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EMBA碩專班簡章_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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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産業管理組 ) 招生簡章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編印校址 : 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網址 : 聯絡電話 :(04) 轉 傳真電話 :(04)

2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上網公告先上網登錄取得繳款帳號繳交報名費網路報名再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含上傳照片檔 ) 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後系統會自動產生報名專用信封袋封面, 請自行列印 考生自行上網列印應考證 公告初試 ( 書面資料審查 ) 通過可參加複試 ( 面試 ) 之名單 考生網路查詢初試成績 ( 不寄發初試成績單 ) 二階段系所初試成績複查申請 ( 可採傳真複查, 傳真電話 : ) ( 四 ) 起 ( 日 ) 上午 9 時 ~ ( 四 ) 下午 5 時 ( 日 ) 上午 9 時 ~ ( 四 ) 下午 6 時 ( 日 ) 上午 9 時 ~ ( 五 ) 下午 6 時截止日期 : ( 五 ) ( 二 ) 下午 2 時起 ( 二 ) 下午 2 時截止日期 : ( 四 ) 中午 12 時 公告考生個別複試 ( 面試 ) 順序表 ( 四 ) 下午 3 時 複試 ( 面試 ) 日期 ( 日 ) 公告系所錄取榜單 寄發成績單及錄取通知 ( 六 ) 上午 10 時 ( 六 ) 下午 成績複查申請 ( 可採傳真複查, 傳真電話 : ) 截止日期 : ( 五 ) 正取生報到 ( 二 ) 第一次備取生遞補報到 ( 二 )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上課日 104 年 4 月 104 年 5 月 104 年 6 月 104 年 7 月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

3 目 錄 壹 修業年限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方式及日期 2 肆 考試方式 日期及地點 3 伍 報名手續 4 陸 報名注意事項 6 柒 應考證列印 查詢及補發 7 捌 招生專班別 招生名額及考試項目 8 玖 考試時間表 9 拾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9 拾壹 放榜 9 拾貳 成績單寄發 補發及成績複查 10 拾參 報到 10 拾肆 註冊入學及學雜費收費標準 12 拾伍 考生申訴辦法 12 拾陸 其他注意事項 12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14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6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8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21 附錄五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22 附錄六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24 附錄七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26 附錄八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29 附錄九 公私立大學校院暨專科學校代碼對照表 30 附錄十 往逢甲大學交通路線圖 33 附錄十一逢甲大學校區平面圖 34 附錄十二逢甲大學周邊停車場示意圖 35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服務工作年資證明書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持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退費申請表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4 壹 修業年限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簡章 依 104 年 1 月 9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ㄧ至四年 (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再延長修業年限ㄧ年 ) 貳 報考資格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符合各系所規定之工作年資者, 始得報名 :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含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含應屆畢業生 三 符合教育部訂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具報考碩士班一年級資格者 四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注意事項 : ( 一 )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 ( 參考名冊請至教育部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查閱 ) 所有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於錄取後辦理報到時, 須 繳驗學經歷證件, 資格不符規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 二 )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 : 1. 持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 附錄二 ) 2. 持大陸地區學歷, 應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辦理 ( 附錄三 ) 3.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 應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辦理 ( 附錄四 ) 五 以同等學力身分報考者應注意事項 : 備註 ( 一 ) 持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二 ) 以下列兩種同等學力身分報考者需事先審查, 說明如下 : 1. 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第五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 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資格 者 2. 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第六條 :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 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資格者 3. 上述第 1 2 項身分報考者, 請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備妥 同等學力資 格認定申請表 ( 附表一 )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方式至 台中郵政 號信箱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4. 俟報名後, 經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方為符合報考資格 若審議未通過則取消 報考資格, 所繳報名費經扣除郵資及行政作業費 200 元後, 退還餘款 1.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 均以考生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 ( 力 ) 證件 正本, 均於錄取報到時繳交 驗證 ; 若經查驗與網路上登錄之資料不符或無法提出符 1

5 合報考資格證明者, 則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2. 現任或曾任職於公 民營企業或研究單位, 且須提供符合各系所規定的 全職 工作年資證明, 各系所得針對考生是否需在職, 另作規定 3. 在職人員工作經驗年資 ( 不包含服義務役期間 ) 之計算, 應自工作證明書 ( 附表二 ) 所載日期起算至 104 年 9 月 1 日止 ( 工作年資證明得以勞保局歷年承保記錄正本證明, 然須於同一公司服務滿三個月 ( 含 ) 以上之年資始得採計 ); 自行開業為公司經營者, 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另外, 工作年資證明書可不限定在同一機關服務 4. 同等學力所規定之離校年資, 得與工作經驗年資重複累計 例 : 某生欲報考本校經營管理學院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科技管理組, 該生於 99 年 6 月自五專畢業, 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 五專畢業須離校三年以上方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亦即該生至 102 年 6 月即取得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又該生祗要在 104 年 9 月 1 日前累計有二年的 全職 工作年資即符合該碩專班之報考資格 5.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技術學院, 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6. 本校碩士在職專班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之研究生不得報考本校同一系所招生考試, 違者經查明屬實者, 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7. 報考本校者並不限一系所組, 請考生自行考量各系所組考試日期, 未能同時應考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要求退費或更改報考系所組 參 報名方式及日期一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報名 ( 網路填表後, 再郵寄報名資料 ) 二 報名流程 : 上網取得繳款帳號 繳交報名費 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 列印報名表件 郵寄報名資料 完成報名三 網路報名日期 : ( 一 ) 上網取得繳款帳號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 二 ) 繳交報名費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6 時止 ( 三 ) 登錄報名資料期間 ( 含上傳照片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五 ) 下午 6 時止 考生注意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 六條報考者, 須備妥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 應於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以掛號郵寄本校, 本校收件後先送應碩專班初審, 再提送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始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 2

