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業年限:碩士班:一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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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簡章 本簡章無發售紙本, 請自行上網瀏覽或列印 國立高雄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105 學年度第 8 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2 目錄 重要日程公告... 1 簡章內容 壹 報考資格... 2 貳 修業年限... 2 參 報名日期 方式及注意事項... 2 肆 招生系所 錄取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與方式 總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 準... 6 伍 口試 面試時間表... 9 陸 成績計算... 9 柒 複查... 9 捌 錄取標準... 9 玖 放榜... 9 壹拾 驗證與報到 壹拾壹 註冊與入學 壹拾貳 申訴 壹拾參 簡章網路免費下載 壹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附錄一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附錄二 : 網路填表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附錄三 : 國立高雄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四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五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件一 : 進修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 附件二 : 考生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 附件三 : 推薦函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 附件五 :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件六 : 往返高雄大學交通資訊 附件七 : 國立高雄大學交通路線示意圖 附件八 : 國立高雄大學校內大樓位置圖 本校地址 :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考生服務電話 :(07) 轉 8241~8243 傳真號碼 :(07) 相關招生訊息 :

3 重要日程表 項目招生公告與簡章下載公告網路報名報名費轉帳截止日報名表件郵寄截止日 日期 106 年 3 月 31 日 ( 五 ) 起 10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起至 106 年 5 月 9 日 ( 二 ) 止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止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以郵戳為憑 上網列印准考證 106 年 5 月 16 日 ( 二 ) 下午 3:00 起 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口試 面試日期 106 年 5 月 20 日 ( 六 ) 寄發成績單 106 年 5 月 24 日 ( 三 ) 受理成績複查申請截止日 106 年 5 月 25 日 ( 四 ) 錄取名單公告放榜 106 年 5 月 26 日 ( 五 ) 正取生驗證與報到 106 年 6 月 12 日 ( 一 ) 註冊入學 106 年 9 月中旬 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本校不再另行寄發准考證 口試 面試當天請持准考證及有效證件正本應試 ( 有效證件指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 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或 汽機車駕照 四種 ), 以便查驗 未攜帶上述證件者, 將依本校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校相關通知將以電子郵件 ( ) 方式寄送, 請保持電子郵件信箱暢通, 個人電子郵 件信箱之收件問題, 由考生自行負責, 若未於公告期限內收到通知, 亦可上本校招生網站 查詢 以上各階段訊息同時間公告於招生訊息網頁上 : 1

4 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 一 一般生 : ( 一 ) 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獲有碩士 ( 含 ) 以上學位者 ( 含應 屆畢業 ) ( 二 ) 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並獲有碩士 ( 含 ) 以上學位者 ( 含應屆 畢業 ) ( 三 ) 符合入學大學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 ( 詳簡章附錄一 ) 除應考資格外, 各系所另訂有特定學科及特定報考資格者, 從系所規則 備註 : 1.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就讀事項請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 辦理, 惟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份者, 不在此限 2. 大陸地區居民報考及就讀事項請依 大陸地區居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 定辦理, 惟在臺已取得合法居留身份者, 不在此限 3.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於錄取報到辦理驗證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 ( 簡章附錄四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簡章附錄五 ) 及 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驗 ( 交 ) 所需文件, 請詳簡章 ( 壹貳 錄取考生報到 驗證第 五條 ) 規定 二 在職生 : 除具有一般生報考資格外, 並須於考上後報到驗證時, 提供現職單位出具 之進修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 ( 格式可參考附件一 ) 貳 修業年限 : 二至七年 參 報名日期 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律網路報名 一 報名日期 : ( 一 ) 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10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起至 106 年 5 月 9 日 ( 二 ) 止 ( 二 ) 報名費轉帳截止日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止 ( 三 ) 報名收件截止日期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以郵戳為憑 ) 各項報名資料請於 規定時間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寄地址詳見本簡章第 6 頁至第 8 頁各系所規 定 二 報名方式 :( 請詳閱附錄二 ) ( 一 ) 上網填寫報名表 : 請至本校網站報名系統登錄資料, 網址 : zh-tw 點選 106 學年度博士班網路報名 進入 博士班 網路報名 系統, 填妥報名資料後, 並詳細核對, 報名資料一旦確認傳送後就無法再 作修改 確認後送出, 即出現考生個人專屬 ATM 轉帳帳號, 並依此帳 號進行報名費轉帳作業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傳送並郵寄資 2

