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之研究 - 以被繼承人角度觀察目錄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二節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第三節章節安排第二章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制度之起源與繼承權之性質第二節性別觀點對繼承制度之批判第三節遺產之法律性質第三章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立法沿革與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一項 大清民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繼承權喪失之研究 - 以被繼承人角度觀察目錄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二節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第三節章節安排第二章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制度之起源與繼承權之性質第二節性別觀點對繼承制度之批判第三節遺產之法律性質第三章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立法沿革與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一項 大清民律"

Transcription

1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繼承權喪失之研究 - 以被繼承人角度觀察 指導教授 : 郭書琴博士 研究生 : 徐慧萍 學號 :

2 繼承權喪失之研究 - 以被繼承人角度觀察目錄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二節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第三節章節安排第二章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制度之起源與繼承權之性質第二節性別觀點對繼承制度之批判第三節遺產之法律性質第三章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立法沿革與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沿革第一項 大清民律草案 ( 第一次民律草案 ) 第二項 第二次民律草案第三項 民國十七年之國民政府繼承法草案第四項 小結第二節繼承權喪失事由之分類第一項 概說第二項 當然絕對失權事由第三項 當然相對失權事由第四項 表示失權事由第三節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各款分析第四章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與評析 1

3 第一節繼承權喪失訴訟之性質第一項 形成之訴 - 繼承權喪失第二項 確認之訴 -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第二節繼承權喪失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第一項 繼承人第二項 成年監護人第三項 法定繼承人 監護人以外之第三人第三節相關判決評析第五章從 性別偏見 到 物質性基礎 考量的遺產分配第一節家產繼承的性別偏見第一項 傳統上以男性為主的財產繼承第二項 造成性別偏見之因素第二節家的物質性結構第一項 家庭的組成第二項 維持家庭運轉的物質層面第三項 家人間的協力第三節從保護被繼承人的角度重新檢視繼承人之範圍第一項 保護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財產之權限第二項 未盡扶養義務 是否可作為繼承權喪失之判斷標準第三項 由第三人提出繼承權喪失之訴的可能性第六章結論參考書目 2

4 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與過往保護 繼承人 為主的繼承文章不同, 本文係希望以 被繼承人 之角度來觀察繼承制度 為何選擇以被繼承人的觀點, 乃是因為高齡化社會的來臨, 人們壽命的延長, 使得繼承發生的始點亦不斷延後, 被繼承人常為有一定年紀且有一定財產的老年人 這些可能被繼承的財產, 通常是為年老的被繼承人一生辛苦工作而得的積蓄, 被繼承人在生前對於其自身的財產有處置的正當性 ; 在其死後, 亦應有相同權利 因此, 我國繼承法中訂定了遺囑的相關規定, 使被繼承人得依其意志, 以遺囑決定其財產的歸屬 ; 另一方面亦規定了特留分制度, 以保障繼承人 除了遺囑外, 我國繼承法中, 另外一個可以由被繼承人主動的發動 影響繼承財產分配的規定, 是為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所規定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特別是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在被繼承人主動地感知到繼承人對他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時, 即可主張該繼承人不得繼承, 使其喪失繼承權 本文即是選擇繼承權喪失制度做為研究的對象, 並以被繼承人的角度來觀察, 這個制度對被繼承人有何用處 如何發動這個制度 ; 並觀察實務上法官如何認定是否符合繼承權喪失事由 繼承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在於使私人的財產得以承繼, 且為尊重男女平等及個人尊嚴, 繼承法立法時即說明 : 宗祧主要係由直系的男性子孫祭祀並承繼家產, 與現代男女平等之潮流不符, 故宗祧繼承無庸規定 拋棄了宗祧繼承的傳統, 使用了中性的 親等 以取代繼承人男女的限制, 並將家產定義為個人的財產, 且規定了繼承人之資格 順位與應繼分不因性別或結婚與否而有所差異 以上總總的改革, 使得繼承制度漸趨 中性化, 男女繼承人在法律上皆得享有同樣的待 3

5 遇 1 原則上任何人皆不能任意排除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 若仍使繼承人得以繼承而不受任何制裁, 則與人民的法感情有違 故我國民法設立了繼承權喪失制度, 用以保護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財產之權限, 並制裁繼承人 為瞭解我國繼承權制度的目的及要件 在司法實務上實踐的情形, 以及曾發生的爭議 以下筆者挑選了三則案例, 試圖瞭解被繼承人如何運用現行民法繼承篇第一一四五條中的喪失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使被繼承人在繼承制度中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案例一 七十多歲的甲男於十多年前父親過世時, 要求家產 金庫交由其管理, 否則就不幫父親辦理後事, 使其母乙女相當痛心, 而在母親生病時, 甲男也沒有到醫院探視, 甚至還想把乙母丟到老人安養中心, 好可以分家 乙母對甲男相當失望, 於遺囑中表示要剝奪兒子的繼承權 2 在 案例一 中, 甲男之母親乙女因兒子之不孝, 以遺囑表示要剝奪兒子之繼承權 然而, 不探視年老父母, 這樣是否構成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中的,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案例二 丙男育有一子一女, 因丙男平日生活不便, 要靠家人服侍 其兒子丁男經常虐待父親丙男, 對其咆哮 辱罵 不給他吃飯等等, 丙男無法行動 求救無門, 只能在女兒戊女回娘家時向女兒求救, 幫助丙男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院裁准保護令一年 丙男在保護令期滿後離開人世, 一週後, 丁男亦因車禍去世, 留有一子 a 一女 b 丙男生前曾向戊女交待 以後遺產不能給他( 丁男 ) 現 a b 向法院訴請確認代位繼承權存在有無理由 3 1 陳昭如,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72 期, 頁 ,2008 年 12 月 2 參見 父母臥病不聞問, 不孝長子失遺產, 華視新聞網 2009 年 10 月 21 日報導, 最後瀏覽日期 :101/03/22 3 案例改編自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及 保護令死後發威, 惡妻劣子無權分產, 見聯晟法網, 最後瀏覽日期 : 101/05/03 4

6 而 案例二 當中, 因丁男在丙男生前對其虐待, 丙男表示不給他遺產, 此時丁男的一子一女可否行使代位繼承權 案例三 已男平日無所事事, 常向其母庚女伸手要錢, 母親如果不給, 則出口漫罵, 甚至對母親動手動腳, 庚女遂有不讓兒子有繼承財產的想法 然而, 年邁的庚女不幸罹患失智症, 隨即被已男送進辛老人安養中心, 從此不聞不問 失智的庚女此時並沒有辦法表示要剝奪兒子的繼承權 4 而在 案例三 中, 庚女因失智症的原因, 無法表達其想法, 也無從利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喪失繼承權制度 此時, 其他的繼承權人, 或者是負責照顧庚女之私人機構辛, 是否能主張排除已男的繼承權? 由於失智老人並無訴訟能力, 在實務上通常是為失智老人選任成年監護人, 再由成年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但成年監護人是否得代受監護人訴請繼承權喪失, 其是否當事人適格, 仍有待討論 觀察上面三則案例, 被繼承人死後皆留有遺產, 而在被繼承人生前表示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多半會與子女是否 盡孝道 有關聯 所謂的孝道其內涵為何? 透過研究發現, 子女們認為的孝道即是 : 注意安全讓父母們安心 ; 即使有不同意見, 亦不得與父母正面衝突 ; 住近處以就便照顧父母 ; 有收入時要拿錢給父母 ; 但不認為一定要生男生以傳承香火, 也不一定要跟父母住在一起 可見尊親懇親 奉養雙親為大部分人所最為重視的, 只是照顧父母不一定要同住在一個屋簷下, 而改以比鄰而居或以經濟上的供應代替 5 從而我們可得知 盡孝道 最為明確的表現即在於 奉養父母, 即是, 通常被繼承人會以子女是否已盡到扶養義務, 來判斷是否要讓這個繼承人喪失繼承的權利 從現行法上來看, 雖然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並未明確將 未盡扶養義務 列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然而依實務判決可知, 對被繼承人負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 亦屬於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的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 4 案例改編自 對尊親屬未盡孝道, 喪失繼承權, 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瀏覽日期 :101/03/22 5 見陳碧帆, 中年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照顧規劃 : 孝道觀念與代間情感之影響, 頁 76, 輔仁大學兒童與家庭學系碩士論文,2012 年 5

7 之情事 6 繼承制度或許可以當作是被繼承人的一種工具 保障, 就是 你如果不孝順我 ( 被繼承人 ), 我就讓你喪失繼承權 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生活, 用繼承權喪失制度來制裁繼承人 在現代社會中, 被繼承人財產之分配, 常被視為是一扶養的對價, 若子女沒有扶養父母, 被繼承人則會利用繼承權喪失制度這個手段去制裁負扶養義務而不扶養父母的子女 觀察台灣社會中的情形, 可以得出 : 扶養這種 物質化 的保障 7, 或許才是被繼承人更為關心的 而繼承權喪失制度, 則是被繼承人為保障其物質上的需求, 從而使用的一種工具 另一方面, 由 案例二 可知繼承制度也保障了男女都可以繼承的權限, 即便出嫁之女兒亦有繼承之權利, 但有許多人仍然是遵守漢文化的基礎, 認為女性是不能繼承的 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是我國在繼受西方法後, 在父權主義及男女平等觀念的相互影響下, 所產生的法規範與法社會之斷裂 8 ; 學者陳昭如也以女性主義之觀點, 對此大加抨擊, 認為繼承制度本應是一中立的立法, 然而女性卻被父權文化剝奪了她們的權利 9 ; 學者黃詩淳從不同的觀點來看, 認為繼承制度作為一制度性的保障, 於法律的形式上給予男女平等繼承的權利, 女性可透過此制度爭取其應有的權利, 故繼承制度其實有助於達到性別平等 10 本文認為, 我國繼承制度上仍存有一些疑難之處 現行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是否能解決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 : 該由誰主張排除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可否代為訴請? 何時會喪失繼承權? 符合何種要件會使繼承權被排除? 為解決上述的問題, 本文接下來將會陸續討論 : 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權限範圍為何, 並且該如何保障 當繼承被當作扶養之對價時, 若真正的扶養 照顧人為 6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參照 7 郭書琴, 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分析初探 - 以婚約篇為例,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67 期, 頁 1-42, 2008 年 9 月 8 王泰升, 台灣法律史概論, 台北 : 元照, 頁 ,2001 年, 轉引自郭書琴, 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分析初探 - 以婚約篇為例, 台北大學法學論叢, 第 67 期, 頁 5-7,2008 年 9 月 9 陳昭如,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72 期, 頁 ,2008 年 12 月 10 黃詩淳, 特留分意義之重建 : 一個法制史的考察,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9 卷 1 期, 頁 ,2010 年 3 月 6

8 法定繼承人 監護人以外的第三人, 則這個第三人能否主張排除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 等問題 我國民法中關於身分法的規定分成了親屬和繼承二編 然而隨著台灣婦女人權的發展, 自民國七十四年起, 民法親屬編的部分已陸續修改了許多次, 使得男女平等原則能在親屬編中落實 11 其後又針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等等又進行了部分的修正, 但這些修法過程很少論及到繼承權的部分 相較於親屬法, 繼承法制進步顯得非常緩慢, 自繼承編立法以來, 為了配合兩性平權的發展, 始在民國七十四年制定了特留份的規定, 而到了民國九十七年, 為了解決 揹債兒 的社會問題, 才又將概括繼承改成全面的限定繼承 12 這幾次修法中, 並沒有討論到要如何保障被繼承人的權利等問題 生 老 病 死 可說是人生的必經過程, 可是在修法的過程中, 我們一直在解決 生 的部分, 如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未成年子女利益 夫妻關係內男女平等的問題 從民國八十三年大法官公布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 宣告 父權條款 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 之後又陸續地做成釋字四一 號解釋以及四五二號解釋, 宣告傳統親屬法中夫妻財產制 夫妻住所的規定違憲 13 親屬法開始了一連串的修正 14 其後, 大法官在釋字五八七號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的解釋, 說明了民法中有關父母子女之法律規範, 應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15 親屬法因而針對子女最佳利益的部分, 對於相關的法律規範進行檢討 相較於親屬編的修正, 繼承編的變動不多, 而繼承法幾次的修正, 也是配合著親屬法的修正 : 性別平等的要求, 促成了特留分制度的立法 ; 而為了子女的利益 保護背債兒, 解決 父債子還 的問題, 始有限定繼承的修正 ; 配合成年監 11 見尤美女, 民法親屬篇修法運動與台灣婦女人權之發展 資料來源: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 ( 最後瀏覽日期 : 102/11/25 ) 12 見 為保障背債兒少權益, 請落實繼承修法,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 最後瀏覽日期 :102/11/25 ) 13 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 410 號 452 號解釋參照 14 李立如, 司法審查之表述功能與社會變革 : 以性別平等原則在家庭中的落實為例, 台大法學論叢, 第 37 卷第一期, 頁 37-38,2008 年 3 月 15 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參照 7

9 護的修正, 將條文中的 禁治產人 改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16 這些修正內容的重心, 仍是在於保障繼承人, 而非被繼承人的利益 但台灣漸漸邁向高齡社會的現實 17, 迫使我們應該要去面對 老 病 死 的問題, 因此本文希望從高齡社會的現況 從高齡的被繼承人之角度來觀察整部繼承法, 檢視繼承法制該如何因應這些社會現實, 而有所改變 這個問題其實還包括成年監護 社會福利等等部分, 但由於篇幅所限, 本篇論文並不會著重在這些部分上, 而是針對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所規定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特別是第一項第五款, 由被繼承人主動 主觀表示的喪失事由, 以保障自身權利, 做為本文重心 本篇論文想要探討的是 : 照顧年老的父母的人, 不見得是在繼承順序中的血親或配偶 18 ; 或許在現實生活中, 這些繼承人反而是對被繼承人不孝 不聞不問, 從未盡到扶養義務的 此時, 除了公法上的社會福利制度之外, 被繼承人應如何保障他們的權利? 當被繼承人在年老時還存有一些資產, 他該如何運用這些資產去照顧自己人生中的最後一段日子? 在此種情形下, 被繼承人是否可以透過遺囑 繼承權喪失 遺贈等等方式, 以要求或換取繼承人的照顧 也因此, 繼承制度在這樣的現實考量下, 得以在司法上保障被繼承人的受扶養之權利, 督促繼承人盡到扶養的義務 本文即希望以繼承權喪失制度為主軸, 去探討繼承法制的目的, 以及這個繼承制度對於被繼承人的保障為何 第二節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16 黃詩淳, 高齡社會與繼承法, 頁 1, 發表於台灣法學會 台大法律系主辦 1990 年代後社會變遷與民法修訂及適用 學術研討會 ( 一 ), 會議地點 : 台灣大學, 會議時間 :2011 年 10 月 7 日 17 我國已於 1993 年邁入 趨高齡化社會 (65 歲以上的高齡人口占全部人口的 7% 以上 ), 估計 2018 年會倍增至 已高齡社會 14% 的門檻 而持續下滑的出生率及平均壽命延長, 將使人口老化加速 相關資料見, 行政院主計總處, 人口結構變遷概況(2006), 最後瀏覽日期 :103/01/20 18 見民法繼承編第 1138 條之規定 : 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A2&TPage=1 ( 最後瀏覽日期 :102/11/25 ) 8

10 本文之核心在於探討 這整部繼承法如何保護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權限為何? 從現代社會中所產生的扶養義務與繼承權之連結的實際狀況為何? 實際上照顧人在繼承制度當中的地位, 是否僅限於受遺贈?, 為了解答這些問題, 本文選擇以文獻整理之方式, 整理實務及學說上不同之意見, 以法釋義學之角度, 試解釋繼承權喪失制度的內容 另一方面, 因繼承制度引進時, 我國社會受到不同文化之衝擊, 原來舊有的父權文化 家產觀念, 仍隱隱威脅著男女平等的繼承制度, 造成現實與法規範的隔閡 僅專注在繼承的條文本身, 可能不夠去解決上述法規範斷裂之問題, 故除了法釋義學的運用外, 筆者希望以法律與社會結合之角度, 探討社會文化脈絡在法律中的影響 第三節章節安排本文一共分成六章 第一章緒論, 主要在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則是繼承權制度發展之文獻回顧 第三章主要是在介紹我國現行的繼承權喪失制度 當遺產基於私人財產制, 能被繼承人透過應繼分 特留分 遺贈等方式取得, 為何又要設立繼承權喪失制度, 使繼承人之繼承權被剝奪, 立法者設立此制度所考量之目的為何 而立法者最後僅以一個條文囊括了整個繼承權喪失制度, 是否太過簡陋 而判斷是否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的要件為何, 為本章著墨之重點 第四章則是在檢討我國繼承權喪失訴訟之實務, 究竟繼承權喪失訴訟應為確認之訴, 或為形成之訴 ; 繼承權喪失訴訟的當事人是否得為繼承人之外的第三人, 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 ; 而法院對各項繼承權喪失之事由的解釋為何, 此即第四章主要之內容 第五章則是要重新思考 : 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 哪些因素會影響被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 隨著社會 文化 價值觀的改變, 法律勢必要因應整個社會環境而 9