6 四 考生完成網路報名後務須繳交報名表件, 應分別於 104 年 5 月 1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逾期原件退還不予受理 ) 以掛號郵寄至 台中郵政 號信箱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五 本校生或台中附近考生如欲自行送件者, 可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間內, 直接將報名資料送交本校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登錄收件 ( 當場不予審核或檢查報名資料 ) 肆 考試方式 日期及地點一 考試方式 : 本項考試採二階段方式進行, 考生須經初試 ( 書面資料審查 ) 通過後, 始得參加複試 ( 面試 ) 二 考試日期 : ( 一 ) 初試 : 採書面資料審查, 預計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公告初試通過可參加複試 ( 面試 ) 之名單 ; 本項考試不寄發初試成績單,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初試成績 ( 二 ) 複試 ( 面試 ) 時間 地點 : 專班別面試時間面試地點考試方式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5 月 17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台中市西屯區東大路一段 951 號中科校區採二階段考試, 須通過初試者始得參加面試 三 考生個人面試順序及報到時間將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起公布, 請自行 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 四 考生應試時, 務必攜帶 應考證 及 身分證件 正本 ( 國民身分證 汽機車駕照 IC 健保卡 有效期間內之 護照 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不准參加考試 五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時如需申請特殊需求服務, 請於報名時傳真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 附表三 ) 提出申請 3

7 伍 報名手續 網路報名程序 ( 一 ) 詳閱招生簡章與報考系所分則規定 重點說明 凡報考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考試之考生, 務必事先詳閱簡章所有之規定, 並確實遵守招生考試之各項規定再行上網, 以節省報名時間 ( 二 ) 上網登錄取得繳款帳號 1. 上網申請繳款帳號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2.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塞車, 請儘早上網報名 3. 請由本校首頁 點選 招生資訊 網路報名系統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 進入 4. 請輸入個人基本資料與報考系所 ( 組 ), 取得繳款帳號 一組繳款帳號僅供一人報考一系所 ( 組 ) 使用 1. 繳交報名費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下午 6 時止 2. 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3. 考生上網取得 14 碼銀行繳款帳號及元大銀行代碼 (806) 後, 請至 ATM 自動櫃員機繳費或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臨櫃繳款 ( 附錄五 ) 或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4. 網路報名繳費作業, 請參閱本簡章中之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 附錄六 ) 5. 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或匯款單自行留存備查 ( 三 ) 繳交報名費 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免繳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30% 報名費之申請流程凡屬台灣省所屬縣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得免繳報名費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減免 30% 報名費, 申請方式如下 : 1. 考生上網登錄取得銀行繳款帳號 2. 請將前開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正本一份, 連同本簡章中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 附表四 ), 一併於報名期間傳真至教務處招生組申請, 傳真電話 :(0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若無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有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隱藏者, 應加附 戶口名簿影本 或 戶籍謄本 4. 俟本校查核及處理完畢後, 將以電話通知考生上網進行後續報名作業 5. 若經審查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一律不予減免 6. 經審查資格符合中 ( 低 ) 收入戶條件者,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考生僅需繳交 700 元報名費 若同時報考二個系組 ( 含 ) 以上者, 以優待一系組為限 4

8 ( 四 ) 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含上傳照片 ) 1.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含上傳照片檔 ) 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5 月 1 日下午 6 時止 2. 考生完成繳費後約 30 分鐘 ( 待報名費入帳完成 ), 始得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 請由本校首頁 點選 招生資訊 網路報名系統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 進入 輸入報名資料 : 含報考學歷 ( 力 )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 ) 等基本資料 上傳照片 : 請將 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檔上傳, 檔案格式比照身分證照片大小 jpg 檔, 檔案大小請勿超 1MB ; 考生若未上傳照片或上傳之照片若不符規定 ( 如生活照 ), 將依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 3. 請先詳閱本簡章中之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 附錄七 ) 後再行上網, 以節省報名手續時間 4. 報名資料請仔細校對, 確認無誤後送出, 系統會自動寄發 確認信, 請妥善保存此信 5. 若遇有罕字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 請先用 * 代替輸入, 並填寫 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五 ), 傳真至 (04) 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 五 ) 列印表件 ( 六 ) 寄繳報名資料 報名資料經確認送出後, 請用 A4 白紙列印下列文件 : 1. 網路報名表 ( 考生須於簽名欄處親自簽名 ) 2.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郵寄用 ) 考生應繳交報名資料包括 : 1. 網路報名表 2.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1) 大學已畢業者, 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 應屆畢業生, 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 ( 註冊章必須清晰 ) (3)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繳交同等學力相關證件 3. 全職服務工作年資證明書 : 服務機關另有統一格式者, 可依其規定 ; 歷年工作年資證明文件得以勞保局歷年承保紀錄正本證明, 然須於同一公司服務滿三個月 ( 含 ) 以上之年資始得採計 自行開業為公司經營者, 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各系所學位學程指定繳交之資料 ( 請詳閱簡章第 捌 項之規定 ) 5.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 第六條 ( 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 報考者, 應先繳交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 其報考資格需經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得准以同等學力報考 以上各項表件請依報名專用信封封面所列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裝入自備之 B4 大型信封 ( 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40724 台中郵政 號信箱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 以郵戳為憑, 逾期原件退還不予受理 ) 備註 1. 推薦函須由推薦者密封簽名後, 交予被推薦者於報名時繳交 2. 資格條件不符者, 請勿報名 5

9 陸 報名注意事項 一 若於報名期限內未寄回報名表及相關資料,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書面審查資料不齊 全, 致影響考生個人 資料審查 項目之評閱成績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且不得提 出退費申請 逾期寄繳書面審查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 報名 ( 審查 ) 資料寄 ( 送 ) 件後, 考生可逕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 報名狀態, 確認表件是否寄達? 序號 1 所有考生 2 適用對象應繳交資料繳交期限 以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 六條資格報考 3 境外學歷考生 4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資料須造字之考生 6 身心障礙考生 依本簡章系所分則之規定 ( 第 8 頁 )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 相關證明文件 持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 附表六 ) 學歷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4/5/1 104/4/30 104/4/30 104/4/30 104/5/1 104/4/30 三 考生務請於 4 月 30 日前完成繳交報名費, 逾期概不予受理 ; 考生若因資格不符 已 繳費未登錄報名資料或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 須於 4 月 30 日前填妥 退費申 請表 ( 附表七 ), 傳真至 逢甲大學招生組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 完成退費申請者恕不受理 所繳報名費用經扣除郵資及審查行政作業費新台幣 200 元後一律退還, 唯須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 再轉撥至考生帳戶 四 考生網路報名時請務必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 考生輸入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 請輸入 104 年 9 月前掛號函件可收到之地址 ) 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繳交方式 掛號郵寄 掛號郵寄 傳真 傳真 傳真 傳真 6

