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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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上網 取得 報名費繳費帳號 及 網路報名通行碼 報名 各單位網址及洽詢電話 ( 本校總機 : ) 洽詢事項網址分機承辦單位 簡章下載 招生考試繳費及報名 報考資格 應試 招生考試成績單等問題 錄取生報到 學歷 ( 力 ) 證件繳驗 註冊 入學 學籍 學分抵免 修業等相關問題 兵役相關問題 網路報名 郵寄審查資料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與複試地點 學生宿舍申請 就學貸款 學雜費減免等相關問題 學生註冊收費相關問題 自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止 自 104 年 12 月 2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12 月 9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止自 104 年 12 月 2 日 ( 星期三 ) 起至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四 ) 止 ( 以國內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wstudent.html es/files/ php es/ php ~cashier/ccuindex_tuition.htm 104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四 ) (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另通知 ) 複試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榜示預定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成績複查 正取生報到 105 年 1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前 ( 通訊方式申請, 以國內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 105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二 ) 前 ( 通訊方式辦理報到, 以國內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考生服務專線 : 招生組 教學組 學生安全組 生活事務組 出納組

3 國立中正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國立中正大學招生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 (WWW) 上操作的系統 使用網路報名的考生可以使用瀏覽器 ( 如 IE,Firefox 等 ) 進行網路報名 報名表修改以及往後的各項網路查詢服務 因此, 使用網路報名僅需要一台可上網電腦與瀏覽器即可 一 網路取得 報名費繳費帳號 及 網路報名通行碼 : 網址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取號及繳費作業 項下點選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 二 網路報名網址 :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報名作業 項下點選 網路報名 三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 請先上網取得 報名費繳費帳號 及 報名通行碼, 並確認報名費繳費成功後, 於網路報名期間再進行網路報名 * 網路報名登錄時, 每一組 報名費繳費帳號 及 網路報名通行碼 限定報考一學系 ( 組 ), 請小心輸入並留存備查 * 繳費方式請參閱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不同意 離開報名網頁 同意 進入系統後, 請選擇報考學系 ( 組 ) 別 輸入 網路報名通行碼 輸入報名表資料 ( 務請詳閱右列之說明 ( 務請詳閱右列說明 ) ) 按 送出資料 鍵 核對所輸入之報名資料無誤後, 輸入 個人自行設定密碼 按 送出資料 鍵 系統回覆訊息並進行 報名資料確認 *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 : 自 上午 9 時起至 下午 5 時止 * 請使用 IE 8.0 版以上瀏覽器, 解析度 1024*768 * 若出現尚未繳交報名費畫面, 則表示您尚無法進入網路報名輸入步驟, 請儘速查明原因 * 請先檢查學系 ( 組 ) 別是否正確 * 報名資料若有需造字的文字, 於網路輸入時請以 * 號代替 ( 例如 : 李顒明請輸入為李 * 明 ), 以免報名資料產生亂碼無法辨識, 致影響報名 另須依簡章附表一填妥 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 於報名期間內傳真回覆, 由本校代為處理 * 考生於完成報名資料輸入並確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報考學系 ( 組 ), 故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 例如 : 地址若輸入錯誤, 以致成績通知單或錄取通知無法寄達, 由考生自行負責 ) * 個人自行設定密碼請牢記或列印, 俾利日後查詢報名結果等相關資訊 ( 查詢報名結果請由 報名狀態查詢 選項中進入 ) * 考生需於網路報名截止前 (10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時 ) 完成報名資料確認, 逾期未完成資料確認動作,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報名資料確認後, 即不得修改 * 報名資料確認方法 : (1) 系統回覆訊息後, 按 馬上進行確認 按鈕 (2) 或按 中之 進行資料確認 按鈕 (3) 或利用 報名作業 項下進行 執行報名資料確認 功能 於顯示的報名資料頁中按 資料確認無誤 按鈕, 產生 網路報名流水碼 並出現 完成網路報名, 始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產生 網路報名流水碼 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另須列印 完成網路報名表 並貼妥照片及親自簽名後, 連同審查資料一併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完成網路報名後, 須列印 完成網路報名表 並貼妥照片及親自簽名後, 連同審查資料一併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考生可利用 報名狀態查詢 功能, 以自行設定的網路密碼查詢網路報名是否成功及報名資料是否完成確認 郵寄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 104 年 12 月 10 日止, 以國內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完成網路報名後, 報名系統隨即產生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封面, 請列印後貼於自備之信封 ( 或紙箱 ) 上,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未依限寄出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完成報名手續後, 即不得修改或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

