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藝院八十五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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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 :104 年 5 月 11 日起至 104 年 5 月 14 日止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招生委員會編印地址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報名等各項重要日程及查詢電話詳閱簡章, 簡章內容提供免費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未發售紙本簡章

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簡章公告 104 年 4 月 8 日 ( 三 ) 網路免費下載 報名日期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下午 5:00 止 第一階段報名繳費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 音樂學系 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報名表件列印期限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晚上 11:30 止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前 一律網路填表報名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繳費完成入帳後, 方可進行報名表件 報名組專用信封封面列印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收件日期 ( 含學系專用信封封面列印 ) ( 僅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104 年 6 月 2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6 月 4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學系專用信封封面 報名結果查詢 ( 准考證號查詢 ) 新媒體藝術學系通過第一階段名單公告 104 年 6 月 2 日 ( 二 ) 上午 9:00 起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查詢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午 5:00 以後 1. 開放網路成績查詢, 不另寄發成績單 2. 通過第一階段始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一階段成績複查 第二階段繳費報名 ( 僅新媒體藝術學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一 ) 止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6 月 24 日 ( 三 ) 晚上 11:30 止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第二階段繳費單, 繳費成功視同報名, 方可列印准考證 未依規定辦理繳費者, 視同放棄第二階段面試 准考證開放列印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7 月 4 日 ( 六 ) 下午 5:00 止 考試日期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4 日 ( 六 ) 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 放榜日期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下午 5:00 以後 於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 招生訊息 網頁公告 成績單寄發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成績複查及成績單補發 正取生線上報到 備取生線上遞補作業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四 ) 止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上午 10:00 至 104 年 7 月 17 日 ( 五 ) 中午 12:00 止 104 年 7 月 20 日 ( 一 ) 上午 10:00 起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請至本校 考生入口網 進行報到作業 備取生遞補名單至本校 招生訊息 網站查詢

3 招生問題諮詢 :(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 單位聯絡電話單位聯絡電話 音樂學系 (02) 報名組 舞蹈學系 (02) 成績榜務組 新媒體藝術學系 (02) 網路系統 (02) 分機 1255 (02) 分機 2247 網路線上報名系統 : 招生訊息網站 : 考生入口網 : 請進入招生訊息 點選 考生入口網 ( 提供考試成績查詢 正備取生報到作業 )

4 目 錄 壹 招生系級 名額及招生方式 1 貳 報考資格 2 參 報名相關資訊 3 一 報名方式 3 二 受理報名時間 3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4 四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應繳交資料 4 五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5 六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6 七 報名相關費用及繳費方式 7 八 報名注意事項 8 肆 准考證列印及補發 9 伍 各學系考試內容 10 陸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12 柒 各學系成績核計比例及錄取規定 13 捌 成績核算及錄取原則 14 玖 錄取公告 14 拾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14 拾壹 錄取生報到 15 拾貳 註冊入學 16 拾參 申訴程序 16

5 附 錄 附錄一本校其他相關資訊 17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8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0 附錄四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22 附錄五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24 附錄六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25 附錄七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26 附錄八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關渡藝術節跨領域學習實施要點 27 附錄九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29 附錄十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細則 30 附錄十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33 附表一專業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35 附表二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36 附表三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37 附表四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38 附表五境外學歷切結書 39 附表六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40 附圖一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41

6 壹 招生系級 名額及招生方式 : 招生系級主修別 / 名額招生方式備註 一 絃樂 (1 名 ): 小提琴二年級二 管樂 (1 名 ): 薩克斯風 音樂學系 一 絃樂 (2 名 ): 小提琴 術科考試 考試當天須攜帶學系規定資料報到 ( 詳見簡章第 10 頁 ) 三年級 二 管樂 (2 名 ): 薩克斯風 上低音號 ( 管樂組各主修分別錄取, 合計錄取 2 名 ) 舞蹈學系 二年級 2 名 ( 男女生分別錄取, 合計錄取 2 名 ) 術科考試 報名繳費完成後, 須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資料 ( 詳見簡章第 5 頁 ) 新媒體藝術學系 二年級 2 名 第一階段 : 書面審查 自述 作品集 作品集著作權切結書 1. 分為兩階段報名 2. 第一階段報名繳費完成後, 須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左述資料 ( 詳見簡章第 5 頁 ) 三年級 3 名 第二階段 : 面試及作品集 3. 考生須通過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標準, 始得繳費報名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注意事項 1. 實際錄取名額以考試舉行當天招生學系缺額為準 2. 每位考生僅限報考 1 個學系 / 年級 / 主修別 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事宜, 悉依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附錄十一 ) 及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或須跨年級選課而衝堂等情況, 致無法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 考生不得異議, 報考時宜慎重考慮 1

7 貳 報考資格 : 報名前請先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有關報考學歷 ( 力 ) 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網路報名時輸入資料為依據 如經錄取後, 註冊入學時須繳驗相關學歷 ( 力 ) 證件, 若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或有冒用 偽造證件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一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生,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報考二年級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報考二或三年級 二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得報考二或三年級 三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二或三年級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 二 )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四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者, 得報考二或三年級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上列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五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或三年級 六 就讀藝術教育法第七條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註 :1. 凡因違反校規被勒令退學或經開除學籍者, 不得報考本項考試 2. 因學業成績達退學規定者, 僅能報考退學年級或低於退學年級之考試 3. 尚在學之考生報名期間尚未取得當學期成績者, 本校准予先行報考, 惟錄取後因上述原因退學者,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4. 本招生不受理陸生報考 2

8 參 報名相關資訊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網路填表報名 一般考生於網路線上填表並繳費完成即完成報名程序, 特殊身分考生尚須郵寄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考生係指 : 簡章 貳 報考資格 第一 二項規定之學生, 且非具下述特殊身分之考生 特殊身分考生包含 : 持境外學歷 同等學力 低收 / 中低收入戶等身分考生 報名前請先確認欲報考之學系 ( 主修別 ) 及得報考之年級別, 經繳費後即不得再上網更改資料, 亦不得申請退費, 請考生務必於線上報名操作時審慎輸入資料 二 受理報名時間 報名網址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 一 ) 報名系統開放期限 ( 二 ) 第一階段報名繳費期限 ( 音樂學系 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 三 ) 報名結果查詢 ( 四 ) 報名表件列印期限 ( 五 )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資料收件截止日期 ( 六 )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收件日期 ( 含學系專用信封封面列印 ) ( 僅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 七 ) 第二階段繳費報名期限 ( 僅新媒體藝術學系 ) ( 八 ) 准考證列印 備 註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下午 5:00 止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考生網路報名繳費完成後, 可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查詢報名狀況, 網址為 使用郵局臨櫃或便利商店繳費方式者, 須等待郵局或超商結帳作業完成, 始得查詢報名結果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晚上 11:30 止 繳費完成入帳後, 方可進行報名表件 報名組專用信封封面列印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前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報名組專用信封封面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104 年 6 月 2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6 月 4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請至 網路線上報名 系統列印學系專用信封封面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6 月 24 日 ( 三 ) 晚上 11:30 止 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1. 本校將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7 月 4 日 ( 六 ) 下午 5:00 止開放准考證列印 考生請於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站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 (02) 分機 考生應考時, 請持 准考證 及 國民身分證正本, 以供查驗後入場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向報考學系之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家境清寒或居住於偏遠地區, 導致無法使用網路報名者, 請於 104 年 5 月 12 日 ( 二 ) 前電洽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協助處理, 電話 : (02) 分機

