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中師範學院八十九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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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 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為準 ) 網路報名 ( 含繳交報名費 ) 日期 : 105 年 10 月 03 日 9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24 時止 學校網址 : 學校招生考試網路報名網址 : 電話 : 傳真 : 學校地址 :40306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編印

2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報名資料隱私權保護宣告 下列隱私權保護宣告攸關考生個人權益, 請詳加閱讀 親愛的考生您好, 您個人隱私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將給予絕對尊重與保護 為了幫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 運用及保護您所提供的個人資訊及權利, 請詳細閱讀本校隱私權保護宣告 一 個人資料蒐集本校為達到行政電腦化建置, 提供優質快捷之考生服務資訊網絡, 因此請您於網路報名系統自行填入相關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運用 ( 一 ) 本校蒐集資料後, 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建置於校內資料庫, 由本校各教學暨行政單位依權限管理及使用 ( 二 ) 各項入學考試放榜時, 正 備取生之個人姓名將會呈現於榜單 ; 本校於網頁上公告備取生備取遞補時, 合於該次遞補資格之備取生, 其個人姓名會呈現於網頁 三 個人資料使用限制與保密 ( 一 ) 本校使用多種不同安全技術與程序來保護您的個人隱私權, 例如儲存您的個人資訊的資料庫, 是在安全之控制區域並限制其存取 ( 二 ) 基於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本校因於其他司法單位要求本校提供特定個人資料時, 將依循司法單位合法程序 ( 三 ) 除非獲得您的允許或法律要求, 本校絕對不會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團體或個人 四 考生自我保護措施請妥善保管您個人資料, 勿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 在您收發電子郵件結束時, 請務必執行登出帳戶之操作 假如您是與他人共用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 務必清除瀏覽器暫存資訊, 以防止他人存 ( 讀 ) 取您的信件或其他個人資料 五 考生個人權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 您有權就您的個人資料做查詢或更新 ; 如涉及戶籍資料修正, 則可持證明文件向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辦理更正程序 若您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 致影響工作推展或自身權益受損時, 概由個人負責

3 目 錄 壹 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 5 貳 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 5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佔分方式... 7 一 博士班... 7 教育學系博士班... 7 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博士班... 8 二 碩士班... 9 教育學系碩士班... 9 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幼兒教育學系早期療育碩士班 體育學系碩士班 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碩士班 語文教育學系碩士班 語文教育學系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英語學系碩士班 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碩士班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碩士班 美術學系碩士班 數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碩士班 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班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 數位內容科技學系碩士班 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永續觀光暨遊憩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高等教育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肆 報名日期 伍 報名方式及程序 陸 報名費用 柒 報名應注意事項 捌 准考證 玖 面試日期及地點 拾 成績計算

4 拾壹 錄取標準 拾貳 放榜 拾參 複查成績 拾肆 報到 拾伍 附註及其他注意事項 附錄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五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附錄六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研究所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規則 附表 附表一 相當碩士論文著作審查表 附表二 服務證明 附表三 推薦函 附表四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考生免收報名費申請表 附表五 研究所甄試專用信封封面 附表六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表 附表六之一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診斷書 附表七 罕用字造字回覆表 附表七之一 罕用字內碼對照表 附表八 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表九 錄取生提前入學申請表

5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次項目日期備註 一簡章公告 105 年 09 月 13 日 ( 星期二 ) 起開放免費下載電子簡章 二 三 1. 網路報名及繳費 2. 書面審查資料寄件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星期一 )9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24 時止 105 年 11 月 08 日 ( 星期二 ) 1. 網路報名, 請先登入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網頁, 輸入報名資料並確認後, 取得 報名費轉帳帳號, 再以 ATM 轉帳報名費 2. 完成網路報名 報名費轉帳成功, 二者皆完成後始取得報考資格 3.ATM 轉帳成功後, 並應依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書面審查資料 ( 郵戳為憑 ) 請自行登入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網頁, 並列印准考證使用 四 面試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105 年 11 月 13 日 ( 星期日 ) 105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105 年 11 月 20 日 ( 星期日 ) 詳見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簡章規定之日期 五 放榜及寄發成績單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前公告榜單 榜單請至本校網頁 / 招生資訊查閱 六 七 成績複查 正取生網路報到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星期四 ) 至 105 年 12 月 07 日 ( 星期三 )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星期一 ) 至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八備取生遞補報到 105 年 12 月 21 日 ( 星期三 ) 起 九 備取生補作業最後期限 106 年 03 月 03 日 ( 星期五 ) 請詳見簡章規定, 以限時掛號向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申請 ( 以郵戳為憑 ) 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通知併同成績單郵寄至正取生通訊地址 ; 逾期未辦理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本校逕行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所遺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1. 正取生未報到缺額或正 ( 備 ) 取生報到後放棄之缺額, 另依備取生名次順序, 個別寄發遞補通知, 並公佈於本校網頁 / 招生資訊 2. 備取生依遞補通知規定時間至招生系統辦理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逾時未辦理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逕行取消其入學資格, 不得異議, 所遺缺額將由其他備取生依序遞補 遞補截止日後, 若仍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所產生之缺額轉為本校一般入學招生名額, 不再遞補 本校網址 : 本校地址 :40306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3

6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網路報名系統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 網路報名網址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2. 本校網頁 招生資訊 招生報名系統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二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依指示登入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輸入報名表資料 資料確認 取得轉帳帳號 完成 ATM 轉帳作業 1. 報名時間 :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9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24 時止 2. 請填寫考生基本資料 網路報名資料如有罕用字, 請暫時先以小寫英文 x 字號代替, 並於網路報名成功且完成繳費後, 填寫附表七 罕用字造字回覆表, 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間 8:30 至 17:00( 例假日除外 )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傳真電話 : ) 報名資料確認後,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別 身份別或申請退費, 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與帳號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核對無誤後, 再行確認送出 如因輸入資料錯誤, 以致影響錄取資格或其他權益者, 考生自行負責 繳費方式 : 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繳費 1. 選擇 跨行轉帳, 輸入臺灣銀行行庫代碼 輸入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提供之 繳費帳號 3. 輸入 轉帳金額 4.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繳費 5. 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 6. 不接受臨櫃跨行匯款 繳費完成, 考生請務必至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查詢繳費狀況 僅輸入報名資料, 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轉帳繳費者, 視為未報名 應於報名期間 105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以掛號郵寄以下資料至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郵戳為憑 ): ( 一 ) 報名表 : 考生輸入報名資料完成後, 請至招生系統列印 報名表 ( 二 ) 甄試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應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及證明文件 信封請註明考生姓名 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網路報名授權碼及聯絡電話 ( 應確實可聯繫 ) 逾期或未繳交書面審查資料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完成報名作業 4