10 五 103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 含大五以上延畢生 ) 報名所輸入之畢業年月, 一律輸入 104 年 6 月 六 考生若要自行至招生組領取成績單 ( 錄取通知 ) 者, 請於網路報名時, 勾選 自行領取成績 ( 錄取通知 ) 單, 俾利本校作業 七 報名資料寄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專班組別 報名時繳交之資料, 本校審核後, 不論錄取與否, 均留校存查, 概不退還 ( 報考之系所另訂規定者除外 ) 八 所寄報名資料, 經審核後若因資格不符或表件不齊全而遭本校通知無法報名時,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請考生報名郵寄前再檢查 確認 九 持國外學歷證件 (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專科學校 ) 報考者, 必須同意日後如經查證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時,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受退學處分 錄取後應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學歷證明, 未能檢具相關證明或未通過查驗者, 取消本校錄取之資格 十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報考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 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 應自行負責, 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十一 教育部台 (85) 軍字第 號函規定 : 役男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可依 徵兵規則 第 53 條規定, 檢具應考證等證明逕向縣市政府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至學校停止註冊之日止 十二 依據教育部函轉考選部函釋 : 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不宜逕行比照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 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 十三 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八之 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十四 外國學生及僑生不得報考進修學制碩士在職專班, 但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 永久居留證者, 不在此限 十五 報名期間若遇任何問題, 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諮詢電話 : (04) 轉分機 2181~2187 柒 應考證列印 查詢及補發 一 考生可於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起至考試當天自行上網列印 應考證 ( 下載列印網址 : 招生資訊 / 網路報名系統 ) 二 考生列印應考證後, 須詳加核對應考證上各欄資料, 若有錯誤或疑問, 請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 以免影響權益 三 應考證 須妥為保存, 如有遺失或毀損者, 請自行至本校網頁列印 若於考試當天遺失, 考生應於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四 補發之應考證加蓋 補發 字樣, 以資識別 應考證應妥為保存, 考試結束後不再補發 7

11 捌 招生專班別 招生名額及考試項目 院別 系所學程別 經營管理學院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科技管理組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系所組代碼招生名額工作年資指定繳交資料考試項目及占分比例系所規定系所特色聯絡資訊 CB1331I0 CB1331L0 30 名 25 名 須具有二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之在職者 1. 本院 104 學年度考生個人資料表 ( 請至 EMBA 網站 下載列印 ) 2. 最高學位證書影本 3. 個人現職工作名片一張 4. 服務工作年資證明書 ( 如 : 勞保卡 離職證明書 - 須載明在職起迄年月 ) 5. 工作經歷及相關文件影本 6.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得獎資料 產業報告 發表文章 論文 媒體報導 等 ) 繳交之報名資料恕不退還 初試 複試 考試項目 占分比例 日期 書面資料審查 50% 5 月 1 日 ( 五 ) 前郵寄 面試 50% 5 月 17 日 ( 日 ) 上午 9 時起 同分參酌順序 1. 面試成績 2.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1. 網路報名時須登錄報考組別 2. 採二階段考試 ( 初試為書面資料審查, 複試為面試 ), 初試通過者, 始得參加複試 ; 複試時段與其他考試衝突者, 得申請調整 3. 面試前三天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公告考生面試時段 4. 面試地點 : 逢甲大學中科校區 ( 台中市西屯區東大路一段 951 號 ) 5. 如欲同時跨考不同組別者, 依不同報考組別分裝指定繳交資料, 並分開轉帳繳交報名費 6. 填寫 104 學年度考生個人資料表時, 請務必勾選報考組別, 填寫後與書審資料分開裝訂, 勿加封套 7. 上課時間以週六上課為原則, 上課地點 : 逢甲大學中科校區 1. 領導品牌優勢 : 隱形冠軍 國家磐石獎 青創楷模 MVP 經理人及企業菁英聚集 2. 學習資源優勢 : 獨創 SCOPAB + 多元特色及終身學習課程, 教學思維新穎, 且與產業脈動及全球趨勢緊密結合 3. 人際網絡優勢 : 八大學生社團, 畢業校友超過一千八百人, 居中部之冠, 是大中部地區最受學生歡迎的 EMBA 1. 聯絡電話 :(04) 轉 smd@fcu.edu.tw 8

12 玖 考試時間表 專班別面試日期面試時間 EMBA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科技管理組 5/17 面試 ( 上午 9:00 起 )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5/17 面試 ( 上午 9:00 起 ) 註 個別考生實際面試時間順序表, 將於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上網公告, 請依各專班公告之時間 地點準時報到 拾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 一 ) 各單項成績小計之計算過程不去除小數點, 合計總成績後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 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 二 ) 各科成績評分均以 100 分為滿分 ( 三 ) 各專班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 二 錄取規定 : 初試成績 =( 書面資料審查 50%) 總成績 =( 初試成績 + 面試 50%) 考試項目數 ( 一 ) 各專班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凡分數在錄取標準以上且名次在 招生名額以內者即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未達各專班最低錄取標準 者, 均不予錄取 ( 二 ) 考生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 ( 含違規不計分 ) 或缺考者, 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 準, 均不予錄取 ( 三 ) 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 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各專班錄取生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 ( 含 ) 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則依簡章規定之各專班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 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仍相同, 致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 則超額之同分參酌者均予錄取 惟遞補須待報到人數少於原招生名額後, 始得開始遞補, 且報到人數不得多於 原招生名額 數 ( 四 ) 備取名次相同時, 遞補時將同時通知報到, 若因此超過招生名額時得增額錄取, 惟後續遞補時須待報到人數少於原招生名額後, 始得再行遞補 ( 五 )EMBA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為學籍分組, 各組之間名額不得流 用 拾壹 放榜一 放榜日期 : ( 一 ) 公告初試通過可參加複試名單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 本校不寄發初試成績單,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初試成績 ( 二 ) 公告錄取榜單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 時 二 公布方式 : 9

