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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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 ( 如有 )( 正本留本公司存档,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新增 / 资料变更申请书 终止 / 转移申请书 ( 如有 )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友邦职业伤害 (B 款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 Group Occupation Hazard(B), 简称为 GOH(B)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 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 释义一 ), 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其残疾,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所附的 意外伤害残疾项目及意外残疾程度表 第一至六级残疾程度, 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残疾保险金等于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 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投保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 ( 释义二 )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 警任务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 ( 释义三 ) 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释义四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意外事故 ;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9)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0)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1)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释义五 ); (1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释义六 ); (14)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 释义七 ) 滑水 滑雪 轮滑 滑板 滑板车 滑翔翼 跳伞 攀岩运动 ( 释义八 ) 或探险活动 ( 释义九 ); (16)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 ( 释义十 ) 表演 ; (17)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 第四章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1 B0567-1_GOH(B)( )

2 本合同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生效, 并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但本合同对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 依该约定执行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提出退保书面申请, 本公司将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释义十一 ) 予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 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 且本公司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 ; (4) 投保人破产 解散 ;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1) 在第 (1) 项, 第 (3) 及第 (4)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终止日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2)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缴付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五章基本条款 第八条 年龄的误告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约定书上载明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填写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约定终止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 并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对应的保险费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 资料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 详细记录其姓名 性别 投保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职务 保险金额 保险计划类别 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 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 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B0567-1_GOH(B)( )

3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 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 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 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 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 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 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 并可为与本保险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 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 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 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六章被保资格 第十三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 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 ( 释义十二 ) 中的员工, 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 ( 释义十三 ) 的员工, 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 则该员工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员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候期的员工, 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 则该员工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3)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员工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员工处理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提供可保证明且须经本公司同意后获得被保资格 (4) 任何上述 (1) (2) 及 (3) 项规定所提及的员工, 若因休假 ( 释义十四 ) 非正常状况 ( 释义十五 ) 或任何其他事故而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 ( 释义十六 ), 则该员工须延迟至其恢复正常工作的第一日始获得被保资格 二 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天数比例缴付相应的保险费, 经本公司同意后, 该员工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员工若要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后加入本合同, 则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的三十一天内由投保人提出申请, 否则,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或该员工自费提供最新的可保证明, 且经本公司同意后, 该员工才能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下列任一情况下, 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 (1) 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 海 空军人, 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 (2)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 ( 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 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 (3) 被保险人未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 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但若被保险人因暂时性非正常工作, 在投保人同意并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 其被保资格仍可继续保留六个月 ; 六个月后, 若该被保险人仍未恢 3 B0567-1_GOH(B)( )

4 复正常工作 ( 但不包括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而致使被保险人于六个月后未恢复正常工作 ), 则该被保险人将丧失其被保资格, 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4) 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则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告知义务与被保资格的终止 订立本合同,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或者提高该被保险人项下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该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被保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对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被保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或被保险人加入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 若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章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 免可保证明限额 若保险金额高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免可保证明限额,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免可保证明限额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 若其超过该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未获本公司书面同意, 则保险金额以免可保证明限额为最高限额, 且保险费以免可保证明限额计算 对于超过免可保证明限额的保险金额部分, 本公司保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提交可保证明的权利 免可保证明限额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本公司重新核定 第八章保险费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或按宽限期的规定缴付, 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新增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根据其加入本合同日距保险费到期日的天数按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 保险费费率的调整和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 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 但投保人已缴付续保保险费的, 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于续保时已经丧失或终止, 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续保保险费 被保险人由于职业 工作场所 设备 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 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时, 投保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增加相应的保险费, 或在变更 4 B0567-1_GOH(B)( )

5 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自变更之日起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 被保险人由于职业 工作场所 设备 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 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显著减少时, 本公司在收到投保人变更书面通知后, 根据危险减少的程度自变更之日起减少相应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职业 工作场所 设备 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 导致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增加, 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述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会依法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章合同的撤销 第二十条 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订立本合同,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章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索赔申请人 ( 释义十七 ) 应尽速通知本公司, 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 ( 释义十八 ) 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二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残疾, 索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以申请残疾保险金 : (1) 索赔申请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件 ; (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 (4) 由具备残疾程度鉴定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残疾程度鉴定 ; (5) 其他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索赔申请, 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 ( 代领人 ) 的身份证件等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的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在索赔残疾保险金期内,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5 B0567-1_GOH(B)( )