7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簡章 壹 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一 日間學制碩士班 :1 至 4 年為限 於 1 至 4 年修業期限內,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如另有規範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 日間學制博士班 :2 至 7 年為限 於 2 至 7 年修業期限內,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如另有規範者依其規定辦理 三 以在職生身份報考者, 未於規定之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申請延長其修業期限, 最高以 2 年為限 貳 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一 報考資格 ( 一 ) 報考 博士班,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訂定之報考資格規定者 : 1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取得碩士學位者 2 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碩士學位者 3 符合教育部訂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具報考博士班一年級資格者 ( 二 ) 報考 碩士班,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訂定之報考資格規定者 : 1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取得學士學位者 2 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3 符合教育部訂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具報考碩士班一年級資格者 二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注意事項 : 請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規定辦理, 應為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 ( 得至教育部 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網站查詢, 網址 錄取後於入學驗證下列文件正本, 資料不符規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 如係中 英文以外語言者, 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 ; 如係中 英文以外語言者, 應加附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 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之入出國情形 ) 三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請詳見本簡章附錄三 ) 規定, 於報到時繳驗文件正本 四 持香港 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 : 請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請詳見本簡章附錄四 ) 規定正本, 於報到時繳驗文件 五 以同等學力身分報考者注意事項 : ( 一 )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 請依本簡章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規定辦理 ( 二 ) 以同等學力身分報考本校博士班者, 應先申請 個人著作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審查, 經本校招生系所審查個人著作是否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審查通過者, 始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博士班甄試入學招生考試 申請審查方式為 : 5

8 1 申請期限 : 即日起至 105 年 09 月 28 日 ( 星期三 ) 前 ( 例假日除外 ) 於上班時間 8:30 至 17:00) 2 受理地點 : 資料請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不受理通訊申請 ), 委託辦理者請填具委託書 3 應繳交文件 : (1) 申請表 ( 附表一 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審查表 ) (2) 學經歷證明文件, 請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第八條規定, 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 正本現場驗訖發還, 收影本一份 ) (3) 個人著作或論文一式 5 份 (4) 審查費 : 新臺幣 1,500 元 (5) 審查結果通知 : 前述資料將由招生系所審查後於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星期一 ) 前函覆審查認定結果, 經審查認定合格者, 方可報名, 並依規定繳交考試費用 六 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另有特別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從其規定 ( 請詳見本簡章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方式 ) 七 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注意事項 ( 一 ) 除應具備碩 ( 博 ) 士班報考資格外, 必須具在職身分 ( 應出具服務機關發給之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附表二 ) ( 二 ) 各招生系 所 學位學程另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6

9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佔分方式 : 一 博士班 系所班別 教育學系博士班 招生名額 3 一 碩士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影本三份 二 自傳 (1,500 字以內 ) 一式四份 三 博士研究計畫四份 四 碩士論文一式四份 : ( 一 ) 應屆畢業生若尚未完成碩士論文者, 須檢附論文草案及指導教授證明該學年度可順利畢業之證明函 應繳交表件 ( 二 ) 持有碩士學位而未有碩士論文者, 請檢附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以進行書及資料面審查 ( 應於報名期 ( 三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以送審通過之相當碩士論文著作替代 限內繳交, 郵戳五 學術著作一式四份 : 為憑 ) 已發表於教育學術期刊 學術專書 研討會之著作或已審定之課程教材研發產品 ( 以三篇為限, 並限定教育領域範疇, 請提供發表 刊登或審查證明影本及全文 ) 各四份 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加附中文摘要 六 前述一至五項資料, 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七 考生須自備中式大信封袋四個, 分別裝入上述資料各乙份, 信封袋封面均須註明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學術著作及博士研究計畫題目 佔總成績甄試項目計分方式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博士研究計畫 (4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學術論著 (30 分 ) 三 碩士論文 (30 分 ) 面試一 博士研究計畫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教育相關專業知識 50%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3 日 ( 星期日 ) 地點 : 本校教育樓四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博士研究計畫成績 3. 書面審查 : 學術論著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1 份由本系留存, 其餘資料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請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未於時間內領取, 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本系博士班洽詢電話 : 高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iee@gm.ntcu.edu.tw 網址 : 7

10 系所班別 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博士班 招生名額 3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 應於報名期限內繳交, 郵戳為憑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ㄧ 履歷一份 二 博士研究計畫一份 ( 除計分外, 並於面試時供參考 ) 三 碩士論文一份, 應屆畢業生若尚未完成碩士論文者, 須檢附論文草案及指導教授證明該學年度可順利畢業之證明函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得以相等之學術論著代替 ) 四 學術論著 ( 含已接受但尚未發表 ) 一份 ( 檢附已獲接受證明文件影本, 如登載之期刊屬 SCI SSCI EI TSSCI 等資料庫, 煩請自行至所屬資料庫列印相關證明, 如未附證明文件視為其他論文 ), 學術著作如係以外國文字撰寫者, 須加附中文摘要 五 相關專業經歷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一份 : 請檢附書面資料證明影本 ( 例如 : 推薦函 ( 如附表三 )- 指導教授推薦尤佳 研究成果或得獎作品 計畫參與証明 ) 六 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 面試參考 ) 七 前述一至六項資料, 均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八 考生須於信封袋封面註明 : 姓名 碩士論文題目 學術著作及博士研究計畫題目 九 考生於報名後始收到之著作接受證明或其他足以佐證個人專業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 ( 均須正本 ), 可於面試當日攜至試場, 做為面試時之補充資料, 惟須留存影本一份於所辦公室 ( 正本驗畢後歸還 )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博士研究計畫 (40 分 ) 書面審查二 碩士論文或碩士論文初稿 (3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三 學術論著 相關專業經歷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3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日期 :105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教育樓五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博士研究計畫成績 3. 書面審查 : 學術論著 相關專業經歷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繳交的各項資料於審查後, 不論錄取與否均留本所存查, 概不退還 三 本所洽詢電話 : 謝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sems@mail.ntcu.edu.tw 網址 : 8

