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銀信用卡保險權益簡介_ _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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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權益簡介 要保單位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零時起至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零時止 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要保單位所簽發或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 ( 無論係正卡或附卡 ) 之人, 包括持卡人 持卡人之配偶 持卡人之父母及受撫養且未滿 25 足歲之未婚子女 保障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所得享有各項權利之有效期間, 但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 1. 須於保險期間內持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費用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2. 本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須尚未屆期或已完成續保事宜 但本公司仍以被保險人用以支付各項金額之承保信用卡及該年度保險契約所提供之保障內容為據 3. 要保人前一年度已屆期之同類保單若非由本公司簽單者,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該已屆期保單年度內已依各承保類別約定刷卡, 而於本保單年度發生意外事故者, 本公司亦依本契約負理賠之責 一 旅遊不便保險 ( 一 )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機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或損失,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 二 ) 承保項目 1. 班機延誤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 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 膳食 國際電話費 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 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本公司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之責 (1)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商用客機, 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商用客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 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 亦包含加班機, 或班機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 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2) 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 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 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世界卡 / 無限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神達神基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御璽卡 / 晶緻卡 / 鈦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金卡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2. 行李延誤 (6-24 小時 )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六小時內, 尚未領 -1-

2 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置衣物或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但本公司補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世界卡 / 無限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神達神基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御璽卡 / 晶緻卡 / 鈦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金卡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3. 行李遺失 (24 小時以上 )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行李遺失, 或與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 ( 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 ) 後之二十四小時後, 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則視為行李遺失 本公司將另行支付被保險人於該目的地後五天 ( 一百二十小時 ) 內, 因購買緊急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 但本公司對於每一行程行李延誤與每一行程行李遺失之購物費用, 合併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每一行程行李遺失之購物限額 本公司對遺失之行李, 將依本契約所約定之每一件行李遺失之賠償限額, 負賠償責任 世界卡 / 無限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神達神基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御璽卡 / 晶緻卡 / 鈦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金卡 / 普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4. 劫機補償之給付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以為補償, 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最高累計賠償限額以約定之累計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 劫機 係指被保險人搭乘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劫持, 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 三 ) 除外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1.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因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自殺 自殘 ( 包括未遂 ) 所致者, 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7.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 沒收焚毀 充公 檢疫 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8.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9.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 -2-

3 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 ( 四 ) 理賠程序 1. 申領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持卡人之刷卡紀錄, 以證明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機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3) 證明持卡人之配偶 父母 子女關係之文件 (4) 航空公司出具班機延誤之證明 (5) 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6) 支付各項費用之憑證 2. 申領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 (3) 損失清單明細 (4) 行李票證 (5) 重新購買必需用品之單據憑證 3. 申領 劫機補償保險金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事故證明文件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 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 ( 一 ) 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 ( 含公共運輸工具 ) 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於機場內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所謂 公共運輸工具 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險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3-

4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世界卡 / 無限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神達神基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白金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御璽卡 / 晶緻卡 / 鈦金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金卡 / 普卡 :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依本附加險所約定之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本契約時, 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訂立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殘廢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200 萬元為限 3.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部份之差額, 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前往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 以外之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未以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份治療時,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七十, 在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內給付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世界卡 / 無限卡 :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其他卡別 :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移靈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 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 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 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 二 ) 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 -4-

5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 殘廢或傷害 ( 三 ) 受益人 1. 受益人之指定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移靈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2)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3) 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受益人另行指定或變更 2.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 四 ) 理賠程序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3.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以證明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4. 視承保範圍需要, 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 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5. 證明持卡人的配偶 子女之文件 6. 請求身故保險金, 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 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8. 請求殘廢保險金, 應另提供殘廢診斷書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9. 請求醫療保險金, 應另提供 (1) 醫療診斷書及受益人身份證明 (2)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 或醫療費用收據 )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文件齊全後十五日內賠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三 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海外全程保障附加條款 < 僅神達神基卡適用 > ( 一 ) 承保範圍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 若於保障期間內, 在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 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 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若本公司已依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約定賠付保險金時, 本附加條款即不再另行賠付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5-

6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險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 : 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表比例計算 2.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依本附加險所約定之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本附加款款時, 如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則本公司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將以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訂立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殘廢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200 萬元為限 3. 移靈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 ( 一 ) 項承保範圍中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 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 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 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 若本公司已依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約定賠付移靈費用保險金時, 本附加條款即不再另行賠付 ( 二 ) 用詞定義 1. 意外傷害事故 :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2. 中華民國境外期間 : 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來回票證, 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 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 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三十日為限 3. 公共運輸工具 : 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 三 ) 除外責任 < 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非以持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6-

7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 ( 四 )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五 ) 理賠程序 : 同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旅遊傷害保險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保單條款辦理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 100 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54 號免費申訴電話 : 公開資訊查詢網址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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