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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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 ( 給付項目 : 甲型 :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乙型 :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及丙型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營業登記 : 台保字第 001 號核准文號 : 台財保第 號修訂文號 : 台財保第 號台財保第 號 金管保二字第 號 (97) 富壽商發字第 180 號 富壽商品字第 號 富壽商精字第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金管保三字第 號 (90) 富壽商發字第 029 號 (93) 富壽商發字第 001 號 金管保一字第 號 (98) 富壽商發字第 631 號 富壽商精字第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富壽商精字第 號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它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要保人 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人 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士 農 工 商 漁 林 牧業之合作社 協會 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 債務人團體 四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 家屬 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父母 配偶 子女, 且須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 父母 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之親生父母或養父母 本契約所稱 配偶 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 子女 係指要保人所屬人員其零歲至未滿二十五歲之親生子女 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開始發生的疾病, 但續保者, 自續保之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且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 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的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同一次事故, 係指由同一傷害或疾病, 或因而引起之併發症, 必須住院治療之事故, 如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時, 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天者, 視為同一次住院 但被保險 1

2 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三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 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開始, 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第四條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總額計算, 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 平均保險費率 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 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六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異動第七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或其家屬異動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加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 退休或其他原因而申請該人員或其家屬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第八條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第九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 設備 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 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 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 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 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第十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 性別 年齡 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提供前項資料 2

3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或因而所引發之併發症, 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投保型別, 按下列約定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 依其住院期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按投保單位給付保險金, 但每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保單所載者為限 : 一 甲型 : 本公司按其每日實際支付之病房及膳食費用給付 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但每日最高補償限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約定的 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限額 二 乙型 :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醫院的外科手術費用給付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但不得超過本契約約定的 每次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的最高限額乘以附表一 ( 外科手術費用表 ) 中所規定各項手術費用的百分率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將分別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住院期間內, 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 本公司僅給付較高的一次手術費用 三 丙型 :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費用依下列醫療費用項目給付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但以本契約約定的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為最高限額 1. 醫師診查費 ( 含會診費 ) 及一般護理費 ( 不含特別護士費用 ) 2. 手術室 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3. 主治醫師對症所必要的處方, 且在醫院使用的藥品 4. 敷料 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形 化驗室檢驗 心電圖 基礎代謝率檢查 5. 對病症所必要的物理治療 6. 麻醉劑 氧氣的使用 7. X 光檢查 8. 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9. 血液或血漿的輸注費, 但不包括非因急救經醫師認為必要輸血之一切費用 10. 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 但不得超過 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保險金 的最高限額 11.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雖未住院, 但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六小時或持有暫留費用單據者 12. 門診手術當日之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 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 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 如最近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相隔未超過九十日者, 其一切給付及其限額, 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 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住院醫療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中, 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醫療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非全民健康保險型, 若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 且提出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之證明時, 本公司除依第一 二項之規定給付外, 另按每投保單位換算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每日甲型十二元 乙型八元 丙型二十五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 但每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保單所載者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二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 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保險金的申領第十三條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團體保險給付申請書 二 住院診斷證明書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三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施行外科手術者應另檢具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優惠者應提供使用全民健康保險之診療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 本公司如認為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異動的通知義務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異動其全民健康保險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

4 被保險人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時,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時,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日數比例增收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差額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第十五條第十一條之給付, 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 ;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按六十五 % 折算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4

5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經驗分紅第十八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詳如附表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十九條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 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 ( 不論已否申請 ), 以要保書中所指定之身故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第二十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時, 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第二十一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 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第二十二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第二十三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九條另有約定外, 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 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本契約涉訟時, 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5

