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院八十五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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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103 年 5 月 19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22 日止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招生委員會地址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報名等各項重要日程及查詢電話詳閱簡章 印製

2 目 錄 壹 招生學系 年級及名額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報名相關資訊 2 一 報名方式 2 二 受理報名時間 2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3 四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應繳交資料 3 五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4 六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5 七 報名繳費說明 6 八 報名注意事項 7 九 報名結果查詢 8 十 准考證列印與補發辦法 8 肆 面試日程表 9 伍 面試地點 9 陸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法 9 柒 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9 捌 錄取公告 10 玖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10 拾 錄取生報到 11 拾壹 註冊入學 11 拾貳 申訴程序 12 附錄一本校其他相關資訊 13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4

3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6 附錄四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8 附錄五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20 附錄六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21 附錄七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22 附錄八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23 附表一書面資料封面 25 附表二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26 附表三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27 附表四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28 附表五境外學歷切結書 29 附表六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30 附圖一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31

4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 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壹 招生學系 年級及名額 : 招生學系年級名額備註 美術學系二年級 4 名 1. 男女兼收 2. 凡辨色力異常或視聽力有嚴重障礙, 致影響學習及作業者, 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以免影響將來學習 3. 實際錄取名額以考試舉行當天招生學系缺額為準 ; 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得不足額錄取 4. 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事宜, 悉依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附錄八 ) 及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貳 報考資格 : 考生報考資格 ( 含學歷 ( 力 )) 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網路報名時輸入資料為依據,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考 如經錄取後, 註冊入學時須繳驗相關學歷 ( 力 ) 證件, 若發現有冒用 偽造證件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二 )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四 年滿二十二歲 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修習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並持有學分證明者 五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六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註 :1.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被勒令退學或經開除學籍者, 不得報考本項考試 2. 因學業成績達退學規定者, 僅能報考退學年級或低於退學年級之考試 3. 大學校院一年級在學學生報名期間尚未取得當學期成績者, 本校准予先行報考, 惟錄取後因上述原因退學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4. 本招生不受理陸生報考 1

5 參 報名相關資訊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 一般考生於網路線上填表並繳費完成即完成報名程序 特殊身分考生須郵寄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考生係指 : 簡章 貳 報考資格 第一 二項規定之學生, 且非具下述特殊身分之考生 特殊身分考生包含 : 持境外學歷 同等學力 中 / 低收入戶等身分考生 二 受理報名時間 報名網址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 一 ) 報名系統開放期限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四 ) 下午 5:00 止 ( 二 ) 報名費繳費期限 ( 三 ) 報名結果查詢 ( 四 ) 報名表件列印期限 ( 五 )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 六 )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 七 )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報名費 備 註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考生網路報名繳費完成後, 可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報名狀況, 網址為 使用便利商店繳費方式者, 須等待超商結帳作業完成, 始得查詢報名結果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晚上 11:30 止 繳費完成後, 方可進行報名表件 信封封面列印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郵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郵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1. 本校將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五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6 月 29 日 ( 日 ) 下午 5:00 止開放准考證列印 考生請於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站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02) 分機 考生應考時, 請持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正本, 以供查驗後入場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至美術學系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新台幣 2000 元整 ( 請勿溢繳或短繳 ) 報名繳費說明 ( 詳見簡章第 6 頁 ) 家境清寒或居住於偏遠地區, 導致無法使用網路報名者, 請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 五 ) 前電洽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協助處理, 電話 : (02) 分機

6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考生須先確認報名費繳款完成後, 始得進入網路線上報名系統列印以下表件 : ( 一 ) 報名表 ( 一般考生請自行列印留存, 特殊身分考生須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寄回 ) ( 二 )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特殊身分證件專用表格 ( 三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 網路線上填寫報名資料時, 若因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 請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請於網路線上報名系統下載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六 ), 填寫完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傳真後請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四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應繳交資料 ( 一 ) 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黏貼於 B4 信封上 並將報名表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用迴紋針在左上角夾妥後, 平放入信封內封妥後, 郵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者 適用對象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修習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累計八十學分以上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 修滿三十六學分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中 / 低收入戶考生 相關證明文件 1. 修業證明書影本 2. 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影本 1. 高中 ( 職 ) 以上學歷證件 2. 學分證明書 3. 其他證明文件 1. 學生證影本 ( 在學證明 ) 2. 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1.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表五 )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3. 歷年成績證明書影本 1. 中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注意事項 報名時應繳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考生自行檢查確認後寄出, 如有缺件 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等情事, 考生自行負責, 本校不接受補件, 且本校僅進行初步審核, 考生錄取後須依本校新生報到程序, 繳納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錄取生不得以報名時已繳納影本而缺繳 ( 二 ) 郵寄截止時間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報名收件最後一日寄件者, 請務必留意郵局或超商收件服務時間, 收執聯並請妥善保存, 以作為查詢報名收件之依據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3