13 ( 一 ) 錄取生公告於本校網站 網址為 進入逢甲大學首頁點選 招生資訊 查詢 ( 二 ) 正取生均以掛號信函郵寄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備取生及未錄取者則分別以限時 平信寄送成績單, 請考生特別留意信件 拾貳 成績單寄發 補發及成績複查ㄧ 成績單寄發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六 ) 下午寄出 二 成績單補發 : ( 一 ) 考生若於本校寄發成績單後五日內仍未收到者, 可向教務處招生組查詢或申請補發, 錄取生若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期未報到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 二 ) 成績單補發限當年度申請, 並以ㄧ次為限 三 複查期限 : 請考生依下列時間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郵戳為憑 ) ( 一 ) 複查初試成績期限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前 ( 二 ) 複查複試成績期限 :104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前 四 複查請填寫本簡章所附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附表八 ), 連同成績單影本, 填妥姓名 郵遞區號 地址並貼足郵票, 寄 台中郵政 號信箱本校招生委員會複查 五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六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即予以補錄取 ; 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消錄取資格 拾參 報到一 正取生報到 ( 一 ) 正取生接到錄取通知後, 應依規定於 104 年 6 月 2 日 ( 星期二 ) 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持報到應繳交文件到校辦理報到手續 ( 二 ) 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 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其缺額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 考生不得異議 二 備取生遞補報到 ( 一 ) 正取生報到後若有缺額, 將於 104 年 6 月 3 日下午 2 時起公告於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 並以限時信函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方式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 ( 二 ) 請備取生務必主動查詢網路公告, 俾便獲知報到相關訊息,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 三 ) 遞補上之備取生應依公告上規定之日期 時間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持報到應繳交文件到校辦理報到, 逾期未辦理報到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四 ) 第一次備取生遞補報到日期為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期二 ) 10

14 ( 五 ) 備取遞補最後截止日期為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 三 正取生報到或備取生遞補報到時, 應持下列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 ( 一 ) 錄取通知單正本 ( 二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三 ) 學歷證書 : 須依網路報名時所登錄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為準 1. 已畢業生 : 繳交畢業證書正本 2. 應屆畢業生 : 若於辦理報到時, 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 應先繳驗學生證及填具 畢業證書緩繳切結書, 並於切結期限內完成學歷證書正本補繳, 逾期未完成補繳,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3. 以同等學力報考之錄取生 :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 ~ 六條之相關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4. 持國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 :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繳交下列文件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 ( 中 英文以外之語言, 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2)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正本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報考人如係為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5.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 須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繳交下列文件 : (1) 最高學歷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 (3) 歷年成績單 ( 持學士學位者, 修業期間至少滿 32 個月 )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出入境紀錄 ( 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前述 (1)~(3) 項須注意事項 : a. 非應屆及應屆畢業生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 均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b. 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須先向大陸地區 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 ( 網址為 : 申請代辦認證, 再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a b 兩項的 公證書 皆須經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是否與 大陸地區公證處 原發副本相符 6. 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 ( 力 ) 證件資格報考之錄取生, 須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四 考生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 即取消錄取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 錄取考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學經歷 年資證明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等不實情事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 ( 畢業 ) 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11

15 拾肆 註冊入學及學雜費收費標準一 經本項考試錄取之考生於報到後, 仍應依本校規定日期繳交學雜費 選課, 並完成註冊入學手續, 否則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有關錄取生之繳費通知單, 本校將於 8 月初另行寄發, 屆時亦可自行上網列印繳費單, 網址為 三 依教育部 台 (89) 師 ( 三 ) 字第 號函規定, 自 89 學年度起之在職進修研究所碩士學位學生一律不准申請修習教育學分或教育學程 四 錄取生因重病 徵召服兵役 懷孕 生產或育嬰等重大事故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 應於規定註冊日期前, 得檢具區域級醫院以上之證明或入營服役通知單 ( 或在營服役證明書 ), 向註冊課務組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因依兵役法規定徵召入營服役者, 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並限於退伍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因重病 懷孕 生產或育嬰須保留入學資格者, 以一年為限 五 各專班得視實際需要要求錄取新生於入學後加修學士班課程, 學生不得拒絕, 且其加修科目學分依學則規定不得計入畢業學分 六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七 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八 本校 104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 有關 103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請至本校網頁查詢 拾伍 考生申訴辦法一 考生對於考試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情形時, 得於本校成績單寄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應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期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招生有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逾申訴期限 四 受理之申訴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立 申訴處理小組 處理之 必要時, 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拾陸 其他注意事項一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之情事, 是否須延期舉行考試,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 網址 : 或收聽廣播 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本校不另行個別通知 12

16 二 本考試成績單等各項通知皆以書面郵寄或電子郵件 ( ) 方式寄送, 各考生之電子郵件信箱應保持暢通, 若未於相關期限內收到通知, 請考生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或直接向教務處招生組查詢 三 自 104 年 2 月 26 日 ( 星期四 ) 起, 考生可由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查詢下載本簡章內文 : 四 本簡章若有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 凡入學考試未錄取者, 可報名參加隨班附讀之學分班, 選讀該系所課程, 次年考取後依各系所規定申請學分抵免 13

17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略 ) 第三條 ( 略 )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函修正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 略 ) 第八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14

18 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第九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19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16

20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21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18

22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5 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 6 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 7 條 第 8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19

