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提升醫事人員專業素質及保健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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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年 度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目 錄 頁 碼 99 年 度 高 屏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分 項 計 畫 表 分 項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肆 其 他 區 域 輔 導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配 合 事 項 子 計 畫 七 強 化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之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子 計 畫 八 建 構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全 方 位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子 計 畫 九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暨 追 蹤 服 務 計 畫

2 九 十 九 年 度 高 屏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壹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提 升 病 人 安 全 與 醫 療 品 質 建 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照 護 模 式 貳 輔 導 區 域 內 醫 療 機 構 施 行 整 合 性 照 護 與 雙 向 轉 診 制 度 參 協 助 辦 理 基 層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及 非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肆 其 他 區 域 輔 導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配 合 事 項 伍 辦 理 區 域 補 導 暨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績 效 評 估 1.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促 進 病 人 安 全 (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 2.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提 升 醫 療 品 質 建 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照 護 模 式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3. 提 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 4. 強 化 社 區 醫 療 共 同 照 護 暨 推 展 資 訊 轉 診 平 台 計 畫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5. 辦 理 高 雄 縣 市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及 非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 6. 辦 理 屏 東 縣 及 澎 湖 縣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及 非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 7. 強 化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之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8. 建 構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全 方 位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 9.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暨 追 蹤 服 務 計 畫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 10. 辦 理 區 域 輔 導 暨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績 效 評 估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醫 管 所 李 英 俊 助 理 教 授 ) 圖 一 九 十 九 年 度 高 屏 醫 療 區 域 網 第 六 期 新 世 代 健 康 領 航 計 畫 1

3 肆 其 他 區 域 輔 導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配 合 事 項 子 計 畫 七 強 化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之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醫 院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摘 要 研 究 目 的 偏 遠 地 區 由 於 醫 療 資 源 設 備 人 員 較 匱 乏, 常 會 面 臨 後 送 轉 診 之 狀 況 該 如 何 有 效 將 第 一 線 醫 療 處 置 訊 息 妥 善 記 錄 並 提 供 後 送 醫 院 參 考, 以 搶 救 更 多 生 命, 並 維 持 急 重 症 急 診 醫 療 品 質, 為 本 計 畫 進 行 之 課 題 本 計 畫 本 於 發 揮 前 後 線 醫 院 緊 急 救 護 資 源 與 資 訊 分 享 原 則, 協 助 偏 遠 地 區 傷 患 後 送 傳 遞 過 程 之 優 化 與 改 進 另 一 方 面, 藉 由 後 送 醫 院 較 豐 沛 的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協 助 第 一 線 醫 院 逐 步 提 升 對 外 傷 病 患 之 處 置 能 力 與 能 量 研 究 方 法 因 計 畫 經 費 限 制, 本 計 畫 初 期 是 以 恆 春 半 島 及 小 琉 球 為 服 務 區 域 首 先 調 查 及 瞭 解 研 究 地 區 之 後 送 醫 療 需 求 及 服 務 水 平, 並 根 據 負 責 醫 院 ( 含 傳 送 醫 院 及 接 收 醫 院 ) 擬 出 轉 診 綱 要 與 協 定, 以 利 後 送 管 理 此 外, 根 據 衛 生 署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分 級 要 求, 協 助 目 標 區 域 醫 院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訂 定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處 置 流 程 協 助 專 責 處 理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之 負 責 單 位 成 員 取 得 高 級 外 傷 救 命 術 (ATLS) 認 證, 與 協 助 區 域 醫 院 瞭 解 外 傷 品 質 監 測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則 藉 由 網 路 傳 輸 及 整 合 多 種 軟 體 技 術, 完 成 傷 患 後 送 資 料 之 線 上 作 業 暨 資 料 存 檔 研 究 成 果 本 年 度 於 服 務 地 區 安 排 五 場 次 外 傷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及 一 場 專 業 認 證 課 程 ; 共 計 397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有 效 地 將 外 傷 標 準 處 置 與 實 務 經 驗 向 下 紮 根 另 一 方 面, 也 成 功 整 合 線 上 電 子 傷 票 與 Web Services 技 術, 建 置 一 套 以 電 子 傷 票 為 基 礎 的 緊 急 醫 療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這 系 統 除 可 傳 送 及 儲 存 外 傷 及 轉 診 資 訊 外, 也 突 破 性 地 將 現 有 紙 本 書 寫 之 署 訂 外 傷 登 錄 單 及 轉 診 單 全 面 電 子 化, 並 允 許 合 作 醫 院 在 線 上 共 享 這 些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資 料, 並 可 於 後 端 紙 本 列 印 儲 存, 將 傳 統 作 業 流 程 電 子 化 透 過 電 子 傷 票 之 資 訊 傳 遞 與 Web Services 技 術, 病 患 的 後 送 及 轉 診 歷 史 被 登 錄 留 存, 以 使 家 屬 知 所 去 向 及 供 案 例 之 教 育 訓 練 所 用 ; 並 藉 由 此 傳 遞 過 程 協 助 前 後 線 醫 院 建 立 外 傷 病 患 資 料 登 錄 建 檔 之 先 期 建 設, 以 符 合 衛 生 署 考 評 之 需 求 關 鍵 詞 : 偏 遠 地 區 轉 診 災 難 管 理 電 子 傷 票 外 傷 登 錄 2

4 一 前 言 背 景 分 析 : 提 供 適 切 的 醫 療 服 務, 保 障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維 護 民 眾 的 健 康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職 責 由 於 我 國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山 地 與 離 島 幅 員 遼 闊 地 廣 人 稀, 致 使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就 醫 不 便 ; 緣 此, 自 84 年 全 民 健 保 開 辦 之 後,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局 ) 便 意 識 到 這 些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因 對 外 交 通 不 方 便, 也 不 容 易 吸 引 醫 護 人 員 前 往 執 業, 造 成 當 地 民 眾 經 常 面 臨 就 醫 困 難 的 窘 境 這 40 多 萬 居 民, 雖 然 和 其 他 民 眾 一 樣 要 繳 納 健 保 費, 但 得 不 到 對 等 的 醫 療 照 顧, 因 此, 為 落 實 健 保 照 護 全 民 不 分 你 我, 使 人 人 享 受 到 平 等 就 醫 權 利,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醫 療 品 質 有 待 持 續 提 昇 [1,2] 尤 其 針 對 具 醫 療 需 求 急 效 性 之 病 患 而 言, 如 何 正 確 且 迅 速 地 登 錄 傷 患 背 景 及 傷 害 機 轉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與 有 限 的 醫 療 資 源 做 一 聯 繫 統 合 運 用, 以 利 迅 速 後 送 至 適 合 醫 院 減 少 醫 院 整 備 時 間 及 病 患 再 轉 送 機 率, 為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研 究 課 題 [3-5] 研 究 主 旨 : 本 計 劃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為 外 傷 傷 患 針 對 高 高 屏 相 對 偏 遠 之 恆 春 半 島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我 們 依 轄 衛 生 署 緊 急 醫 療 能 力 分 級 評 定 之 結 果 擘 劃 進 行, 今 年 度 選 擇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為 傷 患 傳 遞 聯 絡 網 路 藉 由 網 路 傳 輸 及 整 合 多 種 軟 體 技 術, 完 成 傷 患 後 送 資 料 之 線 上 作 業 暨 資 料 存 檔 各 合 作 醫 院 透 過 Web Services 技 術, 對 病 患 初 級 及 轉 診 狀 況 可 以 掌 握 ; 這 些 資 料 將 會 是 協 助 區 域 醫 療 醫 院, 建 立 符 合 衛 生 署 要 求 之 外 傷 登 錄 資 料 之 先 行 基 礎 建 設 在 執 行 基 礎 建 設 同 時, 我 們 亦 輔 導 轉 診 前 後 線 醫 院 瞭 解 衛 生 署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分 級 要 求, 協 助 計 畫 服 務 區 域 醫 院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訂 定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處 置 流 程 協 助 專 責 處 理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之 負 責 單 位 成 員 取 得 外 傷 訓 練 課 程 認 證 協 助 瞭 解 立 外 傷 評 估 記 錄 與 資 料 建 檔 之 作 業, 以 期 有 效 提 昇 偏 遠 地 區 醫 院 之 外 傷 服 務 水 平 二 計 畫 內 容 與 執 行 方 法 : 目 標 一 :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創 傷 能 力 分 級 與 提 升 照 護 能 力 ( 一 ) 醫 院 實 地 堪 查 暨 模 組 醫 事 單 位 確 認 本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為 小 琉 球 與 恆 春 區 域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已 於 99 年 2 月 1 日 前 往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實 地 了 解 當 地 醫 療 資 源 與 通 信 資 訊 架 構, 並 與 當 地 醫 護 人 員 會 談, 瞭 解 當 地 實 際 病 患 後 送 狀 況 當 日 另 訪 視 主 要 後 送 病 患 之 目 標 醫 院 - 安 泰 醫 院, 並 邀 請 加 入 計 畫 進 行 後 續 規 劃 事 宜 此 外 於 4 月 28 日 前 往 恆 春 地 區 訪 視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南 門 醫 院 與 恆 春 基 督 教 醫 院, 除 了 進 行 硬 體 堪 查 外, 也 與 個 別 醫 事 機 構 座 談, 瞭 解 實 際 需 求 並 徵 求 計 畫 合 作 意 願, 皆 獲 得 相 當 正 面 之 3

5 回 響 在 實 地 訪 視 後, 除 了 對 地 方 醫 療 生 態 有 更 全 面 而 深 入 的 瞭 解, 也 對 各 單 位 之 現 實 需 求 有 所 規 劃 本 年 度 計 畫 擇 定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為 主 南 門 醫 院 為 輔, 作 為 恆 春 地 區 主 要 傷 患 遞 送 單 位 而 小 琉 球 地 區 因 只 有 衛 生 所 一 處 主 要 急 症 服 務 機 構, 故 與 本 島 之 安 泰 醫 院 分 別 為 遞 送 與 接 收 單 位 ; 而 後 送 傳 遞 更 高 階 醫 院 則 責 成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高 醫 負 責, 運 作 模 組 醫 院 架 構 如 下 :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 主 ) 安 泰 醫 院 高 醫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南 門 醫 院 ( 輔 ) 後 續 軟 硬 體 架 構 於 合 作 醫 院 之 教 育 訓 練 與 運 作 接 軌 工 作, 皆 於 本 年 度 資 訊 系 統 架 構 上 半 年 初 步 完 成 後, 於 99 下 半 年 度 陸 續 於 小 琉 球 東 港 與 恆 春 地 區 進 行 ( 二 ) 教 育 訓 練 基 於 提 昇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能 力, 本 計 畫 於 99 年 度 人 員 於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課 程 主 要 課 程 內 容 以 外 傷 處 置 之 觀 念 更 新 與 全 人 照 護 理 念 推 動 為 主, 並 涵 蓋 資 料 收 集 與 監 測 詳 細 課 程 如 下 一 章 節 敘 述 此 外 另 協 調 外 傷 醫 學 會 及 急 診 醫 學 會 辦 理 ATLS 認 證 課 程, 以 嘉 惠 高 屏 區 有 認 證 需 求 之 醫 療 人 員 因 正 式 之 ATLS 課 程 乃 美 國 外 科 醫 學 會 授 權, 收 費 昂 貴 且 及 格 率 較 低 本 計 畫 協 請 急 診 醫 學 會 講 師 協 助, 於 服 務 地 區 另 行 辦 理 ETTC 課 程, 以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評 鑑 認 證 之 需 本 年 度 主 要 課 程 涵 蓋 重 點 如 下 : 全 人 照 護 : 外 傷 教 育 課 程 特 殊 狀 況 外 傷 處 置 課 程 後 送 轉 診 作 業 : 偏 遠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後 送 轉 診 教 育 課 程 外 傷 資 料 品 管 議 題 : 外 傷 資 料 收 集 與 品 質 監 測 課 程 專 業 認 證 課 程 :ATLS ETTC 課 程 目 標 二 : 電 子 外 傷 救 護 記 錄 單 之 傳 遞 系 統 建 立 目 前 急 診 病 患 在 途 資 料 之 登 錄 方 式 為 外 傷 救 護 記 錄 單, 主 要 採 取 手 寫 紀 錄 方 式 運 送 及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之 詳 細 記 錄 則 分 由 消 防 單 位 及 醫 療 單 位 進 行, 雖 說 個 別 分 工 及 權 責 分 明, 但 醫 院 端 時 有 欠 缺 前 端 處 理 資 訊 之 憾, 救 護 端 又 以 遞 送 病 患 為 主 軸, 對 相 關 電 子 記 錄 保 存 並 不 與 醫 院 端 完 全 交 流, 往 往 只 遞 交 記 錄 單 張 備 份 於 醫 院 端 若 後 續 欲 進 行 相 關 資 料 之 統 計 分 析, 則 受 限 因 只 有 手 抄 本 且 資 料 時 有 欠 缺, 以 致 於 在 資 料 轉 換 及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方 面 相 當 不 易 外 傷 救 護 記 錄 單 紙 本 範 例 如 下 圖 1, 而 病 患 之 轉 診 登 錄 單 則 如 圖 2 所 示 4

6 圖 1 衛 生 署 訂 外 傷 登 錄 單 圖 2 衛 生 署 訂 轉 診 登 錄 單 根 據 我 們 實 地 走 訪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發 現 大 部 份 到 院 前 及 院 際 間 記 錄 之 完 整 性 與 完 成 度, 仍 然 不 儘 理 想 記 錄 單 常 常 留 置 於 轉 出 醫 療 機 構 不 再 後 傳 我 們 跟 據 轉 院 特 性, 設 計 轉 診 單 記 錄 模 式 為 網 路 上 登 錄, 資 訊 加 載 與 傳 送 方 式 由 小 琉 球 ( 或 恆 春 ) 事 故 開 始 進 行 如 下 圖 : 資 料 加 載 A 資 料 加 載 B 事 故 現 場 衛 生 所 安 泰 醫 院 接 收 資 料 高 醫 附 設 醫 院 接 收 資 料 A+B 圖 3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資 訊 傳 送 說 明 5

7 實 際 執 行 方 式 說 明 : 由 事 故 現 場 至 衛 生 所 為 傳 送 初 步 外 傷 檢 傷 資 訊, 我 們 協 請 消 防 分 隊 協 助 登 載 事 故 資 料 於 第 一 線 醫 療 單 位 ( 即 為 衛 生 所 及 署 恆 ) 若 衛 生 所 決 定 後 送, 則 衛 生 所 需 線 上 填 寫 轉 診 單 並 與 初 步 外 傷 檢 傷 資 訊 一 起 傳 至 安 泰 醫 院 即 是 目 前 開 發 之 由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至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之 線 上 轉 診 系 統.. 網 路 資 料 庫 使 用 SQL Server 資 料 庫 架 構, 並 以 C-shop 進 行 開 發 與 管 理 同 理, 若 安 泰 醫 院 決 定 後 送, 則 安 泰 醫 院 需 線 上 填 寫 轉 診 單 並 與 初 步 外 傷 檢 傷 資 訊, 及 衛 生 所 轉 診 資 料 一 起 傳 至 高 醫 或 其 他 醫 院, 依 此 類 推 但 由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之 後 之 資 料 後 傳, 將 整 合 入 高 醫 目 前 已 開 發 之 病 患 後 送 系 統, 這 些 資 料 歷 史 可 一 直 留 在 線 上, 供 允 許 權 限 者 瀏 覽 待 由 事 故 現 場 資 訊 按 上 圖 架 構 傳 送 無 誤 後, 後 續 線 上 指 派 系 統 初 步 設 計 為 (1) 各 支 援 醫 院 之 可 用 醫 療 資 源 傳 至 接 收 醫 院 ( 暫 存 高 醫 )Agent;(2) 個 別 需 求 醫 院 可 連 至 接 收 醫 院 ( 暫 存 高 醫 )Agent(web service), 並 直 接 在 Agent 運 算 完 線 上 顯 示 三 結 果 目 標 一 :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之 創 傷 能 力 分 級 與 提 升 照 護 能 力 ( 一 ) 醫 院 實 地 堪 查 暨 模 組 醫 事 單 位 確 認 如 上 一 章 節 所 述, 本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為 小 琉 球 與 恆 春 區 域 本 計 畫 擇 定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為 主 南 門 醫 院 為 輔, 作 為 恆 春 地 區 主 要 傷 患 遞 送 單 位 而 小 琉 球 地 區 因 只 有 衛 生 所 一 處 主 要 急 症 服 務 機 構, 故 與 本 島 之 安 泰 醫 院 分 別 為 遞 送 與 接 收 單 位 ; 而 後 送 傳 遞 更 高 階 醫 院 則 責 成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高 醫 負 責 ( 二 ) 轉 診 協 定 與 通 則 於 本 計 畫 期 間 我 們 於 座 談 會 中 也 掌 握 許 多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單 位 之 困 境 與 需 求, 制 定 出 轉 診 對 口 醫 院 間 之 處 置 通 則 與 原 則, 作 為 轉 診 傷 病 患 之 基 礎 詳 細 內 容 明 列 如 下 : 一 般 通 則 1. 大 部 份 受 傷 病 患 其 實 可 以 於 一 線 醫 院 接 受 完 全 處 置 並 不 需 要 後 送 較 高 階 之 醫 院 2. 處 置 醫 師 應 動 態 且 確 切 評 估 自 身 能 力 與 所 處 醫 院 之 救 治 能 量 是 否 足 以 提 供 傷 患 最 適 合 的 照 護 3. 當 轉 診 決 定 一 旦 形 成, 所 有 處 置 應 該 以 迅 速 而 安 全 的 轉 診 為 最 高 原 則 ; 無 謂 之 檢 查 與 檢 驗 可 能 延 誤 後 送 過 程, 毋 須 進 行 4. 當 危 及 生 命 之 狀 況 即 將 或 預 期 可 能 發 生 時, 任 何 穩 定 病 患 狀 況 之 處 置 應 該 在 轉 院 前 先 行 完 成 並 切 實 轉 知 接 收 人 員 轉 診 協 定 1. 啟 動 轉 診 之 醫 師 必 須 與 接 收 醫 師 口 頭 接 洽 並 交 班 6

8 2. 病 患 本 身 狀 況 必 須 向 轉 診 運 送 人 員 解 釋 清 楚, 以 監 測 並 處 置 傷 患 途 中 可 能 發 生 之 不 良 變 化 3. 轉 診 資 訊 必 須 簡 明 而 清 楚, 需 要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傷 患 初 步 問 題 條 列 已 完 成 之 處 置 或 檢 查 緊 急 轉 診 之 醫 療 需 求 傷 患 抵 院 與 離 院 之 生 理 狀 態 可 提 供 之 影 像 或 檢 查 文 件 應 儘 可 能 隨 附 病 患 轉 出 4. 傷 患 未 轉 診 前 應 依 據 外 傷 處 置 之 ABCDE 基 本 原 則, 儘 速 排 除 生 命 威 脅 並 施 以 復 甦 治 療 轉 診 前 應 快 速 再 次 評 估 以 掌 握 傷 況 5. 轉 診 過 程 及 後 續 接 收 醫 院 之 處 理 應 有 雙 向 溝 通 管 道, 並 納 入 日 後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追 蹤 本 於 上 述 內 容 基 礎 與 精 神, 於 計 畫 進 行 過 程 中, 我 們 繼 續 以 提 昇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能 力 之 目 標 進 行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 三 ) 教 育 訓 練 基 於 提 昇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能 力, 本 計 畫 於 99 年 度 人 員 於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課 程 主 要 課 程 內 容 以 外 傷 處 置 之 觀 念 更 新 與 全 人 照 護 理 念 推 動 為 主, 並 涵 蓋 資 料 收 集 與 監 測 此 外 本 計 畫 協 請 急 診 醫 學 會 講 師 協 助, 於 服 務 地 區 另 行 辦 理 ETTC 課 程, 以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評 鑑 認 證 之 需 詳 細 課 程 如 下 附 表 敘 述 : 99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日 期 實 施 地 點 課 程 主 題 與 細 目 參 加 人 數 3 月 13 日 高 醫 外 傷 教 育 課 程 月 17 日 署 立 屏 東 醫 院 外 傷 資 料 收 集 與 品 質 監 測 課 程 外 傷 指 數 介 紹 與 分 數 評 估 外 傷 照 護 之 品 質 監 測 12 外 傷 登 錄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應 用 外 傷 登 錄 資 料 收 集 與 經 驗 分 享 7 月 12 日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偏 遠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後 送 轉 診 教 育 課 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及 轉 診 之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19 危 急 病 人 之 現 場 救 護 9 月 16 日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常 見 特 殊 狀 況 外 傷 處 置 教 育 課 程 肌 肉 骨 骼 外 傷 老 人 兒 童 與 孕 婦 外 傷 之 緊 急 處 置 26 9 月 日 署 立 恆 春 醫 院 急 診 外 傷 認 證 訓 練 課 程 (ETTC) 月 17 日 高 醫 外 傷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96 7