4 四 修改網路報名資料 考生於網路報名資料送出後, 未確認前發現有誤, 可在報名期間內修改報名資料, 惟報名資料經確認後, 即不得修改 其修改方式如下 : ( 一 ) 輸入原先報名的身分證號碼 學系 ( 組 ) 及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以供身分確認 ( 二 ) 選擇欲變更報考之學系 ( 組 ) ( 三 ) 修改您的報名資料 ( 四 ) 確認無誤後, 為了安全, 請再次輸入上次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 ( 五 ) 完成修改 五 執行報名資料確認 ( 一 ) 考生需於網路報名截止前 (10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時 ) 完成報名資料確認, 逾期未完成資料確認動作,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二 ) 報名資料確認方法 : 1. 系統回覆訊息後, 按 馬上進行確認 按鈕 2. 或按 中之 進行資料確認 按鈕 3. 或利用 報名作業 項下點選 執行報名資料確認 功能 於顯示的報名資料頁中按 資料確認無誤 按鈕, 產生 網路報名流水碼 並出現 完成網路報名, 始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請您務必列印 完成網路報名表 並貼妥相片及親自簽名後, 連同審查資料一併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三 ) 報名資料確認後, 即不得修改 考生可利用 報名狀態查詢 功能, 以自行設定的網路密碼查詢網路報名是否成功及報名資料是否完成確認 六 網路相關服務 ( 一 ) 通知項目 ( 報名時需正確填寫電子郵件地址 ) 未執行報名資料確認通知 完成網路報名通知 ( 二 ) 網路查詢部分 查詢報名費繳費帳號及通行碼 報名費入帳查詢 報名狀態查詢 密碼查詢 ( 三 ) 網路公告部分 報名人數一覽表 複試時間地點 錄取榜單

5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一 報名費 : 新臺幣 1,000 元整 二 報名費繳費帳號 ( 含網路報名通行碼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由考生自行上網取得, 網址為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取號及繳費作業 項下點選 取得報名費繳費帳號 三 繳費期間 :104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9 日 四 繳費方式 : 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 一 ) 持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 不限本人 ) 至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規定 ) 網路取得 報名費繳費帳號 ( 請至 取號及繳費作業 取號 ) 具轉帳功能之金融卡插入 ATM 選擇 轉帳 功能或 跨行轉帳 功能 ( 註 1 註 2) 輸入臺灣銀行代碼 00 4 完成轉帳繳費 輸入轉帳金額 1000 元 輸入 報名費繳費帳號 (14 碼 ) 註 1:(1)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 (ATM) 辦理轉帳繳費者, 請先確認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進行轉帳繳費, 若因金融卡不具轉帳功能致無法報名者, 一律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2) 辦理轉帳繳費者如欲確認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功能或欲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請逕洽金融卡原發卡機構辦理 註 2: 若利用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 金融卡插入 ATM 後請選擇 跨行轉帳 功能, 再選擇 非約定帳號, 之後輸入臺灣銀行代碼 004 報名費繳費帳號及轉帳金額, 即可轉帳成功 ( 二 ) 至臺灣銀行總行或分行櫃檯繳款 ( 手續費 10 元 ) 繳款前請至本校 取號及繳費作業 系統列印臺灣銀行專用繳款單 ( 三 ) 至各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手續費依各金融機構規定 ) 五 繳費方式說明 : ( 一 ) 上述三種繳費方式, 均須使用 報名費繳費帳號, 該帳號僅供考生個人使用, 請小心輸入或填寫 ( 二 ) 以第 ( 一 ) 及第 ( 二 ) 種方式繳費者,1 小時後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 如繳費入帳完成即可上網報名 ( 三 ) 以第 ( 三 ) 種方式繳費者, 因各行庫跨行匯款係人工作業, 須當日下午 6 時後方可上網查詢繳費入帳完成與否, 如繳費入帳完成即可上網報名 ( 四 ) 為確保考生權益,104 年 12 月 9 日 ( 繳費最後一日 ), 請勿以第 ( 三 ) 種方式繳費, 以免由於各行庫人工作業延誤而影響報名 ( 五 ) 以第 ( 二 ) 或第 ( 三 ) 種方式繳費者, 匯款單內容務必依下列文字填寫, 以免因填寫錯誤以致無法完成入帳, 而影響報名 入帳行 :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戶名 : 國立中正大學 ( 請完整填寫, 以免因錯誤漏填無法入帳 ) 帳號 : 請填寫 報名費繳費帳號 ( 請至網址 取得 ) 六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 ( 持臺灣銀行金融卡至臺灣銀行 ATM 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 ) 沒有出現金額, 或帳戶餘額沒有扣款者,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再依上述繳費方式完成繳費 ; 亦可由本校招生系統網址 :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後, 於 取號及繳費作業 項下點選 報名費入帳查詢 選項, 利用報名費繳費帳號查詢是否入帳成功 七 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6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目錄 簡章內容壹 招生類別 1 貳 修業年限 1 參 學系分則 1 肆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3 伍 報名方式 3 陸 報名期間 3 柒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3 捌 網路報名作業方式 4 玖 繳交及裝寄表件 5 拾 甄試作業及注意事項 7 拾壹 成績計算方式 7 拾貳 錄取原則 7 拾參 榜示 8 拾肆 成績複查 8 拾伍 錄取生報到 備取生遞補及放棄入學資格 8 拾陸 註冊 入學 9 拾柒 考生申訴處理 10 拾捌 其他 10 附錄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五國立中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表附表一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附表二境外學歷切結書附表三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四成績複查申請暨查覆表附表五錄取報到回覆單附表六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7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104 年 11 月 12 日本校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審定通過 壹 招生類別 : 大學部日間學制一年級 貳 修業年限 : 四年 ( 得延長修業至多二年 ) 參 學系分則 : 招生學系 ( 組 )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及甄試項目 學系組別 財經法律學系 招生名額 3 名洽詢電話 :(05) 轉 系組代碼 6100 傳真電話 :(05) 學系網址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成績處理方式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 報名時為高中 ( 職 ) 三年級在學者 ), 且在校成績排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經在學之高中 ( 職 ) 學校推薦後, 向本校申請報名 : 一 高一及高二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之平均成績達全校排名前 10 名者 二 高一及高二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之平均成績達全班排名前 3 名者 三 英文科及國文科於高一 高二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 之平均成績達全校排名前 5% 者 佔總成績項次甄試項目說明比例 初試 ( 合佔 50 %) 複試 ( 合佔 50 %) 書面審查資料 50 % 新近法律時事問題實例演習 20 % 口試問答 30 %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 1. 口試問答 2. 新近法律時事問題實例演習 3. 書面審查資料 1. 完成網路報名表 : 須貼妥二吋相片及考生親自簽名, 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或推薦委員會戳章 2. 學歷證明影本 : 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報名時先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惟錄取後, 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畢業證書正本 3. 高中歷年成績單正本 ( 含全校排名 全班排名或英文及國文全校排名百分比 ; 影本不予受理 ): 所出具之成績證明, 須與報考條件相符, 且須由考生就讀學校出具並加蓋教務處戳章 4. 自傳 ( 學生自述 ): 自傳請以中文撰寫, 正文中文字體請用標楷體 12 點, 英文字體用 Times New Roman 12 點, 字數不超過 1,000 字 5. 優異表現證明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英語能力 ( 可出具大考中心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或其他英語能力檢定證明等 ) 證照 競賽 學生幹部 社會服務 社團參與等證明 1. 報到時間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00~10:30 2. 報到地點 : 法學院 411 財法系辦 3. 實例演習時間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0:30~12:00 4. 實例演習地點 : 法學院 408 室 5. 口試時間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4:00~ 6. 口試地點 : 法學院 417 會議室 7. 參加複試名單及考生個人之口試時間,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 時起公布於本系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甄試方式 甄試說明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複試 1. 審查資料應繳份數, 應依各招生學系之規定繳交, 未明定者一律繳交 1 份 2. 考生參加複試時, 務請攜帶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或以駕照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考資料不符, 則取消應試資格,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 未依規定應試者, 以缺考論,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3. 複試時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應試 1