6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释义 第十一章其他 一 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 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 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疾病所导致的职场意外事故, 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残疾 前述职场意外事故是指以下情形 :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 四 )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 五 )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 六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 本合同所定义的投保人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释义十九 ) 依法且非因购买保险而设立的, 与被保险人形成劳动关系的, 与本公司订立本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 本合同所定义的管制药物 : 指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 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四 本合同所定义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 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5) 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和带挂车的汽车 ; (6) 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工程救险车 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 (7) 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 (8) 驾驶员审验不合格 ; (9)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 (10) 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五 本合同所定义的恐怖分子行为 :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六 本合同所定义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七 本合同所定义的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 本合同所定义的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九 本合同所定义的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一 本合同所定义的未满期保险费 : 在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或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 6 B0567-1_GOH(B)( )

7 本合同投保人所应缴纳的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期间所对应的天数 被保险人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日或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到期日的整天数 但在被保险人因非正常工作而丧失被保资格的情况下, 未满期保险费应自本公司收到其非正常工作的证据前的最近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开始计算 十二 本合同所定义的团体 : 指投保人的全体员工的集合或满足本合同保险单上或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成员资格的部分员工的集合 员工是指与投保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人员 十三 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 : 指投保人的员工在其能获得被保资格以前, 所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该时期根据投保人与投保人的员工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资料而约定, 且该时期将载于投保单上 十四 本合同所定义的休假 : 指除法定节假日 双休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年假以外的假期 十五 本合同所定义的非正常状况 : 指被保险人处于疾病或受伤中 十六 本合同所定义的正常工作 : 指投保人合法雇佣的全职雇员, 在投保人规定的工作日上班, 以例行的方式在工作日全职履行投保人雇佣其执行的通常职责, 且工作地点为投保人的办公地点, 或者根据投保人的业务需要前往的地点 十七 本合同所定义的索赔申请人 :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 十八 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可抗力 : 指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九 本合同所定义的境内 : 指中国大陆地区, 该地区不包括台湾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 此页内容结束 ) 7 B0567-1_GOH(B)( )

8 附 : 意外伤害残疾项目及意外残疾程度表 第一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 二五 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 三三 三四 三五 癫痛中度 ; 四肢瘫肌力 4 级 ; 单肢瘫肌力 3 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 完全运动性失语 ; 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 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 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 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 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 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 一侧前臂缺失 ;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 肩 肘 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一手拇指缺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 一手拇指无功能,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 反复破溃 ; 一髋 ( 或一膝 ) 功能完全丧失 ; 一侧膝以下缺失 ; 第 Ⅲ 对脑神经麻痹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 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40%( 或半径 25 );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 2~0. 25;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双眼视野 40% ( 或半径 25 ); 一侧眼球摘除者 ; 双耳听力损失 81 db;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 吞咽困难, 仅能进半流食 ;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 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 误吸 ; 一侧上颌骨缺损 >1/4, 但 <1/2, 伴软组织缺损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但 <20 cm2( 注 :2 为平方 ); 下颌骨缺损长 4 cm 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舌缺损 >1/3, 但 <2/3; 三六三七三八三九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六七 六八 六九七十 七一七二七三 一侧完全面瘫, 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 双肺叶切除术 ;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 隆凸切除成形术 ;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能进半流食者 ; 食管气管 ( 或支气管 ) 瘘 ; 食管胸膜瘘 ; 胃切除 3/4; 十二指肠憩室化 ;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肠大部 ; 直肠 肛门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 ; 肝切除 1/2; 胰切除 2/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 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一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 两侧睾丸 副睾丸缺损 ;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 双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 阴茎全缺损 ;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阴道闭锁 ;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肺功能中度损伤 ; 中度低氧血症 ; 莫氏 Ⅱ 型 Ⅱ 度房室传导阻滞 ;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 不需安起博器者 ); 中毒性血液病, 血小板减少 ( ( 注 :1010 为 10 的 10 次方 )/L) 并有出血倾向 ;; 中毒性血液病, 白细胞含量持续 <3 109 ( 注 :109 为 10 的 9 次方 )/L(<3 000/mm3( 注 ::3 为立方 ) 或粒细胞含量 < ( 注 :109 为 10 的 9 次方 )/L(1 500/mm3( 注 :3 为立方 ));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5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mol/l(>2 mg/dl);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 慢性重度磷中毒 ; 重度手臂振动病 第二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 轻度智能损伤 ;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三六 面部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 同上 ), 伴发涎瘘 ; 8 B0567-1_GOH(B)( )