9 三 列印報名表及相關表件 考生須先確認報名費繳款完成後, 始得進入網路線上報名系統列印以下表件 : ( 一 ) 報名表 ( 一般考生請自行列印留存, 特殊身分考生須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寄回 ) ( 二 )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特殊身分證件專用表格 ( 三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 ( 僅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網路線上填寫報名資料時, 若因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 請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請於網路線上報名系統下載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六 ), 填寫完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傳真後請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四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應繳交資料 特殊身分考生請將報名表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用迴紋針在左上角夾妥後, 平放入 B4 信封內封妥後, 信封上黏貼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至網路線上報名系統列印 ), 於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前郵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適用對象 相關證明文件 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者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生 持有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 ( 一 ) 修業證明書影本 ( 二 ) 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影本 修習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累計八十學分以上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 修滿規定之學分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低收 / 中低收入戶考生 ( 一 ) 高中 ( 職 ) 以上學歷證件 ( 二 ) 學分證明書 ( 三 ) 其他證明文件 ( 一 ) 學生證影本 ( 在學證明 ) ( 二 ) 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 ( 一 ) 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 ( 附表五 ) ( 二 )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 三 ) 歷年成績證明書影本 ( 一 ) 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 二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應繳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考生自行檢查確認後寄出, 如有缺件 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等情事, 考生自行負責, 本校不接受補件, 且本校僅進行初步審核, 考生錄取後須依本校新生報到程序, 繳納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錄取生不得以報名時已繳納影本而缺繳 2. 收件最後一日寄件者, 請務必留意郵局或超商收件服務時間, 收執聯並請妥善保存, 以作為查詢報名收件之依據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4

10 五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系別書面審查資料備註 舞蹈學系 歷年成績單 : 報考時所填學歷之歷年成績單 ( 正本 1 份, 影本 3 份 ) 歷年成績單若未繳交將扣減總成績 1 分 新媒體藝術學系 ( 一 ) 自述 (1 式 3 份 ): 300 字以上, 內容包含個人生活照及自我介紹與專長, 說明考生報考動機及自認應被本學系錄取之理由與考生未來之人生規劃 ( 紙張為 A4 大小, 格式不限 ) ( 二 ) 作品集 (1 式 3 份 ): 如影音創作 攝影 錄像 美術 音樂 動畫 設計 網頁 工藝等相關作品資料, 格式與媒材不限 紙本 : 作品必須加註文字說明並裝訂完成 影音光碟 : 作品格式須為一般電腦及程式確定能播放之 CD 或 DVD 之光碟片 ( 三 ) 作品集著作權切結書 (1 式 1 份 ): 請務必繳交, 切結書格式詳見簡章附表一 1. 資料不全者扣減其相關項目成績, 本系不負通知責任 ( 且不接受補件及退還所繳費用 ), 提請考生注意, 如權益因而受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2. 第一階段通過名單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午 5:00 以後, 在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若提前完成作業, 得提前公布名單 3. 通過第一階段之考生請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6 月 24 日 ( 三 ) 晚上 11:30 止進行第二階段繳費報名 注意事項 以上資料請考生檢查確認後, 裝入 B4 信封袋內 ( 學系專用信封封面於網路線上報名系統列印 ), 於 104 年 6 月 2 日 ( 二 ) 至 6 月 4 日 ( 四 ) 期間, 寄至報考學系,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5

11 資料更正六 網路填表報名流程圖 網址 : 選取 進入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選取 轉學考 選取 開始報名 填寫考生身分證字號並設定密碼 ( 若無身分證字號者請填護照號碼及國籍 ) 選擇 轉學考 輸入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確認 產生報名繳費單 考生個人專屬繳款帳號 每位考生繳費帳號均不同, 請勿重複使用 報考資料最後確認 確認報名費入帳完成後, 再進行報名表件列印作業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一般考生 : 報名表無須寄回, 自行留存即可 特殊身分考生 : 備妥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開始報名網路填表 1. 系統功能需求 : 網際網路連線 請考生使用電腦 IE6.0 以上版本, 勿使用平板式電腦 手機, 以免報名資料流失 中文 Windows 作業 連接印表機, 列印白色 A4 紙張 2. 網路填表前, 請仔細閱讀本校簡章內容相關規定 輸入作業 1. 請牢記密碼, 以供列印報名表件及其他查詢服務 2. 網路報名確認及繳費完成後, 資料不得更改 3. 若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時, 將該字以 * 表示, 待報名表印出後, 填寫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 附表六 ) 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並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繳費 1. 低收入戶考生於報名時即自動免繳費, 參考簡章第 7 頁 2. ATM 轉帳及跨行匯款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 郵局臨櫃及超商繳款需 4 天後 ), 再進入網路填表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 使用跨行匯款方式繳費之考生, 如於 1 小時後仍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請稍待跨行匯款人工作業銀行入帳後, 即可進入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3. 若因報名費不正確 帳號錯誤或轉帳不成功而延誤報名郵寄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列印報名表件 1. 繳費完成後, 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2. 於網路報名表件列印期限截止日前, 務必將報名表件列印完畢 郵寄報名表件相關報名資料裝入 特殊身分考生報名專用信封 內 ( 請自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寄出 本校報名相關資料收件處理 未寄出 特殊身分考生未於報名收件期限內寄出,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恕不予受理 報名手續完成 報考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之考生, 須備妥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於收件期限內寄出 郵寄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 網路查詢相關服務 學系規定應繳交資料裝入 學系專用信封 內 ( 請自 1. 繳費單列印 4. 報名結果查詢備 B4 大小信封, 並以 A4 紙列印信封封面, 黏貼於自 2. 報名表件列印 5.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備信封上 ), 以郵局限時掛號或超商宅配服務方式寄至 3. 考生通訊地址異動資料申請報考學系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6

12 七 報名相關費用及繳費方式 ( 一 ) 費用 系別第一階段 : 報名審查費第二階段 : 考試費用 音樂學系 舞蹈學系 新臺幣 2,000 元 新臺幣 1,800 元 新媒體藝術學系新臺幣 900 元新臺幣 1,100 元 ( 二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優待辦法 1. 凡本人或其監護人屬台灣各縣市所界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並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方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者, 其報名費予以優待, 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前繳交, 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2.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額減免,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 30%, 考生請於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前檢附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 三 ) 繳費期限 繳費階段繳費時間注意事項 第一階段報名繳費 ( 音樂學系 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 第二階段報名繳費 ( 僅新媒體藝術學系 ) ( 四 ) 繳費方式 104 年 5 月 11 日 ( 一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5 月 14 日 ( 四 ) 晚上 11:30 止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104 年 6 月 24 日 ( 三 ) 晚上 11:30 止 1. 最後一日繳費跨行匯款至下午 3:00 止 2. 最後一日繳費 ATM 轉帳可至晚上 11:30 止 繳費通路繳費方式說明帳號 / 戶名注意事項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請持具轉帳功能之金 ( 手續費自付 ) 融卡利用自動櫃員機僅中信銀核發之 (ATM) 轉帳金融卡於本行 ATM 轉帳免收手續費 1.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轉入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 請務必列印交易明細表, 確認 轉 銀行代碼 :822 入帳號 及 交易金額 正確且交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易成功, 若 交易金額 欄無扣款記錄, 表示轉帳未成功, 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跨行匯款 ( 手續費自付 ) 郵局臨櫃 ( 手續費自付 ) 便利商店 ( 手續費自付 ) 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 以 跨行匯款 方式繳費 請持 報名繳費單 至各地郵局臨櫃繳款 主辦收款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帳號 :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 收款人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及戶名 請持 報名繳費單 至全省 7-11 OK 全報名繳費單之繳費帳號及戶名家及萊爾富超商繳款 1. 繳費完成約 1 小時後, 待各行庫入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後, 考生即可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 件 如於 1 小時後仍無法列印報名表件, 請稍待跨行匯款人工作業銀行入帳後, 即可進入系統列印 2. 匯款人請填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請匯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務必輸入考生姓名, 以便查核 配合郵局結帳作業, 繳費完成 4 天後, 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配合各超商結帳作業, 繳費完成 4 天後, 再進入網路填表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 7

