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CCF5BFEE5CBDF2B5D8B2B3BAA3B2C6CFD5A3A8B1B82DD2E2CDE2A3A9A1BE A1BFA3A8D6F7A3A932BAC5A1AAA1AA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CCECBDF2B5D8C7F8A3A9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CCF5BFEE5CBDF2B5D8B2B3BAA3B2C6CFD5A3A8B1B82DD2E2CDE2A3A9A1BE A1BFA3A8D6F7A3A932BAC5A1AAA1AA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CCECBDF2B5D8C7F8A3A9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天津地区 )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恐怖袭击 ;

3 ( 九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发生上述第六 七条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4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因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 设备 业务种类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5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

6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释义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7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 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 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 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损失 或减轻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 伞,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表演, 驾驶卡丁车,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8 给付表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类别 等级 按最高保险金额支付的比例 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给付 100% 一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100% 二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90% 三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80% 残疾保险金 ( 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四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70% 五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60% 六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50% 七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40% 八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30% 九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20% 十级伤残 一次性给付 10% III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项目身体部位等级 伤残程度 (III 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一 第一级 不少于 8% 100% 二 头颈 手部 第二级 不少于 5% 但少于 8% 75% 三 第三级 不少于 2% 但少于 5% 50% 四 身体 ( 不 第一级 不少于 20% 100% 五 含头颈 第二级 不少于 15% 但少于 20% 75% 六 手部 ) 第三级 不少于 10% 但少于 15% 50% 注 : III 度烧烫伤 : 烧烫伤程度属于 三度四分法 中 III 度, 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 甚至更深 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按 新九分法 计算

9 残疾等级分级 ( 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 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 3) 颈 4 以上截瘫, 肌力 2 级 ; 4) 重度运动障碍 ( 非肢体瘫 ); 5) 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8)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 活动功能丧失 ;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 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 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 16) 全胰切除 ;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 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 / 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kPa (40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 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 / 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5.3kPa(40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kPa (40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 重度肝功能损害 ;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 肝功能重度损害 ;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μmol/L(8mg/dL)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 2) 三肢瘫肌力 3 级 ; 3) 偏瘫肌力 2 级 ; 4) 截瘫肌力 2 级 ;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 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

10 8)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 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13) 双膝以上缺失 ; 14) 双膝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15) 同侧上 下肢瘢痕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6) 四肢大关节 ( 肩 髋 膝 肘 ) 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17)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 18) 无吞咽功能, 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 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 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cm<SUP >2;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呼吸困难 Ⅲ 级 ; 23) 心功能不全三级 ; 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 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 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 ; 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 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 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 29) 胰次全切除, 胰腺移植术后 ; 30) 孤肾部分切除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 / 或重度低氧血症 ; 32)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 或中度低氧血症 ; 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 / 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kPa (40mmHg)]; 34) 尘肺 Ⅲ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 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 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 39) 肝血管肉瘤 ; 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25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μmol/L(5mg/dL); 41) 职业性膀胱癌 ; 42) 放射性肿瘤 c) 三级 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 3) 重度癫痫 ; 4) 偏瘫肌力 3 级 ;

11 5) 截瘫肌力 3 级 ;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 7) 中度运动障碍 ( 非肢体瘫 ); 8) 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 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占体表面积 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并有中度毁容 ; 11) 一手缺失, 另一手拇指缺失 ; 12) 双手拇 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13) 一侧肘上缺失 ;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 15) 双髋 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90 者 ; 16) 一侧髋 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7) 非同侧腕上 踝上缺失 ; 18) 非同侧上 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9)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 20)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 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 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 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 喉源性 ); 24) 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损 ; 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cm2; 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cm2; 27) 舌缺损 > 全舌的 2/3; 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 29) 一侧胸廓成形术, 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 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 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32)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 33) 肝切除 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 34) 胰次全切除, 胰岛素依赖 ; 35) 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6) 双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 38) 膀胱全切除 ; 39) 尘肺 Ⅲ 期 ; 40)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 或 ) 中度低氧血症 ; 41) 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 ( 或 ) 中度低氧血症 ; 43) 粒细胞缺乏症 ; 44) 再生障碍性贫血 ; 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