5 料, 以免權益受損 ( 例如 : 地址輸入錯誤, 以致准考證及成績通知單無法寄達 ; 輸入錯誤, 致無法通知報名繳費狀態, 傳送報到資料等情形,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 二 ) 繳交報名費 : 1. 考試報名費 : 新台幣參仟元整 ( 不含 ATM 轉帳手續費 ) 2. 繳費方式 : (1) 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A 持台灣土地銀行金融卡 ( 免手續費 ): 插入金融卡 轉帳 輸入 個人帳號 金額 完成繳費 B 持台灣土地銀行以外之金融卡 : 插入金融卡 轉帳 輸入銀行代號 005 ( 台灣土地銀行 ) 輸入 個人帳號 金額 完成繳費 (2) 至郵局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插入金融卡 跨行轉帳 非約定帳戶 輸入銀行代號 005 ( 台灣土地銀行 ) 輸入 個人帳號 金額 完成繳費 (3) 臨櫃繳款 : 限台灣土地銀行全省各分行辦理 ( 請自行填寫存摺類 - 存款憑條 ) 入帳行 : 台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戶名 : 國立高雄大學 401 專戶帳號 : 個人專屬帳號共計十四碼 3. 低收入戶考生, 免繳報名費 : (1)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低收入戶者, 須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17:00 前傳真下列文件至 (07) ( 傳真後請立即來電確認, 電話 : (07) 轉 8241~8243) A. 台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各鄉鎮市 ( 區 ) 公所, 所開具之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B. 網路列印之報名表 (2) 凡是未於上述期限內繳交資料者, 則需補繳報名費, 否則視同報名未完成 (3) 經審件後, 若有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4. 中低收入戶考生, 減免報名費 30%: 辦理該項減免之考生請提供所屬各縣市政府開具之 中低收入戶證明 影本及網路列印之報名表, 並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17:00 前, 傳真至 (07) ( 傳真後請立即來電確認, 電話 :(07) 轉 8241~8243), 未依限繳交或審核未獲通過者, 則需補繳報名費, 否則視同報名未完成 ( 三 ) 完成繳費作業後即可上網列印報名表, 並詳細核對資料 如不慎輸入錯誤或 3

6 需造字, 請更正 ( 更正處旁請簽章 ) 後並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17:00 前, 傳真至 (07) ( 傳真後請立即來電確認, 電話 : (07) 轉 8241~8243), 若核對無誤, 報名正表請自行留存 ( 四 ) 報名資料一旦確認傳送後就不能再修正, 一經網路確認傳送,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 組別 選考科目等之更正 ( 五 ) 裝寄審查資料 :( 繳交之證件, 一概不予退還 ) 請將以下報名資料依序裝入信封內, 並於信封上粘貼從網路上下載之 郵寄信封封面, 於報名收件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 郵寄地址詳見本簡章第 6~8 頁系所分則規定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1.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 請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請參照簡章附錄五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 請繳交驗證文件正本 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及入出境紀錄 3. 各系所規定報名時所須繳交之資料 ( 詳見本簡章第 6-8 頁 ) 4. 報名文件及資料請依 郵寄信封 封面註明之編號順序, 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用迴紋針或夾子於左上角夾妥 ( 六 ) 身心障礙考生如需安排特殊服務, 請至本校招生組網頁 表單下載 處自行下載 身心障礙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網址 : 填妥後連同 診斷證明書, 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17:00 前傳真至 (07) ( 傳真後請立即來電確認, 電話 :(07) 轉 8241~8243), 本校將於審查後, 視考生個別情況提供服務 三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報考生之報考資格 ( 含學歷 ( 力 ) 經歷) 之認定, 以網路上輸入資料為依據, 所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均於錄取後驗證; 若經驗證與網路上輸入資料不符或證件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 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報考生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 二 ) 考生繳納考試報名費後, 如有特殊原因欲申請退費者, 請至本校招生組網頁 表單下載 處自行下載 報名考生退費申請表 ( 網址 : ), 並於網路報名截止後 7 日內提出申請 ( 郵戳為憑, 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 經核准後退還報名費新臺幣貳仟元 ( 三 ) 考生報名所繳交之文件資料, 由本校留存備查, 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 四 )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 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招生考試 ; 違者若經查覺, 則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 五 ) 依據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 規定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能否報考, 須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若經報考獲錄取, 不得以前述身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六 ) 依內政部 服役須知 規定,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 七 )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 4