13 八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依據法務部 101 年 10 月 1 日實施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本校得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處理及利用 凡報名本校入學招生考試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 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校入學考試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相關成績資料, 運用於招生事務合理且必須之處理 應用及查詢, 如榜單公布... 等事宜, 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 (1) 考生本人 (2) 辦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 ( 二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其能否報考及就讀, 應由考生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不予審核 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始得報名 如未經許可, 該等考生錄取後, 造成無法註冊入學就讀之情形, 由考生自行負責 ( 三 ) 考生請務必詳讀簡章並確認報考資格是否符合, 報考資格若與本校招生相關規定不符, 一經查覺, 在考試前取消其應考資格, 在考試後取消其錄取資格, 錄取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四 ) 報名相關資料務必由考生親自確認 ; 考生所附表件必須齊全, 證件不全者, 於報名期限內本校得要求補齊所有證件, 如因表件不全遭退件而延誤報名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考者之作品或資料, 應遵守誠信原則, 若有抄襲或由他人代作情形, 考前發現者, 永久取消本轉學考考試資格 ; 入學後發現者, 開除學籍 ; 畢業後發現者, 取消學位 ( 五 ) 請考生報名時使用電腦 IE6.0 以上版本, 勿使用平板式電腦 手機, 以免報名資料流失 經報名繳費後, 即不得再上網更改資料, 請務必審慎輸入資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未於期限內將相關報名證明文件及學系書審資料寄達學校者, 所繳費用亦不予退還 ( 六 ) 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 七 ) 本年度考試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所有考生均不予加分優待 ( 八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若於報考或錄取後始發現學歷不符規定者, 即取消其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九 )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時如需申請特殊需求服務, 請於 104 年 5 月 19 日 ( 二 ) 前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並填妥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 附表四 ), 寄至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收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 ( 十 ) 有關修課及畢業等相關規定請詳見學校網站或洽詢報考之學系 ( 十一 ) 報名相關問題諮詢, 可依以下問題類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 1. 網路報名填表及考試相關問題, 電洽 :(02) 分機 網路系統問題, 電洽 :(02) 分機 2247 ( 十二 ) 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及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8

14 肆 准考證列印及補發 : 一 准考證列印 :104 年 6 月 23 日 ( 二 ) 上午 9:00 至 7 月 4 日 ( 六 ) 下午 5:00 止開放准考證列印, 請依准考證開放列印時間, 至本校招生訊息網頁 連結 網路線上報名 ( 網路填表系統 ) 點選 轉學考, 選擇 准考證查詢及列印 選項, 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 即可自行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准考證 (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 准考證列印問題, 請與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報名組洽詢, 電話 :(02) 分機 1255 二 補發辦法 :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向報考學系之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9

15 伍 各學系考試內容 : 一 音樂學系 ( 一 ) 術科考試當天須攜帶下列兩項資料報到 : 類別 份數 內容 1. 考生學習經歷表 5 份 含中文親筆書寫正本 1 份與影本 4 份, 所有主修考生皆須繳交 2. 主修應試曲目表 5 份 可以電腦打字或親筆填寫, 所有主修考生皆須繳交 ; 主修小提琴者, 請詳列出作品各個樂章 / 速度, 是否有 Cadenza 其他報考資訊與上述 2 項表格及確切繳交份數, 於 104 年 6 月 2 日 ( 二 ) 起可自 查詢與下載 ( 二 ) 術科考試為審查及口試, 考生亦得同時演奏主修, 內容訂定如下 : 項目年級 科目 審查及口試 考試內容 依繳交之學習經歷進行審查及口試 絃樂 小提琴 1.G A Bb B C D 之三度 六度 八度音階 ( 大調, 兩個八度 ) 2. 二首練習曲 3. 自選一首完整的作品 ( 曲長至少 15 分鐘, 若不足者須準備二首作品應試 ) 二年級 註 : 曲目一律背譜, 不做反覆 管樂薩克斯風 1. 音階 : 所有大小調音階 琶音 2. 練習曲一首 3. 完整演奏曲一首 術科考試 絃樂 小提琴 1.G Ab A Bb B C D Eb 之三度 六度 八度音階 ( 大調, 兩個八度 ) 2. 二首練習曲 3. 自選一首完整的作品 ( 曲長至少 15 分鐘, 若不足者須準備二首作品應試 ) 註 : 曲目一律背譜, 不做反覆 三年級 管樂 薩克斯風 1. 音階 : 所有大小調音階 琶音 2. 練習曲一首 3. 管絃樂片段十首 4. 完整演奏曲一首 上低音號 1. 二首練習曲 2. 完整演奏曲一首 3. 管絃樂片段十段 學系聯絡資訊洽詢電話 :(02) 網址 : 10

16 二 舞蹈學系術科考試內容訂定如下 : 科目考試內容備註 術科考試 考試內容不分科目, 採用組合動作測試, 針對各重點項目, 將有示範人員 考試期程將視考生人數調整現場測試時間 其他規定事項 1. 術科考試注意事項 及 考試日程表 將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前公告於招生訊息網頁, 請考生自行參閱或下載 ; 考生請依規定日期 叫號時間及考試注意事項應考, 叫號後 15 分鐘內未到者以棄權論, 考生不得異議 2. 考試日程表 考場等將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若有更新消息請依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3. 考試時, 考生須頭髮梳理整齊 著素色緊身衣褲 ( 女生避免鮮艷顏色, 以米色 淺粉色為宜 ; 男生請著深色緊身長褲或短褲, 繫妥鬆緊腰帶 ), 並禁穿戴護膝 護踝 暖身褲 耳環及各類飾品等 4. 考生須自行準備白短襪及軟鞋, 考試時將視考試內容要求考生赤足或著軟鞋 5. 歷年成績單若未繳交將扣減總成績 1 分 學系聯絡資訊 洽詢電話 :(02) 網址 : 三 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二階段考試內容訂定如下 : 科目考試內容備註 面試及作品集 針對已繳交作品集了解學生之性向 潛能及報考動機 面試當日不接受新增作品資料 學系聯絡資訊洽詢電話 :(02) 網址 : 11

17 陸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 一 考試日期 :104 年 7 月 3 日 ( 五 ) 7 月 4 日 ( 六 ) 二 地點 :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請參閱附圖一 系別考試地點注意事項 音樂學系 舞蹈學系 新媒體藝術學系 音樂一館 舞蹈系館 研究大樓 ( 一 ) 考生應考時, 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以供查驗後入場 准考證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 至報考學系之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 二 ) 考生須接受試務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 在其指示下依序入場, 凡違反考場秩序並不聽勸告者, 考試成績零分 ( 三 ) 考試日程表 時間及考場等, 得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 五 ) 前在招生訊息網頁 ( 公告 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 本校將於學校官網公告, 不另行個別通知 12

18 柒 各學系成績核計比例及錄取規定 : 系級主修別 / 名額考試科目成績計算百分比錄取規定 音樂學系 二年級 三年級 一 絃樂 (1 名 ): 小提琴 二 管樂 (1 名 ): 薩克斯風 一 絃樂 (2 名 ): 小提琴 二 管樂 (2 名 ): 薩克斯風 上低音號 術科考試占總成績 100% 術科考試占總成績 100% 一 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二 術科考試 科目成績未達 83 分 之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 各主修別依總成績高低分別錄取, 錄取不足額時, 該年級內缺額得互為流用 一 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二 術科考試 科目成績未達 83 分 之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 各主修別依總成績高低分別錄取 四 管樂組各主修分別錄取, 合計錄取 2 名 五 若各組 ( 主修 ) 錄取不足額時, 其缺額得互為流用 舞蹈學系 二年級 一般考生 (2 名 ) 術科考試占總成績 100% 一 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二 術科考試 科目成績未達 75 分 之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 男女生分別錄取, 合計錄取 2 名 新媒體藝術學系 二年級 三年級 一般考生 (2 名 ) 一般考生 (3 名 ) 第一階段總成績採計科目 第二階段總成績採計科目 第一階段總成績採計科目 第二階段總成績採計科目 書面審查面試及作品集書面審查面試及作品集 占第一階段總成績 100% 占第二階段總成績 100% 占第一階段總成績 100% 占第二階段總成績 100% 一 第一階段總成績須達最低通過標準, 始得繳費報名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二 第一階段通過名單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午 5:00 以後公告 一 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二 面試及作品集 科目成績未達 75 分 之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一 第一階段總成績須達最低通過標準, 始得繳費報名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二 第一階段通過名單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午 5:00 以後公告 一 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二 面試及作品集 科目成績未達 75 分 之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13