7 五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審查資料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1. 作品光碟一份 : 內含 10 件作品圖檔 (1MB~3MB,jpg 格式 ), 書面資料電子檔 (pdf 格式 ) 如光碟資料無法開啟, 得要求考生補件 2. 書面資料 ( 裝訂三份 ): 書面資料以 A4 規格, 需打字並裝訂成冊 書面資料應依序包含下列資料 : (1) 封面 ( 格式詳附表一 ) (2)10 件作品圖片及說明 ( 圖說內容應含作品編號 01~10 名稱 尺寸 材質等) (3)10 件作品至少須含 3 件素描, 其餘得以水彩 水墨 油畫 雕塑 版畫 複媒 表演 影像 等藝術形式表現 3. 在校成績單正本一份 注意事項 以上資料請考生檢查確認後, 裝入 B4 信封袋內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於線上報名系統列印 ), 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 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美術學系 收,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參加本招生考試, 學系規定應繳交之各項審查資料, 不作為報名時之資格條件 資料不全者扣減其相關項目成績, 本系不負通知責任 ( 且不接受補件及退還所繳費用 ), 提請考生注意, 如權益因而受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有關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之問題, 洽詢電話 :(02)

8 資料更正六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網址 : 選取 進入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選取 轉學考 選取 開始報名 填寫考生身分證字號並設定密碼 ( 若無身分證字號者請填護照號碼及國籍 ) 選擇 轉學考 輸入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確認 產生報名繳費單 考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每位考生繳費帳號均不同, 請勿重複使用 報考資料最後確認 確認報名費入帳完成後, 再進行報名表件列印作業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一般考生 : 報名表無須寄回, 自行留存即可 特殊身分考生 : 備妥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所有考生 : 備妥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寄出 開始報名網路填表 1. 系統功能需求 : 網際網路連線 請考生使用 IE6.0 以上版本 中文 Windows 作業 連接印表機, 列印白色 A4 紙張 2. 網路填表前, 請仔細閱讀本校簡章內容相關規定 輸入作業 1. 請牢記密碼, 以供列印報名表件及其他查詢服務 2. 網路報名確認及繳費完成後, 資料不得更改 3. 若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時, 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填寫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六 ) 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並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繳費 1. 低收入戶考生於報名時即自動免繳費, 參考簡章第 6 頁 2.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臨櫃繳款及跨行匯款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 超商繳款約 4 個工作天 不含假日 後 ), 再進入網路填表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 使用跨行匯款方式繳費之考生, 如於 1 小時後仍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請稍待跨行匯款人工作業銀行入帳後, 即可進入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3.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而延誤報名郵寄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列印報名表件 1. 繳費完成後,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2. 於網路報名表件列印期限截止日前, 務必將報名表件列印完畢 郵寄報名表件相關報名資料裝入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 內 ( 請自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郵寄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裝入 學系專用信封 內 ( 請自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至報考學系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未寄出 本校報名相關資料收件處理 特殊身分考生未於報名收件期限內寄出,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恕不予受理 報名手續完成 網路查詢相關服務 1. 繳費單列印 4. 報名結果查詢 2. 報名表件列印 5.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3. 考生通訊地址異動資料申請 5

