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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篇 主 題 遊 樂 園 第 一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定 義 與 特 色 在 休 閒 渡 假 村 及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經 常 冠 上 一 個 主 題 作 為 統 一 新 渡 假 村 或 遊 樂 園 的 策 略, 因 為 主 題 遊 樂 園 對 一 個 事 業 比 較 有 效 的 差 別 化 政 策, 對 經 營 的 優 點 甚 大, 對 遊 客 而 言, 也 比 較 容 易 瞭 解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內 涵, 也 更 具 有 吸 引 力 因 為 一 般 遊 客 對 原 有 的 一 般 遊 樂 園 大 同 小 異 的 遊 樂 設 施 多 感 厭 倦, 因 此 對 這 項 新 時 代 的 遊 憩 空 間 多 抱 持 殷 切 和 新 鮮 的 期 待 由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歷 史 不 長, 而 且 過 去 一 直 集 中 在 美 國, 近 十 年 方 才 移 植 到 日 本, 並 發 揚 光 大, 在 文 化 性 的 主 題 多 樣 化 上 甚 至 有 超 越 美 國 之 勢, 但 美 日 兩 國 對 主 題 園 的 理 論 均 尚 未 成 熟, 有 很 多 參 與 的 規 劃 者 多 是 各 自 從 實 踐 中 摸 索, 由 此, 對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看 法 與 定 義 亦 顯 不 同 主 題 遊 樂 園, 又 稱 主 題 樂 園 主 題 遊 樂 區 等 等 以 下 係 以 下 這 些 名 詞 為 題, 臚 列 多 位 學 者 的 看 法, 藉 以 了 解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定 義 ( 一 ) Havitz(1989) 對 主 題 遊 樂 園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 舉 凡 私 人 或 民 間 組 織 擁 有 及 經 營 之 遊 樂 區, 並 開 放 給 一 般 民 眾 或 特 定 對 象 利 用, 因 而 藉 此 營 利 者 稱 之 ( 二 ) Wylson( 1994) 指 出 :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根 據 科 學 文 化 或 歷 史 等 主 題 將 其 建 立 於 遊 樂 園 中, 且 設 施 的 建 立 是 以 人 工 建 築 模 擬 而 成, 並 運 用 現 代 化 技 術 使 遊 客 在 主 題 園 內, 體 驗 一 連 串 聲 光 與 影 像 的 刺 激 ( 三 ) 劉 憲 宗 (1992) 將 主 題 遊 樂 園 定 義 為 : 以 烏 托 邦 的 理 想 世 界 作 為 園 區 的 發 展 理 念 與 規 劃 架 構, 結 合 現 代 化 科 技 與 腦 力 創 造, 透 過 主 題 式 的 表 達 方 法, 經 由 園 區 整 體 細 部 化 的 設 計 與 精 緻 性 的 包 裝, 兼 具 教 育 啟 發 與 休 閒 娛 樂 的 功 能, 以 滿 足 全 家 庭 不 同 年 齡 層 次 需 求 的 一 種 現 代 新 型 遊 憩 園 區 開 發 與 經 營 模 式 ( 四 ) 陳 靜 芳 徐 木 蘭 (1994) 認 為 遊 樂 園 較 佳 的 解 釋 為 遊 樂 園 是 一 擁 有 特 定 經 營 區 域 運 用 管 理 機 能 再 經 由 人 工 為 主 之 遊 樂 設 施, 創 造 戶 外 遊 憩 體 驗 的 企 業 體 ( 五 ) 謝 其 淼 (1995)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書 中 提 及 : 主 題 遊 樂 園 係 指 先 設 定 主 題, 並 沿 著 這 個 主 題 塑 造 所 有 環 境 遊 戲 活 動 設 施 及 氣 氛, 並 加 以 整 合 營 運, 成 為 休 閒 遊 樂 園 的 形 式 之 一 主 題 遊 樂 園 為 兼 具 公 園 風 景 及 遊 樂 場 之 公 共 空 間, 在 規 劃 與 設 計 上 之 重 點 係 針 對 消 費 者 的 休 閒 需 求 來 設 計 各 種 主 題, 提 供 了 如 文 化 科 技 生 活 刺 激 育 樂 探 索 等 多 樣 化 的 休 閒 產 品 ( 六 ) 吳 佩 芬 (1998) 認 為 : 主 題 遊 樂 園 與 一 般 傳 統 遊 樂 區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有 強 烈 的 主 題 性, 透 過 完 整 與 細 部 的 規 劃 設 計, 讓 遊 客 獲 得 休 閒 與 遊 憩 體 驗, 而 所 有 情 境 的 塑 造 都 必 須 與 主 題 有 關 ( 七 ) 栗 志 中 (1999) 指 出 :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一 個 刻 意 經 營 的 非 現 實 環 境, 具 有 某 種 1

2 特 殊 氣 氛 的 遊 樂 場 所, 可 能 以 某 項 特 殊 的 歷 史 景 觀 為 主 題, 或 是 以 某 一 個 神 話 傳 說 為 主 題, 或 是 同 時 綜 合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主 題 無 論 選 擇 哪 一 種, 一 定 是 按 照 消 費 者 的 未 來 需 求 作 較 客 觀 的 選 擇, 讓 消 費 者 對 主 題 構 思 產 生 共 鳴, 掌 握 創 造 新 市 場 的 機 會 最 後 依 選 主 題 主 要 客 層 的 價 值 觀 消 費 特 性 等, 展 開 描 述 主 題 的 故 事 腳 本, 創 作 主 角 人 物, 開 發 軟 硬 體 素 材, 將 抽 象 概 念 具 體 呈 現, 提 供 新 生 活 型 態 及 時 尚, 讓 消 費 者 能 在 其 中 發 現 自 我 實 現 自 我, 滿 足 更 高 層 次 的 心 理 需 求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簡 易 的 定 義 可 為 為 具 有 特 定 的 主 題, 並 且 在 此 主 題 下 提 供 硬 體 設 施 軟 體 素 材, 並 滿 足 遊 客 身 心 的 需 求 ( 八 ) 劉 連 茂 (2000) 於 21 世 紀 主 題 樂 園 的 夢 幻 與 實 現 書 中 定 義 : 所 謂 的 主 題 樂 園 係 指 經 營 者 或 創 造 者, 先 設 定 所 要 表 達 的 主 題 概 念 後, 所 有 相 關 遊 樂 園 的 場 館 設 施 活 動 表 演 氣 氛 景 觀 附 屬 設 施 商 品 等 皆 以 此 主 題 為 概 念 而 塑 造, 使 相 關 的 配 合 元 素 都 能 於 此 主 題 之 中 心 思 想 下 統 一, 形 成 ㄧ 個 有 主 題 概 念 的 遊 樂 園 地 ( 九 ) 顏 鎮 榮 (2001) 認 為 : 主 題 樂 園 為 一 個 許 多 具 單 一 主 題 性 並 肩 負 著 文 化 教 育 娛 樂 及 地 方 民 俗 特 色 之 娛 樂 空 間 ( 十 ) 徐 堅 白 (2001) 於 著 作 主 題 樂 園 與 其 管 理 實 務 書 中 指 出 : 主 題 樂 園 係 指 在 特 定 的 主 題 中, 以 創 造 非 日 常 生 活 的 空 間 為 目 的, 在 主 題 之 下 統 一 有 關 的 措 施 及 營 運, 並 且 排 斥 非 主 題 事 務 的 娛 樂 園 地 並 將 主 題 遊 樂 園 具 備 特 質 劃 出 以 下 示 意 圖 其 中 的 排 他 性 1, 可 說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最 重 要 的 特 質 塑 造 環 境 設 定 主 題 安 排 活 動 選 定 設 施 主 題 遊 樂 園 營 造 氣 氛 統 一 性 排 他 性 圖 1-1 主 題 遊 樂 園 具 備 特 質 示 意 圖 ( 徐 堅 白,2001) 1 所 謂 排 他 性, 係 指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中, 不 設 置 與 主 題 無 關 的 事 物, 如 員 工 辦 公 室 梳 妝 台 及 排 演 場 地 等, 不 讓 遊 客 看 到, 甚 至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的 動 線 也 盡 量 用 植 栽 或 建 築 物 加 以 遮 蔽 另 外, 讓 遊 客 一 進 入 遊 樂 園 時, 不 會 看 到 園 外, 以 能 進 入 園 方 所 細 心 安 排 的 夢 幻 世 界, 使 其 與 日 常 生 活 的 世 界 隔 離 2

3 綜 合 以 上 關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定 義, 大 致 可 以 歸 納 出 主 題 遊 樂 園 整 體 上 具 有 以 下 幾 項 主 要 特 色 : 1. 有 綜 合 全 體 的 主 題 2. 基 於 主 題 展 開 資 訊 或 中 心 思 想, 因 此 內 涵 要 兼 具 廣 度 及 深 度 3. 與 其 他 主 題 遊 樂 園 之 間 應 有 固 定 的 差 別 化 個 性 4. 是 一 個 有 歡 樂 和 娛 樂 的 休 閒 設 施, 提 供 比 一 般 遊 樂 園 更 深 刻 的 印 象 及 感 動 的 體 驗 5. 主 題 遊 樂 園 可 給 遊 客 事 前 印 象, 對 遊 客 提 高 選 擇 的 動 機, 但 也 有 選 擇 性 6.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演 出 環 境 及 設 備 產 業 7. 加 入 有 吸 引 力 的 遊 憩 設 施 和 活 動, 並 包 含 商 品 零 售 業 及 服 務 性 的 綜 合 性 產 業 主 題 遊 樂 園 除 了 具 有 上 述 主 要 特 色 之 外, 還 要 能 滿 足 顧 客 下 述 的 心 理 體 驗 : 1. 內 在 的 滿 足 感 : 讓 顧 客 感 受 到 美 好 的 滿 足 及 歡 樂 的 愉 悅 2. 自 由 感 : 感 覺 自 由 放 鬆, 不 受 工 作 及 身 份 的 束 縛, 自 由 自 在 地 感 受 周 邊 的 人 與 物 3. 投 入 感 : 高 度 的 參 與 投 入, 達 到 忘 我 的 境 界 4. 興 奮 感 : 追 求 新 鮮 複 雜 及 歷 險 的 感 受 5. 即 興 感 : 享 受 到 不 按 理 出 牌 意 料 之 外 心 理 受 到 衝 擊 的 體 驗 和 快 樂 的 享 受 至 於 如 何 滿 足 顧 客 的 心 理 體 驗 則 有 賴 於 園 區 是 否 營 造 出 鮮 明 的 主 題 意 象, 並 且 能 夠 充 分 運 用 本 身 所 營 造 出 來 的 意 象, 掌 握 住 遊 客 的 情 緒 反 應, 加 深 遊 客 的 印 象, 進 而 提 高 遊 客 的 重 遊 率 第 二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發 展 歷 程 一 主 題 遊 樂 園 簡 史 根 據 謝 其 淼 (1995)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書 中 的 敘 述 可 知,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歷 史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西 元 前 四 世 紀 的 古 希 臘 羅 馬 時 期 上 流 社 會 的 貴 族 為 了 避 暑, 在 海 邊 或 山 中 建 造 鄉 野 別 墅, 設 有 花 園 劇 院 和 佔 地 廣 闊 的 浴 池 等 設 施 十 五 世 紀 開 始, 城 市 間 的 貿 易 日 漸 頻 繁, 各 城 鎮 為 了 交 易 貨 物 而 形 成 市 集, 這 些 市 集 往 往 聚 集 大 量 人 潮, 人 潮 所 在 之 處 就 會 招 來 不 同 的 表 演 和 娛 樂, 如 遊 戲 音 樂 舞 蹈 和 雜 耍 等 等 活 動 十 六 世 紀 因 貿 易 交 易 型 態 的 改 變, 開 始 出 現 了 旋 轉 木 馬 等 設 施, 讓 市 集 能 吸 引 更 多 人 潮, 於 是 便 產 生 了 所 謂 的 遊 樂 場 (Amusement Park) 十 七 世 紀 的 法 國 人 也 常 在 夏 天 午 後 的 公 園 閒 逛 散 步, 享 受 著 花 園 景 觀 及 運 動 設 施 等 休 閒 活 動, 旁 邊 伴 隨 著 叫 賣 的 飲 食 攤 提 供 小 吃 及 飲 料, 即 使 在 夜 間 依 然 有 照 明 設 施 的 輔 助 以 利 活 動 的 進 行, 此 被 視 為 短 期 市 集 與 遊 樂 場 的 變 奏 文 獻 記 載 最 早 的 遊 樂 園 則 為 1661 年 倫 敦 的 3

4 Walks Hall,ㄧ 直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美 國 工 藝 技 術 的 進 步 與 新 式 材 料 提 供 遊 樂 園 發 展 的 背 景, 機 械 工 業 開 始 運 用 於 遊 樂 園 中 在 1893 年 哥 倫 比 亞 博 覽 會, 喬 治. 菲 利 斯 (George W. Gale Ferris) 發 明 了 摩 天 輪, 使 美 國 的 遊 樂 園 開 始 興 起, 也 使 原 先 由 人 力 表 演 的 型 態 轉 變 為 騎 乘 式 機 械 設 施, 該 設 施 的 設 計 也 越 來 越 大 膽 刺 激, 新 式 材 料 的 應 用 則 提 高 其 安 全 性 二 十 世 紀 初, 大 眾 運 輸 業 幫 助 提 高 遊 樂 場 的 吸 引 力, 之 後 各 項 技 術 創 新 運 輸 系 統 改 變, 使 得 遊 樂 設 施 製 造 與 運 用 更 加 繁 榮 1955 年, 當 華 德 迪 士 尼 (Walt Disney) 已 成 功 建 立 自 己 的 卡 通 王 國 時, 發 現 當 時 一 般 的 遊 樂 園 缺 少 了 一 種 家 庭 娛 樂 的 特 質, 於 是 其 將 米 老 鼠 白 雪 公 主 等 卡 通 主 題 結 合 遊 樂 園, 建 造 七 大 主 題 區 中 综 合 了 建 築 展 示 娛 樂 購 物 餐 飲 音 樂 色 彩 刺 激 與 服 務 等 1971 年 佛 羅 里 達 的 迪 士 尼 世 界 (Disney World) 開 幕 後, 成 為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每 年 至 少 吸 引 約 2500 萬 人 遊 客,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發 展 方 始 受 各 界 矚 目, 並 於 1980 年 代 遊 客 人 數 快 速 成 長, 逐 漸 發 展 至 鼎 盛, 而 至 1990 年 代 則 有 趨 於 平 緩 的 狀 況 迪 士 尼 重 新 界 定 了 遊 樂 園 的 範 疇, 也 賦 予 原 本 卡 通 王 國 全 新 的 視 野 迪 士 尼 的 夢 幻 場 景 與 角 色, 成 為 美 國 遊 樂 園 的 招 牌 風 格, 市 場 拓 展 至 日 本 東 京 迪 士 尼 法 國 巴 黎 迪 士 尼, 其 中 以 日 本 東 京 迪 士 尼 超 過 九 成 顧 客 回 流 率 最 為 成 功, 日 本 對 西 方 文 化 認 同 感 高, 以 及 電 視 媒 體 操 作 得 當, 例 如 : 日 劇 常 以 東 京 迪 士 尼 作 為 主 要 約 會 場 所, 將 此 文 化 與 意 象 深 入 生 活 之 中 應 為 其 主 要 成 功 原 因 2005 年 成 立 的 香 港 迪 士 尼, 其 高 額 投 入 的 資 本 及 人 力 可 能 將 影 響 爾 後 亞 洲 地 區 主 題 遊 樂 園 競 爭 市 場 瓜 分 二 全 球 主 題 遊 樂 園 發 展 現 況 隨 著 交 通 運 輸 發 達 及 尖 端 科 技 進 步,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不 斷 翻 新,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發 展 亦 日 新 月 異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迪 士 尼 是 全 球 規 模 最 大 的 主 題 遊 樂 園,1955 年 在 加 州 阿 那 罕 姆 市 開 幕 以 來, 主 題 遊 樂 園 便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拓 展, 而 東 京 海 洋 迪 士 尼 亦 於 2002 年 開 幕 時 吸 引 了 大 量 遊 客, 高 達 九 成 的 重 遊 率 已 被 視 為 最 成 功 的 主 題 園, 因 此 迪 士 尼 一 直 以 來 被 視 為 全 球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風 向 球, 但 擴 張 太 快 的 結 果, 也 註 定 了 歐 洲 迪 士 尼 ( 後 改 為 巴 黎 迪 士 尼 ) 的 營 運 虧 損 的 命 運 大 部 分 的 投 資 觀 察 家 皆 看 好 該 市 場 商 機 應 有 無 限 成 長 可 能 性, 然 而 因 為 氣 候 文 化 和 資 金 調 度 等 問 題 在 開 幕 不 到 兩 年 的 時 間 內, 歐 洲 迪 士 尼 需 再 借 貸 17,500 萬 美 金 才 能 維 持 其 營 運, 三 個 月 後, 面 臨 關 閉 的 危 機, 並 持 續 虧 損 2003 年 日 本 的 豪 斯 登 堡 因 經 濟 不 景 氣 影 響 及 東 京 迪 士 尼 和 環 球 影 城 的 夾 殺 之 下, 負 債 高 達 2,290 億 日 幣, 並 向 日 本 法 院 提 出 破 產 保 護 2005 年 成 立 的 香 港 迪 士 尼 陸 續 加 入 戰 局, 成 為 全 球 第 五 座 迪 士 尼 樂 園, 據 估 計 興 建 完 成 後 首 年 旅 客 人 次 將 高 達 600 萬 人 收 益 高 達 83 億 港 元, 未 來 全 球 主 題 遊 樂 園 競 爭 環 境 亦 日 趨 激 烈 4

5 三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發 展 現 況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發 展 最 早 是 在 日 據 時 代 1935 年, 於 台 北 所 舉 行 的 台 灣 博 覽 會 開 始, 確 切 地 點 於 現 今 的 二 二 八 公 園 南 側 介 壽 路 一 帶 將 其 闢 為 小 供 之 國 ( 兒 童 園 地 ), 設 有 飛 行 塔 離 心 吊 椅 及 小 火 車 等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展 示 內 容 以 日 本 內 地 台 灣 南 洋 文 化 及 產 業 為 主, 為 期 50 天 的 公 辦 短 期 性 質, 為 台 灣 產 業 界 及 民 眾 示 範 了 一 個 大 規 模 的 遊 樂 園 原 型, 也 開 啟 了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首 次 在 台 灣 出 現 的 紀 錄 ( 謝 其 淼,1995)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發 展 依 年 代 順 序 劃 分 如 下 表 1-1: 表 1-1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發 展 沿 革 年 代 時 期 生 命 週 期 沿 革 特 色 1970 年 以 前 導 入 期 1946 年 台 灣 光 復 後, 台 北 市 政 府 接 此 時 期 屬 單 一 導 向 賣 方 管 圓 山 動 物 園 及 兒 童 遊 園 地, 後 者 市 場 時 期, 公 部 門 持 續 整 曾 在 1958 年 租 給 民 間 經 營 更 名 為 建, 民 間 投 資 風 氣 尚 未 興 中 山 兒 童 樂 園, 在 1967 年 台 北 盛 市 改 制 後 又 收 回 改 為 市 立 動 物 園 附 設 的 兒 童 遊 樂 園 1971~1980 年 成 長 前 期 1971 年 起 政 府 開 放 了 森 林 遊 樂 區 民 營 投 資 業 者 見 市 場 利 提 供 民 眾 觀 光, 間 接 帶 動 遊 樂 園 發 多 便 逐 漸 投 入, 此 時 期 屬 展 台 灣 的 民 營 遊 樂 園 在 1971 年 的 大 眾 化 導 向 賣 方 市 場 時 大 同 水 上 樂 園 最 早 開 設 雲 霄 期,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蓬 勃 的 飛 車, 因 深 具 刺 激 而 大 受 歡 迎, 時 代 因 而 帶 動 民 間 投 資 興 建 各 地 遊 樂 園 風 氣 達 10 年 之 久 1981~1990 年 成 長 後 期 分 別 於 1983 年 及 1984 開 幕 的 亞 哥 主 題 意 識 開 始 加 入 遊 樂 花 園 和 小 人 國, 其 構 想 和 規 園 規 劃 中, 此 時 期 為 分 眾 劃 都 突 破 了 以 往 以 機 械 設 施 為 主 多 元 導 向 賣 方 市 場 時 代 的 遊 樂 園 經 營 型 態, 主 題 意 識 的 遊 樂 園 開 始 在 台 灣 發 展 1991 年 之 後 成 熟 期 劍 湖 山 世 界 六 福 村 九 族 文 化 村 此 時 期 的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逐 漸 在 台 灣 遊 樂 園 市 場 佔 有 主 導 園 產 業 呈 現 大 型 化 多 元 地 位, 其 後 有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及 花 蓮 化 發 展 的 趨 勢, 國 民 所 得 海 洋 公 園 陸 續 加 入 競 爭 市 場 增 加, 遊 憩 旅 遊 需 求 亦 更 加 提 高, 遊 憩 價 值 觀 變 成 資 訊 化 價 值 導 向 的 買 方 市 場 時 代 資 料 來 源 : 傅 屏 華 (1992) 和 謝 其 淼 (1995) 5

6 依 據 觀 光 局 (2003) 統 計, 台 灣 地 區 每 年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成 長 率 約 5%, 在 九 十 年 度 公 民 營 風 景 遊 樂 區 考 核 競 賽 中, 被 評 定 為 特 優 等 的 有 劍 湖 山 世 界 六 福 村 主 題 樂 園 九 族 文 化 村 西 湖 渡 假 村 小 人 國 小 叮 噹 科 學 遊 樂 區 大 世 界 國 際 村 走 馬 瀨 農 場 等 八 處 自 台 灣 的 主 要 大 型 遊 樂 園 被 號 稱 為 三 六 九 獨 霸 時 期 以 來 以 來, 劍 湖 山 六 福 村 九 族 文 化 村 等 遊 樂 園 在 彼 此 競 爭 遊 客 人 次 的 競 賽 中 持 續 維 持 卓 越 成 績, 連 續 幾 年 皆 被 評 比 為 優 等, 成 為 台 灣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主 題 樂 園 2002 年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加 入 戰 場, 由 於 創 新 採 用 水 陸 雙 選 擇 的 入 園 方 式, 開 幕 第 一 年 即 有 902,370 遊 客 人 次 的 佳 績, 並 逐 年 成 長 瓜 分 並 威 脅 劍 湖 山 世 界 的 龍 頭 地 位 2004 年 花 蓮 海 洋 公 園 崛 起, 其 兼 具 水 陸 設 施 及 鯨 豚 表 演 等 親 水 性 特 質, 逐 漸 成 為 台 灣 遊 樂 園 市 場 後 起 之 秀,2004 年 的 遊 客 人 數 排 名 即 已 超 過 九 族 文 化 村 ( 如 表 1-2) 如 上 所 述, 遊 樂 園 產 業 需 不 斷 地 於 軟 硬 體 設 備 上 創 新 變 化, 方 能 於 消 費 者 挑 剔 且 喜 新 厭 舊 的 買 方 市 場 裡 長 久 生 存 表 ~2004 年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遊 客 人 次 排 行 排 名 年 代 公 司 入 園 人 次 公 司 入 園 人 次 公 司 入 園 人 次 1 劍 湖 山 世 界 1,775,017 劍 湖 山 世 界 2,055,149 劍 湖 山 世 界 1,960,227 2 六 福 村 1,638,667 六 福 村 1,207,168 六 福 村 1,459,627 3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902,370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1,203,931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1,038,716 4 九 族 文 化 村 558,009 九 族 文 化 村 948,243 九 族 文 化 村 907,353 5 小 人 國 557,248 小 人 國 445,793 小 人 國 789,554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2~2004) 第 三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分 類 ( 一 ) 謝 其 淼 (1995) 提 出 的 分 類 : 1. 以 基 地 面 積 區 分 : 大 型 遊 樂 園 的 基 地 面 積 須 有 40 公 頃 以 上 2. 以 停 留 時 間 區 分 : 遊 客 在 大 型 遊 樂 園 的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6 小 時, 小 型 遊 樂 園 則 大 約 停 留 1 至 2 小 時, 其 原 因 在 於 遊 客 最 大 忍 受 的 交 通 時 間 約 為 距 離 2 小 時 的 車 程 3. 以 市 場 區 位 人 口 區 分 : 周 圍 一 小 時 車 程 以 內 的 市 場 區 位 人 口 至 少 多 達 200 萬 人, 在 2 至 3 小 時 車 程 內 的 市 場 區 位 人 口, 也 要 有 200 萬 人 以 上 6

7 除 上 述 外, 謝 其 淼 (1995) 對 世 界 上 現 存 的 遊 樂 園 加 以 分 類, 包 括 : 1. 以 人 類 社 會 的 民 俗 為 主 題 2. 以 斷 代 史 為 主 題 : 其 中 包 含 了 以 神 話 遺 跡 的 資 源 為 主 題 的 遊 樂 園 3. 珍 奇 動 物 鳥 類 4. 以 建 築 環 境 的 縮 小 化 : 如 小 人 國 5. 以 產 業 為 主 題 : 以 地 方 產 業 傳 統 工 業 為 主 題 6. 以 藝 術 為 主 題 : 電 影 藝 術 為 園 區 組 成 元 素 7. 遊 戲 類 : 包 含 機 械 娛 樂 運 動 8. 幻 想 類 : 卡 通 或 小 說 幻 想 9. 以 科 技 為 主 題 10. 自 然 資 源 類 : 花 卉 庭 園 為 主 題 11. 綜 合 類 ( 二 ) 黃 孫 權 (1991) 根 據 主 題 性 的 分 類 : 1. 機 械 娛 樂 類 : 根 據 機 械 與 科 技 原 理, 組 成 具 有 價 值 的 動 態 機 械 綜 合 遊 樂 園, 如 劍 湖 山 世 界 八 仙 樂 園 等 2. 神 話 童 謠 類 : 包 括 小 人 國 悟 智 樂 園 大 聖 御 花 園 等 3. 電 影 觀 光 類 : 結 合 電 影 製 作 與 觀 光 之 方 式 而 組 成 的 主 題 園 例 如 中 影 文 化 城 台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等 4. 地 域 文 化 類 : 以 台 灣 特 有 文 化 風 俗 結 合 娛 樂, 或 與 宗 教 相 結 合 而 成 如 台 灣 民 俗 村 九 族 文 化 村 八 卦 山 樂 園 等 5. 動 植 物 觀 賞 類 : 以 動 物 或 植 物 景 觀 為 主 題 的 遊 樂 園, 例 如 六 福 村 亞 哥 花 園 等 ( 三 ) 何 中 華 黃 燕 釗 (1991) 以 台 灣 遊 樂 園 為 例, 提 出 規 劃 設 計 模 式 之 分 類 : 1. 機 械 娛 樂 類 : 利 用 鋼 材 油 壓 裝 置 電 動 機 等 各 種 機 械 設 備, 組 成 具 有 娛 樂 價 值 的 動 態 機 械, 提 供 顧 客 從 中 體 驗 新 奇 與 趣 味, 如 雲 林 劍 湖 山 世 界 2. 景 觀 花 園 類 : 具 有 美 學 藝 術 的 視 覺 空 間, 動 線 安 排 宜 配 合 景 緻 設 計, 空 間 的 收 放 效 果 可 運 用 花 草 樹 木 塑 造 之, 如 台 中 亞 哥 花 園 3. 動 物 園 類 : 利 用 對 珍 奇 異 獸 的 好 奇 心 理 來 吸 引 遊 客 入 園, 發 揮 娛 樂 本 質 與 社 教 功 能, 如 木 柵 動 物 園 4. 歷 史 文 化 類 : 以 歷 史 記 錄 人 類, 以 文 化 追 求 人 類 生 活 中 的 真 善 美, 屬 寓 教 於 樂 價 值 最 高 的 一 類, 分 為 小 人 國 ( 如 龍 潭 小 人 國 ) 電 影 文 化 山 地 文 化 ( 九 族 文 化 村 ) 民 俗 文 物 ( 台 灣 民 俗 村 ) 童 話 傳 說 蠟 像 館 科 技 生 物 等 5. 遊 戲 景 觀 類 : 遊 戲 景 觀 大 抵 分 為 三 類, 大 地 遊 戲 場 冒 險 遊 戲 場 和 野 外 健 身 遊 戲 場, 如 烏 來 湖 山 原 野 樂 園 6. 森 林 遊 樂 類 : 可 從 事 散 步 野 餐 露 營 健 行 登 山 釣 魚 等 等 於 森 林 內 從 事 的 活 動, 如 惠 蓀 林 場 7

8 ( 四 ) 鄭 嘉 文 等 人 的 分 類 (2000) 鄭 嘉 文 等 人 (2000) 將 遊 樂 區 依 主 題 加 以 分 類, 區 分 為 水 資 源 森 林 山 岳 動 植 物 展 示 宗 教 觀 光 人 文 主 題 公 園 景 觀 花 園 教 育 性 主 題 樂 園 產 業 觀 光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非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等 十 大 類, 如 表 1-3 所 示 表 1-3 主 題 遊 樂 區 之 分 類 類 型 遊 樂 區 名 稱 水 資 源 和 平 島 公 園 海 星 遊 艇 樂 園 龍 珠 灣 渡 假 中 心 龍 谷 天 然 遊 樂 園 小 琉 球 海 底 觀 光 潛 水 船 吉 貝 海 上 樂 園 森 林 山 岳 雲 仙 樂 園 野 人 谷 桃 花 源 渡 假 村 樂 樂 谷 休 閒 中 心 萬 瑞 森 林 樂 園 東 勢 林 場 森 林 遊 樂 區 杉 林 溪 遊 樂 區 觀 音 瀑 布 風 景 區 動 植 物 展 示 海 洋 世 界 金 鳥 海 族 樂 園 地 球 村 動 物 遊 樂 區 宗 教 觀 光 大 佛 遊 樂 區 人 文 主 題 公 園 小 人 國 六 福 村 主 題 遊 樂 園 童 話 世 界 古 奇 峰 育 樂 園 香 格 里 拉 遊 樂 園 新 中 國 城 遊 樂 世 界 東 山 樂 園 景 觀 花 園 達 樂 花 園 珍 珠 嶺 海 角 樂 園 大 自 然 花 園 遊 樂 區 林 口 度 假 村 大 聖 遊 樂 世 界 西 湖 渡 假 村 亞 哥 花 園 教 育 性 主 題 樂 園 小 叮 噹 科 學 遊 樂 區 產 業 觀 光 味 全 埔 心 農 場 長 青 谷 森 林 遊 樂 區 走 馬 瀨 農 場 械 械 遊 樂 設 施 八 仙 樂 園 亞 洲 樂 園 卡 多 里 山 上 樂 園 新 百 果 山 遊 樂 園 劍 湖 山 世 界 悟 智 樂 園 潮 洲 假 期 樂 園 非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湖 山 原 野 樂 園 資 料 來 源 : 鄭 嘉 文 等 (2000) 第 四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產 業 特 性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991) 指 出 遊 樂 園 須 具 備 六 點 特 性 : ( 一 ) 資 金 來 源 與 經 營 主 體 為 民 間 組 織 ( 二 ) 有 一 定 經 營 管 轄 區 域 範 圍, 並 擁 有 土 地 之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 三 ) 有 收 費 之 主 要 入 口 ( 四 ) 場 所 內 之 內 部 或 主 要 內 容 為 人 工 景 觀 遊 覽 活 動 式 或 參 與 活 動 式, 或 使 用 機 械 式 活 動 遊 戲 設 施 ( 五 ) 經 營 主 體 或 其 分 散 機 構 與 經 營 活 動 位 於 同 一 基 地 ( 六 ) 所 提 供 之 遊 憩 機 會 以 戶 外 遊 憩 活 動 為 主 8

9 除 以 上 外, 主 題 遊 樂 園 仍 具 有 不 同 於 其 他 產 業 的 特 性,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綜 合 性 產 業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由 適 合 主 題 的 事 物 所 構 成, 這 是 簡 單 的 說 法, 具 體 的 構 成 元 素 則 是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的 產 業 在 外 在 的 大 環 境 上, 無 論 政 府 民 間 企 業, 抑 或 非 營 利 事 業 都 不 可 能 單 獨 地 建 立 主 題 遊 樂 園 事 業, 因 為 主 題 遊 樂 園 與 政 府 的 土 地 政 策 交 通 政 策, 以 及 與 其 他 休 閒 或 遊 憩 業 都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不 可 能 自 行 其 是 這 些 因 素 組 成 一 個 有 機 的 組 織 網, 主 題 遊 樂 園 需 要 建 立 在 這 個 良 好 的 組 織 網 中, 方 能 適 得 其 所 的 發 揮 其 功 能 在 內 在 的 小 環 境 中, 自 規 劃 階 段 開 始, 歷 經 建 設 營 運 階 段, 一 直 到 輔 助 機 能 階 段, 各 業 務 領 域 均 必 須 相 互 結 合, 同 時 融 入 科 技 歷 史 文 學 藝 術 電 腦 產 品 開 發 資 源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 等, 構 成 一 個 包 含 現 有 服 務 業 在 內 的 另 一 種 全 新 的 綜 合 性 產 業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構 成 元 素 如 圖 2 所 示 市 場 調 查 資 源 調 查 法 規 調 查 規 劃 階 段 創 意 構 思 與 概 念 顧 問 土 地 開 發 硬 體 設 計 製 作 模 型 營 建 造 園 色 彩 建 設 階 段 節 目 規 劃 音 樂 服 裝 照 明 佈 景 與 道 具 自 動 控 制 人 才 教 育 遊 客 服 務 安 全 維 護 營 運 階 段 行 銷 促 銷 活 動 整 體 表 現 賣 餐 店 廳 輔 助 機 能 使 用 權 管 理 專 利 權 管 理 旅 館 不 動 產 管 理 圖 1-2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構 成 元 素 9

10 ( 二 ) 大 型 化 的 發 展 據 調 查, 全 世 界 遊 客 能 超 過 1,000 萬 人 次 者, 唯 有 迪 斯 耐 樂 園 其 中 佛 羅 里 達 的 迪 斯 耐 樂 園 一 年 約 有 2,600 萬 人 次,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約 有 1,600 萬 人 次, 洛 杉 磯 迪 斯 耐 樂 園 則 約 有 1,300 萬 人 次, 三 家 合 計 達 5,500 萬 人 次 從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歷 史 觀 察, 一 般 認 為 遊 客 的 上 限 為 500 萬 人 次, 要 超 越 這 個 標 準, 著 實 不 易, 但 上 述 三 家 迪 斯 耐 樂 園 的 遊 客 都 超 過 千 萬 人 次, 這 表 示 其 非 普 通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其 特 點 就 是 朝 大 型 化 發 展, 此 趨 勢 同 時 也 帶 動 其 他 主 題 遊 樂 園 競 相 朝 此 方 向 努 力 主 題 遊 樂 園 大 型 化 的 最 大 原 因, 在 建 設 大 型 遊 樂 園 可 提 高 產 業 的 營 運 能 力, 因 為 從 消 費 者 的 立 場 來 看, 唯 有 大 型 化 複 合 化 才 能 滿 足 多 樣 化 的 休 閒 需 求, 大 型 且 經 緻 的 設 施 是 消 費 者 最 殷 切 的 願 望, 這 種 情 勢 可 能 還 會 持 續 一 段 時 間, 因 為 一 般 國 民 的 工 作 時 間 逐 漸 縮 短 自 由 閒 暇 時 間 已 相 對 增 加 ( 三 )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寡 佔 事 業 美 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產 業 雖 然 發 達, 但 現 階 段 仍 由 迪 斯 耐 樂 園 布 許 遊 樂 園 德 州 六 旗 及 皇 冠 娛 樂 等 四 家 大 型 公 司 所 獨 佔, 這 四 家 公 司 占 全 美 主 題 遊 樂 園 全 年 遊 客 的 80% 以 上, 是 典 型 的 寡 佔 產 業 在 台 灣 主 題 遊 樂 園 市 場 中, 同 樣 由 少 數 大 型 業 者 佔 據 大 部 分 顧 客 群, 為 一 種 龐 大 資 本 且 寡 佔 性 強 的 產 業, 如 劍 湖 山 世 界 六 福 村 九 族 文 化 村 月 眉 育 樂 世 界, 以 及 花 蓮 海 洋 公 園 等 其 成 為 寡 佔 產 業 的 原 因 為 : 1. 這 種 產 業 必 須 投 下 巨 大 資 本, 外 界 企 業 深 切 瞭 解 新 加 入 者 永 遠 趕 不 上 原 有 的 企 業 一 般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建 設 經 費 動 輒 數 億 美 元 以 上, 這 還 不 包 括 新 購 的 土 地 成 本 及 整 地 費 用 在 內 此 外, 營 運 所 需 的 人 才 培 育 及 軟 體 的 開 發, 亦 需 要 相 當 龐 大 的 經 費 2. 這 些 成 本 雖 然 不 是 輕 而 易 舉, 但 投 入 後 的 資 源 及 所 造 成 的 人 才 及 軟 體, 就 累 積 為 企 業 獨 自 的 技 術, 因 此, 美 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多 會 以 同 樣 的 基 本 構 思, 展 開 連 鎖 性 的 經 營, 這 是 為 了 充 分 轉 用 已 發 展 完 成 的 經 營 技 術, 在 不 同 商 圈 的 其 他 地 區 做 相 同 的 業 務, 而 逐 漸 形 成 由 大 公 司 寡 佔 市 場 的 局 面 反 之, 缺 乏 這 種 經 營 技 術 的 企 業, 要 想 投 入 經 營 新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必 須 從 頭 開 始, 就 更 顯 困 難, 由 此, 新 的 競 爭 者 自 然 就 很 難 加 入 這 個 戰 場 ( 四 )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地 區 性 產 業 從 分 析 世 界 各 地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支 持 條 件 來 看, 人 口 數 交 通 狀 況 及 競 爭 業 者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選 地 條 件 基 於 這 些 條 件, 主 題 遊 樂 園 可 概 略 區 分 下 列 幾 種 型 態 : 1. 大 都 市 中 心 或 近 郊 型 :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都 以 大 都 市 的 消 費 者 為 對 象, 如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惟 雖 有 絕 對 的 優 勢, 但 在 用 地 的 取 得 單 位 成 本 及 自 然 環 境 等 方 面, 反 而 會 變 成 不 利 的 負 擔 10

11 2. 地 方 都 市 或 其 近 郊 型 : 美 國 的 德 州 六 旗 公 司 及 皇 冠 娛 樂 公 司 等, 基 本 上 都 是 屬 於 這 種 型 態, 因 為 依 存 地 方 都 市 的 購 買 力, 規 模 上 雖 稱 不 上 超 大 型, 但 可 以 相 同 的 構 思 概 念, 在 不 同 都 市 做 連 鎖 性 的 經 營 為 其 特 徵 註 以 上 這 兩 種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對 市 場 區 位 的 依 賴 程 度 極 深, 周 圍 1 小 時 車 程 內 的 主 要 市 場 區 位 的 人 口 至 少 要 多 達 200 萬 人, 在 2~3 小 時 車 程 內 的 次 要 市 場 區 位 人 口, 旅 客 可 在 一 天 之 內 往 返 者, 亦 要 有 200 萬 人 以 上 在 美 國, 大 部 分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設 計 是 以 150 哩 範 圍 內 的 居 民 為 市 場 重 點, 雖 然 地 區 遼 闊, 散 居 各 地, 但 由 於 高 速 公 路 方 便 發 達, 大 部 分 可 自 行 開 車 前 往 遊 客 交 通 時 間 與 停 留 園 內 時 間 成 正 比 關 係, 如 園 中 可 能 的 停 留 時 間 不 超 過 6 小 時, 遊 客 多 不 會 考 慮 花 2 小 時 時 間 開 ( 坐 ) 車 前 往, 再 花 2 小 時 回 家 當 然, 鄰 近 最 好 有 大 眾 捷 運 交 通 系 統, 否 則 至 少 要 有 一 條 能 夠 容 納 大 量 交 通, 並 且 良 好 交 匯 地 點 的 主 要 道 路, 和 一 條 輔 助 性 可 作 為 緊 急 出 口 的 次 要 道 路 3. 小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型 : 這 類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設 施 大 多 是 設 在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主 要 市 場 附 近 的 附 屬 遊 樂 園, 或 是 藉 助 某 些 歷 史 悠 久, 具 有 觀 光 價 值 的 地 區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如 果 是 獨 處 於 一 個 角 落, 小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所 能 吸 引 的 遊 客, 往 往 寥 寥 可 數, 但 這 些 小 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如 能 以 不 同 的 組 合 聚 集 在 一 起 時, 卻 可 以 藉 多 樣 化 的 設 施 成 為 著 名 的 觀 光 據 點 據 統 計 指 出, 一 般 遊 客 停 留 在 小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時 間 大 約 是 1~2 小 時, 但 令 人 意 外 的 是, 同 樣 是 一 天 的 旅 程, 一 般 遊 客 在 數 個 小 型 遊 樂 園 的 花 費, 往 往 比 停 留 在 一 個 大 型 遊 樂 園 還 要 高 出 許 多 4. 設 在 避 暑 或 觀 光 勝 地 的 型 態 : 這 類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雖 然 在 人 口 數 及 交 通 便 利 性 上 較 差, 但 有 優 良 的 自 然 景 觀 及 用 地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點 5. 完 全 的 山 林 原 野 或 人 口 稀 少, 尚 未 聚 集 的 地 區 作 全 新 的 展 開 型 : 為 平 衡 人 口 聚 集 及 設 施 的 規 模, 甚 至 必 須 在 附 近 配 合 籌 建 大 型 的 渡 假 村 購 物 中 心 及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以 遠 隔 的 商 圈 作 為 市 場 標 的, 規 模 之 大 及 構 思 之 先 進, 確 是 史 無 前 例, 其 投 資 風 險 雖 大, 但 成 功 後 的 效 益 也 大, 但 這 也 只 能 算 是 特 例, 並 非 常 態 ( 五 ) 主 題 的 多 樣 化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經 營 者 運 用 人 力 財 力 及 物 力 興 建 相 關 設 施, 開 發 遊 憩 資 源 為 商 品 提 供 多 樣 性 的 娛 樂 休 閒 機 會, 其 基 本 的 理 念 為 : 1.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開 發 及 活 動 的 推 展, 實 際 上 是 受 消 費 者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及 設 施 等 四 大 因 素 的 影 響, 其 影 響 有 如 生 態 體 系, 呈 現 一 種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狀 態 2.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活 動 型 態 目 的 需 求 及 行 為 等, 不 但 受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的 影 響, 也 受 消 費 者 生 活 時 尚 的 支 配 而 呈 現 多 樣 性,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對 服 務 客 層 的 選 擇, 決 定 了 主 題 的 方 向 及 型 式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於 1992 年 赴 美 考 察 10 個 主 題 遊 樂 園 後, 即 將 其 中 的 主 題 加 以 區 11

12 分 為 包 括 歷 史 文 化 幻 想 電 影 電 視 刺 激 海 洋 和 自 然 保 育 等 項, 可 謂 多 采 多 姿, 各 具 特 色 ( 六 ) 技 術 合 作 費 用 高 昂 美 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從 迪 斯 耐 樂 園 在 1995 年 開 幕 算 起, 已 有 37 年 的 歷 史, 其 間 傳 承 好 萊 塢 的 電 影 技 術 及 自 行 累 積 的 人 才 和 經 營 技 術, 可 説 是 世 界 一 流, 其 他 如 日 本 法 國 等, 在 文 化 藝 術 及 電 影 方 面 都 相 當 圓 熟 的 國 家,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建 設 方 面 至 少 還 落 後 美 國 30 年 日 本 在 1970 年 代 後 期 開 始 研 究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可 行 性 時, 也 曾 考 慮 過 這 個 問 題, 從 頭 自 行 研 究 開 發 並 非 不 可 能, 因 為 節 目 造 型 音 樂 及 軟 體 等 都 需 要 點 點 滴 滴 累 積 而 成, 可 能 要 費 10 年, 甚 至 20 年 才 能 達 到 美 國 現 有 的 水 準, 尤 其 是 在 娛 樂 軟 體 基 礎 上, 本 來 就 非 美 國 人 的 對 手, 實 在 沒 有 把 握 十 年 之 後 能 創 造 培 養 出 如 米 老 鼠 級 受 大 眾 喜 愛 的 偶 像, 既 然 沒 有 把 握, 全 盤 因 進 現 有 的 高 水 準 軟 硬 體 之 後, 再 圖 消 化 改 良, 逐 漸 本 土 化 以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為 例, 每 年 支 付 給 華 德 迪 斯 耐 公 司 的 技 術 合 作 費 約 102 億 日 圓 ( 約 8,500 萬 美 元 ), 佔 總 營 業 額 的 7% 左 右 由 此 可 見, 尋 求 世 界 著 名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技 術 合 作, 除 可 立 刻 移 轉 現 有 軟 硬 體 知 名 度 可 縮 短 開 發 及 投 資 回 收 時 間 及 成 功 的 機 率 可 能 較 高 等 之 外, 技 術 權 利 金 之 昂 貴, 反 將 可 能 成 為 一 沉 重 的 長 期 負 擔, 得 失 之 間 宜 先 作 嚴 謹 的 評 估, 不 宜 貿 然 行 之 ( 七 ) 高 風 險 產 業 由 於 休 閒 活 動 不 是 生 活 必 需 品, 而 且 受 消 費 者 生 活 時 尚 及 習 慣 的 影 響, 處 處 充 滿 變 數 和 不 確 定 性, 隨 時 都 可 能 遭 受 非 議 和 挫 折 因 此, 為 了 提 高 其 可 行 性 和 降 低 風 險, 無 論 那 一 類 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在 開 發 計 劃 時, 都 應 將 下 列 可 能 的 影 響 和 風 險 因 素 列 入 考 量, 並 預 作 因 應 1. 消 費 者 風 險 : 在 開 發 規 劃 階 段, 大 多 數 雖 然 也 請 市 場 專 家 作 過 人 口 統 計 分 析 休 閒 習 慣 調 查, 先 選 定 市 場 目 標, 進 行 一 連 串 嚴 密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後, 才 繼 續 進 行 下 去 的, 但 這 一 切 預 估 作 業 都 是 主 觀 的 藝 術, 而 非 絕 對 的 科 學, 只 能 供 作 內 部 規 劃 及 經 營 指 標 的 參 考, 對 消 費 者 並 無 約 束 力, 不 甭 經 由 契 約 預 作 安 排, 更 無 人 可 提 供 長 期 的 業 務 保 障, 變 為 消 費 者 口 味 變 化 莫 測 的 傾 向, 及 隨 時 可 能 加 入 的 競 爭 者, 立 即 影 響 遊 憩 需 求 量, 面 對 這 種 風 險, 唯 有 朝 主 題 的 獨 創 性 和 服 務 的 精 緻 化, 來 滿 足 消 費 者 日 益 提 高 的 品 味 需 求, 建 立 口 碑 以 廣 招 徠, 並 設 法 維 持 相 當 的 重 遊 率, 可 能 是 較 穩 健 的 永 續 經 營 策 略 2. 開 發 及 營 建 風 險 : 在 申 請 土 地 開 發 及 營 建 的 過 程 中, 由 於 相 關 法 令 和 主 管 單 位 政 出 多 門 的 繁 雜, 建 設 計 劃 可 能 需 經 不 斷 地 修 正, 最 後 也 許 已 被 迫 改 得 面 目 全 非, 尤 其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通 常 用 地 廣 大, 都 市 地 價 高 昂 不 但 無 法 負 擔, 也 找 不 到 這 類 大 面 積 的 土 地, 唯 有 求 諸 於 非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的 山 坡 地, 但 由 於 申 請 開 發 的 限 制, 政 府 有 關 機 關 的 核 准 程 序 緩 慢, 縱 使 審 查 順 利, 取 得 雜 項 執 照 最 快 也 非 三 五 年 莫 12

13 辦, 如 果 申 請 不 順 利 或 未 能 通 過 時, 已 投 資 的 成 本 如 何 回 收? 如 果 不 能 回 收, 有 無 其 他 計 畫 可 資 替 代? 或 一 開 始 就 先 以 共 同 開 發 方 式 申 辦, 核 准 之 後 再 依 約 定 條 件 購 置 土 地, 這 些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事 前 宜 請 有 經 驗 的 專 業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先 作 評 估, 預 作 規 劃, 以 降 低 風 險 3. 資 金 籌 措 風 險 : 基 本 上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投 資 風 險 大, 也 缺 乏 變 更 作 其 他 使 用 的 彈 性, 耗 費 大 量 資 金 在 土 地 開 發 及 建 築 之 後, 如 果 不 能 按 原 規 劃 順 利 展 開 營 運, 則 花 費 再 多 的 資 金 也 很 難 改 為 其 他 用 途 比 較 保 險 的 作 法 是 分 期 分 區 開 發, 一 則 為 減 少 初 期 資 本 投 入 的 風 險, 二 則 可 以 提 高 重 遊 率 4. 天 候 風 險 : 隨 著 社 會 的 演 進, 有 些 觀 光 或 民 俗 活 動, 例 如 國 內 的 元 宵 燈 會 媽 祖 回 鑾 及 鹽 水 蜂 炮 等 已 固 定 在 每 年 的 某 個 季 節 舉 行, 因 此 很 多 遊 憩 區 的 經 營 已 仰 賴 這 一 短 暫 的 季 節 作 密 集 的 活 動, 並 想 盡 可 能 減 低 這 段 時 間 的 天 候 及 交 通 等 的 影 響, 尤 其 在 台 灣 春 天 有 梅 雨 夏 天 有 颱 風 冬 天 有 寒 流, 陰 晴 不 定, 遊 樂 園 已 變 成 是 靠 天 吃 飯 的 行 業 註 由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開 發 成 本 高, 迫 使 經 營 者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設 法 延 長 遊 憩 區 的 開 放 期 間, 最 好 全 年 無 休, 以 提 高 使 用 率 因 此, 對 天 候 及 季 節 變 化 的 問 題, 在 規 劃 階 段 時 就 應 針 對 以 下 課 題 加 以 仔 細 考 量 與 處 理 : (1) 盡 量 避 免 設 在 雨 量 多 的 地 區, 依 過 去 研 究 統 計, 台 灣 東 北 角 一 年 只 放 晴 70 天, 而 最 南 端 的 墾 丁, 一 年 則 有 200 天 以 上 是 晴 天 因 此, 東 北 角 似 乎 較 適 宜 開 發 室 內 活 動 為 主 題 的 遊 樂 園, 而 墾 丁 則 適 宜 室 外 活 動 為 主 的 遊 樂 園 (2) 如 果 區 位 限 制, 不 能 規 避 多 雨 地 區, 則 宜 增 加 室 內 設 施 此 外, 台 灣 位 於 亞 熱 帶, 不 是 陰 雨 就 是 酷 熱, 宜 盡 量 增 加 避 雨 及 遮 陽 設 施 (3) 利 用 價 格 策 略 調 整 淡 旺 季 的 需 求 量 星 期 一 至 五 的 平 日 票 價 可 低 於 例 假 日, 以 吸 引 非 上 班 族 的 客 層 (4) 延 長 旺 季 的 開 放 時 段 針 對 學 生 春 假 暑 假 及 例 假 日 前 一 天, 延 長 開 放 時 間, 並 增 加 適 合 夜 間 表 演 或 活 動 的 節 目 (5) 將 淡 季 的 市 場 重 點 放 在 學 生 銀 髮 族 等 團 體 的 旅 行 或 觀 光 上, 可 配 合 或 主 辦 地 方 性 的 民 俗 慶 典 活 動, 增 加 主 題 的 變 化 及 推 廣 宣 傳, 吸 引 不 同 客 層 及 遠 隔 區 位 的 遊 客 (6) 天 候 季 節 因 素 及 其 處 理 方 式, 直 接 影 響 到 全 年 的 營 業 天 數 及 來 客 數, 因 此 每 天 營 業 時 間 的 長 短, 必 須 預 作 安 排, 廣 為 周 知, 使 消 費 者 能 先 安 排 遊 憩 計 畫, 園 方 的 服 務 人 員 雇 用 方 式 及 其 工 作 時 間, 也 要 配 合 作 彈 性 機 動 的 因 應 13

14 第 五 節 主 題 的 概 念 與 設 計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一 個 刻 意 經 營 的 非 現 實 環 境, 具 有 某 種 特 殊 氣 氛 的 遊 樂 場 所 它 可 能 是 以 某 項 特 殊 的 歷 史 景 觀 為 主 題, 或 是 以 某 一 個 神 話 傳 說 為 主 題, 抑 或 是 同 時 綜 合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主 題 無 論 選 擇 那 一 種, 一 定 是 基 於 市 場 需 求 及 經 營 者 自 身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經 綜 合 研 判 後 所 作 的 決 定, 這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經 營 是 否 能 成 功 的 一 大 關 鍵 一 主 題 的 分 類 近 年 來, 遊 樂 園 業 者 為 迎 合 廣 大 民 眾 不 斷 改 變 的 休 閒 遊 憩 需 求, 在 主 題 上 也 持 續 推 陳 出 新, 迄 今 可 以 說 是 包 羅 萬 象 依 照 謝 其 淼 (1995) 所 做 的 簡 單 分 類, 大 致 上 可 區 分 如 下 : 1. 外 國 類 : 蠻 荒 世 界 西 部 世 界 古 今 建 築 生 活 或 景 觀 2. 文 化 類 : 歷 史 神 話 民 俗 小 說 童 話 傳 統 服 裝 工 藝 地 方 特 產 宗 教 3. 教 育 類 : 科 學 博 物 溝 通 方 式 4. 科 技 類 : 航 空 太 空 電 腦 能 源 技 術 生 活 智 慧 5. 自 然 類 : 動 物 植 物 海 洋 水 族 生 態 6. 產 業 類 : 衣 食 住 行 7. 健 康 類 : 運 動 體 能 訓 練 野 地 求 生 戰 地 模 擬 對 抗 遊 艇 滑 翔 賽 車 棒 球 8. 娛 樂 類 : 幻 想 卡 通 歌 舞 劇 場 魔 術 科 幻 電 影 電 視 9. 刺 激 類 : 乘 騎 設 備 模 擬 飛 行 二 主 題 的 形 式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形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室 內 室 外 水 上 花 園 及 購 物 中 心 等 五 種 這 些 都 是 從 主 題 的 基 本 構 思 上 加 以 延 伸 的, 因 為 形 式 及 建 築 是 表 現 主 題 的 重 要 素 材, 其 每 一 項 結 構 及 外 觀 都 可 以 成 為 強 化 主 題 的 象 徵 媒 介 室 內 主 題 遊 樂 園 通 常 設 在 商 業 區, 面 積 較 小, 可 充 分 利 用 有 限 空 間, 在 聲 光 音 響 及 特 殊 效 果 上 較 易 發 揮, 而 且 交 通 便 利, 不 受 天 候 影 響 是 最 大 的 優 點 ; 但 由 於 空 間 小, 如 果 設 置 乘 騎 等 機 械 設 備, 則 容 易 失 於 吵 雜, 不 符 合 健 康 休 閒 的 潮 流 室 外 主 題 遊 樂 園 通 常 設 在 都 會 區 郊 外, 也 有 在 遠 隔 的 素 地 上 開 發, 面 積 較 大, 易 於 塑 造 理 想 的 主 題 環 境, 可 從 不 同 角 度, 用 不 同 的 素 材 組 合 表 現 主 題 的 內 容 如 此 多 樣 化 的 設 計, 更 能 吸 引 不 同 的 客 層, 而 且 都 市 消 費 者 響 往 戶 外 生 活, 親 近 大 自 然 的 動 機 極 為 強 烈, 是 比 較 理 想 的 形 式 水 上 主 題 遊 樂 園 通 常 面 積 不 需 要 很 大, 人 從 小 對 水 就 極 親 近, 無 論 戲 水 或 觀 賞 水 的 活 動, 運 動 兼 娛 樂 老 少 咸 宜 不 過, 水 上 遊 樂 園 易 受 天 候 影 響, 以 台 灣 北 部 為 例, 室 外 游 泳 池 一 年 只 能 開 放 5 個 月 一 般 而 言, 水 上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最 好 蓋 移 動 式 的 14

15 頂 棚, 冬 天 能 調 節 室 溫, 夏 天 能 遮 陽 蔽 日, 如 此 即 可 減 低 天 候 因 素 的 影 響 花 園 式 主 題 遊 樂 園 有 其 淵 源 流 長 的 傳 統, 具 怡 情 養 性 的 功 能, 適 合 高 齡 客 層, 惟 需 不 斷 舉 辦 促 銷 活 動 始 能 維 持 一 定 的 重 遊 率 此 外, 由 於 都 市 地 價 高 昂, 除 非 充 分 利 用 不 適 於 作 其 他 開 發 的 山 區 或 風 景 區, 否 則 經 營 上 難 以 平 衡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設 置 小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無 論 人 潮 及 消 費 都 有 助 於 雙 方 的 集 客 能 力, 尤 以 少 年 或 學 齡 前 兒 童 為 主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提 供 分 身 乏 術 的 家 庭 主 婦 能 利 用 平 日 採 購 時 間 讓 小 孩 遊 戲 活 動 的 空 間 此 外, 如 能 從 遊 戲 即 是 最 佳 學 習 的 角 度 來 規 劃, 則 成 功 的 機 率 很 高 三 消 費 者 的 心 理 因 素 從 上 述 各 式 各 類 的 主 題 中, 究 竟 要 如 何 抉 擇, 是 最 令 經 營 者 猶 豫 不 決 難 以 取 捨 的 重 大 課 題 一 般 而 言, 主 題 的 選 擇 應 以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為 主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惟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為 何? 依 照 社 會 學 家 馬 斯 洛 的 需 求 理 論, 人 類 的 需 求 分 為 :1. 生 理 需 求, 2. 安 全 需 求,3. 社 會 需 求,4. 尊 重 需 求,5. 自 我 實 現 需 求 等 五 個 層 次, 屬 一 種 金 字 塔 的 結 構 ( 如 圖 1-3) 人 在 滿 足 較 低 層 次 的 需 求 後, 會 去 追 求 較 高 一 層 次 的 心 理 需 求, 亦 即 當 最 基 本 的 吃 飯 睡 覺 等 生 理 需 求 獲 得 滿 足 之 後, 會 去 追 求 身 體 和 精 神 層 面 免 受 威 脅 的 安 全 需 求 ; 在 安 全 獲 得 保 障 之 後, 因 為 害 怕 被 團 體 所 孤 立, 會 試 圖 建 立 圓 滑 的 人 際 關 係, 希 望 能 被 周 圍 社 會 所 接 受 ; 在 滿 足 社 會 需 求 之 後, 如 何 肯 定 自 我 的 能 力, 以 及 獲 得 他 人 的 尊 重, 是 繼 社 會 需 求 層 次 之 後 的 另 一 個 層 次 的 需 求 ; 最 後 則 是 期 望 能 盡 可 能 發 揮 自 我 的 潛 在 能 力, 朝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發 展 自 我 實 現 尊 重 需 求 社 會 需 求 安 全 需 求 生 理 需 求 圖 1-3 馬 斯 洛 人 類 需 求 層 次 圖 15

16 四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行 銷 觀 念 主 題 遊 樂 園 從 開 發 到 營 運 非 三 五 年 以 上 不 得 為 之, 而 消 費 者 的 喜 好 變 化 又 難 以 預 測 因 此, 在 規 劃 主 題 時, 必 須 從 探 求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的 脈 動, 以 預 測 未 來 價 值 變 化 方 向 去 著 手 不 可 從 國 內 都 會 區 社 會 結 構 已 開 始 顯 現 的 幾 項 重 要 變 遷 趨 勢 觀 之, 與 休 閒 產 業 有 關 的 價 值 觀 變 化 內 涵, 大 致 包 括 : 1. 社 會 逐 漸 成 熟 化 : 由 重 視 物 質 轉 向 追 求 心 靈 由 重 視 數 量 轉 向 追 求 品 質 由 重 視 理 性 轉 向 追 求 感 性 由 重 視 文 明 轉 向 追 求 文 化 2. 個 性 化 : 主 張 自 我 個 性 自 我 主 義 自 我 實 現 追 求 個 人 生 活 3. 流 行 化 : 追 求 食 衣 住 及 休 閒 生 活 流 行 的 感 受 4. 高 質 化 : 提 高 機 能 性 便 利 性 及 感 性 的 認 識, 追 求 生 活 的 提 昇 5. 休 閒 及 自 由 時 間 增 加 : 逐 漸 關 心 健 康 運 動 休 閒 及 精 神 生 活 6. 價 值 判 斷 標 準 : 由 價 格 的 高 低, 轉 為 對 品 質 的 好 壞 及 感 受 的 好 惡 7. 生 活 觀 導 向 : 由 劃 一 化 平 準 化 平 均 化 轉 而 追 求 個 性 化 多 樣 化 趣 味 化 及 流 行 化 8. 由 高 度 成 長 時 代 充 滿 物 質 價 值, 到 成 熟 社 會 追 求 豐 富 的 精 神 所 得, 企 業 需 充 實 服 務 的 價 值 9. 對 生 活 需 求 提 昇 為 生 活 型 態 時 尚 追 求 生 活 情 境, 及 具 體 的 生 活 提 案 五 擬 訂 主 題 的 步 驟 1. 由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的 脈 動, 列 出 影 響 休 閒 產 業 的 主 要 變 遷 因 素, 再 分 析 尋 找 其 中 可 能 蘊 藏 的 行 銷 機 會 2. 找 出 變 化 的 關 鍵 字 或 概 念, 組 合 需 求 變 化 的 重 要 導 向 3. 從 需 求 導 向 中, 尋 求 突 破 消 費 者 感 受 的 概 念 4. 找 出 為 消 費 者 創 造 設 計 新 生 活 價 值 的 概 念, 提 供 新 的 生 活 型 態 及 時 尚 5. 評 估 各 客 層 新 生 活 價 值 概 念 的 重 視 程 度 6. 選 擇 最 大 化 的 目 標 客 層, 並 擬 定 最 適 化 的 主 題 基 本 構 思 7. 擬 具 實 現 的 具 體 方 法 第 六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商 品 規 劃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商 品 規 劃 是 多 種 要 素 的 統 合, 其 過 程 分 為 二 個 階 層, 第 一 階 段 是 園 方 為 了 提 供 娛 樂 商 品, 必 須 統 合 各 項 設 施 人 力 及 軟 體, 並 加 以 體 系 化 ; 第 二 階 段 則 是 統 合 鄰 近 的 多 數 服 務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關 所 提 供 的 自 然 資 源 及 人 工 設 施, 聯 結 成 為 一 個 範 圍 較 廣 的 觀 光 路 線, 而 主 題 遊 樂 園 即 是 其 中 的 商 品 之 一 16

17 一 商 品 規 劃 過 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商 品 規 劃 過 程 如 圖 1-4 所 示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依 前 述 遊 樂 園 的 主 題 擬 訂 步 驟, 對 顧 客 的 需 求 及 反 應 先 作 有 系 統 且 充 分 的 調 查 及 分 析, 並 擬 定 目 標 客 層 及 主 題 的 基 本 構 思 2. 擬 定 實 現 主 題 的 具 體 方 法 規 劃 綜 合 商 品 的 結 構 單 元, 選 擇 投 入 那 些 構 成 要 素, 在 有 趣 安 全 親 切 立 地 條 件 交 通 附 屬 設 施 及 應 變 措 施 等 七 項 特 性 上 設 定 比 重, 設 計 一 個 理 想 的 產 出 價 值 結 構 3. 將 投 入 的 物 力 ( 場 地 建 築 道 具 等 設 施 ) 人 力 ( 演 出 接 待 維 護 及 管 理 人 員 ) 及 軟 體 ( 表 演 設 施 運 轉 軟 體 及 造 型 專 利 ) 等 要 素 加 以 系 統 化, 成 為 一 項 商 品 4. 依 選 定 或 變 更 的 構 成 要 素 估 算 成 本, 與 其 產 出 的 價 值 作 比 較, 並 與 同 地 區 類 似 的 休 閒 產 業, 或 本 園 已 有 的 商 品 項 目 相 比 較 後, 回 饋 衡 量 所 投 入 的 要 素 是 否 相 宜, 必 要 時 再 加 以 調 整 5. 依 投 入 要 素 群 成 本 並 參 照 其 他 商 品 決 定 票 價 6. 決 定 或 修 正 目 標 顧 客 需 求 反 應 ( 調 查 分 析 ) 目 標 顧 客 ( 決 定 修 正 ) 滿 足 目 標 顧 客 之 需 求 ( 完 成 銷 售 ) 產 生 價 值 結 構 之 設 計 ( 綜 合 商 品 ) 統 合 投 入 因 素 群 ( 決 定 票 價 ) 各 組 合 因 素 之 系 統 化 ( 擴 充 變 更 ) 以 產 出 價 值 決 定 投 入 因 素 ( 計 算 成 本 ) 圖 1-4 遊 樂 園 的 產 品 規 劃 過 程 17

18 二 娛 樂 商 品 的 特 質 以 上 過 程 與 有 形 財 貨 的 產 品 計 劃 基 本 上 並 沒 有 什 麼 差 異, 所 不 同 的 是 在 提 供 服 務 時, 多 數 性 質 相 異 的 商 品 構 成 要 素 仍 在 分 散 的 狀 態 之 下, 雖 然 已 納 入 系 統 化 的 規 劃, 隨 時 可 結 合 起 來 組 成 一 項 商 品, 呈 現 給 顧 客, 但 在 此 之 前, 顧 客 仍 看 不 出 一 個 具 體 成 形 的 商 品, 這 類 商 品 在 提 供 時 可 能 一 瞬 間 一 閃 而 過, 因 此, 縱 使 全 部 呈 現 出 來, 大 部 分 的 顧 客 可 能 沒 有 充 分 接 受 到, 或 使 用 到 商 品 的 全 貌, 甚 至 根 本 就 不 知 道 有 這 項 商 品 ( 或 服 務 ) 的 存 在, 以 為 園 方 所 提 供 的 商 品 只 是 他 所 接 觸 到 的 這 一 部 分 而 已, 因 此, 心 裡 難 免 抱 怨 票 價 何 以 如 此 昂 貴, 這 是 經 營 主 題 遊 樂 園 業 者 必 須 面 對 的 難 題 之 一 三 娛 樂 商 品 的 價 值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商 品 是 由 投 入 各 項 要 素 之 後, 產 出 的 綜 合 性 商 品, 是 一 種 顧 客 導 向 的 產 業 業 者 在 投 入 之 前, 必 須 先 設 計 產 出 價 值 的 結 構, 並 確 認 該 商 品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價 值 : 1. 經 仔 細 安 排 的 商 品, 除 了 與 主 題 的 統 一 性 和 與 鄰 近 其 他 遊 樂 園 設 施 的 差 異 性 之 外, 要 能 滿 足 顧 客 下 述 的 心 理 體 驗 : (1) 滿 足 感 : 讓 顧 客 感 受 到 美 感 的 滿 足 及 歡 樂 的 愉 悅 (2) 自 由 感 : 感 覺 自 由 放 鬆, 不 受 工 作 及 身 份 的 束 縛, 自 由 自 在 地 感 受 周 邊 的 人 事 物 (3) 投 入 感 : 高 度 的 參 與 投 入, 達 到 忘 我 的 境 界 (4) 興 奮 感 : 追 求 新 鮮 複 雜 及 歷 險 的 感 受 (5) 即 興 感 : 享 受 到 不 按 牌 理 出 牌 意 料 之 外 的 心 理 衝 擊 體 驗 享 受 2. 提 供 的 服 務 設 施 要 有 完 整 清 潔 及 安 全 性 的 保 證 3. 提 供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的 接 待 態 度 要 有 專 業 水 準 4.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位 置 要 有 適 切 的 立 地 條 件 5. 停 車 場 的 容 納 量 6. 有 完 備 的 附 屬 設 施, 如 餐 廳 銷 售 及 休 息 設 施 等 7. 突 發 或 臨 時 事 故 的 處 理 體 制 其 中 第 7. 項 突 發 或 臨 時 事 故 的 處 理 體 制, 經 營 者 決 不 能 輕 忽, 它 包 括 第 2. 項 的 設 施 安 全 保 證 及 其 維 護 檢 查 在 內, 如 兒 童 走 失 顧 客 吵 架 園 內 的 搶 奪 偷 竊 及 火 災 地 震 颱 風 等 事 故 的 應 變 措 施 對 這 些 事 故 做 正 確 的 因 應 乃 一 項 重 要 課 題,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設 施 甚 多 像 百 貨 公 司, 須 在 有 限 的 空 間 中 容 納 相 當 多 的 遊 客, 常 會 因 為 瑣 碎 的 細 節 未 預 作 安 排, 或 臨 時 處 理 不 當, 而 產 生 混 亂 或 擠 踏 狀 況, 這 對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商 品 形 象 影 響 極 大 18

19 四 娛 樂 商 品 的 構 成 要 素 上 述 七 項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價 值 是 一 個 整 體, 缺 少 任 何 一 項 就 不 能 稱 之 為 優 秀 的 綜 合 商 品 任 何 一 個 大 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成 功, 所 以 能 招 徠 大 量 顧 客, 成 為 名 勝, 都 是 被 這 種 綜 合 商 品 所 發 出 的 魅 力 所 吸 引, 而 組 合 這 項 綜 合 商 品 所 需 要 投 入 的 要 素 則 包 括 : 1. 對 設 施 及 機 械 的 充 分 投 資 ( 主 題 遊 樂 園 設 施 的 構 成 要 素 如 表 1-4) 2. 培 育 並 確 保 擔 任 規 劃 及 操 作 的 人 員 3. 建 立 對 物 及 人 均 能 適 切 綜 合 因 應 的 管 理 組 織 4. 組 織 整 體 要 有 蒐 集 資 訊 及 開 發 創 造 的 能 力 表 1-4 主 題 遊 樂 園 設 施 的 構 成 要 素 1. 機 械 式 遊 樂 設 施 : (1) 主 要 設 施 : 雲 霄 飛 車 ( 分 木 製 室 內 翻 滾 螺 旋 俯 衝 懸 掛 等 型 式 ) 急 流 快 艇 自 由 落 體 (2) 次 要 設 施 : 摩 天 輪 彈 簧 塔 火 車 高 空 看 台 纜 車 電 扶 梯 高 空 汽 艇 (3) 兒 童 設 施 : 音 樂 木 馬 旋 轉 車 小 火 車 汽 墊 床 2. 觀 賞 設 施 : (1) 主 要 觀 賞 點 : 獵 人 屋 奇 異 屋 水 舞 兒 童 村 大 型 動 物 展 覽 蓬 車 (2) 次 要 觀 賞 點 : 花 園 展 覽 噴 泉 小 動 物 寵 物 園 迷 宮 多 媒 體 放 映 3. 表 演 設 施 : (1) 主 要 表 演 設 施 : 露 天 劇 場 舞 台 電 影 院 特 技 表 演 雷 射 表 演 煙 火 (2) 次 要 表 演 設 施 : 小 型 露 天 劇 場 夜 總 會 動 物 表 演 4. 競 賽 設 施 : (1) 遊 藝 競 賽 射 擊 場 電 動 玩 具 場 遙 控 賽 車 5. 現 場 表 演 設 施 : (1) 化 妝 遊 行 街 頭 表 演 手 工 藝 表 演 餵 鳥 餵 魚 6. 餐 飲 設 施 : (1) 餐 廳 速 食 店 零 食 販 售 亭 餐 車 冷 飲 攤 位 7. 商 品 銷 售 設 施 : (1) 大 型 賣 店 商 店 街 紀 念 品 店 禮 品 店 購 物 亭 等 8. 服 務 設 施 : (1) 入 口 道 路 及 停 車 場 入 口 廣 場 售 票 亭 保 管 箱 電 話 亭 洗 手 間 失 物 招 領 處 迷 失 兒 童 服 務 處 醫 療 站 銀 行 郵 局 安 全 設 施 廣 場 主 題 遊 樂 園 不 是 單 純 的 資 產 產 業, 也 不 是 單 純 的 人 才 服 務 業, 從 企 業 的 規 模 及 提 供 商 品 的 範 圍 來 看, 成 功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雖 有 各 式 各 樣 及 大 大 小 小 之 分, 但 其 共 同 的 特 點 是 能 有 系 統 地 提 供 有 創 造 性 的 娛 樂 商 品 19