7 或低於原等級學校, 並不符合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 ( 八 ) 進修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 請詳閱附件一 考生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參考格式, 請詳閱附件二 推薦函格式, 請詳閱附件三 5

8 肆 招生系所 錄取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與方式 總成績計算方式及錄 取標準 : 系所別 身分別 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資料審查 ( 50 %) 項目 法學院博士班 一般生 3 名 一 法律學研究所 ( 含財經法律研究所 科技法律研究所 政治法律 研究所 ) 畢業, 得有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二 法學相關研究所畢業, 得有碩士學位 一 本校博士班考試招生報名表 ( 由網路報考系統產製 ) 一式 3 份 二 碩士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1 式 3 份 報考者如為應屆畢業 生, 須出具 碩士指導教授簽署 本學期 (104-2) 已排定論文考 試之證明 ( 不限格式 ) 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三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四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影本 2 份 ( 碩士班成績單須含碩士 學位論文考試成績 ; 如為應屆畢業生, 須提供入學年起至 之歷年成績單 ) 五 外文相關考試證明資料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七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 1 式 3 份 八 碩士論文及其他著作 1 式 3 份 ( 報考者如為應屆畢業生, 須提供碩士論文初稿 1 式 3 份 ) 上述審查資料, 請於完成報名手續後 (106 年 5 月 10 日前, 郵戳日期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 ( 博士班 ) 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報考博士班審查資料 參加報考本院博士班之全體考生面試資格 ( 50 %) 時間時間 :106 年 5 月 20 日 ( 星期六 ) 地點地點 : 國立高雄大學 (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 一 總成績 = 資料審查成績 50%+ 面試成績 50% 總成績計算方式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三 以上各單項原始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比較總成績錄取 ; 總成績相同時, 依 (1) 面試 (2) 資料審查原始成績之錄取標準高低順序錄取 一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106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請考生於規定時間應試, 逾時未到考者, 以缺考論 其他規定 二 請將應繳報考資料第 1 項至第 6 項依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共計 1 式 3 份 ; 第 7 項及第 8 項之資料務必單獨成冊, 切勿和其他 資料裝訂 三 繳交資料後一律不接受抽換 增補及退還, 面試當天亦不接受 新增補之資料 四 應繳報考資料不齊全者, 不予受理 五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需依簡章規定, 備齊資料郵寄 備註系所聯絡電話 : 聯絡人 : 張鋐宜 6

9 系所別 應用數學系 身分別一般生在職生 名額 1 名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資料審查 (50%) 口試 (50%) 項目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1. 符合本簡章 貳 報考資格 1. 符合本簡章 貳 報考資格 2. 不接受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2. 接受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 大學部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二 攻讀博士學位計畫書三 碩士論文 ( 應屆畢業生經指導教授簽證後, 得以碩士論文初稿替代 ) 四 彌封推薦函二封 ( 請參見附件三 ) 五 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獲獎證明 工作經驗等 ) 上述審查資料, 請於完成報名手續後 (106 年 5 月 10 日前, 郵戳日期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應用數學系 ( 博士班 ) 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報考博士班審查資料 一 報考本系博士班之全體考生 二 口試包含 ( 微積分 高等微積分 線性代數及未來研究方向等 ) 時間 :106 年 5 月 20 日 ( 星期六 ) 上午地點 : 國立高雄大學 (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 總成績計算方式 錄取標準 一 總成績 = 審查成績 *50%+ 口試成績 *50% 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三 以上各單項原始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比較總成績錄取 ; 總成績相同時, 依 (1) 口試 (2) 資料審查原始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 其他規定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106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三時於本系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請考生於規定時間應試, 逾時未到考者, 以缺考論 備註 系所聯絡電話 : ; 聯絡人 : 黃雅鳳小姐 7

