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107學年度寒假轉學考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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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寒假轉學考試招生簡章 經本校 107 年 10 月 25 日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決議通過編印單位 :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地址 :97004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電話 :(03) 轉 網址 :

2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寒假轉學考試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網路公告 ( 自行下載列印 ) 填寫報名表 上傳照片 ( 四 ) 起 ( 一 ) 9:00 至 ( 五 ) 下午 5:00 止 網路 報名 繳交報名資料 ( 右項擇一辦理 ) 郵寄方式繳件 ( 一 ) 至 ( 五 ) 止 ( 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 現場收件 ( 一 ) 至 ( 五 ) 止 ( 限校本部 ) ( 僅於上班時間受理 8:00-12:00 ; 13:30-17:30 ) 放榜 寄發成績單及相關通知單 ( 二 ) 下午 成績複查截止日 ( 一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正取生通信報到截止日 ( 三 )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 (107 第二學期註冊開學日 ) ( 一 ) 註 : 寄發成績單相關通知皆為預定日 3 天內應寄達, 請留意收信 ; 如未寄達請來電查詢 諮詢服務一覽表 詢問項目 單位 分機 報名 考試 放榜 有關招生問題 遞補作業及正 備取生報到 教務處註冊組 註冊教務處註冊組 學雜費總務處出納組 就學貸款 學務處課外活動及場地器材管理組 住宿 各類減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校址 :97004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電話 :(03) 轉 網址 :

3 報名作業流程圖 * 網路報名起訖時間 :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 五 ) 下午 5:00 止 * 網址 : 點選 107 學士班寒假轉學招生考試 二年級寒假轉學考報名 或 三年級寒假轉學考報名 本項考試免收報名費 輸入報名資料 : 1. 依畫面說明進行報名程序輸入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生日 密碼 等報名資料, 並上傳證照用照片電子檔 2. 填寫報名資料時間至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下午 5:00 止 3. 考生姓名若無法顯示, 請於網路輸入時以 符號代替, 並於列印出之報名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上用紅筆註記正確文字寄回 4. 選擇 報考學系 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 按確認送出鍵後均不得要求修改 註 : 各年級報考系所組數為 3 系組為限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註冊輸入報名資料上傳數位相片選擇報考學系並確認報名資料送出後不得修改 列印並郵寄報名表件 : 1. 進入 考生登入 選擇 報考學系 下載報名表 列印報名表件 2. 考生每一報名資料袋限裝一學系 ( 組 ) 及一人報名表件, 報名兩個以上學系 ( 組 ) 之考生, 請分別裝袋 3. 列印報名表截止時間至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下午 5:00 止 4. 列印報名表 證件黏貼表和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5. 報名資料請以 A4 大小信封裝妥, 並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前以親自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 限校本部 ) 或郵寄 ( 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 寄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逾期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取消報名考試資格 列印報名表件 : 1. 報名表 2. 證件黏貼表 3.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郵寄 ( 或親自送交 ) 報名表件 完成報名 本校依收到之考生報名資料內容審核報考資格, 考生可自行於 報名系統查詢文件收件情形及資格審核結果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1. 查詢報名資料收件與否 2. 查詢報考資格審核結果

4 目 錄 壹 招生年級... 1 貮 報名方式... 1 參 報名日期及報名流程... 1 肆 報名費 :... 2 伍 報名相關事項... 2 一 報名資格 ( 註 : 本項考試不招收陸生報考轉學生考試 )... 2 二 報名注意事項... 3 三 特種身分考生優待辦法... 4 陸 應繳資料及裝寄... 5 柒 招生系 ( 組 ) 名額 考試方式及相關規定... 7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8 玖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8 拾 成績複查申請... 8 拾壹 錄取生報到 放棄入學資格及註冊入學... 8 拾貳 招生糾紛申訴範圍及處理程序 :... 9 拾參 其他注意事項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五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附錄六 : 持 境外學歷 入學報到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附件一 : 補繳證件切結書 附件二 : 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三 : 持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四 :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附件五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正面 ) 附件五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背面 ) 附件六 錄取生放棄錄取聲明書 附件七 : 考生申訴書 封底 : 慈濟大學校區位置配置圖... 33