20 五 提 供 套 裝 商 品 及 組 合 要 素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服 務 是 提 供 多 項 有 價 值 的 要 素, 並 經 系 統 化 的 綜 合 商 品, 與 其 他 大 多 數 的 服 務 業 並 無 不 同, 但 差 異 在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不 僅 是 提 供 顧 客 完 成 性 的 綜 合 商 品, 同 時 還 要 將 商 品 的 各 項 組 合 要 素 個 別 地 呈 現 給 顧 客, 以 供 選 擇 前 者 是 提 供 成 套 的 娛 樂 商 品, 後 者 是 提 供 組 成 娛 樂 商 品 的 單 元 要 素, 由 顧 客 選 取 其 個 別 的 特 質 舉 例 而 言, 一 對 祖 孫 到 主 題 遊 樂 園 玩 樂, 小 孫 子 坐 上 旋 轉 木 馬, 玩 得 不 亦 樂 乎, 但 爺 爺 則 情 願 站 在 一 旁, 觀 賞 旋 轉 台 上 流 動 的 色 彩 一 閃 一 閃 的 走 馬 燈, 以 及 小 孫 子 的 笑 靨, 其 心 中 的 快 樂 也 許 不 下 於 他 的 小 孫 子 高 水 準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都 備 有 很 多 類 型 各 式 各 樣 的 娛 樂 商 品, 每 一 項 目 都 自 成 獨 立 的 子 題, 有 如 大 餐 廳 裡 菜 單 上 琳 琅 滿 目 的 菜 名, 任 由 顧 客 點 用 由 於 菜 式 太 多, 顧 客 也 許 不 能 一 次 都 吃 遍, 所 以 只 能 挑 選 幾 樣 來 吃 凡 是 到 過 迪 斯 耐 等 大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人, 大 多 只 能 在 園 方 所 精 心 安 排 的 很 多 娛 樂 項 目 中, 作 選 擇 性 的 觀 賞 或 遊 玩 雖 然 很 多 節 目 是 現 成 的, 顧 客 只 能 被 動 式 的 觀 賞, 不 能 改 變 其 內 容, 但 顧 客 仍 保 有 很 大 的 挑 選 與 參 與 空 間, 其 間 也 相 當 程 度 地 享 受 了 選 擇 及 發 現 自 我 的 樂 趣 每 個 人 玩 了 半 天 甚 至 一 天 之 後, 如 果 意 猶 未 盡, 當 然 會 想 再 度 光 臨, 而 且 在 一 群 顧 客 中, 不 論 是 否 作 了 相 同 的 選 擇, 都 會 有 不 同 的 體 驗, 彼 此 在 交 換 不 同 的 心 得 之 後, 也 會 產 生 感 染 效 應, 下 次 再 來 時, 除 了 那 些 沒 有 玩 過 看 過 的 一 定 要 去 玩, 縱 使 玩 過 的, 也 想 從 同 伴 提 供 的 另 一 角 度 去 體 驗 另 一 自 己 還 沒 有 發 現 的 樂 趣 顧 客 在 這 類 已 被 安 排 好 的 套 裝 商 品 中, 先 天 上 已 有 被 強 制 接 受 的 限 制, 因 此, 如 果 園 方 規 劃 製 作 及 營 運 的 水 準 不 高, 樣 式 不 多, 非 特 別 有 趣, 或 盡 是 一 些 在 其 他 遊 樂 園 已 玩 過 的, 顧 客 就 不 可 能 在 其 中 自 由 選 擇, 甚 至 感 受 到 特 別 不 一 樣 的 體 驗 與 樂 趣, 再 度 光 臨 的 意 願 自 然 就 不 高, 這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能 否 永 續 經 營 的 關 鍵 所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提 供 的 娛 樂 雖 是 一 項 集 合 物 力 人 力 及 管 理 的 綜 合 性 商 品, 但 在 提 供 時 需 連 同 組 合 的 各 種 素 材, 包 括 建 築 機 械 設 施 道 具 聲 光 表 演 及 接 待 人 員 等, 整 體 同 時 呈 現 在 顧 客 面 前 由 於 各 人 觀 賞 角 度 及 參 與 程 度 不 同, 所 得 也 不 盡 相 同, 例 如 對 一 個 表 演 節 目,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陶 醉 在 歡 樂 的 氣 氛 中, 如 果 你 去 問 這 些 顧 客 : 為 什 麼 喜 歡 這 個 節 目?, 也 許 有 的 稱 讚 舞 跳 得 很 棒!, 有 的 欣 賞 音 樂 很 好 聽! 等, 各 取 所 需, 所 謂 外 行 看 熱 鬧, 內 行 看 門 道, 甚 至 有 些 人 能 站 在 某 個 牌 樓 前 拍 個 照 片, 證 明 曾 到 此 一 遊, 就 心 滿 意 足 了 六 顧 客 的 積 極 參 與 對 休 閒 活 動, 如 從 最 消 極 的 層 次 來 看, 把 人 生 視 為 受 苦 受 難, 則 任 何 生 活 都 是 不 快 樂 ; 從 第 二 層 次 來 看, 把 休 閒 活 動 視 為 逃 避 現 實, 無 非 是 藉 肉 體 的 感 官 刺 激 暫 時 麻 醉 自 己 而 已 ; 從 第 三 層 次 來 看, 則 是 排 遣 空 餘 時 間, 充 其 量 讓 身 體 得 到 休 息, 恢 復 體 力 ; 第 四 層 次 則 是 運 用 自 由 時 間, 將 生 活 與 工 作 領 域 作 適 切 調 適, 以 平 衡 身 20

21 心, 恢 復 鬥 志 ; 第 五 層 次 則 是 結 合 休 閒 生 活 與 人 生 歷 練, 得 以 精 煉 生 命, 美 化 人 生 一 個 人 在 自 由 狀 態 下 的 遊 戲 活 動, 在 精 神 上 最 具 啟 蒙 學 習 及 意 義 因 此, 一 國 的 文 化, 可 以 說 是 人 們 對 休 閒 時 間 的 創 造 性 運 用, 而 一 國 的 休 閒 活 動 也 可 充 分 反 映 其 文 化 的 發 展 及 水 準 休 閒 的 英 語 是 leisure, 其 近 似 詞 有 : 休 息 (rest) 放 鬆 身 心 (relax) 精 神 爽 快 (refresh) 獲 致 更 新 (renew) 讓 生 命 有 再 生 之 感 (rebirth) 喚 回 人 的 真 性 (recall), 進 而 再 創 造 (recreation) 有 意 義 的 人 生 休 閒 之 所 以 會 如 此 令 人 喜 愛, 如 此 地 重 要, 完 全 是 境 由 心 生, 視 個 人 如 何 看 待 自 我, 如 何 處 置 自 己 的 自 由 時 間 而 定 業 精 於 勤 而 荒 於 嬉 是 農 業 社 會 視 勞 力 為 生 產 主 力, 時 間 不 容 浪 費 的 美 德, 而 在 工 業 社 會, 生 產 力 的 泉 源 在 心 智, 唯 有 彈 性 結 合 工 作 與 休 閒, 保 持 開 放 積 極 的 心 胸, 才 能 維 持 高 品 質 的 生 產 力 因 此, 休 閒 活 動 在 現 代 絕 不 是 玩 玩 而 已, 要 能 玩 出 品 味, 必 須 發 揮 心 中 的 意 境, 捕 捉 事 務 的 美 感, 才 能 提 升 心 智 的 品 質 顧 客 進 到 主 題 遊 樂 園, 其 感 官 知 覺 思 維 及 心 靈 是 否 得 以 解 放, 身 心 是 否 得 到 真 正 的 休 息, 進 而 產 生 活 力, 關 鍵 在 於 顧 客 自 己 能 否 忠 於 自 己 感 受, 以 自 己 的 五 官 去 感 覺, 不 僅 要 對 園 方 所 提 供 的 環 境 及 演 出 以 開 放 的 心 靈 去 接 納, 也 要 主 觀 意 識 的 積 極 參 與 投 入 聯 想 回 憶 及 直 接 推 理 的 思 維, 這 些 因 素 決 定 了 顧 客 是 否 能 真 正 享 受 到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主 題 與 理 念, 也 唯 有 這 樣 才 能 彰 顯 園 方 所 精 心 規 劃 的 商 品 價 值 第 七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經 營 管 理 特 色 曹 勝 雄 (2001) 在 觀 光 行 銷 學 書 中 談 到 關 於 遊 樂 園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分 析, 將 其 經 營 管 理 特 色 歸 納 為 五 大 項 : ( 一 ) 營 造 主 題 遊 樂 園 集 客 力 之 ABCDE 五 項 要 素 1. 冒 險 性 (Adventure): 驚 險 刺 激 的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為 吸 引 人 潮 的 主 要 賣 點 2. 親 水 性 (Beach): 陸 上 遊 樂 園 設 有 噴 水 池 造 景 不 僅 增 色 不 少, 進 而 讓 遊 客 拍 照 留 念 以 增 加 停 留 時 間 ; 而 水 陸 雙 選 擇 的 遊 樂 園 更 使 遊 客 入 園 方 式 具 有 選 擇 彈 性 3. 挑 戰 性 (Casino): 設 有 難 易 度 不 同 的 過 關 挑 戰 設 施, 讓 遊 客 滿 足 循 序 漸 進 克 服 難 關 的 成 就 感 4. 夢 幻 性 (Dream): 營 造 非 日 常 生 活 空 間 之 環 境 遊 戲 與 氣 氛 5. 教 育 性 (Education): 可 藉 由 互 動 性 表 演 節 目 讓 遊 客 親 身 體 驗, 或 於 節 慶 活 動 展 覽 中 教 育 大 眾 相 關 知 識 ( 二 ) 以 4F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1. 家 庭 全 員 (Family): 闔 家 共 樂 的 卡 通 主 題 能 增 進 家 庭 和 樂 融 洽 21

22 2. 友 善 親 近 (Friendly): 主 題 樂 園 服 務 人 員 抱 持 友 善 熱 忱 的 心 為 顧 客 服 務 3. 好 玩 有 趣 (Funny): 園 區 設 施 與 節 目 必 須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可 玩 性 與 延 續 性, 讓 顧 客 願 意 重 遊 4. 熱 鬧 節 慶 (Festival): 設 定 多 項 主 題 人 物 節 目 與 道 具 互 相 配 合, 具 備 形 象 鮮 明 又 充 滿 活 力 的 主 題 意 象 與 園 區 氣 氛, 使 整 個 園 區 有 熱 鬧 嘉 年 華 氣 息 ( 三 ) 藉 由 ART 的 藝 術 化 營 造 歡 樂 氣 氛 1. 集 客 力 (Attraction): 舉 凡 人 造 景 觀 的 吸 引 力 交 通 可 及 性 設 施 效 用 性 遊 憩 體 驗 整 合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符 合 社 會 效 益 等 等 吸 引 人 潮 前 來 的 因 素 2. 騎 乘 載 具 (Ride): 騎 乘 載 具 等 遊 樂 設 施 需 配 合 主 題 性, 製 作 讓 觀 眾 沉 迷 的 卡 通 讓 遊 樂 園 的 遊 客 充 分 沉 浸 其 幻 想 世 界, 如 亞 瑟 王 的 旋 轉 木 馬 小 飛 俠 的 飛 行 馬 克 吐 溫 的 槳 船 等 3. 主 題 性 (Theme): 為 讓 顧 客 擁 有 良 好 體 驗, 要 先 編 寫 ㄧ 個 引 人 入 勝 的 故 事, 如 迪 士 尼 的 主 題 均 來 自 於 電 影 或 修 改 過 的 主 題 故 事 ( 四 ) 達 成 4S 的 遊 客 體 驗 1. 精 采 演 出 (Show): 演 員 以 角 色 扮 演 的 方 式 演 出 並 與 觀 眾 維 持 良 好 互 動 2. 故 事 背 景 (Story): 配 合 主 題 以 故 事 鋪 陳, 讓 演 出 具 有 延 續 性 與 可 看 性 3. 安 全 承 諾 (Safety): 保 證 遊 樂 設 施 安 全 性 達 檢 測 標 準 值 並 定 期 保 養 4. 滿 意 服 務 (Service): 竭 誠 提 供 顧 客 豐 富 體 驗, 使 顧 客 滿 意 賦 歸 ( 五 ) 以 3K 的 服 務 提 供 遊 客 新 奇 的 娛 樂 價 值 1. 體 貼 (Kind): 站 在 顧 客 的 角 度 來 思 考, 以 同 理 心 來 擴 大 顧 客 體 驗, 只 有 傾 聽 顧 客 抱 怨 才 能 達 到 促 進 溝 通 與 超 越 顧 客 滿 意 度 的 第 一 步 2. 知 識 性 (Knowledge): 到 遊 樂 園 來 可 藉 由 多 媒 體 影 片 吸 收 新 知, 讓 遊 客 更 了 解 遊 樂 園 主 題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以 正 面 意 義 題 材 來 滿 足 消 費 者 求 知 欲 望 3. 專 業 化 (Know-how): 經 營 主 題 遊 樂 園 需 具 備 專 業 且 獨 特 的 核 心 能 力, 方 能 比 對 手 早 一 步 佔 有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第 八 節 安 全 管 理 主 題 遊 樂 園 所 提 供 有 形 的 產 品, 如 各 種 遊 樂 園 設 備 餐 飲 服 務 購 物 植 栽 景 觀 設 施 等, 而 無 形 的 產 品 中, 如 歡 樂 的 氣 氛 清 潔 的 環 境 衛 生 的 飲 食 高 品 質 的 人 員 服 務 等, 以 安 全 最 為 重 要 對 於 主 題 遊 樂 園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設 施, 必 須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保 障 遊 客 人 身 及 財 務 安 全, 才 能 刺 激 遊 客 的 消 費 慾, 因 此 提 供 良 好 安 全 的 遊 憩 環 境 的 業 者 必 然 的 責 任 22

23 一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要 項 目 前 在 國 內 並 沒 有 遊 樂 園 相 關 的 傷 害 統 計 分 析 與 研 究 等 資 料 或 報 告, 在 美 國 有 許 多 單 位 進 行 數 據 蒐 集 與 調 查 研 究, 例 如 NEISS(The National Electronic Injury Surveillance System) 全 國 消 費 安 全 部 (BPS) 工 程 科 學 局 消 費 產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Bureau of Engineering Sciences of 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 以 及 全 國 遊 憩 與 公 園 協 會 (The National Recreation and Park Association) 估 算 在 全 美 國 公 共 遊 戲 場 與 私 人 遊 樂 場, 每 年 的 傷 害 超 過 80 萬 件 ; 進 一 步 分 析 發 現, 頭 部 臉 部 和 頸 部 是 身 體 受 傷 害 頻 率 最 高 的 部 位, 其 次 是 臂 膀 腿 和 軀 幹 等 ; 依 傷 害 症 狀, 則 以 割 傷 挫 傷 和 擦 傷 最 多, 骨 折 和 扭 傷 次 之 ; 而 引 起 死 亡 狀 況 的 成 因, 以 窒 息 和 頸 部 折 斷 居 首 ; 傷 害 發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跌 落 衝 撞 和 自 誇 ( 如 炫 耀 個 人 能 力 自 侍 膽 識 過 人 ) 主 題 遊 樂 園 或 其 它 類 型 遊 樂 園 遊 戲 場, 主 要 的 設 備 危 險 因 素 包 括 : ( 一 ) 遊 具 設 施 結 構 和 設 計 的 缺 失 ( 二 ) 遊 具 設 施 的 裝 置 和 維 護 不 當 ( 三 ) 遊 客 誤 判 其 自 身 的 生 理 狀 況 與 機 能 的 人 為 錯 誤 基 於 上 述 引 起 遊 樂 園 危 險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除 第 ( 三 ) 項 為 遊 客 本 身 因 素, 非 經 營 者 可 以 掌 控 及 改 善 外, 餘 二 項 乃 屬 客 觀 危 險 因 子, 是 經 營 者 可 以 透 過 必 要 作 為 予 以 改 善 的,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遊 具 設 備 的 安 全 標 準 當 提 高 遊 憩 設 施 或 設 備 的 遊 樂 價 值 時, 提 高 遊 具 的 安 全 及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包 括 :1.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2. 事 前 預 防 系 統 ;3. 員 工 安 全 管 理 ; 4. 意 外 事 故 管 理 ;5. 遊 客 安 全 處 理 ;6. 事 後 賠 償 處 理 ;7. 保 安 系 統 等 項 目 消 費 產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CPSC) 於 1974 年 列 出 不 合 格 的 採 用 標 準, 其 中 包 括 : 1. 曖 昧 不 明 的 言 辭, 欠 缺 明 確 的 說 明 標 準 2. 未 說 明 遊 具 設 施 的 結 構 耐 用 性 及 抗 腐 蝕 性 3. 未 明 確 地 說 明 使 用 標 準 或 操 作 規 範 4. 未 詳 細 說 明 那 些 設 備 的 零 組 件 可 能 造 成 危 險 的 存 在, 以 及 安 全 上 允 許 的 範 圍 5. 未 明 確 地 說 明 設 施 設 備 的 尺 寸 規 格 6. 缺 乏 設 施 設 備 在 日 常 維 護 與 保 養 上 的 要 求 規 範 至 於 各 項 遊 具 設 施 設 備 的 安 全 標 準 不 一, 歸 納 說 明 如 下 : 1. 為 特 定 年 齡 消 費 者 而 設 計 製 造 的 遊 具 設 施, 應 加 以 標 幟, 如 最 低 高 度 限 制 年 齡 限 定 等 2. 殘 障 人 士 的 器 具 應 與 其 他 的 設 備 隔 離 3. 在 構 造 材 料 方 面 應 注 意 耐 用 性 及 證 明 記 錄 連 續 激 烈 的 重 量 承 載 試 驗 使 用 時 之 穩 定 度 金 屬 接 合 點 鬆 脫 與 接 合 之 試 驗 23

24 4. 所 有 尖 銳 邊 緣 和 尖 點 都 應 去 除, 突 出 螺 絲 釘 暴 露 端 不 可 超 過 螺 釘 直 徑 的 二 分 之 一, 各 種 繩 索 電 線 不 可 外 露 懸 吊 於 兩 個 物 體 之 間 5. 迴 轉 性 設 備 的 基 座 外 形 不 可 有 潛 伏 性, 或 可 能 造 成 傷 害 的 結 構 形 態, 基 座 也 不 可 有 任 何 空 隙, 而 外 圍 的 速 率 不 得 超 過 15 呎 / 秒 6. 任 何 走 道 平 台 的 直 線 落 差 高 度 超 過 12 呎 時, 應 圍 繞 圈 住, 外 部 不 可 提 供 攀 爬 的 機 會 7. 直 線 落 差 高 度 在 4 呎 以 上 之 設 備, 必 須 設 置 38 吋 (97 公 分 左 右 ) 的 保 護 柵 欄, 應 完 全 圍 繞 且 外 表 不 可 有 攀 爬 的 機 會 8. 任 何 滑 梯 邊 緣 應 有 保 護 9. 所 有 階 梯 爬 升 坡 度 不 可 超 過 75 度, 而 樓 梯 的 爬 升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35 度 ( 二 ) 遊 具 設 備 的 維 護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各 種 遊 具 設 施 或 設 備 的 維 護 工 作, 應 採 取 預 防 保 養 與 事 後 維 護, 以 及 事 前 訂 定 一 套 符 合 整 體 營 運 的 作 業 流 程, 再 加 上 完 善 的 設 施 設 備 管 理 制 度, 如 此 才 能 確 實 作 好 遊 具 設 備 維 護 工 作 由 於 時 代 進 步, 許 多 新 式 的 遊 具 大 多 採 用 電 腦 化 或 自 動 化 作 業, 而 使 管 理 工 作 較 為 便 利 ;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各 項 遊 具 設 施 設 備 均 需 細 心 的 照 顧 定 期 的 維 護 保 養, 尤 其 是 在 遇 到 停 電 地 震 及 颱 風 等 突 發 狀 況 後, 更 需 要 慎 重 處 理 為 維 護 遊 具 正 常 運 轉,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數 項 工 作 : 1. 加 強 日 常 檢 查, 例 如 開 園 前 或 閉 園 後 之 基 本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2. 成 立 防 護 團 與 搶 救 小 組 3. 注 意 一 般 及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4. 對 特 殊 遊 具 保 持 密 切 的 監 控 5. 不 定 期 訓 練 員 工 應 變 能 力 6. 訓 練 員 工 正 確 的 判 斷 與 處 理 方 式 為 建 立 完 善 的 遊 具 設 施 維 護 保 養 制 度, 建 立 預 防 保 養 制 度 : 1. 遊 具 製 造 廠 商 必 須 提 供 完 整 的 說 明, 詳 述 維 護 設 備 的 檢 驗 項 目 2. 遊 具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的 每 一 套 設 備 資 料 圖 說 應 包 含 :(1) 所 有 設 備 零 件 的 規 格 與 尺 寸 ;(2) 固 定 的 支 架 須 依 當 地 土 質 而 作 必 要 的 修 正, 且 與 當 地 合 格 的 工 程 師 核 對 查 證 ;(3) 各 項 設 備 零 件 必 須 有 保 護 的 表 面 覆 蓋 物 或 材 料, 其 材 料 的 標 準 之 規 範 說 明 針 對 各 種 遊 具 設 施 的 安 全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 1. 構 造 物 : 應 特 別 注 意 檢 查 傾 斜 鬆 脫 破 裂 等 項 目 2. 遊 具 表 面 : 保 護 層 脫 落 生 鏽 侵 蝕 裂 開 等 3. 五 金 製 品 : 變 形 彎 曲 鬆 脫 裂 開 遺 失 等 4. 邊 緣 : 銳 點 與 其 他 突 出 物 24

25 5. 機 械 裝 置 活 動 部 分 : 軸 承 的 磨 損 潤 滑 保 護 性 覆 蓋 物 等 6. 欄 杆 : 彎 曲 鬆 脫 裂 開 等 7. 台 階 : 破 裂 鬆 脫 等 8. 基 座 : 暴 露 地 基 鬆 散 地 基 破 裂 等 綜 合 上 述 遊 具 的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同 時 也 瞭 解 到 工 程 維 護 部 門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工 作, 各 項 設 備 都 需 要 專 業 人 員 的 技 術, 才 能 提 供 營 業 單 位 的 相 關 支 援, 主 題 遊 樂 園 整 體 營 運 才 能 無 後 顧 之 憂 二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 一 ) 目 的 : 維 護 本 遊 樂 園 之 安 全 警 衛 事 項 ( 二 ) 範 圍 : 本 遊 樂 園 相 關 之 安 全 及 保 全 工 作 ( 三 ) 權 責 : 1. 督 導 單 位 : 營 運 部 2. 執 行 單 位 : 保 安 課 ( 四 ) 作 業 內 容 : 1. 保 安 課 的 工 作 使 命 : a. 維 護 安 全 警 衛 事 項 b. 辦 理 執 行 消 防 突 發 狀 況 處 置 應 變 事 項 c. 門 禁 管 制 ( 人 員 出 入 及 車 輛 管 制 物 品 管 制 ) 2. 工 作 時 間 : a. 工 作 時 間 為 每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全 年 不 分 特 定 及 星 期 假 日, 均 輪 班 工 作 為 原 則 b. 每 人 每 日 工 作 八 小 時 3. 人 員 編 制 : 營 運 部 經 理 保 安 課 長 保 安 組 長 保 安 員 4. 工 作 職 掌 : a. 受 理 郵 件 b. 人 員 車 輛 管 制 c. 員 工 刷 卡 管 制 d. 物 品 攜 行 進 出 管 制 e.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監 控 f. 消 防 器 材 保 養 維 護 之 督 導 g. 閉 路 電 視 之 監 控 h. 意 外 事 件 之 防 範 i. 會 客 洽 公 之 受 理 25

26 j. 突 發 狀 況 處 置 k. 門 禁 管 制 l. 門 鎖 鑰 匙 之 管 制 m. 員 工 識 別 證 佩 帶 之 查 察 5. 保 安 人 員 執 勤 要 領 : a. 保 安 人 員 除 依 規 定 執 行 勤 務, 更 須 儀 態 嚴 肅, 不 得 隨 便 說 話 喧 嘩 及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應 經 常 保 持 高 度 警 覺 性, 發 現 可 疑 立 即 報 告, 不 明 事 物, 不 說 不 動, 以 免 傷 害 自 己 及 他 人 b. 保 安 人 員 必 須 瞭 解 全 盤 作 業 及 職 掌, 以 為 執 行 勤 務 之 依 據 c. 對 各 級 主 管 所 有 車 輛 均 應 辨 識, 詳 記 無 訛 d. 保 安 人 員 應 熟 悉 本 遊 樂 園 內, 外 部 處 所 設 施, 運 用 機 智 判 斷 一 切 可 疑 徵 候, 以 期 防 患 未 然 e. 保 安 人 員 應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時 時 留 意 週 邊 可 能 發 生 之 狀 況, 達 成 任 務 之 觀 念 f. 保 安 人 員 對 人 員 車 輛 物 品 之 查 詢 管 制, 應 於 溫 和 有 禮 公 正 誠 懇 之 態 度 行 之, 其 要 領 如 下 : (a) 對 人 的 檢 查 : 應 該 對 證 件 之 相 片 及 有 效 期 限 進 行 檢 查, 如 被 檢 查 者 的 職 務 階 級 較 高 者, 應 先 敬 禮 並 告 知 檢 查 之 規 定 後, 再 行 檢 查 (b) 對 被 檢 查 人 之 檢 查 : 言 語 態 度 須 溫 和 (c) 對 應 檢 查 之 車 輛 : 應 於 適 當 距 離, 令 其 停 車, 經 查 證 無 訛, 始 得 放 行 進 入, 外 出 亦 須 檢 查 有 無 攜 帶 與 來 時 之 物 品, 相 符 無 誤 再 放 行 (d) 對 物 品 檢 查 : 必 須 核 對 所 攜 帶 物 品, 或 放 行 條 上 種 類 數 量 及 驗 明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姓 名 簽 章, 相 符 無 訛, 始 得 放 行 g. 保 安 人 員 巡 邏 時, 攜 帶 無 線 電 話, 或 運 用 臨 近 園 內 電 話, 以 便 與 安 全 室 密 切 連 繫 h. 巡 查 應 於 勤 務 終 了, 將 巡 查 區 域 之 狀 況, 登 記 在 值 班 工 作 記 錄 簿 內, 以 示 明 確 i. 巡 查 應 注 意 死 角, 或 與 過 去 不 同 之 擺 設 異 狀, 隨 時 報 告 之 j. 巡 查 時 糾 察 員 工 紀 律, 維 持 秩 序, 確 保 格 調 k. 警 戒 琴 務, 防 止 被 警 戒 人 員 脫 逃, 以 免 發 生 意 外 l. 警 衛 哨 應 防 止 非 該 管 人 員 接 近, 造 成 驚 擾 或 騷 擾 狀 況 m. 各 項 災 害 之 預 防 及 意 外 事 件 與 管 制 依 各 細 部 計 劃 準 則 為 依 據 n. 未 列 事 項 得 補 充 之 6. 巡 邏 之 要 領 : a. 以 時 為 單 位, 每 班 兩 小 時 b. 沿 途 狀 況, 細 心 觀 察 研 判 26

27 c. 對 營 業 區 廚 房 區 實 施 有 效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填 入 工 作 記 錄 簿 內 d. 巡 邏 途 中 對 可 疑 人 物 迅 速 鑑 別, 無 法 處 置 立 刻 以 電 話 反 應 安 全 室 及 當 值 幹 部 e. 對 可 疑 人 事 物 徵 候 辨 別 要 領 : (a) 對 可 疑 人 從 面 上 觀 察 其 眼 神 (b) 對 可 疑 人 從 行 為 上 注 意 其 異 於 常 態 (c) 對 可 疑 人 從 言 詞 上 發 現 閃 爍 支 吾 吞 吐 之 態 (d) 從 交 遊 活 動 範 圍 觀 察 其 物 以 類 聚, 投 其 所 好 (e) 在 事 的 方 面 注 意 其 潛 在 的 力 量, 研 判 其 真 偽 f. 在 物 的 方 面 研 判 其 特 性 環 境 是 否 裝 偽 有 無 異 狀 是 否 會 致 人 傷 害 g. 巡 邏 中 處 處 留 意, 並 須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預 防 不 意 之 襲 擊 h. 對 物 之 檢 查, 防 制 物 品 所 有 人 襲 擊 或 脫 逃 i. 對 物 之 檢 查, 請 其 自 行 打 開 物 品 包 裝, 接 受 檢 查, 應 研 判 其 體 積 型 態 重 量 虛 實 有 無 夾 層 異 味 及 持 有 人 身 份 是 否 相 符 j. 發 現 可 疑 人 事 物 時 應 隨 時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並 知 會 安 全 室 立 即 處 理 k. 緊 急 狀 況 立 即 報 告, 事 後 以 書 面 提 出 處 置 報 告 三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 一 ) 目 的 : 熟 悉 治 安 事 故 處 理 要 領 及 反 應 能 力, 以 維 護 本 遊 樂 園 及 遊 客 之 財 產 及 生 命 安 全 ( 二 ) 範 圍 : 本 遊 樂 園 內 所 發 生 之 治 安 事 件 ( 三 ) 權 責 : 1. 督 導 單 位 : 營 運 部 2. 執 行 單 位 : 保 安 課 ( 四 ) 作 業 內 容 : 1. 遭 遇 歹 徒 恐 嚇 時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報 警 程 序 : a. 當 接 到 恐 嚇 ( 勒 索 ) 電 話 時 : (a) 應 即 錄 下 歹 徒 電 話 內 容, 並 立 即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同 時 知 會 安 全 室 (b) 藉 機 拖 延 對 談 時 間, 從 而 瞭 解 歹 徒 口 音 身 份 關 係 及 勒 索 原 因 目 的, 以 供 偵 察 之 參 考 (c) 以 負 責 人 不 在 等 藉 口, 要 求 再 聯 絡, 予 以 拖 延 時 間 (d) 注 意 講 話 技 巧, 以 不 刺 激 對 方 為 原 則, 並 儘 量 降 低 索 求, 隨 時 作 成 記 錄, 提 供 參 考 27

28 (e) 須 請 求 警 方 協 助 偵 查, 應 經 總 經 理 ( 或 副 總 經 理 ) 核 准, 始 可 報 案, 並 禁 止 對 外 聲 揚, 以 免 損 害 公 司 聲 譽 b. 當 歹 徒 直 接 向 你 恐 嚇 ( 勒 索 ) 時 : (a) 應 保 持 鎮 靜, 以 緩 和 口 氣 與 其 交 談, 避 免 刺 激 歹 徒 (b) 速 記 歹 徒 人 數 面 貌 特 徵 衣 著 交 通 工 具 ( 車 號 顏 色 車 牌 等 ) (c) 與 歹 徒 交 談 中, 伺 機 暗 示 其 他 職 員 或 設 法 觸 動 自 動 報 案 系 統, 通 知 安 全 室 保 全 員 支 援, 協 助 處 理 (d) 櫃 檯 出 納 處 可 備 簡 易 防 身 器 材, 若 僅 一 至 兩 名 歹 徒, 可 衡 量 本 身 防 衛 能 力,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伺 機 先 行 觸 動 自 動 警 報 器, 通 知 保 安 人 員 支 援, 協 助 處 理 或 再 呼 叫 鄰 近 工 作 同 仁 防 衛 制 服 歹 徒 (e) 若 歹 徒 得 逞 逃 離 後, 應 立 即 向 單 位 主 管 及 安 全 室 報 告 並 尾 隨 注 意 其 逃 逸 方 向, 乘 坐 車 輛 號 碼 顏 色 車 種, 待 報 案 後, 請 警 方 支 援 逮 捕 之 (f) 須 請 求 警 方 協 助 偵 察, 應 經 總 經 理 ( 或 副 總 經 理 ) 核 准, 始 可 報 案, 並 禁 止 對 外 聲 揚, 以 免 損 及 公 司 聲 譽 2. 遭 遇 歹 徒 搶 劫 時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報 警 程 序 : a. 搶 劫 發 生 時 : (a) 設 法 開 啟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同 時 報 警 及 通 知 安 全 室 (b) 設 法 延 遲 歹 徒 滯 留 現 場 的 時 間, 等 待 保 安 人 員 的 支 援 (c) 保 持 冷 靜 速 記 歹 徒 特 徵 ( 面 貌 身 高 口 音 衣 著 及 所 攜 帶 的 武 器 ), 並 衡 量 防 衛 能 力, 作 適 當 之 防 衛 攻 擊 (d) 避 免 成 為 人 質, 應 尋 找 掩 體 躲 避, 設 法 按 鈕 報 警 (e) 機 警 保 護 遊 客 安 全 (f) 與 歹 徒 交 談 中, 設 法 暗 示 其 他 人 員 給 予 支 援 或 報 警 (g) 事 後 協 助 警 察 查 緝 劫 匪 (h) 發 生 任 何 狀 況, 未 經 總 經 理 ( 或 副 總 經 理 ) 核 准, 不 得 擅 自 報 警, 並 禁 止 對 外 聲 揚, 以 免 損 及 公 司 聲 譽 b. 搶 劫 發 生 後 : (a) 立 即 報 告 單 位 主 管, 並 向 總 ( 副 總 ) 經 理 報 告 發 生 狀 況 及 知 會 安 全 室 (b) 迅 速 通 知 召 集 保 安 即 刻 動 用 人 員 控 制 園 區 出 入 口, 自 認 本 身 安 全 無 虞, 可 呼 叫 他 人 協 助 追 捕 歹 徒, 或 嚴 密 監 控 劫 匪 (c) 通 知 保 安 員 或 停 車 場 管 理 員, 注 意 發 現 外 圍 接 應 之 匪 徒 或 可 疑 車 輛 車 號 車 型 及 顏 色 (d) 員 工 與 現 場 人 員 不 要 討 論 案 情, 速 將 現 場 一 切 記 錄 下 來 28

29 (e) 保 持 現 場 完 整, 包 括 痕 跡 遺 留 物 等, 待 安 全 室 或 警 方 人 員 趕 赴 現 場 勘 查 與 蒐 證 (f) 保 持 現 場 更 應 注 意 歹 徒 之 面 貌 特 徵 衣 著 體 型 車 號 車 型 顏 色 及 逃 逸 方 向, 以 提 供 警 方 辦 案 參 考 3. 事 先 預 防 措 施 : a. 櫃 檯 出 納 人 員 隨 時 提 高 警 覺 b. 每 日 檢 查 報 警 系 統 攝 影 系 統 及 錄 影 系 統 各 項 功 能 保 持 常 新, 並 做 記 錄 可 供 查 詢, 使 其 各 項 機 具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c. 員 工 依 民 防 編 組, 結 合 實 作, 以 提 升 本 身 自 衛 應 變 能 力 d. 隨 時 注 意 可 疑 人 事 物, 發 現 應 立 即 報 告 處 理 4. 爆 裂 物 之 防 範 與 作 業 要 點 : a. 發 現 可 疑 爆 炸 物 之 處 理 要 領 : (a) 發 現 危 險 物 品 或 可 疑 爆 裂 物 時 機, 歹 徒 通 常 是 由 電 話 簿 上 刊 登 之 號 碼 所 打 進 來 告 之, 因 此 多 由 接 線 生 接 到 而 得 之 在 短 短 談 話 中, 正 確 記 錄 是 非 常 重 要, 話 務 員 必 須 發 掘 的 資 料 中 有 兩 個 基 本 要 點 : 是 爆 裂 物 所 在 位 置 在 那 裡? 是 預 期 爆 炸 的 時 間? (b) 話 務 員 接 到 電 話 的 反 應 是 安 全 上 最 有 力 的 一 環, 一 旦 遭 遇 狀 況, 設 法 保 持 冷 靜, 訓 練 自 己 不 得 慌 張, 按 以 下 程 序 執 行 : 打 開 錄 音 機 開 關 按 下 緊 急 事 件 按 鈕, 請 求 安 全 室 前 來 支 援, 協 助 處 理 記 下 打 電 話 的 時 間 記 下 爆 裂 物 放 置 的 位 置 記 錄 爆 裂 物 預 定 爆 炸 的 時 間 馬 上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並 通 報 安 全 室 b. 安 全 室 處 理 要 領 : (a) 即 赴 現 場 審 視, 並 以 圍 籬 阻 隔, 禁 止 他 人 接 近 (b) 速 報 總 ( 副 總 ) 經 理, 經 核 准 後, 通 知 警 方 防 爆 小 組 前 來 處 理 (c) 派 保 安 員 在 四 週 警 戒, 並 查 察 有 無 可 疑 份 子 尚 在 附 近 逗 留 (d) 若 未 發 現 可 疑 爆 裂 物, 應 避 免 驚 動 遊 客, 若 有 發 現 時, 則 應 立 即 疏 散 遊 客 及 員 工 至 安 處 所 (e) 待 情 治 單 位 到 達 後, 報 告 發 生 之 狀 況 (f) 清 查 事 情 原 委 (g) 各 單 位 主 管 秘 密 查 察 有 無 員 工 參 與, 並 提 供 資 料 (h) 禁 止 員 工 張 揚 29

30 第 九 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服 務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生 命, 如 何 提 供 消 費 者 一 個 完 美 且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則 有 賴 優 秀 的 員 工 服 務 消 費 者 除 了 擁 有 服 務 的 熱 忱 外 敬 業 的 精 神 外, 更 需 要 專 業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基 於 人 是 決 定 服 務 品 質 優 劣 的 最 大 關 鍵 因 素, 因 此 有 必 要 實 施 計 畫 性 的 員 工 培 訓 工 作, 並 訂 定 適 宜 的 管 理 與 輔 導 制 度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不 僅 強 調 人 力 資 源 的 利 用, 更 重 視 人 力 資 源 的 開 發 同 仁 與 企 業 組 織 間 關 係 的 維 繫 一 人 力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 一 ) 人 事 任 用 1. 員 工 分 為 主 管 人 員 及 一 般 員 工 主 管 人 員 之 人 事 資 料 由 總 經 理 室 存 檔, 一 般 員 工 資 料 則 由 人 事 管 理 課 存 檔 2. 招 募 員 工 以 公 開 甄 選 為 原 則, 若 基 於 特 殊 需 要, 得 以 延 攬 聘 請 方 式 任 用 3. 人 員 任 用 應 符 合 員 額 編 制 之 規 定 人 員 出 缺 時,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提 出 伸 請, 經 人 力 資 源 部 簽 請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辦 理 甄 選 4. 任 用 編 制 外 人 員 或 增 設 職 位 時, 應 報 請 總 經 理 核 示, 經 核 准 後, 由 人 事 管 理 課 辦 理 之 5. 人 員 甄 選 由 人 事 管 理 課 依 用 人 單 位 申 請 內 容 辦 理 之 6. 招 募 管 道 : (1) 人 才 市 場 ( 如 104 人 力 銀 行 1111 人 力 銀 行 等 ) (2) 員 工 介 紹 (3) 登 報 招 募 (4) 建 教 合 作 7. 甄 選 方 式 : (1) 口 試 及 測 驗, 由 人 力 資 源 部 初 試, 再 由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複 試 後, 呈 總 經 理 核 定 (2) 經 理 級 以 上 主 管, 需 經 總 經 理 面 談 後 再 任 用 8. 經 正 式 錄 用 之 新 進 人 員, 於 正 式 報 到 前, 應 先 由 保 安 課 辦 理 個 人 安 全 資 料 調 查, 凡 有 不 良 前 科 者 ( 如 竊 盜 詐 欺 吸 毒 等 ) 概 不 予 錄 用 9. 經 正 式 錄 用 之 新 進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三 個 月 為 試 用 期, 新 進 人 員 依 所 任 職 務 需 要 接 受 職 前 訓 練 試 用 期 滿 前 一 週, 由 人 事 管 理 課 填 具 試 用 期 滿 通 知 書, 交 由 該 單 位 主 管 簽 註 意 見, 以 確 應 是 否 正 式 任 用 若 不 予 任 用 者, 則 依 勞 動 合 同 辭 退 10.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一 律 不 予 任 用 : (1)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健 康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30

31 (3) 有 前 科 經 法 院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者 (4) 品 行 頑 劣, 經 其 他 公 司 機 構 解 雇 者 (5) 有 吸 食 毒 品 賭 博 鬥 毆 酗 酒 等 行 為 記 錄 者 (6) 其 它 依 國 家 政 策 規 定 不 得 錄 用 之 職 工 ( 二 ) 晉 升 與 調 遷 1. 員 工 職 位 晉 升 受 編 制 限 制, 惟 特 殊 情 況 者 ( 如 有 特 別 重 大 貢 獻 者 ), 得 專 案 辦 理 2. 員 工 晉 升 及 調 遷 之 核 定 權, 主 管 人 員 由 總 經 理 核 定, 其 他 人 員 由 單 位 主 管 提 名, 總 經 理 核 定 3. 編 制 內 如 有 晉 升 缺 額, 應 優 先 晉 升 能 力 卓 越 表 現 績 優 員 工, 如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則 公 開 徵 求 之 4. 員 工 連 續 考 績 三 次 獲 優 等 者 優 先 晉 升, 並 於 年 度 考 績 後 一 次 辦 理 5. 員 工 如 因 業 務 上 之 需 要, 或 能 力 與 所 任 職 務 不 合 時, 主 管 得 隨 時 報 請 調 遷 其 職 務 受 調 遷 之 員 工 不 得 藉 故 推 諉 或 拒 不 交 接 6. 調 遷 之 職 位 依 照 該 新 單 位 職 位 核 定 薪 資 7. 員 工 接 到 調 遷 通 知 後, 應 與 指 定 日 期 內 辦 理 交 接 手 續, 並 前 往 該 單 位 接 任,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經 核 准 者 外, 無 故 逾 期 者, 予 以 免 職 議 處 二 教 育 訓 練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 一 ) 目 的 1. 灌 輸 品 質 觀 念 2. 教 導 專 業 工 作 技 能 3. 培 育 公 司 各 類 人 力 資 源 ( 二 ) 教 育 訓 練 規 劃 與 編 排 1. 年 度 末 之 主 管 會 議 時, 檢 討 人 員 建 制 與 素 質 的 提 升, 並 規 劃 與 擬 定 各 單 位 應 受 內 外 訓 之 課 程 人 數 與 時 數 2.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由 各 單 位 針 對 下 年 度 提 報 其 相 關 所 屬 之 訓 練, 呈 部 門 主 管 核 示 ( 三 )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1. 一 般 性 訓 練 : 由 人 事 單 位 集 體 開 班 或 個 別 指 導, 使 新 進 人 員 了 解 本 公 司 之 發 展 歷 程 管 理 規 則 及 遠 程 目 標 2. 專 業 性 訓 練 : 凡 從 事 設 施 操 作 及 稽 核 人 員, 於 正 式 投 入 工 作 前, 由 用 人 單 位 予 以 職 前 工 作 教 導, 或 委 外 訓 練 並 經 用 人 單 位 審 核 合 格 後,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工 作 3. 新 進 人 員 如 係 熟 手 時, 得 考 慮 其 過 去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直 接 由 主 管 予 以 核 定, 免 除 相 關 之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31

32 ( 四 ) 在 職 訓 練 1.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時, 視 實 際 需 要 安 排 訓 練 課 程 及 訓 練 時 間 2. 在 職 訓 練 分 為 內 訓 與 外 訓 兩 種 方 式 實 施 之 (1) 內 訓 : 由 內 部 講 師 或 外 聘 講 師 到 公 司 授 課, 於 公 司 內 部 實 施 者 (2) 外 訓 : 人 員 派 至 外 部 之 相 關 教 育 機 構 參 加 講 習 或 訓 練 者 ( 五 ) 訓 練 方 法 與 注 意 事 項 1. 在 員 工 活 動 區 內 張 貼 標 語, 加 強 服 務 觀 念 2. 對 新 進 人 員 必 須 灌 輸 正 確 之 操 作 方 法, 服 務 品 質 要 求, 不 斷 解 說, 直 到 完 全 了 解 3. 對 擔 任 訓 練 者 本 身 也 須 加 以 訓 練, 對 其 訓 練 標 準 及 專 業 化 須 較 一 般 人 員 要 求 更 高 4. 訓 練 時 應 融 合 技 術 與 統 計 科 學 知 識, 作 實 地 講 解, 並 分 析 以 往 缺 點, 以 利 改 進 5. 各 單 位 因 內 部 自 行 需 要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時, 得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總 經 理 核 准 後 辦 理 之 第 十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有 關 法 規 一 觀 光 遊 樂 園 ( 場 區 ) 遊 樂 服 務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 一 ) 應 記 載 事 項 1. 應 約 定 以 下 事 項 : (1) 營 業 時 間 (2) 費 用 (3)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4) 遊 園 或 設 施 使 用 須 知 (5) 娛 樂 稅 額 註 未 約 定 營 業 時 間 者, 以 遊 樂 園 原 先 預 定 或 公 告 之 營 業 時 間 為 準 未 約 定 費 用 者, 以 門 票 之 費 用 作 為 全 部 費 用 ( 包 含 全 部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及 娛 樂 稅 額 ) 未 約 定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者, 以 遊 樂 園 現 有 遊 樂 設 施 全 部 提 供 作 為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2.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如 有 因 保 養 或 維 修 等 事 由 而 無 法 提 供 時, 遊 樂 業 者 應 事 先 在 購 票 處 進 口 處 及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為 明 顯 之 公 示 ; 未 為 公 示 者, 應 依 記 載 事 項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3. 因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致 本 契 約 所 定 遊 樂 服 務 全 部 不 能 提 供 時, 遊 客 得 解 除 契 約, 請 求 退 還 所 有 費 用, 遊 客 如 有 損 害,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32

33 若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時, 遊 樂 業 者 應 退 還 所 收 費 用 4. 因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致 本 契 約 所 定 遊 樂 服 務 一 部 不 能 提 供 時, 遊 樂 業 者 除 應 按 其 不 能 依 本 契 約 提 供 服 務 之 比 例 及 入 園 時 間 計 算, 退 還 部 份 費 用 外, 遊 客 如 有 損 害,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若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時, 遊 樂 業 者 應 按 其 不 能 依 本 契 約 提 供 服 務 之 比 例 及 入 園 時 間 計 算, 退 還 部 份 之 費 用 5. 遊 客 如 意 外 發 病 或 發 生 事 故, 遊 樂 業 者 應 協 助 救 護 或 送 醫 ( 二 )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1. 不 得 約 定 如 遇 天 雨 停 電 恕 不 退 票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引 致 之 概 括 免 除 義 務 或 責 任 條 款 2. 不 得 以 概 不 負 責 之 約 定, 排 除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責 任 3. 不 得 為 僅 因 遊 客 違 反 使 用 須 知 禁 制 標 誌 或 管 理 人 員 之 指 示, 致 生 損 害 時, 遊 樂 業 者 概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之 約 定 4. 不 得 為 遊 客 離 園 後 於 當 日 內 禁 止 再 入 園 之 約 定 二 觀 光 遊 樂 園 ( 場 區 等 ) 遊 樂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遊 客 與 觀 光 遊 樂 園 ( 場 區 等, 以 下 簡 稱 園 ) 經 營 業 者 ( 以 下 簡 稱 遊 樂 業 者 ) 雙 方 同 意 遵 守 以 下 約 定 : 1. 遊 樂 業 者 應 於 遊 園 手 冊 票 券 或 以 公 告 方 式 載 明 營 業 時 間 費 用 遊 樂 服 務 項 目 遊 園 或 設 施 使 用 須 知 及 娛 樂 稅 額 2. 遊 客 須 憑 票 券 入 園 並 妥 慎 保 管, 票 券 遺 失, 遊 樂 業 者 不 予 補 發 3. 遊 客 使 用 設 施 或 從 事 遊 樂 活 動, 如 僅 因 違 反 使 用 須 知 禁 制 標 誌 或 管 理 人 員 之 指 示, 致 生 損 害 時, 遊 樂 業 者 除 有 欠 缺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4. 因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致 本 契 約 所 定 遊 樂 服 務 全 部 不 能 提 供 時, 遊 客 得 解 除 契 約, 請 求 退 還 所 有 費 用, 遊 客 如 有 損 害,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若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時, 遊 樂 業 者 應 退 還 所 收 費 用 5. 因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致 本 契 約 所 定 遊 樂 服 務 ( 若 干 設 施 或 表 演 等 ) 一 部 不 能 提 供 時, 遊 樂 業 者 除 應 按 其 不 能 依 本 契 約 提 供 服 務 之 比 例 及 入 園 時 間 計 算, 退 還 部 分 費 用 外, 遊 客 如 有 損 害, 並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若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遊 樂 業 者 之 事 由 時, 遊 樂 業 者 應 按 其 不 能 依 本 契 約 提 供 服 務 之 比 例 及 入 園 時 間 計 算, 退 還 部 分 之 費 用 6. 遊 客 因 自 己 之 事 由 離 園 或 不 能 接 受 本 契 約 所 定 之 遊 樂 服 務 時, 不 得 請 求 退 費 7. 遊 客 於 園 內, 如 意 外 發 病 或 發 生 事 故, 遊 樂 業 者 應 協 助 救 護 或 送 醫 8. 本 契 約 未 盡 之 事 宜, 悉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33

34 第 十 一 節 主 題 遊 樂 園 之 籌 設 計 畫 一 規 劃 概 要 在 規 劃 主 題 遊 樂 園 時 必 須 明 確 把 握 事 業 投 資 者 的 動 機 及 開 發 和 目 的, 並 設 定 開 發 程 序 通 常 自 籌 備 至 開 園 營 運 為 止, 共 分 計 畫 具 體 化 及 建 設 三 個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又 分 2 個 步 驟, 計 共 分 為 6 個 步 驟 ( 詳 如 圖 所 1-5 示 ) 說 明 如 下 : 動 機 第 1 步 第 2 步 第 3 步 第 4 步 第 5 步 第 6 步 營 運 設 定 概 要 基 本 構 想 確 定 方 針 具 體 化 計 畫 營 建 準 備 開 幕 ( 計 畫 階 段 ) ( 具 體 化 階 段 ) ( 建 設 階 段 ) 構 想 計 畫 基 本 計 畫 實 施 計 畫 具 體 化 計 畫 建 設 施 工 準 備 開 幕. 調 查. 概 念. 設 定 主 題. 基 本 方 針. 掌 握 可 能 性. 詳 細 調 查. 空 間 計 畫. 基 本 計 畫. 業 務 計 畫. 營 運 計 畫. 基 本 設 計. 實 施 設 計. 業 務 詳 細 計 畫. 申 請 許 可. 決 定 事 業. 詳 細 設 計. 建 設 計 畫. 確 保 資 金. 整 地. 調 整 現 場. 公 共 工 程. 準 備 開 幕. 工 廠 製 作. 準 備 業 務. 施 工. 詳 細 營 運 計 畫 圖 1-5 主 題 遊 樂 園 規 劃 流 程 圖 ( 一 ) 設 定 概 要 階 段 : 擬 訂 主 題 概 念 及 構 想 計 畫 ( 二 ) 設 定 基 本 構 想 階 段 : 擬 訂 主 題 營 運 及 業 務 計 畫, 檢 討 成 立 事 業 的 可 行 性 以 上 兩 個 步 驟 作 業, 負 責 的 企 劃 人 員 可 運 用 外 界 的 調 查 或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公 司 擬 訂 計 畫 概 要 屬 於 檢 討 事 業 可 否 成 立 的 階 段 ( 三 ) 確 定 方 針 階 段 : 含 決 定 事 業 申 請 許 可 基 本 設 計, 實 施 設 計 及 業 務 詳 細 計 畫 ( 四 ) 具 體 化 計 畫 階 段 : 含 詳 細 設 計 建 設 計 畫 並 確 保 資 金 來 源 此 階 段 為 設 立 並 推 動 事 業 的 組 織, 並 使 之 具 體 化 尋 找 設 計 建 築 事 務 所 和 企 畫 節 目 幹 部, 進 行 環 境 建 築 遊 戲 設 施 的 軟 體 硬 體 計 畫 決 定 計 畫 的 總 負 責 人 各 專 門 部 門 的 負 責 人 和 任 務 必 須 明 訂 各 自 的 責 任 和 權 限, 重 點 在 於 事 業 的 整 體 預 算 和 計 畫 的 調 查 是 否 契 合 現 實 此 階 段 也 由 有 經 驗 的 設 計 公 司 負 責 總 包 的 34

35 ( 五 ) 營 建 階 段 : 含 工 廠 製 作 及 現 場 施 工 ( 六 ) 準 備 開 幕 階 段 : 調 整 現 場 準 備 開 幕 及 相 關 業 務 之 進 行 此 階 段 為 現 場 建 設 施 工 和 準 備 開 幕 的 各 種 準 備 階 段, 包 括 與 負 責 大 型 建 築 裝 潢 及 展 示 的 營 造 廠 負 責 承 攬 表 演 及 維 修 公 司 的 協 調 日 程 的 調 整, 具 體 落 實 開 幕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所 需 計 畫 時 間 的 長 短 依 規 模 大 小 不 同, 一 般 計 畫 需 一 年, 具 體 化 階 段 一 年, 建 設 階 段 一 至 二 年, 合 計 約 三 至 四 年 完 成 開 幕 啟 用 至 於 購 置 基 地 及 申 請 整 地 開 發 之 時 間 視 個 案 而 定, 多 另 加 估 列, 但 部 份 可 重 疊 同 時 進 行 二 規 劃 階 段 在 構 想 階 段 首 先 需 確 定 開 發 的 目 的 和 目 標, 設 定 概 念 和 主 題, 進 行 有 關 業 務 的 調 查 和 計 畫 活 動, 設 定 事 業 內 容 和 事 業 規 模 在 此 階 段 則 需 檢 討 評 估 計 畫 概 要, 基 本 計 畫 因 為 要 作 為 決 策 的 基 礎, 因 此 需 進 行 較 詳 細 的 主 要 計 劃, 包 含 各 項 營 運 計 畫 和 事 業 化 計 畫, 作 為 決 定 是 否 成 立 事 業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規 劃 流 程 詳 如 圖 1-6 三 構 想 計 畫 作 業 ( 一 ) 概 念 的 作 成 1. 開 發 目 的 明 確 化 : 為 什 麼 要 建 這 個 主 題 遊 樂 園? 2. 設 定 概 念 : 用 什 麼 理 念 思 想 來 建 園?, 含 經 營 概 念 設 施 概 念 和 設 計 概 念 3. 設 定 主 題 : 採 用 怎 麼 樣 的 主 題? 4. 固 有 條 件 的 分 析 : 分 析 土 地 資 產 及 人 才 等 事 業 化 的 條 件 是 否 充 分? 5. 設 定 目 標 客 層 : 以 誰 為 營 業 對 象?, 年 齡 層 性 別 收 入 來 園 方 式, 以 及 個 人 團 體 或 家 庭 等 6. 設 定 停 留 時 間 : 預 測 停 留 行 動, 如 路 過 型 半 日 型 一 日 型 住 宿 或 重 遊 型 各 若 干? 7. 設 定 市 場 範 圍 : 主 要 商 圈 及 次 要 商 圈 的 客 數 客 層, 檢 討 廣 域 集 客 的 可 能 性 8. 分 析 周 邊 條 件 : 分 析 環 境 條 件 交 通 條 件 社 會 動 向 條 件 及 競 爭 條 件 等 9. 分 析 立 地 條 件 : 調 查 分 析 地 勢 地 質 氣 象 樹 木 可 能 使 用 面 積 及 土 地 法 規 及 使 用 上 之 限 制 等 10. 展 開 主 題 : 主 要 想 呈 現 什 麼? 如 何 呈 現?, 展 開 具 體 性 的 主 題 和 設 定 手 法 35

36 動 機 準 備 階 段 開 發 目 的 概 念. 調 查. 設 定 基 本 方 針. 概 念 目 標 選 擇 基 地 法 規 限 制 設 定 主 題 立 地 條 件 遊 客 目 標 停 留 時 間 設 定 條 件 市 場 範 圍 市 場 條 件 設 施 內 容 展 開 主 題 上 位 計 畫 社 會 條 件 設 定 事 業 規 模. 檢 討 計 畫 概 要 基 本 計 畫 階 段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利 用 園 區 規 劃 設 施 計 畫 整 體 配 置 計 畫 動 線 計 畫. 空 間 計 畫. 檢 討 差 別 化 景 觀 計 畫 交 通 計 畫 建 築 設 備 能 源 個 別 設 施 計 畫 營 運 計 畫 組 織 計 畫 人 員 計 畫 專 業 體 系 計 畫 營 業 推 廣 計 畫 展 出 軟 體 計 畫 業 務 計 畫 遊 客 預 估 收 入 計 畫 支 出 計 畫 長 期 收 支 計 畫 投 資 計 畫 資 金 計 畫 開 發 日 程 可 行 性 評 估 法 規 限 制 圖 1-6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規 劃 流 程 圖 36

37 11. 構 成 設 施 內 容 : 設 定 設 施 種 類 內 容 和 數 量 12. 設 定 事 業 規 模 : 從 設 定 大 致 規 模 和 工 程 費 概 算 中, 設 定 全 體 規 模 並 調 整 每 項 內 容 的 規 模 13. 設 定 事 業 主 體 : 設 定 事 業 的 開 發 主 體 推 動 主 體 和 經 營 主 體 ( 二 ) 擬 定 設 施 計 畫 時 應 檢 核 下 列 項 目, 才 能 創 造 具 有 魅 力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和 遊 憩 設 施 1. 展 開 主 題 方 式 及 主 題 的 故 事 性 2. 文 化 性 知 識 學 習 性 3. 遊 戲 的 多 樣 性 4. 參 加 性 競 賽 性 5. 五 觀 的 體 驗 性 模 擬 情 境 性 6. 非 日 常 性 脫 日 常 性 超 日 常 性 7. 娛 樂 性 8. 驚 奇 不 可 思 議 性 9. 話 題 性 10. 資 訊 性 11. 多 采 多 姿 演 出 技 術 的 可 能 性 12. 主 角 性 13. 獨 創 性 14. 真 品 感 真 實 感 15. 愉 快 感 16. 設 計 性 17. 潮 流 性 趨 勢 性 流 行 性 18. 都 市 的 便 利 性 19. 全 天 侯 性 20. 地 域 性 21. 國 際 性 22. 設 施 的 複 合 性 23. 設 施 ( 硬 體 ) 型 與 軟 體 型 的 平 衡 四 基 本 計 畫 作 業 ( 一 ) 主 計 劃 的 作 成 : 1.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 在 開 發 法 規 和 使 用 規 定 的 限 制 下, 先 擬 訂 可 使 用 地 的 利 用 計 畫 大 綱 再 擬 定 開 發 計 畫 2. 園 區 規 畫 : 配 合 停 車 場 主 要 設 施 及 服 務 設 施 等 機 能 與 內 容, 擬 配 置 計 畫 37

38 概 要 3. 動 線 計 畫 : 配 合 交 通 計 畫, 從 進 口 大 門 至 各 設 施 間 考 慮 遊 客 流 動 停 留 時 間 收 容 量 及 服 務 量, 以 設 定 人 潮 流 向 自 由 或 強 制 動 線 4. 個 別 設 施 計 畫 : 對 設 施 概 要 擬 訂 具 體 化 計 畫 ( 有 關 設 施 項 目 請 參 閱 第 六 節 表 4 之 主 題 遊 樂 園 設 施 的 構 成 要 素 ) (1) 遊 憩 設 施 : 考 量 主 題 攏 成 演 出 手 法 形 式 觀 賞 時 間 等, 以 及 考 量 演 藝 及 娛 樂 手 法 的 變 化, 作 個 別 計 畫 (2) 餐 飲 及 銷 售 設 施 : 從 遊 客 的 行 動 組 合 中, 選 定 適 切 位 置, 擬 訂 餐 飲 及 銷 售 設 施, 將 室 內 設 計 商 品 系 列 商 品 內 容 服 務 方 式 員 工 服 裝 等 均 列 入 主 題 內 作 綜 合 表 現, 擬 訂 全 體 統 一 的 政 策 (3) 服 務 談 施 : 詢 問 照 顧 休 息 通 訊 洗 手 間 及 飲 水 台 等 設 施, 需 符 合 遊 客 流 量 及 動 線, 擬 定 適 當 位 置 與 數 量 (4) 舉 辦 活 動 設 施 : 活 動 廣 場 活 動 街 道 活 動 舞 台 等, 需 考 慮 區 位 及 必 要 的 規 模 擬 訂 設 備 數 量 5. 整 體 配 置 計 畫 : 基 於 動 線 計 畫 及 設 施 計 畫 擬 訂 整 體 配 置 計 畫 其 中 平 面 計 畫 特 別 重 要, 通 常 分 別 以 1/2000 1/1000 及 1/500 等 不 同 比 例 圖 加 以 檢 討 6. 建 築 計 畫 : 設 計 每 個 建 築 物 的 型 式 及 造 形, 以 確 定 基 本 設 計, 每 座 建 築 物 的 個 性 必 須 與 整 體 主 題 調 和 7. 設 備 計 畫 : 擬 訂 電 力 瓦 斯 能 源 系 統 及 上 下 水 道 通 訊 資 材 供 應 及 垃 圾 處 理 系 統 8. 景 觀 計 畫 : 必 須 考 慮 環 境 的 維 護, 以 及 創 造 符 合 主 題 非 日 常 性 空 間 的 雙 面 性 創 造 愉 快 空 間 的 重 要 因 素, 包 括 植 栽 花 台 景 觀 起 伏 變 化 水 的 表 演 步 道 環 境 器 具 等 特 別 要 考 慮 由 水 組 合 的 環 境 演 出 因 為 瀑 布 河 流 水 池 及 噴 泉 等 水 的 演 出, 容 易 讓 人 安 詳, 感 覺 風 景 自 然, 如 能 有 夜 間 照 明 更 具 效 果, 水 如 能 有 聲 音 是 更 讓 人 愉 悅 的 因 素 9. 交 通 計 畫 : 檢 討 從 園 區 外 到 園 區 大 門 間 的 交 通 方 式, 乘 載 工 具 和 停 車 容 量, 園 內 的 交 通 方 式 招 呼 站 及 車 輛 種 類 等 當 然 要 檢 核 交 通 工 具 與 主 題 形 象 的 配 合 ( 二 ) 擬 訂 營 運 計 畫 1. 事 業 體 系 計 畫 : 擬 定 負 責 推 動 這 項 事 業 的 方 式, 屬 於 民 間 企 業 企 業 集 團 公 共 事 業 或 財 團 法 人 的 事 業 推 動 體 系 2. 營 運 組 織 計 畫 : 擬 訂 事 業 的 經 營 事 務 營 建 營 連 營 業 及 互 傳 等 必 要 的 營 運 組 織 體 制 3. 人 員 計 畫 : 擬 訂 長 期 顧 用 員 工 及 配 合 季 節 變 動 假 曰 尖 峰 時 雇 用 臨 時 人 員 的 組 織 計 畫 及 必 要 的 人 員 計 畫 4. 營 業 銷 售 計 畫 : 在 間 接 性 的 推 廣 宣 傳 之 外, 為 了 直 接 聚 集 遊 客 擬 訂 營 業 38

39 活 動 及 與 旅 行 代 理 店 等 之 聯 合 計 畫 大 綱 5. 活 動 計 畫 : 為 集 客 舉 辦 之 活 動 計 畫, 擬 訂 年 度 對 策 季 節 對 策 假 曰 對 策 每 曰 對 策 等 並 列 出 可 能 加 強 主 題 活 動 的 內 容 水 準 次 數 規 模 及 推 動 活 動 組 織 等, 進 而 列 出 影 響 整 體 設 施 計 畫 及 事 業 化 計 畫 的 因 素, 作 為 檢 核 基 準 ( 三 ) 擬 定 業 務 計 畫 1. 預 估 遊 客 : 從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性 格 預 測 鄰 近 及 廣 域 地 區 一 年 的 遊 客 人 次 分 主 要 市 場 中 的 1 次 商 圈 ( 半 徑 20 公 里 或 交 通 時 間 30 鐘 內 ) 2 次 商 圈 (50 公 里 或 1 小 時 內 ), 次 要 市 場 中 的 3 次 商 圈 (100 公 里 或 2 小 時 內 ) 及 4 次 商 圈 (150 公 里 或 3 小 時 以 內 ) 的 人 口 及 可 能 的 遊 客 人 次 超 廣 域 型 的 學 生 及 團 體 旅 遊 人 次, 視 主 題 的 適 合 性 作 為 另 一 個 商 圈 一 併 檢 討 來 遊 的 機 會 等 此 外, 參 考 周 邊 觀 光 設 施 的 實 績, 推 定 本 園 相 關 的 吸 引 力 因 園 區 設 施 的 話 題 性, 以 及 營 運 宣 傳 手 法 將 影 響 實 績, 對 季 節 性 變 動 比 顧 客 年 齡 性 別 所 得 行 動 模 式 及 假 日 數 等 等,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也 應 列 為 檢 核 項 目, 做 為 預 測 的 基 準 2. 營 收 計 畫 : 設 定 門 票 標 準, 設 定 餐 飲 及 銷 售 設 施, 以 推 定 遊 客 消 費 單 價, 並 依 全 年 開 園 率 預 測 年 度 收 入 對 外 活 動 租 賃 及 其 他 收 入 也 應 一 併 估 列 至 於 入 場 券 應 分 大 人 小 孩, 團 體 個 人, 一 票 到 底 參 觀 券 加 個 別 設 施 使 用 券 或 參 觀 券 加 若 干 設 施 使 用 券 的 套 票 組 合, 視 園 區 設 施 種 類 可 供 遊 客 遊 憩 時 間 長 短 經 營 策 略 及 遊 客 反 應 而 定 3. 支 出 計 畫 : 預 測 估 列 年 度 營 運 之 固 定 費 用 及 變 動 費 用 之 各 項 支 出 4. 投 資 計 畫 : 推 算 包 括 購 地 開 發 營 建 工 程 費 開 辦 費 等 初 期 階 段 的 總 開 發 成 本, 考 量 與 營 業 計 畫 間 的 平 衡, 設 定 投 資 規 模 5. 資 金 計 畫 : 擬 定 自 有 資 金 及 借 入 款 項 的 比 率 設 定 長 短 期 借 入 款 額 度 6. 長 期 收 支 計 畫 : 設 定 五 至 十 年 的 營 收 支 出 的 上 昇 率 趨 勢 模 擬 事 業 收 支 之 變 動, 以 確 認 事 業 成 立 之 可 能 性 7. 開 發 日 程 計 劃 : 擬 訂 各 項 工 程 進 度 表, 策 訂 往 後 的 開 發 日 程 計 劃 五 主 題 的 設 定 ( 一 ) 主 題 的 機 能 與 作 用 主 題 遊 樂 園 雖 是 依 設 定 的 主 題 而 展 開 的, 但 為 什 麼 要 設 定 主 題? 應 先 加 以 釐 清 綜 合 第 五 節 所 述, 主 題 的 本 身 應 具 有 下 列 的 機 能 和 特 徵 : 1. 主 題 可 給 人 初 步 的 印 象 2. 主 題 可 創 造 獨 特 性 3. 主 題 可 傳 達 文 化 性 資 訊 創 造 內 涵 39

40 4. 主 題 可 增 加 廣 度 和 深 度 5. 主 題 可 綜 合 化 6. 主 題 可 使 演 出 手 法 更 為 容 易 7. 主 題 可 讓 人 理 解 及 感 動 設 定 具 有 上 述 功 能 的 主 題, 可 顯 示 遊 樂 園 整 體 的 姿 態 和 性 格 具 體 表 現 內 容, 因 此 可 在 計 畫 性 意 圖 性 的 演 出 中, 突 顯 與 其 他 遊 樂 園 的 差 別 化 對 業 者 而 言, 是 推 動 目 的 的 有 效 手 段 ; 對 遊 客 而 言, 可 滿 足 感 動 某 種 文 化 性 的 資 訊 和 知 識 雖 然 同 是 休 閒 形 態, 但 可 增 加 精 神 上 的 認 同 感 換 句 話 說, 缺 乏 獨 特 性 不 明 快 易 懂 或 缺 乏 深 度 魅 力 的 主 題, 將 無 法 長 期 吸 引 及 聚 集 遊 客 ( 二 ) 主 題 的 表 現 範 圍 主 題 必 須 靠 園 區 整 體 來 表 現, 不 只 是 環 境 與 設 施, 在 園 內 銷 售 的 商 品 包 裝 營 運 服 務 和 眼 晴 看 不 到 的 事 務, 也 希 望 能 在 主 題 延 伸 政 策 下 一 體 展 開 但 主 題 的 呈 現 不 能 強 迫 性 的 灌 輸 觀 念, 必 須 靠 遊 客 在 整 體 氣 氛 下 自 然 感 覺 到 的 和 諧 軟 體 總 而 言 之, 在 同 主 題 遊 樂 園 中, 每 一 項 計 劃 的 概 念 和 內 容 所 存 在 條 件 均 各 不 相 同, 因 此, 主 題 的 表 現 手 法 不 能 一 體 實 施, 應 作 不 同 的 變 化 組 合 主 題 通 常 在 設 施 上 的 表 現 範 圍 包 括 : 1. 演 出 設 施 ( 進 出 口 大 門 象 徵 簽 名 旗 幟 ) 2. 遊 憩 設 施 ( 表 演 館 娛 樂 場 所 資 訊 展 示 館 節 目 活 動 表 演 遊 行 ) 3. 商 業 設 施 ( 零 售 店 鋪 紀 念 品 店 餐 廳 咖 啡 店 速 食 店 零 售 攤 位 商 品 內 容 菜 單 餐 具 員 工 服 裝 建 築 裝 漢 帳 蓬 ) 4. 環 境 設 施 ( 景 觀 建 築 水 池 庭 院 廣 場 植 栽 環 境 器 具 路 面 ) 5. 服 務 設 施 ( 洗 手 間 服 務 台 管 制 站 園 內 交 通 工 具 ) 6. CIS( 園 名 標 誌 宣 傳 色 彩 ) 7. 音 樂 ( 主 題 曲 表 演 歌 曲 背 景 音 樂 ) 以 上 所 有 的 因 素 都 要 配 合 主 題, 主 題 也 應 視 規 模 的 大 小 設 定 全 體 的 主 題 和 子 題, 也 可 在 表 演 館 的 遊 憩 設 施 上 作 複 合 式 的 表 現 也 有 直 接 表 現 主 題 或 表 現 主 題 的 一 部 分, 也 有 只 適 宜 間 接 表 現 的 基 本 上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非 日 常 性 的 娛 樂 場 所, 最 重 要 的 是 表 現 歡 樂 氣 氛 ( 三 ) 設 定 主 題 的 手 法 設 定 主 題 沒 有 科 學 方 法, 只 是 為 了 配 合 事 業 者 的 目 的 和 吸 引 遊 客 而 設 定 主 題, 是 開 始 籌 設 階 段 必 須 而 且 重 要 的 創 造 活 動 有 些 遊 樂 園 一 開 始 就 已 具 有 主 題 的 型 態, 也 有 遊 樂 園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後 才 想 要 加 以 主 題 化 的, 也 有 雖 有 事 業 目 的 但 從 沒 有 主 題 的 要 設 定 獨 創 性 高 的 主 題 必 須 具 有 高 度 的 創 造 力 和 感 性 主 題 的 發 現 有 由 事 業 者 外 界 的 設 計 師 或 公 開 甄 選 來 的, 這 些 都 沒 分 別, 但 決 定 主 題 的 人 和 展 開 主 題 40

41 的 擔 任 者, 必 須 要 有 十 分 敏 感 的 先 見 性 和 企 劃 能 力 主 題 適 切, 將 獲 得 遊 客 支 持 深 具 集 客 魅 力, 因 此 主 題 園 是 否 成 功, 在 設 定 階 段 就 顯 得 特 別 重 要 在 第 五 節 中 曾 述 及 如 何 從 社 會 結 構 變 遷 中 擬 訂 主 題 的 步 驟, 於 此 進 一 步 說 明 設 定 主 題 的 三 項 基 本 條 件 : 1. 事 業 者 的 意 圖 目 的 和 概 念 的 適 當 性 2. 能 配 合 當 地 的 特 性 和 立 地 條 件 3. 給 人 覺 得 有 個 性 化 的 新 鮮 感 設 定 主 題 範 圍 及 客 觀 評 估 的 手 法, 參 閱 表 1-5 之 設 定 主 題 的 檢 核 表 表 1-5 設 定 主 題 的 檢 核 表 檢 核 項 目 主 題 分 類 1 符 合 事 業 的 目 的 嗎? 2 符 合 基 地 的 面 積 嗎? 3 符 合 立 地 條 件 ( 山 海 田 園 都 市 ) 嗎? 4 符 合 氣 候 條 件 嗎? 5 符 合 基 地 的 自 然 資 源 嗎? 6 符 合 基 地 的 文 化 資 源 嗎? 7 符 合 其 他 的 固 有 風 土 嗎? 8 符 合 想 吸 收 的 客 層 嗎? 9 符 合 想 停 留 的 時 間 嗎? 10 符 合 想 像 的 事 業 規 模 嗎? 11 有 無 話 題 性? 12 有 非 日 常 性 嗎? 13 有 娛 樂 性 嗎? 14 有 文 化 性 嗎? 15 有 獨 創 性 和 個 性 嗎? 綜 合 評 估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民 俗 主 題 歷 史 主 題 傳 統 工 藝 主 題 產 業 遺 跡 主 題 運 動 主 題 娛 樂 主 題 牧 場 農 場 主 題 評 分 : 很 好 5 分 ; 好 3 分 ; 普 通 1 分 ; 不 好 0 分 藝 術 主 題 自 然 主 題 動 物 主 題 冒 險 主 題 建 築 物 主 題 科 學 主 題 外 國 主 題 明 星 主 題 太 空 主 題 41