8 學系組別 運動競技學系 招生名額 2 名洽詢電話 :(05) 轉 系組代碼 7300 傳真電話 :(05) 學系網址 報考資格 甄試項目及成績處理方式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或已畢業學生, 或具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學士班報考資格者 (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 ), 且同時具有下列任一體育運動特殊才能 經歷 成就表現並持有專業證照或具證明之資格條件者 : 一 在體育運動領域已顯現卓越表現 極高天份及優異才能 ; 二 曾參加國際賽會獲獎或為選訓國手 ; 三 曾參加全國性綜合性運動賽會前三名 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三名 全國各單項盃賽前三名 ; 四 對體育運動具有創新能力 卓越領導 社會公益楷模之優秀傑出者 ; 五 具單一運動能力天份或具運動藝術 運動技術專長, 且曾獲國際賽會獎牌者 ; 六 各類特殊體育運動領域具有優質潛能或特殊優良表現, 且為弱勢家庭者 佔總成績項次甄試項目說明比例 初試 ( 合佔 50 %) 複試 ( 合佔 50 %) 書面審查資料 50 %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 1. 書面審查資料 2. 口試 口試 50 % 1. 完成網路報名表 : 須貼妥二吋相片及考生親自簽名 2. 高中 ( 職 ) 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應屆畢業生, 請繳交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報名時先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惟錄取後, 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報考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3. 以下審查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 : (1) 個人資料表 (2) 讀書計畫書及申請動機 (3) 自傳 ( 含個人特色及成長歷程 500~1000 字 ) (4) 推薦函以 2 封為原則 (5) 曾經參加國際或全國等級之運動賽會, 並繳交足以證明參賽獲獎之文件 (6) 專業能力成果, 如參與體育運動經歷 各種專業證照及運動能力證明 專題報告作品等, 相關證明文件獲獎影本 ( 未繳交者將影響書審面審查成績 ) (7) 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如特殊能力 傑出表現 專業證照 競賽成績 專題研究報告 得獎作品 弱勢家庭等證明 1. 時間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期二 ) 2. 地點 : 中正大學田徑場運 107 會議室 3. 參加複試名單及考生個人之口試時間,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3 時起公布於本系網頁,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甄試方式 甄試說明 所有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均須參加複試 1. 審查資料應繳份數, 應依各招生學系之規定繳交, 未明定者一律繳交 1 份 2. 考生參加複試時, 務請攜帶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或以駕照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考資料不符, 則取消應試資格,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 未依規定應試者, 以缺考論,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3. 複試時口頭自我報告 3 分鐘可提供書面簡報或電子檔, 及相關有利書面佐證資料 2