9 七 報名繳費說明 繳費方式銀行 / 金融機構帳號 / 戶名注意事項 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 ) 請持 報名繳費單 至各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請持具轉帳功能之金 ( 中信銀本行不收融卡利用自動櫃員機手續費, 其他行庫 (ATM) 轉帳需自付手續費 ) 報名繳費單之帳號及戶名 轉入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銀行代碼 :822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1.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2. 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 確認 轉入帳號 及 交易金額 正確且交易成功, 若 交易金額 欄無扣款記錄, 表示轉帳未成功, 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跨行匯款 ( 手續費自付 ) 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 主辦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 收款人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1.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待各行庫入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後, 考生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如於 1 小時後仍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請稍待跨行匯款人工作業銀行入帳後, 即可進入系統列印 2. 匯款人請填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請匯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務必輸入考生姓名, 以便查核 便利商店 ( 手續費自付 ) 繳費期限 請持 報名繳費單 至全省 7-11 OK 全報名繳費單之帳號及戶名家及萊爾富超商繳款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配合各超商結帳作業, 繳費完成約 4 個工作天 ( 不含假日 ) 後, 再進入網路填表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繳費金額新台幣 2000 元整 ( 請勿溢繳或短繳 ) 注意事項 1. 每名考生均有一組專屬帳號, 請勿重複使用 2. 繳費收據或交易明細表正本請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3. 選擇便利商店繳費方式者, 請留意報名表件可列印時間, 以免延誤報名收件期限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優待辦法 1. 凡本人或其監護人屬台灣省各縣市所界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並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方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者, 其報名費予以優待, 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前繳交, 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2.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額減免,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 30%, 考生請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如需寄回, 請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6

10 八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依據法務部 101 年 10 月 1 日實施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本校得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處理及利用 凡報名本校入學招生考試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 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校入學考試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相關成績資料, 運用於招生事務合理且必須之處理 應用及查詢, 如榜單公布... 等事宜, 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 (1) 考生本人 (2) 辦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 ( 二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其能否報考及就讀, 應由考生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不予審核 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始得報名 如未經許可, 該等考生錄取後, 造成無法註冊入學就讀之情形, 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三 ) 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並確認報考資格是否符合, 報考資格若與本校招生相關規定不符, 一經查覺, 在考試前取消其應考資格, 在考試後取消其錄取資格, 錄取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應屆畢業生若考取後, 因故未能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 四 ) 報名相關資料務必由考生親自確認 ; 考生所附表件必須齊全, 證件不全者, 於報名期限內本校得要求補齊所有證件, 如因表件不全遭退件而延誤報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考者之作品或資料, 應遵守誠信原則, 若有抄襲或由他人代作情形, 考前發現者, 永久取消本轉學考考試資格 ; 入學後發現者, 開除學籍 ; 畢業後發現者, 取消學位 ( 五 ) 考生經繳費後, 即不得再上網更改資料, 請務必審慎輸入資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未於期限內將相關報名證明文件及學系備審資料寄達學校者, 所繳費用亦不予退還 ( 六 ) 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 七 ) 本年度考試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所有考生均不予加分優待 ( 八 ) 僑生 港澳生及未在臺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應各依相關規定辦理 ( 九 )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時如需申請特殊需求服務, 請於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並填妥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 附表四 ), 寄至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收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 ( 十 ) 報名相關問題諮詢, 可依以下問題類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 1. 網路報名填表及考試相關問題, 電洽 :(02) 分機 網路系統問題, 電洽 :(02) 分機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問題, 電洽 :(02) ( 十一 ) 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及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7

11 九 報名結果查詢考生網路報名繳費完成後, 可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報名狀況 使用便利商店繳費方式者, 須等待超商結帳作業完成, 始得查詢報名結果 網址: 十 准考證列印與補發辦法 ( 一 ) 准考證列印 : 103 年 6 月 13 日 ( 五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6 月 29 日 ( 日 ) 下午 5:00 止開放准考證列印, 請依准考證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頁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網路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02) 分機 1255 ( 二 ) 補發辦法 : 考生應考時, 需持本人國民身分證 ( 或戶口名簿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 及准考證, 以供查驗後入場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向本校美術學系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8