11 有所修改, 故本章希望以社會與法律的關聯, 重新檢視繼承制度歷來的轉變 思考物質性基礎或扶養在繼承制度中所占的比重, 及其可能對繼承法制未來發展可能的影響 第六章為結論, 探討未來法規範應如何建構, 使繼承權喪失制度更佳完備 10

12 第二章文獻回顧第一節繼承制度之起源與繼承權之性質繼承編的立法, 歷經清末的民律草案及民國初年的繼承篇草案, 但二者皆因戰亂而無法公布實施 直到立法院於民國十八年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 參酌歷次的繼承篇草案 大理院判例及解釋例, 並仿效外國立法例, 於民國十九年制定了 民法繼承篇, 於民國二十年正式公布實施 19 在此過程中, 可以看到我國社會 漸漸由中國傳統的家族主義思想過度到個人主義的演變 受儒家思想影響, 我國傳統社會是以男系為中心之家族社會, 重視傳宗接代與祭祀祖先的立嫡或立嗣制度 立嫡為一種身分繼承, 由直系的男系子孫繼承先人的身分地位, 取得其權利, 負擔義務 傳統社會中並無財產繼承之觀念, 蓋因財產的權利義務乃附隨於身分而發生 因財產屬於家長及家屬所公同共有, 故家長死亡時, 並無財產繼承的問題, 僅發生分家的家產分析 家長生前, 在需要時亦得令子孫分家與分財 20 家產分析分為基本有份人與酌給有份人, 前者限於男系子孫, 包括嫡子孫及庶子孫, 其承繼香火, 同時承受家產 後者則只承受家產, 而不傳香火, 以女性子孫為主, 並擴及贅婿與義子 且前者較後者分得的家產數額為多 21 而從法理上分析, 傳統的分家析產與西方的遺產繼承為二種不同的制度, 二者之間的差異, 主要係個人本位主義與家庭本位主義的區別所導致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 而分家析產和父母的死亡沒有必然的關聯性, 且可能因為父母生前已分家, 死後可能已經沒有財產可供繼承, 繼承實上也無從發生 其次, 西方的繼承以承認被繼承人的獨立人格及個人財產為前提 ; 然而, 傳統中國係採同居共財制度, 財產會納入家庭財產中, 並不鼓勵個人擁有私人財產 而家中成員 戴東雄, 民法系列 - 繼承, 台北 : 三民, 修訂二版, 頁 4-5,2006 年 戴東雄, 民法系列 - 繼承, 台北 : 三民, 修訂二版, 頁 3,2006 年 戴東雄, 民法系列 - 繼承, 台北 : 三民, 修訂二版, 頁 4,2006 年 11

13 的死亡不當然使同居共財生活的終止, 僅影響家產分析時各房所占之份額多寡而 已 22 家族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精神, 法律或習俗皆立基於此, 也因此在清末變法時, 對於是否接受西方文化, 改採取個人為本位的立法原則, 產生過許多問題 尤其是親屬及繼承二編是根據本國社會歷史 經濟狀況及道德觀念而定, 無法仿效其他國家, 如何解決家族的問題, 成為立法的一大難題 最終國民政府民法典選擇了個人主義的內涵, 僅在親屬編保留了 家制, 承認家族制度的精神 ; 繼承編廢除了傳統的宗祧繼承, 提倡男女平等 承認限定繼承等, 象徵了家族主義的式微 23 我國民法上的繼承制度根據究竟為何, 學者林秀雄教授認為繼承制度係為避免無主物之產生 貫徹遺囑之自由及保障交易安全所設 而為何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了以被繼承人之血親 配偶等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可享有遺產之繼承權? 其根據有三 :( 一 ) 遺產貢獻之評價 : 認為家庭中的財產為家庭中的構成員共同蓄積而成, 故即使表面上為單獨的所有之狀態, 實質上為潛在的共有關係, 因而財產名義人死亡時, 由其配偶 子女共同繼承, 即在評價其對遺產之貢獻 ( 二 ) 繼承人生活之保障 : 未成年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 當扶養義務人死亡時, 為保障該繼承人的生活, 故賦予其繼承權, 使其得以取得遺產以維持生活 ( 三 ) 被繼承人意思之推測 : 蓋因私有財產制度係建構在人類本能的利己心上, 而所有權人往往希望在死後, 將其財產留給最親近之親屬, 因此承認有遺囑之自由 故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為遺囑, 立法者則推測被繼承人意思, 以定法定繼承人之資格與順序 盧靜儀, 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 - 從分家析產到遺產繼承, 台北 : 元照, 頁 ,2012 年 23 盧靜儀, 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 - 從分家析產到遺產繼承, 台北 : 元照, 頁 ,2012 年 24 林秀雄, 繼承法講義, 台北 : 元照, 頁 2-6,2009 年 12

14 第二節性別觀點對繼承制度之批判我國的繼承制度受到歐洲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 以個人財產繼承的概念取代了傳統社會所盛行的家產分析觀念, 且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 使婦女無論結婚與否, 皆得以繼承父母之遺產 25 然而, 以性別角度觀察繼承制度的學者們則進一步地補充 : 繼承制度雖係 去性別化 的立法, 然而女性在繼承的現實中仍然是處於弱勢 學者陳昭如在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一文中指出 : 在傳統的父系社會中, 人民對於 後事 的處理, 可以分為法律中規定 繼承 的遺產分配, 另一類則是看似與法律無關之祭祀 女性在此 父系繼承 的社會中, 一直被當作是 外人, 僅得在特別的情形下, 如無其他男性繼承人的存在, 始得承受財產, 但並不具有祭祀祖先的資格, 故女兒的 承受 家庭, 是為一種不完整的承繼, 僅繼承了家庭財產, 不能繼承香火 26 現實生活中, 婦女常面臨到 : 被迫放棄繼承權 認為女性不應爭奪繼承權等等歧視 學者王曉丹, 在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 : 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 - 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取徑 一文中, 即提出桃園地院九 年度家訴字第 80 號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 502 號刑事判決, 關於六個姊妹控告母親及二個兄弟的例子, 以說明法律雖明文規定了男女平等的繼承, 然而女性的爭取繼承權的行動卻常被醜化 27 學者蔡穎芳採相同的看法, 在 由 法律多元 論台灣婦女之繼承權 一文中, 認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關於法定繼承人之規定, 使婦女取得了 形式上的性別平等, 但在民間習慣的性別觀念之運作下, 婦女鮮少自己去主動爭取繼承權, 而無法完全實踐繼承法 蔡穎芳老師並試圖去找尋妨礙台灣婦女享有繼承權的結 25 林秀雄, 繼承法講義, 台北 : 元照, 頁 15,2009 年 26 陳昭如,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72 期, 頁 ,2008 年 12 月 27 王曉丹, 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 : 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 - 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學研究取徑, 月旦法學雜誌, 第 189 期, 頁 69-88,2011 年 2 月 13

15 構性因素, 發現父權體制及家庭文化, 對女性繼承產生了許多阻力 而婦女想要從中解套, 或許應從婦女婚前或婚後對原生家庭的經濟貢獻, 以及婦女婚後是否祭祀本家祖先此二方面, 去提昇婦女享有法定繼承權在習俗上的正當性, 進而落實繼承的法規範 28 對於上述婦女所面臨的現況, 學者李立如則更明確的指出 : 如何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款 消除性別歧視, 促兩性平等地位 的任務, 為當今最重要也最艱鉅的挑戰 29 而新近的學者黃詩淳, 則是以特留分制度作為研究之重心, 認為現代的特留分制度, 其目的在於繼承人間的平等維持, 也就是為了保障性別平等 在特留分制度下, 即便被繼承人以遺囑將財產都留給兒子們, 女兒們可利用特留分的規定, 以保障其繼承權不受侵害 但高齡化社會的來臨, 使特留分的存續與否產生了疑問 30 而從比較法來看, 學者劉富貴, 針對英國法 遺囑生活保障 做了詳細的介當 蓋英國法中的遺囑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限制, 遺囑生活保障 的立法, 使被繼承人不得以恣意處分財產, 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之相關人皆可以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31 第三節遺產之法律性質一 繼承權的法律性質繼承是為一權利主體死亡後, 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死亡之權利主體為 被繼承人, 在法律上承受其權利義務關係者為 繼承人, 而繼承人因之而產生的權 28 蔡穎芳, 由 法律多元 論台灣婦女之繼承權, 政大法學評論,116 期, 頁 ,2010 年 8 月 29 李立如, 司法審查之表述功能與社會變革 : 以性別平等原則在家庭中的落實為例, 台大法學論叢, 第 37 卷第一期, 頁 31-77,2008 年 3 月 30 黃詩淳, 特留分意義之重建 : 一個法制史的考察,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9 卷 1 期, 頁 ,2010 年 3 月 31 劉富貴, 英國繼承法之遺屬保障, 法學叢刊,55 卷 1 期, 頁 ,2010 年 1 月 14

16 利, 稱為 繼承權 32 一 繼承開始前, 將來可成為繼承人的權利 ( 期待權 ) 期待權是由繼承人的角度去看的二 繼承開始後, 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權利 三 但本文要說的是 : 被繼承人期待別人來照顧, 或者說將繼承權當作是一種工具的性質 二 遺產的法律性質遺產係被繼承人死亡後, 所留下的合法財產 遺產並非權利主體, 而係作為繼承的客體, 必須依附於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始得進入法律關係中 故繼承開始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皆由繼承人所承受, 但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據此可知, 在繼承開始時, 遺產已脫離被繼承人的法律關係, 而進入法定繼承人的法律關係中 33 而從英國的研究中遺囑的使用和遺囑自由的尊重, 讓我們對一些家庭關係和財產事務有所理解 首先, 法律反映了對財產屬性的理解 : 個人主義 私有的 財產所有權是由一些相當技術性的規則所決定 我的財產依我的意願而處置, 即使這些財產事實上是被我的家人共同使用, 它不被視為屬於所有家庭成員的家庭財產 34 當現在貧富差異越來越明顯的時候, 老 病 死 對於高齡人口而言是個最困難的問題 誰來照顧老年人? 家庭嗎? 還是國家? 所以這時遺產的性質就會變的格外重要 32 李淑明, 民法入門, 台北 : 元照, 頁 425,2012 年 33 蔡宗珍, 公法上無主義務之強制執行?- 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1 號解釋, 中研院法學期刊, 第 2 期, 頁 ,2008 年 3 月 34 原文 : This use of wills and the respect for testamentary freedom reveals a number of things about our understanding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and property. First, the law reflects a particular understanding of property: an individualistic one. Ownership of property is determined by some fairly technical rules. My property in mine to dispose of as I wish, even if it is in fact used by my family for communal use. It is not seen as family property which belongs to all the family members.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9(2009). Jonathan Herring 教授任教於英國牛津大學, 專長為 Criminal Law Elder Law Family Law 和 Medical Law 15

17 三 遺產分配而台灣民眾對於遺產分配的態度, 認為由子女平均繼承的人數約四成 ; 而認為依個人貢獻 照顧父母 財產所有者意願來決定的人數上升 表現出傳統與現代 ; 人民法意識與法規範之間的對立 35 以女兒 養女二者有關之案件為主 提到遺產是祭祀用, 而非在父母生前盡照顧義務之報酬 陳昭如,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72 期, 頁 ,2008 年 12 月 36 蔡穎芳, 由 法律多元 論台灣婦女之繼承權, 政大法學評論,116 期, 頁 ,2010 年 8 月 16

18 第三章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立法沿革與文獻回顧 為保護被繼承人, 使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身體 生命以及自由意志不 受侵害,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喪失繼承權制度, 在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五種事 由時, 使不正當的繼承人喪失繼承的權利 以下即介紹我國現行法所規定的繼承 權喪失事由, 以瞭解被繼承人在何種情形下, 該用哪一種事由去排除做不正當行 為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第一節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立法沿革 我國傳統上之繼承制度係以宗祧繼承為主, 並未有繼承之專法, 到大清民律 草案始有繼承之規定, 然而大清民律沿習自傳統的宗祧繼承, 僅允許具身分關係 之男性始有繼承之權力, 且由於清朝的覆亡, 大清民律草案就此被擱置 直至民 國十七年的繼承法草案後, 我國才有繼承的專章規定 37 第一項 大清民律草案 ( 第一次民律草案 ) 清末民初當時, 財產尚未完全私有, 第一次民律草案第一四六七條第一項規 定 : 繼承人若在繼承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之權利者, 其直系卑親屬承其應繼之 分, 為繼承人 惟該條所謂 喪失繼承之權利, 究竟為何? 草案中並未說明 38 惟在第一次民律草案第一四九四條規定, 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不得依遺囑所定而 受遺贈 :( 一 ) 因故意致死所繼承或應繼人而受刑, 或未致死因而受刑者 ;( 二 ) 以詐欺或強迫之法使所繼人不能作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不能撤銷之 變更之 者 ;( 三 ) 以詐欺或強迫之法使所繼人作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之 變更之 者 ;( 四 ) 關於所繼人之繼承遺囑有添註 塗改 偽造 湮滅 藏匿各情弊者 39 此條文雖係針對受遺贈人欠格事由所為之規定, 但就其規範內容觀之, 與目前民 37 見中華百科全書, 最後瀏覽日期 :101/09/28 38 見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 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上冊,1976 年 6 月, 轉引自劉富貴, 特留分制度之比較研究 - 以英國繼承法遺屬保障為中心, 頁 35-36,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 39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 頁 74,1988 年 10 月, 轉引自王重陽, 兩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研究, 頁 24, 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17

19 法繼承權喪失事由內容相互對照, 並未有太大之差異 第二項 第二次民律草案民國十五年之民律繼承法草案第六條, 除了將上述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四九四條有關喪失受遺贈權之事由, 明文規定為繼承權喪失事由外, 並增訂第二項 : 前項規定, 得因所繼人之宥恕, 免其喪失繼承權 40 第三項 民國十七年之國民政府繼承法草案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七年所公布之繼承法草案第五條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繼承人 ( 一 ) 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 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 二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銷或變更者 ;( 三 ) 以詐欺或脅迫被繼承人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銷或變更之者 ;( 四 ) 偽造 變造 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五 ) 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或侮辱情事, 訴經法院查有實據者 ; 但已由被繼承人宥恕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 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41 此次之草案內容與民國十九年公布之條文內容大致相同, 為我國目前之現行法 第四項 小結就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立法沿革而言, 民律草案時期所規定之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喪失事由, 僅規定了當然失權事由, 並未將表示失權列為繼承權喪失之原因 直至民國十七年之繼承法草案, 始另增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時, 被繼承人得訴經法院查有實據, 即不得為繼承人 但該增列之表示失權事由仍不同於現行之民法所規定的 : 只要被繼承人向繼承人為失權之表示, 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民國十七年之繼承法草案, 被繼承人還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始得剝奪繼承人之繼承權 此外, 現行法規定被繼承人僅得在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或應 40 見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 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下冊, 頁 283 以下,1976 年 6 月, 轉引自劉富貴, 特留分制度之比較研究 - 以英國繼承法遺屬保障為中心, 頁 36,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 41 同上註, 頁 366 以下 18

20 繼承人情形以外之事由始能為宥恕, 較著重於繼承權喪失制度背後所隱藏之公益 思想, 與民律草案中尊重被繼承人意思之思想不同 42 第二節繼承權喪失事由之分類第一項 概說所謂繼承權之喪失, 又稱為繼承之缺格或繼承之剝奪, 係指繼承人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之原因事實, 因而剝奪繼承人繼承之權利 這裡的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 43 繼承權之喪失就無繼承權而言, 與所謂無繼承能力效果同, 但仍有差異, 若為無繼承能力, 無論對於任何人皆不得繼承, 乃屬絕對的無繼承資格 而繼承權之喪失則屬相對的無繼承資格, 其僅對於被繼承人有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喪失繼承權, 對他人仍得為繼承 而繼承權喪失, 所喪失的究竟為 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 或 繼承開始後的繼承既得權, 通說認為繼承權之喪失係指喪失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 即是喪失成為繼承人的權利 至於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其性質為何? 為權利或為希望? 學說上分為二說 : 第一說為希望說, 認為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 因繼承尚未開始, 尚不能確定其將來是否得成為繼承人, 故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並非權利, 而僅為一種希望 另一說則認為 : 推定繼承人只要無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任何人均不得剝奪其地位, 故各種推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均受到法律之保護 若推定繼承人之地位受到侵害, 則可以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因此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亦為法律所保護之權利, 是為期待權, 通說亦採之 若繼承權喪失之事由發生於繼承開始前, 其喪失期待權無疑, 但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之規定,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亦有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者, 通說認為因喪失繼承權之效力應溯及於繼承開始 42 劉富貴, 特留分制度之比較研究 - 以英國繼承法遺屬保障為中心, 頁 37,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 43 沈明欣, 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研究, 頁 38,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19