42 縱 軸 是 目 標, 列 出 事 業 者 的 固 有 條 件 和 希 望 的 檢 核 項 目, 橫 軸 為 創 意, 列 出 主 題 的 範 圍 和 創 意, 兩 者 作 矩 陣 式 展 開, 各 評 定 為 3 或 5 段, 分 別 註 記 分 數 後, 再 綜 計 各 主 題 的 得 分 高 低, 以 決 定 主 題 的 方 法 相 關 的 人 士 各 自 評 分 後, 可 作 為 小 組 綜 合 評 估 的 資 料, 有 助 於 各 人 思 考 上 的 整 理 在 縱 軸 上 的 項 目, 有 些 是 一 成 不 變 的 固 定 項 目, 例 如 立 地 的 形 象 在 推 出 主 題 遊 樂 園 之 後, 一 定 會 超 越 過 去 耳 目 一 新 的 觀 感, 但 重 點 在 於 這 項 主 題 在 此 適 合 協 調 嗎? 此 外, 如 有 必 要 也 可 以 增 加 國 際 交 流 性 地 區 性 參 與 性 或 學 習 性 等 項 目, 在 橫 軸 上 也 可 自 由 列 入 國 內 外 已 有 的 或 想 像 中 的 主 題, 但 如 果 能 將 類 似 項 目 分 類 並 列, 則 便 於 整 理 容 易 評 估, 當 然 也 可 以 用 減 分 消 除 法 來 進 行 檢 核 作 業 經 上 述 評 估 之 後, 也 可 將 有 希 望 的 幾 個 主 題 創 意 加 以 組 合 複 合, 設 定 整 體 主 題 六 遊 憩 設 施 計 畫 ( 一 ) 主 題 的 具 體 化 具 體 展 開 主 題 的 手 法 如 下 : 1. 重 現 主 題 的 環 境 ( 重 現 街 道 及 自 然 環 境 ) 2. 展 示 體 驗 主 題 的 資 訊 ( 將 實 物 或 資 訊 座 博 物 館 式 的 展 示 ) 3. 參 與 體 驗 主 題 的 資 訊 ( 科 學 設 備 環 境 模 擬 裝 置 ) 4. 影 像 化 體 驗 主 題 的 資 訊 ( 劇 場 或 影 像 展 示 ) 5. 體 驗 主 題 的 狀 況 場 面 ( 舞 台 布 景 全 景 畫 幻 燈 片 投 影 ) 6. 體 驗 主 題 的 演 出 ( 現 場 表 演 節 目 活 動 創 作 演 出 ) 7. 傳 播 主 題 的 象 徵 化 ( 遺 跡 祭 典 活 動 ) 從 遊 客 的 空 間 性 來 看, 可 分 為 室 內 空 間 和 室 外 空 間 自 由 空 間 和 強 制 空 間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屬 強 制 性 地 觀 賞 演 出 節 目 手 法, 步 行 自 行 觀 賞 則 屬 自 由 時 空 手 法, 在 劇 場 內 有 固 定 席 位 手 法, 甚 至 由 遊 客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演 出, 這 些 都 可 作 計 畫 性 的 多 重 組 合, 把 它 列 入 主 設 施 之 內 展 開 主 題 茲 以 遊 憩 設 施 是 否 設 在 館 內, 綜 合 分 類 如 下 : 1. 室 外 空 間 : 步 行 式 ( 提 供 等 待 時 間 的 資 訊 心 理 準 備 預 備 動 作 ) 2. 室 外 空 間 : 乘 騎 式 ( 環 境 體 驗 表 演, 乘 騎 設 備 本 身 即 遊 憩 節 目 之 一 部 分 ) 3. 室 內 空 間 : 步 行 式 ( 邊 走 邊 看, 適 合 資 訊 展 示 或 參 加 模 擬 演 出 ) 4. 室 內 空 間 : 乘 騎 式 (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演 出, 適 合 資 訊 展 示 或 表 演 ) 5. 室 內 空 間 : 乘 騎 式 ( 乘 坐 軌 道 式 水 流 式 空 中 吊 纜 式 或 轉 台 式 工 具, 適 合 體 驗 環 境 狀 況 的 演 出 ) 以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的 遊 憩 設 施 為 例, 其 在 很 多 環 境 及 場 面 內 使 用 乘 騎 設 備 來 表 現 夢 幻 樂 園 的 主 題 特 色 東 京 迪 斯 耐 是 由 5 個 主 題 複 合 而 成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各 園 區 名 稱 和 主 題 的 關 係 是 :(1) 世 界 市 集 ( 主 題 : 維 多 利 亞 王 朝 的 街 道 美 好 懷 舊 ),(2) 42

43 探 險 樂 園 ( 主 題 : 冒 險 浪 漫 ),(3) 西 部 樂 園 ( 主 題 : 西 部 開 拓 時 代 粗 獷 正 義 ), (4) 夢 幻 樂 園 ( 主 題 : 夢 與 冒 險 ),(5) 明 日 樂 園 ( 主 題 : 未 來 科 學 太 空 ) 其 主 要 設 施 有 遊 憩 設 施 35 棟, 餐 飲 設 施 29 棟, 商 品 銷 售 46 棟, 可 見 餐 飲 銷 售 設 施 與 遊 憩 設 施 三 者 分 配 相 當 由 於 迪 斯 耐 樂 園 賣 的 不 僅 是 愉 快, 而 是 包 含 零 售 業 及 餐 飲 業 在 內 的 複 合 業 態 的 休 閒 產 業, 因 此, 對 決 定 現 代 化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性 格 和 擬 定 計 畫 者,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示 範 作 用 ( 二 ) 遊 憩 設 施 的 演 出 手 法 主 題 遊 樂 園 多 設 定 為 非 日 常 性 空 間, 因 為 是 虛 構 的, 所 以 要 求 真 實 和 有 真 品 感 覺, 希 望 有 高 度 迫 真 的 臨 場 感 其 演 出 手 法 的 最 新 趨 勢 包 括 : 1. 重 現 環 境 : 將 原 建 築 物 分 解 遷 建 再 構 成, 或 以 原 尺 寸 或 比 例 縮 小 復 建 在 環 境 方 面 可 用 FRP 拓 模 及 著 色 技 術, 作 到 幾 與 真 品 無 異, 為 了 趣 味 化 而 誇 張 某 些 特 徵, 或 作 變 形 表 現, 常 能 給 人 強 烈 的 印 象 2. 展 示 資 訊 : 以 展 示, 傳 播 實 物 的 吸 引 力 為 主 軸, 而 作 各 種 組 合 的 手 法, 如 果 是 真 品 原 件 雖 然 更 具 吸 引 力, 但 由 於 取 得 不 易 或 太 貴 重, 可 用 現 代 化 的 摹 寫 影 印 或 複 製 技 術 來 表 現 此 外, 照 明 效 果 及 展 出 方 式 影 響 展 示 的 效 果 甚 大, 因 此 常 加 入 圖 表 照 明 造 形 及 電 子 影 像 等 傳 播 技 巧, 解 說 方 面 也 採 用 多 重 聲 音 系 統 3. 參 加 型 體 驗 : 特 別 是 讓 遊 客 參 加 模 擬 情 境 或 故 事 雙 向 反 應 的 手 法 引 人 注 目 將 傳 統 式 座 椅 加 上 搖 幌 的 動 力 系 統, 電 視 遊 戲 手 法, 或 將 高 畫 質 電 視 的 同 時 性 加 入, 觀 眾 參 與 節 目 中 的 趨 勢 已 逐 漸 增 加 4. 影 像 體 驗 : 對 多 數 人 同 時 傳 遞 同 一 資 訊, 訴 求 感 性 內 容 的 效 果, 尤 其 是 大 型 影 像 (360 度 影 像 ) 70mm 銀 幕 多 重 銀 幕 等 極 具 震 憾 性 的 系 統 進 步 很 快, 其 中 3D 立 體 電 影 的 特 殊 效 果 也 很 受 歡 迎 電 子 影 像 由 於 色 彩 鮮 明 的 大 銀 幕 高 畫 質 大 型 的 錄 影 帶 放 映 技 術 CRT 雷 射 影 碟 和 瞬 間 檢 索 等 系 統 等 都 已 開 發 出 來 多 媒 體 影 像 可 放 映 35mm 幻 燈 作 複 合 使 用, 同 時 播 出 幾 個 畫 面, 利 用 遙 控 啟 動 靜 止 畫 面, 這 些 都 可 廣 泛 地 使 用 到 資 訊 量 多 的 系 統, 對 形 象 的 展 開 效 果 甚 佳 多 媒 體 影 像 系 統 對 影 像 特 技 也 會 產 生 不 可 思 議 的 效 果, 用 半 透 明 鏡 頭 將 模 型 或 實 物 的 虛 像, 在 舞 台 上 溶 入 或 淡 出 手 法, 這 在 CRT 上 雖 常 用, 但 如 將 影 片 人 物 影 像 作 等 身 大 的 放 映, 等 於 可 使 武 俠 人 物 自 由 地 進 出, 發 揮 內 功 神 技 最 近 由 於 電 腦 繪 圖 技 術 的 發 展, 不 論 想 出 什 麼 樣 的 影 像, 都 可 以 製 作 變 換 所 需 的 場 面 及 色 彩 模 擬 或 想 像 世 界 的 領 域, 都 可 以 作 劃 時 代 地 大 幅 擴 展 5. 狀 況 場 面 的 構 成 技 術 : 這 是 迪 斯 耐 樂 園 最 拿 手 的 項 目, 稱 為 機 器 劇 場 在 精 密 描 繪 和 模 型 構 成 的 透 視 畫 全 景 畫 中, 用 精 巧 的 機 器 人 演 員 栩 栩 如 生 地 演 出, 機 器 人 外 表 用 氯 化 樹 脂 做 表 皮, 與 真 人 皮 膚 的 觸 感 近 似, 皮 下 裝 設 空 氣 唧 筒, 由 唧 筒 的 作 用 可 作 出 微 妙 的 表 情 和 關 節 動 作, 再 用 磁 帶 將 動 作 記 憶 儲 存 在 電 腦 中, 由 電 腦 控 制 作 重 複 的 表 演 這 種 機 器 人 可 扮 演 人 動 物, 甚 至 用 到 所 有 需 要 有 動 作 的 東 西 上, 將 這 個 動 態 的 世 界 真 實 地 表 現 出 來, 並 一 再 地 重 演, 其 使 用 範 圍 極 為 廣 泛 43

44 6. 照 明 音 樂 及 特 殊 攝 影 技 術 : 為 了 某 些 場 面 情 境 要 獲 得 更 高 的 演 出 效 果, 在 音 樂 技 術 雷 射 影 碟 多 軌 錄 音 及 限 制 集 中 揚 聲 器 等 先 進 技 術 都 已 開 發, 為 了 提 高 更 迫 真 的 臨 場 感, 照 明 技 術 可 使 用 電 腦 輕 易 地 控 制, 雷 射 光 可 在 空 中 寫 字 繪 圖, 作 各 檯 待 殊 照 明 效 果, 也 可 作 出 彩 虹 極 光 煙 火 及 大 火 等 特 殊 照 明, 更 可 進 一 步 重 現 雨 霧 雪 雷 煙 地 震 及 火 災 等, 世 上 可 遇 不 可 求 的 各 種 自 然 現 象 7. 乘 騎 系 統 : 運 送 遊 客 的 系 統 在 室 內 通 常 在 黑 暗 中 進 行 移 動, 依 能 源 供 應 方 式 有 不 同 的 形 態, 分 為 軌 道 式 水 流 式 懸 吊 式 等 等, 使 用 在 室 外 時, 通 常 在 機 能 和 外 觀 上 多 採 用 火 車 或 單 軌 電 車 的 形 式 乘 騎 設 施 是 對 觀 眾 作 強 制 性 的 移 動, 從 運 送 能 力 可 以 計 算 出 服 務 遊 客 的 能 量, 從 乘 騎 設 施 上 可 先 作 預 先 設 定 遊 客 視 野 觀 賞 時 間 及 通 過 重 點, 容 易 達 成 演 出 效 果 目 標 對 遊 客 而 言, 在 移 動 中 較 有 臨 場 感, 心 理 上 滿 足 度 高 基 本 上 由 於 經 常 在 移 動 中, 遊 客 對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只 能 作 瞬 間 的 判 斷, 因 此 對 傳 達 氣 氛 訴 諸 感 覺 感 性, 比 要 遊 客 去 理 解 資 訊 的 內 容 更 為 適 宜, 在 提 供 的 影 像 上 也 以 環 境 的 影 像 比 較 適 宜, 如 果 要 讓 遊 客 瞭 解 內 容 時, 必 須 讓 乘 騎 設 施 暫 停 一 下, 當 然 也 有 不 停 的, 因 為 看 得 不 十 分 清 楚, 可 以 引 誘 遊 客 重 看 幾 次 為 了 提 高 效 果, 也 可 使 乘 騎 設 施 半 轉 全 轉 變 換 角 度 或 姿 勢 採 用 乘 騎 設 施 的 缺 點 是 投 資 高 容 量 有 定 數, 在 安 全 管 制 及 維 護 上 會 產 生 成 本, 而 且 在 回 轉 半 徑 和 上 下 軌 道 等 都 會 受 機 械 的 限 制 另 一 方 面, 如 採 用 步 行 觀 賞 系 統, 因 為 遊 客 是 在 自 由 意 志 下 自 由 移 動 的, 觀 賞 時 間 較 不 規 則, 演 出 效 果 的 設 計 不 能 安 定, 對 人 潮 的 流 動 停 留 和 通 過 都 難 以 掌 握 如 果 要 給 遊 客 詳 細 的 知 識 和 資 訊, 則 比 較 適 合 由 遊 客 參 與 模 擬 操 作 型 的 設 施 8. 遊 客 參 與 : 近 來, 在 遊 憩 設 施 的 演 出 方 法 上, 增 加 了 讓 遊 客 參 與 的 形 式, 由 遊 客 妝 扮 演 員 參 與 現 場 表 演, 在 溝 通 上 很 有 效, 由 遊 客 自 行 操 作 的 模 型 演 練 可 提 高 成 就 感 在 高 畫 質 影 像 系 統 中, 可 讓 遊 客 自 己 的 影 像 出 現, 參 加 遊 戲 及 反 映 遊 客 自 己 意 志 的 雙 向 溝 通 媒 體 等, 今 後 都 有 被 陸 續 採 用 的 可 能 七 展 出 軟 體 計 劃 主 題 遊 樂 園 在 構 想 計 劃 時, 雖 然 需 調 查 分 析 各 項 基 本 條 件 來 設 定 商 圈 範 圍 及 目 標 客 層, 並 比 照 其 他 地 區 同 規 模 或 類 似 主 題 園 的 條 件 及 實 際 業 績, 推 估 本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預 估 遊 客 量, 作 為 是 否 成 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考 量 依 據 不 過, 這 些 過 程 畢 竟 只 能 顯 示 在 這 些 條 件 之 下, 市 場 有 這 麼 多 潛 在 的 需 要, 並 不 能 保 證 一 定 會 有 這 麼 多 的 遊 客 前 來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否 有 吸 引 力, 由 每 一 位 消 費 者 自 行 判 斷, 消 費 者 會 從 各 種 休 閒 方 式 中, 選 擇 自 己 最 需 要 或 最 快 樂 的 活 動 其 選 擇 因 素 包 括 : 快 樂 有 趣 感 動 氣 氛 及 心 靈 的 滿 足 等 因 素, 而 這 些 質 的 條 件, 反 而 是 上 述 那 些 偏 重 於 量 的 調 查 資 料 所 難 以 掌 握 的 當 然, 主 題 園 的 吸 引 力 有 很 多 因 素, 不 僅 包 括 高 水 準 的 刺 激 性 設 施, 44

45 也 受 社 會 媒 體 遊 客 的 風 評 話 題 性 資 訊 策 格 宣 傳 計 畫 觀 光 業 的 集 客 策 略 推 廣 活 動 業 務 努 力 及 開 幕 前 後 的 造 勢 活 動 等 所 左 名, 這 些 也 是 需 求 量 方 面 的 調 查 資 料 所 無 法 顯 示 的 華 德. 迪 斯 耐 曾 說 過 : 我 們 不 論 做 什 麼, 總 是 先 從 心 理 研 究 方 面 下 工 夫, 先 敲 響 大 眾 心 理 的 門 扉 時 機 上 要 掌 握 恰 當, 別 人 也 許 訴 求 於 知 性, 但 我 們 總 是 訴 諸 於 感 性, 因 為 訴 諸 於 知 性 只 能 吸 引 一 少 部 分 的 人 華 德. 迪 斯 耐 的 這 段 話 中, 有 幾 個 關 鍵 辭 值 得 注 意 :1. 心 理 研 究,2. 敲 響 大 眾 心 靈 的 時 機,3. 感 性 訴 求 由 此 顯 示 華 德 迪 斯 耐 和 別 人 的 差 別 之 處, 其 行 銷 理 念 是 抓 住 大 眾 的 心 和 感 性 然 而, 大 眾 的 心 是 什 麼? 感 性 又 是 什 麼? 如 何 抓 住 感 性? 如 何 操 作 感 性? 這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規 劃 展 出 軟 體 ( 包 括 遊 憩 設 施 的 軟 體 表 演 節 目 及 各 項 活 動 ) 時 的 基 本 因 素 近 來, 我 們 常 聽 到 : 這 是 一 個 富 裕 的 時 代, 也 是 一 個 追 求 個 人 的 時 代 追 求 心 靈 滿 足 的 時 代, 每 個 人 的 生 活 方 向 逐 漸 分 流,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會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每 個 人 朝 多 樣 性 價 值 觀 的 發 展, 對 行 銷 上 的 各 個 領 域 都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休 閒 活 動 也 是 消 費 行 動 之 一, 出 去 玩 玩 的 行 動, 和 想 接 近 心 靈 本 質 的 需 求, 已 顯 著 高 於 對 物 質 消 費 的 需 求 感 性 究 何 所 指? 其 定 義 眾 說 紛 紜, 其 中 之 一 是 受 外 界 物 理 性 的 刺 激, 經 由 感 覺 和 知 覺, 可 引 起 高 度 的 心 理 體 驗 或 思 考, 其 中 比 較 單 純 的 稱 之 為 感 情, 引 起 比 較 複 雜 的 綜 合 反 應 的 稱 之 為 感 性 每 個 人 的 感 性 在 自 我 經 驗 教 育 及 環 境 中 相 互 影 響 成 長, 會 受 到 時 間 場 所 而 有 所 不 同 的 多 樣 化 和 多 重 化 的 性 格 ; 在 資 訊 化 的 社 會 中, 類 似 的 感 性 會 隨 著 新 價 值 觀 逐 漸 累 積 成 為 思 想 的 一 部 分 思 想 是 核 心, 核 心 的 外 圍 則 是 感 性, 行 銷 的 第 一 要 件 是 去 激 發 感 性, 這 種 感 性 包 括 現 場 的 氣 氛 和 把 這 種 氣 氛 持 續 停 留 在 消 費 者 心 中 的 意 識 狀 態, 其 中 有 空 間 和 時 間 兩 項 因 素 在 內 在 行 銷 學 上, 引 起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動 的 古 典 步 驟 是 引 起 包 括 : 注 意 興 趣 慾 望 和 記 憶 行 動 新 的 行 銷 法 則 是 嚐 試 推 介 接 觸 和 取 得 而 顧 客 和 業 務 人 員 的 感 情 交 流 和 照 顧, 乃 是 消 費 者 最 後 決 定 消 費 時 的 主 要 因 素 上 述 集 客 原 理 的 第 一 步, 都 是 先 刺 激 遊 客 的 潛 在 慾 望, 讓 他 有 動 機, 這 不 僅 是 理 性 的 說 服, 而 是 感 性 吸 引 注 意 的 作 用 比 較 大 ( 一 ) 演 出 因 素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行 銷 準 備 因 素 是 如 何 聚 集 人 潮, 也 就 是 讓 遊 客 關 心 期 待 驚 奇 快 樂 陶 醉 興 奮, 對 整 體 的 氣 氛 和 每 一 項 的 遊 憩 設 施 覺 得 有 趣 很 美, 產 生 感 動 和 共 鳴 如 果 主 題 遊 樂 園 存 在 這 樣 的 特 色, 則 遊 客 重 遊 意 願 很 高 這 項 準 備 工 程 的 手 法, 也 就 是 展 示 軟 體 計 畫 的 演 出 因 素, 列 舉 如 下 : 1. 象 徵 性 : 設 定 象 徵, 強 調 演 出 的 造 型 和 形 態, 東 京 狄 斯 耐 樂 園 的 白 雪 公 主 城 堡, 長 崎 森 林 之 家 的 高 塔, 從 遠 處 看 她 是 象 徵 性 的 地 標, 到 近 處 看, 她 是 拍 照 紀 念 照 像 的 背 景, 留 下 心 中 的 標 記 45

46 2. 主 題 性 : 有 主 題 不 僅 有 明 確 的 目 的 及 表 現, 對 顧 客 而 言 也 是 易 於 瞭 解 和 親 近 手 法, 深 耕 主 題, 可 從 廣 度 或 深 度 做 文 化 性 的 展 開, 增 減 主 題, 自 由 設 定 規 模 強 調 主 題 的 魅 力, 必 須 做 整 體 性 的 演 出 3. 戲 劇 性 故 事 性 : 在 設 定 的 空 間 中, 切 入 展 開 戲 劇 性 斷 面, 在 空 間 的 動 線 上 展 開 故 事 的 起 承 轉 合, 對 遊 客 產 生 強 烈 印 象 的 演 出 手 法 4. 時 間 性 : 認 識 現 在 過 去 及 未 來 等 宇 宙 韻 律 的 時 間, 自 由 地 超 越 時 間 和 異 形 空 間 同 時 性 演 出 等 都 是 人 們 永 遠 有 興 趣 而 且 演 不 完 的 主 題 主 題 園 營 運 的 時 間 性, 適 切 的 時 間 軟 體 也 是 重 要 因 素 5. 模 擬 體 驗 性 : 雖 不 是 真 品, 但 是 創 造 近 似 真 品 的 另 一 世 界, 可 提 供 近 似 真 實 的 體 驗 現 實 上 沒 辦 法 親 臨 的 祕 境 宇 宙 或 過 去 歷 史 世 界 中 的 某 一 狹 小 空 間, 都 可 以 安 全 地 進 入 體 驗 一 番 但 要 在 強 調 臨 場 感 刺 激 和 娛 樂 中 展 開, 因 此 為 了 提 高 演 出 性, 需 應 用 各 種 高 科 技 技 術, 甚 至 要 演 出 比 真 品 更 為 真 實, 才 能 提 升 遊 客 的 參 與 性 和 體 驗 6. 魔 術 性 : 演 出 意 外 性 或 不 可 思 議 的 感 覺 像 魔 術 般 的 意 外 驚 奇, 由 沒 有 察 覺 原 因 和 陷 阱 的 突 然 出 現 或 消 滅, 違 反 世 人 常 識 及 原 理 的 不 可 思 議 等, 都 會 令 人 着 迷, 不 僅 是 遊 憩 機 械 或 裝 置 整 體 環 境 的 魔 術 性 演 出 都 要 有 趣, 優 美 的 高 潮 和 一 瞬 間 的 轉 換 都 能 達 成 這 種 效 果 7. 未 知 性 新 奇 性 : 演 出 稀 少 和 嶄 新 的 事 物 人 是 好 奇 性 動 物, 關 心 不 了 解 或 第 一 次 的 事 物, 如 果 展 出 世 界 第 一 次, 門 外 一 定 大 排 長 龍 8. 刺 激 性 : 人 憧 憬 興 奮 於 恐 怖 的 體 驗, 恐 怖 的 雲 霄 飛 車 和 鬼 屋 永 遠 不 會 消 失, 就 是 基 於 這 種 想 見 識 恐 怖 的 心 理 做 上 移 動 的 乘 騎 設 備, 讓 身 體 置 身 於 緊 張 狀 態, 加 上 音 響 燈 光 及 昏 暗 的 影 像, 整 個 的 環 境 演 出 使 心 理 的 影 響 巨 幅 擴 大, 提 高 刺 激 的 極 限 9. 高 級 性 優 越 性 : 高 級 感 上 等 品 味 豪 華 經 過 選 擇 的 優 越 身 分 等, 都 可 以 使 人 產 生 幸 福 感 好 心 情 此 外, 展 開 專 門 性 的 高 水 準 或 高 等 級 也 會 讓 人 產 生 滿 足 感 和 優 越 感 10. 真 品 真 實 性 : 真 品 的 魅 力 和 真 實 語 言 的 說 服 力 是 難 以 取 代 的, 因 此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展 示 實 物 和 強 調 真 心 話 11. 獨 自 性 個 性 : 獨 一 無 二 的 創 意 手 法 及 展 開, 是 創 造 園 區 個 性 差 別 化 的 基 礎 不 要 和 別 家 已 有 的 東 西 相 類 似, 只 有 原 創 性 的 才 會 令 人 新 鮮 感 動 12. 明 星 性 主 角 性 : 使 用 電 視 電 影 印 刷 和 其 他 媒 體 上 廣 為 人 知 的 主 角, 對 構 成 空 間 很 有 效, 由 於 顧 客 早 已 熟 識, 因 此 有 親 近 感, 也 因 為 有 名 所 以 有 號 召 力 13. 流 行 性 趨 勢 性 : 最 流 行 或 新 流 行 的 東 西 本 身 就 有 吸 引 力, 世 人 認 識 領 導 取 向 的 價 值, 瀟 灑 和 美 麗 的 事 物 相 關, 很 吸 引 人 心 14. 遊 戲 性 賭 博 性 : 勝 負 競 爭 和 鬥 爭 的 心 理 是 人 的 本 質, 以 技 藝 競 爭 在 幸 運 和 不 幸 運 之 間 產 生 趣 味 遊 客 由 於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參 加 意 識, 由 興 奮 狂 熱 而 陶 醉 46

47 ( 二 ) 舒 適 因 素 1. 舒 適 快 感 性 : 演 出 的 環 境 空 間 要 讓 遊 客 覺 得 舒 適 和 快 樂, 基 本 上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美 和 清 潔, 自 然 因 素 中 的 水 花 草 和 樹 木, 和 心 理 因 素 中 的 溫 度 溼 度 微 風 和 光 線, 以 及 寬 敞 的 空 間 都 是 讓 遊 客 心 情 舒 適 的 因 素 2. 愉 快 痛 快 性 : 演 出 對 身 體 和 生 理 能 引 起 愉 快 和 積 極 的 狀 態, 製 造 幽 默 有 趣 和 歡 笑, 使 用 角 色 的 造 型 活 動 及 表 演 方 法 也 很 有 效 果 3. 景 觀 性 : 設 計 創 造 大 地 和 園 區 的 舒 適 空 間, 配 合 遊 客 動 態 配 置 各 項 設 施, 讓 視 野 視 覺 產 生 變 化 水 和 植 栽 是 有 效 提 高 舒 適 性 的 手 段 特 別 是 水 能 讓 人 心 理 覺 得 安 穩, 如 何 活 用 水 的 造 型 性 質 和 變 化 是 主 題 樂 園 最 大 的 因 素 4. 鬆 弛 性 : 表 現 心 情 的 解 放 鬆 緩 安 穩 富 裕 輕 鬆 和 快 樂 可 用 健 康 運 動 溫 泉 音 樂 香 味 等 各 種 療 養 手 法, 創 造 忘 我 及 休 憩 的 環 境, 讓 人 從 日 常 的 緊 張 中 脫 離 出 來 5. 性 感 性 : 演 出 男 女 與 女 人 異 性 意 識 或 性 感 的 刺 激 認 識 異 性 及 交 流 的 機 會, 但 要 十 分 注 意 有 些 人 會 對 陌 生 人 和 異 性 有 懼 怕 和 嫌 惡 感 如 果 能 讓 年 輕 女 遊 客 聚 集 的 地 方 一 定 會 成 功, 因 為 她 們 不 僅 領 導 市 場, 她 們 存 在 的 本 身 就 有 吸 客 的 魅 力 6. 減 少 疲 勞 性 : 精 心 研 究 不 讓 遊 客 在 遊 玩 時 覺 得 疲 勞 的 方 法 必 須 盡 量 想 辦 法 排 除 動 線 及 休 息 場 所 的 不 便 步 行 距 離 等 待 時 間 遊 憩 時 的 姿 勢 眼 睛 的 疲 勞 噪 音 的 疲 勞 和 極 端 溫 度 差 等 所 帶 來 種 種 不 愉 快 及 疲 勞 的 原 因 乘 騎 系 統 的 使 用 有 時 也 兼 具 休 息 效 果 ( 三 ) 特 質 因 素 1. 非 超 日 常 性 : 表 現 非 日 常 的 世 界 超 越 日 常 式 遊 戲 的 本 質 休 閒 別 墅 蓋 在 郊 外, 就 是 因 為 可 用 廣 闊 的 空 間 容 易 創 造 非 日 常 的 環 境, 表 現 另 一 個 世 界 忘 我 的 遊 戲 可 遠 離 現 實, 有 進 入 另 一 世 界 的 效 果 2. 參 加 性 : 經 由 自 行 參 加, 遊 客 變 成 主 角, 不 再 是 單 純 的 旁 觀 者, 盡 可 能 地 讓 遊 客 機 及 直 接 參 與 演 出, 由 自 願 參 與 體 驗, 產 生 強 烈 的 興 趣 和 感 動 3. 雙 向 性 : 遊 客 參 加 時, 有 時 扮 演 被 動 或 主 動 的 一 方, 有 時 相 互 交 流 有 雙 向 性 的 組 合 演 出 對 手 有 時 不 是 人, 而 是 機 器 或 程 式, 也 頗 能 感 到 親 切 地 引 起 共 鳴 4. 五 官 的 體 感 性 : 訴 諸 於 視 覺 聽 覺 味 覺 觸 覺 和 嗅 覺 等 五 官 的 演 出, 如 果 能 同 時 組 合 五 官 作 綜 合 性 演 出, 更 能 傳 達 刺 激 效 果 最 近 開 發 的 模 擬 休 閒 設 施, 由 映 像 產 生 速 度 感, 加 上 聽 覺 觸 覺 壓 力 振 動 等 刺 激, 提 高 臨 場 感 就 是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5. 文 化 性 學 習 性 : 人 的 好 奇 心 強, 對 知 識 的 追 求 有 學 習 的 本 能, 而 且 知 識 也 是 由 高 感 性 的 資 訊 累 積 而 成, 因 此 對 文 化 性 的 事 物 有 憧 憬, 如 能 加 以 充 實 可 提 高 精 神 上 的 滿 足 度,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對 文 化 性 的 因 素 不 可 或 缺 6. 藝 術 性 : 藝 術 可 刺 激 感 性, 建 築 雕 刻 和 主 張 造 型 的 藝 術, 能 夠 創 造 空 間 的 47

48 飽 和 度 和 美 感 的 興 奮, 如 果 能 加 上 機 能 的 設 計 和 藝 術 性 的 遊 戲, 更 可 提 高 主 題 園 的 品 質 ( 四 ) 結 構 因 素 1. 群 眾 團 體 性 : 人 喜 歡 往 多 的 地 方 去, 人 有 群 體 的 習 性, 本 身 想 要 成 為 讓 別 人 產 生 興 趣 的 對 象, 也 想 和 別 人 接 觸 而 且 自 己 能 夠 被 眾 人 接 受 也 比 較 安 心 滿 足, 人 跟 人 會 自 然 集 結 因 此, 主 題 園 需 要 有 計 劃 地 聚 集 人 潮, 而 且 創 造 熱 鬧 的 人 潮 2. 都 會 性 : 現 代 人 雖 然 嚮 往 在 自 然 環 境 中 的 休 閒 別 墅 中 生 活, 但 仍 然 需 要 都 市 現 代 化 的 氣 質 便 捷 和 資 訊, 因 此 無 論 怎 嚜 樣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在 機 能 上 需 要 具 備 都 市 性 的 各 項 因 素 3. 地 域 性 : 有 這 個 地 區 獨 有 在 別 處 所 無 的 資 源, 強 調 這 個 地 區 的 特 性, 認 同 形 成 與 別 處 的 差 別 化 但 要 注 意 這 種 差 別 能 吸 引 外 地 人 嗎? 對 地 域 內 的 人 有 新 奇 性 和 話 題 性 嗎? 主 題 遊 樂 園 必 須 最 大 限 度 地 活 用 地 區 的 天 然 資 源, 選 擇 和 整 個 地 區 相 協 調 的 項 目 4. 國 際 性 : 人 類 已 逐 漸 走 向 共 同 的 水 平, 資 訊 的 同 時 性 價 值 觀 和 一 般 的 生 活 文 化 距 離 已 逐 漸 縮 小, 大 型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可 吸 引 外 國 的 觀 光 客, 主 題 的 導 入 設 施 內 容 及 溝 通 的 手 法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國 際 性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超 大 型 的 主 題 園 另 一 種 相 反 的 說 法 是, 地 球 和 世 界 本 身 還 充 滿 未 知 的 謎, 因 此 世 界 的 歷 史 地 理 風 俗 和 動 植 物 無 一 不 是 人 們 有 興 趣 的 對 象, 特 別 是 人 類 本 身 的 溝 通 魅 力 就 是 最 好 的 主 題, 因 此 像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或 萬 國 博 覽 會, 凡 是 能 集 合 各 色 人 種 的 祭 典, 無 論 是 誰 都 會 感 動 同 感 共 鳴 為 兼 顧 兩 者, 似 宜 異 中 求 同 5. 複 合 性 多 樣 性 : 遊 客 的 生 活 有 多 面 性, 每 個 人 的 感 性 和 價 值 觀 也 是 多 樣 化, 因 時 因 地 而 不 同, 隨 資 訊 化 社 會 的 發 展, 這 種 傾 向 將 更 為 明 顯, 新 的 價 值 觀 和 感 性 必 須 不 斷 地 開 發, 高 潮 過 了 價 值 還 會 留 下 來, 在 某 種 循 環 下 會 再 度 燃 燒, 因 此 在 休 憩 設 施 上 需 要 複 合 化 多 樣 化, 否 則 不 耐 久, 要 有 一 次 玩 不 完 的 品 質 和 數 量, 長 此 以 往 才 能 持 續 產 生 重 遊 率 的 能 量 以 上 是 從 行 銷 的 觀 點 列 出 集 客 的 演 出 因 素, 都 是 機 動 人 的 心 理 之 基 本 項 目 主 題 遊 樂 園 對 這 些 複 雜 的 因 素 必 須 逐 一 深 切 地 注 意 和 表 現 出 來, 並 且 進 一 步 契 而 不 捨 地 加 以 深 耕, 才 能 打 動 人 心 聚 集 各 方 遊 客 此 外, 一 個 有 魅 力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還 要 結 合 各 種 高 科 技 的 設 施 技 術, 讓 特 殊 演 出 技 術 得 以 無 限 地 開 發, 使 得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規 模 和 水 準 快 速 提 升 及 成 長 48

49 八 景 觀 計 畫 ( 一 ) 景 觀 計 畫 的 目 的 遊 客 景 觀 服 務 設 施 和 主 題 是 一 種 同 心 圓 的 關 係 ( 如 圖 1-7) 遊 客 未 進 入 或 剛 進 入 主 題 遊 樂 園 時, 最 先 接 觸 的 是 園 區 的 整 體 外 觀, 及 從 停 車 場 進 大 門 以 至 各 設 施 之 間 的 景 觀 變 化, 這 段 過 程 將 留 給 遊 客 先 入 為 主 的 印 象, 也 是 遊 客 是 否 喜 歡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重 要 關 鍵 ; 其 次 是 服 務 人 員 的 禮 儀 應 對, 再 其 次 才 是 欣 賞 娛 樂 ( 展 示 ) 節 目, 對 主 題 產 生 共 鳴 從 園 方 的 觀 點 過 程 則 相 反, 主 題 是 核 心, 經 由 娛 樂 的 包 裝 人 員 的 提 供 和 景 觀 的 襯 托, 呈 現 一 個 完 整 的 意 象, 才 能 取 悅 於 觀 眾 ; 再 精 美 的 主 題 需 靠 景 觀 所 塑 造 的 整 體 氣 氛 才 能 完 美 地 傳 達 給 遊 客, 讓 遊 客 在 接 近 自 然 中 放 鬆 緊 張 的 情 緒, 才 能 以 愉 悅 的 心 靈 觀 賞 演 出, 因 此 景 觀 是 遊 客 與 空 間 溝 通 對 話 的 原 點, 也 是 園 方 提 供 服 務 品 質 的 起 點 遊 客 景 觀 服 務 娛 樂 主 題 節 目 設 施 人 員 背 景 參 與 圖 1-7 遊 客 景 觀 與 主 題 之 關 係 圖 ( 二 ) 景 觀 計 畫 的 範 圍 在 遊 樂 園 區 之 內, 除 了 建 築 物 之 外 的 所 有 外 部 空 間, 包 括 整 塊 基 地 的 如 何 利 用 如 何 選 擇 主 題 如 何 塑 造 環 境, 從 大 門 口 步 道 鋪 面 草 坪 邊 坡 植 栽, 到 整 個 的 環 境 維 護 組 織 的 設 計, 都 包 含 在 景 觀 設 計 的 範 圍 之 內 有 關 景 觀 設 計 項 目, 以 東 京 狄 斯 耐 樂 園 景 觀 設 計 工 程 為 例, 如 表

50 表 1-6 東 京 狄 斯 耐 樂 園 景 觀 設 計 工 程 一 覽 表 區 分 工 種 內 容 外 開 部 工 發 程 工 附 程 屬 工 程 植 栽 工 程 其 它 屋 外 工 程 整 地 地 表 整 理 土 質 改 良 舖 裝 柏 油 水 泥 石 板 連 鎖 磚 卵 石 砂 石 磁 磚 緣 石 水 泥 磚 枕 木 丸 木 石 材 灰 泥 FRP 門 牆 木 板 丸 木 水 泥 等 各 種 材 質 水 流 瀑 布 清 水 石 大 理 石 水 泥 FRP 假 山 岩 石 小 橋 木 橋 石 橋 水 泥 橋 FRP 橋 電 器 一 般 照 明 夜 間 照 明 其 他 照 明 器 具 及 配 線 給 水 飲 水 器 水 栓 及 其 配 管 器 具 長 椅 垃 圾 桶 煙 灰 缸 郵 筒 裝 飾 木 箱 繩 索 網 子 人 造 花 花 盆 雕 刻 人 偶 傢 俱 招 貼 燈 具 指 標 引 導 牌 引 導 欄 桿 旗 幟 太 陽 傘 植 栽 樹 木 地 被 花 卉 給 排 水 排 水 溝 灑 水 器 及 其 相 關 設 備 客 土 植 栽 用 黑 土 紅 土 塑 造 地 形 標 誌 獨 立 標 誌 販 賣 亭 屋 外 設 備 與 室 內 裝 潢 有 連 續 性 之 桌 子 椅 子 傢 俱 運 送 車 冰 淇 淋 手 推 車 爆 米 花 手 推 車 節 目 巨 型 水 泥 及 FRP 景 片 土 木 大 型 橋 水 池 水 道 鐵 路 ( 三 ) 景 觀 計 畫 的 基 本 概 念 1. 任 何 景 觀 的 配 置 均 應 與 基 地 環 境 協 調 結 合, 盡 量 利 用 基 地 原 有 的 資 源 特 色 現 場 語 彙 造 型 材 料 和 顏 色, 使 設 施 與 空 間 產 生 調 和 的 美 感 2. 充 分 利 用 環 境 中 的 河 川 湖 泊 山 坡 丘 陵 植 被 的 質 感 及 顏 色, 包 括 天 空 及 河 川 中 的 藍 色, 以 及 草 地 樹 林 的 綠 色 都 有 不 同 的 深 淺, 可 供 組 合 配 置 人 造 景 觀, 在 協 調 中 創 出 造 型 與 顏 色 的 對 比, 也 可 增 強 景 觀 的 美 感 3. 基 地 周 邊 開 發 程 度 越 高, 越 能 接 受 都 會 中 常 見 的 人 工 美, 因 此 比 較 原 始 的 環 境 中, 對 自 然 的 要 求 較 高, 反 而 比 較 不 能 接 受 太 人 工 化 的 建 造 物 ( 四 ) 景 觀 設 計 的 原 則 1. 現 有 特 色 地 形 及 植 栽 宜 盡 量 保 持 原 狀, 可 減 少 排 水 及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複 雜 性 2. 細 部 造 型 及 材 質 應 與 環 境 相 配 合 統 一 協 調, 自 然 美 不 一 定 是 簡 陋, 造 型 及 質 感 50

51 均 應 精 緻 耐 用 化 3. 如 果 園 區 不 大, 宜 有 順 向 參 觀 不 會 遺 漏 任 何 一 點 的 動 線 規 畫 ; 如 果 園 區 範 圍 大, 則 應 以 主 廣 場 的 地 標 ( 如 城 堡 或 高 塔 ) 做 方 向 性 的 動 線 分 配, 減 少 迷 失 感 4. 休 息 區 : (1) 以 整 體 動 線 作 適 當 配 置, 較 大 型 休 息 區 宜 連 同 餐 飲 區 洗 手 間 飲 水 器 及 公 共 電 話 等 作 整 體 性 規 劃 (2) 坐 椅 或 板 凳 的 材 質 與 舒 適 度, 應 考 量 讓 遊 客 在 此 久 留 或 歇 息 5. 垃 圾 桶 : (1) 造 型 要 配 合 環 境 有 美 感 (2) 應 方 便 投 入 與 取 出, 開 放 式 的 下 端 要 有 排 水 口 (3) 與 人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4) 日 曬 雨 淋 對 衛 生 不 佳, 應 有 專 人 定 時 清 運 6. 洗 手 間 : (1) 男 女 入 口 在 不 同 方 向 (2) 有 排 放 臭 氣 的 通 氣 管 (3) 舖 面 盡 量 用 大 塊 磁 磚, 水 池 縫 隙 用 矽 力 康 填 滿 (4) 造 型 顏 色 與 環 境 融 為 一 體, 不 要 有 突 兀 之 感 7. 器 具 : 飲 水 器 公 共 電 話 等 應 考 慮 兒 童 及 殘 障 遊 客 ; 簡 單 方 便 溫 馨 可 親 8. 盡 量 少 用 水 泥 等 硬 性 質 的 圍 牆 ; 只 讓 遊 客 遠 觀 不 讓 走 進 的 區 域 盡 量 用 水 池 流 水 灌 木 或 花 圃 界 定 空 間, 比 較 生 動 活 潑 ; 種 樹 要 豐 富 多 樣 化 9. 剪 型 榕 樹 可 使 空 間 變 化 大, 但 只 適 宜 高 度 開 發 區 域, 而 且 維 護 成 本 較 高 10. 坡 地 採 用 不 同 花 種, 可 產 生 對 比 顏 色 及 不 同 高 度, 造 成 層 次 感 11. 渡 假 小 屋 周 邊 宜 盡 量 保 持 自 然 空 間, 通 路 應 在 五 百 公 尺 以 內, 方 便 進 出 12. 涼 亭 : (1) 不 一 定 要 有 紅 磚 綠 瓦 的 主 題 概 念, 配 合 氣 候 特 性 用 木 料 花 棚 洋 傘 或 布 蓬 作 為 遮 陽 避 雨 之 用, 造 型 較 有 變 化, 但 以 安 全 為 第 一, 陡 坡 處 應 有 護 欄 (2) 如 能 與 景 觀 方 向 配 合, 可 利 用 平 台 兼 作 景 觀 台 或 餐 飲 區, 可 供 遊 客 歇 腿 暫 坐, 觀 賞 人 潮 或 被 人 潮 觀 賞 同 樂 13. 停 車 場 : (1) 依 尖 峰 遊 客 量 設 計 時 面 積 太 大, 以 八 折 計 算 較 為 合 理 (2) 停 車 處 最 好 有 樹 蔭, 劃 定 制 式 車 位 (3) 樹 種 宜 選 不 落 葉 常 綠 樹, 減 少 維 護 作 業 ; 不 宜 用 榕 類 會 結 子 樹 種 引 來 鳥 類, 其 糞 便 將 汙 染 地 面 及 車 頂 (4) 停 車 處 盡 量 用 透 水 性 材 料 連 鎖 磚 或 植 草 磚 等 減 少 排 水 徑 流 量 14. 車 道 步 道 : 宜 以 綠 籬 分 隔 動 線, 互 不 干 擾, 前 後 寬 度 一 致 15. 解 說 設 施 : (1) 設 置 在 廣 場 中 或 大 路 上, 即 方 便 遊 客 駐 足 觀 看 亦 不 影 響 動 線 上 的 人 潮 51

52 (2) 要 花 心 思 設 計, 不 能 有 錯 誤 訊 息 (3) 如 有 不 銹 鋼 材 料, 要 加 塗 料, 否 則 夏 天 容 易 燙 傷 16. 空 間 感 : 最 好 有 讓 團 體 遊 客 自 由 發 揮 的 露 天 表 演 場 ( 五 ) 景 觀 計 劃 的 基 本 作 法 1. 塑 造 劇 場 氣 氛 : 景 觀 是 整 個 主 題 演 出 的 舞 台 背 景, 遊 客 觸 目 所 及 的 樹 木 建 築 物 展 示 品 等 各 有 其 獨 立 的 環 境 機 能, 應 予 充 分 的 創 造, 以 孕 育 劇 場 所 需 的 氣 氛 2. 全 年 常 新 : 所 有 景 觀 基 本 上 應 保 持 開 幕 時 的 新 鮮 水 準, 感 覺 不 出 因 時 間 而 產 生 品 質 或 季 節 上 的 變 化, 看 起 來 每 一 天 都 是 首 演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在 籌 備 時 曾 計 劃 種 植 日 本 人 最 喜 愛 的 櫻 花, 但 被 美 方 拒 絕, 理 由 是 櫻 花 開 花 時 太 美, 且 全 年 不 開 花 時 間 又 太 長, 季 節 性 強 烈, 會 讓 遊 客 產 生 來 不 逢 時 的 感 覺, 不 符 主 題 樂 園 景 觀 設 計 上 四 季 常 春 的 原 則 其 他 如 舖 面 緣 石 板 凳 圍 牆 花 草 及 樹 木 等 要 有 專 人 定 時 巡 視, 隨 時 通 知 維 護 部 門 作 最 佳 狀 態 的 修 補, 花 木 如 有 落 葉 現 象 應 立 即 補 植, 不 能 等 到 枯 黃 才 換 3. 隔 離 外 界 干 擾 : 盡 量 利 用 地 形 及 植 栽 將 整 個 園 區 與 外 界 區 隔, 而 園 區 每 一 項 設 施 及 展 示 單 元 也 各 自 區 隔 成 一 個 獨 立 空 間, 防 止 噪 音 及 視 覺 上 的 相 互 干 擾 4. 裝 飾 性 空 間 : 景 觀 是 建 築 遊 憩 設 施 及 內 部 裝 潢 的 延 伸, 例 如 建 築 物 內 是 西 部 客 棧 時, 則 走 廊 上 配 置 幾 個 酒 桶 木 箱 或 繩 索 等 小 道 具, 對 主 題 氣 氛 的 釀 造 極 有 助 益, 除 了 吸 引 遊 客 的 目 光 外, 也 是 顯 示 內 部 設 施 的 最 佳 廣 告 5. 符 合 時 代 背 景 : 如 果 是 歷 史 性 或 文 化 主 題, 所 有 的 景 觀 應 符 合 該 歷 史 及 地 區 的 考 據, 除 了 遠 處 景 物 可 用 透 視 方 法 適 度 縮 小 外, 應 正 確 地 塑 造 出 當 時 的 景 象, 遠 看 一 條 古 代 街 道, 近 看 可 能 是 由 一 片 看 板 繪 成 ( 設 計 讓 遊 客 沒 有 機 會 近 看 ), 因 此 對 近 景 描 繪 應 該 精 密, 甚 至 佈 置 一 些 實 務 道 具 有 些 斑 剝 的 古 牆 腐 朽 的 欄 柵 或 生 鏽 的 鐵 器, 可 能 是 新 品 上 繪 出 的 舊 痕 ; 即 使 是 表 現 年 代 久 遠 的 物 品, 也 應 有 清 新 的 古 意, 不 能 有 髒 亂 的 感 覺 6. 道 具 也 是 演 員 : 燈 具 飲 水 機 長 椅 花 盆 等 所 有 室 外 設 施 的 型 式 材 質 和 顏 色 都 應 和 主 題 相 配 合, 細 心 的 遊 客 也 許 會 發 現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中 的 每 個 園 區 的 飲 水 器 均 不 相 同, 世 界 市 集 裏 的 是 希 臘 立 柱 型, 冒 險 樂 園 裏 的 是 丸 木 型, 西 部 樂 園 裏 的 是 酒 桶 型, 即 使 垃 圾 桶 各 區 的 造 型 也 不 相 同, 每 一 項 大 小 道 具 即 使 只 是 靜 靜 地 擺 在 那 裡, 也 能 發 揮 一 個 固 定 演 員 的 表 演 功 能 7. 模 擬 真 品 技 術 : 主 題 遊 樂 園 雖 然 多 半 設 定 在 虛 擬 的 非 現 實 世 界 裡, 但 為 使 遊 客 信 以 為 真, 所 有 展 示 品 ( 包 括 道 具 ) 最 好 都 是 真 品, 即 使 不 能 取 得 真 品, 也 要 盡 量 逼 真 仿 製 8. 綠 色 的 演 出 : 台 灣 四 季 如 春, 濃 綠 的 山 色 和 行 道 樹 一 年 到 頭 幾 乎 很 少 變 化,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內 的 植 栽 可 考 慮 搭 配 不 同 樹 種, 營 造 顏 色 形 狀 及 高 低 不 同 的 變 化 層 次 以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為 例, 其 即 在 不 同 的 區 域, 種 植 不 同 的 植 物, 營 造 符 合 情 境 或 主 題 所 要 求 的 景 觀, 簡 述 如 下 : 52

53 (1) 世 界 市 集 區 : 在 常 綠 草 皮 上 種 植 低 密 且 色 彩 艷 麗 的 花 卉, 營 造 成 維 多 利 亞 時 代 的 幾 何 圖 案 式 庭 園 (2) 冒 險 樂 園 區 : 以 大 葉 片 常 綠 樹 棕 櫚 椰 子 和 竹 叢 組 合 塑 造 叢 林 裏 的 熱 帶 雨 林 氣 氛 (3) 西 部 樂 園 區 : 以 松 樹 小 葉 片 常 綠 樹 和 落 葉 樹 組 合 出 印 地 安 人 出 沒 的 西 部 岩 石 山 區 及 密 西 西 比 河 的 景 象 (4) 夢 幻 樂 園 區 : 以 圓 錐 形 的 針 葉 樹 環 繞 白 雪 公 主 所 住 的 德 國 黑 森 林 裏 的 童 話 城 堡 (5) 未 來 世 界 區 : 種 植 高 突 的 大 樹, 伸 向 未 知 的 天 空, 少 數 的 樹 冠 剪 成 三 角 型 或 四 方 型, 配 合 未 來 世 界 的 演 出 9. 儘 早 施 工 : 由 於 樹 木 的 成 長 緩 慢, 即 使 是 移 植 成 樹, 不 僅 費 用 昂 貴, 而 且 斷 根 剪 枝 的 結 果, 存 活 率 低 又 不 耐 颱 風 侵 襲, 即 便 存 活, 在 數 年 年 仍 難 發 揮 視 覺 上 的 應 有 效 果, 因 此 主 題 樂 園 的 籌 設, 在 整 體 配 置 計 畫 定 案 後, 植 栽 部 分 應 盡 早 發 包 施 工, 無 關 土 方 工 程 部 分 應 優 先 種 植, 其 他 的 應 先 選 適 當 空 地 以 容 器 半 地 下 方 式 培 植, 俟 土 方 工 程 完 工 後, 即 就 近 移 植 10. 特 殊 的 環 境 對 策 : 對 地 區 性 的 颱 風 寒 流 雨 季 日 曬 及 鹽 害 等 應 有 完 整 的 氣 象 及 統 計 資 料 為 依 據, 妥 為 擬 定 因 應 對 策 據 統 計, 每 位 遊 客 在 主 題 樂 園 中, 平 均 每 小 時 用 在 觀 賞 節 目 或 乘 坐 遊 憩 設 施 的 時 間 只 有 15 分 鐘, 其 他 的 45 分 鐘 則 花 在 移 動 等 待 休 息 或 購 物 上, 在 這 等 待 及 休 息 的 時 間 裡, 如 果 周 邊 的 環 境 良 好, 不 僅 會 讓 遊 客 繼 續 保 持 觀 賞 節 目 時 的 興 奮 狀 態, 增 強 滿 足 感, 也 會 間 接 提 高 餐 飲 購 買 的 消 費 從 整 體 規 劃 的 觀 點, 服 務 和 設 施 水 準 的 提 高 需 要 投 注 大 筆 的 資 金 成 本, 但 是 景 觀 計 畫 則 是 有 賴 用 心 和 耐 心 的 投 入, 其 成 效 不 一 定 與 大 筆 資 金 成 正 比 關 係, 只 有 及 早 進 行 才 能 有 預 期 的 成 果 九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業 務 計 畫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整 體 設 施, 包 括 每 一 部 分 的 細 節 都 應 該 做 到 與 明 確 的 概 念 統 一 協 調, 在 組 成 事 業 的 過 程 中, 要 有 凡 是 與 主 題 不 相 吻 合 的 一 定 要 忍 痛 犧 牲 的 心 理 準 備 因 此 能 配 合 加 強 主 題 的 業 務 應 予 考 慮, 對 原 本 訂 定 的 目 標 才 有 幫 助 主 題 遊 樂 園 業 務 的 收 入 結 構 基 本 上 與 一 般 遊 樂 園 相 同, 甚 至 應 更 進 一 步 設 法 創 造 業 務 機 會 之 所 以 建 立 主 題, 無 非 是 要 比 一 般 休 閒 設 施 更 能 正 面 捕 捉 新 的 業 務 機 會 ( 一 )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業 務 結 構 一 般 遊 樂 園 收 入 大 致 分 為 入 場 券 門 票 收 入 餐 飲 銷 售 收 入 和 設 施 使 用 等 項 在 經 營 上 則 分 為 園 方 直 營 事 業 及 委 託 ( 外 包 ) 經 營 業 務, 此 與 百 貨 公 司 的 經 營 型 態 相 類 似 主 題 遊 樂 園 業 務 和 一 般 遊 樂 園 業 務 的 基 本 項 目 並 無 不 同, 但 構 成 比 例 差 異 甚 大, 內 部 設 施 中 的 銷 售 部 門 通 常 很 大 53

54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基 本 業 務 結 構, 共 分 八 類, 包 括 : 營 業 部 餐 飲 部 銷 售 部 遊 具 部 展 示 部 住 宿 部 季 節 性 營 業 部 運 動 部 等 部 門 這 些 業 務 可 分 為 自 營 和 外 包 經 營 兩 種, 究 竟 採 用 哪 一 種 方 式 為 宜, 與 事 業 主 體 的 經 營 方 針 和 經 驗 有 關, 尤 其 是 主 題 遊 樂 園 必 須 慎 選 能 夠 和 整 體 主 題 相 配 合 的 外 包 經 營 者 各 業 務 部 門 體 制 如 表 1-7 表 1-7 部 門 業 務 體 制 表 園 區 外 負 責 部 門 業 務 內 容 自 營 外 包 全 體 設 施 的 集 客 營 業 園 區 內 餐 飲 部 門 餐 廳 咖 啡 廳 飲 食 攤 位 銷 售 部 門 紀 念 品 等 商 品 銷 售 遊 具 部 門 遊 憩 機 械 類 的 使 用 展 示 部 門 收 費 展 出 部 門 住 宿 部 門 旅 館 開 會 訓 練 部 門 季 節 性 營 業 部 門 游 泳 池 溜 冰 場 及 其 他 運 動 部 門 網 球 騎 馬 韻 律 操 高 爾 夫 等 1. 餐 飲 部 門 ( 經 營 餐 廳 咖 啡 廳 快 餐 廳 速 食 店 及 餐 飲 攤 位 等 ) 餐 飲 部 門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重 要 的 營 業 項 目 業 務 部 門 為 了 聚 集 團 體 遊 客, 多 會 主 張 供 應 團 體 午 ( 晚 ) 餐, 如 果 一 年 有 100 萬 遊 客 時, 則 餐 廳 必 須 要 有 1,000 席 的 容 量, 團 體 和 菜 的 單 價 10 人 一 桌, 學 生 旅 行 約 800~1,000 元, 一 般 團 體 約 1,200~2,500 元, 公 司 招 待 旅 行 的 較 高, 約 2,500~5,000 元 程 度 向 來 遊 樂 園 的 餐 廳 一 般 給 遊 客 印 象 多 不 好, 比 園 外 同 等 級 的 餐 廳 或 飲 食 店 都 貴, 而 且 樣 式 少 又 沒 有 特 色, 近 年 來 由 於 美 式 速 食 餐 廳 的 興 起, 不 僅 增 加 了 食 品 的 多 樣 化, 也 給 遊 樂 園 的 經 營 者 多 了 一 個 經 營 選 擇 的 空 間, 即 使 參 與 連 鎖 經 營, 也 可 以 很 快 的 訓 練 培 養 自 己 員 工 在 這 方 面 的 專 業 經 驗 國 內 一 般 主 題 遊 樂 園 在 餐 飲 方 面 都 還 沒 有 開 發 和 主 題 有 關 的 菜 色, 這 和 經 營 者 對 主 題 的 開 發 理 念 大 有 關 係 在 夏 威 夷 玻 里 尼 西 亞 文 化 中 心 的 餐 廳, 供 應 一 套 中 等 價 格 的 特 餐, 食 物 包 括 當 地 主 食 芋 泥 切 片 香 蕉 烤 雞 塊 和 炸 鮮 花, 每 一 人 份, 裝 在 一 個 藤 編 的 小 籃 中, 當 穿 著 土 著 衣 裳 的 服 務 小 姐 端 上 來 時, 笑 盈 盈 地 指 著 籃 中 的 一 朵 鮮 豔 的 蘭 花 說, 請 您 等 一 下 嚐 嚐 這 朵 花, 味 道 很 不 錯 耶! 54

55 此 外, 碳 酸 飲 料 冰 淇 淋 等 的 營 收 也 很 大, 但 這 類 營 收 的 增 減 和 園 區 是 否 供 應 生 冷 飲 水 系 統 有 關, 這 也 涉 及 經 營 的 理 念, 如 果 經 營 者 有 具 有 健 康 導 向, 則 生 飲 水 系 統 的 設 置 技 術 已 無 問 題, 只 要 把 犧 牲 冷 飲 收 入 的 部 分 計 入 門 票 內 就 可 以 平 衡 同 樣 是 出 售 飲 料 是 採 罐 裝 的 自 動 販 賣 機 或 紙 杯 的 服 務 員 販 售 方 式, 也 涉 及 主 題 園 的 服 務 理 念 和 環 境 維 護 系 統 的 規 劃 自 動 販 賣 機 的 優 點 是 節 省 人 事, 缺 點 是 容 易 破 壞 主 題, 且 罐 類 攜 帶 距 離 較 遠 容 易 造 成 垃 圾 擴 散, 增 加 清 潔 的 困 難, 用 紙 杯 的 優 點 是 增 加 面 對 面 服 務 機 會, 親 切 地 服 務 可 增 加 營 收 及 形 象, 用 餘 紙 杯 較 集 中 於 休 息 區, 缺 點 是 服 務 員 的 人 工 較 貴 2. 銷 售 部 門 ( 銷 售 紀 念 品, 當 地 土 產 等 生 品 ) 設 在 觀 光 區 的 遊 樂 園 很 多 出 售 當 地 的 食 品, 但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則 以 是 否 有 獨 創 性 的 商 品 系 列 為 關 鍵 國 內 遊 樂 園 有 些 自 行 開 發 的 紀 念 品, 多 屬 與 園 區 標 誌 有 關 的 紀 念 品, 由 於 標 誌 ( 人 偶 ) 的 知 名 度 不 高, 因 此 業 務 上 並 不 理 想 而 多 數 遊 樂 園 的 土 產 店 多 外 包 經 營, 不 但 沒 有 開 發 自 有 商 品 的 意 願 及 能 力, 而 且 各 遊 樂 園 所 販 售 的 商 品 與 園 外 路 邊 遊 覽 車 休 息 站 所 賣 的 幾 乎 相 同, 毫 無 特 色, 自 然 引 不 起 遊 客 太 大 興 趣, 因 此 在 這 方 面 如 能 配 合 主 題 及 代 表 人 偶 的 深 耕, 仍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在 長 崎 森 林 之 家 的 世 界 廣 場, 不 僅 有 世 界 最 前 端 的 流 行 品, 也 賣 高 價 位 的 陶 磁 器 玻 璃 器 皿 和 鑽 石 ; 而 東 京 迪 斯 耐 樂 園 出 售 的 12,000 種 玩 具 紀 念 品, 其 中 與 米 老 鼠 等 專 利 卡 通 造 型 有 關 的 多 達 3,500 種, 其 中 屬 該 公 司 自 行 開 發 的 就 有 2,500 種, 佔 總 數 的 1/5, 但 營 業 額 卻 佔 1/3, 這 些 商 品 大 部 份 也 經 由 總 代 理 系 統 配 銷 到 全 國 的 玩 具 店 中, 但 少 數 新 開 發 的 項 目 在 園 外 可 能 買 不 到 各 主 題 遊 樂 園 銷 售 營 業 額 的 差 異 很 大, 關 鍵 在 於 是 否 有 獨 創 性 商 品 所 謂 獨 創 性, 並 不 是 在 一 般 商 品 上 印 個 標 章, 就 算 是 有 曾 到 此 一 遊 的 紀 念 性 廉 價 的 紀 念 和 真 正 想 擁 有 的 商 品 之 間 的 距 離 很 大, 在 商 品 開 發 上 應 下 一 番 功 夫 研 究 此 外, 運 送 問 題 也 有 待 克 服, 最 好 能 配 合 快 遞 服 務, 第 二 天 一 早 能 代 為 分 送 到 全 省 的 其 他 親 友 手 上, 或 在 遊 客 回 到 家 裡 之 前 送 到, 俾 便 立 刻 分 送 親 友 作 為 紀 念 一 般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代 表 人 偶 知 名 度 不 高, 因 此 有 些 是 購 買 ( 利 用 ) 電 視 或 卡 通 影 片 知 名 的 人 偶 專 利, 作 為 快 速 提 高 印 象 及 業 績 的 方 法, 如 狄 斯 耐 樂 園 的 米 老 鼠 和 挪 特 農 場 的 史 努 比 紀 念 品 中 的 暢 銷 品 包 括 手 巾 手 機 吊 飾 鎖 匙 鏈 和 書 籤 等 小 東 西, 每 項 單 價 雖 然 不 高, 但 薄 利 多 銷 的 結 果, 銷 售 金 額 亦 十 分 驚 人 銷 售 部 門 如 採 外 包 經 營, 除 了 香 煙 和 相 機 底 片 等 特 殊 品 外, 一 般 照 營 業 額 抽 取 15~20% 設 備 使 用 費 ; 如 果 供 人 開 設 店 面 或 專 櫃, 應 收 取 保 證 金 ; 若 於 籌 備 之 初 獲 得 地 方 協 助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或 路 權, 則 可 特 別 給 予 相 關 人 士 若 干 優 惠 3. 遊 具 部 門 ( 遊 憩 機 械 類 ) 一 般 遊 樂 園 的 遊 憩 機 械 分 為 乘 騎 和 坐 箱 兩 類 乘 騎 部 分 有 向 摩 天 輪 或 雲 霄 飛 車 等 在 人 的 遊 憩 機 械, 其 中 又 分 環 狀 雲 宵 飛 車 ( 刺 激 性 雲 霄 飛 車 ) 或 火 車 摩 天 輪 等, 55

56 坐 箱 是 室 內 型 遊 具, 常 用 在 鬼 屋 中, 讓 遊 客 坐 在 其 中 巡 遊, 最 近 這 種 坐 廂 結 合 乘 騎 設 備 觀 賞 由 幾 個 景 所 組 成 的 節 目 演 出, 優 點 是 將 一 定 數 量 的 遊 客 移 動 到 幾 個 分 散 的 布 景 之 前, 而 布 景 前 的 人 偶 和 燈 光 音 響 等 會 同 步 演 出, 具 有 故 事 性 的 演 出 效 果, 這 種 手 法 在 國 內 主 題 園 中 隨 著 軟 體 技 術 的 開 發, 可 能 會 逐 漸 被 積 極 採 用 在 使 用 費 方 面 以 每 使 用 一 次 收 10 至 40 元 的 項 目 為 多, 大 型 的 設 施 如 果 超 過 50 元 可 能 會 受 抗 拒, 因 此 如 果 玩 得 盡 興, 會 增 加 餐 飲 和 商 品 上 的 消 費, 對 大 型 主 題 園 而 言 優 點 較 多 4. 展 示 部 門 ( 展 示 館 等 ) 從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和 博 覽 會 中 盛 行 的 影 像 館 都 是 展 示 館, 但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展 示 館 比 較 複 雜, 包 括 坐 椅 會 動 的 劇 場 式 或 立 體 影 像 模 擬 表 演,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型 式 類 似 博 物 館 或 美 術 館 式 的 展 示, 在 開 幕 之 前 需 要 相 當 的 時 間 和 資 金 去 蒐 集 美 術 品 等 展 示 物, 而 且 還 必 須 邀 請 著 名 學 者 參 與 資 料 的 編 撰 和 鑑 定, 不 過 資 料 充 足 雖 可 提 高 展 示 的 可 信 度, 但 不 一 定 會 受 到 遊 客 歡 迎 如 果 把 這 些 資 料 用 比 較 容 易 讓 人 了 解 的 聲 音 和 影 像 作 綜 合 式 的 展 出 ( 即 所 謂 的 影 像 館 ), 或 許 就 比 較 能 引 起 遊 客 的 興 緻 展 示 館 的 使 用 費 通 常 分 為 兩 種, 一 種 是 直 接 包 含 在 進 園 門 票 中, 另 一 種 是 額 外 另 加 收 費 一 般 而 言, 與 主 題 有 關 的 學 術 性 陳 列 多 為 免 費 ( 即 包 含 在 進 園 門 票 中 ), 如 果 是 屬 於 機 械 裝 置 的 影 像 或 使 用 機 械 人 者, 多 以 加 收 費 用 方 式 行 之 5. 季 節 性 營 業 部 門 ( 各 季 有 償 演 出 ) 所 謂 的 季 節 性 營 業 是 指 室 內 休 閒 游 泳 池, 夏 天 供 應 游 泳, 冬 天 供 作 溜 冰 場 使 用 的 季 節 性 臨 時 營 業 從 業 務 計 畫 來 看, 溫 水 游 泳 池 或 恆 溫 游 泳 池 的 目 標 是 一 年 四 季 都 有 客 人, 但 實 際 上 一 年 在 十 一 月 至 四 月 間 的 半 年 時 間, 使 用 者 很 少, 難 以 維 持 另 一 方 面, 水 是 夏 天 重 要 的 賣 點, 要 吸 引 大 量 遊 客 只 要 配 合 一 些 大 型 活 動, 就 會 讓 遊 客 消 除 一 點 暑 意 如 果 不 能 興 建 游 泳 池, 則 建 上 一 些 噴 水 淺 灘 可 讓 大 人 小 孩 親 近 或 涉 水 遊 玩 亦 可, 但 必 須 提 供 遊 客 完 善 的 遮 蔭 設 施 在 神 戶 花 果 花 園 的 庭 園 中 就 有 一 座 向 下 挖 建 的 游 泳 池, 晚 上 有 很 好 的 照 明 設 備, 冬 天 則 作 為 溜 冰 場 在 台 灣 興 建 室 內 游 泳 池, 只 要 設 備 稍 加 投 資, 夏 天 作 游 泳 池, 冬 天 做 溜 冰 場, 則 幾 乎 可 以 整 年 白 天 晚 上 都 可 營 業, 尤 其 是 十 二 月 到 二 月 的 休 閒 旺 季, 在 天 氣 又 不 穩 定 的 季 節 裡, 如 能 邀 請 冰 上 表 演 團 體 作 一 季 的 表 演, 不 失 為 因 應 季 節 變 化 的 對 策 之 一, 而 且 固 定 設 施 能 充 分 循 環 使 用, 可 配 合 主 題 的 發 展 作 長 期 性 的 規 劃 6. 住 宿 部 門 ( 大 飯 店 的 研 修 設 施 ) 招 集 團 體 遊 客 和 住 宿 部 門 的 業 務 應 考 慮 合 併 才 能 發 揮 效 率, 因 為 兩 者 的 集 客 方 法 相 同, 但 消 費 單 價 相 差 很 大, 一 位 在 園 區 停 留 一 小 時 的 通 過 型 遊 客, 和 停 留 2~3 小 時 的 停 留 型 遊 客, 其 消 費 金 額 不 同, 如 能 留 下 來 洗 個 三 溫 暖, 甚 至 住 上 一 晚, 對 56

57 園 區 收 益 的 影 響 甚 大 住 宿 部 門 的 設 施 和 主 題 的 展 開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關 聯, 和 一 般 旅 館 大 飯 店 不 同 的 是 退 房 時 間, 在 晚 上 12 點 或 1 點 玩 夠 了 想 回 家 的 客 人, 應 該 有 給 予 結 算 退 房 的 準 備 此 外, 如 果 與 主 題 園 內 的 節 目 時 間 或 內 容 不 衝 突 時, 應 考 慮 提 供 夜 間 娛 樂 節 目 住 宿 設 備 的 規 模 和 房 間 數 量, 雖 然 應 以 主 題 園 整 體 的 規 模 來 決 定, 但 如 果 以 團 體 遊 客 為 主 時, 應 考 慮 日 式 塌 塌 米 或 木 板 通 鋪, 一 間 可 容 4~8 人 效 率 最 高, 隨 時 可 坐 可 臥 可 靜 可 動, 較 受 年 輕 團 體 遊 客 歡 迎, 如 果 是 一 般 或 消 費 層 較 高 遊 客, 當 然 是 以 西 式 套 房 為 原 則, 與 學 生 團 體 應 有 所 區 隔 7. 運 動 部 門 ( 網 球 騎 馬 韻 律 操 高 爾 夫 球 等 ) 係 屬 於 住 宿 型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設 備 之 一, 遊 客 第 一 天 在 主 題 園 內 玩, 第 二 天 在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附 屬 運 動 設 施 玩, 或 大 人 小 孩 分 開 玩, 尤 其 是 渡 假 別 墅 型 的 主 題 園, 多 數 均 設 有 這 種 戶 外 健 康 導 向 的 設 施 網 球 騎 馬 韻 律 操 健 身 房 高 爾 夫 球 場 高 爾 夫 練 習 場 環 園 設 施 等 與 主 題 遊 樂 園 各 部 門 的 收 益 性 質 雖 不 相 同, 但 這 是 綜 合 休 閒 的 時 代, 消 費 者 往 往 把 運 動 與 娛 樂 視 為 一 體, 男 人 婦 人 及 兒 童 各 有 不 同 的 需 求, 因 此 業 者 應 朝 兩 者 結 合 的 方 向 發 展 8. 不 動 產 推 銷 部 門 ( 銷 售 別 墅 高 爾 夫 會 員 證 等 ) 渡 假 別 墅 的 推 銷 方 式, 除 了 出 售 別 墅 和 公 寓 外, 也 可 能 出 售 持 份 方 式 的 會 員 俱 樂 部 制 度, 一 個 人 認 股 一 份, 則 每 月 或 每 年 可 輪 流 使 用 幾 天 這 些 設 施 有 很 多 是 配 合 主 題 發 展 出 來 的, 如 規 劃 有 高 爾 夫 球 場 的 主 題 園, 若 球 道 採 歐 洲 風 格, 那 麼 為 了 調 和 景 觀 醞 釀 整 體 氣 氛, 很 可 能 興 建 具 有 最 低 經 濟 規 模 的 別 墅 區, 從 整 體 經 營 策 略 的 觀 點 也 可 以 先 收 回 一 部 分 的 土 地 投 資 成 本 ( 二 ) 收 費 系 統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收 費 最 重 要 的 是 門 票 收 取 原 則, 園 內 的 所 有 設 施 當 然 都 是 演 出 的 一 部 份, 依 照 場 面 需 求 投 入 鉅 額 資 本, 普 遍 的 想 法 是 一 般 自 然 景 觀 已 包 含 在 門 票 中, 應 該 是 免 費 的, 而 人 工 景 觀 及 遊 憩 設 施, 為 了 回 收 資 本, 原 則 上 要 另 收 使 用 費 過 去 遊 樂 園 多 為 政 府 機 構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下 的 附 屬 業 務, 園 區 的 人 事 及 維 護 費 有 統 一 的 支 出 預 算 支 應, 因 此 門 票 收 入 低 廉, 以 普 遍 化 為 原 則, 收 入 不 但 不 能 與 服 務 相 配 合, 甚 至 與 廣 告 宣 傳 集 客 費 用 或 維 護 支 出 均 毫 無 關 係, 因 此 這 類 公 營 事 業 ( 如 植 物 園 動 物 園 等 ) 的 經 營 效 率 始 終 無 法 提 升, 故 這 種 經 營 方 式 自 然 無 法 適 用 於 民 營 企 業 我 國 雖 然 很 少 舉 行 大 規 模 的 博 覽 會, 但 貿 協 和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有 固 定 場 地 常 年 辦 理 各 類 商 展, 國 人 對 靜 態 展 示 的 眼 界 已 經 提 高, 而 且 近 年 來 出 國 旅 遊 者 眾, 對 國 外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並 不 陌 生,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為 了 永 續 經 營, 在 設 施 方 面 勢 需 加 強, 57

