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及 報 名 費 資 訊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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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8 月 15 日 本 校 106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碩 士 班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報 名 必 要 項 目 項 目 時 程 ( 預 定 ) 1.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 三 ) 中 午 12:00~10.12( 三 ) 下 午 5:00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相 片 上 傳 限 用 證 件 相 片 檔 案 4.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5. 上 傳 報 名 必 要 資 料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檢 查 確 認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留 存 流 水 號 ( 取 得 流 水 號 方 為 報 名 完 成 ) 報 名 資 料 依 報 考 身 分 規 定 上 傳 ( 請 參 考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間 截 止 前 上 網 確 認, 後 發 現 錯 誤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概 不 受 理 更 改 或 補 救 寄 件 6.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及 補 登 資 料 切 結 書 視 報 考 學 歷 ( 力 ) 需 要 推 薦 信 依 系 所 規 定 ( 三 ) 中 午 12:00~10.13( 四 ) 下 午 5:00 備 審 資 料 依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 請 參 考 貮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掛 號 郵 寄 ( 四 ) 止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自 行 送 件 ( 四 ) 下 午 5:00 止 上 網 列 印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不 另 寄 發, 請 自 行 列 印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筆 ( 面 ) 試 考 生 名 單 及 應 考 資 訊 系 所 辦 理 ( 二 ) 下 午 5:00 起 ( 預 定 )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名 單, 依 各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各 碩 士 班 辦 理 前 3 天 ( 考 生 請 自 行 於 系 所 網 頁 上 網 查 詢 ) ( 五 )~11.8( 二 ) ( 各 系 所 辦 理 日 期 於 報 名 登 錄 前 於 系 所 簡 章 資 訊 公 布 ) 公 布 榜 單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布 ( 三 ) 下 午 5:00( 預 定 ) 上 網 補 印 成 績 單 ( 五 ) 下 午 5:00 起 ( 預 定 ) 申 請 複 查 ( 六 )~11.21( 一 )( 上 網 申 請 )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 四 ) 退 費 支 票 寄 出 時 程 報 名 資 訊 前 招 生 資 訊 網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碩 士 班 / 碩 士 班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碩 士 班 / 碩 士 班 教 務 處 網 址 : 考 生 服 務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等 疑 義 得 以 電 話 或 洽 詢, 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仍 以 繳 驗 上 傳 之 正 式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email protected] 考 生 問 題 請 多 使 用 連 繫 電 話 :(07) 轉 (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2:00 14:00-17:00) 傳 真 :(07)

2 目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及 報 名 費 資 訊 等 )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哲 學 研 究 所 音 樂 學 系 生 物 科 學 系 化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醫 學 科 技 研 究 所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班 甲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班 乙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碩 士 班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海 下 科 技 研 究 所 海 洋 科 學 系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經 濟 學 研 究 所 教 育 研 究 所 社 會 學 系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肆. 考 試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陸.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柒. 複 查 捌. 相 關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 含 碩 士 專 班 )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教 育 部 頒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附 表 一 報 名 費 免 繳 申 請 表 符 合 免 繳 資 格 考 生 用 附 表 二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用 附 表 三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考 生 用 附 表 四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報 考 資 料 需 造 字 考 生 用 附 表 五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診 斷 證 明 書 ( 參 考 ) 附 表 七 推 薦 信 報 考 需 推 薦 信 系 所 考 生 用 ( 參 考 ) 附 表 八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報 考 需 名 次 證 明 系 所 考 生 用 ( 參 考 ) 附 表 九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切 結 書 拾. 附 錄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報 到 意 願 書 ( 參 考 ) 招 生 常 見 問 題 集 信 用 卡 繳 費 流 程 本 校 交 通 方 式 及 地 圖 錄

3 壹. 報 考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簡 章 附 註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捌 相 關 規 定 ), 並 符 合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及 條 件 者 ( 二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應 屆 畢 業 生 ( 即 預 計 於 106 年 6 月 畢 業 ), 包 括 大 三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者 及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學 生 ( 三 ) 凡 專 科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者, 其 專 科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二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1 至 4 年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在 職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延 長 1 年 為 限 ; 在 職 專 班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延 長 2 年 為 限, 其 身 分 之 界 定 以 核 定 報 考 時 之 身 分 為 準 三 簡 章 附 註 : ( 一 )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再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 學 程 ) 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違 反 者, 即 以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認 定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 二 ) 報 名 本 校 者 不 限 一 系 所 組, 請 考 生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量 系 所 日 期 ( 三 )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讀 並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與 條 件 所 提 供 之 報 名 或 審 查 資 料, 經 審 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合 或 佐 證 資 料 不 齊 全 等 因 素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所 寄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依 退 費 規 定 辦 理 ( 四 ) 報 名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考 資 料 或 所 繳 驗 證 件 經 發 現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或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等 情 事, 概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撤 銷 其 學 位 資 格 ( 五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於 考 試 當 日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 六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認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榜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容 應 書 明 申 訴 人 真 實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申 訴 事 由, 方 予 受 理 本 校 調 查 處 理 後 於 1 個 月 內 回 覆 ; 必 要 時,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處 理 ( 七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招 生 事 務,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運 用 自 考 生 報 名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並 同 意 提 供 予 考 生 本 人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 八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 部 分 系 所 名 額 可 能 因 教 育 部 核 定 結 果 而 更 動 )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系 所 資 訊 1

4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8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研 究 計 畫 4 已 發 表 之 論 文 2 篇 或 2 科 學 期 報 告 ( 學 期 報 告 需 有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 5 其 他 學 術 論 文 或 文 學 作 品 ( 請 註 明 已 發 表 或 未 發 表 ) 二 面 試 (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2

5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文 學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二 科 英 文 學 期 報 告, 且 有 該 任 課 教 師 批 閱 評 語 及 簽 名 4 一 份 英 文 讀 書 計 劃 ( 兩 頁 以 內 ) 5 ( 寄 繳 ) 二 科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英 文 推 薦 信 二 面 試 (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1500 元 3

6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應 用 語 言 學 ) 一 般 生 4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二 科 英 文 學 期 報 告, 且 有 該 任 課 教 師 批 閱 評 語 及 簽 名 4 一 份 英 文 讀 書 計 劃 ( 兩 頁 以 內 ) 5 ( 寄 繳 ) 二 科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英 文 推 薦 信 二 面 試 (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1500 元 附 註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4

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考 生 : 除 須 具 有 大 學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一 年 以 上, 取 得 在 職 服 務 機 構 報 考 證 明 書 ( 服 兵 役 期 間 不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前 述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一 年 以 上,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構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3 名 在 職 生 1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自 傳 ( 至 少 500 字 ) 3 研 究 計 畫 ( 至 少 500 字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5

8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鋼 琴 組 ) 分 組 名 額 詳 見 附 註 一 審 查 (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及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2 自 傳 3 主 修 能 力 佐 證 資 料 : 學 習 曲 目 及 公 開 演 出 曲 目 一 份 ( 附 指 導 老 師 之 認 可 證 明, 無 公 開 演 出 者 免 上 傳 ) 4 各 種 音 樂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紀 錄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5 ( 寄 繳 ) 二 封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主 修 面 試 ( 佔 70%) 審 查 成 績 *30%+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7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主 修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3000 元 6

9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絃 樂 組 ) 分 組 名 額 詳 見 附 註 一 審 查 (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及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2 自 傳 3 主 修 能 力 佐 證 資 料 : 學 習 曲 目 及 公 開 演 出 曲 目 一 份 ( 附 指 導 老 師 之 認 可 證 明, 無 公 開 演 出 者 免 上 傳 ) 4 各 種 音 樂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紀 錄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5 ( 寄 繳 ) 二 封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主 修 面 試 ( 佔 70%) 審 查 成 績 *30%+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7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主 修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30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管 樂 組 ) 分 組 名 額 詳 見 附 註 一 審 查 (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及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2 自 傳 3 主 修 能 力 佐 證 資 料 : 學 習 曲 目 及 公 開 演 出 曲 目 一 份 ( 附 指 導 老 師 之 認 可 證 明, 無 公 開 演 出 者 免 上 傳 ) 4 各 種 音 樂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紀 錄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5 ( 寄 繳 ) 二 封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主 修 面 試 ( 佔 70%) 審 查 成 績 *30%+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7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主 修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3000 元 7

10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丁 組 ( 聲 樂 組 ) 分 組 名 額 詳 見 附 註 一 審 查 (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及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2 自 傳 3 主 修 能 力 佐 證 資 料 : 學 習 曲 目 及 公 開 演 出 曲 目 一 份 ( 附 指 導 老 師 之 認 可 證 明, 無 公 開 演 出 者 免 上 傳 ) 4 各 種 音 樂 經 歷 或 成 就 之 紀 錄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5 ( 寄 繳 ) 二 封 任 課 老 師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主 修 面 試 ( 佔 70%) 審 查 成 績 *30%+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7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主 修 面 試 達 8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主 修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30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主 修 面 試 請 自 備 伴 奏 ; 除 鋼 琴 外, 其 餘 樂 器 請 自 備 2. 報 考 本 系 各 組 皆 須 上 傳 完 整 備 審 資 料, 若 報 考 多 組 者, 主 修 面 試 將 錯 開 考 試 時 間 ; 若 同 時 錄 取 多 組, 則 由 考 生 自 行 擇 一 入 學,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更 改 3. 招 生 名 額 共 8 名, 惟 各 組 以 至 少 錄 取 1 名 為 原 則 電 話 :(07) 轉 3331 或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學 年 度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甄 選 入 學 考 試 內 容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曲 目 表 8

11 106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各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一 報 名 登 錄 內 容 如 下 : ( 一 ) 請 依 各 項 主 修 規 定, 於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樂 器 及 自 選 曲 目 ( 曲 目 經 提 報 後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否 則 視 同 棄 權 ) ( 二 ) 自 選 曲 目 倘 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 如 德 法 義 等 文 字 ), 該 曲 目 勿 於 系 統 登 錄, 俟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附 件 之 曲 目 表, 補 填 完 整 曲 目,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完 整 曲 目 表 傳 真 音 樂 學 系, 傳 真 號 碼 : 二 各 主 修 面 試 內 容 分 別 如 下 : ( 一 ) 主 修 鋼 琴 者 : 自 選 曲 三 首 ( 應 試 曲 目 一 律 背 譜 ) (1) 巴 洛 克 時 期 完 整 作 品 一 首 (2) 古 典 時 期 完 整 奏 鳴 曲 一 首 (3) 浪 漫 或 二 十 世 紀 之 主 要 作 品 一 首 ( 二 ) 主 修 弦 樂 者 ( 主 修 樂 器 限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 自 選 曲 三 首 ( 應 試 曲 目 一 律 背 譜 ) 1. 巴 洛 克 時 期 : (1) 小 提 琴 : 巴 哈 無 伴 奏 奏 鳴 曲 或 組 曲 (BWV ), 自 選 同 一 首 之 兩 樂 章 (2) 中 提 琴 : 巴 哈 無 伴 奏 奏 鳴 曲 或 組 曲 (BWV ), 自 選 同 一 首 之 兩 樂 章 (3) 大 提 琴 : 巴 哈 無 伴 奏 組 曲 (BWV ), 自 選 同 一 首 之 兩 樂 章 2. 古 典 或 浪 漫 時 期 作 品 一 首 ( 協 奏 曲 或 奏 鳴 曲 一 個 樂 章, 或 炫 技 小 品 ) 3. 二 十 世 紀 作 品 一 首 ( 一 個 樂 章 或 小 品 ) ( 三 ) 主 修 管 樂 者 ( 主 修 樂 器 限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 自 選 二 首 不 同 時 期 之 完 整 作 品 ( 應 試 曲 目 一 律 背 譜 ) ( 四 ) 主 修 聲 樂 者 : 1. 自 選 曲 五 首 ( 應 試 曲 目 一 律 背 譜 ) (1) 歌 劇 及 神 劇 之 詠 嘆 調 選 曲 各 一 首 (2) 任 選 藝 術 歌 曲 三 首 ( 以 上 曲 目 需 含 三 種 不 同 語 言 ) 9

1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應 試 自 選 曲 目 表 < 曲 目 倘 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 如 德 法 義 等 文 字 ) 時 請 加 填 本 表 >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鋼 琴 報 考 主 修 別 弦 樂 樂 器 : 管 樂 樂 器 : 聲 樂 作 曲 家 曲 目 1. 自 選 曲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 1. 報 考 主 修 別 欄 內, 請 就 報 考 主 修 別 V 記 選 擇, 需 選 樂 器 之 主 修 別 請 加 填 樂 器 名 稱 2. 曲 目 經 提 報 後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否 則 視 同 棄 權 3. 自 選 曲 目 倘 有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 如 德 法 義 等 文 字 ), 該 曲 目 勿 於 系 統 登 錄, 俟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完 成 後, 列 印 此 表 補 填 完 整 曲 目,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將 完 整 曲 目 表 傳 真 音 樂 學 系, 傳 真 號 碼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聯 絡 電 話 :(07) 轉 3331 或

13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生 物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生 態 與 分 類 學 組 ) 一 般 生 5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請 依 本 系 推 薦 信 格 式 填 寫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11

14 生 物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分 子 與 細 胞 生 物 學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本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本 3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請 依 本 系 推 薦 信 格 式 填 寫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 各 組 研 究 主 題, 請 上 網 查 詢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生 物 科 學 系 推 薦 信 106 生 物 科 學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12

15 生 科 系 專 用 推 薦 信 格 式 ( 報 考 生 科 系 考 生 用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生 物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信 一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分 :( 請 考 生 填 寫 ) 申 請 人 姓 名 : 大 學 就 讀 院 校 科 系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人 地 址 : 二 推 薦 者 填 寫 部 分 : 您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授 課 老 師, 共 教 過 申 請 人 門 課, 專 題 研 究 指 導 老 師, 系 主 任, 工 作 主 管, 導 師 其 他, 請 說 明 : 您 與 申 請 人 認 識 之 時 間 ( 年 月 ) 您 與 申 請 人 接 觸 之 機 會 頻 繁, 偶 而 接 觸, 認 識 而 不 常 接 觸, 教 過 課 三 請 依 您 對 申 請 者 之 了 解, 做 一 客 觀 評 鑑 : 評 定 等 級 及 項 目 傑 出 (10%) 優 (10-20%) 良 (20-40%) 中 等 (40-60%) 中 下 (60-80%) 差 (80-100%) 無 法 評 鑑 一 般 知 識 專 業 知 識 求 學 動 機 創 造 力 與 想 像 力 情 緒 的 穩 定 性 英 文 能 力 對 工 作 之 參 與 能 力 責 任 心 人 際 關 係 自 信 心 與 成 熟 度 誠 實 與 可 信 度 溝 通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專 業 領 域 的 發 展 潛 力 四 其 他 意 見 :( 請 您 列 出 申 請 人 之 優 點 和 缺 點 及 其 在 學 術 上 可 能 的 潛 力 ) 五 請 勾 選 出 對 申 請 人 的 整 體 評 價 : 傑 出 (10%), 優 (10-20%), 良 (20-40%), 中 等 (40-60%), 中 下 (60-80%) 差 (80-100%), 無 法 評 鑑 推 薦 人 簽 名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填 寫 完 畢 彌 封 後, 可 交 由 考 生 連 同 備 審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 亦 可 掛 號 逕 寄 至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生 物 科 學 系 系 主 任 收 13