21 時, 故亦是產生喪失期待權之效果 44 我國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各款所規定之事由, 依其情節輕重 內容不同, 通說將各款分類為 : 當然絕對失權事由 當然相對失權事由以及表示失權事由三類, 分述如下 : 第二項 當然絕對失權事由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喪失其繼承權 此種事由, 因其情況嚴重, 一有該事由發生, 則不待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及法院之宣告, 當然且絕對的失權, 嗣後並不能因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故稱之為當然絕對失權事由 45 第三項 當然相對失權事由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有不正之行為時, 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然因其情況較為輕微, 且被繼承人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嗣後可因宥恕回復其繼承權, 故稱為當然相對失權事由 46 當然相對失權事由與當然絕對失權事由, 同屬當然失權之原因, 即繼承人有當然失權之原因時, 皆無須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或透過法院判決之宣告即生失權之效果 而當然相對失權事由不同於當然絕對失權事由之處在於 : 當然相對失權事由得因被繼承人嗣後的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 而當然絕對失權事由因情節較為嚴重, 為懲罰繼承人, 永遠喪失其繼承之權利 47 第四項 表示失權事由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其繼承權, 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形時, 繼承人非當然喪失繼承權, 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剝奪其繼 44 胡長清, 中國民法繼承論, 臺灣商務印書館, 頁 48-49,1977 年 5 月 轉引自沈明欣, 繼承權喪失事由之研究, 頁 38-39,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45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 11 期, 頁 1205,2006 年 11 月 46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 11 期, 頁 1210,2006 年 11 月 47 林秀雄, 繼承權之喪失, 月旦法學教室, 第 9 期, 頁 54-60,2003 年 7 月 20

22 承權時, 始喪失其繼承之權利, 故被稱為表示失權事由 48 而表示失權後, 是否能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即是表示失權究竟為絕對失權或相對失權, 學者有不同之看法 採絕對失權說者認為,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包括第五款之規定, 故應為絕對失權之事由, 不得因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通說則是採相對失權說, 認為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的二到四款, 就失權事由之嚴重性而言, 較第五款為重, 依論理解釋, 重者既然得因宥恕而回復, 則輕者應無不許之理由 49 第三節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各款分析我國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分為二項, 第一項規定了五款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試分述如下 : 第一項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喪失繼承權 此種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所為之犯罪行為, 因其情況較為嚴重, 故不待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或法院之宣告, 當然且絕對的喪失繼承權, 且不得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以懲罰發生第一款事由之繼承人, 使其永遠喪失其繼承權 本款要件如下 : ( 一 ) 須為繼承人本人所為繼承人不因配偶或其他親屬之行為, 而喪失繼承權, 此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在內 又繼承人本人不必為直接正犯, 間接正犯 教唆犯或從犯皆構成本款之要件 至於繼承人行為時, 若尚未具有繼承人之身分, 其事後取得繼承人之資格時, 由於其行為當事並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 因此, 學者認為此種情形, 因其於非繼承人時為之, 應不影響其嗣後取得之繼承權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 11 期, 頁 1213,2006 年 11 月 49 林秀雄, 繼承權之喪失 ( 三 )- 表示失權, 月旦法學雜誌, 第 36 期, 頁 14-15,1998 年 5 月 50 陳惠馨, 我國民法有關喪失繼承權規定之爭議點, 收錄於林秀雄主編, 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 台北 : 五南, 初版一刷, 頁 192,2000 年 9 月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46,2006 年 11 月 21

23 ( 二 ) 須對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為之日本民法第八九一條第一款明定 : 因故意致被繼承人或繼承在先順位或同順位者死亡或欲致其死亡, 而被處刑者, 不得為繼承人 51 我國民法雖無相同或類似條文, 但通說認為 繼承人 應作上述之解釋 應繼承人則不以已出生者為限, 胎兒亦有繼承之能力, 屬繼承人之範圍 52 至於後順序之繼承人, 必須殺害前順序之繼承人, 使其繼承順序及於本身, 始符合本款之要件, 因繼承須依法定順序, 後順序繼承人不得超越前順序繼承人而為繼承, 若前順序繼承人被後順序繼承人殺害, 使得行為人由後順序繼承人變為第一繼承人時, 此時始構成要件 換言之, 若後順位繼承人殺害前順序繼承人, 但並不影響繼承順序時, 則無喪失繼承權之問題 此外, 受遺贈人是否為本款之 應繼承人? 學者間有不同見解, 持肯定說者認為 : 我國民法第一一八八條規定, 受遺贈權之喪失準用民法一一四五條繼承權喪失之規定, 其立法意旨係在繼承權喪失之主體上, 將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同視, 則繼承權失之客體亦應類推解釋, 而且將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同等看待, 使不法之繼承人受到制裁 惟採否定說之學者認為 : 我國民法第一一八八條準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之結果, 受遺贈人有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所定之情事, 固然因而發生受遺贈資格喪失之結果, 但被害人為受遺贈人時, 則無本款之適用 此外, 亦有學者認為, 我國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五款事由為列舉規定, 而非例示規定, 若不合於列舉規定之事由, 應依反面解釋, 排除本項之適用 53 ( 三 ) 須有致死之故意繼承人不論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須於殺害行為時, 認識所殺害者為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 反之, 若行為時不知, 或嗣後始知悉者, 無本款之適用 且本款之 故意 指須有致死之故意, 若無致人於死之意思, 僅因傷害而致 51 王書江譯, 日本民法典, 北京 :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一版, 頁 160,2000 年 4 月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46,2006 年 11 月 52 林秀雄, 繼承權之喪失, 月旦法學教室, 第 9 期, 頁 55,2003 年 7 月 53 王重陽, 兩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研究, 頁 35, 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22

24 死, 非當然喪失繼承權 54 ( 四 ) 須受刑之宣告所謂 受刑之宣告, 係指繼承人所為之犯罪行為已經證明, 科刑 且判決已確定 無罪 免訴 不受理判決等, 皆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第二項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喪失繼承權 本款要件如下 : ( 一 ) 須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所謂關於繼承之遺囑, 係指與繼承人之地位及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之遺囑, 如認領 遺贈 應繼分之指定等等 監護人之指定, 為單純親屬法之事項, 與繼承無關, 非屬關於繼承之遺囑 55 ( 二 ) 須為合法之遺囑遺囑若不符合法定方式, 或遺囑人無遺囑能力, 或遺囑違背公序良俗, 則妨害根本不對遺囑之結果產生影響, 故縱使有本款之行為, 亦無本款之適用 56 ( 三 ) 須有詐欺或脅迫之行為 故意表示虛偽之事實使人陷於錯誤者, 謂之詐欺, 故意通知不正之危害使人發生恐怖者, 謂之脅迫 57 關於為詐欺或脅迫之繼承人是否須有圖利自己之意思? 學者有不同之意見 採肯定說之學者為 : 從規範目的觀之, 本款之目的主要在制裁繼承人, 就有關繼承之遺囑, 對被繼承人之遺囑行為, 實施詐欺或脅迫之不正行為, 以不法取得遺產利益 破壞遺產繼承之順序, 故以有圖利為必要 反之, 採否定說之學者認為 : 積極的強制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消極的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二者皆有背於遺囑應以被繼承人之意思為基礎 54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47,2006 年 11 月 55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1,2006 年 11 月 56 同上註 57 胡長清, 中國民法繼承論, 臺灣商務印書館, 頁 53,1977 年 5 月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1,2006 年 11 月 23

25 之旨趣, 無論其有無圖利自己或他人, 或妨害其他繼承人之權利的意圖, 在所不問 ( 四 ) 須因詐欺或脅迫而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之遺囑, 須與受繼承人之詐欺或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換言之, 若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之遺囑, 非因繼承人之詐或脅迫行為所致, 或者繼承人雖有詐欺或脅迫行為, 然被繼承人卻未因而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之遺囑時, 則亦無本款之適用 58 第三項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喪失繼承權 本款之態樣大致與前款相同 惟所謂妨害行為, 係指以消極之行為妨害之, 其方式並無限制, 且須被繼承人未為或未撤回或未變更其關於繼承之遺囑, 與繼承人之妨害行為二者間有因果關係 59 第四項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 偽造 變造 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喪失繼承權 本款要件如下 : ( 一 ) 須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與本項第二款之要件相同, 故不多贅述 ( 二 ) 須有偽造 變造 隱匿或湮滅之行為 偽造 係指被繼承人本無遺囑, 繼承人不法模擬, 製作冒充有效之遺囑 ; 而 變造 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後, 對被繼承人遺囑, 擅自變更其內容之行為 ; 隱匿 係將被繼承人所為關於繼承之遺囑隱密藏匿, 使其難以發現或不能發現 ; 湮滅 則是凡足以使遺囑效力消失之行為均屬之 因本款之目的在於保障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1,2006 年 11 月 王重陽, 兩岸繼承權喪失制度之研究, 頁 46, 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24

26 遺囑人之意思, 避免遺囑之真實性受到影響, 因此縱然有變造行為, 但其結果, 使遺囑仍然符合遺囑人之真意時, 不構成失權之事由 60 第五項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其繼承權 其要件如下 : ( 一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所謂之虐待, 係指對被繼承人為身體上精神上痛苦之行為 ; 而侮辱係指毀損被繼承人之人格價值之行為 但由於此解釋過於抽象, 難以判斷何種情形下會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要件, 故其判斷標準究竟為何, 有賴實務見解將其類型化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七一 號民事判決謂 : 所謂虐待, 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 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 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 本件上訴人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而拒絕與其夫施 同居, 幾達二十年之久, 抑且自承知悉其夫患病三 四年, 亦未曾隨侍在側看護, 實係對被繼承人施 有重大之虐待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 號判決則謂 : 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 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於被繼承人而言, 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 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 固均屬之, 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 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 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 始終不予探視者, 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 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 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 61 由上述法院判決可知重大虐待之例子為何 但不應以此為限, 應以實際案例判斷為妥 至於重大侮辱所指為何,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謂 : 上訴人在印鑑證明書背面書寫 不光榮之財產, 不願繼承, 並於盧 在場時交付給被上訴人, 明顯係要盧 知悉其財產係不光榮得來, 甚且辱罵盧 做不光榮之事, 致得帕金森症不能行走, 對盧 人格予以毀損, 已構成對被繼 同上註, 頁 47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3,2006 年 11 月 25

27 承人有重大之侮辱 另, 學者亦認為, 如被繼承人之行為對被繼承構成名譽毀損 侮辱或誣告罪之要件者, 即構成重大辱侮之要件 62 但若繼承人之行為係因被繼承人所誘發, 或繼承人一時忿激 或出自己不得已時, 則不構成其款之失權事由 而對於重大虐待或侮辱之判斷, 應就各種情形, 考量當事人之地位 教育程度 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 以具體個案之情形謹慎地判斷之, 不得僅依被繼承人之主觀意見而輕率地作決定 否則若使被繼承人依其好惡以剝奪繼承權, 將有害繼承人之地位 63 此外, 對於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 號判決中的 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 之情形, 立法委員修正草案及法務部之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 擬增訂此情形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之一 但亦有學者認為, 此一修正見解, 對扶養之要件有所誤解 64 學者林秀雄教授在其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一文中點出 : 扶養義務之發生, 須具備三個要件, 亦即 :( 一 ) 扶養關係人須具有一定之親屬 家屬或配偶之關係 ( 民法一一一四 一一一六之一 ) ( 二 ) 受扶養權利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但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 民法一一一七 ) ( 三 ) 須扶養義務人有扶養可能之狀態, 亦即, 因負擔扶養義務, 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 減輕其義務 ( 民法一一一八 ) 由此可知, 若不具此三要件, 即不發生扶養義務 65 從民法第一一一七條僅規定 : 無謀生能力,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 如直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者, 則無受扶養之權利 故我國通說及實 62 同上註, 頁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 頁 80,1988 年 10 月 64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 頁 446,1988 年 10 月 ; 林秀雄,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3 期, 頁 119,2006 年 6 月 65 林秀雄,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3 期, 頁 119,2006 年 6 月 26

28 務見解認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若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者, 則不發生扶養義務 66 因此在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的情形下, 被繼承人因能維持生活, 故繼承人並不發生扶養義務, 未盡扶養義務 當然不得做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之一 甚至於繼承人得知被繼承人的負債高於資產時, 可能不負扶養義務, 使自己喪失繼承權, 以免除將來可能繼承債務的結果 67 本文亦贊同學者之見解, 雖然希望將 未盡扶養義務 列為繼承權喪失事由, 是為了保護被繼承人, 使生活能有所保障 但實際上, 如果要符合發生扶養義務的要件, 在被繼承人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情形下, 反而可能使被繼承人遭受繼承人寧可不負扶養義務的不利益, 與本文希望保護被繼承人的權利之目的不符 可是即便如此, 仍不能否認繼承和扶養之間必定存在著某種關聯 蓋繼承制度與扶養制度, 二者在繼承人 扶養義務人上, 皆是以 親屬關係 及 同居關係 做為 基礎而決定順序的 68 因為親屬間的關係最為親密, 故才有繼承及扶養的權利 及義務 但當這個繼承人沒有扶養被繼承人時, 而是由其他第三人來照顧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親密關係被破壞, 轉而建立在被繼承人與其他第三人身上, 此時應如何? 此外, 前面也說到, 被繼承人往往將子女是否盡到孝道 / 扶養義務, 做為是否讓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標準 綜上可知, 繼承無法與扶養切割開來, 並非完全沒有影響 ( 二 ) 須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行為是否表示失權, 應尊重被繼承人之主觀意思而決定 然而被繼承人為此表示時, 是否需具備行為能力? 學者認為, 繼承權乃屬身分權, 剝奪繼承權亦以特定身分為前提, 不得與其身分分離 因此, 被繼承人為表示時, 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以有意思能力為已足, 亦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且因其為一身專屬之權力, 故法定代理人亦不得代理之 且此表示行為不 66 林秀雄,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3 期, 頁 119,2006 年 6 月 67 同上註, 頁 陳昭如, 法律東方主義陰影下的近代化 試論台灣繼承法史的性別政治,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72 期, 頁 118,2008 年 12 月 27

29 以明示意思表示為限, 亦無一定方式 無須對特定人為表示 69 第六項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二項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謂的宥恕係指 : 為某行為後, 對於某行為之責任付於不問之感情表示 且無須有行為能力, 僅需有認識宥恕意義的能力為已足 又宥恕並非要式行為, 亦無須對特定人為表示 70 對於此項規定, 是否適用於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表示失權的情形, 學者有不同之看法 採否定說的學者認為 : 第一款與第五款為絕對喪失之事由, 且第二項之規定, 不包括第五款, 因此於表示失權之情形下, 無論被繼承人宥恕與否, 均喪失繼承權 71 反之, 採肯定說的學者認為 : 表示失權係被繼承人之表示而剝奪繼承權, 亦得因其事後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況且表示失權之情節較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為輕, 重者既可因宥恕而回復, 則輕者應無不許之理由 72 至於宥恕之表示, 其性質為何? 有採意思表示說者 73, 認為意思表示係法律行為, 以行為能力為要件, 為意思表示即成立, 其效力內容依意思表示而定 亦有採感情表示說者 74, 感情表示係為屬準法律行為, 以意思能力為生效要件, 因表示行為而成立, 其效力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 而宥恕必須有行為能力, 以有認識宥恕之意義之能力為已足, 且宥恕乃是基於法律規定始發生繼承權回復之效果, 而非本於繼承人是否欲發生此私法效果而定 故應將宥恕之表示解為感情表示較為妥當 75 又若採肯定說, 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如經過宥恕, 可否反覆? 69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 頁 21 79,1988 年 10 月 70 林秀雄, 繼承法講義, 頁 43-44,2009 年 71 胡長清, 中國民法繼承論, 頁 54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6,2006 年 11 月 72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 頁 80,1988 年 10 月 73 胡長清, 中國民法繼承論, 頁 54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7,2006 年 11 月 74 林秀雄, 繼承權之喪失, 月旦法學教室, 第 9 期, 頁 60,2003 年 7 月 75 廖國器, 論我國民法上之喪失繼承權, 收錄於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 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 台北 : 三民, 頁 555,1997 年 8 月 轉引自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7,2006 年 11 月 28

30 學者並未對此發表見解, 但既然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是由被繼承人主觀的感受來決定是否受到重大的侮辱 虐待, 來選擇是否要讓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 亦是由被繼承人自己主觀的情感表示是否宥恕繼承人的不道德行為, 故應尊重被繼承人自己的選擇 同樣地, 為避免被繼承人在為宥恕後, 經宥恕之繼承人再為不道德之行為, 應容許被繼承人得以反覆決定是否剝奪該繼承人的繼承權 29