9 目 標 二 : 電 子 外 傷 救 護 記 錄 單 之 傳 遞 系 統 建 立 系 統 功 能 為 建 立 以 電 子 傷 票 為 基 礎 的 線 上 外 傷 登 錄 與 轉 診 系 統 以 下 分 二 部 份 說 明 研 究 成 果 ( 一 ) 以 Web Service 基 礎 之 電 子 傷 票 系 統 本 個 案 研 究 對 象 為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所 構 成 之 偏 遠 地 區 病 患 後 送 網 路, 並 特 別 針 對 具 急 效 性 之 急 診 外 傷 病 患 資 料 之 登 錄 與 管 理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因 偏 遠 地 區 傷 患 之 醫 療 資 源 與 後 送 決 策 是 較 不 足 的 本 研 究 的 挑 戰 在 整 合 不 同 軟 體 平 台 並 提 出 一 登 錄 模 式 (Registry Model): 即 事 故 端 以 RFID 結 合 3G 無 線 傳 輸 為 電 子 傷 票 登 錄 系 統 ( 外 傷 登 錄 單 ) 俾 迅 速 且 即 時 地 登 錄 傷 患 徵 象 採 用 RFID 為 資 料 收 集 工 具 有 以 下 幾 個 原 因 : 具 有 穿 透 性 讀 取 距 離 遠 可 重 覆 讀 寫 我 們 提 出 一 簡 單 之 Server-Client 之 架 構, 假 定 醫 院 為 Server 接 收 端, 救 護 單 位 為 Client 傳 送 端, 並 開 發 出 手 提 電 腦 外 傷 登 錄 與 轉 診 系 統 本 研 究 著 重 實 作 並 冀 能 幫 相 關 單 位 解 決 上 述 資 料 無 法 溝 通 之 問 題 外 傷 醫 療 系 統 從 規 劃 與 設 立, 以 至 持 續 改 善 與 監 測, 都 必 需 借 重 外 傷 登 錄 本 研 究 與 目 前 國 內 外 傷 學 會 的 登 錄 系 統 的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提 供 一 即 時 的 登 錄 平 台, 這 一 即 時 資 訊 對 醫 院 事 前 整 備 及 指 揮 中 心 據 以 指 揮 病 患 合 適 去 處 將 有 相 當 大 的 貢 獻 簡 單 地 說, 我 們 希 望 在 外 傷 病 患 處 理 中, 藉 由 即 時 傷 患 資 訊 的 傳 送, 可 協 助 後 線 醫 院 之 醫 師 迅 速 媒 合 有 限 資 源 : 即 最 有 效 益 地 指 派 及 調 度 有 限 醫 療 資 源 根 據 個 案 醫 院 之 要 求, 我 們 研 究 群 發 展 以 手 提 電 腦 在 救 護 車 上 勾 選 的 精 簡 版, 其 架 構 以 Server-Client 方 式 來 完 成 救 護 車 端 為 Client 端, 醫 院 端 為 Sever 端 當 一 病 人 被 送 上 車 時, 救 護 人 員 進 行 完 必 要 救 護 程 序 即 可 操 作 本 系 統, 如 圖 4 在 圖 4 系 統 中 當 要 將 資 料 傳 送 出 去 時, 系 統 會 同 時 寫 入 RFID 及 將 資 料 以 3G 傳 送 至 遠 端 較 特 殊 的 是 本 系 統 具 備 傳 送 外 傷 部 位 之 簡 圖 供 醫 院 端 參 考 此 外, 傳 統 上 在 傳 圖 將 非 常 佔 通 訊 空 間 且 速 度 慢, 但 本 研 究 圖 經 轉 碼 為 文 字 檔, 因 此 在 傳 送 及 接 收 過 程 相 當 迅 速, 醫 院 接 受 端 是 接 受 文 字 檔 而 將 圖 還 原, 亦 如 圖 5 醫 院 端 與 救 護 端 的 介 面 相 同, 但 功 能 不 同 : 一 是 寫 入, 一 是 讀 出 8

10 圖 4 救 護 端 登 錄 系 統 圖 5 醫 院 端 接 收 系 統 經 由 上 述 建 置 的 系 統, 本 研 究 群 已 在 Visual Basic 環 境 實 測 完 成 以 下 成 果 : 1. 可 以 達 成 人 員 身 分 的 確 認 及 記 錄 人 員 登 錄 的 時 間 2. 經 由 救 護 人 員, 可 完 成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的 電 子 化 建 檔 3. 經 由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介 面 與 救 護 端 人 體 圖 寫 入, 可 達 成 病 患 資 訊 即 時 傳 送 醫 院 端 確 認 4. 救 護 端 無 須 經 由 傳 統 電 子 儀 器 及 無 線 電 對 講 機 傳 話 給 醫 院 端, 可 利 用 3G 無 線 傳 輸 系 統 及 本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傳 送 資 訊 給 醫 院 端 5. 訊 息 皆 轉 為 文 字 檔 的 傳 送, 在 大 量 傷 患 傳 送 時 速 度 快 且 不 佔 通 訊 空 間 本 年 度 已 建 置 及 實 測 完 成 以 Visual Basic 為 平 台 之 3G-RFID 電 子 傷 票 系 統 ( 如 附 錄 光 碟 影 片 ), 並 已 完 成 十 例 院 際 轉 診 測 試 冀 望 在 明 年 計 劃 中 以 C#(C sharp) 來 開 發 Web Services, 整 合 RFID 電 子 傷 票 系 統 及 線 上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系 統 9

11 ( 二 ) 線 上 外 傷 登 錄 與 轉 診 系 統 經 過 多 次 實 際 訪 查 位 於 南 台 灣 屏 東 縣 的 安 泰 醫 院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及 小 琉 球 的 衛 生 所 後, 系 統 目 前 已 將 上 述 三 家 醫 院 與 高 醫 外 傷 部 門 建 立 一 線 上 外 傷 登 錄 與 轉 診 平 台 此 轉 院 系 統 已 於 本 計 畫 年 度 十 一 月 初 至 四 家 合 作 醫 院 安 置 植 入 轉 診 程 式 後 正 式 上 線, 目 前 系 統 之 伺 服 器 暫 存 於 大 葉 大 學 工 工 與 科 管 所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系 統 提 供 三 種 表 單 填 寫, 第 一 種 為 轉 出 醫 院 填 列 表, 第 二 種 為 轉 入 醫 院 填 列 表, 第 三 種 為 轉 診 救 護 紀 錄 表, 三 種 表 單 將 由 各 單 位 醫 師 及 救 護 人 員 填 寫 轉 診 至 何 醫 院 及 轉 出 醫 院 名 稱 須 詳 細 選 擇, 圖 6 為 系 統 摘 取 畫 面 圖 6 線 上 轉 診 單 系 統 此 轉 診 單 系 統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1. 取 代 傳 統 手 寫 之 外 傷 登 錄 單 及 轉 診 單 功 能, 但 仍 保 存 傳 統 紙 本 列 印 功 能 2. 合 作 醫 院 可 以 各 自 密 碼 上 線 登 錄 及 查 詢 外 傷 或 轉 診 資 料, 線 上 查 詢 網 站 如 圖 6 3. 資 料 庫 規 格 與 高 醫 之 前 開 發 的 轉 診 系 統 相 同, 預 留 後 續 整 合 空 間 4. 可 長 期 蒐 集 及 保 存 外 傷 及 轉 診 資 料, 以 利 後 續 相 關 資 料 探 勘 就 醫 院 資 料 之 管 控 角 度 而 言, 我 們 亦 設 計 權 限 登 入 之 查 詢 系 統 ( 各 醫 院 可 按 照 自 己 代 碼 與 權 限 檢 視 傳 送 傷 病 患 之 資 料 下 圖 為 登 入 畫 面 10

12 圖 7 查 詢 系 統 畫 面 登 入 查 詢 系 統 後, 各 醫 院 可 依 所 需 查 詢 進 入 外 傷 查 詢 或 轉 診 查 詢 並 可 進 一 步 檢 視 詳 細 傷 患 登 錄 之 資 料 圖 8 轉 入 醫 院 資 料 庫 清 單 圖 9 轉 入 病 患 詳 細 資 料 11

13 本 系 統 之 外 傷 登 錄 界 面 與 電 子 傷 票 系 統 是 雷 同 的, 但 目 前 不 含 RFID 功 能 於 本 系 統 中 系 統 建 置 後, 不 論 任 一 家 合 作 醫 院, 都 可 上 高 屏 醫 療 網 查 詢 中 心, 瞭 解 病 患 處 理 過 程 與 流 向 本 研 究 的 Web Services 使 用 者 原 先 設 計 包 含 三 方 : 病 患 家 屬 救 護 單 位 及 醫 療 單 位, 但 因 應 年 度 預 算 與 年 度 計 劃 時 間, 目 前 初 步 開 放 查 詢 為 醫 院 端, 如 何 開 放 家 屬 端 及 救 護 端 查 詢 尚 待 將 來 充 分 討 論 後 再 改 進 救 護 單 位 需 給 予 查 詢 訊 息 傳 送 及 媒 合 功 能, 醫 療 單 位 需 給 與 資 訊 整 合 及 訊 息 發 佈 功 能, 家 屬 需 給 予 查 詢 功 能 目 前 第 一 年 度 已 建 立 的 高 屏 醫 療 網 查 詢 中 心, 該 網 站 將 提 供 緊 急 醫 療 資 源 入 口 網 站 與 資 訊 本 系 統 完 整 之 理 想 架 構 如 圖 10 展 望 明 年, 冀 進 一 步 整 合 合 作 醫 院 院 內 可 用 醫 療 資 源 及 下 節 後 送 媒 合 決 策 流 程, 以 實 際 執 行 圖 10 之 完 整 架 構 本 年 度 完 成 之 工 作 重 點 為 上 圖 8 粗 體 字 部 份, 簡 單 地 說, 就 是 由 傷 患 登 錄 開 始, 其 中 的 後 送 醫 院, 已 處 理 過 程, 再 轉 院 去 所 等 相 關 資 料 都 已 線 上 登 錄 之 後 可 供 救 護 端 ( 查 詢 可 後 送 去 所 ) 接 收 及 再 接 收 醫 院 ( 瞭 解 已 處 理 狀 況 ) 和 家 屬 ( 查 詢 病 患 所 在 ) 依 不 同 需 求 及 權 限 於 網 路 上 使 用 相 關 服 務 12

14 病 患 產 生 救 護 端 配 備 Client 端 電 子 傷 票 功 能 傳 送 資 訊 ( 外 傷 登 錄 表 ) 請 求 後 送 指 揮 中 心 Server 端 接 收 由 Client 端 傳 來 之 電 子 傷 票 資 訊 ( 外 傷 登 錄 表 ) 指 揮 中 心 依 各 院 醫 療 能 力, 指 派 病 患 至 合 適 醫 院, 並 線 上 登 錄 病 患 去 所 本 年 度 : 電 子 傷 票 資 訊 及 所 有 處 置 過 程 存 入 被 指 派 醫 院 之 網 路 資 料 庫 未 來 年 度 計 畫 目 標 : 即 時 更 新 接 收 醫 院 可 用 資 源 ( 可 用 病 床 數 急 診 壅 塞 狀 態 等 ) 指 揮 中 心 提 供 傷 患 去 處 及 處 理 狀 況 供 線 上 查 詢 接 收 醫 院 提 前 掌 握 轉 診 病 患 狀 況 否 指 揮 中 心 檢 查 是 否 傷 患 運 送 完 畢? 轉 出 醫 院 瞭 解 轉 診 病 患 後 續 狀 況 與 處 置 是 作 業 結 束 圖 10 傷 病 患 資 料 傳 遞 駕 架 構 示 意 圖 13

15 四 討 論 偏 遠 地 區 之 民 眾 及 醫 療 院 所 除 了 天 然 屏 障 遠 距 阻 隔 外, 也 受 制 於 醫 療 資 源 及 資 訊 能 力, 常 無 法 將 完 整 到 院 前 及 傷 患 救 護 資 料 完 整 傳 遞 至 後 線 接 收 醫 院 傳 統 的 教 育 訓 練 提 供 僅 是 醫 療 實 務 面 的 強 化 而 非 後 送 效 率 的 提 昇 我 們 基 於 保 存 資 料 與 即 時 傳 遞 轉 診 資 料 之 出 發 點, 本 計 畫 執 行 群 於 有 限 資 源 下, 協 助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及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建 立 起 到 院 前 外 傷 救 護 資 料 登 錄 及 線 上 轉 診 的 交 流 平 台 初 步 原 型 於 計 畫 執 行 中, 我 們 不 但 與 各 偏 遠 機 構 對 話 瞭 解 實 際 窘 況 與 需 求, 更 了 解 資 料 傳 遞 過 程 的 實 務 面 執 行 困 難 之 處, 在 解 決 執 行 之 困 難 之 同 時, 也 更 挖 掘 出 此 平 台 實 際 運 用 之 發 展 願 景 外 傷 登 錄 是 整 個 外 傷 資 料 系 統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如 何 經 由 實 證 方 式, 找 出 預 防 事 故 傷 害 的 措 施, 建 立 外 傷 病 患 標 準 化 的 治 療 流 程, 以 及 監 測 管 控 外 傷 醫 療 品 質, 端 賴 完 整 外 傷 資 料 庫 的 建 制 外 傷 登 錄 提 供 了 關 於 外 傷 患 者 資 訊 的 彙 集 貯 存 及 報 告 包 括 與 患 者 外 傷 事 件 有 關 的 事 實 嚴 重 度 治 療 與 預 後, 就 如 同 外 傷 病 患 的 身 份 證, 外 傷 登 錄 的 目 的, 在 於 取 得 這 些 資 訊, 並 加 以 編 碼 及 排 序,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和 報 告 個 人 與 群 體 的 結 果 外 傷 病 患 能 否 得 到 適 當 的 照 護, 和 醫 療 決 策 有 關, 而 其 基 礎 在 於 是 否 對 外 傷 的 原 因 治 療 方 式 及 預 後 有 詳 細 的 瞭 解, 在 這 個 複 雜 的 過 程 中, 如 何 處 理 潛 在 的 變 數, 需 要 精 確 的 資 料, 因 此 外 傷 登 錄 是 外 傷 照 護 系 統 的 基 本 要 素 這 樣 的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有 助 於 啟 動 高 效 率 及 有 效 的 照 護 系 統, 改 善 治 療 方 案, 提 升 外 傷 患 者 的 照 護 品 質 面 對 緊 急 傷 病 患, 目 前 消 防 單 位 在 派 遣 及 運 送 方 面 也 多 由 經 驗 判 斷, 無 法 客 觀 根 據 病 患 所 求 後 送 至 適 當 處 所, 這 在 大 量 傷 患 產 生 時 將 有 塞 爆 或 癱 瘓 特 定 醫 院 之 危 機 [9, 13, 14, 15] 事 實 上 若 到 院 前 端 資 料 可 電 子 化 並 與 到 院 後 端 病 歷 資 料 做 一 整 合, 則 可 將 病 患 入 院 之 前 因 後 果 及 康 復 狀 況 一 覽 無 遺 在 醫 院 來 說, 整 合 前 後 端 資 料 可 瞭 解 病 人 是 否 受 到 合 宜 處 置, 且 可 瞭 解 大 部 份 處 置 不 當 原 因 為 何 並 加 以 避 免 提 前 於 線 上 進 行 急 症 轉 診 交 班 作 業, 對 後 線 接 收 醫 院 而 言, 可 提 前 掌 握 轉 診 病 患 狀 況, 也 免 除 口 頭 訊 息 傳 遞 之 空 泛 與 記 錄 闕 漏 之 虞 對 醫 政 單 位 而 言, 可 瞭 解 病 患 分 送 是 否 合 理, 有 否 集 中 於 特 定 醫 院, 並 針 對 高 風 險 急 診 族 群 擬 定 應 對 及 保 險 政 策 就 病 患 而 言, 透 明 的 處 理 過 程 有 助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也 可 由 案 例 中 得 到 經 驗 與 學 習, 且 病 患 家 屬 也 可 瞭 解 病 患 所 在 因 此, 本 計 畫 構 建 以 電 子 傷 票 為 基 礎 的 線 上 外 傷 登 錄 與 轉 診 系 統 著 重 流 程 實 作 測 試 以 瞭 解 運 作 合 理 性 及 文 書 作 業 簡 化 冀 能 協 助 病 患 傳 遞 前 後 線 單 位 解 決 病 患 追 蹤 與 回 饋 之 問 題 今 年 度 開 疆 闢 土 的 執 行 新 單 元 計 畫 的 確 收 穫 匪 淺 展 望 未 來, 對 於 擴 大 線 上 作 業 之 參 與 面, 與 解 決 電 子 記 錄 與 傳 統 行 政 流 程 的 銜 接 問 題, 我 們 有 更 多 的 使 命 與 期 待 14

16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我 國 有 多 處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因 為 海 水 阻 隔 之 影 響, 其 醫 療 發 展 遠 遠 落 後 本 島 台 灣 或 因 地 域 阻 隔, 其 醫 療 資 源 及 人 力 不 足, 設 備 缺 乏 而 品 質 落 後 當 上 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如 遇 有 急 重 症 病 患 無 法 斷 治 療 時 只 有 依 賴 緊 急 醫 療 轉 送 我 們 發 現 前 線 醫 療 單 位 最 主 要 困 擾, 是 對 於 後 送 醫 院 承 載 能 力 不 明, 往 往 耗 費 許 多 時 間 詢 問 與 連 繫 我 們 認 為 欲 改 善 此 種 狀 況, 可 先 由 簡 化 傷 病 患 傳 遞 鏈 作 起, 配 合 線 上 轉 診 系 統 施 行, 將 能 使 上 下 游 醫 院 溝 通 資 料 迅 速 且 清 楚, 後 線 醫 院 也 可 提 前 整 備 院 內 資 源 本 計 畫 雖 然 只 籌 設 出 基 本 架 構, 但 發 展 性 仍 令 我 們 無 比 期 待 這 是 一 個 突 破 性 且 能 解 決 實 務 需 求 的 作 業 方 式, 我 們 也 期 待 更 多 的 軟 硬 體 及 醫 療 行 政 資 源 注 入 協 助 發 展 針 對 改 善 系 統 流 程, 急 救 現 場 將 傷 病 患 送 抵 一 線 單 位, 若 需 將 傷 患 後 送 至 其 他 醫 院, 根 據 我 們 實 地 試 行 作 業 顯 示, 一 線 急 診 環 境 常 需 處 理 病 患 狀 況, 醫 護 人 員 重 複 填 寫 資 料 往 往 造 成 時 間 浪 費,; 我 們 建 議 可 協 請 消 防 局 救 護 同 仁 填 寫 完 之 後 傳 送 至 醫 院 急 診 部 門 做 更 細 部 的 資 料, 而 電 子 系 統 轉 診 內 容 則 由 醫 師 填 寫, 若 轉 診 需 要 補 登, 則 跟 隨 救 護 車 之 護 理 人 員 在 回 院 時 做 補 登 動 作 然 而 這 需 要 衛 生 局 與 消 防 局 共 同 協 調 擬 定 共 識 與 處 理 規 則, 以 利 計 畫 執 行 外 傷 及 轉 診 系 統 對 醫 療 紀 錄 具 有 一 定 作 用, 這 些 紀 錄 會 被 用 在 傷 患 查 詢 系 統 上, 資 訊 傳 遞 保 存 及 查 詢 在 未 來 極 為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外 傷 系 統 列 印 出 紙 本 外 傷 單 內 容 由 醫 師 簽 名 核 准 是 否 正 式 替 代 傳 統 外 傷 單, 此 為 爾 後 解 決 之 問 題 當 資 料 堆 疊 越 多, 資 訊 化 為 必 然 之 過 程 後 續 開 發 系 統 可 針 對 119 消 防 局 人 員 填 寫 制 式 的 紀 錄 單, 院 內 醫 療 人 員 以 HIS 存 成 文 字 檔 至 電 腦 中, 本 系 統 可 撈 遠 端 文 字 檔 轉 出 成 完 整 的 系 統 紀 錄 單, 則 轉 診 單 不 需 重 覆 登 錄 且 後 續 可 由 醫 師 或 護 理 人 員 填 寫 救 護 端 醫 療 端 及 家 屬 端 查 詢 功 能 立 意 甚 佳, 但 相 關 功 能 仍 未 完 備 且 網 站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且 後 續 隱 私 權 及 資 訊 系 統 保 全 仍 為 我 們 努 力 之 重 要 議 題 15