58 營 運 成 本 自 然 高 漲, 同 時 為 了 擴 大 集 客 能 力, 增 加 營 業 宣 傳 費 和 免 費 的 遊 樂 設 施 更 顯 必 要 這 些 費 用 多 賴 入 場 門 票 收 入 來 支 應, 因 此, 一 般 主 題 遊 樂 園 純 參 觀 的 門 票 收 入 佔 全 園 收 入 的 比 率 宜 在 50% 左 右, 結 構 上 比 較 能 平 衡 至 於 票 券 的 販 賣, 門 票 分 大 人 小 孩 和 團 體 票, 也 可 搭 配 園 內 各 項 設 施 使 用 券 的 套 票 及 一 票 到 底 的 通 行 券 出 售, 使 用 券 分 5 元 10 元 20 元 ( 或 1 點 2 點 4 點 等 ), 團 體 票 如 超 過 20 或 30 人 以 上 時 通 常 給 10% 優 待, 對 旅 行 代 理 業 者, 或 團 體 事 前 訂 購 某 些 季 節 性 的 特 別 表 演 門 票 另 有 折 扣 優 待 設 備 使 用 券 套 票 及 通 行 券 的 發 行 優 點 很 多, 例 如 :1. 預 收 現 金,2. 減 少 每 次 收 現 及 找 錢 的 麻 煩,3. 減 少 遊 客 ( 尤 其 是 家 長 ) 每 次 掏 錢 的 痛 苦 不 過, 這 種 使 用 券 的 通 用 性 應 予 盡 量 提 高, 用 餘 的 設 備 使 用 券 可 否 當 做 現 金 抵 付 餐 飲 或 購 買 紀 念 品 現 金? 如 果 是 綜 合 性 渡 假 村 的 主 題 遊 樂 園, 更 應 設 法 讓 這 種 票 券 在 村 內 通 行 或 下 次 再 用, 甚 至 取 代 塑 膠 貨 幣 ( 三 ) 因 應 季 節 變 動 體 系 無 論 有 無 主 題, 一 般 休 閒 設 施 的 遊 客 受 季 節 影 響 很 大, 營 業 收 入 隨 進 場 人 數 比 例 而 變 動, 如 果 是 以 小 孩 或 觀 光 客 為 對 象 的 設 施, 則 會 隨 著 客 人 消 費 單 價 或 季 節 變 動 而 影 響 收 入 全 年 都 營 業 的 設 施, 以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為 黃 金 檔 期, 但 這 段 時 間 長 遇 寒 流 或 雨 季 而 成 泡 影, 倒 是 七 八 月 間 的 暑 假 期 間 時 間 長, 雖 然 開 始 時 也 是 一 部 分 學 生 的 考 季, 但 各 種 年 齡 的 學 生 會 交 替 出 現, 成 為 休 閒 市 場 的 主 流 此 外 十 月 份 經 營 常 有 國 定 假 期 連 休 日, 以 及 四 月 初 學 校 的 春 假 都 是 營 業 尖 峰, 業 務 和 節 目 部 門 應 預 先 規 劃 在 設 施 的 規 劃 上, 對 台 灣 夏 天 有 颱 風 烈 日 春 天 陰 雨 綿 綿 的 天 候 特 性 亦 應 妥 為 規 劃, 傾 力 做 到 全 年 營 業 風 雨 無 阻, 百 分 之 百 的 運 轉 率, 在 營 業 上 才 能 順 利 推 展 至 於 設 施 設 備 的 維 護 方 面, 每 天 定 時 的 檢 查, 盡 可 能 利 用 傍 晚 關 園 後 到 次 日 早 上 開 園 前 的 這 段 時 間 進 行, 而 設 備 的 修 繕 或 重 新 裝 潢, 也 應 該 列 入 全 年 的 整 修 計 畫 內, 非 但 不 可 利 用 黃 金 或 尖 峰 檔 期 進 行 之 外, 甚 至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可 同 時 進 行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大 型 遊 樂 設 施 整 修 或 改 裝 計 畫 應 事 前 通 知 旅 行 代 理 業 者, 在 售 票 口 也 應 一 併 公 告, 尤 其 是 採 一 票 到 底 的 遊 樂 園, 一 方 面 取 得 遊 客 諒 解, 減 少 法 律 糾 紛, 一 方 面 也 可 增 加 宣 傳, 增 加 遊 客 的 期 待 ( 四 ) 集 客 體 系 通 常 從 電 視 報 紙 和 廣 播 等 三 大 大 眾 媒 體 向 遊 客 傳 達 一 般 性 的 認 識, 在 商 圈 範 圍 內 從 事 廣 告 宣 傳 活 動, 雖 然 是 有 效 的 具 體 武 器, 但 最 有 效 的 具 體 化 作 業 還 是 業 務 員, 只 要 有 明 確 的 集 客 目 標 和 基 本 方 針, 持 續 開 發 一 定 會 有 結 果, 一 個 企 劃 案 如 果 連 自 己 的 業 務 員 都 不 瞭 解, 就 註 定 不 會 成 功 因 此, 對 廣 告 活 動 在 設 施 及 企 劃 方 面 的 訴 求, 應 力 求 明 確 具 體 集 客 的 第 一 步 是 從 和 大 旅 社 代 理 店 或 遊 覽 車 業 者 的 合 作 開 始, 而 各 種 旅 行 代 理 店 又 有 很 多 櫃 檯, 將 各 地 不 同 的 休 閒 設 施 資 料 向 遊 客 建 議 或 代 為 挑 選 組 合, 然 58

59 後 向 營 業 所 回 報, 由 營 業 所 先 洽 定 住 宿 和 交 通 工 具 後, 才 能 確 定 行 程, 因 此 有 提 供 住 宿 設 施 的 主 題 園 在 接 受 遊 客 的 預 約 方 面, 必 須 有 一 套 管 理 系 統, 否 則 易 生 混 亂, 擔 任 與 旅 行 代 理 商 接 洽 業 務 的 人, 需 經 常 巡 迴 各 代 理 店, 了 解 招 攬 業 務 第 一 線 的 資 訊, 溝 通 如 何 滿 足 遊 客 的 需 求, 於 此, 應 特 別 著 重 營 業 員 個 人 必 須 具 親 和 力 和 服 務 熱 忱 此 外, 各 遊 樂 園 之 間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尤 其 是 多 年 未 新 增 添 大 型 遊 樂 設 施 的 遊 樂 園, 多 靠 業 務 員 的 努 力 旅 行 代 理 店 和 遊 覽 車 業 者 幫 忙 拉 到 生 意, 因 此 門 票 收 入 的 佣 金 和 回 扣 支 出 越 來 越 高, 遠 超 過 一 般 10~15% 的 正 常 標 準 ; 不 合 法 業 者 中, 甚 至 有 高 達 50% 的 不 合 理 制 度, 形 成 經 營 上 的 惡 性 循 環 在 集 客 體 系 上, 如 果 過 分 仰 賴 旅 行 代 理 商 和 折 扣 競 爭, 反 而 會 減 損 遊 樂 園 的 營 業 能 力 從 長 期 的 觀 點, 應 把 代 理 商 視 長 期 業 務 的 合 作 夥 伴 之 一, 從 該 處 可 蒐 集 到 對 本 園 及 同 業 比 較 具 體 的 評 估, 作 為 改 進 原 設 施 及 充 實 新 設 施 的 參 考, 才 能 維 持 直 銷 比 率 在 一 定 的 水 準 之 上 而 且 只 要 設 施 新 穎 內 容 精 采, 則 直 銷 能 力 就 會 提 升, 如 此 代 理 佣 金 比 例 減 到 10% 水 準 是 可 以 達 成 的 目 標 直 銷 除 了 遊 客 親 自 前 來 買 票 進 場 外, 也 包 括 以 學 校 旅 行 宗 教 團 體 各 地 老 人 會 公 司 團 體 為 對 象 如 果 是 為 團 體 所 安 排 的 特 別 節 目, 容 量 有 剩 餘 時 應 約 定 可 讓 一 般 遊 客 參 加, 招 集 這 類 的 團 體 遊 客 是 彌 補 平 日 離 峰 的 經 營 重 點, 業 務 部 門 平 日 就 要 掌 握 這 些 社 團 主 辦 人 的 動 向, 配 合 季 節 需 求 事 前 主 動 聯 繫 或 直 接 寄 DM 供 參 考, 並 協 助 其 擬 訂 旅 遊 計 畫 集 客 計 畫 能 否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設 施 的 基 本 潛 在 能 力 和 廣 告 宣 傳 內 容, 必 須 經 常 增 加 新 的 投 資, 不 斷 的 整 修 翻 新 和 推 出 新 節 目 如 果 園 內 始 終 停 留 在 舉 辦 歌 唱 比 賽 或 兒 童 遊 園 會 之 類 的 活 動, 想 必 這 家 遊 樂 園 設 施 的 魅 力 已 經 江 河 日 下 了 ( 五 ) 廣 告 宣 傳 活 動 為 了 向 廣 域 商 圈 集 客, 在 年 度 預 算 中 必 須 編 列 大 眾 媒 體 的 廣 告 預 算, 依 據 季 節, 配 合 某 些 設 施 或 節 目 的 企 劃 案 預 作 宣 傳 計 畫 在 各 媒 體 中 最 有 效 的 是 電 視 廣 告, 但 廣 告 費 昂 貴 ; 實 施 時, 如 果 播 出 時 間 與 目 標 對 象 不 合, 則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 如 果 目 標 是 年 輕 族 群, 而 廣 告 擠 在 八 點 連 戲 劇 檔 也 沒 有 必 要, 還 不 如 擺 在 深 夜 節 目, 成 本 低 效 果 反 而 較 好 聽 廣 播 的 對 象 普 及 於 小 汽 車 的 上 班 族 計 程 車 家 庭 主 婦 零 售 業 和 工 廠 作 業 員, 如 果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活 動 能 夠 成 為 談 話 性 節 目 的 話 題, 則 效 果 比 電 視 廣 告 更 佳 報 紙 廣 告 在 主 題 園 開 幕 前 的 整 體 廣 告 可 能 有 助 於 形 象 的 塑 造, 但 在 正 常 營 運 期 間 效 果 可 能 不 高, 倒 是 報 禁 開 放 之 後, 版 面 增 加, 各 報 在 平 日 至 少 每 週 一 次 有 整 版 的 旅 遊 資 訊, 因 此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推 廣 部 門 應 有 專 人 負 責 公 共 關 係 業 務, 主 動 供 應 活 動 資 料 和 照 片, 縱 使 是 同 一 件 事, 也 應 有 不 同 的 寫 法 角 度 和 照 片, 以 增 加 被 刊 登 的 機 會 贈 送 有 關 設 施 的 說 明 小 冊 子, 這 是 旅 行 代 理 店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本 資 料, 應 經 常 寄 59

60 送 請 其 隨 時 更 新, 俾 便 向 遊 客 推 介 ; 在 車 站 或 商 場 適 當 場 所 放 置 印 刷 精 美 的 宣 傳 單, 提 供 過 路 客 隨 時 取 閱, 這 類 的 宣 傳 點 需 有 人 經 常 巡 視 補 充 及 整 理 此 外, 公 車 內 外 的 廣 告 路 邊 招 牌 看 板 都 要 列 入 整 體 宣 傳 計 畫 之 內, 除 了 開 幕 期 間 需 巨 額 的 宣 傳 費 之 外, 平 常 應 該 維 持 營 業 額 的 5~10% 的 年 度 廣 告 宣 傳 預 算, 以 利 業 務 的 推 廣 運 作 ( 六 ) 經 營 及 營 運 組 織 上 述 各 業 務 部 門 構 成 整 個 主 題 園 的 營 運 組 織, 如 果 事 業 主 題 由 母 公 司 掌 握, 母 公 司 只 能 控 制 高 級 人 事 主 管, 因 為 人 事 沒 有 業 績 問 題, 尚 能 相 安 無 事, 如 果 母 公 司 派 人 擔 任 業 務 及 一 般 主 管, 就 容 易 發 生 與 園 方 聘 僱 人 員 的 薪 級 差 異 及 派 別 傾 軋 問 題 為 了 將 來 的 整 體 發 展, 經 營 和 營 運 的 責 任 應 明 確 一 體 化, 尤 其 園 內 不 要 強 調 這 是 母 公 司 規 定 還 是 本 園 規 定, 只 要 是 最 適 合 本 園 的 規 則, 從 頒 訂 開 始 就 要 認 真 執 行, 母 公 司 千 萬 不 要 越 位 指 揮 橫 生 枝 節, 讓 員 工 與 經 營 部 門 形 成 穩 定 體 系, 專 心 發 展 業 務, 也 讓 冗 員 無 處 寄 生 另 一 方 面, 主 題 園 的 規 劃 如 果 由 一 個 具 有 眼 光 的 獨 裁 經 營 者 來 主 導, 速 戰 速 決, 方 向 及 責 任 均 甚 清 楚, 確 實 比 較 容 易 具 體 實 現, 但 也 容 易 因 個 人 一 廂 情 願 個 人 主 觀 意 識 太 強, 而 無 法 充 分 表 現 主 題 的 真 髓 主 題 遊 樂 園 訴 求 須 符 合 消 費 者 期 望 和 需 求, 因 此 以 一 個 集 團 組 織 來 規 劃 基 本 體 系, 經 營 上 比 較 明 確 營 運 組 織 主 要 分 為 現 場 職 務 和 管 理 職 務, 管 理 職 務 並 不 比 現 場 職 務 高, 兩 者 平 行, 現 場 職 務 當 然 離 不 開 現 場, 管 理 職 務 者 在 各 現 場 之 間 擔 任 溝 通 支 援 和 補 給 的 後 勤 工 作 在 管 理 營 運 上 最 容 易 出 現 的 盲 點 是 外 包 或 委 託 經 營 的 營 業 部 門, 僱 用 方 式 和 工 資 標 準 各 異, 雖 然 穿 著 統 一 制 服, 但 水 準 無 法 齊 一, 因 此 在 委 託 之 初 必 須 重 視 建 立 各 單 元 的 外 包 綜 合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統 一 的 工 作 規 則 和 職 務 訓 練 ( 七 ) 營 運 上 的 應 注 意 事 項 1. 執 行 手 冊 主 題 強 的 遊 樂 園 一 定 經 過 細 密 的 計 算, 建 立 各 種 執 行 手 冊 作 為 營 運 的 依 據, 僱 用 人 員 的 素 質 雖 然 力 求 提 升, 賞 罰 也 很 分 明, 但 服 務 品 質 仍 難 求 劃 一 因 此, 制 定 管 理 手 冊, 將 營 運 要 訣 彙 整 在 一 本 手 冊 之 中, 從 日 常 的 應 對 到 糾 紛 的 處 理, 遇 到 什 麼 問 題, 就 該 怎 麼 做, 鉅 細 靡 遺 應 有 盡 有, 這 對 第 一 線 現 場 人 員 的 工 作 助 益 甚 大 每 一 種 新 設 施 在 規 劃 期 間 就 應 一 併 研 擬 這 項 相 關 人 員 的 執 行 手 冊, 做 為 訓 練 的 依 據 當 然 徒 法 不 能 自 行, 尤 其 是 接 待 遊 客 不 是 單 純 的 表 面 微 笑 虛 應 故 事, 必 須 要 費 時 加 強 訓 練 和 督 導, 才 能 維 持 一 定 的 水 準 2. 服 務 準 則 爽 朗 親 切 清 晰 的 應 對 和 確 實 的 動 作 是 服 務 遊 客 最 基 本 的 準 則 60

61 管 理 人 員 並 不 是 管 理 部 屬, 而 是 營 造 並 鼓 勵 服 務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熱 忱 的 氣 氛 要 提 高 業 績 就 必 須 靠 全 神 貫 注 對 遊 客 直 接 接 觸 的 部 門, 特 別 是 服 務 人 員 的 應 對 禮 節 和 遊 客 對 服 務 的 反 應 管 理 手 冊 能 夠 保 持 日 常 作 業 的 一 定 品 質, 如 果 沒 有 每 天 嚴 格 管 理, 不 斷 地 重 複 目 標 執 行 和 考 核 的 管 理 循 環 行 動, 規 則 很 容 易 就 會 鬆 弛 而 形 同 具 文 這 些 舉 措 也 許 會 覺 得 有 些 無 聊, 但 依 照 手 冊 執 行 仍 不 可 免, 除 非 依 規 定 修 訂 或 廢 止 3. 降 低 人 工 成 本 人 雖 然 是 服 務 業 尤 其 是 娛 樂 事 業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但 由 於 薪 資 成 本 持 續 高 漲 而 且 人 才 招 募 不 易, 因 此 如 何 在 不 影 響 服 務 品 質 的 原 則 下 降 低 人 事 成 本, 在 進 行 規 劃 時 就 應 充 分 考 量, 例 如 : (1) 不 採 用 人 多 的 服 務 方 式, 盡 量 將 服 務 標 準 化, 以 控 制 品 質 (2) 減 少 採 用 不 願 在 例 假 日 工 作 的 人, 在 尖 峰 時 間 及 營 業 旺 季 盡 量 僱 用 打 工 學 生 擔 任 服 務 及 清 潔 工 作 (3) 要 求 員 工 接 待 顧 客 要 親 切 有 禮, 效 果 很 難 長 期 維 持, 而 且 成 本 也 高 (4) 增 添 設 備 提 升 秩 序, 如 等 待 區 及 進 行 導 線 的 明 確 化, 裝 設 引 導 欄 杆 使 遊 客 能 井 然 有 序 地 移 動, 如 此 也 可 以 減 少 服 務 人 員 的 數 量 (5) 有 些 無 安 全 性 問 題 的 設 施, 以 圖 解 方 式 說 明, 由 遊 客 自 己 動 手 操 作 (6) 營 運 方 面 盡 量 減 少 管 理 層 級 及 作 業 網 路 的 牽 制, 讓 第 一 線 服 務 及 督 導 人 員, 依 手 冊 規 定 職 責 即 時 執 行 (7) 對 員 工 服 務 水 準, 在 機 能 方 面 要 求 對 工 作 的 進 行 要 作 到 專 業 化, 在 情 緒 方 面 要 求 對 遊 客 的 態 度 表 情 應 對 及 動 作 要 親 切 迅 速, 使 遊 客 覺 得 有 高 價 位 消 費 的 價 值 (8) 業 務 部 門 應 掌 握 每 天 天 候 季 節 循 環 特 定 節 日 及 旅 行 代 理 業 等 資 訊 的 變 化, 先 預 估 每 天 的 遊 客 量, 會 同 人 事 部 門 機 動 調 度 演 出 及 服 務 人 員 (9) 讓 有 經 驗 維 護 人 員 參 與 設 施 的 規 劃, 減 少 營 運 後 的 維 護 困 難 度 及 作 業 量, 如 工 作 不 多 且 專 業 高 的 作 業 宜 由 原 廠 承 攬 維 護 十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開 發 要 點 無 論 多 完 美 的 計 畫, 在 具 體 化 階 段 都 是 脆 弱 容 易 崩 潰 的, 為 了 防 止 失 敗, 除 了 前 述 有 關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各 種 風 險 管 理 需 要 預 做 因 應 外, 以 下 事 項 亦 應 留 意 隨 時 觀 察 檢 討 及 補 強 : ( 一 ) 擬 訂 構 想 階 段 1. 這 塊 基 地 和 計 畫 有 必 然 關 係 嗎? 2. 為 什 麼 要 在 此 興 辦 事 業?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是 正 面 還 是 負 面? 各 有 多 大? 3. 為 什 麼 要 擬 訂 這 個 主 題? 61

62 4. 主 題 是 否 過 於 唐 突? 是 否 適 當? 5. 主 題 明 白 易 懂 嗎? 6. 是 否 不 受 時 代 或 流 行 所 左 右? 7. 以 誰 為 對 象? 8. 集 客 商 圈 何 在? 9. 所 在 商 圈 的 能 量 符 合 集 客 基 礎 的 數 值 嗎? 10. 交 通 運 轉 有 無 問 題? 11. 有 無 充 足 的 水 源? ( 二 ) 擬 訂 計 劃 階 段 1. 有 聘 請 總 其 成 的 綜 合 規 劃 人 負 責 嗎? 2. 綜 合 規 劃 人 的 資 質 夠 嗎? 3. 與 演 出 軟 體 相 對 應 的 硬 體 設 施 是 否 充 分? 配 置 有 策 略 嗎? 4. 能 配 合 主 題 嗎? 5. 演 出 及 節 目 是 否 陳 腔 濫 調? 品 質 上 有 超 越 其 他 遊 樂 園 之 處 嗎? 6. 技 術 上 是 否 可 靠? 7. 是 否 過 份 仰 賴 影 像? 8. 遊 客 的 參 與 性 和 臨 場 感 夠 嗎? 9. 參 加 表 演 或 展 示 物 品 的 質 感 像 真 品 嗎? 10. 造 價 是 否 過 高? 工 程 設 計 是 否 過 度? 財 務 能 夠 負 擔 嗎? 以 上 的 計 劃 和 問 題 雖 然 千 頭 萬 緒, 即 使 總 包 給 著 名 的 設 計 公 司, 也 沒 有 簡 單 的 方 法 可 以 保 證 成 功 規 劃 者 要 從 廣 大 範 圍 提 出 不 同 的 規 劃 方 案, 與 經 營 者 共 同 研 究 選 擇 較 有 賣 點 的 部 份, 而 經 營 者 也 要 有 不 退 縮 的 決 心, 尋 覓 最 佳 主 題, 採 用 最 佳 企 劃 案 並 督 促 完 整 實 現 主 題 遊 樂 園 是 一 種 演 出 事 業, 經 營 者 需 不 停 地 試 行 各 種 企 劃 案 的 錯 誤, 有 錯 即 改, 不 足 即 補, 經 營 上 庶 幾 能 漸 臻 目 標 ( 主 題 遊 樂 園 的 籌 設 計 畫 一 文, 摘 錄 至 謝 文 淼 著 之 主 題 遊 樂 園 一 書 ) 62

63 第 二 篇 國 家 公 園 遊 樂 區 國 家 公 園, 係 指 具 有 國 家 代 表 性 之 自 然 區 域 或 人 文 史 蹟 自 1872 美 國 設 立 世 界 上 第 一 座 國 家 公 園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起, 迄 今 全 球 已 超 過 3800 座 的 國 家 公 園 臺 灣 自 1961 年 開 始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與 自 然 保 育 工 作,1972 年 制 定 國 家 公 園 法 之 後, 相 繼 成 立 墾 丁 玉 山 陽 明 山 太 魯 閣 雪 霸 金 門 與 東 沙 環 礁 共 計 7 座 國 家 公 園 ( 如 表 2-1); 為 有 效 執 行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之 任 務, 於 內 政 部 轄 下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以 維 護 國 家 資 產 表 2-1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分 布 表 區 域 國 家 公 園 名 稱 主 要 保 育 資 源 面 積 ( 公 頃 ) 管 理 處 成 立 日 期 南 區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隆 起 珊 瑚 礁 地 形 海 岸 18,083.50( 陸 域 ) 民 國 73 年 01 月 01 日 林 熱 帶 季 林 史 前 遺 址 15,206.09( 海 域 ) 海 洋 生 態 33,289.59( 全 區 ) 中 區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高 山 地 形 高 山 生 態 奇 105,490 民 國 74 年 04 月 10 日 峰 林 相 變 化 動 物 相 豐 富 古 道 遺 跡 北 區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火 山 地 質 溫 泉 瀑 布 11,455 民 國 74 年 09 月 16 日 草 原 闊 葉 林 蝴 蝶 鳥 類 東 區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大 理 石 峽 谷 斷 崖 褶 皺 92,000 民 國 75 年 11 月 28 日 山 脈 林 相 富 變 化 動 物 相 豐 富 古 道 遺 址 中 區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高 山 生 態 地 質 地 形 河 76,850 民 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谷 溪 流 稀 有 動 植 物 林 相 富 變 化 福 建 省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戰 役 紀 念 地 歷 史 古 蹟 3, 民 國 84 年 10 月 18 日 傳 統 聚 落 湖 泊 濕 地 海 岸 地 形 島 嶼 形 動 植 物 南 海 區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東 沙 環 礁 為 完 整 之 珊 瑚 174( 陸 域 )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96 園 礁 海 洋 生 態 獨 具 特 色 353,493.95( 海 域 ) 生 物 多 樣 性 高 為 南 海 及 353,667.95( 全 區 ) 年 1 月 17 日 正 式 公 告 設 立 台 灣 海 洋 資 源 之 關 鍵 棲 地 小 計 307,772.14( 陸 域 ) 368,700.04( 海 域 ) 676,472.18( 全 區 ) ( 陸 域 面 積 約 占 台 灣 全 島 8.5%) 63

64 第 一 節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史 一 國 家 公 園 的 起 源 國 家 公 園 兼 顧 保 育 與 遊 憩 的 理 念, 是 18 世 紀 以 後 的 新 發 明, 其 發 韌 於 美 國 18 世 紀 末, 歐 洲 浪 漫 主 義 對 大 自 然 開 始 有 了 新 的 態 度, 認 為 美 麗 與 健 康 遠 勝 於 冷 漠 與 抑 鬱 同 時 美 國 新 英 格 蘭 地 區 的 民 眾 也 發 現 原 本 優 美 的 鄉 村, 逐 漸 轉 型 成 為 多 煙 污 染 的 小 鎮, 當 時 的 詩 人 作 家 如 梭 羅 (Thoreau) 和 愛 默 生 (Emerson) 即 倡 導 回 歸 自 然 是 現 代 人 唯 一 的 心 靈 補 償, 此 主 張 得 到 群 眾 廣 大 的 迴 響 同 時, 影 響 國 家 公 園 運 動 發 展 的 是 美 國 政 府 正 極 力 想 找 出 能 代 表 美 國 的 國 家 象 徵 事 物 然 而 美 國 不 像 舊 世 界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文 化, 也 沒 有 傲 人 的 古 建 築 與 城 廓, 美 國 擁 有 的 是 美 麗 的 自 然 原 野 連 綿 的 山 脈 壯 觀 的 西 部 峽 谷 與 巨 岩, 這 些 優 美 景 緻, 美 國 人 深 以 為 傲, 認 為 它 遠 勝 於 歐 洲 的 田 園 風 光, 因 此 報 章 雜 誌 選 用 許 多 大 幅 西 部 原 野 的 美 麗 圖 畫 與 相 片 來 代 表 美 國 之 特 徵, 讓 這 個 年 輕 的 國 家 深 信 及 瞭 解 它 擁 有 世 界 獨 一 無 二 的 代 表 性 資 產 二 世 界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史 ( 一 ) 畫 家 卡 特 林 的 構 想 國 家 的 公 園 1832 年 邊 疆 風 物 畫 家 喬 治 卡 特 林 (George Catlin) 來 到 了 當 時 多 數 美 國 人 尚 不 熟 悉 的 大 西 部, 踏 訪 現 今 南 達 科 達 州 的 皮 爾 堡 (FortPierre), 專 事 印 地 安 人 物 畫 像 與 旅 行 在 旅 途 中 他 發 現 許 多 印 地 安 人 在 白 人 文 化 入 侵 後, 開 始 無 助 的 酗 酒, 而 大 西 部 草 原 上 無 限 活 力 的 野 牛, 也 遭 白 人 大 肆 殺 戳, 卡 特 林 憂 心 印 地 安 人 和 野 牛 會 在 這 大 草 原 上 消 失, 於 是 一 個 超 越 當 代 想 法 具 前 瞻 性 的 預 言 突 然 產 生, 如 果 政 府 能 以 某 種 強 烈 保 護 政 策 介 入, 保 護 這 裡 的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原 始 自 然 景 觀, 人 們 將 可 以 永 遠 欣 賞 到 這 一 個 壯 觀 的 自 然 公 園 他 在 日 誌 中 接 著 這 樣 寫 著 : 如 果 美 國 能 為 她 的 人 民 及 世 界 未 來 子 孫, 保 存 這 個 景 觀, 這 是 多 麼 美 麗 而 令 人 嚮 往 的 資 產 啊! 一 個 國 家 的 公 園, 在 原 始 清 新 的 美 景 下, 人 獸 和 平 共 處 一 個 國 家 的 公 園, 在 百 多 年 後 成 為 國 家 公 園 1864 年, 時 值 南 北 戰 爭 中 期 的 美 國 終 於 邁 出 了 保 育 的 一 大 步 由 聯 邦 政 府 首 次 立 法, 劃 定 優 詩 美 地 和 加 州 紅 木 林 區 為 政 府 保 留 區, 並 經 由 林 肯 總 統 於 對 抗 李 將 軍 的 南 北 戰 役 中 簽 署, 保 留 區 並 移 轉 由 加 州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確 定 這 塊 土 地 將 永 遠 保 存 為 公 眾 使 用 度 假 及 遊 憩 優 詩 美 地 就 是 國 家 公 園 的 前 驅, 事 實 上 它 已 是 第 一 座 國 家 的 公 園, 但 因 其 為 州 立, 而 非 國 立, 故 並 不 是 世 界 的 第 一 座 國 家 公 園 ( 二 ) 世 界 第 一 座 國 家 公 園 的 誕 生 在 1800 年 以 前, 美 國 西 部 的 黃 石 河 源 頭 仍 蒙 在 一 層 神 秘 的 面 紗 裡, 吸 引 了 許 多 64

65 探 險 家 的 好 奇 1807 年 爬 山 專 家 約 翰 卡 洛 特 (John Colter) 是 第 一 位 看 到 黃 石 景 觀 的 白 人 1860 年 代, 有 幾 次 成 功 的 黃 石 探 險, 並 帶 回 了 許 多 探 險 見 聞, 但 都 僅 增 加 了 人 們 對 黃 石 更 多 的 好 奇 與 興 趣, 直 到 1870 年 8 月, 一 支 有 組 織 的 20 餘 人 探 險 隊, 由 內 戰 時 的 將 軍 且 曾 任 國 會 議 員 的 享 利 瓦 虛 率 領, 經 過 9 個 星 期 的 長 途 跋 涉, 抵 達 現 今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的 範 圍 界, 他 們 發 現 黃 石 的 美 麗 景 觀 遠 超 過 他 們 出 發 前 的 想 像, 他 們 花 了 一 個 多 月 的 時 間 欣 賞 黃 石 美 不 勝 收 令 人 歎 為 觀 止 的 奇 景, 包 括 : 間 歇 泉 溫 泉 瀑 布 和 峽 谷 最 令 他 們 印 象 深 刻 的 經 驗 是 發 生 在 探 險 即 將 結 束 時, 當 他 們 騎 在 馬 背, 沿 著 火 洞 河 走 出 了 濃 密 的 松 林 時, 他 們 望 見 在 百 碼 遠 有 一 個 佈 滿 水 氣 雲 層 的 寬 闊 盆 地 上, 突 然 噴 出 一 股 高 約 百 呎 帶 著 熱 氣 的 水 柱, 這 種 景 緻 令 他 們 驚 異 這 股 絕 對 定 時 的 噴 泉, 他 們 給 它 取 名 老 忠 實 泉 (Old Faithful Spring) 從 此 老 忠 實 泉 便 成 了 黃 石 的 象 徵, 也 是 遊 客 到 黃 石 必 訪 之 地 ( 三 ) 保 留 黃 石 公 園 的 奇 景 離 開 黃 石 之 後, 這 群 探 險 家 寫 了 許 多 文 章, 對 黃 石 作 了 廣 泛 的 報 導, 使 社 會 大 眾 產 生 這 樣 的 信 念 : 這 壯 麗 的 奇 景 絕 不 能 步 尼 加 拉 瓜 瀑 布 的 後 塵, 淪 為 私 人 開 發 的 犧 牲 品 在 大 眾 的 督 促 下, 美 國 地 形 地 質 測 量 隊 於 次 年 夏 天 派 出 一 群 科 學 家 前 往 勘 查, 由 斐 迪 南 海 頓 率 領, 他 深 信 證 據 的 重 要 性, 邀 請 了 知 名 探 險 攝 影 家 威 廉 傑 克 森 及 畫 家 湯 瑪 斯 莫 倫 同 行 此 行 結 束 後, 傑 克 森 發 表 了 他 首 張 黃 石 公 園 照 片, 莫 倫 也 完 成 現 今 掛 在 美 國 國 會 大 廳 的 巨 幅 黃 石 畫 作, 名 曰 黃 石 裡 的 大 峽 谷 很 快 的, 國 會 通 過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法 案, 並 於 1872 年 3 月 1 日 由 當 時 的 總 統 格 蘭 特 (Ulysess S. Grant) 簽 署 成 立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劃 定 大 部 份 位 於 懷 俄 明 州 的 80 萬 公 頃 土 地 為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明 訂 為 是 人 民 的 權 益 和 享 樂 的 公 園 或 遊 樂 場 這 片 廣 大 的 土 地, 其 中 蘊 涵 的 財 富 如 水 力 森 林 放 牧 等 全 都 禁 絕 私 人 的 開 發 這 項 政 策 與 當 時 國 會 鼓 勵 開 發 公 有 土 地 的 政 策 似 乎 是 相 違 背 的, 但 在 歷 史 回 顧 中 卻 是 一 個 令 人 稱 慶 的 奇 蹟 何 以 當 時 能 順 利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實 因 劃 為 國 家 公 園 的 土 地, 在 美 國 廣 大 的 領 土 中 似 乎 只 是 九 牛 一 毛, 且 成 立 的 地 點 並 沒 有 任 何 工 商 業 利 益 直 接 受 到 危 害 或 損 失, 更 何 況 保 護 區 的 設 立 並 未 花 費 政 府 任 何 經 費 嚴 格 說 來, 推 動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是 經 由 相 當 少 數 的 推 動 成 員 及 國 會 議 員, 但 藉 由 媒 體 及 保 育 人 士 的 大 力 支 援 協 助 而 得 以 成 立 這 種 推 動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的 模 式, 從 1872 年 開 始 便 沒 有 改 變 過 ( 四 ) 國 家 公 園 的 世 界 趨 勢 國 家 公 園 不 但 是 美 國 最 有 理 想 及 遠 見 的 作 法, 同 時 也 是 世 界 的 理 想 從 1872 年 的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開 始, 到 目 前 有 超 過 120 個 國 家 設 立 超 過 1,000 多 座 國 家 公 園 或 類 似 的 保 留 區 美 國 之 所 以 成 為 國 家 公 園 運 動 的 先 驅,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一 是 美 國 拓 荒 史 的 巧 合 : 美 國 的 發 展 始 於 東 部 海 岸, 而 內 陸 及 大 西 部 則 直 到 19 世 紀 仍 維 持 原 始 狀 65

66 態, 當 東 部 的 城 市 居 民 向 西 遷 移 時, 發 展 出 強 烈 的 保 護 自 然 觀 念, 希 望 這 些 自 然 美 景 能 長 久 留 存 其 次 是 美 國 歷 史 短 暫, 無 傲 人 之 歷 史 古 蹟, 從 而 轉 向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眷 戀 而 且 美 國 國 土 有 足 夠 的 地 方 供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相 對 的, 其 它 古 老 國 家 的 土 地 經 數 千 年 的 開 發 利 用, 而 無 多 餘 的 土 地 閒 置 第 三 是 民 主 化 的 推 波 助 瀾 : 原 本 帝 國 王 室 為 遊 樂 而 設 的 保 護 區 -- 如 法 國 的 諾 曼 人 設 立 於 未 開 發 土 地 的 狩 獵 場 及 英 國 傳 統 王 室 的 獵 鹿 場, 如 今 都 設 立 為 國 家 公 園, 由 原 只 為 供 少 數 人 使 用 的 保 護 土 地 轉 而 成 為 大 眾 的 共 同 資 產 ( 五 ) 有 些 土 地 經 由 私 人 捐 獻 世 界 各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立, 不 只 是 抄 襲 美 國 的 國 家 公 園 經 驗, 事 實 上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立 也 只 是 一 個 刺 激, 而 後 的 各 國 均 依 照 該 國 的 風 土 民 情, 及 擁 有 的 資 源 現 況, 成 立 不 同 特 色 的 國 家 公 園 有 些 成 立 面 積 更 大 的 國 家 公 園 : 如 南 非 的 克 魯 格 (Kruger) 國 家 公 園 比 黃 石 國 家 公 園 大 2 倍 以 上 英 國 全 國 面 積 僅 有 94,000 平 方 英 哩, 且 95% 均 屬 於 私 有 的 鄉 村 土 地, 其 國 家 公 園 與 擁 有 國 家 公 園 面 積 6,360 萬 平 方 英 哩 的 加 拿 大 相 較 卻 毫 不 遜 色 許 多 國 家 公 園 是 經 由 私 人 的 捐 獻 而 得 以 成 立 的, 例 如 阿 根 廷 的 科 學 家 兼 探 險 家 Francisco Perito Moreno 曾 獲 政 府 贈 送 位 於 安 地 斯 山 中 部 的 18,000 公 頃 土 地, 以 表 功 他 對 Partagonia Cordillera 地 區 發 展 所 作 的 努 力 與 貢 獻, 但 Moreno 教 授 將 這 塊 土 地 歸 還 政 府, 希 望 在 此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使 其 能 提 供 現 代 及 後 世 子 孫 永 世 享 用, 並 師 法 美 國 及 其 它 擁 有 壯 麗 國 家 公 園 之 國 家, 於 是 政 府 將 原 土 地 擴 增 為 一 百 萬 公 頃, 於 1934 年 成 立 納 伊 胡 比 (Nahuel Huapi) 國 家 公 園, 是 阿 根 廷 目 前 十 幾 個 大 小 相 當 的 國 家 公 園 之 一 ( 六 ) 保 護 文 化 資 產 也 是 設 園 範 疇 世 界 各 國 家 公 園 系 統 中, 保 護 了 許 多 全 球 著 名 的 自 然 景 觀, 例 如 : 澳 大 利 亞 的 大 堡 礁 日 本 的 富 士 山 非 洲 的 Serenge 大 草 原 西 伯 利 亞 的 Baikal 湖 南 美 洲 尖 端 的 Tierra del Fuego 委 內 瑞 拉 連 續 長 達 800 呎 的 世 界 最 高 瀑 布 -- 安 琪 兒 瀑 布, 尼 泊 爾 與 西 藏 交 界 的 世 界 第 一 高 峰 埃 佛 勒 斯 峰 國 家 公 園 也 包 含 了 許 多 古 老 的 文 化 資 產, 例 如 : 位 於 柬 埔 寨 西 北 部 吳 哥 的 古 老 地 區 吳 哥 王 朝 遺 跡, 約 旦 位 於 Jericho 的 古 城, 希 臘 的 奧 林 匹 克 是 世 界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最 早 的 舉 行 地 點 瓜 地 馬 拉 位 於 Tikal 的 馬 雅 遺 跡 三 我 國 國 家 公 園 發 展 史 我 國 位 於 北 半 球 的 熱 帶 與 亞 熱 帶 地 區, 遠 在 冰 河 時 期, 也 曾 數 度 因 海 進 海 退 與 大 陸 連 結 在 一 起, 所 以 很 多 的 動 植 物 物 種, 由 大 陸 遷 徙 到 台 灣 這 個 較 溫 暖 潮 濕 的 環 境 ; 基 上 台 灣 位 於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與 菲 律 賓 板 塊 交 界, 互 相 擠 壓 碰 撞 的 造 山 運 動 所 影 66

67 響, 地 形 複 雜, 地 勢 高 峻, 形 成 暖 溫 寒 不 同 的 氣 候 帶, 提 供 了 動 植 物 不 同 的 生 活 空 間, 所 以 孕 育 了 種 類 極 為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因 此, 台 灣 島 是 一 處 最 佳 的 自 然 博 物 館 ( 一 ) 日 據 時 期 的 國 家 公 園 規 劃 1895 年 清 日 甲 午 戰 爭 後, 日 本 開 始 長 達 51 年 的 對 臺 統 治, 期 間 極 其 所 能 的 掠 奪 榨 取 豐 富 的 農 林 漁 礦 資 源, 以 補 其 國 內 資 源 之 不 足 臺 灣 的 自 然 資 源, 尤 其 是 森 林, 遭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浩 劫, 直 至 1930 年 代, 世 界 各 地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的 保 育 之 風 吹 到 了 日 本, 方 為 臺 灣 的 自 然 生 態 帶 來 一 線 生 機 1931 年 日 本 政 府 公 布 國 立 公 園 法, 日 本 本 土 各 地 紛 紛 仿 效 美 國 模 式, 成 立 民 間 組 織 團 體, 以 另 一 種 方 式 向 日 本 天 皇 請 命 同 意 成 立 國 立 公 園 當 然 這 股 風 也 吹 向 被 稱 之 為 美 麗 之 島 的 臺 灣,1933 年, 臺 灣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調 查 會, 依 據 原 本 進 行 已 久 的 臺 灣 資 源 調 查 及 風 景 區 調 查 之 成 果, 釐 訂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地 點 及 條 件 草 案 ; 並 依 據 日 本 國 立 公 園 法, 草 擬 臺 灣 國 立 公 園 法 實 施 草 案 及 要 項 1935 年 10 月 20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為 安 撫 民 間 期 望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的 壓 力, 由 官 方 及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的 國 立 公 園 委 員 會 正 式 成 立, 訂 定 官 方 之 正 式 組 織 章 程, 設 委 員 人, 由 當 時 的 總 督 中 村 健 茂 為 會 長, 總 督 府 總 務 長 為 副 會 長, 另 外 委 員 一 共 29 人, 對 於 設 立 情 事 之 重 視 可 見 一 斑 委 員 會 討 論 臺 灣 地 形 景 觀 之 優 美, 自 然 破 壞 狀 況, 及 稀 有 動 植 物 分 布 等 條 件, 並 訂 定 設 置 標 準 及 方 針, 分 別 提 出 3 處 預 定 地, 預 定 地 包 括 大 屯 國 立 公 園, 位 於 臺 北 以 北 的 大 屯 山 區 陽 明 山 公 園 及 觀 音 山 等 地, 面 積 是 92,500 公 頃 ; 次 高 太 魯 閣 國 立 公 園, 範 圍 從 東 面 的 花 蓮 太 魯 閣 至 西 面 的 小 雪 山 雪 山, 北 從 大 霸 尖 山, 東 往 清 水 山 以 下, 到 南 邊 的 太 魯 閣 大 山 能 高 山 一 線, 面 積 共 27 萬 公 頃, 是 3 處 面 積 最 大 的 一 個 ; 新 高 阿 里 山 國 立 公 園 則 涵 括 阿 里 山 玉 山 西 側 及 秀 姑 巒 山 全 區 域 面 積 共 18 萬 公 頃 1937 年 12 月 27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正 式 核 定 公 布 上 列 3 處 國 家 公 園 的 設 立 範 圍, 卻 因 同 年 爆 發 了 中 日 戰 爭, 日 本 將 國 力 投 入 戰 爭 中, 而 遭 擱 置 因 此 臺 灣 國 立 公 園 之 設 立 在 日 本 統 治 期 間, 僅 止 於 調 查 研 究 及 規 劃 階 段, 尚 未 達 到 經 營 管 理 階 段, 但 其 目 前 對 臺 灣 國 家 公 園 的 貢 獻 則 有 : 國 家 公 園 法 規 制 度 的 建 立 及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的 確 定 臺 灣 日 後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均 以 此 3 處 預 定 地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之 地 ( 二 ) 臺 灣 光 復 與 國 民 黨 政 府 遷 臺 時 期 民 國 34 年,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臺 灣 光 復 民 國 38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遷 臺 民 國 45 年, 時 任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的 立 委 吳 望 伋 先 生, 曾 建 議 政 府 早 日 規 劃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在 此 同 時, 內 政 部 有 感 於 國 外 自 然 保 育 及 國 家 公 園 的 蓬 勃 發 展, 亦 著 手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聯 合 國 亦 希 望 當 時 仍 是 會 員 國 的 中 華 民 國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藉 由 國 家 公 園 的 相 互 聯 絡, 達 到 世 界 和 平 的 遠 大 目 標 及 理 想 民 國 50 年 2 月 27 日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小 組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建 請 內 政 部 草 擬 67

68 國 家 公 園 法, 同 年 4 月 9 日 再 次 決 議 由 專 家 學 者 及 有 關 機 關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研 擬 國 家 公 園 法, 並 由 內 政 部 召 集 之 時 任 職 於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的 居 伯 均 先 生 乃 依 據 各 方 意 見 參 酌 美 國 日 本 情 形, 研 擬 第 一 份 國 家 公 園 法 草 案 藍 本, 提 交 專 案 小 組 研 商 民 國 53 年 8 月 簡 要 12 條 草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示, 隔 年 由 行 政 院 長 嚴 家 淦 裁 示 : 政 策 上 贊 成 有 國 家 公 園 法, 這 是 一 個 現 代 化 國 家 很 新 的 法 案, 能 將 國 家 永 久 性 的 制 度 建 立, 是 很 有 意 義 的, 並 指 示 由 葉 公 超 政 務 委 員 主 持 跨 部 會 審 查 委 員 會, 但 結 果 卻 以 本 案 暫 以 不 立 法 為 宜, 而 告 胎 死 腹 中 當 時 反 對 的 理 由 不 外 乎 上 山 下 海 的 開 發 猶 恐 不 及, 怎 可 劃 地 為 牢, 限 制 開 發 呢?, 走 遍 臺 灣 南 北, 沒 有 一 處 適 合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的 價 值 與 條 件 民 國 51 年, 在 國 家 公 園 法 草 案 提 出 審 查 同 時, 交 通 部 委 託 前 公 共 工 程 局 規 劃 完 成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面 積 約 28,400 公 頃, 惟 因 缺 乏 法 律 依 據 而 未 能 推 動 實 施, 然 其 詳 實 內 容, 則 是 日 後 規 劃 國 家 公 園 之 範 例 另 外, 前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運 動 委 員 會 亦 邀 請 當 時 任 職 美 國 國 家 公 園 服 務 署 之 專 家 蘆 理 博 士 來 台 訪 問, 經 其 在 台 踏 勘 數 月, 於 民 國 55 年 提 出 臺 灣 地 區 設 置 國 家 公 園 及 保 護 區 建 議 書, 報 告 中 建 議 設 置 玉 山,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及 太 魯 閣 國 家 道 路 公 園 此 仍 與 1937 年 日 治 時 代 所 規 劃 的 3 處 預 定 地 雷 同, 唯 一 改 變 的 是 建 議 將 中 橫 公 路 闢 設 為 國 家 景 觀 道 路, 而 非 國 家 公 園 ( 三 ) 國 家 公 園 法 的 誕 生 民 國 55 年 歲 末, 當 時 的 世 界 國 家 公 園 委 員 會 主 席 哈 羅 亞 應 外 交 部 之 邀 來 台 訪 問, 建 議 我 國 政 府 應 儘 速 完 成 國 家 公 園 之 立 法 工 作 經 一 年 多 的 研 商, 於 民 國 58 年 2 月 完 成 草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議 該 案 經 行 政 院 觀 光 政 策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並 由 費 驊 先 生 召 集 相 關 機 關 及 有 關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再 度 予 以 審 查, 經 重 新 整 理 後 於 59 年 3 月 經 行 政 院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報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立 法 院 於 民 國 59 年 9 月 至 民 國 60 年 7 月, 先 後 由 內 政 司 法 聯 席 會 共 舉 行 12 次 的 會 議, 將 全 案 修 定 為 30 條, 於 民 國 61 年 5 月 完 成 三 讀, 是 年 6 月 13 日 公 布, 國 家 公 園 法 於 焉 誕 生, 惟 因 自 然 保 育 之 觀 念 未 根 植 及 政 府 機 關 未 積 極 展 開 各 項 工 作, 因 此 國 家 公 園 法 公 布 後 並 未 接 著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62 年, 內 政 部 為 辦 理 國 家 公 園 之 推 動 工 作, 於 民 政 司 下 增 設 公 園 史 蹟 科, 負 責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調 查 及 管 理 工 作, 惟 限 於 編 制 及 經 費, 實 際 承 辦 國 家 公 園 業 務 者 僅 有 科 長 劉 勝 超 一 人, 其 主 要 工 作 則 為 擬 定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該 細 則 草 案 於 63 年 2 月 送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其 結 論 為 全 案 通 過, 然 暫 不 予 以 公 布 實 施, 國 家 公 園 的 推 動 再 次 受 阻 民 國 66 年 內 政 部 再 將 細 則 草 案 邀 各 機 關 及 王 鑫 張 崑 雄 黃 增 泉 陳 昭 明 游 漢 廷 吳 望 伋 等 專 家 學 者 詳 細 檢 討 修 正 後, 再 次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所 得 結 果 仍 是 :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暫 無 發 布 必 要, 其 有 關 應 辦 事 項 可 由 主 管 機 關 以 行 政 措 施 辦 理 之 顯 見 當 時 仍 以 經 濟 為 重, 以 為 發 展 國 家 公 園 將 影 響 經 濟 發 展 68

69 ( 四 ) 經 國 先 生 視 察 墾 丁 指 示 設 園 民 國 66 年 7 月 8 日 行 政 院 指 示 由 行 政 院 經 濟 設 計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共 同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成 立 了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規 劃 工 作 小 組, 指 定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長 居 伯 均 先 生 為 召 集 人, 張 祖 璿 為 副 召 集 人, 時 任 經 設 會 技 正 的 張 隆 盛 為 執 行 秘 書, 並 初 步 選 定 規 劃 太 魯 閣 地 區 為 第 一 座 國 家 公 園 同 年 9 月 1 日, 行 政 院 蔣 經 國 院 長 南 下 墾 丁 視 察, 看 到 當 地 風 光 明 媚, 卻 有 中 國 文 化 城 所 築 的 一 道 紅 磚 牆, 在 整 個 墾 丁 景 觀 當 中 極 為 顯 眼 而 不 協 調, 經 國 先 生 於 是 指 示 : 從 事 建 設 應 顧 及 天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之 保 護, 從 恒 春 到 墾 丁 鵝 鑾 鼻 這 一 地 區 可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規 劃 為 國 家 公 園, 以 維 護 該 區 域 內 優 美 之 自 然 景 觀 據 此,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規 劃 工 作 小 組, 乃 捨 太 魯 閣 而 優 先 規 劃 墾 丁, 自 此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之 名 才 開 始 出 現 於 國 家 公 園 的 歷 史 之 中 ( 五 ) 臺 灣 首 座 國 家 公 園 的 催 生 由 經 設 會 主 持 的 推 動 國 家 公 園 規 劃 小 組 原 訂 於 民 國 67 年 6 月 完 成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實 質 規 劃 草 案, 然 因 經 設 會 於 民 國 66 年 改 組, 規 劃 責 任 轉 由 原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主 辦, 惟 內 政 部 因 無 經 費 而 未 能 繼 續 辦 理 民 國 67 年 任 行 政 院 長 的 孫 運 璿 先 生 提 出 臺 灣 地 區 許 多 極 具 觀 光 價 值 之 天 然 資 源 遭 受 損 害,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維 護 民 國 68 年 4 月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臺 灣 地 區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其 中 指 定 玉 山 墾 丁 雪 山 大 霸 尖 山 太 魯 閣 蘇 花 公 路 東 部 海 岸 公 路 等 地 區 為 國 家 公 園 預 定 區 域, 並 指 示 內 政 部 應 積 極 辦 理 民 國 69 年,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設 立 首 次 被 列 為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之 一 並 首 次 獲 得 政 府 正 式 編 列 共 計 345 萬 元 之 規 劃 建 設 國 家 公 園 經 費 主 要 以 原 訂 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為 規 劃 對 象, 加 上 當 時 內 政 部 長 張 豐 緒 先 生, 係 屏 東 人, 對 墾 丁 一 帶 極 為 熟 悉, 本 身 熱 愛 山 林, 對 自 然 保 育 及 國 家 公 園 之 推 動 積 極 熱 心, 是 爾 後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得 以 在 萬 難 中, 優 先 規 劃 設 立 之 主 因 ( 六 ) 民 國 71 年 成 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68 年 9 月 內 政 部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並 召 開 第 一 次 委 員 會 議, 積 極 推 展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工 作 至 民 國 70 年 初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規 劃 完 竣, 經 內 政 部 的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修 正 後, 送 行 政 院 會 討 論, 並 決 定 照 案 通 過, 並 在 此 時 緊 急 整 理 民 國 66 年 提 報 之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送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是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得 以 於 民 國 71 年 7 月 8 日 公 布 施 行 內 政 部 乃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擇 定 於 民 國 71 年 9 月 1 日 公 告 成 立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我 國 首 座 國 家 公 園 終 告 誕 生 另 外, 內 政 部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於 民 國 70 年 3 月 修 改 組 織 法 成 立 營 建 署, 將 原 由 民 政 司 主 管 之 國 家 公 園 業 務 移 播 至 該 署, 並 於 其 下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組, 使 得 國 家 公 69

70 園 之 規 劃 設 立 及 建 設 得 以 迅 速 推 展 國 家 公 園 組 成 立 之 初, 該 組 編 制 員 額 10 人, 並 商 調 當 時 民 政 司 唯 一 國 家 公 園 業 務 承 辦 人 彭 茂 雄 先 生, 擔 任 該 組 科 長 一 職, 使 得 國 家 公 園 業 務 得 以 順 利 承 傳 國 家 公 園 組 成 立 不 久 即 分 別 完 成 國 家 公 園 施 行 細 則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組 織 通 則 及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等 重 要 工 作 有 了 這 些 法 令 依 據 後, 原 本 成 立 的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才 得 以 於 民 國 73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管 理 處, 執 行 國 家 公 園 保 育 育 樂 與 研 究 等 各 項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 七 ) 國 家 公 園 蓬 勃 發 展 時 期 在 規 劃 成 立 首 座 國 家 公 園 之 時,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71 年 5 月 通 過 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指 定 在 2 年 內 完 成 玉 山 陽 明 山 太 魯 閣 等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73 年 9 月 行 政 院 於 施 政 報 告 中, 更 明 示 將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劃 建 設, 列 為 6 年 14 項 重 要 建 設 計 畫 之 一 於 是 國 家 公 園 組 便 積 極 展 開 規 劃 工 作, 並 於 民 國 74 年 分 別 設 立 了 陽 明 山 與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翌 年 則 設 立 了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並 分 別 成 立 了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執 行 國 家 公 園 業 務 之 推 動 至 此 國 家 公 園 占 地 24 萬 多 公 頃, 相 當 於 臺 灣 面 積 的 6% 在 短 短 5 年 內, 成 立 了 4 座 國 家 公 園, 是 值 得 國 人 驕 傲 的, 且 是 世 界 各 國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最 有 效 率 的 一 個 但 較 諸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仍 晚 了 50 年 至 100 年 以 上, 即 使 較 諸 亞 洲 鄰 國 如 韓 國 印 度 菲 律 賓 泰 國 伊 朗 尼 泊 爾 等, 也 晚 了 5 到 20 年 以 上 民 國 75 年 以 後, 國 家 公 園 組 開 始 規 劃 蘭 嶼 國 家 公 園, 然 因 蘭 嶼 當 地 住 民 的 反 對 聲 浪, 而 延 宕 甚 久 此 時 國 家 公 園 組 則 將 部 分 人 力 轉 而 規 劃, 位 於 原 日 治 時 代 即 規 劃 的 次 高 太 魯 閣 國 立 公 園 範 圍 內 的 雪 山 大 霸 尖 山 地 區 為 國 家 公 園, 較 蘭 嶼 地 區 明 顯 順 利, 當 地 居 民 也 樂 見 國 家 公 園 於 當 地 設 立, 地 方 政 府 並 紛 紛 主 動 提 供 土 地 作 為 管 理 處 與 遊 客 中 心 用 地, 而 該 國 家 公 園 也 於 民 國 81 年 7 月 成 立 管 理 處 開 始 執 行 各 項 業 務 ( 八 ) 迄 今 成 立 7 座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81 年 6 月 間,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與 哥 斯 大 黎 加 共 和 國 的 亞 伯 斯 國 家 公 園 締 結 姊 妹 國 家 公 園, 營 建 署 長 潘 禮 門 先 生 與 貴 賓 一 致 建 議, 仿 效 美 國 之 戰 地 史 蹟 國 家 公 園, 將 解 除 軍 事 管 制 之 金 門 設 立 為 戰 蹟 公 園, 國 家 公 園 組 隨 即 會 同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勘 察 工 作 同 年, 任 國 際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國 家 公 園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路 卡 斯 博 士 應 內 政 部 之 邀, 參 訪 臺 灣 之 國 家 公 園 並 建 議 將 具 有 世 界 級 景 觀 特 色 之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納 入 世 界 襲 產 地 之 一, 唯 因 臺 灣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而 遭 擱 置 民 國 82 年 初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正 式 核 定 蘭 嶼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範 圍, 而 同 年 2 月, 蘭 嶼 原 住 民 組 隊 至 內 政 部 抗 議, 反 對 理 由 不 外 乎 原 設 核 能 廢 料 儲 存 廠 之 遷 移, 及 擔 心 爾 後 原 住 民 之 漁 獵 及 伐 木 將 會 受 限 制, 然 而 許 多 學 者 專 家 持 肯 定 立 場, 認 為 國 家 公 園 之 設 立 將 有 積 極 保 護 雅 美 文 化 之 正 面 意 義, 最 後 基 於 尊 重 當 地 原 住 民 意 願, 蘭 嶼 國 家 公 園 暫 不 設 置 民 國 84 年, 以 保 存 人 文 史 蹟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正 式 設 立, 成 為 臺 灣 第 70

71 6 座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87 年 埔 里 人 士 提 議 設 置 能 丹 國 家 公 園, 隔 年, 因 遭 到 鄰 近 布 農 族 人 強 烈 反 彈 而 作 罷 同 年, 民 間 保 育 團 體 為 保 護 位 於 宜 蘭 新 竹 交 界 一 帶, 臺 灣 最 後 一 片 檜 木 林, 倡 議 設 置 棲 蘭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89 年 政 府 著 手 積 極 規 劃 棲 蘭 國 家 公 園 今 年 年 初, 並 在 東 沙 環 礁 設 立 第 一 座 海 洋 國 家 公 園, 也 是 臺 灣 第 7 座 國 家 公 園, 並 積 極 規 劃 馬 告 國 家 公 園 第 二 節 國 家 公 園 概 述 一 國 家 公 園 設 置 標 準 什 麼 是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公 園 和 都 市 公 園 森 林 遊 樂 區 又 有 何 不 同? 根 據 1974 年 國 際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聯 盟 (IUCN) 開 會 認 定 的 國 家 公 園 標 準 為 : ( 一 ) 面 積 不 小 於 1,000 公 頃 的 範 圍, 具 有 優 美 景 觀 的 特 殊 生 態 或 特 殊 地 形, 有 國 家 代 表 性, 且 未 經 人 類 開 採 聚 居 或 開 發 建 設 之 地 區 ( 二 ) 為 長 期 保 護 日 然 原 野 景 觀 原 生 動 植 物 特 殊 生 態 體 系 而 設 置 保 護 區 之 地 區 ( 三 ) 由 國 家 最 高 權 宜 機 構 採 取 步 驟, 限 制 開 發 工 業 區 商 業 區 及 聚 居 之 地 區, 並 禁 止 伐 木 採 礦 設 電 廠 農 耕 放 牧 狩 獵 等 行 為, 同 時 有 效 執 行 對 於 生 態 自 然 景 觀 維 護 之 地 區 ( 四 ) 維 護 目 前 的 自 然 狀 態, 僅 准 許 遊 客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進 入 一 定 範 圍, 以 作 為 現 代 及 未 來 世 代 科 學 教 育 遊 憩 啟 智 資 產 之 地 區 二 國 家 公 園 的 目 標 與 功 能 國 家 公 園 設 置 的 目 標 在 於 透 過 有 效 的 經 營 管 理 與 保 育 措 施, 以 維 護 國 家 公 園 特 殊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因 此, 管 理 單 位 明 確 地 掌 握 與 瞭 解 園 區 內 環 境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狀 況 與 變 化, 針 對 可 能 威 脅 園 區 內 環 境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健 全 之 因 素, 加 以 妥 善 地 因 應 與 處 理, 同 時 監 測 與 評 估 經 營 管 理 的 成 效, 對 於 達 成 國 家 公 園 設 置 的 目 標 至 為 重 要 臺 灣 地 區 的 國 家 公 園 是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 條 第 6 條 規 定 所 設 立, 特 別 是 第 1 條 中 明 定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並 供 國 民 之 育 樂 及 研 究, 因 此 國 家 公 園 的 3 大 主 要 目 標 保 育 育 樂 研 究, 意 義 分 別 是 : ( 一 ) 保 育 : 永 續 保 存 園 區 內 之 自 然 生 態 系 野 生 物 種 自 然 景 觀 地 形 地 質 人 文 史 蹟, 以 供 國 民 及 後 世 子 孫 所 共 享, 並 增 進 國 土 保 安 與 水 土 涵 養, 確 保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二 ) 育 樂 : 在 不 違 反 保 育 目 標 下, 選 擇 園 區 內 景 觀 優 美 足 以 啟 發 智 識 及 陶 冶 國 民 性 情 之 地 區, 提 供 自 然 教 育 及 觀 景 遊 憩 活 動, 以 培 養 國 民 欣 賞 自 然 愛 護 自 然 之 情 操, 進 而 建 立 環 境 倫 理 71

72 ( 三 ) 研 究 : 國 家 公 園 具 有 最 豐 富 之 生 態 資 源, 宛 如 戶 外 自 然 博 物 館, 可 提 供 自 然 科 學 研 究 及 環 境 教 育, 以 增 進 國 民 對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產 之 瞭 解 因 此, 深 究 其 資 源 特 色 與 管 理 方 式, 國 家 公 園 則 是 具 備 4 項 功 能 : ( 一 ) 提 供 保 護 性 的 自 然 環 境 ( 二 ) 保 存 物 種 及 遺 傳 基 因 ( 三 ) 提 供 國 民 遊 憩 及 繁 榮 地 方 經 濟 ( 四 )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及 環 境 教 育 三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之 組 織 編 制 圖 2-1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組 織 編 製 圖 ( 取 自 營 建 署 網 站 ) 72

73 第 三 節 國 家 公 園 的 經 營 管 理 一 劃 分 管 理 分 區 臺 灣 地 區 的 國 家 公 園 擔 負 著 保 育 研 究 教 育 與 遊 憩 等 多 項 目 標, 然 而 不 當 的 管 理 或 過 度 遊 憩, 將 對 敏 感 脆 弱 的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因 此 必 須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專 責 單 位 - 管 理 處 以 及 足 夠 的 人 員 經 費, 並 採 行 分 區 計 畫 來 管 理 國 家 公 園,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專 責 單 位 - 管 理 處, 採 分 區 計 畫 來 管 理 國 家 公 園, 可 避 免 不 當 的 管 理 或 過 度 遊 憩 衝 擊 敏 感 脆 弱 的 生 態 環 境, 並 同 時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根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12 條 之 規 定, 將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按 其 資 源 特 性 與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劃 分 不 同 管 理 分 區, 以 不 同 措 施 達 成 保 護 與 利 用 功 能 : ( 一 ) 生 態 保 護 區 : 係 指 為 供 研 究 生 態 而 應 嚴 格 保 護 之 天 然 生 物 社 會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之 地 區 ( 二 ) 特 別 景 觀 區 : 係 指 敏 感 脆 弱 之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應 該 嚴 格 限 制 開 發 之 地 區 ( 三 ) 史 蹟 保 存 區 : 具 有 重 要 史 前 遺 蹟 史 後 文 化 遺 址 及 有 價 值 之 歷 史 古 蹟 地 區 ( 四 ) 遊 憩 區 : 可 發 展 野 外 育 樂 活 動, 並 適 合 興 建 遊 憩 設 施 及 開 發 遊 憩 資 源 之 地 區 ( 五 ) 一 般 管 制 區 : 資 源 景 觀 品 質 介 於 保 護 與 利 用 地 區 之 間 的 緩 衝 區, 得 准 許 原 有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之 地 區 二 區 分 管 理 業 務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積 極 招 收 具 生 態 保 育 解 說 景 觀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有 系 統 有 組 織 地 管 理 公 園 土 地, 以 落 實 管 轄 區 域 內 之 資 源 保 育 工 作 管 理 處 業 務 如 下 : ( 一 ) 企 劃 經 理 課 :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之 執 行 與 考 核 土 地 取 得 與 協 調 相 關 法 令 制 定 釋 示 等 ( 二 ) 環 境 維 護 課 : 規 劃 設 計 並 維 護 園 區 各 項 設 施, 包 括 資 源 保 護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遊 憩 安 全 解 說 史 蹟 復 舊 等 實 體 建 設 ( 三 ) 遊 憩 服 務 課 : 遊 客 管 理 遊 憩 規 劃 環 境 維 護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等 ( 四 ) 保 育 研 究 課 :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資 料 調 查 建 檔 與 研 擬 保 育 或 復 舊 措 施 等 ( 五 ) 解 說 教 育 課 : 遊 客 中 心 展 示 解 說 服 務 印 製 解 說 書 冊 並 宣 導 生 態 保 育,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等 ( 六 )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隊 : 專 責 園 區 內 治 安 秩 序 之 維 護 與 資 源 保 護, 並 協 助 處 理 違 反 國 家 公 園 法 有 關 事 項 ( 七 ) 內 部 管 理 : 如 秘 書 人 事 會 計 總 務 政 風 等 處 室 國 家 公 園 是 國 土 利 用 的 最 高 層 次, 國 家 公 園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其 經 營 管 理 本 著 就 地 保 護 的 精 神, 同 時 運 用 研 究 保 育 成 果 推 展 環 境 教 育, 使 得 國 家 公 園 具 有 生 態 保 育 解 說 教 育 及 觀 光 遊 憩 的 功 能 73

74 第 四 節 七 大 國 家 公 園 一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位 居 台 灣 南 端 之 恆 春 半 島 南 側, 三 面 臨 海, 東 臨 太 平 洋, 南 接 巴 士 海 峽, 西 側 台 灣 海 峽, 為 自 然 海 洋 生 態 小 鄉 鎮 牧 場 與 歷 史 古 蹟 的 合 成 體 ( 如 圖 2-2), 資 源 特 色 為 珊 瑚 礁 地 形 熱 帶 魚 類 貝 類 熱 帶 林 生 態 圖 2-2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 一 ) 地 形 地 質 百 萬 年 來 恆 春 半 島 歷 經 下 沉 隆 起 皺 摺 與 崩 落 的 地 殼 運 動 史, 造 就 了 墾 丁 地 區 多 變 且 豐 富 的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是 研 究 珊 瑚 礁 地 形 石 灰 岩 洞 海 崖 的 最 佳 自 然 教 室 墾 丁 的 海 灘 充 分 顯 現 了 南 島 獨 特 的 風 情, 拉 近 了 人 們 與 海 洋 世 界 之 間 的 距 離 白 沙 南 灣 小 灣 成 為 游 泳 戲 水 的 天 堂 ; 沙 島 的 貝 類 沙 原 屬 稀 有 珍 貴 之 地 形 景 觀 ; 74

75 風 飛 沙 因 落 山 風 沙 粒 帶 上 百 餘 公 尺 高 的 台 地, 再 由 夏 秋 之 間 的 雨 水 趕 落 下 來 所 形 成 的 沙 暴, 更 令 人 讚 嘆 墾 丁 由 於 海 岸 日 光 充 足, 海 水 溫 暖 清 潔, 珊 瑚 沿 著 海 岸 生 長, 形 成 了 裙 帶 狀 珊 瑚 礁, 尤 以 紅 柴 坑 貓 鼻 頭 等 處 的 裙 狀 珊 瑚 礁 最 發 達 佳 樂 水 以 砂 岩 海 岸 及 海 蝕 作 用 形 成 的 棋 盤 石 蜂 窩 岩 聞 名, 原 是 掉 下 水 來 的 意 思, 正 詮 釋 了 海 水 拍 打 岩 崖 激 起 千 堆 浪 濤 的 美 景 崩 崖 是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台 地 破 裂 而 形 成 的 景 觀, 由 貓 鼻 頭 鵝 鑾 鼻 到 東 側 海 岸 都 可 發 現 這 種 地 形, 以 龍 坑 最 雄 偉 壯 觀, 就 像 即 將 湧 向 海 洋 躍 飛 入 天 的 巨 龍, 令 人 感 動 不 已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墾 丁 為 在 熱 帶 地 區, 由 於 受 地 形 季 風 海 風 雨 期 雨 量 的 影 響, 植 被 兼 具 熱 帶 雨 林 熱 帶 季 風 林 及 暖 溫 帶 雨 林 的 特 色, 種 類 共 有 一 千 多 種, 是 大 自 然 的 植 物 園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植 物 區 均 需 妥 善 保 護, 讓 其 自 然 繁 衍, 如 南 仁 山 季 風 林 為 台 灣 僅 見, 也 是 目 前 僅 存 的 低 海 拔 原 始 林 船 帆 石 及 香 蕉 灣 的 海 岸 林 保 存 完 整, 以 棋 盤 腳 及 蓮 葉 桐 為 代 表 樹 種, 最 大 特 色 是 種 子 或 果 實 得 藉 海 流 傳 播, 且 能 夠 在 距 海 極 近 的 土 地 萌 芽 而 發 育 成 林 墾 丁 公 園 的 原 始 林 是 台 灣 僅 見 的 高 位 珊 瑚 礁 植 物 熱 帶 雨 林 與 季 風 林 之 混 合 林, 垂 榕 與 銀 葉 板 根 為 其 特 色 墾 丁 因 豐 富 的 植 物 相 而 蘊 育 出 多 種 野 生 動 物, 其 中 哺 乳 類 15 種 鳥 類 300 種 兩 生 類 60 種 蝴 蝶 210 種 與 淡 水 魚 類 20 種 由 於 季 節 變 化 帶 來 候 鳥 過 境 景 象, 紅 尾 伯 勞 滿 州 的 鷹 鷲 與 龍 鑾 潭 的 雁 鴉 等, 均 具 有 觀 賞 與 教 育 價 值 據 鳥 類 專 家 研 究, 此 地 著 名 的 候 鳥 紅 尾 伯 勞, 一 隻 可 以 控 制 0.05 公 頃 的 土 地 蟲 害, 灰 面 鷲 一 隻 一 生 可 以 吃 掉 500 隻 鼠 類, 足 見 說 明 鳥 類 在 生 態 平 衡 上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在 昆 蟲 方 面, 以 黃 裳 鳳 蝶 ( 右 圖 ) 最 為 引 人 注 目 ( 三 ) 海 洋 世 界 墾 丁 是 最 先 有 海 域 的 國 家 公 園, 由 珊 瑚 構 成 的 富 麗 堂 皇 海 底 皇 宮, 居 住 著 五 彩 繽 紛 的 珊 瑚 礁 魚 類 達 千 種, 各 式 各 樣 貝 類 達 140 種, 以 及 潮 間 帶 的 基 礎 生 產 者 藻 類, 形 成 了 墾 丁 絢 爛 瑰 麗 的 海 洋 世 界, 是 潛 水 探 景 的 最 佳 海 底 樂 園 ( 四 ) 人 文 資 產 石 牛 溪 東 岸 曾 發 現 四 千 年 歷 史 的 石 板 棺, 為 保 存 良 好 的 史 前 遺 址 南 仁 山 的 石 板 屋 為 土 族 舊 社 遺 址, 有 七 百 年 歷 史, 建 築 格 式 類 似 排 灣 族 鵝 鑾 鼻 燈 塔 建 於 1882 年 清 光 緒 年 間, 是 航 海 船 隻 的 指 標, 也 是 今 日 重 要 的 人 文 史 蹟 ( 五 ) 生 態 旅 遊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位 居 台 灣 南 端, 氣 候 溫 暖 景 緻 怡 人 交 通 便 利, 是 國 內 度 假 旅 75