31 第四章我國法院相關判決與評析前章已介紹了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本章則就繼承權喪失訴訟之性質 當事人的適格與否, 以及實務上係如何判斷何種情形始符合該條各款的喪失事由做初步的整理 本文在司法院網站的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下的 裁判書查詢, 以 繼承權喪失 / 喪失繼承權 做為關鍵字, 蒐集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 第一節繼承權喪失訴訟之性質繼承權喪失的相關訴訟究竟為形成之訴, 抑或是確認之訴 前者係訴請法院使某一繼承人喪失繼承的權利 ; 後者則是訴請法院確認該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繼承權喪失後不存在, 故無繼承之資格 觀察人民使用法院的情形, 可以發現 : 大部分跟喪失繼承權有關的訴訟, 其案由多載為 : 確認 繼承權存在/ 不存在之訴, 或 確認 繼承權喪失 可知在實務上, 人民多以確認之訴的方式訴請法院裁判繼承權喪失與否 家事事件法的分類 :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丙類事件第六款, 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 特留分 遺贈 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戊類事件第十二款, 扶養事件 第二節繼承權喪失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誰得以訴請法院確認繼承權喪失? 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之規定第一項繼承人第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法定順序繼承人 第二項成年監護人被繼承人生前的成年監護人, 是否為當事人適格? 抑或者成年監護人應做為證人之角色? 30

32 第三項法定繼承人 監護人以外之第三人假使將繼承當作扶養之對價, 使被繼承人得以使用繼承權制度, 為自己保有人生的最後一個階段的被照顧的權利, 倘若此時負責照顧被繼承人的, 不是配偶 血親, 並非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的法定繼承人, 而是一個完全無關的第三人, 該第三人可不可以提起繼承權喪失之訴? 依現行繼承法的規定, 該第三人於繼承權喪失之訴當事人不適格, 且實務上亦不容許, 由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提出訴訟 第三節相關判決評析一 案例一關係圖 : ( 一 ) 案例事實 31

33 A 女育有二子 B 男及 C 男,B 男有長子 D 男及養女 E 女 A 女於民國 99 年 3 月 15 日去世,B 男於 90 年 1 月 21 日死亡 B 男年輕時不務正業, 惹事生非, 並有進出監所紀錄, 時常困擾著 A 女, 因此 3 40 年來侍奉母親之責任悉由原告 C 男任之 A 女生前並明示不准 B 男的牌位進入家裡, 既然連牌位都不能進來, 遺產當然不能繼承, 所以 C 男主張 D 男 E 女的代位繼承權亦不存在 且 D 男未曾給付過祖母 A 生活費或零用金 且在 A 女住院之半年期間從未探視, 又未參與 A 女之喪事, 卻急於 100 年 4 月 5 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辦理繼承事宜 另其身為長孫, 卻對祖先從未祭拜 而 E 女自成年後, 即未與祖母 A 女謀面, 失聯長達 8 年, 猶如陌生人, 從而,A 女往生之訃聞無刊載 E 女之名, 亦無法通知其參加祖母之告別典禮 C 男於 99 年 9 日獲知 E 女住處, 並告知祖母已往生, 迨至 A 女逝世週年時,E 女亦未前來祭拜 E 女不僅對 A 女往生之訊息毫無哀慟, 卻急於 100 年 4 月間為繼承 A 母之遺產, 足見其對 A 女無絲毫之親情, 僅圖繼承其遺產 D 男及 E 女之消極作為, 使被繼承人 A 女心灰意冷, 故屢屢明示 D 男及 E 女不得繼承其遺產 爰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喪失繼承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確認 D 男及 E 女的繼承權不存在 D 男則以, 其父親和自己都被告有給予祖母生活費, 且從未聽聞祖母生前有任何表示將 B 男後嗣排除繼承財產之列 且自己除服兵役 出國就學 工作外, 都住雙連街和祖母 A 女共同生活, 直到祖母搬至桃園 被告與祖母極為至親, 除曾攜子女前往桃園探視外, 亦於祖母住院時多次前往探視 ; 於祖母往生時安排治喪事宜 而 E 女也反駁 :B 男出獄後, 即戰戰兢兢經營生意事業, 未曾有不務正業情事, 更無徒增祖母 A 女困擾之事 若謂 C 男 3 40 年來負起侍奉 A 女之責任屬實, 從 A 女與 C 男年紀推算, 則 C 男 18 歲時起即擔負侍奉 A 女, 此不合常理 又 A 女生前除有相當之存款, 尚有房屋出租之租金收入可維持生計 E 女四歲之前一直和 A 女同住, 但因 C 男結婚, 故 E 女始與其父母搬至蘆洲居住,E 女仍常 32

34 與 A 女保持聯繫, 逢年或祭祖亦會回老家與家人聚會,B 男回家去前均欲給予 A 女生活費, 然 A 女均稱 C 男與其同住猶未給予, 況有租金收入足供生活, 故堅決予以拒收, 足認 A 女到去世前尚有存款及租金收入, 有足夠自己維持生活之能力 又 C 男將 A 女接至桃園時, 未曾通知被告而致失聯 ;A 女雖曾住院, 然非終年臥病在床, 且 E 女不知 A 女去向,A 女生前亦無明確表示 B 男不得繼承其遺產, 亦未曾表示 D 男及 E 女不得繼承 ( 二 ) 判決結果對於 D 男及 E 女是否對於被繼承人 A 女有無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是否得以代位繼承, 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認為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其繼承權,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固有明文 惟依上開條文規定, 喪失繼承權之要件, 不僅須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且須 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者, 始足當之 ; 亦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情事, 然非當然喪失繼承權, 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後, 始生失權之效果 另剝奪繼承人之繼承權, 攸關該繼承人財產上之重大利益, 繼承人基於與被繼承人一定之身分關係而取得繼承權, 其地位應受法律保障, 茍無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 任何人包括被繼承人均不得剝奪其地位, 此為我國民法繼承篇採 當然繼承主義 之當然解釋 被繼承人 A 女表示不得讓 B 男之牌位進入家中之時點均在 90 年 1 月 21 日 B 男過世之後, 則 B 男既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而無權利能力, 自非為適格之遺產繼承人, 是縱認被繼承人 A 女有剝奪 B 男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然此時 B 男早已不具權利主體之地, 遑論得對已死亡之繼承人再予剝奪繼承權 然查被繼承人之上開話語對象係針對 B 男而非 D 男及 E 女, 復被繼承人於 99 年 3 月 15 日過世, 距上開話語之時點 90 年 1 月 21 日已逾 9 年, 縱認當時被繼承人對 B 男心生不滿, 然亦不足遽認被繼承人已表示 D 男及 E 女不得繼 33

35 承, 原告 C 男復未提出具體事證說明被繼承人有無表示被告喪失繼承權, 卻逕將被繼承人之 牌位不得進入家裡 之話語, 即謂被繼承人亦否認被告之繼承權云云, 仍屬臆測速斷, 要非可採 惟查被告 E 女搬離雙連街住處時年方 4 歲, 與祖母 A 女之所以未長期同住而致關係較疏, 此乃客觀因素所致, 並非被告 E 女主觀之意願, 況訃聞上之列名與否與被告 e 女是否盡孝心本無必然關係, 且被繼承人 A 女生前已與被告 E 女之養母斷絕往來, 已如前述, 益徵被告 E 女辯稱不知祖母死訊, 而無法奔喪等情為真正, 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 E 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顯無足採 76 C 男不服一審之判決結果, 遂上訴至二審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家上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 1140 條定有明文 又代位繼承之法律性質, 學說上有代位權說及固有權說之爭議 前者, 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 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 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 後者, 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 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非代替被代位人之地位而為繼承 而我國學者及實務見解多數採固有權說 ( 參見史尚寬, 繼承法論, 第 78 頁 ;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第 頁 ;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 民法繼承新論, 第 67 頁 ; 司法院 22 年院字第 1051 號解釋 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992 號判例意旨 ) 揆諸上開說明, 則縱使本件被代位繼承人 B 男因遭被繼承人 A 女表示其牌位不得進入家中而喪失繼承權, 然並不影響被上訴人 D 男 E 女 2 人固有之代位繼承之權利, 被上訴人 2 人依法仍可以其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代位繼承, 故被上訴人辯稱其等依民法第 1140 條規定有代位繼承權利等語, 自屬有據 76 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參照 34

36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其繼承權 為民法第 1145 條第 5 款所明定 是依上開規定主張繼承權喪失者, 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人, 始足當之 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 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 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 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 固均屬之, 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 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 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 始終不予探視者, 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 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 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上訴人並無具體事證證明被上訴人之父 B 男業經被繼承人 A 女表示不得繼承, 況 B 男先於 A 女死亡, 亦不生喪失繼承權問題 ; 且縱使被上訴人之父 B 男因遭被繼承人 A 女表示其牌位不得進入家中而不得繼承, 亦不影響被上訴人 D 男 E 女 2 人固有之代位繼承權利 上訴人復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上訴人 D 男 E 女對於被繼承人 A 女有何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行為, 故被上訴人 2 人仍可基於代位繼承之法律關係, 取得對被繼承人 A 女之繼承權 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主張被上訴人 2 人已喪失對被繼承人 A 女之繼承權, 而求為確認被上訴人 2 人對被繼承人 A 女之遺產繼承權不存在, 非屬正當, 不應准許 原審據此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77 ( 三 ) 判決評析繼承權喪失後, 代位繼承的問題, 77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家上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參照 35

37 二 案例二 關係圖 : ( 一 ) 案例事實 F 男與與配偶婚後育有長女 G 女 長子 H 男 次子 I 男等三人 F 男之配偶及長女先行去世 97 年 1 月 25 日,F 男在 OO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書立公證遺囑, 內容載有 : 指定 L 男為遺囑執行人 ; 由於本人之大兒子 H 男曾寫協議書不願扶養本人, 而二兒子 I 男長期未盡孝道, 母親過世前請其探望也不願意, 本人傷心之餘, 表示遺產不願由兒子 H 男 I 男繼承, 而希望捐贈給慈善公益團體造福社會, 故本人之遺產扣除喪葬禮儀 必要支出費用及孫子 J 男 K 男 ( 代位 G 女繼 36

38 承之人 ) 之特留分後, 將全部捐贈予慈善公益團體 嗣後 F 男於 97 年 7 月 10 日去世,L 男持 F 男之公證遺囑, 聲明其為被繼承人指定之遺囑執行人, 除據以向國稅局申報繼承外, 並以遺囑內容載明要將全部遺產捐贈公益慈善團體為由, 擬將全部遺產進行捐贈 在此期間, 代位繼承人 J 男依遺囑內容請求 L 男交付特留分, 其後與 L 男議定遺產之總值扣除必要費用後, 交付 J 男之特留分新臺幣 627,410 元, 並將同額款項匯付另一代位繼承人 K 男 H 男不服, 認為其對被繼承人 F 男並無重大虐待 侮辱等行為, 僅由 F 男於遺囑中聲稱 : H 男曾寫協議書不願扶養本人 云云, 即將 H 男之繼承權全部剝奪, 不符民法第 1145 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規定 並陳稱 F 男生前曾決定將家產分給 H 男及 I 男二兄弟, 將現金 817 萬元由長子 次子各分得 350 萬元, 餘款 117 萬元留於父親之銀行帳戶內供用, 父親餘生由兄弟 2 人奉養, 故 96 年 10 月 1 日 F 男與 H 男及 I 男共赴銀行提領, 事畢父親 F 男由 H 男直接帶回台北北投家中照料, 養病 3 個多月後直至 97 年 1 月 6 日,F 男堅持返回桃園住所 且 F 男因身體因素服藥不當, 致精神狀態不佳, 常到處陳情 報案, 使 H 男經常被找到派出所報到, 不堪其擾, 方簽訂協議書 而自被繼承人 F 男作成公證遺囑之錄音 錄影資料觀之,F 男在對話中並無直接陳述不讓 H 男繼承之語, 均係 L 男之助理在旁誤導 插嘴, 且遺囑內容係被上訴人事先設定, 被繼承人並未口述遺囑要旨, 遺囑之真實可疑云云 縱使 F 男欲將全部遺產捐贈給公益機構, 自己仍有法定特留分, 故向 L 男請求其法定特留分 L 男則反駁, 認為 H 男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事由, 因其曾逼迫被繼承人 F 男提領存款給予 H 男及 I 男, 強使 F 男簽立不得向 H 男請求盡扶養義務及生活費給付之協議書, 明知 F 男罹患重病獨居不聞不問, 致 F 男病死時無人發覺, 死亡多日後方由鄰人驚覺 ; 且 H 男表明不願處理 F 男後事, 甚至 F 男之神主牌位亦需以金錢補償 H 男,H 男始同意移置家中祭拜等事項, 應喪失繼承權 且被繼承人 F 37

39 男立遺囑時神智清楚, 並無用藥不當 精神狀況不佳情事 H 男稱 : 不堪被繼承人精神不佳, 到處陳情 報案, 使之不堪其擾方而簽立協議書等情不實 ; 若被繼承人因用藥致精神不佳, 更需人照顧,H 男竟逼迫 F 男簽立協議書, 放任 F 男一人獨居, 是為惡意遺棄 且被繼承人 F 男之遺囑為真正, 有錄音為證,H 男以書面表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 嗣後又表示遺囑可疑, 並無理由 ( 二 ) 判決結果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家訴字第 176 號民事判決, 判 H 男敗訴 H 男不服, 上訴至第二審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家上易字第 12 號判決則認為 : 按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其繼承權, 要件有二 : 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行為以及經被繼承人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之表示 至於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 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 亦即應考慮當事人之教育程度 社會地位 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 具體決定之, 不得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 否認被繼承人得摭拾細故用以剝奪繼承人之地位, 自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為多位學者戴炎輝 戴東雄 史尚寬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等人所共同見解 至於被繼承人之表示行為, 法無明文, 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認為不必以遺囑為之, 屬不要式行為, 表示行為亦毋庸對特定人為之 另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 又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 1114 條第 1 款及第 1117 條等規定甚明, 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 係以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 本件上訴人 H 男為被繼承人 F 男之子, 對 F 男係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惟依上所陳,F 男於 96 年 10 月 1 日提款 700 萬元後, 應尚有 1,160,324 元, 至 97 年 1 月 8 日 H 男再匯還 350 萬元予 F 男後, 則以 F 男擁有約 460 餘萬元之存款, 住居於桃園, 按該地一般家庭生活水準衡量, 確足供維持生活, 可見 F 男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F 男因而無請求扶養之權利 則 38

40 被上訴人 H 男僅以協議書中記載 聲明不需向上訴人請求應盡扶養義務及生活費之給付 即指上訴人 H 男不盡扶養義務, 乃重大虐待及侮辱情事, 尚嫌速斷 經本院當庭勘驗林松柏於作成公證遺囑之錄音 錄影光碟 依 F 男之內心深處及情感, 上訴人 H 男是較孝順之人, 曾給予其照顧, 且亦知悉協議書乃律師幫上訴人擬就, 而非上訴人自己擬就, 是尚難僅以 97 年 1 月 8 日協議書之簽訂即係上訴人對其所為之重大侮辱及虐待情事 至於 F 男一人居住於桃園, 實乃其選擇及意願, 此由協議書內容中亦得窺知, 上訴人實際住居於台北市北投區因而無法與 F 男同住一處, 情理上實難苛求, 雖上訴人未時常前往探視, 致 F 男去世時並未隨侍在側, 難謂上訴人恝盡孝道, 然亦無法逕指此為有重大虐待及侮辱之情事 又我國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屬於須由被繼承人表示失權之情形, 可見必定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剝奪其繼承權者 是則, 有關本件被繼承人 F 男去世後, 上訴人對後事處理及祭拜之態度, 自不屬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考量範圍 78 認為 H 男對特留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 三 ) 判決評析扶養與重大虐待之關聯 78 台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家上易字第 12 號判決參照 39

41 第五章從 性別偏見 到 物質性基礎 考量的遺產分配 第一節家產繼承的性別偏見第一項 傳統上以男性為主的財產繼承於我國傳統社會中, 將繼承分為二個部分, 一為身分上的宗祧繼承 ; 另一為財產上之平均繼承 宗祧繼承即為身分繼承, 係以具有血統之男性繼承家族的脈系, 繼承人為嫡子 而在財產繼承上, 則實行諸子平均析產制, 無論嫡子 庶子或私生子, 也不論長幼, 都有取得遺產之權利 79 而女兒在傳統的繼承中, 並未有身分繼承之權利, 而在財產繼承上, 女兒與兒子繼承家產之形式有顯著之差別 : 女兒多半係以嫁妝之形式, 獲得一些動產 ; 而兒子則多半繼承實體的財產或不動產 學者認為台灣社會中的此種財產繼承方式是 一種以男性為主軸的財產流通系統 80 而於民法繼承編公佈後, 雖然規定了男女平等取得財產繼承之權利, 但社會中仍存在由男子繼承家產之偏見 許多家庭認為只有兒子才能傳宗接代, 因此在遺產繼承的時候, 家族往往要求女兒放棄繼承, 這也造成女性在財產繼承上的實質不公平 第二項 造成性別偏見之因素 ( 一 ) 家庭中的性別角色 ( 二 ) 孝道及奉養觀念在傳統社會中, 重男輕女, 父母通常對兒子投資更多, 在繼承上, 也多由男性來繼承較多 究其原因, 乃是傳統上父母多與兒子同住, 並由兒子們奉養 而 79 此即 宗祧傳嫡, 財均諸子 之觀念, 請參見中國古代立法及司法網頁, 最後瀏覽日期 :101/09/28 80 畢恆達, 尋找空間的女人, 台北 : 張老師文化, 頁 56,1996 年 轉引自王君如, 家產繼承性別偏好的台灣經驗 : 族群 世代 婚姻狀況與社會結構位置, 頁 1,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40