12 13:30~09:00~肆 面試日程表 : 時間 日期 6 月 28 日 ( 星期六 ) 6 月 29 日 ( 星期日 ) 注意事項 12:00 專業科目面試 專業科目面試 1. 考生應考時, 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以供查驗後入場 2. 請考生提前 20 分鐘至候位區等候入場 3. 遲到逾 20 分鐘者, 不得入場, 面試成績零分 18:00 專業科目面試 專業科目面試 4. 考生須接受試務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 在其指示下依序入場, 凡違反考場秩序並不聽勸告者, 面試成績零分 5. 面試日程表 面試時間及考場等, 得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於 6 月 19 日 ( 四 ) 前在招生訊息網頁 ( 公告 伍 面試地點 : 本校美術學系系館 請參閱附圖一 陸 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法 : 總成績採計科目及占分比 (%) 錄取特殊規定 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 專業科目面試 50% 50% 如總成績同分, 優先錄取 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 科目成績較佳者 如該項成績亦相同, 則增額一併錄取 ; 如有備取生, 其標準亦同 柒 成績核算及錄取標準 : 一 總成績未達 70 分 之錄取標準者, 不予錄取 二 任何一科目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 三 如總成績同分, 以 作品光碟暨書面資料審查 科目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各科目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參酌考生成績訂定, 考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本考試得列備取生, 但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9

13 捌 錄取公告 : 一 錄取名單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二 ) 下午 5 時在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並以專函通知 二 網路榜單查詢 : 三 網路成績查詢 : 請進入招生訊息 點選 考生入口網 四 電話查詢 :(02) 分機 1255 請多利用網路查詢較為快速, 本校僅提供一專線查榜, 須等候或常占線, 敬請見諒! 玖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 一 成績單寄發時間 :103 年 7 月 15 日 ( 二 ) 二 複查時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 三 ) 至 7 月 22 日 ( 二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成績複查程序 : 一律填寫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 附表二 ), 註明複查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1) 成績通知單正本 (2)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及 (3)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且填妥姓名及地址 ), 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收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並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重閱試卷 四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五 處理辦法 : ( 一 ) 補行錄取 : 未經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依相關規定予以補錄 ( 備 ) 取 ( 二 ) 取消錄取資格 : 已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其總分低於錄 ( 備 ) 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即取消其錄 ( 備 ) 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所有符合規定之複查申請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查覆 六 成績單補發 :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附表二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並檢附 :(1) 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及 (2)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姓名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七 寄送單位 : 請以限時掛號逕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10

14 拾 錄取生報到 : 經公告榜單錄取之正 備取生, 請依照正 備取生報到時間自行至本校招生訊息項下點選 考生入口網 ( 提供考試成績查詢 正備取生報到作業 ) 進行線上報到作業, 網址為 未於期限內進行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正備取生報到狀況等相關訊息, 可於該網站查詢, 本校不另行公告 一 正取生線上報到作業 : ( 一 ) 經公告榜單錄取之正取生, 請依照正取生報到時間進行線上報到作業, 考生未於期限內進行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二 ) 正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 103 年 7 月 16 日 ( 三 ) 上午 10:00 至 103 年 7 月 18 日 ( 五 ) 中午 12:00 止 二 備取生線上報到作業 : ( 一 ) 正取生網路線上報到作業完成後, 本校將依實際缺額狀況及當年度簡章規定依序遞補備取生, 並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請備取生於公告期限內進行網路線上報到作業, 未於期限內進行線上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二 ) 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 103 年 7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10:00 起開放第一梯次遞補, 爾後將再陸續公告 ( 三 ) 每一梯次遞補結束後若仍遇缺額, 將再陸續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之時間, 最後一梯次備取生遞補截止期限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 日 ) 為止, 逾遞補截止時間若再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拾壹 註冊入學 : 一 考生錄取後, 本校將於 7 月下旬於學校官網公告新生報到時程及相關訊息, 各錄取考生請依本校規定完成新生報到及註冊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 新生報到程序 : ( 一 ) 程序一 : 學籍資料網路填報及列印 ( 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填報, 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 ) ( 二 ) 程序二 : 新生通訊報到 ( 請於規定時間內將應繳交資料寄達 ) ( 三 ) 程序三 : 繳費 ( 請依規定時間完成繳費手續 ) 三 新生學號 密碼取得及學籍資料填寫 : ( 一 ) 本國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新生 / 學士班 / 註冊程序及個人資料登錄 ; 請依說明指示查詢學號並登寫學籍資料 ( 二 ) 僑生 外國學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新生 / 僑生 ( 或外籍生 )/ 註冊程序及個人資料登錄 ; 請依說明指示查詢學號並登寫學籍資料 四 未依規定辦理註冊報到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不得異議 五 註冊入學後, 其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學則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請上網查詢 六 依內政部 服役須知 規定,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11