9 肆 報考資格 注意事項 : 一 報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 以網路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 若繳交之證明文件不符報考資格或與網路上輸入資料不符或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 則取消其錄取或入學資格, 並由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 持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學歷報考者, 如經錄取後於註冊入學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之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否則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資格,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之規定 四 報考生能否報考, 應自行依有關法令, 或遵照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之規定辦理 ; 錄取後能否入學就讀, 應自行負責 五 本招生不受理外籍生 僑生 港澳生或陸生報考 六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義務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不得以具 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 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八 考生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考 不符報考資格者, 若經錄取, 將取消入學資格 九 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者, 退還報名費, 由本校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惟須扣除作業處理費 200 元整 伍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 須先上網 取得 報名費 繳費帳號 及 網路報名通行碼, 並確認報名費繳費成功後, 於網路報名期間再進行 網路報名 ) 陸 報名期間 :10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郵寄截止日 :104 年 12 月 10 日止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柒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 一 報名費 : 新臺幣 1,000 元整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得申請全免優待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報名費得申請減免 60% 之優待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得申請減免 30% 之優待 申請方式 : 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者, 得於完成繳費及網路報名後,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至 104 年 12 月 25 日至本校招生系統網址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 其他服務 項下點選 退費申請 申請報名費優待, 請列印退費申請表並檢附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郵寄 : 3

10 62102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郵局第 90 號信箱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二 繳費期間 :104 年 12 月 2 日至 104 年 12 月 9 日止 ( 須先完成報名費繳費, 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 三 繳費方式及說明 : 請參閱本簡章內所附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捌 網路報名作業方式 : 一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請參閱本簡章首頁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二 請先至本校招生系統網址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取號及繳費作業 項下點選 報名費入帳查詢 確認報名費入帳完成後, 即可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三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 ( 須先完成繳費, 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 10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4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 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塞車, 請儘早上網報名, 逾期概不受理 ) 四 報名網址 :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報名作業 項 下點選 網路報名 五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輸入報名表上之電話號碼 通訊地址 ( 請輸入 105 年 2 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件 地址 ) 應正確無誤, 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 二 ) 國外學歷請輸入學校英文名稱, 並註明所屬國家及地區, 例 :Harvard Univ. ( MA.,USA) ( 三 ) 考生於完成報名資料輸入並確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學系 ( 組 ) ( 四 ) 完成網路報名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完成網路報名表 及 學系 ( 組 ) 指定繳 交之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封面, 請以 A4 大小紙張自行列印 完成網路報名表 及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封面 ( 或利用 報名狀態查詢 功能列 印 ), 並依本簡章 玖 繳交及裝寄表件 之規定, 備妥相關表件後,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未依限寄出者, 視 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五 )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 :(1) 報名費繳費入帳完成 (2) 於報名期間內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3) 於繳交截止日前寄出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三者均齊備, 始完成報名作業, 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六 ) 未完成報名手續或溢繳報名費者, 如欲申請退費, 須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至 104 年 12 月 25 日至本校招生系統網址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其他服務 項下點選 退費申請, 以網路申請報名費退費 ( 扣除作業處理費 200 元 ), 逾期恕不受理 ( 七 ) 完成報名手續並經本校審核資格符合者, 即表同意提供相關資料於考試時供本校試務人員查核及公告錄取榜單等相關試務作業用 ( 八 ) 考生於完成報名手續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及退費 4