76 遊 的 熱 門 地 點, 每 年 有 三 四 百 萬 人 次 的 過 內 外 遊 客 來 此 觀 光 陸 域 景 點 豐 富, 海 域 有 太 平 洋 巴 士 海 峽 台 灣 海 峽 三 面 環 抱 因 此, 晴 朗 天 空 下 亮 藍 溫 暖 的 海 洋 和 海 面 下 絢 麗 如 詩 的 海 底 世 界, 是 這 座 國 家 公 園 獨 特 的 景 緻 墾 丁 四 季 如 春, 氣 候 常 年 溫 暖, 有 乾 濕 分 明 的 季 節 分 野 ; 加 以 熱 帶 性 的 氣 候 地 形 變 化 萬 端 生 物 種 類 繁 盛, 且 地 處 本 島 南 端, 為 東 亞 地 區 候 鳥 遷 徙 必 經 要 道, 因 此, 隨 季 節 而 變 化 的 景 觀 資 源 極 為 豐 富 安 排 一 趟 知 性 感 性 之 旅, 除 了 造 訪 幾 處 知 名 景 點 外, 亦 可 配 合 時 序 進 行 專 題 旅 遊, 如 春 季 的 觀 星 之 旅 植 物 之 旅 ; 夏 季 的 海 洋 之 旅 賞 蝶 昆 蟲 之 旅 ; 秋 季 的 賞 鷹 候 鳥 之 旅 人 文 之 旅 ; 冬 季 的 落 山 風 之 旅 地 質 之 旅 等, 將 可 獲 得 有 別 於 一 般 的 旅 遊 體 驗 過 境 鳥 紅 尾 伯 勞 每 年 月 來 墾 丁 ; 赤 腹 鷹 9 10 月 飛 來 ; 灰 面 鷲 在 10 月 國 慶 日 年 後 飛 來, 因 而 有 國 慶 鳥 之 稱 ; 處 處 鷹 揚 滿 天, 里 德 和 社 頂 是 最 佳 的 賞 鳥 地 點 隨 後 雁 鴉 等 水 鳥 也 飛 來 渡 冬, 主 要 棲 息 於 龍 鑾 潭 和 南 仁 湖 港 口 村 的 白 榕 園 有 一 棵 由 200 多 株 盤 根 錯 結 天 羅 地 網 的 大 白 榕, 相 當 值 得 一 看 恆 春 東 北 側 的 三 台 山, 形 似 品 字 形 的 特 殊 景 觀 亦 為 全 台 罕 見 二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玉 山 地 區 位 居 台 灣 中 央 地 帶, 地 理 位 置 獨 特, 山 峰 遍 布, 岩 塊 天 成, 有 著 奇 峰 兀 立, 雄 偉 壯 麗 ; 有 者 氣 勢 磅 礡, 秀 麗 雅 緻 ; 為 台 灣 高 山 少 數 仍 保 存 原 始 風 貌 之 地 區, 其 間 包 括 有 東 北 亞 第 一 高 峰, 海 拔 3,952 公 尺 之 玉 山 主 峰, 主 峰 鄰 近 地 區 崇 山 峻 嶺, 溪 谷 深 邃, 天 然 植 被 隨 海 拔 之 變 化 而 異, 由 亞 熱 帶 溫 帶 以 至 寒 帶, 林 相 次 第 變 化, 野 生 動 物 滋 生, 並 具 有 清 領 時 期 建 歷 史 遺 蹟 - 八 通 關 古 道 ; 因 此, 全 區 蘊 藏 許 多 珍 貴 之 生 態 資 源 及 人 文 史 蹟 玉 山 地 區 早 於 日 治 時 期, 即 由 台 灣 總 督 府 設 有 國 立 公 園 委 員 會, 指 定 為 國 立 公 園 預 定 地, 即 新 高 山 國 立 公 園, 惟 當 時 適 值 太 平 洋 戰 爭 爆 發, 計 畫 未 付 諸 實 現, 一 切 僅 止 於 調 查 研 究 台 灣 光 復 以 後,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綜 合 開 計 畫, 玉 山 地 區 乃 被 指 定 為 國 家 公 園 預 地 區 民 國 61 年 6 月 13 日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國 家 公 園 法 以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並 供 國 民 之 育 樂 及 研 究 為 我 國 生 態 保 育 立 法 工 作 邁 進 一 大 步 後 經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71 年 5 月 6 日 頒 布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指 示 規 劃 為 國 家 公 園, 內 政 部 隨 即 著 手 區 域 內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之 調 查, 同 時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赴 現 場 勘 查, 研 定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範 圍 其 範 圍 之 劃 定 係 依 據 生 態 資 源 之 分 布,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之 完 整 性 人 文 史 蹟 之 特 殊 歷 史 價 值 地 理 條 件 及 適 當 之 自 然 資 源 緩 衝 區 等 而 定, 並 主 要 以 山 稜 線 溪 谷 線 林 班 界 線 及 行 政 界 線 等 區 劃 界 線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於 民 國 71 年 11 月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核 定 通 過, 並 公 告 生 效 其 範 圍 東 起 馬 利 加 南 山 喀 西 帕 南 山 玉 里 山 主 稜 線, 南 沿 新 康 山 三 叉 山 後 沿 中 央 76

77 山 脈 至 塔 關 山 關 山 止, 西 至 梅 山 村 西 側 溪 谷 順 楠 溪 林 道 西 側 稜 線 至 鹿 林 山 同 富 山, 北 沿 東 埔 村 第 一 鄰 北 側 溪 谷 至 郡 大 山 稜 線, 再 順 哈 伊 拉 漏 溪 至 馬 利 加 南 山 北 峰 ; 計 畫 範 圍 內 包 括 玉 山 連 峰 秀 姑 巒 山 大 水 窟 山 塔 芬 山 雲 峰 關 山 及 南 橫 公 路 梅 山 至 埡 口 段 ( 如 圖 2-3) 圖 2-3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 一 ) 地 形 地 質 玉 山 山 塊 因 歐 亞 菲 律 賓 板 塊 相 擠 撞 而 高 隆, 主 稜 脈 略 呈 十 字 形, 南 北 長 而 東 西 短, 十 字 之 交 點 即 為 玉 山 主 峰, 而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以 山 為 名, 因 山 而 峻 秀, 區 域 範 圍 位 居 台 灣 中 央 地 帶, 地 跨 花 蓮 高 雄 南 投 嘉 義 4 縣 4 鄉 10 村, 地 形 可 概 分 為 東 埔 山 塊 玉 山 山 塊 及 中 央 山 塊 三 大 區, 是 濁 水 溪 高 屏 溪 及 秀 姑 巒 溪 三 大 河 川 最 重 要 的 上 游 集 水 區 園 區 面 積 105,490 公 頃, 屬 一 典 型 亞 熱 帶 高 山 型 國 家 公 園, 地 理 位 置 獨 特, 山 峰 遍 佈, 岩 塊 天 成, 有 著 奇 峰 兀 立, 雄 偉 壯 麗 ; 有 著 氣 勢 磅 礡, 秀 麗 雅 緻 ; 為 台 灣 高 山 少 數 仍 保 存 原 始 風 貌 之 地 區, 其 間 包 括 有 東 北 亞 第 一 高 峰, 海 拔 3,952 公 尺 之 玉 山 主 峰, 主 峰 鄰 近 地 區 崇 山 峻 嶺, 溪 谷 深 邃 整 個 國 家 公 園 的 高 山 超 過 3 千 公 尺 且 列 名 台 灣 百 岳 者 有 30 座 當 雲 氣 瀰 漫 山 嵐 籠 罩 時, 更 顯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山 巒 疊 嶂 之 美 77

78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森 林 是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的 寶 庫, 不 但 庇 蔭 了 生 棲 萬 物, 亦 免 土 壤 受 雨 水 沖 刷 分 布 高 山 頂 處 的 寒 原 植 物 種 類 稀 珍 而 儀 態 萬 千 玉 山 圓 柏 原 為 台 灣 最 高 的 森 林, 但 在 3,500 公 尺 的 高 山 上, 亦 無 法 抵 擋 寒 風 雨 雪, 而 呈 盤 纏 曲 狀, 匍 匐 於 裬 脊 峰 頂 上, 自 呈 傲 骨 風 貌 ; 玉 山 杜 鵑 在 春 夏 間 綻 放 粉 紅 色 花 朵 遍 布 山 頭, 洋 溢 生 命 情 趣 森 林 下 部 的 灌 叢 與 草 本 苔 蘚 均 原 始 而 多 種 類, 也 是 孕 育 小 型 野 生 動 物 的 樂 園 冷 杉 林 與 鐵 杉 林 分 布 區 內, 因 火 災 自 然 演 替 所 造 成 的 大 面 積 玉 山 箭 竹 草 坡, 以 及 兀 立 其 間 的 白 木 林, 成 為 攀 登 玉 山 途 中 的 重 要 植 物 景 觀 ( 三 ) 人 文 史 蹟 清 光 緒 元 年 ( 西 元 1875 年 ) 的 開 山 撫 番 政 策, 開 闢 了 由 南 投 竹 山 經 東 埔 八 通 關 到 花 蓮 玉 里 的 八 通 關 古 道, 成 為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的 人 文 資 產 漢 人 蓽 路 藍 縷, 以 啟 山 林, 利 用 古 道 往 東 部 墾 荒 的 歷 史, 以 及 鋪 砌 石 階 之 築 路 手 法 引 人 思 古 幽 情 布 農 族 是 台 灣 最 早 的 原 住 民 族 之 一, 雖 驍 勇 善 戰, 但 仍 因 獵 場 和 耕 地 的 改 變 漢 人 的 移 入, 使 整 個 部 族 逐 漸 向 東 遷 移, 向 高 山 推 進, 並 居 於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東 埔 梅 山 二 村, 最 能 適 應 高 山 環 境, 活 動 力 最 強, 也 是 最 沉 潛 內 斂 的 民 族, 以 歌 聲 代 替 語 言, 用 歌 謠 表 示 崇 敬, 純 樸 自 然 而 優 美 的 和 聲, 更 在 民 族 音 樂 學 上 引 起 極 大 的 震 撼 織 布 藤 編 竹 編 也 是 布 農 族 重 要 的 藝 術 作 品 ( 四 ) 生 態 旅 遊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為 高 山 型 且 面 積 最 廣 大 的 國 家 公 園, 為 服 務 廣 大 遊 客, 目 前 設 有 南 北 東 三 處 遊 客 中 心, 分 別 在 南 橫 公 路 台 20 號 省 道 的 梅 山 遊 客 中 心 新 中 橫 台 18 號 省 道 與 台 20 號 省 道 交 界 處 的 塔 塔 加 遊 客 中 心, 以 及 花 蓮 玉 里 的 南 安 遊 客 中 心, 提 供 遊 客 多 媒 體 欣 賞 及 各 項 解 說 服 務 在 水 里 也 成 立 一 處 國 家 公 園 訓 練 中 心, 除 提 供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場 所 外, 也 提 供 遊 客 諮 詢 服 務 參 訪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北 部 遊 客 可 由 水 里 進 入 信 義 鄉 和 社 上 山, 沿 21 號 省 道 可 看 見 夫 妻 樹, 不 久 即 到 塔 塔 加 遊 客 中 心, 天 氣 好 時, 可 以 遠 眺 玉 山 主 峰, 賞 覽 周 圍 的 名 山 勝 景, 若 運 氣 佳, 更 可 以 看 到 很 多 保 育 類 動 物, 如 台 灣 獼 猴 帝 雉, 再 由 阿 里 山 石 卓 下 山 到 嘉 義 南 部 的 遊 客 則 可 由 南 橫 20 號 省 道 甲 仙 上 山, 經 寶 來 溫 泉 區 到 梅 山,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遊 客 中 心 解 說 服 務 休 息 片 刻 後 繼 續 上 山 可 達 天 池 禮 觀 檜 谷 到 南 橫 最 高 點 的 啞 口 隧 道, 海 拔 2,722 公 尺, 這 裡 是 穿 越 中 央 山 脈 的 分 水 嶺, 也 是 高 雄 與 台 東 兩 縣 的 交 界 處, 在 啞 口 也 可 以 向 西 南 方 向 眺 望 險 峻 的 關 山 大 斷 崖 然 後 續 向 東 下 山 到 利 稻 霧 鹿 峽 谷 溫 泉, 沿 著 新 武 呂 溪 到 台 東 的 海 端 花 東 縱 谷 這 一 趟 經 過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的 南 橫 之 旅, 行 過 高 山 的 蜿 蜒 道 路 上, 近 看 懸 崖 峭 壁 萬 丈 深 淵, 遠 觀 層 巒 疊 翠 壯 麗 雄 偉, 若 再 加 上 季 節 的 變 幻, 那 就 更 豐 盛 了 塔 塔 加 遊 客 中 心 上 方 有 幾 棵 大 鐵 杉, 樹 形 優 美, 蹸 趾 山 和 鹿 林 山 也 在 附 近, 一 78

79 天 就 可 以 來 回 的 郊 山, 山 頂 展 望 良 好, 視 野 遼 闊, 可 以 近 觀 到 玉 山 附 近 的 塔 塔 加 鞍 部 是 目 前 國 人 攀 登 玉 山 最 主 要 的 登 山 口, 攀 登 玉 山 主 峰 和 9 座 群 峰 百 岳, 須 在 排 雲 山 莊 住 宿 南 橫 的 中 之 關 到 天 池 有 一 段 3.5 公 里 的 中 之 關 古 道, 人 文 生 態 豐 沛, 是 南 部 新 興 而 大 眾 化 的 旅 遊 路 線 東 側 的 玉 里 南 安 遊 客 中 心 進 去 不 遠, 則 有 瓦 拉 米 步 道, 沿 著 拉 庫 拉 庫 溪 而 上, 多 處 吊 橋, 瀑 布 景 觀 秀 麗, 此 步 道 上 可 抵 達 八 通 關 玉 山 和 東 埔, 是 東 部 新 整 修 的 旅 遊 路 線 三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座 落 於 大 屯 山 群 中 央, 位 處 台 北 盆 地 北 緣, 東 起 磺 嘴 山 五 指 山 東 側, 西 至 向 天 山 面 天 山 西 麓, 北 迄 竹 子 山 土 地 公 嶺, 南 迨 紗 帽 山 南 麓, 面 積 約 11,455 公 頃 涵 蓋 台 北 市 士 林 北 投 區 及 台 北 縣 淡 水 三 芝 石 門 金 山 萬 里 等 五 鄉 鎮 之 山 區 ( 如 圖 2-4), 海 拔 高 度 自 200 公 尺 至 1,120 公 尺 範 圍 不 等 資 源 特 色 為 火 山 地 形 動 植 物 生 態 鄰 近 大 台 北 都 會 區 的 都 會 型 國 家 公 園 圖 2-4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79

80 ( 一 ) 地 形 地 質 以 大 屯 火 山 群 為 主 體 的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地 質 構 造 多 屬 安 山 岩, 外 型 特 殊 的 錐 狀 或 鐘 狀 火 山 體 爆 裂 口 火 山 口 和 火 口 湖, 構 成 本 區 獨 特 的 地 質 地 形 景 觀 園 區 內 的 噴 氣 孔 與 溫 泉 主 要 分 佈 於 北 投 至 金 山 間 之 金 山 斷 層 週 邊 它 們 的 形 成, 在 於 地 表 水 下 滲 地 底, 被 地 下 熱 源 加 熱 後, 再 由 地 殼 裂 隙 冒 出 地 面, 形 成 火 山 活 動 的 特 殊 景 觀 區 內 的 大 油 坑 小 油 坑 馬 槽 大 磺 嘴 等 地, 都 可 見 到 強 烈 的 噴 氣 孔 活 動 ; 而 分 佈 於 園 區 內 的 多 處 溫 泉 區, 更 早 已 遠 近 馳 名 除 上 述 火 山 及 地 熱 活 動 等 景 觀 外, 園 區 內 特 殊 的 礦 床 岩 層 壯 觀 的 瀑 布 ( 如 楓 林 瀑 布 雙 溪 瀑 布 大 屯 瀑 布 ), 及 呈 放 射 狀 向 四 方 奔 瀉 的 溪 流, 亦 成 為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重 要 的 景 觀 資 源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維 管 束 植 物 種 類 含 部 份 栽 培 的 馴 化 種 多 達 1,359 種 整 體 植 物 社 會 受 火 山 地 質 及 東 北 季 風 之 影 響 深 遠, 冬 半 季 的 低 溫 高 濕 特 質, 造 成 部 份 原 本 棲 生 於 2,000 公 尺 中 海 拔 的 植 物, 如 台 灣 龍 膽 昆 欄 樹 在 此 有 海 拔 分 佈 的 北 降 現 象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的 植 物 景 觀 大 致 可 分 為 水 生 草 原 及 森 林 植 被 三 大 類 : 水 生 植 被 以 火 口 沼 澤 地 貯 水 池 為 主 要 分 佈 區, 而 以 水 毛 花 針 藺 荸 薺 燈 心 草 等 較 為 常 見, 台 灣 水 韭 更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且 僅 生 存 於 本 區 的 七 星 山 東 坡 包 籜 矢 竹 及 白 背 芒 為 本 區 草 原 景 觀 之 主 要 植 被, 廣 見 於 600 公 尺 以 上 地 區 森 林 植 被 則 以 樟 科 植 物 為 優 勢 種, 如 紅 楠 大 葉 楠 等, 其 他 如 楊 桐 昆 欄 樹 墨 點 櫻 桃 亦 極 為 常 見 人 工 造 林 樹 種 則 以 相 思 樹 柳 杉 楓 香 黑 松 琉 球 松 等 數 量 較 多 隨 著 季 節 的 更 迭, 植 物 亦 會 更 換 多 變 的 外 衣, 值 得 您 慢 慢 品 味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多 樣 的 地 形 及 繁 茂 的 植 被, 提 供 了 各 種 動 物 絕 佳 的 覓 食 活 動 和 棲 息 場 所, 進 而 孕 育 了 豐 富 的 動 物 群 聚 根 據 調 查, 目 前 園 區 至 少 有 哺 乳 動 物 30 種, 鳥 類 122 種, 兩 棲 類 21 種 爬 蟲 類 53 種 魚 類 22 種 蝶 類 168 種, 以 及 其 他 昆 蟲 和 無 脊 椎 動 物 數 千 種 園 區 內 的 中 型 哺 乳 動 物 以 赤 腹 松 鼠 台 灣 野 兔 鼬 獾 及 台 灣 獼 猴 族 群 數 量 較 多, 白 鼻 心 穿 山 甲 與 麝 香 貓 僅 偶 可 見 之, 而 台 灣 獼 猴 與 台 灣 小 葉 鼻 蝠 更 是 台 灣 特 有 種 以 鳥 類 而 言, 除 低 海 拔 常 見 的 粉 紅 鸚 嘴 繡 眼 畫 眉 竹 雞 和 五 色 鳥 等 優 勢 鳥 種 外 ; 少 見 的 台 灣 特 有 種 - 台 灣 藍 鵲 於 區 內 不 難 見 到 每 年 秋 季 的 10 月 及 春 季 的 3 月, 因 為 候 鳥 過 境 的 關 係, 是 本 區 鳥 種 最 豐 富 的 月 份, 尤 以 白 腹 鶇 最 為 易 見 ; 屬 夏 候 鳥 的 家 燕 在 每 年 的 4 月 至 9 月, 則 常 見 於 冷 水 坑 小 油 坑 地 區 在 兩 棲 類 中, 以 台 北 樹 蛙 澤 蛙 長 腳 赤 蛙 盤 古 蟾 蜍 等 族 群 量 較 大 爬 蟲 類 中, 則 以 黃 口 攀 蜥 印 度 蜓 蜥 麗 紋 石 龍 子 赤 尾 青 竹 絲 花 浪 蛇 紅 斑 蛇 及 青 蛇 等 較 為 常 見 陽 明 山 地 區 每 屆 春 夏 季 之 5 月 至 8 月, 常 見 炫 麗 斑 斕 的 蝶 群 出 現 在 不 同 類 型 80

81 的 環 境, 尤 其 各 山 頂 草 原 區 之 青 斑 蝶 類, 更 常 成 百 上 千 地 隨 著 氣 流 日 日 重 覆 上 演 著 群 蝶 飛 舞 的 壯 觀 景 象 ; 除 了 斑 蝶 類 外, 引 人 注 目 的 鳳 蝶 在 本 區 內 亦 有 多 量 分 佈, 而 以 大 鳳 蝶 大 紅 紋 鳳 蝶 烏 鴉 鳳 蝶 和 黑 鳳 蝶 較 為 易 見 夏 日 的 蟬 秋 夜 的 螽 蟴 和 其 他 數 以 千 計 的 昆 蟲, 更 豐 富 了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 三 ) 歷 史 人 文 陽 明 山 原 名 草 山, 泛 指 大 屯 山 七 星 山 紗 帽 山 所 圍 繞 的 山 谷 地 區 清 光 緒 20 年, 草 山 莊 隸 屬 淡 水 廳 芝 蘭 堡, 日 據 時 期 屬 台 北 縣 台 北 市 台 灣 光 復 後, 於 民 國 38 年 成 立 草 山 管 理 局, 民 國 39 年, 因 應 地 方 人 士 建 議, 為 紀 念 明 代 哲 學 大 家 王 陽 明, 改 名 陽 明 山 管 理 局 民 國 57 年 台 北 市 升 格 為 院 轄 市 時, 本 區 部 份 劃 入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陽 明 山 一 名 仍 沿 用 至 今 早 期 硫 磺 是 製 造 火 藥 的 主 要 原 料, 因 此, 硫 磺 礦 產 甚 豐 的 陽 明 山 區 發 展 史 乃 併 隨 硫 磺 的 開 採 而 展 開 據 記 載, 明 時 商 人 即 以 瑪 瑙 手 鐲 等 物 品 和 本 區 原 住 民 換 取 硫 磺 清 康 熙 年 間, 探 險 家 郁 永 河 曾 渡 海 來 台 採 訪 硫 磺 產 地, 足 跡 達 北 投 行 義 路 陽 投 公 路 紗 帽 橋 間 之 大 磺 嘴 硫 氣 孔 區 ; 康 熙 以 至 同 治, 因 恐 民 間 私 製 火 藥, 曾 下 令 嚴 禁 私 採, 甚 至 定 期 燒 山, 對 私 採 者 課 以 重 刑, 直 至 光 緒 年 間, 劉 銘 傳 上 奏, 硫 磺 開 採 改 為 官 辦, 才 再 度 開 禁 採 硫 開 禁 後, 七 星 山 一 帶 成 為 主 要 產 硫 中 心, 漢 人 亦 因 此 逐 漸 北 移, 進 而 開 發 大 屯 山 山 腳 及 其 周 圍 除 此, 客 家 人 福 建 泉 漳 二 州 人 民 先 後 進 入 本 區, 闢 茶 園 種 蔬 果, 農 業 活 動 因 此 興 盛 日 據 時 代, 日 人 在 此 廣 植 黑 松 相 思 樹 楓 香 等, 早 林 數 百 甲, 並 開 闢 溫 泉, 興 建 公 共 溫 泉 浴 室, 為 本 區 初 現 觀 光 資 源 利 用 之 始 今 日, 陽 明 山 區 的 傳 統 農 業 活 動 已 趨 沒 落 式 微, 代 之 而 起 的 是 極 具 觀 光 產 業 功 能 的 花 卉 栽 培 等 精 緻 農 業 ( 四 ) 生 態 旅 遊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因 受 緯 度 及 海 拔 之 影 響, 氣 候 分 屬 亞 熱 帶 氣 候 區 與 暖 溫 帶 氣 候 區, 且 季 風 型 氣 候 極 為 明 顯 春 季 2 3 月 是 陽 明 公 園 傳 統 的 花 季, 並 由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陽 明 公 園 管 理 所, 配 合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北 投 分 局 共 同 規 劃 花 季 活 動 及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時 屆, 色 彩 繽 紛 的 各 種 杜 鵑 與 滿 山 遍 野 的 緋 寒 櫻, 一 掃 隆 冬 的 陰 霾 單 調, 而 將 大 地 粧 點 得 份 外 動 人 夏 季 在 西 南 季 風 的 吹 拂 下, 午 後 偶 有 雷 陣 雨, 霧 雨 初 晴 時, 山 區 常 可 見 虹 橋 跨 立 山 谷 的 景 緻, 使 雨 後 的 陽 明 山 更 加 亮 眼 當 秋 季 來 臨 的 10 月 份, 白 背 芒 形 成 一 片 隨 風 搖 曳 的 花 海 ; 稍 晚, 楓 紅 點 綴 枝 頭, 樹 葉 片 片 金 黃, 交 織 成 一 幅 盛 名 遠 播 的 大 屯 秋 色 冬 季 時 因 受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陽 明 山 區 經 常 寒 風 細 雨, 低 溫 高 濕, 雲 霧 瀰 漫, 別 具 一 番 景 緻 ; 若 遇 強 烈 寒 流 來 襲, 七 星 山 竹 子 山 大 屯 山 一 帶 偶 可 見 白 雪 紛 飛, 成 為 瑞 雪 覆 蓋 的 銀 白 世 界 81

82 四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座 落 於 花 蓮 臺 中 及 南 投 三 縣, 其 範 圍 以 立 霧 溪 峽 谷 東 西 橫 貫 公 路 沿 線 及 其 外 圍 山 區 為 主, 包 括 合 歡 群 峰 奇 萊 連 峰 南 湖 中 央 尖 山 連 峰 清 水 斷 崖 立 霧 溪 流 域 及 三 棧 溪 流 域 等 ( 如 圖 2-5), 全 部 面 積 共 計 92,000 公 頃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東 部 由 清 水 山 連 接 卡 那 剛 ( 和 仁 ) 溪 出 海 口, 經 清 水 斷 崖 再 由 崇 德 隧 道 附 近, 沿 立 霧 山 南 下 立 霧 溪 出 海 口 太 魯 閣, 連 接 新 城 山 偶 屈 山 加 禮 宛 山 之 天 然 稜 線 此 區 包 含 了 特 色 獨 具 的 大 理 岩 峽 谷 清 水 斷 崖 砂 卡 礑 溪 以 及 三 棧 溪 流 域 小 太 魯 閣 峽 谷 等 地 形 景 觀 園 區 南 側 由 奇 萊 主 峰 向 東 轉, 下 巴 托 蘭 溪 谷, 再 北 行 巴 托 蘭 山 支 稜 至 太 魯 閣 大 山 主 稜, 連 接 立 霧 主 山 帕 托 魯 山, 範 圍 界 線 清 晰 西 邊 則 起 於 昆 陽 武 嶺 後 接 至 合 歡 主 峰 合 歡 西 峰 合 歡 北 峰 等 天 然 稜 線, 再 轉 閂 山, 沿 西 側 支 稜 連 接 茶 岩 山 多 加 屯 山, 界 線 之 東 包 括 完 整 的 中 央 山 脈 北 段 北 段 以 多 加 屯 山 南 湖 北 峰 南 湖 東 峰 為 天 然 稜 線, 再 沿 林 班 界 線 穿 越 大 濁 水 南 溪 溪 谷 連 接 波 浪 山 二 子 山 至 曉 星 山 之 稜 線, 包 括 南 湖 大 山 中 央 尖 山 等 著 名 之 山 岳 及 獨 特 地 形 景 觀 圖 2-5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82

83 ( 一 ) 地 形 地 質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地 勢 高 聳, 大 致 由 西 部 的 脊 樑 山 脈 向 東 傾 斜, 其 間 山 巒 起 伏, 二 千 公 尺 以 上 的 山 區 面 積 約 佔 全 境 之 半, 其 中 有 將 近 六 分 之 一 的 面 積 為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峰 所 據 這 些 高 山 氣 勢 雄 偉, 當 中 躋 身 臺 灣 百 岳 者 即 達 二 十 七 座 之 多 境 內 河 川 以 脊 樑 山 脈 為 主 要 的 分 水 嶺 向 東 西 奔 流 東 側 是 立 霧 溪 流 域, 面 積 約 佔 整 個 國 家 公 園 的 三 分 之 二, 主 流 貫 穿 公 園 中 部, 支 流 則 由 西 方 及 北 方 來 會 ; 脊 樑 山 脈 西 側 狹 長 的 區 域 是 大 甲 溪 上 游 的 南 湖 溪 耳 無 溪 畢 綠 溪 等 等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涵 蓋 了 劇 烈 造 山 運 動 隆 起 形 成 的 變 質 岩 區, 區 內 岩 層 走 向 大 致 成 東 北 往 西 南 向, 園 內 高 山 突 兀, 峽 谷 深 邃, 奇 景 美 不 勝 收, 極 具 特 色 之 處 太 魯 閣 的 地 質 堪 稱 是 中 央 山 脈 東 側 地 質 區 域 的 縮 影, 主 要 有 大 理 岩 片 岩 片 麻 岩 千 枚 岩 等 變 質 岩 所 構 成 其 中, 大 理 岩 是 台 灣 已 知 出 露 地 表 最 古 老 的 岩 層, 形 成 年 代 可 追 溯 至 二 億 五 千 萬 年 以 前 根 據 已 發 現 屬 於 古 生 代 的 紡 錘 蟲 珊 瑚 等 化 石 及 中 生 代 的 溝 鞭 藻 化 石 推 斷, 當 時 的 太 魯 閣 是 地 處 熱 帶 的 淺 海 環 境, 由 海 洋 生 物 陸 地 沖 刷 入 海 的 沉 積 物 和 海 底 火 山 噴 出 岩 漿 及 灰 燼 累 積 厚 達 數 千 公 尺 的 沉 積 物, 後 來 經 由 變 質 作 用 生 成 現 今 太 魯 閣 峽 谷 常 見 的 大 理 岩 片 岩 及 片 麻 岩 等 岩 石 台 灣 島 因 地 殼 運 動 不 斷 隆 起, 加 上 立 霧 溪 終 年 豐 沛 的 溪 水, 造 成 快 速 的 河 流 下 切 侵 蝕 速 率, 根 據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太 魯 閣 峽 谷 地 區 每 年 以 超 過 0.5 公 分 的 速 度 向 上 抬 升, 切 穿 了 三 角 錐 山 的 支 稜, 造 就 舉 世 稱 奇 的 太 魯 閣 峽 谷 此 外, 因 大 理 岩 岩 性 緻 密, 不 易 崩 解, 形 塑 岀 今 日 陡 峭 狹 窄 幾 近 垂 直 的 U 型 峽 谷 峽 谷 中 常 見 美 麗 的 岩 石 褶 皺, 是 經 過 多 次 的 造 山 運 動 及 多 次 的 變 質 變 形 作 用, 大 理 岩 與 其 他 岩 石 形 成 變 化 萬 千 的 曼 妙 紋 理, 成 為 今 日 人 們 解 讀 太 魯 閣 峽 谷 形 成 史 的 重 要 證 據 之 一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特 殊 的 地 理 環 境 地 質 及 多 變 的 區 域 型 氣 候, 蘊 育 無 限 生 機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的 轄 境 自 接 近 海 平 面 的 立 霧 溪 口 到 最 高 的 南 湖 大 山, 海 拔 落 差 高 達 3,742 公 尺, 因 受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形 成 明 顯 垂 直 溫 差 和 氣 候 變 化, 沿 著 中 橫 公 路 爬 升, 一 天 可 經 歷 冷 熱 多 變 的 氣 候, 亦 可 欣 賞 猶 如 亞 熱 帶 至 高 緯 度 的 植 物 生 態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的 植 物 相 涵 括 闊 葉 林 針 闊 葉 混 生 林 高 山 針 葉 林 等 林 相, 其 中 以 高 山 石 灰 岩 地 區 的 植 物 生 態 最 具 特 色 豐 富 的 地 貌, 多 樣 的 植 物 相, 是 各 類 動 物 最 佳 棲 息 環 境 根 據 調 查 統 計, 維 管 束 植 物 約 佔 台 灣 種 類 的 三 分 之 一, 陸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約 是 台 灣 種 類 的 二 分 之 一 強, 台 灣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留 鳥 及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的 蝶 類 均 可 在 此 發 現 蹤 影, 因 此, 在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可 概 窺 台 灣 自 然 生 態 的 堂 奧 蘇 花 海 岸 地 區 可 觀 察 到 亞 熱 帶 季 風 雨 林 植 物 及 適 應 石 灰 岩 地 形 的 植 物 此 區 溪 谷 地 區 由 於 受 到 東 北 季 風 的 影 響, 夏 冬 兩 季 雨 量 略 有 差 異, 所 發 育 的 植 被 可 稱 為 亞 熱 帶 季 風 雨 林 之 楠 榕 林 帶 太 魯 閣 峽 谷 殊 異 的 地 質 構 造 與 現 象, 土 壤 不 易 化 育 與 堆 積, 水 分 不 易 留 存, 植 物 大 多 屬 於 陽 性 且 耐 旱 的 適 應 石 灰 岩 地 形 的 植 物, 惟 地 層 83

84 變 動 頻 仍, 植 物 社 會 呈 現 反 覆 演 替 的 狀 態, 不 易 達 到 極 盛 相 社 會 峽 谷 地 區 的 植 物 世 界 展 現 強 韌 的 生 命 力, 掙 出 屬 於 自 己 的 一 片 天 空, 與 清 麗 的 山 水 相 互 輝 映 台 灣 冷 杉 與 玉 山 箭 竹 為 合 歡 山 區 最 具 代 表 的 植 被, 兩 者 之 間 生 存 相 互 競 爭 每 年 梅 雨 之 後, 玉 山 箭 竹 新 葉 青 翠, 六 月 至 九 月 滿 山 遍 野 的 繁 花 競 艷, 是 高 山 植 物 展 顏 怒 放 薪 火 相 傳 的 季 節 ; 入 秋 後 草 木 枯 黃, 唯 獨 冷 杉 蒼 碧 挺 拔 ; 瑞 雪 紛 飛 的 時 節, 白 雪 掩 不 住 冷 杉 的 綠 意 生 趣, 盎 然 生 機 處 處 可 見 冬 去 春 來, 合 歡 山 的 四 季 輪 迴 十 分 鮮 明 一 年 約 有 兩 百 天 籠 罩 在 風 雨 霜 雪 中 的 南 湖 山 區, 暮 春 冰 雪 漸 融, 玉 山 杜 鵑 率 先 報 春, 杜 鵑 花 海 蔚 為 奇 觀, 南 湖 山 區 獨 特 的 生 育 地, 孕 育 美 麗 且 脆 弱 的 生 態 體 系, 是 台 灣 的 瑰 寶, 值 得 珍 惜 ( 三 ) 人 文 歷 史 據 考 古 調 查 研 究 推 測, 約 公 元 前 後, 一 群 具 有 麒 麟 卑 南 文 化 混 合 相 的 人 進 入 立 霧 溪 口 的 富 世 階 地 ( 富 世 遺 址 ), 生 活 其 間, 成 為 太 魯 閣 第 一 批 住 民 隨 後 是 一 群 使 用 印 紋 陶 器 的 普 洛 灣 類 型 十 三 行 文 化 人, 即 太 魯 閣 人 口 碑 中 的 Mak-quolin 人, 約 在 一 千 二 百 年 前 後 進 入 立 霧 溪 中 下 游 一 帶 居 住 十 七 世 紀 左 右, 原 居 濁 水 溪 上 游 的 賽 德 克 群 的 太 魯 閣 人 陶 塞 人, 部 分 族 人 越 過 中 央 山 脈 東 遷 進 入 立 霧 溪 流 域, 將 Mak-quolin 人 驅 離, 從 此 定 居 太 魯 閣 山 林, 繁 衍 族 群 民 國 40 年 代 末 期, 隨 著 中 橫 公 路 的 開 通, 許 多 築 路 人 紛 紛 定 居 富 世 梅 園 竹 村 蓮 花 池 西 寶 大 禹 嶺 及 智 遠 莊 等 地, 成 為 新 一 代 的 太 魯 閣 住 民 太 魯 閣 族 人 傳 統 生 計 方 式 以 山 田 焚 墾 為 主, 狩 獵 採 集 及 漁 撈 為 輔 ; 傳 統 的 農 耕 是 採 行 輪 休 式 的 山 田 燒 墾, 主 要 農 作 物 以 小 米 為 主 狩 獵 是 僅 次 於 農 耕 的 生 產 方 式, 專 屬 於 男 性 的 工 作, 不 准 女 性 參 與 及 碰 觸 獵 具 傳 統 的 工 藝 則 以 女 子 的 紡 織, 男 子 的 藤 編 最 具 特 色 昔 日 女 子 的 紡 織 技 藝 十 分 發 達, 因 為 人 的 一 生, 從 出 生 到 終 老 時 所 需 的 布, 都 仰 賴 女 人 織 成, 因 此 女 性 的 社 會 地 位 繫 於 紡 織 技 藝 精 湛 與 否 ; 時 至 今 日, 織 品 仍 為 太 魯 閣 社 會 中 經 常 使 用, 如 婚 嫁 時 女 方 必 備 以 作 為 嫁 妝 之 用, 或 日 常 家 居 生 活 之 用 部 落 社 會 則 由 一 至 數 個 共 祭 團 體 (Gaya) 所 組 成, 宗 教 信 仰 以 祖 靈 (Utux) 崇 拜 為 主, 各 種 祭 儀 都 與 祖 靈 有 關 善 終 者 的 靈 魂 是 善 靈, 死 於 非 命 者 的 靈 魂 則 是 惡 靈 善 靈 是 子 孫 的 守 護 監 督 者, 庇 祐 遵 守 祖 訓 的 子 孫, 反 之 則 必 受 責 罰 同 一 個 Gaya 的 成 員, 除 了 共 同 遵 守 Gaya 的 規 範 與 習 俗, 也 需 共 耕 共 獵 共 祭 共 罪 太 魯 閣 族 人 另 一 個 特 殊 的 文 化 習 俗 - 紋 面 每 個 太 魯 閣 族 人 約 在 七 八 歲 時, 刺 上 額 紋 作 為 識 別 族 群 之 用, 約 莫 十 四 ~ 十 五 歲 時, 為 表 示 已 長 大 成 人, 具 備 成 家 立 業 的 資 格, 男 孩 獵 得 第 一 個 人 頭 ( 出 草 習 俗 禁 止 後, 改 採 以 獵 得 山 豬 ), 即 可 刺 上 頤 紋, 女 孩 則 需 嫻 熟 紡 織 技 藝 即 可 刺 上 頰 紋 此 外, 紋 面 不 僅 具 有 美 麗 的 表 徵, 更 是 離 世 時 歸 返 祖 靈 地 的 護 照, 證 明 亡 靈 已 通 過 嚴 格 的 成 年 考 驗, 可 獲 准 安 然 度 過 彩 虹 橋 (Hakaw Utux 意 指 靈 魂 之 橋 ), 與 祖 靈 相 聚 84

85 ( 四 ) 生 態 旅 遊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境 內 的 山 光 水 色, 早 已 盛 名 遠 播, 名 聞 中 外 太 魯 閣 峽 谷 於 民 國 16 年 被 日 本 人 選 為 台 灣 八 景 之 一, 光 復 後 更 榮 膺 台 灣 十 二 勝 景 之 首 園 區 內 高 山 聳 峻 層 巒 疊 翠 溪 泉 綜 錯, 有 列 名 台 灣 百 岳 的 黑 色 奇 萊 山 賞 雪 勝 地 的 合 歡 山 三 尖 之 首 的 中 央 尖 山 具 帝 王 相 的 南 湖 大 山 等, 都 是 很 受 歡 迎 的 登 山 路 線 高 山 峽 谷 是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的 獨 特 景 觀, 區 內 有 中 橫 蘇 花 公 路 穿 越 而 過 交 通 便 捷, 沿 著 中 橫 公 路 途 經 立 霧 溪 太 魯 閣 峽 谷, 其 中 以 燕 子 口 至 九 曲 洞 大 理 石 峽 谷 ( 右 圖 ) 景 緻 尤 為 奇 絕, 更 勝 一 籌 ; 而 離 太 魯 閣 口 約 9 公 里 的 布 洛 灣 遊 憩 區, 原 為 泰 雅 族 的 舊 部 落, 彷 如 中 橫 線 上 一 處 世 外 桃 源, 深 具 人 文 特 色, 適 合 自 然 觀 察 的 活 動 ; 文 山 溫 泉 是 園 區 內 僅 有 的 天 然 碳 酸 溫 泉, 頗 富 野 趣, 從 迴 頭 灣 而 入 的 蓮 花 池 步 道, 也 可 以 沿 陶 塞 溪 谷 而 上 到 達 梅 園 和 竹 村, 都 是 非 常 幽 靜 的 山 區 部 落, 春 天 賞 花 夏 季 採 果 和 摘 菜, 冬 天 健 行, 田 園 風 光 景 緻 讓 人 流 連 忘 返 天 祥 西 側 500 公 尺 進 入 瓦 黑 爾 流 域, 就 是 峽 谷 景 觀 壯 麗 的 白 楊 步 道, 白 楊 瀑 布 和 水 濂 洞 的 美 景, 可 以 一 覽 無 遺 盡 收 眼 底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附 近 的 砂 卡 礑 步 道, 沿 著 砂 卡 礑 溪 而 上, 峽 谷 峭 壁 溪 水 清 澈 美 景 天 成 錐 麓 大 斷 崖 和 綠 水 合 流 步 道 渾 厚 雄 偉 的 景 觀 舉 世 罕 見 合 歡 群 峰 有 5 座 百 岳, 乃 合 歡 主 峰 合 歡 東 峰 合 歡 北 峰 合 歡 西 峰 和 石 門 山, 是 大 眾 化 的 百 岳 登 山 路 線, 其 中 石 門 山 是 最 輕 鬆 的 1 座 百 岳, 上 山 只 要 25 分 鐘, 由 於 公 路 的 開 通, 可 及 性 比 較 容 易, 武 嶺 海 拔 3,275 公 尺, 是 台 灣 公 路 最 高 點 合 歡 群 峰 可 冬 天 賞 雪,5 月 賞 高 山 杜 鵑, 有 令 人 來 了 還 想 再 來 的 喜 悅 五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於 八 十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成 立, 是 台 灣 第 五 座 國 家 公 園, 位 於 台 灣 中 北 部, 屬 高 山 型 國 家 公 園 園 區 以 雪 山 山 脈 為 主 軸, 範 圍 涵 括 了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和 尖 石 鄉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總 面 積 達 76,850 公 頃 ( 如 圖 2-6) 資 源 特 色 為 獨 特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台 灣 櫻 花 鉤 吻 鮭 等 保 育 動 物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泰 雅 與 賽 夏 族 人 文 史 蹟 等 ( 一 ) 地 形 地 質 雪 山 山 脈 崎 嶇 地 形 與 原 野 自 然 環 境 造 就 了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雪 山 山 脈 位 於 台 灣 脊 樑 山 脈 - 中 央 山 脈 的 西 北 側, 主 要 的 山 峰 有 雪 山 大 霸 尖 山 品 田 山 池 有 山 桃 山 喀 拉 業 山 大 劍 山 大 雪 山 等, 超 過 3,000 公 尺 且 列 名 台 灣 百 岳 者 有 19 座, 是 登 山 者 嚮 往 的 登 山 樂 園 園 區 內 高 山 地 形 因 受 到 大 甲 溪 大 安 溪 與 大 漢 溪 之 侵 蝕 切 割, 形 成 了 特 殊 地 形 85

86 景 觀, 如 大 甲 溪 峽 谷 峭 壁 佳 陽 沖 積 扇 與 河 階 地 形 環 山 地 區 環 流 丘 地 形 德 基 肩 狀 平 坦 裬 地 形 與 大 甲 溪 上 游 的 河 川 襲 奪 現 象 雪 山 翠 池 是 台 灣 海 拔 最 高 的 湖 泊, 標 高 3,530 公 尺, 終 年 不 凅, 實 為 奇 特 雪 山 顧 名 思 義, 為 多 雪 之 高 山, 冬 日 白 雪 皚 皚 秋 高 攬 雲 ; 世 紀 奇 峰 的 大 霸 尖 山, 雄 偉 壯 麗, 天 候 的 變 化 多 采 多 姿, 在 觀 霧 武 陵 和 雪 見 等 三 個 園 區 入 口, 都 可 以 感 受 自 然 的 氣 息 圖 2-6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海 拔 高 度 涵 蓋 700~3,886 公 尺 的 雪 山, 氣 候 上 跨 越 了 亞 寒 帶 冷 溫 帶 和 暖 溫 帶, 植 被 更 顯 複 雜 在 雪 山 大 霸 尖 山 裬 脊 處, 因 山 頭 各 自 獨 立 聳 入 雲 霄, 以 生 物 學 的 觀 點, 成 了 生 殖 隔 離 的 高 山 島 嶼, 保 存 了 甚 多 地 質 時 代 的 孑 遺 植 物, 由 於 山 脈 崎 嶇 陡 峭, 人 煙 罕 至, 保 存 了 原 始 的 植 被, 由 高 而 低 有 寒 原 植 被 玉 山 圓 柏 與 杜 鵑 灌 叢 冷 杉 林 鐵 杉 林 檜 木 林 針 闊 葉 林, 資 源 相 當 豐 富 複 雜 的 地 形 與 多 變 氣 候, 再 加 上 植 物 食 源 多,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的 野 生 動 物 的 野 生 動 物 也 甚 豐 富,32 種 哺 乳 類 97 種 鳥 類 14 種 爬 蟲 類 6 種 兩 生 類 16 種 淡 水 魚 蝦 和 89 種 蝴 蝶 等, 將 雪 霸 妝 點 得 熱 鬧 非 常 其 中 彌 足 珍 貴 者 如 櫻 花 鉤 吻 鮭 ( 台 灣 鱘 ) 台 灣 黑 熊 帝 雉 山 椒 魚 及 升 天 鳳 蝶 等 當 中 又 以 櫻 花 鉤 吻 鮭 最 受 關 注, 其 原 屬 棲 息 於 七 家 灣 溪 的 洄 游 性 魚 類, 堪 稱 國 寶 魚 近 年, 因 人 為 捕 捉 水 溫 升 高 與 棲 息 地 環 境 品 質 下 降 而 瀕 臨 絕 種, 政 府 正 積 極 復 育 中 86

87 ( 三 ) 人 文 史 蹟 雪 山 山 脈 各 水 系 的 上 游 地 帶, 千 年 來 一 直 有 泰 雅 族 活 動 的 遺 蹟 ; 目 前 泰 雅 族 人 均 定 居 於 園 區 範 圍 外 的 村 落, 如 環 山 四 季 佳 陽 五 峰 雪 見 等 雪 山 山 脈 一 直 是 他 們 活 躍 的 場 所,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習 俗 已 與 大 自 然 渾 為 一 體, 雪 霸 是 他 們 的 故 鄉 泰 雅 族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中 最 驍 勇 善 戰 的 一 族, 也 是 分 布 最 廣 的 一 族 人 口 僅 次 於 阿 美 族, 為 台 灣 第 二 大 原 住 民 族 群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依 發 源 傳 說 社 會 組 織 體 質 語 言 及 風 俗 習 慣 等 特 質, 泰 雅 族 可 分 為 泰 雅 (Atayal) 與 賽 德 克 (Sedeq) 兩 亞 族, 其 下 再 細 分 成 24 個 支 群 在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中, 只 有 泰 雅 與 賽 夏 兩 族 有 紋 面 的 習 俗 紋 面 對 該 族 男 女 是 成 年 和 族 別 的 標 誌, 過 去 的 泰 雅 男 子 必 須 有 獵 首 的 經 驗, 始 可 紋 面 ; 女 子 必 須 達 結 婚 年 齡 並 學 會 紡 織, 才 有 紋 面 的 資 格 今 日 泰 雅 族 紋 面 的 藝 術 與 記 憶 僅 存 留 於 各 部 落 長 者 的 年 邁 臉 龐 上 相 傳 賽 夏 族 人 的 祖 先 是 遠 古 時 期 洪 水 大 漲 時, 由 南 方 島 嶼 漂 流 到 現 今 大 霸 尖 山 一 帶, 之 後 便 留 在 台 灣 島 定 居 今 日 賽 夏 族 是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中 人 口 最 少 的 族 群 之 一 傳 統 賽 夏 族 為 父 系 的 社 會, 有 姓 氏 的 制 度, 其 姓 氏 制 度 含 有 圖 騰 崇 拜 的 意 義 賽 夏 族 以 務 農 為 主, 並 從 事 狩 獵 與 採 集 活 動 輔 持 家 計 ( 四 ) 生 態 旅 遊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有 四 處 入 口, 分 別 是 東 側 的 武 陵 西 北 側 的 觀 霧 西 側 的 雪 見 和 西 南 側 的 大 雪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武 陵 是 一 個 由 雪 山 山 脈 所 圍 繞 而 成 的 山 谷, 為 南 北 走 向 葫 蘆 型 的 狹 長 谷 地 在 這 裡 春 天 的 花 海 豔 麗 繽 紛, 夏 日 晴 空 萬 里 和 星 斗 滿 天, 深 秋 時 的 火 紅 楓 樹 滿 山 遍 野, 冬 季 的 雪 山 桃 山 雪 景 晶 瑩, 使 得 武 陵 的 四 季 景 色 怡 人, 儼 如 一 世 外 桃 源, 同 時 也 因 為 七 家 灣 溪 的 櫻 花 鉤 吻 鮭 國 寶 魚 而 更 享 盛 名 除 了 武 陵 外, 位 於 園 區 西 北 側 的 觀 霧 遊 憩 區 也 是 度 假 賞 景 的 絕 佳 場 所, 同 時 也 是 登 大 霸 尖 山 的 必 經 處 由 新 竹 五 峰 上 山 經 清 泉 溫 泉 走 大 麓 林 道 上 山, 可 以 抵 達 海 拔 約 2,000 公 尺 的 觀 霧, 終 年 雲 霧 縹 緲 氣 象 變 化 萬 千 由 此 可 以 遠 眺 雪 山 山 脈 蜿 蜒 曲 折 岩 裬 高 聳 的 聖 裬 線 景 觀, 冬 季 可 見 白 雪 覆 蓋 山 頭 觀 霧 遊 憩 區 目 前 有 5 條 步 道, 以 觀 霧 山 莊 為 中 心 呈 輻 射 狀 分 布, 分 別 為 檜 山 神 木 步 道 觀 霧 瀑 布 步 道 榛 身 步 道 樂 山 步 道 及 大 麓 林 道 東 線 還 可 以 開 車 沿 著 馬 達 拉 溪 到 登 山 口, 放 下 車 子, 登 山 4~5 小 時 可 抵 達 九 九 山 莊 宿 一 夜, 隔 天 清 晨 出 發, 登 上 雄 偉 豪 壯 的 大 霸 尖 山, 可 原 路 折 回 九 九 山 莊 觀 霧, 或 走 雪 霸 聖 裬 線, 在 山 上 紮 營 後 往 南 經 雪 山 比 峰 雪 山 三 六 九 山 莊 雪 山 東 峰 七 卡 山 莊 經 武 陵 離 境 武 陵 四 秀, 係 品 田 山 池 有 山 桃 山 和 喀 拉 業 山 等 4 座 百 岳, 品 田 山 以 似 真 千 層 派 的 險 峻 斷 崖 聞 名 ; 池 有 山 以 多 個 水 池 得 名 ; 桃 山 有 似 仙 桃 之 美, 登 山 客 要 從 武 陵 山 莊 起 登 經 桃 山 瀑 布 而 上, 山 上 有 新 達 山 屋 和 桃 山 山 屋 可 供 住 宿, 這 裡 也 是 大 甲 溪 大 安 溪 淡 水 河 和 蘭 陽 溪 的 發 源 地 和 分 水 嶺, 在 山 頂 上 向 西 眺 望 雪 霸 聖 裬 線, 向 東 南 眺 望 中 央 山 脈 北 段 的 南 湖 大 山 中 央 尖 山, 景 觀 非 常 壯 麗 87

88 六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金 門 隸 屬 於 福 建 省, 位 於 福 建 省 東 南 九 龍 江 出 口 之 廈 門 灣 內, 西 距 廈 門 外 港 約 10 公 里, 東 距 台 灣 約 277 公 里, 其 緯 度 約 與 台 中 地 區 相 當 包 括 金 門 本 島 烈 嶼 ( 小 金 門 ) 大 膽 二 膽 等 十 二 個 大 小 島 嶼, 總 面 積 約 150 平 方 公 里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包 括 太 武 山 區 古 寧 頭 區 古 崗 區 馬 山 區 烈 嶼 區 等 五 個 區 域, 總 面 積 為 3,720 公 頃 ( 約 佔 全 島 面 積 之 四 分 之 一 )( 如 圖 2-7) 圖 2-7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 一 ) 地 形 地 質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所 在 之 大 小 金 門 島 磐 皆 為 花 崗 片 麻 岩 構 成, 最 高 點 太 武 山 (253 公 尺 ) 即 為 花 崗 片 麻 岩 所 構 成 之 丘 陵 地, 全 區 除 丘 陵 地 外 餘 多 為 紅 土 覆 蓋 的 台 地, 各 海 岸 則 有 花 崗 片 麻 岩 被 海 水 侵 蝕 而 形 成 之 崖 面 或 平 台, 以 及 發 育 良 好 之 沙 灘, 岩 岸 沙 岸 交 錯 構 成 了 本 區 豐 富 多 變 的 海 岸 景 觀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金 門 四 面 環 海, 屬 小 型 島 嶼 的 生 態 體 系, 因 經 長 期 開 發, 大 型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較 少, 惟 金 門 位 於 大 陸 邊 緣, 且 是 侯 鳥 遷 徙 的 中 繼 站, 故 鳥 種 最 為 多 樣, 目 前 業 經 調 查 及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金 門 現 有 野 生 動 物 至 少 包 括 : 哺 乳 類 12 種, 鳥 類 287 種, 爬 蟲 類 14 種, 兩 棲 類 5 種, 蝶 類 71 種, 海 水 魚 類 35 種 據 史 誌 所 載 金 門 原 為 林 木 蓊 翠 之 海 島, 然 經 元 明 清 歷 代 煮 鹽 兵 燹 及 濫 伐 後, 終 變 童 山 濯 濯 風 沙 交 相 為 害, 民 國 39 年 後 經 軍 民 積 極 造 林, 在 數 十 年 後, 金 門 才 又 成 為 綠 蔭 蒼 鬱 之 海 上 公 園 目 前 全 區 森 林 面 積 近 6,000 公 頃 ( 約 佔 陸 地 面 88

89 積 39.8 %), 造 林 樹 種 以 木 麻 黃 ( 佔 57%) 相 思 樹 松 樹 桉 樹 等 為 主 金 門 地 區 的 植 物 種 類, 目 前 已 鑑 定 出 的 維 管 束 植 物 達 542 種, 其 中 八 屬 不 見 於 台 灣, 區 內 海 口 濕 地 有 由 海 茄 苳 水 筆 子 所 形 成 之 大 片 紅 樹 林 景 觀 ; 太 武 山 區 因 長 期 受 強 勁 東 北 季 風 吹 襲 且 土 壤 淺 薄, 故 多 為 10 公 尺 以 下 之 多 刺 灌 叢 ; 另 因 身 處 戰 地, 此 地 常 可 見 有 刺 之 白 瓊 麻 仙 人 掌 等 具 反 空 降 作 用 之 植 物 因 地 緣 關 係, 本 區 植 物 種 類 與 中 國 大 陸 關 係 較 為 密 切, 而 與 台 灣 在 植 群 組 成 差 異 仍 大 ( 三 ) 傳 統 聚 落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豐 富 的 人 文 史 蹟 表 現 在 歷 史 古 蹟 及 傳 統 聚 落 建 築 上 金 門 地 區 的 國 家 級 古 蹟 計 有 二 十 一 處, 而 位 於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內 的 古 蹟 有 牌 坊 古 塔 石 碣 墓 園 宗 祠 等 共 十 一 處, 每 一 處 古 蹟 都 記 載 它 曾 在 歷 史 走 過 的 痕 跡 傳 統 聚 落 與 建 築 是 國 家 公 園 內 最 豐 富 的 文 化 資 產, 在 歐 厝 珠 山 水 頭 瓊 林 山 后 南 山 及 北 山 等 七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傳 統 聚 落 中, 大 部 分 仍 維 持 漳 泉 式 樣 的 傳 統 閩 南 式 建 築, 不 論 是 磚 石 材 料 的 運 用 建 築 裝 飾 的 表 現 或 是 平 面 的 佈 局 皆 變 化 多 端, 深 具 獨 特 的 地 方 風 格 與 豐 沛 的 藝 術 生 命 力 另 有 俗 稱 番 仔 樓 的 西 式 洋 樓 建 築, 其 中 又 以 中 西 合 壁 的 洋 樓 最 具 特 色 這 種 清 末 民 初 由 外 出 經 商 的 僑 民 所 引 進 的 西 式 建 築 格 式, 與 本 地 建 築 文 化 相 互 融 合, 形 成 更 多 樣 性 的 民 居 風 貌, 此 種 風 格 以 水 頭 的 得 月 樓 洋 樓 群 為 代 表 宗 祠 多 則 是 金 門 另 一 特 殊 的 文 化 風 貌 金 門 之 聚 落 多 由 單 姓 血 親 所 形 成, 在 這 些 村 落 中 均 建 有 該 姓 宗 祠 以 祀 奉 先 人, 形 成 一 種 以 宗 祠 為 中 心 的 同 姓 宗 族 聚 落 社 會, 例 如 珠 山 的 薛 氏 水 頭 的 黃 氏 本 地 宗 祠 密 度 之 高, 為 全 國 之 冠, 這 除 了 說 明 本 地 宗 族 觀 念 深 厚 外, 此 種 慎 終 追 遠 不 忘 根 本 重 視 血 緣 濃 情 的 情 感 民 風 也 正 是 金 門 地 區 最 樸 實 最 珍 貴 的 文 化 資 產 ( 四 ) 人 文 史 蹟 金 門 發 現 最 早 的 人 類 活 動 遺 跡 是 在 距 今 五, 六 千 年 前 的 復 國 墩 金 龜 山 浦 邊 等 地 之 貝 塚 遺 址, 而 有 史 記 載 則 可 上 溯 自 東 晉, 時 值 五 胡 亂 華 中 原 人 士 避 禍 屯 墾 於 此, 迄 今 已 有 一 千 六 百 餘 年, 由 於 開 發 甚 早, 所 以 歷 史 文 化 淵 遠 流 長, 加 以 歷 代 文 風 鼎 盛, 產 生 豐 富 的 文 化 風 貌 本 島 移 民 多 來 自 漳 泉 兩 州, 民 居 建 築 與 風 土 民 情 仍 多 沿 襲 閩 廈 古 風 四 十 年 來 的 軍 事 管 制, 使 得 本 區 都 市 化 腳 步 遲 緩, 而 得 以 保 存 豐 富 的 人 文 史 蹟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豐 富 的 人 文 史 蹟 表 現 在 歷 史 古 蹟 及 傳 統 聚 落 建 築 上 園 區 內 古 蹟 有 十 二 處, 每 一 處 古 蹟 都 記 載 它 曾 在 歷 史 走 過 的 痕 跡 傳 統 聚 落 與 建 築 是 國 家 公 園 內 最 豐 富 的 文 化 資 產, 在 歐 厝 珠 山 水 頭 瓊 林 山 后 南 山 及 北 山 等 七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傳 統 聚 落 中, 大 部 分 仍 維 持 漳 泉 式 樣 的 傳 統 閩 南 式 建 築, 不 論 是 磚 石 材 料 的 運 用 建 築 裝 飾 的 表 現 或 是 平 面 的 佈 局 皆 變 化 多 端, 深 具 獨 特 的 地 方 風 格 與 豐 沛 的 藝 術 生 命 力 另 清 末 由 外 出 經 商 的 僑 民 所 引 進 的 洋 樓 ( 俗 稱 番 仔 樓 ), 與 本 地 建 築 文 化 相 互 融 合, 形 成 更 多 樣 性 的 民 居 風 貌 89

90 ( 五 ) 戰 役 史 蹟 自 民 國 38 年 後 金 門 經 歷 了 古 寧 頭 大 捷 九 三 砲 戰 八 二 三 砲 戰 等 多 場 保 衛 台 海 安 危 的 戰 役, 多 次 的 戰 火 洗 禮, 在 這 裏 留 下 了 不 可 抹 滅 的 歷 史 痕 跡 與 戰 役 史 蹟, 如 斷 垣 殘 壁 彈 孔 累 累 的 北 山 洋 樓 居 民 集 資 興 建 的 戰 火 英 烈 李 光 前 將 軍 廟 等 金 門 作 為 保 障 台 澎 安 全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長 期 的 戰 備 需 要 使 得 島 上 各 項 防 禦 工 事 極 為 堅 強, 如 貫 穿 太 武 山 的 中 央 坑 道 擎 天 廳, 瓊 林 的 地 下 戰 鬥 坑 道, 馬 山 播 音 站, 翟 山 四 維 小 艇 坑 道 等 設 施, 而 在 馬 路 上 常 可 見 立 於 十 字 路 口 的 反 空 降 堡 及 空 曠 田 野 中 的 反 空 降 樁 則 替 園 區 保 留 了 些 許 的 戰 地 風 情 另 在 區 內 的 古 寧 頭 八 二 三 湖 井 頭 戰 史 館 則 陳 列 了 與 本 地 區 各 戰 役 相 關 的 歷 史 文 物 ( 六 ) 人 文 生 態 旅 遊 傳 統 聚 落 文 化 史 蹟 是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的 主 要 特 色, 區 內 的 歐 厝 珠 山 水 頭 瓊 林 山 后 南 山 及 北 山 等 7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傳 統 聚 落 中, 維 持 漳 泉 式 樣 的 閩 南 傳 統 式 建 築 ( 右 圖 ), 宗 祠 也 是 聚 落 中 另 一 特 殊 的 建 築 文 化 聚 落 中 用 來 鎮 風 止 煞 祈 祥 求 福 的 風 獅 爺 亦 饒 富 特 色, 這 是 民 間 信 仰 中 的 村 落 守 護 神, 有 著 特 殊 多 樣 的 造 型, 終 年 佇 立 在 村 旁 忍 受 風 吹 雨 打 的 洗 禮, 構 成 金 門 獨 特 的 文 化 景 觀 金 門 的 特 殊 地 理 位 置, 使 其 成 為 保 障 台 澎 安 全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因 此 基 於 長 期 戰 備 的 需 要, 島 上 各 項 防 禦 工 事 極 為 堅 強, 如 太 武 山 區 著 名 的 中 央 坑 道 瓊 林 地 下 戰 鬥 村 等 金 門 在 歷 經 多 次 的 慘 烈 戰 役 所 留 下 來 不 可 磨 滅 的 歷 史 遺 跡, 如 古 寧 頭 戰 場 北 山 古 洋 樓 反 空 降 樁 反 登 陸 樁 馬 山 觀 測 站 及 播 音 站 等, 使 得 金 門 充 滿 了 戰 地 風 情, 以 及 不 同 於 其 他 國 家 公 園 的 風 貌 鳥 類 是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主 要 的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目 前 底 發 現 的 鳥 類 高 達 280 餘 種, 密 度 為 全 國 之 冠 每 年 秋 末 到 翌 年 春 末, 可 見 大 批 候 鳥 聚 集 在 湖 邊 覓 食 繁 殖, 蔚 為 奇 觀 七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東 沙 環 礁 位 於 南 海 北 部 海 域, 古 有 月 牙 島 之 美 稱, 此 環 礁 東 北 距 高 雄 240 浬 澎 湖 230 浬, 北 距 汕 頭 140 浬, 西 距 香 港 170 浬 海 南 島 360 浬, 南 距 南 沙 太 平 島 640 浬 馬 尼 拉 420 浬 ( 如 圖 2-8a) 東 沙 島 位 於 東 沙 環 礁 之 西 邊, 是 東 沙 環 礁 中 唯 一 露 出 海 面 之 陸 礁 島 嶼 ( 如 圖 2-8b), 該 島 位 居 臺 灣 海 峽 南 端, 東 控 巴 士 海 峽, 西 扼 海 南 島 廣 東 及 港 澳 船 艦 進 出 之 門 戶, 地 理 位 置 十 分 優 越, 目 前 行 政 區 域 之 劃 分 係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代 管 中 90

91 圖 2-8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位 置 分 布 圖 ( 取 自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網 站 ) ( 一 ) 地 形 地 質 東 沙 環 礁 其 底 部 係 座 落 於 南 海 北 部 大 陸 斜 坡 水 深 約 300~400 公 尺 的 東 沙 台 階 上, 環 礁 東 南 外 緣 以 2 度 15 分 之 陡 坡 降 至 中 央 海 盆 整 體 而 言, 本 計 畫 區 內 的 地 形 十 分 完 備, 包 含 有 礁 台 潟 湖 沙 洲 淺 灘 水 道 及 島 嶼 等 特 殊 自 然 地 形, 是 屬 於 一 標 準 之 環 礁 地 形 東 沙 環 礁 為 一 直 徑 約 25 公 里 的 圓 形 環 礁, 主 要 係 由 造 礁 珊 瑚 所 建 造 而 形 成 環 礁 周 圍 的 礁 台 在 低 潮 時 大 部 分 會 露 出 或 接 近 水 面, 礁 台 長 約 46 公 里, 寬 約 2 公 里, 環 礁 上 分 別 有 東 角 東 北 角 東 南 灣 西 北 尖 角 及 西 南 尖 角 等 較 明 顯 突 出 之 礁 台 地 形 環 礁 內 部 為 一 水 深 僅 16 公 尺 以 淺 的 水 域 區, 內 有 許 多 珊 瑚 丘 小 沙 洲 及 淺 灘 暗 礁 等 分 布 ; 而 在 外 環 礁 部 分, 水 深 25 公 尺 以 淺, 是 珊 瑚 主 要 分 布 的 礁 斜 坡, 寬 約 數 百 至 千 餘 公 尺, 坡 度 通 常 很 平 緩, 表 面 有 礁 脊 和 槽 溝 交 錯 分 布, 且 槽 溝 大 致 呈 輻 射 狀 分 布, 至 於 水 深 25 公 尺 以 深 則 為 陡 坡 或 斷 崖, 幾 乎 呈 垂 直 下 降 至 深 海 另 在 環 礁 的 西 北 尖 角 至 西 南 尖 角 處 有 一 天 然 缺 口, 而 東 沙 島 恰 位 於 此 缺 口 中 間, 即 形 成 所 謂 的 南 北 水 道, 此 兩 水 道 是 進 入 內 環 礁 水 域 的 主 要 通 道 ( 二 ) 動 植 物 生 態 東 沙 島 是 環 礁 露 頭 的 一 部 分, 其 重 要 的 資 源 即 在 於 海 洋 生 態 豐 富 根 據 調 查, 此 區 域 有 熱 帶 魚 600 種, 其 中 數 種 極 罕 見 ; 鳥 類 有 50 種, 多 屬 候 鳥 ; 珊 瑚 有 300 種 ; 海 澡 有 120 種 ; 無 脊 椎 動 物 也 有 40 種 ( 三 ) 人 文 資 產 東 沙 島 雖 無 常 駐 居 民 及 經 濟 活 動, 但 因 其 位 於 戰 略 要 衝 之 地, 長 期 以 來 軍 事 單 位 的 進 駐, 因 此 頗 有 戰 地 特 色 的 風 光 ; 而 屬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古 蹟, 則 有 民 國 84 年 發 現 91

92 的 東 沙 遺 址 ; 另 人 為 設 施 則 有 碑 銘 地 標 及 廟 宇 等, 如 南 海 屏 障 碑 漢 疆 唐 土 碑 東 沙 島 島 碑 東 沙 大 王 廟 及 長 青 亭 等 總 體 來 說, 雖 少 有 經 濟 的 附 加 價 值, 然 而 卻 仍 可 透 過 活 動 的 據 點 串 聯 安 排, 增 加 陸 上 活 動 的 可 看 性 第 五 節 國 家 公 園 相 關 法 規 一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旅 客 須 知 為 維 護 生 態 保 育 區,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特 定 保 護 區 務 必 申 請 許 可 證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的 高 山 攀 登, 必 須 同 時 申 請 入 山 入 園 許 可 證,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的 保 護 區, 需 另 外 申 請 生 態 保 護 區 許 可 證 各 國 家 公 園 需 個 別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不 一 遊 客 進 入 國 家 公 園 遊 憩 須 知 : 1. 愛 護 自 然 環 境, 勿 污 染 水 質 或 空 氣 2. 珍 惜 園 內 草 木, 禁 止 焚 燬 或 引 火 整 地 3. 園 內 禁 止 狩 獵 動 物 或 捕 捉 魚 類, 並 避 免 干 擾 野 生 動 物, 減 少 對 資 源 的 衝 擊, 落 實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為 4. 遵 守 對 夜 間 特 定 場 所 保 持 安 靜 的 規 定, 在 其 他 時 段 地 點 也 應 儘 量 放 低 音 量, 以 免 干 擾 生 態 與 其 他 遊 客 5. 儘 量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如 開 車 前 往, 應 停 放 在 規 定 位 置 6. 尊 重 當 地 文 化 傳 統 與 習 俗, 未 經 同 意 不 得 拍 攝 居 民 私 宅 及 禁 忌 地 點 7. 只 使 用 園 內 既 有 步 道 與 道 路 引 用 自 網 站 上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8. 儘 量 不 要 抽 菸, 尤 其 勿 在 密 閉 空 間 及 森 林 草 原 中 抽 菸, 並 謹 慎 處 理 菸 蒂 火 柴 9. 請 將 垃 圾 置 放 於 指 定 垃 圾 桶 內, 或 將 垃 圾 攜 帶 出 園 10. 建 議 遊 客 穿 著 長 袖 長 褲, 以 防 蚊 蟲 叮 咬 11. 帶 走 回 憶 來 紀 念 旅 程, 勿 於 樹 林 岩 石 及 標 示 牌 上 畫 刻 文 字 或 圖 形 二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一 條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並 供 國 民 之 育 樂 及 研 究, 特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國 家 公 園 之 管 理,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第 四 條 內 政 部 為 選 定 變 更 或 廢 止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或 審 議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設 置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第 五 條 國 家 公 園 設 管 理 處, 其 組 織 通 則 另 定 之 92

93 第 六 條 國 家 公 園 之 選 定 標 準 如 左 : 一 具 有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地 形 地 物 化 石 及 未 經 人 工 培 育 自 然 演 進 生 長 之 野 生 或 孑 遺 動 植 物, 足 以 代 表 國 家 自 然 遺 產 者 二 具 有 重 要 之 史 前 遺 跡 史 後 古 蹟 及 其 環 境, 富 有 教 育 意 義, 足 以 培 育 國 民 情 操, 需 由 國 家 長 期 保 存 者 三 具 有 天 賦 育 樂 資 源, 風 景 特 異, 交 通 便 利, 足 以 陶 冶 國 民 情 性, 供 遊 憩 觀 賞 者 第 七 條 國 家 公 園 之 設 立 廢 止 及 其 區 域 之 劃 定 變 更, 由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之 第 八 條 本 法 有 關 主 要 名 詞 釋 義 如 左 : 一 野 生 物 : 係 指 於 某 地 區 自 然 演 進 生 長, 未 經 任 何 人 工 飼 養 撫 育 或 栽 培 之 動 物 及 植 物, 而 為 自 然 風 景 主 要 構 成 因 素 二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 係 指 供 國 家 公 園 整 個 區 域 之 保 護 利 用 及 開 發 等 管 理 上 所 需 之 綜 合 性 計 畫 三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 係 指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所 決 定, 而 為 便 利 育 樂 觀 光 及 保 護 公 園 資 源 而 興 設 之 事 業 四 一 般 管 制 區 : 係 指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不 屬 於 其 他 任 何 分 區 之 土 地 與 水 面, 包 括 既 有 小 村 落, 並 准 許 原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之 地 區 五 遊 憩 區 : 係 指 適 合 各 種 野 外 育 樂 活 動, 並 准 許 興 建 適 當 育 樂 設 施 及 有 限 度 資 源 利 用 行 為 之 地 區 六 史 蹟 保 存 區 : 係 指 為 保 存 重 要 史 前 遺 跡 史 後 文 化 遺 址, 及 有 價 值 之 歷 代 古 蹟 而 劃 定 之 地 區 七 特 別 景 觀 區 : 係 指 無 法 以 人 力 再 造 之 特 殊 天 然 景 緻, 而 嚴 格 限 制 開 發 行 為 之 地 區 八 生 態 保 護 區 : 係 指 為 供 研 究 生 態 而 應 嚴 格 保 護 之 天 然 生 物 社 會 及 其 生 育 環 境 之 地 區 第 九 條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實 施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所 需 要 之 公 有 土 地, 得 依 法 申 請 撥 用 前 項 區 域 內 私 有 土 地, 在 不 妨 礙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原 則 下, 准 予 保 留 作 原 有 之 使 用 但 為 實 施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需 要 私 人 土 地 時, 得 依 法 徵 收 第 十 條 為 勘 定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訂 定 或 變 更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內 政 部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得 派 員 進 入 公 私 土 地 內 實 施 勘 查 或 測 量 但 應 事 先 通 知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為 前 項 之 勘 查 或 測 量, 如 使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農 作 物 竹 木 或 其 他 障 礙 物 遭 受 損 失 時, 應 予 以 補 償 ; 其 補 償 金 額, 由 雙 方 協 議, 協 議 不 成 時, 由 其 上 級 機 關 核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由 內 政 部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決 定 之 93

