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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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 樣本 )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綜合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 中華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101) 南壽研字第 16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依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訂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第一條本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綜合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 南山人壽全心平安學生團體保險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 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 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 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第二條本附加條款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一 重大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初次經診斷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 詳如附表一, 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 按變更後之範圍 ) 所定義之傷病 二 癌症 係指一種疾病, 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 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類為惡性腫瘤 ( 詳如附表二 ) 者為限 三 原位癌症 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 0 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四 重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本附加條款所定義之下列 重度重大疾病 項目之一者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 二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GSICH_ 樣本版第 1 頁, 共 13 頁

2 ( 三 )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四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a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b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五 )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2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 六 ) 癱瘓 ( 重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GSICH_ 樣本版第 2 頁, 共 13 頁

3 ( 七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五 初次罹患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 且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 六 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 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 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 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 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 ( 一 ) 免繳學雜費學生 ( 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 鎮 市 區公所證明者, 含重度 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惟不含公費生 ) ( 二 ) 原住民身份學生 七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重大傷病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限額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 及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額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 所約定之金額 保險範圍第三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罹患癌症 重大傷病 重度重大疾病 接受重大手術, 或因傷害門診診療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四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原位癌症, 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診療者,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書所載之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日數為限 前項所稱實際住院日數包含被保險人實際入住醫院及出院當日 但被保險人出院當日, 因同一癌症於同一日再度入住醫院時, 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實際住院日數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者, 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 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 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以給付一次為限 但第一項情形, 被保險人嗣後又罹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者,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時應扣除依第一項已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GSICH_ 樣本版第 3 頁, 共 13 頁

4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 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重大傷 病保險金額 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 重大傷病保險金 之給付, 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的給付第七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以門診方式診療時,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載之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限額 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診診療 ;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門診診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之 75% 給付, 惟仍以前項所約定之限額為限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第八條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 而於一年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本契約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 除本契約應享之各項給付外,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出超過本契約約定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部分核付, 但以不超過要保書所載之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 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 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第九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時, 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額 給付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重度重大疾病時, 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條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給付, 以一次為限 除外責任 ( 一 ) 第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癌症 重大傷病 重大手術 重度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GSICH_ 樣本版第 4 頁, 共 13 頁

5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GSICH_ 樣本版第 5 頁, 共 13 頁

6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原因 )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傷害時, 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七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三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申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醫療診斷書及住院證明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及住院證明 ) 三 申領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癌症期數證明及醫療診斷書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 四 申領 重大傷病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療診斷書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 及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 五 申領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療費用明細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及醫療診斷書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 申領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醫療費用收據 GSICH_ 樣本版第 6 頁, 共 13 頁

7 七 申領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者, 另檢具醫療診斷書 ( 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 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 請檢附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八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第十四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附加條款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GSICH_ 樣本版第 7 頁, 共 13 頁

8 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一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二 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 一 )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 A 型血友病 ( 二 ) 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 B 型血友病 ( 三 ) 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 C 型血友病 ( 四 ) 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 成人經常低於 8gm/dl 以下, 新生兒經常低於 12gm/dl 以下者 282 ( 一 ) 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 二 ) 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 三 ) 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 慢性腎衰竭 尿毒症, 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585 ( 一 ) 慢性腎衰竭 ( 二 ) 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 三 ) 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五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一 ) 紅斑性狼瘡 ( 二 ) 全身性硬化症 ~ ( 三 ) 類風濕關節炎 符合 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 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 四 ) 多發性肌炎 ( 五 ) 皮肌炎 ( 六 ) 血管炎 結節狀多動脈炎 過敏性血管炎 韋格納氏肉芽腫 巨細胞動脈炎 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閉鎖式動脈炎 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 ( 川崎病 ) 貝賽特氏病 ( 七 ) 天孢瘡 ( 八 ) 乾燥症 555 ( 九 ) 克隆氏症 556.0~556.6 ( 十 ) 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556.8~556.9 六 慢性精神病 符合以下診斷, 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 除第 ( 一 ) 項外, 限由精 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GSICH_ 樣本版第 8 頁, 共 13 頁