19 捌 成績核算及錄取原則 : 一 各考試科目 ( 項目 ) 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 任何一科目缺考或零分者, 不予錄取 四 各系組 ( 主修 ) 錄取之正取生, 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由本校呈報教育部, 經核准後得增額錄取 ; 如有備取生, 其標準亦同 五 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參酌考生成績訂定, 考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本考試得列備取生, 但正取生未足額錄取時, 不列備取生 玖 錄取公告 : 一 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一階段通過名單於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下午 5 時以後, 在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並同時開放網路成績查詢, 考生請自行至本校 考生入口網 進行成績查詢 ( 進入本校招生訊息 點選 考生入口網 ), 亦可自行列印, 本校不另寄發第一階段成績單 二 錄取名單於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下午 5 時以後在本校行政大樓前之公布欄及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 並以專函通知 三 網路榜單查詢 : 四 網路成績查詢 : 請進入招生訊息 點選 考生入口網 五 電話查詢 :(02) 分機 1255 請多利用網路查詢較為快速, 本校僅於上班時間提供一專線查榜, 須等候或常占線, 敬請見諒! 拾 成績單寄發 複查及補發 : 一 成績單寄發時間 :104 年 7 月 15 日 ( 三 ) 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一階段成績, 僅開放網路成績查詢, 不另寄發成績單及補發成績單 二 複查時間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至 7 月 23 日 ( 四 ) 止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一階段成績複查時間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至 6 月 29 日 ( 一 ) 止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成績複查程序 : 一律填寫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 附表二 ), 註明複查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1) 成績通知單 (2)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 (3)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以限時掛號方式寄至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收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並不得要求影印試卷或重閱試卷 四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14

20 五 處理辦法 : ( 一 ) 補行通過或錄 ( 備 ) 取 : 未經通過或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通過或錄 ( 備 ) 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依相關規定予以補通過或錄 ( 備 ) 取 ( 二 ) 取消通過或錄 ( 備 ) 取資格 : 已通過或錄 ( 備 ) 取之考生, 經查其總分低於通過或錄 ( 備 ) 取標準時,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 即取消其通過或錄 ( 備 ) 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所有符合規定之複查申請案,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查覆 六 成績單補發 :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附表二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並檢附 : (1) 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七 寄送單位 : 請以限時掛號逕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拾壹 錄取生報到 : 經公告榜單錄取之正 備取生, 請依照正 備取生報到時間自行至本校招生訊息項下點選 考生入口網 ( 提供考試成績查詢 正備取生報到作業 ) 進行線上報到作業, 網址為 未於期限內進行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正備取生報到狀況等相關訊息, 可於該網站查詢, 本校不另行公告 一 正取生線上報到作業 : ( 一 ) 經公告榜單錄取之正取生, 請依照正取生報到時間進行線上報到作業, 考生未於期限內進行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二 ) 正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上午 10:00 至 104 年 7 月 17 日 ( 五 ) 中午 12:00 止 二 備取生線上報到作業 : ( 一 ) 正取生網路線上報到作業完成後, 本校將依實際缺額狀況及當年度簡章規定依序遞補備取生, 並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請備取生於公告期限內進行網路線上報到作業, 未於期限內進行線上報到作業則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二 ) 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時間 : 104 年 7 月 20 日 ( 一 ) 上午 10:00 起開放第一梯次遞補, 爾後將再陸續公告 ( 三 ) 每一梯次遞補結束後若仍遇缺額, 將再陸續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及備取生網路線上報到之時間, 最後一梯次備取生遞補截止期限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為止, 逾遞補截止時間若再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15

21 拾貳 註冊入學 : 一 考生錄取後, 本校將於 7 月下旬於學校官網公告新生報到時程及相關訊息, 各錄取考生請依本校規定完成新生報到及註冊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手續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二 新生報到, 請依下列步驟完成 ( 詳新生入口網公告 ) ( 一 ) 步驟一 : 學籍資料網路填報及列印 ( 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填報, 逾時系統將自動關閉 ) ( 二 ) 步驟二 : 新生入學報到 ( 請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應繳交資料填表或寄達 ) ( 三 ) 步驟三 : 繳費 ( 請依規定時間完成繳費手續 ) 三 新生學號 密碼取得及學籍資料填寫 : ( 一 ) 本國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新生 / 學士班 / 註冊程序及個人資料登錄 ; 請依說明指示查詢學號並登寫學籍資料 ( 二 ) 僑生 外國學生 : 學校官網首頁 ( 右上方 )/ 新生 / 僑生 ( 或外籍生 )/ 註冊程序及個人資料登錄 ; 請依說明指示查詢學號並登寫學籍資料 四 未依規定辦理註冊報到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不得異議 五 註冊入學後, 其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學則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請上網查詢 六 依內政部 服役須知 規定, 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七 凡錄取本校之考生, 報到時需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入學資格 八 備取生遞補期限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一 ) 為止, 逾遞補截止時間若再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九 錄取考生如有冒名頂替情事, 或所繳之學歷證件,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 考生錄取後, 若通訊資料有任何異動, 請務必填妥寄出 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 附表三 ), 以利本校寄發各項通知及相關資料 若因考生地址異動未於限期內更正, 以致未能及時收到相關訊息者, 概由考生自負其責 拾參 申訴程序 : 一 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疑義者, 應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周內提出申請, 函寄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考生需於網路上列印 考生申訴表, 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 一 ) 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二 考生所提出之申訴案, 將依本校 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 附錄五 ) 辦理 16

22 附錄一 本校其他相關資訊 一 103 學年度每一學期學士班學生應繳各項費用金額明細表 ( 依實際公告為準 ) 單位 : 新台幣 學制類別學費雜費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 個別指導費 術科指導費 實習費 專業器材維網路與電腦護使用費使用費 總計 音樂學系 16,240 10, , , ,195 學士班 舞蹈學系 16,240 10, , ,485 新媒體藝術學系 16,240 10, , ,485 註 :100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外籍生, 學雜 ( 分 ) 費收費標準依本國一般生收費標準 2 倍計算 二 本校學生可申請各類獎補助 弱勢學生助學補助 低收入戶同學提供 綜合 女二宿舍 免費住宿 生活助學金 學生就學貸款等之概況介紹 ( 一 ) 獎學金申請事宜 1. 校內獎學金 (1) 學生圓夢助學金 (2) 勵志獎學金 (3) 鄭銘康先生獎學金 2. 校外獎學金 : 每年約 70 多種校外獎學金 ( 清寒僑生獎學金 原住民獎學金 學產急難救助金 學產獎助學金 等 ) 提供申請 ( 二 ) 學生急難救助金 : 家境清寒未達教育部所定補助標準 ( 未領公費及未獲減免 ), 但實需協助者, 家中遭遇突發重大變故 ( 如火災 水災 家中主要收入者遭遇重大意外 等 ) ( 三 ) 弱勢學生助學金 : 針對家庭年收入 70 萬元以下的學生, 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 5 級, 且補助金額為 5,000~16,500 元, 減輕籌措學費負擔 ( 領取弱勢學生助學金之同學須參與服務學習 ) ( 四 ) 生活助學金 : 每學院一名, 每月工讀 40 小時, 補助新台幣 6,000 元整 ( 五 ) 住宿優惠 1. 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 弱勢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2.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之低收入戶學生, 提供學生校內免費住宿, 大二以上免費住宿於綜合 女二宿舍, 並需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10 小時 ( 六 ) 學雜費減免 : 原住民籍學生 恤內軍公教遺族 恤滿軍公教遺族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七 ) 校內工讀 : 可洽學校各單位申請校內工讀的機會 ( 八 ) 學生就學貸款 :(1) 學生家庭年收入符合 114 萬元以下, 由政府負擔在學期間之利息 (2) 家庭年收入介於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 ( 須付半額利息 ), 或者家庭年收入 120 萬元以上但家中有 2 個小孩唸高中以上 ( 須付全額利息 ) 即可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 九 ) 本校學生可申請國際交換學生 菁英留學計畫 三 學生膳宿概況 : ( 一 ) 宿舍住宿費 : 依本校學生宿舍公告費用 網址 : ( 學生住宿中心 ) 暑住時間 : 該年度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 寒住時間 : 依年度寒假而定 ( 二 ) 住宿費 ( 不含寒 暑住費 ) 可依助學貸款方式列入貸款 ( 三 ) 本校宿舍與餐廳屬連棟設計, 餐廳供應早 中 晚餐, 由學生自費選用 17