15 七 凡錄取本校之考生, 報到時需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入學資格 八 備取生遞補期限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 日 ) 為止, 逾遞補截止時間若再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九 錄取考生如有冒名頂替情事, 或所繳之學歷證件,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 考生錄取後, 若通訊資料有任何異動, 請務必填妥寄出 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 附表三 ), 以利本校寄發各項通知及相關資料 若因考生地址異動未於限期內更正, 以致未能及時收到相關訊息者, 概由考生自負其責 拾貳 申訴程序 一 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 應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周內提出申請, 函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考生需於網路上列印 考生申訴表,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 一 ) 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二 考生所提出之申訴案, 將依本校 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 附錄五 ) 辦理 12

16 附錄一 本校其他相關資訊 一 102 學年度每一學期學士班學生應繳各項費用金額明細表單位 : 新台幣 學制類別學費雜費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個別指導費 術科指導費 實習費 專業器材維護使用費 網路與電腦使用費 總計 學士班美術學系 16,240 10, , ,414 註 :100 學年度入學之外籍生, 學雜費將依本校規定調整為 2 倍 二 本校學生可申請各類獎補助 弱勢學生助學補助 低收入戶同學提供 綜合 女二宿舍 免費住宿 生活助學金 學生就學貸款等之概況介紹 ( 一 ) 獎學金申請事宜 1. 校內獎學金 (1) 學生圓夢助學金 (2) 勵志獎學金 (3) 鄭銘康先生獎學金 2. 校外獎學金 : 每年約 70 多種校外獎學金 ( 清寒僑生獎學金 原住民獎學金 學產急難救助金 學產獎助學金 等 ) 提供申請 ( 二 ) 學生急難救助金 : 家境清寒未達教育部所定補助標準 ( 未領公費及未獲減免 ), 但實需協助者, 家中遭遇突發重大變故 ( 如火災 水災 家中主要收入者遭遇重大意外 等 ) ( 三 ) 弱勢學生助學金 : 針對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的學生, 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 級, 且補助金額為 5,000~16,500 元, 減輕籌措學費負擔 ( 領取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同學須參與服務學習 ) ( 四 ) 生活助學金 : 每學院一名, 每月工讀 40 小時, 補助新台幣 6000 元整 ( 五 ) 住宿優惠 1. 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 弱勢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之低收入戶學生, 提供學生校內免費住宿, 大二以上免費住宿於綜合 女二宿舍, 並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10 小時 ( 六 ) 學雜費減免 : 原住民籍學生 恤內軍公教遺族 恤滿軍公教遺族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七 ) 校內工讀 : 可洽學校各單位申請校內工讀的機會 ( 八 ) 學生就學貸款 :(1) 學生家庭年收入符合 114 萬元以下, 由政府負擔在學期間之利息 (2) 家庭年收入介於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 ( 須付半額利息 ), 或者家庭年收入 120 萬元以上但家中有 2 個小孩唸高中以上 ( 須付全額利息 ) 即可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 九 ) 本校學生可申請國際交換學生 菁英留學計畫 三 學生膳宿概況 : ( 一 ) 宿舍住宿費 : 依本校學生宿舍公告費用 網址 : 學生住宿中心 ) 暑住時間 : 該年度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 寒住時間 : 依年度寒假而定 ( 二 ) 住宿費 ( 不含寒 暑住費 ) 可依助學貸款方式列入貸款 ( 三 ) 本校宿舍與餐廳屬連棟設計, 餐廳供應早 中 晚餐, 由學生自費選用 13

17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3 日臺參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就國外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並予認定之過程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當地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之名冊 三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四 查證 : 指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五 認定 : 指學歷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 查證後, 確認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四條申請人為入學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 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 ; 第二款文件,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第五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或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查驗及認定 ; 如有疑義者,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或藝術類文憑, 各校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查證後認定 ; 必要時, 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送本部協助認定 第六條 各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 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 送受理之各校辦理查證 第七條各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八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認定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九條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14

18 第十條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十一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認定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 ( 明 ) 書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並以此取得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19 附錄三 第一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16