11 二 碩士班 系所班別 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影本三份 應繳交表件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 ( 以 1,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教育系網頁下載 ) 一式四份 及資料三 研究興趣與方向 ( 以 3,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教育系網頁下載 ) 一式四份 ( 應於報名期四 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 例如 : 英文能力證明 已發表之教育類著限內繳交, 郵戳作全文及發表證明 教育專業相關活動得獎紀錄 證照 參與研究計畫之經驗為憑 ) 等 ) 一式四份 ( 請裝訂成冊, 勿散裝 ) 五 前述一至三項資料為必備資料 各項資料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研究興趣與方向 (6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4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教育樓四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興趣與方向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1 份由本系留存, 其餘資料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未於時間內領取, 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錄取後之學生 ( 含在職生 ) 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修業規定進行課程之修習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高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iee@gm.ntcu.edu.tw 網址 : 9

12 系所 班別 教育學系 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影本三份 應繳交表件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 ( 以 1,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教育系網頁下載 ) 一式四份 及資料三 研究興趣與方向 ( 以 3,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教育系網頁下載 ) 一式四份 ( 應於報名期四 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 例如 : 英文能力證明 已發表之教育類限內繳交, 郵戳著作全文及發表證明 教育專業相關活動得獎紀錄 證照 參與研究計畫之為憑 ) 經驗等 ) 一式四份 ( 請裝訂成冊, 勿散裝 ) 五 前述一至三項資料為必備資料 各項資料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研究興趣與方向 (6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40 分 )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教育樓三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興趣與方向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1 份由本系留存, 其餘資料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未於時間內領取, 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錄取後之學生 ( 含在職生 ) 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修業規定進行課程之修習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陳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cute3346@mail.ntcu.edu.tw 網址 : 10

13 系所班別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組別特殊教育組輔助科技組 招生名額 3 2 一 自傳 (1,500 字以內 ) 一式四份,A4 橫打 二 進修計畫 (1,500 字以內 ) 一式四份,A4 橫打 三 其他 ( 一式四份 ): 應繳交表件 ( 一 ) 必備文件 : 及資料 1. 個人基本資料表 ( 應於報名期 2.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限內繳交, 郵戳 3. 以在職生身份報考者須繳交在職證明文件正本 ( 附表二 ) 為憑 ) ( 二 ) 自由繳交資料 : 1. 其他相關專長與可列舉之成就或參考資料 2. 英文能力的證明文件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自傳及進修計畫 (5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其他 (50 分 ) 50% 面試面試 ( 滿分 100 分 )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忠毅樓特殊教育學系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自傳及進修計畫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各組成績若未達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特殊教育組與輔助科技組之錄取名額得流用 三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至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易助教 電子郵件信箱 :yihspc@mail.ntcu.edu.tw 網址 : 11

14 系所班別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應繳交表件一 幼教學習經驗成果佐證資料 ( 含大學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歷年成及資料績單 含排名 正本 ) 及學習計畫一份 ( 格式內容請參考幼兒教育學系招生專 ( 應於報名期區網頁 ) 限內繳交, 郵戳二 研究經驗及研究計畫一份 ( 格式內容請參考幼兒教育學系招生專區網頁 ) 為憑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幼教學習經驗成果佐證資料 ( 含大學 或以同等 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歷年成績單 含排名 正本 ) 及學習計畫 (50 分 ) 二 研究經驗及研究計畫 (50 分 ) 一 表達能力 面試二 專業知識 ( 滿分 100 分 ) 三 其他 佔總成績比例 40% 6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求真樓七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幼教學習經驗成果及學習計畫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錄取後本系碩士班得視其學習過程之需要, 要求加修相關學分 三 若修畢幼教學程者, 可附學程證明書 四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自行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五 本系碩士班聯絡電話 : 施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wanting770118@mail.ntcu.edu.tw 網址 : 12

15 系所 班別 幼兒教育學系 早期療育碩士班 招生名額 4 應繳交表件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及資料二 學習計畫一份 ( 含申請理由 研究經驗 工作經驗 修讀計畫 未來研究 ( 應於報名期方向等 ) 限內繳交, 郵戳三 早期療育相關工作或研究資料一份 為憑 )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 ( 滿分 100 分 ) 年成績單及學習計畫 (50 分 ) 二 早期療育相關工作或研究資料 (50 分 ) 一 表達能力 面試二 專業知識 ( 滿分 100 分 ) 三 其他 40% 6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求真樓七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及學習計畫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錄取後本系碩士班得視其學習過程之需要, 要求加修相關學分 三 早期療育工作文件證明請繳交正本, 如繳交影本, 請原發行出版單位加蓋 與正本相符 章 四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自行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五 本碩士班聯絡電話 : 施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網址 : 13

16 系所班別 體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組別運動人文社會組運動科學組 招生名額 3 3 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應繳交表件影本三份 及資料二 專題研究計畫一式三份 ( 應於報名期三 個人簡歷 ( 含個人基本資料等 1,500 字以內 ) 一式三份 限內繳交, 郵戳四 其他有利於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一式三份 ( 例如 : 已發表之文章 參與為憑 ) 研究計畫經驗等 )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書面審查年成績單 ( 含排名 )(2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專題研究計畫 (30 分 ) 三 個人簡歷 (20 分 ) 四 其他有利於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30 分 ) 50% 面試專題研究計畫報告及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中正樓 G305 教室及 G401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書面審查成績 2. 書面審查 : 專題研究計畫成績 3. 書面審查 : 其他有利於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成績 4.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並無辦理領回, 請自備副存 三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詹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dpe@mail.ntcu.edu.tw 網址 : 14

17 系所班別 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碩士班 招生名額 8 應繳交表件一 履歷一份 及資料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 應於報名期三 讀書計畫書或研究計畫書一份 限內繳交, 郵戳四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一份 ( 例如 : 推薦函 ( 如附表三 )- 指導教授推為憑 ) 薦尤佳 學術著作 研究成果或得獎作品 計畫參與證明 )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項目及配分 : 一 履歷 (25 分 )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25 分 ) 三 讀書計畫書或研究計畫書 (25 分 ) 四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25 分 )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教育樓五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讀書計畫書或研究計畫書成績 3.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成績 4. 書面審查 : 履歷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繳交的各項資料於審查後, 不論錄取與否均留本所存查, 概不退還 三 甄試生須於入學後自行選擇修課組別 ( 統計組 資訊組 測驗評量組 ) 四 本所洽詢電話 : 謝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sems@mail.ntcu.edu.tw 網址 : 15