23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較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18

24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25 附錄三 第一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教育部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20

26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27 附錄四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試務委員會審議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第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 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或答案 三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四 將試卷 ( 卡 ) 試題供人窺視 抄襲 五 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書寫 擦拭 作圖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規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機 手錶及所有物品, 不得有發出聲響或有足以妨礙試場安寧秩序之情形 ;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 違者均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六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或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勸告, 經勸告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七條考生試卷 ( 卡 ) 若有遺失, 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行到場補考, 拒絕補考者該科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第八條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試務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九條應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即按前面各項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校各學系 所專業科目測驗如另有規定, 考生得一律遵守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十一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 考生不得入場, 該科不予計分 前項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入場應試, 未帶准考證不得入場, 惟經監試人員核對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者, 或未依規定向本校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 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 但以一次為限 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經試務人員核對報名考生報名資料相符且拍照存證後先行應試, 考生不得因核對資料之時間而要求延長應試時間, 並於應試次日下午五時前, 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補驗, 若未依規定期限內送達或補驗, 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三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准考證 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22

28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另一試場應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應試,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四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是否齊備 完整 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解釋試題意 ; 如試卷 ( 卡 ) 不慎掉落, 亦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 ( 卡 ) 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於考試結束前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試卷 ( 卡 ) 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並於每節筆試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委員會議處 作答事項第十六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第十七條考生應在試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答案,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不予計分 第十八條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試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 拆閱試卷彌封 試卷條碼 將試卷 ( 卡 ) 黏貼污損 摺疊 捲角撕毀, 或在試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十九條各科試卷請用毛筆 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或鉛筆書寫, 試卷 ( 卡 ) 則建議以黑色軟心鉛筆畫記, 並應依照試題及試卷 ( 卡 ) 上之規定作答, 除該科試題有特殊作答規定外,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二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科試卷 ( 卡 ) 成績二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二十條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二十一條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 ( 卡 ),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除立即收回試卷 ( 卡 ) 外, 再加扣該科成績三分, 至零分為限 離場事項第二十二條考生入場後, 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三十分鐘為止,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二十三條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 ( 卡 ) 攜出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嚴重舞弊行為, 應取消考生資格 第二十四條考生已交試卷 ( 卡 ) 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23

29 附錄五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 本校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台 ( 八九 ) 高 ( 一 ) 字第八九 四 四一九號函核定本校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台 ( 九 ) 高 ( 一 ) 字第九 三一 六五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條文本校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台 ( 九一 ) 高 ( 一 ) 字第九一 八一五九號函核定修正第一條 第五條條文本校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一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士班招生規定 碩博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轉學生招生規定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考生對本校招生試務如有疑義, 應由當事人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他方式均不予受理 申訴案件受理期限自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周內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本校為處理招生申訴案件得組成 招生申訴處理小組 五至七人, 由招生委員會總幹事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小組成員得視案件實際需求, 由相關系所主管或總幹事指定之招生委員或其他人員組成, 必要時, 得邀請校外公正人士或法律顧問等出席會議 第四條招生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對於申訴案件自認有利害關係時, 應自行迴避 第五條招生委員會接獲招生申訴案件後, 轉交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申訴處理小組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陳請校長核可後, 函復申訴人並副知招生委員會 ; 必要時, 得將申訴案件提請招生委員會議決 第六條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4

30 附錄六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3 年 05 月 18 日 ) 通過本校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3 年 10 月 26 日 ) 核備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05 月 29 日 ) 通過本校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6 年 12 月 18 日 ) 通過本校 98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 (98 年 12 月 8 日 ) 通過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 (99 年 3 月 30 日 ) 通過本校 98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99 年 4 月 13 日 ) 通過 第一條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升學士班學生之英語能力,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實施對象本辦法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不受本辦法規範 第三條檢定標準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文能力檢定考試 : 如 托福 (TOEFL) 多益 (TOEIC) 或全民英檢等 及格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500 分 ( 含 ) 以上 電腦托福 (CBT) 173 分 ( 含 ) 以上 新托福 (IBT) 61 分 ( 含 ) 以上 全民英語能力全民網路分級檢定測驗英語能力檢定 (GEPT)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多益 (TOEIC) 590 分 ( 含 ) 以上 未取得校外檢定者, 須修習且通過校訂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四學分 第四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每學期開設,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雅思 (IELTS) 5 級 ( 含 ) 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第五條學生修習英語能力檢定課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 研究生修習者以七十分為及格 ), 未通過之科目, 必須重修 自 99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修習本課程需另收取學分費 ( 學分費標準比照學士班延修生學分費 ) 第六條英語能力檢定課程標準由共同學科統一認定, 課程師資得由共同學科或系所英語相關專業師資擔任 第七條如學生於入學本校前即已通過本校訂定之畢業英文資格檢定者, 仍需修習通識課程外語學分, 不得免修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

31 附錄七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細則 一 依據依據本校 學士班學生英文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訂定 94 年 12 月 20 日 9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2 月 18 日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0 月 16 日 101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二 實施對象以本校 94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為實施對象 另外, 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 聽障 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等身心障礙學生依本校學則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不受本細則規範 三 檢定標準學士班學生應於畢業考試前通過檢定, 檢定方式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為之 1. 校外檢定考試 : 通過校外具公信力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 ( 以下表為限 ) 通過標準如下 : 托福 (TOEFL) 500 分 ( 含 ) 以上 電腦托福 (CBT) 173 分 ( 含 ) 以上 新托福 (IBT) 61 分 ( 含 ) 以上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GEPT)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 (NETPAW) 中高級初試 ( 含 ) 以上 多益 (TOEIC) 590 分 ( 含 ) 以上 雅思 (IELTS) 5 級 ( 含 ) 以上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英文筆試各項分數 70 分 ( 含 ) 以上 2. 校內英語文能力檢定課程 ( 簡稱英檢課程 ): 必修且通過校內 英檢課程 4 學分 ( 含聽力及閱讀課程各 2 學分 ),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 四 申請登錄校外英語文檢定考試資格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間 : 學生得於每學期期末考試前, 檢附符合上一項規定之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通過證書或成績單影本一份 ( 申請時請攜帶正本, 供審核人員查驗 ), 向申請人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學系完成資格檢定後, 將於申請表及附件加蓋系戳 承辦人及學系主管章, 並將申請表及附件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校外英語文能力檢定考試成績具有效期限者, 需於時效內提出申請 五 英檢課程注意事項 1. 每學期開設 英檢課程, 學生得自一年級起修習 2. 學生修習 英檢課程 之學分, 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各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通過 未通過之科目必須重修, 已通過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 3. 校內 通識課程 之外語學分不得抵免校內 英檢課程 26