17 六 參 考 文 獻 1. Bakuli, D. L. and Smith, J. M., Resource allocation in state-dependent emergency evacuation networks,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Vol. 89, No. 4, pp , Berlin, G., Revelle, C. and Elzinga. D., Determining Ambulance-Hospital Location for On-Scene and Hospital Services,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A), Vol. 8, No. 5, pp , Chen, Y. W., Lee Z. H. and Chen C. W., Predicting the arrival of emergent patients by affinity set, 1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terprise Information Systems, 14-16, June 2008, Barcelona, Spain. 4. Chen, Y. W., Wang, G-J, Lee T-H, Yang, T-M, Shiu, T-W, Tasi, M-S, Jeng, Y-W, Chen, C-W, A RFID Model of Transferring and Tracking Trauma Patients after a Large Disaster,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ervice Operations, Logistics and Informatics, 22-24, July, 2009, Chicago, USA. 5. Dow, E., County s emergency is no accident, American City & County, Vol. 112, No. 1, pp. 32, Gittings, G. L., Tort liability and risk management,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Vol. 113, No. 1, pp , Jain, D., Murray, W. E., McCormack, R. C. Jr., Dealing with disaster: The recovery in Kobe, Risk Management, Vol. 43, No. 9, pp , Kawakami, H., Evaluation of earthquake performance of transportation systems, Jap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No. 327, pp. 1-12, Tzeng, G.H. and Chen, Y.W., Implementing an effective schedule for reconstructing post-earthquake road-network based on asymmetric traffic assignment-an application of genetic algorith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perations and Quantitative Management (IJOQM), Vol.4, No.3, pp , 曾 慶 元, 射 頻 識 別 器 系 統 設 計 於 急 診 流 程 之 應 用, 中 原 大 學 醫 學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刁 建 成,RFID 原 理 及 應 用, 全 華 科 技 圖 書, 林 建 元 廖 經 芳 廖 文 祥, 都 市 救 災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設 施 區 位 模 式 之 建 立,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防 災 科 技 研 究 報 告, 陳 郁 文 (1999), 模 糊 多 目 標 組 合 規 劃 基 因 演 算 法 應 用 於 提 昇 運 輸 系 統 災 後 應 變 效 率 之 研 究,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陳 郁 文 曾 國 雄 樓 邦 儒, 模 糊 多 目 標 區 位 規 劃 之 研 究 : 以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消 防 站 為 例, 中 國 行 政 評 論,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17-42, 曾 國 雄 陳 郁 文 等, 交 通 系 統 災 後 復 舊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之 規 劃,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運 輸 安 全 組 委 託,

18 七 附 錄 附 錄 一 台 灣 外 傷 醫 學 會 外 傷 教 育 課 程 日 期 :99 年 03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 地 點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啟 川 大 樓 6 樓 第 一 講 堂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外 傷 醫 學 會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外 傷 科 協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高 屏 醫 療 區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時 間 題 目 演 講 者 07:40 08:00 Registration 08:00 08:10 Opening 08:10 09:10 外 傷 全 人 照 顧 簡 介 : 到 院 前 醫 療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黃 豐 締 主 任 09:10 10:10 外 傷 休 克, 輸 液 治 療 與 損 傷 控 制 手 術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李 維 哲 主 任 10:10 10:20 Break 10:20 11:20 頭 頸 部 外 傷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林 志 隆 主 任 11:20 12:20 外 傷 小 組 於 多 重 外 傷 病 患 治 療 的 角 色 及 功 能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方 禎 鋒 主 任 12:20 13:00 Lunch Time 13:00 14:00 軀 幹 穿 刺 傷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陳 昭 文 醫 師 14:00 15:00 胸 腹 部 外 傷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劉 柏 屏 醫 師 15:10 15:20 Break 15:20 16:20 外 傷 非 手 術 療 法 的 演 進 奇 美 醫 院 陳 明 鎮 主 任 16:20 17:20 創 傷 症 候 群 病 人 的 照 護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湯 婉 孏 護 理 長 17:20 17:30 問 題 與 討 論 17:30 賦 歸 17

19 附 錄 二 外 傷 資 料 收 集 與 品 質 監 測 課 程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時 間 :99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地 點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1F 圖 書 館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報 名 費 用 : 免 費, 名 額 35 名 ( 額 滿 截 止 ) 對 象 : 負 責 外 傷 登 錄 之 人 員 報 名 方 式 : 請 填 寫 報 名 表 傳 真 後 來 電 確 認, 即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課 程 內 容 :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主 講 者 08:30-09:20 外 傷 指 數 介 紹 與 分 數 評 估 高 醫 外 傷 科 李 維 哲 主 任 09:20-10:10 外 傷 照 護 之 品 質 監 測 高 雄 榮 總 急 診 外 科 劉 淵 元 醫 師 10:10-10:20 茶 敘 休 息 10:20-11:10 外 傷 登 錄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應 用 高 醫 外 傷 科 陳 昭 文 醫 師 11:10-12:00 外 傷 登 錄 資 料 收 集 與 經 驗 分 享 高 醫 外 傷 科 登 錄 員 李 佩 玲 12:00-12:10 開 放 討 論 署 屏 急 診 科 郭 庭 彰 主 任 講 師 簡 介 ( 依 講 員 順 序 排 列 ) 李 維 哲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外 傷 科 主 任 劉 淵 元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急 診 外 科 主 治 醫 師 陳 昭 文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外 傷 科 主 治 醫 師 李 佩 玲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外 傷 科 登 錄 員 郭 庭 彰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急 診 科 主 任 18

20 附 錄 三 偏 遠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後 送 轉 診 教 育 課 程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辦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地 點 :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2F 會 議 室 屏 東 縣 琉 球 鄉 本 福 村 中 山 路 51 號 報 名 費 用 : 免 費, 名 額 30 名 ( 額 滿 截 止 ) 對 象 :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課 程 內 容 : 時 間 :99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主 講 者 11:00-12:30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體 系 及 轉 診 之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高 醫 外 傷 科 郭 良 基 醫 師 12:30-12:40 休 息 12:40-14:10 危 急 病 人 之 現 場 救 護 高 醫 外 傷 科 林 聰 穎 醫 師 教 育 積 分 :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課 程 與 法 規 課 程 各 1.8 分 時 間 :99 年 9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11:00-12:30 肌 肉 骨 骼 外 傷 高 醫 外 傷 科 林 彥 克 醫 師 12:30-12:40 休 息 12:40-14:10 老 人 兒 童 與 孕 婦 外 傷 之 緊 急 處 置 高 醫 外 傷 科 陳 昭 文 醫 師 教 育 積 分 :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會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19

21 附 錄 四 資 訊 傳 遞 授 權 同 意 書 個 人 資 訊 傳 遞 授 權 同 意 書 為 提 昇 病 患 轉 院 期 間 之 傷 病 資 料 傳 遞 效 率, 我 們 將 藉 由 於 線 上 轉 診 系 統 傳 送 病 ( 傷 ) 患 資 料 予 後 線 接 收 醫 院 因 牽 涉 個 人 傷 病 資 料, 需 徵 求 病 ( 傷 ) 患 或 代 理 人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同 意 ; 傳 送 資 料 醫 院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因 轉 診 知 悉 或 持 有 病 ( 傷 ) 患 之 任 何 傷 病 資 訊, 除 轉 院 醫 療 作 業 運 用 外, 將 負 保 密 義 務 未 經 乙 方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揭 露 予 任 何 第 三 人 知 悉 本 項 作 業 乃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推 動 之 99 年 度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 辦 理 強 化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之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辦 理 上 傳 資 料 醫 院 代 表 甲 方 : 授 權 資 料 傳 送 同 意 人 乙 方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

22 附 錄 五 系 統 資 訊 架 構 調 查 報 告 經 過 實 際 訪 查 位 於 南 台 灣 屏 東 縣 的 安 泰 醫 院, 及 小 琉 球 的 衛 生 所 後, 我 們 回 到 高 醫 資 訊 室 瞭 解 醫 院 目 前 已 有 之 共 同 照 護 與 轉 診 平 台, 並 思 考 如 何 將 現 地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整 合 入 目 前 轉 診 平 台 目 前 高 屏 共 同 照 護 與 轉 診 平 台 並 未 對 外 傷 急 症 及 轉 診 這 一 塊 特 別 著 墨, 所 以 這 部 份 工 作 的 電 子 化 為 本 研 究 重 點 初 擬 作 法 如 下 : 1. 針 對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部 份, 鑒 於 其 頻 寬 不 足, 短 期 內 將 針 對 急 症 登 錄 及 電 子 轉 診 單 部 份, 先 以 文 字 資 料 傳 送,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及 單 機 版 實 測 建 議 後 續 應 加 大 頻 寬, 俾 利 夾 帶 影 像 圖 片, 並 整 合 入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2. 針 對 屏 東 安 泰 醫 院 部 份, 鑒 於 已 有 院 內 HIS 系 統, 因 此 已 登 錄 入 系 統 之 資 料 將 予 以 擷 取 至 轉 診 平 台, 不 勞 使 用 者 再 二 次 登 錄 但 前 提 是 安 泰 醫 院 必 方 面 必 需 先 灌 入 轉 診 平 台 因 此 設 計 上 將 以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為 基 礎, 將 上 述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資 料 由 此 平 台 夾 帶 傳 送 因 此, 接 下 來 之 工 作 重 點, 首 先 為 協 助 安 泰 醫 院 架 設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並 予 以 教 育 訓 練 其 次, 在 計 劃 中 臨 時 工 資 部 份, 已 尋 找 三 名 資 訊 專 長 人 員, 隨 即 聘 請 其 對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設 計 單 機 版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系 統 ; 另 對 安 泰 醫 院, 則 著 重 於 系 統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與 本 研 究 開 發 之 單 機 版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系 統 之 整 合 眾 所 週 知, 整 合 不 同 資 訊 系 統 是 比 開 發 新 系 統 更 加 耗 神 費 力 的 工 作, 但 為 了 系 統 開 發 完 畢 後 具 有 普 遍 使 用 性, 本 研 究 當 在 系 統 整 合 部 份 做 出 應 有 貢 獻 最 後 在 高 醫 部 份 需 協 調 資 料 存 放 空 間, 以 備 前 端 醫 院 在 網 路 瀏 覽 轉 出 患 者 最 新 狀 況 初 擬 系 統 架 構 圖 示 如 下 : EMOC 網 際 網 路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安 泰 醫 院 高 醫 圖 1 登 錄 及 轉 診 後 送 系 統 架 構 圖 小 琉 球 衛 生 所 系 統 具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之 文 字 資 料 傳 送 功 能 ; 安 泰 醫 院 具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之 文 字 及 影 像 資 料 傳 送 功 能 不 論 任 一 家 醫 院, 都 可 上 高 屏 區 醫 療 區 域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網 站, 查 詢 病 患 處 理 過 程 與 流 向 下 半 年 重 點 工 作 則 將 進 行 EMOC 指 派 系 統 之 建 置, 需 在 EMOC 伺 服 器 上 留 一 空 間, 供 有 服 務 需 求 之 醫 院 端 使 用 線 上 媒 合 系 統 ( 見 上 圖 架 構, 醫 院 端 向 EMOC 尋 求 線 上 媒 合 服 務 ), 決 定 病 患 去 向 及 接 收 院 所, 並 與 上 半 年 成 果 : 外 傷 登 錄 及 轉 診 系 統 結 合 運 用, 構 建 成 一 系 列 之 服 務 因 此, 必 需 先 瞭 解 病 患 後 送 指 派 需 考 慮 哪 些 準 則? 這 些 準 則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何? 這 些 準 則 所 提 供 之 量 化 數 據 是 否 可 靠? 並 據 以 建 置 一 簡 單 媒 合 決 策 系 統, 醫 院 端 使 用 者 可 迅 速 將 待 送 病 患 與 可 用 院 所 做 一 連 結 21

23 附 錄 六 轉 診 實 測 病 患 簡 述 報 告 十 例 ( 截 至 11 月 底 ) 代 號 時 間 轉 出 醫 院 轉 入 醫 院 轉 診 摘 要 A B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C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D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E F G H I J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摔 傷 呼 吸 急 促 有 抽 痙 不 止 注 射 Valim 後 未 改 善 摔 傷 肝 癌 合 併 轉 移 生 命 徵 象 不 穩 Right leg injury due tot/a 血 氧 -98% 血 壓 -127/64, 疑 似 右 腿 骨 折 車 禍,Bil lung contusion, 雙 側 血 胸,ICH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衰 竭 摔 傷 後 解 黑 便 兩 次 右 側 無 力, 腦 血 管 疾 病 二 樓 樓 梯 跌 下, 感 覺 左 上 下 肢 無 感 覺 頭 部 外 傷 右 腿 骨 折 車 禍,SAH 右 ICH,Bil lung contusion, 雙 側 血 胸 22

24 附 錄 七 之 一 轉 診 醫 院 調 查 報 告 (A 醫 院 ) 一 協 助 符 合 醫 院 評 鑑 之 調 查 問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近 三 年 每 年 就 診 人 數 為 何?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配 置 人 數? 急 診 是 否 分 科 值 勤? 抑 或 內 外 科 病 人 混 合 看 診? 貴 院 目 前 外 傷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貴 院 目 前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貴 院 目 前 內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貴 院 目 前 骨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答 96 年 人 97 年 人 98 年 人 無 內 外 科 混 合 看 無 無 無 無 8. 貴 院 目 前 神 經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無 9. 貴 院 目 前 婦 產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無 10. 貴 院 目 前 兒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無 11. 貴 院 目 前 麻 醉 科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無 12.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無 13.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住 院 處 置 流 程? 無 14.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手 術 處 置 流 程? 無 15.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轉 院 處 置 流 程? 有 16. 是 否 有 外 傷 嚴 重 度 (ISS) 之 評 估 記 錄? 無 17.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之 處 置 是 否 有 品 質 監 督 記 錄? 無 18. 貴 院 緊 急 救 護 單 之 資 料 是 否 留 存? 或 隨 轉 診 資 料 轉 出? 有 人 追 蹤 這 些 資 料 嗎? 緊 急 轉 診 救 護 單 隨 轉 診 資 料 轉 出 之 後 再 由 IDS 主 辦 人 留 存 醫 院 回 覆 單 張 23

25 二 了 解 實 際 運 作 轉 診 病 患 需 求 1. 問 : 針 對 外 傷 病 患 轉 診 常 見 之 理 由 為 何? ( 如 傷 勢 嚴 重 無 法 處 理 病 患 要 求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或 值 勤 相 關 醫 師 不 願 接 手 等 ) 答 : 傷 勢 嚴 重 無 法 處 理 病 患 要 求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2. 問 : 常 見 需 要 轉 診 傷 患 之 狀 況 為 何? ( 可 多 選, 請 標 示 或 填 寫 ) 多 重 外 傷 頭 頸 部 外 傷 : 顱 內 出 血 顱 骨 骨 折 頸 椎 挫 傷 胸 部 外 傷 : 血 胸 氣 胸 心 臟 鈍 傷 大 血 管 損 傷 腹 部 外 傷 : 肝 脾 臟 器 損 傷 腹 內 出 血 腸 道 破 裂 後 腹 腔 出 血 骨 盆 不 穩 定 骨 折 骨 盆 骨 折 合 併 血 行 不 穩 定 肢 體 損 傷 : 四 肢 骨 折 粉 碎 性 骨 折 開 放 性 骨 折 斷 肢 大 面 積 燒 燙 傷 大 面 積 軟 組 織 外 傷 或 缺 損 五 官 科 外 傷 : 眼 球 或 角 膜 損 傷 耳 道 或 鼻 部 牙 齒 或 齒 槽 嚴 重 損 傷 孕 婦 外 傷 兒 童 外 傷 ( 並 請 教 年 齡 分 界 定 義 ) 其 他 3. 問 : 針 對 這 些 可 能 轉 診 病 患 之 檢 查 或 處 置, 貴 院 可 提 供 那 些 資 料 給 接 收 醫 院? ( 轉 診 單 或 病 摘 影 像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等 ) 答 : 轉 診 單 影 像 學 檢 查 問 : 針 對 這 些 轉 診 病 患 之 處 置 合 宜 與 否, 是 否 有 上 下 游 醫 院 間 之 溝 通 與 回 饋? 如 果 有, 是 那 種 方 式? 接 收 醫 院 會 將 病 患 檢 查 報 告 或 處 置 情 形 回 覆 給 本 所 留 存 問 : 如 果 需 要 轉 診 是 由 誰 負 責 找 到 接 收 醫 院? 如 何 找 出 接 收 醫 院? 平 均 約 耗 時 多 久? 答 : 大 部 分 由 家 屬 自 行 決 定 但 會 特 別 告 知 先 以 就 近 醫 院 為 主. 但 如 遇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就 醫 則 有 專 線 連 絡 24

26 附 錄 七 之 二 轉 診 醫 院 調 查 報 告 (B 醫 院 ) 一 協 助 符 合 醫 院 評 鑑 之 調 查 問 1.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近 三 年 每 年 就 診 人 數 為 何? 2.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配 置 人 數? 答 96 年 :26505 人 97 年 :26365 人 98 年 :30789 人 8 位 急 診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3. 急 診 是 否 分 科 值 勤? 抑 或 內 外 科 病 人 混 合 看 診? 內 外 科 混 合 看 診 4. 貴 院 目 前 外 傷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0( 急 診 科 8 位 急 專 醫 師, 有 一 名 具 有 外 專 ) 5. 貴 院 目 前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有 6. 貴 院 目 前 內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有 7. 貴 院 目 前 骨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有 8. 貴 院 目 前 神 經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有 9. 貴 院 目 前 婦 產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有 10. 貴 院 目 前 兒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有 11. 貴 院 目 前 麻 醉 科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有 12.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有 13.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住 院 處 置 流 程? 有 14.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手 術 處 置 流 程? 有 15.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轉 院 處 置 流 程? 有 16. 是 否 有 外 傷 嚴 重 度 (ISS) 之 評 估 記 錄? 有 17.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之 處 置 是 否 有 品 質 監 督 記 錄? 有 18. 貴 院 緊 急 救 護 單 之 資 料 是 否 留 存? 或 隨 轉 診 資 料 轉 出? 有 人 追 蹤 這 些 資 料 嗎? 有 留 存, 由 轉 診 組 負 責 追 蹤 資 料 25

27 二 了 解 實 際 運 作 轉 診 病 患 需 求 1. 問 : 針 對 外 傷 病 患 轉 診 常 見 之 理 由 為 何? ( 如 傷 勢 嚴 重 無 法 處 理 病 患 要 求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或 值 勤 相 關 醫 師 不 願 接 手 等 ) 答 : 傷 勢 嚴 重 無 法 處 理 病 患 要 求 2. 問 : 常 見 需 要 轉 診 傷 患 之 狀 況 為 何? ( 可 多 選, 請 標 示 或 填 寫 ) 多 重 外 傷 頭 頸 部 外 傷 : 顱 內 出 血 顱 骨 骨 折 頸 椎 挫 傷 胸 部 外 傷 : 血 胸 氣 胸 心 臟 鈍 傷 大 血 管 損 傷 腹 部 外 傷 : 肝 脾 臟 器 損 傷 腹 內 出 血 腸 道 破 裂 後 腹 腔 出 血 骨 盆 不 穩 定 骨 折 骨 盆 骨 折 合 併 血 行 不 穩 定 肢 體 損 傷 : 四 肢 骨 折 粉 碎 性 骨 折 開 放 性 骨 折 斷 肢 大 面 積 燒 燙 傷 大 面 積 軟 組 織 外 傷 或 缺 損 五 官 科 外 傷 : 眼 球 或 角 膜 損 傷 耳 道 或 鼻 部 牙 齒 或 齒 槽 嚴 重 損 傷 孕 婦 外 傷 兒 童 外 傷 ( 並 請 教 年 齡 分 界 定 義 ) 其 他 3. 問 : 針 對 這 些 可 能 轉 診 病 患 之 檢 查 或 處 置, 貴 院 可 提 供 那 些 資 料 給 接 收 醫 院? ( 轉 診 單 或 病 摘 影 像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等 ) 答 : 轉 診 單 或 病 摘 影 像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4. 問 : 針 對 這 些 轉 診 病 患 之 處 置 合 宜 與 否, 是 否 有 上 下 游 醫 院 間 之 溝 通 與 回 饋? 如 果 有, 是 那 種 方 式? 答 : 轉 診 單 回 涵 病 摘 問 : 如 果 需 要 轉 診 是 由 誰 負 責 找 到 接 收 醫 院? 如 何 找 出 接 收 醫 院? 平 均 約 耗 時 多 久? 5. 答 : 1. 當 班 急 診 醫 師 或 該 次 專 科 醫 師 2. 接 收 醫 院 : 視 家 屬 指 定 否? 由 醫 師 電 話 連 絡 高 雄 區 三 家 醫 學 中 心 或 阮 綜 合 國 軍 高 雄 總 院 義 大 醫 院 --- 等 或 轉 至 病 人 居 住 之 外 縣 市 醫 院 3. 平 均 耗 時 分 鐘 26