10 系所別 身分別 名額 電機工程學系 一般生 1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考試項目 資料審查 (40%) 面試 (60%) 項目 參加資格 時間地點 符合本簡章 貳 報考資格 一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一式三份 二 碩士論文一式三份 應屆畢業生經指導教授簽證, 得以碩士論文初稿替代 三 彌封推薦信二封 ( 請參見附件三 ) 四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文件一式三份 ( 如 : 大學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相關著作 等 ) 五 上述應繳資料需於報名完成後以掛號方式郵寄繳交 上述審查資料, 請於完成報名手續後 (106 年 5 月 10 日前, 郵戳日期為憑 ) 以掛號郵寄至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 博士班 ) 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報考博士班審查資料 報考本博士班之全體考生 時間 :106 年 5 月 20 日 ( 星期六 ) 上午地點 : 國立高雄大學 (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 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 總成績 = 審查成績 *40%+ 面試原始成績 *60% 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三 以上各單項原始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錄取標準 比較總成績錄取 ; 總成績相同時, 依 (1) 面試 (2) 資料審查之原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其他規定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106 年 5 月 17 日下午三時於本所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請考生於規定時間應試, 逾時未到考者, 以缺考論 備註 系所聯絡電話 : ; 聯絡人 : 王小姐 8

11 伍 口試 面試時間表 : 網路公告口試 面試試場時間 :106 年 5 月 17 日 ( 三 ) 下午三時 日程表 : 系所別 科目 9 日期及時間 106 年 5 月 20 日 ( 六 ) 法學院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5 月 17 日前於法學院網頁及招生面試訊息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應用數學系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5 月 17 日前於應用數學系網頁及口試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詳細面試時間與地點, 將於 5 月 17 日前於電機工程學系網頁電機工程學系面試及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不另通知 陸 成績計算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除另有規定註明者外, 原始成績滿分均為 100 分, 並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並依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 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 柒 複查 : 一 複查期限 : 本考試成績單不列正取分數及備取分數, 成績單寄出後, 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 應於 106 年 5 月 25( 四 ) 前提出複查申請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複查辦法 : 一律以書面申請 ( 如附件三 ), 連同成績單 ( 可上網自行列印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複查費每一科目伍拾元 ( 請購買 郵政匯票, 受款人 國立高雄大學 ) 及內附貼足郵資, 書明姓名 地址 郵遞區號之回郵信封一個,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否則不予受理 三 系所之 資料審查 與 面試 成績複查以成績有否登錄錯誤 加總錯誤 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 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 亦不得要求檢視 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 申請複查之考生本人不得提出異議 四 同一科目或項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五 郵寄信封封面請備註 成績複查 字樣 捌 錄取標準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最低錄取標準,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 取生,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總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依序錄取正取生至核定之招生名 額為止, 並得列備取生若干人 ; 總成績相同時, 依各系所規定之 總成績相同者其 錄取之順序 決定其錄取順序, 如比較至最後一項之結果分數仍相同而使錄取人數 超出招生名額時, 則超額之同分比較者均予錄取 ;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 序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二 本校得視成績採不足額錄取,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三 考生應考科目如有一科零分或一科缺考者, 即使總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亦不予 錄取 玖 放榜 : 一 放榜日期 : 預計於 106 年 5 月 26 日 ( 五 ) 公告榜單 本校得視實際作業情形, 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放榜 二 放榜方式 :