32 附錄八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關渡藝術節跨領域學習實施要點 27 本校 100 年 5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 100 年 5 月 24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 101 年 10 月 16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 101 年 11 月 20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 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本校 103 年 5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目的 : 為擴大本校學生專業藝術學習領域, 讓學生能多元學習各種藝術活動, 結合其專業知能, 提昇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以規劃並規範學生每年應參與關渡藝術節跨領域學習週課程 講座 論壇 工作坊及展演等相關活動 二 跨領域學習內容 ( 一 ) 跨領域學習週課程 : 每年於關渡藝術節期間選定其中一週為 跨領域學習週, 該週每日第六節 ( 含 ) 以前, 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依當年度指定選課學院之學生特性, 分別開設與關渡藝術節各類展演活動配搭之系列課程, 供學生跨院學習 ( 二 ) 關渡藝術節相關活動 : 每年關渡藝術節期間規劃系列講座 論壇 工作坊及展演等相關活動, 供本校學生跨領域學習 三 跨領域學習週期間每日第六節 ( 含 ) 以前, 本校各學士班 ( 含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大學部 ) 及共同學科原課程停課, 俾利學生參與跨領域學習課程 ; 該時段原有課程之授課教師應一律調整課程, 以配合跨領域學習週規劃內容 四 學生應參與學習次數本校各學士班學生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跨領域學習, 其餘學制學生自由參與 : ( 一 ) 跨領域學習週課程 : 1. 上午課程 : 至少應修習指定學院開設之四門課程 2. 下午課程 : 至少須修習一門通識教育委員會或文化資源學院開設之課程 3. 關渡藝術節創意跨域特色課程 : 本課程每年規劃開設, 並平均分配各學院可參與學生名額, 以整週密集課程方式進行, 並於關渡藝術節期間辦理成果發表 ; 本課程參與學生之甄選條件視每年課程規劃另行公佈, 全程參與本課程及成果發表者, 可逕以抵免上午四門及下午一門之跨領域學習週課程 ( 二 ) 關渡藝術節相關活動 : 本校展演中心 ( 音樂 戲劇及舞蹈三廳 ) 美術館 電影院及校內各單位所舉辦之各類講座 論壇 工作坊及展演等相關活動, 至少應參與五場 ; 詳細可認定之活動項目請詳當學年度跨領域學習護照或相關活動網頁 ( 三 ) 自 100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畢業前至少須有三年達到規定參與之次數 ; 其餘學年度入學學士班學生畢業前雖無強制修習次數之規定, 惟每年應依本校公告方式參與跨領域學習活動, 並將參與狀況列入缺曠課紀錄及操行成績參考 五 參與學習之管理 ( 一 ) 跨領域學習週課程選課管理每位學士班學生應依教務處公告之選課時間及方式, 上網進行 跨領域學習週課程 選課作業, 並依選課結果參與課程 ( 二 ) 展演及講座活動管理跨領域學習護照所列可認定之展演及講座活動, 欲參與學生應依各項展演及講座活動主辦單位公告之方式, 事先購票 預約或報名

33 ( 三 ) 學習護照管理學務處於每年關渡藝術節開始前一週發予各學系轉發每位學士班學生 跨領域學習護照, 學生在參與各類課程及活動後, 由各相關單位於學習護照上加蓋學習參與章 ; 各學系於關渡藝術節結束後一週內收集 彙整所屬學生學習護照, 並將學生參與之各項次數登錄至系統, 再由學務處回收並檢核學習護照登錄狀況, 且通報學生學習狀況予各系主任及導師 ( 四 ) 畢業門檻檢核 100 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學士班學生 ( 含各該班轉學生 ), 畢業前至少須有三年達到規定參與之次數, 由教務系統直接連結學務系統進行畢業門檻檢核 六 跨領域學習週 上午課程 開課及選課順序 開課學院 選課學院 第一輪第二輪第三輪第四輪 音樂學院舞蹈學院美術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美術學院戲劇學院舞蹈學院音樂學院 戲劇學院 舞蹈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音樂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舞蹈學院 戲劇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美術學院 戲劇學院美術學院音樂學院 美術學院音樂學院戲劇學院舞蹈學院 七 分工 ( 一 ) 關渡藝術節籌備委員會及展演藝術中心 1. 跨領域學習之講座 論壇 工作坊 演出及相關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2. 關渡藝術節跨領域學習活動及課程相關配套方式規劃 ( 二 ) 教務處 1. 與各學院討論跨領域學習週課程開課機制 2. 開課 選課相關事宜 3. 跨領域學習畢業門檻檢核 ( 三 ) 學務處 1. 跨領域學習護照內容彙整及確認 2. 護照印製 核發及回收 3. 檢核學習護照登錄狀況 4. 學生學習狀況通報各系主任及導師 ( 四 ) 各學院 1. 統籌該學院跨院學習課程之規劃 2. 管理該學院跨院學習課程之實施 ( 五 ) 各系 所 科 1. 參與學院課程規劃並執行 2. 所屬學生參與跨領域學習之輔導與管理 3. 參與學生之護照核章作業 4. 收集 彙整所屬學生學習護照, 並將學生參與之各項次數登錄至系統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34 附錄九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98 年 5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8 年 6 月 23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1 月 4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99 年 3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4 月 13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10 月 19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99 年 12 月 14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101 年 3 月 13 日 100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4 日 24 月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1 月 28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101 年 12 月 18 日 101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5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為培養本校專業藝術學生更具有人文素養及社會關懷之內涵, 透過服務學習參與及反思過程, 提升學生的正向態度, 同時培養公民素養及責任, 協助其專業知能成長與擴展藝術學習領域的服務精神,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有效推展服務學習特成立 服務學習委員會 ( 以下稱為本會 ), 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教務長 各系暨共同科主任 教學與學習支援中心主任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服務學習為必備, 本校 98 學年度以後 ( 含 ) 入學之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須修滿服務學習點數 110 點, 始得畢業, 獲取點數方式分為課程及活動兩類 : ( 一 ) 課程類 : 鼓勵各教學單位開設服務學習課程或將原課程中加入服務學習精神, 開課資訊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選修, 包括通識教育課程及專業藝術課程, 各課程之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 二 ) 活動類 : 由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規劃具服務學習之活動, 鼓勵以多元形式推動, 包含校內 外服務及國內 外關懷, 計畫送本會認定後供學生自由參與, 服務學習點數由本會認定 ( 三 ) 學生於修習服務學習點數時, 須含課程及活動兩類, 學生須於預計畢業當學期結束前修滿服務學習點數 ( 四 ) 本校之轉學生提供相關服務時數證明文件, 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認定後, 始可轉換其服務學習點數 點數認證及登錄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統籌, 並登錄於服務學習系統, 作為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認證紀錄 認證方式為每學期期初, 由學生攜帶成績單及各單位發放點數證書等佐證資料, 至課外活動指導組進行認證事宜 為協助學生瞭解服務學習狀況, 自學生入學後第二學年度下學期 第三學年度下學期實行服務學習點數預警 本會應定期舉辦服務學習相關研習培訓座談會, 並邀請授課教師及活動承辦人員參加, 俾利了解課程實施狀況, 增進互動交流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之成績 請假等事宜, 皆同一般課程程序處理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 其工作性質由各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 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 院長同意並經學務長核准者, 得予免修 本校學生於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 活動補助及工讀時, 服務學習課程成績及參與點數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表現優異者得優先錄用 為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 各授課教師得於各服務學習課程中選拔表現優異之學生, 給予嘉獎鼓勵 ; 且各系得於畢業年度選拔三名服務績優學生, 由學務處頒發服務學習績優獎 本辦法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