28 附 錄 七 之 三 轉 診 醫 院 調 查 報 告 (C 醫 院 ) 一 協 助 符 合 醫 院 評 鑑 之 調 查 問 答 1.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近 三 年 每 年 就 診 人 數 為 何? 25988( ) 2. 貴 院 目 前 急 診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配 置 人 數? 5 3. 急 診 是 否 分 科 值 勤? 抑 或 內 外 科 病 人 混 合 看 診? 混 合 看 診 4. 貴 院 目 前 外 傷 專 科 醫 師 人 數? 0 5. 貴 院 目 前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6. 貴 院 目 前 內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7. 貴 院 目 前 骨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值 班 / 待 命 人 力? 8. 貴 院 目 前 神 經 外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9. 貴 院 目 前 婦 產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10. 貴 院 目 前 兒 科 急 症 處 理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由 值 班 醫 師 看 診 /1 位 11. 貴 院 目 前 麻 醉 科 是 否 有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待 命 值 班 人 力?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無 13.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住 院 處 置 流 程? 有 ( 住 院 流 程 ) 14. 是 否 設 有 外 傷 處 置 小 組, 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手 術 處 置 流 程? 無 15. 是 否 訂 有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轉 院 處 置 流 程? 有 ( 轉 院 流 程 ) 16. 是 否 有 外 傷 嚴 重 度 (ISS) 之 評 估 記 錄? 無 17. 重 大 外 傷 病 患 之 處 置 是 否 有 品 質 監 督 記 錄? 無 18. 貴 院 緊 急 救 護 單 之 資 料 是 否 留 存? 或 隨 轉 診 資 料 轉 出? 有 人 追 蹤 這 些 資 料 嗎? 保 存 救 護 紀 錄 單 及 病 患 之 相 關 檢 查 轉 診 時 會 一 併 帶 至 接 受 醫 院, 社 服 人 員 彙 整 27

29 二 了 解 實 際 運 作 轉 診 病 患 需 求 1. 問 : 針 對 外 傷 病 患 轉 診 常 見 之 理 由 為 何? ( 如 傷 勢 嚴 重 無 法 處 理 病 患 要 求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或 值 勤 相 關 醫 師 不 願 接 手 等 ) 答 : 主 要 為 無 專 科 : 例 如 神 外 整 外 心 臟 血 管 麻 醉 等 等 2. 問 : 常 見 需 要 轉 診 傷 患 之 狀 況 為 何? ( 可 多 選, 請 標 示 或 填 寫 ) 多 重 外 傷 頭 頸 部 外 傷 : 顱 內 出 血 顱 骨 骨 折 頸 椎 挫 傷 胸 部 外 傷 : 血 胸 氣 胸 心 臟 鈍 傷 大 血 管 損 傷 腹 部 外 傷 : 肝 脾 臟 器 損 傷 腹 內 出 血 腸 道 破 裂 後 腹 腔 出 血 骨 盆 不 穩 定 骨 折 骨 盆 骨 折 合 併 血 行 不 穩 定 肢 體 損 傷 : 四 肢 骨 折 粉 碎 性 骨 折 開 放 性 骨 折 斷 肢 大 面 積 燒 燙 傷 大 面 積 軟 組 織 外 傷 或 缺 損 五 官 科 外 傷 : 眼 球 或 角 膜 損 傷 耳 道 或 鼻 部 牙 齒 或 齒 槽 嚴 重 損 傷 孕 婦 外 傷 兒 童 外 傷 ( 並 請 教 年 齡 分 界 定 義 ) 其 他 : 以 上 原 因 3. 問 : 針 對 這 些 可 能 轉 診 病 患 之 檢 查 或 處 置, 貴 院 可 提 供 那 些 資 料 給 接 收 醫 院? ( 轉 診 單 或 病 摘 影 像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檢 查 等 ) 醫 師 間 交 班 轉 診 單 實 驗 室 檢 查 影 像 學 檢 查 等 報 告 問 : 針 對 這 些 轉 診 病 患 之 處 置 合 宜 與 否, 是 否 有 上 下 游 醫 院 間 之 溝 通 與 回 饋? 如 果 有, 是 那 種 方 式? 答 : 轉 診 回 覆 單 問 : 如 果 需 要 轉 診 是 由 誰 負 責 找 到 接 收 醫 院? 如 何 找 出 接 收 醫 院? 平 均 約 耗 時 多 久? 答 : 由 護 理 人 員 協 助 尋 找 依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或 家 屬 要 求 轉 診, 通 常 以 電 話 與 各 醫 院 之 急 診 室 直 接 聯 繫 平 均 耗 時 分 鐘 28

30 附 錄 八 實 際 作 業 影 片 與 轉 診 操 作 手 冊 強 化 恆 春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之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計 畫 線 上 轉 診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展 示 使 用 說 明 手 冊 ( 簡 明 版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29

31 ( 一 )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 1. 視 以 下 圖 一 標 示 時 間 點 點 選 出 勤 通 知 到 達 現 場 送 達 醫 院 時 間 按 鈕 紀 錄 當 時 時 間 及 填 寫 病 患 的 基 本 訊 息, 如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年 齡 等 資 料 2. 根 據 傷 患 受 傷 情 況, 視 受 傷 部 位 點 選 人 體 圖 上 各 部 位 按 鈕, 經 點 選 後 的 部 位 會 以 紅 色 顯 示, 若 要 取 消 則 在 點 擊 後 以 白 色 顯 示, 確 定 選 取 部 位 後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按 鈕 確 定 選 取 完 畢, 若 要 將 選 取 部 位 全 部 清 除, 則 點 選 全 部 清 除 回 到 未 選 取 的 畫 面 ( 左 為 人 體 正 面, 右 為 人 體 背 面 ) 3. 根 據 傷 患 資 訊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點 選 受 傷 或 處 置 選 項 及 輸 入 傷 患 的 醫 療 資 訊 4. 以 上 三 項 步 驟 結 束 後, 首 先 點 選 產 生 編 碼, 產 生 編 碼 會 轉 成 一 組 數 字, 這 組 數 字 將 暫 存 至 本 機 裡, 之 後 點 選 寫 入 將 編 碼 寫 入 RFID 手 環, 點 選 列 印 功 能, 則 將 此 筆 資 料 經 由 各 醫 院 區 網 提 供 的 印 表 機 輸 出 成 外 傷 救 護 紀 錄 單 若 填 寫 結 束 後 需 填 寫 下 一 筆 資 料 則 點 選 清 除 資 料, 若 要 關 閉 程 式 則 點 選 關 閉 系 統 圖 一 外 傷 登 錄 單 介 面 ( 點 選 前 ) 30

32 圖 二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介 面 ( 點 選 後 ) ( 二 )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系 統 使 用 說 明 :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系 統 提 供 三 種 表 單 填 寫, 第 一 種 為 轉 出 醫 院 填 列 表, 第 二 種 為 轉 入 醫 院 填 列 表, 第 三 種 為 轉 診 救 護 紀 錄 表, 三 種 表 單 將 由 各 單 位 醫 師 及 救 護 人 員 填 寫 轉 診 至 何 醫 院 及 轉 出 醫 院 名 稱 須 詳 細 選 擇, 以 下 主 訴 內 容 由 主 治 醫 師 填 寫 將 轉 診 單 介 面 上 的 資 料 及 選 項 填 選 完 畢 後, 點 選 儲 存 資 料 完 成 儲 存 資 料 記 錄, 會 將 這 筆 資 料 傳 送 至 資 料 庫, 且 在 高 屏 醫 療 網 查 詢 中 心 上 進 行 登 入 後 瀏 覽 這 筆 資 料 ; 選 列 印 可 影 印 衛 生 署 提 供 核 准 九 十 九 年 度 緊 急 傷 病 患 轉 診 單 ; 點 選 清 空 資 料 則 會 將 介 面 上 所 填 選 的 資 訊 清 除 ; 點 選 離 開 則 關 閉 系 統 31

33 ( 三 ) 緊 急 醫 療 網 查 詢 中 心 圖 三 轉 診 系 統 介 面 圖 四 高 屏 醫 療 網 查 詢 中 心 ( 權 限 登 入 ) 32

34 輸 入 網 址 點 選 權 限 登 入 後 出 現 此 登 錄 網 頁 輸 入 目 前 提 供 的 預 設 帳 號 及 密 碼, 登 錄 查 詢 系 統 圖 五 登 入 後 外 傷 轉 診 查 詢 系 統 介 面 登 入 查 詢 系 統 後, 依 所 需 查 詢 分 別 進 入 外 傷 查 詢 或 轉 診 查 詢 圖 六 外 傷 查 詢 系 統 介 面 進 入 外 傷 查 詢 系 統 後, 外 傷 查 詢 系 統 所 顯 示 的 資 料 為 各 家 醫 院 在 填 寫 外 傷 登 錄 系 統 後 所 登 錄 的 病 患 資 訊, 如 : 編 號 傷 患 若 要 進 一 步 檢 視 詳 細 資 料, 則 於 編 號 旁 邊 的 按 鈕 進 行 選 ` 取 33

35 圖 七 選 取 後 介 面 假 設 想 查 詢 上 圖 顯 示 編 號 為 26 的 病 患 詳 細 資 料, 請 點 選 編 號 26 旁 的 選 取 按 鈕, 即 顯 示 其 病 患 的 詳 細 資 料 圖 八 轉 診 查 詢 系 統 介 面 ( 選 取 轉 入 醫 院 ) 進 入 轉 診 查 詢 系 統, 可 從 下 拉 式 選 單 選 取 所 要 查 詢 之 轉 入 醫 院, 選 取 後 可 顯 示 轉 入 該 醫 院 的 病 患 清 單 34

36 圖 九 轉 入 醫 院 資 料 庫 之 病 患 清 單 轉 診 查 詢 系 統 所 顯 示 的 資 料 為 轉 入 各 家 醫 院 的 病 患 資 訊, 如 : 編 號 等 傷 患 若 要 進 一 步 檢 視 詳 細 資 料, 則 於 編 號 旁 邊 的 按 鈕 進 行 選 取 圖 十 轉 入 醫 院 資 料 庫 之 病 患 資 料 假 設 想 查 詢 上 圖 顯 示 編 號 為 61 的 病 患 詳 細 資 料, 請 點 選 編 號 61 旁 的 選 取 按 鈕, 即 顯 示 其 病 患 的 詳 細 資 料 35

37 肆 其 他 區 域 輔 導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配 合 事 項 子 計 畫 八 建 構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全 方 位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執 行 醫 院 :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安 泰 醫 院 摘 要 為 求 屏 東 地 區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服 務 能 更 貼 近 民 眾 之 需 求,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點 在 於 開 發 與 連 結 社 區 資 源, 藉 由 外 展 服 務 之 提 供, 促 進 服 務 輸 送 的 有 效 性 及 普 遍 性, 並 連 結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體 系, 共 同 提 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通 報 率 此 外, 家 庭 乃 是 人 類 發 展 最 先 接 觸 也 最 為 重 要 的 場 域, 在 此 場 域 中, 個 人 可 以 獲 得 家 庭 在 養 育 照 顧 以 及 生 心 理 層 次 上 的 支 持 與 資 源, 家 庭 所 提 供 之 支 持 與 資 源 的 數 量 及 品 質,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在 各 階 段 之 發 展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故 以 家 庭 為 導 向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不 但 可 以 減 少 家 庭 壓 力 營 造 健 康 的 家 庭 互 動 關 係, 更 能 使 家 庭 在 正 常 的 運 作 下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使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有 加 乘 之 效 果 故 協 助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成 長, 亦 是 我 們 的 主 要 目 標 研 究 目 的 : ( 一 ) 促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 二 ) 增 進 屏 東 地 區 早 期 評 估 服 務 輸 送 的 普 遍 性 及 可 近 性 ( 三 ) 促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發 揮 與 成 長 研 究 方 法 : ( 一 ) 辦 理 擴 大 社 區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 二 ) 辦 理 免 費 社 區 院 外 聯 合 評 估 ( 三 )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長 親 職 講 座 ( 四 )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與 親 職 研 習 課 程 ( 五 ) 早 期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製 作 ( 六 ) 實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研 究 結 果 : 承 上 述 執 行 方 法 本 年 度 執 行 成 如 下 ( 一 ) 結 合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3 場 次 擴 大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 二 ) 與 兒 科 診 所 衛 生 所 與 幼 托 園 所 合 作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 三 ) 辦 理 7 場 次 院 外 聯 合 評 估 ( 四 ) 辦 理 5 場 次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 五 ) 語 言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製 作 ( 六 ) 辦 理 3 場 次 跨 領 域 之 早 療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關 鍵 字 : 關 鍵 詞 : 外 展 服 務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早 期 療 育 36

38 一 前 言 ( 一 ) 研 究 目 的 在 國 內 兒 童 福 利 醫 療 與 特 殊 教 育 的 服 務 領 域 中, 發 展 遲 緩 (developmental delay)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一 直 是 重 要 的 服 務 人 口 群 針 對 這 些 兒 童 的 發 展 遲 緩 的 狀 況, 必 須 透 過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early intervention) 的 提 供, 協 助 其 發 展 遲 緩 的 狀 況 得 以 消 除 或 是 改 善, 但 是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生 心 理 特 質, 牽 涉 到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必 須 透 過 跨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模 式 (trans-disciplinary model) 的 介 入, 才 能 滿 足 其 多 元 的 需 求 因 而,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提 到 : 本 法 所 稱 之 早 期 療 育, 指 由 社 會 福 利 衛 生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依 未 滿 6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之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治 療 教 育 諮 詢 轉 介 安 置 與 其 他 服 務 及 照 顧 從 國 內 法 令 對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以 及 早 期 療 育 之 界 定 中, 可 以 整 理 出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2 個 特 色, 其 一 是 強 調 各 項 服 務 的 提 供 必 須 依 靠 不 同 專 業 團 隊 的 合 作 ; 其 二 是 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與 其 家 庭 同 時 視 為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主 要 對 象 ( 張 秀 玉,2003) 由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生 心 理 發 展 的 狀 況, 可 能 需 要 透 過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等 服 務 領 域 相 關 資 源 的 協 助, 必 須 藉 由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之 人 員, 共 同 評 量 並 執 行 相 關 的 處 遇 計 畫, 才 能 真 正 滿 足 服 務 對 象 之 需 求 因 此,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特 色 之 一 是 重 視 專 業 團 隊 之 間 的 合 作 此 外, 由 於 兒 童 本 身 生 心 理 上 發 展 遲 緩 的 現 象, 加 上 年 齡 較 小, 家 庭 本 身 具 有 的 條 件 對 兒 童 發 展 的 認 知 對 兒 童 接 受 療 育 的 態 度 與 支 持 度 等, 都 會 影 響 兒 童 後 續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的 契 機 及 品 質, 故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範 疇 中, 協 助 家 庭 具 有 處 理 照 顧 或 是 支 持 兒 童 接 受 後 續 的 療 育 服 務, 是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共 同 且 重 要 的 處 遇 目 標 ( 周 月 清,1998; Freedman & Boyer, 2000) 因 此, 本 年 度 將 建 構 以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為 中 心, 增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為 目 標, 並 結 合 在 地 社 區 資 源, 提 供 疑 似 或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全 方 位 之 服 務 年 度 計 畫 主 旨 如 下 : 1. 連 結 涵 括 社 政 醫 療 及 教 育 等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體 系, 共 同 進 行 社 區 宣 導 服 務, 以 期 提 昇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現 與 通 報 2. 整 合 在 地 社 區 資 源, 藉 由 外 展 服 務 提 供, 讓 服 務 輸 送 的 更 具 有 效 性 與 普 遍 性 3. 注 入 以 家 庭 為 導 向 之 服 務, 增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與 親 職 知 能 ( 二 ) 背 景 分 析 : 政 策 或 法 令 依 據 1984 年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中, 是 為 法 案 中 有 關 早 期 療 育 的 濫 觴 在 1993 年 修 正 的 兒 童 福 利 法, 則 正 式 將 特 殊 需 求 兒 童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納 入 規 範 依 照 兒 童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笫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早 期 療 育 係 指 由 社 會 福 利 衛 生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依 發 展 遲 緩 之 特 殊 兒 童 之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服 務 37

39 依 照 兒 童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一 條 之 界 定, 所 謂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係 指 在 認 知 發 展 生 理 發 展 語 言 及 溝 通 發 展 心 理 社 會 發 展 或 生 活 自 理 技 能 等 方 面 有 異 常 或 可 預 期 會 有 發 展 異 常 之 情 形, 而 需 要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之 未 滿 六 歲 之 特 殊 兒 童 另 外,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一 款 所 稱 發 展 遲 緩 為 : 未 滿 六 歲 之 兒 童, 因 生 理 心 理 或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在 知 覺 認 知 動 作 溝 通 社 會 情 緒 或 自 理 能 力 等 方 面 之 發 展 較 同 年 齡 顯 著 遲 緩, 且 其 障 礙 類 別 無 法 確 定 者 ; 其 鑑 定 依 兒 童 發 展 及 養 育 環 境 評 估 等 資 料, 綜 合 研 判 之 自 從 1997 年 內 政 部 頒 布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之 後, 即 由 衛 生 署 擇 定 各 實 驗 地 區 醫 院 成 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聯 合 評 估 服 務 的 確 是 一 項 高 成 本 的 服 務, 因 為 換 來 的 是 孩 子 的 黃 金 一 生 在 衛 生 署 逐 年 編 列 經 費 補 足 醫 院 聘 用 專 責 人 力 提 供 聯 繫 窗 口 以 及 完 成 療 育 報 告 書 的 措 施 下, 至 2009 年 底 以 前, 全 國 已 近 30 個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成 立, 每 年 將 近 12,000 人 的 受 益, 帶 給 了 孩 子 與 家 庭 希 望, 也 減 少 了 後 續 更 高 的 社 會 成 本 二 計 畫 內 容 與 執 行 方 法 ( 一 )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在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提 供 兒 童 發 展 障 礙 的 服 務, 均 是 以 多 專 業 合 作 的 形 式 進 行, 如 此 才 能 較 清 楚 了 解 孩 子 的 狀 況, 提 供 完 整 的 療 育 計 劃, 而 非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支 離 破 碎 的 療 育 本 計 畫 將 以 著 完 整 的 專 業 團 隊,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功 能 來 評 估 及 幫 助 孩 子 ( 流 程 如 下 圖 二 ) 聯 評 團 隊 設 有 主 任 一 名 ( 由 復 健 科 醫 師 擔 任 ), 並 請 現 有 之 小 兒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小 兒 科 小 兒 耳 鼻 喉 科 及 眼 科 等 專 科 醫 師 負 責 聯 合 評 估 診 斷, 並 有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以 及 語 言 治 療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來 院 個 案 的 各 項 發 展 領 域 評 估 而 有 關 神 經 電 生 理 肌 肉 檢 查 及 小 兒 腦 波 檢 查 等, 於 聯 評 中 心 內 皆 備 有 專 業 精 密 儀 器 可 從 事 初 步 檢 測, 另 針 對 本 院 較 欠 缺 的 專 業 技 術 如 : 基 因 檢 測 相 關 遺 傳 學 診 斷 等, 本 院 將 由 檢 驗 部 門 直 接 轉 送 台 南 奇 美 醫 院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等 醫 學 中 心 協 助 進 一 步 的 化 驗 與 治 療, 並 將 檢 測 結 果 回 覆 存 檔 於 本 院, 以 利 個 案 就 近 持 續 追 蹤 治 療 ( 二 ) 推 動 早 療 社 區 外 展 服 務 香 港 學 者 周 永 新 (1987:13) 認 為 外 展 服 務 應 指 主 動 接 觸 有 需 要 某 類 服 務 的 人 士, 甚 至 將 服 務 以 最 直 接 的 途 徑 帶 給 他 們, 而 不 要 求 接 受 服 務 人 士 做 出 任 何 不 必 要 的 犧 牲 和 改 變 萬 育 維 (1996:151) 表 示 : 所 謂 的 外 展 是 觸 及 (reach) 到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標 38