11 ( 九 ) 考生如報考本招生多個學系 ( 組 ), 遇有考試時間或口試時間相同時, 應於應試前自行決定應試學系 ( 組 ), 不得因考試時間或口試時間相同而要求退費, 未應試學系 ( 組 ) 之考科以缺考論, 請於報名前審慎考量 ( 十 ) 身心障礙考生如有應考服務需求, 除於網路輸入報名資料時註明障礙類別 等級外, 另須填妥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附表三 ) 並檢具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 :62102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郵局第 90 號信箱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之年級 學系 ( 組 ) 別及姓名, 若未依限提出並出具證明文件者, 一律不予受理 本校亦得視申請項目要求考生出具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 認定功能性障礙之證明文件, 若未依規定出具者, 則不受理申 請 ( 十一 ) 本校對身心障礙考生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 並經本校審核確定後始可辦理 : 1. 提前進入試場就座 2. 每科目之考試時間, 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至多 20 分鐘 3. 試題放大至 A3 紙張 4. 安排一樓或有電梯之試場 本校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以本校現有之資源及ㄧ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考生如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 ( 如點字機 盲用電腦等 ) 輔具( 如放大鏡 輪椅及助聽器等 ) 及醫療器材等, 應自行準備, 並須事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七 網路報名期間 (104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9 日 ) 若遇任何問題, 請於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止 ( 例假日不受理 ) 電洽 :(05) 轉 11101~11106 玖 繳交及裝寄表件 : 下列一 二 三等各項資料表件請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掛號郵 寄 :62102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郵局第 90 號信箱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一 完成網路報名表 : 完成網路報名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完成網路報名表, 請 以 A4 大小紙張自行列印 完成網路報名表 ( 或利用 報名狀態查詢 功能列印 ), 並貼妥最近三個月內之正面脫帽半身二吋相片一張及親自簽名後, 與報考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一併繳寄 二 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報名時先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惟錄取後, 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報考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若經驗證不符報考資格, 取消入學資格 財經法律學系僅受理國內高三應屆畢業生報考 ( 一 ) 應屆畢業生 : 繳交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 二 ) 已畢業生 : 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 三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 繳交相關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影本 (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5

12 ( 四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繳交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1. 持有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者 : 持有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並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規定者, 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2. 持有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者 : 持有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 並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規定者, 檢具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 ( 含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 於報名時尚未取得前開程序驗證或採認之正式學歷證件 ( 畢業證書 ) 及歷年成績證明者 ( 應屆畢業生請出具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並加蓋學校戳章 ), 得先准其報考 本校特殊選才招生, 惟須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繳交完成採認或驗證之正式學 歷證件 ( 畢業證書 ) 正本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及入出國主管機關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 須涵蓋境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 ), 未繳交者不得註冊入學 境外學歷切結書, 須使須用本簡章附表二之格式, 填妥並切結後繳交, 未依限 繳交者, 不受理報名 三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 : 完成網路報名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封面, 請以 A4 大小紙張自行列印 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專用信封 封面 ( 或利用 報名狀態查詢 功能列印 ), 黏貼於自備之專用信封 ( 或紙箱 ) 內, 再依本簡章報考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所列項目, 依序整理夾妥裝入專用信封 ( 或紙箱 ) 內,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 戳為憑 ) 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逾期寄件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所寄資料原件寄還, 由本校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未完成網路報名而逕自寄件者, 一律以退件處理, 不得有異議 如以民間快遞 ( 如宅急便 宅配通 ) 寄送者, 須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5 時以 前送達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公室, 逾期恕不收件, 所寄資料現場退還遞送者外, 由 本校通知辦理退費事宜 考生寄繳之審查資料如有缺件或不齊備之情形者, 招生學系得不予通知考生, 亦得不受理考生補件而逕予審查, 如因此影響考生 報考資格 或 書面審查 之評閱成績者, 考生不得異議 四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需求者, 須填具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附表三 ), 並檢具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之學系 ( 組 ) 及姓名 五 報考生無論錄取與否, 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概不退還 ( 學系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相關文件資料請考生自行留存備份 6