12 46) 中毒性血液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47) 中毒性血液病, 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L; 48) 砷性皮肤癌 ; 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 1) 中度智能损伤 ;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3) 单肢瘫肌力 2 级 ;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 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 7) 面部中度毁容 ; 8)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并有轻度毁容 ; 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 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 12) 一侧膝以下缺失, 另一侧前足缺失 ; 13) 一侧膝以上缺失 ; 14) 一侧踝以下缺失, 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 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17)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19) 双耳听力损失 91dB; 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 21)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cm2; 22) 下领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20cm2; 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 完全不能张口 ; 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cm2; 25) 双侧完全性面瘫 ; 26) 一侧全肺切除术 ; 27) 双侧肺叶切除术 ; 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 29) 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 30) 一侧肺移植术 ; 31) 心瓣膜置换术后 ; 32) 心功能不全二级 ; 33)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能进流食者 ; 34) 全胃切除 ; 35) 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 ; 36) 小肠切除 3/4; 37)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 38) 全结肠 直肠 肛门切除, 回肠造瘘 ;

13 39)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轻度损害 ; 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 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 44) 肾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 输尿管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46) 永久性膀胱造瘘 ; 47) 重度排尿障碍 ; 48) 神经原性膀胱, 残余尿 50mL; 49) 尿道狭窄, 需定期行扩张术 ;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 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52) 尘肺 II 期 ; 53)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 54) 尘肺 Ⅰ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 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 需安装起搏器者 ); 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57)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 五级 1) 癫痫中度 ; 2) 四肢瘫肌力 4 级 ; 3) 单肢瘫肌力 3 级 ;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 7) 完全运动性失语 ; 8) 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 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9) 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 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12)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 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13) 一侧前臂缺失 ;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 15) 肩 肘 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16) 一手拇指缺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 17) 一手拇指无功能,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 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 反复破溃 ; 20) 一髋 ( 或一膝 ) 功能完全丧失 ; 21) 一侧膝以下缺失 ; 22) 第 Ⅲ 对脑神经麻痹 ;

14 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 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 ; 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40%( 或半径 25 ); 25)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2~0.25; 26)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27) 双眼视野 40%( 或半径 25 ); 28) 一侧眼球摘除者 ; 29) 双耳听力损失 81dB; 30)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31) 吞咽困难, 仅能进半流食 ; 32)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 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 误吸 ; 33) 一侧上颌骨缺损 >1/4, 但 <1/2, 伴软组织缺损 >10cm2, 但 <20cm2; 34) 下颌骨缺损长 4cm 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5) 舌缺损 >1/3, 但 <2/3; 36) 一侧完全面瘫, 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 37) 双肺叶切除术 ;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39) 隆凸切除成形术 ; 40)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能进半流食者 ; 41) 食管气管 ( 或支气管 ) 瘘 ; 42) 食管胸膜瘘 ; 43) 胃切除 3/4; 44) 十二指肠憩室化 ; 45)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肠大部 ; 46) 直肠 肛门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 ; 47) 肝切除 1/2; 48) 胰切除 2/3; 49)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 50) 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51) 一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52)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 53) 两侧睾丸 副睾丸缺损 ; 54)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55) 双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 56) 阴茎全缺损 ; 57)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58)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59)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60) 阴道闭锁 ; 61)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 62)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63) 肺功能中度损伤 ; 64) 中度低氧血症 ; 65) 莫氏 Ⅱ 型 Ⅱ 度房室传导阻滞 ; 66)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 不需安起博器者 );

