 (1) 對相關領域之理論與發展趨勢的了解 :40% (2) 思考與表達的邏輯性 :40% (3) 英文理解能力 :20% 6 英文理解與表達之口試方式為 : 考生於報到後至口試前, 以 30 分鐘時間閱讀一篇英文文章, 口試時再就該篇文章內容進行詢答 ( 考生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答問題 ) 29

34 附錄 1 繳費方式說明 一 銀行代號 :8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二 繳費帳號 : 本校網路報名系統產生之個人繳費帳號, 共 14 碼 三 繳費方式 :( 請自行選用下列方式之一, 勿重複繳費 ) ( 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取得繳費帳號後, 請持金融卡利用全省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ATM 操作流程 :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 跨行轉帳 及 非約定帳號 ( 如發卡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 轉帳交易 ) (3) 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4)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帳號, 共 14 碼 (5)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收取明細表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注意事項 : (1) 繳費單上的 繳費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繳費帳號 (2) 因繳費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繳費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3)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若無金融卡, 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4)ATM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並確定交易是否成功 (5)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者, 請盡早持存摺至原開戶之金融機構進行補摺, 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繳交不正確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並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6)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7) 每日凌晨 3 時至 5 時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批次作業時間, 本校無法即時處理該時段轉帳資料, 於該時段轉帳之考生則須於該日凌晨 6 時後方可上網報名 ( 二 ) 網路轉帳 ( 網路 ATM): 取得繳費帳號後, 進行網路轉帳 請先向金融機構申請網路轉帳功能, 申請時相關金融機構會告知操作流程 ( 三 ) 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費 : 取得繳費帳號並列印具有條碼之繳費單後, 持繳費單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費, 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 請注意!! 若採行臨櫃現金繳費者, 因分行連線作業時間規定不一, 如無法於繳費 1 小時後上網報名, 請稍候一段時間後且於期限內再行上網報名 ) 30

35 附錄 2 第一條第二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令修正全文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31

36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2

37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33

38 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 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4

39 附錄 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0911 公告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35

40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6

41 附錄 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0911 公告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37

42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38

43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9

44 附錄 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0911 公告版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0

45 附錄 6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0911 公告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招生考試試場規則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5 日第 10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每節遲到逾十五分鐘者, 不得入場 ; 已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者, 每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 考生入場 應試及離場時間, 得由主辦試務單位變更之 遇有特殊考生應考, 應由審查小組審議其特殊要求, 經審議核准者, 由主辦試務單位配合變更之 ; 惟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 每節考試時間以延長二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條考生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附照片之駕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 有效期限內護照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 入場應試, 並將上述證明文件放在桌上以備監試人員核對 未帶上述證明文件入場,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報名表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先行應試, 惟至遲應於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響畢前完成補驗手續 第三條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與答案卷 ( 卡 ) 是否齊備, 並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座位之號碼是否一致, 如有缺漏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第四條各科答案卷除作圖 繪譜或招生簡章 試題有特殊規定者外, 限用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書寫 第五條考生攜帶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第六條考生於發題後十分鐘內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試題或答案卷 ( 卡 ) 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第七條採電腦閱卷部份, 考生劃記答案卡限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 如有劃記不明顯, 改正後模糊不清 污損答案卡或使用修正液 ( 帶 ) 等情事, 致電子閱卷系統無法辨認者, 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 第八條考試時間內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將答案卷 ( 卡 ) 與試題卷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考試中途不得藉故擅自離場, 如因病或因故 ( 如廁等 ) 經准暫時離場者, 須由監試人員陪同離場, 回場時如考試尚未結束, 可准其入場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九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考試資格 : 一 於規定時間外強行入場或離場 二 傳遞 夾帶 交換試題卷或答案卷 ( 卡 ) 三 自誦或以暗號告知答案 四 將試題卷 答案卷 ( 卡 ) 供人窺視抄襲 五 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經規勸拒不出場者 六 頂替或偽造證件應試 七 威脅其他考生 幫助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八 拒絕配合監試人員做必要之身分核對程序 第十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 一 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經規勸不聽者 二 意圖窺視 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規勸不聽者 三 污損 破壞或竄改答案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 四 污損 折疊 捲角或撕毀答案卷 ( 卡 ) 五 在答案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六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七 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經規勸不聽者 八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九 將答案卷 ( 卡 ) 攜出試場 十 拒絕在遇有答案卷 ( 卡 ) 遺失時, 配合即行到場補考 41