42 女兒出嫁後, 對於原生家庭之奉獻較低 但研究發現, 越是年輕的家庭 或是外省的家庭較沒有這樣的傾向 81 ( 三 ) 其他 第二節家的物質性結構老年人的繼承問題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 : 老年人和家人和其他人之間的關係可能會被大家對繼承的期待所影響, 而繼承可能被認為是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的誘因 在判例法中常看到老年人承諾給予朋友或員工 ( 特別是園丁更是受到青睞 ) 以換取實際關懷的例子 82 第一項 家庭的組成 1 家庭的定義 家屬 的擴大解釋 2 照顧者及被照顧者的定義 3 注重 個人而非位置 從人類學的研究中, 我們知道了英國社會中親屬關係的性質 Janet Finch 說明了親屬關係的靈活性, 她解釋說, 英國的親屬關係, 在同一個親等中不一定要一視同仁的, 一個兒子可能被認為比另一個兒子更加親密, 這讓我們可以接受和理解, 為何遺囑中對於遺產的分配不一定是因為親等 Janet Finch 解釋說 : 王君如, 家產繼承性別偏好的台灣經驗 : 族群 世代 婚姻狀況與社會結構位置,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82 原文 : Another significance for older people of inheritance issues i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lder people and their family and others may be influenced by expectations or concerns surrounding inheritance. It has been claimed, for example, that hope of an inheritance can act as an incentive for family members to care for older people, although such suggestions are hotly disputed. Certainly the case law is replete with examples of older people making promises of substantial bequests to friends or employees (gardeners appear to be a particular favourite! ) in return for practical care.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07(2009). 83 原文 : Secondly, the law s approach reflects a number of things we know from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about the nature of kinship in English society. It reflects what Janet Finch has described as the flexibility of kinship. She explains that English kinship means that those in the same genealogical relationship are not necessarily treated equally. One son may be regarded as closer than another. This 41

43 This focus on persons not positions means that the English tend not to relate to each other as mother, sister, or son in the sense of playing out a role whose normative characteristics are pre-defined. If I have more than one sister or son, then my relationship with each will probably be different. It is personal- not positional. 這種注重 個人而非位置 的觀念, 表示在英國往往不是用 媽媽 姐姐, 或 兒子 這些預先定義的角色來判斷與自己的關係 如果我有一個妹妹或以上的兒子, 我與每個人的關係可能有所不同 這種關係是個人的, 而不是因位置而判斷的 84 因此, 一個人跟另一個人的關係, 係由他們過去一起做了什麼來判斷的, 或者是用 Finch 描述為 情感 層面的關係 如果這是正確的, 這就可以說明英國法為何允許遺囑人以誰跟他的關係是 最親密的, 而不是依法律中所規定血緣關係, 決定誰有權繼承遺產 注重 個人而非位置 的論點, 可以用來強化被繼承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正當性, 因此更應保護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限 ; 另外一方面, 亦可以用來重新檢視繼承人的範圍, 如從情感的角度出發, 不在繼承序位的其他親人, 甚至是無血緣關係的第三人, 得到遺產的可能性會有所增加 第二項 維持家庭運轉的物質層面第三項 家人間的協力在近 50 年左右的時間裡, 繼承對人民而言漸成為一個重大的問題 二十世紀後半, 房屋所有權的增加導致了三分之二的人口擁有自己的住房, 這意味著人們可以遺留下顯著的 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 然而, 即使在今天, 仍有 30% 的人沒有辦法留下遺產 這種經濟意義上的變化影響了繼承中家庭世代和更廣泛的 leads to the acceptance and understanding that wills may leave property to relatives not necessarily in order of genealogical closeness. Janet Finch explains: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5(2009). 84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2009). 42

44 社會之間的關係 Janet Finch 想知道 繼承在實質上是否可能成為一個新的紐帶, 透過一個共同的財產利益, 將世代結合在一起 她承認目前並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但她指出直到 21 世紀的 20 年代之前, 財產所有權不會產生最明顯的影 響 85 本文認為, 將世代結合在一起 的觀點, 或許可以解釋為帶有功利思想的 : 因為有共同的財產利益, 故使家人之間關係更為緊密 例如說 : 一名老人擁有龐大的資產, 且要將其手邊的產業發展成家族企業, 其子女可期待未來成為繼承人, 在老人生前會跟老人維持好的關係, 並且排除家人以外的其他人來分一杯羹 第三節從保護被繼承人的角度重新檢視繼承人之範圍第一項 保護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財產之權限繼承制度立基於私有財產制, 人民不只在生前得自由支配自己財產, 亦有權利透過法律行為來決定其死後財產的歸屬, 對於為某些不法或不道德行為的繼承人, 被繼承權可基於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讓其喪失繼承權 我國民法第一一四五條即明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86, 除第一款之外, 為尊重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的權利, 其餘的四款, 皆可依被繼承人之自由意志, 決定是否要原諒有失權事由的繼承人 除了法律所明定的五款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外, 被繼承人是否有權力使繼承 85 原文 : Inheritance has only become a live issue for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people in the past 50 years or so. It was the increase in home ownership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20 th century, leading to two-thirds of the population owning their own homes, which meant that people had assets of notable economic value to bequeath. However, even today, around 30 per cent of people have no assets to leave on their death. The effect of this change in the economic significance of inheritance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family generations and wider society is still being worked out. Janet Finch wonders whether essentially, inheritance could become a new tie which binds generations together through a common interest in property (in all its senses). She accepts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this yet, but notes that the impact of extensive property ownership will not become most apparent until the 2020s.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2009). 86 民法第 1145 條規定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喪失其繼承權 :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 變造 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 其繼承權不喪失 43

45 人因其他事由而喪失繼承的權利? 被繼承人處分財產權利之正當性提高, 主要係因家庭型態的改變, 遺產不再 是以往 同居共財 的家庭成員的共同資產, 而是個人勞動所累積的財產, 遺產 的性質由漸漸由家產變為個人財產 87, 且近年來, 隨著社會的進步 經濟與科技 的發展, 以及醫療水準的提高, 人民平均壽命不斷地增加 88 因此, 繼承的發生 時點, 多在被繼承人已七 八十歲, 而繼承人亦有四 五十歲, 並已成立自己的 家庭之後 在此種情形下, 繼承人通常都有一定的社經基礎, 對遺產的需求自然 降低 再加上家庭結構的轉變, 傳統漢人社會的 家 家產 制度已由核心家庭 所取代, 而其他多元家庭的類型的出現, 如不婚 離婚 同志伴侶等等的情形的 89 增加, 使家庭結構變為更加複雜, 親屬間的連帶關係不同於以前那樣緊密, 此 時, 應給予被繼承人有更高的分配財產之權利 故可知被繼承人因遺產性質及家庭結構等等的轉變, 使得被繼承人自由處分 遺產的正當性提高, 且站在繼承權制度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之生活的立場, 應更 加尊重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 據此, 我們或許可以去討論是否放寬繼承權喪失之 事由, 使被繼承人可以自由決定讓誰喪失繼承權 因為何種因素而喪失繼承權 然而為避免繼承權喪失這個制度被過度濫用, 另一方面, 亦應去討論繼承權喪失 事由的合理 正當性的理由, 以防止過度侵害繼承人的權利 被繼承人可運用的工具 87 黃詩淳, 高齡社會與繼承法, 發表於台灣法學會 台大法律系主辦 1990 年代後社會變遷與民法修訂及適用 學術研討會 ( 一 ), 會議地點 : 台灣大學, 會議時間 :2011 年 10 月 7 日, 頁 我國自民國八十二年以來已邁入高齡化社會,65 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不斷增加, 至九十九年底已達總人口之 10.7%, 參見內政部統計處, 重要參考指標 : ( 訪問日期 :100/05/23) 89 親屬連帶意指結合一體或互相支持 連帶有兩面的意義, 一為情感, 一為經濟上的給付 參見黃詩淳, 特留分意義之重建 : 一個法制史的考察,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9 卷 1 期, 頁 ,2010 年 3 月 44

46 90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 以房養老 除了在繼承法中去保障被繼承人的權利外, 我們亦該去補強被繼承人可以運 用的東西 如果被繼承人還有一點錢, 他不一定要用這些資產去要求繼承人們照 顧他, 而是自覺地對自己的年老生活有所安排 為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及提供老 人經濟安全保障多一項選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民國 102 年規劃辦理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 ( 以房養老 ) 試辦方案 以房養老 的概念, 不是把房子當作遺產給繼承人, 而是抵押給銀行, 而 銀行每個月給付錢直到被繼承人去世, 房子歸給銀行 把財產現實地用在被繼承 人身上, 並不是要危及被繼承人的利益 然而在台灣, 以房養老 並無法順利推行, 甚至出現了零人申請的窘境, 理由如下 : 1 申辦資格太嚴格, 只有 沒有繼承人 者, 才得以申請 91 2 民眾的固有觀念難以打破 : 國人普偏重視房產, 不輕易抵押房屋 繼承導致貧富差距變大, 一般人對於繼承遺產難以產生期待最近由 Karen Rowlingson and Stephen McKay 所進行的 英國對於繼承的態度 的研究中, 他們發現, 大多數人並未期待會得到遺產 事實上, 只有 14% 的人認為他們肯定會得到遺產, 另外 14% 的人認為他們極有可能會得到遺產 那些希望得到遺產的人中,90% 的人認為會從父母的遺產中繼承 39% 的人認為會從父母那得到遺贈,31% 的人認為是從祖父母那得到遺贈,46% 的受訪者在過去曾經得到遺贈 90 以房養老政策是讓六十五歲以上 無法定繼承人 單獨持有未貸款的不動產者, 不動產 公告現值 在中低收入戶標準以下者可將房產逆抵押給政府, 衛福部以餘命 房產價格等估算後, 按月發款給老人, 給付終身, 老人過世後房產歸政府所有 參見 以房養老 無人申請, 擬喊卡 - 錯估民情, 諮詢電話僅十幾通, 蘋果日報 2013 年 11 月 4 日報導 資料來源 : ( 最後瀏覽日期 : 102/12/16 ) 91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試辦方案第 2 次受理申請公告 資料來源 : ( 最後瀏覽日期 :102/12/17 ) 45

47 很顯然地, 那些得到遺產的人是最不需要遺產的人 因為通常是那些企業主或是專業人士的階層最有可能繼承 92 學者 Rowlingson 和 Mckay 對此做了評論 : This study shows that people who are already affluent are most likely to inherit and bequeath substantial amounts. Those who are very poor have very little chance of inheriting and so will be left further behind. But some of those in the middle will be the first generation in their families to inherit and bequeath. 93 富裕的人最有可能繼承或得到大量的遺贈 那些窮人很少有機會得到遺產, 之後也很難留下遺產 但是, 一些中產階級的人可能會成為他們家庭中得到繼承或留下遺產的第一代 而這將導致繼承會成為使財富分配不均更加延續的手段, 因為 富裕的人獲得更多的財富, 小康致富, 富者越富 而本文亦認為台灣的情形和英國很類似, 如果考慮到遺產數目的大小, 通常會留有大筆遺產的被繼承人都是企業主或是有一定社經地位的人, 而繼承人則多半是富二代或是生活富裕的人 如王氏家族的例子, 其實王永慶的各房妻子 兒子都非常有錢, 就算不拿王永慶留下的遺產, 他們的身家財產早不愁吃穿, 得到遺產反倒讓他們更加富有 94 ; 而那些窮人 家庭經濟狀況不太好的人, 就算家中成員去世, 也無法為家人留下些什麼, 需要遺產的人反而得不到遺產 所以窮人對遺產無法抱有期待, 而真正得到遺產的人則是那些有錢人 92 原文 : The leading recent research into attitudes surrounding inheritance in England has been undertaken by Karen Rowlingson and Stephen McKay. They found that the majority of people do not expect to receive an inheritance. Indeed, only 14 per cent thought they definitely would and a further 14 per cent thought it very likely. Of those who do expect an inheritance, 90 per cent believed it would come from a parent. Where a bequest had been received, 39 per cent came from parents and 31per cent from grandparents. Forty-six per cent of those questioned had received some kind of inheritance in the past. It is clear that those who receive the inheritance are those who need it least. Those who are owner-occupiers or in professional classes are the most likely to have inherited.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0(2009). 93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1(2009). 94 見 王永慶遺產分配, 大房分得 161 億最多,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0/09/30 報導 資料來源 : 2%E6%96%B0%E8%81%9E ( 最後瀏覽日期 :102/12/16) 46

48 47

49 第二項 未盡扶養義務 是否可作為繼承權喪失之判斷標準 子女若不扶養父母, 是否應將之列入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即是 : 繼承是否應 與扶養做連結, 使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予扶養者, 被繼承人得以一定 方式之意思表示使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對於這樣直接連結繼承與扶養的作法, 如前所述, 學者林秀雄認為不應將扶 養作為取得繼承權的前提要件, 他認為扶養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即 : 1 扶養關 係人須具有一定之親屬 家屬 配偶關係 2 受扶養權利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但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3 須扶養義務人有扶養可能之狀態, 亦即, 因負擔扶養義務, 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者, 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 減輕其義務 95 所謂 不能維持生活, 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 以維持生活者而言, 是以直 系血親尊親屬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 則無受扶養之權利 若不具備上述三要 件, 即不發生扶養義務 承上所述, 則在被繼承人有財產的情形下, 並不發生扶養義務, 即無發生惡 意不予扶養的可能 ; 另一方面, 若可以預見被繼承人無遺產, 反倒可能使被繼承 人不被扶養, 因縱使繼承人不扶養被繼承人,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喪失 繼承權對繼承人而言並無影響 將造成需要扶養, 即無財產以維持生活的被繼承 人得不到真正的扶養 96 另一方面, 學者陳昭如認為扶養與繼承間有一定的關聯性, 因課與女兒法定 扶養義務, 某種程度上是確認了女兒在法律上與兒子有相同的地位, 有相同的權 利義務, 為去性別化法律改革的一部分 扶養義務的中性化, 不止提供了女性 取得繼承權的正當性基礎, 也在法律上否定了 養兒防老 孝道義務的性別分工 95 林秀雄,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3 期, 頁 119,2006 年 6 月 96 林秀雄, 富爸爸與窮爸爸的 掃地出門條款?,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3 期, 頁 ,2006 年 6 月 48

50 97 肯認了扶養與繼承間的連結有助於實現兩性平等的繼承法 但扶養也常成為女 性被認為沒資格繼承遺產, 或是兒子應繼承較多遺產的理由 因遺產常被認為是 照顧長輩的回饋, 女兒常因為出嫁後, 較少回去照顧娘家, 故常被認為未盡扶養 義務, 因此削減了女兒主張繼承權的正當性 ; 相對的, 兒子卻不必然奉養父母, 即取得繼承遺產的正當性 98 在社會上經常發生子女不扶養父母, 而在父母去世後而來的爭產訴訟, 法務 部為解決對於 未盡扶養義務 是否應列入繼承權喪失之事由這個問題, 於 2011 年提出繼承篇的修正案, 希望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的條文中, 增列一項將惡意不 扶養父母的情形, 明確納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99 惟如同先前所述, 此修正案並 未通過 97 陳昭如, 在棄權與爭產之間 : 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 卷 4 期, 頁 194,2009 年 12 月 98 陳昭如, 在棄權與爭產之間 : 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8 卷 4 期, 頁 ,2009 年 12 月 99 見 民法 修正, 不孝子無繼承權, 蘋果日報 2011 年 1 月 6 日報導, 最後瀏覽日期 : 101/03/22 49