5 壹 招生年級 招生年級 : 學士班二年級下學期及學士班三年級下學期入學學生 貮 報名方式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 完成網路報名後, 將報名應繳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至本 校註冊組 ( 限校本部 ) 二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報名完成, 如有任何一項未完成, 即視同未完成報名, 逾期概不受理或補辦 三 本校謹遵守 個人資料保護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報名考生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 含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教育 職業 聯絡方式等個人之資料 ) 僅作 為招生及入學學籍等校內行政相關的用途, 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 不會任意將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參 報名日期及報名流程 一 報名日期 : 自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下午 5:00 止 二 報名流程 : 上網填寫報名表 選擇報考學系 郵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完成報名 ( 亦可參閱簡章網路報名作業流程圖 ) 網路填寫報名表 上傳照片 列印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及證件黏貼表 : ( 一 ) 上午 9:00 起至 ( 五 ) 下午 5:00 止考生請上慈濟大學首頁 ( 網址 : 點選 107 寒假轉學考試 二年級寒假轉學考報名 或 三年級寒假轉學考報名 依畫面說明進行報名程序輸入報名資料 選擇 報考學系 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 列印報名表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及證件黏貼表 註 : 各年級報考系所組數為 3 系組為限 步驟 1 數位相片檔案上傳格式 :( 限近半年內之相片 ) (1) 證照用相片電子檔 (2) 不得使用生活照 自拍照及合成相片 (3)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4) 黑白或彩色不拘, 但須為白色或淺色背景 (5) 人像需脫帽 五官清晰 正面之大頭照 (6) 數位相片之影像, 像素不得少於 450 X 600 pixels( 寬 x 高 ) (7) 檔案大小請介於 100K~4M 之間 (8) 只接受 JPG 或 JPEG 格式檔案上傳, 請注意副檔名是否為.jpg 或.jpeg 若您的相片非.jpg 或.jpeg 格式, 請以小畫家打開圖檔 另存新檔 存檔類型選擇.jpg 或.jpeg 儲存 將所有報名應繳相關資料裝入 A4 信封內, 郵寄或親自送交至本校註冊組 ( 限校本部 ) 郵寄方式繳件 ( 一 ) 至 ( 五 ) 止 步驟 2 繳交報名資料 ( 以郵戳為憑 ) ( 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 右項擇一辦理 ) 現場收件 ( 一 ) 上午 9:00 起, 至 ( 五 ) 下午 5:30 止 ( 限校本部 ) ( 僅於上班時間受理 )(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5:30) 1

6 三 注意事項 ( 一 ) 所有報名資料確認送出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 故請務必填寫正確 ( 二 ) 敬請考生詳細檢閱所有報名表件資料, 確認無誤後再行繳件 ; 收件時不予審核資 格, 資料不全者,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補足,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網報名, 逾時不予受理 ( 四 ) 完成報名手續係指於上列各項規定時間內完成步驟 1 至步驟 4, 若有任何一項未於 規定時間內完成, 均視同 未完成報名程序 將不受理報名 ; 未依規定辦理報名 程序而致遺誤,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異議 ( 五 ) 報名時所繳交之各項表件及資料, 無論錄取與否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行影印存檔 四 網路報名期間若遇任何問題, 請儘速於上班時間內 ( 上午 8:00 至下午 5:30 止 ), 電洽 :(03) 轉 教務處註冊組,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肆 報名費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不收取報名費用 伍 報名相關事項一 報名資格 ( 註 : 本項考試不招收陸生報考轉學生考試 ) ( 一 )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第二學期 : 1. 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 (1)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4.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5.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6.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滿五十四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第二學期 ( 二 ) 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可報考各學系三年級第二學期 : 2