1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生 物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一 個 人 簡 歷 自 傳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畫 等 二 學 術 成 就 專 題 研 究 研 究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競 賽 等 ( 全 文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 三 報 考 動 機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四 進 修 計 劃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五 其 他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工 作 經 驗 語 文 能 力 等 ( 證 明 正 本 掃 描 檔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 1. 本 資 料 表 請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期 間, 並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備 註 2. 推 薦 信 請 用 本 系 專 用 推 薦 信 格 式,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將 推 薦 信 裝 袋 後 掛 號 寄 出 考 生 簽 章 : 14

1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27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存 成 pdf 檔 依 序 上 傳 :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劃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中 學 術 成 就 項 目 : 已 發 表 或 接 受 之 論 文 ( 包 含 會 議 論 文 )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如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等 ) 6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中 個 人 簡 歷 項 目 需 上 傳 之 資 料 7 ( 寄 繳 ) 化 學 專 業 教 師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請 依 本 系 推 薦 信 格 式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4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以 報 告 大 學 專 題 研 究 或 是 未 來 個 人 碩 士 班 研 究 計 畫 為 主, 簡 報 ppt 檔 請 於 10 月 31 日 前 至 [email protected].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三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系 碩 甄 推 薦 函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系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15

18 壹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分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系 推 薦 函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畢 業 系 所 曾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大 學 學 系 專 題 領 域 有 機 無 機 物 化 分 析 生 化 材 料 其 他 專 題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畢 業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已 畢 業 : 年 月 畢 業 ( 現 職 :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推 薦 人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分 : I. 推 薦 人 與 被 推 薦 學 生 關 係 之 基 本 資 料 導 師, 共 擔 任 年 老 師, 共 教 過 申 請 人 門 課 1. 與 被 推 薦 學 生 之 關 係 :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學 系 系 主 任 / 所 長 工 作 主 管 朋 友 / 同 事 2. 與 被 推 薦 者 認 識 之 時 間 : 約 年 3. 與 被 推 薦 者 熟 悉 程 度 : 非 常 熟 悉 熟 悉 不 很 熟 悉 不 熟 悉 II. 被 推 薦 學 生 之 科 學 素 養 與 能 力 評 鑑 : 評 估 項 目 傑 出 0-5% 優 良 6-15% 佳 16-30% 普 通 31-50% 尚 可 51-70% 差 後 30% 瞭 解 不 夠 無 法 評 定 1. 分 析 能 力 2.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3. 操 作 實 驗 之 技 巧 4. 實 驗 室 工 作 習 慣 5. 自 信 心 與 成 熟 度 6. 建 議 / 批 評 接 受 度 7.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8. 英 文 能 力 9. 研 究 潛 力 10. 學 業 成 績 III. 被 推 薦 學 生 之 個 性 行 為 ( 可 多 選 ):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1. 在 學 ( 或 在 職 ) 期 間 工 作 態 度 亟 需 改 善 其 他 2. 整 體 推 薦 程 度 極 力 推 薦 推 薦 勉 予 推 薦 不 推 薦 IV. 補 充 評 論 : 無 有 ( 頁, 請 於 背 頁 或 另 加 附 頁 ) 推 薦 人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6

19 姓 名 E 106 學 年 度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名 次 % % 專 題 研 究 領 域 ( 請 勾 1-2 項 ) 有 機 無 機 物 化 分 析 其 他 專 題 指 導 教 授 畢 ( 肄 )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1. 請 將 歷 年 成 績 列 填 入 空 白 處 ; 若 該 年 沒 有 修 習 課 程, 請 空 白 ( 下 表 所 列 成 績 請 以 螢 光 筆 於 成 績 單 上 標 註 ) 年 級 普 通 化 學 有 機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儀 器 分 析 物 理 化 學 大 一 上 一 學 術 成 就 大 一 下 大 二 上 大 二 下 大 三 上 大 三 下 2.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電 子 檔 ( 至 多 擇 優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1. 中 文 讀 書 計 畫 ( 限 500 字 內, 親 自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 二 個 人 簡 歷 2. 外 語 能 力 ( 至 多 擇 優 列 舉 三 項 ) 3. 社 團 服 務 與 義 工 經 驗 ( 至 多 擇 優 列 舉 三 項 ) 4. 特 殊 表 現 ( 至 多 擇 優 列 舉 五 項 ; 包 含 特 殊 才 能 競 賽 成 果 工 作 經 歷 ) 備 註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除 中 文 讀 書 計 畫 外, 其 餘 項 目 請 條 列 式 述 明 具 體 事 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送 審 者, 若 該 考 試 訂 有 通 過 標 準, 請 檢 附 該 標 準 2.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3. 本 系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7) 轉

20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26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須 加 註 學 業 總 成 績 班 級 排 名 ] 2 學 術 成 果 ( 如 物 理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科 技 部 大 專 學 生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或 其 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等 )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請 依 本 系 推 薦 信 格 式 填 寫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各 教 師 研 究 方 向 及 專 長 請 至 物 理 系 網 頁 參 考, 新 進 教 師 以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為 主 2. 本 系 每 位 教 授 可 指 導 碩 士 學 生 人 數 有 所 限 制, 相 關 詳 細 規 定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參 考 3.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後 依 修 業 規 定 須 一 年 後 方 得 提 出 學 位 口 試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物 理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函 18

2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函 壹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份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考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學 歷 ( 力 ) 曾 參 加 專 題 研 究 興 趣 及 研 究 方 向 題 目 :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人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電 話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份 : 1. 您 與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 大 學 部 教 授, 專 題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它 請 說 明 : 2. 認 識 申 請 人 的 時 間 已 年 3. 請 依 您 對 申 請 者 之 了 解, 做 一 客 觀 評 鑑 (1) 一 般 學 業 成 績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2) 研 究 成 績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3)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4) 原 創 能 力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5) 寫 作 能 力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6)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7) 合 群 性 : 前 5% 以 內, 5~10%, 10~25%, 25~50%, 50% 以 後, 無 從 評 估 4.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學 或 在 職 期 間 的 工 作 態 度 如 何?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5. 申 請 人 擬 研 讀 碩 士 學 位, 您 認 為 他 的 研 究 方 向 計 畫 ( 如 壹 所 填 ) 所 需 之 基 本 課 程 的 準 備 及 認 識 如 何? 充 實, 佳, 尚 可, 差, 無 從 觀 察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19

22 6. 申 請 人 如 果 具 有 其 他 重 要 優 點 及 特 殊 表 現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7. 申 請 人 如 果 具 有 嚴 重 的 缺 點 值 得 您 一 提, 請 說 明 : 8. 您 願 意 推 薦 申 請 人 來 攻 讀 碩 士 班 嗎? 極 力 推 薦, 推 薦, 勉 強 推 薦, 不 推 薦 9. 其 它 補 充 說 明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用 背 面 或 其 他 紙 書 寫 推 薦 人 ( 簽 章 ): 年 月 日 本 推 薦 函 請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將 封 口 密 封 簽 名 後 交 申 請 人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或 請 您 逕 寄 本 系 ( 所 ) 組,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20

23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主 修 機 率 統 計 含 金 融 與 風 險 評 估 工 業 統 計 資 料 探 勘 醫 學 統 計 等 核 心 課 程 ) 一 般 生 5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其 他 學 術 著 作 獎 勵 等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至 少 二 封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21

24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主 修 科 學 計 算 工 程 計 算 財 經 計 算 與 巨 量 資 料, 需 懂 程 式 設 計 ) 一 般 生 3 名 一 審 查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其 他 學 術 著 作 獎 勵 等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至 少 二 封 二 面 試 ( 佔 60%) 含 數 值 分 析 學 科 口 試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40%+ 面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1500 元 22

25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主 修 數 學 ) 一 般 生 5 名 一 審 查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其 他 學 術 著 作 獎 勵 等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至 少 二 封 二 面 試 ( 佔 6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40%+ 面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1500 元 23

26 應 用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丁 組 ( 主 修 數 據 科 學 含 資 料 探 勘 機 器 學 習 大 數 據 分 析 等 核 心 課 程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其 他 學 術 著 作 獎 勵 等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至 少 二 封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20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2. 審 查 時, 將 注 重 專 業 科 目 之 成 績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24

2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9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個 人 資 料 含 個 人 履 歷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書 ) 曾 獲 獎 勵 等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25

28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醫 學 科 技 研 究 所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9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個 人 資 料 含 個 人 履 歷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書 ) 曾 獲 獎 勵 等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26

29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電 子 組 ) 一 般 生 11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27

3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控 制 組 ) 一 般 生 11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28

31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丙 組 ( 網 路 多 媒 體 組 ) 一 般 生 20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29

3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丁 組 ( 電 力 組 ) 一 般 生 18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30

33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戊 組 ( 電 波 與 無 線 通 訊 應 用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31

34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己 組 ( 系 統 晶 片 組 ) 一 般 生 13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一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二 初 審 結 果 將 公 告 在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32

3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暨 通 訊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術 成 就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電 子 檔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四 課 外 活 動 備 註 1.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請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請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3. 不 需 推 薦 函 33

36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2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若 有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劃 等,A4 紙 共 兩 頁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讀 書 計 畫 一 份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若 無, 則 不 需 上 傳 )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 若 無, 則 不 需 寄 繳 )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25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34

3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資 訊 組 [ 含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等 ]) 一 般 生 49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劃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 含 班 級 排 名 系 排 名 指 定 科 目 排 名 ( 資 料 結 構 作 業 系 統 計 算 機 組 織 演 算 法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含 : (1) 上 述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中 項 目 A~E 之 佐 證 資 料 (2)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4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心 得 報 告 ( 佔 50%) 系 所 簡 介 研 發 成 果 展 示 觀 摩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心 得 報 告 ( 詳 見 附 註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35

3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晶 片 系 統 組 [ 含 晶 片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設 計 ]) 一 般 生 15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劃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證 明 : 含 班 級 排 名 系 排 名 指 定 科 目 排 名 ( 資 料 結 構 作 業 系 統 計 算 機 組 織 演 算 法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含 : (1) 上 述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中 項 目 A~E 之 佐 證 資 料 (2)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4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心 得 報 告 ( 佔 50%) 系 所 簡 介 研 發 成 果 展 示 觀 摩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心 得 報 告 ( 詳 見 附 註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因 本 系 甲 乙 組 複 試 同 時 舉 行, 考 生 無 法 跨 組 應 試,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報 考 組 別 2.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公 布 在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不 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有 關 碩 甄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3. 本 系 提 供 優 秀 研 究 生 新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6 學 年 度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36

3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組 別 在 校 成 績, 須 檢 附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名 次 證 明 : 就 讀 校 系 班 級 名 次 / 全 班 人 數 及 系 名 次 / 全 系 人 數 ( 應 屆 生 : 大 學 三 年 成 績 的 班 級 ( 系 ) 名 次 / 全 班 ( 系 ) 人 數 ) ( 畢 業 生 : 畢 業 成 績 的 班 級 ( 系 ) 名 次 / 全 班 ( 系 ) 人 數 ) 班 排 名 : 系 排 名 : * 資 料 結 構 ( 或 相 近 科 目 ) 成 績 及 班 級 排 名 ( 名 次 / 班 人 數 ) 成 績 : 排 名 : * 作 業 系 統 ( 或 相 近 科 目 ) 成 績 及 班 級 排 名 ( 名 次 / 班 人 數 ) 成 績 : 排 名 : * 計 算 機 組 織 ( 或 相 近 科 目 ) 成 績 及 班 級 排 名 ( 名 次 / 班 人 數 ) 成 績 : 排 名 : * 演 算 法 ( 或 相 近 科 目 ) 成 績 及 班 級 排 名 ( 名 次 / 班 人 數 ) 成 績 : 排 名 : 項 目 A 請 列 舉 : 學 術 成 就 ( 如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 項 目 B 大 學 程 式 能 力 檢 定 (CPE) ( 檢 附 正 式 成 績 證 明 ) 項 目 C 考 試 日 期 : 年 月 名 次 : 考 生 人 數 : 排 名 比 例 : % 請 列 舉 : 參 與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 專 題 名 稱 / 指 導 教 授 ) 項 目 D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 榮 譽 事 蹟 獲 獎 紀 錄 ( 年 度 / 名 稱 ) 等 ) 項 目 E 檢 定 或 證 照 ( 英 文 檢 定 名 稱 / 分 數 / 通 過 等 級 ) 或 ( 證 照 名 稱 / 通 過 年 度 ) 備 註 請 列 舉 : 請 列 舉 : 1. 本 表 請 確 實 填 寫,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上 述 項 目 A~E 需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請 併 入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37

40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45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不 含 封 面 至 多 6 頁 ) 4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無 特 殊 格 式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80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複 試 ( 面 試 ) 時 間 視 報 考 人 數 多 寡 安 排, 並 以 系 所 公 告 時 間 為 準, 必 要 時 將 延 長 至 11 月 4 日 ( 五 ) 舉 行 2. 初 審 結 果 將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不 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有 關 碩 甄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電 話 :(07) 轉 4451~445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38

41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僅 招 收 系 統 組 學 生 ) 一 般 生 15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件 格 式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歷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初 審 結 果 將 公 告 在 本 所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不 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39

42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電 機 系 暨 通 訊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術 成 就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電 子 檔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四 課 外 活 動 備 註 1.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請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請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3. 不 需 推 薦 函 40

43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熱 流 組 ) 一 般 生 12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本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應 含 下 列 內 容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得 獎 紀 錄 證 明 ( 並 非 必 需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針 對 各 組 相 關 基 本 知 識 或 所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41

44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固 體 力 學 組 ) 一 般 生 12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本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應 含 下 列 內 容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得 獎 紀 錄 證 明 ( 並 非 必 需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針 對 各 組 相 關 基 本 知 識 或 所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丙 組 ( 控 制 組 ) 一 般 生 8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本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應 含 下 列 內 容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得 獎 紀 錄 證 明 ( 並 非 必 需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針 對 各 組 相 關 基 本 知 識 或 所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42

45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丁 組 ( 設 計 製 造 組 ) 一 般 生 11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本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應 含 下 列 內 容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得 獎 紀 錄 證 明 ( 並 非 必 需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5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針 對 各 組 相 關 基 本 知 識 或 所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戊 組 ( 微 奈 米 系 統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本 系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應 含 下 列 內 容 :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或 其 他 得 獎 紀 錄 證 明 ( 並 非 必 需 )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針 對 各 組 相 關 基 本 知 識 或 所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43

46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2. 審 查 時, 將 注 重 各 組 專 業 科 目 之 成 績 3.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佈 逕 行 錄 取 及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不 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有 關 碩 甄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4. 備 審 資 料 請 與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備 審 資 枓 乙 份 至 多 30 頁 不 需 推 薦 信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44