94 前 項 事 業, 由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 必 要 時, 得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經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在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監 督 下 投 資 經 營 第 十 二 條 國 家 公 園 得 按 區 域 內 現 有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及 資 源 特 性, 劃 分 左 列 各 區 管 理 之 : 一 一 般 管 制 區 二 遊 憩 區 三 史 蹟 保 存 區 四 特 別 景 觀 區 五 生 態 保 護 區 第 十 三 條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禁 止 左 列 行 為 : 一 焚 燬 草 木 或 引 火 整 地 二 狩 獵 動 物 或 捕 捉 魚 類 三 污 染 水 質 或 空 氣 四 採 折 花 木 五 於 樹 林 岩 石 及 標 示 牌 加 刻 文 字 或 圖 形 六 任 意 拋 棄 果 皮 紙 屑 或 其 他 污 物 七 將 車 輛 開 進 規 定 以 外 之 地 區 八 其 他 經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之 行 為 第 十 四 條 一 般 管 制 區 或 遊 憩 區 內,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公 私 建 築 物 或 道 路 橋 樑 之 建 設 或 拆 除 二 水 面 水 道 之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三 礦 物 或 土 石 之 勘 採 四 土 地 之 開 墾 或 變 更 使 用 五 垂 釣 魚 類 或 放 牧 牲 畜 六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之 興 建 七 溫 泉 水 源 之 利 用 八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之 設 置 九 原 有 工 廠 之 設 備 需 要 擴 充 或 增 加 或 變 更 使 用 者 十 其 他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事 項 前 項 各 款 之 許 可, 其 屬 範 圍 廣 大 或 性 質 特 別 重 要 者,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准, 並 經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該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辦 理 之 第 十 五 條 史 蹟 保 存 區 內 左 列 行 為, 應 先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 一 古 物 古 蹟 之 修 繕 二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修 繕 或 重 建 三 原 有 地 形 地 物 之 人 為 改 變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四 條 之 許 可 事 項, 在 史 蹟 保 存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或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除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六 款 經 許 可 者 外, 均 應 予 禁 止 94

95 第 十 七 條 特 別 景 觀 區 或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為 應 特 殊 需 要,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為 左 列 行 為 : 一 引 進 外 來 動 植 物 二 採 集 標 本 三 使 用 農 藥 第 十 八 條 生 態 保 護 區 應 優 先 於 公 有 土 地 內 設 置, 其 區 域 內 禁 止 採 集 標 本 使 用 農 藥 及 興 建 一 切 人 工 設 施 但 為 供 學 術 研 究 或 為 供 公 共 安 全 及 公 園 管 理 上 特 殊 需 要,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九 條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者, 應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第 二 十 條 特 別 景 觀 區 及 生 態 保 護 區 內 之 水 資 源 及 礦 物 之 開 發, 應 經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內 政 部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術 機 構 得 在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從 事 科 學 研 究 但 應 先 將 研 究 計 畫 送 請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同 意 第 二 十 二 條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為 發 揮 國 家 公 園 教 育 功 效, 應 視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專 業 人 員, 解 釋 天 然 景 物 及 歷 史 古 蹟 等, 並 提 供 所 必 要 之 服 務 與 設 施 第 二 十 三 條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所 需 費 用, 在 政 府 執 行 時, 由 公 庫 負 擔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經 營 時, 由 該 經 營 人 負 擔 之 政 府 執 行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所 需 費 用 之 分 擔, 經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內 政 部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內 政 部 得 接 受 私 人 或 團 體 為 國 家 公 園 之 發 展 所 捐 獻 之 財 物 及 土 地 第 二 十 四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十 五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六 款 第 九 款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或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一 者, 處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致 引 起 嚴 重 損 害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十 六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款 至 第 八 款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七 款 第 八 款 第 十 款 或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一 者, 處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十 七 條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經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至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處 罰 者, 其 損 害 部 分 應 回 復 原 狀 ; 不 能 回 復 原 狀 或 回 復 顯 有 重 大 困 難 者, 應 賠 償 其 損 害 前 項 負 有 恢 復 原 狀 之 義 務 而 不 為 者, 得 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或 命 第 三 人 代 執 行, 並 向 義 務 人 徵 收 費 用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法 施 行 區 域, 由 行 政 院 以 命 令 定 之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第 三 十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95

96 三 國 家 公 園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家 公 園 之 選 定, 應 先 就 勘 選 區 域 內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資 料 進 行 勘 查, 製 成 報 告, 作 為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之 基 本 資 料 前 項 自 然 資 源 包 括 海 陸 之 地 形 地 質 氣 象 水 文 動 植 物 生 態 特 殊 景 觀 ; 人 文 資 料 應 包 括 當 地 之 社 會 經 濟 及 文 化 背 景 交 通 公 共 及 公 用 設 備 土 地 所 有 權 屬 及 使 用 現 況 史 前 遺 跡 及 史 後 古 蹟 其 勘 查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學 術 機 構 或 專 家 學 者 為 之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國 家 公 園 之 變 更 或 廢 止 時, 準 用 之 第 三 條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請 設 立 國 家 公 園, 應 擬 具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書 及 圖, 其 計 畫 書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一 計 畫 範 圍 及 其 現 況 與 特 性 二 計 畫 目 標 及 基 本 方 針 三 計 畫 內 容 : 包 括 分 區 保 護 利 用 建 設 經 營 管 理 經 費 概 算 效 益 分 析 等 項 四 實 施 日 期 五 其 他 事 項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圖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五 萬 分 之 一 第 四 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經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由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並 分 別 通 知 有 關 機 關 及 發 交 當 地 地 方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開 展 示 第 五 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實 施 後, 在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已 核 定 之 開 發 計 畫 或 建 設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應 協 調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修 訂 通 達 國 家 公 園 之 道 路 及 各 種 公 共 設 施, 有 關 機 關 應 配 合 修 築 敷 設 第 六 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後, 主 管 機 關 應 每 五 年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並 作 必 要 之 變 更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隨 時 檢 討 變 更 之 一 發 生 或 避 免 重 大 災 害 者 二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建 議 變 更 者 三 變 更 範 圍 之 土 地 為 公 地, 變 更 內 容 不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者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變 更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準 用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第 七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事 先 通 知 該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時,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無 法 通 知 者, 得 為 公 示 送 達 實 施 勘 查 或 測 量 有 損 及 農 作 物 竹 木 或 其 他 障 礙 物 之 虞 者, 應 於 十 日 前 將 其 名 稱 地 點 及 拆 除 或 變 更 日 期 通 知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並 定 期 協 議 補 償 金 額 第 八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應 交 付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補 償 金 額,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應 依 法 提 存 一 應 受 補 償 人 拒 絕 受 領 或 不 能 受 領 者 96

97 二 不 能 確 知 應 受 補 償 人 或 其 所 在 地 不 明 者 第 九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投 資 經 營 之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其 投 資 經 營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擬 定 後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第 十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時, 應 檢 附 有 關 興 建 或 使 用 計 畫 並 詳 述 理 由 及 預 先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其 須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審 核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修 繕 古 物 古 蹟, 應 聘 請 專 家 及 由 有 經 驗 者 執 行 之, 並 儘 量 使 用 原 有 材 料 及 原 來 施 工 方 法, 維 持 原 貌 ; 依 同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修 繕 或 重 建, 或 原 有 地 形 地 物 之 人 為 變 更, 應 儘 量 保 持 原 有 風 格 其 為 大 規 模 改 變 者, 應 提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執 行 國 家 公 園 內 發 現 地 下 埋 藏 古 物 史 前 遺 跡 或 史 後 古 蹟 時, 應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進 行 發 掘 整 理 展 示 等 工 作, 其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合 於 指 定 為 史 蹟 保 存 區 之 規 定 時, 得 依 法 修 正 計 畫, 改 列 為 史 蹟 保 存 區 第 十 二 條 私 人 或 團 體 為 發 展 國 家 公 園 而 捐 獻 土 地 或 財 物 者, 由 內 政 部 獎 勵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97

98 第 三 篇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第 一 節 森 林 小 百 科 ( 一 ) 森 林 的 五 大 功 能 1. 國 土 保 安 : 完 整 的 或 原 始 的 森 林 像 巨 傘 一 樣, 防 止 雨 水 直 接 衝 擊 土 壤 表 面, 樹 根 又 能 堅 固 地 抓 住 土 壤, 防 止 土 砂 被 雨 水 沖 走, 減 少 水 土 的 流 失 2. 涵 養 水 源 : 下 雨 時, 森 林 可 經 由 樹 根 樹 幹, 將 水 分 吸 收 到 地 層 深 處 含 蓄 成 為 地 下 水, 將 雨 水 緩 慢 流 出, 細 水 長 流, 免 除 洪 患, 可 說 是 自 然 的 大 水 庫 3. 生 態 保 育 : 森 林 除 了 有 植 物 外, 還 有 許 多 動 物 菌 類 等 各 種 生 物 在 其 中 生 長 繁 衍, 因 應 外 界 的 氣 候 變 化, 構 成 平 衡 的 生 態 系, 生 生 不 息, 永 續 發 展 4. 森 林 遊 樂 : 森 林 由 各 種 植 物 動 物 及 所 在 的 地 形 地 勢 地 質 環 境 所 組 成, 不 同 的 景 緻 或 雄 偉 或 壯 麗, 隨 季 節 而 變 化, 是 休 閒 渡 假 的 好 地 方 5. 木 材 生 產 : 孟 子 云 斧 斤 以 時 入 山 林, 木 材 直 接 利 用 是 長 久 以 來 的 習 慣, 且 是 公 認 最 好 的 建 材 及 器 材 原 料, 舉 凡 居 家 裝 潢 家 具, 甚 至 造 紙 薪 炭 等 皆 少 不 了 它 ( 二 ) 森 林 浴 的 作 法 與 功 效 1. 漫 步 在 林 間 小 徑 上, 讓 汗 水 洗 滌 心 靈, 恢 復 身 體 韻 律 2. 在 山 林 間 對 著 巨 木 深 呼 吸, 天 然 的 芬 多 精 可 以 殺 菌 淨 化 人 體 3. 到 瀑 布 溪 流 旁 體 驗 陰 離 子, 瀑 布 溪 水 的 水 花 或 植 物 光 合 作 用 所 產 生 的 陰 離 子 可 以 鎮 靜 人 體 自 律 神 經 消 除 文 明 病, 健 康 又 有 活 力 4. 進 入 森 林 靜 思 養 神, 可 感 受 到 神 清 氣 爽 全 身 舒 暢 的 好 滋 味 5. 適 當 的 運 氣 練 功 或 從 事 有 氧 運 動, 有 助 提 昇 心 肺 功 能 6. 下 山 後 馬 上 洗 個 熱 水 澡, 更 能 達 到 消 除 疲 勞 的 功 效 第 二 節 台 灣 森 林 的 特 性 與 特 色 一 台 灣 森 林 的 特 性 以 全 世 界 的 角 度 來 看, 台 灣 的 森 林 是 非 常 特 殊 的 其 特 性 包 括 : ( 一 ) 北 迴 歸 線 上 少 見 的 森 林 在 陽 光 水 土 壤 的 影 響 之 下, 台 灣 的 土 地 的 植 物 基 本 上 都 能 發 育 成 森 林 的 狀 態, 但 因 局 部 地 區 如 高 山 山 頂 及 海 邊, 因 受 制 於 強 風 鹽 霧 土 壤 貧 瘠 易 崩 塌 等 98

99 恆 存 性 生 態 因 子 而 無 法 形 成 森 林 因 為 台 灣 位 在 世 界 最 大 的 陸 塊 ( 歐 亞 大 陸 ) 及 最 大 海 洋 ( 太 平 洋 ) 的 交 界, 這 個 地 區 的 氣 候 特 色 就 是 季 風 季 風 及 海 洋 調 節 了 北 回 歸 線 一 帶 的 乾 旱 氣 候, 為 台 灣 帶 來 豐 沛 的 雨 量 比 較 全 世 界 同 緯 度 各 地 區 的 生 態 環 境, 在 美 洲 為 墨 西 哥 高 原 ( 就 是 印 象 中 仙 人 掌 生 長 的 乾 燥 地 區 ), 在 非 洲 中 東 為 沙 漠, 在 印 度 則 為 半 沙 漠 疏 林, 這 些 地 區 的 氣 候 條 件 不 利 於 多 層 次 森 林 的 發 育, 唯 一 可 與 台 灣 比 擬 的 只 有 緬 甸 與 雲 南 交 界 一 帶, 該 地 因 西 南 氣 流 帶 來 充 沛 的 雨 量 而 維 持 著 多 層 次 森 林 的 形 態 ( 二 ) 物 種 歧 異 度 高 台 灣 土 地 面 積 僅 3 萬 6 仟 平 方 公 里, 而 維 管 束 植 物 種 類 約 4,000 多 種, 和 其 他 地 區 相 較 並 不 算 多, 但 若 以 單 位 面 積 種 數 ( 種 密 度 ) 來 看, 其 值 之 高, 世 界 少 見, 可 見 台 灣 的 生 物 種 類 多 樣 性 之 高 我 們 將 台 灣 的 種 密 度 設 定 為 1, 和 世 界 上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看 看 世 界 上 其 他 地 區 種 密 度 接 近 1 或 大 於 1 的 僅 夏 威 夷 (0.99) 新 克 里 多 尼 亞 (1.72) 牙 買 加 (2.66) 波 多 黎 各 (2.84), 但 這 些 地 區 之 種 數 皆 不 及 台 灣 又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中 國 等 地, 其 物 種 雖 多 但 是 因 國 土 廣 大, 種 密 度 不 到 0.1 由 此 可 以 證 明 台 灣 的 生 物 歧 異 度 很 高 ( 三 ) 孑 遺 生 物 眾 多 台 南 的 左 鎮 發 現 長 毛 象 犀 牛 等 化 石, 但 是 現 在 台 灣 這 麼 溫 暖, 怎 麼 會 有 這 些 物 種 的 分 布 呢? 原 因 是 台 灣 島 約 在 邁 入 第 四 紀 之 際 因 冰 河 期 的 緣 故 與 大 陸 相 連, 因 此 歐 亞 大 陸 第 三 紀 古 老 物 種 得 以 進 入 台 灣, 之 後 有 數 次 規 模 較 大 的 冰 河 期, 台 灣 都 未 覆 冰, 所 以 生 態 環 境 未 受 到 毀 滅 式 的 傷 害 一 萬 多 年 前 最 後 一 次 冰 河 北 退 之 後, 地 球 氣 溫 回 暖, 逐 漸 上 升 的 溫 度 使 得 適 應 冷 涼 的 物 種 部 份 消 失 ( 如 成 為 化 石 的 長 毛 象 犀 牛 ) 或 向 北 遷 移, 部 份 則 移 往 高 海 拔 地 區, 造 成 了 高 山 生 態 環 境 和 北 方 生 態 環 境 相 似 的 事 實 而 台 灣 高 山 起 伏, 往 高 處 遷 移 的 物 種, 分 散 到 各 個 山 頭 生 存 下 來, 於 是 形 成 不 連 續 分 布 的 現 象, 中 國 西 南 部 和 台 灣 具 有 類 似 的 種 類 也 是 此 一 原 因 而 位 於 中 海 拔 的 涼 溫 帶 針 葉 林 帶, 即 檜 木 林 帶, 可 能 就 是 當 時 氣 候 的 寫 照, 因 此 區 內 有 許 多 當 時 的 種 類 得 以 存 活, 如 櫻 花 鉤 吻 鮭 台 灣 杉 紅 豆 杉 等, 這 也 是 此 一 林 帶 古 老 孑 遺 生 物 眾 多 的 原 因 ( 四 ) 坡 陡 多 山 細 膩 分 化 的 棲 息 環 境 台 灣 位 於 亞 洲 大 陸 棚 東 南 邊 緣, 受 海 洋 板 塊 的 擠 壓, 海 底 沉 積 物 隆 起 形 成 台 灣 島, 是 地 質 年 代 甚 輕 的 褶 皺 山 脈 地 區 島 上 高 山 林 立, 山 脈 走 向 亦 約 略 與 本 島 長 軸 ( 南 北 走 向 ) 平 行 且 縱 貫 全 島 山 勢 高 低 起 伏,3,000 公 尺 以 上 高 山 眾 多, 山 頭 林 立, 山 頭 和 山 頭 的 生 物 交 流 不 易, 形 成 一 座 座 的 生 物 棲 息 島, 而 山 與 山 之 間 甚 至 每 一 山 頭 都 可 形 成 許 多 微 環 境, 這 些 變 化 多 端 的 因 素, 提 供 了 不 同 樣 式 細 膩 的 棲 息 環 境, 這 是 台 灣 生 物 非 常 多 樣 化 的 原 因 之 一 99

100 ( 五 ) 北 半 球 生 態 系 的 縮 影 北 迴 歸 線 從 台 灣 攔 腰 而 過, 低 海 拔 地 區 因 此 形 成 亞 熱 帶 森 林 生 態 體 系 ; 而 南 端 的 恆 春 半 島 恰 為 熱 帶 地 區 北 界, 許 多 熱 帶 植 物 的 種 子 隨 著 洋 流 北 上, 在 沿 岸 形 成 具 有 熱 帶 氣 息 的 海 漂 林 局 部 地 區 因 氣 候 條 件 特 殊, 更 發 展 出 熱 帶 雨 林 的 分 布 雖 然 台 灣 地 處 亞 熱 帶, 但 中 央 脊 樑 山 脈 3,000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山 林 立, 溫 度 隨 海 拔 上 升 而 遞 減, 正 好 提 供 了 暖 溫 帶 至 寒 原 各 類 生 態 系 之 條 件 因 此 造 成 在 台 灣 小 而 侷 限 的 土 地 上, 分 化 孕 育 出 從 赤 道 到 北 方 極 地 的 各 種 生 態 環 境, 具 有 北 半 球 之 各 種 森 林 型 二 台 灣 森 林 的 特 色 台 灣 是 北 方 針 葉 林 分 布 的 最 南 端, 也 是 熱 帶 生 態 系 分 布 的 最 北 端 其 生 態 系 不 僅 隨 著 海 拔 高 度 上 升 而 變 化, 在 低 海 拔 地 區 並 隨 著 緯 度 的 不 同, 植 物 種 類 和 數 量 在 台 灣 島 南 北 呈 現 漸 變 式 的 差 異 而 且 因 中 央 山 脈 的 阻 隔, 生 態 系 的 組 成 又 分 東 西 兩 部 份 向 南 北 兩 端 遞 變 ( 一 ) 台 灣 森 林 的 垂 直 分 布 台 灣 的 生 態 帶 可 依 海 拔 高 度 的 不 同 區 分 出 上 述 的 每 一 種 生 態 帶, 有 高 山 寒 原 冷 杉 林 帶 鐵 杉 林 帶 檜 木 林 帶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帶 亞 熱 帶 闊 葉 林 稀 樹 草 原 熱 帶 季 雨 林 東 北 季 風 林, 以 及 零 散 的 海 岸 生 態 環 境, 如 紅 樹 林 海 岸 林 等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森 林 帶 有 : 1. 海 拔 3,000~3,500 公 尺 的 北 方 針 葉 林 帶 台 灣 海 拔 3,000~3,500 公 尺 的 生 態 帶 是 屬 於 亞 寒 帶 針 葉 林, 森 林 的 組 成 與 亞 寒 帶 的 北 方 針 葉 林 ( 即 俗 稱 的 德 國 黑 森 林 ) 相 似, 也 是 全 世 界 最 南 端 的 黑 森 林 了 這 種 黑 森 林 分 布 僅 在 北 半 球 緯 度 50~70 之 間, 在 南 半 球, 因 為 這 個 緯 度 的 地 區 只 有 海 洋, 並 無 陸 地 和 森 林, 因 此 被 稱 做 北 方 針 葉 林 因 為 台 灣 有 如 此 高 海 拔 的 山 地, 再 加 上 緯 度 正 好 位 於 溫 帶 和 熱 帶 交 界, 才 能 有 此 種 針 葉 林 帶 的 生 存 2. 海 拔 2,500~3,000 公 尺 的 鐵 杉 林 帶 海 拔 2,500~3,000 公 尺 的 高 山 其 氣 候 類 似 冷 溫 帶, 是 以 針 葉 樹 種 為 主 的 森 林 當 地 球 最 後 一 個 冰 河 期 結 束 時, 原 本 的 植 群 帶 隨 著 氣 候 變 暖 和, 漸 漸 地 被 擠 壓 至 較 高 海 拔, 而 取 代 黑 森 林 分 布 於 此 區 域 的 就 是 現 在 的 鐵 杉 林 因 為 鐵 杉 拓 展 其 分 布 的 能 力 較 差, 再 加 上 現 在 其 他 的 低 海 拔 地 區, 在 氣 候 變 化 過 程 中 環 境 被 破 壞, 改 變 太 大 致 使 鐵 杉 消 失, 所 以 全 世 界 只 有 四 川 和 台 灣 還 保 留 有 此 種 森 林, 這 也 是 此 物 種 的 不 連 續 分 布 現 象 100

101 3. 海 拔 1,800~2,500 公 尺 的 檜 木 林 帶 海 拔 1,800~2,500 公 尺 是 台 灣 的 雲 霧 帶, 著 名 的 台 灣 檜 木 皆 產 自 於 這 個 氣 候 帶 此 區 屬 於 涼 溫 帶 針 闊 葉 混 合 林, 保 存 許 多 冰 河 時 期 遺 留 下 來 孑 遺 植 物 雖 然 自 東 喜 馬 拉 雅 山 到 台 灣 都 曾 發 現 檜 木 的 化 石, 但 為 何 檜 木 林 帶 只 分 布 在 日 本 台 灣? 在 一 億 年 前 到 四 千 萬 年 前, 喜 馬 拉 雅 山 還 是 海 洋, 中 國 大 陸 西 南 方 新 疆 地 區 是 海 洋 性 的 氣 候, 類 似 熱 帶 雨 林 印 度 板 塊 擠 壓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隆 起 的 喜 馬 拉 雅 山 脈 使 得 北 方 的 海 洋 性 氣 候 消 失, 新 疆 變 成 沙 漠 氣 候, 而 台 灣 和 日 本 仍 然 維 持 海 洋 性 氣 候, 所 以 檜 木 林 就 進 入 台 灣 4. 海 拔 500~1,800 公 尺 的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帶 在 海 拔 500~1,800 公 尺 是 屬 於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的 生 態 帶, 以 樟 科 殼 斗 科 樹 種 為 主 的 森 林 這 個 區 域 是 植 物 種 類 最 豐 富 的 地 方, 加 上 森 林 層 次 複 雜, 提 供 了 多 樣 的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環 境 5. 海 拔 700 公 尺 以 下 的 亞 熱 帶 森 林 帶 在 台 灣 海 拔 800 公 尺 以 下 為 亞 熱 帶 闊 葉 林 主 要 的 森 林 組 成 是 以 樟 和 楠 木 為 主 台 灣 北 部 500 公 尺 以 下 的 地 區, 主 要 是 樟 科 的 樟 樹 楠 木 正 因 為 台 灣 北 部 潮 濕 的 亞 熱 帶 森 林 面 積 廣 大, 蘊 含 大 量 的 樟 樹 資 源, 所 以 台 灣 的 樟 腦 工 業 在 清 朝 時 期 即 很 發 達, 此 類 的 森 林 大 多 已 開 發 殆 盡 ( 二 ) 台 灣 低 海 拔 森 林 的 區 域 特 性 1. 南 北 分 化 台 灣 是 北 方 溫 帶 環 境 的 南 緣, 溫 帶 地 區 的 植 物 種 類 愈 往 南 部 愈 見 減 少 ; 同 時 台 灣 又 是 熱 帶 生 態 的 北 界, 因 此 境 內 熱 帶 植 物 種 類 隨 著 緯 度 的 增 加 而 遞 減 這 樣 雙 向 的 遞 變, 使 台 灣 南 北 兩 端 植 群 產 生 極 大 的 差 異 此 外, 北 部 地 區 因 東 北 季 風 帶 來 的 降 雨 和 低 溫, 常 出 現 有 許 多 中 海 拔 地 區 的 植 物 而 南 部 地 區 則 因 冬 季 雨 量 偏 少, 出 現 季 節 性 乾 旱, 因 此 在 嘉 南 一 帶 形 成 熱 帶 疏 林 ; 更 往 南 因 則 雨 量 略 增, 在 恆 春 半 島 形 成 熱 帶 季 風 林 雨 量 充 沛 的 臺 北, 生 機 旺 盛, 植 物 終 年 可 見 翠 綠 的 色 彩, 南 部 地 區 則 因 季 節 性 乾 旱, 常 見 植 物 葉 子 枯 黃 卷 縮, 部 份 種 類 還 會 出 現 落 葉 的 情 形 此 外, 南 部 地 區 的 植 物, 多 比 較 耐 旱, 葉 子 厚 表 面 積 較 小, 和 北 部 薄 而 大 的 葉 子 有 明 顯 的 不 同 2. 東 西 差 異 台 灣 東 西 兩 岸 的 環 境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東 邊 是 不 斷 隆 升 的 岩 岸, 西 邊 則 是 沖 刷 沈 積 的 沙 岸 地 形, 就 地 勢 而 言, 東 部 山 勢 陡 峭, 西 部 平 坦 由 於 東 部 的 山 脈 直 逼 海 岸, 海 岸 幾 無 腹 地, 東 北 季 風 促 使 較 高 海 拔 的 暖 溫 帶 生 態 系 下 降, 加 上 海 岸 地 形 陡 峭 的 影 響, 東 部 海 岸 亞 熱 帶 森 林 生 態 的 生 存 空 間 受 到 嚴 重 壓 縮 101

102 西 部 地 區 則 多 形 成 沖 積 平 原, 河 川 由 起 源 至 出 海 口 距 離 較 長, 河 流 流 經 平 坦 地 形 在 近 出 海 口 一 帶, 其 條 件 有 利 於 紅 樹 林 生 長, 因 此 西 部 大 河 出 海 口 多 泥 沼 灘 地 及 紅 樹 林, 此 類 環 境 則 不 見 於 台 灣 東 岸 此 外, 西 部 地 區 的 亞 熱 帶 闊 葉 林 帶 非 常 豐 富 完 整, 也 是 東 西 兩 岸 的 極 大 差 異 第 三 節 台 灣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發 展 到 2000 年 代 全 球 的 森 林 面 積 估 計 可 能 僅 存 六 分 之 ㄧ, 因 此, 歐 洲 部 份 先 進 國 家 開 始 注 意 到 森 林 的 主 要 功 能 不 再 是 生 產 木 材 的 經 濟 價 值, 而 是 轉 型 提 供 人 們 遊 憩 功 能 的 森 林 遊 樂 區, 其 中 以 德 國 最 富 盛 名 德 國 各 地 森 林 均 設 有 調 養 地, 提 供 來 自 都 市 的 文 明 病 病 患 駐 留 調 養, 且 早 在 1980 年 代 即 有 五 十 餘 處 森 林 調 養 地 日 本 仿 效 德 國 的 森 林 療 法, 於 1982 年 提 倡 森 林 浴, 並 獲 得 民 眾 的 熱 烈 迴 響 台 灣 森 林 面 積 佔 全 國 總 面 積 約 55%, 且 擁 有 幽 美 的 自 然 森 林 景 緻, 加 上 社 會 與 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人 們 對 於 戶 外 遊 憩 的 需 求 增 加, 加 上 林 業 政 策 改 變 及 政 府 的 推 動, 因 此 台 灣 的 森 林 遊 樂 區 現 已 成 為 重 要 的 國 人 休 閒 遊 憩 場 所 之 ㄧ, 提 供 遊 客 各 式 各 樣 的 遊 憩 活 動 一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定 義 森 林 遊 樂 是 由 英 文 forest recreation 翻 譯 而 來, 意 指 以 森 林 為 環 境, 提 供 國 民 最 佳 的 遊 樂 場 所 而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national forest recreation area), 則 是 指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通 過, 利 用 森 林 及 其 基 地 所 構 成 的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與 寧 靜 的 環 境, 提 供 國 民 旅 遊 修 養 運 動 等 遊 憩 使 用 之 場 所 另 依 據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2005 年 7 月 8 日 修 訂 ) 所 稱, 森 林 遊 樂 區 是 指 在 森 林 區 域 內, 為 景 觀 保 護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與 提 供 遊 客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及 自 然 體 驗 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而 設 置 之 育 樂 區 綜 合 兩 則 定 義, 歸 納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定 義 為 : 國 有 林 之 林 地,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通 過, 而 設 置 的 遊 樂 區, 利 用 森 林 及 其 立 地 所 構 成 之 地 形 地 貌 氣 候 植 生 野 生 動 物 等 自 然 景 觀 與 寧 靜 的 環 境, 配 合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並 以 低 密 度 的 設 施 配 置, 提 供 國 民 旅 遊 休 養 慰 藉 運 動 觀 察 研 究 及 回 歸 日 然 等 各 項 活 動 二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之 法 源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經 管 全 台 44% 面 積 的 土 地, 擔 負 著 環 境 維 護 與 森 林 資 源 安 全 的 重 責 大 任 因 應 時 代 變 遷 及 社 會 需 求, 林 業 經 營 目 標 也 歷 經 許 多 變 革 光 復 後 初 期, 基 於 國 家 復 建 需 要, 林 務 局 經 營 之 森 林 資 源 以 林 木 資 源 為 主, 伐 木 外 銷, 102

103 賺 取 外 匯, 支 撐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1976 年 後, 實 施 台 灣 森 林 經 營 改 革 方 案, 森 林 經 營 目 標 改 以 國 土 保 安 發 揮 森 林 最 大 公 益 功 能 為 主, 減 少 森 林 砍 伐, 並 朝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森 林 遊 憩 等 多 目 標 發 展 1991 年 受 全 球 生 態 保 育 潮 流 影 響, 政 府 乃 修 訂 台 灣 森 林 經 營 管 方 案, 林 業 政 策 導 向 加 強 森 林 資 源 及 生 態 保 育 現 階 段 的 林 業 政 策 則 是 整 合 森 林 永 續 經 營 森 林 資 源 多 目 標 利 用 及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三 大 理 念, 建 構 以 生 態 系 為 規 劃 單 元 之 林 業 經 營 體 系 2004 年 修 訂 之 森 林 法, 付 於 設 置 國 家 森 林 公 園 之 主 要 法 源 依 據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2004), 其 中 第 十 七 條 : 森 林 區 域 內, 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通 過, 得 設 置 森 林 遊 樂 區 ; 其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此 外, 第 三 條 亦 明 確 指 出 所 有 權 之 歸 屬 : 依 其 所 有 權 之 歸 屬, 分 為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及 私 有 林, 森 林 以 國 有 為 原 則 三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發 展 趨 勢 台 灣 森 林 已 從 過 去 發 展 造 林 事 業 為 主 的 經 濟 生 產 效 益, 轉 為 現 在 積 極 推 動 的 國 家 森 林 旅 遊 之 遊 憩 效 益 目 前 台 灣 共 有 18 座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的 變 化 與 林 業 政 策 的 改 變,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為 配 合 政 府 觀 光 政 策, 積 極 在 這 些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策 劃 與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指 出,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自 1991~2000 年 平 均 每 年 遊 客 總 人 數 為 3,127,014 人 次,2001 年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後, 配 合 林 務 局 積 極 推 動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活 動,2002 ~2005 年 平 均 遊 客 總 人 數 為 3,836,797 人 次 ; 整 體 而 言,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客 量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在 觀 光 遊 憩 角 色 中 占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它 提 供 遊 客 在 自 然 的 生 態 環 境 下 獲 得 滿 意 的 遊 憩 體 驗, 並 減 少 觀 光 旅 遊 上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衝 擊 在 休 閒 遊 憩 機 會 上, 提 供 民 眾 簡 易 型 的 生 態 旅 遊 的 遊 憩 機 會, 從 活 動 中 教 育 民 眾 環 境 保 育 的 觀 念, 屬 於 一 種 對 社 會 兼 具 有 正 面 效 益 的 遊 憩 行 為 揮 別 傳 統 林 業 經 營, 導 入 生 態 旅 遊, 以 生 態 角 度 融 合 民 眾 的 需 求 與 環 境 價 值, 以 達 成 國 家 森 林 的 多 目 標 永 續 經 營, 以 發 揮 森 林 公 益 及 經 濟 效 能 劉 吉 川 (1996)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可 以 進 行 之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主 要 以 陸 域 活 動 居 多, 包 括 森 林 浴 野 餐 散 步 度 假 露 營 靜 坐 休 息 沈 思 登 山 健 行 賞 鳥 賞 蝶 賞 樹 賞 楓 賞 櫻 賞 雪 觀 瀑 觀 日 出 觀 雲 海 親 水 活 動 團 體 活 動 體 能 訓 練 活 動 植 物 與 生 態 研 究 等 活 動 四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發 展 現 況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依 據 森 林 法 及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設 置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中 央 由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管 轄, 而 地 方 則 分 屬 於 八 個 林 區 管 理 處 目 前 各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中 完 成 規 劃 並 持 續 建 設 者, 計 有 北 部 地 區 之 內 洞 東 眼 山 滿 月 圓 觀 霧, 中 部 地 區 之 大 雪 山 八 仙 山 合 歡 山 武 陵 奧 萬 大, 南 部 地 區 之 阿 里 山 藤 枝 雙 流 墾 丁, 東 部 地 區 之 太 平 山 池 南 富 源 知 本 及 向 陽 等, 共 計 十 八 處 103

104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依 資 源 特 性 劃 分 為 營 林 區 遊 樂 設 施 區 景 觀 保 護 區 及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訂 定 原 則 分 區 經 營 管 理 各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資 源 特 性 與 遊 憩 設 施 不 盡 相 同, 臚 列 如 表 3-1 表 3-1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資 源 與 遊 憩 設 施 一 覽 表 林 區 管 理 處 森 林 遊 樂 區 位 置 遊 憩 設 施 適 合 季 節 與 活 動 海 拔 高 度 ( 公 尺 ) 羅 東 太 平 山 宜 蘭 縣 森 林 浴 場 蹦 蹦 車 道 遊 客 中 心 會 議 室 交 誼 廳 天 然 溫 泉 浴 池 4~ 11 月 較 佳, 冬 季 下 雪 500~2,000 觀 霧 新 竹 縣 榛 山 森 林 浴 步 道 觀 霧 瀑 布 步 道 檜 山 巨 木 群 森 林 浴 步 道 大 鹿 林 道 沿 線 苗 圃 及 八 仙 瀑 布 等 酷 熱 夏 季 避 暑 的 絕 佳 勝 地 1,500~2,300 東 桃 涼 亭 休 憩 桌 椅 隨 意 椅 四 季 皆 宜 登 山 健 行 賞 650~1,212 眼 園 解 說 小 站, 動 植 物 圖 片 展 示 景 賞 鳥 森 林 浴 自 然 新 竹 山 滿 月 縣 臺 北 解 說 及 多 媒 體 影 片 放 映 森 林 浴 場 涼 亭 步 道 觀 瀑 亭 野 餐 台 生 態 觀 察 及 環 境 教 育 四 季 均 適 合 登 山 觀 瀑 賞 楓 賞 鳥 賞 蝶 森 林 300~1,700 圓 縣 浴 健 行 環 境 教 育 休 憩 賞 景 涼 亭 觀 瀑 橋 賞 四 季 皆 宜 登 山 健 行 森 230~800 內 洞 臺 北 縣 遊 步 道 野 餐 區 等 等 林 浴 觀 景 賞 瀑 賞 鳥 賞 蝶 賞 蛙 自 然 生 態 觀 察 環 境 教 育 及 自 然 探 索 體 驗 活 動 八 臺 森 林 浴 步 道 避 雨 亭 交 誼 四 季 皆 宜 登 山 賞 景 賞 900~1,500 仙 中 廳 遊 客 中 心 人 造 噴 水 池 鳥 認 識 植 物 森 林 浴 山 縣 綠 色 隧 道 東 勢 大 雪 山 臺 中 縣 森 林 浴 步 道 觀 景 臺 涼 亭 四 季 皆 宜 賞 景 賞 鳥 觀 2,000~2,500 迷 宮 花 圃 服 務 中 心 交 雲 海 賞 雪 植 物 研 究 誼 廳 會 議 室 森 林 浴 登 山 合 南 滑 雪 場 觀 景 台 山 莊 全 年 (12~3 月 雪 季 ) 適 合 3,000~3,500 歡 投 登 山 賞 雪 高 山 植 物 生 山 縣 態 調 查 健 行 植 物 觀 賞 104

105 台 武 中 陵 縣 奧 南 南 萬 投 投 大 縣 阿 嘉 嘉 里 義 義 山 縣 高 藤 雄 枝 縣 屏 屏 雙 東 東 流 縣 屏 墾 東 丁 縣 花 池 蓮 南 花 縣 蓮 花 富 蓮 源 縣 台 知 東 本 台 縣 東 台 向 東 陽 縣 森 林 浴 步 道 登 山 步 道 吊 全 年 適 合 登 山 賞 景 溪 1,700~3,800 橋 山 莊 解 說 牌 會 議 室, 流 魚 類 研 究 生 態 調 查 涼 亭 健 行 森 林 浴 步 道 避 雨 亭 服 務 全 年 適 合 登 山 賞 景 賞 1,100~2,600 中 心 中 繼 服 務 站 資 料 展 楓 賞 鳥 研 究 生 態 森 示 室 賞 鳥 步 道 綠 野 山 莊 林 浴 楓 紅 山 莊 小 木 屋 森 林 浴 場 涼 亭 休 憩 桌 椅 適 合 四 季 出 遊 ; 賞 花 看 2,216 步 道 觀 日 樓 平 台 會 議 室 日 出 夕 陽 晚 霞 觀 雲 海 森 林 浴 賞 楓 賞 鳥 登 山 森 林 浴 步 道 指 示 牌 解 說 1~4 月 與 10~12 月 是 最 佳 的 1,550~1,850 牌 體 能 訓 練 器 材 野 餐 桌 時 節 月 適 合 森 林 浴 登 椅 山 健 行 觀 賞 樹 海 觀 賞 山 景 賞 鳥,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最 佳 場 所 森 林 浴 場 攔 砂 壩 休 憩 桌 全 年 登 山 賞 景 認 識 植 150~650 椅 步 道 物, 森 林 浴, 賞 鳥 森 林 浴 步 道 解 說 步 道 觀 全 年 適 合, 觀 賞 各 種 奇 特 200~400 海 樓 眺 望 台 花 榭 樹 木 地 質 景 觀, 或 遠 眺 台 灣 海 峽 巴 士 海 峽 太 平 洋 森 林 浴 步 道 兒 童 遊 樂 區 全 年 皆 宜, 可 參 與 森 林 140~601 滑 草 場 涼 亭 及 各 項 遊 樂 設 浴 賞 景 野 餐 散 步 施 團 康 滑 草 登 山 健 行 等 活 動 健 康 步 道 森 林 浴 步 道 涼 全 年 宜 森 林 浴 賞 景 散 225~750 亭 各 項 遊 樂 設 施 吊 橋 步 團 康 健 行 賞 鳥 小 泰 山 遊 憩 區 好 漢 坡 野 餐 桌 椅 森 林 浴 全 年 登 山 健 行 森 林 浴 110~650 步 榕 蔭 步 道 水 流 腳 底 按 賞 鳥 學 術 研 究 賞 景 摩 攝 影 森 林 浴 步 道 涼 亭 眺 望 台 四 季 皆 宜, 觀 賞 日 出 雲 2,300~2,850 海 霧 林 檜 木 資 料 來 源 : 胡 璧 如 (2005) 和 林 務 局 網 站 105

106 綜 觀 各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近 五 年 遊 客 人 次 ( 如 表 3-2), 平 均 超 過 20 萬 人 次 者 計 有 太 平 山 武 陵 阿 里 山 藤 枝 及 墾 丁 等 森 林 遊 樂 區, 而 限 於 區 位 及 整 體 遊 憩 系 統 開 發 程 度 之 差 異, 包 括 合 歡 山 池 南 觀 霧 及 富 源 等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客 人 數 相 對 偏 低, 知 名 度 亦 有 待 提 昇 由 於 森 林 資 源 除 提 供 遊 憩 環 境 外, 尚 有 水 土 保 持, 涵 養 水 源 等 多 目 標 功 能, 如 何 在 提 供 森 林 遊 樂 過 程 中, 不 破 壞 原 有 生 態 環 境, 結 合 不 同 產 業 的 資 源, 應 為 當 前 森 林 遊 樂 經 營 管 理 上 頗 為 重 要 的 方 向 表 3-2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客 人 次 統 計 (2003~2007 年 ) 單 位 : 人 次 年 份 林 區 管 理 處 森 林 遊 樂 區 羅 東 太 平 山 286, , , , ,086 東 眼 山 150, , , , ,822 新 竹 滿 月 圓 116, , , , ,658 內 洞 58, , , , ,806 觀 霧 25, 八 仙 山 111,799 61,333 23,148 52,107 62,394 東 勢 大 雪 山 152,309 59,125 13,594 44,605 93,138 合 歡 山 11,324 17,945 31,214 12,853 11,815 武 陵 203, , , , ,305 南 投 奧 萬 大 147, , , , ,853 嘉 義 阿 里 山 699, , , , ,251 藤 枝 299, , , ,560 屏 東 雙 流 61,936 57,107 37,386 66,691 56,235 墾 丁 299, , , , ,877 花 蓮 池 南 22,466 27,431 24,715 29,029 33,256 富 源 32,374 12,796 45,291 81,449 66,486 台 東 知 本 134, , , , ,093 向 陽 ,102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林 務 局 林 區 管 理 處 第 四 節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經 營 管 理 一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經 營 管 理 特 性 森 林 具 有 生 產 木 材 涵 養 水 源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提 供 遊 樂 等 多 種 功 能 由 於 社 會 之 需 求 及 客 觀 環 境 因 子 影 響, 近 代 林 業 之 經 營 已 朝 向 多 目 標 之 方 向 發 展 ; 本 省 土 106

107 地 狹 小, 森 林 佔 陸 地 總 面 積 58.5% 以 上, 且 地 形 陡 峻 因 此, 森 林 一 向 被 視 為 國 土 保 安 之 最 佳 保 證 復 因 國 民 對 戶 外 遊 樂 需 求 日 殷, 在 政 府 積 極 發 展 遊 樂 政 策 之 主 導 下, 林 務 局 之 業 務 重 點, 已 由 過 去 之 傳 統 林 業 轉 為 多 目 標 經 營, 積 極 發 展 森 林 遊 樂 業 務 森 林 提 供 遊 樂 利 用 的 條 件, 一 般 而 言, 包 含 了 植 被 地 形 地 質 野 生 動 物 及 變 化 萬 端 的 氣 象 景 觀, 人 們 置 身 於 森 林 之 中, 除 了 可 感 受 到 清 新 的 空 氣 寧 靜 的 環 境 調 和 的 色 彩 以 及 自 然 芬 芳 的 環 境 空 間 外, 更 可 由 景 緻 的 欣 賞 中 產 生 美 感, 得 到 愉 快 之 體 驗 ; 近 年 來, 國 內 已 提 倡 森 林 浴 活 動 多 年, 現 階 段 林 務 局 更 積 極 推 動 國 家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以 因 應 週 休 二 日 後, 急 速 增 加 之 戶 外 遊 憩 需 求 該 局 之 做 法 係 秉 持 不 破 壞 自 然 資 源 環 境 及 對 當 地 居 民 經 濟 有 所 助 益 之 原 則, 將 森 林 遊 樂 方 式, 由 傳 統 之 森 林 遊 樂 區 點 狀 發 展, 擴 及 整 體 森 林 區 域,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當 地 居 民 合 作, 藉 由 異 業 間 之 策 略 聯 盟,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業 推 展 機 制, 並 使 觀 光 旅 遊 收 益 直 接 回 饋 山 區 民 眾, 可 以 說 是 更 具 意 義 的 遊 憩 利 用 綜 上 所 言, 森 林 提 供 遊 憩 利 用 的 條 件 可 歸 納 如 下 : 1. 森 林 裡 有 舒 適 的 氣 候 2. 森 林 裡 有 多 種 富 變 化 的 景 觀 3. 森 林 裡 有 寧 靜 的 環 境 4. 森 林 具 有 遼 闊 的 環 境 5. 森 林 具 有 清 靜 的 水 資 源 6. 森 林 可 提 供 多 種 戶 外 遊 樂 機 會 7. 森 林 是 最 佳 的 自 然 療 養 場 所 8. 森 林 是 最 好 的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場 所 關 於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經 營 管 理 特 性 茲 歸 納 若 干 學 者 專 家 著 述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合 理 的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森 林 遊 樂 係 林 業 經 營 管 理 的 一 環, 為 森 林 利 用 的 一 種, 亦 即 利 用 森 林 及 其 立 地 (Site) 所 構 成 的 自 然 資 源 景 觀 及 野 生 動 物, 並 以 低 密 度 的 設 施 配 置, 來 提 供 國 民 旅 遊 休 養 慰 藉 運 動 觀 察 研 究 及 回 歸 自 然 等 各 項 活 動 森 林 遊 樂 區 在 經 營 上 有 別 於 一 般 之 伐 木 造 林 業 務, 非 為 收 獲 而 伐 木, 亦 非 僅 為 國 土 保 安 而 造 林, 而 係 以 景 觀 美 學 為 著 眼 點 ; 其 伐 木 係 為 建 設 遊 憩 設 施 ; 育 林 則 為 景 觀 而 予 以 栽 植 觀 賞 樹 種 及 實 施 疏 伐 以 美 化 視 野 故 其 經 營 管 理 者 非 獨 須 具 林 業 之 知 識, 更 應 兼 具 有 景 觀 美 學 及 現 代 化 經 營 理 念 之 素 養 ( 二 ) 具 獨 特 性 森 林 遊 樂 活 動 之 特 性 在 於 以 森 林 環 境 為 主 體, 是 回 歸 自 然 的 活 動 它 強 調 的 是 保 健 及 知 性 的 旅 遊, 而 非 走 馬 看 花 的 觀 光 活 動 因 此,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自 不 同 於 一 般 觀 光 事 業 107

108 ( 三 ) 具 複 合 性 森 林 遊 樂 係 融 合 不 同 的 營 利 行 業 或 政 府 機 關 的 集 合 體, 如 道 路 之 開 設 電 力 自 來 水 電 信 等 相 關 產 業 之 配 合 或 借 助 民 間 資 金 之 投 入 而 形 成 的 一 種 產 業 ( 四 ) 具 服 務 性 森 林 遊 樂 雖 係 經 營 自 然 資 源, 惟 其 目 的 非 僅 在 於 資 源 之 保 育, 而 是 必 需 同 時 滿 足 遊 客 精 神 之 愉 悅 及 獲 得 特 殊 之 服 務 因 此, 自 然 資 源 之 提 供 雖 為 要 件, 而 有 高 水 準 之 服 務 才 是 滿 足 遊 客 之 惟 一 途 徑, 此 與 傳 統 之 林 業 係 依 法 令 規 章 監 督 伐 木 造 林 業 者 及 取 締 盜 伐 濫 墾 有 別, 而 是 講 求 以 顧 客 至 上 為 第 一 工 作 守 則 的 服 務 性 產 業 ( 五 ) 時 間 依 賴 性 高 森 林 遊 樂 區 泰 半 距 離 都 市 較 遠, 尤 其 景 觀 優 美 之 地 區 ; 如 阿 里 山 武 陵 等, 遊 客 多 須 利 用 假 日 才 能 前 往, 在 本 省 目 前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情 況 下, 往 往 假 日 人 滿 為 患, 而 在 平 時 則 門 可 羅 雀 因 此 形 成 工 作 人 員 勞 逸 不 均 的 情 形, 如 無 良 好 的 輪 休 制 度, 則 難 以 提 昇 其 服 務 水 準 ( 六 ) 具 教 育 性 功 能 吾 人 嘗 謂 大 自 然 是 最 優 良 之 教 育 場 所, 而 森 林 遊 樂 區 所 在 的 自 然 環 境, 能 提 供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的 教 育 性 功 能 二 森 林 遊 樂 園 的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 一 ) 森 林 遊 樂 區 分 區 經 營 管 理 依 照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得 劃 分 為 : 營 林 區 育 樂 設 施 區 景 觀 保 護 區 與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等 使 用 區 說 明 如 下 : 1. 營 林 區 : 以 天 然 林 或 人 工 林 之 營 造 與 維 護 為 主, 其 林 木 之 撫 育 及 更 新 應 兼 顧 森 林 美 學 與 生 態 營 林 區 必 要 時 得 設 置 步 道 涼 亭 衛 生 安 全 解 說 教 育 營 林 及 資 源 保 育 維 護 之 設 施 (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 2. 育 樂 設 施 區 : 應 就 主 要 育 樂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並 顧 及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與 水 土 保 持 之 維 護 及 安 全 措 施 (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 以 提 供 遊 客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及 自 然 體 驗 等 為 主 育 樂 設 施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造 型 色 彩, 應 配 合 周 圍 環 境, 盡 量 採 用 竹 木 石 材 或 其 他 綠 建 材 (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 3. 景 觀 保 護 區 : 以 維 護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為 主 必 要 時 得 設 置 步 道 涼 亭 衛 生 安 全 及 環 境 教 育 之 設 施 (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 4.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 應 保 存 森 林 生 態 系 之 完 整 及 珍 貴 稀 有 動 植 物 之 繁 衍, 禁 止 遊 客 108

109 進 入, 且 禁 止 有 改 變 或 破 壞 其 原 有 自 然 狀 態 之 行 為 (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 二 ) 森 林 遊 樂 區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國 內 森 林 資 源 在 永 續 經 營 生 態 保 育 提 昇 森 林 遊 樂 產 值 與 活 絡 山 林 經 濟 等 原 則 下,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如 下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2006): 1. 加 強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策 略 行 銷 : 以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資 源 特 色, 加 強 結 合 週 邊 景 點 人 文 及 民 俗 特 色, 訂 定 四 季 行 銷 策 略 2. 推 動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 由 於 森 林 資 源 具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環 境, 以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設 計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3. 充 實 森 林 遊 樂 區 公 共 設 施 及 服 務 設 施,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4. 建 置 完 善 便 利 的 旅 遊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國 人 遊 程 安 排, 多 元 化 活 動 的 選 擇 5. 森 林 資 源 環 境 保 育, 依 森 林 法 各 項 規 定, 執 行 森 林 資 源 保 護 工 作 6. 培 訓 國 家 森 林 志 工 加 強 生 態 解 說 : 加 強 生 態 解 說 人 才 之 訓 練, 並 引 進 豐 沛 社 會 人 力 及 各 項 專 才, 協 助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7. 規 劃 建 設 國 家 步 道 系 統, 並 加 強 民 間 投 資 經 營 工 作 其 為 目 前 林 務 局 推 動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經 營 管 理 之 重 要 策 略 此 外, 郭 瓊 瑩 (2003) 亦 提 到 森 林 遊 樂 區 的 策 略 與 省 思 : 1.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轉 型 : 強 調 主 題 定 位 與 市 場 區 隔, 充 實 基 礎 服 務 解 說 與 交 通 等 各 項 設 施,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2. 整 建 自 然 步 道 系 統 : 與 附 近 資 源 及 特 色 進 行 串 聯, 加 強 遊 憩 景 點 與 步 道 連 結, 促 進 生 態 旅 遊 的 完 整 發 展 3. 健 全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 以 指 標 工 具 輔 助 環 境 管 理 工 作, 加 強 生 態 旅 遊 供 給 面, 包 括 各 項 設 施 遊 程 規 劃 旅 遊 資 訊 行 銷 網 路 及 緊 急 醫 療 系 統 等 4. 推 展 自 然 環 境 教 育 : 培 訓 解 說 人 員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與 行 銷 推 廣, 建 立 森 林 生 態 教 室, 強 化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第 五 節 森 林 遊 樂 區 相 關 法 規 一 森 林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保 育 森 林 資 源, 發 揮 森 林 公 益 及 經 濟 效 用,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109

110 第 三 條 森 林 係 指 林 地 及 其 群 生 竹 木 之 總 稱 依 其 所 有 權 之 歸 屬, 分 為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及 私 有 林 森 林 以 國 有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以 所 有 竹 木 為 目 的, 於 他 人 之 土 地 有 地 上 權 租 賃 權 或 其 他 使 用 或 收 益 權 者, 於 本 法 適 用 上 視 為 森 林 所 有 人 第 二 章 林 政 第 五 條 林 業 之 管 理 經 營, 應 以 國 土 保 安 長 遠 利 益 為 主 要 目 標 第 六 條 荒 山 荒 地 之 宜 於 造 林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商 請 中 央 地 政 主 管 機 關 編 為 林 業 用 地, 並 公 告 之 經 編 為 林 業 用 地 之 土 地, 不 得 供 其 他 用 途 之 使 用 但 經 徵 得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地 政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土 地 為 原 住 民 土 地 者, 除 依 前 項 辦 理 外, 並 應 會 同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土 地 在 未 編 定 使 用 地 之 類 別 前, 依 其 他 法 令 適 用 林 業 用 地 管 制 者, 準 用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第 七 條 公 有 林 及 私 有 林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收 歸 國 有 但 應 予 補 償 金 : 一 國 土 保 安 上 或 國 有 林 經 營 上 有 收 歸 國 有 之 必 要 者 二 關 係 不 限 於 所 在 地 之 河 川 湖 泊 水 源 等 公 益 需 要 者 前 項 收 歸 國 有 之 程 序, 準 用 土 地 徵 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公 有 林 得 依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國 有 或 公 有 林 地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為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 一 學 校 醫 院 公 園 或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二 國 防 交 通 或 水 利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三 公 用 事 業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四 國 家 公 園 風 景 特 定 區 或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經 核 准 用 地 所 必 要 者 違 反 前 項 指 定 用 途, 或 於 指 定 期 間 不 為 前 項 使 用 者, 其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林 地 應 收 回 之 第 九 條 於 森 林 內 為 左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應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實 地 勘 查 同 意 後, 依 指 定 施 工 界 限 施 工 : 一 興 修 水 庫 道 路 輸 電 系 統 或 開 發 電 源 者 二 探 採 礦 或 採 取 土 石 者 三 興 修 其 他 工 程 者 前 項 行 為 以 地 質 穩 定 無 礙 國 土 保 安 及 林 業 經 營 者 為 限 第 一 項 行 為 有 破 壞 森 林 之 虞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督 促 行 為 人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行 為 人 不 得 拒 絕 第 十 條 森 林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採 伐 : 110

111 第 十 一 條 一 林 地 陡 峻 或 土 層 淺 薄, 復 舊 造 林 困 難 者 二 伐 木 後 土 壤 易 被 沖 蝕 或 影 響 公 益 者 三 位 於 水 庫 集 水 區 溪 流 水 源 地 帶 河 岸 沖 蝕 地 帶 海 岸 衝 風 地 帶 或 沙 丘 區 域 者 四 其 他 必 要 限 制 採 伐 地 區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森 林 所 在 地 之 狀 況, 指 定 一 定 處 所 及 期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草 皮 樹 根 草 根 之 採 取 或 採 掘 第 三 章 森 林 經 營 及 利 用 第 十 二 條 國 有 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劃 分 林 區 管 理 經 營 之 ; 公 有 林 由 所 有 機 關 或 委 託 其 他 法 人 管 理 經 營 之 ; 私 有 林 由 私 人 經 營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林 業 特 性, 訂 定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實 施 之 第 十 三 條 為 加 強 森 林 涵 養 水 源 功 能, 森 林 經 營 應 配 合 集 水 區 之 保 護 與 管 理 ; 其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國 有 林 各 事 業 區 經 營 計 畫, 由 各 該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擬 訂, 層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實 施 第 十 五 條 國 有 林 林 產 物 年 度 採 伐 計 畫, 依 各 該 事 業 區 之 經 營 計 畫 國 有 林 林 產 物 之 採 取, 應 依 年 度 採 伐 計 畫 及 國 有 林 林 產 物 處 分 規 則 辦 理 國 有 林 林 產 物 之 種 類 處 分 方 式 與 條 件 林 產 物 採 取 搬 運 轉 讓 繳 費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處 分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森 林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土 地 者, 原 住 民 族 得 依 其 生 活 慣 俗 需 要, 採 取 森 林 產 物, 其 採 取 之 區 域 種 類 時 期 無 償 有 償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後, 國 有 林 竹 木 漂 流 至 國 有 林 區 域 外 時, 當 地 政 府 需 於 一 個 月 內 清 理 註 記 完 畢, 未 能 於 一 個 月 內 清 理 註 記 完 畢 者, 當 地 居 民 得 自 由 撿 拾 清 理 第 十 六 條 國 家 公 園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設 置 於 森 林 區 域 者, 應 先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勘 查 劃 定 範 圍 內 之 森 林 區 域,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照 本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前 項 配 合 辦 法,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第 十 七 條 森 林 區 域 內, 經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通 過, 得 設 置 森 林 遊 樂 區 ; 其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森 林 遊 樂 區 得 酌 收 環 境 美 化 及 清 潔 維 護 費, 遊 樂 設 施 得 收 取 使 用 費 ;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七 之 一 條 為 維 護 森 林 生 態 環 境, 保 存 生 物 多 樣 性, 森 林 區 域 內, 得 設 置 自 然 保 護 區, 並 依 其 資 源 特 性, 管 制 人 員 及 交 通 工 具 入 出 ; 其 設 置 與 廢 111

112 止 條 件 管 理 經 營 方 式 及 許 可 管 制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十 八 條 公 有 林 私 有 林 之 營 林 面 積 五 百 公 頃 以 上 者, 應 由 林 業 技 師 擔 任 技 術 職 務 造 林 業 及 伐 木 業 者, 均 應 置 林 業 技 師 或 林 業 技 術 人 員 第 十 九 條 經 營 林 業 者, 遇 有 合 作 經 營 之 必 要 時, 得 依 合 作 社 法 組 織 林 業 合 作 社, 並 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之 第 二 十 條 森 林 所 有 人 因 搬 運 森 林 設 備 產 物 等 有 使 用 他 人 土 地 之 必 要, 或 在 無 妨 礙 給 水 及 他 人 生 活 安 全 之 範 圍 內,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他 人 設 置 於 水 流 之 工 作 物 時, 應 先 與 其 所 有 人 或 土 地 他 項 權 利 人 協 商 ; 協 商 不 諧 或 無 從 協 商 時,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地 方 有 關 機 關 調 處 ; 調 處 不 成, 由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左 列 林 業 用 地, 得 指 定 森 林 所 有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限 期 完 成 造 林 及 必 要 之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 一 沖 蝕 溝 陡 峻 裸 露 地 崩 塌 地 滑 落 地 破 碎 帶 風 蝕 嚴 重 地 及 沙 丘 散 在 地 二 水 源 地 帶 水 庫 集 水 區 海 岸 地 帶 及 河 川 兩 岸 三 火 災 跡 地 水 災 沖 蝕 地 四 伐 木 跡 地 五 其 他 必 要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之 地 區 第 四 章 保 安 林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及 私 有 林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編 為 保 安 林 : 一 為 預 防 水 害 風 害 潮 害 鹽 害 煙 害 所 必 要 者 二 為 涵 養 水 源 保 護 水 庫 所 必 要 者 三 為 防 止 砂 土 崩 壞 及 飛 沙 墜 石 泮 冰 頹 雪 等 害 所 必 要 者 四 為 國 防 上 所 必 要 者 五 為 公 共 衛 生 所 必 要 者 六 為 航 行 目 標 所 必 要 者 七 為 漁 業 經 營 所 必 要 者 八 為 保 存 名 勝 古 蹟 風 景 所 必 要 者 九 為 自 然 保 育 所 必 要 者 山 陵 或 其 他 土 地 合 於 前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劃 為 保 安 林 地, 擴 大 保 安 林 經 營 保 安 林 之 管 理 經 營, 不 論 所 有 權 屬, 均 以 社 會 公 益 為 目 的 各 種 保 安 林, 應 分 別 依 其 特 性 合 理 經 營 撫 育 更 新, 並 以 擇 伐 為 主 保 安 林 經 營 準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112

113 第 二 十 五 條 保 安 林 無 繼 續 存 置 必 要 時, 得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解 除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前 項 保 安 林 解 除 之 審 核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保 安 林 之 編 入 或 解 除, 得 由 森 林 所 在 地 之 法 人 或 團 體 或 其 他 直 接 利 害 關 係 人,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層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但 森 林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者, 逕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定 第 二 十 七 條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前 條 申 請 或 依 職 權 為 保 安 林 之 編 入 或 解 除 時, 應 通 知 森 林 所 有 人 土 地 所 有 人 及 土 地 他 項 權 利 人, 並 公 告 之 自 前 項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公 告 之 日 止, 編 入 保 安 林 之 森 林,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核 准, 不 得 開 墾 林 地 或 砍 伐 竹 木 第 二 十 八 條 就 保 安 林 編 入 或 解 除, 有 直 接 利 害 關 係 者, 對 於 其 編 入 或 解 除 有 異 議 時, 得 自 前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意 見 書 第 二 十 九 條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保 安 林 編 入 或 解 除 之 各 種 關 係 文 件, 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其 依 前 條 規 定 有 異 議 時, 並 應 附 具 異 議 人 之 意 見 書 保 安 林 之 編 入 或 解 除,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應 由 中 央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並 通 知 森 林 所 有 人 第 三 十 條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同 意, 不 得 於 保 安 林 伐 採 傷 害 竹 木 開 墾 放 牧, 或 為 土 石 草 皮 樹 根 之 採 取 或 採 掘 除 前 項 外,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保 安 林 之 所 有 人,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使 用 收 益, 或 指 定 其 經 營 及 保 護 之 方 法 違 反 前 二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造 林 或 為 其 他 之 必 要 重 建 行 為 第 三 十 一 條 禁 止 砍 伐 竹 木 之 保 安 林, 其 土 地 所 有 人 或 竹 木 所 有 人, 以 所 受 之 直 接 損 害 為 限, 得 請 求 補 償 金 保 安 林 所 有 人,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指 定 而 造 林 者, 其 造 林 費 用 視 為 前 項 損 害 前 二 項 損 害, 由 中 央 政 府 補 償 之, 但 得 命 由 因 保 安 林 之 編 入 特 別 受 益 之 法 人 團 體 或 私 人 負 擔 其 全 部 或 一 部 第 五 章 森 林 保 護 第 三 十 二 條 森 林 之 保 護, 得 設 森 林 警 察 ; 其 未 設 森 林 警 察 者, 應 由 當 地 警 察 代 行 森 林 警 察 職 務 各 地 方 鄉 ( 鎮 市 ) 村 里 長, 有 協 助 保 護 森 林 之 責 第 三 十 三 條 森 林 外 緣 得 設 森 林 保 護 區, 由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層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三 十 四 條 森 林 區 域 及 森 林 保 護 區 內, 不 得 有 引 火 行 為 但 經 該 管 消 防 機 關 洽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並 應 先 通 知 鄰 接 之 森 林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經 前 項 許 可 引 火 行 為 時, 應 預 為 防 火 之 設 備 113

114 第 三 十 五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視 森 林 狀 況, 設 森 林 救 火 隊, 並 得 視 需 要, 編 組 森 林 義 勇 救 火 隊 第 三 十 六 條 鐵 道 通 過 森 林 區 域 及 森 林 保 護 區 者, 應 有 防 火 防 煙 設 備 ; 設 於 森 林 保 護 區 附 近 之 工 廠, 亦 同 電 線 穿 過 森 林 區 域 及 森 林 保 護 區 者, 應 有 防 止 走 電 設 備 第 三 十 七 條 森 林 發 生 生 物 為 害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森 林 所 有 人, 應 撲 滅 或 預 防 之 前 項 情 形, 森 林 所 有 人 於 必 要 時, 經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得 進 入 他 人 土 地, 為 森 林 生 物 為 害 之 撲 滅 或 預 防, 如 致 損 害, 應 賠 償 之 第 三 十 八 條 森 林 生 物 為 害 蔓 延 或 有 蔓 延 之 虞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森 林 所 有 人, 為 撲 滅 或 預 防 上 所 必 要 之 處 置 前 項 撲 滅 預 防 費 用, 以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土 地 面 積 或 地 價 為 準, 由 森 林 所 有 人 負 擔 之 但 費 用 負 擔 人 間 另 有 約 定 者, 依 其 約 定 第 三 十 八 之 一 條 森 林 之 保 護 管 理 災 害 防 救 保 林 設 施 防 火 宣 導 及 獎 勵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國 有 林 位 於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領 域 土 地 者, 有 關 造 林 護 林 等 業 務 之 執 行, 應 優 先 輔 導 當 地 之 原 住 民 族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法 人 團 體 或 個 人 辦 理, 其 輔 導 經 營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六 章 監 督 及 獎 勵 第 三 十 九 條 森 林 所 有 人, 應 檢 具 森 林 所 在 地 名 稱 面 積 竹 木 種 類 數 量 地 圖 及 計 畫,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森 林 登 記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十 條 森 林 如 有 荒 廢 濫 墾 濫 伐 情 事 時,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得 向 所 有 人 指 定 經 營 之 方 法 違 反 前 項 指 定 方 法 或 濫 伐 竹 木 者, 得 命 令 其 停 止 伐 採, 並 補 行 造 林 第 四 十 一 條 受 前 條 第 二 項 造 林 之 命 令, 而 怠 於 造 林 者,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得 代 執 行 之 前 項 造 林 所 需 費 用, 由 該 義 務 人 負 擔 第 四 十 二 條 公 有 私 有 荒 山 荒 地 編 入 林 業 用 地 者,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期 限, 命 所 有 人 造 林 逾 前 項 期 限 不 造 林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代 執 行 之 ; 其 造 林 所 需 費 用, 由 該 義 務 人 負 擔 第 四 十 三 條 森 林 區 域 內, 不 得 擅 自 堆 積 廢 棄 物 或 排 放 污 染 物 第 四 十 四 條 國 公 有 林 林 產 物 採 取 人 應 設 置 帳 簿, 記 載 其 林 產 物 種 類 數 量 出 處 及 銷 路 前 項 林 產 物 採 取 人, 應 選 定 用 於 林 產 物 之 記 號 或 印 章, 申 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案, 並 於 林 產 物 搬 出 前 使 用 之 114

115 第 一 項 林 產 物 採 取 人 不 得 使 用 經 他 人 申 報 有 案 之 相 同 或 類 似 記 號 或 印 章 第 四 十 五 條 凡 伐 採 林 產 物, 應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經 查 驗, 始 得 運 銷 ; 其 伐 採 之 許 可 條 件 申 請 程 序 伐 採 時 應 遵 行 事 項 及 伐 採 查 驗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在 林 產 物 搬 運 道 路 重 要 地 點, 設 林 產 物 檢 查 站, 檢 查 林 產 物 前 項 主 管 機 關 或 有 偵 查 犯 罪 職 權 之 公 務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檢 查 林 產 物 採 取 人 之 伐 採 許 可 證 帳 簿 及 器 具 材 料 第 四 十 六 條 林 業 用 地 及 林 產 物 有 關 之 稅 賦, 依 法 減 除 或 免 除 之 第 四 十 七 條 凡 經 營 林 業,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得 分 別 獎 勵 之.. 一 造 林 或 經 營 林 業 著 有 特 殊 成 績 者 二 經 營 特 種 林 業, 其 林 產 物 對 國 防 及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三 養 成 大 宗 林 木, 供 應 工 業 國 防 造 船 築 路 及 其 他 重 要 用 材 者 四 經 營 苗 圃, 培 養 大 宗 苗 木, 供 給 地 方 造 林 之 用 者 五 發 明 或 改 良 林 木 品 種 竹 木 材 用 途 及 工 藝 物 品 者 六 撲 滅 森 林 火 災 或 生 物 為 害 及 人 為 災 害, 顯 著 功 效 者 七 對 林 業 林 學 之 研 究 改 進, 有 明 顯 成 就 者 八 對 保 安 國 土 涵 養 水 源, 有 顯 著 貢 獻 者 前 項 獎 勵, 得 以 發 給 獎 勵 金 匾 額 獎 牌 及 獎 狀 方 式 為 之 ; 其 發 給 條 件 程 序 及 撤 銷 獎 勵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十 八 條 為 獎 勵 私 人 原 住 民 族 或 團 體 造 林, 主 管 機 關 免 費 供 應 種 苗 發 給 獎 勵 金 長 期 低 利 貸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予 以 輔 導 獎 勵, 其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四 十 八 之 一 條 為 獎 勵 私 人 或 團 體 長 期 造 林, 政 府 應 設 置 造 林 基 金 ; 其 基 金 來 源 如 下.. 一 由 水 權 費 提 撥 二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者 繳 交 之 回 饋 金 三 違 反 本 法 之 罰 鍰 四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工 程 費 之 提 撥 五 政 府 循 預 算 程 序 之 撥 款 六 捐 贈 七 其 他 收 入 前 項 第 一 款 水 權 費 及 第 四 款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工 程 費 之 提 撥 比 例, 由 中 央 水 利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第 二 款 回 饋 金 應 於 115

116 第 四 十 九 條 核 發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許 可 時 通 知 繳 交, 其 繳 交 義 務 人 計 算 方 式 繳 交 時 間 期 限 與 程 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國 有 荒 山 荒 地, 編 為 林 業 用 地 者, 除 保 留 供 國 有 林 經 營 外,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區 域 放 租 本 國 人 造 林 第 七 章 罰 則 第 五 十 條 竊 取 森 林 主 副 產 物, 收 受 搬 運 寄 藏 收 買 贓 物 或 為 牙 保 者, 依 刑 法 規 定 處 斷 第 五 十 一 條 於 他 人 森 林 或 林 地 內, 擅 自 墾 殖 或 占 用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前 項 情 形 致 釀 成 災 害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 因 而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五 年 以 上 十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八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一 項 之 罪 於 保 安 林 犯 之 者, 得 加 重 其 刑 至 二 分 之 一 因 過 失 犯 第 一 項 之 罪 致 釀 成 災 害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一 項 未 遂 犯 罰 之 犯 本 條 之 罪 者, 其 墾 殖 物 工 作 物 施 工 材 料 及 所 使 用 之 機 具 沒 收 之 第 五 十 二 條 竊 取 森 林 主 副 產 物 而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併 科 贓 額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罰 金 : 一 於 保 安 林 犯 之 者 二 依 機 關 之 委 託 或 其 他 契 約, 有 保 護 森 林 義 務 之 人 犯 之 者 三 於 行 使 林 產 採 取 權 時 犯 之 者 四 結 夥 二 人 以 上 或 僱 使 他 人 犯 之 者 五 以 贓 物 為 原 料, 製 造 木 炭 松 節 油 其 他 物 品 或 培 植 菇 類 者 六 為 搬 運 贓 物, 使 用 牲 口 船 舶 車 輛, 或 有 搬 運 造 材 之 設 備 者 七 掘 採 毀 壞 燒 燬 或 隱 蔽 根 株, 以 圖 罪 跡 之 湮 滅 者 八 以 贓 物 燃 料, 使 用 於 礦 物 之 採 取, 精 製 石 灰 磚 瓦 或 其 他 物 品 之 製 造 者 前 項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製 物 品, 以 贓 物 論, 沒 收 之 第 五 十 三 條 放 火 燒 燬 他 人 之 森 林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放 火 燒 燬 自 己 之 森 林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因 而 燒 燬 他 人 之 森 林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16

117 失 火 燒 燬 他 人 之 森 林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失 火 燒 燬 自 己 之 森 林, 因 而 燒 燬 他 人 之 森 林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台 幣 十 八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一 項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五 十 四 條 毀 棄 損 壞 保 安 林,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新 台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五 十 五 條 於 他 人 森 林 或 林 地 內, 擅 自 墾 殖 或 占 用 者, 對 於 他 人 所 受 之 損 害,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五 十 六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六 條 及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台 幣 十 二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五 十 六 之 一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一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十 條 及 第 四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者 二 森 林 所 有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未 依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 指 定 限 期 完 成 造 林 及 必 要 之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者 三 森 林 所 有 人 未 依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為 撲 滅 或 預 防 上 所 必 要 之 處 置 者 四 林 產 物 採 取 人 於 林 產 物 採 取 期 間, 拒 絕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派 員 監 督 指 導 者 五 移 轉 毀 壞 或 污 損 他 人 為 森 林 而 設 立 之 標 幟 者 第 五 十 六 之 二 條 在 森 林 遊 樂 區 自 然 保 護 區 內,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有 左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設 置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二 採 集 標 本 三 焚 毀 草 木 四 填 塞 改 道 或 擴 展 水 道 或 水 面 五 經 營 客 貨 運 六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影 響 森 林 環 境 者 第 五 十 六 之 三 條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元 以 上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未 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登 記, 經 通 知 仍 不 辦 理 者 二 在 森 林 遊 樂 區 或 自 然 保 護 區 內,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 ( 一 ) 採 折 花 木, 或 於 樹 木 岩 石 標 示 解 說 牌 或 其 他 土 地 定 著 物 加 刻 文 字 或 圖 形 ( 二 ) 經 營 流 動 攤 販 ( 三 ) 隨 地 吐 痰 拋 棄 瓜 果 紙 屑 或 其 他 廢 棄 物 ( 四 ) 污 染 地 面 牆 壁 樑 柱 水 體 空 氣 或 製 造 噪 音 117