9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二三 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三十 三一 三二三三 三四三五 三肢瘫肌力 4 级 ; 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 双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 单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 轻度运动障碍 ( 非肢体瘫 ); 不完全性失语 ;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全身瘢痕面积 40%;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 以上 ;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 ( 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 ( 含拇指 ) 缺失 ;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一侧踝以下缺失 ; 一侧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 并有肢体短缩 4 cm 以上 ; 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 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除拇趾外,2~5 趾畸形, 功能丧失 ; 一足功能丧失, 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0 者 ; 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 反复破溃 ;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4 ;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3 ;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一眼矫正视力 0. 2 ; 双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48%( 或半径 30 ); 第 Ⅳ 或第 Ⅵ 对脑神经麻痹, 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 双耳听力损失 71 db;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睁眼行走困难, 不能并足站立 ; 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一侧上领骨缺损 1/4,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三七三八 三九 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六二六三 六四 六五六六六七 六八六九七十七一七二七三 舌缺损 >1/3, 但 <1/2;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II 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 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Ⅱ 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 经手术治疗者 ; 一侧完全性面瘫 ;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 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 支气管 ( 或气管 ) 胸膜瘘 ;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 胃切除 2/3; 小肠切除 1/2, 包括回盲部 ; 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肝切除 1/3;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 腹壁缺损面积 腹壁的 1/4; 胰切除 1/2; 青年脾切除 ;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 肾损伤性高血压 ; 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 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 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阴茎部分缺损 ;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 ( 或 ) 轻度低氧血症 ;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 两叶 ),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 ( 或 ) 轻度低氧血症 ;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 白血病完全缓解 ; 中毒性肾病, 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 减压性骨坏死 Ⅲ 期 ; 中度手臂振动病 ; 工业性氟病 Ⅲ 期 第三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三四五六七 偏瘫肌力 4 级 ; 截瘫肌力 4 级 ;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 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 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 三六三七三八三九四十 牙槽骨损伤长度 8 cm, 牙齿脱落 10 个及以上 ;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无功能障碍者 ; 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伴有开口困难 Ⅱ 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 9 B0567-1_GOH(B)( )

10 八九 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二二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 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 三三三四三五 者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 30 cm2( 注 :2 为平方 ),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 颈部瘢痕孪缩, 影响颈部活动 ; 全身瘢痕面积 30%; 面部瘢痕 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 以上 ; 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 ( 未育者 );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 症状明显者 ;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一手除拇指外, 其他 2~3 指 (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一手除拇指外, 其他 2~3 指 ( 含食指 ) 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肩 肘 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 一足 1~5 趾缺失 ; 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四趾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一前足缺失 ;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 基本能生活自理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长期反复积液 ; 下肢伤后短缩 >2 cm, 但 <3 cm 者 ; 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 伸屈功能正常者 ;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8 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 6 ;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 0. 4 ; 双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64%( 或半径 40 );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 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双耳听力损失 56 db; 咽成形术后, 咽下运动不正常 ; 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六二六三六四 六五六六六七六八 六九 七十七一 七二 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 肺叶切除术 ; 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 气管部分切除术 ; 肺功能轻度损伤 ; 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 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 胃切除 1/2; 小肠切除 1/2; 结肠大部分切除 ; 肝切除 1/4; 胆道损伤, 胆肠吻合术后 ; 成人脾切除 ; 胰切除 1/3; 一侧肾切除 ; 膀胱部分切除, 轻度排尿障碍 ;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 阴道狭窄 ;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尘肺 I 期, 肺功能正常 ;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 两叶 ), 肺功能正常 ; 轻度低氧血症 ; 心功能不全一级 ; 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 白细胞减少症,[ 含量持续 <4 109( 注 :109 为 10 的 9 次方 )/L(4 000/mm3); ( 注 :mm3 为 mm 立方 )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含量持续 <2X109/L(2 000/mm3));( 注 : 同上,9 次方和 3 次方 )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 <70 ml/min; 三度牙酸蚀病 第四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人格改变 ; 单肢体瘫肌力 4 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烧伤植皮 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 全身瘢痕面积 20%; 三六三七三八三九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 舌缺损 < 舌的 1/3;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 上 下颌骨骨折, 经牵引 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无开口困难, 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 不需手术复位 ; 肺段切除术 ; 支气管成形术 ;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 膈肌破裂修补术后, 伴膈神经麻痹 ; 心脏 大血管修补术 ; 10 B0567-1_GOH(B)( )