4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一 學 術 成 就 二 學 術 著 作 三 外 語 能 力 四 得 獎 紀 錄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彙 整 資 料 乙 份 ) 五 其 他 備 註 1. 以 上 三 至 五 項 並 非 必 需,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如 : 通 過 五 年 學 碩 士 證 明 ) 請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及 備 審 資 料 乙 份 至 多 30 頁, 請 自 行 合 併 成 單 一 pdf 檔,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3. 不 需 推 薦 函 45

48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34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84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內 容 以 專 題 報 告 讀 書 計 畫 及 基 礎 學 科 相 關 知 識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參 加 面 試 名 單 公 布 在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的 研 究 所 公 告 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有 關 碩 甄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若 有 問 題 請 與 本 系 辦 公 室 朱 小 姐 聯 繫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46

4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材 料 與 光 電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一 學 術 成 就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四 課 外 活 動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彌 封 推 薦 函 二 封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備 註 1. 以 上 二 至 四 項 並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表 存 成 pdf 檔 隨 備 審 資 料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47

50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班 甲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第 2 至 5 項 非 必 需, 但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即 可 ), 再 至 本 系 網 站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表 1 學 術 成 就 : 包 含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2 外 語 能 力 ( 托 福 成 績 多 益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3 社 區 服 務 ( 社 區 服 務 工 作 證 明, 如 義 工 志 工 等 ) 4 課 外 活 動 ( 社 區 經 驗 領 導 能 力 等 證 明 ) 5 特 殊 成 就 ( 競 賽 成 果 等 證 明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中 英 文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不 需 準 備 推 薦 函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企 甲 基 本 資 料 表 48

5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甲 班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術 成 就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社 區 服 務 四 課 外 活 動 五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以 上 二 至 五 項 並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至 教 務 處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請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網 址 為 : 3. 不 用 推 薦 函 49

52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班 乙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除 須 具 有 前 述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具 有 四 年 以 上 畢 業 年 資, 前 述 四 年 以 上 畢 業 年 資,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4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第 2 至 5 項 非 必 需, 但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即 可 ), 再 至 本 系 網 站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表 1 學 術 成 就 : 包 含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2 外 語 能 力 ( 托 福 成 績 多 益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3 社 區 服 務 ( 社 區 服 務 工 作 證 明, 如 義 工 志 工 等 ) 4 證 照 5 特 殊 成 就 ( 工 作 成 就 等 證 明 )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不 需 準 備 推 薦 函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企 乙 基 本 資 料 表 50

5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乙 班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一 學 術 成 就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社 區 服 務 四 證 照 五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以 上 二 至 五 項 並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至 教 務 處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請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網 址 為 : 3. 不 用 推 薦 函 51

54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考 生 : 除 須 具 有 大 學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取 得 在 職 服 務 機 構 報 考 證 明 書 ( 服 兵 役 期 間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前 述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構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在 職 生 5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再 至 本 系 網 站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表,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 2 履 歷 表 及 自 傳 ( 含 讀 書 計 畫 書, 三 頁 為 限 ) 3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期 刊 發 表 等 ) 4 外 語 能 力 ( 托 福 成 績 多 益 及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特 殊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6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5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在 職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5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修 業 期 間 應 參 加 本 校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或 本 班 開 設 之 國 際 參 訪 課 程 2.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班 之 語 言 能 力 規 定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碩 醫 管 基 本 資 料 表 52

55 壹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姓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碩 士 班 106 學 年 度 基 本 資 料 表 名 大 專 ( 含 以 上 學 歷 ) 學 校 : 科 系 : 個 人 傑 出 事 項 ( 含 曾 獲 得 之 榮 譽 證 照 考 試 資 格 等, 請 擇 優 最 多 填 寫 三 項 ) 外 語 表 現 ( 托 福 / 多 益 等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 貳 工 作 / 工 讀 / 實 習 經 驗 機 構 名 稱 及 部 門 : 職 位 : 年 資 : 年 個 月 主 要 工 作 簡 述 ( 請 在 5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 曾 任 職 機 構 1. 公 司 名 稱 : 職 位 : 期 間 : 2. 公 司 名 稱 : 職 位 : 期 間 : 參 學 術 成 果 出 版 刊 物 曾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曾 參 與 之 研 究 主 題 內 容 簡 述 ( 請 在 5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 肆 社 區 服 務 及 課 外 活 動 :( 請 在 5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 1. 名 稱 : 期 間 : 概 述 : 2. 名 稱 : 期 間 : 概 述 : 請 將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掃 描 上 傳, 資 料 若 經 查 發 現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53

56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27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先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程 序 後, 再 至 本 系 網 頁 登 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並 上 傳 相 關 資 料, 網 址 本 系 線 上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系 排 名 證 明 3 讀 書 計 畫 書 ( 不 超 過 三 頁 ) 4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等 ) 5 履 歷 表 6 自 傳 7 外 語 能 力 相 關 證 明 ( 無 則 免 上 傳 ) 8 特 殊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上 傳 ) 9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通 知 80 分 以 上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審 查 由 學 系 組 成 委 員 會 按 各 項 資 料 計 總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54

5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20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等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38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大 學 未 修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財 務 管 理 者, 若 經 錄 取, 需 通 過 能 力 筆 試, 未 通 過 者, 需 補 修 上 述 課 程 2.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所 認 定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者, 方 可 畢 業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財 管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_106 55

58 106 學 年 度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電 話 插 入 照 片 畢 ( 肄 ) 業 學 校 學 校 : 學 系 : ( 限 300 字 內 ) 畢 業 肄 業 應 屆 畢 業 該 班 名 次 : 該 班 系 或 學 程 總 人 數 : 排 名 百 分 比 : 個 人 簡 歷 ( 或 自 傳 ) 語 文 能 力 特 殊 表 現 上 傳 資 料 備 註 (TOEIC TOEFL 全 民 英 檢 或 日 文 檢 定, 至 多 列 舉 3 項 為 限 ) ( 如 競 賽 成 果 證 照 考 試 科 技 部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等, 至 多 列 舉 8 項 為 限 ) 本 表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研 究 成 果 ( 如 學 期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等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本 表 需 上 傳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 備 審 資 料 上 傳 方 式 與 時 程, 請 參 見 簡 章 說 明 備 審 文 件 紙 本 無 須 再 寄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3. 本 系 網 址 : 本 表 不 得 超 過 一 頁 56

59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初 審 ( 書 面 審 查 )( 佔 3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劃 等 共 二 頁 A4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20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2. 筆 試 :# 公 共 事 務 議 題 評 析 ( 佔 3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 書 面 審 查 )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40%+ 公 共 事 務 議 題 評 析 成 績 *3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公 共 事 務 議 題 評 析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800 元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附 註 1.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2. 碩 士 班 學 生 均 需 參 與 本 所 安 排 之 大 陸 短 期 進 修 課 程 (7 天 )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公 事 所 備 審 資 料 表 57

60 106 學 年 度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E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 請 親 筆 簽 名 ) 畢 ( 肄 )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一 報 考 動 機 (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簡 述 ) 課 外 活 動 工 作 經 驗 三 語 文 能 力 五 特 殊 表 現 備 註 二 1. 社 團 2. 參 與 或 四 1. 志 工 2. 或 服 務 3. 例 如 特 殊 才 能 競 賽 成 果 等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3.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1. 以 上 二 ~ 五 項 並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電 子 檔,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本 資 料 表 亦 可 於 碩 士 班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本 所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7) 轉

61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考 生 : 除 須 具 大 學 或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一 年 以 上, 現 仍 在 職, 取 得 在 職 服 務 機 構 報 考 證 明 書 ( 服 兵 役 期 間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前 述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一 年 以 上,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不 限 在 同 一 機 構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一 般 生 8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附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自 傳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托 福 成 績 )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20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語 言 以 英 語 為 主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59

6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在 職 生 7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資 料 審 核 表 ( 見 本 所 附 件 ) 2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2) 推 廣 教 育 證 明 ( 含 成 績 單 )(3) 其 他 : 如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相 關 著 作 或 曾 獲 得 各 種 績 優 獎 項 等 3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在 職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5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修 業 期 間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言 能 力 規 定 2. 甲 組 一 般 生 入 學 後 為 全 英 語 授 課, 且 於 修 業 期 間 應 出 國 進 修 一 學 期 及 駐 廠 專 案 實 習 二 個 月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4941~494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資 料 審 核 表 60

6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乙 組 在 職 生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及 電 話 地 址 : 資 料 審 核 表 電 話 :( 公 ) ( 宅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畢 業 學 校 ( 大 專 以 上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2.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3.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現 任 職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機 構 名 稱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 或 主 力 產 品 ) 員 工 人 數 年 預 算 額 ( 或 年 營 業 額 ) 職 位 下 管 理 員 工 數 任 職 部 門 職 位 現 職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位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曾 任 職 機 構 機 構 名 稱 職 位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位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位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接 續 本 表 第 2 頁 填 寫 61

64 含 曾 獲 得 之 榮 譽 證 照 考 試 資 格 考 績 等, 曾 參 加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班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書 ( 含 成 績 單 ), 並 得 檢 1. 附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請 擇 優 至 多 填 寫 五 項 個 人 傑 出 事 項 (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 進 修 計 劃 填 妥 後 存 成 pdf 檔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62

65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傳 播 組 ) 一 般 生 7 名 一 初 審 ( 佔 35%)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書 ( 一 千 五 百 字 以 內 ) 5 自 傳 ( 五 百 字 以 內 ) 6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4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筆 試 :# 論 文 寫 作 ( 佔 30%) 2. 面 試 ( 佔 35%)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35%+ 論 文 寫 作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35%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論 文 寫 作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800 元 63

66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行 銷 組 ) 一 般 生 4 名 一 初 審 ( 佔 35%)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書 ( 一 千 五 百 字 以 內 ) 5 自 傳 ( 五 百 字 以 內 ) 6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8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筆 試 :# 論 文 寫 作 ( 佔 30%) 2. 面 試 ( 佔 35%)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35%+ 論 文 寫 作 成 績 *30%+ 面 試 成 績 *35%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面 試 論 文 寫 作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800 元 筆 試 科 目 前 "*" 表 該 科 目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 廠 牌 功 能 不 拘 );"#" 表 不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附 註 須 通 過 本 所 之 語 文 能 力 規 定, 方 可 畢 業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見 本 所 網 頁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碩 甄 - 備 審 資 料 表 64

67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行 銷 傳 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備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畢 ( 肄 ) 業 學 校 學 校 : 學 系 : ( 限 300 字 內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該 班 名 次 : 該 班 或 系 總 人 數 : 排 名 百 分 比 : 畢 業 肄 業 應 屆 畢 業 生 插 入 照 片 個 人 簡 歷 語 文 能 力 特 殊 表 現 推 薦 信 推 薦 人 上 傳 資 料 備 註 ( 至 多 列 舉 3 項 為 限 ) ( 如 競 賽 成 果 證 照 考 試 科 技 部 大 專 生 研 究 計 畫 等, 至 多 列 舉 8 項 為 限 ) 推 薦 人 : 現 職 : 職 稱 : 2. 推 薦 人 : 現 職 : 職 稱 : 1. 本 表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讀 書 計 畫 書 ( 一 千 五 百 字 以 內 ) 5. 自 傳 ( 五 百 字 以 內 ) 6.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彌 封 推 薦 信 之 郵 寄 方 式 檔 案 上 傳 方 式 與 時 程, 請 參 見 簡 章 說 明 備 審 文 件 紙 本 無 須 再 寄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3. 本 所 網 址 : 65

68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具 上 述 資 格 者, 具 工 作 經 驗 尤 佳 前 述 之 工 作 經 驗, 依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所 載 日 期 計 算,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構, 並 取 得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服 兵 役 期 間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現 職 年 資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9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資 料 審 核 表 ( 請 依 本 學 程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 2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工 作 名 片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曾 參 加 之 進 修 或 相 關 訓 練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證 明 著 作 或 曾 獲 得 各 種 績 優 獎 項 語 文 證 明 文 件 如 :TOEFL IELTS TOEIC GMAT 等 ) 4 ( 寄 繳 ) 推 薦 信 2 封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通 知 80 分 以 上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中 英 文 面 試 各 一 場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本 學 程 為 全 英 語 授 課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 分 機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資 料 審 核 表 66

69 (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簡 章 - 碩 士 學 程 附 表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審 核 表 姓 名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黏 貼 最 近 一 吋 半 身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光 面 照 片 基 本 資 料 聯 絡 方 式 及 電 話 地 址 : 電 話 :( 公 ) ( 宅 ) ( 行 動 ) 畢 業 學 校 ( 從 最 高 學 歷 回 溯 至 專 科 ) 1.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2.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3. 學 校 : 科 系 : 學 位 : 現 任 職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任 職 機 構 名 稱 任 職 部 門 職 稱 任 職 機 構 總 員 工 數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 或 主 力 產 品 ) 職 位 下 管 理 員 工 數 年 預 算 額 ( 或 年 營 業 額 ) 任 職 機 構 資 本 額 億 億 萬 元 萬 元 現 職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個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曾 任 職 機 構 ( 從 現 職 回 溯 )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個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個 月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任 職 期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個 月 接 續 背 面 填 寫 67

70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或 傑 出 事 項 含 曾 獲 得 之 榮 譽 證 照 考 試 資 格 特 殊 表 現 曾 參 加 進 修 課 程 等, 並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證 書 電 子 檔 ; 請 擇 優 至 多 填 寫 五 項 請 簡 述 個 人 攻 讀 的 主 要 動 機, 以 及 對 未 來 的 規 劃 目 標 及 期 望 ( 請 在 1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 就 讀 動 機 與 未 來 期 望 若 有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敬 請 檢 附 電 子 檔 1. 語 文 能 力 以 上 所 填 寫 之 資 訊 完 全 屬 實, 同 時, 本 人 並 授 權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查 明 上 述 資 訊 若 所 述 不 實, 願 接 受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入 學 資 格 之 裁 決 備 註 說 明 : 1. 填 妥 後 連 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繳 交 2. 以 上 各 項 如 有 證 明 文 件, 請 提 供 電 子 掃 描 檔 資 料, 並 依 順 序 排 妥 以 利 審 查 68

71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分 子 生 物 及 生 理 組 ) 一 般 生 7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曾 獲 獎 勵 發 表 論 文 等 ) 3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至 三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5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不 超 過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1500 元 69

72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海 洋 資 源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曾 獲 獎 勵 發 表 論 文 等 ) 3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至 三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5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不 超 過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1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海 洋 化 學 及 天 然 藥 物 組 ) 一 般 生 7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曾 獲 獎 勵 發 表 論 文 等 ) 3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至 三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5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不 超 過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總 成 績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1500 元 70

73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面 試 日 期 與 時 間 確 定 後,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上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系 網 頁 公 布 參 加 面 試 及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錄 取 遞 補 報 到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所 餘 缺 額 由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電 話 :(07) 轉 5021 網 址 : 附 件 :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71