23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9 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10 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1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24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臺 (86) 教字第二六五一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 (86) 參字第八六 七六二九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一 o 二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 6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 7 條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1

25 附錄五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分行地址聯絡電話分行地址聯絡電話 士林分行 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台北市中正區重慶 (02) 館前分行 (02) 號南路 1 段 15 號 大同分行 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南京東路分台北市中山區南京 (02) (02) 路 66 號行東路 3 段 221 號 忠孝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台北市大安區羅斯 (02) 古亭分行 (02) 路五段 400 號福路三段 37 號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中山北路分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02) 營業部南路 1 段 66 號 1~2 (02) 行路二段 131 號樓 台北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台北市文山區景文 (02) 景美分行 (02) 路二段 38 號 1 樓街 3 號 1~2 樓 松山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台北市大安區和平 (02) 和平分行 (02) 路 5 段 675 號東路一段 212 號 西門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寶慶路台北市內湖區瑞光 (02) 內湖分行 (02) 號路 618 號 1 樓 天母分行 台北市士林區天母西台北市大同區承德 (02) 承德分行 (02) 路 14 號路 3 段 210 號 民生分行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台北市大安區信義 (02) 信義分行 (02) 路四段 52-1 號路 4 段 236 之 1 號 松江分行 大安分行 公館分行 延平分行 敦南分行 永和分行 土城分行 新莊分行 新店分行 蘆洲分行 上新莊分行 新店中正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09 號及 111 號 8 樓之 (02) 城中分行 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 1 段 148 號之 1 (02) 光復分行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 (02) 文德分行路 3 段 275 號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 (02) 北投分行路 2 段 57 號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 (02) 板橋分行路一段 271 號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02) 三重分行 657 號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02) 雙和分行 1 段 255 號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 (02) 中和分行 246 號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02) 北三重分行二段 252 號 1 樓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 (02) 樹林分行路 10 號 1 樓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02) 埔墘分行 173 號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 (02) 桃園分行 225 號 1 2 樓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42 號 (02)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4 段 300 號 3 樓 (02) 之 1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 (02) 路 68 號台北市北投區北投 (02) 路 2 段 35 號新北市板橋區中山 (02) 路 1 段 69 號新北市三重區重新 (02) 路三段 111 號新北市中和區中和 (02) 路 232 號 2 樓之 1 新北市中和區泰和 (02) 街 1 3 號 1 樓新北市三重區正義 (02) 北路 195 號新北市樹林區中山 (02) 路一段 99 號新北市板橋區中山 (02) 路二段 125 號桃園縣桃園市莊敬 (03) 路 1 段 375 號 22

26 元大銀行全省分行一覽表 ( 續 ) 桃興分行林口分行南崁分行新竹分行竹科分行復興分行崇德分行中港分行太平分行大里分行員林分行彰化分行草屯分行斗南分行嘉義分行府城分行府東分行永康分行博愛分行高雄分行鳳山分行羅東分行東信分行 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 (03) 中壢分行 51 之 2 號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 (03) 平鎮分行路 118 號桃園縣蘆竹鄉錦興村 (03) 大統分行中正路 309 號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03) 竹北分行 276 號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 (03) 苗栗分行段 267 號 1~2 樓台中市南區復興路一 (04) 台中分行段 269 號台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2 段 (04) 文心分行 號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 (04) 沙鹿分行路三段 號台中市太平區中興路 (04) 豐原分行 53 號台中市大里區塗城路 (04) 大甲分行 724 號彰化縣員林鎮大同路 (04) 北斗分行二段 283 號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04) 鹿港分行二段 898 號南投縣草屯鎮中興路 (049) 虎尾分行 88 號雲林縣斗南鎮中山路 (05) 597- 斗信分行 67 號 1138~40 嘉義市西區中興路 (05) 開元分行 185 號 1 2 樓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 (06) 安和分行 1 段 165 號 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 348 號 (06) 台南分行 台南市永康區小東路 (06) 號 佳里分行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 (07) 路 491 號 三民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 (07) 路 143 號 左營分行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 (07) 路 280 號 屏東分行 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 (03) 路 38 號 花蓮分行 台東縣台東市中華路 (089) 一段 427 號 金門分行 桃園縣中壢市中央 (03) 東路 7 號桃園縣平鎮市環南 (03) 路 18 號新竹市東區林森路 (03) 號 1 樓新竹縣竹北市光明 (03) 六路 85 號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037) 路 460 號台中市中區自由路 2 (04) 段 8 號 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 337 號 (04) 台中市沙鹿區中山 (04) 路 535 號台中市豐原區圓環 (04) 西路 23 號台中市大甲區中山 (04) 路一段 833 號彰化縣北斗鎮光復 (04) 路 166 號彰化縣鹿港鎮中山 (04) 路 321 號雲林縣虎尾鎮和平 (05) 路 1 號雲林縣斗六市文化 (05) 路 29 號台南市北區勝利路 (06) 號台南市安南區安和 (06) 255- 路一段 號 1236~8 台南市中西區永華路一段 348 號 1~2 (06) 樓台南市佳里區文化 (06) 路 278 號高雄市三民區建工 (07) 路 715 號高雄市左營區左營 (07) 大路 158 號屏東縣屏東市廣東 (08) 路 690 號花蓮縣花蓮市國聯 (03) 一路 167 號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082) 路 號 23

27 附錄六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一 繳交報名費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下午 6 時止 二 繳費前請先上網取得銀行繳款帳號 三 繳費方式 : 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逾期未繳費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一 )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 ( 手續費自付 ) 請持晶片金融卡 ( 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 ) 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 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 金融卡插入 ATM 後選擇 轉帳 功能 1 輸入元大銀行行庫代碼 將交易明細表正本印出後自行留存備查 6 輸入上網取得之個人專屬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 (98270xxxxxxxxx) 3 完成繳款 (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 ) 5 輸入轉帳金額 1,000 元 ( 或 700 元 ) 4 備註 1. 持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晶片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若所持晶片金融卡不具有轉帳功能時, 請逕向原開戶之金融機構申辦轉帳功能, 再行轉帳繳費 2. 若使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方式, 將晶片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後, 請選擇 跨行轉帳 功能後, 再選擇 非約定帳號, 輸入元大銀行行庫代碼 806 報名費繳費帳號及轉帳金額, 完成轉帳繳費 24