15 67) 中毒性血液病, 血小板减少 ( /L) 并有出血倾向 ;; 68) 中毒性血液病, 白细胞含量持续 <3 109/L(<3000/mm3) 或粒细胞含量 < /L(1500/mm3); 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 70)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μmol/L(>2mg/dL); 71)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 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f) 六级 1) 轻度智能损伤 ; 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3) 三肢瘫肌力 4 级 ; 4) 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 6)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 7) 单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 8) 轻度运动障碍 ( 非肢体瘫 ); 9) 不完全性失语 ; 10)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12) 全身瘢痕面积 40%; 13)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 以上 ; 14)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 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15)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16)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 17) 一手三指 ( 含拇指 ) 缺失 ; 18)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19) 一侧踝以下缺失 ; 20) 一侧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21)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 4cm 以上 ; 22) 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 23) 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除拇趾外 2~5 趾畸形, 功能丧失 ; 24) 一足功能丧失, 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25)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90 者 ; 26) 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 反复破溃 ; 27)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一眼矫正视力 0.4; 28)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3; 29)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一眼矫正视力 0.2; 30) 双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48%( 或半径 30 ); 31) 第 Ⅳ 或第 Ⅵ 对脑神经麻痹, 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 32) 双耳听力损失 71dB; 33)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睁眼行走困难, 不能并足站立 ;

16 34) 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 35) 一侧上颌骨缺损 1/4,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6) 面部软组织缺损 >20cm2, 伴发涎瘘 ; 37) 舌缺损 >1/3, 但 <1/2; 38)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Ⅱ 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 39) 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Ⅱ 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 经手术治疗者 ; 40) 一侧完全性面瘫 ; 41)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 42) 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 43) 支气管 ( 或气管 ) 胸膜瘘 ; 44)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45)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 46) 胃切除 2/3; 47) 小肠切除 1/2, 包括回盲部 ; 48)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 49) 肝切除 1/3; 50)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 51) 腹壁缺损面积 腹壁的 1/4; 52) 胰切除 1/2; 53) 青年脾切除 ; 54)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 55)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 56) 肾损伤性高血压 ; 57) 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 58)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 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 59)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60) 阴茎部分缺损 ; 61)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6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63)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 ( 或 ) 轻度低氧血症 ; 64)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 两叶 ),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 ( 或 ) 轻度低氧血症 ; 65)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 66) 白血病完全缓解 ; 67) 中毒性肾病, 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 68)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 69)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70) 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 71) 减压性骨坏死 Ⅲ 期 ; 72) 中度手臂振动病 ; 73) 工业性氟病 Ⅲ 期

17 g) 七级 1) 偏瘫肌力 4 级 ; 2) 截瘫肌力 4 级 ; 3)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4)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5) 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 6)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 7) 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8)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 9)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 10cm2; 10) 颈部瘢痕孪缩, 影响颈部活动 ; 11) 全身瘢痕面积 30%; 12) 面部瘢痕 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 以上 ; 13) 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 14)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 未育者 ); 15)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 症状明显者 ; 16)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17)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8) 一手除拇指外, 其他 2~3 指 (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19) 一手除拇指外, 其他 2~3 指 (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20) 肩 肘 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 21) 一足 1~5 趾缺失 ; 22) 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四趾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23) 一前足缺失 ; 24)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 基本能生活自理 ; 25)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长期反复积液 ; 26) 下肢伤后短缩 >2cm, 但 <3cm 者 ; 27) 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 伸屈功能正常者 ; 28)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8; 29)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 30)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6; 31)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跟矫正视力 0.4; 32) 双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64%( 或半径 40 ); 33) 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 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34) 双耳听力损失 56dB; 35) 咽成形术后, 咽下运动不正常 ; 36) 牙槽骨损伤长度 8cm, 牙齿脱落 10 个及以上 ; 37)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38)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 39)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无功能障碍者 ; 40) 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Ⅱ 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 41)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 42) 肺叶切除术 ;