6 附表一 : 外科手術費用表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一 腹腔 八 眼部 1. 闌尾切除術 從角膜去除異物 腸切除 視網膜剝離複接合術 胃切除 白內障 胃腸吻合術 青光眼 膽囊摘除 眼球去除 除上述各項外, 因診斷 治療而摘除一個或多個 6. 異狀贅肉去除 器官之腹腔切開術 麥粒腫或霰粒腫臉板腺囊腫 因一次腹腔切開, 行兩種以上之手術仍算一次手術 九 骨折 8. 胃造瘻 肝 胰臟手術 單純性鎖骨 肩胛骨或前臂骨之治療 尾骨 趾骨 蹠骨或跟骨 二 膿 瘍 3. 股 骨 上臂或小腿之一骨 一個或多個表皮膿疱癤子切開 手指或腳趾每隻或肋骨 ( 單隻 ) 一個或多個膿瘍或癰需住院治療者 前臂二骨 臏骨或盆骨 ( 不需牽引術 ) 小腿之二骨 三 截肢術 8. 下顎骨 腕骨 掌骨 鼻骨 二或二隻以上之肋骨 1. 指或趾截斷 ( 每隻 ) 或胸骨 切斷手掌 前臂或腳掌 ( 自踝部截斷 ) 骨 盆 ( 需牽引術 ) 小腿 上臂或大腿之截斷術 脊椎骨橫向移位, 每一節 自髖關節處截斷大腿 脊椎骨壓迫性骨折, 一或多節 骨盤截斷術 手 腕 腱成形術 ( 多次手術 ) 註 : 複雜性骨折可增加上述補償之 50%, 如需作切開手術, 包括骨移殖或骨接合, 四 乳房 則增加上述補償之 100% 但不能超過最高手術限額 1. 根治切除至腋窩之一側或兩側乳房切除術 切除一側或兩側乳房 ( 單純 ) 十 生殖泌尿系統 五 胸腔 1. 腎摘除 腎固定 完整之胸廓成形術 以切開手術切除腎 輸尿管或膀胱之腫瘤 2. 肺或部份肺之切除 或結石 因診斷治療而行之胸腔切開, 穿刺除外 上項由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膿腋去除術, 穿刺除外 尿道狹窄 用切開手術 人工氣胸 上項由尿道內手術 上項手術, 每加一次充氣, 但不超過六次 攝護腺全切除 用切開手術 ( 全部操作 ) 因診斷之氣管鏡檢查 攝護腺部份切除 用內視鏡檢法 其他胸腔手術 ( 不包括切片檢查之手術 ) 用其他切除手術切除攝護腺 睪丸或副睪丸切除術 六 耳部 11. 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瘤 因癌症而行之子宮切除 耳鼓膜切除 因子宮摘除取出全部輸卵管卵巢或有無闌 2. 一側之乳突鑿開根除手術 尾切除術 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手術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燒灼術或刮匙 一側或兩側之開窗術 非分娩性之子宮頸擴張刮匙術 非產後之會陰或陰道裂傷修補術, 包括膀 七 食道 胱 直腸膨出 非開腹式之纖維肌瘤切除 狹窄手術 副腎全摘除術 食道癌切除與食道重建手術 腎移殖 胃鏡檢查 食道鏡檢查 十一 甲狀腺腫 1. 甲狀腺單純腫瘤手術 取除甲狀腺包括一切手術期

7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手術名稱 最高補償金給付百分比 十二 疝氣 十八 咽喉 1. 單純注射治療 單側 扁桃腺切除術或扁桃腺切除術和增殖腺切 2. 單純注射治療 雙側 除術 根治手術治療 單側 因診斷而使用喉窺鏡 根治手術治療 雙側 氣管切開術 十三 關節與脫臼十九 腫瘤 1. 除本表訂定者外, 因疾病或病狀而行之關節切開 1. 惡性瘤之外科切除, 但粘液膜 皮膚和皮 術 ( 穿刺不計 ) 下組織之惡性瘤除外 肩 肘 或膝關節切開術 ( 穿刺不計 ) 粘液膜 皮膚和皮下組織之惡性瘤 關節切除 固定 截斷或成形手術 肩 髖或脊 3. 潛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術 椎關節 睪丸或乳房之良性瘤切除 關節切除 固定 截斷或成形手術 膝. 肘 腕 5. 腱鞘囊腫 或踝關節 疣 黑痣 脫 臼 指或趾 ( 每隻 ) 除另有規定外, 需住院治療一個或多個良 6. 脫 臼 肩 肘 腕或踝關節 性瘤 脫 臼 下顎 不需住院 脫 臼 股或膝, 臏骨不計 註 : 於上述瘤腫需放射線治療時, 全部治 9. 脫 臼 臏骨 療過程可獲得之最高補償百分比率, 註 : 因脫臼需行切開手術, 其補償金額為上述之 包括手術及放射線治療, 仍以該腫瘤 雙倍 之手術切除者為限 十四 鼻部二十 靜脈 1. 竇穿刺 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2. 鼻腔內竇手術 之全部操作 鼻腔外竇手術 靜脈曲張二腿之靜脈切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切除一個或多個息肉 粘膜下切除 二十一 神經系統 6. 鼻甲切除術 脊髓硬膜內 外手術 十五 穿刺術 2. 脊髓腫瘍摘出術 腰部或胸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腹腔之穿刺 下腹部神經叢切除術 胸腔或膀胱 ( 導尿不計 ) 神經形成術 神經移植術 耳鼓 囊腫關節或脊椎 神經腫切除術 十六 直腸二十二 循環器 1. 惡性腫瘤之根治手術 ( 全部手術期 ), 包括腸造 1. 血管形成術 瘻 心臟手術 痔瘡外痔切除手術 ( 全部操作 ) 心膜切開縫合術 痔瘡內痔或內外痔包括脫肛 全部手術切除或注 4. 動脈瘤切除術 射治療 痔 瘻 肛 裂 ** 注意 ** 6. 其他直腸切開手術 如手術項目未包括於上表時, 本公司將參照上表及依該項手術之相對比例保留最後之補 十七 顱 腔 償金額決定權 1. 切開腦腔, 穿顱術及穿刺術不計 取除骨 穿顱術或解壓術 腦瘤手術

8 附表二 :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K G G E " R : 第 年度經驗分紅金額 K : 第 年度經驗分紅百分比 G : 第 年度總保費收入 E : 第 年度稅捐 行政管理等各項費用 : 第 年度保險給付金額 " : 第 年度累積前 年虧損金額 8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健康保險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商品名稱 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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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9D3AB4FBD64B3F2A4CEA4A3AB4FA8C6B6B52D2DB0B7B164AB4FC E646F63>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 健康保險 商品名稱承保範圍不保事項 最新更新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門診手術者, 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 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主 富邦人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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