51 第三項 由第三人提出繼承權喪失之訴的可能性之所以要討論第三人是否可能主張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主要是想解決被繼承人無法為意思表示的問題 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可分為與繼承人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及無血緣關係的配偶二種 在父系社會的傳統下, 人民常有重男輕女 傳子不傳女的觀念, 為了家制的維持 確保家產不至於流入外姓人手中, 故家產大多由男系的血親繼受, 而將女性排除在財產繼承人之外 隨著時代的演進, 家庭結構由經濟共同體轉變為私有財產制, 加上男女平等觀念的普及, 財產的繼承不再限於男性 另外, 養子女 繼子女等, 雖與被繼承人無血緣關系, 但其身為家庭成員之一, 仍不完全排除其繼承的權利 可知, 血親繼承的基礎不再是家產的傳承, 而著重於對家庭成員保護照顧的意義 100 另一方面, 將配偶列為法定繼承人之一, 有二個層面的理由, 首先於道德層面上, 因配偶在被繼承人生前一共經營整個家庭, 為肯認配偶對家庭付出的努力, 故使其擁有分得財產的權利 再者, 於經濟層面上, 藉由被繼承人身後財產的分配, 來確保仍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得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 101 由上述可知, 法定繼承人必須具備與被繼承人一定的身分關係, 在此身分關係下, 再檢視其是否為適格的法定繼承人 只有確立該身分關係後, 始產生繼承的權利及義務 102 據此, 筆者認為, 被繼承人若無法為意思表示時, 法定的繼承人代為主張剝奪某一繼承人的繼承權, 可視為是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避免繼承的數額被侵害, 而有訴之利益 除上述的法定繼承人之外, 不具有血緣 配偶關係之第三人, 如被繼承人生前的實際照護者 同性伴侶 生活依賴者 同居者等 103, 這些第三人是否有主張 100 戴瑀如, 論台灣與德國配偶之法定應繼分, 全國律師,8 卷 8 期, 頁 18,2004 年 8 月 101 戴瑀如, 論台灣與德國配偶之法定應繼分, 全國律師,8 卷 8 期, 頁 18-19,2004 年 8 月 102 戴瑀如, 身分關係的成立與解消 : 第一講 -- 身分行為的特殊性, 月旦法學教室,93 期, 頁 52-53,2010 年 7 月 103 劉富貴, 英國繼承法之遺屬保障, 法學叢刊,55 卷 1 期, 頁 ,2010 年 1 月 50

52 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甚至是主張由第三人繼承遺產的可能? 在現實社會中, 大部分的父母主要和兒子同住, 並由兒子提供經濟上的扶助, 但父母的實際照顧者, 往往不是兒子本人, 而是由媳婦承擔 兒子與媳婦間常存在著不平等的孝親勞動分工, 為減輕媳婦服侍公婆的責任, 有些媳婦會選擇僱用移工來分擔壓力, 即學者藍佩嘉所提出的 : 孝親照顧的轉包鏈 的社會機制, 包含相扣連的兩個環節 : 第一環是將孝道責任從兒子轉到媳婦身上的 性別轉包, 第二環則是將實際照顧工作從媳婦的肩膀移轉到非家庭成員的監護工 ( 仍多為女性 ) 的 市場轉包 104 而實際上從事照顧工作的媳婦, 並非法定的繼承人 另一方面, 社會上許多獨居老年人 住在榮民之家的人, 在最後一段日子裡都沒人來看他們, 而且這些被繼承人所剩的都不多, 依法無人繼承的遺產都是收歸國家, 但後來卻跑出一些繼承人, 只能由社會局或榮民之家去查證這些遺產繼承人的真實性, 如 : 雖然有個待在大陸的兒子, 但長久以來, 這個兒子實際上對父母不聞不問 實際上, 生活中還存在著其他扶養被繼承人的實際照顧者, 如養老院等機構, 或是在人口老化的情形下, 新興的 搭伴養老 這一種新型生活組合, 老人們於搭伴養老的期間內, 共同生活 相互照顧 彼此扶養 105, 對於這些實際照顧者而言, 他們是否可以對繼承遺產產生合理的期待? 如果 以最後到底有誰來照顧被繼承人 作為誰可以參與遺產分配的依據, 甚至讓這個第三人除了可以參與遺產分配之外, 還可以排除別人的繼承 這樣可能會影響一直以來, 我國以配偶 血親為中心的家庭繼承制度 因我國對於繼承權喪失事由之規定, 只有民法第一一四五條一個條文, 故在適用及解釋上仍有許多問題, 本文希望能整理學說及實務見解, 提出自己的看法 104 藍佩嘉, 跨國灰故娘 : 當東南亞幫傭遇上臺灣新富家庭, 台北 : 行人, 頁 ,2008 年 105 何麗新, 中國大陸 搭伴養老 現象法律規制探析, 月旦民商法雜誌,20 期, 頁 , 2008 年 6 月 51

53 以供參考 現行法中對第三人的障礙我們必須要去證立 : 為何第三人可以把血親和配偶排除掉? 第三人為何要去受到這樣的法律保護? 而現行法中有哪去障礙他, 使他不能實現的地方, 但是現行法這樣是有他的規範目的的 遺贈我們還要去思考, 在現行法中, 對於這樣的第三人只有 遺贈 可以使用, 在不侵害特留份的情況下, 遺贈 的分量並不少 但遺贈必須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有自己的意識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出現, 但在被繼承人連意識都沒有的話, 連遺產請求酌給都會有問題 現行法用這些障礙了真正執行照顧任務的第三人, 如果被繼承人在沒有預見的情況下死亡, 而事先沒有做任何安排, 這樣第三人根本拿不到什麼 如果被繼承人事先就有規劃的話, 那麼第三人可以拿到遺贈, 但第三人提出 : 連特留分都不要讓繼承人拿, 因為他們侮辱了被繼承人 因此要更積極的去排除別人拿, 這個時候相當程度的去顛覆了繼承權是以配偶 血親為中心的傳統 陳昭如老師 : 繼承法一直看不見性別的壓迫 被照顧的需求 或是家的物質性基礎, 有實際上同居共財 滿足家庭功能 照顧者跟被照顧者的情感, 有實質的情感交流 有同居共財的意願, 我們都應該擴大 家屬 承認的範圍 遺囑數量少的問題眾所皆知的, 大部分人都沒有立遺囑 Finch 等人認為,18 歲以上只有約三分之一的人有留下被認證的遺囑 Rowlingson 最近的一項研究發現,55% 的受訪者有立遺囑 全國消費者協會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64% 的成年人並沒有有立遺囑, 這個數字很低, 可能是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資產 事實上, 可能絕大多數的財 52

54 產是通過遺囑而轉讓 換句話說, 在許多情況下, 有沒有立遺囑是因為錢很少或沒有錢 Finch 等人還發現, 立遺囑者女性多於男性, 雖然 Rowlingson 的研究並不支持這一結論 全國消費者委員會發現, 立遺囑率在某些群體中特別低, 其中包括, 同居者 (17%), 供養子女的父母 (21%), 低社經地位的群體 (DE 階層的比例為 27%,AB 階層的比例為 70%) Rowlingson 的研究的另一個重要發現是, 那些 80 歲以上的人中, 有 84% 的人有立遺囑 這表明, 人們常解釋說不立遺囑是不到時候, 並不是推諉之辭, 而確切的來說, 到了年老之際, 人在某個時點才會想要立遺囑 全國消費者委員會的報告發現,16 歲至 24 歲的受訪者只有 3% 的人有立遺囑, 而 65 歲以上有 70% 的人有立遺囑 Judith Masson 發現, 立遺囑的平均年齡, 男性為 69 歲, 女性為 73 歲 立遺囑的增加, 尤其是中老年人, 可能反映了房屋所有權的增加, 因此人們有值得留下的財產 此外, 離婚和再婚率的上升, 遺產處置會更為複雜 一項研究顯示, 觸發人們立遺囑的最通常的原因為疾病, 或者是身邊有朋友或親戚生病或死亡 離婚或再婚往往也會影響個人去立遺囑 如同先前提到的, 年齡被認為跟立遺囑有最大的關聯性 在那些沒有訂立遺囑的人中, 沒有辦法解決遺產問題 是迄今為止最常提供給研究人員的解釋 此外, 未立遺囑者表示, 他們相信無遺囑繼承法可以充分地處理他們的財產, 或是他們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 已經跟家人簽署了一個協議, 故沒有必要正式訂立遺囑 沒有足夠的遺產, 是另一個沒有立遺囑常見的原因, 更慘的是, 沒有可以留東西給他的繼承人 可以預見的, 不希望想到死亡, 也是一個受歡迎的藉口 原文 : As is widely known most people have not made a will. Finch et al suggested that only about one-third of those who died aged 18 or over left a will that was admitted to probate. Rowlingson s more recent study found that 55 per cent of those questioned had made wills. A survey by the 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 found that 64 per cent of adults had not made a will, a figure look low, it should be recalled that many people do not have an estate of value to leave. Indeed, probably the majority of property which is transferred under inheritance law passed through a will. In other words, in many of the cases where there was no will there was little or no money to be passed. Finch et al also suggest that more women than men make wills, although Rowlingson s study did not support that conclusion. The 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 found particularly low rates of will-making amongst cohabitants (17 per cent), parent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21 per cent), and those in low socio-economic groups (27 per cent in category DE compared to 70 per cent of those in AB). Another important finding from Rowlingson s study was that of those aged over 80, 84 per cent had 53

55 遺囑自由根據英國法律, 一個人可以用遺囑將遺產分配給任何他所希望的人, 這就是之後會討論的遺囑自由原則 令人吃驚的是, 儘管有這種自由, 大多數人還是會遵循可預測的路徑, 主要受益者係以親屬為主 Finch 和 Mason 發現,92% 的遺囑人至少會寫一個以上的親屬, 研究指出, 如果遺囑人已婚, 他們會將一切留給他們的配偶 ; 如果配偶已亡, 遺產則通常會留給子女, 沒有例外 107 完全的遺囑自由被濫用, 使得英國開始限制人民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 保障遺屬的生活照顧 108 社會福利雖然人們在公法上有權利, 但這些權利是很薄弱的, 因為現行法保障不周 在 長照制度 下, 國家都是居於補充的位子, 把家庭推到第一線, 期待家庭負起照顧的責任, 但如果家庭中, 大家都互相推責任, 而國家只負補充性的責任, made wills. This suggests that the common explanation for not making a will is that a person has not got round to it is not pure prevarication, but an accurate statement that people do intend to make a will at some point, but not until old age. The 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 Report found that only 3 per cent of respondents aged 16 to 24 had a will, while 70 per cent of those aged 65 or over did. Judith Masson found that the median age for making a will was 69 for men and 73 for women. The increase in making wills, especially among older people, may reflect an increase in home-ownership, and therefore a recognition that people have property worth leaving. Further, increases i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have meant that people have more complicated wishes concerning their estate. One study looking at what triggered the making of a will found the most common cause was illness, or the illness or death of a friend or relative. Divorces or remarriages often led to affected individuals making a will. Age is certainly linked to making a will, as already mentioned. Among those who did not make a will, not getting around to it was by far the most common explanation offered to researchers. Also, non-will-makers stated that they believed the intestacy law would deal with their estate adequately, or that they had made an agreement with their family as to what would happen and there was not need to formalize that in a will. Not having enough property to leave is another common reason for not making a will or, rather sadly, that there was no one to leave anything to. Predictably, not wanting to think about death was also a popular excuse.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2009). 107 原文 : Under English law, a person making a will is allowed to leave their estate to whomever they wish. This is known as the principle of testamentary freedom and shall be discussed shortly. It is striking that despite this freedom most people follow a predictable path. Relatives are predominantly the main beneficiaries. Finch and Mason found that 92 per cent of testators name at least one relative. Where a testator is married, their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it is most likely they will leave everything to their spouse. Where there is no surviving spouse, property is normally left jointly to the testator s children. None of that will come as a surprise. See HERRING, JONATHAN, OLDER PEOPLE IN LAW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16(2009). 108 劉富貴, 英國繼承法之遺屬保障, 法學叢刊,55 卷 1 期, 頁 135,2010 年 1 月 54

56 那這個被繼承人, 他惟一能用的是什麼? 用他未來的財產分配, 做為他請求別人負起長期照顧的責任, 因為國家只願意站在補充性的地位 孫迺翊老師 : 國家不可以再居於補充性的地位, 國家可能要站在第一線, 不要等到家庭負荷不了了, 國家才出面 因為以後可能是一個均貧的社會 55

57 參考文獻 一 專書 1. 王書江譯, 日本民法典, 北京 :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一版,2000 年 4 月 2. 王泰升, 台灣法律史概論, 台北 : 元照, 第二版,2008 年 3. 王泰升,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 台北 : 聯經出版,2010 年 4. 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 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上冊, 1976 年 6 月 5. 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 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下冊, 1976 年 6 月 6. 林秀雄, 繼承法講義, 台北 : 元照,2009 年 7. 胡長清, 中國民法繼承論, 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 年 5 月 8. 陳棋炎 黃宗樂 郭振恭, 民法繼承新論, 台北 : 三民, 修訂七版,2011 年 9. 楊芳婉, 我國現行遺囑制度之修正研究,2007 年 3 月 10. 盧靜儀, 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 - 從分家析產到遺產繼承, 台北 : 元照, 2012 年 11. 戴炎輝 戴東雄, 中國繼承法, 修訂二版,1988 年 10 月 12. 戴炎輝 戴東雄 戴瑀如合著, 親屬法, 台北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福利社, 最新修訂版,2010 年 13. 戴東雄, 民法系列 - 繼承, 台北 : 三民, 修訂二版,2006 年 14. 藍佩嘉, 跨國灰故娘 : 當東南亞幫傭遇上臺灣新富家庭, 台北 : 行人,2008 年 二 期刊論文 1. 王富仙, 試論我國民法上繼承權之喪失, 法令月刊, 第 57 卷第 11 期, 頁 56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老年性生理學和老年的性生活 老 和 第四年齡 概念 有不一致, 讀者可自參考, 本書不再多引

老年性生理學和老年的性生活 老 和 第四年齡 概念 有不一致, 讀者可自參考, 本書不再多引 第一章導言第一章 導 言 1-1 人一生的年齡變化和老年的概念 1994 0 14 15 6465 20 WHO 44 45 59 60 74 1 1 有人把 65-74 歲稱為 青老年,75-84 歲稱為 中老年,85 歲以上稱為 老老年 ( 鈕則誠,2006); 有人把 65-74 歲稱為 年輕老人期 (the youngold),75-84 歲稱為 中度老人期 (moderately),85

More information

_BK07.ps, page Preflight ( _BK07.indd )

_BK07.ps, page Preflight ( _BK07.indd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7.3 家庭變遷對健康的影響 在經濟起伏時 家庭支持十分重要 在 兩地三岸社會政策 一書中 魏雁濱 曾群 在 社會排斥 一文提及一項研究發現 在北歐六國和蘇格蘭 家人支持對防止失業 青年陷入貧窮發揮重要作用 在福利制度相對比北歐較弱的南歐國家如意大利 家庭 和社會網絡對失業者起較大的支持和保護作用 在中國人社會 家庭支持也十分重要 根據本港社會服務聯會

More information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方法及研究的範圍及限制 並對 飲食散文的義界 作一觀念的釐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就將本研究的理 論建構中的概念作釐清 分別為 現代文學 飲食文學的重要論著 等兩個部 分來描述目前文獻的研究成果 並探討其不足待補述的地方 本研究以 文化研 究 為主要研究基礎 統攝整個研究架構 在不同章節裡 佐以相關研究方法進 行論述 茲圖示如下 研究方法

More information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目錄 生與死的尊嚴 2 認識生命的實相 3 生從何處來? 死往何處去? 8 佛教徒的生死觀 10 如何面對死亡? 如何使得死亡有尊嚴? 20 生與死的尊嚴 生與死的尊嚴 認識生命的實相 認識生命的實相 ( 一 ) 由生命的無奈 無所依賴及無所適從, 轉變為生命的可愛 可貴與自我的肯定 ( 二 ) 生命的出生與死亡, 關係密切, 不可分割 出生之時已確定了死亡的必然到臨 生未必可喜, 死未必可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組心得.doc 徐 婉 真 這 四 天 的 綠 島 人 權 體 驗 營 令 我 印 象 深 刻, 尤 其 第 三 天 晚 上 吳 豪 人 教 授 的 那 堂 課, 他 讓 我 聽 到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正 義 之 聲 轉 型 正 義, 透 過 他 幽 默 熱 情 的 語 調 激 起 了 我 對 政 治 的 興 趣, 願 意 在 未 來 多 關 心 社 會 多 了 解 政 治 第 一 天 抵 達 綠 島 不 久,

More information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2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你可能不知道的媒體影響 劉正山若用 選戰 的角度來看選舉和參與選舉, 你大腦裡情感的作用一定大過理性的作用, 便會很習慣地拿各種媒體或別人的觀點來使自己的選擇合理化 2012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4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agendasetting 報紙和網路新聞的頭版空間有限,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59-81

59-81 BIBLID 0254-4466(2001)19:2 pp. 59-81 19 2 90 12 * 59 60 19 2 1498-1583 6 1572 12 27 1525-1582 1572-1620 1368-1398 1426-1435 1450-1456 1610-1695 15 1538-1588 1535-1608 61 1 1503-1583 1516-1591 1472-1528