7 1. 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滿九十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三 )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 五 ) 轉學考生報考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符合報考二年級與三年級資格者, 各年級報考系所組數為 3 系組為限 ( 二 ) 報名前請先自行審慎確認報考資格,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報名後經資格審驗發現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所繳報名資料亦不退還 ( 三 ) 考生經報名審查通過後, 不得要求更改報考學系組別, 各項報名相關資料概不退還及調閱影印 ; 錄取後亦概不予以調閱影印 ( 四 ) 大學校院大二在校生所缺之大二上學期成績單或大三在校生所缺之大三上學期成績單, 允許先填具證件補繳切結書 ( 附表一 ), 於錄取後辦理註冊時再補驗 ( 五 ) 考生填入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請詳細填妥 ( 請填入 108 年 1 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址 ) 電話號碼應清楚無誤, 此為本校招生委員會寄發考生各項通知用, 如填寫錯誤或無收件人, 致郵件無法投遞時,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六 ) 錄取考生註冊時須補驗所有報名相關證件正本 ( 七 ) 報考轉學者, 若非原就讀學系或性質相近學系, 可能因入學學分抵免規定, 造成無法依預定修業年限畢業 ( 可能延畢 ), 請考生自行審慎考慮 ( 八 )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 不得報考 ( 九 ) 有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精神障礙 肢體障礙及語言障礙而影響學習或實驗 ( 習 ) 者, 請慎重考慮 各系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十 ) 大學畢業之男性考生考取後, 繼續就學因涉及兵役規範, 須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 十一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參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 十二 ) 持境外學歷報考學士班者 : 1. 持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參閱附錄二 ) 之規定, 並填寫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二 ) 2. 持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參閱附錄三 ) 之規定, 並填寫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三 ) 3.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參閱附 3

8 錄四 ) 之規定, 並填寫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四 ) 4. 持境外學歷入學報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請參閱附錄六 錄取生其國外或香港澳門或大陸等學歷經本校查驗 查證後, 若不符規定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且不核發任何學歷證件 ( 十一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若考生依規定無法獲准就讀, 本校不予保留其入學資格 ( 十二 ) 凡經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分發各校學生, 持有分發入學原始文件或僑委會發給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經審查合格後, 始可登記報考 但其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 如經錄取入學者, 其學籍以僑生學籍規定處理 三 特種身分考生優待辦法 ( 一 ) 退伍軍人分發錄取等相關規定如下 : 1. 退伍軍人轉學生招生名額以當年度各系級轉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並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2.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之最低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生不同, 由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3. 退伍軍人原始總分已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者, 以招生名額內錄取 4. 退伍軍人優待加分後達外加名額最低錄取標準時, 以外加名額錄取 5.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五年內報考始得優待, 即 102 年 11 月 27 日以後退伍者 ( 退伍年數之計算, 算至報名首日, 即 107 年 11 月 26 日 ) ( 二 ) 退伍軍人加分優待辦法 ( 請參閱附錄五 ): 資格條件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 在營服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在營服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滿四年 4 加分優待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25%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5%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5%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右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 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5%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25% 因病成殘者採計科目成績總分增加 5% ( 三 ) 曾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加分優待

9 ( 四 ) 退伍年資計算如下 : 退伍日期 退伍年資計算 106 年 11 月 27 日 ~107 年 11 月 26 日退伍後未滿一年 105 年 11 月 27 日 ~106 年 11 月 26 日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 104 年 11 月 27 日 ~105 年 11 月 26 日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 102 年 11 月 27 日 ~104 年 11 月 26 日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 五 ) 特種身分考生注意事項 : 1. 凡申請特種身分考生優待者, 報名時應勾選欲優待之 特種身分, 並於報名期限內限時掛號郵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查驗 (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或除役令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須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須附繳撫卹令 ) 否則概依一般生身分考生報考, 不予優待, 完成報名程序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追認或補繳資料 2. 預定 107 年 11 月 26 日前退伍但尚未取得退伍令者, 得繳交其單位主管出具之 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107 年 11 月 27 日以後退伍者, 不得享有特種生優待 3. 報名時未提出證件申請特種身分優待者, 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報考身分 4.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 經優待錄取後, 於註冊前如發現有申報不實之情事者, 取消入學資格 於註冊後如發現有申報不實之情事者, 即予以退學處分, 並報教育部核備 陸 應繳資料及裝寄 一 符合報考二年級與三年級資格者, 各年級報考系所組數為 3 系組為限, 每一報名資料袋限裝一學系 ( 組 ) 及一人報名表件, 報名兩個以上學系 ( 組 ) 之考生, 請分別裝袋 二 繳寄報名資料 : 1. 郵寄者 : 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前, 以郵局限時掛號寄至 :(97004) 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如因以平信或普通掛號寄送發生遺失致無法報名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2. 自行送件者 : 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前, 於上班時間 ( 上午 8:00 至下午 5:30 止 ) 送達本校校本部教務處註冊組登錄收件, 收件時不予審核資格, 逾期恕不受理 3. 報名時所繳交之各項表件及資料, 無論錄取與否一律不予退還, 請自行影印存檔 4.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者, 除取消其報名 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5