12 ( 一 ) 請利用本校網際網路查詢 : ( 二 ) 正取生之錄取暨報到通知書以掛號寄送 壹拾 驗證與報到 : 一 正取生應於錄取通知規定之日期, 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與報到 正取生若於報到日 前仍未收到錄取暨報到通知書者, 仍應如期辦理驗證與報到 二 正取生凡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驗證與報到者, 即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三 遞補之備取生須於錄取暨報到通知書指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與報到, 逾期 未報到者, 視同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四 備取生遞補作業至本校當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止 五 錄取生 ( 含正 備取生 ) 驗證報到時, 應持以下之資料證件正本辦理 : ( 一 ) 錄取暨報到通知書 ( 未收到者得以國民身分證正本替代 ) ( 二 ) 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文件之正本 ( 三 ) 查驗中文畢業 ( 學位 ) 證書正本, 另繳交影本一份 ( 改名者須附戶籍謄本影本 ) ( 四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 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正 本, 另繳交影本一份 ( 五 ) 教育部香港立案各校院學生, 查驗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正本, 或學校開具附 核准入學學籍文號, 且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信之大四下肄業證明正本, 另 繳交影本一份 ( 六 ) 持國外學歷之考生, 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規定 辦理, 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入出境紀錄, 另繳交影本一份 ( 申請人係外國 人或僑民免附入出國境紀錄, 惟須提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 ) ( 七 ) 持大陸學歷考生, 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五 ) 規定辦理, 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入出境紀錄, 另繳交影本各一份 ( 八 ) 持香港 澳門學歷考生, 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入出境紀錄, 另繳交影本各一份 ( 九 ) 在職生另繳交現在機構進修同意書及在職證明書 ( 如附件一 ), 否則視同未完 成報到 六 錄取生報到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 應填具切結書, 於切結期限 內補繳, 逾期仍未補繳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七 凡錄取生經驗證時, 發現所繳驗證件與報考資格不符者,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 不得異議,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八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 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不實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即開除學籍, 並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九 本學年度研究所博士班甄試第一階段報到備取作業截止後之缺額, 併入本招生考試 之招生名額內 ; 第二階段報到後如有缺額, 則由本招生考試之備取生遞補 十 錄取生保留入學資格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十一 於本校規定之開學日前應報到而未報到者, 自動取消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 遞補 10

13 壹拾壹 註冊與入學 : 一 錄取生於報到後, 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 入學手續, 否則以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二 錄取生之註冊入學等相關須知預定於 8 月公告於本校 新生入學資訊網 ( ), 相關事宜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 組 三 錄取生入學後, 其有關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 修業規定 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 科 目 學分抵免 提高編級等學籍相關規定, 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或請逕洽本校 教務處 ( 及學校網頁 ( ) 查詢 四 本校學生得具校內雙重學籍, 相關規定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五 博士班前二年每學期收取學雜費合計 ( 含基本學分費 ) 與其他費用, 不另收學分費 ; 而第三年起每學期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與其他費用 ( 至其畢業止 ) 105 學年度收費標 準請詳見本校首頁之學雜費專區 ;106 學年度之收費標準預計在 106 年 8 月於本校 首頁之學雜費專區公告 六 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 經有關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 學資格 壹拾貳 申訴 : 考生如對複查結果 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 應於考試放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 ( 須具名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或以其他方式提出者均不受理 壹拾參 簡章網路免費下載 : 網路下載位址 壹拾肆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新生入學須經公立醫院 ( 不含衛生所 ) 或公私立醫學中心完成教育部規定之體檢 項目後, 方可入學 二 如遇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 本校除於考試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通知 外, 當日並於本校公告延期舉行相關事宜 三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請詳見附錄三 四 其他未盡事宜以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且以網路方式公告 11

14 附錄一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修正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12

15 第三條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3

16 第四條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14

17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15

18 第六條 第七條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第九條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 16