7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中 文 讀 書 計 畫 ( 限 500 字 內 ) 二 學 術 成 就 三 外 語 能 力 及 義 工 經 驗 四 社 團 參 與 五 特 殊 表 現 1 歷 年 研 究 相 關 經 歷 ( 限 500 字 內 )( 附 件 一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件 二 ) 3 及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 附 件 三 )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語 言 檢 定 證 明 至 多 擇 優 各 提 供 三 項, 各 限 200 字 至 多 擇 優 提 供 三 項, 限 200 字 備 註 1. 連 同 所 需 附 文 件 一 併 上 傳 2. 備 審 資 料 除 中 文 讀 書 計 畫 外, 其 餘 四 項 請 條 列 式 述 明 具 體 事 實,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送 審 者, 若 該 考 試 訂 有 通 過 標 準, 請 上 傳 該 標 準 (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3.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應 試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4. 本 系 網 址 : mbr.nsysu.edu.tw/ 聯 絡 電 話 :(07) 轉 考 生 簽 章 :

75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下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一 初 審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 2 履 歷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連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40%) 請 於 面 試 時,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60%+ 複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0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本 所 網 頁 公 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2. 經 錄 取 本 所 之 本 校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生, 本 所 提 供 入 學 獎 學 金 3 名, 每 名 1 萬 元 ( 詳 情 請 上 本 所 網 頁 查 詢 )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73

7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海 下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術 成 就 1. 履 歷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課 外 活 動 四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請 檢 附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如 托 福 GRE GMAT 全 民 英 檢 或 類 似 測 驗 結 果 ) 以 上 二 至 四 項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備 審 資 料 表 及 所 需 附 件 請 存 成 pdf 檔, 並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3.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 轉

77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考 生 : 除 須 具 有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取 得 在 職 服 務 機 構 報 考 證 明 書 ( 服 兵 役 期 間 不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前 述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構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海 洋 生 物 組 ) 一 般 生 8 名 在 職 生 2 名 一 初 審 ( 佔 4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及 進 修 規 劃 等 共 A4 兩 頁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16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在 職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前 4 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60%) ( 含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40%+ 複 試 成 績 *6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75

78 海 洋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海 洋 物 理 地 質 化 學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在 職 生 1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及 進 修 規 劃 等 共 A4 兩 頁 為 限 )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通 知 70 分 以 上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在 職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通 知 70 分 以 上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 含 英 文 能 力 測 驗 )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面 試 達 70 分 者,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2.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佈 通 過 逕 行 錄 取 及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不 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相 關 資 訊 3. 本 系 106 學 年 度 入 學 組 別 - 乙 組 包 含 海 洋 化 學 及 地 質 組 ( 乙 組 ) 與 海 洋 物 理 組 ( 丙 組 ), 本 項 考 試 採 合 併 招 生 方 式 進 行, 統 一 於 乙 組 招 生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76

79 海 洋 生 物 組 海 洋 化 學 及 地 質 組 海 洋 物 理 組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海 洋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或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業 表 現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特 殊 成 就 四 報 考 動 機 1. 自 傳 電 子 檔 ( 含 個 人 簡 介 及 進 修 規 劃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二 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另 附 專 科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請 在 200 字 以 內 扼 要 簡 述 備 註 1.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3. 以 上 二 至 三 項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本 表 及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存 成 pdf 檔 分 別 上 傳 5.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考 生 簽 章 : 77

80 106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考 生 : 除 須 具 有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在 同 一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取 得 在 職 服 務 機 構 報 考 證 明 書 ( 服 兵 役 期 間 不 列 入 服 務 年 資 計 算 ); 前 述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服 務 二 年 以 上, 係 自 取 得 一 般 研 究 生 報 考 資 格 後 起 算, 計 算 至 106 年 9 月 研 究 生 註 冊 入 學 之 日 為 止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甲 組 ( 海 洋 及 海 岸 工 程 組 ) 一 般 生 12 名 在 職 生 1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需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在 職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78

81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乙 組 ( 海 洋 環 境 保 育 組 ) 一 般 生 4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需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丙 組 ( 海 洋 環 境 規 劃 管 理 及 資 訊 組 ) 一 般 生 4 名 在 職 生 1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件 格 式 ) 2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需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在 職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79

82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附 註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系 網 頁 公 佈 逕 行 錄 取 及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5060 網 址 : 附 件 : 海 工 系 初 審 資 料 表 80

8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一 學 業 表 現 二 報 考 動 機 1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介 讀 書 計 畫 生 涯 規 畫 等 共 兩 頁 A4 為 限 )( 附 件 一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件 二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 附 件 三 ) 4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附 件 四 ) (a) (b) (c) 請 在 200 字 內 扼 要 簡 述 三 外 語 能 力 四 課 外 活 動 備 註 1. 本 資 料 表 請 連 同 所 附 文 件 一 併 上 傳 2. 以 上 三 四 項 並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81

84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5 名 一 初 審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附 件 所 示 本 所 格 式 填 寫 後 印 出 親 簽, 再 掃 描 成 pdf 檔 上 傳 ) 2 自 傳 乙 份 3 研 究 所 讀 書 與 研 究 計 畫 ( 含 職 涯 規 劃 ) 乙 份 4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5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6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撰 寫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7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8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請 推 薦 人 逕 寄 本 所 所 長 收 一 般 生 除 初 審 特 優 逕 行 錄 取 者 外, 依 初 審 成 績 順 序 至 多 通 知 名 額 2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複 試 二 複 試 1. 面 試 ( 佔 50%) (1) 請 於 面 試 時, 出 示 初 審 所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2) 面 試 含 英 文 能 力 判 定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初 審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複 試 成 績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尚 未 訂 定 (105 年 10 月 28 日 ~105 年 11 月 08 日 ) 初 審 1000 元, 通 過 初 審 參 加 複 試 者 再 繳 交 複 試 費 500 元 附 註 初 審 結 束 後 將 於 本 所 網 頁 公 佈 逕 行 錄 取 及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名 單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海 事 所 碩 甄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82

8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海 洋 事 務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初 審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名 次 該 班 ( 系 ) 總 人 數 畢 業 學 校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推 薦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一 學 術 成 就 二 外 語 能 力 三 社 區 服 務 四 課 外 活 動 五 特 殊 成 就 備 註 1 自 傳 乙 份 2 研 究 所 讀 書 與 研 究 計 畫 ( 含 職 涯 規 劃 ) 乙 份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4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5 已 發 表 或 參 與 撰 寫 之 學 術 研 究 報 告 ( 至 多 列 舉 三 項 ; 請 擇 優 附 上 乙 份 研 究 報 告 ) (a) (b) (c) 以 上 二 至 五 項 非 必 需, 但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每 項 擇 優 列 出 三 項, 並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備 審 資 料 表 及 所 需 附 件 請 存 成 pdf 檔, 並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3. 海 事 所 聯 絡 資 訊 : 轉 5301 考 生 簽 章 : 日 期 : 83

86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甲 組 ( 政 治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履 歷 ) 5 研 究 計 畫 書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4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1500 元 84

87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乙 組 ( 經 濟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履 歷 ) 5 研 究 計 畫 書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4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1500 元 85

88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丙 組 ( 法 律 組 ) 一 般 生 6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履 歷 ) 5 研 究 計 畫 書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 7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4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2 名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1 日 ( 星 期 二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申 請 者, 報 名 時 必 須 註 明 組 別, 選 定 組 別 後, 不 得 換 組 本 系 所 不 受 理 錄 取 生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亞 太 所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86

8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中 國 與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就 讀 ( 畢 業 ) 學 校 出 生 年 月 日 大 學 ( 學 院 ) 年 年 月 日 在 校 學 業 總 成 績 名 次 聯 絡 方 式 及 電 話 名 次 : 該 班 或 系 總 人 數 : 學 系 畢 業 肄 業 月 畢 業 應 屆 畢 業 生 地 址 : 電 話 :( 宅 ) ( 手 機 ) 插 入 照 片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1.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2.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3.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4.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歷, 以 2 頁 A4 為 限 ) 審 查 資 料 5. 研 究 計 畫 書 ( 以 5 頁 A4 為 限 )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含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 (1) (2) (3) 備 註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2. 第 6. 項 非 必 須,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請 於 本 表 條 例 式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並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考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則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7

90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3 名 一 審 查 ( 佔 6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所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歷 生 涯 規 劃 報 考 動 機 等 ) 5 研 究 計 畫 書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佔 40%) 審 查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修 業 期 間 需 通 過 本 所 多 元 學 習 護 照 制 度, 方 可 申 請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2. 凡 為 本 所 研 究 生 均 有 機 會 參 與 本 所 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計 畫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106 政 治 所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88

9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在 校 學 業 總 成 績 名 次 名 次 : 該 班 或 系 總 人 數 : 插 入 照 片 畢 業 就 讀 ( 畢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肄 業 業 ) 學 校 年 月 畢 業 應 屆 畢 業 生 地 址 : 出 生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宅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及 電 話 ( 手 機 )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1.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2.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3.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4.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表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 含 個 人 簡 歷 生 涯 規 劃 報 考 動 機 等, 中 文 以 3,000~4,000 字 英 文 以 2,000 字 為 限 ) 5. 研 究 計 畫 書 ( 中 文 以 3,000~4,000 字 英 文 以 2,000 字 為 限 ) 審 查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外 語 檢 定 研 究 成 果 ( 如 國 科 會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文 等 ) 特 殊 表 現 曾 獲 獎 勵 社 團 參 與 社 區 服 務 等, 以 (1) (2) 標 示 註 明, 每 項 至 多 擇 優 列 舉 3 項, 以 a. b. c. 標 示 註 明 資 料 備 註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2. 第 6. 項 非 必 須,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請 於 本 表 條 例 式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並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考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則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9

92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經 濟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1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推 薦 信 請 列 印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自 傳 ( 含 個 人 履 歷 ) 4 研 究 計 畫 書 5 ( 寄 繳 ) 彌 封 推 薦 信 二 封 ( 推 薦 信 內 須 附 上 推 薦 人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 二 面 試 ( 佔 50%)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 依 初 審 成 績 逕 行 錄 取 其 他 考 生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初 審 成 績 特 優 者, 逕 行 錄 取, 名 額 上 限 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 含 )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07) 轉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90

93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4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 請 依 本 系 附 表 格 式 )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3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4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5 個 人 履 歷 ( 含 學 術 著 作 與 學 術 相 關 獎 勵 之 目 錄 ) 6 研 讀 計 畫 書 (5,000 字 以 內 ): 修 課 計 畫 與 3,000 字 以 內 的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構 想 書 7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1. 未 按 規 定 而 提 供 無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者, 其 資 料 不 列 入 審 查 計 分 項 目 中 2. 資 料 審 查 著 重 原 創 性, 請 勿 抄 襲 改 作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4. 審 查 第 7 項 非 必 需,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請 於 基 本 資 料 表 內 條 列 式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並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以 上 附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上 傳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6. 不 用 推 薦 函 電 話 :(07) 轉 5881~2,5891~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附 件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書 面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91

9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6 學 年 度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書 面 審 查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在 校 學 業 總 名 次 : 身 分 證 成 績 名 次 該 班 或 系 總 人 數 : 字 號 應 屆 畢 業 生 插 入 照 片 就 讀 ( 畢 業 )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肄 業 學 校 年 月 畢 業 畢 業 ( 任 職 機 關 : ) 若 有 報 考 其 他 學 校 者, 請 列 舉 : 1.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2.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3.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4. 大 學 ( 學 院 ) 系 所 地 址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及 電 話 電 話 :( 宅 ) ( 手 機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審 查 資 料 備 註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個 人 履 歷 ( 含 學 術 著 作 與 學 術 相 關 獎 勵 之 目 錄 ) 5. 研 讀 計 畫 書 (5,000 字 以 內 ): 修 課 計 畫 與 3,000 字 以 內 的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構 想 書 6.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與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可 記 載 在 同 一 證 明 文 件 上 2. 以 上 第 6 項 非 必 需, 如 有 具 體 表 現 請 於 表 格 內 條 列 式 敘 明 具 體 事 實 並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以 上 附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上 傳 如 有 填 寫 不 實 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不 用 推 薦 函 92

95 碩 士 班 別 報 考 資 格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凡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各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本 系 所 不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組 別 / 名 額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日 期 費 用 ( 無 分 組 ) 一 般 生 10 名 一 審 查 ( 佔 50%)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上 傳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同 等 學 力 者 以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2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3 自 傳 ( 含 個 人 履 歷 ) 4 研 究 計 畫 書 二 面 試 ( 佔 50%)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各 單 項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比 較 總 成 績 錄 取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星 期 五 ) 1500 元 附 註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電 話 : 轉 5651or5652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93

96 參.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一 )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及 考 試 訊 息 多 以 方 式 連 絡,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列 正 確 個 人 常 用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以 免 延 誤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請 注 意 垃 圾 信 匣, 以 免 漏 失 信 息 ) ( 二 ) 倘 有 報 考 相 關 問 題,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前 或 來 電 詢 問,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與 否, 概 以 報 名 系 統 發 送 至 考 生 之 流 水 碼 為 依 據, 取 得 流 水 碼 方 為 報 名 完 成 ( 三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後, 於 審 核 期 間 如 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未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責 任 自 負 ( 四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考 生 資 料 查 詢, 如 : 備 審 資 料 及 應 核 驗 文 件 上 傳 及 寄 繳 狀 況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查 詢 列 印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多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查 詢 二 報 名 費 : 依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考 試 項 目 收 取 費 用 報 名 費 金 額 及 說 明 考 試 項 目 報 考 身 分 基 本 費 筆 試 審 查 面 試 一 般 考 生 / 科 音 樂 系 / 科 ( 主 修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新 住 民 免 繳 報 名 費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五 其 他 事 項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各 系 所 組 依 訂 定 之 考 試 項 目 收 取 費 用 ; 訂 有 初 審 之 系 所, 三 天 前 於 該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通 過 之 考 生 至 遲 應 於 參 加 前 一 天 至 報 名 系 統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依 系 統 內 提 供 之 複 試 帳 號 繳 費 ( 請 勿 使 用 報 名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為 免 入 帳 時 程 延 誤 試 務 作 業, 不 受 理 信 用 卡 繳 費, 現 場 亦 不 受 理 現 金 繳 費 )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退 費 條 件 說 明 100 元 300 元 不 予 退 費 繳 費 後 提 出 申 請 免 繳 逾 時 繳 費 溢 繳 ( 同 帳 號 重 覆 繳 費 )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信 用 卡 繳 費 金 額 錯 誤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後 不 符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佐 證 資 料 上 傳 不 齊 全 相 片 不 符 規 定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碼 ) 者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七 條 身 分 報 考 並 取 得 應 考 證 號 碼 者 全 部 部 份 項 目 缺 考 或 未 錄 取 通 過 初 審 並 繳 納 複 試 費 用 者 因 所 繳 款 項 已 入 帳, 原 取 得 之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系 統 業 已 註 銷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因 已 完 成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 繳 費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原 繳 之 報 名 費 ( 不 含 銀 行 手 續 費 ) 扣 除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後,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辦 理 結 束 時, 以 支 票 方 式 掛 號 郵 寄 至 取 號 時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由 本 校 統 一 處 理, 不 需 另 行 申 請 退 費 * 如 欲 修 改 地 址,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因 校 務 帳 務 作 業 因 素, 退 費 支 票 請 配 合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前 兌 現 三 報 名 步 驟 ( 取 號 繳 費 上 傳 相 片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 視 需 要 而 定 ) 列 印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94