More information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More information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8-24 25-44 45-64 65 10 8 6 4 2 0 ( 40% 15% Affect Cognition : drive Behavior DSM-V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2 9 5 Electronic Convulsion Therapy; ECT Rabins65 1% Rabins, 1992 20%-30% Blazer, 1994 65 12.9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2

2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 87 3 27 07012 1 2 3 ㈠ 4 5 ㈡ ㈢ ㈣ 0 6 0 7 8 9 0 0 壠 0 0 0 0 10 11 壠 0 0 0 0 0 0 0 0 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 0 0 0 0 0 0 ㈠ ㈡ 0 ㈢㈣ 0 ㈤ ㈥ ㈦ ㈢㈣ 1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5 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高职语文考试大纲

2011年高职语文考试大纲 2016 年 湖 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中 职 毕 业 生 技 能 高 考 文 化 综 合 考 试 大 纲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中 职 毕 业 生 技 能 高 考, 是 由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和 成 人 中 专 ) 机 械 类 电 子 类 计 算 机 类 会 计 专 业 护 理 专 业 建 筑

More information

%

% 38 1 2014 1 Vol. 38No. 1 January 2014 51 Population Research 2010 2010 2010 65 100028 Changing Lineal Families with Three Generations An Analysis of the 2010 Census Data Wang Yuesheng 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IP006SCH Uni-edit Writing Tip - Presentperfecttenseandpasttenseinyourintroduction readytopublish

Microsoft Word - TIP006SCH Uni-edit Writing Tip - Presentperfecttenseandpasttenseinyourintroduction readytopublish 我 难 度 : 高 级 对 们 现 不 在 知 仍 道 有 听 影 过 响 多 少 那 次 么 : 研 英 究 过 文 论 去 写 文 时 作 的 表 技 引 示 巧 言 事 : 部 情 引 分 发 言 该 生 使 在 中 用 过 去, 而 现 在 完 成 时 仅 表 示 事 情 发 生 在 过 去, 并 的 哪 现 种 在 时 完 态 成 呢 时? 和 难 过 道 去 不 时 相 关? 是 所 有

More information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ore information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小 別 勝 新 婚? 久 別 要 離 婚? 影 響 遠 距 家 庭 婚 姻 感 情 因 素 之 探 討 Separate marital relations are getting better or getting worse? -Explore the impact of emotional factors couples do not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2010/

2010/ Abstract T 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mposition mutual relationship and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of individual family network family and kinship circle family. According to this study individual family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ridentine NL_C.docx

Microsoft Word - Tridentine NL_C.docx 聖人慶日及節日 五月十一日 聖斐理伯與聖雅各伯 宗徒 慶日 五月二十九日 耶穌升天 節日 五月三十一日 聖母天地元后 慶日 文章分享 淺談拉丁文在天主教會的重要性 緒論 一直以來 教會拉丁語被視為西方文化之基石和羅馬天主教會的官方語言 可是在 近四十年來 這種 天主教徒的特徵 (sensus catholicus) 已從教會禮儀 信友靈修生活 等逐漸褪色 這現象當然與人們 甚至神長和教會機構對拉丁語應用之誤解有關

More information

01 招 生 简 章 03 考 试 说 明 04 笔 试 样 题 2 emba.pbcsf.tsinghua.edu.cn

01 招 生 简 章 03 考 试 说 明 04 笔 试 样 题 2 emba.pbcsf.tsinghua.edu.cn 01 招 生 简 章 03 考 试 说 明 04 笔 试 样 题 2 emba.pbcsf.tsinghua.edu.cn 清 华 五 道 口 金 融 EMBA 招 生 简 章 金 融 EMBA 教 育 中 心 2012 年, 为 加 快 现 代 金 融 学 科 建 设, 培 养 高 端 金 融 人 才, 促 进 金 融 界 与 金 融 教 育 界 的 联 系, 提 高 金 融 研 究 水 平, 推

More information

C o n t e n t s...7... 15 1. Acceptance... 17 2. Allow Love... 19 3. Apologize... 21 4. Archangel Metatron... 23 5. Archangel Michael... 25 6. Ask for

C o n t e n t s...7... 15 1. Acceptance... 17 2. Allow Love... 19 3. Apologize... 21 4. Archangel Metatron... 23 5. Archangel Michael... 25 6. Ask for Doreen Virtue, Ph.D. Charles Virtue C o n t e n t s...7... 15 1. Acceptance... 17 2. Allow Love... 19 3. Apologize... 21 4. Archangel Metatron... 23 5. Archangel Michael... 25 6. Ask for a Sign... 27 7.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專題研究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A Stud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Community Interaction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張峻豪 * (Chang, Chun-Hao)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摘 要 關鍵詞 : 社區 社區發展 社區交流 兩岸關係 基層民主 * 47 PROSPECT

More information

: : : : : ISBN / C53:H : 19.50

: : : : : ISBN / C53:H : 19.50 : : : : 2002 1 1 2002 1 1 : ISBN 7-224-06364-9 / C53:H059-53 : 19.50 50,,,,,,, ; 50,,,,,,,, 1 ,,,,,,,,,,,,,, ;,,,,,,,,, 2 ,,,, 2002 8 3 ( 1 ) ( 1 ) Deduction One Way of Deriving the Meaning of U nfamiliar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一 場 交 換 學 生 的 夢, 夢 想 不 只 是 敢 夢, 而 是 也 要 敢 去 實 踐 為 期 一 年 的 交 換 學 生 生 涯, 說 長 不 長, 說 短 不 短 再 長 的 路, 一 步 步 也 能 走 完 ; 再 短 的 路, 不 踏 出 起 步 就 無 法 到 達 這 次

前 言 一 場 交 換 學 生 的 夢, 夢 想 不 只 是 敢 夢, 而 是 也 要 敢 去 實 踐 為 期 一 年 的 交 換 學 生 生 涯, 說 長 不 長, 說 短 不 短 再 長 的 路, 一 步 步 也 能 走 完 ; 再 短 的 路, 不 踏 出 起 步 就 無 法 到 達 這 次 壹 教 育 部 獎 助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之 留 學 生 成 果 報 告 書 奧 地 利 約 翰 克 卜 勒 大 學 (JKU) 留 學 心 得 原 就 讀 學 校 / 科 系 / 年 級 : 長 榮 大 學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四 年 級 獲 獎 生 姓 名 : 賴 欣 怡 研 修 國 家 : 奧 地 利 研 修 學 校 : 約 翰 克 普

More information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一部份 : 基本資料 Part 1: Basic Information 發展項目名稱 Name of Development

More information

的友誼 而且無論外貌怎樣改變 自信心是自己給自己的 發自內心 的自我認同感是無法改變的 只要自我認同才能得真正的心靈富足 而不是單純的改變外表 不同的整容公司亦會利用現今社會的價值觀來作宣傳 誇大整容 後的效果 又用明星效應 令消費者認為整容真的能變成明星一樣 整容這個風氣是由人們的價值觀造成的 有人指出 我們要接納 整容後的人以及香港社會應對此持更開放的態度 但相反地 為什麼 不能接納那些我們認為不

More information

问 她! 我 们 把 这 只 手 机 举 起 来 借 着 它 的 光 看 到 了 我 老 婆 正 睁 着 双 眼 你 在 干 什 么 我 问, 我 开 始 想 她 至 少 是 闭 着 眼 睛 在 yun 酿 睡 意 的 我 睡 不 着 她 很 无 辜 地 看 着 我 我 问 她 yun 酿 的 yu

问 她! 我 们 把 这 只 手 机 举 起 来 借 着 它 的 光 看 到 了 我 老 婆 正 睁 着 双 眼 你 在 干 什 么 我 问, 我 开 始 想 她 至 少 是 闭 着 眼 睛 在 yun 酿 睡 意 的 我 睡 不 着 她 很 无 辜 地 看 着 我 我 问 她 yun 酿 的 yu 果 皮 云 写 作 NO.6: 响 水 不 滚 滚 水 不 响 时 间 :2011 年 12 月 25 日 主 编 : 乌 青 作 者 : 秦 留, 新 a, 伊 文 达, 乌 青, 张 墩 墩, 娜 娜, 女 斑 马 王, 马 其 顿 荒 原, 尼 码, 萨 尔 卡, 傀 儡 尫 仔, 东 成, 二 天, 老 马 迷 途, 曾 骞, 郑 在, 柚 子, 以 下 简 称 刘 某, 大 棋, 张 维,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124 第十三期 Conflicts in the Takeover of the Land in Taiwan after the Sino-Japanese War A Case in the Change of the Japanese Names of the Taiwanese Peopl

124 第十三期 Conflicts in the Takeover of the Land in Taiwan after the Sino-Japanese War A Case in the Change of the Japanese Names of the Taiwanese Peopl 123 戰後初期臺灣土地接收的糾紛 以更改日式姓名的臺人遭遇為例 124 第十三期 Conflicts in the Takeover of the Land in Taiwan after the Sino-Japanese War A Case in the Change of the Japanese Names of the Taiwanese People Abstract By Ho Fung-jiao

More information

9 61-89 2004 12 * * 62 9 1 2 3 4 5 6 1 3 4 5 6 7 8 2 3 4 5 6 63 7 8 12 1 1 1 1 2 3 1 6 1 1 9 56 11 13 24 2 7 8 9 64 9 7 7 3 4 9 10 23 11 1357 2468 11 10 19 2003 10 1 65 7 5 3 1 2 4 6 8 1 6 8 4 4 6 1 3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 Of The Seafood Industry Studies In Taiwan. I II 目 錄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1-9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研究的目的 第二節: 研究的步驟與研究方法 1-7 8 第三節: 資料蒐集 9 第四節:本文組職 9 第二章: 台灣的水產加工及全球水產供需 10-44 第一節: 台灣的地理位置與水產資源

More information

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46 2014 6 498 男女大乾坤 男女的戀愛行為 男人的大腦 女人的大腦 2014 6 498 47 48 2014 6 498 女人的戀愛行為 70 900 男人的戀愛行為 8 2014 6 498 49 50 2014 6 498 對於愛與性的混淆 男女所面臨的問題 和我一樣喜歡做愛除了我, 不可以看別人相信我, 沒有問題現在, 和我做愛知道如何引燃我從不傷害我 朋友關係和性 嫉妒和占有欲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The Study of Factors to the Failure or Success of Applying to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Abstract For years, holding international sport games has been Taiwan s goal and we are on the way

More information

< F5FB77CB6BCBD672028B0B6A46AABE4B751A874A643295F5FB8D5C5AA28A668ADB6292E706466>

< F5FB77CB6BCBD672028B0B6A46AABE4B751A874A643295F5FB8D5C5AA28A668ADB6292E706466> A A A A A i A A A A A A A ii Introduction to the Chinese Editions of Great Ideas Penguin s Great Ideas series began publication in 2004. A somewhat smaller list is published in the USA and a related, even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hks298cover&back

hks298cover&back 2957 6364 2377 3300 2302 1087 www.scout.org.hk scoutcraft@scout.org.hk 2675 0011 5,500 Service and Scouting Recently, I had an opportunity to learn more about current state of service in Hong Kong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Its Effects (1941-1943) Abstract Wen-yuan Chu * Chiang Ching-kuo wa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二 十 三 期 (2010 年 3 月 ) 119-164 國 史 館 1941-1943 朱 文 原 摘 要 1 關 鍵 詞 : 蔣 經 國 贛 南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掃 盲 運 動 -119- 國 史 館 館 刊 第 23 期 Chiang Ching-kuo s Educational Innovation in Southern Jiangxi and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22D312DC2B2B4C2AB47A16DC5AAAED1B0F3B5AAB0DDA144A7B5B867A16EB2A4B1B4A277A548AED1A4A4BEC7A5CDB0DDC344ACB0A8D2>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22D312DC2B2B4C2AB47A16DC5AAAED1B0F3B5AAB0DDA144A7B5B867A16EB2A4B1B4A277A548AED1A4A4BEC7A5CDB0DDC344ACB0A8D2> 弘 光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2 期 簡 朝 亮 讀 書 堂 答 問. 孝 經 略 探 以 書 中 學 生 問 題 為 例 趙 詠 寬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摘 要 孝 經 是 十 三 經 中 字 數 最 少 的 經 典, 然 實 踐 性 高, 受 歷 來 帝 王 重 視 但 在 清 末 民 初, 傳 統 思 維 受 到 挑 戰, 被 視 為 維 護

More information

common sense agent of articulation 447

common sense agent of articulation 447 第二節民主式人民主義策略 conjuncture 446 common sense agent of articulation 447 vs vs vs 448 第二節民主式人民主義策略 449 平等分享塑造性偏好的權力 450 多元主義 : 自由派 vs 人民民主 451 self-legitimizing 更精確地說, 如 452 果某個團體就地共同決定的反宰制實踐, 沒有遭到其他人民主體 (

More information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More information

本章重點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的哲理社會工作的倫理 21 第一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 social work 20 一 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的活動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Standards for Social Service ManpowerZastrow, 1995 2006a 社會工作概論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46~\253\327\262\304\244@\264\301\256\325\260T_Version4)

(Microsoft Word - 10\246~\253\327\262\304\244@\264\301\256\325\260T_Version4) 聖 公 會 仁 立 紀 念 小 學 聖 公 會 仁 立 紀 念 小 學 校 園 通 訊 2010 年 度 第 一 期 第 1 頁 \\\\ 校 園 通 訊 2010-2011 年 度 第 一 期 鄭 秀 薇 總 校 長 在 日 本, 有 一 個 傳 說 故 事 是 這 樣 說 的 : 有 一 對 仁 慈 的 老 夫 婦, 生 活 窮 困, 靠 賣 木 柴 過 活 一 天 老 人 在 同 情 心 的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County I II 1. III Thesis Abstract Title of Thesis The Study on the New Pension Scheme for Civil Servants: Evidence from Kaohsiung

More information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 II III IV The theories of leadership seldom explain the difference of male leaders and female leaders. Instead of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leaders leading traits and leading styles of two sexes are the

More information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8 2015 2016 104 55 619 5,598 26.37 65 293 8,579 12.51 1 2 4 55 2008 1991 1999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02 active ageing WHO, 2002 2015 103 150 2014 19.7 2061 9 82 65 7 ageing 65 2014 2025 2018

More information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當智慧財產 侵犯人權? 智慧財產與人權 Kickstarter The Matrix The Matrix Avatar Eywa 12 2013 4 484 09 F9 128 peer to peer, P2P file transfer protocol bittorrent 10 P2P P2P GNU/ Linux P2P CC 單機版的智慧財產權 vs. 人權戰爭 1980 DVD conten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62\263\250\245\260\36320131116_combined version-2)

(Microsoft Word - \262\263\250\245\260\36320131116_combined version-2) 眾 經 言 濟 堂 ::2014 施 政 報 告 諮 詢 市 民 提 問 1. 2. 3. 你 對 所 有 樓 謂 什 市 政 麼 之 經 方 辣 不 法 招 分 去, 可 幫 香 否 助 港 廢 殘 整 除 疾 體 人 經? 士 濟 需? 要 如 眼 有 望 可 中 投 國 入 大 一 方 些 向 金 發 錢 展 去 改 善 作 他 出 們 先 的 知 生 先 活 覺 完 善 法 制 人 才, 人

More information

NAAC_FNEC.indd

NAAC_FNEC.indd 攜 手 同 步 五 載 情 齊 心 邁 向 新 一 天 2003-2008 1 4 5 6 7 耆 智 全 接 觸 消 除 隔 膜 回 饋 社 會 8 9 10 11 12 13 14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15 2008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0032008 我們的願景 攜手共創佳 在 過去五年 義工與中心並肩作戰社區的層面有

More information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B0EAA467A4CEA4BDA640AA76B27A4E6F2E31332E706466> 104 65 293 8,579 12.51 2016 107 14aged 114 20 super-aged 201415 64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02 active ageing 2000 104 10 13 16.5 1 83.5 1 2015 NGO 65 83.5% 65 16.5% 65 1 2015 2015a 16.5 83.5 2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C170A658A46ABEC7A764ACFCAA4BBAD3A468B2A6B77EBDD7A4E53130312E31315FABC8A965B77CA7B9A6A8AAA95F312E646F636D>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DFC170A658A46ABEC7A764ACFCAA4BBAD3A468B2A6B77EBDD7A4E53130312E31315FABC8A965B77CA7B9A6A8AAA95F312E646F636D>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客 家 語 言 與 傳 播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語 言 使 用 與 客 家 認 同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三 義 鯉 魚 潭 村 為 例 A study of correlation between Language Use and Hakka Identity A case of Li Yu Tan Village in San Yi Town 研 究 生 :