19 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17

20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8

21 附錄二 : 網路填表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網路填表報名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國立高雄大學網路填表報名招生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上操作的系統, 考生使用網路填表報名系統僅須一臺可上網電腦 瀏覽器 (Internet Explorer 4.0 以上 ) 與印表機即可進行網路填表報名列印及各項網站查詢服務 為了美觀與使用方便, 本系統建議最佳解析度為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c866-1.php?Lang=zh-tw, 點選 106 學年度博士班網路報名 進入 博士班 網路報名系統 先行註冊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 自 10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起至 106 年 5 月 9 日 ( 二 ) 止 輸入帳號 : 身分證字號 輸入密碼 :( 請自行設定 ) 修改 網路報名權益書 輸入報名資料 同意 核對報名資料 確認 至 ATM 轉帳繳款或至土地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銀行代碼 :005( 台灣土地銀行 ) 繳費帳號 : 個人所取得之專屬 ATM 轉帳帳號繳費金額 : 博士班 3000 元 報名者須詳閱簡章中各項權利義務規定, 如因未詳閱簡章各項規定而影響應考或入學資格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資料如需造字, 請先以 # 代替 ( 例如 : 陳薜玲, 請輸入陳 # 玲 ) 或須修正, 列印報名表後填寫缺字或訂正, 並在旁 簽章 並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17: 00 前傳真至 (07) 請於 106 年 5 月 10 日 ( 三 ) 前完成轉帳繳費, 未於期限內完成轉帳繳費將無法進行報名表件列印作業! 報名費繳交結果 報到等相關通知皆以 傳送, 請務必填寫有效之資料, 並隨時接收 列印 網路報名表 及 郵寄信封封面 將規定繳交資料 郵寄至本校 請核對報名表資料, 若核對無誤, 報名表請自行留存 請將 各系 ( 所 ) 規定繳交資料 裝入信封, 於 106 年 5 月 10 日前以掛號郵寄, 郵寄地址詳見本簡章第 6 至 8 頁各系所規定 19

22 附錄三 : 國立高雄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國立高雄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0 年 09 月 20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次招生委員會核定通過 105 年 03 月 25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6 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國立高雄大學為維護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試場秩序與考試公平, 訂定國立高雄大 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 ( 有效證件指 : 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 限內之護照 附加相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四種, 以下稱有效證件 )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應向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未帶准考證或有效證件入 場, 如經主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所缺之准考證或有效證件仍未送達或仍未申請補發者, 則扣減該 科原始成績二分 考試結束前仍未出示有效證件者, 應於該節考試畢由主監試人員陪同至試務辦公 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以備日後查驗, 考生不得拒絕, 違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准考證規定之時間入場考試或於面試通知規定之指定地點報到 考生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 未經 主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 惟該節考試時間不超過六十分鐘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 出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主監試人員同意在未達前項規定出場時間出場 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前項規定可以出場之時間為止, 違者依其情 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面試遲到者得視情節扣減成績或取消面試資格 入場考試或報到時間如有修正 調整情事, 另從其規定 第四條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答案卷 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 號碼, 均須完全相同, 答案卷上 考試科目 與試題上 考試科目 二者需相符, 如有不符, 應即刻舉手, 請主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 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原始成績 ( 二 )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 編定之座位作答,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 三 ) 經主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並 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且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 編定之試場應試,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20 試

23 ( 一 ) 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 二 ) 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 三 ) 經主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 或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發現者, 一律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第五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答案卷, 如有缺漏 污損 印刷不清或准考證號碼錯誤, 應即舉手請主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答案卷者, 由主監試人員記載於試場記載表, 考生以錯用之答案卷繼續作答, 並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第六條考生入座後, 應將准考證及有效證件正本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 經主監試人員勸導後仍拒絕簽名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七條考生發現試題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主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書寫答案卷, 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並依試題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第九條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 有效證件 考試必用文具及手錶 ( 未附計算器及收發訊息功能者 ) 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並迅速對號就座, 經主監試人員指示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須用品或就坐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 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或記憶等功能之物品及其他足以影響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持醫院診斷證明並經主監試人員查驗後方可使用, 違者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攜帶入場之手錶 行動電話及所有物品, 不得發出聲響或有其他影響試場安寧之情形,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第十條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 相互交談 窺視他人答案 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亦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 考生與相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考生不得在考桌 文具 准考證 肢體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21