18 系所班別 語文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三份 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 ( 以 1,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語文教育學系網頁下載 ) 一式三份 應繳交表件三 研究計畫 ( 以 15 頁 ( 含參考文獻 ) 為原則, 撰寫格式請至語文教育學系網頁下及資料載 ) 一式三份 ( 應於報名期四 曾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推薦函一封 ( 如附表三 ) 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限內繳交, 郵戳之相關資料 ( 例如 : 已發表之語文教育類文章或發表證明 未發表之語文為憑 ) 教育研究報告 ( 最多三篇 ) 語文創作作品 語文教育專業相關活動得獎紀錄 證照 參與研究計畫之經驗等 ) 一式三份 ( 請裝訂成冊, 勿散裝 ) 五 前述一至三項資料為必備資料, 各項資料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項目及配分 : 一 研究計畫 (60 分 ) 計分方式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4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3 日 ( 星期日 ) 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三樓 A310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計畫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一份由本系留存, 其餘資料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未未於時間內領取, 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錄取後之學生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修業規定修習課程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許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turn0928@mail.ntcu.edu.tw 網址 : 16

19 系所 班別 語文教育學系 華語文教學碩士班 招生名額 4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三份 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 ( 以 1,000 字為限, 撰寫格式請至語文教育學系網頁下載 ) 一式三份 應繳交表件三 研究計畫 ( 以 15 頁 ( 含參考文獻 ) 為原則, 撰寫格式請至語文教育學系網頁下及資料載 ) 一式三份 ( 應於報名期四 曾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推薦函一封 ( 如附表三 ) 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限內繳交, 郵戳之相關資料 ( 例如 : 已發表之華語文類文章或發表證明 未發表之華語文為憑 ) 研究報告 ( 最多三篇 ) 華語文專業相關活動得獎紀錄 證照 參與研究計畫之經驗等 ) 一式三份 ( 請裝訂成冊, 勿散裝 ) 五 前述一至三項資料為必備資料, 各項資料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研究計畫 (60 分 ) 書面審查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 ( 滿分 100 分 ) 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及其他有利展示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4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3 日 ( 星期日 ) 地點 : 本校行政大樓三樓 A309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計畫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一份由本系留存, 其餘資料於面試當日向本系領回, 未於時間內領取, 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錄取後之學生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修業規定修習課程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許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turn0928@mail.ntcu.edu.tw 網址 : 17

20 系所班別 英語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4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影本二份 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 ( 撰寫格式請至英語學系網頁下載 ) 一式三份 應繳交表件三 研究計畫 ( 限以英文撰寫, 撰寫格式請至英語學系網頁下載 ) 一式三份 及資料四 推薦函一封 ( 如附表三 ) ( 應於報名期五 等同於 CEF B1( 含 ) 以上之英語能力檢定測驗通過證明文件 ( 含聽 說 讀 限內繳交, 郵戳寫 ) 影本一式三份 為憑 ) 六 前述一至五項資料為必備資料, 各項資料須於報名時繳齊, 逾期不接受補繳 佔總成績甄試項目計分方式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 (20 分 ) 書面審查二 個人基本資料表及推薦函 (1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三 研究計畫 ( 限以英文撰寫 )(50 分 ) 四 等同於 CEF B1( 含 ) 以上之英語能力檢定測驗通過證明文件 ( 含聽 說 讀 寫 )(20 分 )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勤樸樓三樓 F301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計畫 ( 限以英文撰寫 ) 成績 3.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 4. 書面審查 : 等同於 CEF B1 以上之英語能力檢定測驗通過之證明文件 ( 含聽 說 讀 寫 ) 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均不予退還, 請自存副本 三 英語能力檢定測驗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請簽名證明與正本相符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王思涵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english@mail.ntcu.edu.tw 網址 : 18

21 系所班別 區域與社會發展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7 應繳交表件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之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三份 及資料二 自傳 (1,500 字以內 ) 一式三份 ( 應於報名期三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碩士研究計畫書 已發表之學術論著 參與學限內繳交, 郵戳術計畫 參與學術活動 相關工作或服務經驗 得獎紀錄 證照等之佐證為憑 ) 資料 ) 一式三份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20 分 ) 二 自傳 (30 分 ) 三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5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面試 50% ( 滿分 100 分 )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求真樓五樓 K508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成績 3. 書面審查 : 自傳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李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social@mail.ntcu.edu.tw 網址 : 19

22 系所班別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9 應繳交表件一 研究計畫書一式三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及資料二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一式三份 : 含自傳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 應於報名期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及其他資料 ( 如發表之文章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諮商限內繳交, 郵戳輔導相關活動參與經歷 義工服務與時數等佐證資料 ) 為憑 )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研究計畫書 (50 分 ) 書面審查二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含自傳 大學 ( 或同等學 ( 滿分 100 分 ) 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及其他資料 (5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4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面試面試 ( 含諮商實務演練 ) 60% ( 滿分 100 分 ) 日期 :105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至 11 月 20 日 ( 星期日 ), 面試時間暫訂二天, 屆時視人數調整面試時間 地點 : 本校教育樓三樓 308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研究計畫書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成績單及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如係繳交影本, 請加註 與正本相符 章並親自簽名或蓋私章 四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劉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icep@mail.ntcu.edu.tw 網址 : 20

23 系所班別 美術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7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式三份 應繳交表件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影及資料本二份 ( 應於報名期三 研究計畫書一式三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限內繳交, 郵戳四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發表之文章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美術創作 為憑 ) 展覽 美展得獎成果等 ) 一式三份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自傳 研究計畫書 (50 分 ) 書面審查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 ( 滿分 100 分 ) 排名 )(30 分 ) 三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20 分 ) 項目及配分 :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內容 (5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美術領域專業知識 (50 分 ) 佔總成績比例 50%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美術樓二樓美術學系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面試 : 研究計畫書內容成績 3. 書面審查 : 自傳 研究計畫書成績 4.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並無辦理領回, 請自備副存 三 本系碩士班聯絡電話 : 滿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ac@mail.ntcu.edu.tw 網址 : 21