18 43) 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 44) 气管部分切除术 ; 45) 肺功能轻度损伤 ; 46) 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 47)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 48) 胃切除 1/2; 49) 小肠切除 1/2; 50) 结肠大部分切除 ; 51) 肝切除 1/4; 52) 胆道损伤, 胆肠吻合术后 ; 53) 成人脾切除 ; 54) 胰切除 1/3; 55) 一侧肾切除 ; 56) 膀胱部分切除 ; 57) 轻度排尿障碍 ; 58)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59)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60)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61) 阴道狭窄 ; 62)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63) 尘肺 I 期, 肺功能正常 ; 64)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 两叶 ), 肺功能正常 ; 65) 轻度低氧血症 ; 66) 心功能不全一级 ; 67)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 68) 白细胞减少症,[ 含量持续 <4 109/L(4000/mm3)]; 69)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含量持续 <2 109/L(2000/mm3)] 70)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 71)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70mL/min 72) 三度牙酸蚀病 h) 八级 1) 人格改变 ; 2) 单肢体瘫肌力 4 级 ; 3) 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 5)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 6)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7)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8)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9) 面部烧伤植皮 1/5; 10)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 11)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 12) 全身瘢痕面积 20%;

19 13)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14)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 15) 脊椎压缩骨折, 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 ; 16) 一手除拇 食指外, 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17) 一手除拇 食指外, 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 18) 一足拇趾缺失, 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 19) 一足拇趾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 20) 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三趾缺失 ; 21)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 反复发作者 ; 22)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无积液 ; 23)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 Ⅳ 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 24)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 25) 一眼矫正视力 0.2, 另眼矫正视力 0.5; 2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4; 27) 双眼视野 80%( 或半径 50 ); 2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 29)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者 ; 30)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 31)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 32) 双耳听力损失 41dB 或一耳 91dB; 33)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34) 发声及言语困难 ; 35) 牙槽骨损伤长度 6cm, 牙齿脱落 8 个及以上 ; 36) 舌缺损 < 舌的 1/3; 37)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38)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 39) 上 下颌骨骨折, 经牵引 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 40)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无开口困难, 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 不需手术复位 41) 肺段切除术 ; 42) 支气管成形术 ; 43)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44)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 伴膈神经麻痹 ; 45) 心脏 大血管修补术 ; 46)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 47) 食管重建术后, 进食正常者 ; 48) 胃部分切除 ; 49)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 50) 小肠部分切除 ; 51) 结肠部分切除 ; 52) 肝部分切除 ; 53) 胆道修补术 ; 54) 腹壁缺损面积 < 腹壁的 1/4;

20 55) 脾部分切除 ; 56) 胰部分切除 ; 57)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 58)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 59) 输尿管修补术 ; 60) 尿道修补术 ; 61) 一侧睾丸 副睾丸切除 ; 62) 一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 63) 性功能障碍 ; 64) 一侧肾上腙缺损 ; 65)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66)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 67)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68)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 肺功能正常 ; 69) 中毒性肾病, 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 70) 慢性中度磷中毒 ; 71) 工业性氟病 Ⅱ 期 ; 72) 减压性骨坏死 Ⅱ 期 ; 73) 轻度手臂振动病 ; 74) 二度牙酸蚀 i) 九级 1) 癫痫轻度 ;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 3)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 4)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 5)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 6) 颈部外伤致颈总 颈内动脉狭窄, 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 7)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 8)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 需戴假发者 ; 9) 颈部瘢痕畸形, 不影响活动 ;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11) 面部有 8cm2 或三处以上 1cm2 的瘢痕 ; 12)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 13)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14)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 者 ; 15)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16) 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 ; 17) 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 ; 18)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19)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 20)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 功能不全 ;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