13 拾 甄試作業及注意事項 : 一 甄試分初試 ( 審查 ) 及複試 ( 筆試 口試 ) 二階段進行 二 參加複試之考生名單及考生個人之口試時間, 學系 ( 組 ) 將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該學系 ( 組 ) 網址, 請考生逕至報考學系 ( 組 ) 網頁或至本校招生系統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重要公告 項下點選 複試時間地點 查詢, 本校不再另函通知 三 複試時間與地點 : 請參閱本簡章 參 學系分則 四 考生至報考學系 ( 組 ) 指定之時間與地點應試時, 務請攜帶 國民身分證 正本 ( 或以駕照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以備查驗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考資料不符, 則取消應試資格,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 未依規定應試者, 以缺考論,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五 考生應試時, 務請詳閱本校 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附錄五 ), 以維 權益 拾壹 成績計算方式 : 一 初試 ( 審查 ) 成績 : 依各項目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後所得之和 ( 取至小數第 二位, 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或依原得分按其總成績比例計算 ( 取至小數第二 位, 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二 複試 ( 筆試 口試 ) 成績 : ( 一 ) 筆試科目成績 : 依各科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 ( 取至小數第二位, 小數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 二 ) 口試成績 : 依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 ( 取至小數第二位, 小數第三位以後 四捨五入 ) ( 三 ) 前列成績之和即為複試成績 複試無筆試之學系 ( 組 ), 考生之口試成績即為複試成績 三 總成績 : 初試 ( 審查 ) 成績與複試 ( 筆試 口試 ) 成績之和 拾貳 錄取原則 : 一 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榜示前審定各學系 ( 組 ) 之最低錄取標準, 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以上, 在招生名額內為正取生, 其餘為備取生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簡章各學系分則規定總成績同分參酌之順序, 逐項 ( 科 ) 逕行評比, 以決定錄取順序 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二 考生如有任一科缺考 成績零分或成績不予計分, 即使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 亦不予錄取 三 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且不列備取生 四 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 其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 正取生最後一名或獲遞補之備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時, 則增額錄取 7

14 拾參 榜示 : 一 榜示日期 : 預定 105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二 公布方式 : ( 一 ) 錄取榜單 包括錄取生( 含正 備取生 ) 之准考證號碼及姓名 ( 二 ) 錄取榜單 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教務處公告欄及本校招生系統( 招生系統網址 選擇 大學特殊選才 重要公告 項下點選 錄取榜單 ) 三 錄取生之成績通知單 ( 含報到及遞補注意事項 ) 一律以掛號寄發, 請自行妥善保存, 遺失不得申請補發或要求任何證明 ; 未錄取者, 以平信寄發 四 本考試恕不受理電話查榜 拾肆 成績複查 : 一 受理成績複查期限 :105 年 1 月 2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以通訊方式辦理 欲申請成績複查考生應填寫 成績複查申請暨查覆表 ( 附表四 ), 連同 成績通知單影本 及複查費每個甄試項目 50 元之 郵政匯票 ( 受 款人 : 國立中正大學 ), 於 105 年 1 月 2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逕寄 :62102 嘉 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 逾期恕不受理 三 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且以複查筆試試卷卷面分數 累計分數及是否漏閱為 限, 不得要求重新閱卷或調閱 影印試卷, 亦不得複查閱卷 ( 評分 ) 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 且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錄取情形有異動者,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拾伍 錄取生報到 備取生遞補及放棄入學資格 : 一 錄取生報到 遞補 : ( 一 ) 正取生 : 應於 105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二 ) 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將本簡章附表五之 錄取報到回覆單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辦理通訊報到, 逾期未寄 回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 其缺額由備取生 依序遞補, 考生不得異議 ( 郵寄地址 :621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中正大學教務處教學組收 ) 正取生若於 105 年 1 月 25 日前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應向本校教務招生組查詢 ( 二 ) 備取生 : 1.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 依備取名單順序依序遞補 備取生請於接獲本校電話 ( 或 或手機簡訊 ) 遞補通知日起 3 日內, 以限時掛號寄回 錄取報到回覆單 ( 附表五 ), 逾期未寄回者, 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報到 備取生應自正取生報到截止日後, 留意及保持通訊管道之暢通或主動與本校教學組聯繫 ( #11212), 以免影響遞補權益 2. 備取生遞補作業至 105 年 2 月 19 日止 二 放棄入學資格 :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 若因故欲放棄入學資格, 應填妥本簡章附表六 放棄入學資 8

15 格聲明書, 經家長 ( 或監護人 ) 簽名後,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 郵寄地址 :621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中正大學教務處教學組收 )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 未依限於 105 年 2 月 22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 一律不得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入學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以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考生亦不得提出異議 三 錄取生於報到後, 仍須依規定完成註冊入學手續, 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四 本招生各學系 ( 組 ) 未足額錄取之名額 遞補後之招生缺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 一律回流至本校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使用 拾陸 註冊 入學 : 一 已報到之錄取生繳費 註冊入學等事宜, 本校將於 105 年 6 月下旬另行公告 ( 請由 本校網站首頁選擇 新生服務 至 新生服務網 頁面中查閱 入學須知 ); 繳 費單請於 8 月中旬至本校網站首頁點選 常用連結 項下 學雜費繳費 專區下 載 二 已報到之錄取生於註冊入學時, 應繳驗高中 ( 職 ) 以上畢業證書正本 ; 以 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報考資格錄取之考生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請參閱本簡章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相關規定 ); 未繳驗者, 取消入學資格 三 已報到之錄取生如以境外學歷 ( 含持國外 香港澳門地區 大陸地區學歷 ) 報考者, 於註冊入學時,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二 ) 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附錄三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附錄四 ) 繳驗相關證 明文件正本, 未繳驗者, 取消入學資格 四 錄取生不得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 即取消錄取或入學 資格, 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 已報到之錄取生如有其他入學考試舞弊情事, 經有關 學校查證屬實, 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五 本校新生因重病 應徵服兵役 懷孕 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未能依規定時間註 冊入學時, 得檢具區域級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或入營服役通知書 ( 或在營服役證明書 ), 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其因重病 懷孕 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 其應徵服兵役者, 俟服役期滿, 得檢具退伍令, 申請入學 六 入學本校學士班學生須於畢業前 ( 建議在大二結束前 ) 修習兩階段零學分 服務學習課程, 成績通過方得畢業 七 本校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除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外, 英文能力 及 資訊能力 必須達到學校規定, 方得畢業 八 學士學位修習期間內, 累計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令退學 九 學生若有棄選科目者, 不得以當學期成績申請校內各種獎學金 9