11 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 十八十九 二十二一二二二三 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 三二三三三四三五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 脊椎压缩骨折, 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 ; 一手除拇 食指外, 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一手除拇 食指外, 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 一足拇趾缺失, 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 一足拇趾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 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三趾缺失 ;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 反复发作者 ;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无积液 ;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 Ⅳ 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 一眼矫正视力 0.2, 另眼矫正视力 0. 5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 4 ; 双眼视野 80%( 或半径 50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 双耳听力损失 41 db 或一耳 91 db;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 发声及言语困难 ; 牙槽骨损伤长度 6 cm, 牙齿脱落 8 个及以上 ; 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五七五八五九六十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六七六八六九七十七一七二七三七四 第五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三四五六 二六 七八 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 癫痫轻度 ;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 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 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 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 颈部外伤致颈总 颈内动脉狭窄, 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 需戴假发者 ; 颈部瘢痕畸形, 不影响活动 ;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面部有 8 cm2( 注 :2 为平方 ) 或三处以上 1 cm2( 注 :2 为平方 ) 的瘢痕,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2 者 ;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一拇指末节部分 1/2 缺失, 一手食指 2~3 节缺失,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 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 三五三六三七三八三九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 食管重建术后, 进食正常者 ; 胃部分切除 ;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 小肠部分切除 ; 结肠部分切除 ; 肝部分切除 ; 胆道修补术 ; 腹壁缺损面积 < 腹壁的 1/4; 脾部分切除 ; 胰部分切除 ;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 输尿管修补术 ; 尿道修补术 ; 一侧睾丸 副睾丸切除 ; 一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 性功能障碍 ; 一侧肾上腺缺损,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 其他职业性肺疾患, 肺功能正常 ; 中毒性肾病, 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 慢性中度磷中毒 ; 工业性氟病 II 期 ; 减压性骨坏死 II 期 ; 轻度手臂振动病 ; 二度牙酸蚀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两眼球突出度相差 >2 mm 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 一眼矫正视力 0.3, 另眼矫正视力 >0. 6 ;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泪器损伤, 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 双耳听力损失 31 db 或一耳损失 71 db; 发声及言语不畅 ; 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 牙槽骨损伤长度 >4 cm, 牙脱落 4 个及以上 ; 上 下颌骨骨折, 经牵引 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 肺修补术 ; 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 膈肌修补术 ; 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食管修补术 ; 胃修补术后 ; 十二指肠修补术 ; 小肠修补术后 ; 结肠修补术后 ; 肝修补术后 ; 胆囊切除 ; 11 B0567-1_GOH(B)( )

12 二十二一二二 二三二四 二五 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 功能不全 ;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 骨折内固定术后, 无功能障碍者 ;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 髌骨切除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第 Ⅴ 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 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 第六级项目 残疾程度 项目 残疾程度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 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 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二三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有瘢痕, 植皮,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2 cm2( 注 :2 为平方 ); 全身瘢痕面积 <5%, 但 1%;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 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 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一手指除拇指外, 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指端植皮术后 ( 增生性瘢痕 1 cm2( 注 :2 为平方 ) 以上 ); 手背植皮面积 >50 cm2( 注 :2 为平方 ), 并有明显瘢痕 ; 手掌 足掌植皮面积 >30% 者 ; 除拇指外, 余 3~4 指末节缺失 ; 除拇趾外, 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足背植皮面积 >100 cm2( 注 :2 为平方 );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II 度及 Ⅱ 度以上者 ; 一眼矫正视力 0,5, 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双眼矫正视力 0.8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 矫正视力正常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 矫正视力正常者 ; 晶状体部分脱位 ; 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三十三一三二 三三三四三五三六三七三八 三九四十四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六四七四八四九五十五一五二五三五四 开腹探查术后 ; 脾修补术后 ; 胰修补术后 ; 肾修补术后 ; 膀胱修补术后 ; 子宫修补术后 ;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 乳腺成形术后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 外伤性瞳孔放大 ; 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 双耳听力损失 26 db, 或一耳 56 db;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 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 铬鼻病 ( 无症状者 ); 嗅觉丧失 ; 牙齿除智齿以外, 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 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鼻中隔穿孔 ;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 血 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 胸膜粘连增厚 ; 开胸探查术后 ;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 卵巢修补术后 ; 输卵管修补术后 ; 乳腺修补术后 ; 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 慢性轻度磷中毒 ; 工业性氟病 I 期 ;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 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 一度牙酸蚀病 ; 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12 B0567-1_GOH(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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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 00 七年三月六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 损害 功能障碍与残疾 的国际分类, 以及美国 英国 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7]8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 局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2006)( 以下简称新标准 ) 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将于 2007 年 5 月 1 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 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 对原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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