40 定 群 體 的 有 效 方 法, 最 大 功 能 就 是 縮 小 標 定 群 體 和 已 接 受 服 務 群 體 的 差 距 為 此 99 年 計 畫 將 秉 持 一 貫 的 精 神, 辦 理 至 少 三 場 偏 遠 地 區 擴 大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以 及 至 少 五 場 之 外 展 評 估 服 務, 藉 此 表 達 我 們 服 務 零 距 離 的 理 念, 以 及 積 極 關 切 基 層 民 眾 的 態 度 ( 三 ) 提 供 以 家 庭 為 導 向 的 全 面 性 服 務 許 多 實 證 研 究 資 料 亦 顯 示 家 庭 對 兒 童 療 育 的 效 果 有 絕 對 性 的 影 響, 如 陳 昭 儀 (1991) 指 出 父 母 的 參 與 及 投 入, 是 孩 子 大 幅 度 進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Dettemer Thurston & Dyck (1993, 引 自 蔡 淑 桂,2002) 則 說 明 了 家 庭 中 的 教 育 活 動, 可 以 協 助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有 效 的 成 長 適 應 與 發 展 故 99 年 度 仍 持 續 辦 理 約 五 場 次 親 職 教 育 座 談 會, 增 進 家 長 參 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居 家 教 育, 讓 發 展 遲 緩 兒 在 家 庭 衛 政 社 政 教 育 等 資 源 的 協 助 下 得 以 發 展 成 長 另 因 為 屏 東 縣 之 地 形 為 狹 長 型, 偏 遠 地 區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雖 然 被 通 報 取 經 確 診 評 估, 但 礙 於 偏 遠 地 區 早 期 療 育 人 力 物 力 資 源 有 限, 往 往 無 法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本 中 心 為 此 與 琉 球 衛 生 所 合 作 每 週 定 點 定 時 提 供 療 育 服 務, 但 仍 未 能 盡 善 服 務 每 位 偏 遠 地 區 兒 童, 故 99 年 擬 籌 劃 拍 攝 多 媒 體 之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讓 偏 遠 地 區 家 長 在 家 中 可 以 自 行 的 教 育 遲 緩 兒 屏 東 地 區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與 本 院 之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98 年 1 至 6 月 功 能 性 診 斷 分 類 統 計, 合 計 評 估 語 言 遲 緩 兒 童 157 名, 認 知 遲 緩 115 名, 精 細 動 作 評 估 69 名, 語 言 遲 緩 佔 遲 緩 類 型 之 大 宗, 故 本 中 心 先 以 語 言 遲 緩 之 療 育 教 學 為 主, 再 陸 續 擴 及 其 他 遲 緩 類 型 望 多 媒 體 之 教 學 嘉 惠 偏 遠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 四 ) 持 續 提 昇 三 歲 以 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現 與 通 報 國 外 專 家 的 研 究 指 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最 佳 療 效 為 六 歲 以 前, 尤 其 三 歲 以 前 更 是 黃 金 療 育 期 同 時 據 相 關 研 究 亦 發 現 三 歲 前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之 效 果 是 三 歲 後 接 受 療 育 之 十 倍 99 年 度 本 中 心 仍 持 續 極 力 為 提 昇 三 歲 疑 似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努 力 故 預 計 與 三 家 兒 科 診 所, 及 三 家 衛 生 所 合 作 搭 配 新 生 兒 疫 苗 注 射 時 段,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及 宣 導 活 動 期 能 藉 此 鼓 勵 社 區 兒 科 診 所 與 衛 生 所, 共 同 積 極 參 與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早 期 發 現 與 通 報, 凝 聚 更 大 的 力 量 致 力 為 案 家 服 務 ( 五 ) 鼓 勵 跨 專 業 領 域 之 結 合, 共 同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學 海 無 涯 精 益 求 精, 是 本 院 聯 合 評 估 團 隊 的 共 識 唯 有 不 斷 充 實 新 知 擷 取 他 人 經 驗 以 運 用 於 實 務, 才 能 真 正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本 計 畫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團 隊 人 員 增 強 專 業 能 力 的 方 式 可 分 為 三 種 : 一 為 透 過 在 職 進 修 研 習 課 程 而 獲 取 新 知 ; 一 為 藉 由 舉 辦 個 案 討 論 會 的 方 式, 相 互 交 流 切 磋, 以 達 成 服 務 計 畫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三 為 藉 由 與 各 單 位 早 療 39

41 專 業 人 員 辦 理 交 流 研 討 本 計 畫 預 計 99 年 度 將 辦 理 三 場 跨 領 域 之 早 療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以 促 進 彼 此 交 流 聯 繫, 討 論 溝 通 之 機 會 綜 上 所 述, 依 據 本 年 度 計 畫 所 擬 定 之 三 大 目 標, 彙 整 出 確 實 之 執 行 策 略 與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圖 一 : 計 畫 目 標 執 行 策 略 工 作 項 目 連 結 早 期 療 育 體 係, 提 昇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發 現 率 與 通 報 推 展 社 區 外 展 服 務, 促 進 服 務 輸 送 之 有 效 性 與 普 遍 性 注 入 以 家 庭 為 導 向 之 服 務, 增 進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1. 辦 理 擴 大 社 區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2. 辦 理 免 費 社 區 院 外 聯 合 評 估 3.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長 親 職 講 座 4.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與 親 職 研 習 課 程 5. 早 期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製 作 6. 實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1. 結 合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機 構 辦 理 三 場 次 擴 大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2. 與 三 家 兒 科 診 所 合 作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3. 與 三 家 衛 生 所 合 作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4. 辦 理 五 場 次 院 外 聯 合 評 估 5. 辦 理 五 場 次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6. 語 言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製 作 7. 辦 理 三 場 次 跨 領 域 之 早 療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圖 一 計 畫 執 行 項 目 及 內 容 40

42 三 99 年 服 務 成 果 本 中 心 99 年 度 主 要 之 工 作 目 標 有 下 列 7 項, 分 別 以 表 格 方 式 逐 項 評 估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1.99 年 1 月 至 10 月 ( 聯 合 ) 評 估 完 成 個 案 人 數 統 計 診 斷 發 展 遲 緩 疑 似 遲 緩 非 遲 緩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小 計 百 分 比 86% 8% 6% 總 案 量 270 人 2.99 年 1 月 至 10 月 ( 聯 合 ) 評 估 個 案 性 別 年 齡 統 計 性 別 / 年 齡 發 展 遲 緩 疑 似 遲 緩 發 展 正 常 合 計 0-1 歲 男 女 歲 男 女 歲 男 女 小 計 歲 男 女 歲 男 女 歲 男 女 小 計 歲 以 上 男 女 小 計 總 計

43 3.99 年 1 月 至 10 月 ( 聯 合 ) 評 估 個 案 性 別 統 計 性 別 男 女 人 數 百 分 比 71% 29% 總 案 量 270 人 4. 通 報 人 數 (1) 經 評 估 發 現 通 報 年 度 年 齡 0-1 歲 1-2 歲 2-3 歲 3-4 歲 4-5 歲 5-6 歲 合 計 99 人 數 (2) 經 篩 檢 發 現 通 報 年 齡 0-1 歲 1-2 歲 2-3 歲 3-4 歲 4-5 歲 5-6 歲 人 數 年 1 月 至 10 月 聯 合 評 估 個 案 評 估 項 目 統 計 表 項 目 語 言 認 知 物 理 職 能 人 數 百 分 比 44% 29% 8% 19% 6. 個 案 後 續 療 育 追 蹤 項 目 人 數 項 目 人 數 醫 院 復 健 治 療 98 幼 托 園 所 入 國 小 / 特 教 班 / 資 源 班 21 教 育 處 學 前 巡 輔 23 社 福 機 構 日 托 班 / 時 段 班 22 在 家 教 育 13 合 計 年 1 月 至 10 月 ( 聯 合 ) 評 估 個 案 居 住 地 統 計 居 住 地 人 數 居 住 地 人 數 居 住 地 人 數 居 住 地 人 數 屏 東 市 11 新 園 鄉 43 獅 子 鄉 1 萬 丹 鄉 15 內 埔 鄉 7 新 埤 鄉 5 萬 巒 鄉 2 恆 春 鎮 30 高 樹 鄉 1 林 邊 鄉 10 潮 州 鎮 19 春 日 鄉 5 瑪 家 鄉 2 佳 冬 鄉 10 東 港 鎮 48 來 義 鄉 3 里 港 鄉 2 枋 寮 鄉 5 崁 頂 鄉 8 滿 州 鄉 7 竹 田 鄉 5 枋 山 鄉 3 琉 球 鄉 6 牡 丹 鄉 3 鹽 埔 鄉 8 車 城 鄉 2 南 州 鄉 8 合 計 :270 人 42

44 ( 二 ) 結 合 社 政 單 位 辦 理 3 場 次 擴 大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日 期 地 點 合 作 單 位 服 務 人 次 東 港 鎮 東 隆 國 小 屏 東 縣 社 會 處 萬 巒 國 小 屏 東 縣 稅 務 局 潮 州 河 濱 公 園 潮 州 衛 生 所 45 三 與 三 家 衛 生 所 合 作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預 計 與 三 家 兒 科 診 所, 及 三 家 衛 生 所 合 作 搭 配 新 生 兒 疫 苗 注 射 時 段, 進 行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測 及 宣 導 活 動 期 能 藉 此 鼓 勵 社 區 兒 科 診 所 與 衛 生 所, 另 與 伊 甸 基 金 會 合 作 額 外 增 加 5 家 托 兒 所 學 齡 前 兒 童 篩 檢 共 同 積 極 參 與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早 期 發 現 與 通 報, 凝 聚 更 大 的 力 量 致 力 為 案 家 服 務 日 期 地 點 服 務 人 數 疑 遲 緩 追 蹤 東 港 鎮 衛 生 所 萬 巒 鄉 衛 生 所 瑪 家 鄉 衛 生 所 日 期 地 點 服 務 人 數 疑 遲 緩 追 蹤 林 瑛 豐 兒 科 診 所 東 霖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潮 榮 聯 合 診 所 日 期 地 點 服 務 人 數 疑 遲 緩 追 蹤 南 州 聖 家 幼 稚 園 獅 子 鄉 草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草 埔 托 兒 所 獅 子 鄉 楓 林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楓 林 托 兒 所 獅 子 鄉 丹 路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丹 路 托 兒 所 獅 子 鄉 內 獅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南 世 托 兒 所 合 計 36 ( 四 ) 辦 理 五 場 次 院 外 聯 合 評 估 萬 育 維 教 授 (1996:151) 表 示 : 所 謂 的 外 展 是 觸 及 (reach) 到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的 標 定 群 體 的 有 效 方 法, 最 大 功 能 就 是 縮 小 標 定 群 體 和 已 接 受 服 務 群 體 的 差 距 為 此 99 年 計 畫 將 秉 持 一 貫 的 精 神, 辦 理 偏 遠 地 區 擴 大 篩 檢 及 宣 導 活 動, 以 及 外 展 評 估 服 務, 藉 此 表 達 我 們 服 務 零 距 離 的 理 念, 以 及 積 極 關 切 基 層 民 眾 的 態 度 99 年 度 本 聯 評 中 心 與 各 地 衛 生 所 及 屏 東 兩 家 通 報 中 心 共 同 合 作, 若 評 估 確 診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交 由 衛 生 所 通 報, 且 當 場 轉 介 屏 北 與 屏 南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創 造 四 贏 之 服 務 43

45 99 年 度 本 院 評 估 服 務 外 展 共 計 服 務 七 場 次 評 估 結 果 日 期 地 點 評 估 人 數 遲 緩 疑 似 遲 緩 正 常 春 日 鄉 士 文 國 小 恆 春 鎮 衛 生 所 內 埔 鄉 衛 生 所 滿 州 鄉 衛 生 所 里 港 鄉 衛 生 所 琉 球 鄉 衛 生 所 獅 子 鄉 衛 生 所 合 計 ( 五 ) 辦 理 家 長 親 職 講 座 許 多 實 證 研 究 資 料 亦 顯 示 家 庭 對 兒 童 療 育 的 效 果 有 絕 對 性 的 影 響, 如 陳 昭 儀 (1991) 指 出 父 母 的 參 與 及 投 入, 是 孩 子 大 幅 度 進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故 99 年 度 仍 持 續 辦 理 約 五 場 次 親 職 教 育 座 談 會, 增 進 家 長 參 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居 家 教 育, 讓 發 展 遲 緩 兒 在 家 庭 衛 政 社 政 教 育 等 資 源 的 協 助 下 得 以 發 展 成 長 日 期 主 題 內 容 講 師 參 與 人 數 腦 性 痲 痺 兒 童 居 家 復 健 安 泰 醫 院 楊 文 中 職 能 治 療 師 35 人 屏 東 縣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簡 介 兒 童 口 腔 保 健 嬰 幼 兒 發 展 里 程 碑 談 手 部 清 潔 與 衛 生 安 泰 醫 院 高 惠 琴 社 工 員 安 泰 醫 院 張 金 鳳 專 員 安 泰 醫 院 潘 炫 嘉 物 理 治 療 師 安 泰 醫 院 劉 靜 怡 感 控 師 30 人 26 人 15 人 32 人 44

46 * 親 職 講 座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主 題 問 題 1. 請 問 您 的 身 份? 問 題 2. 對 於 課 程 活 動 器 材 場 地 的 滿 意 度? 問 題 3. 對 於 課 程 講 師 授 課 內 容 滿 意 度? 問 題 4. 對 於 課 程 講 師 授 課 方 式 滿 意 度? 問 題 5. 對 於 課 程 講 師 授 課 專 業 知 識 滿 意 度? 遲 緩 兒 家 長 / OT/ST/PT 教 師 社 工 一 般 民 眾 治 療 師 很 滿 意 滿 意 很 滿 意 滿 意 很 滿 意 滿 意 很 滿 意 滿 意 腦 性 痲 痺 兒 童 居 家 復 健 屏 東 縣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簡 介 兒 童 口 腔 保 健 嬰 幼 兒 發 展 里 程 碑 談 手 部 清 潔 與 衛 生

47 * 三 場 次 跨 領 域 之 早 療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日 期 主 題 內 容 地 點 參 與 人 數 認 識 學 齡 前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表 安 泰 醫 院 42 人 早 期 療 育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研 討 會 署 立 屏 東 醫 院 45 人 屏 東 縣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屏 東 縣 社 會 處 47 人 ( 六 )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滿 意 度 調 查 1. 活 動 參 與 滿 意 情 形 主 題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講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講 師 的 授 課 方 式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講 師 的 授 課 態 度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工 作 人 員 的 授 課 態 度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合 計 活 動 內 容 滿 意 情 形 主 題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內 容 安 排 滿 意 度 為 何?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內 容 設 計 滿 意 度 為 何? 合 計 設 施 設 備 主 題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的 活 動 場 地 安 排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您 對 於 此 次 課 程 的 活 動 器 材 準 備 之 滿 意 度 為 何? 合 計

48 ( 七 ) 語 言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製 作 99 年 籌 劃 拍 攝 多 媒 體 之 療 育 教 學 光 碟, 讓 偏 遠 地 區 家 長 在 家 中 可 以 自 行 的 教 育 遲 緩 兒 屏 東 地 區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與 本 院 之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語 言 遲 緩 佔 遲 緩 類 型 之 大 宗, 故 本 中 心 先 以 語 言 遲 緩 之 療 育 教 學 為 主, 再 陸 續 擴 及 其 他 遲 緩 類 型 望 多 媒 體 之 教 學 嘉 惠 偏 遠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光 碟 已 拍 攝 完 成, 先 提 供 150 份 予 本 院 屏 東 縣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有 需 要 之 家 長, 後 續 亦 會 再 壓 制 200 份, 嘉 惠 更 多 構 音 遲 緩 之 幼 童 四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院 有 鑒 於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理 念 一 直 是 以 堅 持 零 接 縫 且 持 續 的 銜 接 性 綜 合 服 務 為 主 要 精 神, 故 本 年 度 除 持 續 提 供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暨 療 育 服 務 之 外, 於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原 民 鄉 鎮 的 早 療 資 源 與 相 關 人 力 較 缺 乏, 除 積 極 亦 主 動 將 服 務 擴 展 至 屏 東 縣 各 大 鄉 鎮 社 區, 促 進 服 務 輸 送 的 近 便 性, 落 實 服 務 零 距 離 的 理 念 有 鑑 於 家 庭 乃 是 人 類 發 展 最 先 接 觸 也 最 為 重 要 的 場 域, 家 庭 所 提 供 之 支 持 與 資 源 的 數 量 及 品 質,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在 各 階 段 之 發 展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故 協 助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功 能 成 長, 持 續 積 極 整 合 並 與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合 作, 一 同 投 入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早 期 發 現 與 通 報 工 作, 期 能 凝 聚 更 大 的 力 量, 更 多 專 業 人 員, 為 個 案 及 家 庭 提 供 適 切 性 服 務 本 院 對 於 明 年 度 之 計 畫 以 及 相 關 單 位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建 議 : ( 一 ) 宜 繼 續 教 育 社 區 民 眾 了 解 早 期 療 育 重 要 性, 主 動 深 入 基 層 發 掘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並 宣 導 早 期 療 育 之 理 念 ( 二 ) 宜 繼 續 整 合 院 外 院 際 間 之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資 源, 例 如 : 持 續 與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相 關 醫 療 院 所 等 建 立 友 善 之 合 作 關 係, 共 同 戮 力 為 社 區 民 眾 服 務 ( 三 ) 於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原 民 鄉 鎮 的 早 療 資 源 與 相 關 人 力 較 缺 乏, 宜 持 續 結 合 資 源 共 同 關 照 偏 遠 地 區 弱 勢 族 群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促 進 兒 童 平 等 就 醫 權 益 ( 四 ) 宜 因 應 地 方 之 差 異 發 展 在 地 化 早 療 工 作 合 作 模 式, 協 助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共 同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服 務 47

49 肆 其 他 區 域 輔 導 及 醫 療 資 源 整 合 配 合 事 項 子 計 畫 九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暨 追 蹤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醫 院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摘 要 一 計 畫 目 的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療 服 務 的 持 續 執 行 與 成 效 追 蹤 和 探 討 孩 童 表 現 與 家 庭 困 境 二 服 務 對 象 澎 湖 地 區 0~6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父 母 照 護 者, 以 家 庭 為 服 務 對 象 三 計 畫 參 與 者 包 括 復 健 科 及 小 兒 心 智 科 醫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輔 具 專 業 人 員 等 相 關 復 健 醫 療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和 學 校 或 機 構 老 師 與 個 案 管 理 員 四 評 估 工 具 與 療 效 指 標 ( 一 ) 粗 動 作 精 細 動 作 語 言 認 知 心 理 等 發 展 領 域 專 業 評 估 表 和 評 估 工 具 ( 二 )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滿 意 調 查 表 ( 三 ) 學 齡 前 期 兒 童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 四 )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五 實 施 方 法 ( 一 ) 由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中 興 院 區 ) 及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相 關 復 健 治 療 專 業 團 隊 組 成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小 組 ( 二 ) 舉 辦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家 長 與 教 師 和 治 療 師 成 長 研 習 會 交 流 ( 三 ) 針 對 已 鑑 定 為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建 構 以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和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 四 )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與 家 庭 需 求, 於 期 初 擬 定 個 案 首 次 個 別 化 教 育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五 ) 定 期 重 新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和 評 估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再 根 據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重 新 擬 定 或 修 正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 六 ) 追 蹤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預 計 於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召 開 個 案 三 次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並 檢 討 成 效 ( 七 ) 分 前 中 後 分 別 評 估 孩 童 能 力, 於 期 初 與 期 末 評 估 父 母 親 職 壓 力 情 形 個 案 目 前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和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滿 意 調 查 作 為 療 育 建 議 的 參 考 關 鍵 詞 : 發 展 遲 緩 早 期 療 育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親 職 壓 力 48

50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主 旨 : 早 期 療 育 的 目 的 為 對 於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及 早 發 現 及 早 介 入 療 育, 可 減 緩 正 常 發 展 與 發 展 遲 緩 間 的 差 距, 孩 童 未 來 發 展 有 較 多 的 發 展 潛 力, 若 無 接 受 適 當 療 育 會 產 生 更 多 障 礙 和 更 多 併 發 症, 需 耗 資 龐 大 療 育 人 力 與 財 力 進 行 矯 正, 所 以 早 期 療 育 能 有 效 節 省 社 會 成 本 ; 而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問 題 是 複 雜 多 元, 需 以 合 作 式 跨 專 業 團 隊 的 整 合 式 服 務 進 行 早 期 療 育, 才 能 有 效 處 理 以 處 理 孩 童 發 展 各 階 段 和 各 領 域 不 同 的 發 展 ; 然 而 孩 童 成 長 是 連 續 性 的, 孩 童 家 庭 會 面 臨 多 種 困 境 和 挑 戰, 所 以 需 持 續 追 蹤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與 孩 童 現 況, 並 了 解 孩 童 與 家 庭 的 需 求 與 困 境, 以 協 助 解 決 孩 童 與 家 庭 面 臨 的 問 題, 落 實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本 計 畫 主 旨 如 下 : 1.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為 中 心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持 續 執 行 與 成 效 追 蹤 2. 探 討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孩 童 表 現 與 家 庭 困 境 題 提 供 後 續 療 育 建 議 二 背 景 分 析 : 國 內 相 關 早 期 療 育 法 源 見 於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身 心 障 礙 保 護 法 和 特 殊 教 育 法 國 內 早 期 療 育 的 實 施 模 式 研 究, 大 部 分 探 討 3-6 歲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完 整 建 立 0-6 歲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相 當 迫 切 須 要, 不 少 研 究 探 討 家 庭 因 素 影 響 發 展 遲 緩 兒 療 育 情 形, 顯 示 出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療 育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的 實 施 以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施 行 最 有 成 效, 以 專 業 人 員 的 小 組 成 員 及 家 長 合 作 協 調, 依 家 庭 之 需 求 及 資 源 擬 定 服 務 計 畫 關 於 早 期 療 育 的 實 施 成 效 與 評 估 研 究, 評 估 療 育 前 後 效 果 可 運 用 專 業 評 估 工 具 評 估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發 展 優 劣 勢 和 評 估 生 活 品 質 情 形 並 分 析 家 庭 狀 況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與 療 育 的 關 係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研 究 推 估,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生 率 約 佔 兒 童 人 口 數 6~8%,98 年 11 月 內 政 部 統 計 2008 年 澎 湖 縣 出 生 人 口 數 有 726 人, 依 上 述 發 生 率 推 估 澎 湖 縣 約 有 名 兒 童 為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產 生 關 於 早 期 療 育 計 畫 內 容, 計 畫 的 活 動 內 容 從 了 解 每 一 個 介 入 家 庭, 了 解 個 別 化 需 求 和 家 庭 與 個 案 的 評 估, 至 達 成 個 別 化 的 目 標, 觀 察 參 與 情 況, 調 整 和 修 正 介 入 計 劃 以 合 乎 需 求, 最 後 再 定 期 評 估 需 求 和 環 境, 以 達 成 最 後 個 別 化 的 目 標 鑑 於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性, 尤 其 對 澎 湖 等 離 島 地 區 的 早 期 療 育 源 的 缺 乏, 藉 由 本 研 究 計 畫 推 廣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合 作 式 跨 專 業 團 隊, 賦 權 於 孩 童 與 父 母 的 早 期 療 育 實 施 模 式, 並 進 行 實 施 成 效 之 探 究, 在 此 離 島 地 區 推 廣 施 行 更 是 迫 切 需 要 所 以 持 續 以 合 作 式 跨 專 業 團 隊 進 行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早 期 療 育 外, 也 持 續 追 蹤 探 討 個 案 目 前 生 活 品 質 狀 況 和 家 庭 遇 到 的 困 境, 以 協 助 改 善 孩 童 與 家 庭 問 題 和 建 議 後 續 療 育 方 向, 以 落 實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各 類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服 務 內 容 如 下 表 : 49