118 三 在 自 然 保 護 區 內 騷 擾 或 毀 損 野 生 動 物 巢 穴 四 擅 自 進 入 自 然 保 護 區 內 原 住 民 族 基 於 生 活 慣 俗 需 要 之 行 為, 不 受 前 條 及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五 十 八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二 森 林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森 林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森 林 所 有 權 及 所 有 權 以 外 之 森 林 權 利, 除 依 法 登 記 為 公 有 或 私 有 者 外, 概 屬 國 有 第 三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林 地, 範 圍 如 下 : 一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編 定 為 林 業 用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適 用 林 業 用 地 管 制 之 土 地 二 非 都 市 土 地 範 圍 內 未 劃 定 使 用 分 區 及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風 景 區 農 業 區 內, 經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林 地 之 土 地 三 依 本 法 編 入 為 保 安 林 之 土 地 四 依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設 置 為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土 地 五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劃 定 為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林 地 之 土 地 第 四 條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及 私 有 林 之 定 義 如 下 : 一 國 有 林, 指 屬 於 國 家 所 有 及 國 家 領 域 內 無 主 之 森 林 二 公 有 林, 指 依 法 登 記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或 公 法 人 所 有 之 森 林 三 私 有 林, 指 依 法 登 記 為 自 然 人 或 私 法 人 所 有 之 森 林 第 五 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荒 山 荒 地, 指 國 有 公 有 私 有 荒 廢 而 不 宜 農 作 物 生 產 之 山 岳 丘 陵 海 岸 沙 灘 及 其 他 原 野 第 六 條 公 有 林 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收 歸 國 有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收 歸 前 三 個 月 通 知 該 管 公 有 林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接 收 程 序 完 成 前, 該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仍 負 保 護 之 責 該 管 公 有 林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對 於 前 項 通 知 有 異 議 時, 應 於 收 受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敘 明 理 由,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辦 第 七 條 公 有 林 或 私 有 林 收 歸 國 有 之 殘 餘 部 分, 其 面 積 過 小 或 形 勢 不 整, 致 不 能 為 相 當 之 使 用 時, 森 林 所 有 人, 得 請 求 一 併 收 歸 國 有 第 八 條 依 本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國 有 林 地 或 公 有 林 地 118

119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四 條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經 由 林 地 之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在 國 有 林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在 公 有 林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 一 申 請 者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二 需 用 林 地 之 所 在 地 使 用 面 積 及 比 例 尺 五 千 分 之 一 實 測 位 置 圖 ( 含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及 用 地 明 細 表 ) 三 需 用 林 地 之 現 況 說 明 四 興 辦 事 業 性 質 及 需 用 林 地 之 理 由 五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使 用 計 畫 前 項 申 請 案 件,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或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定 應 提 出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者,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出 租 讓 與 或 撥 用 程 序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申 請 於 森 林 內 施 作 相 關 工 程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 一 申 請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二 工 程 或 開 挖 需 用 林 地 位 置 圖 面 積 及 各 項 用 地 明 細 三 工 程 或 開 挖 用 地 所 在 地 及 施 工 圖 說 四 屬 公 私 有 林 者, 應 檢 附 公 私 有 林 所 有 人 之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為 限 制 或 禁 止 處 分 時, 應 公 告 之, 並 通 知 森 林 所 有 人 土 地 所 有 人 及 土 地 他 項 權 利 人 國 有 林 劃 分 林 區,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該 管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勘 查 後,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視 當 地 狀 況, 就 下 列 因 素 綜 合 評 估 劃 分 之 : 一 行 政 區 域 二 生 態 群 落 三 山 脈 水 系 四 事 業 區 或 林 班 界 國 有 林 林 區 得 劃 分 事 業 區, 由 各 該 林 區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定 期 檢 訂, 調 查 森 林 面 積 林 況 地 況 交 通 情 況 及 自 然 資 源, 擬 訂 經 營 計 畫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供 學 術 研 究 之 實 驗 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受 委 託 管 理 經 營 公 有 林 之 法 人, 應 具 有 管 理 經 營 森 林 能 力, 並 以 公 益 為 目 的 森 林 所 有 人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因 搬 運 森 林 設 備 產 物 等 使 用 他 人 土 地 之 必 要,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地 方 有 關 機 關 調 處 時,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使 用 計 畫 二 使 用 土 地 位 置 圖 119

120 三 使 用 面 積 四 使 用 期 限 五 土 地 所 有 人 或 他 項 權 利 人 之 姓 名 住 址 第 十 五 條 森 林 所 有 人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在 無 妨 礙 給 水 及 他 人 生 活 安 全 之 範 圍 內,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他 人 設 置 於 水 流 之 工 作 物,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地 方 有 關 機 關 調 處 時,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工 作 物 之 計 畫 二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工 作 物 之 種 類 及 所 在 位 置 等 三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工 作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他 項 權 利 人 之 姓 名 住 址 四 使 用 變 更 或 除 去 工 作 物 之 日 期 及 期 限 五 協 商 經 過 情 形 第 十 六 條 國 有 林 或 公 有 林 之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對 於 所 轄 之 國 有 林 或 公 有 林, 認 有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編 為 保 安 林 之 必 要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附 實 測 圖,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函 知 該 管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第 十 七 條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申 請 保 安 林 編 入 或 解 除,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位 置 圖,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申 請 編 入 或 解 除 保 安 林 之 名 稱 位 置 及 其 面 積 二 編 入 或 解 除 之 理 由 三 申 請 人 姓 名 住 址, 係 法 人 或 團 體 者, 其 名 稱 地 址 及 其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之 姓 名 第 十 八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補 償 金, 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調 查 審 核 前 項 補 償 金 額, 以 竹 木 山 價 或 造 林 費 用 價 計 算, 由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補 償 之 第 十 九 條 森 林 發 生 生 物 為 害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森 林 所 有 人, 除 自 行 撲 滅 或 預 防 外, 得 請 求 當 地 國 有 林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予 以 指 導 及 協 助 第 二 十 條 依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請 求 減 稅 或 免 稅 者, 應 依 各 該 稅 法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主 管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三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森 林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森 林 遊 樂 區, 係 指 在 森 林 區 域 內, 為 提 供 遊 客 休 閒 及 育 樂 活 動,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而 設 置 之 遊 樂 區 所 稱 遊 樂 設 施, 係 指 在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為 提 供 遊 客 育 樂 活 動 食 宿 及 服 務 而 設 置 之 設 施 第 三 條 森 林 區 域 內 有 左 列 情 之 一 者, 得 選 定 為 森 林 遊 樂 區 : 120

121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一 特 殊 之 森 林 地 理 地 質 野 生 物 氣 象 等 景 觀 二 富 教 育 意 義 之 重 要 學 術 歷 史 生 態 價 值 之 森 林 環 境 前 項 森 林 遊 樂 區, 以 面 積 不 少 於 二 十 五 公 頃,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者 為 限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設 置 地 點 及 範 圍, 由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或 私 有 林 所 有 人, 擬 具 綱 要 規 劃 書, 載 明 左 列 事 項,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之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 一 使 用 土 地 面 積 及 位 置 圖 二 土 地 權 屬 證 明 或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三 遊 樂 資 源 及 都 市 計 畫 或 區 域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現 況 說 明 四 規 劃 目 標 及 依 第 六 條 劃 分 土 地 使 用 區 之 計 畫 說 明 五 重 要 設 施 說 明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設 置 地 點 及 範 圍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由 國 有 林 公 有 林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或 私 有 林 所 有 人 規 劃, 並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相 關 規 定 審 查 通 過 後 一 年 內, 擬 訂 森 林 遊 樂 區 計 畫,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設 置 地 點 及 範 圍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擬 訂 計 畫 或 未 依 核 定 計 畫 實 施,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限 期 改 正, 屆 期 不 改 正 者, 廢 止 其 核 定, 並 公 告 之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之 森 林, 視 其 資 源 特 性, 得 劃 分 為 左 列 各 種 使 用 區 管 理 經 營 之 其 編 為 保 安 林 者, 並 依 本 法 有 關 保 安 林 之 規 定 管 理 經 營 一 營 林 區 二 遊 樂 設 施 區 三 景 觀 保 護 區 四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營 林 區 以 營 林 為 主, 其 營 林 作 業, 應 顧 及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及 水 土 保 持 之 維 護, 採 皆 伐 方 式 時, 每 年 度 伐 木 總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遊 樂 區 面 積 三 十 分 之 一, 各 伐 採 區 應 儘 量 分 離, 實 施 屏 遮 法, 並 於 砍 伐 之 次 年 度 內 完 成 更 新 作 業 ; 採 擇 伐 方 式 時, 其 擇 伐 率 不 得 超 過 現 有 蓄 積 量 百 分 之 三 十 營 林 區 除 步 道 涼 亭 衛 生 營 林 及 資 源 保 育 維 護 所 必 要 之 設 施 外, 不 得 興 建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遊 樂 設 施 區 應 就 必 要 之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並 顧 及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與 水 土 保 持 之 維 護 及 安 全 措 施, 其 總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遊 樂 區 面 積 百 分 之 十 遊 樂 設 施 區 內 建 築 物 之 造 形 色 彩, 應 儘 量 配 合 周 圍 環 境, 其 建 築 材 料 以 採 用 竹 木 或 石 材 為 原 則 景 觀 保 護 區 應 以 維 護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為 目 的, 除 步 道 涼 亭 衛 生 及 安 全 所 必 要 之 設 施 外, 不 得 興 建 其 他 設 施 121

122 景 觀 保 護 區 內 如 需 為 營 林 作 業 時, 應 以 擇 伐 方 式 為 之, 其 擇 伐 率 不 得 超 過 現 有 蓄 積 量 百 分 之 十, 如 為 竹 林, 其 擇 伐 株 數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景 觀 保 護 區 實 施 林 相 改 良 時, 得 選 定 適 地 樹 種 栽 植 之 第 十 條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應 保 存 森 林 生 態 系 之 完 整 及 珍 貴 稀 有 動 植 物 之 繁 衍, 禁 止 有 改 變 或 破 壞 其 原 有 自 然 狀 態 之 行 為 第 十 一 條 國 有 林 或 公 有 林 森 林 遊 樂 區, 除 由 國 有 林 公 有 森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外, 得 就 森 林 遊 樂 區 全 部 或 指 定 遊 樂 設 施 區 範 圍 或 遊 樂 設 施 項 目, 報 經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交 由 省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並 得 公 告 招 標 由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但 其 位 於 已 放 租 之 林 地 內 者, 得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由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與 林 地 原 承 租 人 協 商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負 責 人 或 經 理 人, 應 具 備 其 所 經 營 業 務 之 專 門 學 識 及 能 力 第 十 三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禁 止 左 列 行 為 : 一 採 折 花 木, 或 於 樹 木 岩 石 標 示 解 說 牌 或 其 他 土 地 定?N 物 加 刻 文 字 或 圖 形 二 經 營 流 動 攤 販 三 隨 地 吐 痰 便 溺 拋 棄 瓜 果 紙 屑 或 其 他 廢 棄 物 四 污 染 地 面 牆 壁 樑 柱 水 體 空 氣 或 製 造 噪 音 五 其 他 依 法 禁 止 或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禁 止 之 行 為 第 十 四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非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不 得 有 左 列 行 為 : 一 探 採 礦 石 或 土 石 二 建 造 或 拆 除 建 築 物 道 路 或 橋 樑 三 填 塞 改 良 或 擴 展 水 道 或 水 面 四 興 建 纜 車 等 機 械 化 運 輸 設 備 五 設 置 廣 告 招 牌 或 其 他 類 似 物 六 採 集 標 本 七 焚 燬 草 木 或 引 火 整 地 八 狩 獵 野 生 動 物 或 捕 捉 魚 類 九 開 發 水 利 水 庫 或 電 力 設 施 十 其 他 須 經 許 可 之 行 為 前 項 規 定 另 有 法 定 主 管 機 關 者, 應 先 向 該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第 十 五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之 環 境 應 予 美 化, 維 護 整 潔 ; 對 於 廢 水 及 廢 棄 物,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處 理 設 施, 並 得 酌 收 環 境 美 化 及 清 潔 維 護 費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者 擬 定, 報 請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其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調 整 時 亦 同 122

123 第 十 六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管 理 經 營 機 關, 應 按 核 定 之 計 畫, 投 資 興 建 遊 樂 設 施 於 森 林 遊 樂 區 開 業 前, 應 填 具 左 列 文 件,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勘 驗 合 格, 始 得 依 法 申 請 營 業 登 記 : 一 申 請 書 二 遊 樂 設 施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第 十 七 條 前 條 申 請 人, 應 自 完 成 營 業 登 記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營 業, 並 自 開 始 營 業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將 名 稱 開 業 日 期 負 責 人 或 經 理 人 之 學 經 歷,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十 八 條 森 林 遊 樂 區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轉 讓 ;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並 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一 停 業 歇 業 或 復 業 二 名 稱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或 有 關 公 共 安 全 職 員 之 變 更 第 十 九 條 遊 樂 設 施 得 收 取 使 用 費, 其 費 額 由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者 擬 訂, 報 請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前 項 收 費 價 格 應 公 告 並 懸 示 於 明 顯 處 所 第 二 十 條 中 央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轄 區 內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各 項 設 施 及 經 營 項 目, 應 會 同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查 其 有 違 反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者, 應 責 令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不 改 善 者, 依 其 相 關 法 令 處 置, 並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其 核 定 但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之 虞 者,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停 止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處 罰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開 發 及 管 理 經 營 森 林 遊 樂 區 或 遊 樂 設 施 著 有 績 效 者, 得 予 獎 勵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核 准 經 營 之 森 林 遊 樂 區, 應 自 本 辦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十 八 個 月 內, 補 具 森 林 遊 樂 區 計 畫 書,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之 原 有 設 施, 得 為 原 來 之 使 用, 其 有 礙 管 理 經 營 者 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期 限 督 導 改 善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四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簡 介 為 提 供 遊 客 在 森 林 區 域 內 休 閒 及 育 樂 活 動 之 場 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78 年 1 月 21 日 令 訂 定 發 布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該 辦 法 自 施 行 以 來, 其 間 除 於 民 國 89 年 12 月 6 日 配 合 臺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調 整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外, 並 未 針 對 條 文 進 行 大 幅 之 修 正 由 於 社 經 環 境 之 變 更, 及 政 府 其 他 機 關 相 關 法 律 陸 續 公 布 施 行, 與 旅 遊 安 全 維 護 受 到 重 視, 爰 參 酌 實 務 運 作 之 情 形 及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與 有 關 之 規 定, 檢 討 森 林 123

124 遊 樂 區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現 行 條 文 內 容 予 以 修 訂, 經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以 農 授 林 務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本 次 修 正 十 六 條, 新 增 三 條, 刪 除 八 條,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之 目 的, 除 為 提 供 遊 客 休 閒 及 育 樂 活 動 外, 尚 包 括 景 觀 之 保 護 森 林 生 態 之 保 育 及 提 供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教 育 及 自 然 體 驗 等, 爰 予 增 列 二 森 林 遊 樂 區 著 重 自 然 原 始 與 深 度 體 驗, 為 保 護 當 地 環 境, 並 維 持 生 態 平 衡, 爰 將 設 置 之 最 少 面 積, 提 高 二 倍 為 五 十 公 頃 三 增 列 森 林 遊 樂 區 設 置 之 綱 要 規 劃 書 送 審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地 點 範 圍 之 程 序 四 增 列 森 林 遊 樂 區 計 畫 送 審 核 定 實 施 之 程 序 及 定 期 檢 討 之 規 定 五 增 訂 森 林 遊 樂 區 屬 國 有 林 者, 其 綱 要 規 劃 書 及 計 畫 書 核 定 實 施 之 程 序 六 增 列 已 無 設 置 必 要 之 森 林 遊 樂 區, 公 告 廢 止 地 點 及 範 圍 之 程 序 七 森 林 遊 樂 區 除 提 供 遊 客 休 閒 及 育 樂 活 動 外, 尚 提 供 遊 客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教 育 自 然 體 驗 等, 爰 將 遊 樂 設 施 區 修 正 為 育 樂 設 施 區 八 修 正 營 林 區 每 一 更 新 區 之 皆 伐 面 積, 並 規 定 營 林 區 景 觀 保 護 區 因 病 蟲 危 害 需 要 為 更 新 作 業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九 明 定 森 林 生 態 保 育 區 經 營 管 理 主 管 者 之 權 責 及 增 列 禁 止 一 般 遊 客 進 入 之 規 定 十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增 訂 森 林 遊 樂 區 管 理 經 營 者 應 負 標 示 安 全 通 知 義 務 之 規 定 124

125 第 四 篇 生 態 旅 遊 第 一 節 生 態 旅 遊 概 念 一 何 謂 生 態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單 純 就 字 面 意 義 可 解 釋 為 一 種 觀 察 動 植 物 生 態 自 然 環 境 的 旅 遊 方 式, 也 可 詮 釋 為 具 有 生 態 觀 念 增 進 生 態 保 育 的 遊 憩 行 為 然 而, 這 個 名 詞 涵 蓋 了 廣 泛 且 模 糊 的 概 念, 容 易 導 致 大 眾 的 誤 解, 甚 至 刻 意 被 扭 曲 於 是 乎, 在 國 際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The Ecotourism Society) 的 大 力 推 動 下, 明 確 地 將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為 : 有 目 的 的 到 自 然 區 域 (natural areas) 旅 遊 以 瞭 解 其 環 境 的 文 化 及 本 土 歷 史 ; 小 心 的 不 去 改 變 生 態 系 統 的 完 整 性 ; 產 生 經 濟 上 的 機 會, 以 保 護 本 土 資 源 並 有 利 於 地 區 人 民 生 態 旅 遊 相 對 於 大 眾 旅 遊 是 一 種 以 自 然 為 取 向 的 旅 遊 概 念, 並 被 認 為 一 種 兼 具 自 然 保 育 與 遊 憩 發 展 的 活 動, 亦 即 以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原 則 下 之 旅 遊 模 式 經 常 被 運 用 的 相 似 名 詞, 如 綠 色 旅 遊 (green tourism) 替 代 旅 遊 (altenative tourism) 永 續 旅 遊 (sustainable tourism) 責 任 旅 遊 (responsible tourism) 等 此 外,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s (IUCN) Commission on National Parks and Protected Areas (CNPPA) 則 定 義 生 態 旅 遊 為 : 有 關 環 境 方 面 的 有 責 任 旅 遊 及 拜 訪 相 對 未 受 干 擾 的 自 然 區 域, 為 了 享 受 及 欣 賞 自 然 ( 且 許 多 伴 隨 著 文 化 特 色, 無 論 過 去 或 現 在 ) 而 可 以 提 升 其 保 護 ; 有 著 低 參 訪 衝 擊 ; 改 善 當 地 人 口 的 社 會 經 濟 困 境 由 此 看 來,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負 責 任 的 旅 遊, 顧 及 環 境 保 育, 並 維 護 地 方 住 民 的 福 利 自 此, 逐 漸 改 變 世 人 對 旅 遊 型 態 的 樣 貌 Fennell and Eagles (1990) 和 Honey (1999) 等 人 綜 合 多 位 學 者 見 解, 提 出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及 指 標, 如 圖 4-1 生 態 保 育 貢 獻 生 態 保 育 貢 獻 低 度 衝 擊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生 態 旅 遊 環 境 責 任 倫 理 自 然 導 向 永 續 性 與 管 理 當 地 文 化 尊 重 圖 4-1 生 態 旅 遊 之 定 義 與 概 念 (Fennell & Eagles, 1990; Honey, 1999) 125

126 而 我 國 行 政 院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在 綜 合 了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意 見 後, 於 2003 年 底 提 出 的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中 進 一 步 定 義 生 態 旅 遊 為 : 一 種 在 自 然 地 區 所 進 行 的 旅 遊 形 式, 強 調 生 態 保 育 的 觀 念, 並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目 標 以 兼 顧 國 家 公 園 的 保 育 與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教 育 遊 客 秉 持 著 尊 重 自 然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態 度, 並 且 提 供 遊 客 直 接 參 與 環 境 保 育 行 動 的 機 會, 在 積 極 貢 獻 的 過 程 中, 得 以 從 大 自 然 獲 得 喜 悅 知 識 與 啟 發 為 了 讓 大 眾 更 清 楚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中 提 出 了 生 態 旅 遊 辨 別 的 八 項 原 則, 只 要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即 不 算 是 生 態 旅 遊 ( 一 ) 必 須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營 宿 與 休 閒 活 動 方 式 ( 二 ) 必 須 限 制 到 此 區 域 之 遊 客 量 ( 不 論 是 團 體 大 小 或 參 觀 團 體 數 目 ) ( 三 ) 必 須 支 持 當 地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保 育 工 作 ( 四 ) 必 須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之 服 務 與 載 具 ( 五 ) 必 須 提 供 遊 客 以 自 然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 ( 六 ) 必 須 聘 用 瞭 解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之 解 說 員 ( 七 ) 必 須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被 干 擾 環 境 不 被 破 壞 ( 八 ) 必 須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隱 私 綜 合 上 述 定 義,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立 基 於 當 地 自 然 歷 史, 以 及 傳 統 文 化 的 旅 遊 型 式 生 態 旅 遊 者 欣 賞 並 參 與 低 度 開 發 地 區 的 活 動, 以 提 升 自 身 對 環 境 的 敏 感 度, 旅 遊 者 不 再 只 是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角 色, 旅 遊 者 更 直 接 的 融 入 當 地 的 野 生 動 物 及 自 然 環 境 間, 透 過 勞 力 或 經 濟 方 式, 對 當 地 保 育 和 住 民 做 出 貢 獻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不 僅 可 應 用 於 保 護 區 的 規 劃 與 維 護, 任 何 以 自 然 資 源 為 立 基 的 遊 憩 方 式 都 應 注 入 生 態 旅 遊 的 觀 念, 以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後,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時 仍 需 整 合 六 個 發 展 面 向, 才 能 體 現 生 態 旅 遊 的 精 神 ( 一 ) 基 於 自 然 以 自 然 區 域 的 資 源 為 核 心, 將 當 地 具 有 生 態 教 育 價 值 的 生 物 自 然 及 人 文 風 貌 等 特 色, 透 過 良 好 的 遊 程 規 劃 與 服 務, 使 遊 客 得 以 深 入 體 驗 因 此 自 然 區 域 之 獨 特 資 源, 為 規 劃 及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之 必 要 條 件 ( 二 )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以 體 驗 瞭 解 欣 賞 與 享 受 大 自 然 為 重 點, 經 由 營 造 遊 客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過 程, 並 透 過 對 旅 遊 地 區 之 自 然 及 文 化 資 產 提 供 深 入 且 專 業 的 解 說, 藉 由 行 前 及 途 中 適 時 給 予 正 確 資 訊, 透 過 解 說 員 的 引 導 與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的 融 入, 提 供 遊 客 不 同 層 次 與 程 度 的 知 識 識 覺 鑑 賞 及 大 自 然 體 驗 126

127 ( 三 ) 永 續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的 發 展 及 經 營 方 法, 以 實 踐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保 存 保 護 當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資 源 及 其 棲 地 為 發 展 原 則, 不 但 必 須 將 人 為 的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並 能 透 過 旅 遊 活 動 的 收 益, 加 強 旅 遊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與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育, 因 此 永 續 發 展 才 是 生 態 旅 遊 的 最 終 目 標 ( 四 ) 環 境 意 識 結 合 了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使 命 感 與 對 社 會 道 德 的 責 任 感, 並 積 極 發 揚 此 種 理 念 的 認 同 擴 及 遊 客 期 望 藉 由 解 說 服 務 與 環 境 教 育, 啟 發 遊 客 對 地 方 傳 統 文 化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尊 重, 鼓 勵 遊 客 與 當 地 居 民 建 立 環 境 倫 理, 提 升 環 境 保 護 的 意 識 ( 五 ) 利 益 回 饋 生 態 旅 遊 的 策 略 是 將 旅 遊 所 得 的 收 益 轉 化 成 為 當 地 社 區 的 保 育 基 金, 操 作 方 式 包 括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的 參 與, 及 透 過 不 同 機 制 協 助 社 區 籌 措 環 境 保 護 研 究 及 教 育 基 金, 以 對 當 地 生 態 與 人 文 資 源 之 保 育 提 供 直 接 的 經 濟 助 益, 並 使 社 區 能 獲 得 來 自 生 態 保 育 及 旅 遊 發 展 的 實 質 效 益 ( 六 ) 國 家 和 區 域 政 府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國 家 和 區 域 政 府 均 有 責 任 維 持 地 方 居 民 的 生 活, 可 經 由 補 助 金 錢 立 法 和 實 質 改 善 計 畫 著 手, 來 管 理 土 地 和 提 昇 當 地 民 眾 的 生 活 水 準 由 上 述 可 知,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負 責 任 的 旅 遊, 強 調 人 與 環 境 間 的 倫 理 相 處 關 係, 透 過 解 說 教 育 引 導 遊 客 主 動 學 習 體 驗 生 態 之 美 瞭 解 生 態 的 重 要 性, 並 以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與 回 饋 行 為, 保 護 生 態 與 文 化 資 源, 以 達 到 兼 顧 旅 遊 保 育 與 地 方 發 展 共 創 三 方 共 贏 的 局 面 二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的 理 由 自 從 週 休 二 日 上 路 後, 休 閒 旅 遊 成 為 國 人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每 到 假 日, 旅 遊 景 點 往 往 擠 滿 了 人 潮, 熱 烈 的 旅 遊 風 氣 為 觀 光 業 帶 來 蓬 勃 的 生 機, 同 時 也 會 大 自 然 帶 來 沉 重 的 負 荷 以 美 食 購 物 五 星 級 住 宿 為 號 召, 最 常 參 加 大 眾 旅 遊 或 拍 張 照 片 就 走 人, 所 謂 的 旅 遊 只 是 換 一 個 地 方 吃 喝 玩 樂 一 場 罷 了 這 種 玩 法 二 次 之 後 就 無 趣 了, 因 為 對 於 當 地 社 區 風 俗 自 然 景 觀 一 無 所 悉 毫 不 關 心, 且 因 反 覆 的 糟 蹋 而 造 成 傷 害 是 故, 越 來 越 多 人 願 意 花 較 多 時 間 規 劃 旅 程, 進 行 各 類 知 性 感 性 的 深 度 體 驗 之 旅, 以 期 真 正 全 家 同 樂 在 另 種 精 神 收 穫 與 天 地 中 釋 放 壓 力 坊 間 許 多 觀 光 業 者 藉 此 打 著 生 態 旅 遊 的 旗 幟, 帶 領 遊 客 進 行 各 式 的 觀 光 活 動, 但 是 業 者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的 限 制 缺 乏 認 知, 導 致 許 多 旅 遊 地 點 受 到 超 限 的 開 發, 127

128 例 如 大 批 遊 客 趨 之 若 鶩 的 前 往 賞 鯨 豚 螢 火 蟲 蝴 蝶, 或 是 浮 潛 觀 賞 珊 瑚 礁 及 熱 帶 魚, 甚 至 有 非 法 或 是 不 當 使 用 越 野 機 車 休 旅 車 闖 入 自 然 保 留 區 的 情 形 發 生 如 此 毫 無 節 制 的 旅 遊 活 動,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及 旅 遊 地 點 的 社 會 產 生 大 大 小 小 的 不 良 衝 擊 與 壓 力, 嚴 重 者 可 能 導 致 生 態 景 觀 消 失 文 化 傳 統 變 質 或 瓦 解 然 而, 台 灣 面 積 雖 然 是 個 僅 有 3.6 萬 平 方 公 里 的 蕞 爾 小 島, 但 是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豐 富, 有 超 過 15 萬 種 的 物 種, 涵 括 範 圍 從 熱 帶 溫 帶 寒 帶 的 動 植 物, 儼 然 是 北 半 球 生 態 系 的 縮 影, 生 物 的 棲 息 環 境 幾 乎 就 比 鄰 我 們 身 邊, 加 上 原 住 民 漢 族 與 客 藉 移 民 等 交 錯 發 展 出 來 的 多 樣 性 文 化, 都 足 以 造 就 台 灣 成 為 世 界 上 最 好 的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之 一 透 過 了 解 人 文 風 情 自 然 山 川 等 充 實 的 生 態 旅 遊, 讓 你 我 在 擁 有 愉 悅 旅 遊 的 同 時, 也 對 周 遭 環 境 和 居 民 保 有 尊 重 與 關 懷, 是 台 灣 生 態 環 境 永 久 保 存 的 重 要 方 法 而 目 前 台 灣 現 已 有 諸 多 團 體 在 推 廣 各 種 不 同 的 生 態 旅 遊, 當 前 積 極 要 進 行 的 是 全 盤 整 合, 使 生 態 旅 遊 有 一 套 完 備 的 經 營 管 理 機 制, 讓 台 灣 經 驗 與 國 際 接 軌, 而 走 向 國 際 市 場, 讓 世 人 知 道 台 灣 不 只 是 工 商 發 達, 而 且 是 一 個 值 得 前 來 旅 遊 觀 光 的 美 麗 之 島 三 生 態 旅 遊 的 角 色 定 位 相 較 於 選 擇 都 市 或 是 遊 樂 園 的 大 眾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則 是 偏 向 於 小 團 體 的 旅 遊 方 式, 即 使 是 小 團 體 的 旅 遊, 也 不 全 然 是 個 不 與 其 他 遊 客 產 生 互 動, 而 到 偏 遠 人 煙 罕 至 的 地 區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抑 或 是 前 往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的 地 方 才 是 生 態 旅 遊 最 佳 的 地 區 舉 例 來 說,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每 年 到 訪 人 次 高 達 四 百 萬 人,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每 年 到 訪 的 遊 客 更 高 達 上 千 萬 人 次, 而 森 林 遊 樂 區 每 到 假 日 旅 遊 人 數 高 達 3 4 千 人, 非 假 日 時 則 門 可 羅 雀, 是 否 將 被 排 除 於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此 外, 為 了 愛 好 賞 鳥 而 前 往 森 林 遊 樂 區, 卻 受 到 其 他 遊 客 的 干 擾, 難 以 盡 情 的 賞 鳥, 是 否 就 不 列 入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為 了 便 利 遊 客 到 達 遊 憩 地 區, 所 興 築 舒 適 便 捷 的 道 路, 造 成 旅 遊 地 區 觀 光 客 大 增, 遊 憩 品 質 下 降, 進 而 影 響 當 地 居 民 甚 至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生 活 環 境, 是 否 也 需 排 除 在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之 外? 諸 如 此 類 的 案 例, 尚 有 爭 議 存 在,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的 角 色 定 位 就 隨 著 政 府 部 門 非 政 府 組 織 旅 遊 業 者 當 地 居 民 遊 客 間 的 認 知 不 同, 而 呈 現 不 同 的 定 義 1993 年 美 國 文 化 學 者 Miller and Kaae 提 出 連 續 體 (continuum) 的 概 念 ( 如 圖 4-2), 將 生 態 旅 遊 分 為 簡 易 型 及 深 入 型, 建 立 在 一 個 以 旅 遊 責 任 為 基 礎 的 連 續 體 上, 一 端 為 簡 易 型 又 稱 消 極 的 生 態 旅 遊 ( 同 意 任 何 型 態 強 度 的 活 動 發 生 ), 以 滿 足 一 般 大 眾 需 求, 期 望 在 滿 足 遊 客 自 然 體 驗 之 餘, 也 能 減 少 環 境 衝 擊 ; 深 入 型 是 積 極 性 之 旅 遊 ( 不 允 許 任 何 衝 擊 產 生 ), 注 重 環 境 倫 理, 期 望 維 護 環 境 之 健 康 狀 態, 深 入 型 是 負 責 任 之 旅 遊 方 式 但 也 往 往 伴 隨 專 業 取 向, 通 常 以 特 定 人 士 為 目 標, 故 又 稱 專 業 型 生 態 旅 遊 也 就 位 於 此 一 連 續 體 的 範 圍 內, 但 因 不 同 人 對 其 概 念 不 同, 生 態 旅 遊 就 遊 移 定 位 在 這 連 續 體 上 的 不 同 位 置 上 以 賞 鳥 等 特 定 人 士 為 例, 對 他 們 來 說, 128

129 習 慣 以 自 然 環 境 為 活 動 領 域, 能 排 除 假 日 時 段 進 行 賞 鳥 活 動, 當 然 能 享 受 較 高 之 遊 憩 品 質, 但 其 實 有 時 如 能 掌 握 空 間 與 時 間 差, 在 半 自 然 環 境 與 人 為 環 境 中 找 到 活 動 的 最 佳 時 機, 也 不 能 排 除 這 不 是 生 態 旅 遊 的 一 種 由 於 國 人 對 自 然 的 特 性 普 遍 理 解 不 足, 藉 由 招 攬 簡 易 型 之 遊 客 再 深 入 體 驗 自 然, 透 過 自 然 教 育 的 推 廣, 從 環 境 資 源 的 價 值 中 獲 益,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其 實 潛 力 無 窮 圖 4-2 生 態 旅 遊 的 連 續 體 概 念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必 須 重 視 生 態 旅 遊 連 續 體 的 連 結, 此 連 結 的 關 連 包 括 : ( 一 )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的 導 入, 包 括 提 供 動 物 植 物 地 質 地 形 氣 象 歷 史 遺 跡 生 活 方 式 等 資 源 之 吸 引 力 ; 整 體 之 景 觀 美 學 ; 獨 特 的 自 然 體 驗 等 ( 二 ) 服 務 系 統 之 建 置, 如 合 宜 的 交 通 及 步 道 系 統 社 區 的 合 作 週 邊 景 點 之 串 聯 環 境 教 育 及 解 說 系 統 具 地 方 特 色 之 餐 飲 住 宿 及 值 得 回 味 之 工 藝 用 品 等 ( 三 ) 行 銷 推 廣, 包 括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適 宜 的 行 銷 通 路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等 ( 四 ) 生 態 遊 客 之 培 養 管 理, 如 建 立 生 態 遊 客 資 料 庫, 對 建 議 事 項 之 回 應, 以 及 持 續 之 關 心 與 互 動 等 四 生 態 旅 遊 與 傳 統 旅 遊 的 差 異 近 年 來, 隨 著 國 人 休 閒 旅 遊 需 求 的 驟 增 與 型 態 的 改 變, 結 合 自 然 歷 史 人 文 社 會 等 資 源 的 生 態 旅 遊 已 漸 成 為 一 股 新 興 旅 遊 風 潮 生 態 旅 遊 與 傳 統 旅 遊 之 間 的 差 異 甚 大, 其 中 最 大 的 差 別, 最 主 要 是 要 讓 參 與 的 人 員 能 夠 有 一 份 環 境 的 素 養, 而 非 僅 是 坐 車 睡 覺 上 洗 手 間 買 東 西 的 旅 遊 型 態 茲 彙 整 包 括 劉 偉 和 侏 玉 槐 (1999) 中 華 民 國 永 續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2000) 等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與 傳 統 旅 遊 間 差 異 之 比 較 結 果, 如 表

130 表 4-1 生 態 旅 遊 與 傳 統 旅 遊 之 差 異 比 較 表 旅 遊 別 傳 統 旅 遊 項 目 目 標 1. 利 潤 最 大 化 2. 價 格 導 向 3. 享 樂 為 基 礎 4. 文 化 與 景 觀 資 源 的 展 覽 受 益 者 開 發 商 和 遊 客 為 淨 受 益 者 ; 當 地 社 區 和 居 民 的 受 益 與 環 境 代 價 相 抵, 所 剩 無 幾 或 入 不 敷 出 管 理 方 式 1. 遊 客 第 一 有 求 必 應 2. 渲 染 性 的 廣 告 3. 無 計 劃 的 空 間 拓 展 4. 分 片 分 散 的 項 目 5. 交 通 方 式 不 加 限 制 正 面 影 響 1.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2. 刺 激 區 域 經 濟 增 長, 但 注 重 短 期 利 益 3. 獲 取 外 匯 收 入 4. 促 進 交 通 娛 樂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改 善 5. 經 濟 效 益 負 面 影 響 1. 高 密 度 的 基 礎 設 施 和 土 地 利 用 問 題 2. 機 動 車 擁 擠 停 車 場 佔 用 空 間 和 機 動 車 產 生 大 氣 污 染 問 題 3. 水 邊 開 發 導 致 水 污 染 問 題 4. 亂 扔 垃 圾 引 起 地 面 污 染 5. 旅 遊 活 動 打 擾 居 民 和 生 物 的 生 活 規 律 生 態 旅 遊 1. 適 宜 的 利 潤 與 持 續 維 護 環 境 資 源 的 價 值 2. 價 值 導 向 3. 以 自 然 為 基 礎 的 享 受 4. 環 境 資 源 和 文 化 完 整 性 展 示 與 保 護 開 發 者 遊 客 當 地 社 區 和 居 民 分 享 利 益 1. 自 然 景 觀 第 一 2. 溫 和 適 中 的 宣 傳 3. 有 計 劃 空 間 安 排 4. 功 能 導 向 的 景 觀 生 態 調 控 5. 有 選 擇 的 交 通 方 式 1. 創 造 持 續 就 業 的 機 會 2.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3. 獲 取 長 期 外 匯 收 入 4. 交 通 娛 樂 和 基 礎 設 施 的 改 善 與 環 境 資 源 保 護 相 協 調 5. 經 濟 社 會 和 生 態 效 益 的 融 合 1. 短 期 內, 遊 客 數 量 較 少, 但 趨 向 增 加 2. 交 通 受 到 管 制 ( 多 數 情 況 下, 不 允 許 使 用 機 動 車 ) 3. 水 邊 景 觀 廊 道 建 設 阻 礙 了 水 邊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4. 要 求 遊 客 將 垃 圾 分 類 收 集, 遊 客 行 為 受 到 約 束 5. 遊 客 的 活 動 必 須 以 不 打 擾 當 地 區 民 和 生 物 的 生 活 為 前 提 資 料 來 源 : 劉 偉 侏 玉 槐 (1999) 130

131 表 4-2 生 態 旅 遊 與 傳 統 旅 遊 之 差 異 比 較 表 ( 續 ) 旅 遊 別 項 目 傳 統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搭 乘 車 種 大 型 巴 士 (35~40 人 ) 道 路 需 達 一 定 寬 度, 路 面 亦 要 平 坦, 為 了 發 展 觀 光, 必 須 施 工 拓 寬 道 路, 環 中 小 型 巴 士 (10~20 人 ) 機 動 性 高, 不 受 道 路 寬 幅 限 制, 也 不 會 因 發 展 旅 遊 而 大 幅 開 發 道 路 境 大 受 破 壞 旅 遊 地 遊 客 數 量 人 數 無 限 制, 隨 遊 客 高 興, 有 時 人 山 人 海, 但 有 時 稀 少 限 制 人 數, 承 載 量 管 制, 較 可 能 長 久 維 持 一 定 的 數 量 遊 客 成 員 來 者 不 拒 雜 燴 各 種 階 層 按 旅 客 的 文 化 背 景, 分 不 同 的 梯 次 進 行 旅 遊 地 開 放 全 面 開 放 局 部 開 放 或 輪 流 開 放 程 度 遊 客 抱 持 的 心 態 吃 美 食 睡 高 級 飯 店 上 車 睡 覺 下 車 尿 尿 走 馬 看 花 到 此 一 遊 關 懷 愛 護 自 然 尊 重 生 命 不 特 別 要 求 吃 住 品 質, 力 行 環 保 動 作 深 入 瞭 解 旅 遊 地 生 態 與 人 文 解 說 服 務 由 旅 行 社 領 團 人 員 全 程 包 辦 1. 車 上 領 隊 : 介 紹 沿 途 生 態 文 化 特 色 2. 旅 遊 地 : 由 在 地 專 業 解 說 員 介 紹 當 地 特 色 對 旅 遊 地 居 民 的 影 響 干 擾 居 民, 居 民 沒 有 得 到 任 何 利 益 當 地 居 民 受 惠, 獲 得 尊 重, 並 獲 得 經 濟 來 源 費 用 價 格 低 廉, 俗 擱 大 碗 價 格 可 能 較 高 ( 因 有 專 業 解 說 員 ) 對 環 境 資 源 破 壞 殆 盡, 迅 速 消 失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利 用 的 影 響 對 當 地 文 化 的 影 響 輕 蔑 不 莊 重 鄙 視 尊 重 當 地 傳 統 的 文 化 風 俗 習 慣 及 價 值 觀 旅 遊 後 所 得 舟 車 勞 頓, 身 心 疲 憊 獲 得 知 識 與 心 靈 的 提 昇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永 續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2000) 131

132 第 二 節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與 檢 核 一 生 態 旅 遊 推 動 機 制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一 方 面 為 傳 統 的 觀 光 休 閒 注 入 新 活 力 和 新 意 涵, 並 促 進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育 和 地 方 傳 統 的 延 續,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參 與 者 包 括 管 理 者 資 源 供 給 者 經 營 者 及 使 用 者 等 的 共 同 努 力, 基 於 生 態 旅 遊 之 原 則 與 精 神, 分 層 負 責 與 配 合, 以 落 實 生 態 旅 遊 對 台 灣 永 續 願 景 負 責 的 目 標, 並 且 是 一 項 需 要 永 續 經 營 造 福 永 世 的 產 業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動 機 制 包 含 : ( 一 ) 管 理 者 的 部 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劃 設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訂 定 分 級 標 準,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之 管 理 與 規 範, 輔 導 地 方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等 ;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與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包 括 落 實 社 區 參 與 推 動 社 區 培 力 計 畫 評 定 遊 客 承 載 量 訂 定 環 境 解 說 導 覽 機 制 強 化 環 境 監 測 等 ; 地 方 機 關 則 負 責 當 地 服 務 設 施 之 修 繕 建 設, 以 及 其 他 為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而 需 配 合 之 相 關 地 方 事 務 ( 二 ) 資 源 供 給 者 的 部 分 負 責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資 源 背 景 資 料 之 整 理 與 提 供, 並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工 作 ( 三 ) 經 營 者 與 使 用 者 的 部 分 政 府 或 民 間 經 營 者 負 責 訂 定 營 運 管 理 準 則 培 訓 解 說 教 育 人 才 提 供 解 說 教 育 落 實 旅 遊 活 動 管 理 執 行 自 然 棲 地 管 理 計 畫 植 生 重 建 計 畫 等 生 態 旅 遊 者 或 當 地 資 源 使 用 者, 應 遵 守 各 項 規 範, 在 承 載 臨 界 量 下 進 行 有 限 度 的 發 展 使 用, 以 總 數 量 管 理 遊 客 人 數, 維 繫 永 續 生 態 和 旅 遊 品 質, 並 協 助 前 述 各 項 任 務 的 完 成 當 前 來 說, 台 灣 的 生 態 旅 遊, 已 有 許 多 民 間 社 團 推 出 相 關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他 們 的 行 程 主 要 在 挖 掘 當 地 的 原 貌 和 特 色, 不 以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為 訴 求, 懷 抱 關 懷 與 學 習 的 態 度, 不 但 是 替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也 是 為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和 人 民 負 責, 逐 漸 養 成 了 參 加 者 仔 細 聆 聽 細 心 觀 察 的 習 慣, 也 培 養 了 一 些 同 好 義 工 解 說 員, 更 將 台 灣 豐 富 多 樣 的 生 物 資 源 一 點 一 滴 保 存 下 來, 未 來 更 有 賴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與 學 者 民 間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者 及 遊 客 的 攜 手 合 作, 為 台 灣 在 國 際 間 的 生 態 保 育 聲 望 開 展 新 頁 132

133 二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原 則 為 追 求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的 目 標, 相 關 單 位 正 積 極 推 動 高 規 格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而 生 態 旅 遊 事 業 之 規 劃 原 則 包 含 了 與 其 息 息 相 關 的 五 個 組 成 因 子 ( 即 資 源 居 民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者 與 遊 客 ), 透 過 此 五 個 因 子 的 整 合 分 析 與 適 宜 性 評 估, 才 能 適 切 的 擬 定 當 地 之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換 言 之,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成 功 與 否, 將 取 決 於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與 當 地 居 民 間 的 協 調 當 地 居 民 與 旅 遊 活 動 的 協 調 旅 遊 活 動 及 資 源 保 護 的 協 調, 以 及 是 否 有 良 好 的 經 營 管 理 組 織 與 計 畫, 以 確 實 規 範 使 用 者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與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而 從 事 旅 遊 業 者 在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中 亦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對 遊 客 而 言, 扮 演 著 遊 程 規 劃 與 設 計 之 角 色, 旅 遊 行 前 的 解 說 以 引 導 遊 客 對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期 望, 進 而 可 能 影 響 生 態 旅 遊 的 滿 意 度 ; 而 對 當 地 經 濟 而 言, 可 能 增 加 居 民 的 就 業 機 會,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架 構 中 各 個 因 子 環 環 相 扣, 亦 不 容 忽 視 (Boo, 1990;Ross & Wall, 1999;Sirakaya & Sasidharan, 1999) 圖 4-3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原 則 ( 示 意 圖 ) 圖 4-4 生 態 旅 遊 規 劃 原 則 ( 經 營 管 理 ) 如 上 述, 生 態 旅 遊 的 事 業 規 劃 原 則 包 含 資 源 居 民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者 與 遊 客 等 五 個 與 其 息 息 相 關 的 組 成 因 子 ( 如 圖 4-3), 透 過 此 五 個 因 子 的 彼 此 相 互 間 的 整 合 分 析 與 適 宜 性 評 估,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與 當 地 居 民 當 地 居 民 與 旅 遊 活 動 旅 遊 活 動 及 資 源 保 護 等 水 平 間 的 協 調 互 助 合 作, 及 良 好 的 經 營 管 理 組 織 與 計 畫, 以 確 實 規 範 經 營 管 理 者 及 遊 客,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與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才 能 適 切 的 擬 定 當 地 之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成 功 的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事 業 透 過 瞭 解 遊 客 居 民 與 業 者 的 認 知 態 度 及 行 為 模 式, 提 供 經 營 管 理 者 規 劃 適 當 的 教 育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適 當 的 環 境 價 值 經 濟 價 值 文 化 價 值 觀 念 ( 如 圖 4-4), 以 133

134 導 正 參 與 者 正 確 的 環 境 倫 理 觀 念 行 為 規 範 與 學 習 體 驗, 並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基 礎 面 的 健 全 優 勢, 達 到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存 與 滿 足 遊 憩 需 求 之 永 續 目 的, 以 作 為 提 升 非 消 耗 行 為 之 生 態 旅 遊 意 識, 確 實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成 功 為 能 確 實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成 功, 提 升 非 消 耗 行 為 之 生 態 旅 遊 意 識, 透 過 瞭 解 遊 客 居 民 與 業 者 的 認 知 態 度 及 行 為 模 式, 提 供 經 營 管 理 者 規 劃 適 當 的 教 育 推 廣 策 略, 以 導 正 參 與 者 正 確 的 環 境 倫 理 觀 念 行 為 規 範 與 學 習 體 驗 ; 並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基 礎 面 的 健 全 優 勢, 達 到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存 與 滿 足 遊 憩 需 求 之 永 續 目 的 有 關 生 態 旅 遊 之 規 劃 原 則, 茲 分 別 就 資 源 居 民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者 與 遊 客 等 方 面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資 源 之 適 宜 性 生 態 旅 遊 重 視 資 源 供 給 面 的 開 發 強 度 與 承 載 量 管 制, 透 過 資 源 決 定 型 的 決 策 觀 念, 進 行 基 地 之 生 態 旅 遊 適 宜 性 評 估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之 自 然 性 或 傳 統 性 獨 特 性 多 樣 性 代 表 性 美 質 性 教 育 機 會 性 與 示 範 性 資 源 脆 弱 性 ( 二 ) 居 民 旅 遊 業 者 與 經 營 管 理 者 之 接 受 度 與 參 與 程 度 高 規 格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其 實 是 包 含 許 多 環 境 使 用 之 限 制, 諸 如 應 保 持 地 方 原 始 純 樸 之 景 觀 與 生 態 資 源, 不 因 旅 遊 活 動 導 入 而 大 規 模 的 建 設 交 通 與 遊 憩 等 相 關 硬 體 設 施, 或 大 幅 度 改 變 既 有 產 業 結 構, 且 需 力 行 在 地 參 與, 以 小 規 模 的 旅 遊 方 式 帶 領 活 動 團 體 等 因 此 地 方 居 民 與 業 者 之 接 受 度 與 參 與 力 等 程 度, 應 優 先 評 估,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 居 民 對 地 方 的 關 懷 程 度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接 受 度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或 民 間 主 導 性 組 織 之 支 持 態 度 居 民 與 業 者 之 參 與 程 度 及 民 間 自 願 性 組 織 之 活 力 ( 三 ) 遊 客 之 接 受 度 與 願 意 支 付 費 用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成 敗 關 鍵 因 子 之 一, 尚 包 括 遊 客 參 與 層 面, 因 此, 規 劃 生 態 旅 遊 時, 以 遊 憩 供 給 面 作 為 評 估 項 目 外, 且 須 考 量 遊 客 對 生 態 旅 遊 之 接 受 度 與 願 意 支 付 費 用 等 項 目 評 估, 以 瞭 解 遊 客 對 不 同 標 準 的 生 態 旅 遊 產 品 之 接 受 度 與 願 付 支 付 費 用 額 度, 再 以 遊 憩 吸 引 力 的 觀 點, 依 不 同 標 準 生 態 旅 遊 產 品 的 安 排 與 提 供 滿 足 遊 客 的 生 態 旅 遊 體 驗, 例 如 提 供 在 地 居 民 之 全 程 導 覽 與 深 度 解 說, 以 吸 引 深 度 生 態 旅 遊 者 前 往 因 此, 遊 客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同 對 地 方 環 境 非 消 耗 性 行 為 的 接 受 程 度 與 願 付 支 付 費 用 額 度, 均 是 兼 顧 地 方 資 源 保 育 與 經 濟 的 重 要 依 據 ( 四 )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與 推 廣 目 前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與 推 廣 可 分 為 政 府 組 織 與 民 間 團 體 兩 大 部 分, 政 府 組 織 有 營 建 署 各 國 家 公 園 林 務 局 與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經 營 的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134

135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所 屬 的 國 家 風 景 區, 長 期 以 來 積 極 投 入 推 動 休 閒 旅 遊 與 生 態 環 境 解 說 教 育 工 作, 近 年 更 配 合 生 態 旅 遊 年, 規 劃 推 廣 許 多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與 行 程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部 份, 國 內 初 期 有 許 多 民 間 社 團 推 出 主 題 式 自 然 生 態 旅 遊 行 程, 主 要 以 體 驗 並 欣 賞 當 地 的 原 貌 和 特 色, 不 以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為 訴 求, 懷 抱 關 懷 與 學 習 的 態 度, 不 但 替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也 為 旅 遊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負 責, 國 內 推 廣 自 然 生 態 之 旅 的 主 要 民 間 社 團, 包 括 : 中 華 鯨 豚 協 會 與 黑 潮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野 鳥 學 會 台 灣 蝴 蝶 保 育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自 然 步 道 協 會 台 灣 濕 地 保 護 聯 盟 中 華 民 國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等 在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推 廣 與 執 行 方 面, 為 落 實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政 策, 由 公 部 門 相 關 部 會 共 同 分 工 執 行, 並 依 據 分 工 項 目, 分 別 提 出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與 權 責 單 位, 辦 理 機 關 包 括 : 永 續 會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教 育 部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退 輔 會 原 民 會 文 建 會 青 輔 會 客 委 會 研 考 會 等 在 民 間 團 體 部 份, 則 可 直 接 反 應 社 會 上 不 同 群 體 的 需 求, 並 維 護 這 些 群 體 的 福 利, 在 各 自 的 領 域 內 累 積 成 熟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必 要 時 更 可 發 揮 與 群 眾 直 接 溝 通 的 技 巧, 因 此 這 些 組 織 在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廣 與 執 行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不 單 只 是 以 當 地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的 多 寡 來 決 定, 同 時 也 考 慮 所 有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事 前 全 盤 規 劃, 耐 心 溝 通 協 調, 長 期 經 營 管 理, 讓 台 灣 永 遠 青 山 常 在 綠 水 常 流, 人 與 自 然 傳 統 與 現 在 共 遊 同 生, 永 生 永 世 經 營 發 展 三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檢 核 原 則 與 內 容 依 據 相 關 文 獻 與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土 與 交 通 工 作 分 組 所 提 出 的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分 別 從 自 然 資 源 旅 遊 活 動 當 地 居 民 與 經 營 管 理 等 面 向, 依 據 各 組 織 架 構 元 素 之 精 神 與 相 關 規 範, 擬 定 生 態 旅 遊 之 業 務 的 檢 核 原 則 與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 自 然 資 源 方 面 生 態 旅 遊 乃 是 提 供 遊 客 得 以 到 較 未 受 破 壞 或 未 受 污 染 的 自 然 地 區 去 旅 行 欣 賞 自 然 景 觀 體 驗 人 文 史 蹟 的 遊 憩 機 會, 透 過 具 科 學 美 學 哲 學 內 涵 之 專 業 解 說, 提 高 遊 客 之 滿 足 感, 並 達 到 潛 移 默 化 的 效 果, 提 昇 國 人 對 國 土 及 自 然 資 源 的 珍 惜 與 關 愛 因 此, 在 自 然 資 源 之 應 用 方 面, 對 於 資 源 豐 富 但 已 開 發 且 具 有 遊 憩 壓 力 之 地 區, 除 了 強 化 解 說 教 育, 以 增 加 遊 客 對 資 源 與 環 境 認 同 感 與 遊 憩 機 會 外, 均 在 利 用 現 有 基 礎 設 施 服 務 上, 以 不 再 開 發 為 原 則 對 於 資 源 豐 富 但 遊 憩 壓 力 甚 小 之 地 區, 在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上, 應 降 低 其 交 通 可 及 性 擬 定 強 制 之 法 令 管 制 規 定, 以 承 載 量 評 估 適 當 之 使 用 量 後 再 予 以 推 廣 自 然 資 源 方 面 的 檢 核 因 子, 條 列 如 下 : 1. 當 地 生 態 資 源 或 特 殊 物 種 之 豐 富 性 2. 當 地 資 源 對 國 家 具 有 自 然 或 文 化 遺 產 或 獨 特 的 代 表 性 3. 當 地 物 種 或 景 觀 具 有 稀 有 性 135

136 4. 當 地 自 然 或 文 化 資 源 維 持 原 貌 之 程 度 5. 可 供 環 境 教 育 利 用 之 面 積 範 圍 的 適 宜 性 6. 當 地 是 否 具 有 一 個 以 上 之 完 整 生 態 系 統 7. 確 保 野 生 動 植 物 不 被 干 擾 環 境 不 被 破 壞 ( 二 ) 旅 遊 活 動 方 面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自 然 取 向 的 旅 遊 型 態, 業 者 應 提 供 營 造 遊 客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機 會, 並 需 從 事 環 境 解 說 教 育 工 作, 而 遊 客 的 參 訪 主 要 來 自 於 對 大 自 然 及 地 區 內 的 傳 統 文 化 觀 察 欣 賞 甚 至 是 親 身 體 驗 的 渴 望 旅 遊 活 動 方 面 檢 核 原 則 包 括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營 宿 與 休 閒 活 動 方 式 限 制 到 此 區 域 之 遊 客 量 且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之 服 務 與 載 具 及 提 供 遊 客 以 自 然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 旅 遊 活 動 方 面 的 檢 核 因 子, 條 列 如 下 : 1. 採 用 低 環 境 衝 擊 之 營 宿 與 休 閒 活 動 方 式 2. 限 制 到 此 區 域 之 遊 客 量 3. 儘 量 使 用 當 地 居 民 之 服 務 與 載 具 4. 提 供 遊 客 以 自 然 體 驗 為 旅 遊 重 點 的 遊 程 5. 對 旅 遊 地 區 之 自 然 及 文 化 襲 產 提 供 專 業 層 級 之 介 紹 6. 行 前 及 途 中 給 予 正 確 資 訊 7. 解 說 員 的 引 導 與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的 融 入, 提 供 遊 客 不 同 層 次 與 程 度 的 知 識 鑑 賞 及 自 然 與 文 化 體 驗 8. 旅 遊 型 態 趨 向 小 眾 旅 遊 9.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所 得 的 收 益 可 轉 化 成 為 當 地 社 區 的 保 育 基 金 10.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的 傳 統 文 化 及 生 活 隱 私 11. 訂 定 生 態 旅 遊 遊 客 守 則 ( 三 ) 當 地 居 民 方 面 生 態 旅 遊 與 一 般 自 然 旅 遊 行 程 最 大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重 視 地 方 利 益 的 回 饋, 由 於 地 方 居 民 對 當 地 自 然 或 人 文 資 源 的 瞭 解 比 外 界 人 士 深 入, 且 生 態 旅 遊 應 以 當 地 居 民 為 發 展 主 體, 吸 引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發 展, 除 了 可 以 提 昇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增 加 旅 遊 深 度 守 衛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之 外, 並 能 將 旅 遊 收 益 的 分 享 活 化 社 區 經 濟 發 展, 而 更 得 到 社 區 居 民 的 支 持 ; 更 進 一 步 應 使 當 地 居 民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提 高 居 民 對 於 自 然 保 育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的 意 願 ; 最 終 原 則 應 達 到 提 升 社 區 自 發 性 組 織 的 活 力, 並 使 當 地 居 民 可 獨 立 解 決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問 題 的 能 力, 而 對 環 境 資 源 運 用 與 未 來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產 生 的 正 面 效 應 當 地 居 民 方 面 的 檢 核 因 子, 條 列 如 下 : 1. 當 地 居 民 支 持 當 地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文 保 育 工 作 2. 聘 用 瞭 解 當 地 自 然 文 化 之 解 說 員 136

137 3. 具 有 地 方 社 區 自 發 性 組 織 4. 訂 定 社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居 民 守 則 ( 四 )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針 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機 關 民 間 業 者, 擬 定 相 關 檢 核 原 則, 條 列 如 下 : 1.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1) 落 實 社 區 參 與 (2) 推 動 社 區 培 力 計 畫 (3) 評 定 遊 客 承 載 量 (4) 訂 定 環 境 解 說 導 覽 機 制 (5) 強 化 環 境 監 測 2. 地 方 機 關 (1) 負 責 當 地 服 務 設 施 之 修 繕 建 設 (2) 辦 理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而 需 配 合 之 相 關 地 方 事 務 3. 民 間 業 者 (1) 訂 定 營 運 管 理 準 則 (2) 培 訓 解 說 教 育 人 才 (3) 提 供 解 說 教 育 (4) 落 實 旅 遊 活 動 管 理 (5) 執 行 自 然 棲 地 管 理 計 畫 四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檢 核 方 法 結 合 具 有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經 驗 的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專 家 學 者, 包 括 生 態 資 源 人 文 史 蹟 自 然 保 育 環 境 保 護 土 地 利 用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遊 憩 管 理 等 相 關 專 業 範 疇 之 專 家, 共 同 組 成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定 期 運 作 並 參 考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內 容 與 94 年 度 保 護 區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執 行 經 驗, 研 訂 保 護 區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之 執 行 方 法 首 先 針 對 輔 導 範 圍 之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進 行 瞭 解, 訂 定 輔 導 檢 核 原 則, 並 組 成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地 現 勘 工 作, 定 期 舉 辦 討 論 會 議, 並 邀 請 國 內 與 生 態 旅 遊 有 關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議 題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教 育 訓 練, 提 供 生 態 旅 遊 從 業 者 之 資 源 保 育 景 觀 規 劃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等 方 面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擇 期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成 果 發 表 會, 邀 請 接 受 輔 導 單 位 共 同 發 表, 進 行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經 驗 之 交 流 最 後 再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團 的 實 行 成 果 及 討 論 會 議 的 結 論, 提 出 總 輔 導 報 告 ( 如 圖 4-5) 茲 說 明 如 后 : 137

138 圖 4-5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檢 核 方 法 ( 一 ) 瞭 解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與 訂 定 檢 核 原 則 針 對 該 年 度 接 受 輔 導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的 瞭 解, 並 參 考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內 容 及 相 關 文 獻, 建 立 一 套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檢 核 基 準, 就 生 態 旅 遊 之 原 則 與 精 神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環 境 旅 遊 者 之 觀 感 生 態 旅 遊 之 規 劃 管 理 之 機 制 等 含 括 了 旅 遊 地 環 境 管 理 者 旅 遊 者 與 從 業 者 各 層 面 之 檢 核 基 準 進 行 綜 合 檢 視, 瞭 解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運 作 是 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所 訂 之 各 項 原 則, 以 落 實 生 態 旅 遊 實 務 執 行 面 依 據 各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之 特 殊 生 態 環 境 生 物 多 樣 性 資 源 地 景 原 住 民 文 化 古 蹟 各 區 域 之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提 供 專 業 的 規 劃 與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建 議 ( 二 )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之 組 成 與 輔 導 建 議 就 提 供 專 業 輔 導 方 面,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專 業 輔 導 團 之 成 立, 從 廣 泛 議 題 的 涵 括, 進 而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議 題, 邀 集 國 內 各 領 域, 包 括 生 態 資 源 人 文 史 蹟 自 然 保 育 環 境 保 護 土 地 利 用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遊 憩 管 理 及 國 家 公 園 等 專 業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分 別 針 對 接 受 輔 導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性 質 與 地 理 區 位, 組 成 專 家 輔 導 團, 配 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協 同 相 關 機 關 進 行 現 地 會 勘, 透 過 現 地 勘 查, 以 及 與 地 方 居 民 業 者 旅 遊 者 管 理 者 之 實 地 對 談 與 經 驗 交 流, 從 專 業 角 度 依 據 現 況 與 對 談 結 果, 提 供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理 念 且 務 實 之 實 質 建 議 ( 三 ) 舉 辦 生 態 旅 遊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推 廣 與 落 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精 神 與 原 則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管 理 者, 辦 理 生 態 旅 遊 教 育 訓 練, 邀 請 國 內 與 生 態 旅 遊 有 關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及 相 關 文 獻, 分 別 從 基 礎 觀 念 之 闡 述 承 載 量 之 訂 定 生 態 旅 遊 推 138

139 展 經 驗 等 相 關 主 題,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專 題 講 演 1. 基 礎 觀 念 之 闡 述 為 避 免 生 態 旅 遊 淪 為 大 眾 旅 遊, 導 正 經 營 管 理 者 的 觀 念 邀 請 講 師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之 定 義 原 則 精 神 目 標 等 方 面 的 演 說, 教 育 經 營 管 理 者 正 確 的 生 態 旅 遊 觀 念, 導 正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方 向 2. 承 載 量 之 訂 定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生 態 旅 遊 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成 立 專 家 小 組, 為 各 旅 遊 地 點 訂 定 其 遊 客 承 載 量, 以 確 實 維 護 生 態 環 境, 保 障 生 態 旅 遊 品 質 考 量 生 態 旅 遊 地 遊 憩 承 載 量 之 重 要 性 與 其 專 業 性, 邀 請 國 內 此 方 面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承 載 量 訂 定 之 原 則 方 法 與 管 制 策 略 等 方 面 進 行 演 說, 以 使 經 營 管 理 者 對 承 載 量 訂 定 有 所 瞭 解, 並 在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過 程 中, 協 助 執 行 遊 憩 承 載 量 管 制 策 略 3.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經 驗 邀 請 國 內 輔 導 生 態 旅 遊 點 之 解 說 服 務 產 業 規 劃 與 經 營 社 區 參 與 等 方 面 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經 驗 演 說, 以 提 供 經 營 管 理 者 在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之 參 考 ( 四 ) 定 期 舉 辦 會 議 並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為 善 盡 輔 導 團 之 職 責, 定 期 舉 辦 生 態 旅 遊 地 檢 視 與 輔 導 工 作 報 告 及 討 論 會 議, 以 掌 握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工 作 之 執 行 進 度 與 成 效, 並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會, 建 立 經 驗 交 流 平 台, 邀 請 接 受 輔 導 生 態 旅 遊 地 相 關 成 員 共 同 參 與, 藉 由 執 行 經 驗 與 成 果 之 公 開 展 示, 俾 供 全 國 其 他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參 考 第 三 節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一 台 灣 在 世 界 上 的 生 態 地 位 台 灣 面 積 約 三 萬 六 千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球 陸 地 面 積 不 到 千 分 之 三,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台 灣 是 北 方 溫 帶 環 境 的 南 緣 和 南 方 熱 帶 環 境 的 北 限, 故 台 灣 同 時 擁 有 熱 帶 和 溫 帶 植 物 ; 台 灣 是 北 方 南 下 的 寒 冷 洋 流 和 南 方 北 上 的 溫 暖 洋 流 的 交 會 帶, 故 為 台 灣 帶 來 北 方 及 南 方 特 有 的 物 種 ; 台 灣 是 海 洋 板 塊 和 大 陸 板 塊 碰 撞 的 交 界 因 此 台 灣 的 山 勢 高 低 起 伏 變 化 大 ; 台 灣 也 是 東 北 及 西 南 季 風 的 盛 行 帶 為 台 灣 帶 來 豐 沛 雨 量 因 而 發 展 出 層 次 複 雜 的 森 林 生 態 系 這 些 不 同 環 境 交 會 的 特 質, 使 得 台 灣 雖 然 位 在 北 迴 歸 線 上 ( 全 球 北 迴 歸 線 經 過 的 國 家 大 多 為 乾 旱 或 沙 漠 地 帶 如 印 度 北 部 的 半 沙 漠 或 疏 林 北 非 和 中 東 的 沙 漠 及 墨 西 哥 北 部 的 高 原 等 ), 但 台 灣 卻 因 具 有 豐 沛 的 雨 量 而 擁 有 大 片 的 森 林, 因 具 有 高 低 起 伏 的 山 勢 而 孕 育 出 熱 帶 到 寒 帶 的 生 物 相, 造 就 成 世 界 上 單 位 面 積 物 種 豐 富 度 數 一 數 139

140 二 的 地 區, 因 此, 台 灣 可 以 說 是 整 個 北 半 球 生 態 系 的 縮 影 屬 於 大 陸 島 的 台 灣, 是 歐 亞 大 陸 生 物 在 冰 河 時 期 的 避 難 所 冰 河 時 期, 海 水 位 下 降, 台 灣 海 峽 形 成 陸 地 與 大 陸 連 接, 許 多 北 方 生 物 遷 移 至 台 灣 避 寒, 冰 河 退 去 後 有 些 生 物 停 留 在 台 灣 並 且 落 地 生 根, 演 化 為 台 灣 今 日 許 多 特 有 生 物 的 祖 先 即 所 謂 之 孑 遺 生 物, 如 台 灣 杉 昆 欄 樹 台 灣 黃 杉 等 均 屬 孑 遺 植 物 台 灣 位 於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與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的 交 界 處, 由 於 板 塊 擠 壓 作 用, 形 成 高 聳 的 群 山, 除 了 具 有 二 百 多 座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山, 同 時 擁 有 許 多 特 殊 的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 而 東 部 海 岸 山 脈 上 的 地 質 現 象 及 花 東 縱 谷 的 存 在, 更 是 地 質 學 說 大 陸 漂 移 理 論 中 之 板 塊 碰 撞 現 象 最 佳 證 據 之 一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人 口 族 群 複 雜 且 居 住 年 代 可 溯 及 數 千 年 前, 故 史 前 文 化 豐 富, 除 居 住 最 久 遠 者 之 原 住 民 族 外, 再 加 上 近 四 百 年 來 不 斷 有 其 他 民 族 之 遷 入, 均 相 互 交 融 並 留 下 痕 跡 整 體 看 來, 不 論 就 自 然 生 物 資 源 之 多 樣 性 及 物 種 歧 異 度 大, 或 文 化 資 源 的 豐 富 性 及 多 元 化, 台 灣 均 是 世 界 上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最 具 潛 力 地 區 之 一 二 台 灣 陸 域 型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 一 ) 生 物 種 類 資 源 : 在 野 生 植 物 方 面, 台 灣 原 生 的 高 等 維 管 束 植 物 約 有 四 千 二 百 餘 種, 苔 蘚 植 物 約 一 千 五 百 種, 真 菌 類 約 五 千 五 百 種, 台 灣 產 的 蕨 類 約 有 六 百 餘 種, 不 僅 資 源 豐 富, 單 位 面 積 的 蕨 類 種 數 更 是 世 界 之 冠 在 野 生 動 物 方 面, 已 記 錄 之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概 估 有 十 五 萬 種, 包 含 陸 生 哺 乳 類 約 七 十 餘 種 鳥 類 約 五 百 種 爬 蟲 類 約 九 十 種 兩 棲 類 三 十 四 種 魚 類 約 二 千 五 百 種 已 命 名 的 昆 蟲 約 一 萬 八 千 種 ( 二 ) 台 灣 的 陸 域 生 態 系 依 高 度 分 布, 可 區 分 為 ( 圖 4-6): 1. 熱 帶 海 岸 林 生 態 系 ; 2. 亞 熱 帶 闊 葉 林 生 態 系 ; 3.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生 態 系 ; 4. 暖 溫 帶 針 闊 葉 混 合 林 生 態 系 ; 5. 冷 溫 帶 針 葉 樹 林 生 態 系 ; 6. 亞 高 山 針 葉 林 生 態 系 ; 7. 高 山 寒 原 生 態 系 140

141 高 山 寒 原 生 態 系 3500 公 尺 亞 高 山 針 葉 林 生 態 系 3000 公 尺 冷 溫 帶 針 葉 林 生 態 系 2500 公 尺 暖 溫 帶 針 闊 葉 混 合 林 生 態 系 1800 公 尺 1120 公 尺 500 公 尺 北 暖 溫 帶 闊 葉 林 生 態 系 亞 熱 帶 闊 葉 林 生 態 系 700 公 尺 200 公 尺 熱 帶 海 岸 林 生 態 系 南 圖 4-6 台 灣 島 上 依 海 拔 高 度 分 佈 之 生 態 系 ( 引 自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 ) 三 台 灣 海 域 型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台 灣 四 面 環 海, 海 岸 線 全 長 一 千 一 百 四 十 一 公 里, 此 外 還 有 小 島 七 十 餘 處 由 於 板 塊 運 動 海 水 季 風 作 用 與 沿 岸 流 影 響 等, 使 得 台 灣 各 區 的 海 岸 地 形 呈 現 不 同 的 風 貌 北 部 海 岸 以 海 蝕 地 形 為 主, 例 如 海 蝕 平 台 海 蝕 洞 等 從 淡 水 河 南 岸 至 屏 東 楓 港 附 近 的 西 部 海 岸, 以 泥 沙 岸 為 主, 而 河 川 的 輸 沙 與 沿 岸 流 的 作 用, 形 成 許 多 沙 洲 沙 嘴 潟 湖 等 堆 積 性 的 海 岸 南 部 的 恆 春 半 島 為 珊 瑚 礁 海 岸, 海 岸 地 形 崎 嶇 不 平, 由 於 海 水 的 作 用, 形 成 許 多 海 蝕 溝 東 部 海 岸 以 斷 層 海 岸 為 主, 另 外 也 有 沖 積 平 原 海 蝕 地 形 與 珊 瑚 礁 的 分 佈 台 灣 各 區 的 海 岸 地 形 各 具 特 色, 具 有 保 存 與 觀 賞 的 價 值, 也 是 台 灣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優 勢 條 件 之 一 台 灣 因 位 處 於 板 塊 碰 撞 的 交 界 帶, 所 以 還 擁 有 一 項 世 界 少 有 的 海 域 資 源 那 就 是 海 底 熱 泉 全 世 界 只 有 四 處 海 底 熱 泉, 其 中 有 兩 處 在 台 灣, 世 界 其 他 地 區 的 熱 泉 都 在 二 公 里 以 下 的 深 海, 噴 出 的 熱 氣 為 白 色 或 黑 色, 只 有 龜 山 島 的 熱 泉 是 在 淺 海, 且 噴 出 的 熱 氣 為 黃 色 在 龜 山 島 海 底 熱 泉 噴 口 水 深 只 有 十 幾 公 尺, 其 中 最 大 的 噴 口 直 徑 約 四 公 尺 高 十 公 尺, 是 目 前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海 底 熱 泉, 也 是 台 灣 最 珍 貴 的 海 域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台 灣 除 豐 富 的 海 岸 地 形 外, 沿 岸 的 海 域 因 受 到 地 質 環 境 與 洋 流 的 影 響, 乃 具 有 多 樣 且 獨 特 的 海 洋 生 態 系, 豐 富 了 台 灣 的 海 域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 一 )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 台 灣 擁 有 豐 富 的 海 洋 生 物 資 源, 目 前 所 發 現 的 種 類 大 約 佔 全 球 物 種 的 十 分 之 一, 海 藻 約 有 五 百 種 以 上, 海 草 約 有 五 種, 珊 瑚 有 二 百 五 十 141