97 取 號 繳 費 報 考 者 不 需 購 買 簡 章, 請 於 取 號 期 限 內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及 報 名 專 用 碼 至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登 錄 報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填 寫 身 分 別 姓 名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報 考 班 別 後, 選 擇 ATM 及 臨 櫃 繳 款 者 取 得 銀 行 代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後 立 即 線 上 付 款 取 號 後, 請 登 入 報 名 登 錄 ( 含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 完 成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步 驟, 方 為 報 名 成 功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位 輸 入 方 式 : 西 元 出 生 年 月 日 + 英 文 姓 名 第 一 及 第 二 個 字 母 共 十 碼 如 :1965/10/9 YAN JACK 請 輸 入 YA *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依 據,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所 組 用 如 擬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需 重 新 取 號 繳 費 * 考 生 可 同 時 報 考 多 個 系 所 組, 系 所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請 自 行 酙 酌,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此 要 求 系 所 更 換 ( 筆 ) 面 試 時 間 或 退 費 * 取 號 時 選 錯 身 分 別 或 選 錯 繳 費 方 式 之 考 生, 不 論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均 須 再 次 取 號 繳 費 逾 時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登 錄 報 名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 一 )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需 1 小 時 入 帳 1. 持 土 地 銀 行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完 成 2. 持 土 地 銀 行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完 成 3. 使 用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跨 行 轉 帳 非 約 定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完 成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注 意 是 否 確 實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檢 查 明 細 表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表 示 可 能 未 完 成 轉 帳,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 二 )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約 需 4 小 時 入 帳, 請 提 醒 行 員 即 時 入 帳 1. 限 於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不 收 手 續 費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臺 匯 款 2. 填 寫 土 地 銀 行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款 ( 範 例 如 下 圖 示 ) 存 款 憑 條 帳 號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存 入 金 額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金 額 存 戶 欄 填 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404 專 戶 存 繳 人 備 註 欄 填 寫 報 考 人 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繳 款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 三 ) 信 用 卡 繳 費 : 每 筆 交 易 需 自 付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步 驟 圖 示 詳 見 附 錄 * 銀 行 入 帳 需 2 個 工 作 天, 為 免 延 誤 後 續 各 報 名 步 驟, 請 於 取 號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費, 刷 卡 成 功 與 否 請 自 行 洽 詢 發 卡 銀 行 步 驟 如 下 : 1. 取 號 時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確 定 進 入 本 校 線 上 收 款 系 統 詳 閱 注 意 事 項 後 點 選 確 認 2. 輸 入 卡 號 有 效 年 月 及 檢 核 碼 部 份 信 用 卡 銀 行 要 求 輸 入 網 路 刷 卡 密 碼 或 3D 驗 證 碼 ( 需 事 先 向 發 卡 銀 行 完 成 申 請 ) 3. 列 印 刷 卡 成 功 網 頁 留 存 * 若 取 號 後 未 能 立 即 繳 費, 請 至 取 號 系 統 查 詢 取 得 之 帳 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進 行 繳 費 95

98 * 繳 費 入 帳 後, 才 可 上 傳 照 片 ; 上 傳 照 片 後, 才 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上 傳 之 照 片, 將 作 為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列 印 及 未 來 錄 取 入 學 後 學 生 證 等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入 學 後 如 需 更 換 學 生 證 照 片, 需 依 規 定 繳 交 重 製 工 本 費 上 傳 相 片 請 以 本 人 最 近 二 年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 限 使 用 身 分 證 護 照 或 學 ( 碩 ) 士 班 脫 帽 畢 業 照 等 證 件 用 照 片 )jpeg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檔 案 格 式 及 大 小 請 參 閱 網 頁 說 明 考 生 上 傳 不 符 規 定 之 照 片 ( 如 生 活 照 背 景 有 其 他 物 品 或 非 人 物 圖 片 ),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自 行 修 正 ; 報 名 截 止 後 仍 未 修 正 者, 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不 另 通 知 報 名 登 錄 上 傳 資 料 登 錄 方 式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姓 名 中 有 特 殊 字 者,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先 將 該 字 輸 入 *, 再 填 寫 造 字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影 響 後 續 查 詢 及 列 印 作 業 * 報 名 時 須 設 定 密 碼, 做 為 日 後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使 用 務 請 詳 記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取 得 報 名 流 水 碼 ( 系 統 自 動 發 送 至 考 生 個 人 信 箱, 係 報 名 完 成 之 依 據 )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請 務 必 留 存 * 倘 已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但 至 取 號 系 統 關 閉 時 仍 未 完 成 登 錄 者, 可 於 報 名 送 件 時 間 截 止 前, 於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補 登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不 予 處 理 *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應 再 次 上 網 確 認,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 如 考 區 或 選 考 科 目 ) 誤 植, 請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 列 印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網 頁, 手 改 簽 名 後 立 即 傳 真 至 逾 期 因 後 續 試 務 相 關 作 業 因 素, 不 再 受 理 修 改 報 考 資 料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除 工 作 年 資 依 上 傳 之 相 關 證 件 另 行 核 算 外,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正 本 均 需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驗 證 * 系 所 考 試 方 式 如 規 定 需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完 成 資 料 審 核 表 者, 亦 需 再 至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取 得 流 水 號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及 為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用,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訊 通 知 如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延 誤 寄 達 或 無 法 聯 繫 或 未 讀 取 郵 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一 ) 更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 1. 放 榜 前 : 請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3.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已 繳 費 但 未 成 功 報 考 ): 請 至 報 名 系 統 /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強 烈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 請 依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相 關 說 明,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至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點 選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將 備 審 資 料 及 學 經 歷 證 明 資 料 分 別 存 成 pdf 檔 ( 副 檔 名 須 為 小 寫.pdf) 上 傳 上 傳 完 成 後, 請 再 次 檢 閱 資 料 正 確 性 方 向 及 解 析 度, 並 至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清 單 確 認 是 否 上 傳 成 功, 如 有 檔 案 漏 失,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各 項 資 料 均 可 重 複 上 傳 更 新, 請 於 期 限 內 自 行 上 網 補 正,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出 現 錯 誤, 請 先 確 認 姓 名 或 資 料 是 否 有 特 殊 字 並 傳 真 造 字 申 請 表 * 若 點 選 資 料 上 傳 時 網 頁 沒 有 反 應, 請 將 網 頁 設 定 為 不 封 鎖 快 顯 視 窗 * 若 資 料 無 法 上 傳,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交 寄 ;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確 認 收 件 狀 態 惟 本 校 採 線 上 審 查 作 業,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放 榜 後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斟 酌 * 本 項 考 試 考 生 備 審 資 料 以 上 傳 截 止 時 間 系 統 所 存 之 檔 案 為 準, 並 以 此 提 供 系 所 審 查 ; 上 傳 系 統 關 閉 後 概 不 受 理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之 抽 ( 補 ) 件 96

99 列 印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 考 生 需 於 開 放 列 印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後,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選 擇 本 考 試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核 * 通 過 資 格 審 核 之 考 生, 應 於 考 前 列 印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持 該 證 及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應 試 * 參 加 複 試 之 考 生, 應 試 時 除 攜 帶 上 述 證 件 外, 尚 須 攜 帶 複 試 繳 費 證 明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以 放 棄 複 試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 未 帶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論 處 四 應 上 傳 ( 寄 繳 ) 資 料 :( 強 烈 建 議 使 用 Google Chrome 網 頁 瀏 覽 器 進 行 上 傳 ) 資 料 項 目 方 式 報 考 所 需 學 歷 ( 力 ) 證 明 或 備 審 資 料 請 存 成 pdf 檔 上 傳 學 歷 切 結 書 ( 視 學 歷 而 定 ) 填 妥 後 請 先 傳 真 至 再 郵 寄 *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七 條 身 分 報 考 者, 請 以 簽 署 之 切 結 書 正 本 為 封 面, 將 規 定 之 檢 附 資 料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一 式 兩 份 ) 寄 繳 彌 封 推 薦 信 ( 依 系 所 規 定 ) 郵 寄 ( 一 ) 切 結 書 推 薦 信 寄 繳 方 式 :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 不 另 通 知 補 寄,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查 詢 收 件 狀 態 ) 1. 掛 號 郵 寄 :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掛 號 郵 寄 2. 自 行 送 件 :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 收 件 時 間 : 週 一 至 五 上 班 日 9:00-17:00), 送 交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6006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 ( 二 )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除 需 依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外 ( 未 規 定 者 免 ), 請 依 報 考 學 歷 ( 力 ) 上 傳 資 料 : 報 考 學 歷 ( 力 ) 別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 含 應 屆 )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應 上 傳 學 歷 ( 力 ) 資 料 免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明, 依 報 名 時 輸 入 之 報 考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各 項 程 序 即 可,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1. 僅 未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者,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者, 應 上 傳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上 傳 年 限 證 明 文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4.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應 上 傳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應 上 傳 及 格 證 書 6.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應 上 傳 證 書 及 工 作 證 明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應 上 傳 證 書 及 工 作 證 明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暨 考 選 部 歷 年 來 舉 辦 之 各 類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97

100 考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所 屬 系 所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要 求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科 1.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經 畢 業 學 校 所 在 地 駐 外 館 處 查 證 ):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另 需 附 中 譯 本 或 英 譯 本 ( 須 加 蓋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3. 本 簡 章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需 考 生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 * 以 上 資 料 未 加 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者, 可 進 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參 看 驗 證 外 國 學 歷 參 考 事 項 辦 理 驗 證 手 續 國 外 ( 境 外 ) 學 歷 * 以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含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持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請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報 考 如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請 依 相 關 規 定 上 傳 表 件 *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先 准 予 報 考,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註 冊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得 以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報 考, 報 到 時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 三 ) 以 在 職 身 分 ( 含 在 職 專 班 ) 報 考, 除 需 依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外 ( 未 規 定 者 免 ), 請 上 傳 下 列 資 料 : 資 料 別 應 上 傳 資 料 學 歷 ( 力 ) 證 件 依 持 報 考 學 歷 ( 力 ) 相 關 資 料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上 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檔 案 1.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專 職 年 資, 非 現 職 部 份 得 以 離 職 證 明 書 ( 須 載 明 在 職 起 訖 年 月 )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替 代, 但 月 投 保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公 告 之 最 低 薪 資 額 規 定 2.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得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件 使 用, 可 依 服 務 機 關 規 定 之 格 式 服 務 ( 專 職 ) 年 資 3.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應 加 註 財 政 部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可 證 明 文 件 免 填 ), 考 生 本 人 如 為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人 請 附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或 營 業 稅 籍 證 明 4. 兼 職 或 工 讀 或 以 工 時 ( 鐘 點 ) 計 算 之 資 歷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5. 義 務 役 或 U 志 願 役 U 年 資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惟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得 從 其 規 定 1. 報 考 在 職 生 ( 非 在 職 專 班 生 ) 考 試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其 他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2. 僑 生 及 外 國 生 未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回 流 教 育 之 各 學 制 班 別, 惟 屬 專 案 核 准 之 班 別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其 他 事 項 : ( 一 )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繳 程 序 : 1. 須 於 報 名 取 號 截 止 當 天 上 午 10:00 前 至 報 名 系 統 依 身 分 別 取 得 報 名 專 用 碼 2. 填 寫 簡 章 附 表 一 報 名 費 免 繳 申 請 表 3. 於 取 號 期 間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 下 午 17:00 後 傳 真 者, 請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登 錄 ) 進 行 審 核 逾 時 ( 期 ) 概 不 受 理, 請 取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繳 費 報 名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請 附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98

101 (2) 新 住 民 :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父 母 之 一 之 原 始 國 籍 須 有 外 國 國 名 記 事 ( 新 住 民 之 國 籍 類 別 :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美 國 南 韓 緬 甸 新 加 坡 加 拿 大 其 他 共 14 類 ) (3)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 請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 須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福 部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身 份 ) 4. 傳 真 後 3 小 時 若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上 網 時 間 如 仍 無 法 上 網 登 錄 時,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與 本 校 招 生 組 聯 繫, 電 話 (07) 轉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在 考 場 設 備 上 給 予 特 殊 協 助 時, 須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簡 章 附 表 六 及 證 明 文 件, 以 書 面 方 式 傳 真 至 , 俾 便 依 狀 況 安 排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如 下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考 生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一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但 最 多 以 延 長 20 分 鐘 為 限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紙 之 試 題 本 (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日 申 請 ) (4) 特 殊 桌 椅 * 本 校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將 參 酌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意 見 核 定 3. 患 有 聽 覺 下 肢 情 緒 等 障 礙 癲 癇 或 重 大 疾 病 ( 如 心 臟 病 血 友 病 糖 尿 病 等 ) 等 非 上 列 服 務 對 象 之 考 生, 可 向 本 校 報 備, 但 若 有 使 用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仍 須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報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4. 凡 未 依 本 簡 章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或 於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僅 提 供 行 動 及 輔 具 等 試 場 服 務 ( 三 ) 現 役 軍 人 在 營 預 官 及 常 備 兵 教 師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身 分 人 員, 其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外 國 生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獲 錄 取 者, 其 入 學 後 之 學 籍 身 分 認 定,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入 學 就 讀 之 簽 證 及 居 留 相 關 事 項 請 於 報 名 前 向 有 關 單 位 查 詢, 註 冊 後 如 有 問 題 需 自 行 負 責 ( 五 ) 本 項 考 試 放 榜 後, 未 錄 取 者 其 報 名 或 審 查 等 資 料 於 試 務 作 業 全 部 結 束 後 銷 毁 ; 錄 取 生 資 料 由 本 校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存 查 一 年 後 逕 予 處 理, 不 予 退 還 99

102 上 網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上 報 名 網 頁 登 錄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及 通 訊 地 址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僅 取 得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每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及 繳 費 帳 號 限 一 人 報 考 一 系 組, 轉 帳 後 請 勿 再 交 予 他 人 使 用 繳 交 報 名 費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ATM 轉 帳 或 親 至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及 信 用 卡 繳 款 者, 入 帳 後 須 再 上 網 上 傳 照 片 及 登 錄 報 名 如 擬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須 重 新 取 號 繳 費 上 傳 照 片 上 傳 照 片, 限 用 照 片, 可 用 照 相 館 拍 攝 之 證 件 相 片 檔 上 傳 檔 案 格 式 限 jpeg 圖 檔, 請 勿 傳 送 自 行 拍 攝 之 生 活 照 片, 倘 無 電 子 檔 者 請 以 兩 吋 照 片 自 行 掃 瞄, 解 析 度 設 定 為 300dpi 以 上 即 可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不 同 意 報 名 權 益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表 所 鍵 資 料 均 確 為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與 學 經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不 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含 基 本 資 料 報 考 學 力 經 歷 等 修 改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請 確 認 輸 入 資 料, 錄 取 入 學 時 均 依 所 填 資 料 核 驗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系 統 回 覆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考 生 請 將 確 認 頁 列 印 存 檔, 以 為 報 名 完 成 之 憑 據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撤 銷 報 名 或 變 更 報 考 系 所 組 選 考 科 目 及 應 試 考 區 等 依 系 所 規 定 上 傳 備 審 資 料 是 否 上 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参 四 應 上 傳 資 料 規 定 一 考 生 登 錄 完 成 及 上 傳 完 資 料 後, 務 請 再 到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及 檢 查 個 人 報 考 資 料 並 列 印 存 查,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並 上 傳 成 功 ; 倘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上 網 查 詢 確 認,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至 系 所 網 頁 登 錄 初 審 資 料 者, 亦 需 至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方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100