28 ( 二 ) 至元大銀行臨櫃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請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 ( 參閱附錄五 ) 辦理存入繳款 考生若選擇繳費方式 ( 二 ) 至元大銀行全省分行櫃檯繳款時, 請先填寫 代收款項專用存款憑條, 填妥後再至櫃檯繳款, 帳號務必填寫正確 戶名 : 逢甲大學帳號 : 填寫上網取得之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金額 :1,000 元 ( 或 700 元 ) 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 手續費自付 ) 請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三 ) 考生若選擇繳費方式 ( 三 ) 至銀行櫃檯繳款時, 匯款單 收款人戶名及帳號務請依下列文字填寫, 以免因填寫錯誤以致無法完成入帳, 而影響考生權益 入帳行 : 元大銀行台中分行 * 元大銀行代號 806* 戶名 : 逢甲大學帳號 : 填寫上網取得之 銀行繳款帳號 14 碼金額 :1,000 元 ( 或 700 元 ) 四 繳費查詢 : ( 一 ) 上述三種繳費方式, 均須使用 銀行繳款帳號, 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 請小心輸入或填寫 ( 二 ) 以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及 至元大銀行臨櫃繳費 兩種方式繳費者, 可於 30 分鐘後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點選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之 資訊服務 選項, 查詢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如已入帳成功即可上網報名 ( 三 ) 以 至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跨行匯款 方式繳費者, 因各行庫跨行匯款係人工作業, 須當日下午 6 時後方可上網查詢是否完成繳費入帳, 如已入帳成功即可上網報名 ( 為確保考生權益, 繳費期限最後一日, 請勿以跨行匯款方式繳費, 以免因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而影響報名 ) 五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若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 持元大銀行晶片金融卡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 )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完成,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六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後, 請儘早持存摺至原行庫補登錄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寫錯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七 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或匯款單自行留存備查 25

29 附錄七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逢甲大學網路報名招生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 (www) 上操作的系統, 使用網路報名的考生僅須一台可上網電腦 瀏覽器 (Internet Explorer 8.0 以上 ) 與印表機即可進行網路報名及各項網路查詢服務 為了美觀與使用方便, 本系統建議最佳解析度為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報名日期 : 1. 上網取得繳款帳號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止 2.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期間 : 自 104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日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期五 ) 下午 6 時止 ( 二 ) 報名流程 : 上網取得繳款帳號 繳交報名費 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 列印報名表件 郵寄報名資料 完成報名 ( 三 ) 報名網址 : 點選 招生資訊 網路報名系統 再點選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進入 ( 四 ) 預覽輸入結果確認所登錄資料無誤後送出, 並產生網路報名 流水號碼, 才算完成資料輸入程序, 同時請務必要列印網路報名表及報名表專用信封封面 ( 五 ) 報名資料輸入後, 考生務須再將 2 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檔上傳, 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上傳照片檔案格式比照身分證照片大小 jpg 檔, 檔案大小請勿超 1MB; 請勿傳送自行拍攝之生活照片, 考生若無電子檔者, 請以 2 吋照片自行掃描, 解析度設定為 300dpi 即可 有關考生照片上傳之 操作說明, 將在報名期間詳載於本校招生入學網頁之 網路報名系統 中, 請務必詳閱 ( 六 ) 報名網頁中之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出生日期皆為查證身分用 ; 通訊地址及 帳號為寄發各項通知及成績單之用, 請務必詳實填寫 ( 七 ) 報名資料一旦確認傳送後, 除個人通訊資料可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修改外,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 ( 組 ) 別,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繳費, 以免權益受損 ( 例 : 地址輸入錯誤, 以致應考證及成績通知單無法寄達,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 八 ) 若遇須造字時, 請先用 * 代替輸入, 並填寫本簡章 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五 ),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依應考證所載為準 傳真號碼 : ( 九 ) 考生應備妥所有應繳資料, 依簡章所明定之報名手續及報名日期, 寄回完成報名 ( 十 ) 如指定繳交資料過多而無法裝自備大型信封內, 請另行包裝, 並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包裹上, 連同報名資料一次寄送 26

30 ( 十一 ) 報名資料若有不一致時, 概以寄回的書面報名資料為準 ( 十二 ) 凡未於 5 月 1 日 ( 以郵戳為憑 ) 前寄回報名表及報名所需繳交之相關表件,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十三 ) 網路報名完成後, 可利用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自行查詢報名狀態 應考證號碼 成績單等相關資訊 ( 十四 ) 利用 通知考生之資料項目, 包括報名費入帳通知 應考證號碼通知 試場通知 成績單通知等資訊 27

31 網路報名流程圖 : 考生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網頁填寫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學位學程 ( 組 ) 姓名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 僑生請輸入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名字前兩碼 ) 取得一組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14 碼 ) 報考一系所 ( 組 ) 須一組繳款帳號 繳交報名費 ( 請參閱簡章之繳費方式說明 ) 30 分鐘後 否中 ( 低 ) 收入戶? 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傳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至 逢甲大學教務處招生組審核 ( 註明姓名 報考系所組別 通知考生上網報名 是 招生組確認是否繳費成功? 考生在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上註明身分證字號 姓名及聯絡電話傳真至招生組 (Fax: ) 是再次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網頁, 輸入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報考系所學位學程組別否是否已繳費? 1. 輸入報名資料, 考生預覽資料無誤後送出 2. 完成上傳照片 否是通知考生上網報名 招生組審查通過? 招生組取消考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通知考生繳費 否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是 完成網路報名程 依簡章規定辦理退費 28