20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21 附錄四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試務委員會審議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第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 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答案 三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四 將試卷 ( 卡 ) 試題供人窺視 抄襲 五 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書寫 擦拭 作圖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規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機 手錶及所有物品, 不得有發出聲響或有足以妨礙試場安寧秩序之情形 ;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 違者均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六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或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勸告, 經勸告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七條考生試卷 ( 卡 ) 若有遺失, 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行到場補考, 拒絕補考者該科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第八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試務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九條應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即按前面各項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校各學系 所專業科目測驗如另有規定, 考生得一律遵守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十一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 考生不得入場, 該科不予計分 前項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入場應試, 未帶准考證不得入場, 惟經監試人員核對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者, 或未依規定向本校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 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 但以一次為限 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經試務人員核對報名考生報名資料相符且拍照存證後先行應試, 考生不得因核對資料之時間而要求延長應試時間, 並於應試次日下午五時前, 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補驗,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送達或補驗,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准考證 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18

22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另一試場應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應試,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是否齊備 完整 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解釋試題意 ; 如試卷 ( 卡 ) 不慎掉落, 亦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 ( 卡 ) 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於考試結束前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試卷 ( 卡 ) 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並於每節筆試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委員會議處 作答事項第十六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第十七條考生應在試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答案,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不予計分 第十八條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試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 拆閱試卷彌封 試卷條碼 將試卷 ( 卡 ) 黏貼污損 摺疊 捲角撕毀, 或在試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各科試卷請用毛筆 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或鉛筆書寫, 試卷 ( 卡 ) 則建議以黑色軟心鉛筆畫記, 並應依照試題及試卷 ( 卡 ) 上之規定作答, 除該科試題有特殊作答規定外,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二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二十條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二十一條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 ( 卡 ),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除立即收回試卷 ( 卡 ) 外, 再加扣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離場事項第二十二條考生入場後, 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三十分鐘為止,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 ( 卡 ) 攜出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嚴重舞弊行為, 應取消考生資格 第二十四條考生已交試卷 ( 卡 ) 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19

23 附錄五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本校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台 ( 八九 ) 高 ( 一 ) 字第八九 四 四一九號函核定本校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 ( 九 ) 高 ( 一 ) 字第九 三一 六五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條文本校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台 ( 九一 ) 高 ( 一 ) 字第九一 八一五九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本校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一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士班招生規定 碩博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轉學生招生規定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考生對本校招生試務如有疑義, 應由當事人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他方式均不予受理 申訴案件受理期限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周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本校為處理招生申訴案件得組成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五至七人, 由招生委員會總幹事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小組成員得視案件實際需求, 由相關系所主管或總幹事指定之招生委員或其他人員組成, 必要時, 得邀請校外公正人士或法律顧問等出席會議 第四條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 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招生委員會接獲招生申訴案件後, 轉交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申訴處理小組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陳請校長核可後, 函復申訴人並副知招生委員會 ; 必要時, 得將申訴案件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0

24 附錄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 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3 年 05 月 18 日 ) 通過 本校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3 年 10 月 26 日 ) 核備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05 月 29 日 ) 通過 本校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12 月 18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8 年 12 月 8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 (99 年 3 月 30 日 ) 通過 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9 年 4 月 13 日 ) 通過 第一條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英語能力,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實施對象本辦法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不受本辦法規範 第三條檢定標準 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 如 托福 (TOEFL) 多益 (TOEIC) 或全民英檢等 及格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電腦托福 (CBT) 新托福 (IBT) 全民英語能力 全民網路 多益 (TOEIC) 雅思 (IELTS)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500 分 ( 含 ) 以上 173 分 ( 含 ) 以上 61 分 ( 含 ) 以上 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英語能力檢定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590 分 ( 含 ) 以上 未取得校外檢定者, 須修習且通過校訂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四學分 5 級 ( 含 ) 以上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第四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每學期開設,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第五條學生修習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 研究生修習者以七十分為及格 ), 未通過之科目, 必須重修 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修習本課程需另收取學分費 ( 學分費標準比照學士班延修生學分費 ) 第六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標準由共同學科統一認定, 課程師資得由共同學科或系所英語相關專業師資擔任 第七條如學生於入學本校前即已通過本校訂定之畢業英文資格檢定者, 仍需修習通識課程外語學分, 不得免修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25 附錄七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一 依據依據本校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訂定 94 年 12 月 20 日 9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2 月 18 日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16 日 101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二 實施對象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不受本細則規範 三 檢定標準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檢定, 檢定方式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為之 1. 校外檢定考試 : 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 ( 以下表為限 ) 通過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500 分 ( 含 ) 以上 電腦托福 (CBT) 173 分 ( 含 ) 以上 新托福 (IBT) 61 分 ( 含 ) 以上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多益 (TOEIC) 590 分 ( 含 ) 以上 雅思 (IELTS) 5 級 ( 含 ) 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2. 校內英語文能力檢定課程 ( 簡稱英檢課程 ): 必修且通過校內 英檢課程 4 學分 ( 含聽力及閱讀課程各 2 學分 ),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 四 申請登錄校外英語文檢定考試資格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 : 學生得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前, 檢附符合上一項規定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 申請時請攜帶正本, 供審核人員查驗 ), 向申請人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學系完成資格檢定後, 將於申請表及附件加蓋系戳 承辦人及學系主管章, 並將申請表及附件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校外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具有效期限者, 需於時效內提出申請 五 英檢課程注意事項 1. 每學期開設 英檢課程,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2. 學生修習 英檢課程 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通過 未通過之科目必須重修, 已通過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 3. 校內 通識課程 之外語學分不得抵免校內 英檢課程 22