103 肆. 考 試 : 一 資 料 審 查 : ( 一 ) 符 合 報 考 ( ) 資 格 考 生 之 備 審 資 料, 由 各 碩 士 班 組 成 之 甄 選 小 組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二 ) 資 料 審 查 著 重 原 創 性, 請 勿 抄 襲 改 作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權 或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 三 ) 因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時 程 緊 湊, 如 部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未 上 傳 者, 系 所 不 另 通 知 亦 不 受 理 考 生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形 式 抽 ( 補 ) 件, 逕 予 進 行 審 查, 其 後 果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或 重 審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筆 ( 面 ) 試 日 期 由 各 碩 士 班 自 行 訂 定, 報 名 登 錄 前 公 布 於 本 項 招 生 簡 章 貳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查 詢 如 有 疑 問 請 逕 向 各 系 所 諮 詢 ( 二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參 加 筆 ( 面 ) 試 之 考 生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由 各 碩 士 班 於 三 天 前 於 該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三 ) 應 試 時, 務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以 備 查 驗 ( 四 ) 方 式 訂 有 初 審 之 系 所, 三 天 前 於 該 系 所 網 頁 公 告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通 過 初 審 之 考 生 至 遲 應 於 參 加 前 一 日 至 報 名 系 統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依 系 統 內 提 供 之 複 試 帳 號 繳 費 ( 為 免 入 帳 時 程 延 誤 試 務 作 業, 不 受 理 信 用 卡 繳 費, 現 場 亦 不 受 理 現 金 繳 費 )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及 繳 費 證 明,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以 放 棄 複 試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 五 ) 方 式 訂 有 通 知 參 加 筆 試 面 試 人 數 上 限 之 系 所, 倘 通 知 達 規 定 人 數 時, 初 審 成 績 同 分 超 額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筆 試 面 試 資 格 ( 六 ) 如 有 違 規 或 舞 弊 之 行 為, 本 校 得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以 零 分 計 算 或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處 分,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七 ) 各 系 所 筆 試 科 目 得 以 中 英 文 命 題 ; 除 試 題 上 另 有 規 定 外, 英 文 命 題 之 科 目 得 以 中 英 文 作 答 ( 八 ) 各 系 所 考 試 資 訊 內 之 筆 試 考 科 未 以 * 標 示 者, 應 考 時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器, 違 者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九 ) 各 科 答 案 卷 ( 卡 )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繪 圖 或 標 示, 違 者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地 點 : 高 雄 市 西 子 灣 本 校 各 系 所 101

104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考 生 成 績 之 計 算, 僅 採 計 有 到 考 系 所 組 班 之 科 目 成 績, 他 系 所 組 班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概 以 缺 考 論 二 審 查 及 面 試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一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三 筆 試 各 科 成 績 及 審 查 面 試 成 績 除 另 有 規 定 註 明 者 外, 滿 分 均 為 一 百 分 四 各 考 生 筆 試 應 考 科 目 或 審 查 面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 考 生 成 績 如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雖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六 正 取 生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所 訂 名 額 為 限 ; 備 取 生 名 額 視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而 訂 七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標 準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之 結 果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參 酌 者 均 予 錄 取 八 凡 招 收 備 取 生 之 碩 士 班,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備 取 生, 依 正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依 次 遞 補 九 流 用 原 則 : ( 一 ) 碩 博 士 班 同 一 系 所 內 各 組 ( 不 含 學 籍 分 組 ) 之 招 生 名 額 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名 額, 如 因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因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而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放 榜 會 議 時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互 相 流 用, 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二 ) 碩 博 士 班 同 一 系 所 同 組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 招 生 名 額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 同 一 系 所 不 同 組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以 優 先 流 用 至 錄 取 率 低 者 之 組 別 原 則 處 理 ( 三 ) 碩 博 士 班 不 同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均 不 得 流 用 102

105 陸.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一 放 榜 ( 日 期 載 明 於 本 簡 章 首 頁 之 重 要 日 程 表, 惟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及 時 間 得 視 本 校 放 榜 會 議 及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調 整 ): ( 一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榜 單 查 詢 ( 二 )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及 未 錄 取 考 生 成 績 單, 均 以 平 信 寄 發 考 生 可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成 績 單 補 印 ( 含 錄 取 結 果 )/ 選 擇 本 考 試 列 印 補 發,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掛 號 信 函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報 到 相 關 時 程 事 宜, 第 一 階 段 請 洽 招 生 組 或 招 生 系 所 ; 第 二 階 段 請 洽 註 冊 組 ( 四 ) 報 名 系 統 內 登 錄 之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 二 報 到 : 1. 放 榜 前 : 可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2. 放 榜 後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 一 )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 洽 詢 單 位 : 招 生 組, 電 話 轉 2141) 1.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需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 以 系 所 通 知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逾 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不 另 通 知, 逕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由 同 系 所 組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則 以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3.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由 該 系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補 足 之 ( 二 ) 第 二 階 段 確 認 入 學 報 到 :( 洽 詢 單 位 : 註 冊 組, 電 話 轉 2121) 1. 本 階 段 報 到 通 知 將 與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通 知 同 時 間 寄 發, 請 留 意 本 校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榜 時 間 ( 約 於 3 月 中 及 4 月 初 ) 2. 已 於 第 一 階 段 辦 妥 報 到 之 正 取 生, 及 經 核 准 遞 補 並 辦 妥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需 於 本 階 段 確 認 入 學 ;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由 該 系 所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補 足 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再 次 提 醒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務 必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3.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與 報 名 時 填 寫 之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服 務 單 位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在 職 專 班 生 免 繳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另 外 繳 交 與 報 考 時 填 具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相 符 之 學 歷 驗 證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4. 報 到 時, 應 屆 畢 業 生 倘 因 成 績 結 算, 尚 未 取 得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 學 生 專 區 / 網 路 註 冊 下 載 ),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 逾 期 未 完 成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三 ) 本 校 招 生 各 系 所 錄 取 生, 如 於 106 年 1 月 31 日 前 已 具 入 學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於 105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其 收 費 標 準 及 必 修 科 目 比 照 105 學 年 度 之 入 學 新 生 辦 理, 惟 欲 申 請 者, 請 先 至 各 系 所 查 詢 第 二 103

106 三 註 冊 入 學 : 學 期 課 程 開 設 情 況, 並 於 第 一 階 段 報 到 時 提 出 申 請 ; 部 份 系 所 不 受 理 提 前 入 學 申 請, 考 生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各 系 所 招 生 資 訊 之 附 註 說 明 ( 一 )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畢 業 生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及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等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二 ) 碩 士 班 ( 學 程 ) 錄 取 入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為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錄 取 入 學 生, 亦 不 得 申 請 轉 為 碩 士 班 ( 學 程 ) 或 其 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三 ) 錄 取 生 持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者, 日 後 若 經 查 證 所 持 證 明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規 定 者, 一 律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 四 ) 招 生 系 所 ( 學 程 )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要 求 錄 取 新 生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學 士 班 基 礎 學 科 或 加 修 國 文 英 文, 其 補 ( 加 )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計 算, 學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五 ) 錄 取 新 生 於 註 冊 前 須 完 成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檢 查 相 關 事 宜 由 學 務 處 規 劃, 體 檢 通 知 書 ( 表 ) 於 報 到 時 由 系 所 轉 發 ( 六 )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休 學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等 學 籍 成 績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及 相 關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 七 ) 本 校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請 參 見 教 務 處 網 頁 / 學 生 專 區 / 其 他 ( 八 )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優 先 住 校, 床 位 不 足 時, 以 距 離 遠 者 為 優 先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及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事 宜, 請 參 閱 學 生 事 務 處 資 訊 網 (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 轉 ) ( 九 ) 依 內 政 部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所 繳 驗 證 件 ( 含 所 繳 學 力 證 明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等 )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變 造 或 冒 名 頂 替 隱 瞞 報 考 身 份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已 繳 之 各 種 費 用 均 不 退 還 ( 十 一 ) 需 進 入 實 驗 ( 實 習 ) 場 所 之 新 生, 請 於 開 學 前 接 受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請 至 教 育 部 環 境 及 防 災 教 育 科 網 頁, 點 選 教 育 部 學 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網 ( 參 閱 報 名 ( 十 二 ) 本 校 錄 取 並 入 學 之 新 生 可 報 考 中 等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報 考 資 訊 請 參 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頁 104

107 柒. 複 查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複 查 申 請 ( 成 績 查 詢 )/ 選 擇 考 試 別 ) 取 得 複 查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交 50 元 複 查 工 本 費 若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複 查 二 申 請 筆 試 科 目 複 查, 以 答 案 卷 ( 卡 ) 內 有 無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卷 面 分 數 是 否 與 總 計 分 數 相 符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或 答 案 卷 中 各 大 題 ( 含 子 題 ) 之 評 分 評 閱 標 準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各 系 所 之 資 料 審 查 或 面 試 ( 含 術 科 )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未 通 過 初 試 篩 選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成 績 如 達 系 所 複 試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行 複 試, 並 依 實 際 成 績 作 後 續 處 理 105

108 捌. 相 關 規 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報 考 資 格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至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 略 )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106

109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7

110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暨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1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9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本 校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招 生 檢 討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6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學 士 班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 卡 )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應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未 帶 應 考 證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應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 或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二 分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三 分, 另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及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應 考 證 (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繪 圖 或 標 示,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卡 劃 記 以 2B 鉛 筆 為 佳,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若 因 卡 片 污 損 或 劃 記 過 輕 不 為 機 器 所 接 受,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補 救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或 收 發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IPAD 穿 戴 式 裝 置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鬧 鈴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等 )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108

111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答 案 卷 ( 卡 )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內 外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09

112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四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五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六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110

113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第 九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十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第 十 一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1

114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 指 由 大 陸 地 區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或 學 位 授 予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機 構 ) 發 給 之 學 歷 證 件, 包 括 學 位 證 ( 明 ) 書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肄 業 證 ( 明 ) 書 二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且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相 關 證 件, 或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檢 具 之 相 關 證 件 三 查 證 : 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成 績 證 明 論 文 等 文 件 資 料,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對 學 校 或 機 構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四 採 認 : 指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認 定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五 認 可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研 究 及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認 可 後,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並 公 告 之 名 冊 第 三 條 下 列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證 件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 一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二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三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四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五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前 項 人 民,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以 後 學 期 入 學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始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第 四 條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 ( 一 )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畢 業 證 ( 明 ) 書 或 肄 業 證 ( 明 ) 書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 必 要 時, 另 應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二 ) 前 目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二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 ( 一 ) 肄 業 :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本 目 之 1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二 ) 畢 業 : 1 畢 業 證 ( 明 ) 書 2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但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得 免 檢 具 學 位 證 ( 明 ) 書 3 本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4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並 應 檢 具 學 位 論 文 112

115 第 五 條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至 之 3 文 件, 經 本 部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查 證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及 之 2 文 件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公 證 書 影 本 二 前 款 公 證 書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居 留 證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應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除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各 款 規 定 檢 具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就 讀 後, 依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其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得 免 檢 具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第 二 目 之 1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第 六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採 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第 二 款 以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採 認 二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專 科 學 歷 擬 就 讀 學 士 學 位,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擬 就 讀 二 專 副 學 士 學 位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三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讀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或 申 請 於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依 法 於 境 外 開 設 之 專 班 就 讀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查 驗 後, 送 本 部 辦 理 查 證 及 認 定 四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除 前 款 以 外, 由 本 部 辦 理 採 認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無 戶 籍 者, 指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當 事 人 擬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地 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本 部 辦 理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查 證 認 定 及 第 四 款 採 認,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為 之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修 業 期 間 及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各 級 學 歷 或 學 位 之 修 業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專 科 學 歷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修 習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當 地 學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六 個 月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學 及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者, 該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予 以 併 計, 不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但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在 二 校 修 業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二 項 修 業 期 間, 應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之 行 事 曆 及 相 關 文 件 綜 合 判 斷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之 採 認, 應 以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者 為 限 ;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一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113

116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二 採 函 授 或 遠 距 方 式 教 學 三 經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方 式 通 過 後 入 學 四 在 分 校 就 讀 五 大 學 下 設 獨 立 學 院 授 予 之 學 歷 六 非 正 規 學 制 之 高 等 學 校 七 醫 療 法 所 稱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之 學 歷 八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未 同 時 取 得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九 其 他 經 本 部 公 告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經 本 部 採 認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不 得 以 該 學 歷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審 查 及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外 國 人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準 用 本 辦 法 所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採 認 之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自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制 定 生 效 後, 至 九 十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或 學 位, 符 合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學 校 機 關 ( 構 )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學 歷 ; 經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核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前 項,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或 本 部 公 告 之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參 加 學 歷 應 檢 具 之 文 件, 準 用 第 四 條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情 事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4

117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一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免 繳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身 分 ( 請 務 必 勾 選 )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戶 籍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請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得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學 系 組 碩 士 班 組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組 組 聯 絡 方 式 應 附 證 件 ( 所 繳 證 件 不 予 退 還 ) 注 意 事 項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2. 新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父 母 之 一 之 原 始 國 籍 須 有 外 國 國 名 記 事 ( 新 住 民 之 國 籍 類 別 :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美 國 南 韓 緬 甸 新 加 坡 加 拿 大 其 他 共 14 類 ) 3.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 須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福 部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身 份 ) 1. 須 於 報 名 取 號 截 止 當 天 上 午 10:00 前, 至 報 名 系 統 取 得 報 名 專 用 碼, 填 妥 本 申 請 書 後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資 料 傳 真 至 , 逾 時 ( 期 ) 概 不 受 理, 請 取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繳 費 報 名 2. 請 勿 先 行 取 得 一 般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進 行 繳 費, 倘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將 不 受 理 申 請 3. 資 料 如 於 上 班 日 上 班 時 間 內 傳 真 者, 可 於 3 小 時 後 持 已 取 得 之 報 名 專 用 碼 ( 其 他 時 間 傳 真 者, 需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方 能 處 理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如 仍 無 法 上 網 登 錄 時,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與 本 項 考 試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聯 絡 電 話 (07) 轉

118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二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考 生 姓 名 校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性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身 分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本 國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外 國 生 僑 民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州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Bachelor's degree) 碩 士 學 位 (Master's degree) 切 結 事 項 1.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 具 外 國 國 籍 或 僑 民, 此 項 則 免 ) 持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並 附 上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加 蓋 章 戳 或 送 我 國 地 方 法 院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辦 理 公 證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116 年 月 日