51 專 業 類 別 專 業 服 務 重 點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解 決 學 生 在 行 走 移 動 身 體 平 衡 動 作 協 調 關 節 活 動 度 體 物 理 治 療 師 適 能 行 動 與 擺 位 輔 具 的 使 用 和 環 境 改 造 等 方 面 問 題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解 決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和 參 與 活 動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手 功 職 能 治 療 師 能 手 眼 協 調 日 常 活 動 或 工 作 能 力 感 覺 統 合 生 活 輔 具 的 使 用 和 環 境 改 造 等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解 決 學 生 在 口 腔 功 能 吞 嚥 構 音 語 暢 嗓 音 語 言 理 解 口 語 言 治 療 與 語 表 達 和 溝 通 輔 具 的 使 用 等 問 題 以 及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解 決 學 生 在 聽 力 聽 知 聽 力 師 覺 助 聽 器 的 選 配 及 使 用 教 室 聲 響 環 境 之 改 善 等 問 題 臨 床 心 理 師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解 決 學 生 在 思 想 情 緒 及 行 為 上 嚴 重 偏 差 的 問 題 主 要 協 助 老 師 處 理 嚴 重 的 家 庭 問 題, 整 合 並 連 結 有 關 的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提 供 社 社 會 工 作 員 會 資 源 之 資 訊 或 協 助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等 貳 計 畫 內 容 與 執 行 方 法 一 連 續 性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果 概 要 : ( 一 ) 目 的 探 討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及 家 庭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 二 ) 方 法 1. 研 究 對 象 澎 湖 地 區 0-6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及 父 母 為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參 與 者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輔 具 專 業 人 員 等 相 關 復 健 醫 療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和 學 校 或 機 構 老 師 與 個 案 管 理 員 2. 研 究 工 具 (1) 粗 動 作 精 細 動 作 語 言 認 知 心 理 等 發 展 領 域 專 業 評 估 表 和 評 估 工 具 : 供 各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孩 童 於 家 庭 療 育 計 劃 介 入 前 後 之 表 現 (2)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 為 評 估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情 形 (3) 編 製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 為 調 查 家 長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的 滿 意 情 形 3. 實 施 方 法 本 研 究 由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中 興 院 區 ) 及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惠 民 醫 院 兩 復 健 治 療 專 業 團 隊 組 成 家 庭 療 育 服 務 小 組 商 討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療 育 服 務 計 畫 進 行 方 式, 並 辦 理 舉 辦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家 長 與 教 師 和 治 療 師 成 長 研 習 會 交 流, 針 對 已 鑑 定 為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於 獲 得 適 當 安 置 後 之 個 案, 建 構 以 家 庭 療 育 服 務 為 中 心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經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與 家 庭 需 求, 於 期 初 擬 定 個 案 首 次 50

52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之 後 持 續 進 行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療 育 服 務, 定 期 重 新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追 蹤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再 根 據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重 新 擬 定 或 修 正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再 進 行 療 育 服 務 介 入, 並 追 蹤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預 計 於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召 開 個 案 三 次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並 檢 討 成 效 個 案 評 估 於 療 育 服 務 介 入 前 中 後 分 別 評 估, 於 期 末 評 估 個 案 生 活 品 質 家 長 滿 意 度 做 為 最 後 療 育 服 務 的 實 施 成 效 指 標 ( 三 ) 結 果 本 計 畫 辦 理 2 場 家 長 教 師 早 療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成 長 研 習 會 和 2 場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成 長 研 習 會, 研 習 會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皆 有 4 分 ( 滿 意 ) 以 上 ; 為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離 島 民 眾 辦 理 4 場 家 長 教 師 認 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衛 教 宣 導 講 座 12 位 發 展 遲 緩 兒 接 受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語 言 治 療 療 育 介 入, 共 提 供 120 次 專 業 評 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10 次 專 業 評 估 ), 並 進 行 個 案 於 在 宅 和 本 院 院 所 進 行 療 育, 共 提 供 223 次 復 健 治 療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次 治 療 ),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的 服 務 模 式, 共 召 開 34 次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召 開 2.83 次 會 議 ) 個 案 於 期 初 至 期 末 的 能 力 均 維 持 發 展 水 準, 甚 至 有 進 步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期 末 調 查 結 果 為 平 均 分 數 3.13 分 ( 接 近 有 點 改 善 ), 以 對 孩 童 肢 體 動 作 影 響 身 體 功 能 的 恢 復 及 家 庭 生 活 行 為 表 現 的 進 步 成 效 最 大 ;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期 末 調 查 結 果 為 平 均 分 數 4.13 分, 以 專 業 人 員 的 解 釋 詳 細 度 最 滿 意 ( 四 ) 討 論 與 結 論 本 計 畫 建 立 之 跨 專 業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模 式 可 提 供 澎 湖 地 區 未 來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之 重 要 參 考 由 於 澎 湖 地 區 自 地 化 專 業 醫 事 人 員 人 力 流 動 大 以 及 人 力 和 專 業 知 能 仍 嫌 不 足, 以 本 土 化 語 言 治 療 師 嚴 重 缺 乏, 需 規 劃 定 期 培 訓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早 期 模 式 可 以 由 台 灣 本 島 專 業 團 隊 定 期 支 援 評 估, 但 基 於 在 地 化 早 期 療 育 與 評 估 的 需 求 大,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範 圍, 建 議 未 來 規 劃 固 定 經 費, 設 立 在 地 化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聯 合 評 估 診 斷 中 心 和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發 展 障 礙 遲 緩 兒 持 續 的 相 關 評 估 與 療 育 服 務 二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 一 ) 實 施 流 程 ( 圖 1)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首 先 由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商 討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計 畫 進 行 方 式, 並 辦 理 舉 辦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家 長 與 教 師 和 治 療 師 成 長 研 習 會 交 流, 提 供 早 療 認 識 和 提 升 早 療 人 員 素 質, 本 研 究 個 案 為 已 鑑 定 為 發 展 障 礙 個 案, 獲 得 適 當 安 置 後, 由 家 長 個 案 管 理 員 和 各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合 作 方 式,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與 家 庭 需 求, 於 期 初 擬 定 個 案 首 次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51

53 並 邀 家 長 主 動 參 與, 擬 定 檢 討 和 修 正 介 入 計 劃 內 容 和 服 務 次 數, 符 合 孩 童 與 家 庭 所 需, 之 後 持 續 進 行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早 期 療 育 介 入 地 點 在 醫 院 學 校 幼 教 與 託 育 機 構 或 是 到 宅 療 育 方 式 進 行, 提 供 個 案 適 性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而 後 追 蹤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 根 據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定 期 重 新 評 估 個 案 能 力, 重 新 擬 定 或 修 正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再 療 育 服 務 介 入, 並 追 蹤 療 育 計 畫 服 務 成 效, 預 計 於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召 開 個 案 三 次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並 檢 討 成 效 個 案 評 估 於 療 育 服 務 介 入 前 中 後 分 別 評 估 個 案 在 各 發 展 領 域 表 現 能 力, 做 為 擬 定 個 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和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內 容 的 參 考 依 據, 並 於 期 初 與 期 末 評 估 父 母 親 職 壓 力 情 形 個 案 目 前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和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滿 意 調 查 做 為 最 後 療 育 服 務 的 實 施 成 效 指 標, 以 反 映 出 療 育 成 效 ; 對 已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的 孩 童, 追 蹤 目 前 父 母 親 職 壓 力 情 形 與 個 案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以 了 解 父 母 和 個 案 狀 況 作 為 處 遇 及 輔 導 的 參 考 圖 1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流 程 圖 ( 二 ) 研 究 對 象 與 參 與 人 員 1. 研 究 對 象 本 計 畫 以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父 母 為 研 究 對 象, 預 計 有 12 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將 接 受 本 計 劃 早 期 療 育 和 追 蹤 服 務 已 經 接 受 此 前 三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 連 續 型 計 畫 服 務 的 34 位 個 案 情 形 研 究 個 案 考 量 下 列 條 件 : 52

54 (1) 個 案 為 0-6 歲 已 鑑 定 為 發 展 遲 緩 的 兒 童, 並 接 受 適 當 安 置 (2) 服 務 個 案 會 依 障 礙 程 度 較 嚴 重 或 複 雜 者, 需 多 領 域 專 業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的 合 作 的 個 案 為 優 先 考 量, 預 計 服 務 12 名 新 個 案 和 追 蹤 34 位 已 服 務 過 的 個 案 (96 年 計 劃 服 務 12 位 個 案 97 年 計 劃 服 務 12 位 個 案 98 年 計 畫 服 務 12 個 案,2 位 個 案 因 住 所 牽 離 流 失, 預 計 追 蹤 34 位 已 服 務 過 的 個 案 ) (3) 因 本 計 畫 為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介 入 模 式, 以 個 案 父 母 主 動 參 與 療 育 計 畫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2.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研 究 參 與 者 除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與 家 長 外,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各 乙 名 醫 師 二 名 ( 含 復 健 科 醫 師 乙 名 小 兒 心 智 科 醫 師 乙 名 ) 語 言 治 療 師 乙 名 職 能 治 療 師 二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二 名 心 理 治 療 師 乙 名 ( 為 台 灣 本 島 治 療 師 支 援 ) 輔 具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 為 台 灣 本 島 治 療 師 和 澎 湖 離 島 治 療 師 支 援 ) 社 工 人 員 乙 名 與 行 政 人 員 乙 名 共 同 組 成 的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每 名 轉 介 服 務 的 個 案 均 派 給 個 案 管 理 員, 由 社 會 工 作 員 和 行 政 人 員 擔 任 之 尤 其 語 言 治 療 服 務 於 澎 湖 全 縣 僅 有 本 院 聘 任 一 位 專 業 語 言 治 療 師, 目 前 缺 乏 本 土 化 心 理 治 療 師, 前 三 年 計 劃 服 務 的 個 案 中 接 受 語 言 治 療 服 務 最 多, 家 長 和 教 師 也 提 出 對 本 土 化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需 求, 均 反 映 出 對 本 土 化 語 言 治 療 師 和 心 理 治 療 師 聘 任 的 需 求, 以 及 加 強 在 地 化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能 的 重 要 性 3. 評 估 工 具 與 療 效 指 標 (1) 孩 童 能 力 評 估 工 具 各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孩 童 於 療 育 計 劃 介 入 前 後 之 表 現 評 估 工 具 包 括 粗 動 作 精 細 動 作 語 言 認 知 心 理 等 發 展 領 域 的 專 業 發 展 評 估 表 和 評 估 工 具, 例 如 : 嬰 幼 兒 綜 合 發 展 測 驗 皮 巴 迪 動 作 發 展 量 表 II (PDMSII) 高 功 能 自 閉 症 / 亞 斯 伯 格 症 兒 童 行 為 量 表 國 語 正 音 檢 核 表 溝 通 障 礙 評 估 表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評 量 表 (PLS) 0-6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量 表 等 (2) 其 它 孩 童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與 追 蹤 服 務 評 估 工 具 a. 編 製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滿 意 調 查 表 : 為 調 查 家 長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的 滿 意 情 形 b. 學 齡 前 期 兒 童 健 康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 為 評 估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父 母 對 於 目 前 學 齡 前 孩 童 生 活 品 質 的 了 解 情 形, 並 做 為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前 後 的 成 效 測 量 c.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 為 調 查 家 長 對 於 扮 演 親 職 角 色 所 面 臨 的 壓 力 源, 以 了 解 家 長 面 臨 最 大 的 壓 力 源 為 何, 作 為 處 遇 及 輔 導 的 參 考, 並 作 為 接 受 早 期 療 育 前 後 的 成 效 測 量 53

55 三 資 料 分 析 1. 分 析 孩 童 療 育 計 劃 介 入 前 後 之 能 力 表 現 差 異 2. 分 析 影 響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情 形 3. 分 析 家 長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的 滿 意 情 形 4. 分 析 家 長 親 職 壓 力 情 形 與 影 響 因 素 5. 分 析 家 長 或 相 關 早 療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衛 教 研 習 會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會 的 滿 意 情 形 參 結 果 一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障 礙 兒 早 期 療 育 的 模 式 建 立 與 成 效 針 對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的 就 醫 不 便 利, 導 致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不 彰, 本 計 畫 結 合 本 院 以 及 本 島 之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從 個 案 轉 介 個 案 篩 檢 個 案 診 斷 評 估 至 早 期 療 育 介 入, 建 立 本 土 化 定 期 評 估 和 療 育 介 入 之 模 式, 於 醫 療 機 構 和 家 庭 執 行 持 續 六 個 月 的 療 育 計 畫, 以 每 週 / 月 介 入 為 一 療 程 ( 課 程 如 附 件 所 示 ) ( 一 ) 決 定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進 行 方 式 由 參 與 的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進 行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會 議 協 商 ( 會 議 相 關 及 活 動 照 片 如 附 件 一 所 示 ), 組 成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包 括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共 同 主 持 人 語 言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心 理 治 療 師 社 工 人 員, 共 同 商 討 本 計 畫 的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進 行, 確 定 評 估 及 服 務 流 程 ( 二 ) 發 展 遲 緩 兒 轉 介 本 院 發 函 通 知 各 幼 稚 園 院 所 早 療 機 構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透 過 家 長 自 行 聯 繫 6 人, 衛 生 所 轉 介 1 人, 院 內 治 療 師 轉 介 1 人, 其 他 醫 療 院 所 轉 介 1 人 和 幼 托 園 所 轉 介 4 人 ( 三 ) 發 展 遲 緩 兒 篩 檢 由 各 幼 稚 園 院 所 早 療 機 構 轉 介 轉 介 的 疑 似 發 展 障 礙 兒 至 本 院 區 接 受 篩 檢, 由 專 業 人 員 用 中 國 行 為 發 展 調 查 (CCDI) 量 表 及 其 他 評 估 工 具 篩 檢, 篩 檢 出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 四 ) 發 展 遲 緩 兒 診 斷 評 估 經 本 院 篩 檢 出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後, 進 一 步 13 名 接 受 各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此 11 名 個 案 接 受 療 育 ( 五 ) 早 期 療 育 介 入 13 名 發 展 遲 緩 孩 童 轉 介 療 育 介 入 計 畫, 但 11 位 接 受 完 整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從 97 年 4 月 開 始 至 10 月 結 束,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如 表 3, 個 案 居 住 地 以 馬 公 市 較 多, 男 生 10 名, 女 生 3 名, 療 育 介 入 的 年 齡 最 小 為 1 歲 7 個 月, 最 大 為 5 歲 2 個 月, 其 中 2 個 case 因 家 長 或 個 54

56 案 本 身 因 素 而 未 繼 續 介 入 治 療 ;case11 流 失 原 因 為 治 療 師 介 入 服 務 時, 家 長 無 法 配 合 療 育 時 間, 經 過 多 次 協 調 後, 家 長 仍 無 法 配 合 故 拒 絕 再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而 提 早 結 案 ;case12 於 介 入 治 療 初 期 感 染 腸 病 毒, 故 家 長 要 求 暫 停 療 育 介 入 服 務, 其 康 復 後 治 療 師 要 求 介 入 療 育 時, 家 長 認 為 孩 童 已 沒 有 發 展 上 的 問 題, 經 多 次 訪 談 後 仍 拒 絕 再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因 而 提 前 結 案 持 續 介 入 治 療 的 11 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接 受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及 語 言 治 療 ( 表 2) 表 2: 澎 湖 地 區 早 期 療 育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個 案 編 號 居 住 地 性 別 年 齡 障 礙 類 型 療 育 種 類 No1 白 沙 鄉 男 5 歲 2 個 月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混 合 發 展 遲 緩 智 能 障 礙 PT,ST No2 馬 公 市 男 2 歲 1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PT,OT,ST No3 西 嶼 鄉 女 2 歲 5 個 月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社 會 情 緒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OT,ST No4 馬 公 市 男 3 歲 0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非 特 定 性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PT,ST No5 馬 公 市 男 3 歲 4 個 月 動 作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PT,OT,ST No6 馬 公 市 男 3 歲 9 個 月 No7 湖 西 鄉 男 4 歲 7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社 會 情 緒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認 知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社 會 情 緒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PT,OT,ST PT,ST No8 馬 公 市 男 4 歲 6 個 月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疑 似 遲 緩 PT,ST No9 馬 公 市 女 4 歲 6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非 特 定 性 發 展 異 常 PT,OT,ST No10 馬 公 市 男 1 歲 7 個 月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PT,ST No11 馬 公 市 男 2 歲 4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遲 緩 社 會 情 緒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非 特 定 性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OT No12 湖 西 鄉 女 3 歲 2 個 月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非 特 定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OT N013 湖 西 鄉 男 3 歲 4 個 月 認 知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動 作 發 展 疑 似 遲 緩 非 特 定 性 發 展 疑 似 OT PT: 物 理 治 療 OT: 職 能 治 療 ST: 語 言 治 療 55

57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於 計 畫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評 估 個 案 功 能 表 現 以 及 療 育 成 效, 並 分 別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並 召 開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十 位 個 案 接 受 三 次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以 及 三 次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三 次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個 案 接 受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 包 括 在 宅 評 估 本 院 院 所 評 估 ) 療 育 介 入 ( 包 括 在 宅 療 育 本 院 治 療 室 的 療 育 ) 以 及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和 召 開 會 議 的 情 形 如 下 : 1.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的 個 案 經 篩 檢 後,11 位 個 案 評 估 診 斷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後, 於 療 育 計 畫 初 期 中 期 和 後 期 分 別 接 受 各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以 擬 定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之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並 追 蹤 其 療 育 成 效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各 專 業 評 估, 包 括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心 理 治 療 師 社 工 人 員 等 專 業 評 估, 評 估 地 點 在 本 院 院 所, 專 業 人 員 並 在 宅 治 療 時 評 估 家 庭 環 境, 進 行 環 境 設 施 評 估 與 改 造 輔 具 建 議 以 及 相 關 專 業 評 估, 建 立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療 育 模 式, 符 合 個 別 化 家 庭 的 需 求 本 計 畫 提 供 126 次 專 業 評 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9.69 次 專 業 評 估 ), 各 專 業 評 估 種 類 和 次 數 如 表 3 所 列 : 表 3 各 專 業 評 估 種 類 和 次 數 專 業 評 估 種 類 / 個 案 編 號 心 理 師 社 工 OT PT ST 總 計 ( 次 )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No 總 計 ( 次 ) PT: 物 理 治 療 師 OT: 職 能 治 療 師 ST: 語 言 治 療 師 56