24 系所班別 數學教育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6 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應繳交表件二 自傳 (1,500 字以內 ) 一份暨曾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或任職機構主管推薦函及資料 ( 如附件三 ) 二封 ( 應於報名期三 學習計畫書一份 限內繳交, 郵戳四 其他有利展示其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 例如已發表之著作全文及發表證明 為憑 ) 英文能力證明 得獎紀錄 證照 參與研究計畫之經驗等 ) 一份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書面審查成績單 ( 含排名 )(3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學習計畫書 (30 分 ) 三 其他有利展示其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 如著作 獲獎證明 參展或競賽成果等 )(40 分 ) 一 學習計畫書內容 面試二 數學和數學教育相關知識 ( 滿分 100 分 ) 三 其他 佔總成績比例 40% 6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9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數學樓 C203 教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其他有利展示其個人能力之相關資料 ( 如著作 獲獎證明 參展或競賽成果等 ) 成績 3. 書面審查 : 學習計畫書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楊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yang@mail.ntcu.edu.tw 網址 : 22

25 系所班別 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份 應繳交表件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 可加註排名作及資料為參考 ) ( 應於報名期三 推薦函 ( 如附件三 ) 一封 限內繳交, 郵戳四 研究計畫書一份 ( 以上資料皆為 A4 大小格式 ) 為憑 ) 五 作品或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發表之文章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科學研究或科學教育實務設計成果等 ) 一份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一 研究計畫書 (30 分 ) 書面審查二 自傳及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 滿分 100 分 ) 歷年成績單 (30 分 ) 三 作品或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40 分 ) 50%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或作品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科學或科學教育知識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環境樓一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作品或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成績 3. 書面審查 : 研究計畫書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皆留存於本系備查, 不予退回 三 本碩士班洽詢電話 : 吳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science@mail.ntcu.edu.tw 網址 : 23

26 系所 班別 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 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班 招生名額 5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 應於報名期限內繳交, 郵戳為憑 )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式三份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影本二份 三 推薦函 ( 如附件三 ) 一封 ( 曾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 指導教授 任職機關之 上司或工作上有密切往來之環境教育知名人士, 前述人員以任課教師 指導教授為優先 ) 四 研究計畫書一式三份 ( 含未來讀書計畫 未來的研究方向 ) 五 甄試審查資料 ( 如發表之文章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環保或環境教育相關活動參與經歷等 ) 一式三份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一 自傳及研究計畫書 (40 分 ) 書面審查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 ( 滿分 100 分 ) 成績單 ( 含排名 )(30 分 ) 三 甄試審查資料 (30 分 ) 50%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及甄試審查資料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一般性環境科學與環境教育概念知識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環境樓二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自傳及研究計畫書成績 3.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碩士班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碩士班洽詢電話 : 陳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giene@mail.ntcu.edu.tw 網址 : 24

27 系所班別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班 招生名額 10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 應於報名期 限內繳交, 郵戳為憑 )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份 二 研究計畫書一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三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四 推薦函一封 ( 如附件三 ) 五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發表之文章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資訊專題成果 獲獎證明 資訊專業證照 ACM 程式競賽 CPE 程式檢定等 ) 一份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自傳 研究計畫書 (40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名次證明 推薦函及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資料 (60 分 )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資訊專業知識 50% 50% 面試時間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求真樓二樓資訊工程學系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名次證明 推薦函及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資料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張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cis@gm.ntcu.edu.tw 網址 : 25

28 系所班別 數位內容科技學系碩士班 組別資訊類組設計類組 招生名額 3 3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限定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份 二 研究計畫書一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應繳交表件三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及資料四 專題研究 ( 畢業專題 ) 報告或個人作品集一份 ( 應於報名期五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發表之論文 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專業證照 限內繳交, 郵戳獲獎證明 專利等 ) 一份 為憑 ) 備註 : 上述各項成果或作品如為集體創作, 請註明個人製作部份, 並取得共同製作人之認同同意書及簽名, 另附上共同製作人之聯絡電話, 未附證明或證明不符合者, 不予採計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一 自傳 研究計畫書 (20 分 ) 書面審查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 ( 滿分 100 分 ) 績單 ( 含排名 )(30 分 ) 三 專題研究 ( 畢業專題 ) 報告或個人作品集及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50 分 ) 一 專題研究 ( 畢業專題 ) 報告或個人作品集 面試二 研究計畫書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三 其他相關考生知能 50% 5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求真樓四樓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140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專題研究 ( 畢業專題 ) 報告或個人作品集及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成績 3. 書面審查 :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 ( 含排名 ) 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系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系碩士班洽詢電話 : 陳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dct@mail.ntcu.edu.tw 網址 : 26

29 系所 班別 文化創意產業設計與營運學系 事業經營管理碩士班 招生名額 9 應繳交表件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式三份 及資料二 研究計畫書一式三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 應於報名期三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發表文章 個人作品集 參與限內繳交, 郵戳研究計畫經驗 專案經驗 相關活動或競賽參與經歷 等 ) 一式三份 為憑 )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項目及配分 : 一 自傳 研究計畫書 (35 分 ) 二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發表文章 個人作品集 曾參與研究計畫經驗 專案經驗 相關活動或競賽參與經歷 等 )(65 分 ) 40% 面試時間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相關專業知識 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地點 : 本校英才樓 R406a 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227 號 ) 60%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自傳 研究計畫書成績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碩士班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碩士班洽詢電話 : 林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dcdm@mail.ntcu.edu.tw 網址 : 27

30 系所班別 永續觀光暨遊憩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 8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 應於報名期 限內繳交, 郵戳為憑 ) ㄧ 自傳 ( 含個人學經歷 ) 一份 二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 正本一份 三 所曾修習課程之任課教師或主管推薦函 ( 如附件三 ) 至少一封 四 研究計畫書一份 ( 皆為 A4 大小格式 ) 五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一份 甄試項目 計分方式 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項目及配分 : 書面審查一 自傳 研究計畫書 (25 分 ) ( 滿分 100 分 ) 二 大學歷年成績單 ( 含排名 )(25 分 ) 三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 (50 分 ) 4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面試一 研究計畫書內容 ( 滿分 100 分 ) 二 觀光與遊憩管理相關經驗與知識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開始地點 : 本校英才樓 R404 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227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其他有助於甄試審查之資料成績 3. 書面審查 : 自傳 研究計畫書成績 60% 備註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向本碩士學位學程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碩士學位學程洽詢電話 : 許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strm@gm.ntcu.edu.tw 網址 : strm.ntcu.edu.tw/ 28