More information

錫安教會2015年11月29日分享

錫安教會2015年11月29日分享 錫 安 教 會 2015 年 11 月 29 日 分 享 第 一 章 : 天 馬 座 行 動 答 問 篇 (2) 問 題 (1): 信 息 中 曾 提 及, 有 一 群 忠 良 的 皇 者 和 精 英 製 造 共 同 信 息, 但 亦 有 一 群 奸 惡 的 如 果 將 來 他 們 來 尋 找 我 們, 顯 示 他 們 是 製 造 共 同 信 息 的 人 這 樣, 我 們 有 沒 有 需 要 或 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1月電子報1130.doc

Microsoft Word - 11月電子報1130.doc 發 行 人 : 楊 進 成 出 刊 日 期 2008 年 12 月 1 日, 第 38 期 第 1 頁 / 共 16 頁 封 面 圖 話 來 來 來, 來 葳 格 ; 玩 玩 玩, 玩 數 學 在 11 月 17 到 21 日 這 5 天 裡 每 天 一 個 題 目, 孩 子 們 依 據 不 同 年 段, 尋 找 屬 於 自 己 的 解 答, 這 些 數 學 題 目 和 校 園 情 境 緊 緊 結

More information

2009.05

2009.05 2009 05 2009.05 2009.05 璆 2009.05 1 亿 平 方 米 6 万 套 10 名 20 亿 元 5 个 月 30 万 亿 60 万 平 方 米 Data 围 观 CCDI 公 司 内 刊 企 业 版 P08 围 观 CCDI 管 理 学 上 有 句 名 言 : 做 正 确 的 事, 比 正 确 地 做 事 更 重 要 方 向 的 对 错 于 大 局 的 意 义 而 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4230365FB942A5CEA668B443C5E9BB73A740B5D8A4E5B8C9A552B1D0A7F75FA6BFB1A4ACF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4230365FB942A5CEA668B443C5E9BB73A740B5D8A4E5B8C9A552B1D0A7F75FA6BFB1A4ACFC2E646F63> 運 用 多 媒 體 製 作 華 文 補 充 教 材 江 惜 美 銘 傳 大 學 應 用 中 文 系 chm248@gmail.com 摘 要 : 本 文 旨 在 探 究 如 何 運 用 多 媒 體, 結 合 文 字 聲 音 圖 畫, 製 作 華 文 補 充 教 材 當 我 們 在 進 行 華 文 教 學 時, 往 往 必 須 透 過 教 案 設 計, 並 製 作 補 充 教 材, 方 能 使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摘要

摘要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客 家 文 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客 家 文 學 中 的 女 性 形 象 與 主 體 敘 事 Female Image and Self Narration in Hakka Literature 指 導 教 授 : 吳 中 杰 博 士 研 究 生 : 林 惠 珊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More information

曹美秀.pdf

曹美秀.pdf 2006 3 219 256 (1858-1927) (1846-1894) 1 2 3 1 1988 70 2 1998 51 3 5 1991 12 37-219-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4 1998 5 1998 6 1988 7 1994 8 1995 725-732 9 1987 170 10 52 11 1994 121 12 2000 51 13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專業科目專欄 非訟事件法重要考點分析 編目 :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流程圖 易 兩 立 女 不 列 Q 7 理 切 17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理 理 論 度 力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理 論 75 年 24 說 念 考點提醒 留 理 理 兩 理 留 18 法觀人月刊 考場特刊 專業科目專欄 壹 非訟裁定之圖解與考點解析 相關考點回顧 複習

More information

不同教學方法增進學生科學本質學習成效之比較與分析

不同教學方法增進學生科學本質學習成效之比較與分析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人 文 社 會 類 第 三 十 八 期 2012 年 3 月 頁 39-70 論 台 灣 民 間 的 棄 老 故 事 以 胡 編 台 灣 民 間 故 事 為 中 心 許 淑 婷 摘 要 台 灣 民 間 的 棄 老 故 事 依 照 子 孫 們 的 棄 老 行 為 模 式 來 區 分, 共 可 分 成 兩 大 類 : 第 一 類 為 當 地 集 體 約 定 俗 成 的

More information

~ ~ ~

~ ~ ~ 33 4 2014 467 478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s Vol. 33 No. 4 2014 030006 20 20 N092 O6-092 A 1000-1224 2014 04-0467-12 200 13 Roger Bacon 1214 ~ 1292 14 Berthold Schwarz 20 Luther Carrington

More informat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More information

<D0D0D5FED7A8CFDF2E696E6464>

<D0D0D5FED7A8CFDF2E696E646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6 报 导 : 资 源 处 主 任 陆 素 芬 视 是 青 少 年 喜 爱 的 一 门 艺 术 在 孩 子 们 的 成 长 过 程 中, 许 多 优 秀 的 影 影 片 通 过 直 观 的 艺 术 手 段, 感 染 和 鼓 舞 着 青 少 年 选 择 人 生 的 走 向, 获 得 各 种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因 此,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89???????q?l?????T??

89???????q?l?????T?? 華 興 電 子 報 第 89 期 民 國 102 年 01 月 12 日 出 刊 網 址 :www.hhhs.tp.edu.tw 發 行 人 : 高 宏 煙 總 編 輯 : 蕭 慶 智 董 大 鋼 許 莙 葇 王 雅 慧 主 編 : 賴 怡 潔 編 輯 群 : 周 慧 婷 陳 怡 君 陳 玫 禎 楊 雅 惠 郭 孟 平 伍 玉 琪 林 冠 良 林 淑 惠 賴 姿 潔 王 思 方 102 年 01 月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緒論

第一章緒論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人力資源教育處在職進修 造形藝術碩士班碩士論文 天光 雲影 澄映心 黃慧蘭膠彩創作論述 Sunbeam Water Reflection Purification of My Mind 指導教授 汪聞賓 研究生 黃慧蘭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 1 天 光 雲 影 澄 映 心 - 黃 慧 蘭 膠 彩 創 作 論 述 中 文 摘 要 什 麼 是 寫 實 的 臺 灣 鄉 土 繪 畫? 具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informed consent) 6 . (Informed 23 Consent) 24 (Informed Consent) informed consent 1. 2. 7 3. 4. 5. 6.. 26 1. 8 2. 3. 4. 5. 6.. Braddock 1993 59 65 1057 (discussion of the patient s role in decision making)

More information

... 03... 10 2... 15...20... 26... 30... 34

... 03... 10 2... 15...20... 26... 30... 34 99 ... 03... 10 2... 15...20... 26... 30... 3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概念類 1. 理解概念 2. 空間概念 3. 速度概念 4. 專注力 5. 記憶力 6. 數概念 理解概念 空間概念 認知概念發展教具

More information

(2008) 主 张 教 师 在 课 文 教 学 中 应 让 学 生 有 意 识 地 注 意 语 块, 并 指 出 语 块 教 学 对 大 学 生 的 英 语 写 作 能 力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于 秀 莲 (2008) 以 大 学 生 为 受 试 对 象, 在 对 不 同 学 生 分 别

(2008) 主 张 教 师 在 课 文 教 学 中 应 让 学 生 有 意 识 地 注 意 语 块, 并 指 出 语 块 教 学 对 大 学 生 的 英 语 写 作 能 力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于 秀 莲 (2008) 以 大 学 生 为 受 试 对 象, 在 对 不 同 学 生 分 别 第 17 卷 第 1 期 2015 年 2 月 基 础 英 语 教 育 Journal of Basic English Education Vol. 17, No. 1 Feb., 2015 结 合 语 块 教 学 提 高 中 下 水 平 学 生 写 作 能 力 的 研 究 曾 燕 文 摘 要 : 随 着 广 东 高 考 英 语 写 作 比 重 的 增 加, 如 何 提 高 中 下 水 平 学 生

More information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s of the Co-Construction Contract ( ) ABSTRACT Co-constructio i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holds the quite

More information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A VALIDATION STUDY OF THE ACHIEVEMENT TEST OF TEACHING CHINESE AS THE SECOND LANGUAGE by Chen Wei A Thesis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and Colleg 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DISSERTATION 学 院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学 院 专 业 汉 语 国 际 教 育 硕 士 题 目 届 别 2010 届 学 生 陈 炜 导 师 张 艳 莉 副 教 授 日 期 2010 年 4 月 A VALIDATION STUDY

More information

徐汇教育214/3月刊 重 点 关 注 高中生异性交往的小团体辅导 及效果研究 颜静红 摘 要 采用人际关系综合诊断量表 郑日昌编制并 与同性交往所不能带来的好处 带来稳定感和安全感 能 修订 对我校高一学生进行问卷测量 实验组前后测 在 够度过更快乐的时光 获得与别人友好相处的经验 宽容 量表总分和第 4 项因子分 异性交往困扰 上均有显著差 大度和理解力得到发展 得到掌握社会技术的机会 得到 异

More information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王蘋 ( 主持人 ) 張正學 愛滋 ( )15 愛滋 185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以及面對這一連串以 責任 為架構衍生出來的愛滋政策如何造就了台灣現在的愛滋處境 2011 186 愛滋治理與在地行動 責任 (MSM) MSM 2011 2 187 愛滋實務與治理的政治 - 綜合論壇 粗糙的年齡劃分 ISO( ) ( :. )!!

More information

ΧΧΧΧ课程教学大纲(黑体,三号,段后1行)

ΧΧΧΧ课程教学大纲(黑体,三号,段后1行) 为 适 应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提 高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质 量, 满 足 社 会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深 化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改 革 的 精 神 和 要 求, 参 照 2007 年 教 育 部 高 教 司 修 订 颁 布 的 大 学 英 语 课 程 教 学 要 求, 针 对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上 海 商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60 35 ä ü ä ü ß 單一立法 附屬立法 非行政類附屬刑法 非行政類之 特別刑法 ü ü 非行政類之附屬刑法 行政罰 非行政類刑法 ß ä 包含秩序違反法及普 通刑法 輔助刑法以 外附有行政罰處罰的 法律, 其法律效果主 要為罰鍰 行政犯 這塊領域在概念上不存 在, 究係刑事犯或行政 犯, 其歸屬問題乃本章 所欲探究者

More information

2005 5,,,,,,,,,,,,,,,,, , , 2174, 7014 %, % 4, 1961, ,30, 30,, 4,1976,627,,,,, 3 (1993,12 ),, 2

2005 5,,,,,,,,,,,,,,,,, , , 2174, 7014 %, % 4, 1961, ,30, 30,, 4,1976,627,,,,, 3 (1993,12 ),, 2 3,,,,,, 1872,,,, 3 2004 ( 04BZS030),, 1 2005 5,,,,,,,,,,,,,,,,, 1928 716,1935 6 2682 1928 2 1935 6 1966, 2174, 7014 %, 94137 % 4, 1961, 59 1929,30, 30,, 4,1976,627,,,,, 3 (1993,12 ),, 2 , :,,,, :,,,,,,

More information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 佔 中 對 香 港 帶 來 以 下 影 響 : 正 面 影 響 - 喚 起 市 民 對 人 權 及 ( 專 制 ) 管 治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o 香 港 市 民 總 不 能 一 味 認 命, 接 受 以 後 受 制 於 中 央, 沒 有 機 會 選 出 心 中 的 理 想 特 首 o 一 220 參 考 答 案 專 題 1. 公 民 抗 命 與 革 命 的 異 同 如 下 : 公 民 抗 命 革 命 相 同 之 處 目 的 兩 種 行 動 都 是 為 了 抗 拒 當 權 政 府 不 受 歡 迎 的 決 定 及 政 策 方 法 兩 者 都 是 在 嘗 試 其 他 合 法 的 抗 爭 行 動 後, 無 可 奈 何 的 最 後 手 段 不 同 之 處 目 的 只 是 令 政 府 的 某 些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 ~

~ ~ * 40 4 2016 7 Vol. 40 No. 4 July 2016 35 Population Research 2014 1 2016 2016 9101. 0 40 49. 6% 2017 ~ 2021 1719. 5 160 ~ 470 100872 Accumulated Couples and Extra Births under the Universal Tw o-child

More information

論 文 摘 要 佛教起源於印度 是大多數人所週知的觀念 而素食觀念的起源與實行方 法 在世界各地是各有其特色並非一致 在中國社會 對佛教的飲食觀念 多 數人直覺認為佛教徒應與素食劃上等號 事實上並非如此 因為隨著佛教流傳 到世界各地 與當地的民俗及風土人情相結合 進而使不同國家的佛教徒依照 不同國情

論 文 摘 要 佛教起源於印度 是大多數人所週知的觀念 而素食觀念的起源與實行方 法 在世界各地是各有其特色並非一致 在中國社會 對佛教的飲食觀念 多 數人直覺認為佛教徒應與素食劃上等號 事實上並非如此 因為隨著佛教流傳 到世界各地 與當地的民俗及風土人情相結合 進而使不同國家的佛教徒依照 不同國情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林 伯 謙 教 授 中 國 素 食 文 化 與 漢 傳 佛 教 關 係 之 研 究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Vegetarianism and Mahayana 研 究 生 : 方 廉 豐 撰 民 國 一 Ο 四 年 六 月 1 論 文 摘 要 佛教起源於印度

More information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0 會 考, 世 紀 教 育 工 程 的 重 要 環 節 2 編 者 的 話 3 高 瞻 遠 矚 看 會 考 概 論 篇 壹 簡 介 5 貳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7 參 試 務 規 劃 11 肆 成 績 應 用 12 條 分 縷 析 答 客 問 釋 疑 篇 13 追 根 究 柢 說 考 題 解 惑 篇 壹 考 試 科 目 與 命 題 依 據 15 貳 考 試 題 型 15 參 考 試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武術合併

Microsoft Word - 武術合併 11/13 醫 學 系 一 年 級 張 雲 筑 武 術 課 開 始, 老 師 並 不 急 著 帶 我 們 舞 弄 起 來, 而 是 解 說 著 支 配 氣 的 流 動 為 何 構 成 中 國 武 術 的 追 求 目 標 武 術, 名 之 為 武 恐 怕 與 其 原 本 的 精 義 有 所 偏 差 其 實 武 術 是 為 了 讓 學 習 者 能 夠 掌 握 身 體, 保 養 身 體 而 發 展, 並

More information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M J M M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M J M M N.W.J.E 1001-5558 2012 02-0115-14 C95 A 1945 N. W. Journal of Ethnology 2012 2 73 2012.No.2 Total No.73 1 2 56 Prasenjit Duara 3 nation state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Ethnology 4 1. A C 1945. 2 1905. M.

More information

穨6街舞對抗中正紀念堂_林伯勳張金鶚_.PDF

穨6街舞對抗中正紀念堂_林伯勳張金鶚_.PDF ( ) 115 115140 Journal of City and Planning(2002) Vol.29, No.1, pp.115140 90 10 26 91 05 20 2 3 --- ( ) 1. 2. mag.ryan@msa.hinet.net 3. jachang@nccu.edu.tw 1018-1067/02 2002 Chinese Institute of Urban

More information

BIBLID 0254-4466(2002)20:1 pp. 277-307 20 1 91 6 1904 1920 20 1922 15 Phlip de Vargas Some Aspects of the Chinese Renaissance 1891-1962 1887-1936 Chinese * 277 278 20 1 Renaissance 1873-1929 1 2 3 1902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生 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另 一 種 親 密 關 係 的 社 會 保 障 -- 女 同 志 家 庭 生 活 之 探 究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Another Intimacy --- A Study on The Lesbian Family Life 研 究 生 : 葉 曉 穎 指 導 教 授 : 魏 書 娥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More information

弘光人文社會學報第 16 期 論未來世代的權利 : 原初位置的啟示 楊士奇 弘光科技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系 摘 要 original position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關鍵詞 : 未來世代, 人格不同一問題, 權利, 原初位置 105

弘光人文社會學報第 16 期 論未來世代的權利 : 原初位置的啟示 楊士奇 弘光科技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系 摘 要 original position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關鍵詞 : 未來世代, 人格不同一問題, 權利, 原初位置 105 楊士奇 弘光科技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系 摘 要 original position the Non-Identity Problem 關鍵詞 : 未來世代, 人格不同一問題, 權利, 原初位置 105 壹 前言 1 Richard T. De George 1 A7,2013 5 21 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14/174702.htm 106 2 George,

More information

, (), 15,,,,, 2,,,1000 2,,, 5, ;, 5,,3,,,4 2,,, :, , , ,

, (), 15,,,,, 2,,,1000 2,,, 5, ;, 5,,3,,,4 2,,, :, , , , ,,,,,,, 1924 1927,,,,, 1993 5 (1988 ), 1 2002 2 1927, (), 15,,,,, 2,,,1000 2,,, 5, ;, 5,,3,,,4 2,,, :,1927 4 16,1927 4 19,1927 4 18,1927 4 16 2 ,,,,,,,,, 14,, 15,,, 10,, 3, 6,,,,,,,,,,,,, 1,,, 30,,,,2,15

More information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透視地球深處 的窗戶? extreme condition extreme environment 94.5 1 270 21 3.9 12.3 6,400 300 4,000 1864 Jules Gabriel Verne 1959 2008 1990 Paul Preuss 2003 24 2013 2 482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