32 附錄八逢甲大學招生考試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為辦理本校各項入學招生考試相關試務, 提供系 ( 所 學位學程 ) 考試成績 審查資料 分發及報到等招生資訊服務, 並作為招生相關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新生學籍管理作業及發放獎助學金使用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方式 : 經由本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或書面資料蒐集, 於考生完成報名作業後, 即同意本校將相關資料及成績予招生考試各項試務 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三 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或公民身份證號或護照號碼 ) 國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 性別 學歷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緊急聯絡人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情形 工作資料 婚姻狀況 財力證明 健康狀況等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本校考生個人資料電子檔保存期間, 為自本招生之學年度起算 4 個學年度, 並於期限屆滿後主動銷毀 ; 個人書面資料則於 1 年後主動銷毀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及對象 : 本校所取得個人資料的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考生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本校各級人員依權責及業務的不同, 設定必要的系統存取權限,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 才能接觸考生的個人資料 六 考生如提供不完整或不確實的個人資料, 將可能影響考生考試 後續審查相關試務及接受考試服務的權益 七 考生確認填寫的各項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 如需更改, 除招生簡章規定不得更改的欄位外, 其餘欄位可於報名截日前上網修改 八 考生得依個人資料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考生得以書面 傳真 電話等方式與本校招生委員會聯絡 ( 相關聯絡方式請詳見報名簡章 ), 行使上述之權利 九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 若考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 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 本校得繼續蒐集 處理 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29

33 附錄九 公私立大學校院暨專科學校代碼對照表 大 學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101 國立政治大學 138 淡江大學 102 國立清華大學 139 逢甲大學 103 國立台灣大學 140 中國文化大學 104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141 靜宜大學 105 國立成功大學 142 長庚大學 106 國立中興大學 143 元智大學 107 國立交通大學 144 中華大學 108 國立中央大學 145 大葉大學 109 國立中山大學 146 華梵大學 110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147 義守大學 111 國立中正大學 148 世新大學 1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49 銘傳大學 11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50 實踐大學 114 國立陽明大學 151 南華大學 115 國立東華大學 152 真理大學 116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53 大同大學 117 國立台北大學 154 慈濟大學 118 國立嘉義大學 155 亞洲大學 119 國立台南大學 156 長榮大學 120 國立高雄大學 157 玄奘大學 121 國立聯合大學 158 開南大學 122 國立宜蘭大學 159 佛光大學 123 國立台東大學 160 明道大學 124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61 康寧大學 125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62 台北醫學大學 126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163 中山醫學大學 127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164 中國醫藥大學 128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165 高雄醫學大學 129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166 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 130 國立屏東大學 167 國立體育大學 132 台北市立大學 168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33 國防大學 169 臺灣首府大學 134 東海大學 170 興國管理學院 135 輔仁大學 171 馬偕醫學院 136 東吳大學 172 法鼓佛教學院 137 中原大學 173 基督教台灣浸會神學院 30

34 公私立大學校院暨專科學校代碼對照表 ( 續 ) 科技大學 / 技術學院 代碼校名代碼校名 201 國立金門大學 240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202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241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203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242 中華科技大學 204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243 東南科技大學 205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244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206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245 景文科技大學 207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246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 208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247 僑光科技大學 209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248 美和科技大學 210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249 環球科技大學 211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250 吳鳳科技大學 212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251 中州科技大學 213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252 修平科技大學 214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253 華夏科技大學 215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 254 醒吾科技大學 216 文藻外語大學 255 南榮科技大學 217 嘉南藥理大學 256 大華科技大學 218 長庚科技大學 257 南開科技大學 219 朝陽科技大學 301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20 南台科技大學 302 大漢技術學院 221 崑山科技大學 303 慈濟技術學院 222 樹德科技大學 304 永達技術學院 223 龍華科技大學 305 和春技術學院 224 輔英科技大學 306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 225 明新科技大學 307 致理技術學院 226 弘光科技大學 308 亞東技術學院 227 正修科技大學 309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228 健行科技大學 310 德霖技術學院 229 建國科技大學 311 蘭陽技術學院 230 中臺科技大學 312 黎明技術學院 231 高苑科技大學 313 東方設計學院 232 明志科技大學 314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233 嶺東科技大學 315 大同技術學院 234 萬能科技大學 316 崇右技術學院 235 大仁科技大學 317 高鳳數位內容學院 236 聖約翰科技大學 318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237 中國科技大學 319 台灣觀光學院 238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320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239 遠東科技大學 31

35 公私立大學校院暨專科學校代碼對照表 ( 續 ) 專科學院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401 國立台東專科學校 409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2 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 410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403 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 411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12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5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413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6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14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7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15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408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考試證照 代碼校名代碼校名 50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503 專門職業級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502 特種考試基層公務人員乙等考試 504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其 他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601 外國學歷 607 海軍軍官學校 603 國立空中大學 608 陸軍軍官學校 604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609 國防醫學院 605 中央警察大學 610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 606 空軍軍官學校 999 其他漏列學校或特種考試 32

36 附錄十 33

37 附錄十一 34

38 附錄十二 35

39 附表一 報考專班組別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 考生姓名 應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 民國 ) 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方式 認定申請項目 手機 : 電話 : 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 請勾選下列選項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曾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曾於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 應繳文件 : 曾服務學校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須有擔任工作之職稱 ) 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 :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 應繳文件 : 專業領域成就卓越之具體事蹟或表揚獎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備註 : 1. 請於 104 年 4 月 30 日前將 同等學力資格認定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 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校招生組 2. 報考資格條件經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 審查未通過者, 本校招生組將以不符報考資格辦理 3.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考生簽名 : 日期 : 年月日 以下欄位考生勿填 審查結果 初審結果 審查通過 審查通過 審查未通過 審查未通過 單位主管核章 : 年 月 日 複審結果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年月日