119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三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欲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校 名 : (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所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地 ( 含 省 市 區 及 州 縣 市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1. 本 人 所 上 傳 之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上 述 辦 法 中 規 定 檢 覆 單 位 採 認 完 成 之 正 式 學 歷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切 結 事 項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 未 滿 18 歲 報 考 者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117

120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四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 傳 真 辦 理 ) 申 請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 參 閱 報 名 網 頁 ) 報 考 系 所 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組 組 組 需 造 字 資 料 姓 名 : 需 造 字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1.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於 報 名 登 錄 後 填 寫 本 表 傳 真 處 理 ( 傳 真 號 碼 , 高 雄 地 區 ), 傳 真 完 畢 後 不 需 來 電 確 認 應 試 時 需 檢 驗 應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是 否 核 符, 若 列 印 應 考 證 時 仍 有 誤 載, 請 於 考 試 前 與 本 項 考 試 秘 書 組 ( 本 校 招 生 組 ) 聯 繫 2. 毋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3. 需 造 字 之 難 字, 報 名 登 錄 時 該 字 請 輸 入 * 號, 例 如 黃 栢 彣 請 輸 入 黃 ** 4. 常 用 難 字 如 : 峯 羣 勲 棊 堃 綉 厝 邨 珉 媖 彣 栢 龎 等, 亦 請 以 * 號 登 錄 118

121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五 ) 本 證 明 書 亦 得 以 機 構 在 職 證 明 取 代, 在 職 證 明 內 容 需 包 含 以 下 各 項 目 ( 報 考 班 別 欄 除 外 ) ( 機 構 全 銜 ) 在 職 人 員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 列 印 填 寫 後 掃 描 上 傳 )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現 在 職 服 務 機 關 如 任 職 於 私 人 機 構, 請 加 填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免 填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地 址 總 機 服 務 年 資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計 年 月 本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查 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服 務 機 關 及 首 長 負 責 人 印 信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 明 : 一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之 用 每 一 份 工 作 請 填 寫 一 張,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列 印 二 任 職 之 私 人 機 構 專 職 年 資, 非 現 職 部 份 得 以 離 職 證 明 書 ( 須 載 明 在 職 起 訖 年 月 ) 或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保 投 保 年 資 證 明 ( 影 本 ) 替 代, 但 月 投 保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政 府 公 告 之 最 低 薪 資 額 規 定 ;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書 另 有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但 應 包 括 本 表 全 部 內 容 三 兼 任 職 務 或 工 讀 或 以 工 時 ( 鐘 點 ) 計 算 之 資 歷 不 得 計 入 專 職 年 資 四 如 任 職 私 人 機 構 請 加 註 財 政 部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如 為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免 填 ), 考 生 本 人 如 為 私 人 機 構 負 責 人 請 附 營 業 稅 籍 證 明 影 本 五 報 考 在 職 生 ( 非 在 職 專 班 生 ) 考 試 錄 取 後,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機 構 之 在 職 進 修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不 拘 ) 無 法 於 報 到 規 定 日 期 繳 交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亦 不 得 申 請 改 為 一 般 生 身 份 119

122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六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考 生 考 場 服 務 申 請 表 ( 傳 真 受 理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報 考 所 組 行 動 電 話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或 特 殊 情 形 ( 嚴 重 影 響 閱 讀 書 寫 能 力 者 ): 說 明 ( 請 敘 述 考 生 狀 況 診 治 時 間 及 歷 程 )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請 勾 選 求 學 期 間 評 量 方 式 ( 請 詳 實 勾 選, 可 複 選 ) 試 題 : 一 般 書 面 書 面 放 大 % 點 字 人 工 報 讀 語 音 播 放 電 腦 其 他 作 答 : 一 般 紙 筆 點 字 機 口 語 電 腦 旁 人 協 助 或 解 釋 其 他 場 地 : 一 般 教 室 單 獨 作 答 小 組 作 答 其 他 時 間 : 一 般 時 間 提 早 分 鐘 入 場 增 加 休 息 次 數 增 加 施 測 次 數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各 科 均 延 長 分 鐘 部 分 考 科 : 延 長 分 鐘 ) 輔 具 : 特 殊 桌 椅 點 字 機 盲 用 電 腦 檯 燈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其 他 申 請 提 供 服 務 ( 請 說 明 原 因 及 需 求 ; 欲 申 請 第 項 服 務 之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至 遲 須 於 考 前 3 天 申 請 ) 1.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2.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分 ( 至 多 20 分 鐘 ): 3. 提 供 放 大 為 A3 之 試 題 : 4. 特 殊 桌 椅 :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診 斷 證 明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本 表 由 考 生 填 妥 後 請 連 同 相 關 資 料 傳 真 ,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電 話 轉

12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申 請 表 : 診 斷 證 明 書 ( 傳 真 受 理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請 至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與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相 關 之 醫 療 科 別, 檢 查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之 各 項 閱 讀 書 寫 及 移 動 等 能 力 例 如 : 視 障 考 生 至 眼 科 檢 查 視 覺 功 能, 肢 障 考 生 至 復 健 科 神 經 科 檢 查 慣 用 手 書 寫 表 現 等 肢 體 功 能, 學 習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自 閉 症 等 考 生 至 ( 青 少 年 兒 童 ) 精 神 科 心 智 科 檢 查 精 神 功 能 檢 查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請 先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洽 詢, 電 話 轉 2141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電 話 ( ) 應 診 醫 院 應 診 科 別 應 診 日 期 年 月 日 ( 以 下 請 醫 師 詳 實 填 寫 ) 診 斷 病 情 請 詳 述 如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務 請 註 明 病 情 屬 永 久 性 障 礙 或 在 6 個 月 內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1. 視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以 矯 正 視 力 為 準 眼 球 震 顫 重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20DB( 不 含 ) 者 中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不 含 ) 以 下 者 B.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5DB( 不 含 ) 者 C.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不 含 ) 以 下 者 輕 度 障 礙 : A. 兩 眼 視 力 優 眼 在 0.1( 含 ) 至 0.2( 含 ) 者 B. 兩 眼 視 野 各 為 20 度 以 內 者 C. 優 眼 自 動 視 野 計 中 心 30 度 程 式 檢 查, 平 均 缺 損 大 於 10DB( 不 含 ) 者 D. 單 眼 全 盲 ( 無 光 覺 ) 而 另 眼 視 力 在 0.2( 含 ) 至 0.4( 不 含 ) 者 其 他 ( 請 註 明 ). 2. 慣 用 手 右 手 左 手 3. 書 寫 表 現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以 下 可 複 選 寫 字 慢 書 寫 速 度 : 字 / 分 準 確 度 差 可 讀 性 差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度 差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其 他 ( 請 註 明 ). 121

124 類 別 說 明 ( 下 列 各 項 有 勾 選 部 分 敬 請 主 治 醫 師 逐 項 簽 章 ) ( 本 校 招 生 組 填 寫 ) 障 別 : 視 障 肢 障 他 障 編 號 : 4. 坐 姿 平 衡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頭 部 控 制 不 好 坐 不 穩 無 法 自 行 坐 下 或 站 起 姿 勢 異 常 書 寫 時 會 使 姿 勢 控 制 不 好 主 軀 幹 控 制 不 好 骨 盆 穩 定 度 差 下 肢 緊 張 不 穩 需 定 時 變 化 姿 勢, 無 法 久 坐 無 法 坐 其 他 ( 請 註 明 ) 5. 移 位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上 下 樓 梯 需 協 助 需 用 輔 具 才 能 行 走 需 用 輪 椅 才 能 移 位 由 站 到 坐 需 協 助 移 位 速 度 慢 其 他 ( 請 註 明 ) 6. 聽 覺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在 55 分 貝 以 上 其 他 ( 請 註 明 ) 7. 精 神 功 能 正 常 有 障 礙 醫 師 簽 章 可 複 選 (1) 思 考 閱 讀 理 解 障 礙 其 他 思 考 流 程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2) 注 意 力 注 意 力 持 續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轉 換 功 能 障 礙 注 意 力 集 中 功 能 障 礙 ( 易 分 心 ) ( 請 說 明 : ) (3) 情 緒 有 顯 著 焦 慮 畏 懼 症 狀 有 顯 著 憂 慮 症 狀 有 顯 著 調 節 障 礙 ( 請 說 明 : ) (4) 行 為 有 顯 著 強 迫 症 狀 有 顯 著 衝 動 控 制 症 狀 有 顯 著 固 著 行 為 有 顯 著 其 他 干 擾 行 為 ( 請 說 明 : ) (5) 溝 通 口 語 理 解 功 能 障 礙 口 語 表 達 功 能 障 礙 ( 請 說 明 : )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院 長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及 院 長 章, 方 具 效 力 ) 122

125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七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 甲 )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 請 報 考 人 親 自 填 寫 ) 姓 學 名 歷 ( 目 前 就 讀 或 畢 業 學 校 及 系 所 名 稱 )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 乙 ) 推 薦 資 料 :(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填 寫 ) 本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予 公 開 推 姓 薦 人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位 請 於 空 白 處 說 明 報 考 人 重 要 之 優 缺 點, 及 其 在 學 業 及 研 究 上 之 表 現, 從 事 獨 立 研 究 之 能 力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請 儘 量 舉 出 事 實,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推 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彌 封 並 於 封 口 簽 章 後, 交 予 考 生 裝 袋 後, 郵 寄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123

126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八 ) 報 考 需 名 次 證 明 系 所 考 生 用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 列 印 填 寫 後 掃 描 上 傳 ) 姓 名 就 讀 學 校 學 號 身 分 證 號 碼 就 讀 系 所 ( 組 ) 別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全 班 人 數 名 次 名 次 佔 全 班 百 分 比 證 該 生 為 本 校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生 明 其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次 如 上 表 所 列 無 誤 事 項 ( 證 明 學 校 權 責 單 位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由 考 生 填 寫 ) 申 請 報 考 碩 士 班 別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組 組 註 : 如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可 出 具 包 含 上 表 所 載 資 料 之 證 明, 准 用 其 證 明 124

127 玖.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 附 表 九 )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切 結 書 ( 列 印 報 名 完 成 後 系 統 產 生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繳 ) 寄 繳 前 請 先 傳 真 至 (07) 申 請 報 考 班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連 電 絡 話 資 格 條 件 ( 務 必 勾 選 ) 報 名 檢 附 資 料 ( 簡 章 規 定 ) 請 以 切 結 書 ( 正 本 ) 為 封 面,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兩 份 ( 影 本 ) 寄 繳 切 結 事 項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1. 本 切 結 書 請 列 印 親 筆 簽 名 傳 真 後 寄 繳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最 高 學 歷 ( 力 ) 相 關 資 料 3. 工 作 經 歷 ( 含 年 資 ) 證 明 服 務 ( 專 職 )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4. 系 所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詳 見 系 所 簡 章 規 定 5. 攻 讀 碩 士 學 位 計 畫 書 格 式 不 拘 本 人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或 未 經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組 初 核 招 生 系 所 委 員 會 複 核 跨 院 系 所 小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不 通 過 : 通 過 不 通 過 : 通 過 不 通 過 : 通 過 不 通 過 : 125

128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第 109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第 126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作 業 規 定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及 教 育 部 頒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在 學 生 及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在 學 研 究 生, 成 績 優 異, 合 於 下 列 標 準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一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一 ) 修 業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在 該 系 該 班 前 10% 以 內,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 ( 二 )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經 擬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評 定 為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二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 一 ) 修 業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在 該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 ( 二 )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經 擬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評 定 為 成 績 優 異,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每 學 年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名 額, 以 該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為 限, 如 遇 小 數 點 得 全 部 進 位 ; 但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五 名 者,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名 額 至 多 以 二 名 為 限 前 項 名 額 應 包 含 於 當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學 校 招 生 總 量 內 第 四 條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於 每 年 十 月 間 受 理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於 每 年 寒 暑 假 期 間 受 理 確 定 申 請 日 期 規 定 於 行 事 曆 第 五 條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班 學 位 之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內, 檢 具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向 擬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提 出 申 請 : 一 申 請 書 一 份 二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三 原 就 讀 或 相 關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推 薦 書 各 一 份 四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指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以 上 資 料, 經 各 系 務 所 務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審 查, 連 同 會 議 紀 錄 彙 送 教 務 處,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通 過 者 始 得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六 條 獲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生, 自 核 准 學 年 度 起, 即 為 本 校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悉 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獲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並 於 次 學 年 度 就 讀 博 士 班,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前 項 學 生 為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一 學 期 畢 業 者, 得 於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次 學 期 入 學 就 讀 博 士 班 第 八 條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生, 因 故 中 止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或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轉 入 ( 回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就 讀 轉 入 ( 回 )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前 項 學 生 依 規 定 修 畢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應 修 課 程, 提 出 論 文,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 其 在 博 士 班 修 業 時 間 不 併 入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核 計 第 九 條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其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認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現 修 讀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碩 士 學 位 第 十 條 申 請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研 究 生 不 得 參 與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若 同 時 通 過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及 獲 准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則 取 消 其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一 條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6

129 本 表 格 僅 供 參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意 願 書 考 生 姓 名 錄 取 系 所 學 程 組 別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組 組 組 組 編 號 ( 應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人 願 意 就 讀 本 人 因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參 考 原 因 : 學 / 碩 士 班 無 法 畢 業 考 上 他 校 ( 報 到 學 校 : 系 所 ) 興 趣 不 合 ( 師 資 研 究 領 域 ) 出 國 進 修 服 兵 役 就 業 無 法 兼 顧 工 作 經 濟 因 素 地 域 因 素 ( 離 家 太 遠 ) 健 康 因 素 家 人 反 對 其 他 :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請 填 妥 本 報 到 意 願 書 後,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錄 取 碩 士 班, 逾 期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本 報 到 意 願 書 請 先 傳 真 至 錄 取 碩 士 班, 正 本 仍 請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郵 寄 3 聲 明 放 棄 報 到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127

130 拾. 招 生 常 見 問 答 集 如 何 獲 知 中 山 大 學 的 招 生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如 何 查 詢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境 外 生 本 校 於 筆 試 前 三 天 將 於 首 頁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表 ; 參 加 面 試 者 請 於 前 三 天 上 報 考 系 所 網 頁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系 所 連 絡 方 式 詳 見 簡 章 境 外 生 之 入 學 管 道? 僑 生 : 海 外 聯 招 會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049) , [email protected] 網 頁 : 僑 委 會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02) , [email protected] 網 頁 : 所 在 地 臺 灣 駐 外 單 位 本 校 國 際 處 轉 2242, [email protected] 交 換 生 : 請 直 接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洽 詢, 有 無 提 供 此 項 入 學 管 道 本 校 國 際 處 轉 2636, [email protected] 外 國 學 生 :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辦 理 本 校 首 頁 ( 行 政 專 區 / 國 際 事 務 處 本 校 國 際 處 轉 2242, [email protected] 陸 生 : 至 陸 聯 會 網 站 查 詢 本 校 國 際 處 轉 2244, [email protected] 簡 章 取 號 網 路 報 名 要 購 買 簡 章 嗎?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不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簡 章 至 遲 於 報 名 前 20 日 上 網 公 告, 免 費 提 供 考 生 瀏 覽 與 下 載 列 印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簡 章 查 詢 系 統 ) 當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前, 請 參 考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簡 章 電 子 檔 取 號 時 就 已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代 表 報 考 成 功? 取 號 時 雖 已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但 尚 未 取 得 流 水 碼 ( 報 考 學 年 度 +5 碼 ), 報 名 沒 有 成 功! 本 校 各 項 考 試 資 訊 皆 以 方 式 聯 絡, 故 取 號 時 即 需 填 寫 ; 考 生 需 繼 續 後 續 報 名 步 驟 ( 繳 費 上 傳 照 片 登 錄 資 料 等 ) 取 得 流 水 碼 方 為 完 成 只 取 號 但 未 繳 費 或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退 費 支 票 將 於 本 項 考 試 辦 理 完 畢 後, 寄 至 取 號 時 填 寫 之 地 址, 故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地 址 及 ,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欲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以 上, 該 如 何 取 號? 一 組 報 名 專 用 碼 限 報 考 一 系 所 ( 組 ), 欲 報 考 兩 系 所 組 以 上 則 須 另 取 一 組 號, 限 以 考 生 本 人 資 料 取 號,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取 128