35 附錄十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服務學習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校 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十條訂定之 99 年 1 月 4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訂定 99 年 3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4 月 13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99 年 10 月 19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99 年 12 月 14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4 月 29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100 年 5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12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101 年 3 月 13 日 100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4 月 24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11 月 28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101 年 12 月 18 日 101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25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 年 05 月 15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服務學習委員會修訂 第二條服務學習精神及面向如下 : 一 服務學習課程 : 規劃及執行由教學單位負責, 須兼顧學生服務學習精神之培養, 及服務學習態度之養成 二 社團服務學習 : 規劃及執行活動由學生社團負責, 旨在鼓勵本校學生交流合作, 走出校園推廣藝術 服務人群 培養藝術人的公民精神, 開擴心靈視野和胸懷 寒 暑假期間安排集中服務 長期合作計畫則由 課外活動指導組 及校外各服務機構訂定 三 服務志工 : ( 一 ) 校園志工 : 規劃及執行由校園志工單位負責, 鼓勵本校各單位組織參與校園活動, 以分享優質校園文化為目的 透過培訓及服務來加深學生對於校園之認同, 由學生的服務, 提升校園服務活動的品質 校園志工服務須包含以下面向 : 1. 校園環境服務面向 : 協助交通安全 節能減碳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2. 校園文化服務面向 : 協助文史調查 導覽解說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3. 校園科技服務面向 : 協助資訊輔導 數位科技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4. 校園健康服務面向 : 協助健康促進 衛生醫療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5. 校園教育服務面向 : 協助教育輔導 藝術推廣等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6. 校園其他服務面向 : 其他符合本細則目的之相關服務學習方案 ( 二 ) 校外志工 : 須與藝術相關服務結合, 個案方式處理學生校外志工服務學習方案,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協助審議 第三條服務學習執行內涵須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 一 準備 / 構思階段 : 連結授課教師教學 社團培訓內容 社區 ( 機構 ) 需求 學生能力 二 服務 / 行動階段 : 引導學生由服務的探索走向理解, 並實際行動 三 反省 / 檢討階段 : 設計結構化的反省活動, 如 : 撰寫服務日誌 研讀及服務對象有關的專書 小組討論 研究報告等 四 發表 / 慶賀 : 一個分享的過程, 讓學生 社區 ( 機構 ) 教師一起分享彼此的學習及成長 第四條申請方式及點數核發 : 一 課程類 : ( 一 ) 依教務處排課時程及要求辦理, 並於第二學期 4 月繳交次學年度之服務學習課程申請書 ( 略 ) 至服務學習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提報申請, 通過後始得開課 如遇特殊個案得另行審議 30

36 ( 二 ) 每門課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 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 以 40 點數為上限 選課對象從 100 學年度開始 ( 含 ) 入學學生者, 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以 30 點數為上限 ( 三 ) 於每學期期末成果分享會上發表執行成果, 由本會進行期末審查 ( 四 ) 教務處於每學期期末提供修課成績資料供本會備查 二 活動類 : ( 一 ) 申請活動為學生社團及各單位者, 依課外活動指導組排定申請時程及要求辦理, 規劃全學年之服務學習活動計劃書, 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提報申請書 ( 略 ) 經學生當然委員及各系學會會長審查, 審查結果於服務學習網站公佈, 經核准後方可執行活動 1. 社團服務學習活動, 執行服務前須舉辦培訓及說明會等事宜, 服務點數依照實際執行活動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發 執行後由執行社團及單位提供名冊及簽到表, 供課外活動指導組核發點數之依據 2. 申請活動專案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 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 以 40 點數為上限 ( 二 ) 申請校園志工服務學習者, 依課外活動指導組排定申請時程及要求辦理, 規劃全學年校園志工計劃書及服務學習點數認證申請, 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提報申請書 ( 略 ) 經學生當然委員及各系學會會長審查, 審查結果於服務學習網站公佈, 經核准後始可招募志工 1. 服務志工須於活動執行前進行培訓, 方可執行服務事宜, 服務點數依照實際執行活動由各校園志工單位核發 2. 每學期末各志工單位須將該學期所有核發點數之活動內容, 依制式表單謄寫校園志工學期培訓與活動一覽表 ( 略 ), 載明活動內容 時間 發放點數, 送至本會評核 3. 申請校園志工專案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 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 以 40 點數為上限 須包含 10 點數志工培訓課程 4. 各系志工活動, 由各系輔導規畫例行服務, 每學期服務學習點數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 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 以 35 點數為上限 ( 三 ) 申請個人校外服務學習活動者, 需於兩週以前填寫申請表, 經教學單位 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後始得執行 1. 服務執行結束須提供心得 ( 至少 600 字以上 ) 活動相關紀錄( 服務單位資料 簽到單 照片 影片 ) 等佐證資料繳交至課外活動指導組 2. 申請個人校外服務學習點數在學期間核發培訓課程兩個小時一點 實際執行服務一個小時一點, 以 40 點為上限 ( 四 ) 於每學期期末成果分享會上發表計畫成果, 由本會進行期末審查 ( 五 ) 領取工讀金之學生須視為工作人員, 不得認定為服務志工, 亦不得核發服務學習點數 第五條本校服務學習校外服務方案須及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書 ( 略 ), 服務學生之管理 督導 考核, 由各教學單位及社團協同校外合作單位共同辦理 第六條 責任分工一 課程類 ( 一 ) 授課老師 : 1. 帶領課程內容的準備構思 實際服務行動, 服務後帶領學生檢討反思, 於期末分享會發表課程學期成果 2. 積極參與教學及學習支援中心或校外單位辦理之相關服務學習研習或講座 3. 根據 學生評量 服務學習心得 等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4. 推薦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之學生 ( 二 ) 教學助理 (TA): 1. 積極參與教學及學習支援中心或校外單位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 2. 協助實際服務 協助執行反思活動及學生成果發表 影像資料紀錄 3. 協助彙整 學生評量 服務學習心得 等相關資料 4. 協助申報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 申請獎勵品等相關事宜 31

37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 三 ) 修課學生 : 1. 準時參與服務學習課程及講座 2. 參與學生期中及期末反思分享 3. 學期結束前繳交至少 1000 字服務學習心得報告 二 活動類 ( 一 ) 指導老師 : 1. 帶領活動內容的準備構思 實際服務行動, 服務後帶領學生檢討反思, 於期末分享會發表活動學期成果 2. 積極辦理培訓及服務學習講座 3. 帶領學生執行及反思分享 4. 推薦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之學生 ( 二 ) 本校助理及學生社團 : 1. 積極參與校內外單位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 2. 協助實際服務 協助執行反思活動及學生成果發表 影像資料紀錄 3. 根據 服務狀態 及 服務學習心得 等相關資料協助提報點數 4. 協助申報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 申請獎勵品等相關事宜 ( 三 ) 參與服務學習學生 : 1. 準時參與培訓及執行服務學習活動 2. 於服務後參與反思分享並繳交至少 1000 字服務學習心得報告 3. 參與成果發表會 服務學習點數認證 : 學生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 攜佐證資料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登錄服務學習點數 ( 課程類 : 成績證明 ; 活動類 : 證書或點數條 ) 進行點數認證及累計, 資料同步更新於服務學習系統供學生查詢 依據本校 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四條實施服務學習點數預警, 自學生入學後第二 三學年度下學期實行點數預警 預警標準為二年級下學期未達 40 點 三年級下學期未達 80 點學生, 將通報學生本人 導師及各系主任, 並請導師協助輔導, 參考預警流程圖 ( 略 ) 依據本校 服務學習實施辦法 第九條, 得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 為鼓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服務學習, 本校各單位及社團填妥申請單 ( 略 ) 後, 即可向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獎勵品 本會特定獎勵方式如下 : 一 服務學習課程及校園志工得於每學期末申請獎勵品數量, 於反思討論會提供獎勵品給予表現優秀之學生 二 服務學習社團活動得於每次專案完成後申請獎勵品數量, 反思分享會時獎勵參與之學生 三 為鼓勵教職員生積極參與校內相關服務學習活動, 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核准後亦得申請請獎勵品 四 各系於畢業年度第二學期開學第一週結算服務學習點數, 選拔服務學習點數前三名之學生, 由學務處頒發服務學習績優獎狀 本會備有 100 件服務學習工作背心委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管理, 本校各單位執行服務學習相關活動若有需求, 於活動一周前填妥背心借用單 ( 略 ) 後即可借用 第十一條本細則經教務會議決議後送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