21 22)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 23) 骨折内固定术后, 无功能障碍者 ; 24)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 髌骨切除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 25) 第 V 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 26)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两眼球突出度相差 >2mm 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 27) 一眼矫正视力 0.3, 另眼矫正视力 >0.6; 28)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29) 泪器损伤, 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 30) 双耳听力损失 31dB 或一耳损失 71dB; 31) 发声及言语不畅 ; 32)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 33) 牙槽骨损伤长度 >4cm, 牙脱落 4 个及以上 ; 34) 上 下颌骨骨折, 经牵引 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 35) 肺修补术 ; 36)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 37) 膈肌修补术 ; 38) 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 39) 食管修补术 ; 40) 胃修补术后 ; 41) 十二指肠修补术 ; 42) 小肠修补术后 ; 43) 结肠修补术后 ; 44) 肝修补术后 ; 45) 胆囊切除 ; 46) 开腹探查术后 ; 47) 脾修补术后 ; 48) 胰修补术后 ; 49) 肾修补术后 ; 50) 膀胱修补术后 ; 51) 子宫修补术后 ; 52)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 53)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 54) 乳腺成形术后 j) 十级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2) 面部有瘢痕, 植皮,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cm2; 3) 全身瘢痕面积 <5%, 但 1%; 4)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 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 5)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6) 一手指除拇指外, 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7) 指端植皮术后 ( 增生性瘢痕 1cm2 以上 ); 8) 手背植皮面积 >50cm2, 并有明显瘢痕 ;

22 9) 手掌 足掌植皮面积 >30% 者 ; 10) 除拇指外, 余 3~4 指末节缺失 ; 11) 除拇趾外, 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12) 足背植皮面积 >100cm2; 13)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 14)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15)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Ⅱ 度及 Ⅱ 度以上者 ; 16) 一眼矫正视力 0.5, 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7) 双眼矫正视力 0.8; 1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19)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20)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21)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 矫正视力正常者 ; 22)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 矫正视力正常者 ; 23) 晶状体部分脱位 ; 24)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 25)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 26) 外伤性瞳孔放大 ; 27)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 28) 双耳听力损失 26dB, 或一耳 56dB; 29)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 30) 铬鼻病 ( 无症状者 ); 31) 嗅觉丧失 ; 32) 牙齿除智齿以外, 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 33)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 34)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 35)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36) 鼻中隔穿孔 ; 37)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 38) 血 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 胸膜粘连增厚 ; 39) 开胸探查术后 ; 40)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 41)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 42)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 43)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 44)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 45) 卵巢修补术后 ; 46) 输卵管修补术后 ; 47) 乳腺修补术后 ; 48)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49) 慢性轻度磷中毒 ; 50) 工业性氟病 I 期 ; 51)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52) 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

23 53) 一度牙酸蚀病 ; 54)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 损害 功能障碍与残疾 的国际分类, 以及美国 英国 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 损害 功能障碍与残疾 的国际分类, 以及美国 英国 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7]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 局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2006)( 以下简称新标准 ) 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将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 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 对原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More information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基本条款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9352D35B8BDBCFE3233A3BAD0D2B8A3BDA8D6FEB9A4B3CC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

<4D F736F F D D39352D35B8BDBCFE3233A3BAD0D2B8A3BDA8D6FEB9A4B3CC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 幸福人寿 2009 意外伤害保险 038 号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 仔细阅读本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More information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 保险单 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 ( 如有 )( 正本留本公司存档,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新增/ 资料变更申请书 终止 / 转移申请书 ( 如有 ) 批注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 ( 释义一 ) 的约定书均为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More information

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凡持有准生证 身体健康 未满 20 孕周之妇女 若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保险 B 款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More information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More information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 ( 如有 )( 正本留本公司存档,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新增 / 资料变更申请书 终止 / 转移申请书 ( 如有 )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母婴安康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准生证 身体健康之妇女 若被保险人的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则该婴儿作为本保险的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More information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三条人 驾驶非营运汽车的驾驶员,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More information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诚泰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 004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和投保单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乘客,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4CBB6AFD4B1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4D F736F F D20D4CBB6AFD4B1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及附贴批单构成 运动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运动员团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国家级运动队或省级运动队现役运动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More information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 条款 备案号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007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居民 ( 不含香港 澳门 中国台湾地区