26 附錄八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本校 8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決議 本校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 85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 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2 月 10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 依函修正第 10 條 )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臺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或復學生 四 其他方式入學之學生 五 轉所生 六 符合本校 學生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籍及學業處理要點 第六點規定者 七 交換生 八 曾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 第三條第二條所列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 ( 編 ) 入年級規定 : 一 轉系生 : 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又轉入三年級者, 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 可於修業年限內 ( 不包括延長年限 ), 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 否則, 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 第二條第二 三 四款各生 :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可申請提高編級, 但至少修業一年, 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修習, 始可畢業 三 提高編入年級由各系裁定 抵免四十四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抵免一一 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 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 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四 大學部學生先修碩士班 ( 所 ) 課程, 可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嗣後若考取本校碩士班 ( 所 ), 如該等科目為本校碩士班 ( 所 ) 必修, 在不變更碩士班 ( 所 ) 畢業學分數原則下, 併得據以申請抵免一至二門碩士班 ( 所 ) 課程, 惟該等科目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 含七十分者 ), 經由系主任 ( 所長 ) 會同各抵免科目之任課教師認定 第四條合於第二條第五 六 七款規定之學生得酌情抵免, 抵免學分數由各系 ( 所 ) 裁定 ; 成績優異者並得縮短修業年限, 惟至多以一年為限 23

27 第五條合於第二條第八款規定者, 所選課程成績需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其修讀之科目名稱必須與抵免學分課程相符, 或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中指定可抵免科目, 且限考入本校前選修者, 或在校生因特殊原因經系 ( 所 ) 共同學科同意修習者, 始得辦理抵免 抵免學分數由各系 ( 所 ) 共同學科裁定, 最多以各系 ( 所 ) 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前項特殊原因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共同學科定之 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 : 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 抵免部分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 得從嚴處理 ; 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 得從寬處理 三 以原校所修學科抵免本校相同學科者, 學分不一致情況, 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 應於入 ( 轉 ) 學第一學期加 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竣 ; 否則, 該學期所選學分數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期間內辦理 申請時皆須附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必要時得由各該系 ( 所 ) 共同學科 體育室及軍訓室辦理甄試, 或由轉學考試成績採認 共同及通識科目由共同學科負責審查 ; 專業科目 體育及軍訓科目由各該系 ( 所 ) 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負責審查, 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九條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學分採認, 僅限於本校開辦之課程, 其他校院或社教機構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課程, 不得辦理抵免 第十條凡曾在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或獨立學院修讀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辦法或本校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4

28 附表一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 書面資料封面 考生姓名 : 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考生保證所繳光碟暨書面資料之作品均為本人原創作品, 否則願受相關規定懲處 考生 ( 簽章 ) 25

29 附表二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地 訊址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科目成績 複查成績 複查結果 備註 回覆日期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申請表中有 處考生不必填寫, 本表及下端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之考生資料, 請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手續 : 一律填寫本申請表, 註明查分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 一 ) 成績通知單正本 ( 二 )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及 ( 三 )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且填妥姓名地址 ), 寄至本校複查,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三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四 成績單補發 : 未收到成績單申請補發者,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此申請表, 附上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姓名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五 本表請寄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 收 六 複查期限 : 自 103 年 7 月 16 日 ( 三 ) 至 7 月 22 日 ( 二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訊地址 成績榜務組處理結果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回覆日期年月日 26