40 附表二 姓名 身分證字號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服務工作年資證明書 報考專班組別 出生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服務機關 地址 : 電話 : 服務部門任職起訖時間 職稱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務期間共計滿 : 年 個月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工作內容概述 備註 說明 : 一 每一份工作填寫一張, 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二 本服務機關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本證明書僅供服務工作年資證明之用 四 考生除使用本證明書外, 亦可使用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證明影本如勞工投保明細表 離職證明書 ( 須載明在職起訖年月 ) 五 服務機關另有統一格式者, 可依其規定, 但應包括本表全部內容 六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格審查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 蓋服務機關及首長 / 負責人印信處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1 附表三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姓 名 聯絡電話 報考專班組別 身心障礙類別 性別 ( 日 ) ( 夜 ) 行動電話 : 應考證號碼 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 障礙等級 ( 考生請勿填寫 ) 組 申請項目 審查小組審定結果 考試科目 : 特 殊 需 請考生自行詳列需求 : 招生組承辦人 : 招生組組長 : 求 教務長 : 備註 :1. 無需安排特殊試場及服務者免填 2. 本會將依考生特殊需求予以審查, 儘量提供服務 3. 考生應於 4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將本表及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傳真至 逢甲大學招生組 4.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審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審查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考生簽名 :

42 附表四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考生姓名 網路報名流水號 報考系所學程組別 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 組 戶籍地址 - 聯絡方式 應附證件 ( 不予退還 ) 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1. 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 概不受理 )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備 註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 請先上網取得繳款帳號後,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前將本申請表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傳真至教務處招生組辦理, 傳真電話 :(0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若無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有部分身分證統一編號隱藏者, 應加附 戶口名簿影本 或 戶籍謄本 3. 本校審查通過後將以電話通知考生進行後續報名作業 4. 經審查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一概不予優待 5. 經審查通過者, 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繳交 700 元報名費 但若同時報考二個系組 ( 含 ) 以上者, 以優待一系組為限 6. 如有疑義請洽 (04) 轉 2187 聯絡 7.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資格審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資格審查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43 附表五 申請考生 報考系所學程組別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考生報名造字申請表 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 網路報名流水號 組 聯絡方式 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考生姓名 : 需造字 : 注音 : 監護人姓名 : 需造字 : 注音 : 需造字資料 地址 : 需造字 : 請依實際需要造字項目勾選, 需造之字務請以正楷填寫工整 注意事項 1. 個人資料需造字之考生務必將本表傳真至本校處理 2. 毋需造字之考生免填本表 3. 需造字之難字, 報名登錄時該字請輸入 * 號, 例如吳 峯請輸入吳 ** ( 在 win98 不能出現的, 視為難字 ) 4. 常用難字如 : 喆 凃 珉 瀞 媖 綉 邨 等, 亦請以 * 號登錄 5. 本表請於上網報名登錄完成後,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依應考證所載為準 傳真號碼 :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考生報名造字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考生報名造字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完成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考生報名造字申請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44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持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本人欲報考貴校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報名身分與所持境外學歷, 皆符合規定, 特勾選具結以下事項, 日後如經查 證有不實或不符情事, 願受無條件退學 不錄取及 ( 或 ) 禁止參加考試之處分, 絕無異議 本人所持海外學歷 (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境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 若於報名時無法繳驗境外學歷證件正本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出境記錄,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交, 若未能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資格,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所持大陸高等學校學歷確為教育部認可名冊中所收錄者, 將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 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資格,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所持香港 溴門學歷, 符合教育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資格,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報考專班組別 :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持境外學歷切結書審核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持境外學歷報考資格審查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招生考試資格審核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45 附表七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 退費申請表 報考系所學程組別 考生姓名 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 組 銀行繳款帳號 ( 共 14 碼 ) 繳款方式 ( 請勾選 ) ATM 轉帳 跨行匯款 元大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 退費理由 已繳費但未登錄報名資料 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 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 退費帳號 ( 請擇一填寫, 限考生本人帳戶 ) 郵局局號 : ( 含檢號 ) 郵局存簿帳號 : ( 含檢號 ) 銀行代號 : 銀行名稱 : 銀行分行銀行帳號 ; ( 請靠左填寫 ) 聯絡電話 ( 住家 ): ( 行動電話 ): 備註 : 1. 除因已繳費但因報考資格不符 已繳費但未登錄報名資料或已繳費但因報名資料未寄出者外, 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 退費申請日期 :104 年 4 月 30 日前傳真至 逢甲大學招生組, 俾便辦理退費事宜, 逾期概不受理 3. 本校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再據以辦理退費, 預計 5 月底前轉撥至考生帳戶 4.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退費審核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退費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通過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退費審核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46 附表八 考生姓名 逢甲大學 104 學年度 EMBA 碩士在職專班 ( 科技管理組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組 ) 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報考專班組別 應考證號碼電話 ( ) 複查科目 原始得分 查覆分數 ( 考生勿填 ) 申請日期 104 年月日考生簽名 複查回覆事項 ( 考生勿填 ) 附 註 104 年月日 一 複查期限 : 請依下列時間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郵戳為憑 ) 1. 複查初試成績期限 :104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前 2. 複查複試成績期限 :104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前 二 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者不得要求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重閱試卷 三 申請時必須檢附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成績單影本, 否則不予受理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五 本表正面 : 姓名 報考系所學位學程組別 應考證號碼 電話 複查科目及原來得分, 應以正楷逐項填寫清楚 六 本表背面 : 收件人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請填寫正確並貼足回郵郵票, 以憑回覆 七 本表填寫完畢後, 請隨成績單影本一併裝入信封, 逕寄 台中郵政 號信箱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八 逢甲大學為辦理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成績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之目的, 本表所蒐集之個人資訊, 將僅存放於校內, 作為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管理與聯繫之用, 學校將保留本表一年, 期滿後即依規定銷毀 您得以本表之聯絡方式行使查閱 更正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的當事人權利 如您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確實, 將無法完成本次 EMBA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 聯絡方式 :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 電話 : , 分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47 逢甲大學招生委員會寄地址:40724 台中郵政25 之54 號信箱電話:(O四)二四五一七二五O轉二一八一-七請貼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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