38 附錄十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本校 8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決議 本校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 85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 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本校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2 月 10 日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 ( 依函修正第 10 條 )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臺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8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第 條 ; 第 2 10 條逕行修正後核備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第 條 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或復學生 四 其他方式入學之學生 五 轉所生 六 符合本校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第六點規定者 七 經本校薦送至國內 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交換生 八 曾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 第三條第二條所列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 ( 編 ) 入年級規定 : 一 轉系生 : 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又轉入三年級者, 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 可於修業年限內 ( 不包括延長年限 ), 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 否則, 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 第二條第二 三 四 八款各生 :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可申請提高編級, 但至少修業一年, 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修習, 始可畢業 三 提高編入年級由各系裁定 抵免四十四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抵免一一 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 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 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第四條第二條所列之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研究生入學前於本校或國內其他已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所修讀之研究所科目學分, 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 ( 所 ) 審核通過者, 准予抵免 二 研究生申請抵免科目之成績須達及格標準七十分 各學系 ( 所 ) 有更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 抵免學分合計總數至多以就讀學系 ( 所 ) 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33

39 第五條曾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 所選課程成績需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 其修讀之科目名稱及課程內容必須與抵免學分課程相符, 或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中指定可抵免科目, 且限考入本校前選修者, 或在校生因特殊原因經系 ( 所 ) 通識教育中心同意修習者, 始得辦理抵免 抵免學分數由各系 ( 所 ) 通識教育中心裁定, 最多以各系 ( 所 ) 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前項特殊原因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通識教育中心定之 第六條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 一 抵免科目之名稱及內容應與原修讀科目相近, 且須為相同性質之科目 二 抵免科目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 抵免後以學分少者登記 三 抵免科目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 應由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若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 不得辦理抵免 抵免後以學分少者登記 四 以原校所修科目抵免本校相同科目者, 學分不一致情況, 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抵免學分之申請, 大學部學生應於入 ( 轉 ) 學第一學期加 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竣 ; 研究所學生應於每學期加 退選截止前辦理 申請時皆須附成績單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由各開課單位負責審查, 並由教務處複核 前述之審查作業, 必要時得由各開課單位辦理測試評定, 或由轉學考試成績採認 第九條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學分採認, 僅限於本校開辦之課程, 其他校院或社教機構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課程, 不得辦理抵免 第十條凡曾在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符合教育部所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之境外地區大學或獨立學院修讀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辦法或本校 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其他有關抵免學分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34

40 附表一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專業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本人報考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新媒體藝術學系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考繳交之專業作品 作品名稱 作品中所擔任的工作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個人獨立製作, 或 合作, 擔任工作為 ( 註 : 表格若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 ) 本人擁有以上作品之著作權, 或確已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以此等作品送交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 作為本人之專業作品 ( 如報考人非作品之著作權人, 請附著作權人簽名蓋章之同意書 ) 以上所述, 本人保證絕無虛假或誤導之處, 如有虛假或故意誤導, 或此等作品如非本人之作品, 或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或作品有抄襲 侵害他人著作權 涉及其他不法情事, 經查屬實時, 無論本人是否已獲錄取 已在學或已畢業, 本人均同意接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依校規與相關法律所作之處分, 絕無異議 切結人 姓名 簽名並蓋章 戶籍地址 ( ) 通信地址 ( ) 聯絡電話 (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5

41 附表二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 日 准考證號碼 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地 訊址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科目成績 複查成績 複查結果 備註 回覆日期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申請表中有 處考生不必填寫, 本表及下端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之考生資料, 請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手續 : 一律填寫本申請表, 註明查分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 一 ) 成績通知單 ( 二 )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 ( 三 )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寄至本校複查,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三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 招生 403 專戶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四 成績單補發 : 未收到成績單申請補發者, 請於複查期限內, 填妥此申請表, 附上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不符上述規定或逾期者, 均不予受理 五 本表請寄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績榜務組 收 六 複查時間 : 自 104 年 7 月 16 日 ( 四 ) 至 7 月 23 日 ( 四 ) 新媒體藝術學系第一階段成績複查時間 : 自 104 年 6 月 22 日 ( 一 ) 至 6 月 29 日 ( 一 ) 止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複查成績 / 補發成績申請存查表 成績榜務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通訊地址 成績榜務組處理結果 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 ) 考生簽章 回覆日期 年 月 日 36

42 附表三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通訊地址異動申請表 申請說明 : 一 通訊地址為本校日後寄發總成績單及通知用, 敬請審慎填寫 二 考生通訊地址若於報名後有所異動, 請務必於放榜前完成申請手續, 並將本表寄達本校 三 地址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報名組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考試名稱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性別 系所名稱 ( 無主修 / 類別者免填 ) 異動事項 ( 請勾選 ) 永久地址 永久電話 行動電話 ( 請寫明新的通訊地址 )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正面影本 請黏貼考生身分證背面影本 申請人簽章監護人簽名申請日期 37

43 附表四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 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聯 絡 手 機 聯絡電話 報 考 系 所 障礙類別 及狀況 智能障礙 語言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身體病弱 視覺障礙 ( 全盲 弱視 ) 自閉症 聽覺障礙 ( 左耳 右耳 : 重度 中度 輕微 ) 肢體障礙 ( 腦性麻痺 上肢障礙 下肢障礙 可 否 : 自行上下樓 / 坐輪椅 ) 多重障礙 ( 請略加敘述障礙類別 ) 其他障礙或特殊情形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 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 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 1. 申請方式 : 請於報名收件期間, 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寄至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報名組 收 (112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 1 號 ), 以郵局限時掛號郵戳或超商宅配寄送時間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申請日期 註 38

44 附表五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報考系 ( 所 ) 組招生考試, 報名身分與所持境外學歷皆符合規定, 特勾選具結以下事項, 日後若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 或經學校查證該境外學歷證明不實或不符情事, 貴校可取消本人報考或錄取資格, 不得註冊入學, 即便已獲錄取並註冊入學, 亦願意接受撤銷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 若有上述情事, 本人無條件放棄抗辯之權利, 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海外學歷 (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本人所持有之海外學歷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 若於報名時無法繳交已加蓋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戳記之學歷證件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出國紀錄證明,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交,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大陸學校學歷 : 本人如持有大陸高等學校學歷為教育部認可名冊中所收錄者, 將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 ; 若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學歷證件,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補交,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香港 澳門學歷 : 本人所持香港 澳門學歷, 符合教育部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來就學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錄取後如有不予採認情事, 或不符合報考條件,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報考系所組 : 就讀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地 址 : 電 話 : 具結日期 : 年 月 日 39

45 附表六 ( 可自行影印使用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104 學年度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報名序號報考學系 姓 名 緊急聯絡人姓名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緊急聯絡人通訊地址 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姓名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緊急聯絡人姓名 : 緊急聯絡人地址 : 備 註 1. 請用手寫所需造字, 並務必正楷填寫清楚 ( 勿寫太小 ), 若同一項目 1 個字以上需造字時, 請依順序填寫, 例 : 歐陽 **, 則請依順序手寫後面 2 個所需字 2. 請於網路報名期間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3. 申請方式 : 將此表於報名期間內傳真至 (02) , 傳真後並以電話向報名組 (02) 分機 1255 確認是否收到 4. 本校造字完成後, 由本校印製之考試相關資料 ( 如報名表 成績單及錄取名單等 ), 將會顯示正確姓名或地址, 惟因個人電腦顯示器及印表機之不同, 恐會造成 " 缺字 " 現象, 請考生無須擔心 40

46 附圖一 本校交通情況及平面圖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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