31 系所班別 高等教育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 5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 應於報名期限內繳交, 郵戳為憑 ) ㄧ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二 自傳一份 (1,500 字以內, 含申請動機 志趣 生涯規劃 ) 三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一份 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 甄試項目 書面審查 ( 滿分 100 分 ) 計分方式 項目及配分 : 一 大學 ( 或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最高學歷 ) 歷年成績單 (25 分 ) 二 自傳 (25 分 ) 三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50 分 ) 一 自傳內容 面試二 高等教育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 ( 滿分 100 分 ) 三 其他 佔總成績比例 40% 60% 面試時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備註 日期 :105 年 11 月 12 日 ( 星期六 ) 地點 : 本校英才樓五樓 R504 室 ( 臺中市西區民生路 227 號 ) 1. 面試成績 2. 書面審查 :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成績 3. 書面審查 : 自傳成績 一 總成績以 100 分計算 二 考生所繳交各項資料, 於複查成績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碩士學位學程辦公室領回, 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 本碩士學位學程洽詢電話 : 林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hd@mail.ntcu.edu.tw 網址 : 29

32 肆 報名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星期一 )9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24 時止, 逾期恕不受理 伍 報名方式及程序一 本招生考試採網路報名, 招生系統網址為 : 請詳見本簡章網路報名系統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 二 報名程序 ( 一 ) 登入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網頁 ( 二 ) 輸入報名表考生基本資料 ( 三 ) 確認報名資料 :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 請確實核對無誤後, 再送出資料 如因輸入資料錯誤, 以致影響錄取資格或其他權益者, 考生自行負責 ( 四 ) 取得轉帳帳號, 並於網路報名期限內, 完成 ATM 轉帳報名費成功 ( 不接受臨櫃跨行匯款 );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繳費 ( 請確實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 ), 並請務必至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網頁查詢繳費狀況 三 報名手續完成, 係指於報名期間上網輸入報名資料完成確認且繳交報名費入帳完成, 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得參加考試 四 報名完成後,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 身份別或申請退費, 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與帳號 五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核對無誤後, 再送出資料 如因輸入資料錯誤, 以致影響錄取資格或其他權益者, 考生自行負責 陸 報名費用一 繳費方式請詳見 網路報名系統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二 報名費 : 限以 ATM 轉帳, 不接受臨櫃跨行匯款 依郵局及部分銀行規定, 以 ATM 轉帳者, 應先向開戶郵局或銀行申請核准後, 始得轉帳, 請留意 ( 一 ) 博士班 : 新台幣 3,000 元 ( 二 ) 碩士班 : 新台幣 1,800 元 三 每一筆報名資料產生一張繳費單 ( 於網路報名系統列印 ), 並對應一組繳費帳號, 限報考該系 ( 所 班 組 學位學程 ), 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別與帳號 四 報名費減免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得申請減免報名費, 符合資格者仍請先完成繳費及網路報名後, 於報名期間 (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 檢附下列文件,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經審核通過者予以退費 資格減免金額申請檢附資料 符合各縣市政府界定之低收入戶子女考生 符合各縣市政府界定之中低收入戶子女考生 報名費全免 報名費減免 60% 1. 所屬鄉 ( 鎮 )( 市 )( 區 ) 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一般村里鄰長核發之清寒證明不予受理 )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需足資證明考生與該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為子女關係 ) 3. 申請表 ( 附表四 ) 柒 報名應注意事項一 考生請務必於繳費前及報名前詳閱本招生簡章規定, 本簡章 貳 報考資格及注意事項 30

33 所列之學經歷 ( 力 ) 證件 及各項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於錄取後新生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時繳驗正本, 新生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時未繳驗正本者, 視同報名資格不符, 取消其錄取資格, 當事人不得異議 若繳驗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證件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 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於錄取後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時需繳交機關出具之 服務證明書 正本 ( 附表二 ), 服務機關開立之日期應為 106 年 5 月 ( 含 ) 以後, 屆時未繳交者, 更改為一般生身分 三 網路報名系統請務必填寫手機號碼 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 輸入之電話號碼 通訊地址 電子信箱 ( 請輸入 106 年 7 月中旬前確實可聯繫之各項資料 ) 應清楚無誤, 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四 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多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 惟面試時間如有衝突時, 請自行斟酌選擇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考試, 面試成績在系 ( 所 學位學程 ) 班組間不可相互採計, 請考生慎重考慮 五 應繳交資料 ( 一 ) 報名表 : 考生輸入報名資料完成確認後, 請於至招生系統列印 報名表 ( 二 ) 甄試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及審查資料 : 1 報考之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考試科目列有 書面審查 者, 應依本簡章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佔分方式 所列之 應繳交表件及資料, 繳交各項應繳資料及文件 2 逾期或未繳交書面審查資料者, 書面審查 甄試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且所繳網路報名費用概不退還 3 所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不齊全, 致影響考生個人 書面審查 考試科目之評閱成績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且不得提出退費申請 ( 三 ) 考生應確實檢查寄繳之書面審查資料及證明文件, 確定無誤後, 依序裝入資料袋內, 將本簡章附表五 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專用封面 黏貼於資料袋上, 於報名期限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星期一 ) 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星期一 ) 內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或親送至報考系 ( 所 學位學程 ) 辦公室 掛號郵寄單據請自行留存, 以作為完成郵寄之憑證 ( 四 ) 考生所繳交之審查資料等文件,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 符合附表六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表 及附表六之ㄧ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需求申請診斷書 規定之身心障礙考生, 如欲申請各項應考需求, 請於報名期間內 ( 郵戳為憑 ) 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一併以掛號郵件寄至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逾期不得申辦 本校將另函通知核定結果 七 網路報名資料如有罕用字, 請暫時先以小寫英文 x 字號代替, 並於網路報名成功且完成繳費後, 填寫附表七 罕用字造字回覆表, 於報名期間 (105 年 10 月 03 日至 105 年 10 月 24 日 ) 之上班時間 8:30 至 17:00( 例假日除外 )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傳真電話 : ), 並請於傳真後立即來電確認 ( 聯絡電話 : ) 捌 准考證一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准考證請於 105 年 11 月 08 日 ( 星期二 ) 後, 登入本校招生考試報名系統網頁 ( 網址 : 並自行以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列印准考證使用 二 考生列印准考證後, 應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如有錯誤應於考試前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自行負責 31