More information

劳动能力鉴定 doc

劳动能力鉴定 doc 目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等级分级 护理依赖相关条款 文件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发布单位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编号 GB/T 16180-2006 发布日期 :2006 年 11 月 3 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 5 月 1 日 安之康信息咨询服务 电话 :(020)8157 4255 ( 每天下午 1:30 至晚上 9:30)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荣兴路

More information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 ( 非乳腺癌症 )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驾校学员损失保险条款 (2017 版 ) 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BACAD6CAF5B0B2C8AB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BACAD6CAF5B0B2C8AB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附件 2: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产品注册号 :C0001633231201803100218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 70 周岁以下, 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31201812290265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 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 029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 中 小学 幼儿园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 ( 含 ), 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临时赴境外旅游, 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More information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 ( 一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死亡 ( 二 )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植物人状态 ; 2. 极重度智能障碍 ; 3. 临床判定不能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 ( 一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死亡 ( 二 )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植物人状态 ; 2. 极重度智能障碍 ; 3. 临床判定不能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 试行 ) 发文字号 : 卫生部第 32 号 执行时间 :2002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2 号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 已于 2002 年 7 月 1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简要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与赔偿问题解答 简要 一级医疗事故 : 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的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More informa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猝死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健康 2014 主 13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年龄在 0-65 周岁 ( 释义见 6.1) 之间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的同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61201805280304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 ( 含 )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意外伤害 2014 主 9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年龄在 0-65 周岁 ( 释义见 8.1) 之间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More information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JR/T )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JR/T )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利宝 )( 备 - 意外 )[2014]( 主 )8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任何情形下,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品 核武器 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人员

More information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2033231201806220204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申请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以确 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法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6BAA3BFB5B8BDBCD3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2BFEEA3A9A1B7CCF5BFEE>

<4D F736F F D20A1B6BAA3BFB5B8BDBCD3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2BFEEA3A9A1B7CCF5BFEE> 海康附加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B 款 )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More information

陈骏

陈骏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2432612017092509462 总则第一条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合同 ( 以下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未满八十周岁 ( 释义 1) 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并自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因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 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并自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因计划生育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伤残, 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条款 [2009]N45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More information

总则

总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 ( 一 ) 被保险人 : 凡身体健康 怀孕满 28 周的孕妇, 均可作为本合同被保险人 ( 二 ) 连带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怀孕 28 周后的胎儿以及含出生后的婴儿均为本保险的连 带被保险人 ;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

More information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号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006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3120180409042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3A8D1F4B9E2B2C6CFD5A3A9A3A8B1B82DBDA1BFB5A3A95B DA3A8B8BDA3A93337BAC520B8BDBCD3CDC5CCE5C9FAD3FDD2BDC1C6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4D F736F F D20A3A8D1F4B9E2B2C6CFD5A3A9A3A8B1B82DBDA1BFB5A3A95B DA3A8B8BDA3A93337BAC520B8BDBCD3CDC5CCE5C9FAD3FDD2BDC1C6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2012 版 )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More information

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More informa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急性酒精中毒健康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健康 2014 主 11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年龄在 0-65 周岁 ( 释义见 6.1) 之间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的同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More information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 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 中 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More information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少年儿童疫苗接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的 0 周岁 ( 指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 ) 至 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本人 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More information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意外伤害保险 B 款条款 (2016 版 )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 90 天 ( 含 ) 至 75 周岁 ( 含 ) 之间, 身体健康, 能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More information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儿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7 版 ) 注册号 :C0002033231201803160891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 ( 不含 30 天 ) 的身体健康的儿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一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B0D9C4EAB8BDBCD3B2D0BCB2BACDC9D5CCCCC9CB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20CCF5BFEE2E646F63>