58 2.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和 召 開 會 議 每 位 個 案 的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之 參 與 人 員, 包 括 家 長 社 工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本 計 畫 共 召 開 35 次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或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召 開 2.69 次 會 議 ) ( 會 議 次 數 與 參 與 人 員 如 表 4 所 示 ) 表 4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次 數 與 參 與 人 員 IEP/IFSP 時 間 - 月 份 期 初 期 中 期 末 5 月 8 月 11 月 IEP/IFSP 會 議 總 次 數 期 初 IEP/IFSP 會 議 參 與 人 員 期 中 IEP/IFSP 會 議 參 與 人 員 期 末 IEP/IFSP 會 議 參 與 人 員 No PT,O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OT,ST, 社, 家 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PT,ST, 社, 家 No11 1 / / 1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PT,OT,ST, 社, 家 No12 1 / / 1 PT,OT,ST, 社, 家 OT, 社, 家 OT, 社, 家 No PT,OT,ST, 社, 家 OT, 社, 家 OT, 社, 家 總 計 ( 次 ) 家 : 家 長 社 : 社 工 人 員 PT: 物 理 治 療 OT: 職 能 治 療 ST: 語 言 治 療 3. 療 育 服 務 介 入 療 育 介 入 模 式 強 調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介 入 模 式, 療 育 地 點 除 了 本 院 院 所, 也 實 際 到 宅 療 育 本 院 院 所 接 受 療 育 本 計 畫 總 共 提 供 240 次 療 育 介 入,6 個 月 療 育 介 入 中, 提 供 每 月 43.5 次 療 育 ( 每 位 個 案 平 均 每 月 接 受 3.95 次 療 育 ); 每 位 個 案 平 均 共 接 受 18.4 次 療 育 所 提 供 的 各 專 業 療 育 種 類, 以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療 育 92 次 最 多, 再 者 為 語 言 治 療 和 職 能 治 療 及 社 工 訪 視 ( 到 宅 與 到 院 評 估 與 療 育 次 數 如 表 5 所 列 ; 療 育 介 入 時 間 與 次 數 如 表 6; 到 宅 與 在 院 療 育 次 數 如 表 7 所 列 ) 57

59 表 5 各 專 業 療 育 的 種 類 和 次 數 專 業 療 育 種 類 / 個 案 編 號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語 言 治 療 社 工 訪 視 總 計 ( 次 ) No1 23 / No No3 / No No No No7 31 / No8 5 / No9 / No10 5 / No11 / / / 1 1 No12 / / / 1 1 No13 / 4 / 3 7 總 計 ( 次 ) 表 6 療 育 介 入 時 間 與 次 數 專 業 療 育 種 類 / 個 案 編 號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語 言 治 療 社 工 訪 視 總 計 ( 次 ) No1 23 / No No3 / No No No No7 31 / No8 5 / No9 / No10 5 / No11 / / / 1 1 No12 / / / 1 1 No13 / 4 / 3 7 總 計 ( 次 )

60 表 7 各 專 業 人 員 到 宅 與 到 院 療 育 次 數 專 業 人 員 ( 療 育 評 估 地 點 )/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 在 宅 / 在 院 ) ( 在 宅 / 在 院 ) ( 在 宅 / 在 院 ) 社 工 ( 在 宅 / 在 院 ) 總 計 ( 次 ) 個 案 編 號 No1 0/23 / 0/2 3/0 28 No2 0/4 0/8 0/3 3/0 18 No3 / 0/10 0/2 3/0 15 No4 0/10 0/9 0/7 3/0 29 No5 0/12 0/8 0/10 3/0 33 No6 1/1 0/6 1/2 3/0 14 No7 29/2 / 1/6 3/0 41 No8 0/5 / 0/11 3/0 19 No9 / 0/8 0/7 3/0 18 No10 0/5 / 0/8 3/0 16 No11 / / / 1/0 1 No12 / / / 1/0 1 No13 / 0/4 / 3/0 7 總 計 ( 次 ) 30/62 0/53 2/58 35/0 240 ( 六 )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障 礙 兒 的 早 期 療 育 成 效 1.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成 效 的 結 果 各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孩 童 於 療 育 計 劃 介 入 前 後 之 表 現, 評 估 孩 童 在 粗 動 作 精 細 動 作 語 言 等 發 展 領 域 的 進 步 成 效 表 現 物 理 治 療 專 業 評 估 包 括 皮 巴 迪 動 作 發 展 量 表 II (PDMSII) 的 粗 動 作 分 量 表, 包 括 靜 態 穩 定 能 力 移 行 能 力 物 品 操 作 能 力 的 標 準 分 數 接 受 物 理 治 療 專 業 療 育 的 個 案 大 部 分 在 期 末 表 現 均 有 進 步 ( 如 表 8 表 9 圖 2 所 示 )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評 估 包 括 皮 巴 迪 動 作 發 展 量 表 II (PDMSII) 的 精 細 動 作 分 量 表, 包 括 抓 握 動 作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的 標 準 分 數 感 覺 統 合 問 卷 的 自 我 刺 激 感 覺 整 合 眼 球 動 作, 以 及 晤 談 觀 察 情 形 接 受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療 育 的 個 案 在 期 末 表 現 均 保 持 原 有 發 展 速 度 或 者 是 明 顯 進 步 情 形 ( 如 表 10 圖 3 圖 4 所 示 ) 語 言 治 療 專 業 評 估 包 括 國 語 正 音 檢 核 表 溝 通 障 礙 評 估 表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評 量 表 (PLS) 修 正 式 畢 保 德 圖 畫 測 驗 0-6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量 表 接 受 語 言 治 療 專 業 評 估 專 業 療 育 的 個 案 在 期 末 表 現 均 保 持 原 有 發 展 速 度 或 者 是 明 顯 進 步 情 形 ( 如 表 11 所 示 ) 59

61 (1) 物 理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針 對 標 準 分 數 (Standard score) 進 行 靜 態 穩 定 能 力 移 位 能 力 物 體 操 作 能 力 和 粗 動 作 分 能 力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個 案 於 期 末 原 始 分 數 均 增 加, 只 有 個 案 2 的 靜 態 穩 定 能 力 原 始 分 數 維 持 在 38 分, 與 常 模 相 較, 大 部 分 個 案 均 有 進 步 或 維 持 發 展 能 力, 只 有 個 案 5 能 力 稍 退, 雖 然 原 始 分 數 均 有 增 加, 但 與 常 模 相 較 後 屬 退 步 表 8: 物 理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1 評 估 PDMS-2 Gross Motor Standard Scores 結 果 \ 個 案 Stationary 靜 態 穩 定 能 力 Locomotion 移 位 能 力 Objective Manipulation 物 體 操 作 能 力 編 號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No ( ) ( ) (-) No (-) (-) ( ) No.3 / / / / / / / / / No ( ) (-) ( ) No ( ) ( ) ( )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No ( ) ( ) ( ) No (-) (-) (-) No ( ) ( ) ( ) No ( ) (-) () No ( ) ( ) ( ) No.11 8 / / 6 / / 5 / / No.12 9 / / 10 / / 8 / / No.13 6 / / 8 / / 9 / / PDMSII: 皮 巴 迪 動 作 發 展 量 表 第 二 版 標 準 分 數 1-3 分 為 very poor, 4-5 分 為 poor, 6-7 分 為 below average, 8-12 分 為 average / 為 未 施 測, 表 示 與 期 初 能 力 比 較 為 能 力 進 步, 表 示 與 期 初 能 力 比 較 為 能 力 下 降,- 表 示 與 期 初 能 力 比 較 為 能 力 維 持 60

62 表 9: 物 理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2 評 估 結 果 Gross motor 粗 動 作 分 量 表 個 案 編 號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No ( ) No ( ) No.3 / / / No ( ) No ( ) No ( ) No ( - ) No ( ) No ( ) No ( ) No / / No / / No / / 圖 2 PDMS II 粗 動 作 分 量 表 標 準 分 數 61

63 (2) 職 能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針 對 標 準 分 數 (Standard score) 進 行 抓 握 能 力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能 力 和 精 細 動 作 分 能 力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個 案 於 期 末 原 始 分 數 均 增 加, 且 個 案 於 標 準 分 數 顯 示 均 有 進 步 或 維 持 發 展 能 力 個 案 13 由 於 療 育 過 程 中 斷, 於 期 末 回 院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與 評 估, 雖 然 原 始 分 數 均 有 增 加, 但 與 常 模 相 較 後 屬 退 步 表 10: 職 能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 Fine Motor Standard Scores 評 估 PDMS-2 Gross Motor Standard Scores 結 果 \ 個 案 Grasping 抓 握 能 力 Visual-Motor Integration 視 覺 動 作 整 合 能 力 Fine motor 精 細 動 作 分 量 表 編 號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No.1 / / / / / / / / / No ( ) 5 8 8( ) ( ) No (-) ( ) ( ) No ( -) ( ) ( ) No ( -) 6 6 7( ) ( ) No ( ) 7 8 8( ) ( ) No.7 2 / / 6 / / 8 / / No.8 / / / / / / / / / No ( ) 6 6 8( ) ( )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期 初 評 估 期 中 評 估 期 末 評 估 No / / 6 / / 16 / / No.11 5 / / 5 / / 10 / / No / / 10 / / 22 / / No.13 6 / 6( -) 9 / 7( ) 15 / 13( ) PDMSII: 皮 巴 迪 動 作 發 展 量 表 第 二 版 標 準 分 數 1-3 分 為 very poor, 4-5 分 為 poor, 6-7 分 為 below average, 8-12 分 為 average / 為 未 施 測, 表 能 力 進 步, 表 能 力 下 降,- 表 能 力 維 持 62

64 圖 3 PDMS II 精 細 動 作 分 量 表 標 準 分 數 (3) 語 言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個 案 1 到 個 案 10 在 接 受 語 言 治 療 後, 在 語 言 表 達 語 言 理 解 程 度 均 有 增 加 各 個 案 進 度 狀 況 如 表 11 所 示 表 11: 語 言 治 療 療 育 成 效 評 估 結 果 評 估 結 果 / 個 案 編 號 期 初 評 估 結 果 期 中 評 估 結 果 期 末 評 估 結 果 療 育 成 效 1. 詞 彙 量 少 2. 語 句 結 構 不 完 整, 無 法 說 出 完 整 句 子 3. 語 用 能 力 較 差 4.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級 5%, 為 delay No1 1. 無 口 語 表 達 2. 理 解 能 力 尚 可 No2 3. 口 腔 動 作 不 佳 : 咀 嚼. 舌 頭. 嘴 唇 張 力 低 1. 詞 彙 量 增 加, 日 常 生 1. 日 常 生 活 常 見 物 1. 有 問 句 句 型 出 現 活 的 物 品 大 多 能 命 品 命 名 尚 可 2. 目 前 可 以 句 子 表 名 正 確 2. 以 句 子 表 達 其 需 達 需 求 2. 目 前 可 以 5-6 字 句 子 求, 多 以 生 活 相 關 3. 詞 彙 量 與 期 中 相 表 達 3. 可 以 回 應 簡 單 問 比 差 異 不 大, 多 3. 目 前 可 根 據 問 題 做 出 題, 會 詢 問 親 人 在 以 生 活 常 用 詞 簡 短 的 回 應 哪 裡 彙 為 主 4. 以 PPVT 施 測, 測 4. 認 知 能 力 受 限, 得 百 分 等 級 6%,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為 DELAY 對 於 語 言 表 現 圖 像 的 理 解 能 力 仍 較 差 1. 目 前 出 現 仿 語 音 一. 1. 指 令 理 解 尚 可, 可 1. 出 現 仿 說 及 自 發 ㄨ.ㄚ.ㄩ 配 合 簡 單 指 令 動 性 口 語, 已 出 現 2. 出 現 溝 通 動 機, 會 主 作 有 意 義 之 口 語 動 想 找 人 玩 2. 可 自 發 性 說 出 1 單 表 達 63

65 4. 缺 乏 溝 通 動 機 3. 口 腔 動 作 部 分 需 改 變 字 例 : 掃 把 2. 口 腔 動 作 稍 微 改 進 食 食 材 說 出 把 善, 但 仍 須 加 強 3. 可 仿 說 1-2 字, 但 3. 會 主 動 尋 求 幫 助 口 語 清 晰 度 不 佳 或 注 意, 但 仍 多 4. 口 腔 張 力 弱, 進 食 以 聲 音 為 主 一 般 食 物 仍 較 少 1. 家 中 缺 乏 環 境 語 言 刺 1. 家 中 仍 缺 乏 環 境 刺 激 1. 家 中 仍 缺 乏 環 境 1. 家 庭 環 境 刺 激 部 激 2. 詞 彙 量 增 加 刺 激, 但 家 長 能 力 分 需 加 以 改 善 2.ㄧ 般 性 生 活 指 令 理 解 3. 出 現 5-6 字 語 句 表 達 有 限 2. 建 議 進 入 幼 托 園 尚 可 4. 口 語 清 晰 度 可 透 過 示 2. 詞 彙 量 有 增 加 但 所 就 讀 3. 口 語 清 晰 度 較 差 範 而 改 善 仍 然 不 足 ; 以 ppvt 3. 詞 彙 及 語 句 量 有 4. 可 被 誘 發 口 語 表 達 施 測 測 得 百 分 等 增 加 No3 級 8%, 為 delay 4. 須 減 低 口 腔 敏 感 3. 口 語 清 晰 度 正 常 問 題 協 助 進 食 4. 可 自 發 性 說 出 短 句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願 5. 口 腔 敏 感, 只 吃 白 飯 及 牛 奶 1. 理 解 尚 可, 顏 色. 數 字 1. 目 前 可 數 數 1-10, 言 1. 詞 彙 量 以 ppvt 施 1. 詞 彙 量 及 句 子 量 概 念 較 差 色 可 在 誘 發 下 命 名 測, 達 百 分 等 級 已 追 上 正 常 發 2. 口 語 清 晰 度 不 佳, 說 正 確 55%, 為 正 常 展 話 速 度 過 快 2. 說 話 ㄖ 速 度 可 經 提 2. 目 前 可 自 發 性 說 2. 目 前 有 構 音 問 3. 溝 通 互 動 效 度 不 佳 示 下 控 制, 口 語 清 晰 出 5-6 字 句 子 題 :ㄉㄊㄓㄔㄕ No4 4. 口 腔 動 作 不 夠 精 細 : 咀 嚼 度 可 在 提 示 下 改 善 3. 口 腔 動 作 訓 練 舌 頭 3. 構 音 問 題 :ㄉㄊㄓ ㄔㄕㄗㄘㄙ 須 追 ㄗㄘㄙ 3. 目 前 可 在 配 合 下 5. 詞 彙 量. 句 子 量 不 足 4. 詞 彙 量 以 ppvt 施 測, 蹤 矯 治 將 舌 頭 往 前 往 達 百 分 等 級 55%, 為 4. 口 腔 動 作 訓 練 唇 上 伸 ; 口 腔 動 作 正 常 部 閉 合 及 舌 頭 動 需 持 續 訓 練 5. 目 前 可 說 出 5-6 字 句 作 子 1. 注 意 力 較 不 集 中 1. 目 前 可 配 合 課 程 進 行 1. 以 學 前 語 言 障 礙 1. 語 言 理 解 及 表 達 2. 指 令 配 合 度 不 高, 理 維 持 注 意 力 評 量 表 評 估, 測 得 均 在 正 常 範 圍 解 能 力 會 被 低 估 2. 以 ppvt 施 測, 測 得 百 語 言 理 解 71%; 內 3. 語 句 結 構 不 完 整, 多 分 等 級 66%, 為 正 常 語 言 表 達 58%, 2. 構 音 問 題 須 矯 治 No5 以 詞 彙 表 達, 語 用 能 3. 語 句 部 份 目 前 可 說 皆 為 正 常 3. 口 吃 問 題 為 家 族 力 不 佳 5-6 字 句 子 ; 語 用 部 2. 有 構 音 問 題 :ㄏㄒ 遺 傳, 需 注 意 其 4. 音 量 過 小 分 仍 需 加 強 ㄓㄔㄕㄗ 變 化 狀 況, 並 追 5. 口 腔 動 作 不 靈 活 : 舌 4. 音 量 可 在 誘 發 下 變 大 3. 音 量 目 前 為 正 常 蹤 治 療 頭 聲 口 腔 動 作 需 持 續

66 5. 口 腔 動 作 訓 練 需 持 續 訓 練 5. 口 吃 問 題 須 矯 治 1. 一 般 生 活 指 令 理 解 尚 1. 數 數 可 數 1-10, 顏 色 1. 以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1. 語 言 理 解 及 表 達 可, 顏 色 及 數 字 概 念 命 名 可 在 提 示 下 達 障 礙 評 量 表 施 能 力 均 有 進 較 差 90% 正 確 測 : 語 言 理 解 百 分 步 ; 可 加 強 方 位 2.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2.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等 級 為 20%; 語 及 抽 象 複 雜 概 級 為 34%, 為 邊 緣 級 為 66%, 為 正 常 言 表 達 百 分 等 級 念 的 理 解 可 加 delay 3. 溝 通 效 度 需 加 強 改 善 11%; 整 體 語 言 能 強 故 事 敘 事 能 No6 3. 可 主 動 表 達 語 句 及 詞 彙, 有 過 度 延 伸 的 現 4. 說 話 流 暢 度 尚 可 5. 目 前 可 控 制 在 課 程 中 力 百 分 等 級 為 11% 力 2. 對 顏 色 概 念 已 較 象 專 注 2. 語 用 能 力 進 步, 可 清 楚, 可 自 行 命 4. 偶 爾 說 話 不 流 暢 回 應 問 題, 不 懂 會 名 正 確 顏 色 5. 注 意 力 較 不 集 中 以 不 知 道 表 示 3. 有 發 展 性 口 吃 的 3. 有 發 展 性 口 吃 的 徵 狀, 須 持 續 追 徵 狀, 需 持 續 追 蹤 蹤 1.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說 話 1. 目 前 呼 吸 可 控 制 在 ㄧ 1. 以 學 前 語 言 障 礙 1. 語 言 理 解 及 表 達 呼 吸 控 制 不 佳 句 話 約 5-6 字 評 量 表 施 測, 測 得 以 落 入 正 常 範 2. 音 量 無 法 維 持 2. 音 量 增 加 語 言 理 解 百 分 等 圍 3.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3.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級 68%; 語 言 表 2. 口 腔 張 力 改 善, No7 級 為 19%, 為 delay 4. 語 句 量 不 足 級 為 45%, 為 正 常 4. 目 前 多 以 語 句 表 達 達 百 分 等 級 47%, 皆 為 正 常 可 自 我 控 制 5. 口 腔 張 力 不 足 : 唇. 5. 口 腔 動 作 訓 練 需 持 續 2. 口 腔 張 力 有 改 臉 善, 目 前 可 控 制 口 水, 及 舌 頭 出 現 上 下 左 右 的 運 動 1. 口 腔 動 作 不 佳 1. 口 腔 動 作 部 份 持 續 訓 1. 嗓 音 問 題 仍 未 尋 1. 有 部 分 音 受 限 於 2. 嗓 音 問 題 練 求 耳 鼻 喉 科 檢 查 嗓 音 問 題 而 無 3. 構 音 障 礙 2. 控 制 不 要 大 叫, 嗓 音 2. 構 音 問 題 子 音 法 清 晰 4. 語 句 結 構 較 不 完 整 問 題 有 較 為 改 善 歪 曲 :ㄌㄍㄑㄕㄖ 2. 嗓 音 問 題 仍 未 至 3. 構 音 目 前 雙 唇 音 ㄅㄆ ㄗㄘㄙ ENT 檢 查 No8 已 穩 定 3. 構 音 問 題 子 音 3. 構 音 已 改 善 音 : 4. 可 以 6 字 左 右 句 子 做 不 送 氣 :ㄈㄏㄒㄊ ㄅㄆㄉㄊㄐㄑ 表 達 4. 構 音 問 題 子 音 ㄒㄓㄔㄕㄗㄘ 5.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不 穩 定 :ㄓㄔㄉ ㄙ 等 級 為 63%, 為 正 常 5. 構 音 問 題 母 音 省 略 :ㄠ 1.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1.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等 1.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1. 已 追 上 正 常 語 言 No9 級 23%, 為 delay 級 34%, 為 邊 緣 等 級 66%, 為 正 發 展, 建 議 家 中 2.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delay 65 常 語 言 刺 激 需 持

67 No10 No11 No12 No13 3. 表 達 部 分 語 句 較 少, 語 句 結 構 不 完 整 4. 口 腔 動 作 差 : 易 嘔 吐 吃 較 軟 的 食 物 1. 口 腔 動 作 較 弱, 常 流 口 水 2. 對 語 言 指 令 反 應 較 差 3. 對 聲 音 的 反 應 較 弱, 不 會 想 尋 找 聲 源 4. 表 達 部 分 僅 有 ㄜ.ㄚ 等 音 1. 語 言 理 姐 可 配 合 一 般 動 作 2. 口 語 表 達 少, 多 為 單 字 或 疊 字, 可 仿 說 單 音, 詞 彙 量 不 足 1. 語 言 理 解 在 物 品 功 能 力 理 解 差, 對 他 人 情 緒 較 沒 反 應 2. 跳 躍 式 回 答 表 達, 缺 乏 結 構 性 句 子 3.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評 量 表 語 言 理 解 百 分 等 級 4%, 語 言 表 達 百 分 等 級 17%, 總 分 百 分 等 級 9% 1.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評 量 表 語 言 理 解 百 分 等 級 18%, 語 言 表 達 百 分 等 級 30%, 總 分 百 分 等 級 21% 2. 目 前 可 專 注 在 課 程 進 行 3. 目 前 可 以 6 字 以 上 句 子 做 表 達 4. 口 腔 動 作 需 持 續 訓 練 2. 目 前 可 自 發 性 述 說 生 活 經 驗, 及 句 子 約 6 字 以 上 續 增 加 2. 可 增 加 一 些 故 事 敘 述 的 經 驗 1. 目 前 可 以 進 食 的 物 品 1. 以 ppvt 施 測, 百 分 1. 已 追 上 正 常 語 言 較 多, 但 咀 嚼 仍 需 練 等 級 66%, 為 正 發 展, 建 議 家 中 習 常 語 言 刺 激 需 持 2. 目 前 有 主 動 溝 通 動 2. 目 前 可 自 發 性 述 續 增 加 機, 會 想 要 找 人 玩 說 生 活 經 驗, 及 句 2. 可 增 加 一 些 故 事 3. 會 以 手 勢 加 聲 音 說 子 約 6 字 以 上 敘 述 的 經 驗 要, 其 餘 則 是 仿 語 音 未 介 入 治 療 未 介 入 治 療 / 未 介 入 治 療 未 介 入 治 療 / 未 介 入 治 療 未 介 入 治 療 / 國 語 正 音 檢 核 表 溝 通 障 礙 評 估 表 學 前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評 量 表 (PLS) 0-6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量 表 66