10 三 依報考資格證件一覽表 : 繳交證件 ( 影本即可 ) 報名身份 國民身分證 學生證 修 ( 休 ) 業證明書 學位證書 資格 ( 學分 ) 證明書 歷年成績單 已休退學學生 大學生 大二 大三以上在學學生 專科生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畢業生 畢業生 肄業生 ( 含學分數 ) 同等學力鑑定考試 空大肄業全修生 ( 含學分數 ) 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 含學分數 ) (1) 須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繳交相關文 件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2) 繳交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二 ) 持大陸學歷報考者 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1) 繳交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審查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繳交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三 ) (1) 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繳交相關文 件供本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2) 繳交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 附件四 ) 補充說明 1. 大學校院大二在校生其大二上學期成績單或大三在校生所缺之大三上學期成績單, 允許填具證 件補繳切結書 ( 一 ), 於錄取後辦理註冊時補繳 2. 更改姓名之考生,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與身分證姓名不同者, 須附繳戶籍謄本一份 3. 符合報考二年級與三年級資格者, 各年級報考系所組數為 3 系組為限, 每一報名資料袋限裝 一學系 ( 組 ) 及一人報名表件, 報名兩個以上學系 ( 組 ) 之考生, 請分別裝袋 4. 審核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以提交之資料為依據, 於錄取後報到時須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6

11 柒 招生系 ( 組 ) 名額 考試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 入學二年級下學期, 男女兼收 招生系 ( 組 ) 招生名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3 1 公共衛生學系 12 1 醫學資訊學系 5 1 生命科學系 3 1 分子生物暨人類遺傳學系 4 1 傳播學系 12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7 1 社會工作學系 4 1 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 4 1 東方語文學系中文組 6 1 東方語文學系日文組 10 1 英美語文學系 11 1 合計 二 入學三年級下學期, 男女兼收 招生系 ( 組 ) 招生名額 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公共衛生學系 21 1 醫學資訊學系 5 1 生命科學系 3 1 分子生物暨人類遺傳學系 11 1 傳播學系 13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11 1 人類發展與心理學系 1 1 東方語文學系中文組 15 1 東方語文學系日文組 15 1 英美語文學系 15 1 考試方式 資料審查 100% 考試方式 資料審查 100% 成績比例 1. 簡歷自傳 (20%) 2. 個人資料 (80%) 成績比例 1. 簡歷自傳 (20%) 2. 個人資料 (80%) 合計 各學系必要時得以電話訪談報名之考生 個人資料 : 凡有利學生審查之各項優秀表現資料皆可, 例如 : 歷年成績單 個人作品 證照 競賽成績 社團活動 等相關證明文件 各學系 ( 組 ) 錄取生, 如有二人 ( 含 ) 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個人資料原始分數高低順序, 成績較高者, 優先錄取 同分參酌順序為個人資料 簡歷自傳 7