34 玖 面試日期及地點一 本校面試期間為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至 11 月 13 日 ( 星期日 )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至 11 月 20 日 ( 星期日 ),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面試日期及地點, 請詳見本簡章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規定 ( 第 7 至 29 頁 ) 二 面試時請攜帶准考證 國民身分證正本 ( 得以有效期限內之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 IC 卡或護照之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正本 ) 應試 三 未依規定參加面試考試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且所繳網路報名費用概不退還 拾 成績計算一 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總成績, 以本簡章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佔分方式 ( 第 7 至 29 頁 ) 所列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甄試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核算,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 ( 小數點第四位四捨五入 ) 二 考生之書面審查及面試成績, 為各評審委員原始分數 ( 總分 100 分 ), 加總後平均所得之分數, 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三 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總成績及各甄試項目 ( 書面審查及面試 ) 滿分皆為 100 分 四 書面審查資料逾期繳交或未繳交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五 未依規定參加面試考試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拾壹 錄取標準一 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最低錄取標準, 由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訂定, 並按考生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考生總成績達此錄取標準以上, 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 二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三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次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 備取生遞補最後期限至 106 年 03 月 03 日 四 各招生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錄取生最後一名, 如有二人 ( 含 ) 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本簡章 參 招生班別 招生名額 繳交資料 甄試項目及佔分方式 所列招生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按比序項目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若經 總成績同分比序標準 比序後仍同分者, 則增額錄取之 五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招生組別名額, 遇有錄取不足額或備取生遞補報到後仍有缺額, 各組別間名額得互相流用 六 甄試項目中任一科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如經考試扣分導致零分者, 不在此限 七 甄試錄取名額包含於本校 106 學年度碩 博士班招生總名額內 甄試未足額錄取及備取生遞補期限截止後之缺額, 於考試入學招生補足 拾貳 放榜一 正 備取生名單於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5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 / 招生資訊網頁 ( 本校網址 : 二 錄取考生名單除在本校網頁公告外, 並另以掛號郵件寄發成績單至考生通訊地址 ( 成績單請妥為保管, 皆不予補發 ) 拾參 複查成績 一 複查期間 :105 年 12 月 01 日 ( 星期四 ) 起至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止 二 應檢附文件資料 : ( 一 ) 附表八成績複查申請表 ( 二 ) 成績單正本 ( 三 ) 貼足新台幣 12 元限時專送回郵信封乙個 ( 填妥考生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 四 ) 複查費每科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 ( 抬頭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32

35 三 請申請成績複查考生以限時掛號 ( 以郵戳為憑 ) 向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四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複查成績以是否加總計算有誤 成績登錄是否錯誤為範圍, 不得要求告知委員資料, 亦不得提出資料重審或要求回復評分標準 拾肆 報到 : 正取生及備取生遞補錄取之報到, 分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及第二階段 親自 報到 二階段辦理 一 正取生報到 ( 一 ) 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年 12 月 12 日 ( 星期一 )9 時起至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星期五 )24 時止, 至本校招生系統 ( 網址為 : 辦理網路報到 2 逾期未至本校招生系統辦理 網路報到 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不得異議, 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 二 ) 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 繳驗學歷證件正本及領取註冊資料 1 日期 : 本校將另行通知 ( 預定 106 年 05 月 13 日 ), 請依報到通知規定日期 時間 地點及應繳驗證件辦理 2 應屆畢業生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因暑修尚未結束, 無法如期取得畢業證書者, 應填具切結書, 並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3 逾期未辦理 親自報到 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不得異議 4 如在報到前未收到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通知者, 請與教務處註冊組連繫或逕行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 備取生遞補報到 ( 一 ) 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1 正取生未報到缺額或正 ( 備 ) 取生報到後放棄之缺額, 另依備取生名次順序, 個別寄發遞補通知, 並公佈於本校網頁 / 招生資訊 2 請依遞補規定時間至招生系統辦理 網路報到, 逾時未辦理 網路報到 者, 逕行取消其入學資格, 不得異議, 所遺缺額將由其他備取生依序遞補 ( 二 ) 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 繳驗學歷證件及領取註冊資料 1 日期 : 本校將另行通知 ( 預定 106 年 05 月 13 日 ), 請依報到通知規定日期 時間 地點及應繳驗證件辦理 2 應屆畢業生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因暑修尚未結束, 無法如期取得畢業證書者, 應填具切結書, 並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3 逾期未辦理 親自報到 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不得異議 4 如在報到前未收到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通知者, 請與教務處註冊組連繫或逕行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 備取生遞補作業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截止期限至 106 年 03 月 03 日止, 後續若仍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或第二階段未辦理親自報到者, 出缺名額亦不再遞補, 其缺額轉為本校一般入學招生名額 四 本甄試錄取生於 106 年 1 月 ( 含 ) 以前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同等學力規定者, 得申請提前於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入學, 請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前提出申請書 ( 附表九 ), 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同意後另行辦理註冊及選課事宜 ; 入學後須修滿一學年以上方可畢業 拾伍 附註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應屆畢業生於錄取後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時, 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 應由錄取生本人切結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校驗證,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如因暑修而無法於 106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 應由錄取生本人出具暑期修課證明, 並切結 33