16 十 經本項招生考試進入本校就讀之學生, 其就讀期間得依本校學則規定提出轉系申請 本校學則請參閱教務處網頁 十一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 本校學則及各錄取學系修業等相關規定 十二 本校 105 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學雜費收費標準, 公告於本校網頁 常用連結 項下之 學雜費繳費 專區 拾柒 考生申訴處理 : 一 本校為確保各項入學考試考生之權益, 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 特於招生委員會下設置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二 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案, 須於事實發生或與招生相關之公文送達 30 日內, 由考生本人以正式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其他方式或逾期提出申請者均不 拾捌 其他 受理 一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 料及相關檔案資料 二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及相關教育行政目的使用,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 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拾玖 本簡章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或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0

17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 明 :

18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 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 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 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 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 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 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 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19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21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 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 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 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22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 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 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錄三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 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 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 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 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4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0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25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26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錄五 國立中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0 年 4 月 21 日 100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一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按其情節輕重依本辦法議處 三 考生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違者以零分計算 考生入場後, 於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考試資格 四 考生每節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五 考生每節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居留證 駕照, 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正本入場, 俾供監試人員查核身分, 未攜帶前述任一證件正本入場者, 經監試人員查核無誤後, 得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補驗身分者, 或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未至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並拍照存證以備日後查驗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 考生不得請他人頂替代考或持偽造 變造之證件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七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確實檢查試卷 座位與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 同及試卷 試題與應考科目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 或錯用試卷者, 若於每節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若於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 鐘後始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身分證件與考生資料表之資料是否一致 監試人員得請考生配合簽 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九 考生試卷限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書寫,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考生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十 考生作答時應保持試卷清潔與完整 在試卷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或無故污損 破壞試卷及卷面條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具有儲存程式功能之計算器 具有通訊 記憶功能或其他有 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 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全部成績 十二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三 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試卷 以自誦或暗號示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 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五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十六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七 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卷 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八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該科試卷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二十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一 本辦法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附表一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 注意 :1. 考生於網路報名時, 登錄資料如有需造字之文字, 請以 * 號代替 ( 例如 : 李顒明請輸入為李 * 明 ), 以免報名資料產生亂碼無法辨識, 致影響報名 ; 並將本表填妥後, 於報名截止日前傳真至本校處理 2. 勿需造字之考生免填 ( 免傳真 ) 本表 姓 名 報考學系 ( 組 ) 別 學系組 網路報名流水碼 ( 請務必填寫 ) 行動電話電話 ( 日 ) ( 夜 )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分請勾選並仔細填寫 : 考生姓名 : ( 需造字 : ) 緊急聯絡人姓名 : ( 需造字 : ) 地址 : ( 需造字 : ) 例如 : 考生姓名 李顒明請勾填 考生姓名 : 李顒明 ( 需造字 : 顒 ) 備 註 1. 各項欄位請詳細書寫, 網路報名流水碼請務必填寫 2.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內 (104 年 12 月 9 日前 ) 回覆, 逾期恕不受理 3. 回覆方式 : (1)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 傳真號碼 :(05) (2) 傳真完畢, 請務必於當日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 確認電話 :(05) 轉 11101~11106