12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1.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佔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2.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二 錄取規定 1.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 ( 組 ) 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為正取生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2. 考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簡章各系所訂定之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3. 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玖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一 錄取榜單預定 108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二 ) 於本校首頁 ( 網址 公告, 並於當日以 限時掛號 信函寄發結果通知單 二 錄取考生若逾 108 年 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仍未接獲錄取通知, 請來電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拾 成績複查申請 一 複查期限 :108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一 ) 前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受理 二 複查規定 : 1. 填具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簡章附件五 ; 查覆表正 背面請用單張 A4 紙雙面列印, 背面收件人及住址要填寫清楚並貼足 43 元郵票 ) 2. 以限時掛號郵寄 (97004)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信封上註明 寒假轉學考試查分函件 3. 複查規費 : 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使用郵政匯票支付, 匯票受款人請註明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三 複查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原錄取生複查後, 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未錄取者結果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四 考生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拾壹 錄取生報到 放棄入學資格及註冊入學 一 有關錄取生之繳費及註冊相關事宜, 本校註冊組將另行通知 二 錄取生報到 : 1. 正 備取生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報到日期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未完成報到手續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本校將依成績高低順序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 考生不得異議 8

13 2. 備取生遞補作業至本校第二學期行事曆所定之開學日 (108 年 2 月 18 日 ) 截止 3. 報考本校同時錄取二學系以上者, 僅能擇一學系登記報到 三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 1. 正 備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 應填妥 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附件六 ), 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2. 已辦理報到之正取生或已完成遞補報到之備取生, 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者, 應填具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始得領回報到時所繳交之證件 3. 錄取考生放棄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 考生應事前慎重考慮 四 錄取之學生若欲以雙重學籍身份就讀者, 應於註冊前提出申請並經本校同意, 否則依本校學則規定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二所學校註冊入學者, 應予退學 五 各學系錄取學生, 如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不能修畢未修之科目學分者, 應延長修業年限, 不得要求學校予以超修或作其它變通辦法 六 轉學生錄取後若欲申請抵免, 悉依 慈濟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及相關學則規定辦理 七 經錄取之考生, 其所繳驗及註冊繳驗之學歷 ( 力 ) 證件, 如有冒名頂替偽造 假借 塗改或不合入學資格等情事, 於註冊前經發覺者取消入學資格, 於入學後經發覺者, 則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除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文件外, 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 如畢業後始發覺者, 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並公告撤銷其學位及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八 學生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 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領, 且學生就讀同一教育階段, 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 拾貳 招生糾紛申訴範圍及處理程序 : 一 申訴範圍 : 考生對於招生相關事宜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認有不當致損及其個人權益者, 得向本 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1. 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 不具名申訴者 3. 逾申訴期限 三 申訴程序 : ( 一 ) 考生申訴應於放榜日之次日起七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填具考生申訴書 ( 附件七 ) 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 二 ) 考生申訴書應詳載考生姓名 報考年級 報考學系 ( 組 ) 准考證號 聯絡電話 日期 通訊地址 申訴之事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並應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 三 ) 受理之申訴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之 必要時, 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 四 )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 不受理他人代行之申訴 ( 五 ) 招生委員會於收件後, 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 逕行通知申訴人外, 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9

14 拾參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學生須通過 國語文能力 資訊能力 英語能力 及 運動技能 之學校規定, 始得畢業 二 本校學生一律穿著制服 ( 休閒服 ) 三 本校餐廳僅提供素食 四 簡章訂定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 學則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15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1

16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12

17 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3

18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第 14

19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20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16

21 第七條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7

22 附錄三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一條 102 年 0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發布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18

23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第八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19

24 第九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0

25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修正發布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1

26 附錄五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退伍軍人, 指下列人員 : 一 國軍軍官 士官 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 後備軍官 士官 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第 3 條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除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 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 在職專班外, 其參加登記 ( 考試 ) 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 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參加其他入學方式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一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者 : ( 一 )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三 )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 四 )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 ( 一 )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 )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 三 )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四 )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 : ( 一 )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 二 )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 三 )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 四 )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 ( 一 )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因病成殘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 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 第二項各校錄取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22

27 但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 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 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 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 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 四年制技術系 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 甄試入學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等事項, 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 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 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第 5 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一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 除役令 三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 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 得以該收據送驗 但仍應補送原證件 第 6 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第 7 條 第 8 條 ( 刪除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招生單位於考試放榜後, 應將退伍軍人報考及錄取人數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23