9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290 ( 一 )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 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 二 ) 亞急性譫妄 294 ( 三 )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 四 ) 精神分裂症 296 ( 五 ) 情感性精神病 297 ( 六 ) 妄想狀態 299 ( 七 ) 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幼兒自閉症 崩解性精神病 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未明示其他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243 ( 一 ) 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 二 ) 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 三 ) 尿崩症 ( 四 ) 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 270 ( 五 ) 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 六 ) 肝醣貯積症 ( 七 ) 半乳糖血症 ( 八 ) 純高甘油脂血症 ( 九 ) 脂質營養不良症 ( 十 ) 脂肪代謝障礙 ( 十一 ) 脂質代謝失調症 ( 十二 ) 銅代謝失調症 ~ ( 十三 ) 鈣代謝失調症 ( 十四 )Purine 及 Pyrimidine 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 十五 ) 黏多醣症 ( 十六 ) 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 ( 十七 ) 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 心 肺 胃腸 腎臟 神經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GSICH_ 樣本版第 9 頁, 共 13 頁

10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740 ( 一 ) 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742 ( 二 ) 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5~746 ( 三 ) 先天性心球 胚胎 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747 ( 四 ) 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 五 ) 先天性肺囊腫 ( 六 ) 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 七 ) 肺之其他畸形 751 ( 八 ) 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 九 ) 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 十 ) 囊腫性腎病 ~ ( 十一 ) 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 十二 ) 腎之其他明示畸形 ( 十三 ) 軟骨形成異常 758 ( 十四 ) 染色體異常 ~ ~ ( 十五 ) 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 九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8.2~948.9 ( 一 ) 體表面積之大於 20% 之燒傷 ( 二 ) 顏面燒燙傷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臉及頭之燒傷, 深部組織壞死 ( 深三度 ),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 接受腎臟 心臟 肺臟 肝臟 骨髓及胰臟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 一 ) 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1 ( 二 ) 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6 ( 三 ) 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7 ( 四 ) 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1~V42.84 ( 五 ) 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V42.89 V42.83 ( 六 ) 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 七 ) 腎臟移植併發症 ( 八 ) 肝臟移植併發症 ( 九 ) 心臟移植併發症 ( 十 ) 肺臟移植併發症 ( 十一 ) 骨髓移植併發症 ( 十二 ) 胰臟移植併發症 十一 小兒麻痺 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肺臟等之併發症者 (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 一 )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343 ( 二 ) 嬰兒腦性麻痺 GSICH_ 樣本版第 10 頁, 共 13 頁

11 國際分類號碼中文疾病名稱 ( 三 ) 其他麻痺性徵候群 ( 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 十二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 ) 十三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 ( 一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十一天以上者 ( 二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 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 三 ) 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 四 ) 特殊疾病 ( 末期心衰竭 慢性呼吸道疾病 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 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 ) 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上者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十四 ( 一 ) 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 二 ) 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 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 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 因潛水 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伴有呼吸 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 一 ) 減壓病 ( 二 ) 空氣栓塞症 十六 重症肌無力症十七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 一 ) 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 二 ) 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 三 ) 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 四 ) 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 五 ) 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 六 ) 其他免疫疾病十八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皮膚 骨骼 心肺 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 ( 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 806 ( 一 ) 脊柱骨折, 伴有脊髓病灶 952 ( 二 ) 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 三 ) 其他脊髓病變 GSICH_ 樣本版第 11 頁, 共 13 頁

12 國際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十九 職業病 (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 限 ; 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 ; 具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身份者, 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 亦免自行負擔部分 醫療費用 ) 500 ( 一 ) 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 二 ) 石綿沉著症 502 ( 三 ) 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 四 ) 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 五 ) 塵肺症 二十 急性腦血管疾病 ( 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 430 ( 一 ) 蜘蛛膜下腔出血 ( 二 ) 腦內出血 ( 三 ) 腦梗塞 435~437 ( 四 ) 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 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二十三 外皮之先天畸形 ( 一 )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 二 ) 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 三 ) 先天性魚鱗癬症 ( 穿山甲症 ) 030 二十四 漢生病 二十五 肝硬化症, 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腹水無法控制 ( 二 )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 三 ) 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二十六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等之併發症 ( 一 ) 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 肌肉 骨骼 心臟 肺臟 ( 含支氣管 ) 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 二 ) 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 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十七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 烏腳病 ) GSICH_ 樣本版第 12 頁, 共 13 頁

13 國際分類號碼中文疾病名稱 二十八 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 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二十九 庫賈氏病三十 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 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附表二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類項目 唇 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骨 結締組織 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原位癌 GSICH_ 樣本版第 13 頁, 共 13 頁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重大疾病甲 / 乙型定義差異對照表 重大疾病定義 急性心肌 梗塞 甲型 乙型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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