24 第十二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按下列規定論處 : ( 一 ) 竄改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者, 該科不予計分 ( 二 )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或在其上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 三 ) 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之文字符號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第十三條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與試題併交主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主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卷及試題紙,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 一 ) 鈴聲響畢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二分 ( 二 ) 經主監試人員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 三 ) 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第十五條考生未經主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主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 則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應考時間或補考 第十六條考生交完答案卷及試題紙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至該科零分為止 第十七條考生不得在試場內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 如勸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尚未達依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出場時間,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並陪同至可以出場之時間為止 ), 該科不予計分,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該科原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九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主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做適當處理 第二十條考生在本年度內參加本校招生考試及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得通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第二十一條考生之答案卷若於試場內或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違者扣減該科原始成績十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22

25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 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 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 遵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 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23

26 附錄四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 24

27 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25

28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6

29 附錄五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7 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 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 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 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 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 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 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 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0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28

31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 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 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 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 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 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 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 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 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32 附件一 : 進修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 在職生錄取考生報到驗證用 ( 機關全銜 ) 在職人員 薦送進修國立高雄大學同意書與在職證明書 進修人員姓名 性別 出年 生月日 服務部門 職務 服務年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月 薦送報考博士班別 博士班 一 本機構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如將來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概無異議 二 薦送報考人員經考試錄取, 本機構同意其在職進修 薦送機構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 蓋薦送機構及負責人印信處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0

33 附件二 : 考生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 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考生學業成績總名次證明 姓名 就讀學校 就讀系 ( 組 ) 別 學號 身分證號碼 學業成績總平均 ( 列至小數點第二位 ) 全班人數名次 名次佔全班百分比 證 該生為本校 學年度 應屆畢業生 畢業生 明 其在校學業成績及名次如上表所列無誤 事 項 ( 證明學校權責單位章戳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系 ( 所 ) 博士班 報考所組 組 考試編號 ( 由考生填寫 ) ( 由本校填寫 ) 註 : 如考生就讀學校可出具包含上表所載資料之證明, 准用其證明 31

34 附件三 : 推薦函 壹 申請人填寫部分 : 國立高雄大學系 ( 所 )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推薦函 姓名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年月日 學歷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大學 : 民國年月大學學系組畢業獲學士學位 碩士 : 民國年月大學學系 ( 所 ) 組畢業獲碩士學位 縣 ( 市 ) 鄉鎮 ( 市區 ) 里 ( 村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手機 研讀方向 碩士論文題目指導教授姓名 推薦人 研讀學位方式 服務單位 電話 姓名 電話 服務 職 單位 稱 地址 縣 ( 市 ) 鄉鎮 ( 市區 ) 里 ( 村 )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全時間 : 沒有其他專 兼職 服務機構選派, 帶職帶薪 服務機構選派, 留職停薪 其他, 請說明 : 貳 推薦人填寫部分 : 說明 : 為瞭解申請人過去求學 研究或工作之表現, 以做為申請人是否能夠進入本所的參考, 請儘量提供您的寶貴意見 此項資料將不對外公開 1. 您與申請人之關係 : 大學部教授, 研究所教授, 專題研究指導教授, 工作單位主管, 其他, 請說明 : 2. 申請人在學期間, 您認為其一般學業成績在班上 : 前 10% 以內, 前 10%~25%, 前 25%~50%, 50% 以後 3. 您認為申請人進行碩士論文研究 ( 或在學在職 ) 期間的學習或工作態度 : 自動自發, 嚴謹小心, 被動, 馬馬虎虎, 無從判斷 4. 您認為申請人之碩士論文 ( 工作 ) 品質 : 極佳, 佳, 尚可, 差, 極差, 無從判斷 32

35 5. 您認為申請人若就讀本所博士班, 對於基本課程的準備及認識 : 極佳, 佳, 尚可, 差, 極差, 無從判斷 6. 您認為申請人的研究潛力 ( 如理解力 想像力及創造力等 ): 極佳, 佳, 尚可, 差, 極差, 無從判斷 7. 申請人如具有其他重要優點或特殊表現, 請說明 : 8. 申請人如具有重大缺點, 請說明 : 9. 您是否推薦申請人進入本所博士班? 極力推薦, 推薦, 勉強推薦, 不推薦 10. 其他補充說明 : 推薦人 ( 簽章 ): 年月日 感謝您完成本推薦函 本頁如不敷使用, 或有其他補充說明, 請另行打字 ( 或書寫 ) 於 A4 紙上, 連同本推薦函裝入信封內, 密封簽名後, 交申請人於報名時繳交 33