36 於 106 年 9 月 4 日前, 將畢業證書送達本校驗證,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 正取生或備取遞補新生, 應依錄取通知單或遞補通知單規定之時間, 完成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及第二階段 親自報到 手續 ( 兩階段報到皆應辦理完成, 始完成報到手續 ), 否則視為放棄錄取, 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所餘缺額另行通知備取生依次遞補, 遞補期限至 106 年 03 月 03 日止 三 本校各博士班 碩士班之修課 修業年限 申請論文或研究計畫審查 及其他相關之規定, 請洽各博士班 碩士班或詳見本校網頁法規彙編及各 ( 所 學位學程 ) 網站公布之內容 四 現役軍人 軍事機關服務人員 軍警校院畢業生 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 保送生及在職生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 能否報考及就讀, 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 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 始得報考 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入學就讀問題, 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五 上課時間及地點 : 依本校及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辦理 六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甄試錄取之博 碩士班學生, 除懷孕 生產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者外,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 各碩士班 博士班之考生經錄取者, 非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同意, 不得變更一般生 在職生之身分 八 曾在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碩士班 博士班或碩士學分班 博士學分班修習碩士學分或博士學分, 入學後得依本校 學則 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要點 及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非相關科系畢業或同等學力報考錄取者, 如需加修學分依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105 學年度收費標準如下 : 文法類學雜費基數為新台幣 10,190 元, 理工類學雜費基數為新台幣 11,780 元, 商管類學雜費基數為新台幣 10,820 元, 每一學分之學分費為新台幣 1,500 元,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 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 另論文指導費之標準如下 : 碩士班於二年級上學期繳交論文指導費 11,000 元 博士班於三年級上學期繳交論文指導費 20,000 元 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 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 各系 所 學位學程收費標準請參考本校網頁 / 學雜費專區, 網址 : 十 考生所繳交 ( 驗 ) 之各項證件如有偽造不實 假借 塗改, 或有考試舞弊情事者, 經查明除取消考試及入學資格外, 並移送司法單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 除飭令註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考生所繳交 ( 驗 ) 各項證件, 如有偽造不實者, 取消考試及入學資格 十一 考生如對本考試有下列疑義時, 應於規定時間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 一 ) 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應於考試放榜後十日內提出 ( 二 ) 考試有違反性別平等情事之疑義, 申請期限為考試放榜前十日 十二 凡經錄取就讀本校碩士班 博士班者, 如申請研究生獎助學金, 需協助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之行政 教學及研究工作之義務, 其時數依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規定 十三 本簡章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四 電子簡章開放免費下載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聯絡電話 :

37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C 號修正全文中華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全文 12 點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9 條條文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35

38 第 4 條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36

39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 37

40 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 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8

41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39

42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0

43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41

44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42

45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3

46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 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 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 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 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 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 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44

47 附錄五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本校 93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5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6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3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103 學年度大學日間部轉學招生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二點通過 本校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二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或議處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 三 考試前或考試時發現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入學後發現者, 撤銷其入學資格 ; 已發給畢業證書者, 撤銷其畢業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得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冒名頂替 ( 二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 三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 四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五 ) 集體舞弊行為 ( 六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七 ) 其他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 一 )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 二 )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導致影響考試公平性者 ( 三 )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 四 )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 五 )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 六 )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五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勸告 ; 不聽勸告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食用, 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提報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六 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七 考生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於規定時間內入場或離場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 八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 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入場應試, 並得以有效期限內之駕照 具照片之健保 IC 卡或護照之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如發現考生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 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異議 45

48 考生未攜帶准考證或身分證件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考生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 : 經監試人員查核有效身分證件, 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申請補發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 二 ) 考生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 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日考試最後一節結束前, 有效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 扣減當日考試各科成績五分 ; 考生並應於考試當日後五個工作日內 ( 不含考試當日 ) 親自攜帶有效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辦理驗證手續, 逾期及未辦理驗證手續者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如應考者身分經監試人員認定辨識困難, 須於當節次考試結束後拍照備查 九 考生應按照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 )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考生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 二 )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 作答事項 十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 身分證件與應考名冊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一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處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及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外,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 一 )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 含手機鈴響或鬧鈴 )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 二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十三 考生書寫答案卷 ( 卡 ), 除考科有特殊作答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限用黑色或藍色筆, 並應依照試題冊及答案卷 ( 卡 ) 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 一 )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 二 ) 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答案寫在作答區以外的地方作答,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該部分不予計分, 並得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加重扣分 ( 三 )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該部分得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 ( 卡 ) 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 一 ) 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竄改答案卷 ( 卡 ) 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擅自拆開答案卷 ( 卡 ) 之彌封標籤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 ( 二 )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 ( 卡 ) 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三 )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或顯示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 該科以零分計算 ( 四 )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十五 同一節次如有二科以上答案卷 ( 卡 ), 應依不同科別分別於該科別之答案卷 ( 卡 ) 作答, 違者扣減該節次考試總分三分 十六 答案卡限以黑色 2B 鉛筆劃記及橡皮擦擦拭, 劃線要粗黑 清晰, 不可出格, 並以讀卡機讀出之成績為準 若不以 2B 鉛筆劃記或擦拭不清或劃線過輕或污損不清, 不為讀卡機所接受, 其 46

49 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十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 ( 卡 ) 題目卷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八 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總分五分 ( 二 ) 經警告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總分十分 ( 三 ) 情節重大者, 提報議處以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離場事項 十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 考生交卷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制止不聽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他事項 二十一 考生撕毀或惡意塗抹試場座位標籤以致無法辨識者, 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二十二 考生隨身所帶之物品可攜入試場, 並應置放於指定位置, 違者扣該科成績五分 二十三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 除在本校網站公布外, 並在電視臺及廣播電臺廣播, 不個別通知考生 二十四 考生答案卷 ( 卡 ) 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損毀或遺失, 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 或由招生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 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 考生不得拒絕,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 卡 ) 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五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六 因不可歸責於考生之事由或本規則未列出之違規情事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二十七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 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八 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7

50 附錄六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研究所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規則 本校九十三學年度研究所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 為辦理本校研究所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規則 二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連同原成績通知單,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三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四 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覆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覆時, 得酌予延長 五 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面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面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六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 二 )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覆知該考生 ( 三 )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覆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七 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八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 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覆知 十 本規則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8

51 附表一 相當碩士論文著作審查表 報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106 學年度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考試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審查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 通訊地址 學歷 應附個人相關學經歷等證書正本 ( 含影本乙份 ) 電話 手機 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題目 ( 請註明登載之刊物及日期 ): 本校註冊組 ( 初核 ): 繳交論文審查費 : 論文審查費新臺幣 1,500 元同等學力之學經歷資格審查 : 符合部訂同等學力之學歷資格 學歷資格不符 本校出納組收費證明章戳報考系所審查結果 審查通過, 個人著作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審查未通過, 個人著作不具有相當碩士論文水準 不受理申請, 請申請人辦理退還審查費手續 理由 : 系 ( 所 ) 主管核章 : 年月日 請附學歷及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含影本乙份 )( 如 : 歷年成績單 服務證明.. 等 ) 請附相當於碩士論文之著作一式五份 請於 105 年 9 月 28 日前以送達本校研究所甄試入學招生委員會, 經審查認定合格者, 方可報名 49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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