<4D F736F F D FB0D9C4EAB8BDBCD3B2D0BCB2BACDC9D5CCCCC9CB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20CCF5BFEE2E646F63> 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 年 6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More information

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孕妇健康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怀孕未满十二孕周之妇女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营养津贴保险金

More information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十六周岁 ( 含 ) 至六十五周岁 ( 含 ), 能正常工作或劳动, 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

More information

总则

总则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 ( 含十六周岁, 下同 ) 至六十五周岁 ( 含六十五周岁, 下同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 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2009 版 ) 本条款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备案号 : 人保财险 ( 备 - 意外 )[2010] 主 27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 10 周岁至 6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0D9C4EAB8BDBCD3B2D0BCB2BACDC9D5CCCCC9CB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20B0D9C4EAB8BDBCD3B2D0BCB2BACDC9D5CCCCC9CBCDC5CCE5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百年附加残疾残疾和烧和烧烫伤团体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7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6BDB0B2B2C6CFD5A3A8B1B82DBDA1BFB5A3A95B DD6F73534BAC52DC6BDB0B2D1A7C9FAD3D7B6F9D7A1D4BAD2BDC1C6B1A3CFD5CCF5BFEE >

<4D F736F F D20C6BDB0B2B2C6CFD5A3A8B1B82DBDA1BFB5A3A95B DD6F73534BAC52DC6BDB0B2D1A7C9FAD3D7B6F9D7A1D4BAD2BDC1C6B1A3CFD5CCF5BFEE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 中 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61201611280025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3 周岁至 5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合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 身体健康, 能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合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 身体健康, 能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合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大 中 小学学生和幼儿,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第五条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猝死保险条款 ( 平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8 ( 附 ) 077 号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四 ) 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 ; ( 五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四 ) 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 ; ( 五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6 ( 主 ) 071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1922018050912412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More information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条款 备案号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011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邦 ( 备案 )[2009]N35 号 总则 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条投保人 : 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 : 凡年龄在 1 周岁 ( 含 1 周岁 ) 至 65

More information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 18 周岁至 70 周岁, 在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 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More information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6 ( 主 ) 071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6 ( 主 ) 071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6 ( 主 ) 071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ABDBFD5C2C3BFCD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20BABDBFD5C2C3BFCD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产品注册号 :C000163323120161116051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More information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急性肠胃炎健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未满六十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More information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 (18 至 65 周岁 ) 子女 ( 指 6 个月至 18 周岁的子女,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AACFC4D3CEBEB3C4DAC2C3D0D0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4D F736F F D20BBAACFC4D3CEBEB3C4DAC2C3D0D0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 1 周岁 ( 释义见 8.1) 以上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可承保单次旅行保障或全年多次旅行保障,

More information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珠江个人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More information

2012建设银行钻石卡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障说明_挂网版_

2012建设银行钻石卡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障说明_挂网版_ 中国建设银行钻石信用卡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说明书 中国建设银行钻石信用卡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说明书 投保人 : 中国建设银行 主保险人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其他保险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保险人 : 中国建设银行钻石信用卡持卡人及其同行的配偶 子女 保险期间 :2012 年 1 月

More information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条款 备案号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 004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意外伤害保险 113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瑞 A 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祥瑞 A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祥瑞 A 款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太平洋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125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本保险条款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等构成 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 简称 高校无忧团体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More information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附1888号~1891号-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附1888号~1891号-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 ( 北京 ) 学生意外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 6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中小学 中专 职业学校等全日制在册学生, 以及 2-6 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学前班学生和幼儿园在册儿童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号 :( 平安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8 ( 主 ) 008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健康 2015 主 6 号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 子女 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 特定团体 指法人

More information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 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 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 (18 至 65 周岁 ) 子女 ( 指 6 个月至 18 周岁的子女,