142 至 三 百 種, 螺 貝 章 魚 烏 賊 等 軟 體 動 物 約 二 千 五 百 至 三 千 種, 螃 蟹 約 三 百 餘 種, 蝦 類 約 二 百 七 十 餘 種, 海 參 海 膽 陽 燧 足 等 棘 皮 動 物 有 一 百 五 十 種 以 上, 魚 類 二 千 三 百 至 二 千 八 百 餘 種 以 上, 海 龜 五 種, 海 蛇 二 十 餘 種, 海 豚 與 鯨 類 約 三 十 二 種, 海 鳥 約 五 十 餘 種 ( 二 ) 海 洋 生 態 系 : 1. 岩 岸 生 態 系 ; 2. 泥 沙 岸 生 態 系 ; 3. 珊 瑚 裙 礁 生 態 系 ; 4. 潟 湖 生 態 系 ; 5. 海 草 生 態 系 ; 6. 大 洋 生 態 系 四 台 灣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資 源 台 灣 由 地 表 旺 盛 的 作 用 力 地 質 組 成 的 差 異 以 及 地 殼 構 造 運 動 的 相 互 影 響 下, 具 有 豐 富 且 多 變 的 地 形 景 觀, 使 台 灣 的 地 形 景 觀 不 但 具 有 很 高 的 欣 賞 價 值, 即 令 在 世 界 各 國 的 地 形 景 觀 中, 也 具 有 一 席 之 地, 非 常 值 得 珍 惜 在 發 展 永 續 生 態 觀 光 的 過 程 中, 具 有 非 常 高 的 吸 引 力 台 灣 地 形 景 觀 大 致 分 成 下 列 幾 個 類 型 : ( 一 ) 山 岳 型 : 包 括 了 台 灣 三 千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山 一 千 至 二 千 公 尺 的 中 級 山 一 千 公 尺 上 下 的 山 丘 以 及 丘 陵 地 形 等 ( 二 ) 海 岸 型 : 包 含 沙 岸 和 岩 岸 之 海 岸 景 觀 地 形 東 海 岸 因 盛 行 侵 蝕 作 用 而 產 生 的 海 蝕 平 台 壺 穴 豆 腐 岩 及 珊 瑚 礁 岩 等 即 為 岩 岸 地 形 的 代 表, 而 西 海 岸 則 因 盛 行 堆 積 作 用, 而 產 生 沙 灘 與 沙 丘 等 形 態 的 沙 岸 景 觀 ( 三 ) 河 岸 型 : 沖 積 扇 三 角 洲 河 階 臺 地 瀑 布 湖 泊 等 景 觀 特 色 的 形 成 是 由 於 河 川 或 小 溪 因 地 層 隆 升 侵 蝕 堆 積 所 造 成 的 特 殊 地 形, 在 河 川 上 中 下 游 的 景 觀 類 型 皆 不 同, 是 開 發 生 態 旅 遊 之 潛 力 所 在 ( 四 ) 地 質 型 : 因 岩 性 所 造 成 的 特 殊 景 觀, 例 如 泥 岩 所 造 成 的 惡 地 地 形 ( 台 東 利 吉 層 高 雄 田 寮 月 世 界 ) 礫 岩 所 造 成 的 火 炎 山 地 形 ( 苗 栗 三 義 地 區 ) 岩 漿 所 造 成 的 錐 狀 火 山 地 形 ( 台 北 七 星 山 ) 與 玄 武 岩 方 山 地 形 ( 澎 湖 ) 以 及 泥 岩 岩 漿 噴 出 所 形 成 的 泥 火 山 地 形 ( 高 雄 燕 巢 台 東 地 區 ), 都 展 現 地 形 之 多 樣 性 ( 五 ) 作 用 型 : 包 括 各 種 地 形 作 用 所 造 成 的 地 形, 例 如 溶 蝕 作 用 所 造 成 的 石 灰 岩 地 形, 台 南 關 子 嶺 高 雄 大 岡 山 與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等 均 屬 於 石 灰 岩 地 形 ( 六 ) 其 他 型 : 包 括 其 他 因 為 人 為 的 文 化 特 質 ( 例 如 溫 泉 的 利 用 ) 乃 至 於 宗 教 因 素 ( 例 如 各 種 山 形 的 膜 拜 與 聖 山 靈 地 等 ) 而 具 有 特 殊 地 形 景 觀 等 此 外, 地 形 景 觀 也 會 依 照 不 同 的 氣 候 ( 例 如 春 夏 秋 冬 與 早 午 晚 和 晴 雨 ) 不 同 的 時 間 ( 例 如 高 山 上 的 雲 海 日 出 ) 不 同 的 大 小 尺 幅 ( 例 如 大 的 板 塊 運 動 所 造 成 的 大 規 模 海 階 與 高 位 河 階 小 的 活 斷 層 剖 面 及 因 差 異 侵 蝕 所 造 成 的 豆 腐 岩 ) 而 有 所 差 異 142

143 如 此 的 差 異, 便 造 成 了 台 灣 地 形 景 觀 的 多 樣 性 這 個 多 樣 性 在 小 小 的 島 嶼 上 所 展 現 的 地 形 景 觀 與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相 比, 的 確 是 非 常 值 得 我 們 珍 惜 五 台 灣 人 文 生 態 資 源 台 灣 位 於 亞 熱 帶, 因 特 殊 的 地 質 構 造 地 形 因 素, 使 得 島 上 的 自 然 物 產 豐 富 且 歧 異 度 高, 而 各 種 複 雜 且 不 同 的 地 形 及 生 態 體 系, 孕 育 豐 富 且 多 樣 的 人 類 文 化 早 在 幽 渺 迷 濛 的 太 古 時 代, 就 有 一 群 又 一 群 不 知 名 的 民 族, 乘 著 扁 舟 凌 越 險 惡 的 波 濤, 或 跨 過 曾 經 是 陸 地 的 海 峽, 來 到 台 灣 重 新 安 身 立 命 自 五 萬 年 前, 台 灣 即 有 人 類 居 住 於 此, 而 在 十 七 世 紀 漢 人 大 量 移 民 台 灣 本 島 以 前, 島 上 主 要 居 住 的 是 南 島 系 民 族, 而 這 些 族 群 之 先 祖 在 台 灣 居 住 至 少 幾 千 年 以 上, 因 此 台 灣 的 人 文 生 態 資 源 就 從 人 類 在 這 塊 島 嶼 上 的 活 動 開 始 衍 生 台 灣 的 人 文 生 態 資 源 的 豐 富 性, 是 建 築 於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交 錯 與 文 化 內 涵 的 相 似 或 相 異 性 就 時 間 軸 而 言 可 大 致 劃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史 前 時 代 歷 史 時 代 與 近 代 ; 就 空 間 分 佈 論, 台 灣 在 不 同 時 期, 因 其 文 化 習 俗 及 語 系 的 不 同, 亦 可 有 許 多 各 具 特 色 的 民 族 文 化 茲 就 不 同 時 期 的 台 灣, 分 述 其 文 化 特 色 : ( 一 ) 史 前 時 代 : 在 十 七 世 紀 初 期, 漢 人 大 量 移 民 台 灣 本 島 以 前, 台 灣 地 區 主 要 居 住 的 是 南 島 系 民 族, 這 些 族 群 及 其 祖 先 在 台 灣 地 區 居 住 至 少 已 有 數 千 年, 甚 至 更 久 遠 的 歷 史 台 灣 有 一 千 多 個 的 史 前 遺 址 陸 續 被 發 掘 中, 包 含 大 約 十 四 個 史 前 文 化, 涵 蓋 了 舊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新 石 器 時 代 及 鐵 器 時 代, 延 亙 了 至 少 一 萬 五 千 年 這 些 史 前 文 化 的 來 源 不 同, 分 布 在 全 台 各 地, 他 們 的 故 事 構 成 了 台 灣 史 前 史 豐 富 的 考 古 之 旅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東 亞 地 區 考 古 學 及 語 言 學 者 近 年 來 的 研 究, 認 為 出 現 在 台 灣 的 原 住 民 是 南 島 語 族 的 起 源 新 石 器 時 代, 縱 橫 於 海 洋 與 陸 地 的 南 島 語 族 的 發 展, 以 及 各 個 族 群 的 神 話 與 事 件 是 南 島 文 化 尋 根 的 依 據, 更 是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重 要 文 化 資 源 ( 二 ) 歷 史 時 代 : 即 有 文 字 記 錄 的 歷 史 時 代, 台 灣 地 區 以 澎 湖 為 最 早 有 文 字 記 載, 大 致 始 於 唐 末 宋 初, 至 於 台 灣 島 真 正 進 入 歷 史 時 代 是 十 七 世 紀 二 年 代, 荷 蘭 人 西 班 牙 人 佔 領 台 灣, 而 有 詳 細 的 公 私 文 獻 記 錄, 且 教 導 台 南 附 近 的 西 拉 雅 族 (Siraya) 使 用 羅 馬 拼 音 記 載 自 己 的 語 言, 就 是 有 名 的 新 港 文 書, 從 此 台 灣 進 入 有 文 字 歷 史 的 時 代 台 灣 在 明 清 朝 時 代, 除 漢 民 族 外 還 歷 經 荷 蘭 人 西 班 牙 人 與 日 本 人 等 不 同 種 族 的 統 治 荷 蘭 人 西 班 牙 人 所 留 下 來 的 文 化, 雖 然 不 多, 但 是, 我 們 從 淡 水 紅 毛 城, 從 安 平 古 堡, 已 經 隱 隱 約 約 可 以 看 出, 荷 蘭 人 與 西 班 牙 人 所 遺 留 的 痕 跡 而 日 本 人 統 治 台 灣 五 十 多 年, 到 目 前 為 止, 台 灣 仍 然 有 很 多 的 建 築, 例 如 總 統 府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鐵 路 車 站 各 級 學 校 的 古 老 建 築, 散 布 在 各 地 區 的 政 府 機 構, 或 是 其 他 的 集 會 場 所 神 社 遺 址 等, 均 是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所 遺 留 的 建 築 物, 這 些 建 築 的 存 在 正 是 述 說 近 百 年 來 台 灣 歷 史 變 遷 的 最 佳 見 證 143

144 ( 三 ) 近 代 : 檢 視 整 個 台 灣 的 歷 史 發 展, 不 難 發 現, 其 實 台 灣 是 個 移 民 開 墾 的 天 堂 上 溯 到 二 千 年 五 千 年, 甚 至 於 幾 萬 年 前 之 久, 到 現 在 還 可 以 看 到 的 原 住 民 族, 是 很 早 以 前 已 來 到 台 灣 定 居 的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的 高 山 族, 我 們 把 他 們 分 有 泰 雅 族 布 農 族 阿 美 族 魯 凱 族 排 灣 族 卑 南 族 鄒 族 賽 夏 族 邵 族 達 悟 族 等 十 大 族 群 ; 原 住 民 族 的 平 埔 族, 我 們 也 把 他 們 分 類 為 九 個 族 群 再 加 上 早 期 從 大 陸 移 民 之 漢 人 裡 面 有 閩 南 語 系 的 漳 州 人 泉 州 人 ; 有 客 家 語 系 的 四 縣 人 海 豐 人 陸 豐 人 等 等 台 灣 地 區 雖 然 陸 域 面 積 不 大, 但 人 口 族 群 複 雜 而 多 元, 其 單 位 面 積 的 族 群 豐 富 度, 在 世 上 實 為 少 有 據 此, 各 種 族 群 各 具 不 同 之 信 仰 語 言 傳 說 與 生 活 習 慣 等, 故 文 化 豐 富 度 與 交 錯 演 替 的 現 象, 亦 為 罕 見 的 與 活 的 一 處 文 化 博 物 館, 也 是 最 具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吸 引 力 第 四 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概 況 一 國 際 發 展 概 況 理 想 的 生 態 旅 遊 藍 圖 為 永 續 經 濟 發 展 與 維 繫 自 然 生 態 勾 劃 出 一 個 新 的 平 衡 點,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成 為 許 多 開 發 中 國 家 用 來 平 衡 經 濟 活 動 與 生 態 保 育 以 及 永 續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之 優 先 考 量 2000 年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觀 光 總 收 益 中 有 17% 來 自 生 態 旅 遊 的 收 益, 即 說 明 愈 來 愈 多 人 在 具 生 態 特 色 的 地 方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已 是 國 際 主 要 潮 流 之 一 ( 生 態 旅 遊 白 皮 書,2002) 此 外, 許 多 國 家 在 其 整 體 的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與 自 然 保 育 推 展 上, 將 生 態 旅 遊 的 經 營 理 念 結 合 進 來, 同 時 建 構 其 制 度 化 的 推 展, 以 澳 洲 為 例, 該 國 聯 邦 政 府 在 1994 年 提 出 的 國 家 生 態 旅 遊 策 略 (National Ecotourism Strategy), 為 澳 洲 的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規 劃 出 一 個 全 盤 的 架 構, 成 為 引 導 該 國 生 態 旅 遊 在 謹 慎 與 永 續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整 合 性 的 規 劃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藍 圖, 在 國 家 生 態 旅 遊 策 略 的 架 構 下 所 擬 定 的 澳 洲 國 家 生 態 旅 遊 計 劃 (National Ecotourism Program) 作 為 實 現 這 份 藍 圖 的 工 具 雖 然 許 多 國 家 在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或 操 作 上 居 於 領 先 的 地 位, 但 隨 著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同 時, 也 伴 隨 了 一 些 值 得 重 視 的 議 題, 其 中 一 項 是 維 持 環 境 文 化 與 經 濟 的 永 續 性 以 澳 州 為 例, 澳 洲 在 生 態 旅 遊 方 面 的 發 展 已 有 不 少 的 成 功 案 例, 但 有 些 業 者 利 用 生 態 旅 遊 作 為 招 攬 遊 客 的 手 段, 實 際 上 卻 僅 僅 以 賺 取 觀 光 利 潤 為 目 的, 雖 然 強 調 自 然 與 文 化 同 為 生 態 旅 遊 的 主 要 內 涵, 同 時 也 明 示 需 要 與 地 方 社 區 ( 尤 其 原 住 民 社 區 ) 團 體 進 行 協 商 與 溝 通, 然 而 原 住 民 實 際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案 例 卻 非 常 少, 此 外, 原 住 民 生 態 觀 光 對 原 住 民 社 區 帶 來 的 負 面 衝 擊 與 解 說 原 住 民 文 化 所 牽 涉 到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問 題, 亦 是 澳 州 當 前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又 以 非 洲 肯 亞 為 例, 肯 亞 的 觀 光 旅 遊 具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季 節 性, 超 過 70% 的 遊 客 在 旺 季 時 造 訪 肯 亞, 選 擇 的 地 點 又 主 要 集 中 在 少 數 幾 個 知 名 的 保 護 區, 例 如 馬 賽 馬 拉 國 家 保 留 地 (Maasai Mara National Reserve) 以 及 安 伯 色 利 國 家 公 園 (Amboseli National Park), 數 量 過 多 144

145 的 遊 客 與 遊 獵 車 輛 以 及 追 逐 野 生 動 物 的 行 為 等 等, 對 自 然 生 態 造 成 不 當 的 干 擾, 此 外 野 生 動 物 到 垃 圾 堆 尋 找 食 物 多 數 車 輛 為 追 尋 野 生 動 物 蹤 跡 而 將 車 輛 開 離 道 路, 導 致 地 貌 改 變 植 被 受 損 等 環 境 衝 擊, 都 是 肯 亞 在 面 對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時 所 需 面 臨 的 課 題 二 國 內 發 展 概 況 生 態 旅 遊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可 追 溯 至 1980 年 代, 當 時 環 保 運 動 剛 起 步, 民 間 環 保 社 團 紛 紛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之 後, 開 始 在 園 區 內 推 展 解 說 旅 遊 活 動 到 了 1990 年 代, 隨 著 國 際 發 展 的 腳 步,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以 各 種 形 式, 逐 漸 在 國 內 推 展 開 來, 國 家 公 園 及 民 間 生 態 保 育 團 體 開 始 藉 著 自 然 體 驗 與 生 態 解 說 的 方 式 推 廣 休 閒 遊 憩 兼 顧 環 境 保 育 的 概 念 1995 年 之 後, 開 始 有 少 數 旅 遊 業 者 推 出 生 態 旅 遊 的 行 程 規 劃, 但 鮮 少 反 應 生 態 旅 遊 的 實 質 內 涵 2000 年,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擬 定 的 二 十 一 世 紀 台 灣 發 展 觀 光 計 畫 中, 生 態 旅 遊 被 納 入 未 來 旅 遊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方 向 之 一 目 前 國 內 主 導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活 動 的 推 展, 分 別 就 政 府 組 織 及 民 間 團 體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政 府 組 織 1975 年 夏 天, 曾 有 一 批 為 數 約 二 十 名 大 專 青 年, 具 備 不 同 的 自 然 科 學 背 景, 包 括 生 物 地 質 氣 象 動 物 植 物 等 專 長, 集 中 住 宿 於 南 投 縣 鹿 谷 鄉 台 灣 大 學 溪 頭 實 驗 林 區 管 理 處, 進 行 有 關 自 然 生 態 解 說 教 育 的 專 業 訓 練, 展 開 解 說 員 訓 練 的 先 河, 為 1970 年 代 各 校 園 社 團 推 動 知 性 之 旅 的 延 伸 1980 年 代, 政 府 陸 續 成 立 國 家 公 園 後 即 開 始 晉 用 解 說 人 員, 是 國 內 生 態 旅 遊 之 濫 觴 其 後, 林 務 局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經 營 的 森 林 遊 樂 區 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所 屬 的 國 家 風 景 區, 亦 長 期 積 極 投 入 推 動 旅 遊 休 閒 與 生 態 環 境 解 說 教 育 的 工 作, 促 進 了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的 長 足 發 展 近 年 來, 各 國 家 公 園 森 林 遊 樂 區 與 國 家 風 景 區, 仍 持 續 培 訓 解 說 員 出 版 相 關 解 說 導 覽 手 冊 成 立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並 於 區 內 設 置 導 覽 解 說 牌, 為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展 奠 定 了 穩 健 的 基 礎 ( 二 ) 民 間 組 織 台 灣 初 期 是 由 許 多 民 間 社 團 推 出 主 題 式 的 自 然 生 態 之 旅, 行 程 主 要 在 體 驗 並 欣 賞 當 地 原 貌 和 特 色, 不 以 熱 門 觀 光 景 點 為 訴 求, 懷 抱 關 懷 與 學 習 的 態 度, 不 但 是 替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也 是 為 旅 遊 目 的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負 責, 逐 漸 養 成 了 參 加 者 仔 細 聆 聽 細 心 觀 察 的 習 慣, 也 培 養 了 一 些 同 好 義 工 解 說 員, 更 將 台 灣 豐 富 多 樣 的 生 物 資 源 一 點 一 滴 記 錄 保 存 下 來, 也 讓 台 灣 在 國 際 間 的 生 態 保 育 聲 望 展 開 新 頁 145

146 第 五 節 台 灣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策 略 台 灣 的 森 林 佔 全 島 面 積 的 58%, 依 海 拔 高 分 佈, 從 熱 帶 林 亞 熱 帶 林 溫 帶 林 到 寒 帶 林, 各 具 特 徵, 而 形 成 優 美 的 景 觀, 也 是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最 好 的 場 所 國 家 森 林 目 前 有 20 處 森 林 遊 樂 區,38 處 自 然 保 護 區 以 及 中 央 山 脈 保 育 廊 道, 這 些 都 是 重 要 的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一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現 況 近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成 長,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使 得 國 人 在 物 質 生 活 逐 漸 提 昇 與 改 善 之 餘, 有 更 多 閒 暇 追 求 精 神 生 活 之 滿 足 林 務 局 自 民 國 五 十 四 年 起, 即 著 手 進 行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規 劃 建 設 工 作, 目 前 已 開 放 供 國 人 休 憩 旅 遊 者 計 有 16 處 ( 一 ) 北 部 地 區 : 太 平 山 東 眼 山 內 洞 滿 月 圓 ( 二 ) 中 部 地 區 : 大 雪 山 八 仙 山 合 歡 山 武 陵 奧 萬 大 ( 三 ) 南 部 地 區 : 阿 里 山 藤 枝 雙 流 墾 丁 ( 四 ) 東 部 地 區 : 知 本 池 南 富 源 連 同 退 輔 會 設 立 的 棲 蘭 明 池 台 大 實 驗 林 之 溪 頭 中 興 大 學 實 驗 林 之 惠 蓀 等 4 處,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共 計 20 處 此 外, 林 務 局 正 積 極 規 劃 新 設 向 陽 卓 溪 觀 霧 等 3 處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 請 參 閱 第 三 篇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篇 ) 二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之 規 劃 ( 一 ) 地 點 選 擇 之 優 先 考 量 因 素 1. 地 點 之 安 全 性 : 遊 客 之 安 全 應 優 先 考 量, 必 須 無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2.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 車 程 在 3 小 時 以 內,20 人 座, 交 通 工 具 應 符 合 環 保 標 章, 降 低 能 源 使 用 與 環 境 污 染 3. 舒 適 周 全 的 食 宿 設 施 : (1) 當 地 所 提 供 之 餐 點 以 衛 生 有 特 色 ( 當 地 之 風 味 餐 住 宿 儉 樸 舒 適 符 合 生 態 環 保 要 求 之 住 宿 環 境 (2) 遊 客 要 與 當 地 社 區 進 行 互 動 而 有 所 收 穫 ( 知 性 與 得 尊 重 與 關 懷 當 地 的 文 化 4. 主 題 明 確 : 要 符 合 當 地 生 態 與 文 化 特 色 由 深 度 的 主 題 旅 遊 學 習, 了 解 旅 遊 地 的 環 境 特 色, 例 如 : 地 質 巨 木 植 物 生 態 部 落 巡 禮 賞 蝶 賞 鳥 等 等 的 特 色, 明 確 的 旅 遊 行 程 均 為 生 態 旅 遊 並 與 社 區 文 化 相 互 結 合, 讓 社 區 居 民 能 參 與 經 營, 獲 取 利 益 回 饋, 達 到 經 濟 產 業 就 業 三 贏 的 目 標 5. 具 有 社 區 解 說 員 : 一 個 好 的 生 態 遊 程, 需 要 有 一 個 熟 悉 當 地 資 源 的 生 態 解 說 員 ( 或 文 化 解 說 員 ), 才 能 引 導 遊 客 有 深 刻 的 體 驗 當 地 特 色 146

147 6. 社 區 的 參 與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地 方 資 源 的 保 育 與 產 業 經 濟 的 永 續 經 營, 進 而 願 意 主 動 成 為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的 守 護 者 ( 二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及 路 線 規 劃 經 林 務 局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協 會 規 劃 ( 包 括 社 區 及 原 住 民 文 化 ) 計 有 : 1. 北 部 地 區 地 點 有 : (1) 烏 來 信 賢 內 洞 ( 自 然 生 態 ) (2) 達 觀 山 自 然 保 護 區 ( 自 然 生 態 ) (3) 滿 月 圓 東 眼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 自 然 生 態 ) (4) 北 橫 線 1: 拉 拉 山 明 池 棲 蘭 ( 巨 木 之 旅 ) (5) 北 橫 線 2: 三 光 部 落 爺 亨 梯 田 爺 亨 溫 泉 鐵 立 庫 ( 幽 靈 瀑 布 ) 抬 耀 玉 峰 新 竹 尖 石 ( 部 落 文 化 - 泰 雅 族 ) (6) 北 橫 線 3: 尖 石 鎮 西 堡 經 馬 里 闊 丸 溪 復 興 ( 部 落 文 化 - 泰 雅 族 ) 2. 中 部 地 區 地 點 有 : (1) 中 寮 桃 米 坑 (921 重 建 區 社 區 型 態 ) (2) 谷 關 惠 蓀 林 場 埔 里 國 姓 (921 災 區 社 區 型 態 自 然 生 態 ) (3) 東 勢 鞍 馬 山 大 雪 山 ( 自 然 生 態 ) (4) 泰 安 鄉 士 林 村 象 鼻 村 梅 園 村 ( 部 落 文 化 - 泰 雅 族 ) (5) 阿 里 山 鄉 三 美 村 新 美 村 茶 山 村 ( 部 落 文 化 - 鄒 族 ) 3. 南 部 地 區 地 點 有 : (1) 美 濃 黃 蝶 翠 谷 雙 溪 母 樹 林 ( 客 家 文 化 自 然 生 態 ) (2) 六 龜 藤 枝 ( 自 然 生 態 ) (3) 七 股 溼 地 ( 濕 地 生 態 ) (4) 霧 台 ( 可 步 行 至 小 鬼 湖 ) 三 地 門 瑪 家 新 達 來 ( 步 行 至 舊 達 來 約 15 分 鐘 ) (5) 南 田 旭 海 牡 丹 4. 東 部 地 區 地 點 有 : (1) 蘭 嶼 朗 島 ( 部 落 文 化 - 達 悟 族 ) (2) 花 蓮 台 東 的 賞 鯨 活 動 (3) 關 山 池 上 新 武 呂 橋 (4) 花 蓮 光 復 鄉 馬 太 鞍 豐 濱 鄉 港 口 靜 浦 ( 長 虹 橋 ) (5) 花 蓮 11 號 橋 水 璉 牛 山 蕃 薯 寮 溪 ( 護 溪 部 落 文 化 - 阿 美 族 地 三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推 廣 案 例 台 灣 的 生 態 旅 遊 目 前 仍 在 萌 芽 階 段, 景 點 並 不 多, 但 政 府 已 做 了 初 步 的 分 類, 將 全 台 灣 的 生 態 旅 遊 點 分 為 中 央 與 地 方 層 級 中 央 層 級 的 地 點 包 括 國 家 公 園 國 家 147

148 風 景 區 農 委 會 所 屬 土 地 退 輔 會 所 屬 土 地, 來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的 示 範 地 ; 而 地 方 層 級 的 地 區, 則 經 由 初 選 複 選 決 選 的 機 制, 由 審 定 委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來 評 定, 哪 些 地 點 適 合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目 前 台 灣 各 地 的 生 態 旅 遊 點 都 在 盡 自 己 最 大 的 努 力, 好 讓 生 態 旅 遊 這 個 壯 碩 的 工 程 持 續 進 行 營 建 署 國 家 公 園 組 方 面, 更 是 群 策 群 力, 為 了 讓 全 台 各 地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往 正 確 的 方 向 發 展, 組 成 了 生 態 旅 遊 輔 導 團, 成 員 包 括 生 態 資 源 人 文 史 蹟 自 然 保 育 等 各 類 專 家 學 者, 除 了 參 與 遴 選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工 作, 並 參 與 下 鄉 輔 導 並 宣 揚 生 態 輔 導 的 環 境 機 制, 以 及 提 供 各 地 所 需 要 的 諮 詢 建 議, 希 望 藉 此 促 進 各 級 政 府, 有 效 並 正 確 地 實 施 生 態 旅 遊 的 經 營 管 理 ( 一 ) 阿 里 山 鄉 達 邦 地 區 生 態 旅 遊 點 達 邦 設 立 年 代 約 300 年 前, 與 特 富 野 兩 大 社 各 有 其 附 屬 之 小 社 及 獵 場 漁 場 達 邦 北 部 及 東 部 接 十 字 香 林 中 山 村, 東 南 與 楠 梓 仙 溪 與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為 鄰, 南 鄰 里 佳 村, 西 鄰 樂 野 村, 位 於 曾 文 溪 上 游 長 谷 川 溪 及 伊 斯 基 安 娜 溪 匯 流 處 附 近, 達 邦 為 阿 里 山 鄒 族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中 心 ( 目 前 阿 里 山 鄉 公 所 即 在 此 地 ) 達 邦 與 特 富 野 里 佳 同 為 具 傳 統 鄒 族 特 色 之 部 落, 另 以 生 態 景 觀 更 具 特 色 達 德 安 生 態 區 中 的 達 德 安 沿 溪 步 道 沿 線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具 熱 帶 雨 林 林 相 之 特 徵, 黑 棕 山 蘇 藤 蔓 及 野 生 蘭 花 數 量 非 常 多 ; 除 此 之 外, 長 葉 島 榕 樹 根 包 覆 石 頭 奇 景 是 水 土 保 持 最 好 解 說 教 材, 還 有 鄒 族 稱 為 鬼 樹 的 茄 苳 巨 木 群 也 非 常 壯 觀 ; 動 物 資 源 方 面, 鳥 類 種 類 及 數 量 都 很 可 觀, 步 道 內 也 常 可 見 哺 乳 類 動 物 的 足 跡 ( 二 )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自 然 保 留 區 墾 丁 高 位 珊 瑚 礁 自 然 保 留 區 為 林 業 試 驗 所 恆 春 分 所 轄 區 之 試 驗 林 地, 是 恆 春 地 區 地 質 年 代 最 古 老 之 石 灰 岩 台 地, 也 是 台 灣 唯 一 的 高 位 珊 瑚 礁 原 始 森 林, 境 內 石 灰 岩 洞 穴 及 隆 起 之 珊 瑚 礁 岩 塊 林 立, 在 此 特 殊 生 態 環 境 下 蘊 育 了 獨 特 的 地 形 及 生 物 資 源, 為 國 內 地 質 及 動 植 物 有 關 研 究 之 重 要 場 所 本 保 留 區 是 台 灣 目 前 唯 一 保 存 完 整 的 高 位 珊 瑚 礁 森 林 生 態 系, 植 物 社 會 共 可 分 為 相 思 樹 型 九 芎 - 白 雞 油 型 紅 柴 - 樹 青 型 黃 心 柿 - 鐵 柿 - 毛 柿 型 等 依 國 際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IUCN) 的 分 類 標 準, 本 區 的 稀 有 植 物 有 :(1) 有 滅 絕 危 機 種 : 象 牙 樹 港 口 馬 兜 鈴 毛 柿,(2) 稀 有 種 : 中 華 雙 蓋 蕨... 等 ( 三 ) 滿 月 圓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滿 月 圓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內 多 為 高 山 丘 陵 地, 其 地 形 變 化 由 西 北 向 東 南 漸 次 升 高, 海 拔 高 約 介 於 300~1,700 公 尺 之 間, 地 處 雪 山 山 脈 尾 稜 的 滿 月 圓 山 區, 因 山 岳 148

149 渾 形 似 滿 月, 因 而 得 名 ; 區 內 有 蚋 仔 溪 橫 貫 其 中 由 於 地 勢 之 影 響, 本 區 之 河 流 多 呈 東 南 往 西 北 之 流 向, 而 於 樂 樂 谷 附 近 匯 流 區 內 河 流 因 位 於 山 區, 受 降 雨 影 響 較 大, 故 於 夏 季 降 雨 量 豐 沛 時, 溪 流 水 量 十 分 豐 富, 受 到 地 形 的 起 伏 作 用, 在 軟 硬 岩 石 河 段 之 間 形 成 陡 壩, 產 生 水 潭 瀑 布 ; 冬 季 時 則 逢 枯 水 期 降 雨 量 少, 致 使 河 床 中 巨 石 嶙 峋, 水 面 變 得 較 窄, 水 深 亦 較 淺 綜 觀 本 區 地 形 陡 峭, 高 低 落 差 甚 大, 山 稜 及 溪 流 錯 綜 曲 折, 故 山 稜 溪 谷 與 瀑 布 等 孕 育 成 別 具 風 格 的 水 體 景 觀 旅 遊 資 源 ( 四 ) 金 包 里 大 路 金 包 里 大 路 指 的 是 河 南 勇 路, 日 本 人 未 另 闢 路 ( 日 人 仔 路 ) 前, 河 南 勇 路 乃 是 士 林 金 山 之 主 要 交 通 幹 道 所 謂 大 路, 只 是 沿 線 舖 列 石 塊 而 己, 其 實 路 面 狹 隘, 車 馬 難 以 通 行, 惟 在 當 時, 此 等 大 路 即 相 當 現 代 公 路, 負 有 交 通 運 輸 等 重 要 功 能 河 南 勇 路 一 詞 的 由 來 是 在 大 嶺 ( 擎 天 崗 ) 附 近 有 個 河 南 營, 是 清 領 時 期 由 中 國 各 省 抽 調 至 台 灣 防 務 之 用 兵, 之 後 台 語 統 稱 這 些 兵 員 為 河 南 勇 當 時 因 需 在 台 北 府 及 金 包 里 兩 地 移 防, 所 經 路 線 以 大 嶺 山 豬 湖 的 路 線 最 近, 當 地 才 有 河 南 勇 路 之 稱 金 包 里 大 路 昔 日 不 但 是 交 通 要 道, 更 具 有 運 輸 功 能, 如 茶 葉 硫 磺 魚 貨 等 挑 運 ( 五 ) 砂 卡 礑 步 道 砂 卡 礑 步 道 原 名 為 神 秘 谷 步 道, 因 為 碧 綠 潭 水 與 大 理 岩 所 產 生 的 褶 皺 自 然 輝 映, 頗 有 一 種 幽 謐 的 感 覺, 景 觀 就 像 是 小 一 號 的 中 橫 公 路, 因 而 稱 之 為 神 秘 谷 後 來 在 民 國 90 年 改 回 太 魯 閣 族 慣 稱 的 砂 卡 礑 (skadang), 意 思 是 臼 齒 砂 卡 礑 的 部 落 文 化 地 質 奇 景 生 態 步 道 為 另 一 吸 引 遊 客 的 觀 光 資 源 此 外, 砂 卡 礑 溪 沿 岸 動 植 物 資 源 豐 富, 尤 其 蝶 類 多 達 五 十 種 以 上, 是 蝴 蝶 種 類 最 繁 盛 的 步 道 青 斑 鳳 蝶 紫 端 斑 蝶 及 擬 態 枯 葉 的 枯 葉 蝶 紛 飛 於 神 秘 谷 中, 使 整 個 峽 谷 別 有 一 番 特 殊 景 緻 ;3~5 月 也 是 賞 螢 的 好 地 方 ; 鳥 類 中, 環 頸 雉 大 捲 尾 竹 雞 繡 眼 畫 眉 鉛 色 水 鶇 等 經 常 飛 嘯 而 過 ( 六 )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生 態 旅 遊 點 霧 台 鄉 位 於 屏 東 縣 的 東 北 角 隘 寮 溪 上 游, 東 邊 隔 著 中 央 山 脈 與 台 東 縣 的 卑 南 金 峰 鄉 為 界, 西 鄰 三 地 門 鄉, 北 連 高 雄 縣 的 茂 延 平 鄉, 南 接 瑪 家 鄉, 海 拔 介 於 800 至 1,200 公 尺 間, 地 勢 起 伏 變 化 大, 是 屏 東 縣 唯 一 沒 有 平 地 鄉 鎮 市 的 山 地 鄉 依 據 文 獻 的 記 載, 遠 自 十 四 世 紀 末 期, 魯 凱 族 人 從 台 東 舊 大 南 社 遷 移 到 舊 好 茶, 後 來 族 人 越 來 越 多, 為 了 避 免 族 系 間 產 權 的 紛 爭, 便 劃 分 獵 區, 而 形 成 今 日 的 霧 台 去 霧 阿 禮 大 武 佳 暮 好 茶 伊 拉 和 神 山 等 八 個 部 落 本 鄉 都 為 1,000 公 尺 以 上 的 高 地, 被 霧 台 山 及 大 武 山 等 群 山 環 繞, 常 有 濃 霧 籠 罩 山 區, 故 被 稱 為 霧 台 149

150 ( 七 ) 澎 湖 縣 風 櫃 半 島 風 櫃 在 風 櫃 半 島 的 尾 端, 是 一 個 非 常 古 老 的 漁 村, 由 於 海 潮 深 入 岩 層 下 的 海 蝕 溝 槽, 自 地 面 上 的 空 隙 中 噴 射 出 來, 有 如 風 箱 鼓 風 一 般, 故 名 風 櫃 具 有 風 櫃 濤 聲 水 柱 噴 潮 海 水 抽 吸 聲 等 三 大 奇 觀 而 聞 名 靈 德 溫 王 殿 位 在 風 櫃 尾 半 島 上 已 有 兩 百 年 歷 史, 內 有 一 座 十 餘 公 尺 長 的 王 船, 香 火 十 分 鼎 盛 風 櫃 的 自 然 資 源 包 括 珊 瑚 礁 岩 沙 灘 及 特 殊 的 地 質 地 形 景 觀, 尤 其 是 海 景 十 分 美 麗, 相 當 適 合 吹 海 風 觀 賞 夕 陽 等 活 動 ; 且 加 上 其 位 於 外 海 交 接 處, 魚 兒 種 類 繁 多 肥 大 又 壯 碩, 經 常 可 見 許 多 釣 客 在 此 從 事 磯 釣 的 活 動 ; 此 外 風 櫃 沿 海 盡 是 發 達 的 柱 狀 節 理 玄 武 岩, 由 於 海 浪 長 年 的 沖 擊, 形 成 了 狹 長 的 海 蝕 溝 及 海 蝕 洞 ( 八 ) 南 安 瓦 拉 米 生 態 地 瓦 拉 米 生 態 旅 遊 地 位 於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與 八 通 關 日 治 越 嶺 道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歷 史 淵 源, 步 道 全 長 約 14 公 里, 沿 線 除 具 有 豐 富 多 樣 的 生 態 資 源 外, 並 蘊 藏 相 當 珍 貴 的 人 文 史 蹟 瓦 拉 米 步 道 沿 拉 庫 拉 庫 溪 南 岸 由 海 拔 600 公 尺 緩 慢 盤 繞 溪 谷 上 升 至 1,060 公 尺 高 的 瓦 拉 米, 因 保 存 完 整 的 中 低 海 拔 闊 葉 林 相 及 杉 木 造 林 地, 林 相 複 雜, 為 各 種 生 物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庇 護 覓 食 及 棲 息 處 ; 再 加 上 人 為 的 破 壞 與 干 擾 較 少, 孕 育 了 豐 富 而 多 樣 的 動 物 資 源 走 在 步 道 上, 經 常 遇 到 平 常 不 易 見 到 的 鳥 類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及 大 型 哺 乳 類 動 物 由 於 樹 種 多 加 上 氣 候 溫 和, 暖 春 及 初 夏 時 節 常 見 蝴 蝶 在 林 間 飛 舞 ( 九 ) 山 里 文 化 生 態 產 業 山 里 部 落 位 於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山 里 社 區 豐 坪 溪 把 部 落 分 成 兩 塊, 一 叫 下 村 (mquris), 另 一 叫 山 里 (mdudux), 兩 處 藉 水 泥 橋 互 相 往 來 由 於 山 川 野 溪 佈 滿 其 間, 因 而 孕 育 出 多 樣 性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動 物 如 台 灣 獼 猴 穿 山 甲 台 灣 黑 熊 黃 喉 貂 ( 羌 仔 虎 ) 白 鼻 心 ( 果 子 狸 ) 麝 香 貓 山 貓 ( 石 虎 ) 台 灣 水 鹿 山 羌 台 灣 長 鬃 山 羊 山 豬 等 ; 鳥 類 有 鳳 頭 蒼 鷹 大 冠 鷲 深 山 竹 雞 藍 腹 鷴 環 頸 雉 翠 翼 鳩 長 尾 鳩 紅 頭 綠 鳩 長 耳 鴞 領 角 鴞 黃 嘴 角 鴞 灰 林 鴞 綠 啄 木 台 灣 藍 鵲 赤 腹 山 雀 等 人 工 造 林 如 樟 樹 梧 桐 台 灣 紅 櫸 光 腊 樹 等... ( 十 ) 草 嶺 遊 憩 區 草 嶺 舊 稱 為 番 坪 坑, 位 於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的 東 邊 山, 地 處 嘉 義 南 投 雲 林 三 縣 之 間, 居 阿 里 山 奮 起 湖 溪 頭 瑞 里 等 風 景 區 的 中 樞 位 置 草 嶺 位 於 阿 里 山 下 方, 清 水 溪 北 岸, 北 與 南 投 縣 為 界, 南 以 清 水 溪 與 嘉 義 縣 為 界, 西 與 古 坑 鄉 樟 湖 村 為 界 地 形 略 呈 盆 地 狀, 因 地 勢 起 伏 曲 折, 故 形 成 許 多 風 格 奇 特 的 地 形 全 區 面 積 約 1,054 公 頃, 海 拔 高 度 200~1,250 公 尺 草 嶺 地 區 步 道 系 統 發 達 為 先 民 早 期 從 事 農 作 狩 獵 所 發 展 而 來, 歷 經 多 年 建 設, 現 今 成 為 雲 嘉 南 地 區 民 眾 假 日 休 閒 健 行 的 旅 遊 勝 地 150

151 草 嶺 奇 景 包 括 : 蓬 萊 瀑 布 峭 壁 雄 風 同 心 瀑 布 幽 情 谷 青 蛙 石 奇 妙 洞 水 濂 洞, 即 為 九 二 一 地 震 前 最 為 人 所 知 的 ( 十 一 ) 福 壽 山 農 場 福 壽 山 農 場 位 於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合 歡 山 與 雪 山 群 峰 間, 大 甲 溪 與 合 歡 溪 交 界 的 太 久 保 稜 線 上, 海 拔 高 1,800 公 尺 至 2,580 公 尺, 群 山 環 抱 視 野 遼 闊 佔 地 面 積 670 公 頃, 已 開 發 利 用 計 418 公 頃 其 令 人 流 連 之 處 為 春 季 賞 花, 夏 季 避 暑, 秋 季 採 果, 冬 季 賞 雪, 白 晝 望 山 嵐, 入 夜 觀 星 宿, 且 雲 霧 變 化 萬 千, 加 上 擁 有 獨 特 的 田 園 景 觀, 故 被 譽 為 台 灣 小 瑞 士 福 壽 山 農 場 四 季 氣 候 分 明, 春 季 有 櫻 花 桃 花 李 花 蘋 果 花 相 繼 綻 放 夏 日 則 是 金 黃 貓 耳 葉 菊 點 綴 青 山 中, 黃 綠 相 間 在 陽 光 照 射 之 下 更 顯 光 耀 奪 目 而 秋 季 以 大 片 波 斯 菊 花 海 與 遠 山 相 互 呼 應, 楓 紅 也 妝 點 著 農 場 ; 盛 產 的 水 果 則 有 桃 梨 蘋 果 等 ( 十 二 ) 武 陵 農 場 武 陵 農 場 位 於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七 家 灣 溪 畔, 群 山 環 繞 地 形 受 雪 山 東 峰 尾 稜 將 全 區 切 割 為 南 北 不 對 稱 的 兩 個 谷 地, 其 海 拔 高 約 自 1,720~1,850 公 尺, 溪 流 河 谷 密 佈 分 化 出 許 多 不 同 的 微 環 境, 具 備 了 地 質 氣 候 生 物 水 系 土 壤 等 五 大 自 然 地 理 要 素 的 天 然 分 界 線 和 交 會 帶, 生 物 多 樣 性 極 為 豐 富 全 區 位 在 高 山 地 區, 地 處 雲 霧 帶 ( 海 拔 約 1,800 至 2,500 公 尺 之 間 ), 常 有 氤 氳 雲 霧 繚 繞 山 谷 的 景 象 武 陵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多 樣 的 自 然 資 源, 包 括 : 動 植 物 資 源 水 資 源 地 質 地 理 資 源 等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武 陵 地 區 共 記 錄 到 植 物 資 源 蕨 類 30 種 裸 子 植 物 5 種 被 子 植 物 177 種, 動 物 資 源 兩 爬 類 4 種 鳥 類 19 種 昆 蟲 28 種, 其 中 多 是 台 灣 特 有 種 或 特 有 亞 種 而 櫻 花 鉤 吻 鮭 與 七 家 灣 遺 址 ( 十 三 ) 崙 埤 部 落 崙 埤 部 落 是 蘭 陽 溪 北 岸 的 山 地 原 鄉 部 落, 位 處 宜 蘭 往 梨 山 ( 脊 樑 山 脈 旅 遊 線 ) 及 往 北 橫 ( 蘭 陽 北 橫 線 ) 必 經 交 通 動 線 上 崙 埤 地 區 原 本 是 池 塘, 後 來 漸 漸 乾 涸 形 成 現 在 的 泰 雅 聚 落 幽 靜 清 澈 的 九 寮 溪 自 村 旁 蜿 蜒 流 過, 雕 塑 出 美 麗 的 山 谷 與 瀑 布, 沿 溪 而 走 可 見 苦 花 魚 與 蝦 群 在 溪 中 出 沒, 兩 岸 有 如 非 洲 熱 帶 原 始 雨 林 的 景 觀, 蘊 藏 著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位 於 崙 埤 附 近 哈 盆 古 道 上 的 國 寶 級 原 始 湖 泊 崙 埤 池, 是 特 有 水 生 植 物 蓴 菜 野 菱 東 亞 黑 三 棱 的 故 鄉 幾 百 年 來, 泰 雅 族 人 在 此 狩 獵 生 活 孕 育 子 孫, 與 大 自 然 共 生 共 存 來 到 這 裡 可 與 泰 雅 獵 人 一 同 體 驗 部 落 生 活, 族 人 帶 領 大 家 尋 訪 山 豬 飛 鼠 及 山 羌 等 動 物 的 足 跡, 夜 晚 與 部 落 長 老 圍 爐, 瞭 解 昔 日 的 狩 獵 故 事 以 及 原 住 民 世 代 累 積 傳 承 的 生 態 智 慧 151

152 ( 十 四 ) 阿 里 磅 生 態 農 場 阿 里 磅 生 態 農 場 位 於 台 北 縣 石 門 鄉, 仍 保 留 典 型 的 早 期 鄉 村 景 色, 地 形 高 低 起 伏 富 有 變 化, 沒 有 太 多 的 人 工 元 素, 目 前 開 放 區 域 僅 不 到 整 個 農 場 的 十 分 之 一, 以 低 度 開 發 為 原 則, 大 部 分 仍 維 持 原 始 狀 態, 地 貌 生 態 保 存 得 相 當 完 整, 尚 未 受 到 污 染 破 壞, 且 仍 將 石 門 特 有 的 梯 田 景 觀 及 水 圳 設 施 保 存 至 今, 附 近 的 麟 山 鼻 及 富 貴 角 等 特 殊 地 質, 也 是 重 要 的 生 態 旅 遊 自 然 資 源 園 區 內 具 有 錯 落 交 接 的 溼 地 生 態 系 溪 流 生 態 系 開 闊 草 原 生 態 系 池 塘 生 態 系 森 林 生 態 系 農 田 生 態 系 等 六 大 生 態 類 型 (Eco-Types), 在 長 年 無 人 為 干 擾 下, 孕 育 極 多 樣 活 潑 的 動 植 物, 最 適 合 從 事 自 然 生 態 之 旅 ( 十 五 ) 七 股 潟 湖 及 國 際 灰 面 琵 鷺 保 護 區 七 股 潟 湖 位 於 台 南 縣 七 股 鄉 龍 山 村 西 寮 村 以 西, 七 股 溪 以 北, 將 軍 溪 以 南 圍 繞 外 側 的 沙 洲 由 南 而 北 依 序 是 頂 頭 額 汕 網 子 寮 汕 及 青 山 港 汕, 面 積 超 過 1,600 公 頃, 是 目 前 台 灣 最 大 的 潟 湖, 七 股 漁 民 稱 為 內 海 仔 七 股 潟 湖 是 台 灣 碩 果 僅 存, 兼 具 完 整 性 自 然 性 與 代 表 性 的 潟 湖, 也 是 西 南 沿 海 最 具 有 生 產 力 與 多 樣 性 的 生 態 棲 息 環 境 潟 湖 因 環 境 特 殊, 水 波 平 靜, 浮 游 生 物 多, 所 以 蘊 藏 著 豐 富 的 動 植 物 生 態, 包 括 魚 貝 蚵 蝦 蟹 紅 樹 林 白 鷺 鷥 黑 面 琵 鷺 及 許 多 鳥 類 兩 棲 類 生 活 於 此, 此 地 居 民 更 在 潟 湖 中 圍 地 養 殖 文 蛤 蚵 定 置 網 捕 魚, 漁 獲 豐 富, 到 處 可 見 壯 觀 的 沙 洲 沙 灘, 遼 闊 的 淺 灘 沼 澤 區, 潟 湖 中 成 排 林 立 的 蚵 架, 散 至 各 地 的 蚵 殼 沙 洲 潟 湖 漁 塭 ( 十 六 ) 台 江 生 態 文 化 園 區 台 江 文 化 園 區 不 同 於 台 灣 西 部 其 它 縣 市 的 濕 地, 不 只 是 自 然 生 態 且 具 有 古 戰 場 的 歷 史 遺 跡, 又 能 真 實 重 現 鹽 田 文 化 產 業 的 所 在 在 歷 史 方 面, 鄭 成 功 在 1661 年 從 古 航 道 鹿 耳 門 登 陸 台 灣 後, 開 啟 了 台 灣 開 發 史 的 新 頁 四 草 砲 台 係 台 灣 兵 備 道 姚 瑩 在 清 英 鴉 片 戰 爭 爆 發 後, 為 防 英 軍 侵 台, 向 清 政 府 奏 議 所 設 另 外 四 草 大 眾 廟 海 靈 佳 城 為 鄭 荷 大 戰 清 領 時 期 閩 浙 水 師 提 督 李 長 庚 率 邱 良 功 王 得 祿 與 海 寇 蔡 牽 激 戰 的 所 在 台 江 地 區 擁 有 台 灣 沿 海 生 態 最 豐 富 的 溼 地, 不 但 有 許 多 珍 貴 的 紅 樹 林, 和 紅 樹 林 交 織 成 的 罕 見 奇 景 綠 色 隧 道... 第 六 節 台 灣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面 臨 之 課 題 與 對 策 生 態 旅 遊 之 發 展 課 題 就 其 工 作 層 面 討 論, 主 要 參 與 層 面 有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之 管 理 生 態 旅 遊 之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社 區 居 民 生 態 旅 遊 遊 客 及 民 間 組 織 等 這 些 參 與 層 面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與 營 運 均 扮 演 明 確 與 重 要 角 色, 以 下 就 這 五 個 主 要 層 面 來 探 討 其 目 前 面 臨 的 課 題 與 對 策 152

153 一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之 管 理 ( 一 ) 課 題 1.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之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研 究 有 待 加 強 2. 各 旅 遊 資 源 管 理 體 系 分 散, 生 態 資 源 缺 乏 配 套 管 理 與 有 效 的 整 合 運 用 3. 現 階 段 生 態 旅 遊 的 相 關 政 策 旨 在 全 面 性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惟 尚 未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之 評 估 與 分 級 架 構, 除 了 考 慮 觀 光 資 源 之 豐 富 與 特 性 外, 同 時 依 照 土 地 利 用 的 型 態 資 源 保 育 的 迫 切 性 以 及 當 地 社 區 的 共 同 發 展 目 標 等 來 評 鑑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適 宜 性 與 發 展 規 模 4. 對 於 資 源 之 管 理 多 缺 乏 遊 客 承 載 量 之 觀 念, 容 易 造 成 生 態 旅 遊 地 資 源 之 耗 損 與 破 壞, 此 外 亦 無 完 善 之 生 態 旅 遊 景 點 的 環 境 經 濟 與 社 會 文 化 監 測 機 制, 無 法 確 實 評 估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對 旅 遊 地 之 整 體 影 響 5. 正 確 的 生 態 旅 遊 內 涵 尚 未 普 遍 為 一 般 民 眾 遊 客 業 者 以 及 公 部 門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所 認 知 6. 公 部 門 與 適 合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社 區 的 互 動 模 式 尚 有 待 建 立 7. 目 前 觀 光 旅 遊 地 區 之 經 營 管 理 鮮 少 提 供 居 民 參 與 機 會 與 適 當 回 饋, 反 而 帶 來 觀 光 活 動 引 起 之 外 部 成 本, 造 成 部 分 居 民 對 於 觀 光 發 展 之 顧 慮 與 反 感 8.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相 關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9. 適 宜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地 區 居 民 與 業 者 可 能 由 於 財 力 資 金 的 限 制, 影 響 其 參 與 意 願 10. 旅 遊 需 求 之 離 尖 峰 差 距 極 大, 造 成 觀 光 資 源 管 理 之 困 難 11. 國 際 之 生 態 旅 遊 市 場 有 待 開 拓 12.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業 者 與 產 品 之 評 鑑 系 統 尚 待 規 劃 與 建 立 ( 二 ) 對 策 1. 應 規 劃 並 執 行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之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供 需 市 場 之 分 析, 研 擬 短 中 長 期 之 研 究 計 劃, 以 提 供 現 階 段 與 未 來 策 略 研 擬 與 執 行 之 參 考 依 據 2. 將 生 態 旅 遊 併 入 國 土 利 用 規 劃, 以 促 進 相 關 部 會 進 行 觀 光 資 源 之 整 合 性 規 劃 與 管 理, 同 時 協 助 支 持 並 監 督 各 級 政 府 規 劃 當 地 具 有 保 育 性 的 生 態 旅 遊 策 略, 以 確 保 國 家 與 地 方 層 級 的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規 劃 符 合 永 續 性 生 態 旅 遊 需 求 3. 充 實 原 有 的 各 種 軟 硬 體 之 設 施 與 資 訊, 同 時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積 極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內 涵, 加 強 國 人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4. 檢 討 及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作 為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法 源 依 據 5. 設 置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事 務 整 合 窗 口, 廣 徵 並 整 合 各 界 之 意 見, 以 提 供 台 灣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與 相 關 議 題 的 參 考 153

154 6.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之 評 估 與 分 級 架 構, 作 為 適 宜 之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的 發 展 依 據, 同 時 針 對 不 同 分 級 之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地 點, 制 定 不 同 層 次 之 遊 客 行 為 與 發 展 活 動 的 規 範 與 限 制, 以 達 到 永 續 產 業 發 展 與 促 進 資 源 保 育 的 需 求 7. 依 據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之 分 級 結 果, 訂 定 適 宜 的 發 展 指 標 反 應 當 地 的 承 載 規 模 ( Carrying Capacity) 或 可 接 受 之 改 變 限 度 (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s), 同 時 配 合 對 環 境 經 濟 與 社 會 文 化 之 影 響, 進 行 定 期 的 監 測 作 業, 以 監 控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對 該 地 的 影 響 8. 在 遴 選 出 來 之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地 點, 進 行 與 當 地 社 區 之 溝 通 與 交 流, 傳 達 生 態 旅 遊 之 意 涵 與 潛 力 分 析 生 態 旅 遊 對 當 地 之 各 種 可 能 性, 使 居 民 體 認 保 育 資 源 與 產 業 永 續 的 關 聯, 以 及 謹 慎 規 劃 下 的 良 性 發 展, 同 時 充 分 聽 取 居 民 之 反 應, 並 尊 重 社 區 之 意 見 與 決 定 9. 鼓 勵 居 民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 包 括 自 然 生 態 文 化 傳 統 與 地 方 產 業 ) 之 建 立 與 維 護, 設 計 合 理 之 回 饋 機 制, 促 進 當 地 居 民 福 祉, 並 提 供 參 與 誘 因 10. 提 供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之 社 區 與 相 關 業 者 必 要 之 解 說 教 育 及 經 營 管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配 合 生 態 導 遊 及 相 關 證 照 制 度, 以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鼓 勵 各 大 專 院 校 設 立 相 關 科 系 與 課 程, 培 養 專 業 之 技 術 與 研 究 人 才 辦 理 相 關 研 討 會, 提 供 學 習 觀 摩 與 經 驗 交 流 的 機 會 11.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及 協 助 有 意 願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之 社 區 與 業 者 適 當 的 管 道 申 請 補 助 與 貸 款, 補 助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精 神 之 申 請 計 劃, 提 供 合 理 之 貸 款 環 境, 以 擴 大 生 態 旅 遊 參 與 之 誘 因 12. 提 供 適 當 的 機 制 與 誘 因, 鼓 勵 非 例 假 日 的 觀 光 活 動, 以 分 散 遊 客 集 中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13. 建 立 生 態 旅 遊 業 者 與 產 品 之 評 鑑 標 章 制 度, 同 時 利 用 各 種 管 道, 介 紹 生 態 旅 遊 業 者 與 產 品 之 評 鑑 標 章, 以 獲 取 普 遍 之 認 同, 提 高 消 費 者 選 擇 具 有 標 章 之 生 態 旅 遊 業 者 與 產 品 的 意 願, 以 達 到 刺 激 業 者 與 社 區 改 善 相 關 產 品 之 經 營 模 式,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之 品 質 全 面 提 昇 14. 培 訓 英 日 語 生 態 導 覽 人 才, 利 用 適 當 管 道 向 國 際 宣 傳 台 灣 的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二 生 態 旅 遊 之 經 營 ( 一 ) 課 題 1. 業 者 間 相 互 競 爭 激 烈, 多 以 削 價 手 段 爭 取 消 費 者, 產 生 之 外 部 成 本 則 轉 嫁 給 環 境 生 態 與 當 地 社 區, 往 往 造 成 遊 憩 品 質 的 下 降 與 環 境 資 源 之 破 壞 2.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意 涵 與 實 質 作 法 不 了 解, 招 攬 之 所 謂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形 態 多 與 資 源 保 育 教 育 遊 客 及 利 益 回 饋 等 重 要 目 標 不 相 干 3. 目 前 生 態 旅 遊 之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無 法 引 起 其 經 營 興 趣 154

155 4. 尚 無 專 責 生 態 旅 遊 之 專 業 導 覽 人 員 與 專 業 之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企 劃 人 員, 無 法 真 正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5. 目 前 之 領 團 人 員 生 態 專 業 知 識 缺 乏, 無 法 給 予 遊 客 正 確 之 生 態 旅 遊 體 驗, 也 未 約 束 遊 客 不 當 的 行 為 6. 生 態 旅 遊 地 未 明 確 規 劃 與 經 營, 無 法 拓 展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 二 ) 對 策 1. 積 極 響 應 環 境 保 護 及 生 態 保 育, 如 減 低 與 妥 善 處 理 廢 棄 物 採 用 高 能 量 效 率 的 實 務 操 作 避 免 遊 程 安 排 對 環 境 造 成 過 多 的 負 荷 主 動 支 持 生 態 之 保 育 及 復 育 2. 行 動 支 持 旅 遊 地 點 之 產 業 經 濟, 尊 重 當 地 居 民 之 需 求, 以 適 當 回 饋 機 制 協 助 地 方 傳 統 之 維 繫 與 居 民 福 利 之 促 進 3. 接 受 生 態 旅 遊 為 保 育 資 源 永 續 產 業 的 內 涵, 避 免 犧 牲 環 境 與 遊 憩 品 質 之 商 業 行 為, 以 高 品 質 豐 富 與 深 度 的 旅 遊 產 品 吸 引 消 費 者 4. 將 環 境 的 價 值 與 倫 理 融 入 經 營 管 理 系 統 中, 確 保 觀 光 資 源 的 永 續 利 用 5. 行 前 提 供 旅 客 完 整 正 確 的 資 訊, 行 程 進 行 期 間, 提 供 遊 客 豐 富 的 解 說 與 深 度 的 體 驗, 並 傳 遞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與 尊 重 當 地 文 化 之 訊 息, 同 時 提 醒 遊 客 約 束 不 當 的 行 為 6. 實 施 綠 色 行 銷, 爭 取 生 態 旅 遊 產 品 標 章, 鼓 勵 生 態 導 遊 之 專 業 訓 練, 以 生 態 保 育 及 產 業 永 續 之 經 營 理 念 爭 取 消 費 者 之 認 同 7. 實 施 經 常 性 的 環 境 抽 驗 : 如 檢 視 全 公 司 營 運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8. 支 持 並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廣 以 及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的 評 鑑 計 劃, 關 心 並 了 解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令 之 動 向 三 生 態 旅 遊 之 遊 客 ( 一 ) 課 題 1. 因 參 與 不 具 生 態 旅 遊 操 作 理 念 之 旅 遊 活 動, 而 造 成 對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的 內 涵 產 生 誤 解, 且 無 法 真 正 體 驗 到 生 態 旅 遊 的 活 動 知 性 與 感 性 2. 國 人 保 育 認 知 不 足, 常 在 有 意 無 意 之 間 造 成 旅 遊 地 環 境 干 擾 與 製 造 垃 圾 問 題 3. 大 眾 旅 遊 之 旅 遊 習 慣 如 大 量 人 潮 湧 入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地 區, 常 造 成 旅 遊 地 交 通 食 宿 垃 圾 處 理 生 態 保 育 之 負 擔 4. 對 旅 遊 地 之 資 訊 無 事 先 了 解, 無 法 體 驗 旅 遊 地 之 各 項 資 源 特 色 5. 大 聲 喧 嘩 溪 谷 烤 肉 越 野 車 碾 壓 溪 床 卡 拉 OK 伴 唱 賭 博 等 不 良 旅 遊 習 慣 仍 帶 到 生 態 旅 遊 地 進 行 6. 遊 客 對 生 態 旅 遊 地 居 民 不 夠 尊 重, 常 未 經 當 地 居 民 同 意 便 擅 自 摘 取 花 草 155

156 闖 入 民 宅 未 經 允 許 的 拍 照 行 為 捕 捉 昆 蟲 等, 嚴 重 侵 犯 居 民 隱 私 財 產 及 破 壞 當 地 資 源 ( 二 ) 對 策 1. 由 公 部 門 加 強 宣 導 生 態 旅 遊 理 念 2. 欲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應 審 慎 選 擇 具 環 境 倫 理 與 環 保 使 命 感 的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業 者 3. 調 整 旅 遊 心 理, 學 習 與 尊 重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人 文 特 色 與 自 然 的 事 物 及 景 觀 4. 以 疼 惜 文 化 與 環 境 的 態 度 進 行 旅 遊 活 動, 不 做 出 任 何 破 壞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行 為 5. 不 購 買 或 利 用 任 何 會 損 及 當 地 生 態 與 文 化 的 產 品 服 務 與 運 輸 6. 選 擇 對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的 旅 遊 方 式, 旅 遊 期 間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7. 對 生 態 旅 遊 地 的 保 育 活 動 予 以 必 要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四 生 態 旅 遊 地 之 社 區 居 民 ( 一 ) 課 題 1. 社 區 居 民 不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意 涵, 無 法 感 受 生 態 旅 遊 可 能 帶 來 之 實 質 益 處, 亦 不 瞭 解 保 育 資 源 為 產 業 發 展 基 礎 之 重 要 性 2. 目 前 多 數 觀 光 旅 遊 活 動 不 但 未 提 升 旅 遊 地 社 區 居 民 之 經 濟 效 益, 反 而 為 當 地 社 區 帶 來 環 境 污 染 以 及 負 面 之 社 會 文 化 等 議 題, 造 成 居 民 低 度 的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意 願, 甚 至 可 能 產 生 排 斥 的 心 理 3. 社 區 居 民 對 資 源 利 用 未 來 社 區 發 展 方 向 與 規 模 意 見 分 歧, 不 易 凝 聚 共 識 4. 缺 乏 誘 因,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力 低 5. 外 來 財 團 介 入, 干 擾 社 區 共 識 的 凝 聚 以 及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方 向 6. 不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計 劃 係 自 共 識 凝 聚 以 至 計 劃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監 測 等 操 作 流 程, 而 無 從 參 與 起 7.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機 制 尚 未 建 立, 使 得 社 區 居 民 無 所 依 據 8. 居 民 無 法 獲 得 足 夠 的 行 政 資 訊 協 助 發 展 社 區 為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9. 社 區 本 身 擁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居 民 也 努 力 朝 生 態 旅 遊 理 念 來 經 營 與 建 構, 經 媒 體 宣 傳 後 湧 入 大 量 遊 客, 但 因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尚 未 完 全 建 立 ( 如 解 說 人 力 資 源 住 宿 飲 食 等 ), 造 成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大 量 衰 竭 ( 二 ) 對 策 1. 社 區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之 生 態 旅 遊 說 明 會, 主 動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意 涵 以 及 對 社 區 整 體 發 展 之 可 能 性 2. 社 區 居 民 自 發 性 或 在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的 協 助 下, 整 合 內 部 意 見, 發 展 社 區 156

157 意 識 凝 聚 社 區 共 識 3. 社 區 居 民 主 動 提 出 他 們 對 當 地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看 法, 反 應 他 們 的 需 求 與 顧 慮, 並 與 管 理 單 位 作 充 分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在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內 涵 的 原 則 下, 共 同 擬 定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4. 社 區 居 民 或 意 見 領 袖 聚 集 討 論, 找 出 大 多 數 居 民 共 同 關 心 的 議 題, 併 入 生 態 旅 遊 的 規 劃 與 發 展, 以 擴 大 整 體 社 區 之 參 與 力 5. 社 區 內 部 共 識 的 凝 聚 以 及 社 區 輿 論 之 壓 力, 有 助 於 阻 擋 外 來 財 團 之 不 當 干 預, 另 外 亦 可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來 監 督 與 協 調 相 關 議 題 6. 有 意 願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之 社 區, 主 動 提 出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精 神 之 構 想 與 企 劃 案, 向 適 當 單 位 申 請 貸 款 或 補 助 7. 積 極 參 與 相 關 的 訓 練, 取 得 必 要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服 務 8. 社 區 居 民 主 動 與 相 關 單 位 或 民 間 團 體 聯 繫, 取 得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之 操 作 模 式 與 相 關 之 政 策 與 法 規 等 資 訊, 同 時 主 動 關 心 並 了 解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之 相 關 政 策 與 措 施 的 頒 布 與 執 行 9. 社 區 積 極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監 督, 提 供 管 理 單 位 適 當 資 訊, 並 與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共 同 引 導 並 管 理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10. 積 極 參 與 自 然 生 態 與 文 化 傳 統 之 保 育 與 復 育, 以 永 續 獨 特 之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11. 以 積 極 保 守 的 態 度 充 分 的 耐 心 與 永 續 的 精 神 來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地, 即 使 開 放 遊 客 前 來 參 觀, 也 要 注 意 遊 客 承 載 量 的 管 制, 生 態 旅 遊 才 得 以 永 續 經 營 五 民 間 組 織 ( 一 ) 課 題 1.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之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的 收 集 與 研 究 有 待 加 強 2.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積 極 投 入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廣 與 發 展, 但 由 於 理 念 不 同, 加 上 對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的 差 異, 往 往 無 法 達 到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的 確 實 意 涵 3. 民 間 團 體 各 自 發 展, 力 量 分 散, 甚 至 爭 奪 有 限 資 源, 大 為 減 弱 這 些 團 體 貢 獻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潛 力 4. 民 間 團 體 人 力 及 經 費 有 限, 限 制 其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的 能 力 5. 部 分 民 間 團 體 在 進 行 生 態 旅 遊 推 廣 活 動 時, 未 能 充 分 了 解 地 方 社 區 的 特 質, 造 成 理 想 與 事 實 之 差 距 6. 民 間 團 體 鮮 少 與 業 者 接 觸, 限 制 其 生 態 旅 遊 推 廣 之 範 圍 ( 二 ) 對 策 1.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彼 此 之 間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的 溝 通 交 流, 協 助 並 監 督 生 態 旅 遊 的 發 展 157

158 2. 政 府 及 中 華 民 國 永 續 生 態 旅 遊 協 會 提 供 適 當 機 制 與 誘 因, 整 合 民 間 團 體 的 力 量 協 助 生 態 旅 遊 的 推 廣 3. 民 間 團 體 積 極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並 向 政 府 與 企 業 界 爭 取 必 要 的 經 費 支 援 4. 民 間 團 體 主 動 與 社 區 交 流 溝 通, 找 出 地 方 之 重 要 團 體 組 織 或 關 鍵 人 物, 以 詳 細 了 解 當 地 的 特 性 與 議 題, 並 與 之 合 作 共 同 推 展 生 態 旅 遊 5. 主 動 與 關 心 的 業 者 聯 繫, 並 提 出 適 當 建 議, 提 供 業 者 未 來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業 務 之 參 考 6. 與 媒 體 建 立 長 期 合 作, 提 供 並 監 督 媒 體 報 導 適 度 與 適 宜 之 生 態 旅 遊 內 涵 與 案 例, 同 時 善 用 網 路 媒 介, 以 擴 大 宣 傳 教 育 之 功 效 158

159 參 考 書 目 及 文 獻 王 惠 芬 (2002) 主 題 樂 園 遊 客 行 為 之 研 究 - 以 劍 湖 山 世 界 六 福 村 及 九 族 文 化 村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台 中 縣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2) 觀 光 統 計 年 報 台 北 市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3) 觀 光 統 計 年 報 台 北 市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2004) 觀 光 統 計 年 報 台 北 市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林 倩 琪 (2006) 知 本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遊 客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所, 屏 東 縣 何 中 華 黃 燕 釗 (1998) 台 灣 地 區 的 遊 樂 園 ( 增 訂 版 ) 台 北 市 : 詹 氏 書 局 邱 碧 虹 (2006)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在 國 小 戶 外 環 境 教 學 上 之 應 用 以 知 本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所, 屏 東 縣 吳 佩 芳 (2007)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民 間 參 與 經 營 適 宜 性 評 估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逢 甲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台 中 縣 吳 佩 芬 (1998) 主 題 園 的 投 資 開 發 與 經 營 - 歐 洲 迪 士 尼 樂 園 投 資 案 例 之 研 究 臺 灣 經 濟 金 融 月 刊,34(1),50-53 吳 坤 熙 (2007)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實 務 台 北 市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徐 堅 白 (2001) 主 題 樂 園 營 運 管 理 實 務 台 北 市 : 碁 泰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栗 志 中 (1999) 主 題 園 遊 客 遊 憩 行 為 與 意 象 關 聯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台 中 縣 胡 璧 如 (2005) 森 林 生 態 旅 遊 策 略 聯 盟 之 初 探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台 中 縣 傅 屏 華 (1993) 主 題 園 遊 客 分 析 及 市 場 區 隔 之 研 究 - 以 小 人 國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觀 光 事 業 研 究 所, 台 北 市 陳 一 銘 (2005) 主 題 遊 樂 園 等 時 服 務 圈 與 行 銷 組 合 方 案 關 係 之 研 究 - 以 劍 湖 山 世 界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大 葉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台 中 縣 陳 貴 華 (2002) 台 灣 地 區 主 題 樂 園 開 發 評 估 模 式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台 中 縣 陳 靜 芳 徐 木 蘭 (1994) 臺 灣 地 區 民 營 遊 樂 園 營 運 績 效 衡 量 構 面 之 探 討 中 華 林 學,20(2),55-68 陳 炳 輝 (2002) 遊 客 環 境 態 度 對 生 態 旅 遊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大 雪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台 中 縣 黃 孫 權 (1991) 主 題 園 在 臺 灣 造 園 期 刊,7,11-23 曹 勝 雄 (2001) 觀 光 行 銷 學 台 北 市 : 揚 智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郭 瓊 瑩 (2003) 森 林 遊 憩 美 學 與 景 觀 保 育 台 灣 林 業,29(4),

160 張 秋 師 (2003) 遊 客 對 公 民 營 遊 樂 區 行 銷 組 合 策 略 之 比 較 以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劍 湖 山 世 界 及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 區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林 業 研 究 所, 嘉 義 市 張 肇 翰 (2007) 現 地 與 虛 擬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之 遊 憩 體 驗 與 知 覺 復 癒 關 係 之 比 較 - 以 內 洞 國 家 森 林 遊 樂 區 為 例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逢 甲 大 學 景 觀 與 遊 憩 研 究 所, 台 中 縣 羅 許 紘 (2003) 主 題 遊 樂 園 品 牌 權 益 衡 量 構 面 之 探 討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南 華 大 學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嘉 義 縣 顏 鎮 榮 (2001) 娛 樂 空 間 的 規 劃 設 計 與 構 成 形 式 之 探 討 - 以 遊 樂 園 為 主 嶺 東 學 報,12, 謝 其 淼 (1995) 主 題 遊 樂 園 台 北 市 : 詹 氏 書 局 劉 連 茂 (2000) 21 世 紀 主 題 樂 園 的 夢 幻 與 實 現 台 北 市 : 詹 式 書 局 劉 憲 宗 (1992) 主 題 園 區 (Theme Park) 開 發 實 務 建 築 師 期 刊,18(5),45-61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所, 屏 東 縣 劉 偉 侏 玉 槐 (1999) 旅 遊 學 廣 東 : 廣 東 旅 遊 出 版 社 黎 孟 修 (2002) 原 住 民 對 森 林 遊 樂 區 開 發 認 知 之 研 究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台 中 縣 Honey, M. (1999). Ecotourism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o owns paradise. Island Press. Washington, D.C., U.S.A Fennel, D. A & P. F. J. Eagles (1990). Ecotourism in CostaRica: a conceptual Framework. Jounal of Park and Recreation Administration, 8,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2006) 網 址 :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金 門 國 家 公 園 陽 明 山 國 家 公 園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東 沙 環 礁 國 家 公 園 台 灣 國 家 公 園 網 站 認 識 生 態 旅 遊 網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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