46 第十一條考生作答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該科成績十分 第十二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 一 未帶證明文件入場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響畢前, 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手續 二 作答後自行發現坐錯座位 三 攜帶非考試必需用品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四 未在答案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劃記答案 五 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 仍繼續作答 六 准考證上書寫或塗鴉任何文字或符號 第十三條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 一 除特殊規定外, 使用鉛筆作答 二 攜帶之器材 物品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 三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在答案卷 ( 卡 ) 封面塗立可白 四 吸菸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經規勸不聽者 第十四條考生違規情事如涉及刑責者, 由主辦試務單位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 如考生有本規則第十一至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五條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則違規考生扣減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成績至零分為限 前項違規扣減成績及其他未規定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或考選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42

47 附件 1 姓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0911 公告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名 聯絡電話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通訊地址 退費申請表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申請退費原因 經本校審核後報考資格不符者 重複繳費者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逾期寄件或未寄件 考生簽章 : 申請日期 : 104 年 月 日 退費帳號 : 考生本人存款帳戶 金融機構 ( 註記分行 ) 帳號 戶名 : 銀行分行帳號 : 以下考生免填 : 審核 郵局帳號 (14 碼 ): 退費金額 說明 : 除因逾期寄件或未寄件 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合於前述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填妥 退費申請表, 以傳真 ( ) 或掛號郵件方式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傳真後請來電 確認 ) 第 1 階段報名費, 除重複繳費者第 2 筆 ( 含 ) 以外之費用全額退還外, 其他原因之退費金額於扣除行政處理費用 200 元後, 餘款於 104 年 11 月底前以匯款方式退還 第 2 階段甄試所繳費用, 一律不予退還 43

48 附件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編號姓名 申請考生 報考所別 研究所學系 碩 ( 博 ) 士班 複查項目 複查後分數 ( 考生勿填 ) 複查回覆事項 申請日期年月日 回覆日期 年月日 申請複查成績科, 每科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 共計新臺幣元 收件編號 (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 戶名請寫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NO: 注意事項 : 1. 複查成績請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信封封面請註明 碩 ( 博 ) 士班推甄招生成績複查 逕寄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註冊組收, 申請截止收件日期 : 第 1 階段 104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三 ); 第 2 階段 104 年 11 月 25 日 ( 星期三 ) ( 以郵戳為憑 ) 2. 本表姓名 複查項目等項, 應逐項填寫清楚 ( 須檢附成績單 ) 3. 申請時請另準備一個回郵信封, 填寫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貼足限時掛號回郵郵資, 以憑回覆 4. 每科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正 請使用郵局之郵政匯票, 匯票抬頭請寫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 抬頭全稱勿簡寫, 且不得以郵票代替 ) 5. 複查成績僅就複查試卷內有無漏閱 成績卷面分數 累計分數或總成績為限, 考生不得要求重新閱卷 調閱 影印答案卷或提供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44

49 附件 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中低 ( 低 ) 收入戶報名費優待 ( 減免 ) 申請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年月日 報考系所 組 別 博士班碩士班研究所 組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應附證件 各直轄市 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等所開具之中低 ( 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審查結果 ( 考生免填 ) 符合 中低收入戶 ( 減免 3/10) 不符合 低收入戶 ( 減免全額 ) 審查人簽章 : 備 註 1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 (10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三 ) 連同報名表件一同寄出 2 經審查資格不符或逾期申請者, 一概不予優待 3 如有疑義, 請電洽 (02) 轉 退費帳號 考生本人存款帳戶 金融機構 ( 註記分行 ) 帳號 ( 提供其中一種管道即可 ) 戶名 : 銀行 分行帳號 : 郵局帳號 (14 碼 ): 45

50 附件 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網路報名需要造字申請表 姓名報考系所組別 系所 組 身分證字號手機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個人資料若有各種電腦輸入法均無法產生之文字, 請先以 * 代替, 再填寫下表 : 姓名 ( 須造字之文字 : ) 地址 ( 須造字之文字 : ) 備註 : 1. 各欄位請詳細註明 2.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 (10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三 ) 連同報名表件一同寄出 注意 : 報名資料無需造字之考生免填 46

51 附件 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以學歷 ( 境外校院名稱 ) 參加貴校 105 學年度碩 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應繳交依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經驗證或採認之相關證件正本 本人謹先繳交未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並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入學報到前依規定補繳經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序之各項文件影本並於報到時繳驗各項文件正本, 若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 本人自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簽章 : ( 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 ) 身分證號碼 / 護照號碼 : 報考系所組 : 聯絡電話 : 切結日期 : 47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為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及因應國民升學及繼續進修需求, 本部遂依國際視野 制度彈性 學用密合及確保品質等原則, 全面檢討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資格之規範條件, 以促使本標準之規定更合乎國家與社會實際需要及人民需求, 爰修正本標準, 其修正要點如次 : 一 增訂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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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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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修正, 及配合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 並因應大學藥學系六年臨床藥學學制之設立, 以符合六年臨床藥學學制的實際狀況與規劃, 且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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