More information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4 争议处理 1.1 合同构成 3.3 保险费的交纳 1.2 投保范围 6.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4.1 受益人 6.2 意外伤害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2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CDC5CCE5C8CBC9ED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 DCDC5CCE5C8CBC9ED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被保险人名册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本保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的投保人的在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相关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投保时, 应为年龄在 16 周岁 ( 含 16 周岁, 下同 ) 至 65 周岁之间,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8DFD0A3CEDED3C7CDC5CCE5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4D F736F F D20B8DFD0A3CEDED3C7CDC5CCE5B6A8C6DACAD9CFD5CCF5BFEE2E646F6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本保险条款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等构成 高校无忧团体定期寿险 简称 高校无忧团体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高等学校,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第九条效力中止第十一条效力恢复第十二条受益人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五条诉讼时效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

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第九条效力中止第十一条效力恢复第十二条受益人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第十五条诉讼时效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 款 ) 条款 阅读指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 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第四 五 十三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抉择... 第二十三条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0CFC4EAC8CBB3F6D0D0C6BDB0B2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4D F736F F D20C0CFC4EAC8CBB3F6D0D0C6BDB0B2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年人出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老年人出行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老年人出行意外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More information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6 版 ) 注册号 :H00020332312016112934121 备案号 :( 安心财险 )( 备 - 普通意外保险 ) 2016 ( 主 ) 024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申请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以确 定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我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More informa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A 款 ) ( 众安备 - 健康 2014 主 32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二十周岁 ( 释义见 8.1) 至四十周岁, 孕周未满 20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该孕妇所孕胎儿经分娩后为活体婴儿,

More information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B 款条款 (2014 版 )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3A8D1F4B9E2B2C6CFD5A3A9A3A8B1B82DD2E2CDE2A3A95B DA3A8B8BDA3A93434BAC520B8BDBCD3B8F6C8CBD2E2CDE2C9CBBAA6C9D5CCCCC9CB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4D F736F F D20A3A8D1F4B9E2B2C6CFD5A3A9A3A8B1B82DD2E2CDE2A3A95B DA3A8B8BDA3A93434BAC520B8BDBCD3B8F6C8CBD2E2CDE2C9CBBAA6C9D5CCCCC9CBB1A3CFD5CCF5BFEEA3A B0E6A3A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烧烫伤烧烫伤保险条款 (201 2013 版 )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类 健康保险类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More information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附1888号~1891号-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附1888号~1891号-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More information

平安(备案)[2009]N199号-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199号-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More information

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老年人骨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 : 中银 ( 备 - 健康 )[2013] 主 3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凡 50 周岁 ( 含 ) 以上,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More information

意外险条款范本

意外险条款范本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一条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凡年满 3 周岁 ( 含 ) 至 65 周岁 ( 含 ),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平安养老 [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广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B8F6C8CB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 DB8F6C8CB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重点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条款表述... 本条款分为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基本条款 释义三部分, 请您仔细阅读 保险利益条款 主要描述本产品提供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如何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申请领取保险金等内容 保险基本条款 主要描述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给付 如何支付保险费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 释义 对保险利益条款和保险基本条款中的一些重要术语的解释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4F3B5D8CDA8B4EFB9ABB9B2BDBBCDA8B9A4BEDF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4D F736F F D20B4F3B5D8CDA8B4EFB9ABB9B2BDBBCDA8B9A4BEDFD2E2CDE2C9CBBAA6B1A3CFD5CCF5BFEE>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通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More information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 泰康在线 )( 备 - 医疗保险 ) 2016 ( 主 ) 023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出生 30 天以上

More information

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More information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中国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175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是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声明 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More information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 中 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

平安(审批)[2009]N7号-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审批)[2009]N7号-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More information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 释义见 6.6),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 释义见 6.6),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 身体健康 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 ( 释义见 6.1) 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