30 附表三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申請說明 : 一 通訊地址為本校日後寄發總成績單及通知用, 敬請審慎填寫 二 考生通訊地址若於報名後有所異動, 請務必於放榜前完成申請手續, 並將本表寄達本校 三 地址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報名組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考試名稱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性別 系所名稱 ( 無主修 / 類別者免填 ) 異動事項 ( 請勾選 ) 永久地址 永久電話 行動電話 ( 請寫明新的通訊地址 )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背面影本 申請人簽章監護人簽名申請日期 27

31 附表四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聯 絡 手 機 聯絡電話 報 考 系 所 障礙類別 及狀況 智能障礙 語言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身體病弱 視覺障礙 ( 全盲 弱視 ) 自閉症 聽覺障礙 ( 左耳 右耳 : 重度 中度 輕微 ) 肢體障礙 ( 腦性麻痺 上肢障礙 下肢障礙 可 否 : 自行上下樓 / 坐輪椅 ) 多重障礙 ( 請略加敘述障礙類別 ) 其他障礙或特殊情形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 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 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 1. 申請方式 : 請於報名收件期間, 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申請日期 註 28

32 附表五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報考系 ( 所 ) 組招生考試, 報名身分與所持境外學歷皆符合規定, 特勾選具結以下事項, 日後若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 或經學校查證該境外學歷證明不實或不符情事, 貴校可取消本人報考或錄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即便已獲錄取並註冊入學, 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 若有上述情事, 本人無條件放棄抗辯之權利, 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海外學歷 (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本人所持有之海外學歷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 若於報名時無法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交,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大陸學校學歷 : 本人如持有大陸高等學校學歷為教育部認可名冊中所收錄者, 將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 ; 若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學歷證件,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交,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香港 澳門學歷 : 本人所持香港 澳門學歷, 符合教育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來就學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報考系所組 : 就讀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地 址 : 電 話 : 具結日期 : 年 月 日 29

33 附表六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報名序號報考學系 姓 名 緊急聯絡人姓名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通訊地址 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姓名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姓名 : 緊急聯絡人地址 : 備 註 1. 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並務必正楷填寫清楚 ( 勿寫太小 ), 若同一項目 1 個字以上需造字時, 請依順序填寫, 例 : 歐陽 **, 則請依順序手寫後面 2 個所需字 2.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3. 申請方式 : 將此表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傳真後並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4. 本校造字完成後, 由本校印製之考試相關資料 ( 如報名表 成績單及錄取名單等 ), 將會顯示正確姓名或地址, 惟因個人電腦顯示器及印表機之不同, 恐會造成 " 缺字 " 現象, 請考生無須擔心 30

34 附圖一 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31

35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考試各項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下載時間 103 年 4 月 8 日 ( 二 ) 網路免費下載 報名日期 (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 報名費繳費期限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四 ) 下午 5:00 止 103 年 5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 103 年 5 月 28 日 ( 三 ) 前 103 年 6 月 13 日 ( 五 ) 上午 9:00 至 103 年 6 月 29 日 ( 日 ) 下午 5:00 止 報名最後一日至下午 5:00 止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請至本校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 考試日期 103 年 6 月 28 日 ( 六 ) 29 日 ( 日 ) 放榜日期 103 年 7 月 15 日 ( 二 ) 於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 招生訊息 網頁公告 成績單寄發 103 年 7 月 15 日 ( 二 ) 成績複查及成績單補發 103 年 7 月 16 日 ( 三 ) 至 103 年 7 月 22 日 ( 二 ) 止 正取生線上報到 103 年 7 月 16 日 ( 三 ) 上午 10:00 至 103 年 7 月 18 日 ( 五 ) 中午 12:00 止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請至本校 考生入口網 進行報到作業 備取生線上遞補作業 103 年 7 月 21 日 ( 一 ) 上午 10:00 起 備取生遞補名單至本校 招生訊息 網站查詢 各項查詢電話 學校總機美術學系報名組成績榜務組 (02) (02) (02) 分機 1255 簡章公告 : 本簡章內容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未發售紙本簡章 下載網址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103 學年度學士班二年級轉學生招生簡章, 即可參閱並免費下載列印簡章內容, 內容僅供參考, 不得複製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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