29 附表二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 本人所持 ( 請勾選 ) 國外 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 境外學歷切結書 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惟因仍 在學 ( 應屆畢業 ) 或未及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或 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 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完成相關驗證或採認程 序 茲保證於錄取後註冊時, 依前述採認辦法規定, 繳驗完成驗證或採認之正 式學歷證件 ( 畢業證書 ) 正本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及入出國 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 須涵蓋境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 ), 若未繳交 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條件, 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境外校院名稱 ( 如為國外學校, 請書寫英文全名 ): 學校地址 ( 請書寫國名或地區 ): 境外學歷修業時間 : 西元年月至年月 合計個月 ( 須扣除非修業期間 ) 立書人簽名 ( 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 中文 : 英文 : 報考學系 ( 組 ) 別 : 網路報名流水碼 : 考生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請將本切結書正本, 併同完成網路報名表與學系 ( 組 ) 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 :62102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郵局第 90 號信箱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30 附表三 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 ( 考生免填 ) 通訊地址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報考學系 ( 組 ) 別 性別 男 女 學系組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緊急連絡人 聯絡人電話 考生應考申請之服務項目 ( 未勾選項目, 視同不需要 ) 項目 1. 提前入場就座 2. 延長筆試時間 3. 放大試題 4. 安排一樓或有電梯 之試場 5. 個人攜帶輔具 個人補充說明 :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 請勾選 ) 需要 ( 提前 5 分鐘進入試場就座 ) 不需要 需要 ( 每科目之考試時間, 依一般考試時間再延長至多 20 分鐘 ) 不需要 需要 ( 原各頁試題放大至 A3 紙張 )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輪椅 助聽器 特製桌椅 其他 : 盲用電腦 審查核定結果 ( 考生勿填 )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1. 考生申請延長筆試時間者, 另須繳交 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 認定功能性障礙之證明文件 正本及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各 1 份, 經本校審核確定可延長時間者, 其延長時間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2. 考生若無申請延長筆試時間, 而僅申請其他服務者, 僅須繳交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惟經本校要求應檢具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者, 考生仍須繳交 3. 各項申請及證明表件應於完成報名後, 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掛號郵寄 : 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郵局第 90 號信箱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之學系 ( 組 ) 別及姓名, 若未依限提出並出具證明文件者, 一律不予受理 若有問題洽詢單位 : 教務處招生組, 聯絡電話 :(05) 轉 對於考生所申請填寫本表之服務項目, 須經本校審核確定, 始可辦理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聲明 : 本表內容各項資料及繳驗之證明文件確實為本人所有, 且同意提供予中正大學辦理招生作業使用 考生簽名 : 日期 :104 年月日

31 附表四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查覆表 姓名報考學系 ( 組 ) 連絡電話電話 : 手機 : 申請複查甄試項目名稱 是否漏閱 複查結果 ( 考生勿填 ) 分數加總是否無誤 1. 是 否 是 否 2. 是 否 是 否 3. 是 否 是 否 4. 是 否 是 否 申請日期年月日考生簽章 複查回覆事項 ( 考生勿填 ) 學系章戳 : 回覆日期 : 105 年 月 日 招生委員會章戳 : 備 註 查覆分數 1. 複查期限 :105 年 1 月 20 日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2. 每個甄試項目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國立中正大學 ), 郵票 現金恕不受理 3. 申請複查須附成績通知單影本 4.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且以複查筆試試卷卷面分數 累計分數及是否漏閱為限, 不得要求重新閱卷或調閱 影印試卷, 亦不得複查閱卷 ( 評分 ) 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 且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5. 本表請詳細書明姓名 報考學系 ( 組 ) 連絡電話及申請複查甄試項目, 連同匯票及成績通知單影本, 裝入自備之信封內, 寄至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 國立中正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32 附表五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報到回覆單 第一聯本校存查聯 錄取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本人參加國立中正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 獲錄取為學系一年級新生, 本人願意就讀國立中正大學, 並依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特此聲明 此致國立中正大學 錄取生簽名 : 聯絡電話 : 家長 ( 監護人 ) 簽名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正取生或已接獲遞補通知之備取生, 應填妥本回覆單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後, 於規定期限內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 辦理通訊報到 郵寄地址 :621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中正大學教務處教學組 2. 本校收到回覆單後, 將於回覆單上蓋章, 並將第二聯回覆單寄還考生留存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報到回覆單 第二聯錄取生存查聯 本校已收到錄取生之錄取報到回覆單 相關新生註冊須知將於 105 年 6 月下旬公告, 請於註冊入學時繳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並依註冊須知所載完成註冊入學事宜 承辦單位 : 教務處教學組教務處教學組章戳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另填妥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 向本校聲明放棄, 否則不得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入學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以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33 附表六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本校存查聯 錄取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本人經由國立中正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為一年級新生, 因入學資格, 特此聲明 此致國立中正大學 錄取生簽名 : 聯絡電話 : 家長 ( 監護人 ) 簽名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學系原因放棄 注意事項 : 1. 已完成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後,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前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校教務處教學組, 向本校聲明放棄, 否則不得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 個人申請入學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以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郵寄地址:621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中正大學教務處教學組 2. 本校收到聲明書後, 將於聲明書上蓋章, 並將第二聯聲明書寄還考生留存 3.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 請慎重考慮 國立中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錄取生存查聯 錄取生 之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本校已受理並辦理完畢 承辦單位 : 教務處教學組教務處教學組章戳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4 國立中正大學校園配置圖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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