131 不 小 心 取 得 多 組 號 碼 怎 麼 辦? 選 擇 您 欲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號 碼 進 行 報 名 即 可, 多 取 的 號 碼 不 須 理 會 取 號 後 是 否 可 改 報 其 他 系 所 組? 一 未 繳 費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即 可, 原 本 那 組 不 需 理 會 二 已 繳 費 未 完 成 報 名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原 本 已 繳 費 這 組 號 碼 將 扣 除 100 元 手 續 費 後 以 退 費 支 票 方 式 寄 還 考 生 三 已 繳 費 且 完 成 報 名 取 得 流 水 碼 : 重 新 取 得 欲 報 考 系 所 組 的 號 碼 進 行 繳 費 報 名, 原 本 已 繳 費 這 組 號 碼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不 得 退 費 繳 費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考 生 至 報 名 網 頁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後, 一 請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填 寫 存 款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費 ( 填 寫 範 例 詳 見 簡 章 ) 二 以 ATM 轉 帳 繳 款 (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輸 入 金 額 與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時, 將 無 法 完 成 轉 帳 動 作, 請 留 意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 至 土 地 銀 行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4 小 時 後 ), 考 生 方 能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請 考 生 務 必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以 免 因 入 帳 不 及 而 無 法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三 以 信 用 卡 繳 費 每 筆 交 易 需 自 付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步 驟 圖 示 詳 見 下 方 圖 示 刷 卡 完 成 2 天 後,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照 片 及 登 錄 資 料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考 試 類 別 / 報 名 登 錄 ( 含 查 詢 個 人 報 名 進 度 ) 如 何 得 知 複 ( 面 ) 試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如 何 繳 費? 碩 士 班 : 複 試 繳 費 帳 號 列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碩 士 班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面 試 繳 費 帳 號 列 於 第 一 階 段 放 榜 後 寄 出 之 面 試 通 知 * 因 信 用 卡 入 帳 時 程 較 長, 為 免 影 響 權 益, 此 階 段 僅 限 ATM 及 臨 櫃 繳 款, 請 考 生 最 遲 於 面 試 前 一 日 完 成 繳 款 如 何 申 請 報 名 費 免 繳? 一 確 認 身 分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新 住 民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方 可 申 請 二 準 備 資 料 : ( 一 )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如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相 關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二 ) 新 住 民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父 母 之 一 之 原 始 國 籍 須 有 外 國 國 名 記 事 ( 新 住 民 之 國 籍 類 別 :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美 國 南 韓 緬 甸 新 加 坡 加 拿 大 其 他 共 14 類 ) ( 三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 須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福 部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身 份 ) 三 取 號 後, 填 寫 簡 章 附 件 一 之 報 名 費 免 繳 申 請 表, 於 取 號 期 間,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上 班 時 間 內 資 料 傳 真 後 3 小 時 ( 下 午 17:00 後 傳 真 者, 請 於 次 一 上 班 日 登 錄 ), 請 持 申 請 免 繳 之 報 名 專 用 碼,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上 傳 證 件 照 上 傳 失 敗 怎 麼 辦? 請 使 用 證 件 相 片 檔 案, 如 身 分 證 近 期 畢 業 照 上 傳 前, 請 先 確 認 照 片 尺 寸 及 解 析 度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參 閱 照 片 上 傳 系 統 內 之 說 明 ), 129

132 照 片 及 資 料 照 片 修 改 方 式 請 參 考 照 片 上 傳 管 理 系 統 之 操 作 說 明 請 使 用 IE8.0 以 上 之 瀏 覽 器, 勿 使 用 Google 瀏 覽 器! 若 仍 無 法 上 傳, 請 將 照 片 原 始 檔 mail 至 考 生 信 箱 網 路 報 名 是 否 需 寄 出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採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收 件, 除 博 士 班 相 當 論 文 審 查 申 請 表 切 結 書 及 彌 封 後 之 推 薦 信 等 需 列 印 專 用 袋 面 寄 繳 外,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或 學 經 歷 證 明 資 料, 請 以 電 子 檔 ( 附 檔 名 小 寫 pdf) 上 傳 資 料 無 法 上 傳 怎 麼 辦? 至 報 名 系 統 /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信 封 袋,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交 寄 ; 交 寄 後 可 至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查 詢 頁 面 確 認 收 件 狀 態 唯 本 校 採 線 上 審 查 作 業, 寄 繳 書 面 資 料 或 未 寄 繳 ( 未 上 傳 ) 資 料 之 考 生 放 榜 後 不 得 要 求 重 ( 補 ) 審 或 提 供 評 分 等 有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斟 酌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以 上 時, 相 關 上 傳 資 料 也 要 分 開 上 傳 或 寄 繳? 報 考 兩 系 所 ( 組 ) 時, 應 上 傳 資 料 請 分 開 上 傳 或 寄 繳 考 生 報 考 學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上 已 有 名 次 證 明, 若 系 所 要 求 要 歷 年 成 績 單 跟 名 次 證 明 是 否 需 另 外 申 請 名 次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跟 名 次 證 明 使 用 就 讀 學 校 之 表 單 即 可 本 校 提 供 成 績 總 名 次 證 明 參 考 格 式 於 簡 章 附 表 是 否 可 以 更 改 已 上 傳 的 資 料? 報 名 補 登 資 料 截 止 前, 皆 可 登 入 上 傳 系 統 重 複 上 傳, 新 上 傳 的 檔 案 將 會 覆 蓋 舊 檔 系 所 學 程 的 上 傳 資 料 規 定 欄 位 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但 考 生 有 多 個 檔 案, 只 有 一 個 欄 位 該 如 何 處 理? 請 將 多 個 pdf 檔 存 成 一 個 檔 案 上 傳, 或 可 改 以 紙 本 郵 寄 點 選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或 檔 案 上 傳 時 出 現 錯 誤 訊 息 怎 麼 辦? 請 先 確 認 姓 名 或 資 料 是 否 有 特 殊 字 並 傳 真 造 字 申 請 表 登 入 上 傳 系 統 點 選 檔 案 上 傳 畫 面 卻 沒 有 反 應? 請 先 確 認 網 頁 瀏 覽 器 使 否 關 閉 快 顯 封 鎖 視 窗 功 能, 檔 案 上 傳 視 窗 始 能 跳 出 報 考 學 歷 ( 力 ) 如 何 選 填? 學 歷 ( 含 同 等 學 力 ) 報 考 時 學 歷 ( 力 ) 項 目 限 擇 一 填 具, 錄 取 入 學 時, 須 提 出 與 報 名 時 所 填 具 資 料 相 符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方 得 入 學 ( 報 名 時 請 審 慎 填 具 ) 報 考 學 歷 ( 力 ) 畢 業 項 目 指 已 持 有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指 將 於 報 考 學 年 度 入 學 前 可 畢 業 取 得 具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填 具 今 年 大 四 的 學 生, 學 歷 欄 要 怎 麼 填 寫? 算 是 畢 業 還 是 肄 業? 請 選 擇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並 填 寫 報 考 學 年 度 6 月 畢 業 ; 若 是 大 四 上 學 期 即 可 畢 業, 請 填 寫 報 考 學 年 度 1 月 畢 業 持 國 外 學 歷 如 何 報 考? 報 考 時 請 上 傳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並 寄 繳 簡 章 所 附 切 結 書 正 本 ; 入 學 時 應 依 切 結 書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方 得 入 學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考 試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130

133 有 關 同 等 學 歷 ( 力 )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其 標 準 為 何? 有 關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考 試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工 作 年 資 寄 繳 資 料 變 更 資 料 成 績 單 在 職 生 年 資 如 何 計 算? 在 職 生 的 工 作 年 資 依 考 生 所 附 的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所 載 之 日 期 計 算 ( 詳 見 簡 章 附 表 ), 原 則 上 計 算 至 報 考 學 年 度 之 9 月 30 日 止 兵 役 年 資 是 否 可 計 入 依 各 系 所 ( 組 ) 之 規 定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考 試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一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 年 資 計 算 自 取 得 大 學 學 歷 ( 含 同 等 學 力 ) 後 起 算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在 學 期 間 之 正 職 年 資 皆 可 列 入 計 算 現 役 軍 人 可 否 報 考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應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能 於 本 年 度 入 學, 依 簡 章 規 定, 現 役 軍 人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各 項 資 訊 以 報 考 學 年 度 該 項 考 試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如 何 判 別 是 否 需 要 寄 繳 資 料? 一 推 薦 信 : 視 系 所 是 否 要 求 二 切 結 書 : 視 報 考 學 歷 而 定, 以 下 學 歷 始 須 寄 繳, 其 他 則 免 : ( 一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須 寄 繳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二 )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報 考, 須 寄 繳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切 結 書 ( 三 )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六 條 報 考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 須 寄 繳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資 格 報 考 切 結 書 ( 四 ) 以 同 等 學 力 第 七 條 報 考 ( 專 業 領 域 卓 有 成 就 ), 須 寄 繳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資 格 報 考 切 結 書 三 系 所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 皆 以 上 傳 電 子 檔 方 式 繳 交, 若 無 法 上 傳 時 可 改 以 紙 本 寄 繳 ( 唯 會 否 影 響 資 料 評 分 請 考 生 自 行 斟 酌 ) 凡 寄 繳 件 或 親 自 送 交 件, 皆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將 資 料 裝 袋 後 寄 繳 報 名 後 如 何 變 更 報 名 登 錄 之 連 絡 地 址? 放 榜 前 修 改 : 可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料 放 榜 後 修 改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上 網 列 印 之 應 考 證 ( 或 通 知 單 ) 資 料 有 誤 時?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應 考 證 ( 或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考 生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前 二 日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應 考 證 ( 或 通 知 單 ), 如 發 現 姓 名 誤 植 或 亂 碼 或 需 修 改 通 訊 地 址 時, 請 列 印 出 應 考 證 並 修 改 簽 名, 傳 真 至 (07) 後 隔 日 再 上 網 列 印 一 直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怎 麼 辦? 本 校 與 郵 局 合 作 採 E-post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郵 件 一 律 由 臺 北 郵 政 總 局 以 平 信 寄 出, 若 考 生 地 址 較 為 偏 遠 須 等 候 3-4 天 131

134 放 榜 後 可 於 開 放 成 績 單 補 印 時 間 內, 至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成 績 單 補 印 ( 含 錄 取 結 果 ) 列 印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與 寄 出 之 版 面 一 致 複 查 報 到 遞 補 入 學 交 通 如 何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可 於 複 查 申 請 期 限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複 查 申 請,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複 查 正 取 生 何 時 報 到? 需 準 備 什 麼 資 料?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詳 見 簡 章, 需 準 備 之 資 料 詳 見 錄 取 通 知 說 明,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如 何 知 道 有 沒 有 備 上? 需 準 備 什 麼 資 料? 錄 取 本 校 之 正 備 取 生 均 可 參 考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報 到 查 詢 ( 確 切 資 訊 仍 以 系 所 通 知 為 準 ) 本 校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均 以 方 式 聯 絡, 放 榜 後, 錄 取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信 箱 訊 息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及 應 備 資 料, 由 錄 取 系 所 以 該 項 考 試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方 式 通 知 報 到 日 期 考 生 本 人 不 克 前 往, 可 請 人 代 理 報 到 嗎? 可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分 類 清 單 ( 表 單 下 載 ) 學 籍 相 關 文 件 ( 在 校 生 ) 委 託 書 項 下 下 載 或 請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07) 轉 2121 新 生 是 否 有 分 配 宿 舍? 本 校 宿 舍 分 配 研 究 生 按 分 區 及 研 究 生 住 宿 申 請 人 數 統 一 抽 籤 分 配, 大 學 部 學 生 依 住 宿 申 請 分 配, 原 則 上 大 一 二 保 證 住 宿 ( 碩 博 士 新 生 請 逕 洽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 惟 住 宿 床 位 不 足 時, 需 依 序 分 配 詳 洽 本 校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7) 轉 5937,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 行 政 專 區 / 學 生 事 務 處 / 宿 服 中 心 是 否 提 供 獎 學 金? 本 校 獎 學 金 資 訊 可 由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獎 學 金 查 詢 ; 或 至 本 校 首 頁 / 行 政 專 區 / 學 生 事 務 處 / 生 輔 組, 亦 可 洽 詢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分 機 2906) 如 何 抵 達 本 校? 本 校 地 址 在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如 何 到 達 本 校 132

135 信 用 卡 繳 費 流 程 一 般 生 於 取 號 時 選 擇 信 用 卡 繳 費, 取 得 網 路 專 用 碼 後 點 選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即 進 入 線 上 付 款 畫 面 如 下 :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碼 - 信 用 卡 繳 費 序 號 : 將 依 簡 章 退 費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別 依 報 名 費 再 加 上 手 續 費 30 元 請 重 新 取 號 選 擇 ATM 或 臨 櫃 繳 費 133

136 系 統 產 生 考 試 別 依 報 名 費 再 加 上 手 續 費 30 元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或 刷 卡 成 功 後, 將 出 現 以 下 畫 面 : 134

137 系 統 產 生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系 統 產 生 系 統 產 生 若 取 號 後 未 能 立 即 完 成 繳 費, 請 至 取 號 系 統 查 詢 取 得 之 帳 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現 此 另 開 視 窗, 亦 可 由 此 點 選 進 入 線 上 繳 費 畫 面 考 試 別 您 取 得 之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組 報 名 費 +30 元 銀 行 手 續 費 135

138 136

139 137

140 西 城 快 線 觀 光 公 車 : 高 雄 左 營 站 ( 臺 鐵 前 ) 捷 運 西 子 灣 站 中 山 大 學 ( 西 子 灣 站 : 校 內 橘 一 接 駁 公 車 搭 車 處 ) 西 城 快 線 參 考 網 址 : 138

目   錄

目   錄 報 名 ( 步 驟 1-5) 本 計 畫 奉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32748 號 函 核 定 104 年 10 月 22 日 簽 經 學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考 試 簡 章 學 士 班 特 殊 選 才 - 海 納 百 川 計 畫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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