28 附錄六 : 持 境外學歷 入學報到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持 境外學歷 入學報到時須檢覈之證明文件 類別檢覈之證明文件法規依據 國外學歷 大陸學歷 香港 澳門學歷 一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大陸地區人民應另檢具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 三 台灣地區人民應另檢具國民身分證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三 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4

29 附件一 : 補繳證件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補繳證件切結書 本人, 參加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 試入學, 因欠缺下列證件, 懇請貴校准予先行報名考試, 並於錄取後辦理註 冊時再補驗, 否則本人願意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報考學系 ( 組 ) 名稱 : 切結補驗證件名稱 : 大學或獨立學院二年級在學生報考二年級轉學考, 欠缺大學二年級上學期成績單 大學或獨立學院三年級在學生報考三年級轉學考, 欠缺大學三年級上學期成績單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25

30 附件二 : 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 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畢 ( 肆 ) 業學校所在國別 畢 ( 肆 ) 業學校名稱 畢 ( 肆 ) 業學位 英文中文英文中文英文中文英文中文 報考學系 ( 組 ) 聯絡電話 本人以國外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檢具下列文件, 供貴校辦理查驗 查證及認定 :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英文者請另附中譯本 )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外國人 僑民免附 )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於註冊時繳交正本, 所附上列各項文件如經貴會查驗 查證為不符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26

31 附件三 : 持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 持大陸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報考學系 ( 組 ) 身分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聯絡電話 本人以大陸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檢附下列文件, 供貴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 ( 一 ) 畢業證 ( 明 ) 書 ( 二 )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 三 )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四 )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五 ) 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 ( 六 )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 七 ) 前項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 ( 八 )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 九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十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十一 ) 臺灣地區人民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 所附上列各項文件如經貴校查驗 查證為不符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27

32 附件四 :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切結書 考生姓名報考學系 ( 組 ) 身分證字號 ( 居留證號 ) 聯絡電話 本人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 報名時已依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檢附下列文件, 供貴校辦理查驗及查證 : ( 一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 二 )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 三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 四 ) 其他相關文件 本人同意獲錄取後上列繳交之文件影本, 於註冊時繳交正本, 所附上各項文件如經貴校查驗 查證為不符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 則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則開除學籍 ),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切結人簽章 : 切結日期 : 28

33 申請考生電話 ( ) 准考證號複查項目原來得分複查得分附件五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正面 )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正面 ) 姓名報考學系 ( 組 ) 複查回覆事項 : 此欄請勿填回覆日期 : 考生簽章 注意事項 : 一 複查期限 :108 年 1 月 21 日 ( 一 ) 截止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二 查分規費 : 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使用郵政匯票支付, 匯票受款人請註明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 二 申請手續 : 將本表 成績單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寒假轉學考試查分函件 三 申請表背面之收件人姓名 地址請確實填寫, 並貼足 32 元郵票, 以供限時掛號信件回覆 29

34 附件五 : 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 背面 ) 寄件人 :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請貼 43 元郵票 限時掛號 收件人 : 君收 - 縣市市區里村 鄰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之 30

35 附件六 錄取生放棄錄取聲明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錄取生放棄錄取聲明書 姓名 准考證號 錄取學系 ( 組 ) 本人因 ( 請寫原因 ) 特此聲明 自願放棄經由寒假轉學考試考入貴校之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 慈濟大學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連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簽章 聲明日期 31

36 附件七 : 考生申訴書 慈濟大學 107 學年度學士班寒假轉學考試入學 考生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報考年級 : 聯絡電話 : 報考學系 ( 組 ): 准考證號 : 通訊地址 : 申訴事由 : 注意事項 : 請依簡章第拾貳項申訴辦法之規定, 考生申訴應於放榜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本申訴書及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逾期或資料不齊不予受理 ) 32

37 封底 : 慈濟大學校區位置配置圖 慈濟大學校本部 ( 地址 :970 花蓮市中央路三段 701 號 ) 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 地址 :970 花蓮市介仁街 67 號 ) 33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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