36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 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組別 複查科目 ( 項目 ) 查覆後分數 複查回覆說明 : 申請人簽章 : 國立高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意事項 一 複查申請期限 : 於 106 年 5 月 25 日 ( 四 ) 前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表正面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報考系所 及申請日期 複查項目名稱 要填寫清楚正確 ; 同一科目或項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三 請檢附成績通知單 ( 若未收到者, 可上網查詢自行列印 ) 身份證影本, 連同複查費用 ( 每科伍拾元 ; 請購買 郵政匯票, 匯票受款人請寫 國立高雄大學 ) 及寫明收件人姓名 地址, 貼足回郵信封一個, 一併裝入信封, 寄請複查 四 複查函件請限時掛號郵寄至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考生本人或託人來校查詢者, 恕不受理 五 郵寄信封封面請備註 成績複查 字樣 六 系所之 資料審查 與 面試 成績複查以成績有否登錄錯誤 加總錯誤 漏閱答案等情形為範圍, 不得提出重閱或重審, 亦不得要求檢視 經複查成績若因分數增減致錄取結果有所異動者, 申請複查之考生本人不得提出異議 34

37 附件五 :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准考證號碼姓名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生考試之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系所 ( 組別 ) 之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 考生簽章日期年月日 第一聯 國立高雄大學錄取系所存查 國立高雄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考試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准考證號碼姓名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生考試之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系所 ( 組別 ) 之 106 學年度博士班招 考生簽章日期年月日 國立高雄大學錄取系所蓋章 : 第二聯寄回考生存查注意事項 : 一 請填妥本說明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郵寄或親送 :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 錄取系所名稱 收 信封上請註明 放棄博士班錄取資格 二 本校招生系所於聲明書蓋章後, 第一聯留錄取系所存查, 第二聯寄回考生 三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考生慎重考慮 四 於本校規定之開學日前應報到而未報到者, 自動取消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35

38 附件六 : 往返高雄大學交通資訊往返高雄大學交通資訊 搭乘公車或客運 Bus 一 搭乘公車客運 Kaohsiung City Bus 詳細資訊可參考高雄市公車客運 號公車路線及時間表 二 高雄客運 Kaohsiung Bus 1. 從茄萣 湖內有 606 線車 2. 在岡山可以搭 等線車 3. 從彌陀 梓官可以搭 ( 梓官 ) 等線車 4. 在林園 鳳山可以搭 ( 林園 ) 等線車 5. 在高雄火車站 左營可以搭 等線車 搭乘飛機 1. 抵達高雄機場出關後在航廈大廳外右側 機場幹線候車處, 搭高雄市公車往加昌站 301 號 到終點站, 轉搭 245 號公車到校區 2. 搭乘高雄捷運至楠梓加工區轉接駁公車 " 紅 56" 號到高雄大學下車 ( 詳細資訊請參閱下文捷運資訊 ) 搭乘火車 高雄火車站 : 走出高雄火車站前站, 在右前方 高雄市公車候車亭, 搭往加昌站 245 路公車到學校, 或搭 301 路公車到終點站, 轉搭 245 公車到校區或轉搭捷運系統到楠梓加工區轉接駁公車 " 紅 56" 號到高雄大學下車 搭乘高鐵到新左營站下車, 然後轉搭捷運到楠梓加工區轉接駁公車 " 紅 56" 號到高雄大學下車 搭乘捷運坐到楠梓加工區站下車轉搭接駁公車 " 紅 56" 號到高雄大學下車 本訊息僅供參考, 最新公車及客運車時刻表及路線圖, 請查閱相關網站 36

39 附件七 : 國立高雄大學交通路線示意圖 國立高雄大學交通路線示意圖 37

40 38 附件八 : 國立高雄大學校內大樓位置圖 國立高雄大學校內大樓位置圖 38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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