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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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 )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其他相关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1 / 13 A/1 版

2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 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的文字, 内容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 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 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 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 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或不完整,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2 / 13 A/1 版

3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交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通过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 包括主要网站 ) 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 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 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 深交所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的,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 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线路畅通,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 3 / 13 A/1 版

4 ( 一 )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 ( 二 )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 三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 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 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 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4 / 13 A/1 版

5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本报告期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公告文稿和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 并按照 上市规则 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告 5 / 13 A/1 版

6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备案, 并按照 上市规则 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第三十条所称重大事件按照 管理办法 和 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 ( 一 )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 二 )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 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 时 ; ( 三 ) 公司 ( 含任一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 ( 一 ) 该事件难以保密 ; ( 二 )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 三 )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 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 上市规则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按照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 一 ) 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 6 / 13 A/1 版

7 ( 二 )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 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 ( 三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 ( 四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 ( 五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 六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 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上市规则 要求的, 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7 / 13 A/1 版

8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 涉及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 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当本部门或单位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8 / 13 A/1 版

9 重大信息的范围 报告时点 报告方式和程序应按照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 ( 包括公司下属企业 ) 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 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 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对于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经董事会分析判断为公司重大信息的, 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并做好知情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 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行为规范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9 / 13 A/1 版

10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六条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 其他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两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 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 参观 采访 座谈沟通的,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规定, 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 ( 包括非公开发行 ),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 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10 / 13 A/1 版

11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刊 网站 宣传性资料等应经证券法务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开,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保存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主要责任人, 证券法务部为专门保存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第六十六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 分公司 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应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涉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 会议的通知 记录 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 11 / 13 A/1 版

12 ( 一 ) 违反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勤勉尽责, 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三 )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作中不及时沟通 汇报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四 ) 除不可抗力外,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 ( 一 )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 资料的搜集及汇总 处理方案的提出 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 ( 二 )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六十八条所述情形时, 均可向公司证券法务部举报 ; ( 三 ) 证券法务部举报真实性进行审核, 认为该举报内容属实的, 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 提出处理方案并提报至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 ( 四 )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五 ) 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 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 ( 一 )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 12 / 13 A/1 版

13 ( 二 ) 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 ( 三 )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 ( 四 ) 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 五 ) 解除劳动合同 ; ( 六 )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一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义务, 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应当依据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涉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行为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提请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第七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13 / 13 A/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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