68 所 以 每 個 個 案 的 進 步 概 況 總 結 如 下, 個 案 2 和 個 案 5 在 粗 動 作 發 展 能 力 仍 未 能 趕 上 正 常 孩 童 的 發 展 速 率, 但 原 始 分 數 至 少 保 持 穩 定 或 是 進 步, 個 案 13 在 精 細 動 作 發 展 能 力 仍 未 能 趕 上 正 常 孩 童 的 發 展 速 率, 但 原 始 分 數 是 有 進 步 的, 個 案 1 到 個 案 10 接 受 語 言 治 療 後 均 在 語 言 理 解 和 表 達 能 力 有 增 加 圖 4 PDMS II 總 量 表 標 準 分 數 2.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的 成 效 表 現 ( 表 12) 以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調 查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後 的 生 活 品 質 情 形, 平 均 分 數 為 3.01 分 (4 分 量 表,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4 分 為 非 常 滿 意 ), 以 對 孩 童 的 肢 體 動 作 和 語 言 溝 通 的 進 步 成 效 最 大, 以 認 知 發 展 和 對 自 信 心 的 發 展 成 效 最 少, 其 次 為 對 日 常 功 能 表 現 和 孩 童 與 同 儕 互 動 的 表 現 成 效 較 少 ( 評 估 表 內 容 如 附 件 二 所 示 ): 表 12: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評 估 結 果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內 容 平 均 分 數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內 容 平 均 分 數 對 身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3.09 對 認 知 發 展 的 影 響 2.73 對 日 常 功 能 表 現 的 影 響 2.91 對 心 理 情 緒 的 影 響 3.18 對 肢 體 動 作 的 影 響 3.36 對 自 信 心 的 影 響 2.55 對 手 部 功 能 的 影 響 3.09 對 家 庭 親 子 互 動 的 影 響 3.09 對 疼 痛 的 影 響 3.09 對 孩 童 與 同 儕 互 動 的 影 響 2.91 對 語 言 溝 通 的 影 響 3.18 對 孩 童 在 學 校 表 現 的 影 響 3.14 全 部 題 項

69 3.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的 成 效 表 現 ( 表 13) 調 查 家 長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成 效 的 滿 意 情 形, 期 末 平 均 分 數 為 4.34 分, 以 專 業 人 員 的 解 釋 詳 細 度 最 滿 意 (5 分 量 表,1 分 為 很 不 滿 意 至 5 分 為 很 滿 意 )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評 估 結 果 見 表 13 14( 評 估 表 內 容 如 附 件 三 所 示 ) 表 13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期 末 評 估 結 果 家 長 滿 意 調 查 表 內 容 平 均 分 數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4.45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內 容 4.36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環 境 4.27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度 4.45 解 釋 詳 細 度 4.55 早 期 療 育 場 地 與 設 施 4.00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內 容 4.27 全 部 題 項 分 為 很 不 滿 意 至 5 分 為 很 滿 意 二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困 境 探 討 ( 一 ) 根 據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調 查 結 果 和 家 訪 結 果, 本 計 畫 追 蹤 前 三 年 早 療 服 務 個 案 34 位, 了 解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家 庭 的 親 職 壓 力 表 現, 只 有 30 位 家 長 完 成 問 卷 填 寫, 未 填 寫 問 卷 的 原 因 包 括 不 想 填 和 未 繳 交, 覺 得 無 意 義 搬 離 澎 湖 怕 資 料 外 洩 不 想 填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父 母 的 親 職 壓 力 較 常 模 大, 且 接 近 高 分 標 準, 在 父 母 分 量 表 中, 親 職 能 力 在 常 模 高 分 標 準 之 上, 憂 鬱 分 數 接 近 常 模 高 分 標 準, 在 兒 童 分 量 表 中, 子 女 增 強 父 母 的 表 現 社 會 接 納 性 和 適 應 性 分 數 在 常 模 高 分 標 準 之 上, 生 活 壓 力 分 數 高 於 常 模 高 分 標 準 ( 圖 5 圖 6 圖 7) 結 果 顯 示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父 母 的 親 職 壓 力 較 大, 尤 其 在 親 職 能 力 自 覺 不 足 有 憂 鬱 傾 向, 孩 童 表 現 也 比 預 期 差, 較 擔 心 孩 童 社 會 接 納 與 適 應 性 多 項 家 庭 因 素 會 影 響 親 職 壓 力 程 度, 職 業 情 形 經 濟 收 入 教 育 程 度, 父 母 在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的 親 職 角 色 投 入 分 數 顯 著 有 差 異 (P<0.05), 由 於 澎 湖 地 區 有 離 婚 單 親 或 外 籍 配 偶 的 家 庭 比 例 偏 高 達 四 成 以 上, 在 親 職 角 色 投 入 與 其 他 家 庭 有 顯 著 差 異 (P<0.05) 68

70 圖 7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之 各 量 表 分 數 與 生 活 壓 力 分 數 69

71 ( 二 ) 根 據 發 展 遲 緩 兒 生 活 品 質 改 善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和 家 訪 結 果, 30 位 追 蹤 個 案 接 受 早 療 計 畫 服 務 之 生 活 品 質 改 善 情 形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提 供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量 項 目 平 均 為 2.7 分 ( 介 於 剛 好 和 低 於 所 需 之 間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品 質 項 目 平 均 2.4 分 ( 介 於 好 和 普 通 之 間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對 您 孩 童 發 展 的 影 響 項 目 平 均 為 1.5 分 ( 介 於 很 多 和 有 一 些 之 間 ) 整 體 生 活 情 形 項 目 平 均 為 2.8 分 ( 很 好 到 好 之 間 ) 早 療 提 供 家 庭 的 協 助 和 訊 息 情 形 項 目 平 均 為 3.4 分 ( 好 到 普 通 之 間 ) 結 果 顯 示 家 長 正 向 肯 定 早 期 療 育 的 療 效, 對 於 孩 童 有 發 展, 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量 家 庭 協 助 與 訊 息 有 限 三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障 礙 家 長 教 師 的 衛 教 宣 導 及 早 療 人 員 的 專 業 成 長 訓 練 ( 一 ) 家 長 教 師 早 療 人 員 的 衛 教 宣 導 共 舉 辦 兩 場 衛 教 宣 導 研 習 會, 包 括 兒 童 語 言 發 展 與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嬰 兒 按 摩 與 親 子 互 動 如 何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研 習 會 和 輪 椅 輔 具 的 配 置 原 則 早 療 路 上 你 和 我 ~ 心 理 師 在 早 療 研 習 會 兩 場 ( 會 議 照 片 內 容 如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所 示 ), 推 廣 早 期 療 育 實 施 場 次 對 象 教 師 家 長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社 工 醫 護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其 他 人 員 參 加 人 數 第 一 場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平 均 4.23 分 (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非 常 滿 意 ) 對 象 物 理 治 職 能 治 語 言 治 醫 護 教 師 家 長 社 工 場 次 療 師 療 師 療 師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其 他 人 員 參 加 人 數 第 二 場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平 均 4.4 分 (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非 常 滿 意 ) ( 二 )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成 長 訓 練 共 舉 辦 三 場 衛 專 業 成 長 研 習 會, 包 括 特 殊 孩 童 發 展 與 父 母 親 職 壓 力 關 係 與 處 理 ICF 在 職 能 治 療 的 應 用 研 習 會 和 遲 緩 兒 的 多 元 發 展 支 持 按 摩 研 討 研 習 會 和 輪 椅 坐 姿 擺 位 的 處 方 ( 會 議 照 片 內 容 如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所 示 ), 推 廣 早 期 療 育 實 施 場 次 對 象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早 療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人 數 第 一 場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平 均 4.05 分 (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非 常 滿 意 ) 對 象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早 療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人 數 場 次 第 二 場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平 均 4.34 分 (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非 常 滿 意 ) 對 象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早 療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人 數 場 次 第 三 場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平 均 分 (1 分 為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非 常 滿 意 ) 70

72 肆 討 論 本 計 畫 施 行 的 重 點 之 一 在 於 建 立 澎 湖 地 區 本 土 化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並 了 解 當 地 療 育 困 境, 以 提 供 療 育 建 議 本 計 畫 共 提 供 五 次 相 關 早 療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和 家 長 專 業 知 能 成 長 的 研 習 會 近 幾 年 澎 湖 地 區 早 期 療 育 執 行 方 式 仍 以 台 灣 本 島 專 業 團 隊 支 援 為 主, 並 無 能 力 進 行 本 土 化 早 期 療 育, 本 院 有 多 位 專 業 人 員 可 支 援 此 次 早 療 服 務 計 畫 但 基 於 本 土 專 業 人 員 的 人 力 流 動 大 以 及 人 力 和 專 業 知 能 仍 嫌 不 足, 在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養 成 訓 練 方 面, 本 計 畫 提 供 專 業 知 能 訓 練 研 習 營, 加 強 其 專 業 素 養, 在 專 業 人 員 人 力 方 面, 本 計 畫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除 了 本 院 在 地 專 業 人 員, 仍 需 台 灣 本 島 專 業 人 員 支 援, 主 要 支 援 專 業 評 估 和 療 育 服 務, 尤 其 語 言 治 療 服 務 於 澎 湖 全 縣 僅 有 本 院 聘 任 一 位 專 業 語 言 治 療 師, 家 長 和 教 師 也 反 映 出 對 本 土 化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需 求, 以 及 加 強 在 地 化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能 的 必 要 性 11 位 接 受 療 育 的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基 於 計 畫 經 費 受 限, 服 務 個 案 僅 限 制 於 接 近 澎 湖 本 島, 本 計 畫 雖 然 受 限 於 有 限 經 費 下, 仍 提 供 126 次 專 業 評 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9.69 次 專 業 評 估 ), 並 進 行 個 案 於 在 宅 和 本 院 院 所 進 行 療 育, 提 供 全 方 位 家 庭 服 務,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的 服 務 模 式, 符 合 孩 童 和 家 庭 個 別 化 所 需, 共 召 開 35 次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會 議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召 開 2.69 次 會 議 ), 提 供 240 次 療 育 介 入 ( 平 均 每 位 個 案 接 受 18.4 次 療 育 ) 所 提 供 的 專 業 療 育 種 類, 以 提 供 物 理 治 療 療 育 92 次 最 多, 再 者 為 語 言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及 社 工 訪 視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實 施 結 果, 均 受 到 家 長 的 肯 定, 本 計 畫 經 費 資 源 有 限, 服 務 的 對 象 數 量 有 限, 且 僅 限 於 接 近 澎 湖 本 島 居 民 並 無 法 遍 及 全 澎 湖 地 區 遲 緩 兒, 許 多 家 長 及 教 師 希 望 能 有 多 一 些 個 案 接 受 評 估 診 斷 和 相 關 早 療 服 務, 可 見 澎 湖 地 區 的 早 期 療 育 與 評 估 需 求 大 今 年 接 受 服 務 的 家 長 反 映 出 對 於 早 期 療 育 所 能 提 供 的 認 知 發 展 和 對 自 信 心 的 發 展 成 效 最 少, 其 次 為 對 日 常 功 能 表 現 和 孩 童 與 同 儕 互 動 的 表 現 成 效 較 少, 另 外 本 計 畫 追 蹤 30 位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家 庭 的 親 職 壓 力 表 現 和 早 期 療 育 對 生 活 品 質 的 影 響, 家 長 正 向 肯 定 早 期 療 育 的 療 效, 對 於 孩 童 有 發 展, 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量 家 庭 協 助 與 訊 息 有 限, 且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父 母 的 親 職 壓 力 較 常 模 標 準 大, 遲 緩 兒 在 增 強 父 母 的 表 現 社 會 接 納 性 和 適 應 性 差, 父 母 覺 得 親 職 能 力 差, 有 明 顯 憂 鬱, 生 活 壓 力 偏 高, 多 項 家 庭 因 素 會 影 響 親 職 壓 力 程 度, 職 業 越 低 階 經 濟 收 入 越 低 教 育 程 度 越 低, 其 父 母 在 親 職 角 色 投 入 壓 力 較 大, 由 於 澎 湖 地 區 有 離 婚 單 親 或 外 籍 配 偶 的 家 庭 比 例 偏 高 達 四 成 以 上, 在 親 職 角 色 的 投 入 與 其 他 家 庭 有 顯 著 差 異 所 以 澎 湖 地 區 在 地 化 的 早 期 療 育, 除 了 持 續 進 行 療 育 服 務, 加 強 孩 童 整 體 功 能 發 展 和 社 會 適 應 和 接 納 情 形, 更 須 強 調 更 多 家 庭 支 持, 包 括 早 療 資 訊 以 提 供 家 庭 在 教 養 上 的 支 持,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量 和 兒 童 在 社 會 上 的 多 元 支 持, 以 增 加 適 應 性, 以 促 進 發 展 障 礙 孩 童 的 全 人 教 育 發 展 71

73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 本 院 專 業 人 員 結 合 本 島 專 業 人 員 支 援 持 續 圓 滿 執 行 建 立 澎 湖 地 區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由 於 澎 湖 地 區 專 業 人 力 仍 不 足, 包 括 澎 湖 地 區 語 言 治 療 師 社 工 與 心 理 治 療 師 人 力 較 少, 再 者, 基 於 本 土 專 業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知 能 普 遍 不 足, 除 持 續 招 募 專 業 人 才 外, 需 在 地 協 助 培 訓 和 再 教 育 本 土 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本 計 畫 了 解 目 前 發 展 遲 緩 兒 家 庭 療 育 上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為 了 有 效 提 升 澎 湖 地 區 早 期 療 育 品 質, 提 出 幾 點 建 議 供 未 來 澎 湖 地 區 療 育 方 向 做 參 考 : 二 建 議 : 1. 持 續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並 著 重 加 強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衛 教 和 協 助 家 長 培 養 教 養 障 礙 兒 的 能 力 2. 成 立 在 地 相 關 家 長 團 體 以 紓 減 親 職 教 養 障 礙 兒 的 壓 力, 尤 其 有 離 婚 單 親 或 外 籍 配 偶 的 家 庭 需 加 強 輔 導, 3. 加 強 發 展 遲 緩 兒 於 自 然 情 境 的 學 習 環 境, 增 加 與 正 常 孩 童 的 互 動, 以 增 加 社 會 接 納 性 與 對 環 境 適 應 性 72

74 陸 重 要 參 考 文 獻 1.Baker, B. L., McIntyre, L. L., Blacher, J., Crnic, K., Edelbrock, C.& Low, C. (2003). "Pre-school children with and without developmental delay: behaviour problems and parenting stress over time."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Research 47, Part4/ Boyle, C. A., Decoufle, P.,& Yeargin-Allsopp, M. (1994). "Prevalence and health impact of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in US children." Pediatrics 93(3): Bricker, D. (1989). "Early intervention for at-risk and handicapped infants, toddlers and preschool children." Palo Alto, California: VORT Corp. 4.Institute, T. R. (1993). "A literature review of early intervention by The Roeher Institute." Health Promotion Directorate, Health Canada. 5.Ramey, C. T., & Ramey, S.L. (1998). "Effective early intervention." Mental retardation 30(6): 內 政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 民 國 98 年 11 月 ). " 內 政 通 報 年 報 [ 公 告 ]." 台 北 市 : 內 政 部 民 98 年 11 月 12 日, 取 自 : 7. 王 天 苗 ( 民 93). " 零 至 三 歲 發 展 遲 緩 幼 兒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模 式 之 建 立 與 成 效 評."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編 號 :NSC H ), 未 出 版 8. 王 慧 儀 ( 民 87). " 高 雄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鑑 定 家 庭 狀 況 評 估 與 相 關 因 素 的 探 討."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編 號 :NSC B ), 未 出 版 9. 王 慧 儀 ( 民 91). " 建 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及 探 討 其 評 估 療 育 介 入 效 果 的 功 能."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編 號 :NSC B ), 未 出 版 10.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遴 用 辦 法 ( 民 88 年 ).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台 ( 八 八 ) 參 字 第 八 八 00 五 六 一 八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11. 黃 惠 玲 ( 民 89). " 建 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鑑 定 工 具 診 斷 評 估 標 準 社 會 資 源 整 合 及 身 心 狀 況 調 查 之 整 合 型 研 究 - 子 計 劃 : 應 用 貝 萊 嬰 兒 發 展 量 表 第 二 版 (BSID-II) 診 斷 發 展 遲 緩 嚴 重 度."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編 號 ::NSC B M47), 未 出 版 12. 鄭 夙 芬 ( 民 91). " 以 充 權 為 基 礎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家 庭 功 能 評 估."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編 號 :NSC H ), 未 出 版 73

75 柒 圖 專 業 團 隊 小 組 籌 備 協 商 會 議 4 月 17 日 研 習 會 4 月 17 日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9 月 10 日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10 月 30 日 研 習 會 10 月 30 日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74

76 捌 附 錄 附 件 一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生 活 品 質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 一 您 對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對 孩 童 的 生 活 品 質 影 響?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1. 對 孩 童 身 體 功 能 恢 復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家 庭 生 活 行 為 表 現 的 影 響? 對 家 庭 親 子 互 動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肢 體 動 作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手 部 功 能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疼 痛 程 度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語 言 溝 通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認 知 發 展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心 理 情 緒 的 影 響? 對 家 庭 自 信 心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與 同 儕 互 動 的 影 響? 對 孩 童 在 學 校 行 為 表 現 的 影 響? 二 除 上 列 外, 您 覺 得 還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影 響 嗎? 謝 謝 您 的 耐 心 填 寫 與 指 導! 75

77 附 件 二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療 育 服 務 品 質 服 務 計 畫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填 表 日 期 : 一 請 問 您 與 孩 童 的 關 係 為 何? 二 您 接 受 過 其 他 早 療 服 務? 沒 有 有, 提 供 機 構 名 稱, 接 受 療 育 的 時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三 您 接 受 本 機 構 提 供 哪 些 早 療 服 務 內 容?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語 言 治 療 其 他 : 非 常 滿 尚 不 滿 非 常 四 您 對 本 機 構 提 供 之 整 體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內 容 的 滿 意 情 滿 意 不 形? 意 意 可 滿 意 1. 整 體 專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整 體 專 業 人 員 的 服 務 內 容 整 體 專 業 人 員 的 評 估 環 境 整 體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度 整 體 專 業 人 員 的 解 釋 詳 細 度 本 醫 院 提 供 的 早 期 療 育 場 地 與 設 施 整 體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內 容 五 您 對 本 機 構 提 供 的 早 療 服 務 內 容 的 建 議?. 謝 謝 您 的 耐 心 填 寫 與 指 導! 76

78 附 件 三 99 年 度 澎 湖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暨 追 蹤 服 務 計 畫 研 習 會 課 程 表 日 期 研 習 主 題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地 點 兒 童 語 言 發 展 與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黃 筱 鈺 語 言 治 療 師 99/4/17 早 療 研 習 會 嬰 兒 按 摩 與 親 子 互 動 唐 詠 雯 助 理 教 授 澎 湖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3 樓 會 議 室 如 何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羅 鈞 令 副 教 授 99/4/17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特 殊 孩 童 發 展 與 父 母 親 職 壓 力 關 係 與 處 理 唐 詠 雯 助 理 教 授 惠 民 醫 院 3 樓 會 議 室 ICF 在 職 能 治 療 的 應 用 羅 鈞 令 副 教 授 99/10/30 早 療 研 習 會 輪 椅 輔 具 的 配 置 原 則 早 療 路 上 你 和 我 ~ 心 理 師 在 早 療 林 志 峰 復 健 科 主 任 謝 宛 霖 臨 床 心 理 師 惠 民 醫 院 5 樓 會 議 室 99/9/10 早 療 研 習 會 大 肌 肉 動 作 發 展 測 驗 (TGMD-2) 介 紹 唐 詠 雯 助 理 教 授 惠 民 醫 院 3 樓 會 議 室 99/9/10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會 輪 椅 坐 姿 擺 位 的 處 方 林 志 峰 復 健 科 主 任 惠 民 醫 院 3 樓 會 議 室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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